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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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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控制相关的论坛

  • 【资料】工业废水污染的检测与控制

    第一章水资源的分布组成及性质第二章水体污染与自净第三章水污染检测方案的制定第四章水污染监测分析方法[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816]工业废水污染的检测与控制[/url]

  • 【“仪”起享奥运】黄河流域水污染的监测与控制制度

    [font=&][color=#666666]黄河流域水污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为了监测和控制水污染,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与控制制度。需加强应急监测和应对能力,建立联合监测与执法合作机制,要加强部门协同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水污染监测与控制制度是保护黄河水质的关键。本文首先说明了黄河流域水污染的流域特性,然后分析了黄河水污染流域控制的制度缺陷,并剖析了流域治理制度缺陷原因,最后探讨了黄河流域水污染的监测与控制制度。[/color][/font][font=&][color=#666666]黄河流域水污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为了监测和控制水污染,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与控制制度。需加强应急监测和应对能力,建立联合监测与执法合作机制,要加强部门协同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水污染监测与控制制度是保护黄河水质的关键。本文首先说明了黄河流域水污染的流域特性,然后分析了黄河水污染流域控制的制度缺陷,并剖析了流域治理制度缺陷原因,最后探讨了黄河流域水污染的监测与控制制度。[/color][/font]

  • 最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

    生态环保部发布最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该标准将代替GB 3552-83 ,并于2018-07-01起实施。 [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shjbh/swrwpfbz/201802/W020180202588383389910.pdf]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url]

  • 【分享】排污许可制度将出台 水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环保部正在草拟《排污许可证条例》,去年年底已经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在对工业废水排放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实施总量控制。   环保部有关人士透露,上述《排污许可证条例》同时也在有关地方选取了企业进行试点;“快则今年年底、最晚在明年”,这一水污染控制新规将以国务院立法的形式出台。   “以前我们对工业废水排放只有浓度限定,而无总量控制,现在要把两者相结合。”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6月26日对本报记者表示。   巨大的环保压力,是环保部酝酿并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的直接动因。2006年,我国工业行业排放的工业废水达208亿吨,COD(化学需氧量)462万吨,是典型的排放“大户”。   以造纸行业为例,国内吨纸和吨浆的废水排放标准分别为60吨和220吨,均为国际先进水平的五倍左右;吨浆COD排放的标准,是国际行业水准的8倍,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考验。   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法规相当滞后。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6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曾进行修正。修订后的法案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但该法律并没有对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检查组建议抓紧修改水污染防治法。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在内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再次提出要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进程。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说明。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但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仍然没有清晰的说法。   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告诉记者,《排污许可证条例》终于提出了“总量控制”的要求,并打算把有关规定“落实到企业”,根据其生产规模、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当地的环境容量,制定出适用于每个企业的排放总量标准;而测算环境容量的地区单位也不一定止于地级市,将细化到开发区这一级。   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承认,要使上述《排污许可条例》得到有效实施,就必须加强对相关数据的监测、评估和考核,“不仅工作量大得惊人,监管也存在相当难度”。   根据这一条例的意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是由此引起的费用支出,应该由谁支付?   环保部总量办综合处的人士7月2日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称,上述问题污控司均有所考虑,届时出台的《排污许可证条例》将作出详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室主任侯东民认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基础是必须得到相对准确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但这正是目前环境管理最薄弱的环节。   侯东民提出,要解决这类问题,应遵循数据真实第一的原则处理,首先应加重处罚信息虚假。为了加强数据真实性,应强化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相关水政部门)对重点污染企业情况监察与抽检的工作职能。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的庞军指出,一些超标排污企业是地方ZF的税收大户,很容易得到地方ZF的庇护,环保部门作为ZF的分支机构之一,依法行政面临困难。要想使有关法规真正有效,应该形成一套有效控制程序的规定,当然也应包括对“地方ZF违法”的制约。   “应该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并举。”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说。

  •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修订工作,现批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shjbh/swrwpfbz/202302/t20230224_1017491.shtml]《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url]  该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3年2月1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2月2日印发

  •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就《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shjbh/swrwpfbz/202302/t20230224_1017491.shtml]《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以下简称《导则》[/url]),《导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导则》的制订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b]问:《导则》制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b]农业面源污染是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产养殖是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其污染防治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  为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提出指导各地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标准规范;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要求沿海各省(区、市)按照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有关要求,在2023年底前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为此,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导则》,用于指导和规范各地因地制宜制订相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导则》的制订出台,是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我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持续改善我国水生态环境质量。  [b]问:我国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如何?  答:[/b]我国是世界水产养殖第一大国,污染物排放量不容忽视。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我国水产养殖业分布在全国2843个区县,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年排放量分别为66.60万吨、2.23万吨、9.91万吨和1.61万吨,是工业源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的0.73倍、0.50倍、0.64倍、2.03倍。其中,特别需要引起关注的是,水产养殖业总磷排放量已达到工业源的2倍。因此,加强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是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要任务。  [b]问: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b]一是生态优先原则。围绕地方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分析当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特征,明确管控对象,提出合理控制要求,减少水产养殖尾水对水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是综合施策原则。基于全过程污染防治的理念,推进生态养殖,实施源头减排。对封闭式水产养殖,开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养殖过程控制,对开放式水产养殖,加强污染控制技术措施约束。  三是分类分级原则。根据地方水产养殖方式、养殖周期、品种、规模、布局等因素,科学设置不同类型水产养殖的排放控制方式。对于有尾水排放的,应结合排放去向,区分受纳水体水质改善要求,合理设置排放控制项目,分级确定排放限值。  四是适用可行原则。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基于地方水产养殖业特征和发展规划制订,并充分论证技术经济可行性。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加强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标准落地实施。  [b]问:制修订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应开展哪些主要技术工作?  答:[/b]制修订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技术工作包括:地方水产养殖业调查、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与流域/海域环境特征污染物调查、标准分类分区分级排放控制要求设置、监测与实施监督要求确定、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技术经济分析、标准文本与编制说明编写等。  其中,调查工作是基础,分类分区分级排放控制要求设置是核心,监测与实施监督要求确定是支撑标准落地实施的重要内容,环境效益与技术经济分析则是提高标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键依据。  为便于地方快速掌握水产养殖产排污和治理技术特点,《导则》附录A给出了水产养殖生产过程和产排污环节说明,附录B给出了水产养殖尾水主要处理技术介绍。  [b]问:《导则》如何指导地方进行分类分区分级的标准管控?  答:[/b]关于分类。《导则》提出地方应基于当地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针对不同的水产养殖类型,如针对海水养殖和淡水养殖,封闭式养殖和开放式养殖,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鱼类养殖和贝类养殖等不同类型,分别明确管控方式。  关于分区。对封闭式水产养殖提出尾水排放限值时,应根据环境功能目标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受纳水体进行分区。一般来说,可将环境功能目标要求较高的受纳水体或水质不达标受纳水体作为重点保护水域,其他受纳水体作为一般水域。  关于分级。排向不同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可要求分别执行不同级别的排放限值。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相对较严的一级排放限值,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限值。  需说明的是,地方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水域分区和排放限值分级设计。对于未明确环境功能的受纳水体,水产养殖尾水可参照执行排入一般水域要求的排放限值,或者仅规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  [b]问:《导则》对设置尾水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限值提出哪些指导性要求?  答:[/b]《导则》根据水产养殖业产排污特征和对水环境的影响,将悬浮物、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作为尾水排放标准必选的基本控制项目。除此之外,地方可选择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排入淡水环境)、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排入海水环境)、色臭味、重金属、抗生素等指标,以及地方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控制的其他指标,作为尾水管控项目。同时,海水养殖尾水排向地表水体时应注意对盐类物质的控制。  《导则》区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规定了尾水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目前,水产养殖业尾水一般为直接排放,基于先进技术确定排向重点水域限值,基于可行技术确定排向一般水域限值。此外,为促进尾水循环利用,可通过调研确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包括单位养殖产品产量基准排水量或单位养殖水面面积基准排水量。

  • 噪声污染扰民 当务之急是噪声与振动控制

    由于噪声与振动污染的物理特征最为直观易感,且与民众的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噪声污染投诉事件的数量几乎在所有城市一直高居各类环境污染诉讼事件的首位。噪声污染、空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起被列为三大污染。当空气污染和水污染得到控制后,噪声污染被列为21世纪环境污染控制的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城市噪声污染日趋严重,多数城市处于噪声污染的中等水平,许多城市生活区噪声已高于60dB,成为我国现代城市的一大公害。据一些热点城市统计,目前噪声污染投诉事件约占到环境污染投诉总量的60%-70%,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其污染评估和治理工程也再次成为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热点。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噪声与振动控制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资料显示,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噪声与振动控制委员会统计,2012年全国从事噪声与振动控制相关产业和工程技术服务的专业企业总数约900家,从业总人数维持在约3万人。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行业总产值达到160亿元。前瞻网噪声与振动控制行业分析认为,随着各级政府、各大部委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和环境噪声控制技术政策的深入执行,全国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行业的发展环境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行业将大有可为。

  • 一种自动化控制系统用水污染监测仪器

    【题名】:一种自动化控制系统用水污染监测仪器【期刊】:【年、卷、期、起止页码】:【全文链接】:https://t.cnki.net/kcms/detail?v=kxaUMs6x7-4I2jr5WTdXti3zQ9F92xu0jPYZ-6FemR80TpIUx9Y4vua-bNcIfsfebmf0bMsTHm9h5hTJTDcOjatV9A6_bGY9&uniplatform=NZKPT

  • 【资料】《水污染控制工程课程设计》指导书

    一、设计的目的和任务1 设计目的1)通过课程设计,使学生掌握水处理工艺选择、工艺计算的方法,掌握平面布置图、高程图及主要构筑五的绘制方法,掌握设计说明书的写作规范。2)本设计是水污染控制工程教学中一个重要的实践环节,要求综合运用所学的有关知识,在设计中掌握解决实际工程问题的能力,并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理论知识。2 设计任务根据已知资料,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要求确定污水处理方案和流程,计算各处理构筑物的尺寸和选择设备,布置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图和高程图。要求污泥处理工艺采用:“污泥浓缩→污泥消化→污泥脱水”或“污泥前浓缩→污泥消化→污泥后浓缩→污泥脱水”或“污泥浓缩→污泥一级消化→污泥二级消化→污泥脱水”工艺。3 上交的设计成果(1)设计说明书(2)设计图纸(平面图、流程高程图)将以上设计成果装入统一规格的标准档案袋中(学生自购),档案袋封面按要求填写学院名称、专业名称、班级、姓名、学号、袋内成果名称及份数等信息。二、设计基础资料1、当地的自然条件特征和原污水水质、水量见《课程设计任务书》2、处理后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具体指标以任务书为准)三、设计内容1. 设计说明书(1) 说明城市基础资料、设计任务、工程规模、水质水量、工艺流程和选择理由,根据规范选择设计参数、计算主要构筑物的尺寸和个数、确定主要设备(特别是曝气设备及系统的计算和选型)的型号和数量等;(2)要求对各构筑物进行计算各构筑物的计算过程、主要设备(如水泵、鼓风机等)的选取、污水处理厂的高程计算(各构筑物内部的水头损失查阅课本或手册,构筑物之间的水头损失按管道长度计算)等;说明书中应画出构筑物简图、标注计算尺寸。2. 设计图纸图纸右下角为设计图签,注明图名、比例、学生班级、姓名等。(1)污水处理厂总平面布置图1张(1# 铅笔图)。① 要求以计算或选定尺寸按一定比例绘出全部处理构筑物、及附属建筑物、道路、绿化、厂界。厂区内构筑物布置要合理,可按功能划分成几个区域(如:污水处理区、污泥处理区、办公及辅助区等)。标注构筑物外形尺寸、平面位置(可用相对坐标(x, y)表示,以某点的相对坐标为零点)。② 绘出各种管渠、阀门、检查井等(例如:污水管、放空管、排泥管、回流污泥管、超越管、总事故管、空气管、上清液管、沼气管等)。标注管径、渠道尺寸、长度和坡度。③ 在右上角绘出指北针。④ 绘制管线等图例⑤ 列表说明图中构(建)筑物的名称、数量和尺寸。⑥ 图纸布局要美观。(2)污水处理厂高程布置图1张(1# 铅笔图)。① 在污水与污泥处理流程中,要求沿污水、污泥在处理厂中流动的最长路程绘制流程中各处理构筑物、连接管渠的剖面展开图(从污水进厂的粗格栅起,至处理后的排水渠)。② 图中要画出设计地面线、构筑物中水面线及标高,标注各构筑物的顶部、底部及水面线标高,标注构筑物名称、连接管的管径。③ 在图纸左侧画出高程标尺线。④ 图纸布局要美观。四、主要参考资料1. 《排水工程》;2. 《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一、五、十、十一册等;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等。 4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5 设备及产品样本。6 期刊杂志:给水排水、中国给水排水等。7 崔玉川 等编,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设计计算,化工出版社,2004。8 孙力平 等编,污水处理新工艺与设计计算实例,科学出版社,2001。9 张志刚 等编,给水排水工程专业课程设计,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 【转帖】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天津项目方案确定

    日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论证专家组就“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天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专题调研。专家组听取天津市水专项实施方案的汇报,考察了东丽区和纺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空客320施工现场、空港加工区河湖体系和北塘排污河,对实施方案给予肯定。他们还就加强科研项目规划、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清洁生产、环境监管和城市管网建设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据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的16个重大专项之一,旨在通过专项实施,发挥科技优势,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目前,“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天津项目实施方案的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定,主要包括水环境综合管理和水系统功能调控、滨海工业带产业污染控制、城市污水处理厂能力优化升级、污泥处理处置、水生态功能恢复、地表径流污染控制、雨水生态净化及利用等8个方面。

  • 武汉纺织大学水污染控制及资源化利用研究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quote]项目概况武汉纺织大学水污染控制及资源化利用研究试剂耗材供应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7月18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quote][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HBCZ-22120951-231600项目名称:武汉纺织大学水污染控制及资源化利用研究试剂耗材供应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0.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共1个包,采购内容为武汉纺织大学涵盖水污染控制实验室、环境化学实验室、大型水处理实验室等教学、科研相关耗材及药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供应服务,合同期满2年时合同终止,具体技术及商务要求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内容。本项目采取固定单价,需供应商以折扣的方式报价(举例:折扣80%即为8折),以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试剂网(https://www.aladdin-e.com/zh_cn/)上对应耗材及药品的单价为基准,且不得高于该基准单价,根据基准单价×成交折扣×采购数量据实结算。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该包规定的最高限价金额(最高限价:折扣为100%)的,其该包投标为无效竞标。供应商按包竞标,竞标须包含标包内的全部内容。本项目需要落实的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节能环保等,具体约定详见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政策支持。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1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合同可续签1年,最多续签1次)。1年期满或者该合同累计合同金额即将超过100万元,则该合同执行完毕。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以磋商当天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font=inherit]三、获取采购文件[/font]时间:2023年07月05日 至 2023年07月11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线上方式:本项目采用线上下载方式获取文件,供应商请在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https://www.hubeibidding.com/)本项目公告最下方“相关下载”版块内点击下载按钮登录并提交报名信息,报名信息审核通过后即可下载文件【①文件获取的具体操作流程可在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首页右侧“下载专区”下载《线上获取标书操作指引》查看;②线上获取标书应填写、上传的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扫描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被授权人应与登录账号的联系人为同一人),如需缴纳采购文件标书费的还应提供付款凭证截图或照片,同时请扫码填写开票信息,电子发票开具后将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注册邮箱】。售价:¥500.0 元(人民币)[font=inherit]四、响应文件提交[/font]截止时间:2023年07月18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10楼1003号会议室[font=inherit]五、开启[/font]时间:2023年07月18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10楼1003号会议室[font=inherit]六、公告期限[/fon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font=inherit]七、其他补充事宜[/font][font=inherit]公告[/font][font=inherit]发布媒体[/font]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font=inherit]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名 称:武汉纺织大学地址: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1号联系方式:余老师/027-59367774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2号平安财富中心B座8楼(东湖大厦正对面)联系方式:刘雄 叶凡 苏恩华 13476796285/717966649@qq.com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雄 叶凡 苏恩华电 话:  13476796285

  • 【资料】熊猫快报--湖北确定水污染防治重点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0日   我省有“千湖之省”的美誉,近年却被湖泊水质富营养化、水污染事故等困扰。为重现千湖之美,省政府确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到2010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水质达到规划目标,重点湖泊富营养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是:  保护饮用水源,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严禁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排放废水。  防治工业污染,严把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湖泊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向湖泊排放氮、磷的项目;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持证排污。  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须按期建成并投运。  控制农业污染。在重点河流、湖泊划定畜禽禁养区,重点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种植蔬菜、花卉等施用化肥强度大的农业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河流、湖泊周边度假村、农家乐、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削减内源污染负荷。开展湖泊底泥生态疏浚,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投肥、投饵养殖。2008年底前,取消重点湖泊禁养区内的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  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 ——信息来源:湖北日报

  • 【分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 ( GB 21906-2008 2008-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汞、总砷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2443]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url]

  • 【讨论】环保部年内将制订太湖、滇池流域水污染治理方案

    中国环境保护部十日召开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五大环保重点。周生贤部长提出,今年要重点研究制订并加快实施太湖、滇池流域水污染治理与富营养化综合控制技术及示范实施方案,将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环保部提出的工作重点有:其一流域上 下游各地要建立高层次的组织协调机制,形成协调配合、联防联控的局面。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其二,重点抓好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工艺改造、在线监控设施以及重点排污单位深度治理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联网工作,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要求各级政府加大治污项目资金投入,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确保治污项目的顺利实施。其三,环保部将督促重点流域各级地方政府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制订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积极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激励企业开展污染减排,落实重点城市水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其四,集中攻克一批节能减排迫切需要解决的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今年要重点研究制订并加快实施太湖、滇池流域水污染治理与富营养化综合控制技术及示范实施方案,继续开展重点湖库生态安全的总体评估。第五大重点是,严格管理,防范事故。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加快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村镇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水源地周边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全面开展流域内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查。

  •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30问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30问 2017-01-05  【编者按】  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近日,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为便于各地深刻理解上述文件精神,环保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研究制定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30问》,现予以播发。  1.目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规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依法明确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的指导性文件。  2.为什么我国排污许可要实施综合许可、一证式管理?  实施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企业或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这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避免为了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环保部门应当加大综合协调,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不同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  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也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各项要求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承担的污染物排放的责任和义务均应当在许可证中规定,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  3.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如何改善环境质量?  当前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是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手段。固定污染源是我国污染物排放主要来源,且达标排放情况不容乐观。排污许可证抓住固定污染源实质就是抓住了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对于现有企业,减排的方式主要是生产工艺革新、技术改造或增加污染治理设施、强化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重点对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管理要求进行许可,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并有效控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量。  《方案》提出了多项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不断降低污染物排放,从而促进改善环境质量的制度安排。一是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或有改善任务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提高排放标准,加严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而达到改善环境质量目的;二是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通过依法制定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对排污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三是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地方限期达标规划或有关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中枯水期环境管理要求等,针对特殊时段排污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许可证中载明,使得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的预期明确,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改善。  4.排污许可制度如何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要求的重要手段,通过排污许可制改革,改变从上往下分解总量指标的行政区域总量控制制度,建立由下向上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的责任回归到企事业单位,从而落实企业对其排放行为负责、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天花板,是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指标,通过在许可证中载明,使企业知晓自身责任,政府明确核查重点,公众掌握监督依据。一个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之和就是该区域固定源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计划即是对许可排放量的削减;排污单位年实际排放量与上一年度的差值,即为年度实际排放变化量。  改革现有的总量核算与考核办法,总量考核服从质量考核。把总量控制污染物逐步扩大到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范围逐步统一到固定污染源,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依法确定企业更加严格的许可排放量,从而服务改善环境质量的目标。  5.排污许可制如何与环评制度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都是我国污染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如何实现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是排污许可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方案》中提出,通过改革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从污染预防到污染管控的全过程监管,环评管准入,许可管运营。  环评制度重点关注新建项目选址布局、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污许可与环评在污染物排放上进行衔接。在时间节点上,新建污染源必须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在内容要求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要纳入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监管上,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6.哪些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框架下,实施方案要求环保部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范围内的企业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主要包括实施许可证的行业、实施时间。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一个动态更新名录,它将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动态更新。  名录是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明确哪些行业实施排污许可,以及这些行业中的哪些类型企业可实施简化管理。名录还将规定国家按行业推动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时间安排;对于国家暂不统一推动的行业,地方可依据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优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名录的制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移动污染源、农业面源,不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进行管理。  7.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属地监管”以及“谁核发、谁监管”。根据《方案》,核发权限在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具体来看,随着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地市级环保部门将承担更多的核发工作。对于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已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对于总装机容量超过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及石油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保部将尽快制定相关文件,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权限。  此外,《方案》中还明确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行政许可法》中可以撤销不当行政许可的各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8.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应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方案》提出,申报材料要明确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环保部正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以及申请时需要提交的守法承诺书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并依据《方案》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企业需要填报和申请的各项内容。  9.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需要审核什么内容?  环保部门在核发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应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于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企业,直接依法核发许可证。此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是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天花板”,是企业守法的最基本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企业基本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守法、政府执法、公众监督依据的由来。换言之,对于应当承担的环保责任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不论实际排放情况如何,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和管理要求将会是一致的。《方案》同时还规定了,对于申请材料存在疑问、企业环境

  • 【资料】熊猫快报--湖北确定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3日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确定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到2010年,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水质达到规划目标,重点湖泊富营养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湖北省提出的水污染防治重点是:   保护饮用水源,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严禁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排放废水。   防治工业污染,严把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关,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湖泊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向湖泊排放氮、磷的项目;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持证排污。   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须按期建成并投运。   控制农业污染。在重点河流、湖泊划定畜禽禁养区,重点湖泊最高水位线外1公里范围内,严禁从事种植蔬菜、花卉等施用化肥强度大的农业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控制旅游业和船舶污染。河流、湖泊周边度假村、农家乐、旅游宾馆饭店等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削减内源污染负荷。开展湖泊底泥生态疏浚,禁止在水库、湖泊养殖珍珠,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围网、投肥、投饵养殖。2008年底前,取消重点湖泊禁养区内的围网养殖和肥水养殖。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禁止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等缩小湖泊水面的行为。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 【讨论】关于赤峰水污染

    最近赤峰饮用水污染事件搞的很大,本人不便发表个人看法。只有摘几条新闻大家探讨:7月23日,一场暴雨侵袭了内蒙古赤峰市,大量雨污水淹没了新城区九龙供水公司九号水源井。7月24日、25日赤峰市新城区陆续有居民饮用自来水后患病,患者出现发热、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水污染事态由于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而终结,反而呈逐步扩大蔓延趋势。27日,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水受污染事件已致1154人就诊、110人口服药物治疗、15人住院观察。截止记者发稿,赤峰水污染事件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污染原因也基本查明,为暴雨污水淹没水源井所致,但当地居民的用水恐慌依然存在。  市民愤然质疑自来水公司瞒报 当地出现小范围用水恐慌  据赤峰市新城区九龙供水公司介绍,7月24日晨,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新城区车伯尔民俗园内的九号供水井附近地面有存水,已流入井内。水厂向有关部门通报了情况,同时关闭了九号供水井,并对被污染的水进行取样化验、消毒,将已进入供水管网的水通过5个末端排水口向外排放,尽可能地减少被污染水对居民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该公司于7月26日向居民发出公告:7月23日,新城区突降暴雨,公司九号水源井被淹,造成水污染,九龙供水公司提醒居民注意如下三点:一是应将自来水烧开饮用;二是请居民于7月27日4时至8时打开自来水龙头排放管道内的自来水;三是在清洗蔬菜水果时,要用烧开后的自来水,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7月26日,市建委接到新城区水污染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做了汇报,启动了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了情况。  水源被污染三天后,该公司才向社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公布污染信息,很多市民质疑导致水污染的自来水公司存在缓报、迟报、瞒报。记者从当地有关部门和市民群众中了解到,由此当地出现了小范围的用水恐慌。  近年来,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自来水被污染的事件已多次引人担忧。继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之后2009年2月,江苏盐城化工厂污染自来水数十万人饮水受影响,这两起事件都是在居民发现饮水有异常之后引起重视,而这次则衍生到成百上千居民住院才通告,当地居民对此表示质疑和愤慨。  家住玉龙小区的居民小孙说,饮用水关乎群众健康和安危,自来水公司24日发现水污染26日晚上才通知,这是拿老百姓的身体不当回事。新城区市民张女士说,污化了的水怎么能让人喝呢,年轻人还好能经的住折腾,孩子老人和孕妇怎么办,造成生命危险怎么办!  市民普遍认为,这是一次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不怕有污染,但要提前告知民众,让老百姓有个心理准备,提前做好防御。23日晚饮用水成混浊状,闻起来有一股腥臭的味道。24日、25日变得清澈一些了,但有可能是经过简单过滤后的水,可还是污染水,许多居民全当没有问题的水饮用。现在,谁还敢饮用自来水?  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赤峰市新城区许多用户纷纷热购矿泉水,一些商户开始热卖矿泉水,桶装矿泉水也出现热销现象,很多居民不敢使用家里的自来水,造成了极大的民生不便。由于政府部门还没有公布水污染的具体原因以及对策,很多网民甚至开始互相传播水里含有金属物质汞。  监管存在严重漏洞 政府公司难辞其咎  市民普遍认为,通过这次饮用水事件可以看得出,供水公司以及质监部门平时疏于对水源进行检测和监控。这井污染水,应与相关部门的监测工作的不到位有关。  据了解,2006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1985年的检测标准项由30多项提高到100多项。据卫生部门有关专家介绍,自来水厂生产过程中的检测程序至关重要,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而出厂水至少每天必须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浊度、色度、臭味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水污染直接导致的是医院此类腹泻病爆发人满为患,市民认为卫生部门早就先知先觉,但是结果却反应迟钝。赤峰市新城区居民杜先生从24号开始就腹泻,当晚社区里输液的人成群,但直到26日才通告是水污染。  正在忙于处理污水事件的赤峰市建委副主任俞秀峰认为,此事政府难脱干系,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政府应该对百姓的生活安全负责。俞秀峰介绍说,九龙供水公司一家民营水厂,26日接到该公司水污染的上报后,赤峰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新城区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要求相关部门紧急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市纪检委还成立技术设计组和管理责任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为何当水污染发生三天后才向有关部门上报,记者就此问题拨打该公司负责此事一位副经理的手机,可是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该公司一位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水污染迟报无法做出解释,并告知记者换个时间采访。  多数市民认为该肇事企业对水污染后果估计不足,且没有事后的补救与及时报告,企业过失严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一位网友分析认为,自来水公司之所以迟迟上报,是想通过漂白粉之类的东西把污染消除掉,结果因腹泻去输液的人越来越多。一旦上报就要停水,涉及到自来水公司的利益问题。有的网友认为,诸如自来水公司这样的企业,本身就不该民营化。  同时,有市民对这家自来水公司的资质产生质疑。同在一个城市,同时下同样的水量,红山区、松山区的水源没有被污染,却把这家自来水公司的的水源给污染了,况且新城区的排水设施非常齐备,是不是这家公司的设施存在问题?网民认为,出现了这么大的明显渎职或者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司法机关居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一些网民表示,一旦发生水污染就应该立即向市民通告并采取措施。而这家自来水公司却拖延到一井“毒水”到了每户家中,居民进了医院自来水公司“逐级”上报才被确认,这中间到底有哪些程序、哪些行政主体有职责避免这种恐慌的一再发生?  内蒙古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献华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实施,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启动的卫生应急预案应对危机。当然,主要是来自自来水企业的管理失职。水厂作为企业,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提供安全的饮用水产品是其基本义务。  政府启动紧急预案 水污染事态得以控制  7月26日,赤峰市政府在接到水污染的报告后,召开紧急会议,安排部署新城区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要求相关部门紧急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  疾控部门加派力量,组建5个流调组,对新城区所有社区发病情况进行调查,加大采样数量,进行实验室监测。九龙供水企业已排空水池和主管网内的污水,对清水池和主管网进行清洗和消毒。  市建委紧急召开新城区物业公司负责人会议,于26日晚8时前将九龙供水公司的通知下发到新城区所有居民家中,共发放通知21000余份。提醒居民不用直接饮用生水,应将自来水烧开后引用。在清洗蔬菜水果时应使用凉开水,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市卫生局已安排市区大型医疗机构和松山区卫生局,组织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有腹泻、发热症状病例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俞秀峰说,目前,赤峰市建设部门、供水机构在专业机构的监督指导下,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污染继续扩大和蔓延,并对新城区所有生活饮用水主管网进行冲洗、消毒,同时组织技术力量查清污染源,并采取有效对策,避免二次污染,控制新增病例,已动用消防车辆定点定时给居民送水;继续抓好流行病学调查。  赤峰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表示,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指示有关部门尽快查出原因,查找污染源,随时公布相关信息,认真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市建委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次事件向新城区居民表示诚挚的道歉。市建委将继续做好水污染处置工作,力争在最快时间内,恢复正常供水,保证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 【转帖】解读《水污染防治法》 分析其亮点与不足

    水,意味着生命。然而,那本该奔流、本是清澈的水,有的甚至已经不再能哺育生命。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刘树坤曾严峻地指出:“即使中国明天就走在正确的道路上,要基本解决水污染问题,恐怕也要用 30年,甚至 40年的时间。”这样的判断也许过于悲观。但水污染已经逼得我们无路可退。 那么,什么才算正确的道路?一部更“硬”的法律被看作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2008年 2月 28日,在人们的期盼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共计 8章 92条。较之原有的、总共只有 62条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凸显了更多的刚性。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相关法律中最大的,因此,被视为一部“重典”。最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 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变化,对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制,加强执法力度,意义重大。 1984 年颁布、 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曾经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全国各大水系水质迅速恶化的势头,然而 20多年过去了,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旧账未清,新账又欠。熟悉当下国情的人都知道,面对庞大而复杂的水污染治理系统,仅靠环保部门是不够的,过往的事实就是最好的明证。

  •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 【资料】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s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Bio-pharmaceutical category ( GB 21907—2008 2008-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2008-08-01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http://www.zhb.gov.cn/tech/hjbz/bzwb/shjbh/swrwpfbz/200807/W020080701337884661101.pdf

  • 【分享】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近年来,跨省界水污染纠纷不断增加,逐渐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国务院领导要求在跨省界重点河流、湖泊、海域建立跨省际联防治污机制,互通情况、相互监督,注重日常监测、预警、检查的协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有效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从源头上预防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发生     为预防跨省界水污染纠纷,涉及跨省界流域的相邻地区特别是上游地区,要根据该地区环境容量及出境水质目标,合理制定规划、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项目验收关,采取更加严格的环保措施。从源头上防范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纠纷。     (一)合理规划布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实行环境优先政策,根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及跨省界水质要求,制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要限制、禁止发展重污染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对钢铁、造纸、酒精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尽早完成强制淘汰或关闭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     (二)注重源头控制,严把环境准入关和验收关。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应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按照国务院批准、由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要求,自2009年起,停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毗邻上游地区拟建项目,经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可能会严重影响跨省界断面水质或造成超标的,在审批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询下游相邻环保部门的意见。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部审批。新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     (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加大对跨省界流域环境整治力度,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对超过总量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直排、影响跨省界水质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并严格控制流域农业面源污染。     (四)落实治污责任,严格实行跨省界流域断面水质考核。敦促政府确保跨省界流域水质达到《“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我部对跨省界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评定,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暂停审批影响跨省界流域水质的主要区域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因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按《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政策,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确定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准。部分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不协调,适用标准不合理,影响监督管理与责任考核,应加强相邻省界地区执行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统一性和合理性。重要流域跨省界流域的水环境质量适用标准由我部会同水利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余流域由相邻省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如确实无法协调的,由我部协调确定。     二、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根据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情况及省界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督促并协助有关地方政府,在与相邻省级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建立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长效工作机制。     (一)定期联席会商。督促并协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商机制,下游地区政府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动召集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并商讨跨省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地区政府应予以配合。督促流域省界相邻地区政府要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闸坝调控方案,并监督落实。     (二)信息互通共享。流域省界地区相邻环保部门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进展、断面水质等情况。环保部门要与水利、渔政等部门定期互通省界断面水质、水量、水文、闸坝运行等信息。当上游地区发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流域水量水质水文等出现异常并可能威胁下游水质时,除按规定上报外,上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立即通知下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并对重点污染源采取限产、限排或暂时关闭等措施。当下游地区发生水质恶化或死鱼等严重污染事故并确认由上游来水所致时,除按规定上报外,应及时通报上游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上游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地区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     (三)联合采样监测。由我部组织跨省界流域相邻两省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质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与时间、监测指标与方法,定期开展联合监测。敏感时期增加监测频次,环保部门要组织水利、渔政等部门及时通报监测数据等情况。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相邻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同一断面共同采样监测,一方无故不到或不按规定监测的以另一方监测数据为准。双方对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应保存水样,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监测。     (四)联合执法监督。在定期会晤、信息共享和联合监测的基础上,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两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加强流域重点水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预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要互相通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环境保护部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要加强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区的环境监管和督查。     (五)敏感时期预警。在敏感时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感区域(如饮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邻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重点污染源排污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限产限排等控制排污总量的措施。加强与水利、渔政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及时了解江河流量、闸坝调控、污水处理厂运行等情况,在确保跨省界断面水质未明显下降的前提下,实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保障水环境安全。     (六)协同应急处置。一旦发生跨省界水污染突发事件,交界地区环保部门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体应急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置水污染。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     (七)协调处理纠纷。跨省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应依法由相邻两省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处理。经协商确实无法达成共识的,相邻两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我部进行协调。经协调并达成共识时,按协调意见落实。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我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批准,并按国务院批复意见执行。     (八)开展后督查工作。对于引发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企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依法处罚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由相邻两省环保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其整改情况开展后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必要时,由我部组织进行督查、督办。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界流域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协调与合作,联防治污、联动预警、联合处置,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问题,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八年七月七日

  • 《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font]近年来,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部分流域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产养殖是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全国水产养殖业排放化学需氧量66.6万吨、总氮9.91万吨、总磷1.61万吨,分别占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3.11%、3.26%和5.10%,总磷排放量已达到工业源的2倍。水产养殖多紧邻河流,其尾水排水具有排放量大、瞬时集中排放、直接入河等特点,大量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短时间内集中排放将严重影响河流水环境质量。为此,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要求养殖大省要依法加快制定出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川省是我国水产养殖大省,2020年全省水产品产量达到160万吨,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制定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对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font][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二、为什么要制定标准?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font]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引领和推动行业企业绿色发展的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目前,我国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已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规标准体系,但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仅有《淡水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废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提出“重点推动地方制修订污水处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餐饮油烟等类型多样、影响复杂的排放源管控标准”。《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提出“规范养殖行业排放监管,制定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十四五”生态环境标准工作方案》《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三是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等。[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三、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font]一是分类分级原则。标准按四川省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排放的收纳水域划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保护水域,分别执行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二是适用可行原则。标准主要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标准的落地性及可操作性。三是突出重点原则。水产养殖尾水中除常规的水污染物指标外,还含有硫化物、抗生素、锌、铜等污染物。标准结合四川省实际,最终确定pH值、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悬浮物等5项指标作为主要控制项目,即便于分析监测和日常监管,又能满足水环境管理的目标需要。[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是什么?[/font]标准主要采用文献查阅、资料收集、实地调研、采样监测、数据分析和意见征集相结合的方法。首先,通过文献查阅和资料收集,充分了解我省水产养殖养殖品种、养殖规模、企业分布等基本情况,为下一步现场调研奠定基础。其次,通过实地调研和采样监测,了解水产养殖业饲养方式、特征污染物、产排特征和主要污染治理措施等。再次,通过前期大量调研和分析监测数据,对掌握的我省19个主要水产养殖市(州)的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析,综合研究现有企业在采取相关措施后的污染物消减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确定排放限值。最后,通过征求相关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等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五、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font]标准适用于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封闭式水产养殖是指在相对封闭的水体开展的池塘水产养殖和工厂化水产养殖方式,但“人放天养”等水质保护型、资源养护型、生态修复型等增殖养殖不在标准适用范围内,流水养殖也不在标准的适用范围内。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去向为外界公共水域及与外界公共水域联通的沟渠的排水行为。养殖单位内部及周边沟渠,包括一些村属的小型沟渠,如果跟外界公共水域不直接连通(比如有闸坝等隔断),则不属于外界公共水域。

  • 【转帖】环保总局:全国约半数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今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说,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制定、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周生贤列出以下突出表现: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V类水质,全国约二分之一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显示,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周生贤说,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确立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重点水体总量控制、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限期治理等基本制度,对防治水污染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有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如: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具体和细化;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水环境状况信息发布不统一,需要进一步整合和规范;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需要全面推行;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监管手段较弱,需要进一步强化;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不足,需要进一步增强等。  周生贤说,此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适应当前环境保护新情况、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有关水污染防治制度。

  • 【转帖】评《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十大罚则突破

    “违法成本低”的结果就是“违法者占便宜”,这种不合理现象长期困扰着环境执法。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从提高罚款额度、创设处罚方式、扩大处罚对象、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调整处罚权限、增加强制执行权等10个方面,加大了对水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其中,针对私设暗管行为的处罚、针对违法企业直接责任者个人收入的经济处罚、限期治理、强制拆除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成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突出亮点。  一、罚款幅度普遍提高   罚款是在环境管理中最经常适用的行政处罚手段。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以往罚款普遍较低、威慑力不足的现状,通过6种方法,明确规定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一是针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具体罚款幅度。比起先前由《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罚款幅度,这样更具有严肃性。二是提高罚款的绝对数额。如罚款数额上限为50万元的规定有6条,罚款数额上限为100万元的规定有1条,而过去大多较低。三是取消对某些行为罚款的上限。如对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造成的损失越大,罚款数额越高,实际上是“上不封顶”了。四是倍数计罚法。如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处理设施的,由环保部门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的罚款。五是比例计罚法。如第八十三条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六是考虑违法时间长短。如第七十四条规定,排污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由环保部门处其违规排放期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5倍的罚款。不难看出,企业违法排污的时间越长,不仅其应缴排污费数额越大,其应受罚款额度也越高。  二、增加应受处罚的行为种类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与过去相比,增加了至少9种新的违法行为,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其中第七十二条增设3种: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未进行自我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第七十四条增设两种:排污超过标准,排污超过总量指标的;第七十五条增设1种,即私设暗管的;第七十八条增设1种,即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项目的;第八十二条增设两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创设了处罚方式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处罚方式有了新的创新。例如,针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以法律责任的形式,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同时对决定权限、具体内容、期限及后果做了详细规定(第七十四条);针对私设暗管行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针对违法排污并造成水污染的行为,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三条都规定了“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责任形式。  四、扩大了处罚对象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处罚对象主要有3类:一是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查处等行政不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第六十九条);二是排污单位;三是排污单位内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违法排污单位,不仅要处罚单位,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这就是所谓“双罚制”。如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环保部门对肇事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环保部门从此有权对企业内部的责任者个人处以罚款,这是值得注意的立法动向。  五、赋予环保部门更多处罚权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根据环境监管实际,赋予了环保部门对某些特殊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权。如限期治理作为对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七十四条明确授权由环保部门决定,而以往则是由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决定。此外,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还进一步明确授权,在限期治理期间,由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限。  六、增加强制执行手段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若干项强制执行措施,既有直接强制,也有间接强制。关于直接强制的规定,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违规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这是环保部门为数不多的直接强制执行权。间接强制主要指“代执行”,如第七十五条规定,违法排放酸液、碱液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八十三条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也规定了代治理措施。  七、减少认定违法行为的难度  违法行为的认定是依法处罚的基础。如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在实践中,故意与否难以判定,超标与否需要监测,使得实际执法难度很大。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这两个认定条件,只要发现排污单位没有“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这个行为事实,就可以认定和处罚。这将大大减少执法人员的认定难度,有利于环境执法。  八、举证责任转移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如果运用于环境赔偿纠纷中,将不利于作为受害者的个体寻求司法救济,从而会激化冲突和矛盾。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做了一定调整,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排污企业不能令人信服地证明其没有过错,他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九、公益诉讼初露端倪  200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很多方面有了具体体现。第八十八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同时还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十、治安处罚有望适用  在修订和审议过程中,环保部门多次提出有必要引入对某些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建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机构认为,应当尽量保持治安处罚体系的完整性,对实际存在的恶意排污行为,可以通过解释,将“排放”理解为“处置”,从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可以说,此次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总结了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已实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由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让江河湖泊休养生息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必将在今后的水污染防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

  •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上报〈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修改稿的请示》(环发〔2011〕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力度,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依法推进综合防治,切实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逐步建成以防为主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加强规划衔接和项目协调,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落实企业责任,综合推进规划实施。对符合规划要求项目,中央财政将在现有投资渠道中予以支持。  五、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统筹规划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提出《规划》后续实施方案。  《规划》是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和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协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切实提高地下水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

  • 【转帖】环保总局:全国水污染情况普遍 治理状况仍滞后

    11月20日电 “目前水污染的情况还相当普遍,水污染的治理状况还仍然滞后,水环境安全还存在隐患,水资源利用比较低,某些地区水生态也遭到破坏,大江大河已经不堪重负”,今天下午,环保总局污控司副司长李新民在中国政府网访谈时发表上述讲话。  李新民强调,在中国有些地区其实水量并不缺乏,但是水质恶化导致这个地区饮用水供应困难,这种情况也是有的。目前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产业增长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李新民指出,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这些企业,尽管这几年采取了一些宏观调控措施,应该说取得很大成效,但是确实从某些统计数字来看并没有降。同时,高污染、高排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没有形成稳定下降的趋势。比如上半年主要污染物实际上是双下降,出现了拐点,但是离真正达到削减10%这样一个最终目标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他表示,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安定、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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