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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特别注意:通知的第15条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 明起不得再收取环境监测事业性收费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精神,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收费、核安全评审费和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位列其中。 根据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97号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 江苏省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2015〕119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暂停征收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对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对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新标准执行。取消和暂停征收以上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江苏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0日

  •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示——大家看看贵吗?

    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示——大家看看贵吗?收费项目名称征收标准执收部门(单位)文件依据处理意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 2200/项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综【2006】69号自2014年1月1日起省级收费已取消,国家级收费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对同一个企业 需申领两各以上生产许可的,每增发一个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收费的20%收取审查费440/项计量收费   发改价格【2008】72号、琼发改收费【2008】153号 (1) 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收费  ①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10元/证 自2013年8月1日起已取消②计量授权证书费10/证③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10/证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④计量标准考核费(省级)600/项  计量标准考核费(市级) 300/项  计量标准考核费(县级)150/项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省级)按50%收取300/项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市级)按51%收取150/项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费(县级)按52%收取75/项 注: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⑤计量授权考试费(省级)1500/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计量授权考试费(市级)1000/项 计量授权考试费(县级)600/项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收费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改价格【2008】72号、琼发改收费【2008】153号 ①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10/证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3)制造、修理屈居许可证收费  ①制造、修理器具许可证书收费10/证自2013年8月1日起已取消②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省级)1500/系列 ②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省级)150/型号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市县级)800/系列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市县级)100/型号 ③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县级)800/系列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③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县级)160/型号(4)计量认证收费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10/证自2013年8月1日起已取消计量认证费(省级)1200/机构 (5)计量人员考核收费  ①计量考评员证书费10/证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②计量检定员证书费10/证 ③计量考评员考核费(省级)150/证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④计量检定员考核费(县级以上)  基础理论30/项 专业理论80/项 操作技能200/项

  •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质检办财〔2016〕107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要求抓紧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坚决纠正简政放权“不愿”“懒政”等行为,严查违规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从根本上遏制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管住管好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总局制定了《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质检收费十七不准  一、行政机关不准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其他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等)收费。  二、行政机关不准将应由行政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  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延期执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测试、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认证、代理、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改变执收单位、转变收费性质、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

  • 来交流一下核与辐射监测收费多少

    来交流一下核与辐射监测收费多少

    关于印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78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部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9号)有关规定,现正式颁布《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二)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7/201207301516_380575_1611705_3.jpg

  • 对环境监测服务费取消有关政策的解读

    [b]一、取消的是强制监测收费,不包括自愿委托监测收费[/b] 通知里取消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收费特点是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必须经过批准,收费标准必须符合规定,收费是非盈利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里取消的是强制监测收费,不包括自愿委托监测收费。事业单位可以提供非强制、非垄断、非政府行为、自愿委托的有偿市场服务。

  •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量认证费取消

    如题:链接如下:http://www.gov.cn/xinwen/2015-10/10/content_2944849.htm其中有一条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1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19.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20. 计量认证费嘿嘿~~~这个计量认证费难道说的是CMA那个么?嘿嘿~~~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10.gif感谢仪器检定/校准/计量的版主刘彦刚提供上述消息~~~~分享一下,大家一起偷乐~~~~

  • 【转帖】北京取消义务教育借读费和暂住证费

    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 (记者孙晓胜)记者3日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小学借读费、初中借读费、外来人口管理费证件工本费和暂住证费等25项行政事业收费被取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北京市叫停的行政事业收费还包括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收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收费、护士注册收费、执业医师注册收费、职业资格证书费、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等。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认为,多项行政事业收费取消,减轻百姓负担,让利于民。

  • 计量器具强检管理规范化的思考

    [b][color=#595959]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均直观说明了我国政府的计量器具强检管理规范化决心,但现阶段计量器具强检管理存在的不足也不应被忽视,而解决相关不足正是本文围绕计量器具强检管理规范化开展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color][/b]

  • 【原创大赛】环境监测行业收费价格的编制思路与实践

    【原创大赛】环境监测行业收费价格的编制思路与实践

    [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4C4C4C][b]环境监测行业收费价格的编制思路与实践[/b][/color][/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black](老兵)[/color][/font][/align][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black]1 [/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black]历史回顾与现状[/color][/font][/b][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我国的环境监测收费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在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第085号文《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颁布前后,各省、市均出台了自己的收费标准,但这些收费标准除少数省、市在本世纪初进行过修订,绝大多数省的收费标准基本上是世纪90年代制定的,且收费的主体主要为环境监测站,属行政事业收费的性质。随着财税[2017]20号《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包括环境监测服务费在内的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被取消或停征,再沿用原有的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物价指数的上涨、环境监测技术和监测市场化的高速发展。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大量涌现,环境监测市场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往往以低价竞争取得任务,但所收取的监测费用又不足以保证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易出现数据造假,从而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广东省、湖南省和云南省等的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自2018年12月以来先后出台了所在省的环境监测行业收费指导价。[/back][/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2 [/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编制思路[/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2.1[/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共性方面[/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不论是原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还是近年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出台的收费指导价,其收费编制的共性思路均是依据成本核算。[/back][/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2.2[/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不同方面[/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收费编制思路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三种,第一种是采用按项目方法包括采样、检测和人员成本总包进行核算收费;第二种是将方法分解后按采样、前处理、测试、上机和差旅费累加计算;第三种是按方法归类分解后按采样、前处理、分析方法累加计算。第一种的特点是计算简单易操作,但有的检测项目和方法核算的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第二种的特点是计算复杂,核算过程须向客户解释,但方法和成本的分解核算价格更为合理;第三种比第二种简化,但核算过程仍须向客户解释。在每种收费规定中也还有不仅相同的地方,比如大多数按项目方法收费的价格主要是按常用的经典方法来制定,但也有个别省是按具体的方法名+标准号来设计,这种核算方法虽然更加清晰易于客户理解,但不可能将所有的标准方法都列全,且对于变更的标准或新颁标准便存在无规可依的缺陷。若按项目核算收费,建议以最常用的经典方法来核算计价,对非常规冷门项目或今后可能会开展的新监测项目,可由各监测机构根据其监测方法与行业指导价进行类比来确定;有多个分析方法,但未按方法分开计费的项目可以单独标注指导价或以最高价者为为该项目收费的限价。各省在制定收费文件时,为便于客户理解和容易操作,要确保核算应用的一致性和避免重复收费;对于采用何种收费模式?应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尊重多数检测机构的收费习惯,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back][/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3 [/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新近出台的行业[/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收费规定[/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为提高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规范收费行为,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于2018年12月21日发布了《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湖南省环境检测行业协会于2019年5月27日发布了《湖南省公共卫生环境检测行业协会从业行为规范和指导性收费标准》,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于2020年5月1日发布了《云南省环境监测行业收费指导价》,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分会于2018年12月印发了《河北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湖南省是按第三种方法归类分解核算收费;[/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广东省、云南省和河北省是采用第一种按项目方法收费,但[/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河北省是采用具体的方法名+标准号的方案,[/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云南和广东差异不大,只是云南[/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的[/color][/font][color=#333333]收费项目多于广东,[font=宋体][size=14px]且增加[/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和标注[/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了[/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需[/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按检测方法收费的特殊项[/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和说明事项,比如烟气污染物监测的红外法和紫外法、及采样时间的长短[/size][/font][font=宋体][size=14px]。[/size][/font]现将笔者编制[font=宋体][color=#333333]《云南省环境监测行业收费指导价》的思路贴出来与大家一起讨论。[/color][/font][/color][font=宋体][color=#333333] [/color][/font][b][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black]4[/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color=black]讨论[/color][/font][/b][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4.1[/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收费文件名称[/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关于收费文件的命名,由于行业协会不是一个强势的机构,所出台文件没有政府文件那样的约束力,且是为高度市场化的社会检测机构而设计的,因此文件不具有强制性,称之为“收费标准”或“收费规定”均不适宜,作为给检测机构在核算环境监测收费时的参考文件,以称为“收费指导价”为宜。 [/back][/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 4.2[/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收费因子构成[/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监测项目收费应包括了采样、制样、样品前处理、测试操作、数据处理、仪器设备折旧费、试剂药品费、水电费、标准物质费、易损耗品(如玻璃仪器、采样介质等)费、实验场所租用费、办公费、人工费用和合理的利润。涉及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无人机等时应另外计收,在按项目或检测方法收费时还需注意地下水采样打井费、大于0.5米以上的土壤深层样采样的土孔钻井费或剖面挖掘人工费,监测现场所需开孔、搭架等某些专项监测工作和辅助工作条件等,也必须额外核收或由委托人协助解决;场地调查等环境污染调查的报告编制费可另外协商收取。[/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采样交通费建议参考当地市场上的汽车租赁价格或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租赁服务价、通行费和采样人员差旅补助费等。考虑到第三方检测机构采样车辆的现状和为委托方减负、租车费用核算建议简化为以发动机排量计(见表1),基本租车费含50km的基础里程,过路费和停车费按实际收取,若由委托方提供车、船的,应按实际情况减免相关费用;采样人员费用参考《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规定并结合检测工作实际情况编制。[/back][/color][/font][align=center][img=,690,175]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241954138615_4202_1634717_3.png!w690x175.jpg[/img][/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所有监测点、断面的设置、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国家发布的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在按采样、检测和人员成本总包的项目收费核算时,对存在采、测和制备分离的项目应分拆核算。[/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委托人要求监测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采样监测的,可在收费基础上加收1~2倍的人工费;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工作环境、交通条件差异较大,以及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监测资源极不平衡等因素,为促进经济欠发达边远地区环境监测的发展,核算收费时可乘以各州市收费差异系数,比如藏区和边远地区可乘以1.1或1.2的收费系数,竞争激烈、围绕省会的周边城市可乘以0.9的收费系数,其它城市则可按1.0的收费系数核算;对于每个测点同一指标重复采样测试10次以上或同一检测指标样品超过10个以上者可按指导价的90%收费。[/back][/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4.3[/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收费计价单位[/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项”——指通过对单次采集的样品或混合样测试获得的一个报告数据,包括多个目标化合物合并按大类计收的项目;[/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点”——监测点, [/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点次个”——指监测点多次采样测试中的一次,如同一点位分时段或在采样垂线上分别采集测试的单个样品、或在1h内采样测试或仪器直读获取的单个均值数据(包括环境空气的1h均值和在一个断面多点采集的固定源颗粒物混合样和烟气参数的一次均值数据);对于分时段采样或在1h内等时间间隔的多次采样分别测试的监测收费应乘以采样的测试次数;日均值采样按乘4倍计收,单次采样时间超过1h可在4倍以内加倍收取; [/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断面——指沟渠、河流和管道(或排气筒)某处垂直于流向的横断面;[/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个——单位或机构;[/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件——单个样品制备加工成一个或多个粒径的测试样;[/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台——指单台仪器设备或监测系统中的单指标测试模块;[/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人——每个人。[/back][/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4.4[/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服务收费[/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调查)评估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重要环节。环境检测机构受建设单位自愿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监测(调查)报告的结论负责。其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或报告表(含监测方案)。[/back][/color][/font][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收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的原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收费以项目预(决)算投资额为计费来进行计价。收费核算方法如下(见表2):[/back][/color][/font][align=center][img=,690,1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241954429675_1911_1634717_3.png!w690x190.jpg[/img][/align] 注[font=宋体][color=#333333]:(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预(决)算的投资额;(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预(决)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4)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含监测方案)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color][/font][align=lef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5 [/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ans-serif][size=14px][color=black]结论[/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color=#333333][back=white] 针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已发布多年,原规定并未充分考虑成本构成的仪器设备折旧、各种税费和合理的利润,这么多年过去了,随着监测成本的上升,收费规定严重偏低,严重制约了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的健康发展,由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大量涌现,环境监测市场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往往以低价竞争取得任务,但所收取的监测费用又不足以保证按质按量完成任务,易出现数据造假现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积极引导和推动检测机构建立收费自律规范的长效机制,各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可在收集、参考相关省市环境监测收费指南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出台省市级的环境监测收费指南,供会员单位在核算环境监测收费时参考。[/back][/color][/font]

  • 一周看点:“空气污染费”传闻背后的治理命题

    安国当局的行动不可谓不迅速,但是“辟谣”之后却值得我们深思。经历过云南抚仙湖和滇池先后向游客收取“生态保护费”,以及官员发表“市民烹饪对PM2.5贡献不小”言论之后,公众难免对各类莫名其妙的收费项目保持高度的警惕:此次收费是虚惊一场,以后是否会征收?安国不收,其他地方是否会收呢?这些问题,公众希望有个明确的答案。  回过头来说,地方政府部门收费并非想征就征,至少必须要回答好以下两个问题,否则难以服众  首先,是否具有收费资质。此次网传的“空气污染费”如果是作为供暖费用收取,违反了发改委《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热力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的规定;若是作为地方政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县级单位的安国市政府无权设定此类收费权限。  其次,是否符合收费程序。一般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包括审批、公告、公示、收据管理、财务管理、年审管理等制度,尤其重要的是,无论政府履行管理职能还是向公众提供特定服务时的收费,都必须经过物价部门核准及相关利益方听证,其具体用途应当进行全面充分的公示,以接受公众的监督。从新闻报道仅有的线索来看,这两个条件似乎都不具备。  近年来,河北人民饱受雾霾之苦,包括保定在内的多个城市被列为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在此背景下,中央加大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今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安排了50亿元的财政资金,用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六个省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重点向治理任务重的河北省倾斜,在资金保障方面,应该说问题不大。  地方政府发动民间力量来治理空气污染,并非不可。但关键是,空气污染的主体并非被征收费用的普通公众,而是那些未能达到节能减排标准的企业。“空气污染费”违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本末倒置地向普通公众“伸手”,难免会招来漫天的质疑。  由此看来,在“师出无名”的前提下,无论是生态保护费还是空气污染费,显然都属于地方政府部门“自创”的收费名目。所谓的污染治理费,实在无法不让公众产生“这笔钱落入地方‘小金库’或者官员腰包”的怀疑。值得一提的是,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各种打着“治理环境污染”旗号进行收费的行为,不但是耍流氓,还是实打实的“顶风作案”,在公众心中造成了更为严重的“政务污染”。  空气污染费暂时成为“虚惊一场”,但公众还不敢掉以轻心。因为遇到棘手问题,“收费”就成了某些地方和部门的“灵丹妙药”。然而,经济学原理和历史经验都告诉我们,以收费来遏制污染不过是理论乌托邦。只要排污收益高于收费标准,污染成本可以转移到他人身上,污染制造者就会继续相关的营生。由此看来,“先收费再治理”的思路转换成“先治理后收费”,显得多么重要。

  • 上海发文: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中小企业成本,上海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b]《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b](下称《措施》)。《措施》从降低税费、用工、用能、融资等成本及为企服务五方面,实施20项政策举措组合拳。[b]其中提到,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b]《措施》全文如下:[align=center][b][color=#c00000]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color][/b][/align]减轻企业负担是宏观政策支持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中小企业成本,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b]一、降低税费成本[/b](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二)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三)继续对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研究制定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相关部门)(四)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国产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50%、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6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b]二、降低用工成本[/b](五)自2024年3月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的30%和6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七)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本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八)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b]三、降低用能成本[/b](九)降低用电成本。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月度双边协商电价,向电力用户让利。进一步优化购电方案,多渠道筹措低价电源,降低市外购电价格。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在重大节日对大工业用户实行深谷电价。(责任单位:各发电企业、市电力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十)降低用气成本。减少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供气层级,将化工区物业公司管网并入市天然气管网公司。自2024年3月起,降低化工区管输费0.03元/立方米,阶段性降低洋山港LNG气化管输费0.02元/立方米,上海燃气公司取消原对部分用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加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化工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申能集团)(十一)降低用水成本。免收非居民用户2024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十二)规范工业园区转供行为。加强工业园区提供服务相关费用的成本绩效分析,降低企业在工业园区内获得能源资源、公共服务的成本。梳理存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工业园区,指导工业园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再实施加价。严格执行转供水不得加价政策。规范工业园区网络接入服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服务可直达企业用户。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对违规加价的非电网直供电、转供水主体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b]四、降低融资成本[/b](十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大普惠型小微贷款发放力度,力争年末贷款余额突破1.3万亿元。构建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长效工作机制,力争全年发放纾困融资5000亿元以上。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好存款准备金率下调释放的长期可用资金。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推动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强对绿色低碳行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范围。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积极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产品“应纳尽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十四)加大担保贷款力度。将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从100亿元分阶段增至200亿元,适度提升风险容忍度。调整完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将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到单户单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其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十五)加强产业政策与融资担保政策联动。优化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跨部门联动机制,用好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园区批次贷”等特色产品覆盖面,进一步鼓励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六)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政策。市级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加强市、区联动,市级对重点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贴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七)优化续贷机制。持续构建“无缝续贷”长效机制,切实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力争无缝续贷累计投放额超1万亿元。(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十八)优化金融服务。深化“万企千亿”行动和首贷户“千企万户”工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完善上海“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b]五、优化为企服务[/b](十九)强化用工服务和就业帮扶。实施“乐业上海优+”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用工需求,全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2000场,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万个。更新发布上海人社惠企政策服务包、就业创业培训政策电子书。完善上海公共就业招聘新平台。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落实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十)优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依法拓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范围,细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部门)本文件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具体政策措施的施行期限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河南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

    [b][color=#cc0000]值得借鉴哦![/color][/b][align=center][color=#333333][b]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33][b]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33]豫质监量发〔2018〕28号[/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院,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主管部门:[/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税〔2017〕20号的通知》(豫财综财税〔2017〕25号)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计量强制检定工作通知如下:[/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一、强制检定的范围[/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二、强制检定的原则[/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就地就近的要求,加强对强制检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1、各级具有资质能力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落实属地检定的要求,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计量器具检定,不得无故拒绝、推诿。[/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2、省直管县(市)计量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可以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分别向原隶属的省辖市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可以向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3、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强制检定工作。[/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如出现客户自愿要求非周期检定的情况,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检定并出具相应证书。[/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5、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如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按委托进行相关计量校准并出具相应证书。[/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三、强制检定的能力[/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为加强“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计量检定工作原则”的落实和监督。省质监局依法将全省质监系统内的1个省级、18个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系统外省级专项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情况对社会予以公开,便于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对照查询和申请送检。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法公开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公开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定项目、测量范围和[url=http://www.jlck.net/forum-279-1.html]不确定度[/url]等级等。[/color][/align]

  • 计量检定为什么收费那么高?

    我一直不明白,计量检定是行政行为,是法律所强制执行的,可为什么还要收费,而且收费不低?按理说,检定必须由政府部门进行,但我们国家的检定一般是在事业单位(如计量测试所)进行的。当然,事业单位可以说是得到政府授权的。但如计量测试所的标准物质/参考标准/基准标准等,应该都是国家拨款采购的,而国家的钱是由纳税人缴纳的,为什么政府行为,收费如此高?我很不明白!难道又得以“中国特色”来解释吗?

  • 中央明确:事业单位改革有且只有两类 !

    1978年12月22日,党的十一三中全会闭幕。国有事业单位的企业化改革与中国的改革开放同时起步。[align=left]  时至今日,已经走过了40余个春秋的豪迈而艰辛的改革历程。然而,我们依旧迷惘,我们依旧彷徨。2018年3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颁布,其中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文字仅仅240字,如同万里春晖,让坚守在事业单位的广大员工看到了事业单位改革的光明前景。[/align][align=left]  一、两个类型:政府服务类、社会服务类[/align][align=left]  一个时期以来,我们一直在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三个类别上纠结,今天我们看到的《决定》明确告诉我们:只有两类。[/align][align=left]  政府服务类。《决定》明确:“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可见,要保留极少的原事业单位职能和人员,但这种保留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府机关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五脏俱全”的事业单位。因为《决定》中还明确:“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同机关统筹管理”已经告诉我们,应当是在机关内部保留若干个参公管理的、“事业性质的”、非独立法人的部门或中心。[/align][align=left]  社会服务类。《决定》明确:“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理顺同主管部门的关系,逐步推进管办分离”。所谓“管”,是指管事,即行业性管理和指导 所谓“办”,才是真正意义的配置“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政府部门不可能再垂直化、全权化管理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了。[/align][align=left]  二、两个原则:政事分开、事企分开[/align][align=left]  何为政事分开?找计量网的理解为,政府只能管政务,不能管事务,绝对不能直接插手到微观经济层面。例如,地勘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当再以甲方的身份参与地勘项目的实施了。[/align][align=left]  何为事企分开?《决定》中未提企业化三个字,但政事分开四个字已经包含了这层意思,不能留在事业单位的职能和人员自然要归类于企业了。[/align][align=left]  三、四个归宿:政府、社团、事业、企业[/align][align=left]  政府系列。原各级行政机关直属的事业单位中,需要继续为政府职能提供行政、执法技术支撑,但又不宜委托中介服务或社会购买的职能和人员,划归政府部门,成为其内设的事业型职能机构。[/align][align=left]  社团系列。原各级行政机关直属的研究型、服务型事业单位,原则上向行业协会、学会集中,成为独立的社团法人。政府可对其授权,履行政府部门的部分监管职能。但与原政府部门再无行政隶属关系,应由跨行业的专业化社团组织管理机构统一管理。[/align][align=left]  事业系列。这类事业单位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对社会的常规性公益服务,不再承接政府投资的项目了。《决定》中已明确:“强化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因此,这类事业单位,与我们以往所说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大相径庭,绝对不包括科研类的事业单位。[/align][align=left]  企业系列。原属地(省市自治区)化及属委(国家国资委)类事业单位自然要归宿此系列 但无疑也涵盖属局(中国地调局)类科研事业单位 同时还包括部分属部(国土资源部)类的,可以中介化、社会化的部分事业单位。上述企业中,原则上以国企的身份长期存在,而中介类企业应当要实现真正的民营化了。[/align][align=left]  四、两个预想:人员经费保障和事业经费保障[/align][align=left]  人员经费保障。可以想象,国家将很快颁布统一的人员身份转换政策。各地区、各行业不必再各自向政府讨价还价了。先行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当能够等来让大家心悦诚服的待遇。[/align][align=left]  事业经费保障。国家对转企的事业单位还将会留有一定的过渡期,并保障对其经费的拨付。但这种经费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事业费,而是以特殊行业政策补贴的形式出现。[/align]

  • 【原创大赛】你们这样算过实验室的检验成本吗?

    【原创大赛】你们这样算过实验室的检验成本吗?

    实验室的检验成本是关系着一个实验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的重要问题,这对于任何一个收费或者不收费的实验室都很重要,我们不算实验室挣多少钱,关键是得知道实验室赔多少钱吧,尤其对于行政事业性的实验室,这决定着一年的财政供给量。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1/201311091555_476131_1612314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1/201311091555_476132_1612314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1/201311091555_476133_1612314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1/201311091555_476134_1612314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1/201311091555_476135_1612314_3.jpg这样算也不知道合适不合适,但愿能在主任那里通过吧,不行的话还是要修改的,大家伙一起帮我算算呗!!!!!

  • 国务院意见强调提高政府采购中小企业货物比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于日前发布,共8大方面29条具体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表示,《意见》对我国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有很多突破,将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缓解融资难题,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意见》提出,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意见》提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意见》提出,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 【转帖】江苏五措并举治理太湖 饮用水源地水质提升

    视频地址:http://www.chemgoods.net/forum/showtip.php?area=2&tipid=2601最新监测显示,全湖总氮浓度明显下降,饮用水源地水质提升   人民网南京1月23日电 (汪晓东、辛华)关停“小化工”、提高排污费、实行最严格的排污标准、试点环境区域补偿……2007年以来,一系列针对太湖的治理举措取得积极成效:最新发布的太湖监测报告显示,太湖饮用水源地、太湖湖体、入湖河流水质已有明显改善。   这些变化,缘于江苏彻底治理太湖的决心和一系列具有创新意义的举措。   修订颁布《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处处体现“最严”要求:将禁止新、改、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污染物项目的范围,从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扩大到了太湖全流域;在全国第一个将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制度列入了地方法规;确立了“超标即停产、超标即处罚”原则,并将处罚上限调高到100万元。   大幅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倒逼企业减排和地区结构调整。江苏省参照国际先进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全部达到国家一级A标准,提高纺织染整、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和食品制造(味精和啤酒)6大行业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排放限值,使其全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新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建立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污染治理投入机制。2007年,江苏省财政安排了20亿元治理太湖专项资金,并要求太湖地区各市、县(市)从新增财力中拿出10%至20%专门用于水污染治理。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等15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吸引各类资本投资经营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金融机构也为太湖治污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   深化环境资源价格改革,把资源环境的压力充分转变为经济驱动力。2007年7月1日起,江苏省提高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同时,有关部门计划择机将污水排污费分步调整到1.4元/污染当量。近期,江苏省又核算出COD和二氧化硫排污权初始价格,在太湖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这标志着江苏环境资源被长期无偿使用的历史将结束。   出台《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把政府对环境负责的要求落到实处。目前,省有关部门正核算试点断面的应纳补偿金额,补偿结果将向各有关市通报。

  • 深圳汽车排污费备选方案披露

    深圳汽车排污费备选方案披露 起征额最低300  每年分别征收300元、500元和1000元被列入起征额考虑范围  《经济参考报》记者15日从深圳市发改委一位知情人士处获悉,根据初步论证,汽车排污费未来有望拿出3套备选方案。  知情人士不便透露三种方案具体内容,但他介绍,三种方案的关键点集中在汽车排量的起征点和排污费的起征额上。目前考虑排量起征点有1.0升以上和1.5升以上两种,起征额有每年300元、500元和1000元三种考虑。“三个方案就是以上要素不同的排列组合。”  该人士称,深圳市汽车保有量240多万辆,假如每辆每年收汽车排污费1000元,年财政增收就达到24亿多元。专家指出,征收汽车排污费必须充分论证,不能过大增加城市居民出行成本,而且款项必须专款专用。  据《深圳特区报》此前报道,今年5月公布实施的《深圳环境质量提升行动计划》提出,今年底前由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制定按传统燃油车排气量征收排污费的政策措施。  深圳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回应称,目前汽车排污收费征收管理办法正在研究之中,“争取年底前能拿出一个成形的东西”。该政策分三步走,第一步先做研究,如果可行,就进入第二步,在部分地区试行,第三步才是地区立法,全市铺开。  上述深圳市发改委知情人士首度向记者披露,当前正在走社会调查表设计、信息采集等步骤,为政策出台进行一些基础性工作,未来有望以地方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由于深圳作为“改革试验田”,深圳特区人大被授予立法权,有望先试先行。  为了减少新车消费,该人士称,汽车排污费新政考虑按照“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对存量车辆征收的排污费低于增量车辆,并借鉴汽车“以旧换新”操作模式,存量车辆换购新能源汽车将能享受一定优惠。  该人士表示,纵观全国,深圳市作为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同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为数不多的“双试点”城市,通过提高传统燃料车的购买和使用成本,抑制对传统燃料车的过度消费,有利于推动汽车产业的结构性调整,进而提高新能源汽车企业尤其是纯电动汽车企业的技术研发积极性。  不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车用燃料排放实验室主任岳欣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当前较高的油价水平已能较好地反映车主的耗能代价,再加上今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民众对税费负担的变动较为敏感,凭空增加一项收费需要十分慎重。如果汽车排污费“一刀切”,对“买而不用”的大排量汽车同样施以高费率,或者对核心区和郊区的汽车征收同样多的排污费,显然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早在199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曾发文,决定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总量排污收费点试点工作。按照杭州市相关文件,机动车污染收费(分废气费和噪声费)分车型按年征收,年收费标准为轻型车辆300元/辆,中型车辆500元/辆,重型车辆600元/辆。  但5年后,该政策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而在此前一年,国务院办公厅已发文要求:“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财政部财科所一位专家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透露,移动污染源纳入排污费讨论已久,但排污量的实时动态监测等技术问题尚难以根本解决,未来只能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收费,而无法按照实际排放量进行收费;“但上述三城市试点引来争议,显示按车型‘一刀切’收费是走不通的”。  截至目前,除了正在研议的汽车排污费,体现汽车节能减排政策导向的还包括车船税和汽车购置税。  上述财政部财科所专家称,车船税现有的排量标准(如1.6升、2.0升等)不能替代排放标准(如国IV、国V等),门槛也不高;而小排量车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也已经随着汽车产业刺激政策的退出而取消,因此有必要考虑进一步限制汽车排污的政策。  但该专家认为,与其由各地自行试点开征排污费并纳入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不如将汽车、摩托车等移动污染源纳入现行排污费乃至未来环境税的征收范围,使之制度化、常态化。  上述深圳市发改委知情人士则有不同意见。他认为,税收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开征,税收征管要求具有稳定性,收费则具有阶段性和灵活性,未来如果达到限制汽车排污的目的,甚至可以再行取消。  岳欣总结道,汽车排污费不是不能征,但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不能阻碍城市居民的生活改善需求,或者过大增加城市居民的出行成本,而且征得的款项也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城市环境质量改善。

  • 【讨论】大家晒一晒本单位质谱的收费标准如何?

    突然有个想法,大家工作的领域可能千差万别但大家都是做[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Yp][color=#3333ff]液质联用[/color][/url]的,晒一晒本单位的质谱收费标准如何?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咱们这门技术的行情,也算是关乎大家的生计问题,不知道大家意见如何,我这个想法有铜臭的嫌疑。[em0809] [em0809] [em0809] 单位名称不方便不用写,只需注明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公还是私,科研还是生产,定性多少,定量多少,按针还是按时,大概收多少。

  • 【转帖】限塑令执行一年乱象不断:95%农贸市场未执行

    6月1日,限塑令执行整整一年了。限塑令执行一年来的成效人们有目共睹,按照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估算,限塑令实施后,塑料袋每年大概可以减少400亿个。 但是,人们也发现,限塑令虽然只执行了一年,但一些“老大难”问题已经显现。比如,农贸市场不执行限塑令的问题,一年前就存在,一年后仍然存在;有偿使用塑料袋涉嫌环境保护责任转嫁消费者的问题,一年前,老百姓就有质疑,一年后老百姓的质疑仍没有消除。 专家认为,公众对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的信心因此被削弱,这样非常不利于将来其他公共环保政策的出台和施行。 95%农贸市场未执行限塑令几天前,有关机构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调查显示,限塑令实施近一年来,绝大部分农贸市场继续全部或部分提供超薄塑料袋,占到95.7%。也就是说,95.7%的农贸市场都没有执行限塑令。 事实上,在限塑令刚开始执行时,农贸市场限塑令执行不力的问题就已经被多次曝光。 可以说,限塑令实施这一年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农贸市场不执行限塑令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范围更广,不执行者也更加有恃无恐。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说,作为塑料袋批发主要集中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大市场,超薄塑料袋依然热卖。经营商告诉暗访记者,工商部门从未来查过。 质疑隐性收费变显性收费 限塑令实施后,一个备受消费者质疑的问题就是,通过塑料袋收费,将商家环境保护的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以前,我去超市买东西,一次购物,商场可能给我六七个塑料袋。”消费者洪女士告诉记者,现在买一个塑料袋就要3至5角钱。 从限塑令实施前由商家免费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到消费者自掏腰包购买塑料袋,限塑令政策本身的公平性是人们质疑的一个焦点。这种质疑声,在限塑令开始实施时就已经存在。 而对于消费者的质疑,2008年5月29日,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以及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称,不存在污染转嫁问题。他们认为,塑料袋不再免费提供,不过是“变塑料袋隐性收费为显性收费”,是“用所有的零售企业在过去实行塑料袋无偿提供的时候,他们把塑料购物袋已经放进了商品价格,原来是隐性的收费,现在变成显性的收费。” “顺着四部门有关官员的说法推下去,塑料袋有偿使用后,商品的价格就应该有所降低。哪怕只降低一分钱,我们都可以认可这种说法。”消费者李女士今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事实上是,商家卖场的东西一分钱都没有便宜。 而一年后,有关政策制定部门仍然在用显性收费和隐性收费来回答人们的质疑。“对于商场来说,它的显性和隐性不是一一和商品进行对应的。”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商场会不会趁这个机会去赚钱?”这个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她认为。 “政策强制有偿使用的结果,很大程度上让商家名正言顺地多赚了一份塑料袋钱,而老百姓不得不承受由此带来的额外负担。”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专家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政府部门所说的,商家“不会趁这个机会赚钱”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他认为,更深层次上的问题是,限塑令让人感觉到政策本身存在着不公平性,存在着将环境保护责任让消费者承担的问题。 公共政策应该是利益共享、成本共担。消费者使用普通塑料袋固然要为相应的环境损害埋单,但购买塑料袋的商家、生产塑料袋的厂家,他们是不是也该分担其所应该承担的环保份额呢?这位专家指出。 限塑令限与不限仍有乱象 餐饮行业打包外带的塑料袋是否纳入了有偿收费的范围?消费者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一直搞不明白。“像包括麦当劳、肯德基这样的洋快餐店在内的餐馆要么提供免费的塑料袋,要么提供免费纸袋,但也有餐饮行业不提供的。到底该不该提供呢?” 商务部商贸司标准规范处处长李嘉建的回答是,“我们没有把餐饮企业纳入到有偿使用塑料袋的范围。包括医院我们也没有纳入。” 但是,就是李嘉建自己也承认,大部分医院已经开始有偿使用塑料袋了。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透露,在出台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办法之后,政策制定部门又出台了一个意见。按照意见规定,包括药店、书店在内都没有要求有偿提供塑料袋。 但是,事实上无论在药店还是在书店,消费者必须自己掏钱购买塑料袋。 农贸市场该限则不限,餐饮、药店、书店不该限却被限了,专家指出,限塑令执行中的乱象令限塑令整体“减塑”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他甚至提出,相比政策颁布和实施之初,“限塑令”实施效果可能出现随时间推移趋于弱化的问题。他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应考虑加以解决

  • 【讨论】环保部门怎么成了企业最大负担

    【讨论】环保部门怎么成了企业最大负担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0/201010180816_252003_1611705_3.jpg一场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历时时间最长的为中小企业减负行动,从今年6月13日国务院成立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始,已进行了4个月。这次的大清查公布了中国企业17项最重负担排名,其中环保部门成为企业负担最大来源。 李晓宜/CFP 据媒体报道,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有400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同时,中国的中小企业背负着沉重的负担。向中小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有18个,按收费项目分有69个大类,子项目上千。一项由相关部门召集的企业非税负担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所列16个部门中,对企业造成负担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环保部门、行业协会、质监部门。 环保部门成为企业最大负担,这个消息听了真是让人心里五味杂陈。我们总是指责环保部门督察不力,漂亮的环保誓言常常是华丽地打个闪电,就随着天边的云彩飘远了,见不了几滴雨。可是没想到,就这么闪一下,就结结实实地劈到了中小企业的头上。 随着“科学发展观”、“绿色GDP”等高层的创新理念通过权力通道的推广,各地的基层干部几乎都能讲上几句“不能只要政绩不要环境”的场面话,但是各地执行力度却是另一回事。很显然,在丰裕地方财政收入鼓起自己钱袋子的问题上,环保往往要靠边站。所以常常能看到污染严重、社会综合效益几乎为负的企业关掉一批,又冒出一批,就像割不完的韭菜。 环保是一个企业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一些发展较早地区,急急忙忙地追赶工业化的潮流,恨不得把青山绿水都折叠折叠放到机器里变成煤,轧成钢,等到好容易积攒了点血汗钱,才回过神来,这样下去不要说会断了子孙后代的活路,恐怕自己的这代人的后半辈子也没法过了,就只好用赚来的钱修补当年为了赚钱造成的环境创伤。这边忙着亡羊补牢,一些发展较晚地区却又在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据1997年世界银行统计,仅中国每年空气和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40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左右。这意味着在我国平均每年保持9%的增长率中有6%属于无效的财富。2004年,我国发布首份经环境污染调整的GDP核算报告,当年GDP因环境污染治理成本扣减1.8%。生态环境计入财富总量,一味追求GDP最大化导致的环境破坏就是财富的负效应,要追求整体效益的增长,这样的生态经济的新财富观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和认可。 以生态经济的新财富观为前提,我们再来分析“环保部门成为企业最大负担”。首先要问,造成这种负担是企业为了避免环境破坏而缴纳的必要经费,还是为了规避环保部门刁难而缴纳的“保护费”,还是为了应对环保测评给某些官员的“公关费”?对于“保护费”、“公关费”之类,这里费笔墨分析批判就不必了,直接请警察同志把相关人员带走问话就行了。 如果是企业必须缴纳经费,则要问问,那些以环保名义进行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乱评比,这些想着都头疼的名目繁杂的收费项目能保环境?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把手里的权力用穷用尽,搜肠刮肚变着法儿举办权力自肥盛宴,竟然形成“污染越严重的地方环保部门越富”的怪现象。这些要趁着目前正在进行的“史上规模最大、规格最高、历时时间最长”的为中小企业减负行动务必清除干净。 最后说说企业环保所缴纳的合法费用。以环评费为例,有明确的国家规定,是“明码标价”。一般规模较小、项目简单的企业环评费在2万元~3万元之间,也有的在3万元~5万元之间。根据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文件,废电子电器产品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书,该书的费用确实至少要10万元以上。这样的标准对于小企业来说,的确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合法收费应当辅以组合政策,实行奖好罚恶。企业主动做好“环保功课”,“环保成绩单”漂亮的可以退还部分或全部“课业费”,还可以获得“奖学金”,相反行为的可以加倍处罚。 虽然鉴于只有“一刀切”才能更好执行政策的传统毛病,但是奖好罚恶还是应当拉开档次,区分企业的大小、所在行业、规模、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紫金矿业集团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处理是个典型案例。据说,956.31万元的罚款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罚数额最高的一次环境执法行动”,最后却成了“预报大暴雨只下了毛毛雨”的笑柄。处罚金赶不上污染成本,“天价罚单”并非真正“天价”。 把企业做好环保的费用降下来,把企业破坏环境的成本升上去,把环保部门以环保名义捞好处的口子堵起来,把生态经济的新财富观普及开,企业发展和环保就不再是跷跷板的两端,抬起一头就必然降下另一头。

  •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大力查处政府部门下属单位、中介违规收费

    [align=left] 6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align][align=left]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肖亚庆在回答询问时提到,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承担了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职能。[/align][align=left] “我们连续部署开展了涉企收费的专项检查,形成了查处和整治涉企违规收费的强大声势,涉企收费的行为正在逐步地规范。”[/align][align=left] 肖亚庆透露,2018年5月到12月,共计检查相关单位1万多家,查处了违规收费金额6.2亿。同时总局通过公开曝光涉企违规收费的典型案件,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规行为等措施,对乱收费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这些工作我们还将持续努力的做下去。[/align][align=left]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大力查处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同时总局将会同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治理违规涉企收费。”[/align][align=left] 他说,商事制度实施以来,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到5月底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15亿户,其中企业3618万户,日均新增企业数量达到了1.89万户,中小企业占到了90%以上。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align]

  •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结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值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入境关系人)。第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以下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以人民币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计算不足最低额时,按最低额收取。第五条 收费标准中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货物的计费以“一批”为一个计算单位。“一批”是指同一品名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个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费、发货人的货物。列车多车厢运输,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单一集装箱多种品名货物拼装,满足以上条件的,按一批计。第七条 同批货物涉及多项检验检疫业务的,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实际情况,以检验检疫为一项,数量、重量为一项,包装鉴定为一项,实验室检验为一项,财产鉴定为一项,安全监测为一项,检疫处理为一项,分别计算,累计收费。其中货物检验检疫费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分别计算,累计收费。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按照有关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或检验检疫条款规定抽样检验代表全批的,均按全批收费。第九条 货物品质检验费按不同品质检验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收取定额品质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进行检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按收费额的50%收取品质检验费。货物重量鉴定费按不同鉴定方式计算。由检验检疫机构鉴重的,按全额计收;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鉴重的(包括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鉴重设备的重量鉴定业务),按收费额的50%计收。第十条 进料加工的出境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出品货物做型式试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型式试验费;完成型式试验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第十二条 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的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以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第十三条 出入境贵稀金属,单价每公斤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免收品质检验费。第十四条 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的,超过部分按80%计收。第十五条 出入境货物每批总值不足2000元的,免收品质检验费,只收证书(单)工本费;涉及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的,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另收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一)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中规定另行收取实验定检验项目、鉴定项目费的;(二)外国政府或双(多)边协议或出入境关系人要求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的检验项目、鉴定项目的;(三)法律、法规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规定增加检验检疫操作规程以外检验项目、鉴定项目,且明确要求另行收费的。第十七条 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按本办法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一)输入或前往国家(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二)货物更换包装或拼装的;(三)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单)报运出口期限的;(四)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第十八条 对经检验检疫机构不合格,并已签发不合格通知单的出口货物,按全额收取检验检疫费。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出入境关系人对不合格的货物重新加工整理后,检验检疫机构再检验检疫一次的减半收费。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经质检总局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或其他检测单位对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的,检验费由检验检疫机构支付。检验检疫机构再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向出入境关系人收费。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出入境货物由有关检验单位实施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凭检验结果出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等其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单查验换证的,只收取签发证(单)工本费,不得收取查验费等其它任何费用。第二十二条 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只检疫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按规定收取运输工具和包装物检验检疫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植物、动值物产品抽样检疫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过境动物,根据实际检验检疫要求,按照动物检疫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检疫费。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含来料加工、出口返销、在免税商店出售的上述货物)实施卫生监督检验的,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用。进口食品单一品种在100吨以下和非单一品种在500吨以下的,按小批量食品收费标准计收。第二十四条 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每批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关系人因故撤销检验疫时,检验检疫机构未实施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已实施检验检疫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因检验检疫机构责任撤销检验检疫的,不得收费。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关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检验检疫费用。自检验检疫机构开具收费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入境关系人应交清全部费用,逾期未交的,自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纳部分5%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收费,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出具财政部规定使用的票据。第二十八条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废止。附件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附件三:《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中涉及检验检疫机构降低的收费标准 1.动植检运输工具检疫费。  火车收费标准从每厢次20元降低到4元;  汽车收费标准从每辆次10元降低到5元;  集装箱收费标准从每厢次10元降低到4元。  2.小批量进口食品检验费的收费标准从进口金额的6‰降低到5‰。   3.一般商品麻袋包装性能鉴定收费标准从每件0.02元,降低到每件0.01元。  4.进口化肥的品质检验费标准从商品总值的2.5‰,降低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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