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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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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气污染物总量问题

    B,那么污染物排放总量是以A为准还是以B为准?污染物总量A与B之间有没有关系和系数比?2、烟囱中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在雨天、阴天、晴天时,是否各有变化?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以下简称《计划》)、《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3月底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委托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将全国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报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 【资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资料】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地)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十五”期间约8万家)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地)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或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地)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第五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省区的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转帖】关于启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的通知

    关于启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的通知 2008-04-02   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环办[2007]131号)的要求,我部现启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时限要求将每季度减排措施实施情况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部总量控制办公室 张晓楠  李浩    电 话:(010)66556285 66556283  传 真:(010)66556282    E-mail:zlb@sepa.gov.cn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使用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部总量办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使用说明    1、各省请通过互联网登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季度调度网上直报系统: http://219.142.102.55:8888/sepa/。    2、 各省登录系统用户名及初始密码见附表。为保证数据安全,请各单位及时登陆修改密码,密码长度不少于12位。    3、登录系统后请按照要求填写COD数据上报和SO2数据上报。    4、数据表各项逐一认真如实填写,注意数据格式、单位。(经纬度数据最好采用GPS仪进行准确定位,如无法定位请采取该企业所在行政区划的经纬度填写)    5、法人代码填写方式为:□□□□□□□□-□(附营□□)    6、系统具体使用说明见屏幕右上角用户帮助菜单。    7、各省上报数据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可以修改,逾期各省将不能再修改。    备注:若各单位网上填报确有困难,请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污染减排/资料下载栏目)下载季度调度统一的报表格式并按规范填写,以邮件形式及时报送总量办。

  • 国家发布2013 年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近日环境保护部会同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对2013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八家中央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考核的公告。公告显示:2013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352.7万吨,同比下降2.93%;氨氮排放总量245.7万吨,同比下降3.14%;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043.9万吨,同比下降3.4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2227.3万吨,同比下降4.72%,四项污染物排放量均同比下降(详见附件)。

  • 【转帖】广东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  严格限制污染严重企业信贷

    闫怀强 2008-02-22   本报讯 广东省近日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今年化学需氧量计划比2005年削减8%,二氧化硫削减11%。“方案”还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并对各地政府、省16个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方案”提出,要实现减排目标,一是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0年前珠三角地区的镇、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的县城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到2010年全省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400万吨。年底前完成全省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燃油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二是淘汰落后产能。到2009年关闭小火电机组966万千瓦,今年关闭385万千瓦。到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3000万吨,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1500万吨左右。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三是严格环境准入。提出要对超过总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四是严格环境监管。抓紧出台《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五是加快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2008年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源以及所有污水处理厂、火电厂的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09年前争取完成省控重点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方案”还进行了职责分工,对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等16个部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因工作不力没有完成预期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来源:中国环境报

  • 【讨论】环保部等处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问题企业”(有奖讨论)

    2007年,各地区各部门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加大,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与上年相比首次双下降,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经过对各省区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2007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统计局、监察部对“问题企业”作出处罚决定。 因江西省鹰潭市、海南省三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云南省玉溪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或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或无故不运行,暂停四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因所属企业未按要求在2007年底前建成运行脱硫设施,暂停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贵州金元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火力发电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因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角B厂、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洛阳双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洛阳豫港电力开发公司伊川二电厂、河南三门峡陕县惠能热电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重庆恒泰(万盛)电厂、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庆合川发电公司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贵州大龙发电有限公司7家电厂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按脱硫电价的5倍扣减电价款,全额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并督促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 【转帖】环境保护部公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转帖】环境保护部公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环境保护部公布2009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 污染减排继续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近日联合完成了2009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结果表明,上半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657.6万吨,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2.4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147.8万吨,与2008年同期相比下降5.40%,污染减排继续保持双下降的良好态势。  陶德田说,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2009年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排工作目标不变、标准不降、力度不减。1至6月份,全国有4235万千瓦燃煤脱硫机组建成投产,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568万吨/日,淘汰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1989万千瓦,钢铁、水泥、焦化及造纸、酒精、味精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结构调整也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推动了减排工作。监测表明,2009年上半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水体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5.3mg/L,比2008年全年高锰酸盐指数平均浓度(5.7mg/L)下降7%;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空气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0.045mg/Nm3,比2008年全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0.048mg/Nm3)下降6.2%。(考核结果详见附表一)  陶德田指出,上半年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存在问题。辽宁省阜新市清源污水处理厂、黑龙江省大庆市西城区污水处理厂、江苏省泰州市凯发新泉水务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污水处理厂、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污水处理厂、广东省汕尾市西区污水处理厂、四川省泸州市江阳污水处理厂、甘肃省兰州市安宁七里河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滞后,或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或无故不正常运行出水超标,或污泥未有效处理处置;内蒙古能源锡林热电厂、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广州珠江电厂、华能海口电厂、贵州金元集团纳雍发电总厂、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和云南大唐国际红河发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没有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决定: 对上述城市、企业予以通报,责令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并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向环境保护部报告进展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停审批有关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依法给予有关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全额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处罚。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1/200911271845_186665_1615922_3.jpg[/img][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1/200911271851_186669_1615922_3.jpg[/img]备注: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 【转帖】环保部: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双下降

    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10日透露,今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双下降,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下降百分之三点九六,化学需氧量同比下降百分之二点四八,约束性指标效果开始显现。  周生贤是在十日举行的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近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流域水质总体有所改善。最新数据显示,长江、黄河等七大水系国控断面Ⅰ―Ⅲ类断面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七大水系Ⅰ―Ⅲ类水质比例提高七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例下降二个百分点。  对近年环境准入门槛的提高,周生贤表示肯定。他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评工作,严格审核评估,提高准入门槛,有效控制了新增污染,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各地不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各地纷纷出台针对辖区治污工作实际的地方环保法规,部分地区还出台了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国流域水环境监控体系初步建立。违法排污的状况得到遏制,周生贤对此表示乐观,但亦坦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还存在地方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到位、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缓慢、违法超标排污现象严重、农业面源污染日益突出、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难度大等问题。  周生贤表示,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呈现双下降的良好势头,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以及环境经济政策推动减排等各项综合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 环保部公布2011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近日完成了201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结果表明,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实现同比下降,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新增污染物的排放量同比一降一升。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国家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种主要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全面掌握各地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准确核实上半年全国污染物减排量,2011年7月,环境保护部派出24个核查组分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抽查污染减排重点工程进展,核实各项措施的污染物实际减排量,在此基础上,对各地上半年污染减排情况进行了逐一核算。结果显示:2011年1至6月份,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255.0万吨,比2010年同期(1276.0万吨)减少1.63%;氨氮排放总量131.2万吨,比2010年同期(132.2万吨)减少0.7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1114.1万吨,比2010年同期(1133.9万吨)减少1.74%;氮氧化物排放总量1206.7万吨,比2010年同期(1136.6万吨)增长6.17%。201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单位:万吨省 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2010年上半年2011年上半年同比上升或下降(%)北 京10.019.93-0.821.101.09-0.745.224.60-11.879.899.57-3.18天 津11.9211.91-0.111.391.38-0.8011.9011.70-1.7117.0118.207.00河 北71.1069.54-2.205.815.71-1.5571.9071.12-1.0885.6591.266.55山 西25.3625.15-0.842.972.96-0.1971.9170.31-2.2262.0764.113.28内蒙古46.0645.35-1.562.722.750.9869.8770.010.2065.7070.206.84辽 宁68.6767.67-1.465.625.54-1.4258.60[al

  • 【实战宝典】土壤会被哪些污染物污染?

    [font=宋体]发帖人:名字长了容易引起注意[/font][font=宋体]链接:[/font]https://bbs.instrument.com.cn/topic/5010015[font=黑体][b]问题描述:[/b][/font][font=宋体]土壤污染都来自哪些自然或人类活动?土壤会被哪些污染物污染?[/font][font=黑体][b]解答:[/b][/font][font=宋体]土壤污染类型和污染物种类繁多,[back=white]土壤污染物有下列[/back][/font][back=white]4[/back][font=宋体][back=white]类:([/back][/font][back=white]1[/back][font=宋体][back=white])化学污染物。包括[/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无机污染物[/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和[/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有机污染物[/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前者如汞、镉、铅、砷等重金属,过量的氮、磷植物营养元素以及氧化物和硫化物、稀土元素等;后者如各种化学农药、石油及其裂解产物,以及其他各类有机合成产物等。([/back][/font][back=white]2[/back][font=宋体][back=white])物理污染物。指来自工厂、矿山的[/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固体废弃物[/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如尾矿、[/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废石[/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粉煤灰和工业垃圾等。([/back][/font][back=white]3[/back][font=宋体][back=white])生物污染物。指带有各种病菌的城市垃圾和由卫生设施(包括医院)排出的废水、废物以及厩肥等。([/back][/font][back=white]4[/back][font=宋体][back=white])放射性污染物。主要存在于核原料开采和大气层[/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核爆炸[/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地区,以锶和铯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长的[/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放射性元素[/back][/font][font=宋体][back=white]为主。[/back][/font][font=宋体]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font][font=宋体]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土壤→大气→人体”[/font][font=宋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font][align=left][font=宋体]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font][font=宋体]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font]GB 15618-2018[font=宋体])中镉、汞、砷、铅、铬、铜、镍、锌[/font]8[font=宋体]项重金属作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基本项目,六六六总量、滴滴涕总量、苯并[/font][a][font=宋体]芘作为其他选测项目。[/font][/align][font=宋体][color=black]《土壤环境质量[/color][/font][font=宋体][color=black]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color][/font][color=black]GB 36600-2018 [/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中规定了基本项目有[/color][/font][color=black]45[/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个,其它选测项目有[/color][/font][color=black]40[/color][font=宋体][color=black]个。[/color][/font]

  • 滨海新区每年5000万元奖励污染物减排

    为有效推进节能减排,打造生态文明示范区,从今年开始,滨海新区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设立区域污染减排奖金5000万元,用于奖励对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作出实质性贡献的项目。 根据滨海新区日前出台的《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奖励暂行办法》,新区的减排奖金将重点用于纳入新区减排计划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的管理减排项目、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结构减排项目以及其他与污染减排直接相关的项目。而该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指纳入国家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新区对新建污水处理厂、原有污水处理厂设施改造、管网建设和中水回用等项目新形成的化学需氧量削减量,按照每年新增加1公斤削减量,给予奖励资金6元的标准执行;氨氮按照每年新增加1公斤削减量,给予补助资金12元的标准执行。二氧化硫超量减排奖励标准按综合脱硫效率大小实行分段递升奖励。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形成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量,分别按照6元/公斤、12元/公斤、6000元/吨、8000元/吨给予奖励。同一单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奖励额度分别限制在500万元以内,化学耗氧量和氨氮减排奖励额度分别限制在300万元以内。

  • 【转帖】河北87%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3日18:05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5月3日电 (记者 张洪河) 日前,河北省有关部门发布《2007年河北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公报》显示,全省87%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部分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污染严重。  据了解,河北省通过对全省300多个站位、15000余条监测数据的分析表明,2007年全省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1531平方公里,与2006年基本持平。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秦皇岛洋河至大蒲河近岸海域、唐山市曹妃甸至南堡海域、沧州市黄骅近岸海域。海水主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和油类。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海域部分贝类体内污染物残留水平较高。87%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部分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污染严重。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依然较高。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主要表现为水体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河口产卵场退化、生境丧失或改变、生物群落结构异常。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印发《长三角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实施方案》

    [font=宋体, 微软雅黑,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size=16px][color=#333333]12月12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印发《长三角区域污染物总量协同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25年,长三角区域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分别达到23.10万吨和16.25万吨,长三角区域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重点工程减排量累计分别达到34.71万吨和1.92万吨。[/color][/size][/font]

  • 什么是新污染物?为什么叫新污染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所谓的‘新’,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大家所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等,这些常规的污染物而言,它们是新的。第二个‘新’主要是指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随着人们对化学物质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更多的新污染物被识别出来。”[/color][/size][/font]

  • 什么是新污染物?为什么叫新污染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所谓的‘新’,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大家所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等,这些常规的污染物而言,它们是新的。第二个‘新’主要是指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随着人们对化学物质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更多的新污染物被识别出来。”[/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size][/font]

  • 【讨论】四成水污染物来自农业源

    2月9日,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这是一个历时两年多的全国性污染源普查。普查公报显示,主要水污染物有四成来自农业污染源,其中,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又是农业源污染中的重中之重。据普查公报的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为1324.09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3.7%;农业源也是总氮、总磷排放的主要来源,其排放量分别为270.46万吨和28.47万吨,分别占排放总量的57.2%和67.4%。环境保护部负责人表示,农业源污染物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大,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有四成以上来自农业污染源。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巡视员王衍亮介绍说,从这次普查的结果看,在农业源污染中,比较突出的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排放分别占农业源的96%、38%和56%。针对农业源污染及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问题,王衍亮表示,必须把农业源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的重要议程。他认为要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大力推进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防治养殖污染;二是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控制农村废弃物的污染;三是提高化肥农药的利用率,防治流失污染。环境保护部负责人认为农业源的污染问题要用发展和引导的办法来解决,不能因为面源污染而不发展或少发展农业,这不符合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但在发展的同时,也要统筹考虑出台扶持和引导政策,加大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生产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大力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提倡增施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研制高效有机农药;以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加快建设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进人畜粪便、生活垃圾等向肥料、饲料、燃料转化;落实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措施,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color=#f10b00][size=5][b]环境监测的范围估计又要扩大了,目前貌似对养殖业和农业的污染并没有太重视吧?大家怎么看,目前只是对重金属和化工污染比较重视。[/b][/size][/color]

  • 什么是一次污染物?什么是二次污染物?

    什么是一次污染物?什么是二次污染物? 一次污染物又称“原生污染物”,是由污染源直接排放进人环境的,其物理和化学性状未发生变化的污染物质。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一次污染物造成的,其来源清楚,可以采取措施加以制。 二次污染物也称“次生污染物”,是一次污染物在物理、化学因素或生物作用下发生变化,或与环境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反应,所形成的物理化学特征与一次污染物不同的新污染物,通常比一次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如水体中无机汞化合物通过微生物作用,可转变为毒性更大的甲基汞化合物,这种污染物进入人体易被吸收,不易降解,排泄很慢,容易在脑中积累。又如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与氧气和水蒸气反应可生成硫酸,进而生成硫酸雾,其刺激作用比二氧化硫强10倍。

  • 什么是新污染物?为什么叫新污染物?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新污染物,主要是指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目前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所谓的‘新’,原因有两个:一是相对于大家所熟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等等,这些常规的污染物而言,它们是新的。第二个‘新’主要是指新污染物种类繁多。随着人们对化学物质的认识不断加深,以及环境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有新的更多的新污染物被识别出来。”[/color][/size][/font]

  • 【分享】确保污染物来去全过程都说得清!

    南京环境执法推行六查一提高 确保污染物来去全过程都说得清 来源:中国环境报第3版 作者:徐小怗 邵艺 日期:2008-11-04   江苏省南京市环境监察部门近日开始推行“六查一提高”政策,确保污染物来去全过程都说得清行动。此次行动以南京市重点涉水污染源的分布、企业环保制度、污染物减排措施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转以及环境监察机构人员及装备达标和环境监管责任是否到位等为主要内容,以期彻底摸清南京市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所排污染物发生到终结的全过程,并建立起相应档案台账和动态数据库。  防范水污染事故,环境隐患无处遁形  防范及应对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是本次行动的重点。相较于之前的排查和污染源调查,此次清查更细致、更有针对性。因此,诸如南化公司、梅山钢铁、扬子石化等用水排污大户以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涉水污染源所排污染物的发生至终结的全过程,都将成为清查的重中之重。  在摸清查实的同时,执法人员还将结合南京市正在实施的“2234”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逐一调查饮用水源地、重点河道湖泊周边的工业企业以及家禽养殖、围网养殖场等对饮用水安全存在威胁和风险的单位以及项目,对发现存在违法排污的企业将依法令其整改、停产整治或关闭,真正实现清查一批、整顿一批、关停一批的目标,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缓解环境矛盾。  “过筛”监察职责,严格执法不容折扣  据南京市环境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六查”的内容都是日常环境监管的重点以及环境执法的难点。重大污染事故的瞒报迟报、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等以往颇为棘手的监察问题,将通过清查予以纠正和查处。  未依法履行“环评”报批手续、未批先建以及没有如实进行排污申报的建设项目也将在这次执法行动中被“过筛”。在两个月的时间内,执法人员将全面检查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报批、排污申报、排污费缴纳、总量控制以及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如果存在失职或者越权审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逐项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对象必须限期完成整改任务,整改不到位者,将予以适当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南京市还将“六查一提高”与“打击违法排污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专项行动以及污染物减排督察结合起来,全面开展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清理整治以及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多管齐下,将环境监察做深、做细、做到位。

  • 什么是化学性污染?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有哪些? 化学性污染物的来源及危害?

    什么是化学性污染?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有哪些? 化学性污染是指水中元素及其化合物数量异常的一种水污染现象。天然水是溶有多种元素和化合物的一种混合溶液,在正常情况下,水中元素和化合物含量很低,不至影响水的使用。但人类不断地向水中排放废弃物和污水,使污染水体的化学物质愈来愈多,从而影响了人类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化学污染物是当今世界性水污染中最大的一类污染物。 水中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见表1。表1水中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 污染物分类 典型污染物非金属有毒物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砷化物重金属汞、镉、铬、铅、铜、锌放射性物质铀一235、锶90、铯一137、钚一239酸碱盐类硫酸、硝酸、盐酸、磷酸、氢氧化钠(钙)、无机盐致色物质铁盐、锰盐、色素、染料、腐殖质致臭物质氨、硫化物、酚、胺类、硫醇等作物营养物质硝态氮、亚硝态氮等需氧有机物质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动植物尸体等易分解有机毒物酚、苯、醇等难分解有机毒物有机磷农药、洗涤剂等油类石油及其制品 化学性污染物的来源有哪些?它们有哪些危害?化学性水污染主要由水域接纳工业废水、农田排水和生活污水所致。冶金、机电、电镀、造纸、制革、石油、农药、化肥、食品、印染、选矿等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种类多、毒性强,是化学性水污染的主要来源;农田排水中的大量农药、化肥和农作 物的残枝败叶,生活污水中的很多需氧有机物,也是造成化学水污染的原因。化学水污染造成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1)需氧有机物使水中溶解氧大幅度下降。 (2)剧毒物质(如氰化物、砷化物、农药等)使水中生物慢性中毒或急性中毒。 (3)汞、铜、铅等重金属,不仅能使生物发生急性中毒,而且能在水体中沉积成为次生污染源,并易在生物体内累积,造成慢性中毒(如甲基汞引起水俣病)。 (4)砷、铬、镍、苯胺、多环芳香烃、卤代烃等有致突变、[/fon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30问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30问 2017-01-05  【编者按】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近日,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为便于各地深刻理解上述文件精神,环保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研究制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现予以播发。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2.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3.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4.排污许可制度如何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把总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从而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5.排污许可制如何与环评制度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6.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7.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监管”以及“谁核发、谁监管”。根据《方案》,核发权限在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具体来看,随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地市级环保部门将承担更多的核发工作。对于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已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对于总装机容量超过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及石油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将尽快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  此外,《方案》中还明确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中可以撤销不当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8.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方案》提出,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环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守法承诺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并依据《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需要填报和申请的各项内容。  9.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此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最基本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企业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换言之,对于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不论实际排放情况如何,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和管理要求将会是一致的。《方案》同时还规定了,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企业环境

  • “新污染物”治理加速

    [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新污染物”:目前未被纳入常规环境监测,但有可能进入环境并导致已知或潜在的负面生态或健康效应的化学物质,有可能成为未来法规管理对象。[/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在人类文明进步和工业发展的进程中,人工合成化学品虽然功不可没,但同时也打开了化学品滥用的潘多拉魔盒。新污染物是过去十余年间,环境化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科学家们对化学品的PBT特性(持久性、生物蓄积性、毒性)开展了大量研究筛查,调查其污染来源、环境迁移转化。[/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截止到目前,我国新污染物治理仍然面临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治理和监测技术储备不充分、监测数据不足底数不清、环境健康影响不清等问题。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深水区”,自2020年下半年“新污染物”治理规划加速推进。[/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从“重视”到“着手开展”,再到筹备中的污染防治规划,新污染物治理序幕拉开,加速推进。[/font]

  • 什么是化学性污染?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有哪些?

    化学性污染是指水中元素及其化合物数量异常的一种水污染现象。天然水是溶有多种元素和化合物的一种混合溶液,在正常情况下,水中元素和化合物含量很低,不至影响水的使用。但人类不断地向水中排放废弃物和污水,使污染水体的化学物质愈来愈多,从而影响了人类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化学污染物是当今世界性水污染中最大的一类污染物。 水中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见表1。 表1水中常见的化学性污染物 污染物分类 典型污染物非金属有毒物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砷化物重金属汞、镉、铬、铅、铜、锌放射性物质铀一235、锶90、铯一137、钚一239酸碱盐类硫酸、硝酸、盐酸、磷酸、氢氧化钠(钙)、无机盐致色物质铁盐、锰盐、色素、染料、腐殖质致臭物质氨、硫化物、酚、胺类、硫醇等作物营养物质硝态氮、亚硝态氮等需氧有机物质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动植物尸体等易分解有机毒物酚、苯、醇等难分解有机毒物有机磷农药、洗涤剂等油类石油及其制品

  • 【转帖】环保部通报减排考核情况 北京污染物减排居首位

    简要内容:昨天(7月7日),环保部宣布,对污染减排问题突出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分别作出叫停建设项目环评和经济处罚,其中,海南三亚等4个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被叫停。昨天,环保部宣布,对污染减排问题突出的部分地区和企业分别作出叫停建设项目环评和经济处罚,其中,海南三亚等4个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被叫停。当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通报,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部,完成了2007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五大电力集团公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工作。北京的污染减排在全国首屈一指。这位负责人说,2007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均呈下降趋势,这是中国首次实现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双下降。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1381.8万吨,比2006年下降3.2%,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468.1万吨,比2006年下降4.7%。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6年下降9.1%,国家5大电力集团公司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了13.2%。在化学需氧量排放方面,全国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呈下降态势,而二氧化硫排放有27个省区市下降。其中,2007年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6年下降了13.8%,下降速度居全国之首,而化学需氧量下降的速度也在全国名列前茅。这位负责人说,2007年度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存在问题。其中,江西鹰潭、海南三亚、广西河池、云南玉溪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或长期处于低负荷运行或无故不运行。环保部决定,在这四座城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完成之前,暂停审批这四座城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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