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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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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态监测相关的资讯

  • 河湖水生态监测和健康评估有哪些“秘密武器”?
    近年来,治水工作的重心不仅已经由水污染防治为主向“三水”统筹推进转变,而且在评价河湖健康状态时,基于理化指标的常规水质监测体系也已经开始向水生态监测转变,多地也已陆续开展了水生态评价与考核工作。基于此,水生态监测与健康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滇池,位于云南中部,是长江上游最大的湖泊;沱江,位于四川省中部,是长江的一级支流。一河一湖,他们的水生态优劣对长江水生态维护十分重要。那么,不同水域的水生态功能情况如何,发生了哪些变化,采用哪些监测手段和健康评估方法?此次采访了昆明市高原湖泊研究院湖泊生态所工程师董晋延和四川省成都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欧阳莉莉。一湖一河,水生态发生了哪些变化?滇池位于昆明市,是典型的高原湖泊。“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门印发《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其中将滇池列为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湖泊之一,对滇池保护理念提出了新的方向和更高的要求。”董晋延告诉记者。2012年起,滇池就已经开始开展了水生态环境的调查工作。董晋延介绍,“在水环境监测方面,我们增设了20个点位进行监测。从相关指标监测情况来看,近年来滇池COD、总磷、总氮等指标虽有波动,但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而且,滇池富营养化程度目前也处于轻度富营养状态。”“水生态监测方面,我们每年在滇池开展1—2次大型水生植物调查,监测水生植物的分布状态和面积。目前调查到滇池大型水生植物主要有86种。从生物量历史变化来看的话,大型水生植物生物量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这得益于2009年开展的‘四退三还’工作,通过湖滨带生态建设使水生植物得到了一定的恢复。近3年来,浮游植物也保持在100种左右,部分水域出现喜清水物种。”相较于云南滇池,位于成都的长江上游支流沱江发生了哪些变化?欧阳莉莉介绍,“成都市开展水生态相关工作较晚,从2016年开始陆续开展了一些调查工作,2022年再次开启了沱江流域水生态调查工作。根据沱江流域成都段水文特征,综合干支流特点,结合遥感影像及实地勘察,我们选取了沱江流域16个调查点位。”欧阳莉莉总结道,从水质调查来看,沱江干流的水质整体优于沱江支流,上游支流水质优于中下游支流水质。而且,通过对比2016年水生态环境情况,可以发现湔江点位特征变化不大,均处于优良状态,毗河和沱江干流点位比2016年状态明显好转,水丝蚓等污染指示物种密度明显下降。从生境和水生生物部分来看,“河岸大部分能保持自然形态,植被覆盖率较高,渠道化较少。2022年调查结果显示,沱江流域成都段主要河流共发现底栖动物27个分类单元,发现鱼类5目11科 52 种,数量最多的鲤形目有37种。”欧阳莉莉补充道。水生态监测和健康评估用上哪些高科技?通过水生态调查,不仅可以清楚了解水生态系统的具体情况,还能为分析研判下一步的保护工作奠定基础。那么,进行水生态监测和健康评估都有哪些方法?智慧监测技术是目前能快速掌握水生态关键组分变化的创新技术。“目前,我们与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合作,构建滇池浮游动植物图片数据库,通过开发自动识别藻类的软件,提升识别效率和鉴定能力。”董晋延介绍了智慧监测技术研发与应用方面的情况,他表示,目前滇池也投入使用了水华智能预测系统,用来进行蓝藻水华的预测预警。“红嘴鸥是昆明滇池的一张亮丽名片,基于实时视频的鸟群密度估计与种类识别技术,通过相应的摄像头和分析设备,我们也在开展鸟类自动化监测,目前智慧识别系统正在进行不断训练以提高识别的准确度。”董晋延介绍。而起步相对较晚的成都,在沱江流域进行水生态健康评估用到了哪些方法?欧阳莉莉告诉记者,水生态健康评估主要用到了两种方法。“首先是选择了基于水质、生境、底栖动物BI指数和大型底栖动物BMWP指数等的WEQIriver指数,通过现场调查、采样分析等进行评价打分。评价结果显示沱江流域成都段水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是良好状态。”欧阳莉莉介绍。“ 河流RHI指数是我们用到的第二个方法。”欧阳莉莉补充道,“指数主要由以下指标体系组成:包含岸线自然状况、违规开发利用水域岸线程度等指标在内的‘盆’指标体系,包含生态流量满足程度、水质优劣程度、水体自净能力等指标在内的‘水’指标体系,包含鱼类保有指数的‘生物’指标体系以及包含公众满意度的‘社会服务功能’指标体系。”欧阳莉莉表示,通过对比两种方法的评价结果,能够综合反映水生态系统自身的基本状态以及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系统的影响,科学评估河流的生态健康状态。
  • 环境部牵头开展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
    p   生态环境部与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布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计划中要求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strong 开展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完善水生态监测指标体系,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试点,逐步完善水生态环境监测评估方法。 /strong 制定实施长江经济带排污口监测体系建设方案。落实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对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开展预警工作。完成长江干流岸线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调查,摸清长江干流岸线排污口、固体废物堆放、岸线开发利用、生态本底、企业空间分布等情况。 /p p   我国水质监测目前以理化监测为主,水质评价也基于理化监测结果,但是单纯的理化指标很难准确反映复杂的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在《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中,生态环境部要求在长江地区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 /p p   目前,我国水生态环境监测并不完善,具体检测哪些指标,如何检测,如何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水质评价等都没有明确的技术规范。由生态环境部主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办的《中国环境监测》杂志针对这一需求,于2018年底发布了“水生生物监测和生物完整性评价”专刊,共收录文章18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88655da5-ee3f-4520-8d79-d387ca6f26b7.jpg" title="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jpg" alt="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jpg" width=" 600" height=" 815" border=" 0" vspace=" 0"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815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1/uepic/815d05a2-a9a3-4b32-aabc-8cb771c85107.jpg" title=" 中国环境监测1.jpg" alt=" 中国环境监测1.jpg" width=" 600" height=" 575" border=" 0" vspace=" 0"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575px " / /p p    strong 从技术和政策多角度的频频动作,可以看出生态环境部对水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视,此次在长江开展的水生态环境监测调研评估很可能是我国水环境监测的风向标,未来很有可能向全国水流域推广。 /strong /p
  • 839.92万!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仪器采购
    项目概况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仪器配置及AI智能自动监测站建设-北京市水务局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仪器购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02-10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PXM2021_035204_000032-JH001-XM001项目名称: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仪器配置及AI智能自动监测站建设-北京市水务局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仪器购置预算金额:839.92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839.92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采购需求:详见附件。第一包:采购内容及采购数量全自动高锰酸盐指数测定仪2套;COD消解器4套;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1套;BOD自动搅拌传感器3套;有机汞分析仪1套;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2套;多参数水质分析仪2套;马弗炉1套;双列8孔水浴锅1套;原子荧光光度计1套;全自动阴离子分析仪1套;离心机1套;封口机1套;分析天平1套;电热板1套。第二包:采购内容及采购数量浮游藻类智能监测系统 1套需提供以下服务:(1)数据库构建及软件升级:定制满足需要的数据库,并提供5年的软件升级及数据库升级服务;(2)专家服务:提供6年的硬件和软件质保,6年的一对一专家服务以及终身技术支持服务;(3)配件耗材:提供5年的所有耗材。智能净气型试剂柜 1套包含:(1)智能试剂管理柜主柜1套,(2)智能试剂管理柜副柜5套,(3)智能危化品管理副柜2套。第三包:采购内容及采购数量全自动紫外测油仪3套;生物安全柜1套;旋涡震荡仪1套;石墨电热板3套;超声波清洗机2套;超微量分光光度计1套;PCR管迷你离心机1套;微量移液器3套;实验室管理系统1套;生物显微镜1套;连续流动分析仪1套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4月30日前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2-01-20 至 2022-01-26 ,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方式:1、办理CA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详见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n/bjczj-portal-site/index.html)查阅 “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CA办理操作流程指引”,按照程序要求办理。2、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操作指南”—“市场主体注册入库操作流程指引”进行自助注册绑定。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按照规定办理CA数字认证证书(北京一证通数字证书)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持投标人自身数字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免费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4、下载时间:2022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26日。5、未按上述获取方式和期限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无效。6、证书驱动下载:于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用户指南”—“工具下载”—“招标采购系统文件驱动安装包”下载相关驱动。CA认证证书服务热线 010-58511086技术支持服务热线 010-86483801 13669922829注意:请供应商认真学习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相关操作手册,认真核实数字认证证书情况确认是否复核本项目电子投标要求,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人员。售价:¥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2-02-10 09:30(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5层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一)本项目分三个包,每个包的最高限价分别为:第一包:287.5630万元; 第二包:263.9000万元;第三包:288.4570万元(二)供应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1.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开标当日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2.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开标当日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3.未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出具的近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合同项目投标。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二)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本包段不接受进口产品采购;2.本包段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 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4.执行《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执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6.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7.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8.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9.执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10.执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的相关要求;11.执行《北京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649号;12.执行《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 长江流域4500个监测断面建成水生态环境监测站网
    p   3日在武汉召开的长江生物资源保护论坛上,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透露,通过整合各专业监测资源,长江流域4500个监测断面建成水生态环境监测站网,这意味着给长江生态环境“做体检”将更加全面和方便。 /p p   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马建华在论坛上介绍,覆盖了4500个监测断面的水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已部分新增分子生态学、鱼类水声学、环境DNA检测等高新技术,大幅提升了长江涉水综合监测能力,为更加全面科学地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提供基础。 /p p   据了解,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长江流域在全国率先组建流域水环境监测站网,目前已构建水质监测站点约4500个,全部实现实时在线监测。流域内还建成水生态监测站点超过100个,主要负责水功能区、省国界水体、入河排污口、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生态等方面的监测。 /p p   马建华说,长江流域各个监测断面中水文监测和水质监测占大部分,水生态监测工作成效显著,且发展迅速。下一步,长江委将依托流域机构的技术积累和站网优势,加快提升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的智能化和系统化。 /p p   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水生生物基因宝库,是名副其实的生命之河。但受人类活动因素影响,长江水生生物资源呈现持续衰退趋势,已达到“无鱼”级别。 /p p   3日至4日,由农业农村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长江生物资源保护论坛在武汉召开,来自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一起“会诊”长江生态,为大保护建言献策。 /p
  • 直播预告 l 水生态环境测量和监测
    他们都在讨论隐秘的角落,我们带你看看辽阔的山河。7月3日本周五下午两点,赛莱默陈占仓经理与中科院许海副研究员一起破龄成团,给您带来一场关于水生态环境测量和监测的网络研讨会,和您分享太湖蓝藻水华控制的氮磷营养盐策略。约会1+1,太湖等着你。
  • 首次发布|2项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河流、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和《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两项标准。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并自2024年1月1日实施,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师范大学、南京农业大学。规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点位布设布设原则:①代表性原则(具有空间代表性,避开局部特殊区域如死水区、回水区和排污口等);②一致性原则(水生态监测河段宜与水质监测点位所在河段保持一致);③可行性原则(用最少的点位获取具有代表性的信息);④延续性原则(沿用历史监测点位,保持数据连续性和可比性);⑤安全性原则(保证监测人员与设备的安全)。将河流分为可涉水河流与不可涉水河流。可涉水河流宜小于10km,不可涉水河流宜小于50km,江河干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河段长度。监测频次和方法监测频次可为多年一次、一年一次、一年多次。年内监测,可按月监测、按季节监测、也可按径流量的年内变化周期(如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监测。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水生植物和鱼类等生物的监测方法和测定结果参照对应的附录计算执行。评价方法河流常用水生生物评价方法:生物完整性指数(IBI)、生物监测工作组记分(BMWP)、生物指数(BI)、生物学污染指数 (BPI)、综合硅藻指数(CDI)、香农-维纳多样性指数(H)和群落或种群特征参数。根据评价目的,结合监测区域的工作基础、存在的问题及评价方法的适用性,确定评价指标,选择适用的评价方法。《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6-2023)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规定了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布设原则参照 HJ1295 中相关要求执行。将湖库分为不同的小区域,如湖库滨岸带、沿岸带、湖库心区、主要河流出入口等,在每个小区域内布设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时间和方法监测频次可为多年一次、一年一次、一年多次。年内监测,可按月监测、按季节监测、也可按径流量的年内变化周期(如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监测。着生藻类、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和鱼类等生物的监测方法和测定结果参照对应的附录计算执行。评价方法河流常用水生生物评价方法:生物完整性指数(IBI)、香农-维纳多样性指数(H)、均匀度指数(J)、生物指数(BI)、生物监测工作组记分(BMWP)和群落或种群特征参数。根据评价目的,结合监测区域的工作基础、存在的问题及评价方法的适用性,确定评价指标,选择适用的评价方法。附件: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pdf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 (HJ 1296—2023).pdf
  • 涵盖新污染物、温室气体、水生态等 环境监测总站征集2023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项目
    11月29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关于征集2023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第二批)的通知。通知内容显示,本次征集范围包括:支持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控制标准制订和实施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支撑新领域监测需求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应用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服务重点工作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配套分析方法标准的标准样品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征集范围聚焦新领域监测需求,涵盖了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及方法、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及方法、 海洋监测技术与方法,水生态等领域相关监测评价技术与方法等。关于征集2023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第二批)的通知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效率,受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现开展2023年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监测标准预研究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前开展的标准化研究,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见附件1)实施。申报单位应按照工作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的要求提出项目。二、征集范围2023年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征集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一)支持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控制标准制订和实施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1. 控制标准已规定项目但缺少分析方法标准,从而需要制订的,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监测标准空缺项目的分析方法;2. 被控制标准引用的分析方法标准因技术落后、适用范围不全、目标物不全、测定下限高或文字表述不清晰等问题需要修订的,如水中多氯联苯、乙醛,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氨、苯系物等项目的分析方法;3. 配套控制标准实施的技术规范因内容不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修订的,如《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二)支撑新领域监测需求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1. 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及方法,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尚无监测标准的抗生素、全氟化合物、得克隆、氯化石蜡、微塑料等项目的分析方法,满足新污染物监测需要的灵敏度更高的分析方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2. 温室气体相关监测方法,如甲烷、氧化亚氮等项目的分析方法;3. 海洋监测技术与方法,如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垃圾等监测相关分析方法与技术规范;4. 水生态等领域相关监测评价技术与方法,如水生生物监测相关分析方法与技术规范。(三)应用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1. 污染源现场快速、在线监测技术;2. 实验室自动化监测技术,如连续流动分析方法等;3. 地下水在线监测技术等;4.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技术等。(四)服务重点工作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履行国际公约监测、海洋污染基线调查、衔接生活饮用水标准相关项目监测等工作需要的分析方法与技术规范。(五)配套分析方法标准的标准样品三、有关事项及要求(一)申报单位填写“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二)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12月8日前,将申报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电子文件(含word版及盖章扫描pdf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命名为“2023年预研究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名称”),纸质文件邮寄至联系人地址(注明“申报2023年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三)每个预研究项目申报表限填一个项目。(四)以收到预研究项目申报表电子文件盖章版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五)鼓励有关单位单独或联合申报系列标准预研究项目。四、联系方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吴萌萌电话:(010)84943253生态环境监测司 陈春榕电话:(010)6564626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邮政编码:100012传真:(010)84943066电子邮箱:bz@cnemc.cn 附件:1.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预研究 工作细则(试行) 2.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预研究 项目申报表
  • 六方签订科技合作框架协议 推进水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武汉大学、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广阳岛绿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在重庆广阳岛签订科技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协议,以上六方将积极整合优势资源,推动水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联合申请和共同承担国家重点研发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大专项项目,持续深化长江模拟器项目建设,大力推进水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更好地为产业绿色发展转型服务。   仪式当天还举行了 “水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与评价联合研究平台”揭牌仪式。该平台将开展针对长江、黄河等国家重大需求的联合攻关与信息共享,建成后将为长江模拟器的建设和长江流域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提供坚强支撑,更好服务长江流域水环境水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党委书记、站长陈善荣表示,此次签约对提升我国大江大河、江河湖库、岸线及城市群水生态监测评估、预测与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将充分利用长江模拟器具有的监测—模拟—评价—预警—决策支持功能,建好水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与评价联合研究平台,科学统筹、集中力量、优化机制、协同攻关,激发产学研用创新活力,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据介绍,此次六方科技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主要是依托于长江模拟器项目在广阳岛的落地实施。签约仪式当天,作为长江模拟器项目发起人,武汉大学教授、首席科学家夏军院士现身会场并做了分享交流。夏军表示,长江模拟器是以水系统科学理论为基础,以长江流域为对象,以流域水循环为纽带,将自然过程与社会经济过程相耦合的流域模拟系统及其软硬件装置,可实现对流域内的水环境、水生态的监测、监控,能直接服务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目前,项目正在有序推进实施中。而依托于该项目,签约六方今后将围绕水生态环境监测,合作开展技术研究,联合申请和共同承担各类重大专项项目。   作为长江上游面积最大的生态绿岛,此次六方科技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既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同时还将助力加快相关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技术、产品、产业向广阳岛片区聚集,形成岛内研发岛外转化的大科学生态,以科技赋能提速片区绿色产业发展,加快谱写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后半篇文章。   中科院科技促进发展局副局长张鸿翔、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所长葛全胜、武汉大学校长助理陈慧东、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二级巡视员曹巨辉、重庆广阳岛绿色发展公司党委书记王岳和中科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院长袁家虎,以及签约单位相关同志参加活动。
  • 总站发布《水生态监测技术要求 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
    为加快构建全国水生态监测技术体系,统一监测与评价技术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日印发了《水生态监测技术要求 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试行)。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监测要求。适用于以水生态业务化监测和评价为目的的湖泊、水库、河流等水体(不包含咸淡水交汇区)中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的监测。填补了水生态监测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监测方法空白。 附件列表: 技术要求文本-发布稿-水生态监测技术要求-淡水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试行)-1231.pdf
  • 1878万贵州省水生态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及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能力建设)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LGZ2024-8号 项目名称:贵州省水生态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及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能力建设) 项目序列号: P52000020240006P9 预算金额(元):18780000 最高限价(元):9792000,8988000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 贵州省水生态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及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能力建设)A包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9792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贵州省水生态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及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能力建设)A包,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 贵州省水生态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及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能力建设)B包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8988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贵州省水生态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及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能力建设)B包,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2,签订合同之日起5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7月13日至2024年07月19日 ,每天上午00:00至11:59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s://ggzy.guizhou.gov.cn/zfcg)“文件费交纳与文件下载” 方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s://ggzy.guizhou.gov.cn/zfcg)“文件费交纳与文件下载”获取 售价(元):0 三、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 联系方式:177849607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远瓴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9组团2栋4楼1号 联系方式:0851-82265280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 田工电 话:0851-82265280
  • 1462万!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实验室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SXWHZZ-2023-20项目名称: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实验室监测能力建设(标段二)预算金额:1462.000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1462.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生物显微镜(正置)1台、生物显微镜(倒置)1台、体视显微镜2台、显微摄影系统1台、体式解剖镜2台、鱼探仪2台、超声波探鱼器1台、水生生物传感器1台、电捕鱼机1套、藻类分类检测仪1套、藻类自动分类鉴定与计数系统1套、便携式藻类测定仪1套、浮游生物流式细胞成像仪1套、手持式叶绿素荧光仪1套、超纯水制备系统1套、冷藏柜2台、便携式多参数监测仪2台、低温冷藏箱1台、高压灭菌器1台、便携式野外气象站2台、高速冷冻离心机1台、多通道沉积物捕集器1台、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1台、激光颗分粒度仪1台、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1台、便携式毒性测定仪1台,共计32台(套)。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至验收合格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年09月22日 至 2023年09月26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三信工程管理(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9号北辰光谷里8栋A座23楼)方式:现场获取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水利部中国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雄楚大街578号        联系方式:王女士 027-829265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中三信工程管理(湖北)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9 号北辰光谷里8栋A座23楼            联系方式:何女士027-65026449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何女士电 话:  19972082240
  • 375万!甘肃省天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采购环境监测设备
    甘肃省天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免费获得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09-29 11:0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2021zfcg03383项目名称:甘肃省天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1年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预算金额:375.00(万元)最高限价:375.00(万元)采购需求:本项目分三个包。其中,第一包131.5万元,便携式现场测定多参数仪(3套);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1台);全自动离子色谱仪(1套);全自动蒸馏仪(2台);(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参数);第二包115万元,便携式抽滤器(4套);便携式户外电源(8台);现场离心分离机(4台);水质冷藏运输箱(8套);全自动高锰酸盐分析仪(1台);全自动紫外测油仪(1台);水质硫化物酸化吹气仪(1台);臭氧校准系统(1台);(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参数);第三包128.5万元,全自动消解器(1台);PM2.5切割头(10个);便携式烟尘直读分析仪(2台);环境空气采样器(2台);大气降尘降雨采样器(6套);气体流量计(1台);气体流量计(1台);(具体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参数)。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验收。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1)、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②投标人须具有缴纳税收的有效凭证(投标人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内缴纳的至少一个月任意一项主要税种的凭据)(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国家电子税务总局税金申报成功记录截屏等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③投标人须具有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凭证(投标人逐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半年内至少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凭证复印件;投标人逐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投标截止日前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④投标人应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完整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2019或2020年),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投标人(除法人)提供资信证明,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⑤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⑥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项目投标。(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09-03至2021-09-09,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免费获得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采购文件。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须知:社会公众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并下载招标采购文件。(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中“电子服务系统 v2.0 电子版操作说明”)。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1-09-29 11:00:00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第五电子开标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979万!贵州省水生态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及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能力建设)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LGZ2024-8-1号 项目名称:贵州省水生态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及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能力建设)A包(二次) 项目序列号: P52000020240008JA 预算金额(元):9792000 最高限价(元):9792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贵州省水生态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及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能力建设)A包(二次) 数量: 不限 预算金额(元): 9792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贵州省水生态监测管理体系建设及综合能力提升项目(实验室能力建设)A包(二次),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签订合同之日起5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调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8月17日至2024年08月23日 ,每天上午00:00至11:59 ,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s://ggzy.guizhou.gov.cn/zfcg)“文件费交纳与文件下载” 方式: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s://ggzy.guizhou.gov.cn/zfcg)“文件费交纳与文件下载”获取 售价(元):0 三、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贵州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 联系方式:177849607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远瓴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A9组团2栋4楼1号 联系方式:0851-82265280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 田工电 话:0851-82265280
  • 150万!北京市水文总站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实验室仪器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1000023210200039334-XM001项目名称:专用设备及材料购置项目-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实验室效率提升预算金额:150.209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150.209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采购包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专用设备及材料购置项目-水质水生态监测中心实验室效率提升150.20901购置设备共11台(套),分别是: 1台全自动放射性水样蒸发浓缩赶酸仪、3台自动硫化物酸化吹起仪、1套质云谱全自动烷基汞分析系统升级模块、1台藻类前处理设备、2台电位滴定自动进样器、1台全自动便携式紫外测油仪、1台数显恒温水浴锅、1台无油真空压力泵,共计11台(套)。(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至2023年9月30日前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3-03-24 至 2023-03-30 ,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方式:供应商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zbcg-bjzc.zhongcy.com/bjczj-portal-site/index.html#/home)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售价:¥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水文总站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51号院附属楼联系方式: 郭伟,010-8842563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北京隆宇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园博园南路渡业大厦3层330室联系方式:熊士莲, 010-83884468、1391066024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熊士莲电话:010-83884468、13910660249
  • 两项水生态监测评价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正式批准发布
    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2023年 第13号)批准《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和《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6—2023)两项标准正式发布。  基于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研究”等项目(课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组织国内相关优势单位在松花江、辽河、淮河、太湖、洞庭湖等重点流域开展了大量水生态状况调查与试点监测工作,于2014年形成了《河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湖库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技术指南》(总站水字〔2014〕124号),支撑了2020~2022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重点流域水生态状况调查监测”专项任务,为流域水生态监测评价提供了技术支撑。经近10年的应用验证,编制组吸纳相关反馈意见对技术指南进行修订,为新标准的发布奠定了基础。  两项标准规定了河流、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水生生物监测类群包括着生藻类、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大型水生植物和鱼类;水生生物评价方法涵盖生物完整性指数、污染耐受性指数、多样性指数及群落或种群特征参数四大类。该标准填补了水生态监测与评价领域相关标准空白,对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支撑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 着重开展水污染物溯源、新污染物监测!山东省发布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就《山东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开始征求意见。《规划》提出水生态环境保护总目标,即“到2025年,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统筹推进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该《规划》重点强调了水质监测工作,要求各地区配合国家研究建立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监测评价体系,对重要河湖库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评价预警,水生态环境退化地区按照要求编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加强对南水北调调水沿线及主要河流硫酸盐的监测预警;并且,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制定山东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构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此外,《规划》要求加强河湖生态流量监测,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完善生态流量监测设施,并按要求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控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推进生态流量、水生态监测数据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河湖底泥重金属监测和累积性风险治理。值得注意的是,《规划》特别指出,要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健全以自动监测为主,手工监测为辅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开展水污染物溯源、新污染物监测等研究。统筹重点流域水生态调查监测,在重点断面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物理生境指标等监测,开展河湖缓冲带、生态用水保障程度、湿地恢复与建设情况遥感监测。探索开展重要河湖生态流量、污染通量监测研究。生态环境部门推动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与自然资源、水利和农业等相关部门监测体系充分衔接,实现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相关监测资源统筹和信息共享。详情参见:山东省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为认真落实国家水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十四五”水生态环境工作目标任务,推动全省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提高人民群众对良好水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力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期间,我省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深化实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全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省83个国控断面优良(I—III类)水体比例达到73.5%,劣Ⅴ类断面全面消除。5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比例提升至98.1%。16个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内的166个黑臭水体均完成整治并通过省级“长制久清”评估,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动并完成县(市)级建成区内104条黑臭水体的综合整治。省辖黄河干流水质达到Ⅱ类,南四湖流域水质达到Ⅲ类。探索开展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工作,制定泗河、大汶河等生态流量试点控制方案和调度运行管理方案。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有所提高,湿地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明显提升。当前,我省水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与美丽山东建设目标要求仍有不小差距。水环境质量改善基础仍不稳固,部分断面水质容易发生波动,个别指标处于达标边缘,环境基础设施仍是突出短板。河湖基本生态用水保障不足,水资源严重短缺、时空分布不均的现状仍将长期存在,水体自净能力、再生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亟待提高。水生态系统较为脆弱,多样性、稳定性有待提升。水生态环境风险不容忽视,风险预防设施建设、预警应急能力均需加强。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待提升,亟需构建水里岸上、地上地下、陆域海域协同增效的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省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坚持保水质、增颜值并举,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前、开新局,为实现2035年美丽山东建设目标奠定良好基础。(二)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推进美丽河湖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景观、休闲、垂钓、游泳等亲水需求,推动水生态保护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休养生息、绿色发展转变。——统筹谋划,系统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河湖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打通“城市农村、水里岸上、地上地下、陆地海洋”,实现从分散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问题导向,精准施治。充分研判省内各流域资源禀赋和形势特点,精准识别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因地制宜,顺势而为,科学制定有针对性的任务措施。——强化协作,多元共治。以河湖为统领,强化部门间协作,推动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联防联控。坚持政府主导,强化企业责任,发动社会参与,积极构建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互动的共治格局。(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要素统筹推进格局基本形成。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质优良水体稳中有增,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黄河干流水质保持稳定,南四湖流域水质全部优良,南水北调输水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河湖生态保护修复稳步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有效提升,主要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河湖生态缓冲带等水生态空间保护修复初见成效,重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重点河湖生态用水逐步得到基本保障。生态流量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黄河、沂河、沭河等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南四湖等重要湖泊生态水位得到有效维持。到2035年,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美丽山东水生态环境目标基本实现,具备条件的国控断面所在河流全部建成美丽河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求,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三、加快构建水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一)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完善流域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健全“流域—省级及以上重要水体(水功能区)—控制单元—行政区域”的流域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研究构建水陆统筹的水功能区划体系,合理确定不同水域功能定位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探索将水功能区作为依法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跨部门基础平台。将水生态环境保护控制单元作为实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流域空间载体。深化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依托控制单元,合理设置省级及以下控制断面,逐级明确责任主体。合理确定控制断面水质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对超标问题责任地区采取预警、督办、约谈、限批等方式,推动完成达标任务。实施水域和岸域综合管理。完善流域精细化管理平台,实施“水体—入河(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强化监测溯源及治污责任落实。持续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到202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19.01万吨、0.76万吨。(二)强化流域污染防治和系统治理深入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保好水、治差水,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着力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提升南四湖流域污染治理水平。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巩固深化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船舶港口等领域水污染防治,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推动水生态保护修复,提升水生生物多样性。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强化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推进要素系统治理。按流域开展标准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产业布局谋划等工作,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布局和“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明确流域内水域、湿地、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河湖生态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落实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开展重点河湖水生态调查评价,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配合国家研究建立统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监测评价体系,对重要河湖库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评价预警,水生态环境退化地区按照要求编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三)推进地上地下和陆域海域协同治理推进地表水与地下水协同防治。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逐步建立和实施场地、区域、流域尺度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协同治理制度。以黄旗堡-眉村-朱里等傍河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为重点,着力防范受污染河段侧渗、垂直补给以及直接渗漏对地下水污染,确保水源水质安全。在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探索开展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源对地表水环境风险的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强化陆域与海域统筹治理。以黄河、小清河等流域为重点,推进流域海域协同治理。加强沿海地区、入海河流流域与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目标、政策制度衔接,强化区域流域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责任衔接、协调联动和统一监管。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和整治,持续开展入海河流消除劣V类水体行动,扎实推动入海河流总氮污染治理与管控,努力削减入海污染物总量。四、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打造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战略高地,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强化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快东营、德州、滨州黄河干流和泰安大汶河等水资源超载治理,制定实施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在水资源超载地区,按水源类型暂停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强化生态流量保障,按国家要求,保障黄河干流利津断面生态基流目标,确定大汶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制定大汶河生态流量保障方案。推动国家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和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建设,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推动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生态补水、景观环境和市政杂用等优先使用再生水,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企业。(二)推进流域水环境治理强化滩区和黄河干支流水环境综合治理。建立全流域入河排污口“一本账”“一张图”,实施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推动化工企业迁入合规园区,新建化工、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应布局在符合产业定位和准入要求的合规园区,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到2025年,沿黄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动黄河流域重要支流污染治理,重要入黄支流因地制宜建成“一河口一湿地”。实施黄河滩区农业面源、农村生活源等污染综合治理,到2025年,黄河干流水质保持稳定,黄河入海断面总氮浓度得到有效控制。推进东平湖高水平保护。巩固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成果,深入实施湖区环境综合整治,全面修复提升东平湖生态服务功能。开展湖内菹草综合防治,合理增加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的放流数量,减少内源污染,对游船进行清洁改造,旅游船只实现污水 “零排放”,不断提升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湖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湖区岸线生态缓冲带修复、生态绿带建设,完善湖区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布局6个乡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推进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推动创建黄河口国家公园。启动黄河三角洲等优先区域的生物多样性调查试点工作,建设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定位观测研究站。推进清水沟、刁口河流路生态补水工程,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实施退耕还湿。实施河口水生生物修复、鱼类产卵场修复与重建示范工程,开展盐碱地碱蓬恢复和土壤改良、牡蛎礁生态建设、海草床修复和海堤生态化建设。完善黄河禁渔期制度,规范增殖放流活动。强化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特色植被保育区建设,重点对野大豆、罗布麻、天然柽柳等生境进行封闭式保护管理。建立外来物种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实施互花米草等外来物种入侵治理行动计划。专栏1:黄河流域重要水体保护要点1.黄河干流区域(1)加强灌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缓解流域水资源短缺问题。(2)实施干流水利枢纽生态调度,保障生态流量。(3)支持梁山县、鄄城县、东明县等畜禽养殖大县开展整县制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落实滩区内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在东营、济宁、菏泽等市黄河宽滩敏感区域,大力推广农田绿色种植技术。(4)推进干流区域入河湖排污口溯源整治,以长清区、平阴县等县(市、区)为重点,采取沿岸污水收集处理、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等主要措施,减少北大沙河、锦水河等主要支流对黄河干流水质的影响。2.黄河河口区(1)严格保护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有害生物治理,推进湿地自然修复和河湖生态连通。(2)保障入海水量与河口基本生态用水,逐步退还被挤占的生态用水。(3)推动多流路入海自然生态系统修复,提高河口三角洲生物多样性。(4)推进黄河刀鲚等土著鱼类洄游通道修复,建立黄河河口水生态监测评估机制。3.东平湖(1)实施湖区岸线生态缓冲带修复,强化氮磷截留。(2)提升东平县等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推进沿湖村镇污水收集处理,推进畜禽规模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3)遏制菹草过度生长,恢复湖区天然湿地结构与功能。(4)探索建立黄河刀鲚洄游繁殖期引黄入湖和东平湖出口闸门联合调度机制。4.大汶河(1)实施新泰市等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完善老城区雨污管网建设。(2)分类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推进种养结合及粪污处置资源化利用。(3)建设柴汶河等支流区域内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强化大汶河生态流量保障。(4)保护恢复干支流湿地。(5)推进采砂河道天然形态恢复。5.玉符河(1)加快实施济南市仲宫污水处理厂配套调蓄工程。(2)推进南部山区柳埠、西营、仲宫以及市中区北桥村等玉符河沿线村庄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3)开展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4)实施玉符河及“三川”水生态廊道建设,探索流域生态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及日常执法监管,加快推进卧虎山—锦绣川“两库”连通工程。五、推进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持续深化入湖河流水污染治理,提升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确保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推动实现南四湖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强化流域水环境治理深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推进“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到2023年,全流域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流域内累计40%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到2025年,新(改)建污水收集管网**公里以上,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万吨/日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分别达到**%、**%以上,流域内累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探索实行“建设运营一体、区域连片治理”模式,鼓励将建制镇范围内规划建设的所有污水处理项目整体打包,提升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综合能力。到2025年,流域内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以上。探索农业面源污染流域治理模式。整县制推进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到2023年,流域内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养殖专业户畜禽粪污全部得到资源化利用。推进南四湖渔业绿色发展,巩固南四湖自然保护区退养成果,大力开展实验区池塘生态化改造。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3年,流域内133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基本完成。分类防治工矿企业污染。实施流域内造纸、化工、玻璃、煤矿等行业的涉硫涉氟工矿企业特征污染物治理。对具备条件的,推动实施企业自备水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改水与整治。聚焦化工、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以万福河等总氮或总磷浓度较高的入湖河流为重点,加强氮磷排放控制。(二)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开展湖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生境改善工程,提升野生动植物生境,建立科学高效的野生动物救护模式和体系。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每年投放滤食性、草食性鱼类约3000万尾。研究南水北调调水对南四湖等调水沿线重点湖库水生生态系统影响,防范外来物种对本地湖库生态入侵。实施湖区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湖区水生植物综合整治,在菹草枯萎腐烂前等关键性阶段,组织开展打捞、收割,并探索资源化利用途径。开展入湖河流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构建入湖口水生植物群落,恢复入湖口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升湿地功能。开展南四湖生物多样性本底和水生态环境跟踪调查研究,摸清南四湖生态环境演变规律。(三)强化流域联防联控推动生态环境部建立南四湖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构建流域4省协同治污大格局。组织省内相关地市、县(市、区)签订联防联控协议,协同推进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修订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统一全流域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推动济宁市与徐州市实现常态化联防联控。配合省人大制定出台和推动落实南四湖保护条例。(四)强化南水北调东线后续工程谋划实施统筹现代水网建设,推进南四湖退圩还湖工程、东平湖清淤增容工程等重点调蓄工程建设。梳理提炼一批对改善调水沿线水质贡献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争取纳入国家南水北调总体规划修编,最大限度取得国家支持。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系统谋划南水北调后续工程沿线(山东段)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总体思路。专栏2:南四湖及流域重要支流水体保护要点1.南四湖(1)强化涉盐涉氟企业尾水治理。(2)推进实施入湖河流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3)开展济宁市等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试点,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4)推进微山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施渔业池塘生态改造。(5)建立流域联防联控机制。2.京杭运河(南水北调东线)(1)实施济宁市等涉硫、涉氟工矿企业尾水治理,深化沿线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有序开展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尾水资源化及截污导流工程。(2)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3)强化港口码头及船舶污染防治。(4)推进畜禽养殖密集区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沿岸农田污染防治。3.洙赵新河(1)补齐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管网短板。(2)推动流域内涉盐企业或产业园区达标治理。(3)实施河道生态修复,恢复河道自净能力。(4)修建节制闸,防止突发污染事故污染风险。4.洙水河(1)推进工业聚集区雨污分流管网建设,强化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2)加强企业排放监管,对全盐量、硫酸盐超标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煤矿矿坑水进行提标改造。(3)实施水系连通,拦蓄汛期雨水,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基础上,拦蓄雨水资源,补给区域地下水。(4)推动建立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5)开展河岸缓冲带生态修复,拦截面源污染影响,维持河流生态系统完整,恢复河流自净能力。5.东鱼河(1)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督促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2)推动镇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3)推动污水处理厂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与运营。(4)治理鱼台县东鱼河流域农田退水,建设东鱼河生态缓冲带。6.新万福河(1)实施城区排水管道提升改造工程、污泥处置厂扩建工程,新建成武县港航产业园污水处理厂。(2)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3)开展重点涉盐、涉氟企业外排水脱盐、脱氟工艺改造。(4)实施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恢复河流自然净化能力。(5)加快推进金乡县引黄西线工程,增加金乡县可利用水资源量。7.老万福河(1)开展煤炭开采、化工、造纸等主要行业重点涉盐、涉氟企业外排水脱盐、脱氟工艺改造。(2)推进城区雨污分流改造。(3)实施河道清淤、河流缓冲带修复等工程。(4)利用煤矿开采的塌陷地进行生态修复治理。(5)在污水处理厂下游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进一步提升尾水水质,经过湿地净化后的尾水作为水源补给河道。8.泗河(1)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提高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平。(3)科学确定泗河生态流量,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4)在污水处理厂下游重要节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主要支流开展生态缓冲带修复。9.城郭河(1)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扩建。(2)实施雨污合流制管网改造,加强雨水管网的检查维护,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3)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投入力度,增加乡镇污水收集管网的铺设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4)推进河道综合治理,建设或升级改造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5)加大涉水企业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达标排放标准。(6)定期对城郭河河道内浮萍、绿藻、垃圾、杂物等进行打捞清理。(7)增加河道生态水量,加强中水回用工程建设。10.峄城大沙河(1)尽快补齐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治理短板。(2)增加河道生态水量,建立引水调水工程。(3)推进河道综合治理,建设人工湿地升级改造工程,在水质较差河段、支流入口等关键节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4)配套建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治理水产养殖区鱼塘退水。(5)落实河长巡河制,严禁向河道水体倾倒餐厨垃圾、污水等,及时打捞水体内垃圾杂物、清理清运河岸垃圾。11.西支河(1)扩建鱼台县污水处理厂,实施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污水管网建设。(2)实施西支河流域农田退水治理。(3)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4)加强对南水北调调水沿线及主要河流硫酸盐的监测预警。六、加强其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一)沂沭河流域“十四五”期间,强化流域内城镇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粪污资源化利用,逐步提高汛期水质稳定性,有效提升流域水环境治理。开展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保护与修复流域水生态,提升水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专栏3:沂沭河流域重要水体保护要点1.沂河(1)推进朱家坡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完善淄博市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进沂源县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3)实施李公河湿地修复,建设东汶河等生态缓冲带。(4)优化水资源配置,开展生态用水调度。(5)推进沂源县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白马河等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2.沭河(1)完善临沂市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推进莒南县等城区雨污分流改造,推进莒县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2)加强墨河等水生态保护。(3)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莒县海绵城市建设,开展沭河生态用水调度。(4)应有力。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支持和培育力度。
  • 117万!河北省衡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HBRH-2022-010项目名称:河北省衡水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能力建设项目预算金额:1170000最高限价(如有):A包:400000元;B包:370000元;C包:400000元采购需求:A包:全自动配液及进样系统1台;B包:380V稳压电源1台及气相色谱仪(双ECD)1台;C包:冻干机1台及全自动高通量浓缩仪1台合同履行期限: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供货安装调试完毕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300万!国控水站仪器设备更新与长江水生态监测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CEITCL-BJ04-2208009项目名称:国控水站仪器设备更新与长江水生态监测仪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1300.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标的名称:国控水站仪器设备更新与长江水生态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数量:本项目总预算金额1300万元,共分为5个包。第1包预算金额:300万元;第2包预算金额:300万元;第3包预算金额:300万元;第4包预算金额:300万元;第5包预算金额:100万元。服务要求:本次采购分为5个包。第1包至第4包:国控水站仪器设备更新与长江水生态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本次采购的第1包~第4包为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更新,其中:第1包,包括小旦、大荆、蒲岐、杨家浦、新夹河大桥、徐家汶站点,建设内容为更新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自动分析仪器和系统集成等,预算为300万元;第2包,包括闽侯竹岐、武夷山兴田、古劳、白沙街、长沙、清水铺站点,建设内容为更新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自动分析仪器和系统集成等,预算为300万元;第3包,包括八号桥、张峰水库出口、北太子河入观音阁水库口、新立城大坝、金子、直门达站点,建设内容为更新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自动分析仪器和系统集成等,预算为300万元;第4包,包括蠡桥、五牧、钓邾大桥、望亭上游、临颍高村桥、五龙泉站点,建设内容为更新五参数、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自动分析仪器和系统集成等,预算为300万元;第5包:国控水站仪器设备更新与长江水生态监测仪器设备采购,本次采购的第5包为长江水生态监测仪器设备,采购包括PCR仪、超微量分光光度计、核酸电泳及凝胶成像系统、冰箱电子天平、超净工作台等,预算为100万元。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天内,货交项目现场。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295.00万元采购颗粒物监测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颗粒物监测仪 开标时间: 2022-05-05 14:30 采购金额: 295.00万元 采购单位: 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 采购联系人: 张宇峰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涟水县红缘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郑帆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采购公告]淮安市涟水县2022年度臭氧和PM2.5协同管控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2022-04-11 [采购公告]淮安市涟水县2022年度臭氧和PM2.5协同管控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信息时间:2022/4/11】 项目概况: 涟水县2022年度臭氧和PM2.5协同管控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5月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AZC-2022040056-LS 2.项目名称:涟水县2022年度臭氧和PM2.5协同管控服务采购 3.预算金额:295万元人民币 4.最高限价: 295万元人民币 5.采购需求:涟水县2022年度臭氧和PM2.5协同管控服务采购。具体见招标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十二个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 3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不接受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 。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承诺自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受到过任何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提供承诺书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4.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网站首页点击“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投标人”,使用CA锁登录系统→“填写信息”登记成功后,到“采购文件下载”界面找到该项目下载文件并进行操作。 投标人必须办理CA 锁和电子签章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具体办理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操作指南》(http://222.184.89.82/EpointWeb/InfoDetail/?InfoID=76313197-2b3a-4f28-9493-28ff7908c886 CategoryNum=005007)。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5月5日 14:30 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地址:http://222.184.89.82:8000/TPBidder 3、开标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涟水分中心“不见面交易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 地址:涟水县红日西大道186号 联系方式:张宇峰 电话: 0517-823968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涟水县红缘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涟水分中心319室 联系方式:0517-82315680 3.项目联系方式(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 项目联系人:郑帆 电 话:0517-82315680 八、“全流程不见面交易采购”注意事项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公布报价、澄清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 1、由于淮安市政府采购“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系统”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作废标处理。 2、本项目中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3、本项目的下载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均通过互联网操作,请投标人充分考虑网络拥堵及平台操作所需时间等因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操作失败的,其责任自负。 4、本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淮安公共资源版)”。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上传,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作无效投标文件,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有疑问的,请与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联系。 5、“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活动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登录淮安市政府采购“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系统” 开标大厅观看项目的活动组织。 6、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代理机构提前进入淮安市政府采购“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系统” 开标大厅,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淮安市政府采购“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系统” 开标大厅根据操作手册(进入相应项目的虚拟开标大厅)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规定时间内进入虚拟开标大厅并完成扫码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虚拟开标大厅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活动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公布报价、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7、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大厅操作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主持人发布解密指令后10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作无效投标处理。因“淮安市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必须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锁来解密投标文件)。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任一家投标人解密成功,即视为淮安市政府采购“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系统”运行无故障。 8、活动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澄清、说明、补正、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澄清、说明、补正、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9、为顺利实现本项目不见面交易活动组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相关软硬件设施,具体包括: (1)软件设施:IE浏览器(版本必须为11及11以上),同时必须安装江苏省互联互通的驱动。不得使用360、搜狗等其他浏览器,否则责任自负。 (2)硬件设施:高配置电脑(内存4G以上,建议屏幕分辨率用1024*768像素或以上,不要使用上网本)、高速稳定的网络(推荐使用电信网络,独立带宽在10Mbps以上)、电源(不间断电源)、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支持分辨率720P及以上)、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 (3)为保证交互效果,要求投标人按上述要求配置相关软硬件并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10、投标人在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观看活动组织、投标文件解密等技术方面遇到问题时,请与软件公司技术人员咨询,联系电话: 4009980000、0517-80996058手机:18962289236。 采购单位: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颗粒物监测仪 开标时间:2022-05-05 14:30 预算金额:295.00万元 采购单位: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涟水县红缘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采购公告]淮安市涟水县2022年度臭氧和PM2.5协同管控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4-11 [采购公告]淮安市涟水县2022年度臭氧和PM2.5协同管控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信息时间:2022/4/11】 项目概况: 涟水县2022年度臭氧和PM2.5协同管控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5月5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AZC-2022040056-LS 2.项目名称:涟水县2022年度臭氧和PM2.5协同管控服务采购 3.预算金额:295万元人民币 4.最高限价: 295万元人民币 5.采购需求:涟水县2022年度臭氧和PM2.5协同管控服务采购。具体见招标文件。 6.合同履行期限:十二个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 3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不接受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 。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承诺自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受到过任何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提供承诺书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 4.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网站首页点击“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投标人”,使用CA锁登录系统→“填写信息”登记成功后,到“采购文件下载”界面找到该项目下载文件并进行操作。 投标人必须办理CA 锁和电子签章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具体办理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操作指南》(http://222.184.89.82/EpointWeb/InfoDetail/?InfoID=76313197-2b3a-4f28-9493-28ff7908c886 CategoryNum=005007)。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2年5月5日 14:30 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地址:http://222.184.89.82:8000/TPBidder 3、开标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涟水分中心“不见面交易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 地址:涟水县红日西大道186号 联系方式:张宇峰 电话: 0517-8239683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涟水县红缘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涟水分中心319室 联系方式:0517-82315680 3.项目联系方式(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具体工作人员姓名) 项目联系人:郑帆 电 话:0517-82315680 八、“全流程不见面交易采购”注意事项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公布报价、澄清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 1、由于淮安市政府采购“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系统”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项目作废标处理。 2、本项目中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3、本项目的下载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均通过互联网操作,请投标人充分考虑网络拥堵及平台操作所需时间等因素。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操作失败的,其责任自负。 4、本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淮安公共资源版)”。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上传,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作无效投标文件,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有疑问的,请与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联系。 5、“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活动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登录淮安市政府采购“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系统” 开标大厅观看项目的活动组织。 6、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代理机构提前进入淮安市政府采购“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系统” 开标大厅,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淮安市政府采购“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系统” 开标大厅根据操作手册(进入相应项目的虚拟开标大厅)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规定时间内进入虚拟开标大厅并完成扫码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虚拟开标大厅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活动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公布报价、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7、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大厅操作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主持人发布解密指令后10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作无效投标处理。因“淮安市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系统开标大厅”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必须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锁来解密投标文件)。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任一家投标人解密成功,即视为淮安市政府采购“全流程不见面交易系统”运行无故障。 8、活动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澄清、说明、补正、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澄清、说明、补正、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9、为顺利实现本项目不见面交易活动组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相关软硬件设施,具体包括: (1)软件设施:IE浏览器(版本必须为11及11以上),同时必须安装江苏省互联互通的驱动。不得使用360、搜狗等其他浏览器,否则责任自负。 (2)硬件设施:高配置电脑(内存4G以上,建议屏幕分辨率用1024*768像素或以上,不要使用上网本)、高速稳定的网络(推荐使用电信网络,独立带宽在10Mbps以上)、电源(不间断电源)、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支持分辨率720P及以上)、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 (3)为保证交互效果,要求投标人按上述要求配置相关软硬件并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10、投标人在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观看活动组织、投标文件解密等技术方面遇到问题时,请与软件公司技术人员咨询,联系电话: 4009980000、0517-80996058手机:18962289236。 采购单位:淮安市涟水生态环境局 法人代表(签字): 日期:
  • 监测前沿交流 | 高风险的微污染物——多重人为胁迫增加了大型城市淡水生态系统的风险
    第一作者:陈苗通讯作者:金小伟、徐建通讯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图片摘要成果简介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金小伟教授级高工团队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徐建研究员团队合作在环境领域著名学术期刊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上发表了题为“Micropollutants but high risks: Human multiple stressors increase risks of freshwater ecosystems at the megacity-scale”的研究论文。该文研究了大型城市(北京市)淡水生态系统中包含农药、PPCPs、非法药物和工业化学品在内的133种微污染物对不同营养级水生生物的生态风险,考查了不同空间尺度土地利用对生态风险的影响,并利用结构方程模型(SEM)分析了多重胁迫对微污染物生态风险的效应,定量了人类活动和气候条件对微污染物风险效应的相对权重。该结果说明淡水生态系统中微污染物的生态风险不可忽略,气候、土地利用、水文条件等因素均会影响微污染物的生态风险,在进行水域管理时必须综合考虑多重胁迫因素。引言人类世以来,淡水生态系统越来越多的受到人类活动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气候变化、水文调节、土地利用和化学污染物是威胁河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主要因素。同时,随着土地利用和城市化的加剧,许多淡水生态系统正面临着生物多样性丧失和功能改变。除土地利用外,水环境中的有机微污染物也因其普遍分布和潜在的生态风险而引起广泛关注,长期接触微污染物会对水生生物和人类健康构成重大风险。在流域尺度的自然环境中,多种复杂的胁迫因素相互作用,对淡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很难确定其主要驱动因素。已知有机污染物与城市、耕地等人类土地利用有关,然而,以前的研究侧重于定性探索,缺乏对土地利用与多种微污染物暴露模式或生态风险之间的定量研究。以往对流域微污染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暴露、毒性和潜在生态风险。部分研究侧重于单一类别微污染物或某类污染物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定性关系,而忽略了土地利用的多尺度影响。先前的研究没有确定土地利用和气候条件对多类型微污染物风险效应的相对权重。本研究主要关注大型城市淡水系统中微污染物的分布模式、生态风险及其受气候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效应,特别是土地利用的多尺度效应及多重胁迫的影响,以期为流域尺度水域治理和管控提供有效的保护策略。图文导读微污染物的分布特征图1 北京市地表水中13类微污染物的浓度(a,*:P枯水期;c,e.平水期),不同字母表示显著差异(P有机磷酸酯(OPEs)抗病毒药(ANVIs),枯水期平均浓度分别为483、225和150 ngL−1。不同行政区域和河流中微污染物的分布和相对组成不同。南部区域的浓度明显高于北部区域,这与人类活动和污水处理厂分布显著相关。微污染物的生态风险图2 不同类别微污染物对不同营养级水生生物造成风险的比例(a.枯水期,b.平水期)。根据平均浓度(c)和最大浓度(d)确定的优控污染物(TUs1)在平水期,96.7%、100%和100%区域的藻类、无脊椎动物和鱼类受微污染物的慢性影响,这一比例高于枯水期(分别为41.7%、98.3%和100%)。在平水期,8.3%、33.3%和1.7%区域的藻类、无脊椎动物和鱼类处于高风险,而枯水期的比例分别为11.7%、3.3%和0%。有机磷农药(OPPs,杀虫剂)、三嗪类农药(TPs,除草剂)和OPEs占鱼类、藻类和无脊椎动物风险的最大比例,在枯水期分别占47.9%、46.6%和 56.5%。与平水期相比,不同的是拟除虫菊酯对鱼类风险的占比最大(图2a-2b)。这些结果表明,微污染物是威胁水生生物和生态系统的重要因素。根据微污染物的平均浓度,对其生态风险进行排序(图2c-2d)。18种微污染物被确定为优控污染物,其中高风险和中风险分别有7种和11种。TU分别为445.9、300和182.4的λ-氯氟氰菊酯、六嗪酮和磷酸三(2-乙基己基)酯(TEHP)的风险最大,验证了农药和OPEs的潜在风险。此外,敌敌畏、吡虫啉、毒死蜱和三(1-氯-2-丙基)磷酸酯(TCPP)表现出较高的环境风险。该优控清单有助于管理和控制北京市甚至其他类似大型城市地表水中的微污染物。不同空间尺度土地利用对生态风险的影响图3 枯水期(a、b和c)和平水期(d、e和f)河岸带不同尺度(0.1~15km)内耕地、不透水表面和植被地与藻类、无脊椎动物和鱼类生态风险的关系研究了不同空间尺度土地利用对不同营养级水生生物慢性风险的影响(图3)。当河岸带缓冲区分别超过5 km和2 km时,耕地对无脊椎动物和藻类的慢性风险有显著影响(p)(图3b和3c),平水期影响最大的是缓冲区范围分别为1 km、2 km和5 km(图3e)。对于植被地,所有尺度缓冲区的土地利用(宽度为0.1 km的缓冲区除外)对慢性风险表现出显著的负效应(p和3f)。河岸带缓冲区中大于2 km的土地利用类型对三类水生生物的慢性风险有显著影响,表明太宽泛的河岸带缓冲区范围并不能解释当地的污染状况。在规划土地利用策略时,必须考虑最佳河岸带缓冲区,这有利于以较低成本获得理想的生态效益。图4 结构方程模型显示的气候条件和人类土地利用对藻类、无脊椎动物和鱼类慢性风险的直接和间接效应(a)及相应的直接效应、间接效应和总效应系数(b)利用SEM确定了人类土地利用和气候条件对三种不同营养级水生生物生态风险的直接和间接效应(图4,χ2=14.784,df=17,CFI=1,RMSEA=0.000)。人类土地利用对水质参数(WQPs)和新污染物浓度有显著的正效应,尤其是对NH3-N(标准化路径系数β = 0.40, Pβ = 0.87, Pβ=0.91,PP种优控污染物,该清单可能有助于大型城市的微污染物管理和控制。不同空间尺度土地利用对不同营养级水生生物的慢性风险效应不同,其结果对规划土地利用管理和流域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多重胁迫因素,包括气候条件、污染排放,尤其是人类土地利用,影响着微污染物的生态风险。在控制流域内的微污染物时,有必要同时考虑这些多重因素。然而,气候变化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影响,它与污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在短期内不明显。未来的研究可以更多地关注微污染物与长期气候变化之间的相互作用。淡水生态系统中多重压力源的相互作用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以后的研究中应该重视这些相互作用的机制研究。本项目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资助。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试点开展水生生物DNA监测预实验
    2021年12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水生态监测评估中心在北京市清河开展了水生生物DNA试点监测(以下简称DNA试点监测),并邀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有关专家进行了技术交流与研讨。DNA试点监测共设置5个点位,覆盖了清河的上、中、下游,监测内容包括了浮游植物DNA监测、鱼类环境DNA监测和底栖生物样品条形码测定。监测点位图DNA监测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水生态监测分析方法,通过获取生物体或环境DNA信息,并与条形码数据库进行比对分析,能够反映物种或群落结构,具备快速便捷、高灵敏度等特点,是传统形态学监测的有力补充。目前,该技术受到水生生物条形码库建设、监测数据定量分析应用等方面的限制,在水生态监测评价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总站开展DNA试点监测,为探讨DNA技术在水生态监测业务化方面的应用和发展积累了工作经验。核酸提取凝胶电泳下一步,总站将坚持技术创新,稳步拓展DNA技术在水生态监测中的应用,并探索开展水生生物DNA分析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技术指南、监测评价与条形码库建设技术要求、水生生物遗传信息条形码数据库建设、DNA提取试剂盒开发等技术体系建设,为监测系统开展水生生物DNA监测提供科学、权威的技术指导。
  • 全国部分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方案公布
    关于印发2013年全国部分重点水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计划的通知 总站水字[2013]100号 黑龙江省、吉林省、江苏省、云南省、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同江市、鸡西市、长春市、吉林市、南阳市、十堰市、呼伦贝尔市、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全国部分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为“方案”),我站在松花江流域,南水北调源头,以及太湖、滇池等重点湖泊选取监测断面和点位,由14个省、市级环境监测站开展试点监测工作(名单见附表1)。   请各试点监测站根据“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监测项目以生物多样性为主,其它监测项目可根据自身能力选做。每个单位在重要水体适当选取至少两个断面/点位(其中至少一个为背景或对照点位),其中,省级监测站可综合考虑本省区域水体情况多选择点位。请将所选断面/点位信息表(附表2)于2013年6月15日前提交至总站水室。   联系人:刘允 010-84943095   邮箱:liuyun@cnemc.cn   附表:1.试点监测站名单   2.生物试点监测断面(点位)信息表   附件:全国部分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方案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3年5月22日   附表1   试点监测站名单 序号 所属省份 市级环境监测站 1 黑龙江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 黑龙江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 3 黑龙江 佳木斯市环境监测站 4 黑龙江 同江市环境监测站 5 黑龙江 鸡西市环境监测站 6 吉林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7 吉林 长春市环境监测站 8 吉林 吉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9 河南 南阳市环境监测站 10 湖北 十堰市环境监测站 11 江苏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12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站 13 云南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4 云南 昆明市环境监测站   附表2   生物试点监测断面(点位)信息表 序号 所在省份 所在地区 所在流域 河流/湖库名称 断面/点位名称 断面级别(国控、省控、市控) 断面属性(背景、对照、控制) 监测站名称   附件   全国部分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方案   一、监测目的   根据国家对重点流域和湖泊的环境管理需要,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要求,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我国重点流域和湖泊的水生态环境质量,在目前地表水常规理化指标监测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部分重点流域和湖泊的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探索建立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系统,准确反映部分重点流域和湖泊的治理和保护成效以及人民群众对水体环境质量的真实感受。   美国和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对水生态环境的监测和管理都不再单纯依赖于水化学指标,而是水化学指标和生物指标并重,生物学信息已成为上述国家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关键成份并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环境生物监测的水平还很有限,没有在这方面形成常规的监测网。本方案拟在重要的江河和湖泊(水库)上选取监测断面和点位,进行试点监测,逐步建立全国地表水生物监测网络,在“十二五”期间,通过生物监测的手段与理化监测的手段进一步说清全国水环境质量状况。   二、建设依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   ——《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7〕67号)   ——《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环发〔2009〕156号)   ——《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环发〔2011〕112号)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   ——《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纲要(2010-2020年)》(环发〔2009〕156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及其补充标准等   ——《全国水生生物监测试点仪器设备配置指南(暂行)》等相关文件   三、技术路线   以环境管理需求为导向,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以数据质量为保证,借鉴国际生物监测的先进技术,以点带面开展水环境生物监测试点工作。   四、试点范围   生物监测试点应以重要的湖泊、河流、国际界河、界湖和大河河口为对象。先期试点范围主要包括松花江流域,南水北调源头,以及太湖、滇池等重点湖泊。   五、监测内容   综合国内、外水生生物监测工作,结合流域的地理、气侯和水文等客观因素,试点监测项目分为生物多样性、鱼类生物残留、水体富营养化、鱼类生长观测、生物毒性监测和例行理化监测等五大项内容。水体富营养化和例行理化监测采用常规监测数据。水生生物监测项目详见表1。   表1 水生生物监测项目 序号 监测类别 监测项目 监测水体 1 生物 多样性 着生藻类 河流 底栖动物 河流、湖泊、水库 浮游动物 湖泊、水库 浮游植物 湖泊、水库 鱼类资源调查 河流 2 鱼类 生物残留 重金属:汞、铅、镉、铬、砷 河流、湖泊、水库 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卤代烃 持久性有机物: 有机氯农药、多环芳烃、多氯联苯 异味项目:硫醚、硫醇、氯酚 3 鱼类生 长观测 组织切片观察 冰封期鱼类生长观测 河流、水库 4 生物毒性 生物毒性指标 河流、湖泊、水库   六、监测点位与频次   考虑到我国的生物监测现状和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水生生物监测断面的布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1、已经初步具备开展生物监测的硬件条件的省、市级环境监测站。   2、优先考虑具备条件的承担跨国界河流(湖泊)监测任务的市级环境监测站。   3、兼顾不同类型的地表水体(河流、浅水湖泊、深水湖库等)。   4、为确保生物监测试点结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每个市级环境监测站选择2断面(点位),优先考虑国控断面(点位)。   根据以上断面布设原则,确定以下14个环境监测站进行此次试点。   表2 试点的环境监测站一览表 所属省份 监测站点 所属省份 监测站点 黑龙江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吉林 吉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黑龙江 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 河南 南阳市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 佳木斯市环境监测站 湖北 十堰市环境监测站 黑龙江 同江市环境监测站 江苏 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黑龙江 鸡西市环境监测站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环境监测站 吉林 吉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云南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吉林 长春市环境监测站 云南 昆明市环境监测站   监测频次每年共进行2次采样分析。春季5月、秋季10月与地表水常规监测同步进行生物监测试点采样。   七、预期成果   1、试点监测报告   每半年由各试点地市级站向相关省站报送《**市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半年报告》,由相关省站审核整理后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每年度各试点地市级站向相关省站报送《**市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年度报告》,由相关省站审核整理后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每年监测总站向环保部监测司报送《全国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年度工作报告》。   2、形成特征图谱库   虽然我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有水环境生物监测的技术规范,但即使到2002年《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的出版,在浮游生物、底栖动物等水生生物监测方面仍然没有形成系统、权威的技术规范,在物种分类鉴定、QA/QC、监测数据的评价应用等方面都还是空白。通过该试点工作,探讨我国典型水生态系统(如湖泊、河网、溪流、江河、河口等)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动物监测与评价,初步形成区域物种分类检索工具及参考标本库(图谱库)。   3、应用管理   通过试点工作,推动环境管理从水质目标向生态目标转变,建立流域或区域生物基准及分级标准,形成水生态管理指标建议并适时发布,逐步明确生物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法律地位。   4、锻炼队伍   生物监测需要一支业务素质过硬的队伍,特别是物种分类鉴定的专业性很强更需要长期的积累,因此,借助于试点工作的开展,可先期形成一支生物监测的精干队伍,为生物监测的普及打下基础。   5、经验推广   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经验总结,成果评估,依据试点成果评估结果,将相关经验总结成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推动全国水生生物监测工作的发展。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印发
  • 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技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p   8月9日,根据《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19〕637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高质量推进水生生物监测和水生态评价技术体系建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在北京组织召开了长江及重要支流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技术研讨会,长江流域监测中心、湖北省站、湖南省站、安徽省站、江苏省站、浙江省站、无锡市站、常州市站、苏州市站、洞庭湖站及巢湖站相关领导和专家参加研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fb3586e4-cc74-45f1-8431-268d3646e625.jpg" title=" 图1.jpg" alt=" 图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研讨会现场(一) /p p   会上,各单位分别介绍了水生生物监测工作基础以及在监测和评价技术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果。随后,总站从目的意义、主要目标、监测内容、工作方式及任务分工、监测要求、质量控制、进度安排、数据上报和报告编制等方面详细介绍了2019年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实施方案内容,并与参会单位就水生生物监测技术展开了充分交流和讨论,进一步明确了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和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981beb96-0a9c-4678-800a-f3613c736fa2.jpg" title=" 图2.jpg" alt=" 图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研讨会现场(二) /p p   三水(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是“十四五”及今后我国水生态环境管理的主要目标和方向。总站将依托水生生物试点监测工作,立足长江及重要支流,放眼全国,开展技术和业务体系建设先行先试,探索并逐步构建我国水生生物监测规范化技术体系和业务工作推进机制,为客观反映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体系提供技术支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7b16db89-65da-458a-9043-524c56d2e74b.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了解更多对科学仪器市场的分析评论! /span br/ /p
  • 四川省生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发布《淡水生物监测 环境DNA定量PCR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2023年、2024年团体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相关起草组已完成《淡水生物监测 环境DNA定量PCR法(征求意见稿)》《实验室水质高锰酸盐指数自动分析仪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实验室水质化学需氧量自动分析仪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大型水库消落带生态修复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等四项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6月18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scaeppfb@163.com。 联系人:谢义琴电 话:028-62090135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2号楼505室 附件1:淡水生物监测 环境DNA定量PCR法(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淡水生物监测 环境DNA定量PCR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3:实验室水质高锰酸盐指数自动分析仪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附件4:实验室水质高锰酸盐指数自动分析仪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5:实验室水质化学需氧量自动分析仪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附件6:实验室水质化学需氧量自动分析仪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7:四川省大型水库消落带生态修复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附件8:四川省大型水库消落带生态修复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9: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 《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首次修订 水生态环境基准持续完善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HJ 831—2022),该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联合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共同完成。据悉,这是《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制定技术指南》(HJ 831—2017)((自2022年3月10日起废止))发布以来的首次修订。生态环境基准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石,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方法是水生态环境基准方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通过制定镉、氨氮和苯酚3项淡水生物水质基准,对HJ 831—2017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修订后的HJ 831—2022,调整了适用范围,细化了部分技术要求,优化了基准推导模型和方法。特别是在毒性数据预处理方面,针对每个步骤细化了毒性数据筛选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基准研制过程中毒性数据优先序;吸纳了国际上最新研究成果,引入同效应毒性值的概念;“最少毒性数据需求”由“5个类群”“5个物种”增至“6个类群”“10个物种”,达到国际较高要求,增强了水质基准推导的确定性。为提升HJ 831—2022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步开发了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推荐模型的计算软件,统一了建模语言、演算程序和模块调用规则。标准链接: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pdf针对该技术指南的相关问题,有关专家进行了解答。问:作为HJ 831—2022的主要起草人,请您谈谈,为什么要进行此次修订,以及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闫振广研究员:HJ 831—2017是我国颁布的首批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之一,对我国水生态环境基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实践应用,我们对HJ 831—2017中一些原则性规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能够将其细化为更加明确的技术要求,使指南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此次修订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领导,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在整体框架上,删除了部分与基准推导关系不紧密的章节,增加了“方案制定”“质量保证与质量评价”“不确定性分析”和“报告编制”章节,对附录也进行了优化。调整情况大家可以看细化的基准推导流程图。在数据处理上,充分反映了国际毒理科学最新进展,如:引入同效应毒性值的概念,明确了毒性数据筛选的优先序,将最大容许毒物浓度(MATC)作为最优先的慢性毒性数据,对10%效应浓度(EC10)和20%效应浓度(EC20)等指标也统一了优先性排序;优化了“最少毒性数据需求”的要求。在模型应用上,根据统计学原理,删除了对毒性数据进行正态分布检验的要求,以及不适用的极值拟合模型和急慢性毒性比基准推导方法,开发了基准计算软件。问:作为参与HJ 831—2022论证的主要专家,请您谈谈本标准中对于基准推导时采用的受试物种是怎么考虑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刘英杰研究员:HJ 831—2022强调以分布在我国境内、能反映我国淡水生物区系特征的水生生物为受试物种的优选对象,提出了在水质基准研制时推荐采用的敏感受试物种。另外,由于本土物种准确界定的复杂性,弱化了本土物种的说法,同时规定不能采用外来入侵物种作为受试物种。问:HJ 831—2022对于毒性试验暴露时间的规定更加多样化,请问在编制时是怎么考虑的呢?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王莹研究员:水生态环境基准是基于急、慢性毒性数据推导的,一般来说,急性试验暴露时间相对较短,慢性试验暴露时间相对较长,但对于不同的受试生物来说,由于生命周期和繁殖特性等的不同,暴露时间并不统一。HJ 831—2022依据国家和国际标准毒性测试方法以及毒性试验的普适性原理,对不同门类的生物规定了不同的毒性试验暴露时间,这样使得对于毒性数据的选择更加精准,提升了基准推导的科学性。问:基准推导过程中涉及到一些统计学问题,作为参与HJ 831—2022论证的主要专家,请问在本标准中对于统计学问题有哪些考虑呢?北京师范大学 童行伟教授:基准推导过程中需要进行模型拟合,在部分文献中,习惯于在拟合前先对毒性数据进行正态分布检验,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对于符合其他分布规律的毒性数据也是可以进行拟合计算的。因此,在HJ 831—2022中没有再要求对于毒性数据进行正态分布检验。另外,针对毒性数据可能分布较为离散的特点,HJ 831—2022规定需要对原始的毒性数据取常用对数后再进行拟合。问:本次修订推出了国家生态环境基准计算软件,作为主要研发专家,请您介绍一下,研发这款软件有什么特别的意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冯承莲研究员:HJ 831—2022规定的基准推导方法是“物种敏感度分布法(SSD法)”。SSD法是生态环境基准推导的国际主流方法,一些国家也研发了自己的SSD计算软件。我国学者之前在推导水质基准时,多采用一些数理统计的通用软件,这可能导致由于软件和模型选择上的不同造成基准推导结果的差异。因此,配合本次指南的修订,同步研发了SSD方法的基准计算标准化软件,为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工作的标准化提供技术保障。问:HJ 831—2022的颁布对开展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有何积极意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金小伟正高级工程师:我国地表水监测正在由水质监测逐步向水生态监测转变,HJ 831—2022在受试物种的筛选时明确要求应能反映我国淡水生物区系特征,以分布于我国境内的淡水生物为优选对象。HJ 831—2022的颁布对于建立我国以保护水生生物为核心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有效控制水环境中有毒有害污染物, 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以及水生态系统完整性都具有重要意义。问:新标准对淡水生物水质基准推导的科学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请问您认为目前我国相关的工作基础距离新标准的要求在哪些方面还有差距?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许宜平副研究员:关于淡水生物水质基准研制,目前在生态毒理试验技术标准和毒性数据积累方面与新标准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受试生物的代表性和生态关联性等,需要充分的生态毒理试验技术标准作为判断依据,目前,我国在无脊椎动物和部分底栖动物毒性试验标准化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二是目前我国基准研制时毒性数据的获取仍然主要依靠国外数据库和文献,这些毒性数据对我国生物区系特征体现不足,需要加大力度开展我国水生生物毒性测试,夯实我国毒性数据基础。问:目前,我国已经发布了保护淡水生物的镉、氨氮、苯酚水质基准。作为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请您谈一谈,本次修订工作后,水质基准领域还将推进哪些工作?“十四五”时期,如何更好地发挥基准委员会的作用?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吴丰昌院士:HJ 831—2022制订过程中,我们同步组织了十余项淡水生物水质基准的研制工作,也在推动海洋生物水质基准的研制。HJ 831—2022发布后,我们计划组织全国性的技术培训,让更多的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了解生态环境基准,加入到基准研制的工作队伍中。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是连接环境科研与管理应用之间的桥梁,是我国生态环境基准研究、评价、成果应用转化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智库。目前,我们正在积极谋划“十四五”阶段水、土壤、大气等领域的基准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为国家生态环境基准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十四五”时期,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将团结全社会优秀科研力量,发布一批水生态环境基准,在探索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有关大气、土壤生态环境基准的理论和方法学,丰富技术储备,推动我国生态环境基准工作向“国际一流”水平迈进,发挥基准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基础性、支撑性和引领性作用。
  • 水生生物研究所何舜平团队在环境DNA监测技术研究获进展
    随着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发展和可持续管理需求的增长,环境DNA(eDNA)监测技术已成为生态研究和物种保护的重要工具。环境 DNA(eDNA)监测是一种快速发展的评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的技术,它提供了一种非侵入式方法,可从各种环境样本中检测和量化物种。近期,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何舜平团队联合北京大学副研究员姚蒙,在《中国科学:生命科学》(SCIENCE CHINA Life Sciences)上发表了综述文章,探讨了eDNA监测技术的标准化、自动化及其在水生生态系统中的应用。同时,该团队在东湖开展了实证研究,验证了eDNA技术在实际监测中的应用效果。首次通过环境 DNA 代谢编码(eDNA)分析了东湖内的鱼类分布,取代了传统的调查方法。相关成果发表在《水》(Water)上。水生态eDNA监测应用的新设备综述论文概述了eDNA监测技术的基本原理,阐述了当前的eDNA采集和检测技术,强调了水生生态监测实现标准化和自动化的必要性,探讨了水体环境的复杂性。进一步,该文章论述了eDNA监测的新兴技术以及该团队研发的eDNA采样设备Tri-Mode eDNA Sampler、团队合作开发的水生生物eDNA数据库(AeDNA)。在东湖的实证研究中,该团队使用Tri-Mode eDNA Sampler采样方法、AeDNA数据库及配套分析方法,监测东湖的鱼类群落。该工作检测到隶属于16个科、36个属的51种鱼类,揭示了不同采样地点之间群落结构的差异,验证了设备的性能和方法的可重复性。上述两项研究相结合,不仅展示了eDNA监测技术的理论进展,而且证实了其在实际生物多样性评估中的有效性。这为生态监测领域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工具,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 聚光科技成立新公司 开拓水生态环境治理业务
    p   9月4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协议书〉的议案》,拟成立杭州聚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拓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 /p p   为积极推动推进公司在水生态环境治理类新业务领域的拓展,聚光科技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健先生达成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协议,公司拟成立水生态环境治理公司(名称暂定为:杭州聚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工商核名确定, 以下简称 “环境公司”)。 /p p   环境公司主要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业务, 同时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业务部门合作开展其它环境治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智慧安监等相关业务。监事会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王健先生签署《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新业务协议书》及相关实施细则或补充协议。 /p p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 3 人, 实际参加表决 3 人。成立新公司议案以“同意 3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结果审议通过。 /p
  • 喜报!连华科技53套水质测定仪中标新疆水生态环境执法装备项目
    连华科技清澜系列便携式水质测定仪成功中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态环境执法装备能力建设项目(二期)。此次中标涉及53套装备,将提供给8个地州中的44个县环境执法部门,以进一步提升当地水生态环境的监测与执法能力。此次中标不仅是对连华科技产品实力的肯定,也是对其在环保领域持续创新和发展的认可。连华科技将全力以赴完成此次中标项目的装备供应和后续服务工作,确保装备能够及时、准确地投放到各个环境执法部门,为当地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供有力支持。其中,连华科技清澜系列便携式水质测定仪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种污水检测环境,可精准测定包括COD、氨氮、总磷、总氮、浊度、色度、悬浮物、总氯、氰化物、重金属、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水质指标。除此之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生态环境执法装备能力建设项目(二期)预算金额总计523.14万元。其中便携式水质快速检测仪53台为银川连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功中标,用于各种生活及工业污水的COD、氨氮、总磷、总氮、浊度的检测;流量计(明渠流量计)53台,流量计(明渠流量计)53台为海阳市启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功中标,用于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排放企业在线监测系统中的流量监测单元(在线流量计)进行比对以及校准核对,不需要停产,也可适应于九种基本堰型:三角堰、矩形堰、等宽堰、矩形宽顶堰、圆宽顶堰、三角形剖面堰、平坦 V 型堰、巴歇尔槽、无喉道槽选取;同时将环境条件(温度、气压)、地理位置(经纬度)纳入比对数据系统,使测量比对结果更具有代表性;便携式水质采样设备48台为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成功中标,用于实现自动采样、冷藏(冷冻)、远程控制、密码锁、视频监控等功能;水质快检试剂包100台为山东格林凯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成功中标,用于检测水质中各种含量,能够快速、简便,检测结果容易判断,易于携带,便于现场测试,流动服务。以上中标公司均为中小企业。
  • 再提新污染物!《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发布
    为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打造长三角生态中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日前已予以公布,该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条例指出,水生态环境监测包括以下内容:(一)水位、流速、流向、泥沙含量等水文指标;(二)鱼类、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浮游生物、着生生物、大型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以及以鱼类为食的鸟类;(三)地表水水质理化指标;(四)地下水水位、水质理化指标;(五)土地利用类型数据;(六)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此外,条例要求,水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在水污染防治一章中,条例指出常州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化工、电镀、印染、冶金、原料药制造等企业的雨水排放口应当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条例特别提到,有关新污染物,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条例原文: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 号《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2月2日常州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2月29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打造长三角生态中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本条例所称水生态环境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生态环境的义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个人应当增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水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研究解决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水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实行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河湖长制,统筹推进河湖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河湖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河湖长履职范围。鼓励设立民间河湖长。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资金等方式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学校应当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学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九条 本市实施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分类、分级、分期目标管理。编制本市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城乡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山水林田湖草自然景观,保障江河湖库的生态结构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水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一)长江(常州段)、长江魏村饮用水水源地;(二)本市域内太湖、滆湖,长荡湖;(三)溧阳南山水源涵养区、沙河水库水源涵养区、大溪水库水源涵养区、瓦屋山省级森林公园,金坛茅东山地水源涵养区、向阳水库水源涵养区、四棚洼生态公益林、方山森林公园;(四)中国大运河(常州段);(五)苏南运河(常州段)、新孟河(常州段);(六)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前款所列重点保护区域编制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上述重点保护区域及其周边进行区域开发建设和城市更新、产业结构调整等,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规划、建设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形成空间分布合理、多源供水、安全可靠的饮用水水源保障体系。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市骨干河道和主要湖泊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河湖的生态流量和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枯水期、汛期污染管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枯水期、汛期生态环境管理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区域内支流、支浜和其他小微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长效管护等措施,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水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水生态环境监测包括以下内容:(一)水位、流速、流向、泥沙含量等水文指标;(二)鱼类、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浮游生物、着生生物、大型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以及以鱼类为食的鸟类;(三)地表水水质理化指标;(四)地下水水位、水质理化指标;(五)土地利用类型数据;(六)其他需要监测的内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水生态环境监测布点规划,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方案,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水生态环境监测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定期评估水生态环境状况,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水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建议等内容。第三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立统一监管机制、部门协调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第十八条 溧阳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水源涵养区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方案,促进自然恢复。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改善水系连通性,形成上蓄下引、河湖连通、多源互补、丰枯调节的水网体系,改善河湖水系生态功能。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河道、湖泊、水库等的淤积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清淤不得损害水生态环境。淤泥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为改善水生态环境进行的湖泊清淤,应当选用环保型清淤机械设施。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保护与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在符合防洪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采用生态化措施,建设生态驳岸;对已有的非生态驳岸,因地制宜实施生态化改造。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重点保护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重点湖泊、骨干河道等沿岸建设岸线植被缓冲带、隔离带、湖口人工湿地等生态安全缓冲区;在城市近郊、工业集聚区周边等区域,可以整合湿地、水网等自然要素,结合公园、生态林等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安全缓冲区。第二十三条 本市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湿地的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组织编制市级一般湿地名录,并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市级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对生态特征退化的湿地进行综合治理,恢复和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第二十四条 长江(常州段)以及本市域内滆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滆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长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禁捕。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其他水域实施禁捕、限捕。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水生态廊道保护机制,制定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提升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经济水生动植物、本土鱼类保护计划,采取措施恢复水生生物多样性。禁止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长江(常州段)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构筑长江生态安全缓冲带,实现沿江产业绿色转型发展。禁止在长江(常州段)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已经搬迁或者关停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并实施污染场地风险管控、修复方案。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治理中国大运河(常州段)河道,综合整治岸线和区域环境,加强沿线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逐步减少现有排污口。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国大运河(常州段)、苏南运河(常州段)及其两岸的生态空间管控,提升城市空间品质,改善生态宜居环境。第二十八条 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湖体周边区域实行滨湖生态空间管控。滨湖生态空间的范围(附图)为:(一)滆湖:北至揽月路;西至揽月路—孟津河及湟里河以南沿湖陆域相关区域至常州市界;东至揽月路—西湖路—环湖路—清影路、武进西大道以南沿湖陆域相关区域至常州市界。(二)长荡湖:北至河海大道—滨水路(规划中)—长荡湖西路;西至长荡湖西路—芦家中河—清水渎中河—后渎中河;东至长荡湖大道及以南沿湖陆域相关区域;南至长荡湖(溧阳市)重要湿地边界。划定具体范围,可以根据行政区边界、自然山体、河流、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围界线等地形地物为终止线。湖岸线有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新的湖岸线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划定公布,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入湖河口生态空间的范围及管控要求,由滆湖、长荡湖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生态空间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第二十九条 滨湖生态空间内,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现有农村居民点外不得新增集中居民点。滨湖生态空间内,在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以下建设活动:(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防洪防护安全工程建设;(二)通信、电力、照明、水利、取(供)水、生态工程、码头和必要的附属道路等交通及公用设施建设;(三)适度的休闲旅游、文化展示、户外运动、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四)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及民房修建等,但是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和管控要求;(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滨湖生态空间内,除前款允许的建设活动外,本条例施行前的既有建筑的改建不得增加对水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滨湖生态空间内,涉及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饮用水水源地、水产种质资源、农田、湿地、湖泊、渔业保护以及水污染防治等的区域,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市、相关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水生态系统修复方案,对水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水清岸绿自然风貌。本市域内滆湖、长荡湖湖体及其滨湖生态空间内,垃圾、污水应当做到全收集、全处理。第三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相关要求,统筹推进具体项目建设,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补偿、损害赔偿等制度,加强水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财政、水行政等部门,建立本市域内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体系,以及上、下游地区之间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制度。对因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水生态保护责任致使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应当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并定期予以调整。水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 本市实行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省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并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方案和削减计划。县级市(区)水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并落实区域削减方案。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未提出或者未落实区域削减方案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通报、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四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加强雨污管网检查和维护,防止遗撒物料、跑冒滴漏废水等经由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化工、电镀、印染、冶金、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排放。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排放口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化工、电镀、印染、冶金、原料药制造等企业的雨水排放口应当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鼓励重点排污企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合规管理机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三十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各类工业集聚区,应当加强用水、排水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部门,采用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等方式,开展对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建设,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城镇污水收集与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适度超前。有用地条件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生态湿地;鼓励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周边支流、支浜改造为河流湿地,深度净化尾水,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确保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开展城镇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有效评估区域水污染物收集处理能力和处理量缺口。第三十七条 新城区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对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雨污管网的排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计划。开展城市更新,应当优先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采取污水截流、调蓄等措施。雨污分流改造等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污水应当就近接入污水管网。禁止向雨水管网、河道、明沟、暗渠等排放、倾倒污水、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要求建设小区排水管网,与城镇排水设施相连接。排水管网系统平面图应当进行公示。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建设海绵设施,对初期雨水进行污染控制;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可以通过海绵化改造,增加初期雨水的污染控制设施,避免初期雨水直接进入城镇排水管网。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计划,有序推进住宅小区共用排水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管理。第三十九条 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区域从事餐饮、娱乐、车辆维修清洗、洗衣洗浴、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污水,应当全部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配建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在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从事前款所列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建设、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排放标准。第四十条 商业综合体、综合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应当依法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推行由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办理排水许可。第四十一条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使用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用房的排水户遵守污水排放管理规定;对其排水行为和排水检查井、井盖、雨水口、化粪池等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发现违法排水等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商业综合体、综合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负责集中管理的产权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排水户遵守污水排放管理规定;对其排水行为和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等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区域乡村发展布局,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省有关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发展布局、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可以就近接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距离管网较远、人口密集的村庄,可以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居住偏远分散、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取分散处理的方式,鼓励建设农村小型生态污水处理设施和开展农村厕所改造并有效衔接。位于农村地区的农家乐、旅游民宿,应当将其产生的污水就近接入城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区域农业产业布局,支持高标准生态农田、水产养殖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建设、完善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推广生态健康养殖和标准化养殖技术。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鼓励施用有机肥,推广科学施肥、节水灌溉和绿色防控技术,因地制宜开展科学轮作。第四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协同推进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提升有机废弃物处理能力,推动有机废弃物利用的产业化发展。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确保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应收尽收;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回收、转运和安全处置工作。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并投放到指定的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藻毒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第四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本区域内湖泊、水库水体蓝藻水华暴发应急机制,增强应对处置能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编制蓝藻水华暴发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运用生物控制等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方法对蓝藻水华进行生态防治。第四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以及其他排污口的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第四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利用水资源,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再生水利用项目。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单位应当使用再生水。工业生产、城乡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河道补水、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可以有偿使用,鼓励成立再生水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园区应当编制再生水利用方案,鼓励同步建设公共再生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参加,研究、协调解决下列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一)本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二)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重点保护区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整治;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等2项标准答记者问
    问:两项标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1年,中央领导同志就长江沿岸污水溢流直排入江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截污治污工作。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及重点措施作出安排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今后三年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具体任务和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分解。各地积极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排查30.8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入河排污口19.5万个。为指导各地和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把握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和规范化建设,生态环境部制订出台了两项标准。两项标准是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其中,《整治总则》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编制内容,细化了“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具体情形、技术要点和销号要求;《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规定了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检查井设置,档案建设等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发布对各地开展排污口整治,加强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问:《整治总则》提出了哪些工作原则?答:一是坚持以水定岸、水陆统筹。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可立行立改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水质改善有明显效果的排污口,予以优先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三是坚持安全生产、多方协同。整治工作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航运、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做好衔接协同。问:《整治总则》明确了哪些具体技术要求?答:一是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防洪要求、危害堤防安全的排污口,依法依规封堵口门、封闭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清理管线、通道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消除其他安全隐患。二是清理合并。具体分三种情形:第一,对于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第二,对于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第三,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集中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三是规范整治。具体分四种情形:第一,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排放污水的,采取源头控制、规范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设施、雨污分流改造等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管控要求。第二,排污通道不规范的,采取清理违规接入排污通道的支管支线,整治混接错接污水管网,对排污通道进行检修、更新、清掏等措施开展整治。第三,口门建设不规范的,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设置检查井等措施,以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及监督检查。第四,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通过优化排污口布局,调整设置点位,压减排污口数量等措施,削减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问:如何判断完成整治工作?答:《整治总则》提出了入河入海排污口销号要求,明确了完成整治判定条件,指导各地对排污口问题清单拉条挂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纳入监管台账,实现闭环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排污口,充分考虑监管要求和工作基础,提出差异化的判定条件。如,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明确了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又如,大中型灌区排口整治后应实现农田灌溉渠道不接纳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且排水不黑不臭,不含农膜、农业废弃产品等固体废物;港口码头排口整治后生活污水统一收集纳入市政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按规定收集处理;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由地方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流域(海湾)环境综合治理、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等要求,因地制宜确定整治完成判定条件。问: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括哪些具体内容?答: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括设置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检查井,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建立档案等内容。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航运、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避免破坏周围环境或造成二次污染。一是标识牌设置。设置标识牌可以有效展示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标识牌可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文字或二维码等形式展示,公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型、管理单位、责任主体、监督电话等。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更新或更换标识牌。二是监测采样点设置。入河排污口监测采样位置区别于排污单位出厂界排污口,应设置在厂区(园区)外、污水入河前。根据排污口入河方式和污水量大小,选择适宜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形式。三是检查井设置。检查井属于污水排放管道常规的附属设施。《规范化建设》提出,检查井与污水入河处的最大间距根据疏通方法等情况确定,各部分尺寸应满足排污口检修维护工作需求,最大间距、尺寸等参数参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规定执行。四是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设置。《规范化建设》对视频监控系统的基座、立杆、高清数字摄像头、设备箱、路由器、供电设备等安装,以及水质和流量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及维护运行等提出了技术要求。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数量约占排污口总数的10%,但排污量占70%以上,从管重点、防风险的角度出发,鼓励各地对上述排污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五是档案建设。《规范化建设》提出排污口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和规范,文件材料、影像资料等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与利用等参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HJ/T 8.4)规定执行。排污口基本信息资料、设置审批相关文件、监督检查资料、监测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均属于归档范围。问:下一步如何推动两项标准落地实施?答:一是做好解读培训。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专题培训,指导各地和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把握技术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建设。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广泛宣传排污口整治的重要意义及好经验好做法,引导排污单位落实源头治理、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责任。持续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各地在具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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