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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相关的论坛

  • 消毒餐具公司是否需要卫生许可证???

    惊闻,之前开办消毒餐具公司竟然只需要工商部门注册即可,连卫生许可证都不需要。针对之前有部门提到该类企业去工商局登记注册时必须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前置审批手续这个说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该类企业并不需要卫生许可证。她说,之前也有生产厂家咨询过这个问题,但包括5月份卫生部出台的试行标准也同样没有提及。因此,厂家只需要向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拿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即可。好在今年2月份,国家才明确规定由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部门3个部门联合管理。今年5月份,卫生部进一步出台相关的规范方案后,卫生部门才真正开展监管工作。市卫生局监督处有关负责人说,近期计划组织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希望卫生许可证及卫生监管尽快实施,给老百姓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

  • 【转帖】卫生纸产品来源受质疑 大品牌竟无卫生许可证

    超市里的14种卫生纸竟然近半数没有"身份证",产品来源也受到卫生执法人员的质疑。昨日,市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组织卫生用品专项检查,发现不少卫生纸未标识卫生许可证,其中不少还是耳熟能详的"名牌"。执法人员建议市民消费时不仅要看牌子,还要仔细检查是否有卫生许可证。 6种卫生纸没印许可证 "这些卫生纸都没有卫生许可证,能保证卫生安全吗?"昨天上午,记者跟随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来到找桥附近一家 商场,在卫生纸专柜共有5个品牌的14款卫生纸,包括卷筒和抽取式,可经执法人员核查,竟然发现其中6种没有卫生许可证,包括"清风"、"心相印"这些常见的牌子。  记者看到,柜台上印着"清风"品牌的卫生纸共有4款,其中3种卷筒卫生纸没有卫生许可证号,只有生产场地和规格。同样,"心相印"品牌的卫生纸中,也有一款没有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此外,4款 "洁云"牌的卫生纸中,也有2款身份不明。  "很有可能是冒牌"  "同样是一个牌子,而且还是名牌,为什么只有一部分印着卫生许可证号?"卫生监督局监督五科主任陈永生介绍,没有号的极有可能是冒牌货,因为如果是正牌子的产品,不可能出这么大的漏洞。根据规定,卫生许可证号是卫生用品生产的基础,没有这个"身份证",产品的安全性就没有保障。  对不符合卫生规定的产品,卫生执法部门要求经营商立即下架封存。土豆:这个卫生纸,主要有什么标准来控制,需要检测什么项目啊?

  • 【转帖】重庆餐饮业“卫生许可证”升级 销售食品门槛提高

    6月1日起,经营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必须先行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无证经营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昨日,记者从全市工商系统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获悉,重庆市《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讨论稿)》将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销售食品先办流通许可证  “各类超市、副食店都必须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才能营业。”市工商相关负责人表示,也就是说,“食品许可证”代替了以前的“卫生许可证”,成为企业进行食品销售的前置许可。  此外,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这两类企业,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加工食品,可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餐饮企业如销售非自身加工制作食品的,也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销售食品要求更高  “用食品流通许可证替代之前的卫生许可证,主要是为了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到最低。”市工商局表示,此前,卫生许可证中对企业从事食品经营的要求比较简单,仅要求选址应在使用上下水方便、远离厕所、垃圾场等污染源,各种设备、容器、运输工具应专用并符合卫生要求,无毒无害便于清洗就行。  从新的《食品安全法》来看,这些相对简单的规定已经达不到食品安全的要求了。6月1日后,要想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必须保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必须和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必须具备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此外,经营场所的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也必须保证安全、无害并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经营食品的准入门槛提高了,可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好处。”市工商局人士表示。   原卫生许可证可沿用   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事实上已经替代了以前的卫生许可证,但由于新老许可证换代尚需时日,如果经营者在《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原证可继续使用;但从6月1日开始,新开设的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无证经营或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流通许可证的,擅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的,将被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01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核发一、项目名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核发二、法律依据(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三、收费标准不收费四、受理范围(一)新建、地址迁移或改建、扩建等化妆品生产企业。(二)增加生产类别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五、申请资料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申请表》(下载打印);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3.拟生产类别和品种目录;4.不同形态品种的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5.生产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6.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厂区周围30米范围内建筑设施等环境卫生情况)、生产场所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并标明人流、物流及有关图例)、生产设备配置图;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厂商等);8.管理文件目录(包括生产管理、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卫生管理和人员管理文件等);9.试生产不同形态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书应含微生物、重金属等检验项目);10.从业人员名册及健康体检信息一览表;11.申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2.企业专职卫生管理人员任命书;13.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4.如果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口唇齿部和婴儿、儿童类产品,企业应提供三十万级(区)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应是经省局认定的具有洁净室(区)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半年内的合格检测报告);15.国家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16.对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撰写自查报告;17.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现场审查表的各项内容准备的文字资料;(各部分要分别装订成册,需现场查看或不适用的项目除外)18.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六、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一式七套(报省局1套,另6套资料企业留存现场检查用)。申报资料第17项可单独装订成册;(二)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有明显的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行间距不小于25磅)左边距不小于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四)申请资料中的证照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五)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七、许可程序(一)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审批。省局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资料审核,提出资料审核意见;资料审核合格,组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意见。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送达。符合相关要求的,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在十日内送达。

  • 【分享】哥伦比亚将免除特定进口动物及其制品的卫生文件要求和卫生许可证要求

    2011年3月17日,哥伦比亚发布SPS通报(G/SPS/N/COL/216),对于特定类别的供人类食用的动物及其产品将免除进口卫生要求。免除如下进口动物及其制品的卫生文件要求和卫生许可证要求:1. 含量大于5kg的巴氏杀菌乳和质量大于10kg的巴氏杀菌奶酪;2. 质量大于5kg或者每片质量不大于10kg的预煮发酵干香肠;3. 质量大于5kg或者每片质量不大于10kg的真空包装的预煮无骨火腿肠;4. 紧密包装的质量大于3kg的预煮虾。上述所指的产品应该具有原产厂家的包装、标签,标明原产国和企业名称、包装时间、过期时间、重量,对于需要烹饪的产品,还需要注明热加工方式(巴氏杀菌或煮沸)。该草案的评议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15日

  • 做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需要实验室配备哪些仪器?就是办卫生许可证用的

    做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需要实验室配备哪些仪器?就是办卫生许可证用的

    [b][color=#ff6666]做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需要实验室配备哪些仪器?就是办卫生许可证用的 最好有配置单 仪器厂家可私聊我[/color][/b][img=,690,263]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221837550379_7253_3859899_3.jpg!w690x263.jpg[/img][img=,690,27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221838017099_4235_3859899_3.jpg!w690x272.jpg[/img][img=,690,25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4/201904221838085559_8884_3859899_3.jpg!w690x258.jpg[/img]

  • 【转帖】《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卫生部:被吊销许可证餐饮单位主管5年内禁涉餐饮[size=2]3月16日电 国家卫生部网站今天发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据悉,该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size=2]《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 见附件 [/size]

  • 【金秋计划】+我国食品许可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list][*]1.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涉及食品生产领域的主要包含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两种。其中食品卫生许可证涵盖了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第二阶段:200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安全实施分类管理。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归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对生产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其标识为我们常见的QS;食品流通归属国家工商局,流通企业需办理流通许可证;餐饮行业归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企业需办理餐饮许可证。 [*]3.现阶段:2015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三类企业全部归属国家食品药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将三类许可证合并为两类,即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将生产许可证与市场准入合并为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将流通许可证与餐饮许可证合并成为食品经营许可证。 [/list]

  • 卫监督发【2011】64号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现就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制定或指定公布前,可以继续生产已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质监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上述生产企业的监管工作。  二、2011年12月31日前,《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以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继续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标准执行。  三、生产使用食品用香精应当按照《食用香精》(QB/T1505)、《咸味食品香精》(QB/T2640)和《乳化香精》(GB10355)标准执行。

  • 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8日 [/align](12-23〔2023〕5号)附件[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align][align=center](2023年本)[/align]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二)平板玻璃制造(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二)炼钢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二)铜冶炼(三)铅锌冶炼(四)硅冶炼(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一)火力发电(二)热电联产(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有效)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8日 [/align](12-23〔2023〕5号)附件[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align][align=center](2023年本)[/align]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二)平板玻璃制造(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二)炼钢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二)铜冶炼(三)铅锌冶炼(四)硅冶炼(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一)火力发电(二)热电联产(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 【分享】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6月1日启用

    昨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自6月1日启用。  据了解,从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今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5月13日已经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据悉,《餐饮服务许可证》要求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表示,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共分为5大类:餐馆(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火锅店、烧烤店等)、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其中餐馆又按经营面积分为特大型(3000㎡以上)、大型(500-3000㎡)、中型(150-500㎡)、小型(150㎡以下)4类。《餐饮服务许可证》需注明经营单位所属类别。  另据了解,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不要求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监管

  • 【新闻@简讯】质检总局注销621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24日注销了北京吉雅食品有限公司等564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621张食品生产许可证。3家企业的3个产品的许可证因违法被吊销。   本次公告注销564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原因包括:   355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期满未申请换证、企业搬迁、重组等原因,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占被注销企业总数的56.5%;   249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因工厂倒闭、企业停产、不再生产该类食品等原因,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占被注销企业总数的40%;   17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于生产条件不能持续保持达到市场准入的要求,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占被注销企业总数的3%;   石家庄市好厨师食品厂(产品名称:味精)、合肥皖毛毛速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名称:速冻米面食品)、开平市沙冈区新丰盛精米厂(产品名称:大米)等3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由于违法行为严重,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占被注销企业总数的0.5%。

  • 【转帖】工商总局:食品经营者须获得流通许可证

    新华网北京3月25日专电(记者张晓松)记者25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我国将建立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食品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证,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工商总局食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 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今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许可。对食品经营者,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时,发现有关许可证期满的,将要求其提交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新的许可证。 对于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工商机关将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布。 目前,工商总局正在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发放条件、发放程序、年审、与已有的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

  • [资料]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配备ECD检测器的都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上传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012]辽宁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url]

  • 【“仪”起享奥运】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问题:《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程序》第八条第(一)规定“新、改、扩建项目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换证,请问是换发的证件有效期是3年还是5年?回复:你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程序》适用于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满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 【原创】今年3月---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

    3月 忙碌了整整一个月的审核已经接近尾声。 等待重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日子,是艰难的一个月。重新审核发生产许可证,把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都淘汰了下来,净化了整个乳制品企业 增强了百姓对乳制品的信心。3月也即将过去了,在这一个月中有收获、有汗水。不管怎样,都是值得的!大家的审核情况如何呢?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指南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指南》,现予以发布。附件:[url=http://sthjt.shaanxi.gov.cn/upload/1/cms/content/editor/1693477631491.docx]陕西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指南[/url][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28日[/align](12-24〔2023〕6号)

  • 既是食品又是食品添加剂的如何发生产许可证?

    有一公司生产的产品原是食品新资源食品,2009年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在GB2760里又作为食品添加剂中的香料出现,这样的话,如何界定是食品还是食品添加剂?该公司以前获得的是食品生产许可证QS,但作为新的食品添加剂出现,是否食品生产许可证自动失效?而必须按照食品添加剂申请生产许可证?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要什么人员?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环境,环保(初-中-高)级等职称, 陈工 189#2737#6365(微同)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二○○二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办理危险废物许可证

    [align=center][color=#333333][font=&][size=28px]《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size][/font][/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size][/font][/color][/align][font=Tahoma, &][size=18px][color=#333333]第一章总则[/color][/size][/font][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size][/font][/color][/align][font=Tahoma, &][size=18px][color=#333333]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color][/size][/font][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color=#ff0000](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Microsoft YaHei][color=#ff0000]专业解决环境工程中级工程师职称人员配备,15720*615*993[/color][/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color=#ff0000](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color=#ff0000](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color=#ff0000](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color=#ff0000](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color=#ff0000](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宋体][size=16px][color=#ff0000](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size][/font][/color][/align][font=Tahoma, &][size=18px][color=#333333]第三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color][/size][/font][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三)危险废物类别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四)年经营规模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五)有效期限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size][/font][/color][/align][font=Tahoma, &][size=18px][color=#333333]第四章监督管理[/color][/size][/font][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size][/font][/color][/align][font=Tahoma, &][size=18px][color=#333333]第五章法律责任[/color][/size][/font][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作出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通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size][/font][/color][/align][font=Tahoma, &][size=18px][color=#333333]第六章附则[/color][/size][/font][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二)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的活动。[/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三)贮存,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处置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场所或者设施中,以及为了将分散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在自备的临时设施或者场所每批置放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者置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四)处置,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险废物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以及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size][/font][/color][/align][align=left][color=#404040][font=宋体][size=16px]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size][/font][/color][/align]

  • 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根据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单位应于2023年4月15日前提交 2023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现场检查时, 该单位尚未提交,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元。【启示意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门加大了普法宣传力度,但是仍有企业对法条学习不深不细,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各企业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要求依法排污。

  • 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34号公告) 2010年第34号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有关法规,现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及使用办法公告如下:一、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式样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其统一制定式样详见附件。二、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使用的要求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企业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从2010年6月1日起,新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之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在2010年6月1日起18个月内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包装物。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 【转帖】上海华联制药厂被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来源:SFDA网站2007年12月13日 发布   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调查组的指导和参与下,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近期基本查明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药物损害事件原因。上海华联制药厂因造成重大药品生产质量责任事故被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相关责任人已被公安部门拘留。相关赔付工作已启动。  现已基本查明: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及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药品中,导致了多个批次的药品被硫酸长春新碱污染,造成重大的药品生产质量责任事故。华联制药厂有关责任人在前期的联合调查组调查期间和后期公安机关侦察中,有组织地隐瞒违规生产的事实。  目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吊销该厂所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最高处罚。上海市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了刑事拘留,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海市政府责成上海医药(集团)成立安抚与理赔工作小组,启动相关赔付工作。卫生部门继续做好患者治疗。

  •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 19990214   【实施日期】 1999021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2月3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制造、修理许可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造、修理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必须另行办理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因生产、修理场地迁移等原因,生产、修理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制造许可证或者修理许可证。   第六条 凡已取得制造许可证的计量器具,准予在全国销售,各部门、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限制。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于申请制造许可证:  (一)制造教学用计量器具,且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教学用”永久性字样的; (二)制造家庭用衡器,且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注“家庭用”永久性字样的;  (三)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免于申请修理许可证:   (一)修理本单位制造的计量器具的;  (二)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计量检定而进行修理的。

  • 【资料】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1月15日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保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便于全国统一实施《办法》,现就《办法》中若干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部分种类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纾困帮扶力度,避免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在项目投资过程中走弯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和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铝灰(渣)等三类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要点。其主要目的是提前告知铝灰(渣)、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精(蒸)馏残渣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明确审查内容,简化审批材料,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url=https://oss.henan.gov.cn/typtfile/20220905/ff355dd49b6a4c438c36c85faf823500.pdf]河南省铝灰(渣)类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要点.pdf[/url]  2. [url=https://oss.henan.gov.cn/typtfile/20220905/2197499e453f4bdb9826e1a700754c88.pdf]河南省矿物油与含矿物油类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要点.pdf[/url]  3. [url=https://oss.henan.gov.cn/typtfile/20220905/0cc67e8991d64d678f51ea1fc19eac8e.pdf]河南省精(蒸)馏残渣类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要点(试行).pdf[/url][align=right]  2022年9月1日[/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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