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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调理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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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计划《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黄腐酸含量及碳系数的测定方法》由 TC105(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TC105SC7(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腐植酸肥料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主要起草单位 辽宁普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农业大学等 。附件:1.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公布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9月23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3号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3日   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进构建现代土壤污染防治治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并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巡查。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土地的重要因素纳入自然资源统筹管理,严格用地准入,科学合理规划,保障安全利用。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公园与绿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本市支持土壤污染监测、预防、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培育,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编制本行业有关规划时,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土壤环境质量作为编制、审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统筹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并予以公布。  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安全利用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完善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情况等,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园林绿化、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应用。详查范围应当覆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设本市土壤环境质量综合监测网络,统一发布土壤环境信息。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利用本行业监测系统,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土壤环境相关监测。  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本市大数据管理有关规定,共享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  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信息包括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情况、关停退出企业情况、地块污染状况、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情况等内容。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四条 本市推行农业绿色发展,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农药、化肥用量控制计划;开展本行业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按照年度公开种类及使用量等信息。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对有害生物防治和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  本市鼓励通过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实施绿色防控,减少农药使用量。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制定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回收网络的建设管理规范。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组织建立回收网络,并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享受绿控产品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农药经销商,应当纳入回收网络。  第十六条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林地养护等单位,应当建立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产生量台账,并保存不少于两年;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交给回收站点。  第十七条 禁止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鼓励用于园林绿化、荒地复垦、土壤改良等用途。  第十八条 采用温室、大棚等设施种植食用农产品面积大于五十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依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发现可能因土壤原因导致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时,应当对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发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时,应当报告区农业农村部门,必要时采取休耕轮作等措施恢复土壤环境质量。  第十九条 本市实施农田灌溉用水达标管理,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园地和林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循环利用的原则,科学规划种养结构,合理施肥,鼓励有机肥合理达标使用,安全使用农药,使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灌溉水。  第二十一条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应当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检测。利用粪肥还田的,其相关物质残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和规定。利用粪肥制成商品有机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机肥料标准。  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抽测还田、还园的粪肥。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加强巡查、检查,定期监测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周边、集中污染防治设施等公共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督促开发区内工业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包括具体防范措施、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等;  (二)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相关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四条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依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需要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从其规定。  新建涉及汽车整车制造行业、显示器件制造行业、集成电路制造行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并将土壤环境现状调查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本市鼓励在工业企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时,由转让人、出租人或者受让人、承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结论可以作为项目用地布局、土壤环境管理、土壤污染责任认定的参考,也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 土壤存在潜在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长期保存,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生产时间不足五年的,应当至少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生产时间五年以上的,应当每两年监测一次土壤气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当排查原因,提高监测频次,并采取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露和污染扩散。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工业企业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第二十六条 加油站、储油库等具有储存、输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管道和设施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防渗漏措施。  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埋地储罐的基本信息,包括数量、位置、使用年限、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报告;  (二)定期巡查、检修,进行防渗漏监测和地下水监测,发现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尾矿库污染防治和安全运营责任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无运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金矿等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并将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  未利用地被污染的,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清除污染、实施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清除污染、实施修复的,依法给予处理。有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等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清除污染、实施修复。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二十九条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本市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条 本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耕地、园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并动态更新。  第三十一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果园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不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方可纳入开垦计划或者实施复垦。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划定的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在安全利用类地块上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土壤和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相关协同监测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制定,监测方案应当包括监测标准、方法和频次。  第三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关停退出工业企业原址用地开展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  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应当对规划范围内涉及工业生产的地块进行筛查,筛选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  第三十四条 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防止污染扩散等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用地筛查等发现的可能存在较高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宜规划为住宅用地、商业服务用地以及中小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划指标确定前完成:  (一)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业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三)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经营活动,或者曾经列入本市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符合前款的情形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前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收回使用权后才确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应当在供地前完成。  第三十七条 应当完成但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或者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且尚未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确定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用地规划、用地功能和建设内容,编制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向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实施。拟开发为住宅用地的地块应当选用无需实施后期管理的风险管控、修复方案。  存在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重新编制相应的方案并重新备案:  (一)风险评估报告重新评审的;  (二)风险管控、修复模式或者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土壤修复地点或者修复后土壤最终去向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条 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管控、修复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涉及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对前款规定的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土壤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修复活动一般应当在原址进行,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实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污染土壤转运台账,按日记录清挖数量、堆存数量、堆存位置及转运数量等信息;  (二)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生态环境部门;  (三)污染土壤移出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填写污染土壤转运联单。  污染土壤转移出本市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涉及转运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原址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块原址完成污染土壤清除,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  (二)承诺在合理时限内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及效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评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原址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和措施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和效果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开展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后期管理计划,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定期将后期管理实施情况报区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后期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实施主体、环境监测计划、运行与维护措施、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资金保障计划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统一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个人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从业单位应当规范档案管理,如实记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等过程,妥善保存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修复设施运行过程关键参数,污染土壤转运相关资料,自行监测数据,后期管理资料等,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产生量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台账的,由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的,由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的;  (二)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或者污染物含量呈现上升趋势,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或者相关处置情况未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的;  (三)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未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者更新储存含有毒有害物质埋地储罐的基本信息的;  (四)埋地储罐的所有者或者运营者发现物料泄漏或者地下水受到污染,未及时妥善处置的;  (五)金矿等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生态环境部门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土壤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工建设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修复方案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修复实施单位未遵守有关规定转运污染土壤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承诺的时限和措施完成转运污染土壤处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未完成处置污染土壤所需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未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效果评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将效果评估报告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如实记录从业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未规范档案管理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四川土壤污染防治条例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废渣、废气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最大限度避免对土壤的二次污染。同时,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全文如下: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将相关信息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纳入的信息包括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地块污染状况、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农业绿色防控、风险管控和修复、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使用权变更、关停退出企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信息和情况。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发布本省土壤环境信息。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及周边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废渣、废气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最大限度避免对土壤的二次污染。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重庆市及其他相邻区域协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鼓励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土壤保护相关内容。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二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安全需要,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地方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土壤污染严重或者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采取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措施。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情况,以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统一规划设置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完善省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并实行数据共享。第十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针对不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污染风险源情况、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方案并动态调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方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第十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十九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其采取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和要求的措施,使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第二十条  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应当建立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预防预警机制。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产业集聚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将数据及时上传到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废旧物资再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对相关设施和场所的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  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清洁生产,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涉重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国家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鼓励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升技术水平,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减少排放总量。第二十三条  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二十四条  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回收利用,车船保养、清洗、修理、拆解及化学品贮存、运输、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拆除活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所在地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保存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备案,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对未纳入尾矿库管理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以及无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井(矿坑)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煤炭开采、堆放、运输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活动中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二十八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勘探、开采、封井、回注等环节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开展页岩气开发区域土壤及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对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及地表水、地下水。所在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页岩气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勘探开发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符合标准的有机肥和高效肥、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第三十条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规范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林地经营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回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包装物以及废弃农膜,并移交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回收站(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废弃农膜、废弃包装物回收网络建设方案和管理运行规范,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场所,合理布设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回收站(点),建立完善回收网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回收站(点)的运行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其规范回收。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堆存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第三十三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减少养殖废弃物产生量;配套建设粪便、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或者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对若尔盖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高原冻土等重要生态系统,重点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及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监管,防止土壤被污染、破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自然保护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破坏行为。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第三十八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林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第三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四十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第四十一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第四十二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三)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措施;(四)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风险管控措施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三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加强对自然形成的土壤重金属超标区域的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应当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等措施,确保农用地安全利用。第四十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汽车制造以及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电子废弃物拆解、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关停、搬迁的;(二)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场所关闭或者封场的;(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四)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五)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土地使用权已收回但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完成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所需费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四十九条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实施修复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和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土壤污染修复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要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转移、处置。第五十条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第五十二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第五十三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应当综合考虑污染地块历史使用情况、污染行为、污染贡献等因素,农用地由所在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建设用地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等。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治疗土壤“疑难杂症” 土壤检测治理势在必行
    土壤是一个具有高度生命力的系统,它由生物、气候、地形等因素相互作用而成。土壤中的生物具有千万种,据数据显示1平方米的土壤中至少含有百万细菌,数条蚯蚓、蜗虫以及1只脊椎动物。   但近年来,土壤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土壤酸化导致土壤重金属活化、土壤生物多样性骤减、土壤矿物质流失惊人、影响农作物健康等问题愈加严重。   近日,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研究人员揭示了硫改良剂对农业污染土壤中植物重金属吸附的影响。硫作为一种吸附植物重金属有积极效用的非金属元素,可促进土壤修复或减缓污染。该项研究成果发表在国际期刊《环境污染》上。该项研究有效进行土壤农田问题修复,但纵观目前土壤环境来看,土壤污染问题仍较为严峻。   土壤“疑难杂症”繁多 农田污染修复迫在眉睫   土壤是水质污染和大气污染的归宿,这些污染物沉降到土壤之中造成二次污染,土壤作为环境、农产品等污染源头,进入新一轮的污染中。如雨后土壤中的污染物会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而在光照环境中,土壤中蒸发出的挥发性物质也会传播到空气中。麻烦的是,这些土壤并不能被搬运到其他地方,不然新地方依然会被污染,处理十分棘手。   另外,化肥过度使用给土壤生态带来极大危害。化肥农药过度施用容易引起土壤急剧酸化和生态系统功能弱化。而土壤酸化将原本存在于矿物质、吸附在土壤黏粒上的重金属活化,土壤金属性超标,粮食作物含金属量超标。特别是于镉,一种在土壤—植物系统容易迁移的有害重金属。土壤酸化后镉活化效应明显,导致农产品超标。   土壤质量改良措施出台 土壤监测治理走上快车道   土壤污染类型主要包括农业、矿山等场所土壤污染。根据环保部2014年4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全国土壤污染总点位超标率16.1%。同时,专家强调,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空间分布与工业生产状况有一定相关性。   2018年,环保部起草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行动计划,至此土壤监测大有可为。   首先从土壤监测上来说。监测人员可利用激光熔蚀法(LA)、氢化物发生法(HG)、X射线荧光光谱法,对土壤中痕量元素进行测定和分析。在土壤监测和生物恢复方面则可利用PCR技术、变性梯度凝胶电泳(DGGE)技术和生物芯片技术。现场污染事故中常用快速监测,及时的掌握污染物排放源和污染情况,对污染物进行快速的分析,并得出污染物相关数据。ICP-MS法等痕量和超痕量分析技术检测重金属污染物的毒性,提升了我国土壤环境监测精度,控制土壤污染。   其次从土壤农田污染修复上看,了解和掌握土壤性质、土壤污染特征等问题是基础。这就要求研究人员选择重金属吸收能力低的农产品;降低土壤重金属适时水分;降低施用土壤重金属的调理剂;进一步将植物体内的离子拮抗或者络合固定阻碍已经进入作物体内的重金属 迁移到籽实部位的叶面;施用微生物添加剂,降低镉活化。   另外,相关技术干预手段研发。硫改良剂就是其中之一。研究人员梳理了硫改良剂对污染土壤中农作物的吸附重金属效应,并随机分析效应模型。结果显示,农作物被施用硫后,植物对镉、铬、镍的吸附量分别提高了1.6、3.3、12.6倍,对铜吸附量降低了0.3倍。植物的独立器官对重金属的吸附差异显著。各器官重金属吸附量从大到小依次为根、叶、茎、籽粒、谷壳。   值得注意的是,土壤施用硫不会影响粮食品质,但在施硫情况下,作物叶子的重金属积累量可能会超标,从而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因此应针对不同植物器官,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农产品质量监控标准。   目前,土壤监测、治理手段渐渐向着技术化看齐。未来,土壤监测还需向着几个方向努力:基本摸清土壤污染底数,分块检测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污染地块;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强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重金属排放;对于毒质土壤,应当采取固化的方法,不让污染物具有活动性和迁移性,使其和矿物质结构形成固定的物质;收回、回购或供应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场地或是未经治理修复、修复不达标的场地。   土壤的状况影响着粮食的安全与营养。因此,土壤污染治理不是单纯地关注土壤重金属含量是否超标这一因素上,而能从改善整体土壤状况下手。随着国家多个于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出台,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又将往前迈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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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了解更多产品详情→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 传统的土壤养分检测方法通常需要将样品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费时、费力、成本高。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的出现,为农民和农业专业人员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准确的土壤养分检测方法。 传统的土壤养分测试方法需要将土壤样本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通常需要等待数天或更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可以在田间或实验室快速测量土壤中的养分含量,几分钟内即可得出结果。 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可以准确测量土壤中氮、磷、钾等关键养分的含量。通过分析土壤样本,农民和农业专业人员可以了解土壤的肥力状况,并确定是否应施用肥料以及应施用什么类型和用量。 同时,通过改良和调理土壤,还可以提高土壤的保水能力和抗旱能力,减少水资源的浪费。这有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计和社会福利。
  •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出台 10月实施
    p   昨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湖北省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6-T000-1-1-1.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土壤 /strong /span /a 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p p   这是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开展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p p   《条例》共八章65条,由“总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殊土壤环境的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组成,是湖北省立法史上审次最多、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规。 /p p   当日,湖北省“两会”第四场新闻发布会聚焦《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起草专家对其进行解读。 /p p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杜群参与了《条例》起草全过程。谈到《条例》立法亮点,杜群用一个“严”字概括。 /p p    strong 杜群说,首先是严密的土壤质量标准体系,保证了法律制度得以实施。 /strong /p p    strong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strong /p p   杜群说,其次,《条例》明确列出了一些严格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规定。如,《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 /p p   杜群认为,严肃的政府目标责任和追究制 以及对违法行为严厉的、从严的法律责任规定,如《条例》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等,均体现了政府向“污染”亮剑的治污决心。 (记者郑汝可) /p p   立法顾问:建立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法规 /p p   专家观点 /p p   将防治放在首要位置 /p p   “强调后期治理,不如提前做好预防。”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条例》的立法思路,是坚持土壤污染要以防治为主,保护优先。他说,土壤环境污染影响范围大、影响时间长、污染容易治理难,治理成本高、代价大,必须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将污染和损害减至最低程度。 /p p   他介绍,《条例》在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产业政策、环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注重对土壤污染产生的源头控制。 /p p   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 /p p   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付正中介绍,《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 /p p   付正中说, strong 《条例》规定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总揽全局,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便于完善土壤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我省土壤质量现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普查和调查。 /strong /p p   加强特定用途土壤环境保护 /p p   “土壤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和‘钱袋子’。”付正中介绍,《条例》设专门章节,对农产品产地及人居建设用地等特定用途土壤环境加强保护。 /p p   如,《条例》第五章专门对“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作出规定,区分出农产品用地和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 对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等三级,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 规定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认定可能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p p   支持土壤环境公益诉讼和维权 /p p   “公众不参与,环保没希望。”付正中表示: strong 《条例》将建立市场化机制,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等有关专业性较强的活动。 /strong /p p   同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诚信档案等,实现多元共治,让违法排污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 /p p   付正中说,《条例》中明确规定,支持土壤环境公益诉讼和维权行为。对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保障公众提起涉及土壤污染的诉讼和公益诉讼的权利。 /p p   违法排污拒改按日连续处罚 /p p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付正中介绍,《条例》立法过程中,严格执行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标准 严控涉及土壤污染物的排放,对被污染土壤加强环境风险控制 严格责任追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p p   《条例》明确了违反条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p p   “环保部门是落实《条例》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周水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省环保厅将制定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形成《条例)实施的良好支撑。 /p p   周水华说,除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外,我省土壤环境标准将制定出炉,“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他举例,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制度、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等。 /p p   “同时,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周水华介绍,省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5+1+3”调查,即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每1年至少调查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每3年至少调查一次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p p   周水华说,环保部门将组织编制全省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实行分类管控。 /p p   同时,周水华说,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组织制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减少和消除土壤环境污染影响。他举例,目前,将重点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含铅电池、金属制品等5个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p p   “要对土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进行推广。”周水华说,目前,黄石、蕲春以及武汉的部分地区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试点项目正在推进。他认为,土壤污染防护和治理离不开公众参与。环保部门将推动建立和形成全省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保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p p   职能部门 /p p   省环保厅:每5年至少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 /p p   “城乡垃圾处理问题与土壤污染的防治息息相关。”省住建厅副厅长赵俊引用《条例》第九条内容规定表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p p   赵俊说,目前,城市垃圾主要有公共建筑废料和餐饮垃圾。对于餐厨垃圾将实现全收集全处理,避免潲水猪和地沟油等问题出现。对于公共建筑废料,则要加强资源化利用,力求变废为宝。 /p p   “呼吁全社会动员起来,进行垃圾分类。”赵俊说,下一步,将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合理解决城市垃圾问题。 /p p   对于农村垃圾,赵俊说,农药用品残留物,部分农膜等不可降解塑料和废品,都是处理的难题。他介绍,住建部门将采取“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能采用堆肥等办法处理的,就地解决,不行的就集中起来处理。 /p p   省农业厅:当务之急对农产品产地土壤详细调查 /p p   “《条例》的出台很不容易,作为农业主管部门,我们也盼望了一段时间。”省农业厅总农艺师邓干生说,《条例》突出了两个核心观念,即“优先保护”和“永久性保护”。 /p p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 /p p   邓干生说,当务之急,各级农业部门要进行农产品产地土壤的详细调查。根据《条例》规定,对农产品用地进行分类,落实《条例》有关“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 /p p   “划分好三种类型,才能更好地布局农产品市场。”邓干生说,对于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将在环保部门等统筹下,加快治理。 /p p br/ /p p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2/ueattachment/95de09d2-570b-494b-b1d6-b555170c256e.pdf"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pdf /a br/ /p
  • 广州农业局:垃圾菜土壤镉超标220%
    广州农业局公布番禺金山村菜地土壤检测结果 垃圾菜土壤镉超标220%   广州番禺金山村菜地土壤的重金属官方检测结果昨天出来了,两个样本的镉分别超标0 .59毫克/千克和0 .659毫克/千克,合百分比大约为197%和220%,此外还有一个样本的铬微超。专家表示,镉含量过高,需采取修复技术,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表示,每个监管环节的政府部门都需要“打屁股”。   两个样本均超标   广州市农业局昨天发布土壤的检测报告,按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评价,2份土壤样本中,一份样本镉含量超标0 .59毫克/千克 另一份镉含量超标0 .659毫克/千克,铬含量超标1毫克/千克。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评价,镉和铬的重金属含量限值根据PH值的不同而不同。如果pH值小于7.5(广东的土壤基本在这一范围之内),镉的限值是0.30毫克/千克,铬的限值为200毫克/千克。换算成百分比,镉的两个样本分别超标197%和220%。而铬超标为0.5%。   广州市农业局表示,将加强对金山村及其周边区域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环境监测检测 着手根据农田受污染情况,制定金山村受污染农田的治理和栽种指导意见,指导农民科学调整作物结构,采取适宜的栽培方法对重金属超标的农田进行修复和治理。   警方现场维持治安   村民表示,昨天金山村一共去了四拨领导,从村一直到区,村委的领导基本就没有离开过农田。由于此前村民存在继续使用存量垃圾肥的情况,番禺区政府已要求封存和清理,加上蔬菜卖不出去,引起农民的反弹,报复爆料人。   昨天公安部门到一线维护治安,同时还有农业部门的领导以及技术人员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随后村民意识到垃圾肥的危害。由于舍不得这些花钱买来的垃圾肥,村民自行对垃圾肥中的废电池和玻璃瓶等进行分类。但专家认为这些垃圾肥是绝对不能再用的。   广州市农业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指导和培训,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防止未经科学处理、不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的生活垃圾流入和污染农田。   追问   镉超标了怎么办?   华农专家:修复一亩地要一两万元   专长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吴启堂表示,从这个检测结果来看,镉的含量有点高,如果种水稻和苋菜等就会出现超标情况,需要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修复。铬本身难以被植物吸收,加上只有微量超标,因而基本不会对农作物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吴启堂说,目前这个报告还不够详细,需要对土壤进行更全面详细的检测,看还有没有其他物质超标,如果只有镉超标则可以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修复。“按照这个数值来看,一亩地可能需要一两万块钱。”   土壤镉超标 菜还能吃吗?   专家:只要蔬菜检测没超标就可以吃   土壤重金属超标,蔬菜检测没超标,那这块土地上还能种蔬菜吗?种出来的菜还能吃吗?   对此,农业部一相关单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客观地讲,土壤里面的重金属含量是该重金属在土壤内的总量,包括了各种形态,而很多形态是不能被植物所吸收的。植物只会吸收少量的呈离子状态的重金属,土壤内的重金属含量超过标准多少,是一个参考值,提醒污染的程度,代表风险的程度。所以,其所种植的蔬菜只要检测没有超标,就是可以安全食用的。   但也有专家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毕竟重金属还是超出了标准要求,既然超标了就不能再种,可能还有很多风险是现在的科技水平不能检测出来的,不能让人们承受食品安全的风险。   追责   王则楚:每个监管环节都要打屁股   “垃圾是农民自己买回来的,应该由农民自己负主要责任。”“这个事例有点特殊,垃圾是来自广州之外的顺德,所以监管难度会大一点。”对于责任问题,存在不同的声音,但王则楚认为,农民是受害者,每个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都要问责。   王则楚说,这不是农民自己刨来的垃圾,而是一个经营活动。首先,垃圾填埋场有没有按照规矩来处理垃圾?其次,经营者有没有资质处理和出售这些垃圾作为肥料?市场的监管体现在哪里?继而到农民在用垃圾做肥料了,监管部门又在哪里?“农业局你不下田要农业局干什么?”王则楚说,说垃圾来自广州市外,监管难度大更是胡扯。“外地来的更要严格监管啊,一个网友,一个记者下到田里就知道不行了,农业局环保局下田去看看不就懂了吗?”王则楚说,这一事件从源头一直到农田的监管,每个部门都有责任,都需要问责,都需要打屁股。   N个部门没管住一堆垃圾肥   对于垃圾堆肥问题,从国务院一直到广州市都有明文规定。发文部门涉及环保、城建、农业、科技等,甚至还有联合发文的,但城市生活垃圾却还是出现在番禺金山村的农田里。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从一开始就对城市生活垃圾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通过审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还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也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   但从目前查明的情况来看,顺德北滘垃圾填埋场将垃圾提供给了一家没有处理资质仅有工商登记的企业。   此外,从国家部委发布的文件来看,对垃圾堆肥是鼓励的。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2000年就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表示:“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并对堆肥技术做了详细的技术指引,要求“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去年,《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也表示:“加强资源利用。……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多个文件同时要求,垃圾堆肥要谨慎。《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要求:“严格审查、慎重选择垃圾处理场站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并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堆肥工艺“等关键技术应严格审查”。建设部2010年“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然而,兴顺公司还是顺利地将顺德没有经过处理的垃圾直接卖给了广州番禺的农民。根据菜农的说法,这一做法已经存在好几年。   而1989年就颁布的《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实际上是垃圾肥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不但规定了垃圾肥的组分以及重金属含量的要求,同时也规定:“农业、环卫和环保部门,必须对城镇垃圾农用的土壤、作物进行长期定点监测,农业部门建立监测点,环卫部门提供合乎标准化的城镇垃圾,环保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但这最后一道防线一直没有发现垃圾肥的违规使用。
  • 全力攻克资金与技术难题 土壤防治工作迷雾渐开
    近年来,土壤修复行业蓬勃发展,政策从无到有再到日臻完善,行业订单接连不断,可谓风头正盛。然而,随着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和市场不断成熟,资金和技术难题如同两座大山,使得土壤修复行业发展遭遇坎坷。  全力攻克资金与技术难题 土壤防治工作迷雾渐开  空气污染、水污染都能看得见,土地污染却难以发现端倪。近几年来,土壤污染引发的环境健康事件多发,这也为公众敲响了警钟,政策和市场的转向都开始“偏爱”土壤修复,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已经在我国各省市大面积铺开。  2016年5月31日,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构建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提供了指导,成为了土壤修复事业的里程碑。随后,国家陆续颁布相关法规条例,积极组织推动“土十条”各项工作落地生根。  与此同时,各地针对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也一直在进行当中。在地方立法上,2017年,北京、浙江、湖南、安徽等多地发布了本省的土壤防治条例。由此土壤修复产业掀起新一轮治理热潮。数据显示,2016年土壤修复订单金额62.85亿,2017年仍将延续星火燎原之势。  政策推动的土壤修复行业前景很好,但也面临很多现实问题。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大、周期长、收益低、缺长效机制,目前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的模式,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需求。如何破解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瓶颈?是困在环保工作者们面前最大的难题。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王夏晖认为,目前虽然中央财政设立了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但资金规模和使用范围都有限,资金投入不足和来源不稳定,一直是困扰土壤污染防治的一个“短板”。  根据多年的研究和工作经验,湖南省环保厅副厅长潘碧灵建议,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法》及其他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全覆盖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他表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可分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污染场地修复基金两类 同时结合国家“土十条”的政策要求,优先保障土壤污染防控的具体指标,基金管理可委托专业的资金管理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在持续推进。据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付莎处长介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明确,我国将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立足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筹集问题。  行业想要发展,主要还是取决于技术。除了资金短板,技术也是土壤防治工作中的另一大短板。现阶段,我国土壤修复技术仍停留在实验室水平,缺乏经济有效的产业化成熟经验,导致污染场地修复达不到预期效果。  此外,我国相当一部分修复技术与设备都是从国外引进,国内企业通常采用引进-吸收-消化-创新的模式来发展土壤修复技术,但由于国内的土壤类型、条件、污染程度及特性与国外均有较大差异,往往导致引进的国外先进修复技术设备出现“水土不服”。  如何解决我国土壤修复技术短板?永清环保董事长刘正军表示可从三方面入手:第一、国家应在政策层面加大引导与支持土壤修复产学研一体化平台的建设 第二,国家应在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帮助国内有潜力的修复企业扩大规模、强化实力 第三、进一步支持土壤修复产业并购投资,培育土壤修复行业龙头企业。  中国环保在线认为,土壤修复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必须不断投入资金、创新升级技术。在政策和市场的共同作用下,土壤修复行业前景广阔。未来,以大资金、全领域、全技术、全方位布局为特征的企业必将崭露头角。
  • 土壤监测再迎政策红利 农业部印发“土十条”实施意见
    “土十条”发布后,土壤监测行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虽然一说起土壤监测和土壤污染,大家首先关注的是环保部门的态度。但是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管部门,农业部对土壤以及土壤污染的关注也由来已久。近日,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对“土十条”中规定的农业部门任务进行了细化。  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与类别划分,主要包括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部还强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农田灌溉水检测与净化治理,确保水源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  值得注意的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农业部规定看具体时间和推广力度,到 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 以上。  文件全文:农业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农业部  2017年3月6日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统筹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耕地为重点,以实现农产品安全生产为核心目标,以南方酸性土水稻种植区和典型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基地、地质元素高背景区等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为重点区域,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从防、控、治关键环节入手,强化监测评价,突出风险管控,实施分类管理,注重综合施策,坚持重点突破,狠抓督导考核,落实“国家统筹、省级推进、市县落实”的责任分工,逐步建立用地养地结合、产地与产品一体化保护的耕地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 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土壤污染治理有序推进,耕地重金属污染、白色污染等得到有效遏制。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左右,中轻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000万亩,治理和修复面积达到 1000万亩 建立针对重度污染区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制度,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现总体改善,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二、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三)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研究修订《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增加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细化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管理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制修订工作。2017年底前,出台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针对耕地重金属、农膜残留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突出问题,鼓励推动地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健全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级划分、风险管控、损害鉴定、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研究与制修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业投入品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修订,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土壤、大气、灌溉水、秸秆还田等)和农业投入品(农药、农膜、化肥、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等)重金属限量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品种筛选和审定标准。配合有关部门颁布实施农用地膜新修订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相关标准,推动农药包装标准修订,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鼓励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农业特点和地域特征的农用地环境管理相关地方标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农业投入、生产、产出全过程的农用地环境安全管理标准保障体系。  三、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与类别划分  (五)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快完成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在此基础上,以耕地为重点,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风险区加密调查、农产品协同监测,进一步摸清我国耕地土壤污染现状,明确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六)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统一部署,在现有相关耕地监测网络基础上,进一步布设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强化农业环境监测保障能力。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重点在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等主产区和风险区域,制度化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同步监测。鼓励各地农业部门,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增设监测点位和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补充监测。2018年底前,建成耕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与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适时对耕地环境风险变化作出预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并持续跟踪后续风险管控效果。  (七)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监测基础上,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2017年底前,以土壤和农产品污染协同监测状况为依据,会同环保部门出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2020年底前,各地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依据技术指南,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和图表,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区划。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四、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  (八)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积极配合国土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推动各地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九)切实保护耕地质量。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督查,督导地方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配合水利部门加强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防止污染物随灌溉水进入耕地。督促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生产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优先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扎实推进“控、增、保、养”,分类施策,精准保护黑土地。密切跟踪例行监测结果,及时排查农产品质量出现超标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及时实施安全利用类措施。  五、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  (十)筛选安全利用实用技术。总结科研示范和实践探索经验,研究制定相关评价技术规范及标准,科学评价、筛选安全利用类耕地实用技术。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全面加强宏观技术指导。2020年底前,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科学制定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十一)推广应用安全利用措施。以南方酸性土水稻产区(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为重点区域,合理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土壤生产功能,大面积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示范区,采用示范带动、整县推进的方式,分批实施。2020年底前,推广应用安全利用技术措施面积达4000万亩。  (十二)实施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推动地方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措施,对农产品质量暂未达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实施未达标农产品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六、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十三)有序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区域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状况,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规定。及时总结湖南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在南方酸性土水稻产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等地区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试点。2020年底前,依据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  (十四)推进落实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措施。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结构调整产业链的扶持,激发农民实施结构调整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继续开展湖南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总结完善技术路线、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试点成果可复制、可推广。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出台轮作休耕方案,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  (十五)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保证退得出、稳得住,切实保障农民收益不降低。严格控制大中城市郊区严格管控类耕地转用,确实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  七、实施耕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  (十六)开展典型耕地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在典型耕地污染区开展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分类分批实施受污染水田、菜地、旱地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成本低、效果好、易推广的适用技术,编制和发布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推荐技术目录。  (十七)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以典型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基地、地质元素高背景区等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为重点区域,针对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因地制宜选择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秸秆回收利用等技术,综合施策,逐步实现农作物安全生产。2020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1000万亩。  (十八)开展治理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价。在耕地污染典型地区建立治理技术验证示范与监测评价基地,研究制定评价方法和标准,开展治理修复技术及产品的筛选、验证与评估,研究建立耕地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价制度。  八、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十九)严控农田灌溉水源污染。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农田灌溉水检测与净化治理,确保水源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且农产品质量严重超标的,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开展休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  (二十)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和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指导地方加大示范推广力度。推行精准施药、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试点示范和补贴力度,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大中型高效药械,扶持一批专业化病虫防治服务组织 加强科学施肥用药的技术指导和工作督查,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 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 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 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起,在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 到 2020年,推广到全国30% 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  (二十一)强化废旧农膜和秸秆综合利用。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地膜生产加工标准体系,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推行地膜“以旧换新”机制,推广加厚地膜应用,开展可降解地膜示范应用 开展区域性回收利用示范,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大力开展秸秆还田与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在京津冀等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建设。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以上。  (二十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组织实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政策试点,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政府支持农业生产者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支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编制《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工程规划》,探索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推进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 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以上。  九、加大耕地污染防治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三)健全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实施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减少耕地污染。进一步整合测土配方施肥、低毒生物农药补贴、病虫害统防统治补助、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等项目资金适度向耕地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倾斜。  (二十四)建立农用地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为切入点,在重点区域探索建立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生态补偿制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采取实物补偿或现金补贴等方式,对开展种植结构调整、禁止生产区划分或自主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农民收入不减少、农产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土壤质量不恶化、农产品产量基本稳定。开展休耕补贴试点,引导农民将重度污染耕地自愿退出农业生产。  (二十五)创新耕地污染防治支持政策。进一步创新金融、保险、税收等支持政策,对开展耕地污染治理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市场主体优先实施信用担保、贴息贷款或税收减免,完善耕地污染防治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六)健全耕地污染防治市场机制。完善耕地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建立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因地制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事后补贴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主动投资参与耕地污染治理修复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耕地污染治理修复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通过第三方治理或 PPP模式,实施整县(区)或区域一体化耕地污染治理修复。  (二十七)加大科技研发支持力度。启动“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充分发挥全国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作用,促进科研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加强农用地污染监测、污染源解析、污染物迁移转化、土壤与作物污染相关性等基础研究,加大农业投入品减施、水分管理、土壤调理、品种替代、生物修复、污染超标农产品安全利用等实用技术研发,尽快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农情的农用地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与体系。加强农业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和农业科研人才积极性。  十、强化农用地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二十八)建立责任机制。按照“国家统筹、省级推进、市县落实”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的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机制。农业部成立相关司局和单位参加的农用地污染防治推进工作组,制定总体意见及配套文件,强化顶层设计,做好科学谋划部署,配合环境保护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落实治理任务 省级农业部门安排部署本省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做好协调推进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县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等部门沟通协作,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结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科学确定技术路径,确保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全面、有效落实。  (二十九)加强技术指导。农业部组建涵盖环保、土肥、种植、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技术指南、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确定重点实施区域,指导相关省(区、市)编制耕地污染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配合农用地污染防治推进工作组做好耕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服务,对耕地土壤治理修复技术和产品开展评价。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环境监测和指导服务能力。  (三十)实施绩效考核。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将农用地污染防治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安排,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农业部加强对地方工作的督查,定期召开农用地污染防治协调推进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开展农用地污染防治评估与考核,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客观评价地方工作成  效,纳入农业部延伸绩效考核,并作为相关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工作严重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推进信息公开。配合环保部门建立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全力保障社会公众对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全面推进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宣传培训。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开展农用地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农民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对农用地污染防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农用地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力水平。
  • 环保部正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的。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傅企平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农村环境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村土地污染问题,因为环境污染要素的主要影响最终都将归于土地。对于农村的土地污染,其影响的就是生产力的根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一旦农村土地受到大面积污染,不仅对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害,而且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是一大隐患。因此,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同时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发布实施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农业部认为,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扶持和完善配套规定来解决,一些制度也可在完善有关配套规定时考虑吸收。   全国人大环资委同意上述部门的意见,将通过加大对法律的监督检查,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 土壤重金属污染图别又成“机密”
    近期,湖南大米被检出镉超标,引发社会对于土壤污染的关注。应该说,通过调查取样,全面、系统、准确掌握我国土壤污染的真实“家底”,对于有效防治土壤污染至关重要。在期待土壤重金属污染图早日绘制成功的同时,公众更希望其能向社会公布,别又成了有关部门内部掌握的“国家机密”。   早在2006年,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就联合启动了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这场耗资10亿元的普查,相关数据至今外界不得而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提出公开申请,环保部却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广东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的人士更是坦言,参与普查时,即与相关部门签订了保密协议,不方便公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对于公众来说,有权知道自己的房屋是否建在“毒地”上,自家水稻田是否已经被污染。花纳税人的钱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居住环境安全问题,到头来公众却被蒙在鼓里,这是哪门子道理?   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秘而不宣,大致基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认为掌握的数据不是非常完整和准确,二是担心一旦公开很有可能会引起大量人群的恐慌。   事实上,这些顾虑都是多余。一方面,对于土壤污染的认识,本身就是一个渐进式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全面掌握,只要分阶段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适时说明相关背景,公众也能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担心恐慌更是低估了公众的心理承受度。治理土壤污染,不是政府部门的独角戏。向社会公开,更有利于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治污,还能以公众监督之力,倒逼政府污染防治。   相比大气、水、垃圾等的污染,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公众仅凭其感观很难对土壤污染作出基本判断。土壤污染又很难治理,治理短期内很难减少,所以只能回避,或者更换其他对重金属不敏感的农作物。对土壤污染三缄其口,不仅公众会陷入后知后觉的集体无意识,对土壤污染熟视无睹,缺乏危机感和使命感 而且地方政府也难以做到针对性处理,不能更换农作物或避让污染区域,将进一步延误防治战机,加剧土壤污染,增加治理成本。因此,希望我国有关部门能够读懂民意期待,早日将土壤重金属污染图向社会公布,告知公众治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掀起一场治理土壤污染的人民战争。
  • 如何应对重金属超标问题?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
    英国路透社前不久有关“中国产香烟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报道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路透社援引某研究团队成员的话说,中国香烟重金属含量高是由于种植烟草的土壤遭到污染。   烟草重金属超标问题暴露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值得积极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除了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紧迫性   据中科院生态所的调查,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20% 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   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影响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将影响农产品出口贸易、环境外交以及国家的生态安全。   迄今为止,中国对于土壤污染还没有专门立法,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亦不健全。尽快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缺陷   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还没有专门立法。虽然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土壤保护、农田保护有一些零星规定,但大多都是分散而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法律制度。   (一)立法形式上的缺陷   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以附属或者附带方式存在于不同法律之中,不仅形式分散,而且内容极不完整,不能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迫切需要。   在法律层面,目前只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到土壤污染问题。在行政法规中,只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涉及到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问题,但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中,也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   (二)立法内容上的缺陷   (1)重复立法。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农业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基本相同,都是以一些宣言性的规定表明土壤污染需要防治,但是关于该如何具体防治土壤污染,却并没有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2)概括立法。现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以政策性宣示为主,相关条款只是概括性地规定要“防止土壤污染”、“保护土壤”,但是具体由谁来监管、采取怎样的措施、不执行会有何种后果等都不明确。   (3)基本制度尚未建立。对于矿山土壤污染治理、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地土壤污染修复、土壤污染区域使用功能调整、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土壤污染受害人的法律救济等基本法律制度,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思路   国务院2005年明确要求,“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全面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势在必行。具体来说,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确立“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   相对于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土壤污染治理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周期更长。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预防污染,控制和消除污染源,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根本措施,也是最经济可行的措施。   (二)确立“效益主导”的污染整治模式   对土壤污染的防治结合是解决中国人多地少问题的必要手段。对于一些通过前期调查或者区域科学研究,已经明确其典型污染物和污染现状的土壤污染地,应该开展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积累经验。   在当前中国,应采取务实的态度,在立法中确立“效益主导”的土壤污染整治模式,即将土壤污染整治和土地再开发再利用结合起来,根据土地未来的功能区划和用途确定整治和修复的目标,有效降低土壤污染整治的费用,为污染土壤的再开发、再利用注入动力。   (三)确立“补充外围法”为立法重点   土壤污染的路径、主要污染因子、表现方式以及治理方案都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可能仅仅或者主要是依靠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来完成,必须与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依靠相关外围法的协同合作,共同防治土壤污染。   (四)确立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制度   应在立法中确立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制度,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土壤污染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与土壤污染的例行监测、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以及农业土壤环境与污染状况监测。   (五)确立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度   在立法中,应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农业、交通等部门,在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国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开发、利用土壤资源,应当遵守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六)确立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   立法中还应确立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以及污染土壤档案,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影响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估。认为不适宜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提出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区域,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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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双碳”发展目标、“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推动下,结合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以及融资环境的持续改善,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行业将在“十四五”时期迎来关键的发展机遇期。与此同时,随着相关政策完善、技术升级以及行业标准细化,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相关工艺技术要求也将越发严格,行业壁垒也将明显提升,在此背景下,第二届中国国际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峰会(SRS2022)将于4月7-8日在山东济南举行,为业界同仁搭建一个了解最新政策标准、交流新技术新产品、分享实战项目管理经验、拓展新业务的平台。【会议基本信息】时间:2022年4月7-8日地点:山东 济南主办单位:上海功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ACI环保)战略合作媒体:环保在线,北极星环保网,北极星招聘会议规模:600+参会嘉宾 55+演讲单位 35+展商【往届回顾】2021首届中国国际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峰会(SRS2021)于4月12-13日在济南召开,大会以“强化管控,创新驱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规范土壤修复管理”为主题,汇集了来自土壤修复、石化污染土壤、油泥处置领域的政府单位、运营企业、工程公司、研究机构、设备及技术供应商等环保专业人士400余人出席,来自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赛坦环境、中冶南方都市环保、永清环保、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恒誉环保、中科鼎实、浙江卓锦环保、中节能大地环境、格林曼、煜环环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科学院、鑫源寰宇、博世科环保、北京科技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首钢环境、航天凯天环保、宝航环境、苏州精英环保、有研资源、山东理工大学、北京农学院,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分公司、航天凯天环保、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爱而思科技、宜可欧环保、中国昆仑工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杰瑞环保、中建八局环境科技、西安石油大学、南京尚土环境等单位的40余位专家做主题分享。【SRS2022会议概况】一、会议目的市场剖析:分析中国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技术交流:了解行业最新最实用技术及设备拓展合作:探讨合作模式、开发新的市场机遇经验共享:工程项目运营管理经验交流、案例分析设备展示:最新设备、产品、技术方案展示二、会议日程话题概览主会场: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全体主题大会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及修复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全国工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状况分析石油污染场地及油泥市场普查状况及治理进展污染场地现场调查采样及与评估技术场地环境调查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电化学原位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技术及应用中低浓度典型有机污染场地生物修复技术重金属-有机物复合污染场地的综合治理技术油田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工艺选择及项目案例分析石油烃污染场地微生物修复技术及案例分析热解技术在高浓度有机污染场地及油泥治理中的应用油田存量老化油泥综合处置技术油泥热解尾渣的资源化利用土壤环境大数据分析和信息智能管理系统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监测及评估专题一:城市污染场地修复重金属污染场地精细化采样、监测及风险评估复合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精准化调查及生态风险评估污染土壤异位淋洗技术工艺分析及工程设计土壤重金属修复材料应用效果与评价原位电流加热热脱附技术及项目案例分析焦化厂多环芳烃污染土壤复合修复技术异位热脱附修复有机污染土壤工程工艺设计及运行管理气相抽提、空气注入、多项抽提技术工艺及案例分享化学氧化技术在化工厂污染场地修复的应用存量垃圾治理及场地修复工业固危废倾倒/堆放场地污染管控及治理修复土壤修复智能装备的研发及应用复杂化工污染场地改居住用地综合修复技术及案例在产企业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监测与管控专题二:矿区及农用地土壤修复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进展及十四五展望典型重金属污染农田污染源特征分析及修复技术对比重金属污染耕地的阻控技术与应用镉砷污染农用地植物萃取修复及案例分析新型功能性肥料及土壤调理剂在农田土壤修复中的应用重金属污染农田集成修复技术及实践典型矿区污染特征及周边污染土壤调查与评估废弃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工程设计国内外矿山修复主要技术及优秀案例分析离子型稀土矿山污染状况及综合治理技术重金属污染矿区金属原位固化及生态修复技术有色金属选冶固废堆场污染防控与治理技术微生物联合植物修复技术在矿山治理的应用专题三:石油污染土壤修复石油污染土壤现状及不同场地污染性质分析石油烃污染的风险管控与修复要求石油污染场地的常见修复工艺及应用石油污染场地微生物与植物联合修复工艺及案例化学氧化修复工艺优化及二次污染的控制原位电动修复技术及应用石油烃污染土壤异位热脱附处理工艺设计及优化通过优化物料预处理系统提高异位热脱附处置效率气相抽提在石油类污染场地中的应用实例石油烃一重金属的复合污染修复技术加油站场地污染及修复技术选择重大环境事故场地污染快速处理技术与应用专题四:油泥治理我国含油污泥处置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含油污泥处理标准及污染组分检测方法含油污泥预处理及脱水技术工艺的研究进展含油污泥连续热解处理工艺技术及应用油基钻屑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原油储罐罐底油泥的处理工艺技术超临界水热氧化技术在油泥处置的应用热化学洗涤—生物降解联合处理含油污泥含油污泥阴燃处理技术炼化企业油泥干化焚烧处理技术油泥包装袋等石油石化危废无害化处置国内大型油田油泥治理工艺及案例分析欧美含油污泥处置先进装备及工艺介绍三、参会对象(一) 生态环境部、地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监管部门、地方环科院等相关负责同志及与业务骨干(二) 土壤修复行业国内外优秀代表企业、各行业龙头企业负责人(三) 石化企业、油田、油服公司及油田污染治理优秀代表企业(四) 优秀行业工程、技术解决方案及设备供应商企业代表(五) 相关国内外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研究机构等单位代表四、摘要提交及墙报展示本次活动欢迎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领域的院所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提交最新的研究成果,大会将编制摘要集供现场交流用(非正式出版物)。欢迎优秀研究成果申请以墙报形式展示。五、技术宣讲及产品展示 大会设有技术演讲席位及展台若干,组委会热忱欢迎有关企业及研究机构在会议期间开展技术相关的成果(新产品、创新工艺技术,仪器设备等)的宣讲及产品展示宣传活动,具体方案请直接联系我们。六、联系我们联系人:李经理电话:15800898368/ 021-65877600*808邮箱:joan.lee@aci-environ.com官网:www.aci-environ.com/SRS2022
  • 从《土十条》看土壤检测,原来如此!
    《土十条》是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称,本文着重谈一下《土十条》涉及的检测问题。“土十条”将带来哪些变化?土十条定下了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的目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十条”将推动土壤检测业高速增长此次土十条提出,计划2017年底前建成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2017年前建立国控网络、2020年下沉至市区全覆盖,将有效提升土环境质量壤监测需求。根据环保部负责人答记者问,截至2015年12月,全国已设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31367个,2016年拟继续增加7000个风险点,占已建成网点的22.32%。我们认为,未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数量有望迎来高速增长。由于土壤流动性较差且污染物成分复杂,我们认为,土壤监测网点较大概率将依赖基于实验室的取样检测为主,而非连续在线监测设备,环境检测企业有望受益。土十条”将形成8-10万亿环保市场环保部解读称,随着“土十条”的发布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链将逐步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形成一批专业化的土壤修复企业。在优化经济发展方面,实施“土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2.7万亿元,可新增就业人口200万人以上。到2020年,预计可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4500亿元。环保部总工程师刘华表示,预计未来几年将形成8-10万亿元的环境保护的市场规模。以水十条为例,从正式发布实施后5个月时间,环保部测算,投资直接用于购买环保产品和服务的金额将达到13926亿元,间接带动环保产业产值增加4856亿元。相比于大气和水,土壤污染治理的难度更大,更为复杂,检测的投入也将更大。土十条”带来的土壤检测机会环境检测服务需求贯穿土壤污染防治始终,初期基础性工作中,对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污染地块分布调查将涉及到环境检测工作,在此后风险评估筛查,对修复效果评估中,也均涉及环境检测业务。此次土十条强调,为保证修复目标落实,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另外也提出,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我们认为,环境检测,尤其是委托第三方的环境检测未来将受益。土十条”土壤检测标准“土十条”明确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我国现行土壤质量标准和检测标准(详见:http://www.anytesting.com/news/81378.html复制到浏览器中打开)当然无法满足要求,“土十条”明确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十条”重点检测项目1、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2、重点监测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3、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 化、电镀、制革等行业4、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 环保部拒绝公开全国土壤污染信息 称是国家秘密
    2月24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他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令他失望的是,对于他所提出的请求环保部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的申请,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对于环保部的“国家秘密”说,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24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认为环保部的说法值得商榷。马军认为,土壤污染事关公众健康,环保部不能简单以“国家秘密”为由来剥夺公众的知情权。他建议环保部应该先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   事实上,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早在2006年就曾做过全国土壤污染调查,但是,污染数据至今没有公开。   回信未涉及土壤污染数据   据董正伟介绍,今年1月30日,他通过在线提交和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环保部提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一份是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 另一份是,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的成因和防治措施方法信息。   “今天上午收到了环保部的公开答复函件。实事求是讲,环保部这次信息公开答复做的比较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作出答复,答复内容总计22页。”董正伟说,环保部的答复是近几年其申请20多个部委政府信息公开“一次性政府信息公开纸张内容较多的之一”。   董正伟表示,让他感到唯一遗憾的是土壤污染调查数据信息没有公开。   环保部在发给董正伟的“环境保护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称,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环保部不予公开。   对环保部的“国家秘密”说,董正伟认为是环保部不敢公开,“此前,环保部多次对媒体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数据报告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由此看来,土壤污染状况数据十分严重,环保部不敢向社会公开。”董正伟说,土壤污染状况数据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居住环境安全问题,事关公共利益,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借口不公开,显然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旨精神。   董正伟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土壤环境污染数据不公开不利于公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利于土壤环境保护治理 不公开还会严重影响公民知情权与监督权,   专家:土壤污染数据确具敏感性   就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土壤污染数据,马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土壤污染数据确实存在敏感问题,但他不赞同环保部的做法。   马军认为,“土壤污染了不仅会对公众健康造成直接损害,它还可以通过食品、农作物种植以及地下水渗透对人体健康造成间接损害,土壤污染问题事关公众健康,公众应该有知情权。”马军说,土壤污染相比大气、水、垃圾等的污染,更具隐蔽性,公众仅凭其感观很难对土壤污染作出基本判断。   他认为,从这个角度讲,环保部应该更加重视土壤污染信息的公开。但是,马军也表示,土壤污染数据确实具有敏感性,他不否认,污染数据一旦全面公开可能会引起一些社会问题的出现。   “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公开过土壤污染的信息,比如,房子建在污染的土地上,一些被污染的土地可能仍在种植农作物等等。这样的信息一旦公开很有可能会引起大范围或大数量人群的恐慌。”马军说,环保部不公开土壤污染信息可能也有其掌握的数据不是非常完整和准确的原因。   “但是,这些都不能成为环保部不公开土壤污染信息的理由。”马军认为,对于土壤污染状况公众有知情权,土壤污染治理也需要公众参与。   他建议,环保部对土壤污染信息不要完全不予公开,环保部应该就敏感数据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数据作出充分解释,并告知公众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经过3年或5年的治理,环保部可以再去公开这些信息。”马军认为,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土壤污染数据的敏感性和公众的不满。   马军建议,对于土壤污染信息,环保部完全可以借鉴公开PM2.5信息的做法,而不应该简单的回避。   曾投入10亿元调查土壤污染   “为全面、系统、准确掌握我国土壤污染的真实‘家底’,有效防治土壤污染,确保百姓身体健康,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18日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这是新华社记者2006年7月18日发布的消息。   2月24日,环保部在发给董正伟的告知书中也提到了此次调查。   事实上,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要求,此次土壤污染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需要将全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调查分析数据及有关资料全部归档,建立重点地区污染土壤数据库和国家档案。同时,各省也要建立重点污染土壤省级档案。   但是,至今这次土壤污染调查的数据没有公开 国家及省级档案是否建立调查部门也没有披露。   今年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对于土壤污染的具体信息也没有透露。对于公众来说,土壤污染状况仍是一个谜。
  • 山东近10年调查:土壤污染防治成环保短板 将加快立法工作
    p   截至目前,通过开展调查,山东已初步摸清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今年山东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共支持3市3处工业污染地块治理修复。 /p p   从22日召开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悉,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视察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 /p p   报告提出,土壤污染涉及范围广,隐蔽性强,危害性大。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长期以来,人们对土壤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土壤污染危害的风险评估少,土壤污染防治已成为全省环境保护的短板。 /p p   据悉,从2006年至2010年,山东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共布设点位3191个,其中,在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土地、自然保护区共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点位2263个,调查获取土壤环境质量数据15.5万个。2015年,省环保厅又组织各市开展了土壤污染场地污染状况调查。全省共选择重污染企业周边、工业企业遗留或遗弃场地、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周边3类452处场地,布设监测点位4287个。 /p p   2014年-2015年,省财政安排资金支持5市8处污染地块开展了试点工作,着重从污染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估、治理修复方案编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p p   山东逐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11-2015年连续5年开展了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试点,监测对象分别是企业周边、基本农田区(粮棉油)、蔬菜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全省共布设监测点位1113个。2015年和2016年山东省以耕地为重点开展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全省已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1795个,初步构建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基本实现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省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p p    strong 报告同时指出,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strong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散在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等不同法律法规中,都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没有详细具体的土壤污染防治规范内容,缺乏对土壤污染的界定、监测、防治、修复、责任认定及惩罚措施等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缺失导致土壤污染防治体制机制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体制不顺畅,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p p   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缺乏。土壤污染治理难度较大,泰安市明升达有限公司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费用高达1.23亿元,济南市裕兴化工厂老厂区治理修复费用高达6.5亿元。目前,地方政府、企业都面临资金短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推进难度较大。 /p p   此外,目前,各级环保部门的土壤环境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基层环保队伍缺口大,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县级环保部门基本不具备土壤监测能力,缺乏土壤监测必备仪器和人员,给土壤环保和监管带来很大困难。 /p p   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全省年折纯化肥施用量约占全国化肥施用量的8%,氮肥利用率为30%左右,仅为发达国家水平的1/2。全省化学农药年使用总量一般在16万吨左右,农药利用率不到30%,比发达国家低20个百分点以上,其中,大部分农药残留消解在土壤、水等环境介质中。 /p p   报告指出,资金保障是进行土壤污染调查修复的生命线和基石,应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修复等。 strong 要研究建立资金筹措机制,扩宽资金筹措渠道,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资金保障。同时加快立法,加快启动《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 /strong /p
  • 我国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总体滞后 市县级监测仪器匮乏
    原标题:水气土唯有“土十条”没有专门法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日前已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至此,水、气、土三大环境领域,从国务院层面均出台了行动计划。然而,与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不同的是,至今,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仍是空白。  就“土十条”的发布实施,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表示,针对大气、水和土壤三大环境介质,我国已经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但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土壤环境保护中心)主任王夏晖研究员告诉记者,世界上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土壤环境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仍在起草过程中。  林玉锁认为,加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缓。  “土壤污染的危害较大,主要是对农产品安全、人居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在王夏晖看来,农作物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响农产品质量,造成减产,长期食用超标农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同时,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过呼吸、皮肤接触等方式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就直接开发,会给有关人群造成长期的危害。  土壤污染的危害不容置疑,令人更加担忧的是,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不足。据王夏晖介绍,目前,我国在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等常规环境监测领域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测体系,具有较强的监测能力,但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亟待加强,尚不能及时掌控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同时,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专业监测人员匮乏,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总体滞后,对酞酸酯、激素类等新型土壤污染物的监测更为缺乏,常常使区域环境综合分析遇到瓶颈制约。此外,土壤环境监督执法、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建设也较为滞后,大气、水、土壤全要素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王夏晖说,大多数地方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尚未将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作为规划用途的重要考量因素 建设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用地预审环节,尚未充分考虑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  王夏晖认为,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职责落实不到位。很多重污染企业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地土壤环境,没有切实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主任谷庆宝告诉记者,从世界范围来看,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各个国家土壤环境保护的立法背景和法律设计有所不同,从立法体例上看,既有专项立法模式,也有分散立法模式。  谷庆宝说,从各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模式来看,专项立法已经成为世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潮流。“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或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但多在其环境保护法中设专章规定土壤环境保护或土壤污染防治的问题。”  对于土壤污染立法,“土十条”也提出明确要求。比如,2016年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2017年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 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据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推进土壤立法工作,近两年来,环保部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深入开展调研,修改草案10余稿。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安排,拟在今年年内进行两次内部初审,2017年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提请和审议的任务。
  • 湖南率先出台土壤污染修复新标 填补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标准空白
    p   国务院日前下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为全国各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指明了方向。 /p p   而在此前,湖南省率先出台了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标准。湖南省地方性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25-2016)(以下简称《标准》)是由省环保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这一标准的发布将填补湖南省在执行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时的标准空白。 a title=" 湖南发布土壤修复标准 与土壤新标对接"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60513/191026.shtml" 【标准详情】 /a /p p    strong 新标准有何内容? /strong /p p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土壤背景值比较高,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因此,湖南省结合地方自然、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实际情况,推出《标准》。”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所长、教授级高工陈灿表示。 /p p   “《标准》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指标、限值和监测方法。其中,《标准》还明确提出了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居住、商业、工业)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的pH值标准、总量标准值、浸出浓度标准值。” /p p   《标准》指出,在修复目标场地边界半径2000m范围内存在饮用水源地、集中地下水开采区、涉水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点,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浸出浓度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Ⅲ类标准,除此之外执行Ⅳ类标准。 /p p   《标准》还明确指出了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钒、总锰、总铜、总锌、总锑等重金属因子的总量标准。 /p p   “这个《标准》突出了湖南省地域特性,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湖南省目前突出的环境问题。”陈灿说。 /p p   陈灿介绍,《标准》在着重调查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特征、土壤重金属背景及目前重金属污染场地治理现状的基础上,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国内土壤修复知名企业、地方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意见,经过召开多次专家咨询会,最终形成了《标准》。 /p p    strong 新标准“新”在哪? /strong /p p   结合近日发布的“土十条”,记者发现,“土十条”中,有4处明确提及湖南。从全面落实严格管控中提及“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各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到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中提出“要求在2016年底前,在湖南常德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p p   从“土十条”中可以看出,湖南连续几次被列入全国土壤修复试点的省份之一,足以看出国家对湖南的重视。而作为土壤修复重点省份的湖南,也将以新的土壤修复标准保障试点的有效运行。 /p p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院长文涛表示,新标准是湖南省针对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提出的地方标准,虽在“土十条”之前推出,但与“土十条”诸多理念和思想相符,比如:“土十条”提出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新标准基于保护人群健康和地下水,提出的土壤重金属治理分层控制的理念,也刚好契合“土十条”提出的“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的要求。 /p p   那么,新标准究竟新在哪儿呢?“一是提出了明确的修复标准限值,二是在国内首次提出了土壤重金属治理分层控制目标参考限值的理念,三是目标具有针对性。”陈灿说,新标准突出了湖南重金属污染的地域特性,明确提出地区内典型重金属污染物的修复标准。 /p p   strong  新标准有何意义? /strong /p p   湖南省 “涉重”企业较多,随着“四化两型”建设的深入推进,一批污染重的涉重企业被关停、淘汰,临近城市区域的工业企业搬迁、转产,场地出让再开发利用的进程加速,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需求日趋紧迫。 /p p   目前,国内污染场地管理条例和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来计算土壤的风险值和修复值,由于风险评估过程的复杂性和结果的非唯一性,导致《技术导则》在一些地方难以操作。污染场地修复工作难以有序规范推进,也难以确保土壤修复工程效果。湖南省作为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污染场地修复管理试点省份之一,制定出台《标准》,用于指导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为推进湖南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p p   2013年,湖南省就开始着手新标准立项研究,经过3年的广泛深入调查和研究,专家多次论证,才在今年3月公布,5月底施行。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同类标准,因此,湖南标准的制定对全国在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p p   “新标准提出的分层控制目标参考限值在修复目标考核和工程验收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强化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文涛表示。 /p p   他还表示,新标准的出台,对于“土十条”中提出的“推动治理和修复产业发展”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p
  • 中国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 修复技术仍在追寻中
    全国城市重金属污染地块估计有七八百块,绝大部分尚未动工修复 蜈蚣草 广东土壤研究所陈能场博士等用水稻作修复实验,图为研究人员正在对不同作物比较称重。资料图片 目前国内科学家还没有找到一种经济、有效、适合大规模农田治理的科学修复模式,大多土壤重金属治理模式还处于实验室摸索阶段。——华南农业大学博导陈日远 中国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污染状况如何,至今尚未有清晰的全国地图。 受重金属污染的各种土地,还能重新修复使用吗?目前,尽管国内乃至全球的修复技术五花八门,但真正经济、有效、能成规模运用的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仍在追寻之中。 幸运的是,一种专门针对砷污染的生物修复技术,眼下已在国内进入规模实验阶段。 重点防控西南 从污染面积上看,镉为首,从健康风险上看,砷最毒 大地也会生病。 2009年,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浏阳镉中毒、山东临沂砷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强烈刺痛人们的神经。 全国究竟有多少土地已被重金属污染,或身临污染的悬崖? 事实上,在全国各地重金属污染事件集中爆发之前的2005年,由国家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家部委牵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次超大规模的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土壤健康调查的第一次。 “参与调查的科研人员,都经过专门培训,通常按照平均8公里×8公里的调查范围取样,成网格状在全国调查各种土地现状”,一位参与这次全国土壤重金属调查的科研人员称,包括青海、新疆等地在内,除各地明显的山地、荒地、人类干扰活动少的地区外,所有调查都是标准取样。 然而,截至目前,这项历时5年多的全国土壤重金属调查结果还未正式公开。相关人士透露,不算地方配套资金,整个项目目前耗资已远超过10亿元。 “从调查方法上看,还不够科学,或者科学的严谨性不够,比如人口稀少处、污染密集区,都以同样标准密度来取样调查,其出来的结果是不足信的”;“再说在64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取哪一个调查样点为数据采集对象,随意性很大”,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举例,以300平方公里的北京市中心城区面积而言,全国调查就只取5个样点,这些点是取在学院旁边,还是工厂旁边,所取得的调查数据差别很大。 陈推测,可能正是因为调查方法上存在争议或不足,以及土壤重金属污染后果严重,一旦形成即具有不可逆性,很难恢复,“比水污染、空气污染更难治理”,所以导致国家相关部委对最后形成的调查结论慎之又慎。 “如果真要准确摸清楚全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还需要进行加密调查”,“毕竟土壤调查涉及许多专业问题,不是那么简单,比如空间尺度效应,小范围(调查)没问题,大范围(调查)就出问题,还有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准确测定,都相当不容易”,陈称。 1999年,为掌握北京市土地重金属污染现状,中科院与北京市自然基金合作,对北京市进行高密度取样调查。“平均每100亩地就分布一个样点,整个北京市共取了1000多个调查样点,要是放在全国土壤调查里边,按调查标准,就只有200多个样点”,陈同斌介绍,他的一个40多人的科研团队,几年后,拿出一份《北京市土壤和蔬菜(农产品)重金属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 虽然这份调查结果至今也未公开披露,但陈表示:“调查结果证明土壤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从事土壤修复研究多年的他分析,不规范的采矿业及其下游冶炼产业,是造成土地重金属污染的元凶,同时西南山地多雨,极易扩散,健康风险度高,全国重点防治地区应在我国矿业发展密集的西南地区,同时长三角等地也污染严重。“从污染面积上看,国内专家认为镉污染最严重,但如果从健康风险评估角度,我认为是类金属砷污染,因为砷的致命剂量非常小”。 华南地区一位也参与了全国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的专家,证实“全国状况不容乐观”,“重金属土壤污染面积肯定不小于国土面积的5%”。 城市“毒地” 全国城市重金属污染地块估计有七八百块,绝大部分尚未动工修复 人们通常将密度大于4.5克/立方厘米、原子量大于55的金属,称为重金属,而从环境污染方面所讲的重金属,又通常是指汞(H g)、镉(C d)、铅(Pb)、铬(Cr)、砷(A s)等有毒有害物质。 受到污染的沉默土地,也能直接危及人类的健康。上世纪60年代,土壤重金属污染危害,第一次在美国出现,向人们敲响了警钟。 在美国西部一个名叫幸福谷的地方,随着城市扩张,人们在新城区住上了新盖的楼房不久,居民便发现相继生病。经专业调查,发现盖房子的地方,原来是一家农药厂,该厂厂址处的土地已被重金属污染,正是天天生活于受污染的土壤之上,让人们相继病倒。 通过这次幸福谷事件,土壤重金属污染危害防治,进入了科学家视野。科学家发现,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大多分为两种,一为农田或耕地,一为城市用地。在城市,那些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往往同时也伴随有挥发性或半挥发性多氯联苯、多环芳烃、卤代烃等有机污染。 其后,英国科学家阿仑贝克通过实验,将1平方米的重金属污染土地成功修复,使得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从实验室进入实际运用阶段。“虽然只有1平方米,但它无疑是一个伟大的进步”,陈同斌介绍,此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了各种各样的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研究,涉及物理、化学、微生物、生物修复等各个领域,但截至目前,真正具有可推广前景、可能成规模利用的修复技术不超过10种。 2006年,北京地铁5号线在宋家庄站一带开挖时,尽管工人们是在地底27米的深处施工,可还是有两名施工工人莫名其妙被熏倒。中科院地化所专家赶到现场,发现施工地面原来是一家农药厂厂址,后农药厂搬离市区,但土地却已被重金属污染。消息不胫而走,宋家庄房价当年顿跌了1000多元/平方米。 据现场调查估算,宋家庄地铁站下受污染土地总共约10万吨。当时有专家建议将这些受污染土地挖出来拉去焚烧,然后添加水泥,最后可烧制产生约1000吨的水泥。“且不要说受污染土地焚烧会产生更要命的污染物质二恶英,就是最后产出的水泥,其质量也是劣质水泥,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生产制造用低等水泥,经济上也不划算”,陈同斌透露,这个焚烧方案最终未能通过。 由于正处于奥运会前夕,北京相关方面非常着急,希望能不惜代价修复这些受污染土地。“从理论上讲,只要不计较成本,怎样的污染土地都能修复,但要求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完全修复,就无法做到”,中科院地化所表示。最后,这10万吨受污染土层,全部被密封送走,当作危废物品储存至今。 “由于城市扩张,导致一些原先分布在城市外围郊区的农药厂、化肥厂、化工厂等变作城市中心区,在改变土地用途时,出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中科院地化所估算,目前全国城市受重金属污染地块共有七八百块,绝大部分还未动工修复。 蜈蚣草之功 面积达1000-2000亩,成为世界最大面积的砷污染农田修复项目 除城市重金属污染地块外,在未规范开采、冶炼的矿山附近,露天堆放的矿渣或者溶于废水后无色无味的重金属,也极易不知不觉地潜入附近农田,使农田深受其害。 2009年,由于大量村民被体检查出尿镉超标,湖南浏阳镇头镇一带爆出镉中毒事件。原来在靠近村子边上的一家化工厂,由于环保措施不到位,冶炼矿渣露天堆放,工厂废水偷排,一遇上下雨天,厂区含镉废水流出,不仅污染了附近大片农田,而且流入了村民水井中,导致多人慢性中毒。“人病了还可以上医院,农田怎么办?”依靠土地为生的当地农民忧心如焚。 去年夏天,在修复之前,记者看到大片受污染的水田里依然种满青青水稻。然而,水稻是一种特别容易富集镉的植物,这些产出的镉米最终还是将流向市场。 如何大面积修复重金属污染农田,一直是个世界难题。当年在日本“痛痛病”的发源地——富士县神通川流域,在修复被镉污染农田时,就是采取去表土15厘米、并压实心土,结果在连续淹水的条件下,稻米中的镉含量小于0.4m g/kg。但对于污染面积总计1万多亩的湖南镉污染农田,运用去土治理显然也将工程巨大,更大的问题是:换出来的污染土层,又将放哪安全保存,从而避免二次污染呢? 经测算,跟物理修复技术相比,生物修复技术的成本往往只占前者1/10-1/100,而且安全性高,对动辄大面积亟需治理的受污染农田比较适用。 为寻找一种安全、经济的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方式,1998-1999年间,陈同斌和他的科研团队在前期大量研究的基础上,决定遵循进化论思维,到南方去刻意寻找根治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植物克星。“南方温暖潮湿,生物多样性高,从概率上讲,在南方寻找到重金属超富积植物的可能性要大”,陈形容,这种植物既要对土壤重金壤具有超强吸收能力,同时还要易养活、生物量大,而通常植物身上,这两者特性不能兼具。 中国砷储量占到世界70%,但却多为伴生矿,开采利用价值不大。研究方向一直盯紧砷污染防治的陈同斌及其研究团队,将寻找超富集植物的目光,首先锁住了国内砷最为集中分布地带之一的广西环江地区。经过长达2-3年研究找寻,一座有着1500多年历史的石门矿被科研人员发现,并将该矿附近100多种植物纳入搜索圈。经层层筛选以及遗传性能鉴定,当地大量存在的一种优势植物——蜈蚣草胜出。 “一般植物土壤中砷含量达到50个ppm还能活,在植物体内,由于植物通常不吸收这种有毒物质,更不愿向其地上部分转移,但蜈蚣草中的砷含量竟可以达到1-2%,而且多集中于地上部分,一年可以收割三次之多”,陈同斌做了一个对比,蜈蚣草对土壤重金属砷的吸收能力相当于普通植物的20万倍,而且蕨类植物蜈蚣草生物量超大,在收割焚烧其地面部分后,残存的重金属含量已非常低。“两三个月内可以将土壤重金属含量降到安全阈值,三至五年内则可以完全修复”。 五六年前,广东华南农业大学、中山大学、广东省土壤研究所等一批科研机构针对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相继展开物化、生物、微生物技术等方面研究。2005年,刚从日本留学回国的广东省土壤研究所陈能场博士,则选择了粤北进行镉污染农田修复实验。在一块约6亩大小的田地里,陈先后尝试了硅肥和水分管理、叶片调理剂等多种方式尝试,最终陈将一种高富集镉的水稻引种过来,通过轮作和间作(高富集水稻与玉米等经济作物)的方式,来修复镉中毒农田。“从治理效果看,边生产边修复这种方式相对成熟”,目前仍在实验之中,陈能场表示。此外,专门针对镉污染的另一种筛选植物——东南景天,在国内已有上百亩实验基地。 据统计,针对国内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植物优选品种,一度多达40多个。“真正适用的生物修复技术不多”,陈同斌透露,今年10月,由国家总投入2450多万元的蜈蚣草修复项目,已经在广西环江地区、云南个旧、湖南、江西等地成规模展开,总修复农田面积达到1000-2000亩。“这将是世界范围内最大的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面积”,陈同时承认,该技术进一步推广应用还需要国家从政策上补贴农民,“每亩修复成本需要2000-5000元不等,至少买种苗还得靠政府补贴、引导”。 然而,也有科学家对包括换土、淋洗、生物技术等看似热闹的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前景感到沮丧。广东省政协委员、华南农业大学博导陈日远教授认为,目前国内寻找治理重金属污染的生物修复途径,主要是从对土壤重金属超富集和非富集作物两个方向着手找寻,“但从目前来看,国内科学家还没有找到一种经济、有效、适合大规模农田治理的科学修复模式,大多土壤重金属治理模式还处于实验室摸索阶段”。
  • 备战土壤普查 云南省拟4000万购买329台仪器
    近日,云南省发布“云南省2016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拟4000万采购329台仪器,其中包括液相色谱、气质联用仪、ICP-MS、ICP-AES等多种大型仪器。  全文如下:玮元-A2017013云南省2016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对“云南省2016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监测能力建设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相应供货和完成该项目能力的投标人参加。  2.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云南省2016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2.2招标编号:玮元-A2017013  2.3交货及安装地点:采购人指定  2.4招标内容及数量:详见下表  2.5项目预算:4000万元。  2.6本次招标部分设备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是环境监测仪器生产商或取得厂家授权的代理商   3.3如果投标货物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有相应许可证,如果投标人为非生产企业进行投标,则投标人不得超出经营范围进行投标   3.4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3.5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7 年 1 月19日至 2017年 1 月 24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 时 30分至 11 时30分,下午 14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单位介绍信原件、营业执照原件、类似项目业绩原件及人民检察院在2017年 1月 1 日以后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时应提供)无行贿、犯罪、违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购买招标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4.2招标文件售价 600 元/份,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  5.1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7年 2 月 17 日 09 时 00 分,地点为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科发路与科高路交叉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4号   5.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为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269号(科发路与科高路交叉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厅4号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6、公证  本次开标会议将邀请公证处派员对开标进行现场公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出席。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  8、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地 址:西山区广福商业中心A09栋  采购代理机构:云南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昆明市万宏路奥斯迪商务中心A座10楼  联 系 人:罗辅、可兆伟、王蒙、李强  电 话:(0871)65613259  传 真:(0871)63929382
  • 新品推荐|土壤研磨机,土壤粉碎、研磨、混合、均一化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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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壤普查”仪器助力—土壤理化性状检测方案征集开始啦!
    2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利用四年时间全面查清农用地土壤质量家底。此次普查内容为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等。 近期,各省农村农业厅陆续公布了此次土壤普查的理化性状检测指标及主要仪器设备。如,土壤酸碱度测定可能用到的酸度计,土壤营养成分测定可能用到的定氮仪,以及土壤中重金属检测中用到的微波消解仪、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等。 为助力国家顺利完成土壤普查相关检测,仪器信息网现面向所有仪器同仁征集土壤理化性状检测相关解决方案,旨在向即将开展普查的所有一线单位及用户提供全面且最新的技术及方法,希望能为相关人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征集并收录的检测方案,将会在相应的行业应用解决方案栏目下显示。同时,也将择优在仪器信息网《“土壤普查”之理化性状检测技术》专题(制作中)集中展示,并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推送。 在此,仪器信息网呼吁更多仪器企业踊跃投稿,加入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行动中,为我国土地资源、土壤安全普查尽一份绵薄之力! 此次征集活动中涉及的土壤理化性状检测仪器及项目如下:1、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主要仪器设备:类 别名 称制样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称样设备百分之一电子天平万分之一电子天平物理指标测定仪器设备颗粒分析自控吸液仪或土壤颗粒分析吸管仪或土壤比重计直径20cm,高5cm,孔径为10mm、7mm、5mm、3mm、1mm、0.5mm、0.25mm的土壤筛组和孔径为5mm、3mm、2mm、1mm、0.5mm、0.25mm的土壤筛组样品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恒温油浴箱恒温振荡器马弗炉铂金坩埚(30mL)化学性质及重金属检测仪器定氮仪酸度计电导率仪分光光度计火焰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2、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指标:序号检测指标序号检测指标序号检测指标1机械组成16全铁31有效锰2土壤水稳性大团聚体17全锰32有效铜3pH值18全铜33有效锌4可交换酸度19全锌34有效硼5水解性酸度20全钼35有效钼6阳离子交换量21全铝36碳酸钙7交换性盐基及盐基总量(交换性钙、交换性镁、交换性钠、盐基总量)22全硅37游离铁8水溶性盐(水溶性盐总量、电导率、水溶性钠离子、钾离子、钙离子、镁离子、碳酸根、碳酸氢根、硫酸根、氯根)23全钙38总汞9有机质24全镁39总砷10全氮25有效磷40总铅11全磷26速效钾41总镉12全钾27缓效钾42总铬13全硫28有效硫43总镍14全硼29有效硅15全硒30有效铁备注:方案内容请以仪器具体应用案例为主,或能为土壤普查相关工作带来哪些具体帮助。3、 征集方式/详情咨询:仪器信息网会员厂商,请将应用方案直接发布到后台【行业应用】模块,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即可收录。仪器信息网非会员厂商,请将应用方案或稿件直接发到王女士邮箱(邮箱:wangly@instrument.com.cn,电话:19910787926)4、 征稿截止时间:2022年5月31日本次征稿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仪器信息网所有。《“土壤普查”之有机污染物检测技术》专题如下,欢迎查看。相关专题,敬请期待!
  • 我国土壤污染有了“防治法”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f98cab03-298c-4eff-b5a6-1b6cb3f145d6.jpg" title=" 土壤污染.jpg" alt=" 土壤污染.jpg" /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这是否意味着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土壤污染修复产业释放利好信号? /p p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学界和产业界的“千呼万唤”中终于面世。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该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的空白得以填补。 /p p   “好饭不怕晚” /p p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国土壤的环境质量遭到了严重破坏。 /p p   2014 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换言之,我国受污染土壤约占全部采样土壤的1/6,“镉大米”“毒地开发”等土壤污染危害事件的频发也常常将土壤污染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p p   专项法律的缺乏多少让土壤污染的防治和修复难以展开拳脚。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早在2015年的“国际土壤年在中国”高层论坛上就曾指出,虽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对防治土壤污染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却分散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且明显滞后,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p p   事实上,用“姗姗来迟”来形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一点都不为过。与1984年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土壤污染防治法》晚了整整34年,即使与出台时间最近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也有23年的时间差距。 /p p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用“隐蔽性”“滞后性”“积累性”三个关键词来说明土壤污染与大气和水污染的不同,也正因为其复杂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才显得“好饭不怕晚”。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还是非常有力度的,全面、系统、有针对性。”谈及《土壤污染防治法》与自己从业多年的预期,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高杰对《中国科学报》记者直言。 /p p   “过去的土壤污染防治大多为被动行为,污染责任方或业主单位对于修复的主动性都还不够,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规定这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法律的出台必然会促使土壤污染的排污单位更加重视土壤污染的防治。” 高杰说。 /p p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锦楼同样表达了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高度肯定。他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意味着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土壤修复事业将大有可为。” /p p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p p   “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高杰向记者讲述《土壤污染防治法》条例的特点,“污染责任人的确定在法律中提到的次数比较多,这让我印象深刻。” /p p   记者了解到,“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加大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强化污染者担责”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特点,为何如此强调责任人的重要性?黄锦楼告诉记者,“保护优先,污染者追责,这是非常重要的。对所有人阐明了要把土壤环境的保护放在第一位,而对污染者的追责体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威慑力,这将大大减少土壤污染行为的产生。” /p p   在修复方面,“通过立法确定污染防治责任人对后续修复工作开展提供了诸多便利。”高杰表示,这将有利于今后土壤污染项目和业务的开展。 /p p   除了明确责任人,《土壤污染防治法》还提倡风险管控、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并举。黄锦楼认为,这体现了土壤污染防治将更加尊重科学决策,“虽然全国有统一的风险管控值,但土壤的治理修复与安全利用是以风险评估与管控为依据的,没有简单的一刀切。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土壤污染防治将更科学、实用,也更好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及环境条件相适应,更有操作性、合理性”。 /p p   过去数年,学界和产业界一直倡导“摸清家底”的重要性,所谓“摸清家底”,实际上就是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的普查。《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p p   黄锦楼表示,土壤详查普查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前提与重要基础,“摸清家底,才能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同时法律的执行与实施的才能有据可依”。 /p p   “这意味着土壤污染普查成为政府的一个常规性工作。”高杰告诉记者,把污染防治列为政府的绩效考核、作为地方负责人政绩的一部分,对他们也是强制性约束,这也会让各个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土壤污染防护方面的工作。 /p p   对于屡屡见诸报端的农产品重金属污染事件,《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社会关切做出了积极回应。张桂龙说,这部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一部法律。 /p p   黄锦楼向记者表示,法律提出了农用地的分类管理与安全利用原则,将结合全国土壤详查结果,制定详细的重金属污染农用地的休耕、轮耕、改良修复与安全利用等规划,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现象发生。 /p p   “将来,类似‘镉大米’‘毒地’这样的情况肯定会减少。”高杰表示,其实,法律出台之前这几年,行业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包括一些示范性项目和技术方面的应用与尝试,取得了很多成果。“法律出台之后有了强制性,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力度都会加大。将来,社会组织也会承担一些科普任务,提高民众土壤保护防护意识。” /p p   利好产业发展 /p p   土壤污染修复产业是整个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产业的支撑,土壤污染的防治犹如空中楼阁,难以真正落在实践上。 /p p   我国土壤修复市场有多大?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公开招标的场地调查与评价类项目约3亿,场地修复类工程项目约50亿,农田类修复项目约10亿,矿山修复类项目(含废渣处置)约35亿。 /p p   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中央财政从2016年起就安排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财政部今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数为65亿元,与2017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这是否意味着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土壤污染修复产业释放利好信号? /p p   黄锦楼对记者表示,国家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更多的是针对目前比较重要的、涉及民生的领域。 /p p   “可能某个受到污染的区域需要重点保护,但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这种情况下,就由国家基金来做这些事情(污染治理和修复)。”黄锦楼进一步解释道,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更多体现为公益性。 /p p   黄锦楼认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基金制度的规定,很有可能意味着国家希望土壤修复业逐渐摆脱对专项资金的依赖,依靠长效的基金制度支持。 /p p   2017年4月,被称为“我国土壤修复产业首只产业投资基金”的易修复棕地产业基金宣布筹建。与国家基金不同,黄锦楼表示,产业基金更希望社会资本参与进来。 /p p   “国家提供的资金与商业基金共同为一些条件不成熟但有土壤修复需求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将对我国土壤污染修复产业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黄锦楼说。 /p
  • 以《“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为引领 积极谋划2018年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p   2017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做出全面部署。 /p p   新年伊始,监测总站积极响应环保部部署安排,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按照总站“大讨论”活动要求,以《总体方案》的印发为契机,在思考2018年土壤环境监测要点、谋划2018年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的同时,针对《总体方案》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集中学习和研讨。 /p p    strong 如何拓展土壤监测标准方法体系 /strong /p p   土壤环境监测标准方法是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的重要支撑,《总体方案》提出“以满足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评价标准以及应急监测的需求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监测方法体系”。 /p p   相对而言,土壤环境监测方法体系顶层设计不足、标准化程度偏低,加之土壤监测技术难度大,每年列入制修订计划的数量有限,土壤监测工作不仅需要一些精准测试的实验室标准方法,而且需要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污染物快速筛查方法的支持。在支持“十三五”、2017年和2018年土壤环境监测标准方法制修订计划的基础上,2017年总站与多个省级环境监测站携手探索前沿技术,旨在更科学、更有针对性地支撑标准方法制修订计划。现场快速监测或筛选方法是土壤环境监测,尤其是污染场地监测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重要支撑,以现场快速初筛结果为基础,对初筛结果进行研判后再进行更为精准的实验室分析测试,是降低监测成本、解决污染场地污染物快速筛查和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问题的关键突破口。在以往的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曾经出现过便携XRF法等适于土壤现场监测的方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未能立项,目前我国在这个领域尚属空白。 /p p    strong 如何完善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 /strong /p p   “全面把控,构建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是《总体方案》的建设目标之一。在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工作中,总站已经建立了“建规则-控过程-设监管-做评价”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近两年的土壤监测实践中,不断深化《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土壤监测)》,编写《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和《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规定》 不仅建立了质量管理基本规则,而且通过“采样移动端”突破了野外作业的精准质量控制难点,实现了全过程质量控制和全要素质量监督,并逐步完善工作质量量化考核机制,但是,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的质量控制水平以及量化评价标准,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充实。 /p p    strong 如何推进全国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发展 /strong /p p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是支撑各级政府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根本基础。《总体方案》提出“2020年底前,省级站、省会城市站和有条件的地市级站具备对标监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的重点任务。虽然目前国家网常规监测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常规监测项目均集中在土壤理化指标、8种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指标上,但是,随着土壤监测标准方法的不断发布,需要有一支具备所有监测标准方法监测能力、能出具法律效力数据、且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土壤环境监测队伍,为“土十条”和应急监测及管理服务。 /p p    strong 如何提升土壤环境监测人才队伍技术水平 /strong /p p   《总体方案》提出“加强培训,推进土壤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针对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应如何提升土壤现场采样人员实操能力,提高现场采样环节工作质量,如何拓展培训形式,如何建立土壤环境监测人员和机构的定期考核评估机制,如何与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相结合,如何发挥省级站技术引领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地市站力量,总站如何发挥技术指导作用,都是需要考虑和逐步落实的任务。 /p p    strong 如何提升土壤环境监测信息化水平 /strong /p p   近年来,“土壤样品采集管理系统”已经在国家网30米精准采样中初步发挥作用,但是,现有信息化建设水平明显不能满足《总体方案》中“由单一的监测数据向‘人员-布点-采样-制样-测试-质控’融合信息转变”的要求,已经初步建立的建设方案,还需要逐步去落实。 /p p   夏新、陆泗进、姜晓旭和田志仁等人还分享了参加《总体方案》编写中的一些体会。在三个余小时的热烈研讨后,全体党员一致认为,作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面临繁重的工作任务和严峻的挑战,应该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三大战役”之一的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全力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做好全国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抬起头来积极谋划土壤环境监测发展,沉下心来钻研学习土壤环境监测技术,真正做到既能高效完成例行规定动作,又能拓展研究领域服务管理需求,不断推动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再上新台阶。 /p p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p
  • 德国如何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标准?——专访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工程师李佳
    p   为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那么,国际上的发达国家如何制定土壤环境标准,采取哪些制定方法?以德国为例,本版特刊发相关报道,以飨读者。 /p p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要研究德国土壤污染标准? /p p   李佳:德国于1998年3月17日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配套生效了《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地块条例》,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统一方法和标准,是世界上较早颁布土壤保护法案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发展和完善,德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和应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自1995年颁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来,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借鉴德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成熟经验,有助于推进我国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p p   中国环境报:德国土壤污染标准如何划分? /p p   李佳:德国在《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地块条例》中详细规定了预防值、触发值、行动值3类土壤污染标准的用途。超过预防值意味着未来有可能产生土壤污染问题。超过触发值则需启动调查评估程序以判断土壤污染是否存在风险。超过行动值则意味着风险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应当采取行动消除风险。此外,德国还建立了年土壤污染负荷清单,限定了土壤作为受纳体在一年中通过所有途径可消纳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p p   由于预防值与土地利用方式无关,而触发值和行动值对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主要围绕德国土壤污染触发值和行动值进行研究。 /p p   中国环境报:德国标准的保护目标是什么? /p p   李佳:触发值和行动值以保护人体健康、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其中,儿童游乐场地、住宅用地、公园和娱乐用地、工业和商业用地等建设用地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人类”的直接接触暴露途径 农用地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作物”的迁移及吸收暴露途径。此外还考虑“土壤污染物——地下水”的淋溶暴露途径。 /p p   中国环境报:德国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p p   李佳:德国在制定触发值和行动值时,首先考虑地块的用途,提倡遵循简化暴露途径、考虑生物有效性等原则。特别强调土壤污染标准制定时要与土壤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等相关技术规定相统一。对于未制定标准的污染物,德国规定可以采用相同的技术推导方法进行风险评估。 /p p   中国环境报:在制定农用地标准过程中,德国有哪些创新做法? /p p   李佳:为了建立土壤和作物之间重金属迁移关系,德国联邦环境部建立了“TRANSFER”数据库,包含从大约120种不同作物类型、部位,以及各种土壤提取物质的组合中得出的32万对土壤、作物重金属浓度数据。数据库仅评估大田实际获得的土壤/作物数据,删除了盆栽试验数据、重金属盐应用测试等人工干预条件下获得的数据结果。 /p p   对“TRANSFER”数据库中每对数据的土壤重金属浓度——作物重金属浓度(干重)统计学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其相关性。对于高相关性的重金属污染物,通过给定的作物可允许最大重金属浓度,反向推算出土壤中重金属的浓度水平,并由此得出20%、50%或80%的作物可能超标的可允许最大土壤重金属浓度。对于低相关性的重金属污染物,则酌情加大可允许最大土壤重金属浓度。 /p p   中国环境报:德国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方法对我国有哪些启示? /p p   李佳:随着我国土壤环境管理能力的提升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原有的相关标准无法满足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复杂多变、各地污染情况轻重不一的实际管理需要。德国农用地触发值和行动值在概念和保护目标上,符合我国当前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部分要求,其农用地触发值和行动值的推导方法对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制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p p   此外,我国应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基础研究。制定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研究中长期发展路线图,建设一批基础研究实验室和试验平台,充分做好“土壤污染物——农作物系统”生态毒理学、生物有效性等研究,建立完善统一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数据库,为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完善奠定科学基础。 /p p   同时,建议环保部门加强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及水利部等部门的分工协作,推动各部门加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相关政策、标准的支持力度,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等。 /p
  • 新华社:环保部拒不公开土壤污染信息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药品质量、公共安全事件等,公众渴望及时了解真相。但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或是避而不谈,或是冷淡回应,或是语焉不详,不能及时有效地发布信息。   新华社昨天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文指出,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食品药品质量、公共安全事件等,涉及千家万户,公众密切关注,渴望及时了解真相。但一些地方和政府部门,或是避而不谈,或是冷淡回应,或是语焉不详,不能及时有效地发布信息。   文章指出,今年3月29日和4月1日,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的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宝煤矿连续发生两起瓦斯事故,共造成42人死亡,16人受伤,11人失踪。事发近2个月未公布处理结果。据调查,矿难背后还存在瞒报的情况。类似这样的事情,往往导致公众不满、质疑,给政府公信力造成很大伤害。   此外,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环境评估、收取费用等问题,一些政府部门甚至不披露相关信息,也很少在政策发布之前征求民意并公开制定过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政府都应当主动公开信息。然而,依然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以&ldquo 涉及国家机密&rdquo 为由,拒绝公开。   新华社披露,今年初,有公益律师向环保部申请全国土壤污染数据信息,历时半年,信函往来多次,依然没有得到想要的答复 今年7月,浙江有律师曾致信31个省份计生、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预算等相关信息,14个省区市不予回复。   专家认为,政府对什么公开、什么不公开,现在还没有明确的界限。由哪些人来公开也不明确,岗位和人员缺乏设定机制,这就导致信息公开的及时迅速往往无法实现。此外,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不作为,还缺乏有力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 征求意见 | 《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创新路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强调要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主要包括完善法规标准、健全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强化科技支撑4个方面。重点内容如下:1.完善法规标准发布《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技术规范并适时发布,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国控网络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以毕节市和铜仁市为试点,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州)开展大气重金属沉降、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作物移除等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长期观测。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探索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情况卫星遥感监测。建成48个点位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络,覆盖三级水文地质分区和平原盆地地区主要地级行政区域,并配合国家做好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对218个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点和152个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每年丰、枯两季的监测,并再对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进行优化调整。组织开展12个特色村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测内容涵盖空气、地表水、土壤、生态质量等,加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开展农村黑臭水体监测,加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污水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提升执法水平,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强化科技支撑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研发。整合省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有关土壤污染物生态毒理、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规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涉及的模型和关键暴露参数等基础研究。开展高背景农用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元素生物有效性及向农产品迁移转化规律研究。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累积变化趋势方法研究。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及应用。开展地下水污染溯源、岩溶与裂隙地下水污染运移与阻断、地下水超采与污染协同治理、地下水回灌水质保障、封井回填以及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保护等研究。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溯源与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研究加强农村生态系统恢复与保护、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政策措施。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土壤检测需求激增 标准技术亟待完善——访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土壤与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唐昊冶&工程师龚华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line-height: 1.5em " 大地,涵藏万物、孕育生命,被誉为人类的母亲。伴随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地母亲”不断遭受着各种污染的伤害。近些年,沉默的土地在不断的污染积累中开始事故频发,“镉大米”“癌症村”“砷中毒”“血铅超标”等土壤污染带来的问题一次次冲击着公众的心理防线。土壤污染在危害人们健康的同时,也给地区经济发展带来重创,面对严峻的土壤污染现状,土壤分析检测作为开展土壤资源调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近期,仪器信息网特别采访了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土壤与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主任唐昊冶及工程师龚华,就我国土壤研究及土壤分析检测领域现状、土地资源和土壤污染治理领域的新动态以及分析仪器在土壤研究中的应用及前景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em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d61f33a2-edad-4259-b6b5-6c84d7641378.jpg" title=" 11111111111111111111_副本.jpg" alt=" 11111111111111111111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em "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土壤与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主任 唐昊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em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241d6ece-4729-4583-a0b9-69b79a72c214.jpg" title=" 2222222222222222222_副本.jpg" alt=" 2222222222222222222_副本.jpg" /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土壤与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工程师 龚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以下简称:“南京土壤所”)建立于1952年,其历史可追溯到建国前的中央研究院地质调查研究所土壤研究室。作为我国土壤研究领域的带头人,南京土壤所已建立起完善的土壤学科体系,也成为我国专门从事土壤科学的综合性研究所。在中科院“率先行动”计划研究所分类改革过程中,南京土壤所成为首批特色研究所试点单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多年来,南京土壤所聚焦农业安全和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发并举,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并促进成果产出能力的提升。它旗下的土壤与环境分析测试中心是具有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和计量认证(CMA)资质的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作为研究所里的技术支撑部门,中心为各研究部、课题组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同时也为各课题的前沿研究需求,提供完善的解决方案。此外,中心也开展了土壤、水、植物和空气的理化分析,微量元素和重金属元素分析,同位素分析,有机物残留分析等相关检测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土壤污染现状 政策回应社会关切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2014 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超标点位为19.4%。总体来看,土壤污染的两大来源分别是农业与工业:以耕地为例,其主要污染物就包括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等 与农业污染相比,工业污染主要是镉、砷、铬、铅等重金属的超标,虽然污染面积相对较小但易富集、难去除、威胁更大、持续时间更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近年来,数起土壤重金属污染相关的事件被陆续曝光,比如河南省新乡市的“镉小麦”事件,该稻田周边土壤的镉含量竟为20.2mg/kg,已超过国家标准的67.3倍 湖南省衡东县的“儿童血铅超标”事件,却是源于近在咫尺的重金属污染企业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土壤重金属污染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和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2016年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这一计划的发布和实施可以说是土壤修复事业的一大里程碑 2018年由环保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土壤污染防治,该法律于2019年1月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利好产业:土壤检测行业发展迅猛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修复方兴未艾,并将持续处于上升期。正如环境治理监测先行一样,土壤污染修复市场的崛起带动了土壤检测行业的发展。唐昊冶表示,随着“土十条”的深入推进实施,国家对于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的需求日益突出,相关检测行业随之蓬勃发展,土壤分析检测行业受到了越来越多政府机构、企业、社会等各方的关注和投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在政策利好的护航下,土壤检测行业发展势头迅猛。然而目前我国的土壤检测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很多的问题,比如土壤重金属检测相关标准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行业的发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基于此,唐昊冶提到,目前国家标准将土壤利用类型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其中农用地标准更多关注农产品的生产,涉及重金属元素、有机物等指标。而建设用地的土壤标准更关注人体健康及人居环境,主要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指标。因此,土壤检测相关标准也需针对土壤类型作出相应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当前土壤分析检测方法虽然较多,但是相关的标准却比较缺乏。目前我国土壤重金属分析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均采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作为检测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是一种经典的无机元素含量的检测方法,但此方法存在着分析干扰大,检测效率低,检出限受限等特点,不符合高效快速的发展趋势。另外,目前土壤重金属检测国标所覆盖的重金属元素种类有限,不能完全满足科研及社会需求。”龚华补充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唐昊冶坦言,很多分析仪器最初并不是针对土壤领域研发的,比如有些仪器是针对材料分析而设计的,但随着土壤检测工作的深入开展,仪器抗复杂基体能力和成体系的解决方案将成为该领域未来关注的重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此外,国际常用的方法中已采用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作为检测仪器,其可靠性得以证实。“对比国内外土壤重金属的检测标准,可发现国内的现行国标还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同时也未与国内分析技术的发展水平实现同步,所以迫切需要制定此类国家标准以适应科研及社会的需求”。龚华说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土壤分析检测行业健康良性发展,加速技术创新,中国土壤学会已正式批准设立“土壤分析技术委员会”。由南京土壤所主办的 “第一届全国土壤分析技术研讨会”即将于11月27-29日在南京举办。研讨会将围绕“现代分析技术在土壤学研究与实践中的应用”开展讨论,并将首次聚集土壤学科以外相关专家以及政府、行业、企业代表与土壤研究者共同探讨土壤领域分析技术及前沿应用发展 会上,土壤分析技术委员会将正式成立。“这一专门委员会的成立将为完善现行检测标准,推动现代分析技术在土壤学研究中的应用与理论研究,促进行业发展与技术创新,起到重要的带头作用。”唐昊冶介绍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分析仪器与土壤检测行业共发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土壤与环境分析测试中心配备了珀金埃尔默公司(PerkinElmer)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OE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等仪器设备。这些光谱和质谱仪器在分析测试中心承担着非常繁重的检测任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9/uepic/ea7720ed-d36a-482c-9564-0d50cd9524ee.jpg" title=" 333333333333333333333.jpg" alt=" 33333333333333333333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line-height: 1.5em "   实验室部分仪器掠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龚华表示,土壤分析中常会遇到高盐基体样品,而珀金埃尔默公司的ICP-OES的耐高盐十字交叉雾化器可进饱和食盐水,具有很好的耐高盐和强酸的特性,帮助其很好地解决了土壤样品的检测难题,而即开即用的优点,又最大程度地提高了分析效率 同时NexION 2000 ICP-MS具有四级杆的碰撞反应池,在去除质谱干扰上具备技术上的优势 四极杆反应池独有的电子稀释功能,实现了一个样品中几十种高低含量的元素一次性测量,减少了稀释带来的误差,也很好地保护了ICP-MS的检测器,同时该仪器具有优秀的扫描速率,可以很好地应用于纳米颗粒、单细胞领域的前沿研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谈到对检测仪器软、硬件及技术服务的需求,唐昊冶表示,土壤样品种类多、样品间差异大、基体复杂、对仪器的抗干扰能力有着特殊的要求。“复杂的基体也会提高仪器的维护频率和成本,希望仪器的维护步骤可以简单易操作,最好能有模块化的维护提醒,以利于新手操作。不仅如此,土壤与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作为科研单位,希望仪器的软硬件可以更加开放,以满足一些深入研究的检测需求。”他说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此外,龚华提出,希望厂商在“前期服务”中给予用户更多的配合和支持。他举例说,就无机元素分析领域来说,珀金埃尔默的工程师做得很好,他们的光谱专家杨仁康老师一直致力开发土壤的快速消解和检测方法,传统的土壤消解需要4-5个小时,而珀金埃尔默的快速消解法可在一个小时左右完成,并将快速消解好的样品,成功应用于他们的原子吸收、ICP和ICP-MS上检测,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很好地解决了传统消解办法本底不好控制的老大难问题。“他们能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这样的态度很值得赞扬。”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后记: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中国的环境问题并非一朝一夕而致,而且中国的土壤污染不同于国外,很多国外技术上的共性问题虽可以引进,但最终还是要经过消化、改造才能真正解决中国土壤污染特性的问题。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近些年,我国针对土壤和地下水的分析检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许多检测机构的团队管理水平、环境分析技术能力等还未跟上需求,数据质量和分析效率没有保证。采访中,唐主任提到,土壤与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的定位更在于为行业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更多的地方检测机构和第三方检测平台建设起来,从而更好地服务当地需求,推动行业做大做强。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即将于11月举行的第一届全国土壤分析技术研讨会以及新成立的土壤分析技术委员会,也都让业界十分期待,这些专业平台的建立,无疑将引领土壤分析检测行业向着更健康良性的轨道发展。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em "   点击了解: a href=" http://www.issas.ac.cn/xwzx/xshd/201908/t20190816_5361012.html"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中国土壤学会土壤分析技术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全国土壤分析技术研讨会(第二轮通知)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1.5em " 采访编辑:陈星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1.5em " 撰稿编辑:万鑫 /p p br/ /p
  • 服务土壤“三普”--新芝冷冻干燥机
    2022年,我国全面启动土壤“三普”工作,对全国所有土壤进行普查建库。根据《HJ 834-2017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和《HJ 1021-2019 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标准相关要求,土壤样品需采用冻干法进行样品干燥。单次分析测试过程中,半挥发性有机物测定往往需要至少20g冻干后土壤样品、石油烃测定往往需要至少10g冻干后土壤样品,并且根据相关质控等要求,需留出复验样品量,因此一般单个土壤样品至少需要冻干60g。  在土壤样品的干燥过程中,如若土壤样品水分大于30wt.%则需要进行离心处理除去大量水分。样品在进入冻干前,需要进行预处理,其处理过程中所需工具主要有铲子、搪瓷盘、尼龙筛、玻璃培养皿、塑料薄膜、空气压缩机等。  在搪瓷盘铺上塑料薄膜,将样品瓶中的土壤样品平铺在搪瓷盘中混匀后,以四分法取对角土壤样品。    然后将土壤样品装入培养皿(d=90mm)中,每个培养皿盖上塑料薄膜,防止交叉污染。在薄膜上扎小孔避免影响样品干燥过程中的水分升华。冻干后样品经过筛分后分别获得20目、60目的土壤样品,每个样品筛分结束后用空气压缩机冲洗筛子。  采用新芝的SCIENTZ-50YG,土壤样品经12小时冻干后,干物质含量≥99%,单机处理样品数量最多可达64个。    钟罩款/原位款冷冻干燥机的土壤样品处理应用场景  土壤样品经预处理后,在下班前放入冻干机,第二天上班即可过筛、分袋进行后续分析,提高时间利用率及样品处理效率。  Advantage  土壤样品冻干优势  留存率高:干燥过程中可保留易挥发物质,保持土壤性状,使检测结果更精确。  含水率低:冻干后样品含水率低,样品酥脆,便于研磨。  简单高效:是真空干燥、模拟自然风干燥、晾干及烘干效率的几倍。  上样量大:一台专业型设备一天可制备上百个土壤样本,一台设备即可满足样本前处理的需要。  避免交叉污染:可完全避免不同批次及同批次的交叉污染。  方便快捷:对于半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专用的土壤冻干瓶即可用于采用,也可用于冻干,还可以用来封存样本。    部分应用场景  What  什么是土壤|“三普”  土壤普查是对土壤形成条件、土壤类型、土壤质量、土壤利用及其潜力的调查,包括立地条件调查、土壤性状调查和土壤利用方式、强度、产能调查。普查结果可为土壤的科学分类、规划利用、改良培肥、保护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撑,也可为经济社会生态建设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对全面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启动土壤三普工作,完成技术规程制订、工作平台构建、外业采样点规划布设及培训宣传等工作,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若干个县开展全面试点。对重点区域开展盐碱地调查,完成全面盐碱地普查。  2023-202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开展普查,2024年底前完成全部外业采样和内业化验等工作,初步建成省级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  2025年,完成省级普查成果汇总、验收,初步建成国家级数据库、样品库,形成全国耕地质量报告和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等,汇总形成全国土壤普查各类成果。  Brief Introduction  土壤样品分析流程  土壤样品需要经过“样本采集与保存-试样制备-样本分析”三个过程进行土壤性状分析,依据不同的土壤类型及应用方面选择不同的土壤检测标准,例如:环保方面主要遵循《HJ/T 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农用地重金属含量检测遵循《GB-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企业用地依据建筑用地标准《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标准等。    样品制备过程主要有如下图所示,有“脱水-提取-净化-浓缩”四个过程。在具体样品制备过程中,需针对不同的样品检测要求,以不影响目标污染物分析为选用原则将不同的制备过程相结合。    新芝冻干系列全家福    新芝土壤全家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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