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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告析中国环境司法现状 哪些地区污染环境罪多?
    p   哪级政府部门常因环境问题被起诉?环保行政案件多发生在哪些地区?全国污染环境犯罪现状如何?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的一份报告,全面介绍了当前中国环境领域的司法现状。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strong 环境行政案件内容复杂 /strong /span /p p   13日,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5-2017)》。 /p p   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4月,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946个,其中审判庭296个,合议庭617个,巡回法庭33个。 /p p   按照最高法的案件管辖分工和案由,环境案件包括普通环境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两类,普通案件包括环境民事案件、环境行政案件和环境刑事案件。 /p p   从行政案件来看,2016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9.9万件,其中,环保类行政案件大致占行政案件的2%以内。 /p p   ——哪些政府部门经常被起诉? /p p   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因环境问题被起诉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报告从环境行政裁判文书的结构分析指出,从2016年全年203份判决文书来看,基层环保部门是主要的被告行政机关。 /p p   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县级环境保护局作为被告行政机关的裁决文书数量达101份, 占比最高,达到49.75%。其中,县级环境保护局与县级政府作共同被告有14份。 /p p   报告建议,环保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环保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对环境行政法定程序,尤其是环境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的培训、学习、理解和运用。 /p p   ——哪些地区环保行政案件数多? /p p   如果以地域管辖与省份为标准来分析203份判决文书,则可以确定案件事实发生地。 /p p   报告显示,其中,发生在广东的环保行政案件判决文书55份,占比最高,达到27.09%,往后依次为江苏、浙江、河南、山东、湖北、上海、湖南、安徽、重庆等。 /p p   报告指出,随着中国产业转移,东部地区的工业向西部地区搬迁,未来西部地区发生环保行政案件的数量可能会大大增加。由此,西部地区的环保行政机关要做好应诉准备,积极向东部环保行政机关学习应诉经验。 /p p   ——哪类环保行政案件单次罚款最多? /p p   不同类型环保行政案件罚款数额也不相同。报告显示,大气污染类环保行政案件单次最高罚款金额最高,达到90万元,出现在江苏 畜禽养殖污染类环保行政案件单次罚款金额最低,达到3000元,出现在浙江。 /p p   span style=" COLOR: #0070c0" strong  污染环境犯罪数量骤增 /strong /span /p p   据了解,2011年以前,中国虽然已经确定了对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的刑事政策,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例极少,基本上处于零判决状态。 /p p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为1件,到了2014年骤增至801件 2015、2016年全国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分别为714、775件。 /p p   ——哪些地区污染环境罪数量多? /p p   报告显示,按照省区划分,浙江污染环境罪判决数量最多,达到911件,占到全国的38.93% 其次为河北、山东、广东、江苏、天津、福建等,案件数据较大。除上述省份外,其它省份数据较小,有15个省份为个位数,7个省区市数据为0。 /p p   ——哪种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突出? /p p   2013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了14种具体的入罪情形,这14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被采用的情况如何? /p p   报告显示,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是当前最主要的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达到1631件,占到将近70%。 /p p   为此,报告指出,污染环境犯罪入罪方式集中化,重金属超标成为污染环境犯罪的罪魁,这也是当前环境刑事司法的重要特征,需引起高度关注。 /p p   ——专家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刑事立法 /p p   除了污染环境类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还包括:动物资源类犯罪、植物资源类犯罪、矿产资源类犯罪、土地资源类犯罪。 /p p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对媒体表示,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类犯罪发案率不均衡、入罪方式单一、刑罚配置整体偏轻,应该有针对性的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环境刑事司法的专门化程度,同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的行政管理。 /p
  • 四川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宣判 主犯获刑三年二个月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noimg/1a53e218-d43b-4fcb-8701-65085634e1cd.jpg" title=" 大气污染.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直击庭审现场 /span /p p   庭审焦点 /p p   被告人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p p   专家证言 /p p   煤焦油中含多环芳烃、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常温和加热状态下易挥发 /p p   法官释法 /p p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出台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都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100吨以上量刑为3-7年 /p p   本案意义 /p p   希望此案件给尚未足够重视环保的企业、工厂敲响警钟。环境保护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p p  11月15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我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并通过中国庭审网直播了庭审全过程。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的一家煤焦油作坊,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600余吨,产品含有毒物质,生产过程产生大量刺激性气味,严重污染环境。经依法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作坊老板邓文平等4人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主犯邓文平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p p   “眉山与乐山交界附近,一个不知名工厂,利用垃圾生产某种产品,气味难闻,影响周围居民,请相关部门尽快处理。”2016年7月,眉山党务政务服务热线接到群众举报。 /p p   经查,邓文平从夹江县一些瓷砖生产厂收购煤焦油,运输到自己的作坊分装和转卖,为分离煤焦油中的水分以及便于装运,对其中部分煤焦油进行加热处理。去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环保局接群众举报后,对其生产场所进行了查处,但邓文平等人并未停止生产。今年1月,东坡区环保局和东坡区安监局等对该生产场所共同进行查处,查封了生产设备,当场查扣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453.08吨。 /p p   庭审中,邓文平等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公诉方就邓文平的煤焦油作坊的生产设备、加工方式不符合国家规定,没有环保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等逐一举证。 /p p   多名专家证人通过书面证言或出庭作证的方式向法院证实,煤焦油中含多环芳烃、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在常温和加热状态下易挥发。正规的煤焦油加工和处置应在完全密闭的情况下进行,并有专门设备对加工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但邓文平的作坊完全不符合上述要求。 /p p   邓文平等4人的律师从没有准确监测数据证明带来的实际危害,以及应当适用旧的司法解释从轻处罚进行了辩护。 /p p   法院认为,当地村民因煤焦油加工过程中散发的臭味难闻,而向政府职能部门举报,证实污染后果已经发生。专家证人的证言,证实邓文平的违法加工处置煤焦油的方式会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直排大气,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且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还在作坊内查获了大量尚待加工出售的危险废物煤焦油,后果特别严重。考虑邓文平及相关人员自首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p p   庭审结束后,邓文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从事煤焦油处理多年,也知道会对空气造成污染,但没想到会受到这么重的法律处罚。他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也明白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p
  • 我国排污标准过低致“合格污水”污染环境
    河北邢台市边村位于石家庄市&ldquo 排污沟&rdquo 洨河边。村民卜宪存指着远处的农田说,去年秋天种了5亩玉米,玉米秀穗的时候,用河水浇了一次,结果玉米只长了膝盖高,玉米棒芯都变黑了,没结一粒米。   在洨河边上看到,河水颜色较深,散发着刺鼻异味,不少地方泛着白色泡沫。但石家庄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却表示,排入洨河的水都是经过污水厂处理过的达标的水,从近年来的监测数据看,水质总体呈现不断改善的趋势。   一边是环保部门宣称&ldquo 污水达标&rdquo ,一边是民众意见很大忧虑很重,冰火两重天的差距根源何在?环保专家认为,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能和环境需求无缝对接,污水虽达标,却对环境仍会造成污染,是重要原因之一,应当尽快推动排污标准与环境需求无缝对接。   尴尬:水质达标群众不买账   环保人士认为,污水排放标准与地表水标准不接轨,是造成环保部门宣称水质达标、百姓却认为污染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远远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造成了达标的污水依然污染环境的尴尬局面。   以作为一类污染物的重金属铅为例,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含铅量高于0.1m g/L则为劣五类水,就已经基本丧失水体功能,但涉铅企业排污含铅标准却定在1m g/L,两者差距极大。在长期缺水的地区,企业所排污水已经成为一些河流沟渠的主要补给水源,环境稀释能力几乎完全丧失,被严重污染的水体随后又将重金属污染传递给土壤、农作物,造成更大范围内的污染。   记者在多地采访了解到,虽然经过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但生活在排污河流周边的群众仍然有很大的意见。   此外,公众对水质是否达标的评价除了抽象的指标外,主要是气味和颜色,而当前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效果在很多地区与群众&ldquo 蓝天碧水&rdquo 的期待仍有差距,一些河流污水的气味和颜色未能有效处理,更让他们误认为污染治理收效不佳。   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沿着洨河来到石家庄赵县屈西章村。村民赵京新告诉记者,洨河的水浇了可以省化肥,到了六七月份河水味道很大,如今村里也不敢用了,都换成了机井灌溉,因为邻村有浇死庄稼的。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说,排污单位花很少的钱,就能把污水处理成达标水排放了。处理之后,排出去污水的污染物浓度要比地表水环境浓度高,也就是说达标排放的水依然是污水。长期以来,我们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都是按照低标准排放。   怪象:达标污水依然污染环境   山东省环保厅厅长张波介绍说,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在区域管理中,难以有效约束区域排污总量,从而导致虽然所有排污单位都完全达标,但水体的质量与地表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仍然相去甚远。   记者在河北、山东、北京等地采访了解到,部分行业排污依据本行业的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企业排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在行业标准中,以《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例,其对主要水污染物C O D (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为100毫克/升,这意味着只要企业将C O D指标处理到100毫克/升就可以直接排入环境。   但百姓切身感受的环境却是其生存环境之内的水体。这类水体主要是地表水,而评价地表水质量好坏的标准主要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这一标准将地表水划分为Ⅰ类-Ⅴ类,以其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CO D为例,这个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中规定CO D大于40毫克/升就为劣Ⅴ类水。这就会产生一个尴尬的局面:企业遵守标准排放的达标污水对地表水体仍然会产生影响。   河北石家庄市环保局副局长牛新国告诉记者,当地的企业污水排放主要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这一标准对C O D的限制标准分为三级,其中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的允许浓度最高标准为100毫克/升,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最高为60毫克/升,但当地几乎没有地表径流,因此排入环境后仍是劣Ⅴ类水。   不仅是排污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标准也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戴日成说,现行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准中C O D允许排放浓度最高标准为50毫克/升,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Ⅳ类水C O D标准限值为30毫克/升。&ldquo 本身是一个干净的湖泊,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去排放,就会导致河流和湖泊向Ⅴ类或劣Ⅴ类水体转变。&rdquo   马中认为,目前污水排放标准过低。目前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中的CO D一级A标准是地表Ⅰ类水标准的3倍多,工业排放标准更是地表Ⅰ类水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2008年以来,我国提高了部分工业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仍远远低于地表水的标准。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水依然比城镇污水污染物浓度高出几倍。   专家认为,要加强企业污染源头监管,制定更严格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标准,使其排放限值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协调。   官员:基层环保工作干得憋屈   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局长黄建树说,作为一名老环保,他经常感到困惑和自责,不明白为什么这些年来,为什么环保工作越干越累,环保问题越来越多,有一种无力感和无奈感。局部有所改善,总体还在恶化,前景令人担忧。一直在强调避免走西方国家&ldquo 先污染、后治理&rdquo 的老路,但现在很多地方还是走上了这条道路。   &ldquo 地方环保局终究是归地方政府管,如果主要领导不重视环保,在&lsquo 唯G D P&rsquo 发展思维下,环保局想做好环境把关就十分艰难。&rdquo 浙江海宁市环保局长姚卫东表示。   浙江绍兴县环保局副局长郑义民说:&ldquo 我们县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查处很严厉,一旦发现偷排就要强制停产三个月,偷排企业受到的经济损失动辄上千万。要严格执法很不容易,因为各方面都会有关系找上门来。要坚持处罚就会得罪人,甚至还有领导,所以有人说环保局长是&lsquo 朋友、亲戚、同僚&rsquo 全部断绝的&lsquo 三绝&rsquo 局长。&rdquo   &ldquo 现在基层环保工作干的憋屈,环保工作人员流血流汗还流泪,下去调查穿的是老百姓服装,就像游击队。对企业的恶性排污,我们只能责令其改正,环保法应该硬起来,恶意排污,为什么不能进监狱?美国一个企业谎报排污数据,法人坐10年监狱,我们罚的很少,还得等到有重大环境损害人身财产很大的损失才能进监狱。&rdquo 山东省环保厅一位干部反映。   &ldquo 上头让我们干事,可配套的环保资金都始终没有。&rdquo 山东省平原县环保局副局长张朝清告诉记者&ldquo 我们搞环保检测,却没有先进的监测设备,查污水靠眼睛看、鼻子闻这种小米加步枪的手段,提高执法能力光吆喝怎么提高?我们局里搞环境监察的部门,十几个人,6部车天天在一线蹿,白天黑夜的熬啊,可还是忙不过来,希望上级部门能加大基层环保执法能力建设。&rdquo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许多欠发达地区无法保障县级环保部门的财政支出,一些地方就把主意打到了排污费上。   &ldquo 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133人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lsquo 排污费&rsquo 。&rdquo 河南省一位县环保局长说,&ldquo 去年全县排污费收入500万元,其中10%上缴中央财政,10%上缴省里财政,80%由县财政返还给环保局,用于发工资、保运转。&rdquo 一位基层环保干部对此表示困惑:&ldquo 污染企业成了我们的衣食来源,我们真不知道是该保护环境呢,还是保护污染企业?&rdquo (原标题:排污标准过低&ldquo 合格污水&rdquo 引众怒)
  • 中国气象局长否认人工增雪会污染环境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接受记者专访时,否认中国的人工增雨(雪)会污染环境和既不安全又不划算的说法,称中国人工增雨(雪)投入产出比最高可达1∶50。   3月干旱可能性较大   谈到当前粮食主产区旱情时,郑国光指出,冷空气活动频繁,副热带高压异常偏弱,水汽难以输送到华北、黄淮,造成北方冬麦区长期干旱。   郑国光介绍,上周末降水偏南,安徽北部旱情缓解,河南、山东、山西大部旱情缓和,仅剩山东北部和华北中东部旱情持续。预计3月有弱降水,考虑到气温上升、蒸发加大,干旱持续可能性较大。   旱情不会影响夏粮产量   外界猜测,干旱持续,冬小麦长势会不会出问题?夏粮产量会不会受影响?   “我想给大家一颗‘定心丸’。”郑国光回应称,2月25日前冬麦区深层墒情尚好,2月25日—27日“喜雨”,表层墒情改善,干旱影响还不明显。通过监测,华北南部和西北东部及其以南地区土壤解冻,除河南中西部、山东中北部、安徽北部等墒情较差外,冬麦区其余大部解冻区墒情适宜。   增雨催化剂安全值得放心   不少人担心人工增雨(雪)会有“后遗症”,会污染环境,另外还有人称既不安全也不划算。   对于上述担心,郑国光强调,中国人工增雨(雪)主要采用干冰、液氮、碘化银等催化剂,具有很高的成冰能力。干冰、液氮汽化后成为二氧化碳和氮气,这些都是空气组成部分,不会造成污染。碘化银用量极小,也不会污染环境。因此,可以完全放心。   未来几月将继续增雨(雪)   郑国光说,我国人工增雨(雪)所用飞机大都租用,增雨火箭弹型号每枚价格为1200—2500元不等,每次每个火箭作业点一般使用3—15枚。据统计,我国人工影响天气的投入产出比为1∶30—1∶50。另外,通过加强管理和培训,增雨(雪)安全事故可能性降到最低。最后,郑国光透露,未来几月,气象部门将继续组织安排人工增雨(雪)。   ■ 对话   “北京连续阴霾与增雪无关”   中国气象局官员称兔年年初增雪只有净化空气作用   针对北京年初的人工增雪问题,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副主任王广河称,2月连续4天出现阴霾,与人工增雪无关。   北京增雪效果约16%   记者:人工增雨(雪)需要什么条件?   王广河:人工增雨(雪)作业仅是锦上添花,做不到无中生有。所以,作业必须要有云和降水形成的天气条件,没有云无法作业。只有当天空有云,云里有小水滴或小雪晶时,人工增雨(雪)才能促使雪晶长大,并克服浮力成雪花降落。   记者:北京的增雪效果如何?   王广河:初步评估,2011年2月9—10日的降水过程中,北京降水总量逾3000万吨,人影作业增加降水量达500万吨,平均增雨(雪)效果约16%。   增雪可冲刷空气中污染物   记者:2月9日—13日,北京连续进行人工增雪作业。2月20日到23日,北京连续4天出现雾霾天气,有人怀疑这与人工增雪有关,他们认为增雪污染了空气。   王广河:人工增雨(雪)作业对空气只有净化作用,不会污染,因为降了雨雪,可以将污染物冲刷下来。   记者:增雨(雪)会否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污染?   王广河:北京兔年初雪,人工增雪燃烧了1200多个碘化银烟条,每根烟条约含碘化银11克,共13公斤。此次作业区面积约1万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仅有 1.3克,属微量,仪器都很难检测出来。因此,不存在长期或大量接触银的问题,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伤害,这一点在一些国际和国内的监测数据均得到证实。   增雪对下游降水影响有限   记者:天气系统一般经过好多地方,人工增雨(雪)会不会导致上游抢下游水?   王广河:天气系统移动中不断有水汽补充,人工增雨(雪)增水量十分有限,因此对下游降水影响十分有限。而且,现在的人工增雨只会小范围影响雨水资源在空中的分布。目前还没有找到证据证明,大规模的人工增雨(雪)能大范围、跨区域影响天气。   ■ 数据   飞机增雨(雪)163万平方公里   本报讯 (记者林文龙)昨天下午,中国气象局举行3月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我国北方冬麦区气象旱情,称共增雨(雪)4428次。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陈振林介绍,从河北、山西、山东、河南、江苏和安徽6省的平均降水量等分析,此次干旱程度和范围列1961年以来历史同期第4位,是二十一世纪以来历史同期最严重气象干旱。   陈振林介绍,截至2月28日7时,气象部门共实施飞机人工增雨(雪)作业132架次,飞机累计飞行作业逾258小时,飞机累计作业飞行面积逾163万平方公里,作业4428次。其中,2月25至27日,增雨(雪)效果显著。
  • 我国界定严重污染环境14项认定标准 昨日已实施
    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14种&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入刑标准,造成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犯罪,最高可获刑3年。该司法解释从19日起施行。   新规:14种&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入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要以&ldquo 污染环境罪&rdquo 追究刑责,需要达到&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程度,但法律一直未明确何为&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14项入刑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4.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 破获!特大系列污染环境案 涉案非法倾倒废酸液3400余吨
    p   据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透露,今年3月下旬当地连续发生两起非法倾倒大量强酸废液污染环境案件。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成功打掉涉案人员达22人的污染环境犯罪团伙,案中非法倾倒的废酸液3414.5吨。 br/ /p p   3月21日晚,邢台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太子井乡西太子井村河道内发现大量带有刺鼻性气味的不明液体。公安机关全力侦查期间,3月29日当地西牛田村西沟再次发生倾倒不明液体案件。 /p p   专案组民警辗转石家庄、沧州、北京、安徽等地,于3月29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和嫌疑车辆。3月30日下午,将犯罪嫌疑人吕某飞、王某飞抓获,并在吕某飞的半挂货车和小型厢货车上查获未倾倒的废液31吨。自2019年3月29日至案发,犯罪团伙将废液非法倾倒于邢台县、南和、隆尧、任县、桥东、桥西、开发区7个县(区)的13个地点,共计230车、3414.5吨。 /p p   随后,专案组锁定了污染源为位于威县经济开发区的某生物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查明了案件事实。 /p p   这家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巨额利益,非法生产农药溴虫腈。溴虫腈,英文名称Chlorfenapyr,商品名除尽悬浮剂,中文通用名虫螨腈。是由美国氰胺公司开发成功的一种新型杂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随着国家高毒农药替代政策的出台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作为的无公害农产品病虫防治推荐农药品种的代表,低毒高效的溴虫腈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p p   在溴虫腈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具有腐蚀性的强酸废液,经司法机构鉴定为危险废物。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承指使总经理刘某,将生产农药溴虫腈(未经许可)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进行非法处置,以每吨230元的价格交由吕某飞进行处理,最终导致案发。 /p p   目前,已抓获涉案人员19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上网追逃3人,并对涉案财物分别进行了冻结、查封和扣押。 /p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p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新修订的固废法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的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p p   从具体方面看,法律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法律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完善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strong br/ /p p   目录 /p p   第一章 总则 /p p   第二章 监督管理 /p p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p p   第四章 生活垃圾 /p p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p p   第六章 危险废物 /p p   第七章 保障措施 /p p   第八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九章 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p p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p p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p p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p p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p p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p p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p p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p p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p p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p p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p p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p p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p p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p p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p p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监督管理 /strong /p p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p p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p p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p p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p p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p p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p 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p p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p p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p p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p p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p p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p p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p p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p p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p p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p p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p p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p p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p p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p p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p p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p 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p p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p p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p p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p p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p p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p p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p p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p 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strong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p p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p p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p p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p p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p p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p p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p p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p p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p p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p p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p p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p p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 p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p p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p p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p p   第四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p p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p p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 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p p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p p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p p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生活垃圾 /strong /p p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p p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p p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p p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p p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p p   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p p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p p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p p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p p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p p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p p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p p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p p   第五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p p   第五十二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p p   第五十三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p p   第五十四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p p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p p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p p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p p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 p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p p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p p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p p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p p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strong /p p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p p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p p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p p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p p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p p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p p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p p   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p p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p p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p p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p p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p p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p p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p p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p p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p p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p p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p p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p p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p p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p p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p p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p p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p p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p p   第七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p p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p p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p p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p p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p p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p p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危险废物 /strong /p p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p p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p p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p p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p p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p p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p p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p p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p p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p p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p p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p p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p p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p p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p p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 p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p p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p p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p p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p p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p p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p p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p p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p p   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p p   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p p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p p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p p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p p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p p   第九十一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保障措施 /strong /p p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p p   第九十三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p p   第九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p p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p p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p p   (二)生活垃圾分类 /p p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p p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p p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p p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p p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p p   第九十七条 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p p   第九十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p p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p p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p p   第一百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p p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p p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p p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p p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p p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p p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p p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p p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p p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p p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p p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p p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p p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p p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p p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p p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p p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p p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p p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p p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p p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p p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p p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p p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p p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p p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p p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p p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p p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p p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p p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p p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p p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p p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p p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p p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p p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p p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p p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p p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p p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p p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p p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p p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p p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p p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p p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p p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p p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p p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p p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p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p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p p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p p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p p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p p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p p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p p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p p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p p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p p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p p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p p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p
  • 盘点:因污染环境被曝光的制药“大户”
    人民网12月30日电 山东鲁抗医药大量偷排抗生素污水被媒体曝光后,制药企业污染环境的问题再次受到关注。近年来,在环保问题上&ldquo 栽跟头&rdquo 的制药企业并不在少数,联邦制药、海正药业等大型药企不断出现在环保部门督查整改名单中,有的甚至屡禁不止,频频上榜。   海正药业   海正药业作为原料药生产&ldquo 大户&rdquo 是中国最大的抗生素、抗肿瘤药物生产基地之一。2012年初,环保部公告显示,海正药业被查出&ldquo 外排废水COD超标排放,电缆沟积存高浓度污水 抗生素菌渣等危险废物擅自出售给无资质的企业 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rdquo 等问题。   永安药业   环保部《关于2011年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指出,永安药业1.4万吨酒精法环氧乙烷生产装置未批先建,并已投入生产,且污水处理站排水长期超标排放,现场检查时弄虚作假。   联邦制药   今年年初,全球最大青霉素原料药生产商联邦制药的青霉素、6-APA医药中间体新项目因下游环保处理设施长期超标排放未通过验收被叫停。这是从2004年至今的10年时间里,第9次被环保部门点名批评、减产限产甚至关停。   北方药业   根据环保部2013年公布的环境违法案件表显示,内蒙古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北方药业)被&ldquo 点名&rdquo 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生产过程中的臭气浓度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限值,超标倍数0.15-1.55倍。   岭南制药   广东岭南制药有限公司的通报原因上写着: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污口COD浓度为2010mg/L、氨氮浓度为2.07mg/L,属严重超标 危险废物转移量和生产量不符,部分危险废物、废水处理污泥去向不明。   春蕾药业   在2013年5月被挂牌督办的18家环境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的企业中,废水超标排放和废物处理不当的制药企业居于多数。吉林省延边春蕾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突出问题就是&ldquo 大量废弃的袋装农药和一般固体废物混合露天堆放,无任何防护措施。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厂未运行,废水直接排放。&rdquo   东盛药业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药一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该厂头孢氨苄车间2005年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投运,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高海药业   药企周边不乏居民分布。江苏镇江高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距离最近的居民楼不足100米,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也在通报之列。   医药制造行业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难度高,特别是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近年来成为环境监管的重点。2010年7月开始实施的《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首次发布制药工业污水排放标准,也是国家强制性标准。2013年5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将医药制造企业作为排查整治的重点之一。
  • 四川省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二章节监督管理中,《条例》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年度预算,重点支持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科技研发、信息化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功能区和矿产资源开发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建设予以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第三~六章节,分别针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危险废物四类固体废物,从强化各级政府和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职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支持、完善相关标准、推进信息化等方面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开启修订模式
    p   4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p p   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具体安排依次分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研究项目”4个级别。其中与我们行业关系紧密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被列入“研究项目”。 /p p   这是不是意味着,固废法的修订目前只是刚刚进入研究调研阶段? /p p   首先,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分出的这4个级别,是不是按照急缓程度依次递减来排列的呢?也就是说,是不是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的优先级会高于预备项目,而预备项目又会优先于研究项目的推进呢? /p p   为此我们咨询了律师,律师严谨地告诉我们,可以这么朴素的理解,但是并不绝对。 /p p   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是一种预想和规划,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具体的实施会按照计划进行。但是这并不表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就一定会年内完成,有时候修订工作的复杂程度超过预期,可能会顺延到下一年度才能完成 那么同样的,即使是列入研究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刺激,也可能会促使其迅速完成修订。 /p p   所以,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被列入“研究项目”】这件事。 /p p   一方面,固废法修订被列入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说明国家对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视,未来一定会有所行动,至于什么时候行动,采取什么行动,只是时间的问题。 /p p   另一方面,被列入“研究项目”,说明只是刚刚进入研究阶段,况且,2015年4月24日刚刚修订了《固废法》(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年内连续修订的可能性也不大。 /p
  • 生态环境部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
    近日,生态环境部相继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目录》的印发,标志着我国首次对固体废物的种类进行细化,并对代码进行统一。《目录》按照“五大种类、三级分类”的框架,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等五大类固体废物细分为35类200余种,基本实现了固体废物种类全覆盖,为后续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奠定了基础。《指南》旨在用于指导地方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能力。《指南》明确了信息发布的周期、时间、形式等要求和主要种类固体废物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将有利于地方更好地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目录》《指南》的发布实施,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制度规定的具体举措,有助于推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有助于提升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水平。附件: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pdf《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pdf
  • 重温《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单位犯罪的界定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会议交流了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分析了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了解决措施,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形成了统一认识。 在会后不久公开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中,污染环境领域中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得以明确。 会议认为,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1)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 (2)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 (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 (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纪要》还规定,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作为单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 阿迪耐克等服装NPE含量超标 洗涤后污染环境
    阿迪耐克等服装NPE含量超标 洗涤后污染环境 绿色和平日前发布报告显示,阿迪达斯、耐克、李宁、H&M和CK等知名服装产品上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在洗涤过程中会大量释放出来,将这样的水排放到河流、湖泊和海洋中,会极大的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知名品牌的污染链 究竟消费者是如何&ldquo 被&rdquo 成为知名品牌污染链的&ldquo 帮凶&rdquo 的呢?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李一方介绍说,这些残留在服装内的有毒有害物质叫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英文缩写NPE,它们被用于服装制造并且被排放到服装生产国的河流中,对当地国的环境造成了污染。 李一方:在2010年时,我们去检测过长江里野生的鱼类,也就是我们平时吃的鱼类,发现同样的环境激素也在鱼体当中。所以,这就清楚的显示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链条。它不仅在我们平时吃的食物里面、在我们身边的河流里面、在我们穿的衣服里面、在生产过程中也会排到生产地的河流中去。 在最新报告中,研究人员对包括阿迪达斯、耐克、李宁、彪马、雅戈尔、H&M和CK等知名品牌在内的14份样品的洗涤效果进行了检测。李一方介绍了他们的检测过程。 李一方:这次我们发布的新的报告就是模拟了在家里洗衣服的过程,发现洗完衣服之后,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会随着洗衣服的水排放到我们身边的河流里。 消费者成环境污染的&ldquo 帮凶&rdquo 绿色和平污染与防治项目主任张凯说,被排入到河流、湖泊和海洋中的这些有毒有害物质NPE,将转化成毒性更强、干扰内分泌系统的化学物质NP(壬基酚)。NP是全世界公认的环境激素。研究表明,即便这种物质排放的浓度很低,也极具危害性。 张凯:它具有持久性以及生物蓄积性。也就是说,它一旦被排入的环境中,它会在环境中存在很长时间,而且它可以进入食物链,并且通过食物链逐级放大。同时,它还具有模拟雌激素的作用,因此它一旦进入生物体内之后,就会影响生物体正常的生殖和发育,可以导致人类男性精子数量的减少。 李一方说,研究证明,在纺织品中,其含有的NPE残留都可被清洗干净,多数只需几次就能被彻底清除。然而,这些知名的服装品牌间接地向公共用水中排放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使得消费者在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成了环境污染的&ldquo 帮凶&rdquo 。 李一方:这次我们想要证明的就是,通过消费者他们本来不知情,他们买了这些品牌的衣服,在家里非常正常的洗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们&ldquo 被&rdquo 变成了造成污染的&ldquo 帮凶&rdquo 。我们把这些本来是工厂排污口排出来的环境激素,这些有毒有害物质转移到了我们身边的河流中去。 来源中国广播网
  • 工信部发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2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持续提高工业绿色发展水平,现将《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予以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pdf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9月23日附件: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 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是指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淘汰,其余类推;未标淘汰期限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一、石化化工1. 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2. 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3. 高汞催化剂生产设备(氯化汞含量6.5%以上);4. 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5. 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6. 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农药生产装置。二、钢铁1.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2. 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3. 采用重铬酸盐钝化技术的电解锰工艺设备(2023年12月31日);4. 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化炉)。三、有色金属1.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2. 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5年12月31日);3. 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4. 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5. 铝自焙电解槽及160kA以下预焙槽;6. 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7.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8. 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9.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10. 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11. 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12. 离子型稀土矿堆浸和池浸工艺;13. 有色金属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四、黄金1. 混汞提金工艺;2. 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3. 无环保措施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工艺。五、医药1. 铁粉还原工艺生产咖啡因;2. 铁粉还原工艺生产对乙酰氨基酚。六、机械1. 加热温度≤1000℃的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2. 钻采工具接头螺纹磷化处理工艺(2023年12月31日);3. 使用汞生产开关和继电器的工艺;4. 使用汞生产气压计、湿度计、压力表、温度计(体温计除外)等非电子测量仪器的工艺(无法获得适当无汞替代品、安装在大型设备中或用于高精度测量的非电子测量设备除外)。七、船舶废旧船舶滩涂拆解工艺。八、轻工1. 脂肪酸法制叔胺工艺 2. 发烟硫酸磺化工艺 3. 铅蓄电池生产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 4. 管式铅蓄电池干式灌粉工艺 5. 铅蓄电池生产中铸板、制粉、输粉、灌粉、和膏、涂板、刷板、配酸灌酸、外化成、称板、包板等人工作业工艺(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使用)。
  •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深入推进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根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p p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修订工作,现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3),向生态环境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 /p p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熊晶 姜栋栋 /p p   电话:(010)66556293 /p p   传真:(010)66556252 /p p   邮箱:swmd@mep.gov.cn /p p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p p   邮政编码:100035 /p p   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46290a7b-0dbc-4c87-91f7-a6457eefeab2.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a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de67f325-209c-4fb1-a211-fda27d34f21b.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a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07cc994d-b6a9-460e-a2af-f51b11ffb9f9.doc"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3.反馈意见建议格式.doc"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3.反馈意见建议格式.doc /a /span /p
  • 两高公布环境法律解释 降低标准严厉打击污染
    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两高:降低定罪量刑门槛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着重考虑了对环境污染现象从严打击,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同时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胡云腾说,鉴于当前环境形势、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在某些地区可以说是非常严峻,所以在司法解释中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   首先,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 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   第二,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第三,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另外,在司法解释当中还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一般来讲,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重情节是比较慎重的,但是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的、阻挠执法的等行为,如果造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明确界定了&ldquo 有毒物质&rdquo 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明确界定了&ldquo 有毒物质&rdquo 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第十条专门对&ldquo 有毒物质&rdquo 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 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ldquo 灭蚁灵&rdquo 、&ldquo 二恶英&rdquo 等 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ldquo 有毒物质&rdquo 。   两高明确污染环境罪&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14项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十四项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孙军工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ldquo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rdquo 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ldquo 其他危险废物&rdquo 修改为&ldquo 其他有害物质&rdquo 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ldquo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rdquo 修改为&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ldquo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rdquo 相应调整为&ldquo 污染环境罪&rdquo 。   两高:8种情形可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 严防渎职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今天发布的《解释》明确了八种情形应当认定为&ldquo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rdquo ,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这八种情形分别为: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两高:在医院学校等区域违规排放有毒物质将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第四条专门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对于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两高: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等行为可以直接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解释》明确规定一些行为直接可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的等。   《解释》明确了&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   两高:从严惩处由单位实施的环境污染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明确将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单位犯罪。   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两高:致100人以上中毒认定为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第三条则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ldquo 后果特别严重&rdquo 的情形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ldquo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rdquo 等。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ldquo 后果特别严重&rdquo :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8月15日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
    近日,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8日 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一)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二)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三)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七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第八条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一)修改系统参数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监测数据的;(二)干扰系统采样,致使监测数据因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严重失真的;(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十五条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依据案件事实,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第十六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第十七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十八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二年内”,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本解释所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南京两环境监测人员获罪 因渎职致河流污染
    在南京溧水县一个400多人的小村庄里,这里的村民癌症的患病率高得惊人,环保部门几年查不出个所以然,在媒体的监督下,才发现河道附近的企业偷偷排放废水,污染了整条河道。一个排污“脓包”花了几年时间才查出来,不仅给城市的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也让周边的群众付出了沉重的健康代价。今天,负责该地区环境监察的两名公职人员,被南京法院判以渎职罪。   2011年4月,在媒体的监督下,南京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又一次来到该市溧水县新河河道附近的小陶村,在这个距离河道仅5米左右的村庄里,到处弥漫着刺鼻的气味。村民癌症的患病率高得惊人,居民们怀疑和河水的污染有关。在居民的投诉声中,环保部门曾经多次来到这里查看,均没有发现河水的污染源。   不过这次,在知情人的指点下,发现新河河道旁的秦淮纸业有非常大的排污嫌疑,最后在该厂的污水池里发现了可以随时拔开的活塞。“只要有人来查,就把活塞堵上 等到晚上没人的时候,就拔开活塞,哗哗的排废水。”曾经在秦淮纸业工作过的村民愤怒地向环保工作人员和记者说。面对证据,多次强调企业“零排污”的秦淮纸业老总哑口无言。   事发之后,经过调查发现,南京市溧水县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王国庆、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科技处原主任科员王晓霞,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南京秦淮纸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水严重污染河流。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王国庆担任环境监察大队长期间,未按规定对南京秦淮纸业有限公司的排污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未按规定的监察内容和频次进行现场监察,不按要求处理关于该公司排放废水污染河流的举报,并指使所属人员弄虚作假、伪造相关台帐记录资料,导致该公司自2008年后继续向溧水县柘塘镇新河偷排生产废水的情况一直未被发现,造成该河严重污染。事后,当地政府对该河填土整治耗资372万余元。   此外,2007年,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召开废纸造纸(瓦楞原纸、纱管原纸)废水零排放技术现场会,后又发文明确“以奖代补”支持推广该技术。王晓霞参加会议并作为具体联系人转发该文件 2008年,其在负责组织验收该公司这一项目时,既未认真查看项目实施运行情况,也未认真审核项目技术资料,致使该公司在技术和设备均未达到要求的情况下通过验收。此后,该公司凭验收意见、验收会签到表等申报材料,顺利取得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人民币140万元。   法院审理法官认为,两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分别作出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国庆有期徒刑1年6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王晓霞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
  • 外媒称美军是全球最大的环境污染制造者
    参考消息网9月10日报道 阿根廷南南网站报道称,美军是地球上最恶劣和范围最广的污染责任方。尽管如此,这一信息和证明这一信息的文件实际上都没有发表过。   排放大量温室气体   报道指出,美军对环境的影响包括不加选择地使用化石燃料,大量制造温室气体,向空气、水和土壤中大量排放放射性和化学污染物。美国全球性大范围的军事行动(战争、干预和秘密行动,全世界的1000多个基地和6000多个设施)在释放温室气体方面不受限制。政治研究员莎拉弗隆德斯说:“不管怎样衡量,五角大楼都是石油和能源的最大消费者。更有甚者,所有关于气候的国际协议都将五角大楼排除在外。”   美国的官方报告指出,军方每天使用32万桶石油,但这一数量并不包括承包商、租用的或私人的设施以及生产武器所消费的燃料。   大部分科学家认为,二氧化碳是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国际石油变革组织负责人史蒂夫克雷茨曼说:“从2003年3月到2007年12月,伊拉克战争是相当于至少1.41亿吨二氧化碳排放的罪魁祸首……这场战争的排放量超过了其他国家总量的60%……这一信息的获取并非易事,因为根据美国法律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军队在海外的排放量并未纳入国家报告的范畴。”   《绿区:军国主义的环境代价》一书的作者巴里桑德斯说:“对环境,对我们全世界所有人最大的侵略只来自一个机构:美国军队。”   污染事例不胜枚举   在长期的军事筹备、行动和战争历史中,美国的军国主义都没有被指为其行动对环境、人或动物造成影响的责任人。在1997年12月的《京都议定书》谈判期间,美国提出的签字条件就是,美国在全世界的所有军事行动,包括有联合国和北约参与的行动,都不在设限或削减的范围之内。   在获得了这一让步之后,布什政府拒绝签字,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明确规定,保障美国军队不受削减或限制使用能源方面的约束。   环境问题专业记者约翰娜皮斯发表的报告指出,在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法令,要求其他联邦机构在2020年以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军事活动获得支持,将继续免责。皮斯说:“联邦政府能源需求的80%源自军队。”   因此,报道认为,美国国防部是世界上最大的污染者,它所生产的废弃物比美国最大的5家化学企业的总和还要危险。贫铀、石油、燃料、杀虫剂、橙剂等脱叶剂、铅,以及生产、试验、使用武器所产生的大量放射性物质是美军污染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弗隆德斯举出了几个重要例子:   贫铀:好几万磅放射物微粒和剧毒废物污染了中东、中亚和巴尔干地区。   美国生产的地雷和集束炸弹分散在非洲、亚洲、拉美和中东的大片区域,甚至在战争结束之后仍在制造死亡和破坏。   越南战争35年之后,二恶英含量仍高出“安全”水平三到四倍,造成的出生缺陷和癌症病例甚至延续到受害者的第三代。   美国的军事政策和伊拉克战争造成该国90%的土地沙漠化严重,昔日的粮食出口国变成了80%粮食产品需要进口的国家。   在美国,军事基地名列“超级基金”中污染最严重地点的榜首,高氯酸盐和三氯乙烯渗透到饮用水、地下水和土壤里。   在美国西南部和太平洋岛屿上进行的核试验使数千英亩土地和水受到辐射污染,铀废料也对纳瓦霍人(美国印第安居民集团中人数最多的一支)造成了伤害。   美国五角大楼将大量化学品、溶剂和弹药非法遗弃在全世界的军事基地。   民众权益弃之不顾   美国计划斥资150亿美元在太平洋岛屿关岛上派驻最大的军事力量。报道称,这项计划会将这个小岛变成美国在太平洋重要的军事行动中心,被描述为现代史上最大规模的军事集结,可能会将至少5万人派驻关岛。出身关岛原住民查莫罗族的民事律师朱利安阿古恩指出,这项军事行动将给关岛带来不可逆转的社会和环境影响。作为美国一个非并入属地或者说殖民地,关岛人没有自决权,也没有任何政府途径去反抗不得民心的、破坏性的占领行为。   1946—1958年间,美国在马绍尔群岛进行了60多次核试验,位置邻近且处于下风向的关岛查莫罗人癌症发病率惊人。   与此同时,就好像全世界遭受的美国污染还不够多一样,一个新的海军5年战略计划提出,为了保护国家安全、潜在的海底财富和其他海洋利益,要将北极军事化。除了预期的海军重整军备之外,美国在阿拉斯加的安克雷奇部署了36架F—22“猛禽”隐形战斗机。除了对北极地区爆发人类冲突感到担忧以外,没有人考虑到军事化对环境的影响。考虑到美军有破坏环境的前科,这样的沉默是不可接受的。   此时此刻,无人驾驶飞机还在阿富汗、伊拉克和巴基斯坦上空盘旋,石油泄漏在墨西哥湾。我们正处于经济、社会和环境沦陷的边缘,而主流媒体仍将继续散布两党的谎言。
  • 生态环境部公布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为有效震慑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等,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公布了第四批8个涉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跨省倾倒、填埋、处置危险废物,有的将危险废物简单处置后以次充好或掺在产品中销售,有的涉及长期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黑色产业链的犯罪团伙。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紧密配合,畅通跨省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与公安和检察机关相互协作,根据群众和基层网格员线索,跨省调查,追根溯源,震慑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第四批8个涉跨省级行政区划典型案件包括:一、浙江省湖州市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废甲酯油污染环境案2020年4月29日,浙江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以下简称吴兴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湖州织里镇一非法小作坊常有刺鼻气味飘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发现有储存有不明化学物质,部分原料溢流在场地,伴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经鉴定,该不明化学物质为有机玻璃制造产生的精馏残渣(以下简称废甲酯油),属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约300吨。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举报的非法小作坊实际经营者)和郑某某(另一收集点经营者)以400-500元/吨价格从安徽滁州、宣城,江苏盐城等地非法有机玻璃加工作坊收购废甲酯油,经简单处置,每吨加价200元转卖给下游安徽燃料油收购商。收购商将废甲酯油以“重油”名义,按2700-3000元/吨卖至安徽各地沥青搅拌站,最终被作为“燃料油”使用,在焚烧过程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2020年7月3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吴兴分局将线索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7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分局正式立案侦查。此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配合公安机关赶赴江苏、安徽等地,对涉及上下游产业进行调查取证。截至2021年7月,已有32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非法有机玻璃加工作坊等上下游人员),湖州吴兴区人民检察院已批捕11人,案件正在公诉阶段。二、福建、广东联合打击孙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2021年6月22日、24日,福建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漳浦生态环境局)分别接到漳浦县两个镇环保网格员反映有车辆疑似非法转运、倾倒固体废物。漳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初步判断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为防止证据遗失、嫌犯潜逃,执法人员联系属地公安机关到场开展现场勘察、询问调查,现场控制违法嫌疑人员、查扣转运货车。根据现场踏勘及调查询问,初步认定转运倾倒的固体废物为铝灰,属危险废物,约300吨,由广东转运至漳浦县倾倒。6月24日,漳浦生态环境局启动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机制,成立专案组并委托取样,商请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派执法骨干赴现场指导案件侦办,同步向广东通报案情和协查需求。闽粤两省立即启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合作机制,联合部署摸排和执法协作。漳浦县各部门沟通配合,保障案件侦办质量和防止次生环境污染。漳浦生态环境局负责线索甄别、证据采集,危险废物鉴定及应急处置;漳浦县公安局及时控制涉案人员,防止证据灭失、人员逃匿;漳浦县人民检察院引导侦查方向,提出侦查取证意见;案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现场封控和看护。7月26-28日,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和佛山、肇庆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支持配合下,漳浦生态环境局派出工作组开展危险废物溯源工作。闽粤两省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召开4次研判分析会,共同研究涉案企业环评审批及验收资料,现场布控和证据收集固定等细节,两省三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联合执法,对涉案人员供认企业和装货点位、运输路线等逐个进行现场核实、取证工作。2021年8月9日,漳浦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漳浦县公安局。8月10日,漳浦县公安局正式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三、江西省抚州市赵某等人非法跨省转移、填埋危险废物环境案2018年6月7日,江西抚州市东乡区王桥镇政府反映辖区某山上有疑似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东乡生态环境局)会同东乡区公安局随即开展调查。经查,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浙江籍李某伙同江西籍赵某和官某等三人分别将湖北某生药物原料公司(沈某名下)产生的蒸馏残渣和湖北另一制药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用货车多次非法转运至江西省本案现场堆存(以下简称Ⅱ区和Ⅲ区)。随后,赵某和官某担心被发现,将Ⅱ区和Ⅲ区堆存的危险废物就地挖坑掩埋。经检测分析,填埋物属具有易燃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镍、总石油烃、乙苯含量均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地表水中石油类指标超地表水V类限值300多倍。目前案发地非法填埋的危险废物已由当地镇政府委托挖出、称重(共500余吨)。被污染土地拟于2022年完成生态修复工作。2020年12月28日,东乡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赵某、官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赵某、官某和李某违法所得。被告人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东乡区人民法院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判决:赵某、官某、李某和沈某连带承担Ⅲ区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等支出计人民币1619778元,赵某、官某、李某、沈某连带承担Ⅲ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计人民币754080元。赵某、官某、李某连带承担Ⅱ区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等支出计人民币298098元;赵某、官某、李某连带承担Ⅱ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计人民币3242992元。四、山东省济宁市李某乙等人涉嫌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2021年4月2日,山东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以下简称邹城市分局)接镇政府反映,该镇一院落内倾倒有不明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联勤联动机制,会同邹城市公安局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崔某联系江苏籍张某从浙江、上海等地将固体废物(部分为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至山东境内中转后倾倒。2020年9月,李某甲派人将其中一车危险废物倾倒于临沂市平邑县境内,并将另外三车危险废物存放至李某乙旧厂房内,被平邑县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李某甲被刑事处理(现仍在羁押),倾倒的危险废物已由平邑县生态环境部门处置。2021年3月,李某乙伙同孔某等人将三车危险废物倾倒于济宁市本次案发地。经检测,倾倒现场遗留废液pH值小于2,属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含量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管制值。为尽快清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大,邹城市政府启动了应急资金处置危险废物10余吨和受污染的土壤800余吨。2021年4月12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在明确倾倒废液属性后将该案移送邹城市公安局。邹城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专案组结合前期摸排成果,赴山东省内多地查清以李某为首的非法收集、转运、倾倒危废“产业链”。2021年4月,7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0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对7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五、山东省德州市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填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2021年1月,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德州市临邑县王某在其水产养殖院内填埋不明废物”。根据线索,德州市临邑县公安局、德州市生态环境局临邑分局及涉案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调查,并在第一时间与危废转出地(江苏、甘肃)取得联系,三地各部门相互协同办案,摸清整条非法利益链,将产废单位和非法倾倒危废的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经查,嫌疑人王某在临邑从事水产养殖工作,并将院落租赁给单某存放货物。2020年5月,单某将约30吨黑色活性炭和约10吨白色粉末堆放在院内,7月,王某将黑色活性炭和白色粉末在院内进行填埋。经溯源,王某养殖场院内填埋的废活性炭源于江苏某化工企业,白色粉末为废苯甲酸,源于甘肃某生物科技企业。经检测,临邑县王某养殖场内填埋的黑色、白色固体废物甲苯浸出浓度超规定限值,均为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共约40吨。结合填埋物危险特性,为避免污染进一步扩散,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和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决定在雨季来临前将被填埋的危险废物应急清运至危废处置单位贮存,现场共清运危险废物和污染土壤200余吨。2021年4月17日,德州市临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六、湖南省娄底市戴某某等人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2018年12月25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娄星区某废弃砖厂内散出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查勘并调来挖机挖掘出数十个铁皮桶,桶内物体疑似工业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并将案情通报给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娄星公安分局)。当日,娄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娄星公安分局赴现场开展勘查,并联络专业人员进行采样分析并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等。2018年12月26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政府成立由娄星公安分局和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娄星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应急清理并处置现场非法倾倒填埋的危险废物。案发后,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梳理办案难点,积极与公安和检察机关对接,召开案件联席会议,4天赴四川、贵州、重庆、湖北等多个省份调查取证。通过查看沿线卡口视频录像40余万条、追查可疑运输车辆500余辆、无人机航拍侦查可疑区域20多处,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对疑似作案人员进行追查,最终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查,2017年以来,被告人戴某、李某等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联系湖南省怀化、长沙等地企业,以远低于市场价格非法收集危险废物共计300余吨。被告人戴某、李某将其中100余吨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杨某进行处理,杨某将部分危险废物交由同样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吕某、廖某处理。2018年12月24日,吕某、廖某联络挖机和货车将245桶50余吨危险废物直接倾倒、掩埋在本次案发地。涉案填埋物为湖南某公司产生的蒸馏釜残渣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造成周边大气和土壤污染。该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涉案危险废物种类多、数量大、成分杂,涉案人员多、区域广、时间长等特点。本案涉及湖南多个地州市和四川、贵州、重庆、河南、湖北、广东等多省部分城市;涉案人员达11名,为专业从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黑色产业链的犯罪团伙,极具反侦察意识,给侦破造成了重重阻难。检察机关依法对戴某某等8名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取保2人,另案处理1人,2020年8月,娄星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刑事判决:戴某某、李某某、郭某、吕某某、黄某某、阳某某、何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目前,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6123680元,现场已修复到位。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430”梁某等人涉嫌非法跨省转移、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2021年4月30日,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北流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北流市某镇一仓库疑似非法贮存铝灰渣。北流生态环境局立即赴该仓库调查。经查,仓库内堆放蛇皮袋包装的疑似铝灰(渣)固体约400吨,仓库前停靠的8辆大货车上装载同类固体200余吨,共计600余吨。经查,该黑色固体系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经苏某某介绍从黄某某处非法转移获得,并收取一定处置费,准备用于制造水泥砖,由黄某某负责运输并安排司机。吕某某等8名司机在明知“货物”与货运单不相符、货运手续不全且“货物”有刺激性气味、可能是危险物品情况下,仍然承接运输业务,将疑似铝灰(渣)从广东多个城市收运到北流市该镇仓库内,前后运输总共20车次。经委托鉴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结合溯源分析,认定该黑色固体为铝灰(渣),是具有反应性和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总量约650余吨。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深挖细查,相继在玉林市玉州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等地另查获12起非法转移、贮存、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公安局抽调市县两级人员组成6个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专项工作组共53人,赴广东、广西各地调查取证、追踪溯源。截至2021年8月6日,北流市公安局已拘捕犯罪嫌疑人21人,查获涉案固体废物来源企业(窝点)6家(个)。目前北流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梁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调查审理中。八、陕西省渭南市张某等人利用废铅蓄电池非法炼铅污染环境案2019年6月11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以下简称蒲城分局)接到群众微信投诉平台举报称,渭南市蒲城县某硫酸厂内有人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涉事硫酸厂东北角一废弃厂房内的一座非法炼铅炉正在生产,相关人员已全部逃逸。蒲城分局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公安、检察机关当日介入开展排查,封锁案发现场。召开联席会议,由检察院负责案件取证指导,公安刑警大队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公安环食药大队负责控制现场并动用技侦手段锁定嫌疑人,由蒲城分局负责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资料取证、监测、案发现场危险废物及相关物品查扣等。经查,2019年5月底至6月11日期间,张某等先后八次前往宁夏、四川、山东等地购买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共247.44吨,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在涉事硫酸厂利用废蓄电池非法炼铅,并利用渗坑排放酸液。经检测,土渗坑内的酸液壤pH值为0.65,铅含量最高为40.6毫克/升,周边土壤受到污染。2020年10月21日,蒲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陈某某、李某金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不等。被告人张某、李某金2人不服判决,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8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 生态环境部:我国已启动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
    目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如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取得哪些进展?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工作主要调查些什么?8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就上述问题进行解答。新闻发布会现场。袁秀月 摄三部门联合挂牌督办11起弄虚作假污染环境案件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司司长刘友宾介绍,8月15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11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污染环境案件进行挂牌督办。11起案件涉及9个省份的几十家企业,既有排污单位,也有第三方运维单位。其中3起涉气案件,8起涉水案件。截至目前,2起案件已进行至检察院公诉阶段,3起案件已结束公安侦查正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另外6起案件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刘友宾表示,本次挂牌督办的11起案件只是今年来三部门联合开展“两打”行动中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件。2023年上半年,全国生态环境部门共查处涉危险废物和涉自动监测数据违法案件1622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96起。其中,查办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593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6起。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面,中国海警局新闻发言人刘德军介绍,今年以来,查获非法开采运输海砂案件67起,查扣海砂34万吨,案件数量大幅下降,来自重点海域的案件已经降到个位数,盗采海砂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严厉打击非法倾废,今年以来查获非法倾废案件58起,同比增加26%。今年以来,检查各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对象6657个(次),同比增加45%,检查各类船舶1.7万余艘(次),同比增加31%。2022年一类水质海域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97.4%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副司长胡松琴介绍,通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总体稳中趋好,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海水水质整体持续向好,2022年一类水质海域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97.4%,总体保持稳定;二是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面积比例为81.9%,同比上升0.6个百分点;三是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总体改善,自2021年以来已消除“不健康”状态。胡松琴表示,美丽海湾建设治理成效逐步显现。根据2022年近岸海域水质监测评价结果,全国283个海湾中,有144个海湾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超过85%,有90个海湾水质优良面积比例较2021年提升。在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方面,胡松琴介绍,经过各方协同作战、合力攻坚,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2022年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三大重点海域优良水质面积比例平均值为63.0%,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红树林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不断提升。同时,也应当看到,重点海域环境质量改善成效不平衡、不稳固,还需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于2023年全面开展今年5月份,生态环境部启动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工作。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王菊英介绍,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于2023年全面开展,计划于2025年完成全面调查和评估工作。王菊英表示,此次调查按照“摸清家底、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总体思路,以全国近岸海域和283个海湾为重点,以摸清我国管辖海域各类污染物本底、各海湾生态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影响等为主要目标,全面掌握海洋生态环境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新时期准确分析研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环境风险、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制定中长期规划目标任务,实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等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王菊英介绍,我国在1976年和1996年分别开展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充分借鉴了前两次基线调查的经验,同时结合新形势新要求,突出了四个“更加注重”:调查范围更加注重近岸海域和283个海湾;调查手段更加注重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高新技术;调查指标更加注重传统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统筹;调查内容更加注重海岸线环境压力和生态影响调查等。王菊英表示,截至目前,春季调查采样和样品分析工作圆满完成;夏季调查外业工作也全部完成;已获取我国近岸海域754个点位的调查数据,约4.3万个。
  • 广东省公安厅成立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局
    p   经广东省政府研究决定,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加挂“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局”,并增设“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处”。 /p p   广东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李春生指出,省公安厅一直高度重视打击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门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打击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工作专班,组织全省公安机关治安、食药环侦部门与相关行政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针对不同时期出现的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系列专项打击行动,有力震慑了各类危害食品药品与环境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力维护了广大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群众对民生安全的信心。 /p p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近日,生态环境部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氮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氮肥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详细信息见附件:《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pdf
  • 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两企业责任人被批捕
    2月15日电 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处置又有了新进展。2月15日下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的10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广西金河公司冶化厂未依法建设渣场,致使堆放的浸出渣、压滤渣的渗滤液以及厂区内收集的初期雨水均为严重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高浓度镉废液,这些废液汇集后通过天然岩溶落水洞进入龙江河,而且冶化厂水汽车间回用水处理站还将未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水,通过管道排入龙江河,与此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责任污染源之一。广西金河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余阳先,副总经理兼冶化厂厂长覃乃义,安环部部长罗传兴等3人作为企业主要管理者,不重视安全环保工作,对处理冶化厂渣场存在的污染问题未作出积极有效的整治措施,对存在污水泄漏的情况不掌握,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与此次龙江河污染有关的另外一家企业——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厂在非法进行碳酸锌、铟等产品生产过程中,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私设暗管、竖井,将含镉废水偷排入龙江河。1月12至15日,鸿泉立德粉厂将清洗厂内设备、地板及水池所产生的污水都通过排水沟、暗道排到竖井流至龙江河内,与此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是责任污染源之一。曾宜、李四军、毛文明等3人作为鸿泉立德粉厂的股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 高景礼、覃里强、潘国强、杨远等4人作为实际生产管理、具体实施人员,违法排放污水,致使龙江河受到污染,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2月15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的10名相关责任人员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 直击环境污染第四要素-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检测
    直击环境污染第四要素-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检测关注我们,更多干货和惊喜好礼前两天路过楼下垃圾场,看到一个八成新的婴儿手推车放在旁边,心想谁家把车子不小心丢这了,过两天看他还在那里,终于意识到原来是丢掉的“垃圾”。原来我们也逐渐走上了发达国家的老路,东西完好无损的就被遗弃。特别是在垃圾分类先行者的上海,丢垃圾的同时,也要出相应的垃圾清运费。通过多年的努力,我们的天在变蓝,水在变清,污染的土地也在逐渐得到治理,但一个 “阴影”也在逐渐的靠近,那就是我们所谓的“垃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固体废物。一个数字,上海生活垃圾14天即可堆出金茂大厦。如果我们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可能迎接我们的就不是“青山绿水”,而是垃圾围城了。作为环境三大要素“水土气”之后新兴的第四大要素“固体废弃物”逐渐也得到了国家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号起施行。如此大量的垃圾如何处置?资源化,循环再利用当然是最jia选择,但这也受困于技术,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填埋,这条已经走了几十年的老路在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也是越走越窄。日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方案”,提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区域,垃圾处理方式以焚烧为主,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后续的问题是怎么烧?如何烧?而作为固体废物处置中的重中之重的就是“危险废物的处置”,如何检测?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实验室公益培训为了给固危废行业用户带来更加完整而全面的解决方案,赛默飞世尔科技与固危废焚烧检测行业国内知名企业,湖南三德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在近期推出《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实验室公益培训》培训活动覆盖2天的法规理论学习和2天的上机实操学习,以求给用户带来一站式的解决方案和体验。实操设备包括量热仪,定硫仪,热灼减率分析仪,高温燃烧离子色谱,气相色谱,ICP原子发射光谱,离子色谱等。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针对固体废弃物检测,赛默飞汇总了国内外检测的标准,汇总了赛默飞色谱质谱部方案,形成了《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赛默飞全自动化的样品前处理系统ASE加速溶剂萃取仪及配套Rocket 火箭蒸发器,结合独具特色的Trace 1300 系列GC、ISQ 7000&TSQ 9000 GC-MS 和全新iCAP TQ 三重四极杆ICP-MS,包括高分辨磁质谱系统DFS GC-HRMS,Vanquish系列液相和TSQ系列液质,无论是常规有机分析、无机元素及化合物分析还是严苛的二噁项检测项目,我们都能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涵盖内容推荐产品一览ASE 150和ASE 350产品照片Rocket火箭蒸发器Aquion系列离子色谱Integrion系列离子色谱ICS-6000系列离子色谱TRACE 1300系列气相色谱DFS 高分辨双聚焦磁式质谱仪Ultimate 3000系列液相色谱仪Vanquish系列液相色谱仪TSQ系列液质联用iCE3500火焰石墨炉原子吸收一体机iCAP 7000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AP RQ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变色龙软件关于湖南三德盈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德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环保”)系A股上市公司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德科技;股票代码:300515.SZ)控股子公司,位于国家ji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从事固/危废领域实验室设计,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保障系统、实验室网络管理系统等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致力于成为固/危废实验室全生命周期管理解决方案专家。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表单,立即免费下载【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如需合作转载本文,请文末留言。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获取赛默飞全行业解决方案,或关注“赛默飞色谱与质谱中国”公众号,了解更多资讯+了解更多的产品及应用资讯,可至赛默飞色谱与质谱展台。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244/
  • 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 重点面向污染型企业
    2月10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那么这些监测活动面向的主体有哪些特点呢?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需开展自行监测。   环境损害评估监测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在鉴定评估中需要详细介绍环境损害确认过程所依据的基础信息、现场勘察、监测分析、实验模拟、数值模拟等过程和结果。面向的主要是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需对此事件进行评定的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开展的基础就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气、土壤、噪声等环境要素的现状。面向的主要是需要进行项目建设的各公司。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进行清洁审查审核的企业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   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分散在全国各地,为了解不同生产基地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事业内部需要对各生产基地进行检查。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服务性监测市场主要面对是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包括工厂开工建设、工厂运行以及超排或发生意外后的处理等过程中的环境监测需求。
  • 十二五重点行业或将强推环境污染责任险
    11月15日下午消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两年得到认可,但因缺少立法支持,企业参与热情不高,面临“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环保部官员表示,将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已成“十二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模式的共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分散企业风险   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2010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下午在北京大学开幕。环保部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演讲时表示,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呈高发态势,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应对污染事故的机制建设,建立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杨朝飞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长效机制。   杨朝飞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分散企业的风险,提高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及时援助受害者,维护受害者利益。其实施有利于建立污染事故救助机制,减轻政府的负担,也有利于扩大社会监管力量,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提高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   试点期间保额超过35亿   事实上,2008年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以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试点两年有余。《意见》明确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根据《意见》要求,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伍志军介绍说,经过近一年的研发,2008年4月,平安产险自行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产品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正式推向市场,并于当年7月出具了第一张环境污染责任险保单,赔偿限额50万元。两年来,中国平安已为超过350家企业提供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保障,累计提供了超过35亿元人民币的风险保障。   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省市之一,湖南省到目前为止,已有28家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和赔偿,已决、未决赔付金额合计近281万元。   2008年9月底,湖南已投保的株洲某农药厂发生了氯化氢泄漏事故,造成周边农作物受损,受损农民聚集到厂里索要赔偿,厂群关系一度紧张。承保的平安公司闻讯后立即派人赴现场调查取证,积极参与了企业与农民的理赔协商工作,最终达成了企业、农民、保险公司三方都满意的赔偿协议。   缺乏强制力 试点遇尴尬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维护社会公平、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等方面的作用获得认可的同时,试点又不得不面临“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   抗风险弱的企业缺乏支付能力,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不愿意投保,投保企业少难以让保险公司建立稳定的赔付基金 保险公司缺乏对于企业的历史污染事故损失、污染风险管控能力等真实数据,对于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专业环节的技术力量不够。   从国外环责险的发展来看,一般都有立法、财政补贴、税收减免、政府兜底、第三方风险评估及纠纷处理机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体系,我国在环责险上的制度支撑明显不足。导致企业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都不高,即使个别区域已经出台财政补贴政策,有的还将投保情况与企业资质认证结合起来,但基本没有落到实处。   由于没有出台硬性的行政干预措施,对涉污企业没有任何刚性要求和硬性的管理措施,直接导致企业推诿现象严重,绝大多数企业处于观望状态。   建议在重点行业推行强制保险   因此,“建立强制责任保险为主,自愿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在立法层面明确环责险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性”成为试点地区代表以及参与环责险的保险公司的共识。   在试点机构的报告中,普遍建议“当前首先选择部分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印染、水泥、造纸、皮革、火力发电、煤气、核燃料生产和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 而在城市建设、公共事业和商业等污染较轻的行业则可实行资源责任保险。”   据悉,完成这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将分“两步走”:第一步,“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   杨朝飞表示,需加快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国家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投保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管理。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全文)
    p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p p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企业)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加强企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加强环境风险管控,推动企业守法自律、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经研究,决定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p p    strong 一、总体要求 /strong /p p   (一)目标任务 /p p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到2020年,在全省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降低环境污染损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1.坚持政府引导。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创新环境安全治理方式,促进企业和保险公司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应急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上。 /p p   2.坚持应保尽保。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责任限额规定及时、足额投保。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排污企业是否及时、足额投保,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或者激励措施。 /p p   3.坚持源头预防。排污企业、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将环境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定期开展“环保体检”,排污企业应当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 /p p   4.坚持及时理赔。排污企业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障第三者得到合理赔偿。 /p p    strong 二、投保企业 /strong /p p   在以下企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p p   (一)重金属污染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p p   (二)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从事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p p   (三)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环保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 /p p   (四)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 /p p   (五)曾经发生《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p p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p p   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p p    strong 三、投保程序 /strong /p p   (一)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保费 /p p   保险方应当为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额和费率。排污企业和保险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国家依法确定的最低责任限额,在国家出台最低责任限额之前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费率由保险方综合考虑企业所属行业特征、规模大小、周边环境敏感性、企业自身环境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适用的具体费率。保险双方在确定保费、保额等事项后,签署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应明确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责任限额、保费、赔偿或者给付办法等内容。 /p p   (二)定期开展“环保体检” /p p   投保后,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1年开始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保体检”,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与指导、提出环保整改事项等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保体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方和投保企业。投保企业应对“环保体检”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保险双方就投保期间环境风险管理的服务范围、服务频次、工作内容和要求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对各方的环境风险管理责任予以明确。 /p p   (三)办理续保手续 /p p   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期间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对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续保时保险方应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方可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保险方可根据本年“环保体检”的结论,提高或降低次年续保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以合同形式通过协商确定。 /p p   (四)及时进行理赔 /p p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方,保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及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方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p p   保险方会同投保企业委托由环保部公布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或者委托专家团队,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参考依据,鉴定评估费用双方协商共担。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p p   (五)依法处理争议 /p p   投保企业与保险方就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认定、保险索赔和赔付等问题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p    strong 四、保险赔偿 /strong /p p   (一)赔偿范围 /p p   1.投保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环境,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p p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投保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费用、清理污染物费用。 /p p   3.投保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p p   4.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确定的其他赔偿范围。 /p p   (二)除外责任 /p p   1.完全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投保企业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 /p p   2.环境安全隐患未整改直接导致的损害。 /p p   3.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确定的可以除外责任的其他情形。 /p p    strong 五、保障措施 /strong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省环保厅会同福建保监局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纳入保险范围的排污企业主动投保,引导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积极参与环境风险管理,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建立投保及理赔程序、制定合同范本、建立专家库、开展企业污染责任险培训 指导保险方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赔偿污染受害者,降低损害程度。 /p p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将排污企业投保情况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挂钩,纳入银行与环保共享信息查询平台。各级银监部门应加强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窗口的指导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对投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予以税前扣除。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环保体检”技术服务和鉴定价格的指导。 /p p   (三)配套技术支撑。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家库,提供“环保体检”技术服务。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环境风险管理培训工作。鼓励省内环保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鉴定工作。鼓励保险经纪人作为企业利益代表(保险顾问)参与协商确定保险条件,维护投保人利益。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福建省人民政府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1月11日 /p
  • 中国环境污染形势严峻 2018年环保攻坚战怎么打?
    p & nbsp 2018年,是举国上下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中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每个产业、企业都应当朝着这个方向坚定前行。作为我国绿色发展的物质支撑和绿色经济的组成部分,环保产业也不例外。 br/ /p p   总体上看,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雾霾天气多发、城市河道水体黑臭、“垃圾围城”、土壤污染、危废处置以及农村环境污染等问题突出,污染治理任重道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十九大明确的重要任务 也呼唤环保产业的快速、持续和健康发展。 /p p   我国环保产业,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到2035年,生态环境基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表明未来国家在环保领域投入力度和监管均不会减弱。“十九大”报告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也为环保产业明确了重点任务。 /p p   环保产业发展,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十三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主线 环境保护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2016年6月,环保部出台《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在中央环保督察的推动下,各省相继关停了很多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的“小、散、乱、污”企业。石化、钢铁、有色、化工、煤炭、水泥等高污染、高能耗行业污染治理需求将进一步释放。 /p p   执法力度加大,有利于环保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1月,“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出台 8月,《大气污染防治法》再次修订,VOCs纳入了监测范围 11月,《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基本思路》出台 2016年,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面世 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打赢蓝天保卫战,京津冀“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和重污染天数要求同比下降15%以上。污染治理效果与地方政府官员考核绩效挂钩,“河长制”、中央环保督查、专项整治行动等相继展开,处罚力度史无前例。2016~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实现了全覆盖,基本摸清了全国污染防治现状。截止2017年8月,立案处罚18,223家,罚款7.28亿元,拘留1,199人,问责12,724人。 /p p   市场配置环境污染治理资源的作用日益显现。污染治理以“绩效导向”,源头控制+末端治理+治理付费等制度体系逐步完善。政策措施由行政手段向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延伸,第三方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环保税、排污许可证等市场化手段陆续推出,政策红利逐步显现。 /p p   政府投入、居民的宜居环境需求、社会关注度越来越大,由于对大气污染防治、水质污染防治设备及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的投资需求巨大,环保产业发展潜力巨大。环保产业应当也完全可以发展成为支柱性产业,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需要。据有关预测,“十三五”期间,环保投资约为7.6万亿元(2018年投资规模为1.6万亿-1.8万亿元),约为“十二五”的两倍。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环保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分析报告》的预计,到2018年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将超过7万亿,达到74799.2亿元。 /p p   所有这些,特别是随着环保督察常态化、监管频率和力度的增强,大气、水、固废等领域治理标准的提升,环保产业的发展迎来了难得的有利环境。 /p p   大气治理行业。十九大报告要求打好“蓝天保卫战” 地方各级政府对大气污染、特别是对雾霾治理的高度重视,将带动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随着电力领域超低排放改造的完成,污染治理的主战场将转向非电领域。能源清洁利用将得到重视,特别是供暖季节的大气污染治理被提到议事日程,将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p p   水治理行业。根据“水十条”要求,重点城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任务十分艰巨 水污染治理投资需求巨大。根据有关测算,完成“水十条”的全社会投资额需达到4.6万亿元。此外,PPP模式下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以及农村环境的面源污染整治,将持续拉动水处理需求。随着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大规模建设的完成,水治理设施的运维将环保产业的发展重点。 /p p   土壤修复行业。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出台,有望为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产业提供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在财政部公布2017年财政预算中,土壤专项预算为112亿元。“十三五”期间,土壤修复产业有望获得实质性推动,带动5万亿以上的投资 相关产业和企业将得到迅速发展壮大。 /p p   固废处理行业。随着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特别是循环发展引领计划的出台实施,再生资源行业下游产品价格将有所好转,垃圾处理行业在PPP模式带动下将逐步放量,危废处理景气度高企,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电子废弃物等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将得到迅速发展,“两网”融合成为行业发展的热点,固废处理行业的业绩也会得到改善。 /p p   环境监测行业。污染源监测、生态系统监测、城市固定源和流动源的排放监测等将对监测仪器产生较大需求。在垂直监管改革、第三方运营和智慧环保等政策引导下,监测网络建设将推动行业保持快速增长步伐。2017年9月1日,环保部召开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工作视频会,2050个断面的地表水监测和考核事权将上收,201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任务,将对检测仪器产生一定的需求。 /p p   2018年,企业依靠并购拓展业务的情况仍将持续,但并购规模趋于稳定,并逐步转向对并购公司的业务经营整合。行业集中度将得到提升,具备资金优势的企业市场占有率将不断提高 海外并购将弥补国内技术短板的同时,提升市场国际竞争力。 /p p   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因此对应,生态保护、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p p   机遇与挑战并存。环保产业是政策性产业,环保监管的持续到位有利于形成环保产业的优胜劣汰,并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产业升级的有力抓手。技术创新,是环保产业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只有拥有先进适用技术,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抓住环保企业的发展机遇,必须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改变企业间的恶性竞争、比拼资金和价格的现状,依靠技术竞争、人才竞争、服务竞争取得竞争优势 必须加大对共性关键技术的投入力度,加快产学研结合,抢占制高点,并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废塑料的污染控制,制定《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点击可下载)。本标准规定了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和处置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与环境管 理,可作为废塑料再生利用和处置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本标准不适用于废弃可降解塑料。本标准是对《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更新了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产生环节污染控制要求; ——调整了部分环节污染控制指标与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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