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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生态监测,监测什么?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了解水生态监测之前,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水生态系统?李曌告诉记者,水生态系统由水生生物群落以及影响其生长繁殖的非生物环境组成,系统间各要素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过程,达到动态平衡。而水生态监测,就是对水生态系统开展的监测工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围绕“水生态系统”,监测指标就包含在“水生境”“水环境”和“水资源”三方面中。李曌介绍,监测指标一般包括水生生物、水生境和影响生物生长繁殖的理化因子。[/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理化因子就是常说的水质理化指标,“水质理化指标包括影响水生生物生长繁殖的水温、pH 、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等,湖库点位增测透明度和叶绿素a。”[/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李曌介绍,水生生物监测的必测指标一般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着生藻类、大型水生植物等,鱼类、生物体残毒、环境DNA、稳定同位素等暂定为选测指标。[/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水生境监测指标包括岸带、栖息地和水源涵养区的人类活动、植被覆盖、形态特征等情况,以及水体的水量、流速等水文情况。[/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size][/font]

  • 河湖水生态监测和健康评估有哪些“秘密武器”?

    [font=宋体][color=#000000]近年来,治水工作的重心不仅已经由水污染防治为主向“三水”统筹推进转变,而且在评价河湖健康状态时,基于理化指标的常规水质监测体系也已经开始向水生态监测转变,多地也已陆续开展了水生态评价与考核工作。基于此,水生态监测与健康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滇池,位于云南中部,是长江上游最大的湖泊;沱江,位于四川省中部,是长江的一级支流。一河一湖,他们的水生态优劣对长江水生态维护十分重要。那么,不同水域的水生态功能情况如何,发生了哪些变化,采用哪些监测手段和健康评估方法?此次采访了[b]昆明市高原湖泊研究院湖泊生态所工程师董晋延和四川省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欧阳莉莉[/b]。[/color][/font][align=center][size=18px][color=#0070c0][b][font=宋体]一湖一河,水生态发生了哪些变化?[/font][/b][/color][/size][/align][font=宋体][color=#000000]滇池位于昆明市,是典型的高原湖泊。“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门印发《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color][/font][font=宋体](试行)[/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其中将滇池列为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湖泊之一,对滇池保护理念提出了新的方向和更高的要求。”董晋延告诉记者。[/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2012年起,滇池就已经开始开展了水生态环境的调查工作。董晋延介绍,“在水环境监测方面,我们增设了20个点位进行监测。从相关指标监测情况来看,近年来滇池COD、总磷、总氮等指标虽有波动,但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而且,滇池富营养化程度目前也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水生态监测方面,我们每年在滇池开展1—2次大型水生植物调查,监测水生植物的分布状态和面积。目前调查到滇池大型水生植物主要有86种。从生物量历史变化来看的话,大型水生植物生物量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这得益于2009年开展的‘四退三还’工作,通过湖滨带生态建设使水生植物得到了一定的恢复。近3年来,浮游植物也保持在100种左右,部分水域出现喜清水物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相较于云南滇池,位于成都的长江上游支流沱江发生了哪些变化?欧阳莉莉介绍,“成都市开展水生态相关工作较晚,从2016年开始陆续开展了一些调查工作,2022年再次开启了沱江流域水生态调查工作。根据沱江流域成都段水文特征,综合干支流特点,结合遥感影像及实地勘察,我们选取了沱江流域16个调查点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欧阳莉莉总结道,从水质调查来看,沱江干流的水质整体优于沱江支流,上游支流水质优于中下游支流水质。而且,通过对比2016年水生态环境情况,可以发现[/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湔江点位特征[/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变化不大,均处于优良状态,[/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毗[/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河和沱江干流点位比2016年状态明显好转,水丝[/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蚓[/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等污染指示物种密度明显下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从生境和水生生物部分来看,“河岸大部分能保持自然形态,植被覆盖率较高,渠道化较少。2022年调查结果显示,沱江流域成都段主要河流共发现底栖动物27个分类单元,发现鱼类5目11科 52 种,数量最多的鲤形目有37种。”欧阳莉莉补充道。[/color][/font][align=center][b][font=宋体][size=18px][color=#0070c0]水生态监测和健康评估用上哪些高科技?[/color][/size][/font][/b][/align][font=宋体][color=#000000]通过水生态调查,不仅可以清楚了解水生态系统的具体情况,还能为分析[/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研[/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判下一步的保护工作奠定基础。那么,进行水生态监测和健康评估都有哪些方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智慧监测技术是目前能快速掌握水生态关键组分变化的创新技术。“目前,我们与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合作,构建滇池浮游动植物图片数据库,通过开发自动识别藻类的软件,提升识别效率和鉴定能力。”董晋延介绍了智慧监测技术研发与应用方面的情况,他表示,目前滇池也投入使用了水华智能预测系统,用来进行蓝藻水华的预测预警。[/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红嘴鸥是昆明滇池的一张亮丽名片,基于实时视频的鸟群密度估计与种类识别技术,通过相应的摄像头和分析设备,我们也在开展鸟类自动化监测,目前智慧识别系统正在进行不断训练以提高识别的准确度。”董晋延介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而起步相对较晚的成都,在沱江流域进行水生态健康评估用到了哪些方法?欧阳莉莉告诉记者,水生态健康评估主要用到了两种方法。[/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首先是选择了基于水质、生境、底栖动物BI指数和大型底栖动物BMWP指数等的[/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WEQIriver[/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指数,通过现场调查、采样分析等进行评价打分。评价结果显示沱江流域成都段水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是良好状态。”欧阳莉莉介绍。[/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 河流RHI指数是我们用到的第二个方法。”欧阳莉莉补充道,“指数主要由以下指标体系组成:包含岸线自然状况、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等指标在内的‘盆’指标体系,包含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质优劣程度、水体自净能力等指标在内的‘水’指标体系,包含鱼类保有指数的‘生物’指标体系以及包含公众满意度的‘社会服务功能’指标体系。”[/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欧阳莉莉表示,通过对比两种方法的评价结果,能够综合反映水生态系统自身的基本状态以及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科学评估河流的生态健康状态。[/color][/font][来源:中国环境][align=right][/align]

  • 【“仪”起享奥运】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

    [font=&][color=#666666]流域水生态环境的监测受布设测点、采集数据质量等影响,导致监测精度下降,且流域范围较大存在监测不完全的现象。为此,提出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模拟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确定影响监测质量的因素,通过调整监测点分布、监测设备改装、数据采集与处理环节优化以及监测指标筛选等步骤,完成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任务。结果表明:在优化控制技术作用下,能够有效降低环境监测误差并扩大监测范围,水温和pH值的监测误差分别降低了0.32℃和0.16,监测范围扩大约35%。[/color][/font][font=&][color=#666666]流域水生态环境的监测受布设测点、采集数据质量等影响,导致监测精度下降,且流域范围较大存在监测不完全的现象。为此,提出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模拟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全过程,确定影响监测质量的因素,通过调整监测点分布、监测设备改装、数据采集与处理环节优化以及监测指标筛选等步骤,完成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任务。结果表明:在优化控制技术作用下,能够有效降低环境监测误差并扩大监测范围,水温和pH值的监测误差分别降低了0.32℃和0.16,监测范围扩大约35%。[/color][/font]

  • 常规地表水生态断面监测中,生物方面的指标都有哪些?

    常规地表水生态断面监测中,生物方面的指标都有哪些?相对必要的监测指标有哪几项?有相对应的方法么?目的主要是在河水污染时,预防下游水库相对应的污染,影响鱼虾健康,农作物灌溉污染残留,危害人们的健康。第一次发帖,希望有相关专业知识或者资料的能帮忙,谢谢。

  •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 ? 解读④ | 深刻把握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体系的核心要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长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但是水生态系统失衡、水生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已成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短板。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通过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推动长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供制度保障。  构建科学完善、流域统一的考核指标体系是考核工作的核心,《评分细则》聚焦长江流域突出问题,兼顾各地差异,建立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指标体系,旨在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由污染防治为主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系统治理转变,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引导各地履行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树立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政绩观,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  [b]一、指标体系生动诠释系统治理理念[/b]  长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但仍为“少鱼”状态,根子在于栖息生境遭到破坏,太湖、滇池等重点湖泊蓝藻水华频发,根子在于鱼类、浮游动物等关键种群受损,水生态系统失衡。因此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以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就是抓住了水生态问题的“牛鼻子”,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就是抓住了“症结”,核心指标与支撑指标相互关联,共同构成水生态考核指标体系这一有机整体。  基于此,《评分细则》从国内外已有应用基础的近200项指标中筛选出14项指标,建立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指标体系。  其中,水生态系统健康指标包含鱼类物种数、大型底栖动物物种数、水华面积比例、浮游动物群落结构、水生植被覆盖度以及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等6项指标,表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状态,旨在引导各地推动长江水生态逐步向好。水生境保护指标包含自然岸线率、水体连通性、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以及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等4项指标,旨在引导地方遵循自然规律修复受损岸线、恢复基本生态功能,维护水体连通性,依法有序退出水生生物栖息地内的不当人类活动,提高水源涵养能力。水环境保护指标包含综合营养状态、综合污染状况、汛期污染强度等3项指标,旨在引导地方加强污染防治,降低汛期污染强度,开展湖泊富营养化治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水资源保障指标包含生态流量达标率1项指标,旨在引导地方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保持合理生态水位。  [b]二、指标体系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b]  我国水环境理化指标已经接近或者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水生态系统严重失衡、重点湖泊蓝藻水华居高不下、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在流域统一的工作逻辑和指标体系框架内,要充分考虑各考核水体的差异,针对当前最突出的水生态问题,抓住关键指标,合理确定权重,做到“一湖一策”、“一河一策”。  流域统筹,分类评价。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建立统一的工作逻辑和指标体系框架,同一类水体的一级指标及权重在全流域内保持一致。同时,根据不同类型水体的水生态系统特征,按河流、湖泊、水库分类确定评价考核指标,比如长江干流(安徽)分布有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江豚,就需要纳入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这一指标,而黄浦江位于城市区域,不涉及水源涵养区和涉水自然保护地,则相关指标无需纳入。  问题导向,体现差异。比如长江源头区“人—草—畜”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草场退化,适当加大水源涵养指标权重;上游地区 “人鱼争江”问题凸显,“三磷”排放影响较大,城乡面源污染严重,适当加大水体连通性、汛期污染强度指标权重;中下游地区长江干支流、洞庭湖、鄱阳湖、巢湖、太湖等自然岸线和水生生物栖息地受损严重,部分地区面源污染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水生植被退化严重,湖泊富营养化严重,蓝藻水华居高不下,适当加大自然岸线、汛期污染强度、水生植被、水华等指标权重。  [b]三、指标体系科学引导地方开展保护修复[/b]  水生态考核不是搞“无人区”,不能与经济发展对立,要立足地方实际,引导地方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促进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统一。  功能优先,突出自然。以恢复水体生态功能为最终目标,坚持自然恢复为主方针,要求水生生物种群以自然恢复为主,避免地方政府追求短期效益,过度使用人工手段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影响水生态系统健康。比如由于水资源调配,部分湖泊水位长期偏高,破坏了水生植被正常生长的水文节律,水生植被退化严重,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水位调控,改善水生植被生长环境条件,促进水生植被的自然恢复。  立足实际,循序渐进。考虑地方实际,不追求“一步到位”,循序渐进推动工作。比如自然岸线率指天然未开发岸线或通过生态修复基本达到岸线生态功能的岸线,既突出了生态功能恢复,同时也把实现基本生态功能如各地人工修复的城市亲水岸线认定为自然岸线。水体连通性指标认为具备有效生态保护措施的闸坝可不计入,充分考虑了鱼类洄游通道恢复的复杂性与艰巨性,主要从引导推动工作的角度提出要求。  [b]四、指标体系充分衔接现有政策基础[/b]  指标体系有效衔接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十年禁渔、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等重点工作,力求实现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符合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迫切性需求。  简便易行,可测可评。建立简便易行、国内已有较为成熟监测评价标准或方法的指标体系,在操作层面上实现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比如水生生物指标监测优先选择地表水国省控站网点位以及开展生物监测的历史点位,水环境指标直接来源于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网及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水生境指标监测则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全国生态环境变化调查评估等工作有效衔接,在业务成熟度、工作保障性、数据权威性等方面满足评估考核业务化要求。  工作统筹,政策协同。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比如鱼类、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指标完全来源于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水体连通性、生态流量、自然岸线等指标与水利部水电清理整治、生态流量保障、岸线利用管理等重点工作密切相关。因此,做好部门间政策及标准规范的协同,有利于共同推进水生态考核机制建设。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工作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探索性工作,国内外均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参考,同时,长江流域地域辽阔,生态环境异质性大。指标体系后续还需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衡量标准,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

  •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 ? 解读③ | 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 营造“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良好生态环境

    “清水绿岸,鱼翔浅底”是老百姓记忆中河湖的美好景象,也是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盼。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推动水生态保护修复,再现百姓“记忆中的河湖”,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聚焦生态保护短板,构建了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考核指标体系。为表征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状态,选取鱼类、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水华、大型底栖动物、浮游动物、水生植被等水生生物指标开展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b]  一、充分认识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的核心地位[/b]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当前,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长江干流连续三年全线达到Ⅱ类水质。但水生态系统不平衡、不协调问题还十分突出,部分河湖水生态系统严重失衡,蓝藻水华居高不下,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具体体现就是由污染防治为主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流域要素系统治理、统筹推进转变。在水生态方面,就需要逐步恢复生物多样性,力争在“有鱼有草”上实现突破。  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生生态系统是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水生生物不仅是充满生机“一汪活水”的体现,还能够综合反映水生境、水环境、水资源及水生态状况。水生态考核评分细则聚焦水生生物这一关键,“执本、秉纲”,建立起了一套以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为核心的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引导地方关注水生态状况,指导地方注重水生态保护修复,树立起生态优先的治理理念,促进形成“三水统筹”系统治理格局,高标准建设美丽河湖。[b]  二、深刻理解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的科学内涵[/b]  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倡导直观亲民。水生生物不仅对水生态环境状况具有重要的指示作用,同时也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的直观感受。从冷冰冰的理化分析数据到活脱脱的生物数量变化,能够让指标体系更加亲民。为将“鱼翔浅底”的景象落实到具体可操作层面,长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聚焦长江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兼顾长江源头及上、中、下游特点,从国内外已有应用基础的指标中,筛选出有成熟监测方法,受百姓喜爱和期待的,如长江“微笑天使”江豚等“直观亲民”的水生生物指标。  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立足科学实际,选取的水生生物指标充分考虑水生态系统食物网能量传递和物质循环等生态功能。根据不同营养级之间的能量传递过程,选择水生态系统生物群落中不同生态功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考核指标。其中,生产者包括水生植被和引起水华发生的藻类,消费者包括浮游动物、大型底栖动物、鱼类和重点保护水生生物。同时,指标筛选过程中,衔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十年禁渔等重大工作部署,确保各项工作协同推进,画出推动水生态系统保护的最大同心圆。[b]  三、准确把握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的应用导向[/b]  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有利于调动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性,针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突出问题,构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加快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恢复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经济带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以太湖为例,针对鱼类多样性下降、水华频发、大型底栖动物物种多样性低、水生植被退化较严重等问题,充分发挥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挥棒”作用,通过准确识别和科学量化太湖水生态问题及其变化趋势,引导地方开展系统治理,注重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恢复,加强土著鱼类保护、生境保护修复、水污染防治等工作,不断提升太湖水生态质量,唱响新时代“太湖美”。  在长江流域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为突破生态保护短板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对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同发力,加强信息共享,因地制宜制定水生态修复治理对策,提高水生态修复成效,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营造“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良好生态环境,回应老百姓所思、所想、所急、所盼,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评分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评分细则》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b]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水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不协调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河湖水生态系统严重失衡,蓝藻水华频发,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水生态保护修复任务艰巨。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在长江流域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引导地方加快补齐水生态保护短板,对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八条“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生态修复,提升水生态系统健康水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  [b]问:《评分细则》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b]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自制度设计之初,就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尊重自然规律,从长江实际出发,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合理设置评价期望值,引导地方多干保护自然、修复生态的实事,避免过度人工干预对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为此,《评分细则》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生态优先,系统保护。尊重自然规律,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体系,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统筹推进水生境、水环境和水资源系统保护。  分类评价,流域统筹。根据不同类型水体的水生态系统特征,按河流、湖泊、水库进行分类评价,并体现长江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  问题导向,体现差异。聚焦长江流域突出问题,兼顾长江源头、上游、中游、下游及河口区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择针对性指标,合理设定期望值,开展评价考核。  可测可评,简便易行。以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监测评价方法为基础,建立引导性强且易于推广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确保操作层面上实现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  工作统筹,政策协同。衔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工作,做好部门间政策及标准规范协同,加强部门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水生态考核机制建设。  [b]问: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有哪些?  答:[/b]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范围为青海、四川、西藏、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以及甘肃、陕西、河南、贵州、广西、浙江等17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长江干流、主要支流、重点湖泊和水库等50个水体。  在前期反复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聚焦长江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兼顾长江源头及上、中、下游特点,从国内外已有应用基础的近200项指标中,筛选出有成熟监测方法的14项,构建了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考核指标体系,并按河流、湖泊、水库进行分类评价。其中,河流有10个指标,包括鱼类物种数、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大型底栖动物物种数、自然岸线率、水体连通性、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综合污染状况、汛期污染强度、生态流量达标率。  湖泊有11个指标,包括鱼类物种数、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大型底栖动物物种数、水华面积比例、水生植被覆盖度、浮游动物群落结构、自然岸线率、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综合营养状态、生态流量达标率。  水库有6个指标,包括鱼类物种数、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水华面积比例、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综合营养状态。  [b]问:《评分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b]《评分细则》主要明确了总体要求、评价考核水体、指标体系、现状评价、变化幅度评价、等级划分等内容。  现状评价包括单个水体现状评价和省域现状评价。其中,单个水体现状评价得分是由水体各指标现状评价得分(由指标现状值与指标期望值比较得到)与该指标权重加权求和得到,分值越高,表征水体水生态状况越好;省域现状评价得分是将各水体现状评价得分与该水体权重加权求和得到,分值越高,表征省域水生态综合状况越好。  变化幅度评价包括单个水体变化幅度评价和省域变化幅度评价。其中,单个水体变化幅度评价得分是由单个水体现状评价得分变化量与该水体考核基数年得分相比,根据不同比值赋予相应的分值,分值越高,表征水体水生态向好变化;省域变化幅度评价得分是将各水体变化幅度得分与该水体权重加权求和得到,分值越高,表征省域水生态综合状况改善程度越大。  等级划分是对省域水生态综合评价结果的等级划分。根据省域现状评价得分和省域变化幅度得分加权求和得到综合评价得分;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省域水生态综合评价等级分为3级,依次为“优秀”“良好”“一般”。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推动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引导地方履行水生态保护责任,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 ? 解读⑤ | 强化科技创新,做好长江水生态考核科技支撑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水利部4部委联合印发实施《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明确提出2022—2024年在长江流域 17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评分细则》聚焦长江流域突出问题,兼顾长江源头以及上、中、下游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与差异,通过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引导各地履行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水生态考核评估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亟须加大科技支撑保障,切实支撑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落地,推动解决长江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b]一、聚焦水生态考核评估需求,加大科技支撑保障力度[/b]  目前,欧美等国均构建了以水生生物为核心的水生态监测评估体系,把水生态评估结果作为推动水生态系统改善的重要依据。而我国水生态监测评估工作目前尚处于科研探索阶段,尚未上升至具体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评分细则》作为流域水生态环境管理的突破性创新,旨在构建“三水统筹”的评估体系,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将工作重心放在夯实基础、补齐短板、提升质效上。然而,长江流域作为巨型流域系统,其系统结构、功能以及演变规律极为复杂,流域内各省份主体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各不相同,辖区水体面临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千差万别。《评分细则》具体应用中,如何能够客观评估各水体生态系统状况,准确识别水生态系统面临的威胁,科学区分各地保护修复责任,还有诸多科学与管理问题亟待解决。为全面支撑《评分细则》应用落地,引导地方加强水生态系统健康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需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保障作用。一是聚焦长江水生态考核评估的具体需求,开展长江重点水域水生态调查监测,摸清水生态“家底”,掌握长江流域典型水体水生态系统现状特征。二是围绕长江水生态考核评估技术体系的关键参数、关键环节,如指标监测评估方法、评价期望值、考核责任划分开展深入研究,支撑水生态考核评估技术体系的完善。三是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评估考核配套管理政策的研究,加强同国家、部内外相关政策制度协同,推动各地区建立水生态考核机制。  [b]二、强化基础性科技创新,突破重点难点技术瓶颈[/b]  “十三五”期间,“水专项”等科研项目,形成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环境管理和饮用水安全保障三大技术体系,为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作出有效支撑。2018年,生态环境部组建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开展科学研究—管理决策—工程方案集成攻关和58个城市“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通过提供定制化科技服务,推动水专项等科技成果转化,有力支撑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评分细则》的印发标志着长江水生态环境保护从以污染治理为主转向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等协同治理的新阶段,也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提出了新要求,指出了新方向。根据《评分细则》指出的方向,需要在以下基础学科问题开展深入研究:  (1)针对面源污染“旱季藏污纳垢,汛期零存整取”的污染特点,重点突破城乡面源污染识别与控制技术,为厘清相关行政区域面源污染防治责任,有效推动长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2)针对部分湖库富营养化水平高,水华频发的问题,重点突破以大水面沉水植物恢复、食物链重构为核心的水生植被恢复技术,旨在遏制水华爆发,推动从“浊水藻型稳态”向“清水草型稳态”转化,实现水清草绿、鱼虾群集、人水和谐。  (3)针对长江流域高强度人类活动导致的长江水生态系统退化,研发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概念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路径,以自然恢复为基础,通过各种恢复措施平衡人为干扰,在流域尺度恢复水与生物群落之间的生态水文调节反馈过程,提升水生生物栖息地质量,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系统改善。  [b]三、激发生态环境科技创新活力,提高技术成果转化成效[/b]  “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改革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大力推动生态环境科技管理放管服。科研组织实施机制不断创新,以“1+X”模式组建“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中心”,联合了全国260多家优势科研单位、5000名科研人员,在长江流域50多个城市开展“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科技帮扶行动,目前已经成为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的有力抓手。2021年,生态环境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印发《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计划》肯定了“一市一策”科技帮扶模式,并将该模式复制推广到黄河流域。  “十四五”期间,长江保护修复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为积极应对“十四五”期间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面临的挑战,亟须加快科技创新,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一是要推进生态环境科技与信息、生物、材料等变革性技术的融合创新,如利用流域模型和污染源指纹图谱特征实现对面源的追踪溯源,利用环境DNA技术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调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升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智能监管能力。二是探索科技创新支撑模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途径,提升科技服务效率。充分用好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进一步发挥“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的科技服务,聚焦行业企业治污需求和地方管理需要,开展跨学科、跨部门、跨单位集智攻关,大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三是加快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不断加强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推进企业参与科技重大项目顶层设计和重大决策。鼓励更多企业加入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活动,制定相关政策激励企业以更大力度投入科技创新。

  •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 ? 解读② | 突出问题导向 强化流域统筹科学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评价

    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为突破生态保护短板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对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标志着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工作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评分细则》是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评分的指导性文件,是推动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的关键环节。《评分细则》从长江流域17个省(市、区)中,选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社会关注度高的50个代表性水体开展考核试点。聚焦长江流域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兼顾长江源头及上、中、下游特点筛选出有成熟监测方法的14项指标,构建了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考核指标体系,采用指标现状值与期望值相比较的方法进行现状评价。同时科学确定指标权重和水体权重,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引导各地履行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b]一、深刻认识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的重要意义[/b]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在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总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来五年要实现“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当前,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还面临水环境改善不平衡不协调、水生态系统失衡、河湖生态用水保障不足、环境风险依然高发等突出问题,特别是水生态保护短板十分突出,同习近平总书记殷切嘱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还有较大差距。  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突出水生态健康和生物多样性恢复,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系统保护,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具体行动、是压实地方政府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持续有效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的有力抓手,是加快补齐水生态保护短板、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改善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b]二、准确理解考核评价的内在逻辑[/b]  为科学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评价工作,《评分细则》在考核评价思路设计上,重点突出了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突出水体差异,因地制宜设定期望值。期望值的确定是考核评价工作的首要基础,在期望值设定过程中,《评分细则》充分考虑长江流域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状况、经济发展差异和水体类型特点,既参照已有历史记录的较好值,也充分考虑水体的恢复潜力,引导、促进地方政府多干保护自然和修复生态的实事,朝着接近期望值的方向努力。  二是强化问题导向,合理确定权重。将问题突出和可改善度高的指标赋予较高权重,引导地方针对突出问题和存在短板,积极采取改善措施,有效提升考核评价等级。同时充分考虑各水体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关注度,将生态功能重要、社会关注度高的水体赋予较高权重,引导地方在较高权重的水体下功夫,使水生态的改善与老百姓的客观感受保持一致。  三是聚焦生态特点,科学开展变化幅度评价。变化幅度评价分为水体和省域两个层面,其中,水体变化幅度是水体现状评价得分变化量与该水体考核基数年得分的比值,遵循反退化原则进行赋分;省域变化幅度则直接通过水体变化幅度与水体权重进行加权求和得出,引导各地持续推进重点水体水生态环境改善。  四是凸显引导作用,综合判定评价等级。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以正向激励为主,综合考虑现状评价得分与变化幅度评价得分两个因素确定省域水生态综合评价得分。其中以变化幅度评价为主,将变化幅度评价得分赋予较高的权重,压实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推动省域水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断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  [b]三、切实抓好考核评价的关键点[/b]  考核评价是水生态考核机制的核心,在水生态考核机制中发挥“导向”作用。下一步,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把握好整体与局部、统筹与分类的关系,切实做好四个关键点:  一是从长江流域整体性、系统性出发,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三方面指标,同时做好河流、湖泊、水库分类评价。  二是针对长江流域当前最突出的水生态问题,抓住关键指标,突出问题导向。  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坚持目标导向,设定符合地方实际的评价期望值。  四是以问题为核心,加大督促、指导、帮扶力度,督促地方科学制定对策,形成上下左右合力,持续推进突出问题解决和重点水体生态保护修复。

  •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 ? 解读① | 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在长江流域探索建立水生态考核机制,推动构建“三水统筹”治理新格局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评分细则》是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的重要文件。  文件明确2022—2024年在长江流域17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试点期间,将根据每年的水生态监测数据,开展评价考核试算,并结合试点经验进行完善,确保考核结果能真正体现各地保护和修复成效,与人民群众客观感受保持一致,为2025年在长江流域正式开展水生态考核奠定坚实基础。  [b]一、充分认识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的重要意义[/b]  在长江流域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为补齐生态保护短板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对推动沿江省份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是加快补齐水生态保护短板、建设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过去10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沿江省份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整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进入“十四五”,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2年地表水优良水质断面比例为98.1%,较2016年上升15.8个百分点,无劣Ⅴ类水质断面,长江干流连续三年全线达到Ⅱ类水质。但水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仍旧突出,部分河湖水生态系统严重失衡,蓝藻水华频发,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不少地方汛期污染严重,黑臭水体问题依然存在。这些短板不补上去,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将难以全面实现。为此,《评分细则》聚焦长江流域突出短板,坚持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统筹,构建了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考核指标体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引导性和可行性。力争通过三年试点的积累与完善,让新制度落地生根,确保试点成果在推动构建“三水统筹”治理新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奠定良好基础。  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推动构建水生态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长江保护法是推动长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保障。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这为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水生态保护工作基础还十分薄弱,尤其在指标体系、技术方法、实现路径等方面亟需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科学的水生态考评制度是体现目标导向的有效措施,对于构建水生态保护工作体系具有有力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评分细则》率先在长江流域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社会关注度高的50个水体作为考核对象,并针对性地选择指标开展监测评价考核,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意义,可为其他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提供经验。试点期间,相关部门将根据每年的水生态监测数据,结合地域、水体等实际情况,通过模拟、测试、评估进一步优化评价考核方法,确保考核结果能够真正体现各地保护和修复成效。  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是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有力抓手。水是生命之源,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尊重自然规律,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从长江的实际出发,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合理设置期望值。《评分细则》释放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就是要利用考核手段,引导地方落实爱水、惜水、护水的要求,多干保护自然、修复生态的实事,避免过度人工干预对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同时,更加强调与人民群众客观感受保持一致,要切实满足人民群众饮水、用水、乐水等诸多需求,让人民群众切身收获幸福感和安全感,从而更好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b]二、准确理解《评分细则》制定的五个原则[/b]  在《评分细则》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好5个原则,以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坚持生态优先、系统保护的政策导向。以尊重自然发展规律为基础,建立适用于长江流域各类型水体的水生态考核指标体系,通过指标权重把水生态系统健康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推进水生境、水环境和水资源的系统保护。  坚持分类评价、流域统筹的科学方法。长江流域各类型水体众多,需要充分考虑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社会关注度高、保护紧迫性强的代表性水体,根据各河流、湖泊、水库的不同特征,设置共同但有区别的指标体系,再进行分类评价,力求客观反映水体水生态综合状况。  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差异的指标内涵。聚焦长江流域突出水生态问题,充分体现长江源头以及上、中、下游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与差异,结合地方实际,对每个水体的每个考核指标探索性地设置期望值,通过期望值引导地方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坚持可测可评、简便易行的操作方法。《评分细则》以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监测评价标准或方法为基础,建立了一套引导性强且易于推广的评价考核方法,在操作层面上,确保各项指标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  坚持工作统筹、政策协同的工作机制。有效衔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工作,做好部门间政策及标准规范协同,加强部门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水生态考核机制建设。  [b]三、重点把握《评分细则》的五个要点[/b]  《评分细则》统筹水生态现状与变化、现实与可能、共性与个性等关系,因地制宜设置不同类型水体评价指标和权重,综合考虑现状值、期望值、变化幅度等因素进行评价,力求客观反映各地水生态保护成效。其中,需要把握五个要点:  ——考核指标。在前期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评分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国内外正在应用的与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相关的指标中筛选出了14项指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科学性、引导性、可行性。例如,为有效解决面源污染问题,设置了汛期污染强度指标;为积极应对重点湖泊水生态系统失衡问题,设置了水华面积比例、水生植被覆盖度、综合营养状态等指标;为努力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目标,设置了生态流量达标率、水体连通性、鱼类物种数、自然岸线率等指标。这些指标不仅可以简洁明了地反映水生态系统状况,同时还可作为水生态系统变化的“晴雨表”,既满足考核需求,又促进保护与发展相协调,为流域水生态系统治理提供导向。  ——现状值。现状值的确定是评价工作的重要基础,考虑到各项指标年际波动特点,对于年际波动较大的指标,需要进行多次调查,尽可能客观反映其实际状况和特征,故采用三年监测值的滑动平均值或并集作为现状值;对于年际波动较小的指标,则采用当年监测值作为现状值。  ——期望值。期望值是水生态考核的一个创新尝试,指的是水体相关指标曾经达到或者可能达到的较好状态值。《评分细则》充分考虑长江源头区、上游、中游、下游生态状况与经济发展差异,采用了三种方法:首先是根据现有标准、规范等确定,如水体连通性、生态流量达标率等指标;其次是参照有权威记录的历史较好状态值确定,如鱼类物种数、水生植被覆盖度、大型底栖动物物种数等指标;最后是当上述两个方法都无法确定期望值时,则运用统计学的方法确定,即与水生态状况预期响应呈正相关的指标,期望值为该指标对应分区和水体类型监测结果样本的95%分位数值,反之,呈负相关的指标期望值为监测结果样本的5%分位数值。  ——权重。权重是评价过程中的重要参数,直接影响评价结果。评价时主要用到了两类权重,一是在评价单个水体水生态现状时用到的指标权重,二是在评价省域水生态现状时用到的水体权重,两类权重均是采用专家评判与数学统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目的引导地方有针对性地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其中指标权重是在已明确水生态系统健康等一级指标权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指标的问题程度和可改善度,确定各二级指标在一级指标层级下的相对重要程度;水体权重则是综合考虑水体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关注度,确定各考核水体在省域内的相对重要程度。  ——变化幅度。评价考核主要看的是变化幅度,这是地方水生态保护工作成效最直观体现。《评分细则》将水体年际变化幅度遵循反退化原则赋予相应分值,在此基础上计算省域年际变化幅度得分,以此作为省域水生态综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正向激励为主,促进提升水生态保护水平。  水生态考核是一项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地区的系统性工作,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需要精心组织、系统谋划。在试点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坚持系统观念,合理地区分人为活动和自然因素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评价考核结果公平公正。同时还要“不囿于一隅,不执于一端”,深入实地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地方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和诉求,着力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通过试点不断完善,有效引导各地履职尽责,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贡献。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于2023年10月27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如无意见也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视为无意见。  专此函达。  附件:1.[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325959262/436241342/2023100712112915849.doc]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325959262/436241342/2023100712112915870.docx]《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325959262/436241342/2023100712112996460.doc]《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325959262/436241342/2023100712112915849.doc]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9月28日 [/align]  [联系人:岳三琳、高喜超;联系电话:010-68451043、010-68481537(工作日:9:00-11:30;13:30-18:00);传真:010-68451043、010-88423743;E-mail:shst@sthjj.beijing.gov.cn,kjchu@sthjj.beijing.gov.cn]

  • 《贵州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政策解读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对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引领、服务能力,加快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日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b]一、编制背景[/b]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162号)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质量开展地方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研究,为做好国家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奠定扎实基础。“十四五”期间,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对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撑、引领、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加快补齐应急监测和水生态监测短板,着力提升县级监测和大数据应用能力,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划。[b]二、《规划》的主要内容[/b]《规划》共12章42节。主要包括规划背景、总体要求、深化大气环境监测、增强水生态环境监测、完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推进声、辐射和新污染物监测、拓展生态质量监测、强化污染源和应急监测、推动生态环境智慧监测、改革创新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重大工程、保障措施。《规划》重点突出“十四五”我省监测工作“两个补齐”和“两个提升”。一是补齐水生态环境监测短板,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成体系、三年见成效”的总体思路,构建1+1+9的水生态监测体系,推动流域水质监控预警;二是补齐应急监测能力短板,按照“平战结合、分区分级、属地管理、区域联动”思路,完善应急监测响应与区域调度支援机制,形成与辖区内主要特征污染物相匹配的快速应急监测能力;三是提升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推动地方监测机构资质、人员能力、实验场所、仪器设备提升,到“十四五”末,县级监测站具备规范采样、基本分析、质量控制、数据分析、特征因子监测等“五项基础能力”。四是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应用能力,做好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智慧监测创新应用试点”,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全业务、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水平。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淡水生物环境DNA监测技术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省淡水生物环境DNA监测技术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淡水生物环境DNA监测技术方法(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color][/size][/font][font=&][size=21px][color=#000000]于2022年[/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8月12日前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正式回复(正式回复扫描件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color][/size][/font][font=&][size=21px][color=#000000]http://hbt.jiangsu.gov.cn[/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附件[/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url=http://sthjt.jiangsu.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271ba80ec9d04d3396a7d42100247208.pdf][img]http://sthjt.jiangsu.gov.cn/module/jslib/icons/acrobat.png[/img]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url][/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 [url=http://sthjt.jiangsu.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dafe39a1c6b04dceb9be9a1ceede5fdb.pdf][img]http://sthjt.jiangsu.gov.cn/module/jslib/icons/acrobat.png[/img]附件2《淡水生物环境DNA监测技术方法(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pdf[/url][/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 [url=http://sthjt.jiangsu.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93b495733d6e4b44b0c5c4b10d6a89bb.pdf][img]http://sthjt.jiangsu.gov.cn/module/jslib/icons/acrobat.png[/img]附件3《淡水生物环境DNA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江苏省生态环境厅[/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 [/color][/size][/font][size=21px][font=&][color=#000000]2022年[/color][/font][font=&][color=#000000]7[/color][/font][font=&][color=#000000]月[/color][/font][font=方正仿宋_GBK][color=#000000][/color][/font][font=&][color=#000000]8日[/color][/font][/size][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font=&][size=21px][color=#000000]联系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杨雅楠[/color][/size][/font][font=&][size=21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font=&][size=21px][color=#000000]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100号,邮编210019[/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font=&][size=21px][color=#000000]联系电话:025-69586262[/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font=&][size=21px][color=#000000]电子邮箱:[/color][/size][/font][font=&][size=21px][color=#000000]jsemc@vip.163.com[/color][/size][/font][font=方正仿宋_GBK][size=21px][color=#000000])[/color][/size][/font]

  • 关于印发《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数据编码及目录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规范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各级地下水环境领域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互享,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1/W020231107367535043060.pdf]《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数据编码及目录要求(试行)》[/url],现予印发。[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1月2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 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2月2日[/align][align=center]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align](2022年12月29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打造长三角生态中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本条例所称水生态环境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应当增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研究解决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水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实行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河湖长制,统筹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河湖长履职范围。鼓励设立民间河湖长。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资金等方式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学校应当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学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九条 本市实施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分类、分级、分期目标管理。编制本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城乡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山水林田湖草自然景观,保障江河湖库的生态结构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水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一)长江(常州段)、长江魏村饮用水水源地;(二)本市域内太湖、滆湖,长荡湖;(三)溧阳南山水源涵养区、沙河水库水源涵养区、大溪水库水源涵养区、瓦屋山省级森林公园,金坛茅东山地水源涵养区、向阳水库水源涵养区、四棚洼生态公益林、方山森林公园;(四)中国大运河(常州段);(五)苏南运河(常州段)、新孟河(常州段);(六)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款所列重点保护区域编制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上述重点保护区域及其周边进行区域开发建设和城市更新、产业结构调整等,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规划、建设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形成空间分布合理、多源供水、安全可靠的饮用水水源保障体系。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市骨干河道和主要湖泊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河湖的生态流量和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枯水期、汛期污染管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枯水期、汛期生态环境管理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区域内支流、支浜和其他小微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长效管护等措施,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水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水生态环境监测包括以下内容:(一)水位、流速、流向、泥沙含量等水文指标;(二)鱼类、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浮游生物、着生生物、大型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以及以鱼类为食的鸟类;(三)地表水水质理化指标;(四)地下水水位、水质理化指标;(五)土地利用类型数据;(六)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水生态环境监测布点规划,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方案,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水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定期评估水生态环境状况,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建议等内容。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立统一监管机制、部门协调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第十八条 溧阳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水源涵养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方案,促进自然恢复。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改善水系连通性,形成上蓄下引、河湖连通、多源互补、丰枯调节的水网体系,改善河湖水系生态功能。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水库等的淤积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清淤不得损害水生态环境。淤泥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为改善水生态环境进行的湖泊清淤,应当选用环保型清淤机械设施。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保护与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在符合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生态化措施,建设生态驳岸;对已有的非生态驳岸,因地制宜实施生态化改造。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重点保护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重点湖泊、骨干河道等沿岸建设岸线植被缓冲带、隔离带、湖口人工湿地等生态安全缓冲区;在城市近郊、工业集聚区周边等区域,可以整合湿地、水网等自然要素,结合公园、生态林等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安全缓冲区。第二十三条 本市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组织编制市级一般湿地名录,并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市级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对生态特征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治理,恢复和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第二十四条 长江(常州段)以及本市域内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长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禁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其他水域实施禁捕、限捕。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水生态廊道保护机制,制定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经济水生动植物、本土鱼类保护计划,采取措施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禁止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长江(常州段)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构筑长江生态安全缓冲带,实现沿江产业绿色转型发展。禁止在长江(常州段)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已经搬迁或者关停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修复方案。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治理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河道,综合整治岸线和区域环境,加强沿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逐步减少现有排污口。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国大运河(常州段)、苏南运河(常州段)及其两岸的生态空间管控,提升城市空间品质,改善生态宜居环境。第二十八条 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湖体周边区域实行滨湖生态空间管控。滨湖生态空间的范围(附图)为:(一)滆湖:北至揽月路;西至揽月路—孟津河及湟里河以南沿湖陆域相关区域至常州市界;东至揽月路—西湖路—环湖路—清影路、武进西大道以南沿湖陆域相关区域至常州市界。(二)长荡湖:北至河海大道—滨水路(规划中)—长荡湖西路;西至长荡湖西路—芦家中河—清水渎中河—后渎中河;东至长荡湖大道及以南沿湖陆域相关区域;南至长荡湖(溧阳市)重要湿地边界。划定具体范围,可以根据行政区边界、自然山体、河流、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围界线等地形地物为终止线。湖岸线有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新的湖岸线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划定公布,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入湖河口生态空间的范围及管控要求,由滆湖、长荡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生态空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第二十九条 滨湖生态空间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不得新增集中居民点。滨湖生态空间内,在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以下建设活动:(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建设;(二)通信、电力、照明、水利、取(供)水、生态工程、码头和必要的附属道路等交通及公用设施建设;(三)适度的休闲旅游、文化展示、户外运动、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四)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及民房修建等,但是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和管控要求;(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滨湖生态空间内,除前款允许的建设活动外,本条例施行前的既有建筑的改建不得增加对水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滨湖生态空间内,涉及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饮用水水源地、水产种质资源、农田、湿地、湖泊、渔业保护以及水污染防治等的区域,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市、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水生态系统修复方案,对水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水清岸绿自然风貌。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湖体及其滨湖生态空间内,垃圾、污水应当做到全收集、全处理。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相关要求,统筹推进具体项目建设,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补偿、损害赔偿等制度,加强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财政、水行政等部门,建立本市域内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体系,以及上、下游地区之间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对因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水生态保护责任致使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应当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并定期予以调整。水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并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县级市(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并落实区域削减方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未提出或者未落实区域削减方案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通报、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强雨污管网检查和维护,防止遗撒物料、跑冒滴漏废水等经由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化工、电镀、印染、冶金、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放。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化工、电镀、印染、冶金、原料药制造等企业的雨水排放口应当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鼓励重点排污企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机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三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各类工业集聚区,应当加强用水、排水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部门,采用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等方式,开展对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城镇污水收集与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适度超前。有用地条件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生态湿地;鼓励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周边支流、支浜改造为河流湿地,深度净化尾水,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有效评估区域水污染物收集处理能力和处理量缺口。第三十七条 新城区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对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雨污管网的排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计划。开展城市更新,应当优先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采取污水截流、调蓄等措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污水应当就近接入污水管网。禁止向雨水管网、河道、明沟、暗渠等排放、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小区排水管网,与城镇排水设施相连接。排水管网系统平面图应当进行公示。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建设海绵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污染控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可以通过海绵化改造,增加初期雨水的污染控制设施,避免初期雨水直接进入城镇排水管网。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计划,有序推进住宅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 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区域从事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洗衣洗浴、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配建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在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从事前款所列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建设、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第四十条 商业综合体、综合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应当依法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推行由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第四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使用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用房的排水户遵守污水排放管理规定;对其排水行为和排水检查井、井盖、雨水口、化粪池等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发现违法排水等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商业综合体、综合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负责集中管理的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排水户遵守污水排放管理规定;对其排水行为和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等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区域乡村发展布局,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发展布局、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可以就近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鼓励建设农村小型生态污水处理设施和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并有效衔接。位于农村地区的农家乐、旅游民宿,应当将其产生的污水就近接入城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区域农业产业布局,支持高标准生态农田、水产养殖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建设、完善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养殖技术。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推广科学施肥、节水灌溉和绿色防控技术,因地制宜开展科学轮作。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协同推进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提升有机废弃物处理能力,推动有机废弃物利用的产业化发展。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确保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应收尽收;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回收、转运和安全处置工作。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并投放到指定的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本区域内湖泊、水库水体蓝藻水华暴发应急机制,增强应对处置能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编制蓝藻水华暴发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运用生物控制等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方法对蓝藻水华进行生态防治。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以及其他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利用水资源,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再生水利用项目。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单位应当使用再生水。工业生产、城乡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河道补水、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可以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应当编制再生水利用方案,鼓励同步建设公共再生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解决下列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一)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二)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重点保护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三)工业废水处理、城镇排水与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四)地下水保护;(五)生态调水补水;(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置;(七)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八)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第五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明确网格服务管理对象、服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网格服务管理中发现破坏水生态环境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城镇排水等负有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城镇排水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五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水生态环境监控信息大数据平台,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气象、水文、供水、排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平台推送水生态环境相关信息,并动态更新数据,实现信息共享。第五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控、风险预警和报告机制,排查、掌握水域相关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在水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破坏水生态环境。第五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市、跨县级市(区)水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加强水生态环境信息交流和共享,依法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执法、应急处置等合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水污染纠纷以及其他重大水生态环境问题。第五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水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五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内容。镇人民政府每年在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街道办事处在向街道辖区内的县级市(区)人大代表报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时,应当包含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和本部门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受理范围等信息;在农村地区,还应当在村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持续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受理范围等信息以及举报奖励办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破坏水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水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破坏水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第五十九条 负有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img=,550,730]http://rd.changzhou.gov.cn/uploadfile/rd/2023/0209/20230209090004_21370.jpg[/img]滆湖滨湖生态空间范围示意图[img=,550,743]http://rd.changzhou.gov.cn/uploadfile/rd/2023/0209/20230209090012_63651.jpg[/img]长荡湖滨湖生态空间范围示意图

  • 【求助】求《水生生物监测手册》

    书名:水生生物监测手册 ISBN:781023773X 作者:国家环保局水生生物监测手册编委会 编 出版社:南京 : 东南大学出版社 年份:1993.6 页数和开本: 690页 26cm

  • 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align=center]京生态文明委〔2022〕4号  [/align][align=center]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align]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  经市委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align=right]  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 [/align][align=right]  2022年11月4日 [/align][align=center][b]  北京市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意见[/b][/align]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b]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的重要意义[/b]  水生态空间是指河流、湖泊、水库、湿地、蓄滞洪涝区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或淹没范围内的空间区域。水生态空间是国土空间的重要组成,是完整生态系统的基础支撑,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和公共资源,承担着防洪排涝、调蓄雨洪资源、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重功能,在保障城乡防洪排涝安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本市水生态空间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不同程度地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阻碍行洪或占用蓄洪容积、河道内稠密林木阻碍行洪通畅、历史遗留村庄存在防洪隐患,等等。为此,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水生态空间的管控,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b]  二、总体要求[/b]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和城市发展“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原则要求,依法加强用途管控,提高城市韧性,实现水生态空间高质量保护和利用,构建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空间管理保护格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首都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与分类管控相结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并明确用途管控要求。同时,结合不同类型水生态空间的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地进行功能分区,并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  ——尊重历史与兼顾长远相结合。对于水生态空间范围内因历史原因存在的、不符合水生态空间管控的村庄、林木、建筑物等,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推进合规的原则,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分类制定处理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积极推动解决。  ——严禁增量与整治存量相结合。预防和整治并重,解决不合理、不合法利用水生态空间等问题。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执行、严格审批和执法监管等手段,严厉查处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实现新增问题动态“清零”;通过清理整治,逐步解决现状存量的违法违规问题。  ——部门联动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水务、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关规划协调、政策协同、措施衔接、执法联动,合力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各区政府是落实属地管控责任的主体,负责逐步清理、整治辖区内的水生态空间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本依据  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等等。  (四)主要目标  严守防洪安全底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各类生态要素,制定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有序清退违法违规建设,依法加强空间用途监管,确保水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努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长效发挥行洪蓄水等基本水利功能和生态保育等综合生态功能,保障流域防洪排涝安全和水生态安全。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重要河流、水库的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编制工作;完成水生态空间的勘界定标;拆除腾退河道主流区内的现状违法违规建设,优化调整河道主流区内阻碍行洪的林木,拆除改造不符合规划的闸坝、桥梁。2030年底前,对河道滩地内稠密林木,通过移栽、自然演替和生态治理等方式,实现稀疏化、灌草化,优化河道滩地生态结构和提升生态功能。2035年和远期实现水生态空间内规划搬迁村的搬迁腾退,构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体系。[b]  三、编制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b]  (五)完善水生态空间管控边界划定成果  市水务局组织对全市已划定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管理或保护范围成果进行校核,对不依法依规,降低划定标准,人为缩窄河道管理范围,故意避让村镇、农田、基础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组织原划定单位及时整改。加快划定已建成的蓄滞洪涝区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应与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共享,并对社会公告。在管理、保护范围基础上,探索利用规划绿线、城镇开发边界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加强水生态空间临近陆域的管控,严控河湖、湿地等水生态空间周边的房地产、工业园区等的开发,让广大市民能够望山见水,共享河湖等公共空间。  (六)合理确定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编制范围  空间形态差异较大、具有多重功能的水生态空间,原则上需编制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包括:山区流域面积大于200平方公里、平原地区流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需加强管控的河段;列入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名录需加强管控的湖泊(位于公园或相关单位内的除外);现状大中型水库及必要的小型水库(拟报废、不承担蓄水调洪任务或不具备湿地功能的除外);已建且具备多重功能的蓄滞洪涝区(位于公园或相关单位内的除外);以及上述河流、湖泊、水库和蓄滞洪涝区以外,列入北京市级湿地名录的其他湿地(本条以下提及的湿地同此)。对其余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涝区、湿地利用管理和保护范围,依法依规加强管控。  (七)按功能导向编制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  根据不同类型水生态空间的主要功能和附属功能进行管控分区,将河流水生态空间细分为河道主流区、滩地淹没区、滩地保护区、岸线管理区、岸线保护区等,将湖泊、水库、蓄滞洪涝区、湿地空间细分为常蓄水区、滨水管理区、库(湖)滨保护区等,明确各管控分区所承担生态功能的优先次序。调查各管控分区内的现状土地利用、村庄建设、建筑设施、农业耕作、林草种植等情况,分析与其所在管控分区所承担生态功能的符合性。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明确各管控分区空间的具体管控措施要求。对现状不符合要求的空间利用问题,明确整治要求;综合考虑防洪、生态影响和道路、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以准入清单和禁止清单等形式规范各分区空间利用行为和方式,实行水生态空间精细化管控。全市形成一套空间划分成果、一本空间利用台账、一套管控对策方案,作为水生态空间保护和用途管控的基本依据。  (八)做好规划的承递和衔接  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水域专项规划,要落实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三区三线”调整划定成果、分区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防洪排涝等水务相关上位规划要求,并与其他行业专项空间规划相协调。依法依规调整水生态空间内的用地属性,对于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涝区管理范围和湿地保护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储备区,各相关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制定调整补划方案,按照相关程序报审同意后逐步调出;对于河流上开口以内的空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将其调整为规划水域用地属性;对河道上开口以内的现状林地,园林绿化部门不再按等级林地(Ⅰ至Ⅳ级)进行管理。  (九)落实规划编制责任并严格审查报批程序  市、区两级水务部门是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涝区、湿地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市水务局负责统筹组织编制全市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具体组织编制所辖的市管河流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征求市相关部门和区级政府意见,并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审查后,按程序由市水务局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报市政府批准,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区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所辖区管河流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规划征求区相关部门和相关街道(乡镇)意见后,由市水务局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审查,按程序由市水务局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报市政府批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规划编制的配合工作。[b]  四、规范有序推进水生态空间整治[/b]  (十)实施规划搬迁村管控和逐步搬迁腾退  各区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水生态空间范围内历史遗留村庄的定位,进行分类处理。对于规划保留村,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保障防洪安全并确定发展边界。对于规划搬迁村,应制定计划,推动加快搬迁。若近期难以搬迁,按照尊重历史、减量控制、逐步退出的原则,依法对村庄建设用地、建筑和人口规模采取控量限增措施,实施减量发展;远期结合区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逐步实现搬迁腾退。  (十一)依法依规处理不符合水生态管控要求的存量建设  开展科学评估,对水生态空间内不符合管控规划要求,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现状建筑物或构筑物,各区政府和市交通、水务、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制定处置计划,依法依规处理。经评估论证,对不影响行洪安全的交通、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可予保留。对于2018年底河湖长制全面建立后出现的违法违规建设,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清理整治。  (十二)拆除不具有水利和生态功能的闸坝桥梁等构筑物  对河流上的闸坝、桥梁等各类构筑物,按照规划进行分类处置。对仍具备防洪、水源涵养和水资源调度功能,具备流域洪水控制、水位调节功能的闸坝,予以保留;对无上述功能且影响河流纵向连通性的闸坝,由市水务局或各区政府按管辖权限组织所有者或管理单位,逐步依法予以拆除或改造。经防洪影响评价,对不影响行洪,且仍具备通行条件,满足群众需求的道路、桥梁、码头,予以保留;对不再承担交通功能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文物等保留价值的严重阻水桥梁、码头等,由市交通委或各区政府按照权属或管辖权限,组织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  (十三)优化调整阻碍行洪的林木  规范河湖绿色生态廊道建设,优化调整河道内阻碍行洪的林木,确保不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各区政府按照水利部和本市关于河湖“清四乱”的要求,通过清除、移栽、自然演退等方式,分轻重缓急,消除河道设计洪水条件下主流区及滩地淹没区现有林木造成的行洪安全隐患,对河道内其他区域内不影响行洪的林木,进行生态化改造,可通过疏伐和移栽,形成乔灌草结合、林水相融的滨水生态空间、绿色游憩走廊,维持或改善滩地空间作为动物栖息地、湿地或景观等生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发挥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水质等生态功能。河流滩地保护区的防浪林、上开口线与保护范围线(如无保护范围线,则取管理范围线)之间护堤林的,可长期保留。[b]  五、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和监督[/b]  (十四)防范违法违规利用水生态空间  市规划自然资源、水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严格实施管控,预防新增违法违规利用水生态空间的建设项目和各类活动。在相关建设规划、空间利用规划编制时,与水生态空间规划做好协调衔接。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在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造林绿化、景观提升等涉水建设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严格项目前期论证和审查把关,依法履行涉水相关行政审批,确保符合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严禁未批先建、越权审批、批建不符。  (十五)实施水生态空间勘界定标  市、区两级水务部门会同本级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结合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按照管辖权限,依据市、区政府批准的河流、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和湿地的保护范围划定成果,通过设立界桩、标示牌等多种形式,明确标识管控范围。  (十六)强化水生态空间日常执法监管  市、区两级水务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部门之间、市与区之间实行空间信息共享,相互通报违法违规利用水生态空间的情况,并开展联合巡查执法。市、区两级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职权分工,会同相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加强对所辖水生态空间的巡查和执法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动员公众监督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实施情况。  (十七)发挥河湖长对水生态空间管控的统筹协调作用  各级河长办及时向本级河湖长报告责任区域的水生态空间管控重要情况,提请本级河湖长研究解决历史遗留或新增的重大问题,部署重点整治任务,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和属地政府推进解决不符合水生态空间管控的难点问题。各级河长办和市、区两级水务部门加强督办,对整治水生态空间内违法违规问题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定期通报和约谈,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b]  六、保障措施[/b]  (十八)落实责任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水生态空间管控工作,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其作为落实新版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河(湖)长制作用,落实“一巡三查”机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将水生态空间管控作为河(湖)长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河(湖)长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到位、存量问题整治不力,新增问题多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单位将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九)加强学习宣传  加强与水生态空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各部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对涉水法律法规运用水平,自觉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到水生态空间管控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十)抓好实施评估  市、区两级水务部门会同本级园林绿化等部门,对所辖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体检评估,每年体检一次,每五年评估一次,并作为城市体检评估的重要内容。根据体检或评估情况,对规划管控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市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属地政府要推动体检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二十一)实行动态调整  当城市总体规划、防洪排涝等相关上位规划修编修订或调整,导致水生态空间的功能发生变化;河流改线、新建堤防或其他重要水工设施、区域产汇流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山区无堤防河道修建堤防等使局部区域标准洪水淹没范围发生变化;水库功能、特征水位发生重大调整;蓄滞洪涝区容积或淹没区域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湿地功能或者范围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调整或修编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并按程序重新报批,确保符合现实功能需要和空间管控的要求。  (二十二)加强智慧监管  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水生态空间利用情况的巡查监测分析,加强对重点区域巡查力度,提高监控频率和时效性,推进问题智能识别、预警预判,及时发现和依法依规解决违法违规利用问题。  附件: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任务分工附件[align=center][b]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任务分工[/b][/align]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审批权限,配合市水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新改建类建设项目和生态工程的前期规划论证工作,做好项目审批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配合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与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协调衔接和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报审。按照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加强新改建项目和生态工程的规划和用地审查,杜绝新增违规项目。对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涝区管理范围和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储备区调出成果,进行审核。逐步调整河流上开口以内空间为规划水域用地属性。在职权范围内,梳理核查水生态空间范围内现有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等手续办理情况,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衔接。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水生态空间范围内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与水务执法监管的联动。  市交通委:按照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和路网规划,组织实施水生态空间范围内所辖道路、桥梁的新改建工作。对规划不承担社会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巡河路,制定交通导改方案,逐步停止社会机动车通行。  市水务局:组织编制市管河流、水库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指导各区编制区管及以下河流等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加强市管水生态空间的日常监管,严格涉水审批监管,开展规划执行情况评估,杜绝新增违法建设,统筹组织整治违法违规设施,并监督其他不符合规划的存量建设和林木逐步清退。清退所辖水生态空间内的违法违规设施。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加强水生态空间内现有农村宅基地和农业设施等的管理,指导各区不再新建不符合规划的农业设施,逐步腾退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农业设施;与相关部门共同加强水生态空间内现有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配合编制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做好涉及湿地的相关要求衔接。调整河流上开口以内的现状林地属性,不再按等级林地进行管理。指导各区伐移河道主流区内的树木,对不宜种植树木的水生态空间内的现有林木,不再组织更新改造。做好树木伐移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市国资委:协调市属相关国有企业加快清理腾退水生态空间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或设施。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水生态空间管控规划的编制,并加强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严格新建项目前期论证,杜绝新增各类违法违规项目。结合创建基本无违法建设区,推进拆除、整治违法建设。按程序调出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涝区管理范围和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及基本农田储备区。对水生态空间范围内的存量违法违规设施、林木清理腾退和村庄人口与住宅改建等,加强管控。结合城镇化建设,逐步实现规划非保留村庄的搬迁和人口转移安置。

  • 司长谈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在‘十四五’开局之年,我们将深入贯彻‘减污降碳’总要求,紧紧围绕‘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总思路,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加快补齐生态质量监测短板,扎实推进高质量、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谈及2021年工作,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提纲挈领地告诉记者。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柏仇勇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其纳入生态文明改革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优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能力水平。更加注重系统性和整体性。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准确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维,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要求,找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新定位、新方向,推动环境质量多要素监测向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性监测的全面转型。“我们要以高质量发展理念指导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质量管理、监测监管、装备研发、能力建设等各个方面,推动‘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柏仇勇还强调,特别是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自身能力水平,实事求是地开展监测点位设置和网络建设,杜绝“扩数量、铺摊子”的路径依赖,加快实现“大规模”监测向“高质量”监测的新跨越。更加注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从“抓重点、抓关键、抓试点”三个方面入手,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研究开展长江、黄河“三水统筹”、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相关水质、水生生物、水生态监测,建立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跨省界水质断面、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围绕新污染物治理等前沿领域,推进新技术与生态环境监测业务的深度融合。紧扣“三个治污”,完成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广泛、监测方式多样、监测任务繁密,包括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地表水环境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测、生态质量监测等多个领域的多项重点任务。柏仇勇表示,2021年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紧扣“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环境质量监测精细化、协同化,强化生态质量监测综合性、完整性,提升污染源执法监测规范性、权威性。强化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与预报,做好1734个国家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站点运行,深入开展国控站点和地方站点数据的联网共享与联合分析,强化PM2.5和O3协同监测,加强重污染过程预报研判和综合分析,构建更为全面系统的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深化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水环境监测,重点做好3646个国家地表水断面、1912个地下水点位、1359个海水水质点位的监测与评价。加强生态质量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域和典型生态区域的生态质量监测与评价,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地面监测。提升污染源监测与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水平,组织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开展应急监测工具箱和“1+N”应急监测调度支援机制建设,逐步实现对应急监测方法、人员、专家、物资、风险源等信息的动态管理。强化制度保障,全方位夯实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谈及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法规标准体系时,柏仇勇表示,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加快建立一套覆盖监测全要素、全指标、全过程的监测标准规范,完善量值溯源体系,将国家层面的质量管理要求延伸到省市县,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部门国家与地方之间,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排污单位、社会机构之间监测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强化监测监督管理,从生态环境监测的组织者,向‘组织者+监管者’转变,下更大力气抓好监督管理,提升各级各类机构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柏仇勇表示,要倡导依法、科学、诚信监测理念,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重点落实好刑法修正案关于监测弄虚作假入刑的决定,对弄虚作假行为,一律严惩重罚,让造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改革落地见效。柏仇勇表示,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统筹,重点理顺驻市监测机构为所在市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的长效机制,加强省、市监测数据共享,形成全省监测合力。最后,柏仇勇还强调了人才队伍与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今年,我们将组织举办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业务技术培训,开展第二批生态环境监测‘三五’人才遴选,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要在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培育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风文化和职业道德规范。”来源:中国环境报

  • 重庆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对《川渝跨界流域水生态修复技术指南》《长江上游重点流域水环境地基遥感数据在线监测技术规范》2项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

    [align=center][img=8a7a42f8092548f8021236205107f7f.jpg]https://www.ttbz.org.cn/upload/image/20230802/6382656911055422849829718.jpg[/img][/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02/6382656846540332798667383.pdf]《川渝跨界流域水生态修复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书.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02/6382656842476200342546645.pdf]《长江上游重点流域水环境地基遥感数据在线监测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pdf[/url][align=center][img=8a7a42f8092548f8021236205107f7f.jpg]https://www.ttbz.org.cn/upload/image/20230802/6382656911055422849829718.jpg[/img][/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02/6382656846540332798667383.pdf]《川渝跨界流域水生态修复技术指南》团体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书.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02/6382656842476200342546645.pdf]《长江上游重点流域水环境地基遥感数据在线监测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pdf[/url]

  • 水生生物监测的文章发哪儿比较合适

    关于水生生物监测的论文,一般发哪儿比较好论文内容属于一种罕见水华的原位初步研究,没有做到很深入的地步PS:不要中国环境监测那种太慢的,最好容易点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山东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table=86%][tr][td]为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部署,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省重点流域专项规划》),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由于《省重点流域专项规划》编制时间紧迫,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联系电话:51799128传 ???真:51798164电子邮箱:sdshbtlyc@shandong.cn附件:山东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19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6/P020230619812126091605.docx]附件:山东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docx[/url][/td][/tr][/table]

  • 一图解读--《黄河流域(山西)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22-2025年)》

    [align=center]编辑时间:2023-01-29 来源:水生态环境处[/align][table][tr][td=1,1,18%][align=center]索 引 号:[/align][/td][td=3,1,42%] 000014349/2023-01514[/td][/tr][tr][td=1,1,15%][align=center]主题分类:[/align][/td][td=3,1,20%] 政民互动/ 政策解读[/td][/tr][tr][td][align=center]来 源:[/align][/td][td] 水生态环境处[/td][td][align=center]成文日期:[/align][/td][td] 2023-01-29[/td][/tr][tr][td]标 题:[/td][td=3,1] 一图解读--《黄河流域(山西)水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22-2025年)》[/td][/tr][tr][td=1,1,15%][align=center]发文字号:[/align][/td][td=1,1,20%] [/td][td][align=center]发布日期:[/align][/td][td] 2023-01-29[/td][/tr][/table][align=center][img]http://sthjt.shanxi.gov.cn/zmhd/zcjd_1/202301/W020230129332989276697.jpg[/img][/align]

  •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

    [b]关于征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电子版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黄俊  电话:(010)65645442  邮箱:ssswr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标准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王军霞  电话:(010)84943175  邮箱:wangjx@cnemc.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邮编:100012)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标准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杨海军  电话:(010)58311520  邮箱:yanghj@lreis.ac.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丰德东路4号(邮编:100094)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1330511569856.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1330511756025.pdf]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1330512270391.pdf]《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监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1403551847228.pdf]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21330513874269.pdf]《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数据库设计、运行管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1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监测指标是一成不变的吗?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提到监测指标,很多人脑海里第一反应是固定不变的,例如水质理化指标。那么,水生态所涉及到的监测指标都是一成不变的吗?答案并非如此。[/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李曌表示,“目前的监测指标是在现有监测能力基础上确定的,未来随着监测能力的不断提升,监测指标体系会逐渐健全。例如,原部分流域由于监测能力限制,不具备开展着生藻类监测的条件,目前,着生藻类已作为监测指标的必选内容之一。”[/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而随着管理需求的不断扩大,水生态监测的指标也在逐步增加。“2020年重点流域水生态监测工作,生境监测指标仅包括现场生境调查,随着流域水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增加了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等指标。”[/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当前,部分重点湖泊水华加剧,水生态系统失衡,已成为美丽中国建设的突出短板,这对水生态监测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李曌也表示,“未来,随着监测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监测指标会被纳入试点监测范围。比如水华预警监测、基于环境DNA的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基于高光谱等技术的中小尺度生境监测等。”[/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size][/font]

  •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关于《河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规范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专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河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经研讨、拟制、修改与完善,目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公开征求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公示期间,请各有关单位、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1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方式:[/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标技委 丁峰[/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18758266899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stxfxh123@163.com[/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河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河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3.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023年12月11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211/6383789814965599343930669.pdf]关于《河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规范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211/6383789816070862562242312.pdf]1、河流水生态系统修复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211/6383789816892309543515740.pdf]2、河流水生态系统修复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211/6383789817700255766045065.doc]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url]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答记者问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11/t20221101_998867.html]《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url](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2035年前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等内容。《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作为生态环境部推进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将如何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为此,记者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b]问: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了《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据介绍,这也是生态环境领域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请您简要介绍这一《规划》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b]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遥感监测是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期间,依托《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等规划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稳步增强,在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以支撑管理为目标,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天基、空基、无人机等遥感监测应用需求迫切,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尤其是应用系统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夯实和加强。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深入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规划研究,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指导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规划》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面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与绿色低碳发展需要,将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构建“全方位、高精度、短周期”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能力为主线,加快卫星遥感应用能力建设和技术创新,为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质量监测,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b]问:科学谋划“十四五”及2035年前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发展,《规划》涵盖哪些重点内容?  答:[/b]《规划》主体内容概括为“聚焦一个目标、围绕八类需求、构建四个体系、提升三个能力、实现三个转变”。  一个目标:即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在需求方面,系统梳理大气环境、水生态环境、自然生态、土壤环境、固体废物测、海洋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应急等八个方面遥感监测应用需求。  同时,构建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体系、综合智慧应用体系、生态环境遥感技术创新体系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督察、执法标准规范体系等四个体系。  在能力建设方面,形成高精度定量监测、高时效业务支撑、高可靠运行保障等三项能力。  最终实现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由被动监测到主动发现问题、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技术转变。  [b]问: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在《规划》中,关于碳监测卫星,有何部署规划?将如何为科学精准监测二氧化碳排放发挥作用?  答:[/b]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需求,贯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亟需构建高低轨协同的碳(大气)监测卫星遥感能力体系,形成全球碳(大气)和排放源相结合的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监测能力,兼顾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能力。  在全球碳(大气)遥感监测方面,主要以天基卫星和地基遥感观测等为基础,实现全球及区域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大尺度协同监测,形成全球碳盘点和我国区域与行业碳核查技术体系。  针对排放源监测,将通过多星协同组网,对排放源开展高分辨率、多要素、全天时监测,获取碳排放源、工业热污染源的热异常、污染成分等信息,结合空基遥感、移动监测车、地面观测等手段,实现重点区域污染排放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高动态综合监测,提升污染源排放异常主动发现能力和重点省份碳排放量核算能力。  围绕碳汇监测,建立遥感碳汇监测业务技术体系,逐步提升碳汇精细化、短周期监测水平,强化植被生产力、生物量等参数监测能力,支撑全国和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规划》将始终坚持天、空、地和应用系统整体规划、协同建设,发展高轨高光谱、快速多体制、臭氧激光雷达、高分红外等新型探测手段和任务智能规划、星上智能处理、星间通讯等新型能力,形成覆盖空间维、时间维、光谱维、要素维的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网,为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和“三个治污”提供有效遥感技术支撑。  [b]问:加快推进监测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创新提出了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这一体系的部署在《规划》中有何体现?其将如何进一步助力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答:[/b]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性工作做好”的重要指示精神,《规划》中首次提出建立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  该体系将天基卫星“落地”高空平台、将移动监测车与卫星联动,创新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的高精度、短周期协同监测,可全方位、全天候守护自然边界,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监测由点上向面上、静态向动态、平面向立体发展,是推动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实践,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既是本规划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对《“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提出的“增补高空和地面遥感监测系统,提升立体遥感监测能力”的具体落实。  这一体系有效弥补了常规遥感手段在监测时效、精度、周期等方面的短板,实现了天空地一体化精准、快速监测,已广泛应用于生态、大气、水等领域的监测活动,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监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减污降碳监测等提供全方位、高精度和短周期的遥感技术支持,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b] 问:《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这其中离不开完善投入机制与人才队伍建设。对此,《规划》又是如何确保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的?  答:[/b]《规划》出台后,将重点从四个方面抓好任务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抓紧推动碳立体监测专项立项。二是完善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将生态环境卫星和应用系统发展纳入国家航天强国战略纲要有关规划,引导鼓励地方政府和民营商业资本参与卫星研制、发射。三是重视人才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卫星遥感人才选拔和培养制度,加强地方卫星遥感技术培训。四是加强合作共享,实现一星多用、多星共用,提升遥感卫星应用能力和应用效益。

  • 【资料】生态监测技术路线

    、技术路线生态监测以空中遥感监测为主要技术手段,地面对应监测为辅助措施,结合GIS和GPS技术,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建立完整的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达到科学评价生态环境状况及预测其变化趋势的目的。2、指标与频次 生态监测指标要体现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本质特征的代表性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性。因此,一级指标应选为:优劣度、稳定度或脆弱度;二级指标应选为:植被覆盖指标、生物丰度指数、土地退化指数、污染负荷指数、水网密度指数等。各项二级指标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监测频次应视监测的区域和目的而定。一般全国范围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应1~2年进行一次;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每年1~2次;专项目的的监测,如监测沙尘天气和近岸海域的赤潮监测要每天一次或每天数次,甚至采取连续自动监测的方式。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水利(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精神,依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3340.html]地下水管理条例[/url]》(国务院令第748号)有关规定,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组织编制了《四川省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align=right]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水利厅[/align][align=right]四川省农业农村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24日[/alig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31/135702491514921.pdf]《四川省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3—2025年)》[/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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