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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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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相关的资讯

  • 江苏率先实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p   6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江苏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7/uepic/766a2926-8fed-4c99-ad17-27acb37799da.jpg" title=" 图片.jpg" alt=" 图片.jpg" / /p p   什么是无组织排放? /p p   无组织排放是指:非密闭式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间歇式的排放,在生产材料准备、工艺反应、产品精馏、萃取、结晶、干燥、卸料等工艺过程中,污染物通过生产加注、反应、分离、净化等单元操作过程,通过蒸发、闪蒸、吹扫、置换、喷溅、涂布等方式逸散到大气中,属于正常工况下的无组织排放,研究表明,6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p p   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p p   VOCs物料: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 /p p   通告发布的背景? /p p   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并落实原料替代、工艺设备更新升级和控制技术提升改造等要求。2020年7月1日,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执行。 /p p   实施后有哪些变化? /p p    strong 实施前, /strong 在企业边界及周边(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进行VOCs监控。 /p p   传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方式:厂界监控 /p p   缺点: /p p   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有效性差 /p p   厂区布局、生产工况 /p p   气象条件、周边污染源干扰(责任界定) /p p   监测方法复杂(HJ/T55-2000) /p p    strong 实施后, /strong 在生产车间附件或露天操作工位旁直接进行监控监测 /p p    strong 监控点位置: /strong /p p   按照新GB37822-2019的要求,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检测时,是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检测。 /p p   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p p   (如此近的位置,就是要准确检测无组织排放的量) /p p   厂区内代表点 /p p   企业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 /p p   储罐罐顶 /p p   废水液面上方100mm /p p   车间门窗或生产装置外1m处等 /p p    strong 监测方法及标准限值: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监控点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6mg/m3。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p p   附: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5902.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span /a /p
  • 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全面执行,你准备好了吗?
    伴随国家与民众对于环境监测的重视,去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新建企业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此标准。监控范围  标准规定了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测定标准其中针对厂区污染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要求的相关条例如下:1、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GB/T16157、H/T397、HJ732以及HJ38、H1012、HJ1013的规定执行。2、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测定方法按HJ501的规定执行。 岛津方案01 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岛津根据不同的用户提供适合的配置,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在售各种气相机型都能满足该分析,同时随仪器附带一瓶除烃空气,减少了用户自制除烃空气的工作量。 单检测器谱图双检测器谱图 02 HJ 501-2009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680°C燃烧催化氧化法保证高氧化能力的同时延长催化剂和燃烧管的使用寿命★4ug/L到30000mg/L的超宽测定范围★可靠的进样系统具备自动进样、加酸、流路清洗、IC在线去除、样品自动稀释功能★高盐分废水也可轻松测定 分析某厂的废水样品,原样10ml样品经过逐级稀释100倍,得到稀释后样品1# ,内标法加标样品2#(含10 mg/L内标),分析得到数据如下: 表3 回收率数据  两种方法的差异浓度体现的是可吹除有机碳(POC)的含量,本试验中POC约为3.9 mg/L。以差减法为准,经过两次测量;回收率=(24.57-14.52)/10×100%= 100.5%。符合国标方法要求,回收率在91—109%。
  • VOCs走航监测: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的利器
    p   2020年是 “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针对目前的臭氧污染形势,生态环境部及各地市相继出台了相关工作任务。小编以部分政策为例,简述其内容: /p table style=" border-collapse:collapse "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156"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strong 政策文件 br/ /strong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78"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strong 来源 br/ /strong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369"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strong 工作任务 /strong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156"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关于开展夏季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通知》 /span /strong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77"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strong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strong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369" valign=" top"   各相关省(市)生态环境厅(局)组织本行政区内具备环境空气VOCs走航监测条件的相关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夏季环境空气VOCs走航监测工作。各省应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省环保专项资金,支持VOCs走航监测和能力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监测机构的作用,切实做好夏季O sub 3 /sub 污染防治攻坚支撑保障。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157"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strong /span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77"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strong 生态环境部 /strong br/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369" valign=" top" & nbsp (1)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VOCs走航监测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 p & nbsp (2)VOCs排放量较大、O sub 3 /sub 污染较重的城市,应优先开展VOCs自动监测,并实现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直联; /p p & nbsp (3)组织重点区域各省(市)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走航监测,排查突出问题,评估整治效果; /p p & nbsp (4)鼓励各地开展VOCs来源解析,确定影响O sub 3 /sub 生成的主要VOCs物种和排放行业,提高精准治污水平。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157"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达标排放百日服务行动方案》 /strong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77"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p strong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strong /p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369" valign=" top" & nbsp (1)深入推进VOCs重点监管企业销号式综合整治服务; p & nbsp (2)扎实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排放达标行动; /p p & nbsp (3)推进敏感区、涉化工园区达标行动:开展重点区域、敏感点走航监测监控; /p p & nbsp (4)强化移动源达标管理; /p p & nbsp (5)加强对各地污染天气应对的指导:重点加强加油站、储油库、VOCs重点企业及移动源的巡查督查。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157"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山东省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strong /span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77"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strong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strong br/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369" valign=" top"   2020年6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以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加油站(储油库)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力抓好夏秋季VOCs强化治理,实现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157"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span /strong /span /p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77"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strong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strong br/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369" valign=" top" & nbsp (1)自2020年7月1日起,江苏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 p & nbsp (2)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p p & nbsp (3)如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p /td /tr tr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157"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关于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通知》 /span /strong /span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77" valign=" middle" align=" center"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span /strong br/ /td td style=" border: 1px solid rgb(0, 0, 0) word-break: break-all " width=" 369" valign=" top" p & nbsp (1)自6月开始,开展为期3个月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p p & nbsp (2)仪器监测:指采用VOCs走航监测、便携式非甲烷总烃监测仪、VOCs 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等检测设备,开展实际监测,精准执法。 /p /td /tr /tbody /table p   在这些政策文件中,不难发现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管是重点工作,且大都提及一种技术: strong VOCs走航。 /strong /p p   那么,什么是VOCs走航呢? /p p   VOCs走航是基于一台快速质谱,边行驶边对几百种 VOCs进行实时监测,GIS坐标与物种及浓度对应,监测数据处理结果可视化,可以快速全面了解区域的 VOCs浓度水平及特征因子的一种技术手段。总而言之,VOCs走航监测包含四大要素: /p p   1) 边行驶边监测; /p p   2) 多种VOCs同步秒级监测能力; /p p   3) GIS坐标与物种及浓度对应; /p p   4) 监测数据处理结果可视化。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0f314cfb-2a98-4e23-94cb-93fc9c6e38fa.jpg" title=" 禾信.jpg" alt=" 禾信.jpg" / /p p   传统的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方法是在现场采样,然后进行气相色谱质谱分析,这种方法分析过程繁琐,分析周期长,所需人力物力投入都较大。相较于传统的分析方法,VOCs走航监测具备实时响应、快速解析、移动性强、维护少、能耗低以及污染快速定位等众多功能优势,可应用于区域污染走航摸排、区域边界走航、园区监测评估、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及重大赛事活动保障等场景。 /p p   VOCs走航技术是由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仪器”)在2017年12月首次推出的,截至目前,禾信仪器VOCs走航监测已覆盖全国30个省、280多个地市,累计走航超30万公里。其走航技术具有响应速度快、检测限低、监测物质丰富、系统稳定等特点,可对VOCs实时在线走航监测,实现VOCs及单组分浓度3D-GIS可视化功能,可以给出走航路线上任意点位的VOCs及主要物种的浓度,为环境管理者提供了一种直观、“动态直读”的模式,使“挂图作战”成为可能。禾信仪器一直致力于正向研发,专注于质谱仪器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针对目前复杂的大气污染形势,禾信仪器在已有的VOCs走航系统的基础上,充分结合其他技术手段,为大气污染物的监管打造一个全面的解决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ace780df-c4e0-49aa-aadd-543cff7ae991.jpg" title=" 走航监测车.jpg" alt=" 走航监测车.jpg" / /p p   未来,VOCs走航将实现常态化和业务化,一方面是用于常规走航监测,全面、快速、精准诊断大气环境VOCs污染的整体分布情况,获取不同物种浓度分布和变化规律,支撑臭氧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工作,另一方面是集成多种技术手段,为臭氧防治工作提供更加精细、科学的方案。同时,现已进入“后走航时代”,大数据的应用也将是大趋势,通过平台整合海量的监测数据,实现数据可视化、多元化、平台化,从找到基本问题出发,到支撑行业企业管理,将愈加智能化、精细化。 /p p   禾信仪器以实现VOCs无组织排放精准监管为目标,助力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系统地推出了VOCs走航监测解决方案、环境空气VOCs在线自动监测解决方案及工业园区VOCs无组织排放在线监管解决方案,提供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的数据依据,推进各项污染源分类分时分段管控,助力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及臭氧污染防控工作,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trong 供稿来源: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strong /p
  • 新品速递丨解锁工业园区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新工具
    质谱中的“小哪吒”,实力不止三头六臂质谱和哪吒有关系?质谱有三头六臂?是的,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信仪器”)推出的分布式多通道VOCs在线监测预警溯源系统DMTS-1000,实力不止三头六臂,单台质谱可以同时监测10~30个点位,覆盖面积超过两平方公里。系统定位无组织排放厂界VOCs监测预警,主要应用领域包括石化、生物制药、橡胶等涉及无组织排放的重点行业。何为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指污染物不通过固定的排放源且无规则的排放到大气中,无组织排放是VOCs进入大气环境的重要途径,具有无规则不确定性、物质种类繁多、排放点广、难以量化等特点,监测治理难度大,是VOCs控制需要解决的难点之一。 工业园区是无组织排放大户,我国工业园区中企业分布集中,目前缺乏区域复杂组分VOCs监管数据,较难在空间上界定VOCs排放污染源。传统厂界无组织监测技术以传感器和气相色谱为主,存在监测组分有限、时间分辨率低等不足,在线质谱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足两者缺陷,但大范围布控质谱仪器的高成本也限制其广泛应用。在此背景下,禾信仪器推出分布式多通道VOCs在线监测预警溯源系统(DMTS-1000),将高灵敏度的质谱技术应用到无组织排放监测。该系统通过多管路、多点位布网可同时监测10~30个点位,用一台仪器就可以建立一套厂区网格化在线监测系统,对厂区污染排放进行实时监控,瞬时反映污染物排放变化,可有效助力臭味异味投诉及污染纠纷问题的解决。▼系统简介▼一拖多系统,以分布式有机物快速监测质谱仪(YTD-MS 1000)为核心,集成多路采样仪,动态校准仪,气体采样管道,数据处理云平台等模块。不同点位气体经过多路采样仪进入质谱仪定性定量分析,可实现园区污染预警预报,建立“一厂一策”VOCs在线快速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空气污染实时监测、快速预警、精准管控。特点及优势1投入低单台仪器可完成传统几台至十几台仪器才可完成的监测工作,减少硬件投入;2覆盖广一套系统可分布几十个采样点位,形成网格化采样分析体系,可覆盖两平方公里以上区域;3因子全可以实时监测超过100多种VOCs组分气体,种类覆盖烃类、醛酮类、酚类、脂类、恶臭有机硫化物等;4数据准采用质谱分析法,灵敏度高,实现对环境空气样品实时准确定性定量分析。数据分析及应用实时掌握区域内VOCs变化趋势,建立污染物特征数据库实时监测VOCs物质浓度变化,实现“点-线-面”网格化污染物监测,建立厂区VOCs监测数据信息库,实现对园区区域环境空气污染情况整体掌控,评估厂区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企业自查,问题早发现,降低生产风险通过网格化的污染数据分析,绘制污染物分布地图,摸清家底,分析不同点位的VOCs物种的浓度、种类支撑工厂发现异常排放车间,实现针对管控,帮助企业各个生产环节的精细化管控,及时发现处置漏排点位,降低生产风险,还可以在污染纠纷中自证清白。 有效应对臭味异味投诉,实现快速污染溯源政府在环境监管时有的放矢,对环境污染异常情况及时响应,界定污染来源,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快速区分责任主体,有效缓解政府对异味投诉及突发性事件的监管压力。禾信仪器会根据分布式多通道VOCs在线监测预警溯源系统DMTS-1000应用情况,与用户一起解锁禾信“小哪吒”更多本领。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有效应对无组织排放和异味投诉。
  • VOCs无组织排放已达标的,是否还要安装废气治理设施?请看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主题:普通项目没上设备环保验收问题内容:广东环保局工作人员,你好!本公司为印刷行业,主要产品为纸箱。其中产生过程中会使用挥发性辅料水性油墨(0.6t/a)及 白乳胶(0.8t/a),且通过环评验收,环评验收至现今都没有安装废气治理设备.但是现项目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已达新出粤环发(2021)4号文要求,是否可按新规定可以不用安装废气治理设备?答复时间:2021-06-15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内容:您好,国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明确:“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建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需满足哪些条件,企业才可以不收集治理VOCs?仅供行业参考,具体执行情况以官方要求为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及排放的工业企业,只要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就可以豁免收集治理VOCs,具体条件如下:一、豁免治理VOCs的相关根据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以及生态环境部2020年6月印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20〕33号)中均规定:“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低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的相应界定标准如下:对于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对于油墨产品,执行GB 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对于胶粘剂产品,执行1、 可以不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重点地区(即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不含本数),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不含本数),在满足排放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排放浓度超标,仍应安装VOCs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其他
  • 上海:举报企业无组织排放VOCs,最高可奖励5万元
    p   2018年6月4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79d97513-53f6-432b-93ac-02656f24e43b.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通知内容显示,《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过上海市环保局2018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6月5日起实施。其中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并且列出了十项典型的违法行为描述,其 strong 中第八个为: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 img title=" 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d35c7363-f021-4be4-b13f-7e91cb58c654.jpg" / /strong /p p & nbsp /p p    strong 奖励方面: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title=" 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53a72445-bf76-4276-b7d8-5b13a0a5009e.jpg" / /p p   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最高可以给予50000元的奖励, /p p    strong 附“办法”全文,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strong /span /p p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 /p p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举报,环保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p p   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效参与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拓展举报途径、发展环保志愿者队伍、组织属地网格督察员等方式,推进公众参与。 /p p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p p   (一)微信:“12369环保举报”平台 /p p   (二)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电话 /p p   (三)网络:“上海环境”网站“网上举报”栏目(http://www.sepb.gov.cn) /p p   (四)来函、来访:上海市环保局信访办(大沽路100号,邮编200003)或各区环保局信访部门。 /p p   (五)通过其他部门转送、移送至环保部门等其他途径。 /p p   第五条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信访办理的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处理。对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核实 查证属实的,依法查处。 /p p   第六条 对日常监管中难以发现的、侵害公众利益、环境危害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p p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p p   (二)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 /p p   (三)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 /p p   (四)未经批准或备案,非法使用、销售、转移放射源的 /p p   (五)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p p   (六)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p p   (七)锅炉、窑炉排放明显黑烟的 /p p   strong  (八)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 /strong /p p   (九)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限产停产决定的 /p p   (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的。 /p p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 /p p   (一)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p p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 /p p   (三)举报内容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 /p p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p p   第八条 举报一般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p p   举报危害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 /p p   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最高可以给予50000元的奖励。 /p p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处理结果、举报人协查等情况,环保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定期确定奖励事项名单。 /p p   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 /p p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领取奖金,并在核对相关信息后,依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p p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环保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p p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奖金奖励。 /p p   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环保荣誉称号。 /p p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p p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统一管理本市环保举报奖励工作。各区环保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p p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5日起实施至2023年6月4日止,有效期五年。 /p p & nbsp /p
  • 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及《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皖环检协〔2020〕16号)等有关规定,我会组织专家召开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T/AHEMA 29-2023)团体标准的评审会,经过专家评审,一致认为该项团体标准符合发布条件,现予批准发布。联系人:牛俊 电话:0551-63680551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2023年6月26日 皖环检协2023-24号:安徽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关于发布《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团体标准的公告.pd
  • 符合最新标准!谱育科技便携式VOCs分析仪助力无组织排放控制
    为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与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多项VOCs相关标准和方案于2019年7月1日同步正式实施,包括《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2019年6月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18年12月印发的《HJ 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针对多项标准和方案的正式实施,“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标准宣贯暨VOCs治理技术及设施运行管理”研讨会于7月5日在上海举行。会议邀请了标准编制的专家领导、相关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技术人员、以谱育科技为代表的VOCs监测治理企业等,多方共同针对新发布的标准进行深入解读和研讨。谱育科技营销中心总监张良库先生 现场精彩分享01便携式检测方法(HJ 1012)符合最新标准◆ ◆ ◆在《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标准12.3和附录A.2.2中,均明确规定了对于厂区内以及废气排放,监测方法采用HJ38、HJ1012或HJ 604、HJ 1012,认为HJ 1012方法在测量准确性上等同于HJ 38和HJ 604手工采样实验室检测的方法。为提高VOCs现场检测的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和多地地标均推荐优先选用便携式分析仪对TVOCs、非甲烷总烃等指标进行现场检测。02现场监测利器——谱育科技便携式VOCs分析仪◆ ◆ ◆HJ 1012标准内容较为全面,可操作性强,既规定了方法检测限、重复性、线性、现场操作等方法相关的内容,也规定了仪器相关的技术要求。谱育科技EXPEC 3200便携式非甲烷总烃分析仪、EXPEC 3100便携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从仪器设计(计量检定)和标准具体执行上均符合HJ 1012的标准,且通过了国家质检部门要求的计量认证。A便携式非甲烷总烃分析仪谱育科技自主研发的EXPEC 3200便携式非甲烷总烃分析仪与市场上常见的进口仪器分体式或拼凑式便携设计不同,它是目前市场上集成度高、真正意义上的便携式非甲烷总烃分析仪。一台主机集成气瓶、标气、电池和分析模块等,实现全程高温伴热,精准匹配GB 37822-2019新标准,广泛应用于厂界及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现场快速检测、企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排查及验收检测、汽车尾气检测、油烟排放检测等领域。EXPEC 3200便携式非甲烷总烃分析仪B 便携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 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谱育科技自主研发了EXPEC 3100便携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仪器采用FID和PID双检测器,整机防爆,精准匹配GB 37822-2019新标准,在LDAR检测、石化企业无组织排放检测、VOCs排查溯源、污染现场应急监测等领域都有广泛应用。EXPEC 3100便携式挥发性有机气体分析仪
  •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发布《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两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两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填写《团体标准意见反馈表》,并于12月29日前将盖章书面意见反馈至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邮箱,逾期未回复意见的按无异议处理。 联系人:何晓芳、施玉衡电 话:0571-28131682邮 箱:zjema2017@163.com 附件:1.《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征求意见稿2.《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编制说明3.《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4.《机动车排放外观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编制说明5.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协会2023年11月29日附件1:《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化工园区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编制说明.pdf附件3:《汽车排放外观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pdf附件4:《汽车排放外观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编制说明.pdf附件5: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 中国标准院组织3项温室气体排放国标研制工作
    当碳关税、碳排放等概念还没有在公众层面受到关注的时候,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研制就在跟踪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的同时启动了。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制定的3项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标准已于今年1月完成报批稿,ISO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转化正在进行中。   温室气体的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碳,碳排放首先是对二氧化碳,进而是对温室气体排放的简称。据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温室气体管理分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刘玫介绍,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方面,标准化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经报批的3项国家标准《温室气体 第1部分 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温室气体 第2部分:项目层次上对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增加的量化、监测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和《温室气体 第3部分 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正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方面的基础标准。这3项标准都是由ISO标准转化的国家标准。   据介绍,正在制定的碳足迹国际标准,酝酿中的碳标志国际标准以及发达国家正在制定的一系列标准,极有可能成为新的绿色贸易壁垒。2002年,ISO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ISO/TC207)成立工作组,已发布了4项标准。2007年,ISO/TC207成立温室气体管理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正在制定的温室气体审定员和核查员能力要求的标准成为委员会草案,将于2011年5月发布 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包括产品碳足迹的量化和产品碳足迹的信息交流,将于2011年底发布。2008年10月,英国颁布《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针对产品和服务的碳足迹进行评价,包括在产品设计、生产和供应等过程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2008年7月,日本出台的《建设低碳社会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产品的碳足迹系统项目,项目任务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标识、评估工作,其中碳排放的量化是以生命周期评价为基础而正在制定相关标准。   据了解,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已居世界第二。《京都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现阶段不承担减排义务,但到2012年以后即后京都时代,我国就面临着温室气体排放的压力。同时,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和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我国相关方面都已行动起来。截至今年上半年的统计,完成“十一五”单位GDP能耗目标,我国将节约6.2亿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5亿吨,一系列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刘玫介绍,温室气体管理标准是温室气体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国家标准委的高度重视。已完成报批稿的ISO温室气体管理的3项标准的转化是2007年列入国家标准委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2008年经国家标准委批准,全国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了温室气体管理分技术委员会,24名委员由来自生产、使用、经销等方面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检测机构、教育机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会)、消费者代表和认证机构等方面组成。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为是制修订通用性温室气体基础和管理标准,并对ISO颁布的相关通用性温室气体管理标准进行转化,形成国家标准 研究已实施ISO环境标志、生态标志等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 参考国际经验,开展具体产品、服务等领域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学、温室气体报告规范和指南等。   前期研究自2006年展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机构在政府项目、国际基金项目、企业委托项目的支持下,主要围绕温室气体管理标准体系构建、国际相关标准、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学、缓解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标准和政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及排放源调查监测规范等多方面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为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奠定了基础,可以保证ISO正在制定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发布后即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 正式立案!社会组织首次提起碳排放数据造假公益诉讼案件
    2022年6月1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被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这也是社会组织提起涉及碳排放数据造假、维护国家碳交易市场安全的第一批公益诉讼案件。2021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进行碳管理咨询服务时为企业伪造煤样检测报告,篡改碳排放数据的问题予以通报,同时将该企业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诚信惩戒,并对所涉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将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列为2022年第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并予以公布,中央电视台也对此作出了专门报道。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相关企业伪造篡改碳排放相关数据的行为既违背商业准则,又涉嫌行政违法,为经济利益恶意减少碳排放成本,不仅违背了国家碳排放监管规定,更对国家“双碳”目标和控制气候变化目标的实现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碳交易市场的安全稳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22年5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至今,运行监管的主体较复杂,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也尚未完善,存在数据造假、核查履职不到位、企业未履约处罚效果不明显等诸多问题。本案中,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针对碳排放数据造假提起公益诉讼,尚属国内首次。对于通过第三方监督,肃清碳交易环境,助力党和国家建立全国碳市场、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 21世纪中心组织召开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技术研讨会
    碳排放统计核算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促进我国温室气体监测核算技术发展,梳理碳中和目标下相关技术发展现状及需求,12月5日,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通过视频会议形式组织召开“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技术研讨会”,21世纪中心主任黄晶、副主任陈其针、总工程师孙洪,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副司长傅小锋、中国气象局科技与气候变化司副司长张兴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总工程师李健军等出席了会议。会议由21世纪中心全球环境处有关负责同志主持。   会议首先由21世纪中心海洋处有关负责同志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七次缔约方会议(COP27)中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技术相关活动进行了回顾,重点介绍了由美国前副总统戈尔领衔发布的以卫星观测资料与机器学习技术为核心的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监测网站“气候追踪”(Climate TRACE)的相关情况。   随后,张兴赢副司长、李健军总工程师、中科院大气所刘毅研究员、中科院空天院陈良富研究员、清华大学关大博教授和刘竹研究员分别进行主题发言,结合我国碳源汇监测核校支持系统(CCMVS)、生态环境部碳监测试点、我国第二代碳卫星、中国碳核算数据库(CEADs)以及全球实时碳数据库(Carbon Monitor)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气候追踪”相关方法的科学性、局限性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探讨了我国在温室气体监测技术与数据库建设领域的发展现状与挑战。与会专家指出,我国在温室气体监测技术与数据库建设方面已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是全球为数不多具备全球碳收支空间定量监测能力的国家、拥有自主研发的全球碳排放数据库,但在部分关键技术与仪器上与国际顶尖水平仍存在一定差距,在成果宣传与国际影响力建设方面存在短板,并针对以上问题对未来我国相关科技工作部署提出了意见建议。   讨论环节,傅小锋副司长、陈其针副主任及孙洪总工程师等发言指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透明度将是未来国际气候变化治理中的焦点问题,应重视温室气体遥感技术和反演方法的研究,加强卫星遥感、机器学习等先进技术在温室气体排放监测领域的创新与应用,加速完善我国碳排放监测体系。   黄晶主任在总结中表示,21世纪中心始终高度关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领域科技进展与国际动态并长期进行跟踪研究。他强调,客观准确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将对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也是国际气候治理话语权竞争的基础保障,应充分认识掌握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关键技术创新突破、建设完善碳排放监测体系,不断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 有害痕量元素排放清单:为控污治污提供科学依据
    10月8日,国际烟草控制政策评估项目(ITC)组织公布的科研报告显示,我国13个卷烟品牌被检测出含有重金属(砷、镉、铅等),其含量与加拿大产香烟相比,最高超出三倍以上。   据《重庆商报》报道:香烟中的重金属可能来自烟草产区土壤中。相关研究表明:生物从环境中摄取重金属,可以经过食物链的生物放大作用逐级富集,并通过食物等形式进入人体,引发人体某些器官和组织产生病变。   有害痕量元素及其化合物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控制的一个新兴而前沿的研究领域。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下,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田贺忠带领的研究小组对我国2005~2020年能源利用及有害痕量元素排放发展趋势进行了研究,为我国掌握典型有害痕量元素污染排放现状及空间、行业分布特征提供了基础数据,并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痕量元素污染排放法规、标准及技术与经济政策等提供了科学依据。   痕量元素引关注   上世纪50年代,日本熊本县水俣湾附近发现了一种奇怪的病,这种病最初出现在猫身上,被称为“猫舞蹈症”。病猫步态不稳,抽搐、麻痹,甚至跳海死去,被称为“自杀猫”。随后不久,发现也有人患有这种病。患者由于脑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被侵害,口齿不清、步履蹒跚、面部痴呆、手足麻痹或变形、视觉丧失,严重者精神失常,或酣睡,或兴奋,身体弯弓高叫直至死亡。这种怪病就是日后轰动世界的“水俣病”。   “日本发生的水俣病(汞污染)和骨痛病(镉污染)等都和有害痕量元素污染有关。”田贺忠说,“尽管痕量元素在空气中含量很小,但它的浓度超过一定范围就会显示出极大的毒性。许多痕量元素毒性极大,而且化学稳定性好,具有迁徙性、沉积性。它们不仅会引发人体呼吸系统的严重疾病,而且会污染水资源、土壤,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1990年,美国在《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列出了189种有害空气污染物,其中包括11种痕量元素(空气中含量很少的元素,如锑、砷、铍、铬、铅、锰、汞、镍、硒等)。在这11种痕量元素中,汞、砷、硒三种挥发性有害痕量元素的排放污染尤其引人关注。   有研究者发现,近10年来北欧、北美内陆偏远地区无明显工业污染源的湖泊中,鱼体内汞浓度的升高是由于大气汞沉降造成的。   美国环境保护署的报告称:燃烧装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主要是有害的有机成分如苯并芘(BaP)、硫化物、氮氧化物、未燃烬可燃物以及重金属元素,它们几乎是造成所有癌症的原因,其中尤其以亚微米级颗粒形式存在的重金属排放物具有最大的威胁性。   汞、砷、硒等属于挥发性有害痕量元素,在高温燃烧或热解过程中不会被分解,而是挥发成蒸气,进而在烟道下游温度降低时通过结核、凝结、冷凝等过程形成许多亚微米颗粒。研究表明,尽管亚微米颗粒仅占燃煤总飞灰质量的5%左右,却富集了总痕量元素质量的13%~61%。汞、砷、硒等痕量元素主要富集在这些亚微米颗粒表面,这些亚微米颗粒很难被各种常规的污染控制装置有效捕获。它们大部分会随同亚微米颗粒排放到大气中,而这些亚微米粒子在大气中主要以气溶胶形式存在,不易沉降,而且上面富集的大部分有毒痕量元素也难于被微生物降解,可长时间停留在大气中,不仅影响大气能见度,而且通过呼吸系统进入动植物和人体内并不断蓄积,并可转化为毒性很强的金属有机化合物,还会通过干湿沉降过程进入水体和土壤,从而对水和土壤生态环境产生污染危害。   因此,大气汞、砷、硒等挥发性有毒痕量元素污染排放、迁移、沉降及控制等,也成为国际学术界关心的大气污染防治新兴研究热点之一。   燃煤:排放痕量元素祸首   美国环保局(USEPA)科学家Linak曾指出:元素周期表中几乎没有什么元素不存在于煤中,它们都是煤的重要组分,根据其含量不同,通常可将煤的元素组分划分为主量元素、次量元素和痕量元素三大类。其中,包括多种有毒痕量元素,如硼、铍、锗、镉、钴、铜、锰、铅、镍、汞、铬等。其中,汞、砷、硒、铅、镉、铬等元素对环境的危害最大。   化石燃料和矿物中的痕量元素在高温燃烧或熔炼过程中因各痕量元素的浓度、赋存状态以及操作工况的差异所表现的热行为不同,其挥发性也表现不一。但在所有条件下,汞、砷、硒都具有挥发性。   “由于汞极易挥发, 在燃烧过程中极难控制,燃煤排放被认为是最大的人为大气汞污染源。大气中颗粒汞主要结合在细颗粒物上, 对人体的危害更大。特别是环境中任何形式的汞均可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剧毒的甲基汞。进入环境中的汞会产生长期的危害, 所以汞是煤中最主要的有害微量元素之一。”田贺忠说。   砷是一种蓄积性元素,是当前环境中使人致癌的最普遍、危害性最大的物质之一。砷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接触等进入人体,随血流分布于肝、肾、肺、脾、骨骼、肌肉等部位,特别易于在毛发、指甲中蓄积,从而引起慢性中毒。尽管砷在煤中的含量很低,但由于煤消耗量巨大,煤中砷长期排放的积累不仅对燃煤电厂附近产生污染,而且可通过远距离的传输对比较遥远的生物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的研究发现,抚顺、沈阳、兰州、贵阳、成都、重庆等城市的大气中砷含量高于其他地方就和燃煤有关。西南地区由于高砷煤的使用,曾造成3000多例砷中毒事件。”田贺忠说。   燃煤是大气中硒的主要来源。据估算,全球发电用煤所排放的硒量占人为硒排放量的50%以上。燃煤也是造成一些地区土壤、水、植物中硒含量过高的原因。硒对于动植物和人类来说是一种必需的微量元素,但硒含量过高同样会危害人体健康。在我国陕西安康、湖北恩施等地发生的人、畜硒中毒事件,就是由于开采和使用当地的富硒石煤所造成的。   弄清排放总量及时空分布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社会的初期阶段,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的电力、钢铁、水泥以及有色金属等材料,这就需要消耗大量的化石能源和矿物资源。   2008年我国用于直接燃烧的煤炭约27.4亿吨。另外,钢铁冶炼、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生产、化工等行业对金属和非金属矿物的烧结熔炼过程也会使矿物中的有害痕量元素挥发,并富集在微细颗粒物上释放到大气中,从而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危害。   “国外曾有学者指责中国燃煤对大气的影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还缺乏对这些典型有害元素污染现状的全面认识,燃烧和工艺生产设施上缺少专门的污染控制措施,使得国家制定相关的法规、标准及污染控制对策缺乏有效依据。另外,有害痕量元素在大气中的传输扩散不仅与物理过程有关,还涉及更复杂的化学反应和二次污染,对有害痕量元素污染排放清单的研究是进一步开展有害痕量元素污染物传输、沉降、污染源排放标准、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重点,也是制订控制对策的基础。因此,非常有必要开展我国有害痕量元素污染排放清单的研究。”田贺忠说。   据介绍,排放清单研究能定量得到各种源排放总量及其时空分布,是描述污染物排放特征的有效方法。田贺忠等人针对目前我国缺乏对汞、砷、硒等典型有害元素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认识的现状,采用排放因子法,通过现场测试调查、文献调研、专家咨询等手段,进而根据国民经济活动水平、能源生产消费状况、有色冶金等各部门生产活动水平等,以及各种装置或工艺过程污染控制水平等因素,在国内首次比较全面系统地建立了1980~2007年我国典型有害痕量元素汞、砷、硒大气排放清单及历史趋势。   该小组以2005 年为基准年,利用部门分析法对2005年至2020年能源利用及有害元素排放发展趋势开展了情景分析。重点研究了各省区燃煤大气典型有害痕量元素(汞、砷、硒等)排放量。按经济部门、燃料类型、燃烧方式和污染控制技术对排放源进行分类,确定各类排放源的排放因子和能源消费量。研究各省区生产原煤、洗精煤、焦炭和型煤的痕量元素含量,建立各省区间原煤、洗精煤、焦炭和型煤的传输矩阵,从而确定各省区消费原煤、洗精煤、焦炭和型煤的有害元素含量。研究人员结合各省区内各类排放源的排放因子、燃料消费量和燃料中痕量元素含量,计算出其排放量,进而给出各省区和全国燃煤大气典型有害痕量元素污染排放清单。   此外,该小组还将对各地区的有色金属冶炼、钢铁、水泥生产、废物处置、生物质燃烧等非燃煤源导致的典型有害痕量元素排放情况进行估算,进而与燃煤源排放清单相加,即可获得中国人为源导致的大气典型有害痕量元素污染物排放清单,并进一步通过网格化处理,利用GIS技术得到中国有害痕量元素的空间分布特征。   该研究有助于了解和掌握我国典型有害元素排放现状、趋势、时空分布特征等,可作为进一步开展有害元素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和生态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的基础,并可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经济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开征求《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对《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进行了修订。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8月14日。联系人:杨凯地 址:大沽路100号 邮 编:200003电 话:(021)23117307 传 真:(021)63555912电子邮箱:kyang@sthj.shanghai.gov.cn附件: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本市区域内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告》和本通告实施后的企业,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二、《公告》实施前的企业,除火电(不含燃煤电厂)继续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外,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三、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实施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四、对于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行业,按相应的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执行 如果国家颁布严于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限值或特别控制要求,则地方行业排放标准需进行修订,修订前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修订后,则执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六、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解释。附件:已实施的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8月8日附件已实施的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标 准 名 称标 准 编 号《公告》实施前企业《公告》实施后而《通告》实施前企业《通告》实施后企业实施时间污染物实施时间污染物实施时间污染物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2014.7.1烟尘(燃煤电厂)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2015.1.1颗粒物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全面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全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全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8.7.1全面执行2016.9.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6.9.1全面执行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1-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4.1全面执行2013.4.1全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7.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全面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2013.12.27 全面执行2013.12.27全面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6.1.1全面执行2016.1.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4.7.1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7.1.1全面执行2015.7.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5.7.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2020.7.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15.7.1全面执行2014.3.1全面执行标准实施后企业2014.3.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2020.7.1NMHC(TVOC)标准实施前企业2020.7.1标准实施后企业2019.7.1全面执行2019.7.1全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2020.7.1NMHC(TVOC)+特征污染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20.7.1标准实施后企业2019.7.1全面执行2019.7.1全面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2020.7.1NMHC(TVOC)+特征污染物标准实施前企业2020.7.1标准实施后企业2019.7.1全面执行2019.7.1全面执行*锅炉排放全面执行地方标准,不再列出。
  •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p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推动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近日联合印发 a href="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1904/t20190429_701463.html" target=" _self"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a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指标要求、重点任务、政策措施和实施保障。 /p p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p p   《意见》明确,要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提升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 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基本原则,有效有序推进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p p   《意见》根据行业排放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分门别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实现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有效管控 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等清洁方式运输,清洁运输比例不低于80%。 /p p   《意见》提出,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加大税收、资金、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支持力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评价管理,强化监督执法。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 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p p   《意见》是我国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扎实有效推进相关工作。 /p
  • 北京发布五项大气污染排放地方标准 三项涉及VOC控制
    近期,本市连续发布了五项大气污染排放地方标准,涉及锅炉、炼油与石油化工、印刷、木质家具制造、火葬场等行业,分别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炼油与石油化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447-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2-2015)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03-2015)。五项标准均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五项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将对本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改善空气质量产生显著环境效益。其中: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其排放限值由现行的150毫克/立方米降到80毫克/立方米,2017年4月1日后新建锅炉排放限值降到30毫克/立方米。执行新标准后,预期到2020年可削减氮氧化物排放约3万吨。2.《炼油与石油化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新标准后,预期到2017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可减少10%、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可减少50%。3.《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首次提出原辅材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4.《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控制二噁英排放,其排放限值从1.0纳克/立方米降到0.1纳克/立方米等。
  • 北京市环保局发布五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月10日,北京市环保部门新发布了五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涉及火葬场、锅炉、炼油与石油化工、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领域。五项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中,新建锅炉排放限值由现行的150毫克/立方米收严到80毫克/立方米,限值降低近半 火葬场重点控制二噁英排放,新标二噁英排放降至0.1纳克/立方米,降低90%。   环保部门介绍,本次新发布的五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包括《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油与石油化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五项标准均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修订并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本市2013年至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5年重点任务之一,该排放标准为第二次修订,主要目的是加严氮氧化物排放控制。今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中第一阶段的排放限值,即新建锅炉排放限值由现行的150毫克/立方米收严到80毫克/立方米 2017年4月1日起新建锅炉实施第二阶段排放限值,即氮氧化物排放进一步收严到30毫克/立方米。   同时,该标准对在用锅炉也收严了限值。2017年4月1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将执行8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限值。由于此标准不区分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所以对燃煤锅炉来说,新标准将更加严格,这也有利于促进燃煤锅炉的升级改造。预计到2020年,因执行新标准,每年可削减氮氧化物排放约3万吨,相当于2013年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70%。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也是此次新标准控制的重点,五项标准中有三项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分别涉及印刷业、家具业和炼油与石油化工。新标准首次提出了限制原辅材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指标,以及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从源头上综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炼油与石油化工的相关排放标准是第一次修订,预计新标准执行后,可减少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5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10%。   此外,针对火葬场,本市也加强末端处理,控制污染排放,重点就是控制二噁英的排放。根据新标准,其排放限值从国家标准的1.0纳克/立方米降到0.1纳克/立方米,降低90%。据悉,目前全市12家火葬场(殡仪馆)正在实施尾气处理技术的改造,改造完成后,均将达到0.1纳克/立方米的标准。改造预计在明年7月1日前完成。   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处长阎育梅表示,五项新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环保标准已达55项,其中37项为排放标准。预计今年8月底前,本市还将发布汽车制造、汽车维修、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助力“双碳” 推出碳排放监测预警系统——视频采访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总监邬志斌
    仪器信息网讯 2021年7月13日,为期三天的第十九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 2021)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静安庄馆)盛大开幕,吸引了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800余家环保精英企业参展。展会期间,仪器信息网特别采访了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总监邬志斌,听他介绍碧兴物联本次展会所展出的重要产品以及围绕碳监测所推出的重要解决方案。据介绍,本次展会,碧兴物联以万物感知、万物互联为主题,系统性地展示了全系列环境水质监测、碳排放监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智慧水务、智慧气象等方面的新技术和新产品。这些产品都基于公司多年以来的自主研发,产品范围几乎覆盖环监所有领域,产品形态也非常多样化,除了常规的固定式监测之外,还包括新型的船载、车载、无人机等。而围绕碳监测这一热点应用领域,碧兴物联推出了碳排放监测预警系统,从重点行业污染源、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城市/区域环境质量、工业过程控制等方面,结合碳排放监测监管平台,为实现碳监测管理精细化、数字化和标准化,以为最终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提供数据支撑。更多详细访谈内容,请观看以下视频… …
  • 电科院“超低排放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通过鉴定
    日前,由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所属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研制的“超低排放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通过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在北京组织召开的技术成果鉴定。  针对火电厂超低排放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监测需求,南京国电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紫外差分吸收光谱技术开展了深入研究,开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ASP-01型烟气分析仪,该产品具有如下创新点:利用烟气中SO2气体的特征吸收,可实时对光谱仪的输出波长进行在线校准,提高了仪器运行稳定性和测量精度 对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采用光谱补偿修正算法,解决了目标气体的光谱重叠问题,提高了仪器的抗干扰性 针对不同吸收波段的光强进行光机结构优化设计,提高了测量光谱和光机模块的信噪比与灵敏度。  鉴定委员会认为,该成果研制的“超低排放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测量精确度和稳定性高,检测下限低,填补了国内空白,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仪器的先进水平,一致同意通过鉴定。  目前,该仪器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比对监测,并在浙江北仑电厂、常州电厂等多台超低排放机组上应用,效果良好。
  • 汽车国Ⅴ标准下半年实施 北京排放污染物将降10%
    汽车国Ⅴ标准下半年实施   北京正在制订油品和新车标准,实施后汽车排放污染物将降10%   本报讯 (记者金煜)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核实,讨论中的汽车国V标准将在今年下半年实施,目前正在制订汽油标准和汽车标准过程中。据了解,进入国V标准后,北京市在用车氮氧化物排放将总体下降10%。   新标准可能年底前实施   记者向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和大气处处长李昆生核实,根据计划,今年之内将实施国V标准油品。杜少中表示,现在正在制订汽油标准,接下来,要制订新车标准,这需要和各个厂家管理部门协调,组织生产,两个标准的制订大约需要半年时间,也就是说,要到下半年才能实施。   “实际今年第三季度实施都有困难,最有可能是四季度。”杜少中说。   目前,北京市环保局正与多家研究机构进行国V机动车排放标准及燃油示范项目试验,据参与该试验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高级工程师方茂东介绍,目前他们所做的北京地方油品标准适应性试验都通过了,这些国V油品,国Ⅲ车、国Ⅳ车使用都没问题,使用国V油的车辆,出京短期用外地国Ⅳ的油,实验证明也都没有问题。   方茂东表示,国V标准的油是低硫油,硫含量在10PPM以下,其他各项指标更严格,总体与发达国家实施的欧五标准一致,因此会给石化企业带来投资和生产压力,“但现在石化行业也都在为国V做准备了。”他说。   此前,北京已经先于全国提前实施汽车国Ⅲ、国Ⅳ标准,今年之前,根据计划,届时北京市加油站提供的油将是国V标准油,销售的汽车都将是国V标准车。   新油品减少10%汽车污染   可以确定的是,国V标准出台后,北京市汽车尾气排放会减少,给大气环境带来显著改变。   市环保局大气处处长李昆生介绍,汽车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氮氧化物,有一半的氮氧化物污染都来自于汽车尾气排放。   氮氧化物是和城市大气中导致灰霾的细颗粒物(PM2.5)关联密切的气体,其本身就是污染气体,此后在大气中和其他物质发生光化学反应,发生二次污染,变成带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细小颗粒物,影响人体健康和城市能见度。   李昆生介绍,一辆实施国V标准的轻型车,比国Ⅳ标准时减少25%的氮氧化物排放。而国V供油后,北京市所有在用汽油车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将下降10%。   对于去年开始实施的老旧机动车更新淘汰政策,李昆生表示,该政策会继续下去,在今年年底前力争再淘汰15万辆老旧机动车。新车采用国V标准后,老车就会因过高排放而受到影响。
  • 《在用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排放污染协同治理技术指南》印发
    p   近日,中国环境保护协会印发了《在用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排放污染协同治理技术指南》。据介绍,该指南规定了在用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排放污染协同治理中车辆技术条件、排放污染治理组合后处理装置技术性能、与车辆匹配安装、治理后验收和维护保养等内容,可作为车辆主管部门、车辆所有者、维修单位、后处理装置生产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相关方,开展在用柴油车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技术参考。 /p p   《在用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排放污染协同治理技术指南》适用于安装有电控燃油喷射系统、最大总质量大于3.5吨的在用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排放污染协同治理。 /p p   详情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环协〔2020〕22号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印发《在用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排放污染协同治理技术指南》的通知 /strong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为提供在用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排放污染治理技术参考,我会组织制定了《在用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排放污染协同治理技术指南》,现予印发。本指南基于当前柴油车排放污染控制技术发展和应用现状制定,中环协〔2017〕175号文发布的《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废止。 /p p   附件:《在用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排放污染协同治理技术指南》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3月31日 /p p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48130.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1-3在用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排放污染协同治理技术指南.docx" textvalue=" 1-3在用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排放污染协同治理技术指南.docx"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3在用柴油车颗粒物与氮氧化物排放污染协同治理技术指南.docx /span /a /p
  • 筑牢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防线,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化监管平台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其中,首次对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确定为违法犯罪,并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碳排放数据质量是影响碳排放控制成效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自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序推进,较好地实现了以市场机制倒逼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不够规范,导致碳排放数据质量控制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违法成本偏低。目前,对于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造假行为的罚款最高不过几万元,相对于造假行为带来的巨大利益,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主观利益驱动。二是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碳排放数据质量自动化监控水平较低,数据大多无法实现自动监测记录和存档,仅依靠现场手工记录,为篡改数据等行为创造了条件。三是检测与核查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各地市县两级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力量薄弱,多数未配备专职碳排放管理人员,难以把好质量关。同时,碳排放检测仍游离于环境检测监管体系之外,尚未实现现场采样、分析检测、报告上传等全过程监管,存在盲区。部分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不具备碳排放数据分析检测能力,无法对重点排放企业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造假行为形成有效监督。实现“双碳”目标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地应以《解释》颁布实施为契机,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运行,加快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水平。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增加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配置,聘请高层次专业团队对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快速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能力。加快构建减污降碳一体化监管平台。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管平台,建立碳排放自动监控体系,搭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模块,对纳入碳市场交易的重点排放企业进行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做到碳排放相关数据实时采集、实时监控、异常报警,减少企业对数据的干扰。加强重点排放企业和第三方机构日常监管。建立碳排放数据质量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第三方检测和碳核查机构管理机制,将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黑名单”范围,进一步规范检测和核查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良好环境。
  •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9月1日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以下简称《标准》)(点击下载原文),《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标准》。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标准》重点内容如下:
  • 天津市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LUMEX原子吸收助力铅镉污染物监测
    《导读》--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近期会同市市场监管委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856-2019)(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pH值等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标准》,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控制项目包括11项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其中涉及水污染物8项,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总氮、氨氮、总铅、总镉;大气污染物3项,包括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和颗粒物。LUMEX高频塞曼原子吸收可以为铅、镉污染物检测提供有效、稳定、准确的解决方案。 铅蓄电池工业是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点监管行业,是我市铅排放占比最高的行业。该标准实施后,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运营管理、提高工艺水平、减少无组织排放,有利于天津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及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通过减少铅、镉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有助于铅蓄电池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LUMEX公司自1991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新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开发,现已拥有100多种分析方法,为全球用户提供相应行业的解决方案,现产品和方法用户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LUMEX原子吸收经过二十年多年的发展,具备成熟的仪器方法和配置,独特的优势特点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 LUMEX将其独有的高频塞曼背景校正专利技术、无极放电灯技术用于石墨炉原子吸收,并结合最优软件流程设计,研制出快速、稳定、可靠、智能的MGA1000原子吸收光谱仪。产品特点:高频塞曼背景校正技术(50KHz)塞曼全波段校正有效消除化学背景干扰和结构背景干扰,实现超低检出限,测定稳定性更好。极快的升温速率—瞬时升温高达7000℃/秒瞬时升温速度高可有效提高原子化效率,减少挥发损失,灵敏度较高,检测结果更准确。光源设计—高强度无极放电灯先进的高强无极放电灯EDL光源保证能够实现超低痕量重金属的准确检测,砷As和硒Se无需氢化物发生器即可直接检测。灯座设计—兼容性强旋转六灯座同时兼容空心阴极灯和高强度无极放电灯(EDL),无需额外EDL灯位及供电系统,操作更简单,检测结果更加稳定。独有的准双光束光路设计独特设计有效消除由于元素灯、电子元件和设备引起的仪器漂移,提高仪器的长期稳定性。STPF稳定温度石墨炉平台技术结合快速升温速率,可兼容Massman 石墨管和Lvov’s平台石墨管,纵向加热及STPF设计使石墨管寿命更长,石墨管平台与石墨管契合度好,原子化效率高,能够消除基质干扰,提高分析重复性一体化冷却循环水设计仪器集成冷却循环水系统,冷却效率高,无需单独外接冷却循环水和其他管线。开机即测—仪器无需预热即使仪器和元素灯不经预热,测量数据也能保持很好的稳定性。卓越的软件控制—实现全自动测量高智能型软件设计,全自定义元素、样品及序列等参数,实现六种元素灯自动切换,所有样品自动顺序测量,完全实现无人值守自动测量。精巧设计紧凑一体化设计,整合石墨炉电源,布局合理,安全性能高,外观紧凑小巧,节省实验室空间。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铅蓄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天津市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佳泓、周晶、赵吉睿、孙猛、张骥、张莹、高翔、杨丽萍、张玉慧、张丽红、张震、何富生、陈魁。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批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铅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生产设施)水、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及其建成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6920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7475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295空气过滤器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HJ 539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44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 636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DB12/ 856—2019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67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70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700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76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828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铅蓄电池 lead-acid battery又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3.2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 lead-acid battery manufacturing plants指从事铅蓄电池生产、极板加工、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指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3.5 排水量 amount of drainage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铅蓄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指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的高度。3.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指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标准值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的铅及其化合物、硫酸雾、颗粒物浓度为监测时大气温度和压力下的浓度。3.10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指通过纳污管道(渠)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3.11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2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4 技术及管理要求4.1 实施时间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4.2.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2的规定。4.2.2 排放限值按污水不同的排放去向和不同的功能区分为三级,其中一级、二级为直接排放标准,三级为间接排放标准。4.2.3 排入GB 3838中IV类(含)以上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二类、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4.2.4 排入GB 3838中V类或排污控制区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水体的污水,以及排入GB 3097中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2.5 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4.2.6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则按照GB 30484的相关规定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据此判定排放是否达标。4.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4.3.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3的规定。4.3.2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小时浓度限值执行表4的规定。4.3.3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并安装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文件从严确定。4.3.4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等规定执行。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5.1.4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的采样,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5.1.5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5.1.6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点位置、采样时间和监测频次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5.1.7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中,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排放对应污染物的测定。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或HJ 75的规定执行。5.3.2 无组织排放监测按HJ/T 55进行监测。5.3.3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6 其它污染控制要求6.1 有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各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熔铅、板栅、制粉、和膏、分片、称片叠片、组装等工序产生的含铅废气,应采用符合GB/T 14295要求的高效空气过滤器或其他更先进的除尘设施。6.2 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要求。所有涉铅生产工序应集中布置在独立、封闭的车间内。厂房设置机械排风,维持负压运行,排风需经过废气处理装置处理。6.3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管理要求。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保留台账备查。7 实施与监督7.1 本标准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照GB 30484要求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下的排放浓度。7.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来源:LUMEX分析仪器
  • 天津发布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这些污染物要开展自行监测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天津市近日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指出,天津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要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管理办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原文参见: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第五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现有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第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区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2021年以来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经生态环境部认定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算的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各区储备库。各区储备库执行情况应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九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占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已有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核定;国家尚未出台核算方法或经论证不适用本市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研究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照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第十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类,逐个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核定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一)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二)国家或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三)国家或本市产业政策发生调整的;(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第三章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绩效水平。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所在区的储备库。各区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先用后补”或“跨区调剂”的方式解决,优先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拟补入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所来源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应于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拟调入(出)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具体说明该指标对应的减排项目和用于的建设项目,具体调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种类、数量、价格,由相关区进行协商,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增顶峰发电能力的或涉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如本行业“十四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足,可来源于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等形成的减排量。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第十六条 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替代。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细颗粒物(PM2.5)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PM2.5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且PM2.5浓度同比上升20%及以上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十七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本市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业(流域)有序推进实施。第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实施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缴纳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涉及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涉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管理等配套政策。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第二十二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技术核查。第二十三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 逾九成氮氧化物颗粒物来自汽车排放
    《2012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显示,我国已连续三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污染已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环保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说,监测表明,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直接影响群众健康,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紧迫性日益凸显。   据介绍,今天公布的年报统计的是2011年全国机动车污染排放状况。年报显示,2011年全国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1841.9万辆和1850.5万辆。与1980年相比,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增加了30倍,达到20754.6万辆。按环保标志分类,“绿标车”占83.6%,高排放的“黄标车”仍占16.4%。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我国城市空气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陶德田说,2011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607.9万吨,比2010年增加3.5%,其中氮氧化物(NOx)637.5万吨,颗粒物(PM)62.1万吨,碳氢化合物(HC)441.2万吨,一氧化碳(CO)3467.1万吨。   汽车是污染物总量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NOx和PM超过90%,HC和CO超过70%。年报显示,全国货车排放的NOx和PM明显高于客车,其中重型货车是主要“贡献”者 仅占汽车保有量16.4%的“黄标车”却排放了63.7%的NOx、86.6%的PM、55.9%的CO和60.4%的HC。   陶德田说,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以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发布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纷纷制定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在机动车保有量比1980年增加30倍的情况下,尾气排放总量仅增加了14倍。   陶德田表示,环保部将全面实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切实加强机动车生产、使用、淘汰等全过程环境监管,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从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公共交通、清洁燃油供应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协调推进“车、油、路”同步发展,大力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影响。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意见的通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我省拟在部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 郑琛嘉电话:(029)63916271传真:(029)63916272邮箱:3519311921@qq.com通讯地址: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楼11层土壤处附件: 1.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docx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0月31日
  • CEM EDGE-采用EPA方法1633从土壤和组织中提取40种PFAS化合物
    01 摘要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是一类在各种工业中广泛使用的人造化学品,得益于其对非粘锅和灭火泡沫等产品的优异性能。这类化合物的稳定性和普遍应用已经导致它们在环境中的积累,并且缺乏有效的去除技术使得它们能够在人类和动物体内生物积累。已经证实,PFAS 会引发人体健康问题,包括癌症、内分泌干扰和不孕等。因此,对土壤和组织等环境固体样本的监测变得至关重要。EDGE PFAS&trade 系统是一个为从固体样本中提取 PFAS 设计的自动化溶剂提取系统。在本研究中,我们依照美国环保署 1633.1 方法,使用 EDGE PFAS 从土壤和组织中提取了 40 种添加的 PFAS 化合物。自动化提取过程每个样本耗时不足 10 分钟,且获得了令人满意的回收率和相对标准偏差,同时确保系统中无交叉污染。对于希望实现固体样本 PFAS 提取自动化的实验室而言,EDGE PFAS 是最佳选择。02 引言在当今工业界,已有数千种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被广泛应用。这些化合物因其出色的耐用性和生物累积性而被称为“永恒化合物”。PFAS 的结构包含一个碳原子主键,氟原子从该主键延伸出去,形成的强碳-氟键是这些化合物稳定性的关键。由于其广泛使用,PFAS 已通过生产和废水排放渗透到环境中,并进入水源。一旦进入水源,PFAS 可以迅速扩散,进而污染土壤和生物体组织。更严重的是,这些化合物在动物和人体内显示出生物累积性,且对人体的暴露已被证实会导致不良健康后果。因此,评估环境中 PFAS 水平对于保障人类健康与安全至关重要。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提供了 EPA 第 1633 方法来分析包括土壤和组织样本在内的 PFAS。该方法中详细介绍的固体样本提取过程是一个漫长的手工操作。然而,由于该方法是基于性能的,只要满足质量控制要求,就可以对提取过程进行修改。EDGE PFAS 系统能够在不到 10 分钟的时间内完成土壤和组织样本的提取,自动化了溶剂添加、提取和提取物过滤过程。这为从这些固体环境样本中快速、高效、简便地提取 PFAS 提供了可能。在本研究中,我们利用 EDGE PFAS 有效地从土壤和组织样本中提取了 PFAS,并且获得了可接受的回收率和 RSD 值。动物组织是特别难以提取的基质,它增加了样本制备和分析的复杂性。使用 EDGE PFAS 系统,一个简单的方法就可以适用于许多不同的困难样本类型。03 材料与方法试剂与样本土壤参考物质(编号Soil 2022-110)购自北美能力验证测试组织(NAPT)。磨碎的鸡肉购自当地食品零售商,按照美国环保署(EPA)推荐的方法 1633,用作组织样本的代表基质。大部分使用的试剂包括 HPLC 级别的甲醇、HPLC 级别的水、氢氧化钾、甲酸和乙酸,均采购自 MilliporeSigma 公司。氢氧化铵由霍尼韦尔提供。内标替换 PFAS 溶液(PFAC-MXF)、原生全氟烷基醚羧酸和磺酸盐溶液(PFAC-MXG)、原生PFAS溶液(PFAC-MXH)、N-甲基/乙基 FOSA 原生溶液(PFAC-MXJ)、X:3 氟调聚羧酸原生溶液(PFAC-MXJ)以及质量标记的PFAS提取标准溶液(MPFAC-HIF-ES)均由惠灵顿实验室提供。所使用的净化材料,包括石墨化碳黑,由雷斯特克公司提供。用于 PFAS 分析的 Oasis® WAX 6cc 真空柱购自沃特世公司。EDGE 样本制备在使用前,每个 Q-Cup® 需用甲醇冲洗并干燥。Q-Cups 装配 Q-Disc® PFAS 后,分别称取 5 克土壤或 2 克磨碎的鸡肉加入其中。每个样本按照表 1 所示浓度添加了原生 PFAS。提取的内部标准(EIS)按照 EPA 方法 1633 所述浓度添加。每个样本都准备了四份。随后,将所有的 Q-Cups 连同聚丙烯离心管一起放入EDGE PFAS 架子中,并依照所列方法在 EDGE PFAS 系统上进行提取。表1. 原生PFAS化合物的添加浓度EDGE PFAS 从土壤和组织中提取 PFAS 的方法Q-Disc: Q-Disc PFAS周期 1提取溶剂:甲醇中的0.3%氢氧化铵(土壤)或甲醇中的0.05 M KOH(组织)顶部添加:15 mL冲洗:0 mL温度:65º C保持时间:03:00(分:秒)周期 2提取溶剂:甲醇中的0.3%氢氧化铵(土壤)或甲醇中的0.05 M KOH(组织)顶部添加:10 mL冲洗:5 mL温度:65º C保持时间:03:00(分:秒)洗涤 1洗涤溶剂:提取溶剂洗涤体积:15 mL温度:65º C保持时间:00:15(分:秒)洗涤 2洗涤溶剂:提取溶剂洗涤体积:15 mL温度:---保持时间:--:--(分:秒)提取后净化处理样本在 55°C 下通过氮气吹扫浓缩至 7 mL,随后使用高效液相色谱(HPLC)级别的水重新稀释至 50 mL。使用 50% 甲酸或 30% 氢氧化铵调整样本的 pH 值,使其达到 6.5 ± 0.5 的范围内。接着,根据美国环保署(EPA)第 1633 方法,样本经由松散的石墨化碳黑和 WAX 固相萃取(SPE)进行净化。分析过程分析工作由沃特世公司采用 ACQUITY&trade Premier 系统完成,该系统配备了 Xevo&trade TQ Absolute 质谱仪。液相色谱(LC)系统经过沃特世 PFAS 分析套件的改造。化合物在 ACQUITY Premier BEH C18 色谱柱(2.1 mm x 50 mm, 1.7 µ m)上实现分离。进样量为 2 µ l,流动相 A 为 2 mM 乙酸铵水溶液,流动相 B 为 2 mM 乙酸铵乙腈溶液。使用的梯度程序详见表2。监测每种化合物的 MRM(多反应监测)跃迁所用的离子源参数详见表3。表2. 用于分离的超高效液相色谱(UPLC)梯度程序表3. 使用的源参数04 结果土壤和鸡肉样本均采用了一种简洁快速的自动化提取方法进行提取;两种样本类型使用了相同的参数,唯有提取溶剂例外。提取溶剂的选择遵循了 EPA 第 1633 方法的建议。无论样本类型如何,从溶剂添加、提取到过滤的整个过程均在 10 分钟内完成。所有样本均采用了统一的净化和分析流程。如表 4 所示,两种样本类型的全部 40 种原生 PFAS 化合物均达到了合格的回收率和 RSD 值。同时,表 5 显示,两种样本类型的提取内标也实现了令人满意的回收率和 RSD 值。采用传统的提取技术时,通常需要三个长时间周期才能有效提取土壤和组织样本,组织样本的提取时间甚至超过 16 小时。而通过 EDGE PFAS 技术,仅需两个短周期,每个周期 3 分钟,就能实现土壤和鸡肉样本的良好回收率。土壤样本的回收率略高,RSD 值也更为集中,不过所有数据均处于可接受范围内。这一细微差别可能源于鸡肉样本中较高的脂肪含量及其他干扰物质的存在。组织样本被认为是提取过程中的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基质。对于这些难处理的样本,能够采用一种快速、简单且高效的自动化提取方法,将极大地助力那些面临大量 PFAS 样本分析需求的环境 PFAS 实验室。表4. 土壤和鸡肉中 40 种原生 PFAS 的平均回收率和RSD(n=4)表5. 土壤和鸡肉中提取内标的平均回收率值及%RSD(n=4) 05 结论全氟烷基物质(PFAS)的环境污染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影响范围和程度随着检测技术的进步而日益显现。PFAS 在环境中的广泛分布已经触及地球上的多个角落,并在各种生物体内留下了污染的痕迹。随着我们对这一问题认识的深入,对于高效、快速的样本处理方法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在本研究中,我们采用了一种名为 EDGE PFAS 的技术,成功地从加标的土壤和组织样本中提取了 PFAS。这种方法不仅快速、简单,而且高效,能够自动化地进行大量样本的处理。实验结果显示,使用该技术获得的回收率和相对标准偏差(RSD)值均达到了可接受的水平。这一发现对于应对不断增长的样本处理需求具有重要意义,并为未来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参考1 United State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Method 1633 Analysis of 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in Aqueous, Solid, Biosolids, and Tissue Samples by LC-MS/MS, Revision 1, January, 2024. 在本次项目中,我们得到了 Waters Corporation 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他们负责对提取物进行深入分析,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对此,我们深感感激,并对他们长期以来的积极参与和持续合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初步拟定
    15日,记者从参与“十二五规划”的知情人士处了解到,“十二五规划纲要”初步计划将“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指标和单位GDP二氧化碳(CO2)排放指标的5年累计下降幅度都定在16%,分解到2011年是3.5%。16%的幅度比之前市场预计的17-18%的降幅略轻。   此外,“十二五”规划还初步拟定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4项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氨氧、氮氧化物累计同比下降10%。   “十一五”规划要求,把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与此对比,节能减排指标“十二五”时期的降低幅度有所降低,而主要污染物排放降幅未变。   需要指出的是,在“十二五”规划中,单位GDP二氧化碳(CO2)排放指标,氨氧、氮氧化物三个指标为此次新纳入五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   中国政府此前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 45%。在这一承诺背景下,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5月在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节能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指出,发改委将研究建立节能减排“倒逼”机制和长效机制,在“十二五”规划中既要纳入GDP能耗下降指标,也要纳入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污染物指标方面,环保部部长周生贤11月曾撰文称,为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污染物减排和治理,将增加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种类,把主要污染物由两项扩大到四项,即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近年来,二氧化硫在得到控制的同时,氮氧化物却超过二氧化硫成为主要空气污染物。
  • 浙江“十二五”将严控污染物排放
    浙江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近日通过的《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坚持走生态立省之路,深化生态省建设,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加快构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建议》将“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突破”作为今后五年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提出要使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进一步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循环经济形成规模,可持续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建议》明确指出,要扎实做好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排放标准,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进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重点做好国控、省控污染源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工作。   《建议》要求,加大对江河源头地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力度,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战略性水源的保护。积极推进水环境治理,对水体污染比较严重的流域和重点水功能区启动水环境修复工程。积极开展土壤修复和危险废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防控。要加大生态环保投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健全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完善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建立省内森林代保机制和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考评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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