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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新闻】南宁市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 严防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

    为切实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营造良好的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严防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4月18日到4月26日,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自治区大学卫生监督所组织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兽医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对这次专项检查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曹宇俊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游和平副调研员担任。检查组成员由自治区大学卫生监督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大学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组成。

  • 【建设新闻】农业部完成首个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

    [color=#ff483f][size=3]农业部完成首个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size][/color] 日前,农业部兽医局会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赴重庆,对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考核。这是《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农业部组织的首次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  兽医实验室是我国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任务的具体承担单位。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兽医实验室工作,不断加大兽医实验室建设投入力度,2004年以来,投资建设了3个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1个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1个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25个省(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1951个县级动物防疫站,304个动物疫情测报站,146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目前我国兽医系统实验室网络已基本实现全国覆盖、重点突出、功能健全、布局合理,设施设备等实验条件有了很大改善,基本能满足当前动物疫病防控的需要。

  • 【分享】【会议新闻】全国首家省级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评审在重庆拉开帷幕——重庆市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动态之一

    【分享】【会议新闻】全国首家省级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评审在重庆拉开帷幕——重庆市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动态之一

    [b][size=4]全国首家省级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评审在重庆拉开帷幕——重庆市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动态之一[/size][/b][size=3][color=#333333][font=宋体]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font][/color][color=#333333][font=Helvetica] [/font][/color][/size]为全力抓好兽医实验室建设管理,提高兽医实验室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和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法制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安全化操作的目标,按照农业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和《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考核组对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现场考核评审。[color=black][font=Helvetica]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652_628477_1610969_3.jpg[/img][/font][/color]

  • 【建设新闻】全国首家省级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评审在重庆拉开帷幕——重庆市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动态之一

    【建设新闻】全国首家省级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评审在重庆拉开帷幕——重庆市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动态之一

    [align=center][b][size=4]全国首家省级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评审在重庆拉开帷幕——重庆市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动态之一[/size][/b][color=#333333][size=1][font=宋体]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font][/size][/color][color=#333333][size=1][font=Helvetica] [/font][/size][/color][/align][color=black][font=宋体]为全力抓好兽医实验室建设管理,提高兽医实验室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和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法制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安全化操作的目标,按照农业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和《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考核组对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进行现场考核评审。[/font][/color][color=black][font=Helvetica]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05/201005200831_219614_1610969_3.jpg[/img][/font][/color]

  • 【建设新闻】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管理 确保重大动物疫病有效防控——重庆市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动态之二

    [align=center][b][color=#333333][font=宋体]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管理 确保重大动物疫病有效防控[/font][/color][color=#333333][font=Helvetica]——[/font][/color][color=#333333][font=宋体]重庆市兽医实验室现场考核动态之二[/font][/color][color=#333333][font=Helvetica][/font][/color][/b][/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33][size=1][size=4]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size][/size][/color][color=#333333][size=1][size=4] [/size][/size][/color][/align][color=black][font=Helvetica]5[/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月[/font][/color][color=black][font=Helvetica]17[/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日[/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上午,重庆市动物疫控中心主任米自由同志从单位基本情况、加强实验室基础实施设备建设、抓好人员培训和工作考核、强化实验室质量管理、严格检测工作程序,规范管理档案资料、卓有成效地抓好动物疫病监测与防控工作等六个方面向专家考核组详细汇报了兽医实验室建设管理情况。[/font][/color][color=black][font=Helvetica] [/font][/color][color=black][font=宋体]米自由主任在会上重点汇报了中心在强化实验室质量管理方面的主要作法。一是建立了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实验室管理制度,保证了各种实验活动的有序开展。二是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印发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并严格执行,确保了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三是严格内审和管理评审。严格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对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进行全面的内部评审。四是抓好能力验证。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2008来以来,中心多次参加外部比对试验和内部检测人员能力比对,进一步提高了人员的检测水平。五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质量技术标准及重庆市农委《关于严格执行检验业务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通知》,做到独立行使检验职能,科学公正地开展检验业务,真实、客观地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六是严格执行抱怨程序,认真处理检验质量争议。七是及时收集客户意见,搞好质量信息反馈。八是正确使用计量认证标志。[/font][/color][align=center][/align]

  • 【建设新闻】重庆:坚持“三高”原则 落实“四化”目标 兽医实验室建设管理工

    重庆:坚持“三高”原则 落实“四化”目标 兽医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来源:重庆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摘自《中国兽药114》兽医实验室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兽医实验室建设管理是实现“预防为主”防控方针的基础,是降低畜禽发病率、死亡率,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支撑。为提高兽医实验室的技术水平、应急能力和工作质量,确保防控工作成效。重庆市坚持“高水平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效率管理”原则,落实“标准化建设、法制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安全化操作”目标,把兽医实验室作为动物疫病控制技术支持体系的重要建设内容来抓,作为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的重要任务来落实,不断提高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诊断和生物安全管理能力,确保重大动物疫病有效防控,取得了显著成效。

  • 【转帖】浅谈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员的必备素质

    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员,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基础,是各级别实验室安全运行和不发生生物安全事故的组织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员承担着对实验室运行和实验活动开展以及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日常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因此,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员的素质不仅决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质量及管理的有效性,而且直接关系到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及周围环境的生物安全。我国多数兽医实验室虽然设立安全监督员,也没有对其应具备的素质提出具体要求。笔者结合几年来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经验体会,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员职责、义务、职业道德及应具备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谈一点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够为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1 监督员职责、义务及应具备的职业道德素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员具体负责日常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良好责任心、职业道德及履行应尽的义务是做好对实验室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应具备的素质。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就是协助实验室领导(实验室第一责任人或实验室生物安全负责人)在全面贯彻制定的实验室年度安全计划、完成实验室管理目标和监督管理要求、不断优化和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过程中,正确行使赋予的监督管理权力,对实验室运行和实验活动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实验室有一个良好的生物安全环境。要求监督员应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在具体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随时掌握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各种因素、环节、控制点,及时发现实验室运行和实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生物安全隐患并及时纠正和采取预防措施,从而使出现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地解决,以确保实验室的生物安全。

  • 【“仪”起享奥运】39万!高平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日常监测试剂采购项目

    [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项目编号:1405812024ACS00077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项目名称:高平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日常监测试剂采购项目[/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预算金额(元):391900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最高限价(元):391900 [/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采购需求:[/size][/font][font=inherit][size=16px] [font=微软雅黑, &]标项名称:[/font]高平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兽医实验室日常监测试剂采购项目 [font=微软雅黑, &]数量:[/font] [font=微软雅黑, &]预算金额(元):391900[/font] [font=微软雅黑, &]单位:[/font] [font=微软雅黑, &]简要规格描述:详见采购需求[/font] [font=微软雅黑, &]备注:[/font][/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合同履约期限:包 1,一次性全部供货[/font][font=微软雅黑,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font][font=微软雅黑,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font][font=微软雅黑,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代理商投标须提供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生产厂家投标需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font=inherit]三、获取采购文件[/font][/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时间:2024年08月05日至2024年08月09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font][font=微软雅黑,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font][font=微软雅黑, &]方式:在线获取[/font][font=微软雅黑, &]售价(元):0[/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font=inherit]四、响应文件提交[/font][/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截止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0:00(北京时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font=inherit]五、响应文件开启[/font][/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开启时间:2024年08月15日 10:00(北京时间)[/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地点: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font=inherit]六、公告期限[/font][/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fon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font=inherit]七、其他补充事宜[/font][/size][/font]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 代理费支付方式: 采购人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 参照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发改价格[2011]534号收费标准收费。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font=inherit]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size][/font][font=微软雅黑, &]1.采购人信息[/font][font=微软雅黑, &]名 称:高平市畜牧兽医服务中心[/font][font=微软雅黑, &]地 址:高平市东城街道育红街与丹河北路交汇处[/font][font=微软雅黑, &]联系方式:0356-5221286[/font][font=微软雅黑,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font][font=微软雅黑, &]名 称:[/font]山西普瑞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font=微软雅黑, &]地 址:晋城市城区文昌东街景茂府商务楼五层[/font][font=微软雅黑, &]3.项目联系方式[/font][font=微软雅黑, &]项目联系人:赵女士[/font][font=微软雅黑, &]电 话:18035667218[/font]

  • 31万!南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font=inherit]项目名称:[/font]南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font=inherit]项目编号:[/font]HLZB-QZ20230710[font=inherit]项目联系方式:[/font]项目联系人:黄丽红项目联系电话:18959825985[font=inherit]采购单位联系方式:[/font]采购单位:南安市农业农村局采购单位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魏女士、0595-86387717[font=inherit]代理机构联系方式:[/font]代理机构:中环联(福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联系人:黄丽红,0595-28809584/18959825985代理机构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399号富翔上城2号楼340室[font=inherit]一、采购项目内容[/font][align=center][font=inherit]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font][/align][font=inherit][u]致:[/u][/font][font=inherit][u]福州葆顺牧业有限公司、杭州康嘉动物营养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善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u][/font][font=inherit][u]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u][/font]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font=inherit][u]竞争性谈判[/u][/font]方式组织[font=inherit][u]南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u][/font](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邀请你单位前来投标。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font=inherit][u]中环联(福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u][/font]开展竞争性谈判活动。 1.项目名称:南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HLZB-QZ20230710 3.采购内容及要求:[align=right]金额单位:人民币元[/align][table][tr][td][align=center][font=inherit]合同包[/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inherit]品目号[/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inherit]采购标的[/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inherit]数量[/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inherit]品目号预算[/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inherit]合同包预算[/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inherit]谈判保证金[/font][/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1-1[/align][/td][td][align=center]2023年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align][/td][td][align=center]1项[/align][/td][td][align=center][font=inherit]312840.00[/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inherit]312840.00[/font][/align][/td][td][align=center]0.00[/align][/td][/tr][/table]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小型、微型企业符合财政部、工信部文件(财库〔2020〕46号),适用于(合同包1)。监狱企业,适用于(合同包1)。促进残疾人就业 ,适用于(合同包1)。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点前分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并打印相应的信用记录(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应为其通过上述网站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原始页面的打印件(或截图)。(2)查询结果的审查:①由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投标人信用记录(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②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与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不一致的,以资格审查小组的查询结果为准。③因上述网站原因导致资格审查小组无法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的(资格审查小组应将通过上述网站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时的原始页面打印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以投标人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④查询结果存在投标人应被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font=inherit]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font](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的境内供应商。(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未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内,没有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本项目拒绝联合体投标。特定资格条件:[font=inherit]包:1[/font] [table][tr][td][align=center][font=inherit]明 细[/font][/align][/td][td][align=center][font=inherit]描 述[/font][/align][/td][/tr][tr][td][align=center]特定资格1[/align][/td][td][align=center]投标人须提供由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align][/td][/tr][/table]5.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谈判:不接受[font=inherit]※[/font][font=inherit]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和谈判文件第五章。[/font][list][*]供应商报名期限:为[font=inherit]202[/font][font=inherit]3[/font][font=inherit]年[/font][font=inherit]08[/font][font=inherit]月[/font][font=inherit]03[/font][font=inherit]日[/font][font=inherit]至[/font][font=inherit]202[/font][font=inherit]3[/font][font=inherit]年[/font][font=inherit]08[/font][font=inherit]月[/font][font=inherit]08[/font][font=inherit]日[/font]止。欲接受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在上述期限内的工作时间(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3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list]6.1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则报名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list][*][font=inherit]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地点、方式:[/font][/list]7.1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font=inherit]202[/font][font=inherit]3[/font][font=inherit]年[/font][font=inherit]08[/font][font=inherit]月[/font][font=inherit]03[/font][font=inherit]日[/font][font=inherit]至[/font][font=inherit]202[/font][font=inherit]3[/font][font=inherit]年[/font][font=inherit]08[/font][font=inherit]月[/font][font=inherit]08[/font][font=inherit]日[/font]止。欲接受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在上述期限内的工作时间(北京时间)每天上午8:3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节假日除外)。若不一致,以更正公告(若有)为准。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与谈判公告的公告期限保持一致。7.2获取采购文件地点及方式:本项目供应商须通过环联咨询阳光交易平台 (网址:http://www.fjhuanlian.com/) 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1)供应商通过环联咨询阳光交易平台 (网址:http://www.fjhuanlian.com/) 的首页,点击“投标企业-注册” 按钮入口办理企业免费注册手续。企业注册审核通过后,在本项目招标 (采购) 公告界面,即可购买电子招标 (采购) 文件 (包括查看和下载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有关澄清、答疑和补充文件) ;如有不明事项可与环联咨讯招标平台工作人员联系 (咨询电话:0595-28809584) 。(2) 供应商完成注册并办理购买招标 (采购) 文件手续后,可以通过网银或电汇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招标 (采购) 文件费 (①以网银方式支付招标 (采 购) 文件费的系统可自动到账,系统即可自动开通招标 (采购) 文件下载功能; ②若采用电汇或银行转账支付招标 (采购) 文件费,则供应商必须将缴款凭证扫描件上传到环联咨讯招标平台,财务人员将于每日下班前进行确认,确认到账后,系统方可开通招标 (采购) 文件下载功能) ,具体操作流程请咨询环联咨询阳光交易平台工作人员 (咨询电话:0595-28809584) 。[list][*]采购文件售价:300元,售后不退。没有按约定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谈判将被拒绝。 [*][font=inherit]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font][/list]9.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font=inherit]202[/font][font=inherit]3[/font][font=inherit]年[/font][font=inherit]08[/font][font=inherit]月[/font][font=inherit]09[/font][font=inherit]日下[/font][font=inherit]午15:30[/font](北京时间)。9.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font=inherit]中环联(福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市溪美街道新华南路3号)[/font]。9.3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首次响应文件送达本章第10条载明的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font=inherit]10.谈判时间及地点:[/font]10.1谈判时间:[font=inherit]202[/font][font=inherit]3[/font][font=inherit]年[/font][font=inherit]08[/font][font=inherit]月[/font][font=inherit]09[/font][font=inherit]日下[/font][font=inherit]午15:30[/font](北京时间)。10.2谈判地点:[font=inherit]中环联(福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安市溪美街道新华南路3号)[/font]11.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自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font=inherit]12.采购人:[/font][font=inherit]南安市农业农村局[/font]单位地址: 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收货地址:南安市溪美街道新华街367号动物防疫大厦联系人:魏女士 电 话:0595-86387717[font=inherit]13.代理机构:[/font][font=inherit]中环联(福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font] 地 址: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399号富翔上城2号楼340室 联系人:黄丽红 联系方法:0595-28809584[font=inherit]二、开标时间:[/font]2023年08月09日 15:30[font=inherit]三、其它补充事宜[/font]无[font=inherit]四、预算金额:[/font]预算金额:31.2840000 万元(人民币)

  • 56万!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

    [quote]项目概况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动物防疫物资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4月25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quote][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宁博政采比[2023]-014号项目名称: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动物防疫物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56.7965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56.7965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b][font=inherit]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动物防疫物资采购项目[/font][font=inherit]竞争性磋商公告[/font][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b][font=inherit]项目编号:[/font]宁博政采比[2023]-014号[font=inherit]项目名称:[/font]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动物防疫物资采购项目[font=inherit]采购方式:[/font]竞争性磋商[font=inherit]预算金额(元):[/font]567,965.00[font=inherit]最高限价(如有):[/font]567,965.00元[font=inherit]采购需求:[/font][table][tr][td][align=center]采购标段[/align][/td][td][align=center]标的名称[/align][/td][td][align=center]数量[/align][/td][td][align=center]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align][/td][td][align=center]预算金额 (元)[/align][/td][td][align=center]备注[/align][/td][/tr][tr][td][align=center]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动物防疫物资采购项目[/align][/td][td][align=center]兽用[/align][align=center]化学药品[/align][/td][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align][/td][td][align=center]567,965.00[/align][/td][td][align=center]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align][/td][/tr][tr][td][align=center]数量合计:[/align][/td][td=2,1][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预算合计:[/align][/td][td=2,1][align=center]567,965.00[/align][/td][/tr][/table][font=inherit]合同履行期限:[/font]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天内(具体供货方式依合同约定)。[font=inherit]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font]○是 ●否[b][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font=inherit]:[/font][/b][font=inheri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font][font=inherit];[/font][font=inherit]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font][font=inherit]:[/font]1.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提供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企业应提供声明函,对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4.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font=inherit]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font]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带有二维码的扫描件加盖公章】,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经销商投标的须提供有效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如是生产厂家投标的须提供有效的兽药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4.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提供《资格承诺函》);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提供《资格承诺函》);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7.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及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供应商无行贿犯罪记录方可参加投标。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url=http://www.creditchina.gov.cn/]www.creditchina.gov.cn[/url])、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font=inherit]注:[/font][font=inherit]4、5、6[/font][font=inherit]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font][b][font=inherit]三、获取采购文件[/font][/b][font=inherit]时间[/font][font=inherit]:[/font]2023-04-14 18:00:00 至 2023-04-21 18:00:00(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8:00 至 12:00,下午14:00 至 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font=inherit]地点[/font][font=inherit]:[/font]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font=inherit]获取[/font][font=inherit]方式[/font][font=inherit]:[/font]网上下载。[font=inherit]售价[/font][font=inherit]:[/font]0元[b][font=inherit]四、响应文件提交[/font][/b]截止时间:2023年04月25日 14:30:00 (北京时间)(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font=inherit]地点[/font][font=inherit]:[/font]青铜峡市亲水湖畔4-11号。[b][font=inherit]五、开启[/font]时间:2023年04月25日 14:30:00 (北京时间)地点:青铜峡市亲水湖畔4-11号。[font=inherit]六、公告期限[/font][/b]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list][*][font=inherit]其他补充事宜:[/font][/list][b]1、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领取招标文件。2、本次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注: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相关网站公告栏。您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font=inherit]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b][font=inherit]1、采购人信息:[/font]名称: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地址:青铜峡市古峡西街19号联系人:罗宏明联系方式:0953-3051615[list=1][*][font=inherit]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font][/list]名称:宁夏博兴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铜峡市惠农路110号联系方式:0953-3728796 [list=1][*][font=inherit]项目联系方式:[/font][/list]项目联系人:张宁、王澜电话:0953-3728796 18309660027代理机构:宁夏博兴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4月14日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5天内(具体供货方式依合同约定)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50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2023年兽医实验室检测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

    [b][font=inherit]项目概况[/font][/b]2023年兽医实验室检测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3年04月25日 11时0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b][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b]项目编号:N5132112023000060项目名称:2023年兽医实验室检测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00,000.00元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合同履行期限:采购包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b][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b]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1: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包1:(1)所投产品若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兽药的,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需提供所投产品生产企业相应的《兽药生产许可证》;所投产品若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兽药的,投标人为非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需同时提供相应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提供所投产品生产企业相应的《兽药生产许可证》。(2)投标产品若为医疗器械须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注册登记表或备案表;投标人须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并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经营备案凭证。(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b][font=inherit]三、获取招标文件[/font][/b]时间:2023年04月04日至2023年04月11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途径: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投标(响应)管理-未获取采购文件中选择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方式:在线获取售价:0元[b][font=inherit]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font][/b]时间:2023年04月25日 11时00分00秒(北京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凤街247号咏乐汇2号楼401号开标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凤街247号咏乐汇2号楼401号[b][font=inherit]五、公告期限[/font][/b]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b][font=inherit]六、其他补充事宜[/font][/b]1、本项目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50万元。2、监督单位: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财政局;联系电话:0837-2831010。3、备案编号:51320023210200001777[2023]00085。[font=inherit][/font][b][font=inherit]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b]名称: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地址: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市团结街41号联系方式:0837-2823120[b]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b]名称:四川鼎睿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凤街247号咏乐汇2号楼401号联系方式:028-87057987[b]3.项目联系方式[/b]项目联系人:吴先生电话:028-87057987

  • 【金秋计划】17万!闽侯县兽医实验室检测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

    [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 项目编号:闽昇[2024]采091号 项目名称:闽侯县兽医实验室检测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7.07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7.07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一览表 [table][tr][td][align=center]序号[/align][/td][td][align=center]项目名称[/align][/td][td][align=center]数量[/align][/td][td][align=center]标的金额 (元)[/align][/td][td][align=center]计量单位[/align][/td][td][align=center]所属行业[/align][/td][td][align=center]是否允许进口产品[/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闽侯县兽医实验室检测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align][/td][td][align=center]1.00[/align][/td][td][align=center]17,0700.00[/align][/td][td][align=center]批[/align][/td][td][align=center]工业[/align][/td][td][align=center]否[/align][/td][/tr][/table] (二)简要技术要求:本项目为闽侯县农业农村局闽侯县兽医实验室检测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其余详见谈判文件[font=inherit]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font]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事项履行完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证明材料: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具体要求如下:(1)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且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2)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点材料,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可不提供以上第1点材料,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 (4)[font=inherit]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供应商须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所列货物的制造商情况进行声明。[/font]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资格承诺函(若有):供应商在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附件3-13 资格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供应商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font=inherit]三、获取采购文件[/font] 时间:2024年09月09日 至 2024年09月12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详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三层) 方式:(1)现场购买方式:供应商应到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详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三层)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 (2)邮件购买方式:供应商应将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款项电汇或转账至代理机构账户(开户名称: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6232610720000124774,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屏东支行),同时将电汇或转账底单扫描件及贵公司相关信息(报名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公司地址)编辑完整发邮件至代理机构电子邮箱(237149235@qq.com),并电话联系代理机构确认报名成功与否。 售价:¥100.0 元(人民币) [font=inherit]四、响应文件提交[/font] 截止时间:2024年09月1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三层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 [font=inherit]五、开启[/font] 时间:2024年09月13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三层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厅 [font=inherit]六、公告期限[/font]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font=inherit]七、其他补充事宜[/font] 1、如果采购过程中有发出更正公告,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延长文件获取期限,则文件获取截止时间以更正公告中的约定为准。 [font=inherit]2、采购文件售价:[/font]每套人民币100元,纸质竞争性谈判文件与电子竞争性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竞争性谈判文件售后不退,供应商须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购买截止时间前以转帐方式或现金方式缴纳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费用并与采购代理机构书面确认,未缴费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未经书面报名确认的,均视为未报名成功,未报名将导致响应文件被拒收。 [font=inherit]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闽侯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滨城大道73号 联系方式:汪工/0591-220666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三层 联系方式:赖航、于小燕、赵祺玮、林晓龙、李珏、蔡月琴/0591-877175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赖航、于小燕、赵祺玮、林晓龙、李珏、蔡月琴 电 话:  0591-87717532

  • 2023年吴忠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单价)采购项目

    [quote][b]项目概况[/b]2023年吴忠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单价)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05月08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quote][font=inherit]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项目编号:NXBLQ-ZC2023-012项目名称:2023年吴忠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单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6.33285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6.33285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2023年吴忠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试剂耗材(单价)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1年。(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按每次订购数量5日内交于需方所在地交货。)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font=inherit]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font=宋体][color=#000000][font=宋体]([/font][font=宋体]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文件;(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4)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font=宋体]([/font][font=宋体]5)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color][/font]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营业执照】,如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和税收的承诺书;(5)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以下任一记录名单之一:① 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提供以上两个网站查询页面截图,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如以行政事业单位、自然人等身份参与投标,不属于以上网站被查询范围的,可不提供),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 注:(3)、(4)、(5)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font=inherit]三、获取招标文件[/font]时间:2023年04月17日 至 2023年04月24日,每天上午8:00至14:00,下午12:00至21: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中国政府采购网方式:电子下载。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font=inherit]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font]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05月08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开标时间:2023年05月08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宁夏博立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室(吴忠市新经济产业发展中心9层(原吴忠市老仪表厂)[font=inherit]五、公告期限[/font]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font=inherit]六、其他补充事宜[/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1[/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color][/font][email=%E5%87%A1%E6%9C%89%E6%84%8F%E5%8F%82%E5%8A%A0%E6%8A%95%E6%A0%87%E8%80%85%EF%BC%8C%E5%B0%86%E6%8A%A5%E5%90%8D%E8%A1%A8%E5%A1%AB%E5%86%99%E5%AE%8C%E6%95%B4%E5%8A%A0%E7%9B%96%E5%8D%95%E4%BD%8D%E5%85%AC%E7%AB%A0%E5%B9%B6%E6%89%AB%E6%8F%8F%E5%8F%91%E9%80%81%E5%88%B0824889616@qq.com%EF%BC%8C%E9%9A%8F%E5%90%8E%E6%88%91%E5%85%AC%E5%8F%B8%E5%8F%91%E9%80%81%E7%94%B5%E5%AD%90%E7%89%88%E5%85%AC%E5%BC%80%E6%8B%9B%E6%A0%87%E6%96%87%E4%BB%B6%E3%80%82][font=宋体][color=#000000][font=宋体]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将文件领取表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发送到[/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font=宋体]3378428579@qq.com,随后[/font][/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font=宋体]我公司发送电子版公开招标文件。[/font][/color][/font][/email][font=宋体][color=#000000][/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2[/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公开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一律不予接[/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收。[/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3[/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请各投标人在报名成功后至开标前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关注你所参与的项目,该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color][/font][font=宋体][color=#000000][/color][/font][font=inherit]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1.采购人信息名 称:吴忠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文卫南街200号联系方式:蒯淑霞 0953-2122358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宁夏博立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吴忠市新经济产业发展中心9层(原吴忠市老仪表厂)联系方式:徐蓉 15509660615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徐蓉电 话:  15509660615

  • 170万!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检测试剂采购项目

    [font=仿宋]项目概况[/font][font=仿宋]兽医实验室检测试剂采购[/font][font=仿宋]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font][font=仿宋]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http://www.hebpr.cn//)自主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font][font=仿宋]获取招标文件,并于[/font][font=仿宋]2023年05月09日09点00分[/font][font=仿宋](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font][b][font=黑体]一、项目基本情况[/font][/b][font=仿宋]项目编号:[/font][font=仿宋]HBXH-2023-011[/font][font=仿宋]项目名称:[/font][font=仿宋]兽医实验室检测试剂项目[/font][font=仿宋]预算金额:[/font][font=仿宋]1700000[/font][font=仿宋]最高限价(如有):[/font][font=仿宋]170 0000[/font][font=仿宋]采购需求:[/font][font=仿宋]一批检测试剂,详见招标文件。本项目共10个标段可兼投不可兼中,投标人可对多个标段同时投标,但只允许中标其中一个标段。 预算金额:第1标段:196900元;第2标段:196900元;第3标段:194800元;第4标段:184400元;第5标段:199400元;[/font][font=仿宋][color=#383838]第6标段:137500元;第7标段:162800元;第8标段:138600元;第9标段:143600元;第10标段:145100元。[/color][/font][font=仿宋]合同履行期限:[/font][font=仿宋]210天,按采购人要求分期分批供货。[/font][font=仿宋][font=仿宋]本项目[/font]不接受联合体投标。[/font][b][font=黑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font][/b][font=仿宋]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font][font=仿宋]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第1标段、第2标段、第3标段、第4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第5标段专门面向小微企业。[/font][font=仿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如为生产厂家须具有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如为经销商须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含生物制品)及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font][b][font=黑体]三、获取招标文件[/font][/b][font=仿宋]时间:[/font][font=仿宋]2023年04月14日至2023年04月20日,每天上午0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font][font=仿宋](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font][font=仿宋]地点:[/font][font=仿宋]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http://www.hebpr.cn//)自主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font][font=仿宋]方式:[/font][font=仿宋]其它[/font][font=仿宋]售价:[/font][font=仿宋]0[/font][b][font=黑体]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font][/b][font=仿宋]2023年05月09日09点00分[/font][font=仿宋](北京时间)[/font][font=仿宋]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12网上开标室-2机位[/font][b][font=黑体]五、公告期限[/font][/b][font=仿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font][font=仿宋]5个工作日。[/font][b][font=黑体]十、其他补充事宜[/font][/b][font=仿宋]1、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2、潜在投标人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hebpr.cn//)自主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和修改;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按照“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网址:http://ggzy.hebei.gov.cn/hbggfwpt/)首页“通知公告”中“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含政府采购投标人)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具体事宜可联系0311-66635531。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处通过注册登记的投标人不需要再次办理相关手续。 4、因投标单位自身的原因未能在有效期内完成注册不能正常投标者,其后果由投标单位负责。潜在投标人如未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投标被否决,自行承担责任。若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过程中对平台操作有任何疑问,请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311-66635062(或系统内客服电话)。[/font][b][font=黑体]十一、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font][font=仿宋]1.采购人信息[/font][/b][font=仿宋]名[/font][font=仿宋] [/font][font=仿宋]称:[/font][font=仿宋]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font][font=仿宋]地[/font][font=仿宋] [/font][font=仿宋]址:[/font][font=仿宋]石家庄市高新区阿里山大街219号[/font][font=仿宋]联系方式:[/font][font=仿宋]0311-66571628[/font][b][font=仿宋]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font][/b][font=仿宋]名[/font][font=仿宋] [/font][font=仿宋]称:[/font][font=仿宋]河北信合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font][font=仿宋][font=仿宋]地[/font] [font=仿宋]址:[/font][/font][font=仿宋]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8号鑫科国际广场商业办公楼C座21层2101[/font][font=仿宋]联系方式:[/font][font=仿宋]0311-80872155[/font][b][font=仿宋]3.项目[/font][font=仿宋]联系方式[/font][/b][font=仿宋]项目联系人:[/font][font=仿宋]刘朝尊[/font][font=仿宋][font=仿宋]电[/font] [font=仿宋]话:[/font][/font][font=仿宋]0311-80872155[/font]

  • 【分享】《兽医实验检验手册》

    【分享】《兽医实验检验手册》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earch.asp?sel=admin_name&keywords=zjzxwwl2a][b]《兽医实验检验手册》[/b][/url][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6/09/200609301538_28307_1644693_3.jpg[/img]

  • 【原创大赛】毒理学研究中心兽医的作用和职责

    【原创大赛】毒理学研究中心兽医的作用和职责

    [align=center]毒理学研究中心兽医的作用和职责[/align][align=center]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安评中心:柯海阔[/align] 近些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已经融入到千家万户,特别是食品、药品和保健品,更是层出不穷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但是作为一样产品,在使用的过程中,其安全性常常令人堪忧。很多产品并没有进行严格的毒理学安全性研究,就通过了监管部门的审核,摇身一变就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例如前段时间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鸿茅药酒事件。这项产品其毒理学安全性本来就存在问题,却在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下,使得很多中老年消费者购买,而这些消费者在服用之后,不少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反应。 所以,一项新的产品其质量不仅要经得住考验,其安全性更是不能出现任何问题,毕竟安全重于泰山。而对于毒理学安全评价这一个行业来讲,我国仍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机构虽然具备资质,但是其人员水平和管理方法上存在着不少问题,故测试的结果令人难以信服。[align=center][img=,690,46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7/201807011358340649_7801_2904018_3.png!w690x468.jpg[/img] [/align] 究其原因,就要从毒理学试验的本质来说了。毒理学作为医学的一个分支,其以动物为研究载体,采用不同的试验方法研究动物的不同反应。而动物的症状观察和生理结果评价就成了毒理学试验的重中之重。都知道人有个什么问题都要去找专业的医生,而动物也一样,其也有专门的兽医。但是在国内,很多从事毒理学研究的人,都是生物学或者医学背景的,真正经过专业兽医教育的人只是少数。所以很多毒理学的试验都是从人类医学的角度上来进行评价的,而要知道从动物到人,还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因此兽医在毒理学试验中扮演的角色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由于国内动物福利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兽医培训制度的缺陷,兽医在毒理学和安全评价的工作中常常充当的是一个陪衬角色,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在毒理学中,兽医应该如何做呢? 首先来说一下在国内很多毒理学研究机构中,一个兽医一般只是负责对动物、饲料、垫料进行采购,或者是负责对动物房进行日常的清洁维护。说好听点是个兽医,说难听点就是饲养员加采购专员。有时候兽医还会被拿过来充当QA检察人员,总之很多时候,兽医在毒理学机构里面就是一个万金油。 然而,国外兽医在毒理学机构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首先,对于毒理学试验机构中的动物来说,兽医就是他们的保护神。因为在毒理学机构中,兽医对动物有着最高的处置权。从动物的引入开始,兽医就负责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与检疫,只有检疫合格的动物才能进入到机构的动物房中。之后动物的日常饲养与正常试验,也需要兽医的全程参与。因为在正常的饲养和试验中会涉及到动物福利以及人道终点的判定,这些都是需要兽医来做的,毕竟最懂这些动物的,除了饲养员之外就是兽医了。此外,兽医还应该对动物房中的动物进行优质的兽医保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虽然现在的动物大都是SPF级别或者是清洁级别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动物携带其他的病原体,而这些病原体都可能是动物发病的罪魁祸首,而兽医的治疗不仅可以减少动物的痛苦,而且还能保障实验动物的质量,从而让实验得到的数据更加的精准。最后,兽医还应负责整个动物房的防疫工作。在农业养殖中有这么一句话,病不是用来治的,而是用来防的。虽然毒理学试验的动物不是养殖,但是构建起一个完整和行之有效的动物房防疫计划也是极其重要的。现在的国内很多试验动物机构都开始引入了哨兵动物,这就是防疫的一种体现。试想一个试验动物机构没有合理的防疫计划,一旦出现传染性疾病,这对动物房的动物可能就是灭顶之灾。 总之,毒理学研究中,兽医的的职责应该和国际接轨,这不仅关乎动物福利的发展,也决定着实验结果是否准确。而不是单纯的像个牢头一样从事一些动物的管理性工作,在毒理学试验中如同一个局外人。

  • 检疫实验室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求

    动物检疫实验室是从事与动物及其产品有关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免疫学、病原学、血清学、酶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诊断的专设场所。在实验室经常使用各种各样的病原微生物,这些病原微生物不仅对畜禽是致病性的,而且其中一些还可感染人类,如果控制不严引起扩散,不仅污染实验室,导致检验结果失败或混淆,还可能污染周围环境,对畜禽造成威胁,甚至引起疫病暴发;人畜共患疾病还会引起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引起实验室感染的病原体细菌占主要,感染病原体类型的百分比是,细菌49.1%,病毒31.6%,立克次氏体11.3%,真菌5.7%,寄生虫2.3%。因此,要做到检疫检验结果准确,又不造成自身感染和从实验室扩散病原微生物,对动物检疫实验室必须有具体的要求。 检疫实验室应有足够的各类技术人员担负各项检疫任务。这些技术人员包括掌握兽医学基础知识,并在微生物学、病毒学、病理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细胞学、分子生物学以及分析化学等诸学科方面学有专长的人才。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各个学科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只有掌握多学科领域知识的实验室人员,才能在检疫中作出准确、快速的诊断。当然,每个技术人员很难全面深入掌握诸学科领域的知识,但作为实验室应具有各方面的技术人员,组织他们相互结合,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合作完成各项检疫任务,提高检疫技术水平。各类人员的比例依检疫具体任务而定。 首先,实验室在管理方面,要指定一名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或称实验室主任。他具有适当的权力和技能。其职责是负责检疫技术工作的全面安排,监督按条款、法规和法定程序进行检疫,对检疫检验结果审查和审核,保证检疫检验的准确性,在技术上参与管理策略和方法的讨论,工作上向行政首长负责。 其次,实验室还要有一定比例熟悉法规、条款和检疫程序和方法的监督人员,一般由高级兽医师和有经验的兽医师担任,因为他们一般是各学科的带头人。他们的职责是提供检疫信息,负责督促检疫检验的具体工作,按法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估检疫结果,在技术方面向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或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三,实验室还要有足够的受过必要教育和技术训练的技术人员。这些人员从事各项检疫检验的具体操作。被指派从事某项检测工作之前,这些工作人员应受到足够的专项训练,具备足够的工作经验和一定的分析能力。 第四,实验室还要配备维护人员,负责贵重检测仪器和设备的维护、校准和使用。负责实验室火、电的安全。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对实验室人员的道德规范要作明确规定  实验室独立履行检疫检验工作,结果的判定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如商业的、财政的或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 (二)工作人员必须相对稳定 如实行工作人员轮换制度,则应妥善组织,使工作人员能在不同部门留有充分时间,藉以熟悉本部门的工作与性质,特别是对青年初级技术人员更是如此。 (三)勤杂清洁人员  感染事故可由无知或好奇而发生,例如嗅探瓶内物或打开培养皿的盖子等。因此,所有勤杂人员均应接受技术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他们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完毕离开时脱下,同时应使他们明白洗手和消毒的重要性。将他们作为[url=http:

  • 28万!临泽县农业农村局(疫控中心)兽医实验室试剂及耗材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LJYZC2023081710078项目名称:临泽县农业农村局(疫控中心)兽医实验室试剂及耗材采购预算金额:28.8881(万元)最高限价:28.8881(万元)采购需求:兽医实验室试剂及耗材采购1批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对其投标报价按10%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4)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5)根据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金融办关于开展“政采贷”工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适知规定,此项目可以落实政采贷相关优惠政策。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二维码标识的法人营业执照;(2)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甘肃”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信用甘肃”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供应商须具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u]2023-08-19[/u]至[u]2023-09-08[/u],每天上午[u]00:00[/u]至[u]12:00[/u],下午[u]12:00[/u]至[u]23:59[/u]地点: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zhangye.gov.cn/ggzy/)方式: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zhangye.gov.cn/ggzy/)在线下载获得。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3-09-08 09:00地点: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zhangye.gov.cn/ggzy/)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在下载招标文件时必须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准确登记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相关资质等信息,以免影响正常交易活动,如登记错误,对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请各供应商及时登录中心网站办理“用户注册”相关事宜,根据系统提示完成企业信息录入及附件资料上传。具体办理指南请参看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主体库申报操作手册。2.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详见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专区”→“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电子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和“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V1.0”。投标单位在生成投标文件时请务必使用CA锁登录生成。注: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上传加密投标文件(为保证开标顺利,各投标单位须提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避免因网站及软件试运行等不可控因素造成无法上传等情况发生)如因供应商数字证书(CA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供应商对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系统操作步骤,及时解密投标文件)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或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或关注信息公布栏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七、特别强调:1.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到“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如因投标人数字证书(CA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供应商对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如有疑问可与新点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梁坤,联系电话:0936-8588231)2、本次开评标不提供资质原件,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交投标承诺书(格式自拟),其承诺内容包括:供应商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中资格及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资料均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印章导入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有违法行为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负责。3、根据张公管办〔2023〕1号文件要求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入场诚信承诺的通知,施工企业在参加市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提交《诚信承诺书》。①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泽县分中心:http://www.zhangye.gov.cn/ggzy/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 称:[u]临泽县农业农村局[/u]地 址:[u]临泽县种子大厦7楼[/u]联系方式:[u]0936-5521220[/u]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u]社会代理机构[/u]地 址:[u]张掖市甘州区名门首府北区8号楼1单元302室[/u]联系方式:[u]0936-8217908[/u]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u]李先生[/u]电 话:[u]0936-8217908[/u]

  • 【转帖】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文件农医发[2008]1号农业部关于发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市、区)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动物卫生监督)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规范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活动,进一步提高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效能,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制定了《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附件:《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管理规定》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

  • 【讨论】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Y/T 5339-2006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为何不替代:NY 5031-2001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036-2001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041-2001 无公害食品 蛋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047-2001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131-2002 无公害食品 肉兔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260-2004 无公害食品 蛋鸭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263-2004 无公害食品 肉鸭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 5266-2004 无公害食品 鹅饲养兽医防疫准则另,NY/T 1892-2010 绿色食品 畜禽饲养防疫准则 与NY/T 5339-2006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的相同之处,可否合二为一?

  • 【转帖】中国兽医杂志编委扩大会议在京举行

    [size=3] 2010年1月23日,中国兽医杂志编辑部在中国农业大学举行了在京编委扩大会议。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阎汉平、副秘书长李传业,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汪明、动物医学院分党委书记张立波以及部分在京编委、专家共约40人出席会议。[/size][size=3] 主编汪明教授首先总结了杂志2009年的编辑出版工作。本刊注重编辑质量,增加优质稿件的篇幅。扩大了“调查研究”、“实验观察”、“中西结合”及“宠物诊疗”等栏目的比重,并对特殊文稿的图片加大彩版使用率,达到图文并茂的良好视觉效果。时效性方面注重对新出现疫情的稿件及时组稿和刊发。对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的学术活动一如既往地予以密集报道,加强宣传。评价参考指标方面,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和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的《2009年版中国期刊引证报告》中,本刊的各项评价指标有了明显的提高。2008年的影响因子0.664,5年影响因子0.566,总引频次为1539,他引总引比0.94,被引期刊数284,即年指标0.057,被引半衰期6.14,基金论文比0.611,H指数(CN)6。各项评价指标比往年有了较大的提高,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主办(合办)的6种刊物中均名列前茅。在全国约120种畜牧兽医期刊中,有20种刊物列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本刊在最新公布的畜牧动物医学类核心期刊中名列第五;在中国农业核心期刊中亦名列畜牧兽医杂志类前茅。当然以上数据和入选名次有一定的局限性,今后我们仍然要坚持一贯的办刊宗旨和读者定位,延续办刊特色,保持权威和品牌期刊的质量和荣誉。汪明教授还对期刊的发行、广告及出版等工作进行了总结,对2010年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杂志将采取进一步提高审用门槛、缩短论文篇幅等措施,改进审评编辑流程,缩短编刊周期,提高刊物质量及办事效率,增强文章的可读性和时效性。同时加强稿件电子信息化处理,争取利用网络提高审稿效率。稳定发行量和广告客户数量,增加收入,把本刊的编辑出版以及发行工作做得更好。最后他还对本刊原主编张克家教授的不幸病逝表示最深切的哀悼和敬意![/size][size=3] 阎汉平研究员代表主办单位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对辛勤办刊的所有人员表示感谢并祝贺新春,对期刊的工作予以充分的肯定并提出希望。李传业副秘书长宣读了第六届编委会新任主编和副主编的聘任批复,经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十二届六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汪明教授任主编,沈建忠、郑世军、齐长明教授任副主编。[/size][size=3] 中国兽医杂志为全国性兽医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1953年,郭沫若题写刊名。作为月刊,该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至今已约500期,总发行量约1600余万册。“文革”期间曾停刊,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经国家科委批准,同年10月,该刊在国内畜牧兽医期刊中首家复刊。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和中国农业大学支持下,经过专家学者们以及编辑部成员的辛勤努力,期刊编辑质量不断提高,其影响力日益增大。刊物各项评价参考指标逐步提升,目前刊物已进入我国5家权威数据库,半个多世纪来杂志为全国的兽医科技工作者和生产者架起了一座信息的桥梁,为我国兽医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国内创刊最早、发行量最大的兽医专业科技期刊之一,曾多次被评为全国农业优秀期刊和全国畜牧兽医优秀期刊,2008年该刊连续第5次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size]

  • 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color=#888888][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url][/color][color=#888888]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color][color=#888888]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color=#888888]2018年04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color]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十一、删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修改为“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中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修改为“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第六十一条中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修改为“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b]【2018修订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url=http://blog.sina.com.cn/s/blog_17a5fba0f0102xvau.html]点击打开链接[/url][/b]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b]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b]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b]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b]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三)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与动物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同意;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实验室应当将立项结果告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b]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b]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b]第五章 监督管理[/b]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b]第六章 法律责任[/b]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作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第七章 附 则[/b]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资格开放时间表

    一、非洲猪瘟概述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感染家猪和各种野猪(非洲野猪、欧洲野猪等)引起一种急性、出血性、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该病也是我国重点防范的一类动物疫情。其特征是发病过程短,最急性和急性感染死亡率高达100%,临床表现为发热(达40~42℃),心跳加快,呼吸困难,部分咳嗽,眼、鼻有浆液性或粘液性脓性分泌物,皮肤发绀,淋巴结、肾、胃肠粘膜明显出血,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猪瘟症状相似,只能依靠实验室监测确诊。2018年8月3日我国确诊首例非洲猪瘟疫情。目前,我国内地各省(市、自治区)均有非洲猪瘟疫情报告。二、实验室检测资格开放时间表1、2018年8月3日前,各实验室在我国确诊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前,有关部门对非洲猪瘟的检测并未明确进行限制。但对于含有活病毒的感染性材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必须在BSL-3实验室进行。2、2018年8月5日,指定实验室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除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病料,不得从事疑似含有非洲猪瘟病毒样品的实验活动。”指定的实验室包括: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简称动卫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科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中国农科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军事兽医研究所。3、2018年9月5日,省级实验室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开展非洲猪瘟专项监测的通知》,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推荐一个承担非洲猪瘟专项监测工作的实验室,并于2018年9月6-11日参加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此后,通过能力比对的省级实验室,可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4、2018年10月25日,其他实验室农业农村部下发《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工作的通知》,规定“现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的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并经省级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可选择辖区内具有相应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任何生物安全事故,具有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的实验室分担样品检测任务。受委托实验室可为高等院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符合条件的实验室。”至此,各省(市、自治区)将非洲猪瘟检测权限逐渐下放至有相应管理和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实际操作中,一般是先下放至各地级市兽医实验室,然后逐步下放至县(市、区)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等。5、2019年1月2日,屠宰场自检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并规定上述措施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2019年3月13日农牧发7号《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屠宰企业开展自检,自建PCR实验室或委托实验室检测,要求生猪进场前以车为单位采集全部生猪血液样品,均匀混合后检测。跨省销售生猪产品和年屠宰10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以及生猪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最迟于4月1日前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企业最迟于5月1日前开展自检;其他屠宰企业最迟于7月1日前开展自检。6、2019年4月3日,猪肉制品加工企业自检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要求猪肉制品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者采购生猪产品应当批批查验其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不得采购没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的生猪产品。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应当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试剂盒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牧〔2019〕3号)和农业农村部第119号公告的要求,从2019年5月1日对生猪产品原料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7、2019年4月12日,规模猪场、种猪场自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养殖环节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工作的通知》,鼓励规模猪场、种猪场配置检测仪器设备,规范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提高排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 【讨论】15家实验室被取消CMA资质——CMA知识普及

    [b][size=3]福建有15家实验室被取消CMA资质,据消息报道说是没有提交复查,那么CMA计量认证需要哪些手续呢?[/size][/b]15家实验室的名单:福建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福州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福州大学电器检测中心、超大现代农业质量检测中心、长乐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泉州市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泉州市无线电监测分站、泉州市畜牧兽医站中心化验室、泉州市泉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晋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福建省中晟建材检测有限公司、南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晋江市畜牧兽医站、宁德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

  • 学校实验室管理28页

    下载链接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205701.shtml目 录1、实验课教师岗位职责2、实验课教师考核办法3、实验员及兼职管理人员考核办法4、实验员及兼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5、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6、实验工作人员培训提高计划7、低值耐用及易耗品使用管理办法8、仪器设备管理制度9、实验动物管理办法10、实验室管理工作规程11、化学药品、菌种、毒种使用管理办法12、实验室安全保密规则13、学生实验守则14、实验室主任岗位责任15、畜牧兽医学院开放实验室管理制度16、实验室面向本科生开放的管理办法17、实验室面向研究生开放的管理办法18、治安、防火、安全检查制度19、实验室安全制度20、实验室卫生制度21、实验员岗位责任22、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23、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 [资源集锦] 生命科学&生物工程类 国家重点实验室 汇总

    生命科学&生物工程类 给大家一个参考吧。国家重点实验室1 分子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2 分子肿瘤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3 呼吸疾病国家重点实验室 广州医学院4 华南肿瘤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山大学5 计划生育生殖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6 家畜疫病病原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7 口腔疾病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四川大学8 脑与认知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9 农业虫害鼠害综合治理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10 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农业大学11 农业微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华中农业大学12 认知神经科学与学习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师范大学13 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14 生化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15 生物大分子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16 生物反应器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华东理工大学17 生物膜与膜生物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大学等18 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 四川大学19 实验血液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血液学研究所20 食品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江南大学等21 兽医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22 水稻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u

  • 【分享】你的实验室有它么?

    【分享】你的实验室有它么?

    Quadra 3 移液工作站应用: 可用于所有自动液体加样工作:适合各种生物技术,基因组学、蛋白组学研究,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及化学实验室、临床诊断、药理分析等研究。涉及的领域包括:教育科研(学术研究实验室)、医药及生物工程(新药开发) 、医院及临床保健(血站)、兽医兽药行业、环保机构、临床及分子诊断、刑侦、法医鉴定、药物高通量筛选、生物实验室、基因测序前处理、前PCR、后PCR处理、固相萃取、液液萃取、DNA/RNA分离、自动蛋白沉淀操作[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1/200911241544_186267_1633008_3.jp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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