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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正通远恒科技有限公司刚刚发布了进出口外贸专员职位,坐标北京,敢不敢来试试?

    [b]职位名称:[/b]进出口外贸专员[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要求:1.本科学历,国际贸易等相关专业,有商务、进出口领域2年以上工作经验。2.优秀的英语交流能力,可以无障碍进行英文邮件往来。3.熟练掌握office系统。4.工作细心、认真,具备良好的承压能力和沟通能力。5 . 熟悉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进口设备采购流程,有高端精密仪器行业工作经验者优先。6.熟悉国际运输、报关、信用证操作。7. 具有招投标经验优先考虑 岗位职责:1.负责完成国外合作商的产品订购、订单追踪、投诉维权等日常业务运营的相关工作。2.负责与国外厂家的业务对账、清算、安排付款等工作。3 . 能够熟练对内/外贸合同进行执行与操作流程,商务条款洽谈、风险把控,跟单执行。4 . 负责进出口订单的跟踪、单证、物流、结算以及跟单工作中涉及的各项内容。5 . 负责业务相关费用核对、结算及业务数据统计。6. 负责找投标业务的商务以及组织,配合销售经理完成销售业绩。7 . 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仪器设备进口或采购经验者优先。[b]公司介绍:[/b] 北京正通远恒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经营欧美和日本等国先进科学测试仪器和设备,并将国外先进技术引入国内的科技服务型企业.经过十年的发展,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均设有办事处。 公司用受人尊敬的、专业的方式来经营公司的业务(HONOPROF comes from our philosophy---- doing business in an HONOurable an...[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54376]查看全部[/url]

  • 【转帖】欧盟2010年实施进出口商品电子申报制度

    自今年1月1日起,欧盟开始实行进出口商品安全电子申报制度,要求进出口贸易商对所有进出欧盟的商品均需提前在海关电子安全信息系统进行申报,提供相关商品和安全信息。据了解,实行电子申报的目的是使海关提前获得相关商品的安全数据,帮助海关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商品,在不影响正常可信贸易的同时增加安全性。提交安全信息的内容因商品的运输方式及可靠性而异,例如,商品描述、运输路线信息以及可能的风险等内容。提交信息的时间限制也与运输方式有关,海运至少提前24小时申报,公路运输及航空运输至少提前1小时登记。为确保出口到欧盟货物的顺利,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外贸企业应认真关注此项制度,提前做好准备,按要求提交材料,确保货物顺利通关。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二)“禁止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三)“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四)“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五)“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六)“事先知情同意”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国际运输,必须在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七)“出口”和“进口”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化学品进出境手续的活动,但不包括过境运输。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全面执行《伦敦准则》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和列入《名录》内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和审批,签发《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发布首次进口化学品登记公告。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见附件)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其职责协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资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和对外公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设立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化学品的综合评审工作,对实施本规定所涉及的技术事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供咨询意见。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由环境、卫生、农业、化工、外贸、商检、海关及其它有关方面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辖区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免费提供试验样品(一般不少于二百五十克)。外商首次向中国销售农药的登记管理仍按《农药登记规定》执行,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交换登记信息。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发给准许进口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经审查,认为中国不适于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对经审查,认为需经进一步试验和较长时间观察方能确定其危险性的首次进口化学品,可给予临时登记并发给《临时登记证》。对未取得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的化学品,一律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取得的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要求延续登记的,原申请人须在期满之日六个月提出换证登记申请。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应确认是否准予正式登记。遇特殊情况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延续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每次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列入《名录》中的工业化学品或农药之前,均需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对准予进口的发给《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通知单)在有效时间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申请出口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局受理申请后,应通知进口国主管部门,在收到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进口的通知后,发给申请人准许有毒化学品出口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进口国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不准出口,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须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章。国内外为进口或出口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而申请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为绿色证,外商或其代理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而申请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为粉色证,临时登记证为白色证。 第十五条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第一联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留存,第二联(正本)交申请人用以报关,第三联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六条 申请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对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申请的审查期不超过一百八十天,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的审查期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有权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国家环境保护局应当为申请提交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第四章 防止污染口岸环境 第十九条 进出口化学品的分类、包装、标签和运输,按照国际或国内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装卸、贮存和运输化学品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因包装损坏或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口岸污染的,口岸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污染,并及时通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和消除其污染的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进行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进出口化学品的,由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对经补办登记申请但未获准登记的,责令退回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化学品造成中国口岸污染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外贸管制规定而进出口化学品的,由外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实验需要,首次进口且年进口量不足50公斤的化学品免于登记(《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除外)。 第二十六条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二)“禁止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三)“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四)“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五)“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六)“事先知情同意"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国际运输,必须在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七)“出口”和“进口”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化学品进出境手续的活动,但不包括过境运输。

  • 2016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进出口关税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为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加强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口,增加有效供给,推进国内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16年关税调整将继续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高速电力机车的牵引变流器、电视摄像机取像模块、纯电动或混合动力汽车用电机控制器总成、无铬鞣剂、牛羊油脂等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适应国内消费升级需求,2016年将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降税范围,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进口需求弹性较大的箱包、服装、围巾、毯子、真空保温杯、太阳镜等商品的进口关税。为充分发挥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作用,根据国内生产满足需求情况,2016年将对自动络筒机等部分商品关税进行相应调整。同时,2016年还将取消磷酸、氨和氨水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生铁、钢坯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根据我国与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2016年将对中国与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新西兰自贸协定以及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等7个协定实施进一步降税。同时,根据我国2012年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框架下对部分环境产品降税的承诺,2016年将实施税率高于5%的27项环境产品税率降至5%,主要有污泥干燥机、垃圾焚烧炉、太阳能热水器、风力发电机组等。  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2016年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6年税则税目总数将由8285个增加到8294个。附件: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暂定税率:  在2015年实施的暂定税率基础上,增加对毛制上衣等商品实施暂定税率;降低太阳镜等商品暂定税率水平;调整电控柴油喷射装置及其零件等商品名称和范围;取消止回阀等商品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提高喷气织机等商品暂定税率水平。调整后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见附表1。  (二)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原产于冰岛的27个税目商品、原产于瑞士的5923个税目商品、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247个税目商品、原产于秘鲁的1802个税目商品、原产于新西兰的92个税目商品实施进一步降税;增加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各2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调整后有关协定的协定税率见附表2(一)。对原产于东盟成员国、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新加坡、智利和台湾地区的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等国家的商品继续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见附表2(二)。  二、出口关税税率  降低高纯生铁等商品出口关税,对磷酸等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调整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见附表3。  三、税则税目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4。调整后,2016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四、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安徽恒诚检测转载自网络

  • 【分享】药监局:中国政府严厉打击进出口假劣药品行为

    [center]药监局:中国政府严厉打击进出口假劣药品行为[/center] 针对近期有关“中国产假药渗透进入外国保健系统”的境外媒体报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7日表示,中国对境外媒体的报道高度重视,一旦发现具体线索,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近期有英国媒体报道,英国境内发现中国产假药渗透进入英国保健系统,引起英国恐慌。  颜江瑛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始终严厉打击进出口假劣药品的行为,对于进出口药品的管理,采取了与国际上各国对进出口药品管理相同的原则和做法。一方面,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规定出口药品需依法提供《药品销售证明书》;另一方面,对于进口药品,要求进口商必须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并经过注册、检验等法定程序,经审批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口销售使用。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监管机构,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认真履行打击假劣药品的责任,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依法处理。”颜江瑛说。  她同时指出,国外贸易商在与中国进行药品贸易时,应与具有药品生产和经营资格的贸易机构从事药品进出口贸易,以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她介绍,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中国政府近年来已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包括建立严格的打击假劣药品的法律体系、建立部际联合打假工作机制等,司法机构也加大了惩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力度。  “中国政府不仅维护国内药品安全,也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密切合作,开展了打击假劣药品的相关工作。这些均表明中国药品监管部门与国际社会共同打击国际药品犯罪的愿望与信心。”颜江瑛说。 信息来源:网易

  •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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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问一下各位大佬,布袋除尘器进出口的风量问题,各位在平常测布袋除尘工艺的管道时,你们的管道进出口风量哪个大,我测出来的风量出口小于进口的风量,但是专家说布袋除尘的出口风量大于进口风量,那一般上哪个更大

  • 【转帖】《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将于12月1日实施

    《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将于12月1日实施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时间:2010-10-11 PONY检测我国行业标准《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日前对外发布,将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项标准对原《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出口乌龙茶品质感官审评评分方法》和《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进行了整合修订。把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分为审评室条件和品质感官审评方法两部分。在茶类上,增加了绿茶类的蒸青茶、黄茶、黑茶、袋泡茶、调味茶(加香茶)审评用具和操作方法。中国是世界第一大茶叶生产国和消费国。据统计,2008年中国茶园种植面积和茶叶产量达到160万公顷和124万吨,均居世界第一位;茶叶出口量为29.7万吨,出口金额6.82亿美元,仅次于肯尼亚和斯里兰卡,居世界第三位。

  • 进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

    各位大侠:有没有“进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汇总”?进出口农产品种类繁杂,难以一一列举,哎!

  • 【分享】进出口食品检测标准- SN系列

    2F, SNT 0173-2010 进出口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方法3F, SNT 0278-2009 进出口食品中甲胺磷残留量检测方法4F, SNT 0351-2009 进出口食品中丙线磷残留量检测方法5F, SNT 1022-2010 进出口食品中霍乱弧菌检验方法6F, SNT 1547-2005 进出口食品中甲醛含量测定 液相色谱法7F, SNT 1568-2005 进出口保健(功能)食品检验规程8F, SNT 1590-2005 进出口食品中苏丹Ⅰ、Ⅱ、Ⅲ、Ⅳ检测方法9F, SNT 1740-2006 进出口食品中四螨嗪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串联质谱法10F, SNT 1741-2006 进出口食品中甲草胺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串联质谱法11F, SNT 1742-2006 进出口食品中燕麦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串联质谱法12F, SNT 1748-2006 进出口食品中寄生虫的检验方法13F, SNT 1887-2007 进出口辐照食品良好辐照规范14F, SNT 1889.1-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1部分 串珠镰刀菌15F, SNT 1889.2-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2部分 寄生曲霉16F, SNT 2238-2008 进出口食品中21种熏蒸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顶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17F, SNT 2237-2008 进出口食品中甲氧基丙烯酸酯类杀菌剂残留量检测方法18F, SNT 1889.3-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3部分 赭曲霉19F, SNT 1889.4-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4部分 黄曲霉20F, SNT 1889.5-2007 杀灭进出口食品中有害微生物最低辐照剂量 第5部分:禾谷镰刀菌21F, SNT 1923-2007 进出口食品中草甘膦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22F, SNT 1940-2007 进出口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方法23F, SNT 1947-2007 进出口食品中氟草定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24F, SNT 1948-2007 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5F, SNT 1949-2007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规程编写基本规则26F, SNT 1951-2007 进出口保健食品中伐地那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的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27F, SNT 1958-2007 进出口食品中伏马毒素B1残留量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28F, SNT 1961.1-2007 食品中过敏成分检测方法 第一部分 酶联免疫法检测花生成分29F, SNT 1961.2-2007 食品中过敏成分检测方法 第二部分 实时荧光PCR法检测花生成分30F, SNT 1967-2007 进出口食品中异稻瘟净残留量的检测方法31F, SNT 1968-2007 进出口食品中扑草净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2F, SNT 1969-2007 进出口食品中联苯菊酯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3F, SNT 1971-2007 进出口食品中茚虫威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和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34F, SNT 1972-2007 进出口食品中莠去津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5F, SNT 1973-2007 进出口食品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36F, SNT 1975-2007 进出口食品中苯醚甲环唑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7F, SNT 1978-2007 进出口食品中狄氏剂和异狄氏剂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8F, SNT 1981-2007 进出口食品中环氟菌胺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39F, SNT 1982-2007 进出口食品中氟虫腈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40F, SNT 1983-2007 进出口食品中丙炔氟草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41F, SNT 1986-2007 进出口食品中溴虫腈残留量检测方法42F, SNT 1989-2007 进出口食品中丁酰肼残留量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43F, SNT 1990--2007 进出口食品中三唑锡和三环锡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质谱法44F, SNT 1995-2007 进出口食品冷藏、冷冻集装箱卫生规范45F, SNT 2049-2008 进出口食品级磷酸中铜、镍、铅、锰、镉、钛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46F, SNT 2096-2008 食品中丙烯酰胺的检测方法 同位素内标法47F, SNT 2098-2008 食品和化妆品中的菌落计数检测方法_螺旋平板法48F, SNT 2115-2008 进出口食品和饲料中总氮和粗蛋白的检测方法 杜马斯燃烧法49F, SNT 2143-2008 进出口食品中隐孢子虫检测方法 PCR法50F, SNT 2147-2008 进出口食品中硫线磷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 固定源废气进出口监测

    请教大家,环境监测中,固定源废气监测,监测排气筒的时候,什么时候要求进出口都检测?有去除效率要求的才监测?进出口检测必须同时进行吗,找了很多相关的标准规范,没发现有关于这方面的要求。我们这边只要能测进口,都测。请教下大家,到底应该怎样

  • 乳制品进出口差异为何如此之大?

    最近看了一下国内进出口乳制品的数据,差距太大。许多国家乳制品都有进口,而且进口量非常大,而我国乳制品出口量极少,如何振兴乳业,加大乳制品出口?

  • 【分享】进出口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汇总

    汇总主要是SN系列出入境行业标准中有关于微生物检测的标准,本汇总不定期更新。SN/T 1022-2010 进出口食品中霍乱弧菌检验方法SN/T 0173-2010 进出口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方法SN 1941.1-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 1941.2-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PetrifilmTM测试片法SN 1941.3-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3部分:乳酸杆菌的PCR法SN/T 1942.1-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布鲁氏菌属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T 1942.2-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布鲁氏菌属检验方法 第2部分:PCR检验方法SN/T 0973-2000 进出口肉及肉制品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检验方法SN/T 1827-2006 进出口食品中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检验方法SN/T 1607-2005 进出口饮料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计数方法 疏水栅格滤膜法SN/T 0184.1-2005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SN/T 0184.2-2006 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 第2部分:多重PCR方法SN/T 0184.3-2008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 免疫磁珠法SN/T 0184.4-2005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SN/T 1059.1-2002 进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 滤膜筛选法SN/T 1059.2-2002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计数 滤膜_MUG法SN/T 1059.3-2002 进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滤膜法SN/T 1059.4-2005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谷氨酸脱羧酶法SN/T 1059.5-2006 食品和动物饲料大肠杆菌O157的检测方法 免疫磁珠法SN/T 1059.6-2008 进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属检测方法 垂直膜过滤法SN/T 1071-2002 进出口食品中厌氧亚硫酸盐 还原梭状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T 1749-2006 鲜乳中菌落总数快速测定 阻抗法 SN/T 1800-2006 食品和动物饲料微生物学30℃菌落计数方法SN/T 1895-2007 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快速计数法 PetrifilmTM 测试片法SN/T 1896-2007 食品中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快速计数法 PetrifilmTM 测试片法SN/T 1897-2007 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 PetrifilmTM测试片法SN/T 1035-2002 出口食品中主要产毒真菌检验方法SN/T 1869-2007 食品中多种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法SN/T 1870-2007 食品中致病菌检测方法 实时PCR法SN/T 1632.1-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T 1632.2-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PCR方法SN/T 1632.3-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3部分:荧光PCR方法SN/T 1933.1-2007 食品和水中肠球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平板计数法和最近似值测定法SN/T 1933.2-2007 食品和水中肠球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滤膜法SN/T 1944-2007 动物及其制品中细菌耐药性的测定 纸片扩散法SN/T 1962-2007 食品中克雷伯氏菌检测方法SN/T 2098-2008 食品和化妆品中的菌落计数检测方法 螺旋平板法SN/T 2101-2008 乳及乳制品中结核分枝杆菌检测方法 荧光定量PCR法SN/T 2100-2008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快速检测方法SN/T 2154-2008 进出口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检测方法 兔血浆纤维蛋白原琼脂培养基技术SN/T 2099-2008 进出口食品中绿脓杆菌检测方法SN/T 0865-2000 进出口食品中肉毒梭菌及其肉毒毒素的检验方法SN 0168-92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SN 0169-1992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SN 0170-19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SN 0171-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的荧光抗体筛选检验方法SN 0172-1992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SN 0174-92 出口食品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SN 0175-92 出口食品中弯曲杆菌检验方法SN 0176-92 出口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 0177-92 出口食品中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 0178-92 出口食品嗜热菌芽孢(需氧芽孢总数、平酸芽孢和厌氧芽孢)计数方法SN/T 0040-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计数检验方法SN 0333-94 出口食品中大肠杆菌(葡萄糖苷酶荧光)检验方法SN/T 0751-1999 出口食品中嗜水气单胞菌检验方法SN/T 0477-95 出口食品中B群链球菌检验方法SN 0668-1997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粘菌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杯碟法SN/T 0738-1997 出口食品中肠杆菌科检验方法 SN/T 0475-95 出口商品中粪链球菌群检验方法

  •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

    2006年第44号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简化程序,方便进出,经研究,决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查询);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二、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2006年10月1日前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更改,符合规定后放行。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四、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2005年12月9日《关于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行审核换证的通告》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五、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北京正通远恒科技有限公司诚聘进出口商务专员,坐标北京,你准备好了吗?

    [b]职位名称:[/b]进出口商务专员[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要求:1.本科学历,国际贸易等相关专业,有商务、进出口领域2年以上工作经验。2.优秀的英语交流能力,可以无障碍进行英文邮件往来。3.熟练掌握office系统。4.工作细心、认真,具备良好的承压能力和沟通能力。5 . 熟悉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进口设备采购流程,有高端精密仪器行业工作经验者优先。6.熟悉国际运输、报关、信用证操作。7. 具有招投标经验优先考虑 岗位职责:1.负责完成国外合作商的产品订购、订单追踪、投诉维权等日常业务运营的相关工作。2.负责与国外厂家的业务对账、清算、安排付款等工作。3 . 能够熟练对内/外贸合同进行执行与操作流程,商务条款洽谈、风险把控,跟单执行。4 . 负责进出口订单的跟踪、单证、物流、结算以及跟单工作中涉及的各项内容。5 . 负责业务相关费用核对、结算及业务数据统计。6. 负责找投标业务的商务以及组织,配合销售经理完成销售业绩。7 . 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仪器设备进口或采购经验者优先。[b]公司介绍:[/b] 北京正通远恒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经营欧美和日本等国先进科学测试仪器和设备,并将国外先进技术引入国内的科技服务型企业.经过十年的发展,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均设有办事处。 公司用受人尊敬的、专业的方式来经营公司的业务(HONOPROF comes from our philosophy---- doing business in an HONOurable an...[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54376]查看全部[/url]

  • 【原创大赛】浅析食品进出口监管

    【原创大赛】浅析食品进出口监管

    [align=left][font=宋体]文[/font]/[font=宋体]华测检测 [/font][font=宋体][size=10.0pt]食农及健康产品事业部[/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2.0pt]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快速发展,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已然成为我国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color=black]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color][/size][/font][b][font=宋体][size=16px]一、我国进出口食品监管[/size][/font][/b][font=宋体][size=12.0pt]我国要求对进口食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完善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如图1。[/size][/font][img=,690,32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011623407004_7930_3051334_3.jpg!w690x320.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图[/font]1.[font=宋体]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font][/align][font=宋体][size=12.0pt]我国对出口食品的监管包括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我国政府按照“预防为主、源头监管、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了以“一个模式,十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如图[/size][/font][img=,690,45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011623520170_5384_3051334_3.jpg!w690x456.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图[/font]2. [font=宋体]出口[/font][font=宋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font][/align][b][font=宋体][size=16px]二、进口和对华预警的不合格食品汇总[/size][/font][/b][font=宋体][size=12.0pt][color=black]2018[/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color=black]年在海关总署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开发布的在入境货物到达口岸监督检验环节,共检出因不合格未准入境的食品信息通报共计11期,如图3所示,涉及不合格食品27类1245批次,其中饮料、特殊膳食食品、糕点、酒类、糖果和巧克力制品5类占总量的60.6%。[/color][/size][/font][img=,690,421]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011624053951_8285_3051334_3.jpg!w690x421.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图[/font]3.[font=宋体]未准入境食品信息汇总[/font][/align][font=宋体][size=12.0pt][color=black]其中,未准入境食品涉及的不合格原因主要为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质量指标不合格、标签标示不合格、证书资料不全和微生物超标,如图4所示,不合格占比分别为22.9%、21.6%、17.3%、14.1%、8.2%。[/color][/size][/font][img=,690,58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011624139875_6761_3051334_3.jpg!w690x580.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图[/font]4. [font=宋体]未准入境产品不合格原因汇总[/font][/align][font=宋体][size=12.0pt][color=black]2018[/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color=black]年出口产品中,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共通报对华预警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涉及27个食品类别2155批次。数量位居前三位的依次是水产及其制品、食品相关产品、蔬菜及其制品,分别占16.7%、11.2%和11.2%。主要不合格原因包括拒绝接受检查、质量指标不合格、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违规视频、微生物超标等,如图5所示。[/color][/size][/font][img=,690,46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6/202006011624233900_1849_3051334_3.jpg!w690x460.jpg[/img][align=center][font=宋体]图[/font]5. [font=宋体]对华预警产品不合格原因汇总[/font][/align][b][font=宋体][size=16px]三、其他国家食品监管体系[/size][/font][/b][font=宋体][size=12.0pt]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几乎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发达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具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共同特点。在此将欧盟、美国和新加坡各国的食品监管进行简单介绍。[/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欧盟对各成员国的食品的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进行了协调,确保在欧盟成员国间有相同的卫生条件。欧盟委员会还确定了从第三国出口食品至共同体市场的条件,起第三国进口食品的卫生条件应至少等同于欧盟内部市场上产品的卫生条件,目标是为了取得外部的协调一致。为此,欧盟对食品进口实行严格的管理监控并制定了特定法律,主要体现在如下法规中:《一般食品法》,欧盟食品安全与动植物健康监管条例(EC)882/2004,食品卫生条例(EC)852/2004,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条例(EC)853/2004,动物源性产品官方监管组织条例(EC)854/2004,理事会决议 97/78/EC,及其他关于动物健康、动物福利、植物健康和某些食品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最大农药残留等)的法规。欧盟认为,进口食品生产国的食品主管部门有责任对产品进行检查,并且保证产品符合欧共体有关食品生产的健康条例、健康安全标准的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美国对进口食品的监管主要由隶属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署”( FSIS)和隶属卫生部的“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负责检验检疫。如要出口肉、禽、蛋产品到美国,出口国及其公司必须获得FSIS的资格认定,包括国家资格和公司(工厂)资格的认定。而其他食品对美国的出口则要通过FDA的监管;FDA采取“企业注册”、“进口预报”和“到岸检验”三项措施来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性。[/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新加坡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主要包括国家发展部、环境和水资源部、卫生部、贸易和工业部、财政部、新加坡伊斯兰教理事会等。新加坡国家发展部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主要任务是保持高水准的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环境和水资源部下属国家环境局负责食品摊贩、超市等零售食品的安全监管,同时负责对食物中毒、污染事故投诉调查。新加坡卫生部下属卫生科学局是负责监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产品;贸易和工业部负责制定整体贸易政策,其中,新加坡转基因咨询委员会为贸易和工业部下属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新加坡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开发、生产、使用和处理。新加坡的食品法规主要以《食品销售法案》为基础制订相应的附属条例《食品条例》、《食品销售(刑法)条例》、《食品销售(费用)条例》、《食品销售(食品企业)条例》、《食品销售(口香糖禁止)条例》;新加坡通过《环境公共卫生法》和《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卫生)条例》对餐饮行业进行监管。新加坡《食品条例》的PART IV食品标准和特殊标签要求中将食品分为21大类,每大类下有亚类,相关的法规中规定了每类食品的定义、规格要求、添加剂使用及标签要求等。[/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此外,新加坡食品局网站关于食品进出口介绍版块给出了相关分类介绍《食品与食品的一般分类》,结合该部分内容,可以查询新加坡进口食品时的适用条件和相关要求。其中将食品分为7大类,分别为肉、鱼、新鲜水果和蔬菜、新鲜鸡蛋、加工鸡蛋、加工食品和食品器具,其中加工食品又细分为24类。[/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我国要构建“重在预防、有效监控、快速反应”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在加强进口食品监管的同时,[/size][/font][font=宋体][size=12.0pt]分析我国现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之缺陷以及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先进制度、成熟经验入手,加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改良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现行监管方式。[/size][/font]

  • 【转帖】国家质检总局加强对进出口皮革、毛皮及制品中有毒物质的检测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的所有进出口皮革、毛皮及其制品的检验增加禁用偶氮染料、甲醛等两个项目,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进出口。据了解,此次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皮革、毛皮及制品有害化学物质检测的通知》,将产品分为A、B、C三大类,并增加了偶氮染料、甲醛等检测项目。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此提醒相关生产企业,尽快改进生产工艺,控制甲醛的含量,以适应新标准的要求,提高出口检测合格率;同时,从规模大、信誉好的供货商处购买原辅料,降低风险。此外,目前对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已从原来欧盟25 个国家扩大到所有出口国家和地区,企业在与客户订立合同时应考虑检测成本,特别是批量小、订单少的小型毛皮加工企业,出口成本会有所提高。

  • 【资料】《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align=left]《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b][font=黑体]【法规标题】[/font] [font=楷体_GB2312 ][size=3][color=blue]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color][/size][/font][font=黑体 ][size=3][color=black]【颁布单位】[/color][/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 ][size=3][color=blue]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olor][/size][/font][font=黑体 ][size=3][color=black]【发文字号】[/color][/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 ][size=3][color=blue]国环境保护部第10号 [/color][/size][/font][font=黑体 ][size=3][color=black]【颁布时间】[/color][/size][/font] [size=3][color=blue][font=楷体_GB2312]2010-4-2 [/font][/color][/size][color=#8b0000][size=5][font=楷体_GB2312] [size=3]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size] [size=3] 质检总局局长   二○一○年四月二日[/size][/font][/size][/color][/b][font=新宋体 ][color=darkgreen][size=5][b][size=3]☆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size]  [size=3]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size]  [size=3]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size][/b][/size][/color][/font][/align]

  •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求解答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这份标准在网上可以查到两个标准号[b]SN/T 3334-2012[/b]和[b]SN/T 1649-2012[/b],但是只有[b]SN/T 3334-2012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b]这份标准有查到相关公告(替换SN/T 1649-2005、SN/T 1903-2007),所以[b]SN/T 1649-2012[/b]这份标准是怎么回事,网上也有完整文本,有人了解情况吗,求各位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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