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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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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三五”水污染物总量怎么控制?
    专家建议应关注总磷和总氮指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深入谋划“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环境保护部总量司近日在北京召开了“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基本思路及技术路线专家研讨会。 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水污染的主要特征、污染贡献及地区差异,总结了“十一五”、“十二五”以来总量控制实施的经验及问题,探讨了“十三五”污染减排指标目标体系、总量控制范围、总量控制模式、考核方式以及配套保障政策等,为“十三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提供有益的技术支撑。 总量控制指标设定紧盯环境质量问题 截至2014年,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2294.6万吨、238.5万吨,“十二五”化学需氧量减排进度已经超额完成,氨氮完成减排目标的98%。从水质来看,全国国控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好于Ⅲ类的比例从2010年的65%,上升到2013年的76%,氨氮浓度好于Ⅲ类的比例从2010年的78%上升到2013年的86%,两项指标均有明显改善。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水环境部主任王东认为,经过“十一五”、“十二五”将近10年的总量减排工作强力推进,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指标改善卓有成效。 而总磷、总氮两项指标由于并未展开污染物总量控制,2014年,总磷首度超越氨氮,成为全国淡水环境中的主要污染指标之一(其他两项为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湖泊环境的首要污染指标;2014年,全国近岸海域国控监测点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率分别为31.2%和14.6%,而无机氮的主要来源是陆域污染排放的总氮。 在国务院前不久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到,要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指标,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并明确要求,“十三五”期间,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和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总磷控制也提上了日程,将在部分流域、区域开展控制。 “因此,继化学需氧量、氨氮之后,我们也应该关注总磷和总氮指标。”王东表示。 除了总氮和总磷的控制,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和养殖废水也是影响水环境的主要问题。 王东介绍说,到2014年年底,我国已建设了732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达到1.71亿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提高到83%。但由于小城镇和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和养殖废水并未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对当地的水质影响较大,尤其是南方水网地区,废水、污水的大量直排和水体流动性差,往往导致水体水质变差、黑臭,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因此,进一步梳理小城镇和乡镇污水处理需求与能力,如何全面治理养殖污染,是眼下污染减排的新课题。”王东表示。 加大重点领域和行业减排力度 轻工行业一直是涉水重点行业,也是用水和排污大户。“十一五”以来,轻工行业对于水污染减排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占全国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的1/3。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主任宋云介绍说,轻工行业的废水排放量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0年前的占比70%,下降到目前的占比30%。 对于水污染防治,宋云建议,要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一定要踏踏实实与总量减排结合,核查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宋云表示,对于中小型企业,除了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外,还要提高其清洁生产的水平,结合水环境,用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总量控制落到实处。 对于中小型企业的减排空间,中国造纸协会副秘书长钱毅也有同样的认识:“在未来,造纸行业中小型企业和西部地区的小企业在减排方面最有潜力。” 对于“十三五”减排,钱毅表示,在造纸行业的主要思路有三方面,首先是技术减排。他表示,“十三五”期间,西部企业还有比较大的改造和升级空间。其次是结构减排,将进一步调整、淘汰800万吨落后产能。最后是管理减排,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样是用水和排污大户,在中国印染协会秘书长林琳看来,“十三五”期间,印染行业的工作重点也应该集中在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三方面。与钱毅一样,林琳也强调了技术创新的意义,“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注重清洁生产等对于节水、节能和减少污染物排放都有明显作用”。 除了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也是“十三五”期间水污染减排的一个重点。目前,我国城镇化率约为55%,城镇人口在6亿~8亿左右,每年市政供水量约为620亿吨,城镇污水排放量大约在500亿吨。 在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看来,目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相比先进国家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点源分散。在我国的城乡接合部,很多地方分散点源量非常大。其次,虽然污水纳入管网,但直接排放情况比较多,就是分流系统溢流的水量较大。 “虽然之前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成效明显,但排放总量仍然很大。要解决这些问题,可能要付出之前数倍的努力。”王洪臣表示。 不管是工业还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产生的污泥是专家们关心的重点。 据测算,目前我国污水处理厂干污泥产生量约为650万吨/年,但各地的污泥产生量、处置情况并不清楚。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原副总工程师杭世珺认为,污泥处置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出路。 “污泥处置问题解决不了,就造成了整个系统的瘫痪。”杭世珺说。对于“十三五”期间的工作,她建议,要先摸清楚污泥的基础数据,同时协调好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必须全面系统地制订污泥防治规划,污泥防治规划要与污水防治规划相衔接。同时,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工作较差的区域,要注重东部、中部、西部协调发展。对于发展程度不同、水平不一的城市和地区,实行分类指导。 除了工业污染,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减排也不可忽视。据统计,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占比约为48%和32%。对于养殖业的污染减排,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董红敏认为,最根本的出路在于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农田利用、达标排放、循环利用、集中处理,如何将养殖业本身的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结合起来,是目前要考虑的问题。”董红敏表示。 留足生态基流保障河流健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维持河湖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地下水室主任吴文强强调了生态基流与总量控制结合改善水环境质量的技术方法。吴文强介绍说,2010年,我国有大小闸坝8.7万个,水闸约4万多个,水库8万多座,总蓄水量为1851.65亿立方米。 吴文强认为,大型水库的建立是出于生态或防洪目的,对于生态具有调节作用,但一般的水利工程则对河流影响很大。水利工程可以改变径流规律,尤其是中小型工程,如果发电就很难保证生态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水生态尤其是生态基流就很难保障,多数水利工程对其造成了破坏。 吴文强介绍,我国对于生态基流的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2000年以后,在水利工程环评中明确规定要保障生态流量。而对于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予以明确,都是以水质改善为目标,通过由浓度控制到总量控制进展的过程。 但是,吴文强也认为,目前我国在生态基流的控制方面有很多不足。首先是对流域的整体性考虑不足,其次是对水域和陆域的关系研究也不够。 对于生态基流在“十三五”期间的工作重点,吴文强提出了3项建议:首先要开展面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的河流环境流动评估。其次是开展保证河流生态流动的水质水量联合调度。第三是要构建一批重点流域水生态调度示范工程,并逐步推向全国流域。来源:中国环境报
  • 关于举办“2012年流域生态保护与水污染控制研讨会”的通知
    关于举办“2012年流域生态保护与水污染控制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流域生态保护与水体污染控制领域的学术交流,提升水体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流域水环境监控预警与管理体系、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及污染修复、工业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水平,了解水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的最新政策、前景与发展趋势,推动水环境治理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把握流域生态保护与水污染控制技术的现状、进展与发展趋势。由我会和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联合主办的“2012年流域生态保护与水污染控制研讨会”定于2012年10月23日-24日在南京举办。欢迎各单位积极组织有关人员撰写论文,报名参会。   现将研讨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研讨的主要议题   (一)水污染控制与水体生态修复   1、水体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   (1)河流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   (2)湖泊水库的富营养化控制与生态修复   (3)高效脱氮、除磷技术与应用   2、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   (1)地下水污染调查技术方案   (2)地下水污染及风险评估技术   (3)地下水污染修复与保护   3、工业污水、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设备   (1)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处理技术与设备   (2)重金属废水的处理技术与设备   (3)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设备   (4)废水治理新材料、新产品   (二)流域生态保护与监控预警   1、流域生态保护与面源污染控制   (1)小流域面源污染控制   (2)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2、流域水环境监控预警、污染应急处理处置   (1)饮用水源地应急监控与污染处理处置技术   (2)流域监控与预警技术   (3)流域水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技术   3、水环境监测新设备、技术   (1)水质、底泥监测技术与设备   (2)生物、生态监测技术与设备   二、会议特邀报告   1.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相关领导介绍我国“十二五”期间水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政策情况   2.国内外著名专家重点介绍水环境质量改善和监测治理技术成功案例和运行管理经验。   三、会议形式   会议采取主题发言与分组讨论: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热点对话、专家答疑。   四、论文征集   1.本次研讨会将面向全国征集与主题相关的学术报告、论文,将择优选用并安排会议发言。   2.本次会议会前将印刷会刊(论文集)作为会议资料,请拟提交论文人员在2012年10月1日前提交电子版论文全文至shuihuiyi@126.com信箱。特别优秀论文可推荐到《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中文核心期刊,影响因子为1.982)正刊刊登,其它优秀论文以增刊发表。   3.论文字数不超过6000字,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论文要求见http://www.ere.ac.cn:81/Jweb_nchj/CN/volumn/current.shtml投稿要求   五、参会人员   从事流域(区域)水环境(湖泊、河流和地下水等)、水源地防治与水质改善、水环境监测、监控与预警,以及水环境管理研究、治理与工程技术的科研院所、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企业等。   六、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12年10月23日-24日(22日全天报到)   地点:南京(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七、会务费用   1. 参会代表会议费1000元/人,研究生代表持有效证件会议费为   600元/人,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八、会议相关事项   1.会议演讲者需提供300 字左右的个人简介,供会场主持人向参会代表进行介绍。2.会议报告演讲者请准备Power Point幻灯,并提前交至会议秘书处,以便为您安排发言时间。3.有意采用海报(Poster)发表研究成果的,需提前联系会议秘书处。4.如在会议上要做广告或散发宣传材料的公司,需经大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九、有关会议的详细议程和日程,将于会前一个月准时发给参会人员。   十、联系方式   1、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联系人:饶 阳 王国清 张 鹏   电 话:010-68668291 68637874   传 真:010-68630714   邮 箱:hjxhrao@vip.163.com   网 址:www.chinacses.org   2、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张毅敏 高月香   电 话:025-85287127 025-85287231   网 址:www.nies.org 附件: 2012年流域生态保护与水污染控制研讨会 参会回执表 时间:2012年10月23日-24日 地点:南京 单位名称 邮 编 通讯地址 手 机 姓名 部 门 职 称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是否提 交论文 是否出 席会议 是否确定 大会发言 参会代表登记 姓 名 职 称 手 机 电子邮箱 提交论文 题 目 大会发言 题 目 发言人 职务或职称 发票抬头 是否参加 会后考察 对本次会议的建议: 费用总计: 元人民币,付款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单位: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新街口北大街支行 帐 号:01090311300120111032633 参会单位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2年 月 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环境保护部核安全大厦6层 邮政编码:100082 电 话:010-68668291 传 真:010-68630714 信 箱:hjxhrao@vip.163.com 注:准备参会的代表收到通知后请及时将参会回执表反馈过来,以便为您安排参会事宜。
  • 贵州建水污染控制与资源化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贵州省水污染控制与资源化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日前正式启动。这一实验室自2008年9月开始建设,预计2010年8月建成。   据了解,建设这一重点实验室主要是围绕水污染控制与废水资源化技术方向,重点开展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喀斯特水环境保护及亚高原湖库富营养化控制、废水处理及废水资源化等方面研究,以实现为环境管理与政府决策、经济发展与社会服务提供环境科学技术支持,促进相关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培养贵州省水资源环境保护领域高层次学科队伍。
  • 关于召开“2015年水资源生态保护与水污染控制研讨会”参会报名及征文的通知
    p   各有关单位: /p p   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进一步推动水资源生态保护及水污染防治领域科技创新,促进水污染防控新技术的广泛应用,由我会和哈尔滨师范大学共同主办的“2015年水资源生态保护与水污染控制研讨会”定于11月25-26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举办。 /p p   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会议征文及研讨的主要议题 /strong /p p   (一)河湖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 /p p   河流水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健康性评估、湖泊水库的富营养化控制与生态修复、富营养化湖泊综合整治方案与技术、湖泊水体重金属和有机毒物污染与防治、河流水质综合管理技术、面源污染物削减关键技术、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育的工程技术、水体功能和水生态系统退化的特征。 /p p   (二)城市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控制 /p p   城市水环境系统决策规划与管理、城市水环境和水排放的标准与安全、生活污水处理新工艺、工业废水处理新技术新工艺、废水资源化、水回用和可持续性发展、生物强化技术、城市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综合整治关键技术研究、城市水污染的时空特征和变化规律、污染控制和资源化关键技术、地表径流污染控制、工业园区污染源控制、城市水功能恢复与生态景观建设。 /p p   (三)沉积物环境与污染控制 /p p   沉积物调查采样与分析的新方法和新技术、沉积物及与水界面营养物生物地球化学行为研究、沉积物中有毒污染物行为与生态毒理分析、沉积物质量基准与环境风险评估、沉积物在水体极端污染中的作用与预警、污染底泥原位控制理论与技术研究与应用、污染底泥环保(生态)疏浚研究及技术研发、污染底泥或受损基底生物生态修复技术研发、污染底泥的异地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 /p p   (四)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监控预警 /p p   流域水污染防治监控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水体生态环境安全、水体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水体生态环境评估技术、水体生态环境适宜性指标、水体环境监控预警、城市河道水体污染与风险评价、城市河道水环境风险与评估技术。 /p p   strong  二、特邀报告 /strong /p p   会议邀请知名院士、专家学者就河湖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城市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控制、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监控预警、污水处理处置等重大环境问题作主旨学术报告。 /p p    strong 三、论文要求 /strong /p p   请按照会议主题,结合近年来国内外水环境污染治理、控制与修复前沿的最新理论、方法、技术与工程实践提交论文,论文摘要不超过500字,全文不超过5000字。论文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具体要求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主要参考文献等。 /p p   请在论文后面标注作者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请提交论文人员将电子版论文全文发送至csesam@126.com信箱。论文截止日期:2015年11月3日。 /p p   注:优秀论文将推荐到《中国环境科学》。 /p p strong   四、优秀环保技术推介展览展示 /strong /p p   1、会议期间将同期召开环保科技成果推广与项目合作推介洽谈会。 /p p   2、会议将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参加高新技术推介展览展示活动,推广优秀环保技术和成功经验,促进行业间科研与实践的沟通交流。 /p p strong   五、会议费用 /strong /p p   大会注册费为1800元/人,学生为1200元/人 企业2800元/人(含500字企业简介)。注册费包含会务、餐饮、会议资料等费用。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学生需出示学生证。提前汇款的参会代表报到时领取发票。 /p p strong   六、会务组联系方式 /strong /p p   联系人:姚 凯 /p p   电 话:010-59485388 18600404894 /p p   邮 箱:csesam@126.com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9月17日 /p p & nbsp /p
  • 传承不息,焕新升级 | 德国元素关于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检测方案
    近期,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提出目标,明确了5方面20项重点任务。其中第十二条指出:(十二)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快制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动态更新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加快提升节能指标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快乘用车、重型商用车能量消耗量值相关限制标准升级。加快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提升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修订完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完善风力发电机、光伏设备及产品升级与退役等标准。针对“优化提升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德国元素作为一家百年仪器分析厂家,有多款产品可助力固废、危废以及水排放前的污染物监测。按照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其中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有明确限值。德国元素Elementar杜马斯定氮仪rapid N exceed® 杜马斯定氮仪大进样量,满足危废、固废等不均匀性样品测定需求特点:二氧化碳作为载气两级燃烧,即使大进样量确保样品完全氧化专利的EAS REDUCTOR 还原管,可处理高达2000个样品分析预填充的燃烧管,使用更便捷德国元素Elementar有机元素分析仪vario MACRO cube 有机元素分析仪大进样量元素分析仪市场上唯一一款CHNS同时分析的大进样量元素分析仪特点:氮绝对量高达100mg, 满足危废、固废的大进样量需求三级燃烧炉设计,确保大进样量的完全氧化60/80/120位自动进样设计,实现无人值守操作高精度的TCD检测器,10年质保废水中有机物污染一直是废水排放的必评指标,而总有机碳(TOC)是进行水质中有机物评价的最直接、快速、简便的总参数评价,已经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德国元素Elementar 作为1973年世界上第一批将高温燃烧法引入TOC分析的厂家,在TOC分析仪方面具有几十年的分析经验。德国元素最新款的enviro TOC总有机碳分析仪,作为vario TOC总有机碳分析仪的升级版,专为废水、污水、环境水样、浸提液、土壤、沉积物、降解材料等而设计,集液体与固体分析为一体,解决客户多样化测试需求。德国元素Elementar总有机碳TOC分析仪enviro TOC 总有机碳分析仪
  • 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近日,环境保护部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14c67e9e-88ef-47a9-ab66-e340958feb1b.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none "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 /a (以下简称《控制标准》)。环境保护部水环境管理司负责人就制定《控制标准》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一、修订《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的必要性是什么? /p p   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是我国第一个规范船舶排污行为的国家级排放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在防治船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GB 3552-83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与今后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p p   一是污染物控制范围偏小。GB 3552-83规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三类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于GB 3552-83中缺少对含有毒液体物质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使之无法适应散装化学品运量的持续增长、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品种显著增加且在不断变化的形势。 /p p   二是排放控制要求偏低。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加入《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在此期间,该公约已进行多次修改,在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现行MARPOL附则IV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已严于GB 3552-83,对沿海排放船舶生活污水的控制要求也不同于GB 3552-83。同时,国内船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和农业部制定的船舶法定检验规范性文件,也提出了比GB 3552-83更为严格的要求。因此,GB 3552-83已经滞后于国内、国际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并造成了船舶在内河排放控制要求宽于沿海的“河海倒挂”问题。 /p p   三是控制体系不够精细。GB 3552-83按内河和沿海两类水域,分别规定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于船舶的用途、大小、船龄长短等因素都对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而GB 3552-83的排放控制要求未能体现这些差异。 /p p   二、制定《控制标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p p   《控制标准》属性较为独特,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水上移动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适用于各种船舶,几乎涵盖除军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各种规模和船龄的客船、渔船、油船、化学品船、集装箱船、散货船和特种船舶等,船舶结构、用途各异,航行水域横跨地表水、近岸海域和远海,既有国内船舶,也有外国籍船舶。因此在标准制定工作中,既要对标国际,又要符合我国的发展阶段特征。具体来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p p   一是遵守MARPOL公约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按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行事。 /p p   二是针对国内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需要,充分考虑水上移动污染源运营和监管方式的特点,合理设置技术内容。 /p p   三是在设置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控制要求方面,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效益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污染防治需要、船舶制造技术和船载污水净化技术研发储备情况、达标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兼顾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p p   四是分类施策,先易后难,设置合理、可行的达标技术策略,在污物处理方式方面实行“岸上接收为主,船上处理为辅”,在排放限值设置方面实行“大船严于小船,商船严于渔船”,在保护水域要求方面实行“内河严于外海,近海严于远海”。 /p p   三、《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p p   一是从管控的船舶水污染物来源和种类来看,主要包括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其中,船舶含油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废物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p p   二是从水域范围和船舶类别来看,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督管理。船舶类型涵盖了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不包括军事船舶和固定式平台。 /p p   三是从作用定位来看,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内河和其他特殊保护区域内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防止船载货物溢流和渗漏等具体规定执行。 /p p   四、新标准较GB 3552-83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p p   与GB 3552-83相比,新标准在名称、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标准名称由《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改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二是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 三是完善了适用水域和船舶的划分方案 四是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总氯(总余氯)、总氮、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 五是收严了含油污水中石油类和生活污水中BOD5、悬浮物和耐热大肠菌群数的排放限值 六是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 七是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此外,新标准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p p   五、新标准如何实施与监督? /p p   排放标准是依法制定、强制实施的排污行为规范,明确了排污者应承担的治污责任。因此,船舶的拥有者、运营者是实施新标准的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新标准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各类船舶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p p   六、新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在国际上处于什么水平?其可行性如何? /p p   对于在沿海海域航行的船舶,新标准规定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与MARPOL公约规定一致,但对于400总吨以下船舶的机器处所油污水,新标准规定了比MARPOL公约更为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不能达到15ppm排放限值时,要求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对于航行于内河的船舶,各国的要求不尽相同,美国对内河通航水域和沿海的要求一致,加拿大、欧盟和俄罗斯则在内河水域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含油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新标准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船舶含油污水在内河水域禁止排放,这一要求高于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新标准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物控制指标数量多于欧美发达国家,并率先提出了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而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其他国家更为严格。因此,在总体上,新标准与国际公约接轨,其严格程度在国际上属于先进水平。 /p p   同时,新标准采用了循序渐进、自主灵活的排污控制技术策略,预留了较为充足的实施准备时间,为相关方面进行技术改造、新技术研发提供了有利条件。我部已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明确了达标技术路线和新技术研发方向。因此,新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是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 /p
  • 环科院将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地下水污染模拟与控制重点实验室
    近日,本网从环保部网站获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将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地下水污染模拟与控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两年,此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为:面向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控与管理的重大需求,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保障和风险防控为目标,开展地下水污染源识别与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污染过程模拟理论与技术、污染分类防控理论与修复技术原理、环境系统调控原理与优化管理研究 通过揭示地下水中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地下水风险防控理论和修复技术原理,攻克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关键技术瓶颈,为地下水环境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同时,以重点实验室为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培养一批优秀的创新型骨干人才和领军人才,通过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研发、示范与转化,最终建成地下水调查、监测与修复一体化的研究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
  • 《水污染防治法》大修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拟公布
    近日,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第三次大修,距上次重修已有8年。《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增加了八个方面的预防性规定。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此外,草案还提出,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支持受害人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对水污染物风险管理  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预防性规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等。  此外,“草案”还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表示,此前20年,我国的环保治理一直是末端治理,但是最近以来,环保的主导思想在发生变化,“防治结合”成为主流。在最新出台的《土十条》中就可以看出治理思想的转变。  傅涛表示,在以前的规划中,一些化工、石化企业都被布设在沿江沿海边,当时只考虑到物流方便,排污方便,没有考虑到其带来的环境风险。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曾指出:在我国,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  增农村水污染治理规定  较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渔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水污染防治工作。  对于化肥和农药的施用,草案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鼓励采取生态措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防止造成水污染。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绝大部分制度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控制设计。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城市水污染和工业污染源控制也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对农业源和生活源的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形势严峻,在一些地区面源排放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城市和工业点源,城市水污染向农村转移也呈加速趋势。  设专章强调公众参与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运用司法手段等是草案稿的一个特点。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费”、“查封、扣押”的手段都被写入。此外,草案稿落实环保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草案中明确,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或者多个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体受到污染,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起诉要求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受理。  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中,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质量信息、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录及其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生的重大水环境事件。
  • 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指导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91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3/uepic/d1cbffad-5cb3-4259-b28c-9bf80fdf17f5.jpg" title=" 水利部.jpg" alt=" 水利部.jpg" width=" 600" height=" 191" border=" 0" vspace=" 0" /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p p   建立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是预防和应对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有效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相关跨省流域上下游通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对协作,在探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还普遍存在协作制度不完善、上下游责任不明确、技术基础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动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p p   一、建立协作制度。跨省流域上下游省级政府应按照自主协商、责任明晰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建立具有约束力的协作制度,增强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合力。上游省级政府要主动与下游沟通协商,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责任落实单位和工作联络员,以及双方在风险研判、事件应对、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主要工作任务。 /p p   二、加强研判预警。针对汛期、枯水期等水污染事件易发期,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要提前组织相关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分析研判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遇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流域跨省断面水质一定时期内多次出现异常情况的,根据需要开展专项会商。相关地区应按照会商结果,提前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p p   三、科学拦污控污。流域管理机构、上游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保证防洪安全前提下,统筹水资源调配与保护工作,按照调度方案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跨省河流应急水量调度或临时泄洪排涝,按照闸坝调度权限,上游有调度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向下游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时报告流域管理机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确有需要且具备实际条件的,上下游可按程序科学调度,协同做好拦污控污工作。 /p p   四、强化信息通报。上下游应建立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制度。上游发生水污染事件或流域水质出现异常,可能造成跨省流域污染的,事发地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下游相邻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向本级政府提出向下游同级政府通报的建议,并同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下游流域水质出现异常,可能存在跨省流域污染因素时,下游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向上游相邻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同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上下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相关信息后,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互相通报。通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原因、污染态势和处置应对情况等。 /p p   五、实施联合监测。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接到跨省流域水污染信息通报后,上下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监测, /span 跟踪核实相关情况。造成跨省流域污染的,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上下游应制定联合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采样断面、时间与频次,统一监测指标与分析方法,及时共享数据信息。 /span /p p   六、协同污染处置。发生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上下游有关地方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行政区域内污染处置负责,并强化应急物资信息共享、资源调配和应急救援等方面协作。上游应及时切断污染源,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将污染控制或消除在本行政区域内,为下游处置争取时间、提供便利。下游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最大程度减轻污染损害。上下游有关地方政府要加强沟通,及时准确发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其中事发地地市级政府应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牵头指导协调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p p   七、做好纠纷调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引发跨省级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由相关省级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有关规定,组织采取资金补偿为主的方式协商解决。上游省级政府应拟定补偿方案并主动与下游协商。协商一致的,应签订补偿协议。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生态环境部协调解决。 /p p   八、落实基础保障。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省级生态环境应急专家组,并针对跨省流域生态环境风险特点吸纳相关领域专家。各地区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侧重在跨省流域相关区域布设应急物资储备库。鼓励跨省流域上下游协商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实战能力。 /p p   跨省级行政区域河流为界河、相邻地区不存在流域上下游关系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水利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1月16日 /p p   (此件社会公开) /p p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p 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月19日印发 /p
  •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
    北京2月19日, 在今天召开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启动会上,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代表科技部参加会议。他强调,水专项是我国首次推出以科技创新为先导,旨在为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提供全面技术支撑的重大专项。“我们将把加快组织重大专项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我国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   刘燕华说,国务院要求将我国16个重大专项与当前扩内需、保增长结合起来,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培育新型产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因此,通过组织实施16个重大专项,集全国之力,加快攻克事关全局和长远的科技难关,在关系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掌握真正的核心和关键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带动相关领域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这对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而水专项将集中攻克一批节能减排迫切需要解决的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有助于提高我国水环境综合治理的科技支撑和管理能力。   当前我国环保工作仍面临着自然环境脆弱、产业发展粗放与结构不合理、污染物排放居高不下等基本问题,其中,水环境问题尤为突出。由于我国水资源先天性短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全国仍有3亿多农村人口饮用水不达标。与此同时,我国也面临着严重水污染。全国流经城市的河段64%为四类或劣五类水,50%的城市地下水已不同程度地遭到污染,城市湖泊受到中度污染,有些淡水湖泊水体富营养化严重。   刘燕华指出,今年重大专项的主要工作是筛选一批重大、对当前经济发展具有影响的技术和产品,加大攻关力度,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供有力的支撑。而水专项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将重点加强太湖、巢湖、辽河、淮河、海河、三峡库区等重点流域治理示范工程,加强污水和污泥处理处置设备、环境监测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通过技术与设备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加速环保装备产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为拉动内需提供技术和设备支撑,明显改善示范区水质环境。   刘燕华说,今年水专项还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实施。在为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和服务的同时,将建立灵活有效的人才聘用和流动机制,通过专项实施,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加强目标考核和绩效评估。今年,科技部将会同发改委、财政部,成立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监督评估委员会,对各专项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水专项在组织实施中,应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推进企业参与重大专项研究的新机制,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刘燕华表示,将创新科技投入机制,建立多种金融资本参与专项投入的新机制,探索通过财政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进行支持的新形式;协调落实政府采购、税收激励、资源共享等政策,不断优化激励创新的环境。   刘燕华说,水专项作为重大专项,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发挥各单位的优势,特别是发挥地方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已有的科技工作基础和科技攻关成果,集成中央和地方资源,突出国家目标,实施好水专项;应扩展企业参与实施的比重与渠道,强化企业在水污染治理的主体地位,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环保企业做大做强;做好国家水专项与水重大工程的衔接和互动,发挥科技在水重大工程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避免两者间相互脱节;注重发挥创新管理机制在水污染控制与治理中的作用,确保研发技术能集成,为流域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总体目标服务等。   我国组织实施16个重大专项,是为了通过信息、生物、装备制造、农业等战略产业领域的重大专项突破,提升国家产业结构升级能力,改变我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处于低端的局面。
  • 华北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出台 水污染350亿元待分
    日前,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住建部等联合出台《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加强华北平原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   市场分析认为,《方案》的出台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进程的加速推进,这意味着《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提出的“未来10年将投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治污”的市场利好将加速释放,而包括地下水质监测、工业废水处理等多个细分领域有望分享盛宴。   近350亿元蛋糕待分享   2011年10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联合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规划》提出的目标为,未来10年我国将安排6 类项目、总投资共计346.6 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   上述《规划》发布以来,业界普遍期待出台一系列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推动地下水污染治理市场的全面打开。此次《方案》的发布,被普遍认为是推动地下水治理市场启动的重要举措之一。   《方案》除提出到2015年的目标外,还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监控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科学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同时,根据地下水系统特征,《方案》将华北平原及其地下水重要补给区划分为30个相对独立的污染防治单元,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监测网 二是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严格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分类防治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 三是强化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加强地表水污染防控等。   综合《规划》和《方案》中拟定的目标和任务,平安证券分析师认为,当前地下水污染治理的可行路线图为:以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落实管网建设,加强对工业污水、危险废弃物和垃圾填埋厂的监管,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通过试点项目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最终实现地下水环境的全面监管和治理。   据了解,目前在全国655个城市中,400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约占城市总数的61%。污染范围大、污染程度严重,对地下水污染治理提出了较高的技术门槛。中银国际分析师认为,鉴于目前国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现状,未来地下水防治的思路可能以预防和隔离为主。   细分市场有望率先打开   专家分析指出,管网建设滞后、污水直接排放、固体废弃物渗滤液、开采活动、土壤污染物淋溶、地表水污染等因素,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最主要原因,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未来地下水防治进程的政策导向。   券商分析师普遍认为,一些细分领域将率先分享地下水污染治理的投资机会,具体包括地下水质监测仪器及系统、管网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及垃圾渗滤液处理等。
  • 复旦大学成立流域污染控制研究中心
    整合多个优势学科资源、产-学-研功能有机结合的复旦大学流域污染控制研究中心,4月6日在沪成立。复旦大学副校长金力教授和我国湖泊保护与治理流域的顶级科学家、复旦大学流域污染控制中心名誉主任金相灿教授共同为中心揭牌。   中心主任郑正教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流域污染问题十分严重,流域污染已经成为了我国水污染问题中最突出的一种形式。而通过前几年的污染源普查发现,来自农村地区的面污染是造成流域污染的最主要的“元凶”。因此,复旦大学流域污染控制研究中心将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生物质能转化以及农村地区的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作为自身的主攻方向,整体性地就湖库、区域或流域的水环境整治提出解决方案。   据悉,新成立的复旦大学流域污染控制研究中心将以国家和长三角地区的重大战略目标为导向,围绕流域污染控制、生态修复、人居环境等方面的技术难题,重点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发与工程示范,突破制约长三角乃至全国流域污染控制与资源化以及环境保护的重大技术瓶颈,开发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流域污染控制成套工程技术体系,探索一条适合于中国特色的流域污染控制、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的道路,为长三角地区和全国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据介绍,复旦大学流域污染控制研究中心在成立以后,将集中复旦环境、材料、生物以及经济、法律等多学科优势,旨在建立一个从流域污染控制、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程技术研发的产业一体化的平台,凝聚和培养国家急需的创新人才,推动学科的深度交叉和机制体制的积极创新,建设国际一流的,集水科技成果创造、培育、发展和市场化于一体的学科平台。
  • 国家排放新标准 全面提升造纸行业污染控制水平
    环境保护部日前颁布的造纸行业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新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具体适用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特点设置的,标准对现有企业和建设项目分别提出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建设项目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并且规定经过一个过渡期后,现有企业要达到与建设项目相同的排放控制要求。《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选择确定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方面充分体现了行业排放标准的特点和要求。此外,还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监控位置、测定方法、排放浓度核算方法、超标排放判定方法、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控方式等内容。   制浆造纸行业历来是我国工业废水和COD的排放大户,是进行污染排放控制的重点行业。据统计,2006年,造纸行业废水排放量为43.5亿吨,约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废水排放总量的18.1%,COD排放量为182.2万吨,占全国重点统计企业COD排放总量的33.6%,均居统计行业的第一位。自2009年5月1日起,现有企业实施新的造纸行业国家排放标准后,届时行业CODcr排放量预计将减少至95万吨 “十二五”期间,通过执行新建企业排放标准限值,造纸企业CODcr排放量预计将减少至43.4万吨,环境效益非常可观。
  • 新污染物治理哪些短板需补齐? ——专访中国科学院院士江桂斌、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污染控制实验室主任魏源送
    3月1日起,《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由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如何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新污染物治理还需要补齐哪些短板?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污染控制实验室主任魏源送和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科学院院士江桂斌,联名提交了 “关于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行动的科技支撑的提案”。江桂斌院士是国内最早开展新污染物研究的专家,记者日前采访了江桂斌院士和魏源送主任。存在顶层设计不够完善、评估监测不够系统、科技支撑较弱等问题中国环境报:当前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的制约因素有哪些?江桂斌:本世纪初,我国的新污染物风险防范工作正式起步,迄今虽已对新污染物的环境行为及毒性效应有了一定的科学认识,治理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来看,我国新污染物治理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存在诸多短板。目前,我国在新污染物环境治理方面存在顶层设计不够完善、评估监测不够系统、科学技术支撑相对较弱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技术支撑体系不足,缺乏足够的国家投入,精细化管理不足;国家层面的单行上位法尚未制定,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环境质量标准指标缺乏;全生命周期、风险预防和监控的化学品管理理念不足,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理念体现不足;科研技术支撑相对薄弱,没有充分发挥科技的引领作用;新污染物治理需要很大的经费支持,这也给政府和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新污染物治理成本高昂主要是因为技术、设备、运营、监管和社会成本较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才能够有效地进行治理。具体来讲,研发、应用和推广所需的技术成本较高;高端、先进的分析测试平台投资大;技术人员不足,运维及监管成本高;替代技术成本高。中国环境报:我国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环境标准等方面的现状如何?魏源送: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新污染物研究起步并不晚,但相关环境监管标准条例的制定仍处在发展阶段。包括新污染物在内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技术标准体系仍不够完善,支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理危害和暴露的数据库等基础数据匮乏,缺少跨部门管控的技术指导文件。尽管我国在一些方面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差距,但近年来,也在加大推进力度,同时加大了环保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逐步缩小差距。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会考虑到各自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此其标准水平存在差异不可避免。由于我国特有的工业产业结构、使用及排放差异等因素,多种污染物共存、复合效应所引发的生态环境及健康风险问题也更为错综复杂。我们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科学把握节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支撑我国新污染物管控体系的高效运行。缺乏高精度、高效率、低成本的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和设备中国环境报:我国对新污染物的监测现状如何?江桂斌:由于新污染物种类多、新增多、来源广、浓度普遍较低的特点,这就对新污染物监测技术与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监测设备方面,需要具备检测新污染物的能力,包括适用于新污染物的监测设备和技术,这些设备往往价格昂贵;在监测点位选择上,需要选择合适的监测点位,以覆盖可能受到新污染物污染的区域;在新污染物的相关标准和方法方面,需要使用合适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监测,包括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环节;在人员培训方面,需要具备监测新污染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监测人员。我国在有机污染物监测方面的人员缺口较大,现有教育的专业布局满足不了国家需求;在资金和技术支持方面,新污染物监测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包括购买、维护和更新监测设备、标准品和试剂,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等方面。由于技术新、成本高,我国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工作基础较为薄弱,尚无系统的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数据。自本世纪初开始,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在我国率先开展了典型区域新污染物环境行为及迁移机制的相关研究,并在青藏高原、环渤海经济区、长江流域、南极、北极等区域进行了广泛的采样调查,兼顾城市和背景点位,以开展大地理尺度及长期的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工作。通过一系列原创性工作,我们在我国环境中发现了一批具有重要环境意义的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调查监测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调查监测技术体系的支撑,团队针对发现新污染物这个国际性的难题,打通了基于分子多维特征的非靶向识别技术流程。同时,研制成功世界首台成组毒理学大型分析仪器系统。这种成功范式已引起国际同行效仿,开展新污染物筛选与识别的研究工作。中国环境报:加大新污染物治理科技帮扶力度,主要帮助地方解决哪些困难?魏源送:当前新污染物的监测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监测是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基础。除了部分发达地区,一些地方的新污染物监测技术水平相对较低,缺乏高精度、高效率、低成本的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和设备,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监测水平和效率。一些地方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发能力不足。地方科技力量相对较弱,难以独立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需要依赖于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外部技术支持,提高自身技术研发能力。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缺乏创新。地方治理技术相对落后,难以适应新污染物治理的要求,需要依赖于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装备等外部技术支持,推动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地方对新污染物的环境管理能力亟待提高。地方管理能力相对薄弱,难以有效监管和治理新污染物,需要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推动新污染物的规范治理。此外,地方治理新污染物的资金和人才相对匮乏,难以满足新污染物治理和监测的需求,需要依赖于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加大资金和人才投入力度,提高治理和监测能力。需要多方参与,建立一套完善的科技创新机制中国环境报:新污染物科研力量薄弱体现在哪些方面?江桂斌:现阶段,我们已经对新污染物的归趋、来源、迁移转化及其对人体的危害等问题有了一定的研究,在某些方面也取得了国际领先的成果。然而,我国新污染物研究总体基础仍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首先,我国在新污染物领域基础研究的宽度与深度相对不足,包括污染物的生成机理、排放特征、迁移转化等方面仍需深入研究,对于其污染特征与生态毒理、人体暴露与健康风险、生态毒性效应及致病机制等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薄弱方面。其次,科研技术支撑相对薄弱,监测技术研发相对滞后,替代、减排、治理技术研究不足,在学科交叉研究方面还有待加强。这些差距使得我国在国际公约谈判和国内工业行业发展上较为被动,易被国外“牵鼻子”“卡脖子”。中国环境报:如何进一步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体系?江桂斌:面对更为繁复的新污染物环境问题,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及管控工作既要有国际视野,同时,也不宜机械照搬国外研究模式与结论,应当走出有自己特色的路线。进一步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体系,需要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机制,促进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新污染物治理效果,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一要进一步开展新污染物风险调查评估,深化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多学科交叉创新、新污染物研究和技术创新。在传统的目标分析方法之外,应更注重疑似靶向/非靶向分析方法的设计开发,强调在大数据获取及与其他学科领域的关联扩展。实现环境化学与健康科学研究的交叉创新,发展具有 POPs 特性新污染物识别的早期预警研究体系。二要基于领域云、区块链,以及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绿色替代品。结合人工智能和自动化技术,开发大规模新污染物的毒性测试和优先化筛选体系。此外,基于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系统,推动新污染物防控与风险预警提供技术发展和理论升级。例如,可从一个化合物的结构设计开始,提出绿色化学合成的方案,从源头减少对生态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替代品的生产排放,为环境友好型替代品的安全设计提供虚拟筛查。三要建立新污染物治理技术平台,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推广应用。结合试点工程,提高技术转移和转化效率,促进学术界、产业界、政府和用户之间的合作。四要加强相关环境管理立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标准制定和管理体系,促进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保障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的质量和效果。五要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的高层次、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六要积极推动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发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技术,促进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发的跨国交流。同时,基于我国共建高质量“一带一路”的需求,科技帮扶发展中国家实施新污染物治理。以上工作需要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形成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写入环保法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还被列为约束性指标。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已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规定。所以,此次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补充总量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公平、科学、合理原则,研究提出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分配意见,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和本行政区域需要,分解落实指标,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草案,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应当确定该重点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控制指标,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草案强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和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修改这部法律的呼声很高。
  • 我国将加大水污染处罚力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水环境质量关系千家万户,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将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审议通过后,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标准规划、监督管理、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近年来,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通过“十二五”时期的努力,尤其是2015年“水十条”发布以来,我国的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今年1-9月份,全国有监测数据的1922个监测断面中,1351个水质是Ⅲ类以上,占70.3%,同比增加4个百分点;166个是劣Ⅴ类,占总数的8.6%,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 赵英民指出,尽管水环境不断改善,但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环境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专家指出,水污染防治法执行过程中,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同时,我国在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着末端控制污染为主、源头预防不够;流域管理上“条块分割”、区域管理上“城乡分割”、同一流域水源功能管理上“部门分割”的“九龙治水”现象。 全国人大于 2015 年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 针对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草案提出,着重强化地方责任,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 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可能面临更高的罚金。例如现行法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除限期拆除外,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将把罚金提高到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同时,草案强调理顺和协调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将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完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 草案强化落实各方责任,将通过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最终有望实现中央与地方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发力,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尽责,社会和公众全面参与,共同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新《水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p   新《水污染防治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对环保数据造假者将严惩不贷。 /p p   作为我国水环境的根本法律,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水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法相比,新水法作出了55处重大修改,涉及河长制、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环保监测等内容。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河长制 /strong /span /p p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一直以来,河流污染治理由于涉及领域、部门比较多,难以形成合力。此次新水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增加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农业水污染治理 /strong /span /p p   目前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已成为水污染的重要源头。对此,新水法增加了新规: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等。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strong /span /p p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新水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环境监测 /strong /span /p p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为了避免数据造假现象,新水法明确规定,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并由此发生污染,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保障用水安全 /span /strong /p p   新水法提出了从水源到群众水龙头的保障用水安全措施。新水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同时,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结语 /span /strong /p p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十号 /strong /p 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gt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6月27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p p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p p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p   (旧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p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p p   (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p p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p p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p p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p p   五、第二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p p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p p   (旧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p p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p p   (旧法: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p p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p p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p p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旧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p p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九、删去第十九条。 /p p   (旧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p p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p p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p p   (旧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p p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 p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p p   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p p   (旧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p p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p p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p p   (旧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p p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p p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p p   (旧法: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p p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p p   十五、删去第二十四条。 /p p   (旧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p p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p p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p p   (旧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p p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p p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p p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p p   十九、第四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p 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p p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p p   (旧法: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p p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p p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p p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p p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p p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p p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p p   二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第四款修改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p p   (旧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p p   二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删去第二款。 /p p   (旧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p p   二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 /p p   (旧法: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p p   二十七、第四章第三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p p   二十八、第四章第四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p p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p p   三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p p   (旧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p p   三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p p   三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p p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p p   (旧法: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p p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p p   三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p p   三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p p   三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p p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p p   (旧法: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p p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p p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p p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p p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p p   三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p p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p p   (旧法:第六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p p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p p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p p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p p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p p   四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p p   (旧法: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p p   四十一、第六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p p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p p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p p   四十二、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旧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四十三、删去第七十一条。 /p p   (旧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四十四、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p p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p 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 p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p p   (旧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p 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 p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p p   四十五、删去第七十三条。 /p p   (旧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 p   四十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p p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p p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p p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p p   (旧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p p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p p   四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p p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p p   (旧法: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p p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p p   四十八、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p p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p p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p p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p p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p p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p p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p p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p p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p p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旧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p p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p p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p p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p p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p p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p p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p p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p p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五十、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p p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p p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p p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p p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p p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p p   (旧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p p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p p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p p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p p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p p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五十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p p   (旧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p p   五十三、删去第八十四条。 /p p   (旧法: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p p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p p   五十五、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旧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五十六、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p p   (旧法:第九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p p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p p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p p   (四)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p p br/ /p p br/ /p
  • 天津发布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这些污染物要开展自行监测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天津市近日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指出,天津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要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管理办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原文参见: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第五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现有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第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区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2021年以来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经生态环境部认定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算的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各区储备库。各区储备库执行情况应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九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占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已有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核定;国家尚未出台核算方法或经论证不适用本市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研究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照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第十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类,逐个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核定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一)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二)国家或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三)国家或本市产业政策发生调整的;(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第三章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绩效水平。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所在区的储备库。各区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先用后补”或“跨区调剂”的方式解决,优先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拟补入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所来源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应于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拟调入(出)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具体说明该指标对应的减排项目和用于的建设项目,具体调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种类、数量、价格,由相关区进行协商,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增顶峰发电能力的或涉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如本行业“十四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足,可来源于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等形成的减排量。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第十六条 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替代。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细颗粒物(PM2.5)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PM2.5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且PM2.5浓度同比上升20%及以上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十七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本市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业(流域)有序推进实施。第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实施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缴纳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涉及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涉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管理等配套政策。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第二十二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技术核查。第二十三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 泽权仪器受邀参加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产业联盟成立大会
    “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产业联盟成立大会”日前在北京举行。标志着我国第一个以产学研相结合的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产业平台正式成立,这将为我国地下水修复产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泽权仪器作为场地修复快速检测仪器(手持XRF分析仪)的优秀供应商,受邀参加了此次成立大会。 联盟今后的工作方向大致如下:首先要加大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的所急需技术、装备材料,研发产业化推广能力,形成地下水污染检测网络,和科学的产业分析,相关的仪器、设备生产和加工能力,提升地下水观测能力,利用互联网加构建地下水污染工程平台,防治和修复,技术装备材料和转化能力。 二是提升制国家地下水系统管理和科学决策的能力,借鉴各位专家在污染防治方面的经验,积极参与制订系列的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三是积极为各地方政府提供高指向的技术服务,建立典型的地下水分类控制和修复成功案例,逐步形成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控最佳技术验证并评估相关的工程规范技术手册。 四是加强联盟自身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相互交流,地下水污染方面的科研、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稳定的地下水保护专业队伍。 上海泽权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为Olympus旗下伊诺斯(Innov-X)手持XRF分析仪中国区的授权经销商,同时也是伊诺斯(Innov-X)备件和服务的授权服务商。2016年泽权仪器成为了Innov-X环保行业的独家授权经销商。目前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Innov-X手持式XRF分析仪、Xenemetrix台式X荧光光谱仪、德国Belec直读光谱仪等。产品涉及矿产、冶金、铸造、金属回收、环境土壤、大气颗粒等众多行业。我们致力于为中国客户提供全球高质量的分析仪器、专业的应用技术支持、优质的售后服务等系统解决方案。
  • 环境污染控制技术需求巨大 “十二五”国家将加大科研投入
    今年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但目前看来我国环境污染仍未得到遏制,重大污染事件频发,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期,2008年环保部处理的全国突发环境事件上升22.7%(2008中国环境公报)。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严重威胁民生安全,在水环境方面地表水污染范围已由支流向干流、下游向上游、区域向流域、地表向地下蔓延,50%城市地下水受污染,饮用水安全存在严重隐患。   环保产业已现雏形 战略产业亟待发展   环保产业不仅为环境污染治理提供必要的技术与装备基础,也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2008年我国环保产业总产值7900亿元,在GDP中的比重仅占1.3%,远远低于德国的8%,甚至低于国际平均的4%;据最新预测,2020年全球环境技术产业在GDP中的比重有望达到16%;我国已经将环保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预计到2020年,我国GDP总量将达到68万亿元,人均GDP将超过5600美元,城市化率将达到58%,人口总量超过14亿,能源消耗近40亿吨标准煤,因此我国未来将面临更大的环境压力。   环境污染控制技术需求巨大 部署“十二五”期间环境技术规划   从“十五”开始环境技术列入863计划中,“十一五”环境领域有两个重大项目,分别是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技术和典型城市群的大气复合污染控制技术,以及30几个重点项目和一大批的专题课题,所涉及经费接近13个亿。以目前趋势来看,“十二五”期间国家仍会加大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科研投入。面对“十二五”期间对于环境技术的迫切需求,将会对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区域清洁空气关键技术、污染土壤/场修复技术、化学品风险控制技术五项技术开展重点工作。对于环境监测技术,意在针对常规污染物、优先污染物,研发环境监测核心设备,组建环境监测技术创新联盟,提升我国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的研制水平;建立环境监测技术方法体系、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体系和支撑国家节能减排的监测技术平台。 对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针对可能导致水、大气、土壤等严重污染,并对生态系统及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累积性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基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全过程解析,着重研究以“预测预防—预报预警—典型预案”为主线的环境风险控制前端技术,形成及技术、设备、模型、方法、规范、指南、数据库和管理系统于一体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体系,为有效防范和应急环境污染事件提供系统方案,保障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注:本文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脱氮及深度处理技术交流大会”科技部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资源环境处王磊处长发言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 水体污染控制重大专项拟立项课题申报指南公布
    2013年5月20日,科技部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发布水专项2014年度拟立项课题(第二批)择优指南的通知,通知中公布了“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4年度拟立项课题申报指南(第二批)”,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水专项2014年度拟立项课题(第二批)择优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2013年工作计划安排》(国科发专[2013]396号)、《关于做好民口科技重大专项2014年预算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3]1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水专项2014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水专项办函[2013]26号)的要求,拟组织开展2014年度立项的第二批“辽河等流域水污染减排技术验证评估(ETV)与应用示范”等17个课题择优指南的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立项课题申报须统一使用水专项在线管理系统(水专项网站http://nwpcp.mep.gov.cn右下角“在线管理系统”),请各申报单位注册信息成功后与水专项办联系获取单位管理员账号,并在后台管理的人员管理中添加员工账号进行网上申报,严格按照课题申报要求和申报指南编写课题申报书、课题实施方案和课题预算书(格式模板及申报功能使用指南从水专项在线管理系统下载中心下载)。请将课题申报书、实施方案、预算书一式20份(1正19副),电子版光盘2份,于2013年6月8日17时前报送至环境保护部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我办将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和《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孙家君 魏东洋 徐 成 赵晓毅(网络管理员)   电 话:010-84665909,84665907,84665908,84665918   传 真:010-84665717   电子信箱:shuizhuanxiang@mep.gov.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国家水专项管理办公室421室   附 件: 1.水专项2014年拟立项课题(第二批)择优指南清单 2.水专项2014年拟立项课题申报要求 3.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4年度拟立项课题申报指南(第二批)   水专项管理办公室   2013年5月20日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稿)》(附新旧水污染防治法要点对比)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审议通过“十三五”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国家信息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规划,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结构升级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p p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p p   新旧水污染防治法要点对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00abae85-e5b8-4051-bfec-e03b14af379e.jpg" title=" 201612080948431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3786e1dc-d208-46f1-9f3d-d150909633a6.jpg" title=" 201612080949203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1e7e759e-684b-47de-b04d-ca151d687c93.jpg" title=" 201612080949332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db77a300-ca93-4dbb-995d-4706f1d95e2a.jpg" title=" 201612080950021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6bd7e36a-395e-49e7-8a34-8f2f51ae341c.jpg" title=" 2016120809494498.jpg" / /p
  • 环保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通过验收
    p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近年来,虽然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已经形成了国家推动和地方自发实践并行的省、市、县多层次的补偿模式,但是除了国家推动的新安江流域、汀江-韩江流域、九洲江流域、东江流域、引滦入津等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试点以及陕西与甘肃自发建立的跨省渭河流域环境保护协议以外,其他实践依然止步于省行政辖区内。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在技术定量、补偿方法等方面尚存在一定障碍 二是在激励资金的使用方面尚未形成成熟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 三是缺少跨行政区域的协商平台。 /p p   基于上述问题,“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十二五”期间设立了“跨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与经济责任机制示范研究”课题。 /p p   近日,该课题通过任务验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作为课题承担单位,从我国水污染特点和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出发,对重点流域上下游间的水环境经济补偿关系进行描述,对跨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计算模式、补偿实现方式、资金来源与管理、水质监测体系等进行分析,并形成了五大主要成果: /p p   一是构建了质量改善导向的跨省流域双主体生态补偿方案,明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促进上下游落实辖区水污染防治责任 二是构建了基于协商的跨省水源地经济补偿方案,为国家建立跨省水源地经济补偿提供更多政策模式选择 三是按照“有入有出、有补有罚”的思路搭建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模拟技术平台,为全面建立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平台支撑 四是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绩效评价体系,系统评估了辽河等六个典型试点流域的生态补偿进展成效与问题特征,为我国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框架设计提供支撑 五是选择跨省汀江流域、跨省于桥水库流域和跨省东江流域作为案例区开展研究,有效推动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 /p p   该课题形成的系列研究成果可以为跨省流域生态补偿从试点走向全面提供扎实的技术支撑,课题研究成果在跨省汀江-韩江、东江以及引滦入津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中得到了重要应用。 /p
  • 英国研制可监视水污染的机器鱼
    惟妙惟肖的机器鱼将被用来以更有效的方式监视水污染,尤其是港口的海水。英国科学家们正在研制配备有化学传感器的自主机器鱼,它能够在水中游数小时,用以发现污染物质,并绘制港口的实时三维图,从而表明当前海水中存在什么化学物质以及位于什么地方。 据英国媒体报道,埃塞克斯大学教授Huosheng Hu表示,他和他的机器鱼研发团队正在研制一个用计算机控制的“鲤鱼”。Hu说:“这是世界上首个这样的项目。我们将开发机器鱼群来搜索和分析水表面的化学成分(如石油)和溶解在水中的物质。” Hu将带领埃塞克斯大学的机器人研究团队开发这个机器鱼,这个团队已获得欧洲一个斥资250万英镑计划中的部分资金。同样来自埃塞克斯大学计算机科学与电子工程学院的John Gan博士和Dongbing Gu博士也加入到他的研发团队中。 机器鱼项目将使用到高级群集智能技术,从而有效控制和协调群组的机器鱼,并适合于在港口环境中快速作出改变。任何一条鱼发现污染后,会把污染点位置的GPS详细资料发送给其他鱼。 Gu说:“每组鱼群将包括5条鱼,它们会一直对污染物进行监视。当某一条鱼发现某种物质后,会向其他同伴发送信息,然后它们会聚集在发现物质的区域来共同探测。” 这项技术的开发将增加港口管理部门监视船舶污染、其他类型有害污染物和来自水下管道排放污染物质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除了有益于欧盟港口的监视操作外,这个项目还能带来机器人技术、化学分析、水下通讯和机器人智能的重要进步。 海洋机器鱼的外观设计看起来像是鲤鱼,而且能和真鱼一样游动。每条机器鱼的制造费用是2万英镑。这种机器鱼长1.5米(大约是一只海豹的体长),游动时的最大速度可达到1米/秒(2.24英里/小时)。 机器鱼安装有自主导航装置,可以让它们在不需要人为控制的情况下在港口周围游动。在使用8小时后,即电池电量变低时,它们会自动游回充电站充电。在它们游回的时候,会同时将水质数据通过无线局域网传送给研究人员。如果试验进行良好,那么机器鱼就可用来监测世界各地河流、湖泊和海洋的污染。
  • 347亿投资 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出台
    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 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出台   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28日发布的《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明确,未来将安排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概念股有望迎来爆发期。   《规划》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规划》安排了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   环保部:地下水修复将成环保产业新增长点   10月28日下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在京正式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根据规划,未来将安排6类项目总投资共计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国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的重视,地下水修复产业将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   2015年初步遏制地下水恶化趋势   《规划》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据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介绍,目前我国地下水资源的总体状况是南方优于北方,山区优于平原,深层优于浅层。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进行评价,全国地下水资源符合Ⅰ类-Ⅲ类水质标准的占63%,符合Ⅳ类-Ⅴ类水质标准的占37%。其中,我国平原地区浅层地下水污染情况严重。   而据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于琪洋介绍,全国6万多个城镇中,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城镇以地下水为主要水源,但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其中,全国地下水超采面积达19万平方公里,严重超采面积达7.2万平方公里。   有鉴于此,《规划》提出要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地下水污染、加强土壤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控 同时,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等区域,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除此之外,《规划》安排了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   地下水修复将成行业新亮点   此次发布会上,赵华林表示,随着国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的逐步重视,地下水修复产业必然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但与此同时,地下水修复技术及其复杂,我国地下水修复处理技术能力还相当薄弱。   他说,地下水污染防治较地表水更加复杂困难。在防的方面,地下水污染防治要监测污染源,设立隔离带、还涉及地质勘探等内容 在治的方面,地下水治理要么在地底进行,要么将地下水抽出治理后再回灌,这些都需要新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对监测设备要求也更高。   专门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生产的先河环保(300137)副总经理范朝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指标上讲,地表水监测更多关注监测河流湖泊富营养化等指标,而地下水监测更多关注重金属、化学品污染等指标 其次,从使用环境讲,地下水污染浓度相对较低低,环境变化也不如地表水大,因此对监测仪器的灵敏度要求更高。   目前,先河环保已经参与了南水北调工程在河南焦作的地下水监测项目。范朝表示,虽然公司在地下水监测设备方面还未形成订单,但技术和整套解决方案是成熟的,这将是今后环保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指出,当前地下水修复还未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与其未来的发展空间相比极不协调,因此,其中潜藏的投资空间巨大。   此次《规划》就提出,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治理技术及管理经验,科学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指南,逐步建立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积极培育相关产业。   《规划》还提到,要在国土资源、水利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已有的地下水监测工作基础上,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网络,整合并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布设点位,统筹规划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三部委28日联合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姜颖 杨迪)今天下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在京正式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首次对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总体部署,是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第一部纲领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史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地下水这一战略资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正式、高层次的纳入国家层面的决策。《规划》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体系,为我国地下水与地表水协同控制的水污染防治格局的建立,为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支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规划》尊重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律,科学部署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地提出了两个阶段的有限目标:一是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二是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规划》的出台任务明确:   一是调查评估。抓紧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在此基础上,采取严格的措施,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二是污染防治。要切断四类地下水污染来源,即: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污染、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   三是修复试点。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区域,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开展海水入侵综合防治示范,切断废弃钻井、矿井、取水井等地下水污染途径。   四是完善监管。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可能影响地下水的污染源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逐步形成我国地下水与地表水协同控制的水污染防治格局。   《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有力,按照有利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有利于开展预警应急,有利于带动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及产业化,有利于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控,有利于国家有效监管和依法治污的原则安排项目。同时,《规划》安排了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按照防治任务的轻重缓急、防治项目的成熟程度又将规划项目分为优选和重点两类。目前迫切需要开展的优选项目需投资88.8亿元。重点项目需投资257.8亿元。   节能环保产业再迎政策“大红包”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即将出台的《节能环保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国内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要达到4.5万亿元,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2%左右,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其中,核心领域的环保装备产业和环境服务业产值分别各达5000亿元。同时,国家鼓励有实力的节能环保类公司做大做强,“十二五”期间,要形成100家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环保企业,其中包括50家环境服务型企业。在具体的财税支持政策上,将研究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   市场分析指出,国家扶持政策越来越明确,伴随着一系列政策“大红包”的推出,“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大发展”的局面将日渐明朗,相关公司将集中受益。   环保装备业将先行   5000亿元的产值目标体现了国家对于环保装备制造业的重视。其实,早在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出台经过修订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已经指定八大类共计147项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及产品。   在《规划》重点支持的高效节能、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三大产业板块方面,《产品目录》均明确了政策支持的方向。例如,水污染治理装备领域包括膜生物反应器、活性污泥生物膜复合式一体化处理设备,以及中空纤维超(微)滤膜组件、聚酰胺复合反渗透膜材料等22项 大气污染治理领域脱硫脱硝装置和脱硫剂、脱硝催化剂等也均有列出,甚至还指定噪声和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和产品支持方向。   业内专家指出,《产品目录》代表政策支持的导向,其中还有一些被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因此,这八大类产品代表着未来5年环保装备产业的引领力量。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水污染专委会秘书长王家廉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产业进一步发展,未来还将充实和完善各细分行业的政策支持导向,例如污水处理领域的生物反应膜技术,目前主要弊端在于成本和能耗过高,国家鼓励更新更高效的技术涌现。   环境服务业有望提速   在即将出台的《规划》中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被认为是最大亮点之一。业内人士纷纷指出,5000亿元产值目标不仅预示着环境服务产业规模的扩大,更意味着目前整个环保产业链条上各个分散的环节须向系统综合性服务业转变。这一政策动向的变迁呼唤行业企业及早实现转型升级。   环境服务业涵盖市政供水、市政污水及回用、工业废水、污泥、城市固废、危险固废、监测服务等范围,将带动包括规划设计咨询、投资运营、工程建设、设备集成在内的全产业链整合。《规划》提出的未来环境服务业的核心是,环保领域引入合同环境服务概念,具体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污染企业通过合同服务,将节省的减排费用与治污企业共享 二是政府采购由环境服务商所提供的环境服务。   据中国水网统计,2010年末,我国环境服务业年收入总额约1500亿元,从业单位约12000个,从业人数达270万人。王家廉表示,尽管已有所发展,但目前分散的环保产业各环节只能服务于单项指标,传统的产业模式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的需求。只有综合环境服务直接面向环境效果,环保产业业态向综合服务业过渡,才能引导环保产业向环境服务业升级。   王家廉指出,从现状来看,污水处理产业目前广泛推行的BOT运营模式已初步具备环境服务业的特征,未来,水污染治理环境服务业有望率先实现规模化发展。   财税扶持推陈出新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规划》在具体的财税扶持政策方面也充分考虑产业发展现状,谋求推陈出新。其中,将管网维护和污泥处理成本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对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提法,被广泛认为含金量很高。   国内一家大型污水处理运营企业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成本问题一直是污水处理企业面临的首要挑战。目前,企业承担的BOT项目,靠从政府获得污水处理费来获得收益。但项目运营过程中,实际的成本还包括管网维护和污泥处理部分,在污水处理费中就未被体现,如此一来,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相比于新区,很多城市老城区的管网维护难度更大,费用更高,这些都靠企业来投,显然不合理。”该人士表示,一并考虑管网维护和污泥处理成本,是对企业投资污水处理行业的巨大支持。   污泥处理成本也列入成本考虑范围,体现了政府对于污泥处理的重视。有专家表示,污泥处理未来5年也有望实现产业化发展,环保部也在做相关专项规划。   由于建污水处理厂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土地使用税往往平添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负担。上述企业人士表示,一旦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企业的经营成本能明显降低。   另据透露,《规划》还提出,将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的进出口政策,安排对外援建时,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节能环保项目。同时,拓宽产业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此外,未来政府还将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中国证券报)   环保产业面临系列利好   中国政府网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   中国证券报记者同日获悉,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预计11月初举行。本次会议或涉及“十二五”期间环保产业增速将超过同期财政收入增速等内容。“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将于近期发布。种种迹象显示,环保产业面临一系列重大利好。   实施有利于环保经济政策   《意见》提出,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完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意见》指出,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意见》称,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在消费税政策上予以优惠。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   《意见》表示,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按照污泥、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要求,完善收费标准,推进征收方式改革。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十二五”环保规划或发布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预计11月初举行。全国环保大会是国家层面规模最大的环境保护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上一次大会于2006年4月召开。   本次会议除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将进一步部署“十二五”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本次会议召开后,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继续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扩大环保产业的市场需求。   此外,由环保部牵头制定的“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可能于本次大会前后发布。环保部相关人士曾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该规划将很快出台。在环境安全方面,“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可能将核辐射、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作为工作重点。   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有望公布。根据该规划内容,到2015年,我国要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中国证券报)   招商证券:三季报总体平淡 固废节能相对乐观   环境监测。对环境监测企业而言,由于主要是政府采购,业绩具有较大的季节性波动。上半年一般都为公司业务淡季,下半年将有所好转,而主要收入集中在四季度结算。此外,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项规划和政府采购计划尚未制定,因此三季度收入预计仍然不会大幅增长,但将好于上半年。   大气污染治理。9月份,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终下发,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对短期业绩暂不影响。三季度,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类企业可能会受宏观政策紧缩、资金紧张等因素影响,收入进度确认偏慢,此外,10月份是电厂大修期,许多相关工程可在此期间实施,但收入确认将主要在四季度 而对运营类企业而言,三季度包含迎峰度夏时段,电厂利用小时将在较高位置,预计仍可保持较高的盈利,保障业绩增长。   固废处理。上半年,国务院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三季度,固废行业整体发展趋势也较好。桑德环境作为固废行业龙头,目前项目开展进度良好,因此三季度预计仍可保持持续增长。而格林美募投的钴镍粉产能逐渐释放,三季度预计将略好于二季度。   水污染处理工程。水污染处理包括市政水处理和工业水处理两部分。市政水处理工程方面,同样受宏观环境影响,收入确认进度较之前预期相比可能偏慢,而且与环境监测类似,收入主要集中在四季度结算 工业水处理方面,则可能受到业主资金紧张所拖累,收入确认进度有所影响。   节能领域。节能领域公司业务差异性较大,根据各公司情况单独分析来看,三季度业绩预计都将好于二季度。其中易世达公司跟踪项目较多 天立环保港原化工等新签大项目也将开始贡献收入 而凯美特气则由于三季度转让北京项目,获得3500万元投资收益,使三季度业绩出现大幅增长。   新闻链接:《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获国务院批复
  • 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列入科技重大专项
    p   根据科技部近日发布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项目(课题)指南的通知》,京津冀区域综合调控重点示范研究将设置9个项目、40个课题,瞄准西北水源、永定河、北运河等重点区域开展研究,全面提升京津冀地区供水安全。 /p p   京津冀西北水源涵养及永定河(上游)水质保障技术与工程示范项目,将通过研究区域水源涵养功能保持和生态空间布局优化、冬奥会核心区山地生态修复与水源涵养功能提升技术,并开展工程示范,提高京津冀西北区水源生态涵养能力 通过基于水环境承载力的区域产业调整和优化布局、农业节水减排和低温大型复合湿地修复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改善永定河上游水环境 通过妫水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水质水量优化配置和调度,保障妫水河生态基流和冬奥会水质。 /p p   北京城市副中心高品质水生态建设综合示范项目,将结合城市副中心“一河串联”(北运河)的发展战略,通过以污水处理厂为载体的城市生态综合体建设、北运河高标准及高品质的生态河道打造,基于绿色生态空间扩展的延芳淀等大型功能型湿地群重构,支撑实现区域水生态文明构建。 /p p   京津冀南部功能拓展区廊坊水环境综合整治技术与综合示范项目,将构建调水河道负荷削减、龙河—东张务复合型生物多样性湿地等水污染控制多级屏障体系 通过凤湖湿地、环城水系景观提升工程、东张务鹭鸣湿地的构建,恢复环首都最大的鹭鸟栖息地。 /p p   天津海绵城市建设与海河干流水环境改善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将针对天津高地下水位、弱透水和盐碱地域特点,构建海绵城市建设成套技术及水环境改善技术 进行滨海湿地生态完整性评估技术等研究与示范。 /p p   天津滨海工业带废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综合示范项目,将通过实施园区尾水人工湿地深度净化等工程,支撑滨海新区工业带水污染防治工作。 /p p   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综合示范项目,将针对京津冀地下水污染特征和高度敏感性,建立优先控制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清单 制定适合于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预防—控制—修复技术路线图 构建典型地区立体多维度地下水污染监测预警与大数据平台,为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科技支撑。 /p
  • 投资3460亿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出台
    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17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规划》要求,到2015年重点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到轻度污染,重点流域将划分为315个控制单元,筛选骨干工程5998个,估算投资约3460亿元。据悉,《规划》编制中成立了由12个部委及重点流域23个省(区、市)联动的工作机制,历时两年完成,已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复。 发布会现场   水质达标率要提高到60%   我国按水质标准分为五类,一、二、三类是可以饮用的水,四类水是工业用水,五类水是农业用水。   据介绍,《规划》的整体目标是,到2015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 跨省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重点湖泊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8个百分点。   《规划》还对“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总量目标进一步明确,到2015年,重点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总量持续削减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较2010年削减9.7% 氨氮排放总量削减11.3%。   此外,《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要提高到60%。“这也就是说,全国重点流域60%的水都可以作为饮用水,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目标。”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规划》对“十二五”期间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民生,对未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   部分城市水质劣于Ⅴ类   “十一五”以来,国家水污染防治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是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再次修订,污染减排措施初见成效,《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   不过,据介绍,目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据赵华林介绍,目前,部分城市水体水质仍劣于Ⅴ类。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集中供水规模日益加大,仍有约7%的饮用水水源地达不到功能要求,部分城市尚无备用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安全依然存在隐患。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于琪洋介绍,2010年监测评价的3902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46% 17.6万公里河流中,38.6%的河水水质劣于Ⅲ类 339个省界断面中,有48.7%的劣于Ⅲ类,直接威胁城乡饮水安全和人民身心健康。   赵华林说,“十二五”期间,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尖锐,保障生态用水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部分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降低,面积缩小,水体自净能力下降,抗冲击能力减弱,迫切需要统筹流域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水生态修复力度,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建立三级分区体系   记者了解到,我国重点流域主要涵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黄河中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等。   《规划》将重点流域将划分为315个控制单元,筛选骨干工程5998个,估算投资约3460亿元。《规划》还改变了传统的治污模式,建立了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   赵华林说,“控制单元根据一段一段的不同水质、不同社会发展经济的情况、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结构调整措施。所以我们这次划分了315个控制单元,采取了6项措施,这样就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河段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这也是第一次采用这个方式。”   背景资料: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洋局,国务院三峡办、南水北调办: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   1.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32号)   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 助力水质改善 | 禾信仪器水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
    “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中提到,要围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需求,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提升水环境预警和水污染溯源能力,构建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围绕持续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出排污口“查、测、溯、治、管”的改革举措,对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赋能精准科学治污 助力建设美丽中国禾信以自主研发的质谱产品为核心,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最终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为水质改善提供精准方向。禾信仪器水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目前禾信仪器已有多个水服务项目落地,为当地水污染精准防治提供技术支撑。案例一:排污口分布、数量、来源不清楚 开展排污口全面排查利用无人机遥感航测及无人船声呐扫描技术,摸清主要河道排污口底数,查清污水来源,为后续河道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不断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无人机巡航(左)可见光正射影像图 (右)热红外视频影像图无人船监测(左)声呐成像图 (右)排污口实况影像图案例二:区域异常排水情况不掌握 开展常态化巡查监测围绕目标断面周边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业源、生活源等面源清单及入河排污口,利用水质移动监测车,开展常态化污染巡查及水质加密监测,及时发现日常水污染防治中的问题,为环境管理工作夯实基础、提供方向。同时针对超标应急事件快速响应,及时排查污染来源,降低事件影响。案例三:异常点位污染来源不清晰 水污染精准溯源找准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对异常点位采用全二维质谱监测技术获取水中有机污染物组分数据、特征指纹谱库和污染风险分布,开展水污染溯源,明确水体的点、面源污染物来源。识别出污染源的特征组分,做到源头清晰,问题见底。案例四:不同排放源对受体水体的贡献率不明确 构建水陆响应关系水质断面为基点勾划汇水区,同时结合行政区划进一步细化控制单元,建立“关键控制断面-控制河段-对应陆域”的水陆响应关系,确定不同区域、不同行业污染负荷对断面水质的贡献比例。案例五:整治措施科学性、落地性不足 搭建水环境综合决策支持平台,提出综合整治措施禾信仪器围绕水环境目标任务,加强科技支撑,切实把精准治污落到实处,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于2008年6月25日发布的造纸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自8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   3. 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   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提出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但从2011年7月1日起所有制浆造纸企业将执行新标准。同时标准中对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也制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附: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原文 ( GB 3544-2008 代替GB 3544-2001 2008-08-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海河项目通过验收
    p   近日,“十二五”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海河项目“徒骇河、马颊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水质改善技术集成与综合示范”课题通过验收。 /p p   该课题针对我国北方面临的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破坏和水空间萎缩等水安全问题,通过水循环模式创新、关键技术开发和优化集成,建立了区域水资源“多阶循环、生态再生、梯级利用”新模式(“介循环”模式)及其构建方法和技术体系。“介循环”模式在山东省海河流域聊城市和德州市60%以上的县(12个)水环境治理工程或规划中得到应用,循环用水量达50万立方米/天以上。该模式及其关键技术支撑了草浆造纸行业的绿色化发展,使我国成为国际上第一个在美国建立草浆造纸企业的国家,实现了造纸行业的历史性突破。 /p p   同时,针对水循环利用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严重滞后的问题,课题组推动成立了国际标准化组织水回用技术委员会(ISO/TC282 Water Reuse),积极推动城镇水循环利用领域国际标准体系建设。课题组构建了城镇水循环利用ISO国际标准体系框架,主持编写了《城镇集中水回用系统设计指南》等ISO国际标准 提出的再生水“生态再生、梯级利用”模式被纳入ISO国际标准,并在国家住建部和发改委发布的《城镇节水工作指南》中被列为城镇健康水循环系统建设的指导性模式,显示了课题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先导性。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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