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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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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相关的资讯

  • 《水污染防治法》大修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拟公布
    近日,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第三次大修,距上次重修已有8年。《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增加了八个方面的预防性规定。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此外,草案还提出,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支持受害人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对水污染物风险管理  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预防性规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等。  此外,“草案”还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表示,此前20年,我国的环保治理一直是末端治理,但是最近以来,环保的主导思想在发生变化,“防治结合”成为主流。在最新出台的《土十条》中就可以看出治理思想的转变。  傅涛表示,在以前的规划中,一些化工、石化企业都被布设在沿江沿海边,当时只考虑到物流方便,排污方便,没有考虑到其带来的环境风险。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曾指出:在我国,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  增农村水污染治理规定  较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渔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水污染防治工作。  对于化肥和农药的施用,草案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鼓励采取生态措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防止造成水污染。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绝大部分制度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控制设计。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城市水污染和工业污染源控制也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对农业源和生活源的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形势严峻,在一些地区面源排放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城市和工业点源,城市水污染向农村转移也呈加速趋势。  设专章强调公众参与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运用司法手段等是草案稿的一个特点。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费”、“查封、扣押”的手段都被写入。此外,草案稿落实环保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草案中明确,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或者多个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体受到污染,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起诉要求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受理。  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中,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质量信息、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录及其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生的重大水环境事件。
  • 华北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出台 水污染350亿元待分
    日前,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住建部等联合出台《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加强华北平原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   市场分析认为,《方案》的出台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进程的加速推进,这意味着《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提出的“未来10年将投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治污”的市场利好将加速释放,而包括地下水质监测、工业废水处理等多个细分领域有望分享盛宴。   近350亿元蛋糕待分享   2011年10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联合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规划》提出的目标为,未来10年我国将安排6 类项目、总投资共计346.6 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   上述《规划》发布以来,业界普遍期待出台一系列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推动地下水污染治理市场的全面打开。此次《方案》的发布,被普遍认为是推动地下水治理市场启动的重要举措之一。   《方案》除提出到2015年的目标外,还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监控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科学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同时,根据地下水系统特征,《方案》将华北平原及其地下水重要补给区划分为30个相对独立的污染防治单元,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监测网 二是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严格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分类防治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 三是强化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加强地表水污染防控等。   综合《规划》和《方案》中拟定的目标和任务,平安证券分析师认为,当前地下水污染治理的可行路线图为:以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落实管网建设,加强对工业污水、危险废弃物和垃圾填埋厂的监管,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通过试点项目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最终实现地下水环境的全面监管和治理。   据了解,目前在全国655个城市中,400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约占城市总数的61%。污染范围大、污染程度严重,对地下水污染治理提出了较高的技术门槛。中银国际分析师认为,鉴于目前国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现状,未来地下水防治的思路可能以预防和隔离为主。   细分市场有望率先打开   专家分析指出,管网建设滞后、污水直接排放、固体废弃物渗滤液、开采活动、土壤污染物淋溶、地表水污染等因素,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最主要原因,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未来地下水防治进程的政策导向。   券商分析师普遍认为,一些细分领域将率先分享地下水污染治理的投资机会,具体包括地下水质监测仪器及系统、管网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及垃圾渗滤液处理等。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稿)》(附新旧水污染防治法要点对比)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审议通过“十三五”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国家信息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规划,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结构升级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p p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p p   新旧水污染防治法要点对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00abae85-e5b8-4051-bfec-e03b14af379e.jpg" title=" 201612080948431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3786e1dc-d208-46f1-9f3d-d150909633a6.jpg" title=" 201612080949203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1e7e759e-684b-47de-b04d-ca151d687c93.jpg" title=" 201612080949332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db77a300-ca93-4dbb-995d-4706f1d95e2a.jpg" title=" 201612080950021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6bd7e36a-395e-49e7-8a34-8f2f51ae341c.jpg" title=" 2016120809494498.jpg" / /p
  • 水污染防治计划预计投资2万亿
    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副部长周建昨天表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在环保部部常务扩大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此后将上报国务院审议。对于市场预计的2万亿投资规模,周建表示,基本是这个规模,具体数字等审议、项目对接后才能确认。有业内人士分析,仅此一项带动的社会和市场规模,将远超投资额的数倍。 我国水污染经过多年治理,仍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政府新政策的出台将带来投资机会。我国地表水质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异。水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比例偏低,法规与标准体系尚待完善,财政补贴的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都是现象背后的原因。市场普遍预期年底左右,政府将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带来新的投资机会,但是对于具体的受益方向尚不明确; 经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场对水污染防治政策力度不再质疑,但对内容缺乏明确预期。我们认为,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回用、污泥处臵将是水污染治理政策着重关注的方面。环保部领导已经多次表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即会尽快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时间窗口在年底附近,现已临近。市场目前对于进展和力度不再怀疑,但对具体内容仅有模糊预期。我们认为,从现状的短板入手,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回用、污泥处臵将是政策着重关注的方面。 水污染治理产业链呈现金字塔型,判断投资机会将出现在运营和膜相关领域中。我国的水污染治理产业链呈金字塔型,自上游(药剂、设备)、到中游(设计、工程施工),再到下游(设施运营),收入占比逐渐减少,但是利润率水平逐渐增加。这种结构决定了在水污染治理需求大幅度增加的情境下,全产业链的整合,或者从下游入手,更容易出现大公司。我们判断,水污染防治投资机会的主线将出现在4个方面:1、工业废水治理委托运营;2、市政污水规模扩张;3、膜处理设备与工程的推广;4、其他水处理设备的需求增加。来源:网易新闻
  • 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40亿元(附明细)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财政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金额安排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各省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三、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请认真填报《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拟支持项目清单、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展慢、绩效目标未完成和预算支出进展慢的省份转移支付资金作了适当扣减,请你省在分配资金时,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单位:亿元序号省份合计合计140.00 1北京1.182天津0.593河北5.534山西10.585内蒙古3.66辽宁2.317吉林1.688黑龙江1.949江苏2.610浙江3.4311安徽5.5212福建2.7813江西5.4114山东6.0115河南7.7516湖北8.6317湖南4.2518广东3.4919广西1.8120海南1.3221重庆1.5622四川6.0523贵州4.0524云南6.4725西藏5.3626陕西7.3127甘肃5.3828青海17.8229宁夏3.7630新疆1.83  附件2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年) 专项名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资金 情况 (亿元) 年度金额:140亿元 其中:中央补助140亿元 地方资金总体目标年度目标支持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良好水体(湖泊)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中向好,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支持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促进流域水质逐步提高。绩 效 指 标一级 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出指标质量指标七大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70%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90%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15%效益指标经济效益带动地方和社会水污染防治工作投入不低于2倍中央资金社会效益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受益人口不少于3000万人生态效益 指标水生态环境质量与2020年相比改善可持续影响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影响时限长期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群众满意度  ≥80%  附件3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1年)专项名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资金 情况 (亿元) 年度金额: 其中:中央补助 地方资金年度总体目标绩 效 指 标一级 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 出 指 标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效益指标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 黄山用活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促水清岸绿
    据最新统计,2019年以来,安徽省黄山市累计获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7亿元,支持项目95个,项目数量及资金体量连续五年居安徽全省第一。争取省级预拨2024年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1.77亿元,用于支持全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6个。项目谋划靶向精准。认真研究《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瞄准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积极谋划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确保项目储备充足、建设内容可行、治理措施精准,并动态更新项目储备库。近三年谋划申报入库项目39个,申报入库率达90%以上。项目推进扎实有力。健全管理机制,印发《关于扎实做好2023年度中央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入库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等文件,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管理。加强谋划指导,邀请省环科院专家来我市开展项目谋划申报及资金管理专题培训,市县累计培训近600余人次。推进项目建设,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和资金执行率,赴重点项目现场督导进度和协调解决问题,并将项目资金管理纳入第二批主题教育专题调研推动。加强绩效管理,用好考核指挥棒,将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项目谋划和推进情况纳入区县绩效目标考核。2019年以来支持的95个项目中,完工77个,在建18个,完成总投资25亿元。资金使用成效显著。近年来,全市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始终保持全国及长三角前列、全省首位。2023年1-9月,全市水环境质量排名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第18位、长三角第2位、全省第1位。新安江(黄山段)获得全国首批美丽河湖优秀案例。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为重点流域水质达标、优良水体保持、构建水环境监管能力提供重要资金保障,助力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公众生态环境满意率连续5年达96%以上。
  • 新《水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p   新《水污染防治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对环保数据造假者将严惩不贷。 /p p   作为我国水环境的根本法律,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水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法相比,新水法作出了55处重大修改,涉及河长制、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环保监测等内容。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河长制 /strong /span /p p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一直以来,河流污染治理由于涉及领域、部门比较多,难以形成合力。此次新水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增加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农业水污染治理 /strong /span /p p   目前农业和农村的水污染已成为水污染的重要源头。对此,新水法增加了新规: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等。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strong /span /p p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新水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环境监测 /strong /span /p p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为了避免数据造假现象,新水法明确规定,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并由此发生污染,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保障用水安全 /span /strong /p p   新水法提出了从水源到群众水龙头的保障用水安全措施。新水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同时,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结语 /span /strong /p p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十号 /strong /p 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gt 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6月27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p p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p p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p   (旧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p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p p   (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p p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p p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p p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p p   五、第二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p p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p p   (旧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p p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p p   (旧法: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p p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p p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p p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旧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p p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九、删去第十九条。 /p p   (旧法:第十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p p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p p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p p   (旧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p p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 p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p p   十一、删去第二十一条。 /p p   (旧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p p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p p   十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p p   (旧法: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p p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p p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p p   (旧法: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p p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p p   十五、删去第二十四条。 /p p   (旧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p p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p p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p p   (旧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p p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p p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明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组织开展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评价,实施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p p   “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功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p p   十九、第四章第一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p p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p p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p p   (旧法:第三十五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p p   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p p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p p   二十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p p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p p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p p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p p   二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第四款修改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p p   (旧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p p   二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条,删去第二款。 /p p   (旧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p p   二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 /p p   (旧法:第四十六条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p p   二十七、第四章第三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p p   二十八、第四章第四节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p p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p p   三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p p   (旧法: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p p   三十一、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p p   三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p p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p p   (旧法:第五十一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p p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p p   三十三、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p p   三十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p p   三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p p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p p   (旧法: 第五十五条 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p p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p p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p p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p p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p p   三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p p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p p   (旧法:第六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p p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p p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卫生、水行政等部门。 /p p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p p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p p   四十、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p p   (旧法: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p p   四十一、第六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p p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p p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p p   四十二、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旧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四十三、删去第七十一条。 /p p   (旧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四十四、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p p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p 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 p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p p   (旧法: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p p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p p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p p   四十五、删去第七十三条。 /p p   (旧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 p   四十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p p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p p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p p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p p   (旧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p p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p p   四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将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p p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p p   (旧法: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p p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p p   四十八、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p p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p p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p p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p p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p p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p p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p p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p p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p p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p p   (旧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p p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p p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p p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p p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p p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p p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p p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p p   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五十、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p p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p p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p p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p p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p p   “(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p p   (旧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p p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p p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p p   (三)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p p   (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p p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五十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p p   (旧法:第八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p p   五十三、删去第八十四条。 /p p   (旧法: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p p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p p   五十五、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旧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五十六、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 /p p   (旧法:第九十一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p p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 /p p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被生物摄入体内后,可能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p p   (四)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p p br/ /p p br/ /p
  • 环保部公布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
    p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明确规定,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p p   根据各省(区、市)报送材料,截至2018年1月底,全国共有涉及废水排放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2356家。其中2205家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148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完成率分别为 94%、 91%。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西、四川等9省(区、市)已全部完成任务。其余22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计208家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未按时全部完成任务。 /p p   附件: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0, 112, 192)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b10db075-c756-4683-b1d1-5ca02470c0c0.pdf" style=" color: rgb(0, 32, 96)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全国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表 /a /span /p
  • 《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
    p   近日,《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具体详情如下: span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p p   各区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委、绿化市容局、建设管理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科委,城投集团、光明集团、上实集团,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本市地下水安全,现将《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12月23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strong /p p   为贯彻落实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本市地下水安全,结合《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工作部署和相关任务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按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工作思路,加强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成“四个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卓越的全球城市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1.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制定并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及技术工程措施,推进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控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动本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p p   2. 水土联动,协同防治。综合分析本市水文地质条件和土壤、地下水污染特征,优化整合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推进土壤、地下水环境协同防治和监管。 /p p   3. 点面结合,联合防控。严控地下水污染源,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统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策略,加强全市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p p   4. 明确责任,循序渐进。明确、完善和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重点围绕实现近期目标,有序推进本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到2020年,初步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全市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初步实施全市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全市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 /p p   到2025年,建立完善上海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p p   到2035年,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p p   二、主要任务 /p p   (一)保障地下水资源环境安全 /p p   全面分析全市地下水资源状况、地下水应急供水能力,提出本市战略储备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障条件,建设并完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开展全市战略储备地下水资源环境质量长期监测跟踪。(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p p   (二)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p p   2020年底,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全市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区域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重点污染源监测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加强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按照“水土联动、统一规划”的原则,以浅层地下水为重点,优化整合土壤、地下水环境联动监测网络,初步构建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构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参与) /p p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p p   1. 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加强老镇区、撤制镇、城郊接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城中村”、“195”区域等薄弱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2020年底,全市完成25公里城镇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减少污水管网渗漏对地下水的影响。(市水务局牵头,城投集团、相关区政府负责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参与) /p p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农药减施工程,按照“源头防控、过程拦截、末端循环利用”的原则,以化肥、农药减施、节水节肥等为重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全市化肥(折纯)、农药使用总量分别减少至7.9万吨和0.32万吨。(市农业农村委牵头,相关区政府、光明集团、上实集团等参与) /p p   2. 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推进《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加强本市农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对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农用地地块,将地下水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方案。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对污染物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将地下水是否受污染等内容纳入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将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内容纳入地块的风险管控措施和修复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参与) /p p   3. 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划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2020年底前,根据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完成本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形成地下水污染分区、分类防控体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及污染源分类监管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参与) /p p   (四)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风险管控 /p p   1. 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继续推进本市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根据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必要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p p   2. 推进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加快推进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内衬技术改造,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800多座加油站埋地油罐改造和900多口浅层地下水监测井建设。2020年底前,推进完成全市20个垃圾填埋场防渗改造。结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推进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危险废物处置场实施必要的防渗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城投集团等参与) /p p   3. 建立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按照国家部署,梳理汇总本市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2020年底前,建立本市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参与) /p p   4. 依法实施取水深井的填没封井。以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取水设施核查登记成果为依据,对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取水深井,依法责令产权单位严格按照《上海市深水管井封存和填埋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填没封井。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工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三、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 /p p   完善全市统筹、分类负责、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等参与) /p p   (二)加大资金投入 /p p   推动建立市政府支持引导、区政府支撑、企事业单位承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确保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p p   (三)强化科技支撑 /p p   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协调,整合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技资源,基于本市土壤和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地下水污染成因、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 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诊断技术、监测预警技术、风险评估技术、治理修复技术等方面的应用性研究 加强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优化整合污染防治专业支撑队伍,开展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市科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参与) /p p   (四)加大科普宣传 /p p   综合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报刊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危机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依托多元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民科学素质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参与) /p p   (五)落实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责任 /p p   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政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内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和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监督考核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p p   落实“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的企业责任。重点行业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定期排查地下水污染安全隐患,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 /p p   加强企业督察问责,落实各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职责的有关各区进行督察,强化问责,督促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参与) /p
  • 347亿投资 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出台
    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 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出台   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28日发布的《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明确,未来将安排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概念股有望迎来爆发期。   《规划》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规划》安排了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   环保部:地下水修复将成环保产业新增长点   10月28日下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在京正式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根据规划,未来将安排6类项目总投资共计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国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的重视,地下水修复产业将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   2015年初步遏制地下水恶化趋势   《规划》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据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介绍,目前我国地下水资源的总体状况是南方优于北方,山区优于平原,深层优于浅层。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进行评价,全国地下水资源符合Ⅰ类-Ⅲ类水质标准的占63%,符合Ⅳ类-Ⅴ类水质标准的占37%。其中,我国平原地区浅层地下水污染情况严重。   而据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于琪洋介绍,全国6万多个城镇中,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城镇以地下水为主要水源,但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其中,全国地下水超采面积达19万平方公里,严重超采面积达7.2万平方公里。   有鉴于此,《规划》提出要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地下水污染、加强土壤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控 同时,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等区域,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除此之外,《规划》安排了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   地下水修复将成行业新亮点   此次发布会上,赵华林表示,随着国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的逐步重视,地下水修复产业必然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但与此同时,地下水修复技术及其复杂,我国地下水修复处理技术能力还相当薄弱。   他说,地下水污染防治较地表水更加复杂困难。在防的方面,地下水污染防治要监测污染源,设立隔离带、还涉及地质勘探等内容 在治的方面,地下水治理要么在地底进行,要么将地下水抽出治理后再回灌,这些都需要新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对监测设备要求也更高。   专门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生产的先河环保(300137)副总经理范朝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指标上讲,地表水监测更多关注监测河流湖泊富营养化等指标,而地下水监测更多关注重金属、化学品污染等指标 其次,从使用环境讲,地下水污染浓度相对较低低,环境变化也不如地表水大,因此对监测仪器的灵敏度要求更高。   目前,先河环保已经参与了南水北调工程在河南焦作的地下水监测项目。范朝表示,虽然公司在地下水监测设备方面还未形成订单,但技术和整套解决方案是成熟的,这将是今后环保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指出,当前地下水修复还未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与其未来的发展空间相比极不协调,因此,其中潜藏的投资空间巨大。   此次《规划》就提出,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治理技术及管理经验,科学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指南,逐步建立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积极培育相关产业。   《规划》还提到,要在国土资源、水利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已有的地下水监测工作基础上,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网络,整合并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布设点位,统筹规划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三部委28日联合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姜颖 杨迪)今天下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在京正式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首次对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总体部署,是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第一部纲领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史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地下水这一战略资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正式、高层次的纳入国家层面的决策。《规划》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体系,为我国地下水与地表水协同控制的水污染防治格局的建立,为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支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规划》尊重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律,科学部署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地提出了两个阶段的有限目标:一是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二是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规划》的出台任务明确:   一是调查评估。抓紧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在此基础上,采取严格的措施,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二是污染防治。要切断四类地下水污染来源,即: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污染、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   三是修复试点。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区域,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开展海水入侵综合防治示范,切断废弃钻井、矿井、取水井等地下水污染途径。   四是完善监管。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可能影响地下水的污染源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逐步形成我国地下水与地表水协同控制的水污染防治格局。   《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有力,按照有利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有利于开展预警应急,有利于带动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及产业化,有利于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控,有利于国家有效监管和依法治污的原则安排项目。同时,《规划》安排了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按照防治任务的轻重缓急、防治项目的成熟程度又将规划项目分为优选和重点两类。目前迫切需要开展的优选项目需投资88.8亿元。重点项目需投资257.8亿元。   节能环保产业再迎政策“大红包”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即将出台的《节能环保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国内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要达到4.5万亿元,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2%左右,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其中,核心领域的环保装备产业和环境服务业产值分别各达5000亿元。同时,国家鼓励有实力的节能环保类公司做大做强,“十二五”期间,要形成100家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环保企业,其中包括50家环境服务型企业。在具体的财税支持政策上,将研究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   市场分析指出,国家扶持政策越来越明确,伴随着一系列政策“大红包”的推出,“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大发展”的局面将日渐明朗,相关公司将集中受益。   环保装备业将先行   5000亿元的产值目标体现了国家对于环保装备制造业的重视。其实,早在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出台经过修订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已经指定八大类共计147项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及产品。   在《规划》重点支持的高效节能、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三大产业板块方面,《产品目录》均明确了政策支持的方向。例如,水污染治理装备领域包括膜生物反应器、活性污泥生物膜复合式一体化处理设备,以及中空纤维超(微)滤膜组件、聚酰胺复合反渗透膜材料等22项 大气污染治理领域脱硫脱硝装置和脱硫剂、脱硝催化剂等也均有列出,甚至还指定噪声和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和产品支持方向。   业内专家指出,《产品目录》代表政策支持的导向,其中还有一些被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因此,这八大类产品代表着未来5年环保装备产业的引领力量。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水污染专委会秘书长王家廉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产业进一步发展,未来还将充实和完善各细分行业的政策支持导向,例如污水处理领域的生物反应膜技术,目前主要弊端在于成本和能耗过高,国家鼓励更新更高效的技术涌现。   环境服务业有望提速   在即将出台的《规划》中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被认为是最大亮点之一。业内人士纷纷指出,5000亿元产值目标不仅预示着环境服务产业规模的扩大,更意味着目前整个环保产业链条上各个分散的环节须向系统综合性服务业转变。这一政策动向的变迁呼唤行业企业及早实现转型升级。   环境服务业涵盖市政供水、市政污水及回用、工业废水、污泥、城市固废、危险固废、监测服务等范围,将带动包括规划设计咨询、投资运营、工程建设、设备集成在内的全产业链整合。《规划》提出的未来环境服务业的核心是,环保领域引入合同环境服务概念,具体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污染企业通过合同服务,将节省的减排费用与治污企业共享 二是政府采购由环境服务商所提供的环境服务。   据中国水网统计,2010年末,我国环境服务业年收入总额约1500亿元,从业单位约12000个,从业人数达270万人。王家廉表示,尽管已有所发展,但目前分散的环保产业各环节只能服务于单项指标,传统的产业模式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的需求。只有综合环境服务直接面向环境效果,环保产业业态向综合服务业过渡,才能引导环保产业向环境服务业升级。   王家廉指出,从现状来看,污水处理产业目前广泛推行的BOT运营模式已初步具备环境服务业的特征,未来,水污染治理环境服务业有望率先实现规模化发展。   财税扶持推陈出新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规划》在具体的财税扶持政策方面也充分考虑产业发展现状,谋求推陈出新。其中,将管网维护和污泥处理成本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对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提法,被广泛认为含金量很高。   国内一家大型污水处理运营企业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成本问题一直是污水处理企业面临的首要挑战。目前,企业承担的BOT项目,靠从政府获得污水处理费来获得收益。但项目运营过程中,实际的成本还包括管网维护和污泥处理部分,在污水处理费中就未被体现,如此一来,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相比于新区,很多城市老城区的管网维护难度更大,费用更高,这些都靠企业来投,显然不合理。”该人士表示,一并考虑管网维护和污泥处理成本,是对企业投资污水处理行业的巨大支持。   污泥处理成本也列入成本考虑范围,体现了政府对于污泥处理的重视。有专家表示,污泥处理未来5年也有望实现产业化发展,环保部也在做相关专项规划。   由于建污水处理厂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土地使用税往往平添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负担。上述企业人士表示,一旦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企业的经营成本能明显降低。   另据透露,《规划》还提出,将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的进出口政策,安排对外援建时,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节能环保项目。同时,拓宽产业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此外,未来政府还将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中国证券报)   环保产业面临系列利好   中国政府网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   中国证券报记者同日获悉,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预计11月初举行。本次会议或涉及“十二五”期间环保产业增速将超过同期财政收入增速等内容。“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将于近期发布。种种迹象显示,环保产业面临一系列重大利好。   实施有利于环保经济政策   《意见》提出,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完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意见》指出,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意见》称,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在消费税政策上予以优惠。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   《意见》表示,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按照污泥、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要求,完善收费标准,推进征收方式改革。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十二五”环保规划或发布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预计11月初举行。全国环保大会是国家层面规模最大的环境保护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上一次大会于2006年4月召开。   本次会议除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将进一步部署“十二五”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本次会议召开后,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继续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扩大环保产业的市场需求。   此外,由环保部牵头制定的“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可能于本次大会前后发布。环保部相关人士曾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该规划将很快出台。在环境安全方面,“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可能将核辐射、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作为工作重点。   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有望公布。根据该规划内容,到2015年,我国要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中国证券报)   招商证券:三季报总体平淡 固废节能相对乐观   环境监测。对环境监测企业而言,由于主要是政府采购,业绩具有较大的季节性波动。上半年一般都为公司业务淡季,下半年将有所好转,而主要收入集中在四季度结算。此外,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项规划和政府采购计划尚未制定,因此三季度收入预计仍然不会大幅增长,但将好于上半年。   大气污染治理。9月份,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终下发,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对短期业绩暂不影响。三季度,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类企业可能会受宏观政策紧缩、资金紧张等因素影响,收入进度确认偏慢,此外,10月份是电厂大修期,许多相关工程可在此期间实施,但收入确认将主要在四季度 而对运营类企业而言,三季度包含迎峰度夏时段,电厂利用小时将在较高位置,预计仍可保持较高的盈利,保障业绩增长。   固废处理。上半年,国务院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三季度,固废行业整体发展趋势也较好。桑德环境作为固废行业龙头,目前项目开展进度良好,因此三季度预计仍可保持持续增长。而格林美募投的钴镍粉产能逐渐释放,三季度预计将略好于二季度。   水污染处理工程。水污染处理包括市政水处理和工业水处理两部分。市政水处理工程方面,同样受宏观环境影响,收入确认进度较之前预期相比可能偏慢,而且与环境监测类似,收入主要集中在四季度结算 工业水处理方面,则可能受到业主资金紧张所拖累,收入确认进度有所影响。   节能领域。节能领域公司业务差异性较大,根据各公司情况单独分析来看,三季度业绩预计都将好于二季度。其中易世达公司跟踪项目较多 天立环保港原化工等新签大项目也将开始贡献收入 而凯美特气则由于三季度转让北京项目,获得3500万元投资收益,使三季度业绩出现大幅增长。   新闻链接:《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获国务院批复
  • 又170亿!财政部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
    继210亿元的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之后,财政部继续加大环境领域资金!据了解,为支持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共计170亿元!其中,青海省所占最多,为14.5亿元,其次为湖南省12.5亿元,湖北省11.6亿元。在同时下达的《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中提出,作为质量指标,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84.2%,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91%,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达25%左右;并把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列为生态效益指标。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 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详情请见: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xlsx附件2.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情况调整表(分发地方) 附件3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docx附件4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获国务院批复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   国函〔2011〕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上报〈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修改稿的请示》(环发〔2011〕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力度,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依法推进综合防治,切实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逐步建成以防为主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要加强规划衔接和项目协调,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执法监督,落实企业责任,综合推进规划实施。对符合规划要求项目,中央财政将在现有投资渠道中予以支持。   五、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统筹规划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发布相关环境信息。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提出《规划》后续实施方案。   《规划》是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和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协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切实提高地下水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障能力。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 水污染防治法将修改 监测数据造假等有望解决
    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称,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中还存在“多龙治水”、监测数据造假等问题,需要引起重视。2015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介绍,从检查情况看,2014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9.2%,基本丧失水体使用功能;24.6%的重点湖泊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近海海域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据介绍,全国329个城市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的城市为278个,达标比例为84.5%。86个地级以上城市141个水源一级保护区、52个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未完成整治工作,且缺乏明确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规定。2014年,农业源和生活源已上升为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放源,工业结构性污染特征亦十分明显。陈昌智表示,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等四个行业占到工业源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一些地方产业布局不合理,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带来较高环境风险隐患。”陈昌智透露,2014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查处理的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中,超过60%涉及水污染。然而,基层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单位面积环保执法人员为63.2人/万平方公里,基层环保部门“小马拉大车”现象普遍。目前中国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尚不健全。陈昌智说,多数地方治污资金主要依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资金来源有限。国家力推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PPP模式也因合法权益保障不足、项目操作复杂和论证困难、缺乏退出机制等诸多原因,社会资本观望居多,项目落地实施较难。此外,“多龙治水”、部门职责交叉问题突出,在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水质监测与发布、近岸海域和地下水环境管理等方面,政出多门、数据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企业仍存在伪造和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对此,陈昌智建议,中央财政要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此外,要集中整治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监管能力,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等新模式,提高监管水平。陈昌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检查中各方面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多个修改建议,包括明确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明确公民参与水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和加快制定出台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生态补偿等配套法规。 来源:澎湃新闻
  • 投资3460亿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出台
    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17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规划》要求,到2015年重点流域总体水质由中度污染改善到轻度污染,重点流域将划分为315个控制单元,筛选骨干工程5998个,估算投资约3460亿元。据悉,《规划》编制中成立了由12个部委及重点流域23个省(区、市)联动的工作机制,历时两年完成,已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复。 发布会现场   水质达标率要提高到60%   我国按水质标准分为五类,一、二、三类是可以饮用的水,四类水是工业用水,五类水是农业用水。   据介绍,《规划》的整体目标是,到2015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 跨省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重点湖泊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降低8个百分点。   《规划》还对“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总量目标进一步明确,到2015年,重点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入河总量持续削减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较2010年削减9.7% 氨氮排放总量削减11.3%。   此外,《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要提高到60%。“这也就是说,全国重点流域60%的水都可以作为饮用水,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目标。”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规划》对“十二五”期间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民生,对未来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好的基础。   部分城市水质劣于Ⅴ类   “十一五”以来,国家水污染防治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是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再次修订,污染减排措施初见成效,《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果,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   不过,据介绍,目前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据赵华林介绍,目前,部分城市水体水质仍劣于Ⅴ类。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集中供水规模日益加大,仍有约7%的饮用水水源地达不到功能要求,部分城市尚无备用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安全依然存在隐患。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于琪洋介绍,2010年监测评价的3902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46% 17.6万公里河流中,38.6%的河水水质劣于Ⅲ类 339个省界断面中,有48.7%的劣于Ⅲ类,直接威胁城乡饮水安全和人民身心健康。   赵华林说,“十二五”期间,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尖锐,保障生态用水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部分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降低,面积缩小,水体自净能力下降,抗冲击能力减弱,迫切需要统筹流域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水生态修复力度,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建立三级分区体系   记者了解到,我国重点流域主要涵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松花江、黄河中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等。   《规划》将重点流域将划分为315个控制单元,筛选骨干工程5998个,估算投资约3460亿元。《规划》还改变了传统的治污模式,建立了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   赵华林说,“控制单元根据一段一段的不同水质、不同社会发展经济的情况、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工程、治理措施和结构调整措施。所以我们这次划分了315个控制单元,采取了6项措施,这样就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河段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这也是第一次采用这个方式。”   背景资料: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洋局,国务院三峡办、南水北调办: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   1.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32号)   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 审计署:170多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未能有效使用
    审计署29日发布的审计公告显示,用于水污染防治的财政资金中,有176.21亿元财政资金未能有效使用。  审计署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对北京、天津、山西等18个省、直辖市的883个水污染防治项目进行了审计,发现各地加大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取得积极成效。  审计也发现了一系列问题,其中之一是176.21亿元财政资金未能有效使用。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下达18个省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中,有 143.59亿元结存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12个省的地方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闲置资金29.28亿元 5个省因决策不当等造成相关资金损失浪费2.69亿元 6个省的9个项目单位违规套取资金6531.57万元。  其次,区域性水环境保护压力较大。审计抽查长江经济带沿江区域的23个市县,城市生活污水有12%(年均4亿吨)未经处理直排长江 沿江373 个港口中,有359个(占96%)未配备船舶垃圾接收点,260个(占70%)未配备污染应急处理设施。抽检89个市县的231个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中,有124个(占53%)水质监测指标不达标 72个地下饮用水水源中有27个(占37%)存在超采现象。  公告显示,有397个水污染防治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至2015年底,有276个(占31%)项目因前期准备不充分、配套设施不完善、资金支持不到位等未按期开(完)工 有121个(占13%)已完工项目因市场变化、论证不充分等未能及时发挥效益。  审计还发现,存在预算分配与专项规划衔接不够以及一些地区环保相关执法不严格等问题。18个省中,9个省纳入“十二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的项目中有1684个(占44%)未得到中央相关补助,而7个省获得补助的2135个项目(相当于其规划项目的63%)不属于规划范围。  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地方积极整改。至2016年4月底,18个省各级财政部门已将未及时拨付的财政资金23.45亿元拨付到位,盘活使用以前年度滞留财政资金1.45亿元,促进13个已完工未发挥效益的项目正常达标运行等。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
  • 两部门组织申报水污染防治领域PPP推介项目
    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申报水污染防治领域PPP推介项目的通知。  根据通知,申报范围包括以下几领域的优质项目: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湖泊水体保育、湖滨河滨缓冲带建设、湿地建设等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河口海岸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水环境保护监测体系 其他水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通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水污染防治领域专项规划以及地方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优先推介。  通知要求,省级财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领域PPP推介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区域内相关项目执行主体申报项目,遴选出优质项目。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环保部门要把好项目质量关,确保项目设计符合财政部关于PPP相关规定。各省级单位申报的推介项目数量不应超过10个。申报项目需已纳入PPP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对本批项目进行推介。各地应于7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报送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 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列入科技重大专项
    p   根据科技部近日发布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项目(课题)指南的通知》,京津冀区域综合调控重点示范研究将设置9个项目、40个课题,瞄准西北水源、永定河、北运河等重点区域开展研究,全面提升京津冀地区供水安全。 /p p   京津冀西北水源涵养及永定河(上游)水质保障技术与工程示范项目,将通过研究区域水源涵养功能保持和生态空间布局优化、冬奥会核心区山地生态修复与水源涵养功能提升技术,并开展工程示范,提高京津冀西北区水源生态涵养能力 通过基于水环境承载力的区域产业调整和优化布局、农业节水减排和低温大型复合湿地修复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改善永定河上游水环境 通过妫水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水质水量优化配置和调度,保障妫水河生态基流和冬奥会水质。 /p p   北京城市副中心高品质水生态建设综合示范项目,将结合城市副中心“一河串联”(北运河)的发展战略,通过以污水处理厂为载体的城市生态综合体建设、北运河高标准及高品质的生态河道打造,基于绿色生态空间扩展的延芳淀等大型功能型湿地群重构,支撑实现区域水生态文明构建。 /p p   京津冀南部功能拓展区廊坊水环境综合整治技术与综合示范项目,将构建调水河道负荷削减、龙河—东张务复合型生物多样性湿地等水污染控制多级屏障体系 通过凤湖湿地、环城水系景观提升工程、东张务鹭鸣湿地的构建,恢复环首都最大的鹭鸟栖息地。 /p p   天津海绵城市建设与海河干流水环境改善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将针对天津高地下水位、弱透水和盐碱地域特点,构建海绵城市建设成套技术及水环境改善技术 进行滨海湿地生态完整性评估技术等研究与示范。 /p p   天津滨海工业带废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综合示范项目,将通过实施园区尾水人工湿地深度净化等工程,支撑滨海新区工业带水污染防治工作。 /p p   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综合示范项目,将针对京津冀地下水污染特征和高度敏感性,建立优先控制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清单 制定适合于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预防—控制—修复技术路线图 构建典型地区立体多维度地下水污染监测预警与大数据平台,为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科技支撑。 /p
  • 我国将加大水污染处罚力度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水环境质量关系千家万户,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将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审议通过后,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在标准规划、监督管理、工业和城镇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近年来,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通过“十二五”时期的努力,尤其是2015年“水十条”发布以来,我国的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今年1-9月份,全国有监测数据的1922个监测断面中,1351个水质是Ⅲ类以上,占70.3%,同比增加4个百分点;166个是劣Ⅴ类,占总数的8.6%,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 赵英民指出,尽管水环境不断改善,但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环境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 专家指出,水污染防治法执行过程中,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企业违法排污现象屡禁不止。同时,我国在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着末端控制污染为主、源头预防不够;流域管理上“条块分割”、区域管理上“城乡分割”、同一流域水源功能管理上“部门分割”的“九龙治水”现象。 全国人大于 2015 年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此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 针对水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草案提出,着重强化地方责任,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 对违法排污企业来说,可能面临更高的罚金。例如现行法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除限期拆除外,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将把罚金提高到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同时,草案强调理顺和协调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将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完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 草案强化落实各方责任,将通过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最终有望实现中央与地方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协调发力,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尽责,社会和公众全面参与,共同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助力水质改善 | 禾信仪器水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
    “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中提到,要围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需求,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提升水环境预警和水污染溯源能力,构建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围绕持续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出排污口“查、测、溯、治、管”的改革举措,对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赋能精准科学治污 助力建设美丽中国禾信以自主研发的质谱产品为核心,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最终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为水质改善提供精准方向。禾信仪器水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目前禾信仪器已有多个水服务项目落地,为当地水污染精准防治提供技术支撑。案例一:排污口分布、数量、来源不清楚 开展排污口全面排查利用无人机遥感航测及无人船声呐扫描技术,摸清主要河道排污口底数,查清污水来源,为后续河道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不断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无人机巡航(左)可见光正射影像图 (右)热红外视频影像图无人船监测(左)声呐成像图 (右)排污口实况影像图案例二:区域异常排水情况不掌握 开展常态化巡查监测围绕目标断面周边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业源、生活源等面源清单及入河排污口,利用水质移动监测车,开展常态化污染巡查及水质加密监测,及时发现日常水污染防治中的问题,为环境管理工作夯实基础、提供方向。同时针对超标应急事件快速响应,及时排查污染来源,降低事件影响。案例三:异常点位污染来源不清晰 水污染精准溯源找准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对异常点位采用全二维质谱监测技术获取水中有机污染物组分数据、特征指纹谱库和污染风险分布,开展水污染溯源,明确水体的点、面源污染物来源。识别出污染源的特征组分,做到源头清晰,问题见底。案例四:不同排放源对受体水体的贡献率不明确 构建水陆响应关系水质断面为基点勾划汇水区,同时结合行政区划进一步细化控制单元,建立“关键控制断面-控制河段-对应陆域”的水陆响应关系,确定不同区域、不同行业污染负荷对断面水质的贡献比例。案例五:整治措施科学性、落地性不足 搭建水环境综合决策支持平台,提出综合整治措施禾信仪器围绕水环境目标任务,加强科技支撑,切实把精准治污落到实处,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发布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环发[2012]58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海洋局,国务院三峡办、南水北调办: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国函〔2012〕3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附件:国务院关于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批复(国函〔2012〕32号)   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重点流域 规划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委员会)、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厅(委、局、办)。
  • 中国将投入3.7万亿元防治大气和水污染
    严峻的环境问题,推动我国环境治理一步步升级。记者从27日召开的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获悉,环保部正在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有望在年内公布征求意见稿。我国用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的直接投入将达到3.7万亿元。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环保部正在牵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污染防治司汪涛处长表示,预计整个行动计划的投入将达到1.7万亿元。   除了大气,还有水。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表示,2012年我国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治理PM2.5起到了积极意义。目前环保部正在修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这是继空气之后的又一个重要环境标准。该标准希望在今年年内公布征求意见稿。   与标准相适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在紧张制定中。汪涛表示,这个行动计划的投入预计达到2万亿元。   一系列支持之下,各方对环保产业的前景非常看好。汪涛表示,&ldquo 十一五&rdquo 期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累计产值超过7万亿元,增加值约2万亿元,接近全社会环保投入。&ldquo 十二五&rdquo 期间,节能环保产业累计产值预计超过10万亿元,增加值将超过环保投入,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 环保部:460亿防治长江中下游水污染
    环保部日前发的《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837个骨干工程项目投资约459.81亿元。   其中,工业污染防治项目343个,投资92.88亿元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选项目(含管网完善及污泥处置)284个,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897.35万吨,投资207.46亿元 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210个,投资159.47亿元。   规划要求,长江沿岸要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坚决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冶金、纺织、危险化学品仓储等相关建设项目。   长江中下游流域包括长江流域自三峡库区以下至长江口的广大区域,流域面积约77.2万平方公里,涉及广西、湖南、湖北等10省,共66个市(州)505个县(市、区)。   附件: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 六部委敦促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环办[2010]160号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青海省、甘肃省、湖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指导《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农业部联合编制了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黄河中上游、三峡库区及其上游、巢湖和滇池8个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见附件一至八),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规划大纲的要求,结合本省(区、市)具体情况,以水质改善为核心,依据各流域“十二五”水环境治理目标,制定优先控制单元综合治理方案,组织骨干工程项目并明确责任主体,协助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请各省(区、市)参照规划大纲的要求按流域编制本辖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力争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本省规划编制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谦   联系电话:(010)66556263   传真:(010)66556264   附件: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2.《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3.《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4.《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5.《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6.《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7.《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8.《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报告
    督促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今年5月~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检查。在今天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陈昌智在报告中说,这次检查的重点,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落实情况。二是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防治等情况。三是各地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推动水污染防治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各方面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建议等。陈昌智表示,“十二五”以来,各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是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治理不断加强。中央财政投入资金440亿元支持重点流域治污规划项目建设,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南水北调工程等重点流域水质不断改善。各地持续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业清洁生产和工业节水,对造纸、焦化等十大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共有3700个造纸、印染等行业项目实施废水深度治理及回收工程。二是不断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累计安排中央基建投资554亿元和污水管网专项资金493亿元,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全国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4600万吨,总设计处理能力已达1.7亿吨/日,处理率达90%以上,再生水日利用能力超过2000万吨。三是逐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范畴,中央基建投资累计安排135亿元,各地累计投入资金40多亿元,完成4.1万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改造。四是开展水质较好湖泊保护工作,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58亿元,用于支持81个水质较好湖泊保护。陈昌智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将防治水污染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4年,全国地表水972个国控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63.2%,比2005年增加22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9.2%,比2005年减少17个百分点。“十二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增加了氨氮,“十二五”前四年已实现化学需氧量减排10.1%,提前完成五年目标;氨氮减排9.8%,有望如期完成任务。陈昌智同时也指出,从检查情况看,我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2014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9.2%,基本丧失水体使用功能;24.6%的重点湖泊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近海海域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2014年,我国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为2294.6万吨和238.5万吨。农业源和生活源已上升为主要的水污染物排放源,合计约占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5.7%、氨氮排放量的89.6%。工业结构性污染特征明显,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等4个行业占到工业源排放量的一半以上。一些地方水生态受损严重,部分河流水资源过度开发,河流干枯、湖泊萎缩、湿地退化,生态流量难以保障,水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一些地方产业布局不合理,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带来较高环境风险隐患,还有一些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地区仍未有效遏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的快速发展。2014年,环境保护部直接调查处理的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中,超过60%涉及水污染。陈昌智强调,当前我国水污染形势非常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科学制定“十三五”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依法抓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落实,确保全国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报告建议:一要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的法定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注重源头防控,加大控源截污力度,坚持流域协同治污,进一步提高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督察考核力度,严格奖惩措施,对工作推进不力、完不成考核目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二要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全面排查污染源,坚决清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排污口,严肃查处保护区内排污行为。同时,严格保护地下水资源,健全地下水监管机制,推进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分区防控,整合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三要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纳入“十三五”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资金应更多地向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倾斜。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减少化肥、农药等造成的面源污染。四要强化工业和船舶水污染防治,加快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规划实施,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石化、印染等重污染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严控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加快实施清洁生产和节水技术改造,推进工业水循环利用。集中整治工业园区水污染,对新建、升级工业园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治污设施,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预先处理达标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船舶水污染防治。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强化污染事故的应急协调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体系。五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要进一步理顺价格政策和财政补贴机制,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规范化发展,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多元融资,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严厉打击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着力提高监管水平,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各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做好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流域区域联合治污协作机制,形成跨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机制。六要加快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做好《水污染防治法》与《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衔接,明确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立法思路。完善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强化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惩处力度。明确公民参与水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水环境风险评估、应急与公共监测预警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饮用水安全保障、排污许可、区域流域联防联治和生态补偿制度。来源:中国环境报
  • 39亿!全国多省、市、自治区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
    仪器信息网讯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3〕111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等文件精神,现全国多省、市、自治区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通知。截止12月22日,本文整理了广东、浙江、陕西、江西、天津、重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在内的四个省份、两个市、一个自治区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合计39.1693亿元。其中,12月13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前下达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3.3616亿元。12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4.5297亿元。12月18日,陕西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1.3501亿元。12月19日,江西省财政厅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12.8985亿元,支持开展全省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地下水污染调查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12月5日,天津市下达宝坻区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400万元,用于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库的“宝坻区大唐庄镇潮白新河沿岸起步区生态修复项目”。12月13日,重庆市财政厅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4.5041亿元,专项用于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11月28日,财政部提前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4年水污染防治资金2.3853亿元。该笔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及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伊宁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净化及资源化再利用项目、伊犁州皮里青河(伊宁园区段)水质提升与水生态修复项目、哈密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等10个项目。
  •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出台带来产业和市场机会
    产业能否扛起修复重任?   酝酿8年之久的《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终于揭开面纱,根据《规划》,未来将安排6类项目、总投资共计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致力逐步解决地下水污染问题。   《规划》的出台将利好地下水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城市管网建设、垃圾渗漏处理等行业,其中潜藏着巨大的投资空间。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表示,随着国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重视,地下水修复产业将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毫无疑问,《规划》提出的污染防治和修复试点等任务,必将催生一个新产业,即地下水处理相关产业,包括污染治理技术和环境修复技术以及与此相关的环境服务业。但是,目前我国相关产业几乎空白。我国现有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水平能否满足《规划》目标要求和产业自身发展需要?作为环保产业新增长点,发展中存在哪些障碍?如何推进地下水修复产业化?   问题一:基础监测数据缺乏   我国地下水污染物来源复杂、有机污染日益凸显、污染总体状况不清,需要先摸清基本情况   地表水资源供不应求之时,人们对水的依赖逐渐转向地下。随之而来的污染、超采之声不绝于耳,如何保护地下水资源、实现科学合理利用,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0年,对全国182个城市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水质监测点总数为4110个。分析结果表明,水质为优良级的监测点418个,占全部监测点的10.2% 水质为良好级的监测点1135个,占27.6% 水质为较好级的监测点206个,占5% 水质为较差级的监测点1662个,占40.4% 水质为极差级的监测点689个,占16.8%。   全国地下水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水质为优良—良好—较好级的监测点总计为1759个,占全部监测点的42.8%,2351个监测点的水质为较差—极差级,占全部监测点的57.2%。   全国主要城市的地下水水质状况与上年比较以稳定为主。其中,水质变好的城市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仅有少数城市水质变好 水质变差的城市主要集中在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华东及中南、华南地区仅有少量城市水质变差。   我国地下水环境面临监管基础薄弱、污染底数不清、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长期以来,虽然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在地下水动态和资源量评估方面取得了较为系统的数据,但尚未开展全国范围的地下水环境监测和污染调查评估工作尚有不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方面缺乏全面准确的描述。   有专家介绍说,目前掌握的监测数据都是局部或片面的,还没有全局的、详细的数据,来自各部门不同时间分散的数据无法勾勒出全国情况。   国土部门和环保部门关注的指标不同,导致监测数据不全面、详细。国土部门倾向于地质背景调查,2000年,国土部门在长三角、珠三角、华北平原等地区开展了地下水地质普查工作,采用网格式的均匀布点方式进行监测,这样的普查数据根本无法满足地下水污染研究和地下水修复支撑工作。环保部门关注的地下水污染问题主要围绕污染源和水源地展开,更倾向于调查污染现状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摸清家底是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规划》提出,针对我国地下水污染物来源复杂、有机污染日益凸显、污染总体状况不清的现状,基于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全国水资源评价、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应从区域和重点地区两个层面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到2015年底前,完成我国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工作,基本掌握我国地下水污染状况,深入分析地下水污染成因和发展趋势。   据记者了解,全国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将主要在地下水开发利用区和潜在地下水开发区开展,涉及六大领域,即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区、再生水灌溉区及工业园区等重点污染源以及地表水污染严重的城市。   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说,地下水污染监测成本很高,2010年,财政部已拨款3800万元。“十二五”期间,国家还将投入27亿元。此次调查将更为细致,重点调查污染源和水源地,以摸清地下水污染的“家底”。国家已确定北京、山东、贵州和海南4个省(市)作为先行调查和监测试点,其余省份将于 2013年起全面展开监测工作。记者获悉,试点内容主要包括4点,即全面调查基本属性、管理状况、水质状况及风险源存在情况,地下水水污染状况综合评估、地下水防污性能评估、风险评估和修复方案评估,建立调查评估数据库,提出地下水环境监管方案。   问题二:修复处理技术能力薄弱   地下水污染防治较地表水更加复杂、困难,应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经济高效的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并进行系统集成   随着国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逐渐重视,地下水修复产业必然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但目前面临的尴尬处境正如赵华林所言,“地下水修复技术及其复杂,我国地下水修复处理技术能力还相当薄弱。”   赵华林介绍说,地下水污染防治较地表水更加复杂、困难。在“防”的方面,地下水污染防治要监测污染源,设立隔离带,还涉及地质勘探等内容 在“治”的方面,地下水治理必须在地底进行,或者将地下水抽出治理再回灌,这需要新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对监测设备要求也很高。从指标上讲,地表水监测更多关注监测河流湖泊富营养化等指标,而地下水监测更多关注重金属、化学品污染等指标 从使用环境讲,地下水污染浓度相对较低,环境变化也不如地表水大,因此对监测仪器的灵敏度要求更高。   由于地下水具有隐蔽性和系统复杂性,一旦受到污染将很难治理和修复,且费用昂贵。   美国也曾被地下水污染困扰,为此他们进行了大量研究和防治实践。在不久前召开的第408次香山科学会议上,来自美国西北太平洋国家实验室的教授 JohnZachara介绍说,他们的经验是有些地下水系统可以被成功修复,如被燃料烃类污染的地下水。但这属于特殊情况,修复到饮用水标准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达到,费用也非常昂贵,通常在经济上难以承受。在美国,虽然有许多环境修复承包商提供地下水修复服务,但很多时候不能保证有效。   专家呼吁,针对以上情况,迫切需要开展地下水污染物迁移规律与演变机制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研究,为保障地下饮用水安全及合理调配水资源提供研究依据。这不仅对地下水污染物反应运移机理这一前沿问题研究有着重要理论意义,也对探讨我国地下水污染预防、治理及调控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同时,与会专家提出了研发高效、安全且适用于不同特征污染物的地下水污染原位修复技术体系。但由于地下水系统的复杂性、污染场地条件的差异性等原因,地下水污染修复是一项技术含量高,需因地制宜、综合研发并顺从自然的治理工作,很难得到“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技术和方法。   采访中,业内专家介绍说,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研究目前是国际热点,但总体来看,这一领域的方法、技术仍处于研究发展中,固定、成熟、高效、经济的技术还比较少见。   我国目前在地下水污染调查及地下水污染物迁移转化模式方面做了不少基础性工作,但在具体的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方面做的工作却不多。   目前,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方面的科技攻关非常迫切和重要。如何通过科技攻关,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实践经验,探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经济高效的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并进行系统集成,为我国地下水污染场地控制与修复提供支撑成为当务之急。   专家建议,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依然存在明显差距,并未形成真正基于风险评价的地下水污染监测、治理模式,尚未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体系。不同的地下水污染场地,其污染物类型、污染途径和方式等都有可能不同,所以研究内容和方法不同,采用的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也可能不同。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地方科技计划将重点支持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相关课题研究。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地下水控制和修复以及地下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围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内容,不断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并建立健全科技推广体系。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加强针对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应用技术研发。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治理技术及管理经验,科学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指南,逐步建立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积极培育相关产业。   问题三:资本怎么流向地下水?   我国地下水修复市场急需规范,“十二五”期间,将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借鉴国外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经验,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区域,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指出,当前地下水修复还未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与其未来发展空间相比极不协调。但是,《规划》的出台将给地下水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城市管网建设、垃圾渗漏处理等行业带来利好,其中潜藏着巨大的投资空间。   每一项政策出台,都会带动相关“板块”反应,环保及水处理概念股在《规划》出台的第一时间就在早盘有突出表现,板块涨幅居前,个股几乎全线飘红。但是仔细研究后发现,在二级市场上,还没有一家从事土壤地下水调查和修复的公司。   一位业内人士做出如下分析,可以预见在“概念”炒作后,资本会努力去寻找真正的“地下水”公司,此类公司上市必将在政策支持下得以提速。   资本为何会流向地下水?缘于地下水污染和修复费用可用巨额来形容。美国加州地下储罐基金规定可以资助每个加油站污染场地的修复资金为150万美元,其他大型场地,如炼油厂、军事基地、垃圾场的修复费用更是远非一般加油站场地可比。因此,资本流向这个巨大的市场是必然的。   概念炒作之后往往会出现无序发展现象,对于目前我国地下水修复市场的现状,可以用“鱼龙混杂”来形容。逐利背后必将暴露很多问题,市场规范化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由于行业飞速发展,企业数量急剧增加,从业人员出现极大缺口。大多数单位都急于找到或引进一种经济实用的修复技术和方法,从而很快修复场地。但是由于缺乏监管和法规标准,以及修复公司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公司看到了这个市场机会,在并不完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想尽快介入,势必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另外,钱从哪儿来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划》为此提出了多条意见和建议:“十二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相关企业要积极筹集治理资金,确保治理任务按时完成。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有效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从高制定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完善差别水价等政策,加大征收力度,限制地下水过量开采。探索建立受益地区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 环境保护部印发《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清单》
    p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清单》,甘肃省兰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等228个地市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储备库”),涉及具体工程项目3300多个,总投资约3000亿元。 /p p   据悉,为推进国家“十三五”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实施,2016年,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启动了水污染防治储备库建设。2017年以来,为进一步提高中央储备库项目质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等,环境保护部提出根据项目成熟度、事权划分等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并组织开展中央储备库项目调整更新。对2016年度首批入库的118个总体方案项目进行调整,同时对2017年度新申报入库的174个地市总体实施方案开展技术指导,最终共有228个符合条件的地市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入库,内容涵盖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p p   同时,为落实国务院近期“拿出更多优质资产,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入各类投资,重点投向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工作部署,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建设鼓励采用ppp模式,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本次中央项目储备库调整更新,特别对原2016年度中央储备库及新申报地市总体方案中涉及的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进行了梳理,对未按规定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进行了剔除。 /p p   下一步,各省(区、市)将组织相关地市结合各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总体实施方案,优化工程项目布局。有关省份将在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等有关要求,择优选择成熟度高的项目,编制水污染防治专项2017年度实施方案及年度绩效目标申报表,申报专项资金支持和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水环境质量改善。 /p p   据悉,中央财政近期将下达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20亿元,重点支持纳入中央储备库的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建设,加快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p
  • 3300多个项目纳入2017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 总投资3000亿元
    p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近日,环保部印发《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清单》,甘肃省兰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等228个地市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储备库”),涉及具体工程项目3300多个,总投资约3000亿元。 /p p   据悉,为推进国家“十三五”环保部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实施,2016年,环保部、财政部启动了水污染防治储备库建设。2017年以来,为进一步提高中央储备库项目质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等,环保部提出根据项目成熟度、事权划分等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并组织开展中央储备库项目调整更新。对2016年度首批入库的118个总体方案项目进行调整,同时对2017年度新申报入库的174个地市总体实施方案开展技术指导,最终共有228个符合条件的地市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入库,内容涵盖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p p   同时,为落实国务院近期“拿出更多优质资产,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入各类投资,重点投向公共服务、脱贫攻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工作部署,水污染防治中央储备库建设鼓励采用ppp模式,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本次中央项目储备库调整更新,特别对原2016年度中央储备库及新申报地市总体方案中涉及的政府参与的新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进行了梳理,对未按规定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进行了剔除。 /p p   环保部表示,下一步,各省(区、市)将组织相关地市结合各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总体实施方案,优化工程项目布局。有关省份将在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根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等有关要求,择优选择成熟度高的项目,编制水污染防治专项2017年度实施方案及年度绩效目标申报表,申报专项资金支持和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水环境质量改善。 /p p   据悉,中央财政近期将下达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20亿元,重点支持纳入中央储备库的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建设,加快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p p & nbsp /p
  • 4800余个项目纳入201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储备库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的重要部署,环境保护部近日建设完成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央项目储备库,甘肃省刘家峡水库、湖南省三仙湖等15个已获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和湖南省湘潭市、四川省广安市等103个符合中央储备库入库条件的地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作为首批项目入库,共涉及具体工程项目4800多个,总投资超过4300亿元。  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家“十三五”环境保护相关规划重大项目实施,环境保护部近期联合财政部组织开展了以地级城市为申报单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储备库分中央储备库和省级储备库,水污染防治相关项目实施依托储备库开展。中央财政近期已下达2016年度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30亿元,将首先用于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集中用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对于未纳入中央储备库的项目,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予支持。  该负责人说,列入中央储备库的项目,应以解决地方水环境突出问题为重点,项目总体目标均达到或优于重点流域考核目标,项目实施后能有效改善部分地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或改善水十条规定的江河源头或现状优于地表水标准Ⅲ类的良好水体、支撑水十条地下水相关目标的实现等。首批入库项目中,82个地市涉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49个地市涉及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59个地市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19个涉及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6个地市涉及跨界跨省(区、市)河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水体保护,共涉及具体工程项目4800多个,总投资超过4300亿元。  该负责人说,水十条项目储备库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和不断完善省级项目储备库,中央储备库则依托省级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储备库中项目信息将定期补充和更新,有进有出,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水十条项目储备库建设成效将作为项目投资安排、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加强对各地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工作的考核,将资金安排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挂钩,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对上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省份,本年度不予安排资金或予以适当扣减,以体现罚劣 对上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考核成绩优良,项目储备库基础扎实的省份,新增纳入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予以重点支持,以体现奖优。同时也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监督、审计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用在刀刃上,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
  • 广东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1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该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9章68条,填补了广东水污染防治综合立法的空白。  将单项法规特色条款纳入条例  据悉,条例实施后,《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西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5个条例将同时废止。  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表示,省人大法制委将这五个条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特别是特色条款,全部纳入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五个单项法规废止之后,广东省的水污染治理工作不但不会削弱,还会加强,会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强化水污染防治四个重点领域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体量”最大的章节为“水污染防治措施”一章。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黄诚宽介绍,条例对水污染防治四个重点领域(即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进行了全面的强化,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特色。  据悉,条例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业、城镇、农业农村、船舶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工业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强化城镇污水厂网科学规划、同步建设要求及处理厂进出水监管措施,明确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规范,加强农村地区生产加工、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排污监管,对船舶、港口、码头等的排污设施建设和防治措施作出严格规定等,形成突出重点与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机制。  推进生态补偿制度强化区域协作  近几年,通过生态补偿以及重点流域联合治污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省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稳步提升,省内重点流域水质明显改善。对此,条例也增设专章,规定了强化区域协作、推动区域共治的有关内容,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和共有河段水质达标责任,通过加强地市间协作,形成联动协作机制和水质保护工作合力,保证跨界断面水质达标。  此外,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排污口监管、监测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规定在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强化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有关要求,完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明确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等,从多方面提高政府及其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管能力,并进一步突出排污主体的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违法设置排污口、违反污染物监测制度、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违反水源保护区保护规定、违反异地引水工程保护规定等行为,严格设置了法律责任。如:违反规定在游泳区等地方新建排污口的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处置、堆放剧毒物品、油类、酸碱类、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排放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关闭。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法律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将强化依法行政、强化水源保护、强化执法监管,落实《条例》提出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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