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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性收费相关的资讯

  • 两部委发文:这些检测项目不再征收行政事业性费用!
    日前,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4月1日,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涉及仪器检测、计量检验、环境监测等项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 北京市环保局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
    p   日前,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项目,停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项目等,详情如下: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局直属各单位、各区环保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相关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按要求执行: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环保系统对“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收费编码140004)项目,停征“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收费”项目(收费编码140002)和“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编码220002)。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欠缴收入分别足额上交国库,并列收支科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欠缴收入”(科目编码103049949)。 p 特此通知。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3月31日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联系人:荣耀 联系电话:68411029)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1008465086.jpg" width=" 564" height=" 698" / /center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0289.jpg" width=" 530" height=" 704" / /center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0943.jpg" width=" 586" height=" 696" / /center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1770.jpg" width=" 563" height=" 683" / /center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2494.jpg" width=" 684" height=" 715" / /center p /p p /p p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3362.jpg" width=" 661" height=" 245" / /center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01.bjx.com.cn/news/UploadFile/201704/2017040809414820.jpg" width=" 674" height=" 559" / & nbsp /center /p /p /p /p /p /p /p /p /p /p /p
  • 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出台
    日前,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包括锅炉检验、压力容器检验、电梯检验、压力管道检验等多种检验收费标准。   标准显示,电梯检测检验中货梯(小于等于7层)、客梯(小于等于7层)以及自动扶梯(人行道)收费标准均为每台600元,杂物电梯收费标准为每台300元 客梯自7层起每增加一层加收30元 货梯自7层起每增加一层加收40元 特种电梯(船舶、防爆、汽车用电梯等)按客梯的120%收取 液压电梯收费按照按相应电梯收费标准的150%收取 电梯限速器运动速度检验收费200元(每2年检验1次) 自动扶梯提升高度6米的加收20%,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的每增加12米加收30%,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加收30% 自动人行道使用区段长度大于12米的每增加12米加收20%,公共交通型自动人行道加收10%。市物价局表示,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收费无论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还是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电梯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一次。
  • 发改委废止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文件
    p   近期,发改委决定废止133项价格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环保领域的包括《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p p   今年初,财政部和发改委废除了环境监测服务费等一系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强制性监测不再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但是对于自愿委托的监测收费并没有取消,且一般收费标准都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执行。此次收费标准的取消,可能意味着环境监测站可以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到我国环境第三方检测市场的建设和竞争中。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strong /p p   颁布单位: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发文字号:价费字[1992]178号 /p p   颁布时间:1992-04-20  实施日期:1992-05-20 /p p   国家环境保护局: /p p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p p   超标排污费。…… /p p   环境监测服务费。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受企业、事业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可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按《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执行(见附件五)。各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商同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p p   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根据废物库、容器、运输、服务等项费用核定。 /p 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项目取费)另行下达。 /p p   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90)环管字第359号《关于发布& lt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gt 的通知》中有关环保部门对生产、维修和用车大户汽车排气污染的抽检及公安部门的路检收费暂停执行,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调查研究后另行规定。对车辆年检、初检(包括汽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p p   上述各项收费收入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p p   环保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p p   附件一: /p p   附件二: /p p   附件三: /p p   附件四: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附件五: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strong /span /p p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p p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p p   一、基本原则 /p p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 /p p   二、服务范围 /p p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p p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污染监测以及污染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p p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p p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 /p p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p p   三、收费办法 /p p   (一)监测项目收费: /p p   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p p   1.材料费: /p p   包括(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 /p p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p p   2.水电费: /p p   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p p   3.固定资产折旧费: /p p   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4.管理费: /p p   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监测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 /p p   (二)监测样品予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 /p p   1.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莹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予处理费和开机费。 /p p   2.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 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p p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p p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与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 /p p   1.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 /p p   2.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 /p p   3.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 /p p   4.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p p   四、收费的使用: /p p   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其余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p
  • 上海发文: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中小企业成本,上海市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措施》从降低税费、用工、用能、融资等成本及为企服务五方面,实施20项政策举措组合拳。其中提到,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措施》全文如下: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是宏观政策支持稳预期、稳增长、稳就业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减税降费的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中小企业成本,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一、降低税费成本(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细增值税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二)继续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三)继续对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研究制定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实施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各相关部门)(四)阶段性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自2024年4月起,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50%、国产药品注册费收费标准50%、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6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二、降低用工成本(五)自2024年3月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责任部门: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分别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缴失业保险费的30%和60%返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七)实施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三个月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本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八)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三、降低用能成本(九)降低用电成本。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月度双边协商电价,向电力用户让利。进一步优化购电方案,多渠道筹措低价电源,降低市外购电价格。进一步优化分时电价机制,在重大节日对大工业用户实行深谷电价。(责任单位:各发电企业、市电力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十)降低用气成本。减少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供气层级,将化工区物业公司管网并入市天然气管网公司。自2024年3月起,降低化工区管输费0.03元/立方米,阶段性降低洋山港LNG气化管输费0.02元/立方米,上海燃气公司取消原对部分用户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5%的加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国资委、化工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申能集团)(十一)降低用水成本。免收非居民用户2024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十二)规范工业园区转供行为。加强工业园区提供服务相关费用的成本绩效分析,降低企业在工业园区内获得能源资源、公共服务的成本。梳理存在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的工业园区,指导工业园区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再实施加价。严格执行转供水不得加价政策。规范工业园区网络接入服务,保障基础电信企业的网络服务可直达企业用户。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执法检查,对违规加价的非电网直供电、转供水主体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四、降低融资成本(十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加大普惠型小微贷款发放力度,力争年末贷款余额突破1.3万亿元。构建中小微企业“纾困融资”长效工作机制,力争全年发放纾困融资5000亿元以上。引导金融机构运用好存款准备金率下调释放的长期可用资金。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推动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强对绿色低碳行业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扩大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对象范围。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积极申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产品“应纳尽纳”。(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十四)加大担保贷款力度。将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从100亿元分阶段增至200亿元,适度提升风险容忍度。调整完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将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提高到单户单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其中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十五)加强产业政策与融资担保政策联动。优化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跨部门联动机制,用好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园区批次贷”等特色产品覆盖面,进一步鼓励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六)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政策。市级继续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贴息。加强市、区联动,市级对重点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鼓励各区对中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进行贴息贴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十七)优化续贷机制。持续构建“无缝续贷”长效机制,切实加大“无还本续贷”力度,力争无缝续贷累计投放额超1万亿元。(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十八)优化金融服务。深化“万企千亿”行动和首贷户“千企万户”工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完善上海“信易贷”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五、优化为企服务(十九)强化用工服务和就业帮扶。实施“乐业上海优+”行动。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用工需求,全年举办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2000场,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0万个。更新发布上海人社惠企政策服务包、就业创业培训政策电子书。完善上海公共就业招聘新平台。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落实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十)优化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依法拓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范围,细化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标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部门)本文件自2024年3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具体政策措施的施行期限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财政部、发改委发文要求取消环境监测服务费等 仪器仪表企业负担将减轻
    p   日前,财政部、发改委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提出,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环保领域涉及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等。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财政部.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noimg/d13d2ee3-86c2-4af5-bb79-6a4323ea521a.jpg" / /p p & nbsp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span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有关政策的通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财税[2017]20号 /span /p p   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p p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p p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p p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p p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p p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p p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p p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p p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2017年3月15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共41项) /p p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p p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p p   发展改革部门 /p p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p p   公安部门 /p p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p p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p p   环境保护部门 /p p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p p   5.环境监测服务费 /p p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p p   6.白蚁防治费 /p p   7.房屋转让手续费 /p p   农业部门 /p p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p p   质检部门 /p p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p p   测绘地信部门 /p p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p p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p p   宗教部门 /p p   12.清真食品认证费 /p p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p p   国土资源部门 /p p   1.地质成果资料费 /p p   环境保护部门 /p p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p p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p p   交通运输部门 /p p   4.船舶登记费 /p p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p p   卫生计生部门 /p p   6.卫生检测费 /p p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p p   水利部门 /p p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p p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p p   农业部门 /p p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p p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p p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p p   质检部门 /p p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p p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p p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p p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p p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p p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p p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p p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p p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p p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p p   民航部门 /p p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p p   林业部门 /p p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p p   测绘地信部门 /p p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p p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p p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p p   卫生计生部门 /p p   1.预防性体检费 /p p   体育部门 /p p   2.兴奋剂检测费 /p p   中直管理局 /p p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p p   相关部门和单位 /p p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p p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p p   民政部门 /p p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p p   相关部门和单位 /p p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p
  • 江门发布降民企成本《措施》 多项认证检测费全免
    江门市出台《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昨天,记者获悉,在市长邓伟根11月9日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十四届105次常务会议及市长办公会议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审议通过,并将发布实施。以打造“群众办事方便快捷、企业税费负担不重、项目审批程序简单”的惠企环境,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企业可拒缴清单外收费  记者从江门市经信局日前发布的《若干措施》了解到,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江门市将去费减负,多维度降低民营企业成本。  《若干措施》要求,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取消江门市、县级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同时,对国家、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进行减免,不断降低企业负担。而《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则对涉企收费进行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此外,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于船舶港务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将全部免征。对于堤围防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检验检测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GMP认证费、 GSP认证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检验检测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劳动合同文本费、专利纠纷案件处理费、海洋废弃物倾倒、检测费森林植物检疫费等已免征市县级涉企收入的收费,涉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全部免征(即全免)。  政府性基金免征企业范围扩大  《若干措施》提出将加大政府性基金减免力度。其中,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及以下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条件企业可申请直购电  在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方面,台山、开平、恩平享受东西两翼地区优惠电价,大工业电价每千瓦时优惠8.77分。进一步扩大直购电市场规模,增加参与直购电市场的主体范围,完善直购电交易规则 产业转移园区内2015年年用电量达800万千瓦时,园区外2015年年用电量达8000万千瓦时的企业均可申请参与直购电。  为了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若干措施》提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 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各气源供应方均可直接面向用户、自行在江门市开拓市场。明年1月1日起,进一步降低天然气价格,工业用户价格不高于4.6元/立方米,商业用户价格不高于4.9元/立方米。  符合条件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  为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若干措施》提出,将严格执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全面降低民营企业税负。  其中,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 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件,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免征增值税。
  • 四部门发文要求彻底清算排污费 含VOCs等
    p   自环保税正式实施以来,排污费如何废止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尤其是收费差异较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污费问题更是受到大家广泛关注和热议。 /p p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规定,应税污染物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且不包括VOCs、非甲烷总烃等指标,仅按照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具体成分单独核算。 /p p   近日,财政部、发改委、环保部、海洋局联合发文,要求停征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对2018年1月1日之前的排污费征收工作,要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p 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财税〔2018〕4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p p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关于印发& lt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p p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p p   二、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p p   三、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p p   四、自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之日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海洋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7日 /p p br/ /p
  • 质检总局实施免费措施国庆期已免5449万元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后,国家质检总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已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免收2012年第四季度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具体措施和相关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对在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是: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 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 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 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和其他收费,包括复验费、免验、机械取制样费、标志(标记)成本费、封识成本费、隔离场(圃)租用费、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   据统计,十一期间,免收政策共惠及进出口企业5902家,免收金额5449.2万元,累计172452批次,货值467064.78万美元。   质检总局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免收2012年第四季度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相关免收费政策问题的释义,可参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首页“第四季度法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专栏。在免收费期间如有疑问,可随时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质检总局咨询。
  • 检测机构诉浙江气象局垄断案一审胜诉
    浙江杭州科安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安公司)提交了一份行政许可申请,要求获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却被浙江省气象局告知“不予受理”。为此,科安公司一纸诉状将浙江省气象局推上了被告席。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民告官”案科安公司一审获胜。此案折射出,目前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几乎被气象局下属的防雷事业单位包揽,存在行政垄断之嫌。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认为,此案的胜诉,或有助于民营企业叩开某些传统垄断行业的准入大门。   民营企业状告气象局   科安公司是杭州一家民营性质的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中介机构。2010年6月8日,公司总经理郑洪光向浙江省气象局提交了要求获得防雷检测资质许可的申请。两天后,一张“不予受理”的告知书打破了他们的希望。   告知书载明:“按照2010年4月1日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4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正在组织制定防雷检测资质准入的相关规定,在具体规定出台前,暂不受理。”   郑洪光认为,《条例》第24条的规定,对于防雷设置检测主体,只是要求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主体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不再是限于事业单位法人或者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机构。换句话说,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已向民营企业开放。   不服这个“暂不受理”决定,2010年7月,科安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科安公司认为,被告浙江省气象局是受理防雷检测资质许可的法定机构,公司提交了规定的材料,被告必须受理。被告拒绝受理原告防雷检测资质许可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浙江省气象局认为,原告提交的申请被告已经进行了初审,但是《条例》第24条对防雷“设计”、“施工”、“检测”这三类资质管理只做了原则规定。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正在制定具体办法。因此,被告是否具有受理原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许可的职权尚不明确。   浙江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雷电防御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慧良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浙江省气象局曾专门就防雷装置检测资质问题向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致函请示,得到答复:“中国气象局目前正在组织修订防雷相关部门规章和制定防雷装置检测的管理办法,对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标准、业务范围和要求、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规定。”因此,在此之前,暂停防雷检测资质的许可工作。   防雷检测被指行政垄断   防雷减灾,关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应该由谁来开展防雷装置检测?这一“民告官”案,引发了防雷检测行业领域是否存在行政垄断之争。   《法制日报》记者走访浙江省气象局了解到,浙江省共有73家防雷检测机构,全部是事业法人性质。不仅在浙江,从全国各地来看,很多省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有相关规定,只有隶属于气象局的防雷事业单位才能进行防雷检测收费服务。   有业内人士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防雷检测不仅是一项公众事业,更是一个巨大的市场。   授权的检测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从中收取防雷检测服务费。实际上,民营防雷企业并非没有实施防雷检测的技术实力,但是,这个市场长期以来被省市气象局所属的防雷中心、防雷所包揽,民营性质的防雷技术企业根本无法进入。   根据《浙江省专业气象服务基准收费标准》规定,“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按照三类建构筑物建筑面积0.8元/平方米,一、二类建构筑物1.04元/平方米收取。实际操作中,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防雷检测费用动辄数万元甚至几十万元。按照浙江省全年住宅房屋竣工面积推算,一年的收费大致有两三亿元。   多年从事防雷检测技术的郑洪光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浙江省气象局是防雷检测的执法机构,省气象局下属单位省防雷中心是防雷装置的指定检测机构,省市气象局的相关部门是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机构,也就是说防雷装置的检测、验收、执法都是气象局。   “如果考生、监考、审阅试卷同为一人的话,何以保证考试结果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公平?这其中不能不说有行政垄断之嫌。”郑洪光提出质疑。   对此说法,张慧良表示,防雷装置检测涉及公共安全,事业单位从事此项工作比较超脱,更能保证客观公正。   对此,一位民营企业家并不认同:“我们认为恰恰相反,垄断只能造成客观公正的缺失,从事防雷检测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而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既然是经营服务性收费,那么就应该走向市场。”   民营企业一审胜诉   2012年1月2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科安公司胜诉,要求浙江省气象局撤销此前的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重新作决定。   杭州中院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科安公司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属于省气象局的职权范围,省气象局应当受理。而申请人科安公司虽然是民营企业,但其主体资格符合《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有法人资格”的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郑洪光说,过去还从来没有一家民营企业提出防雷检测资质申请,被告省气象局如不上诉,科安公司的申请就该进入到实体审核阶段。   张慧良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此案不排除向省高院上诉。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俊认为,科安公司的申请即使被受理,也并不等于就能顺利拿到许可证书,但这毕竟是民营企业平等进入防雷检测领域、突破行政垄断的一次尝试。经济领域的行政许可越少,行政管理越规范,企业的创新力和活力才会越强,越有竞争力。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说,该判决如果经法定程序生效,当是司法对民营企业行政许可申请权支持的一例,将有助于民营企业叩开某些传统垄断行业的准入大门,对经济发展有推动作用。但是,本判决仅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要求省气象局“重作决定”。即便重作决定“可以受理”,还要走审查程序等。此事仍待观察。
  • 一季出口形势不乐观相关检测业务受影响
    中新网厦门4月15日电(陈悦 洪钧) 今年第一季度,福建外贸出口形势不容乐观。占据福建出口半壁江山的厦门,进出口总值亦下降5.6%。厦门检验检疫局15日告诉中新网记者,应对此种情况,其已出台20项措施,力促外贸出口稳定发展。   据介绍,这20条措施涵括严格执行减免费政策 积极推进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加大出口企业帮扶力度 推进通关便利化 创新对台检验检疫工作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等。   在厦门正在积极推动对台海运快件业务背景下,检验检疫局人士表示,在此次推出措施中,即包括对台海运快件业务,实现&ldquo 就近接受申报、就近查验、随到随验&rdquo 。   检验检疫人士亦介绍,除了继续在今年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以及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外,今次措施中亦将推动通关便利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即报即放 加快检测速度 支持厦门东南航运中心和陆地港建设 继续全面实行通关单无纸化和原产地申领无纸化。   国外贸易壁垒近年来成为中国出口一大挑战,检验检疫人士透露,亦将发挥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厦门WTO工作站在协助出口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中的作用,提升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和成效。此外,厦门检验检疫局亦将主动参与国外通报评议研究,提高风险预警能力,为企业提供免费信息和培训,指导企业有效应对技术壁垒。
  • 环保部:VOCs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最新消息,针对VOCs是征收排污费,还是环境税的问题,环保部部长信箱予以回复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 /p p   来信: /p p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p p   回复: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 某检测中心收费员勾结富士康报检员贪污公款被法办
    企业员工勾结行政事业性单位,以开具假发票并提供回扣的方式将企业公款中饱私囊,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近日,富士康集团和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陷入一场假发票风波。被告人市检验检疫局下属单位收费员龙某和富士康集团报检员付某相互勾结,以假发票虚高开具检测费的方式,累计贪污公款近10万元,双方按三七分成。日前,被告人龙某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一案在福田区法院一审获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瞄上“新商机”   2007年,龙某在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下属事业单位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担任收费员一职。2008年下半年,龙某在工作过程中认识了时任富士康科技集团报检员的付某。付某负责公司的涂料检测报检业务,他向龙某提出,将公司送检的涂料产品按最高收费标准虚开发票金额报销,即将实际检测费仅为800元或1400元的费用,按最高收费标准的2200元或4400元虚开报检发票。付某承诺,虚开金额差价部分的30%提成给龙某。龙某出于谨慎,没有当场答应。   几天后,龙某到联合广场找到专门贩卖假发票的人了解假发票的票样,并将票贩出具的其检测中心的发票样板与真实发票认真对比,发现假发票有发票号,还盖有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与其单位开出的正规发票外表相同,便觉得付某的想法可行。随后,龙某便在华强北、联合广场路边找不法人员购买假发票,为付某的报检业务虚高开具发票。   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两人合伙虚开富士康科技集团下属4家公司的报检发票共计18万余元,其中实际应缴检验费仅为9.15万元,其余9.3万余元被龙某、付某按约定的三七比例分成,侵占公司检验款超出报销额的一半之多。   侵吞19公司13.8万元   在此期间,龙某的行为一直未暴露,遂贪心不足,在与付某合作侵占款项之余,又另外采取开具虚假发票、收到检测费不上缴入账的手段,截留并侵吞检测费。后经查明,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龙某独自截留并侵吞包括上述4家公司在内的19家公司、企业上缴检测中心的检测费共13.8万余元。   2010年12月23日,检测中心在核帐中发现一笔应收检测费未收到,调查后发现经办人龙某贪污了该笔费用,进而挖出了龙某之前经手的众多账目问题,于是报案。2011年2月中旬,龙某投案自首。另一名犯罪嫌疑人亦于2012年11月中旬被福田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 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七)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十一)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十五)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   (十六)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十八)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研究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促进在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   (十九)改善通关服务。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   (二十)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   (二十一)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   六、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二)支持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二十三)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国家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50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   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六)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   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八)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二十九)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
    为加快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建设和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入驻基地,尽快把仪器仪表产业培育成我市的支柱产业,打造中国仪器仪表生产基地,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基地企业,政府给予注册资本10%的补贴 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增加5%的补贴。   二、入驻基地企业可以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也可先租后购。其中租用基地提供的标准厂房,前2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基地厂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如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只收取建筑成本。   三、入驻基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对入驻基地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给予30——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按其实验设备或工程建设投入,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实验室,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五、对基地内企业免收市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为入驻基地的企业协调解决流动资金贷款。   七、对入驻基地企业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由基地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   八、对入驻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由基地管委会给予贴息2年。   九、基地管委会为每户入驻基地的企业提供2套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   十、基地内新设企业的申办和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由基地管委会会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制”。基地管委会负责对基地内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十一、2009年12月31日前入驻基地的企业,政府给予注册资本15%的补贴 对入驻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由基地管委会给予贴息3年 基地管委会为每户入驻基地的企业提供3套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   十二、本政策由丹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天津印发《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p p   津发改价管〔2016〕294号 /p p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p p   为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发挥经济手段在污染治理和结构调整中的促进作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征收范围 /p p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具体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 /p p   二、征收标准 /p p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 /p p   三、实行差别收费 /p p   为建立约束激励机制,鼓励深度治理,对VOCs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p p   (一)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 /p p   (二)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p p   四、征收管理 /p p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征收VOCs排污费后,不再对大气污染物单项有机物征收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p p   五、执行时间 /p p   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p p   六、有关要求 /p p   (一)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切实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排污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VOCs排放量及相关资料,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区县环保部门应对排污者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p p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p p   (三)各单位和企业要建立主动治污减排的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p p   附件: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4月18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9d16688a-3bb9-484f-bd70-8a57545f6b9b.jpg" title=" 111.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600px " vspace=" 0" hspace=" 0" height=" 600" border=" 0" width=" 600" / /p
  • 云南疾控中心向无资质企业销售疫苗15万支
    10月28日消息 云南省审计厅近日发布2010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公告,公布省财政厅等24家省级部门和单位2009年度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记者从云南省审计厅了解到,24家单位省厅级单位分别存在资金收支、管理、虚假报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多个问题。   云南省疾控中心非法销售疫苗15.49万支   根据审计公告披露的情况统计,云南省疾控中心涉及问题较多。云南省疾控中心疫苗的核算管理不健全,中心财务每月根据技服中心提供的销售清单记录一次成本,没有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对于疫苗的实物流通环节没有有效控制。2009年,省疾控中心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直接向接种单位销售疫苗共计1574.4万元。省疾控中心高于规定加价率销售二类疫苗。经对其销售的两个品种二类疫苗进行抽样调查发现,加价率在规定加价率以上的占抽查总数的73.8%,最高价差额达33.33%。超过规定加价率的销售所得为49.19万元。   此外,技服中心非法销售疫苗给无疫苗经营资质的企业。从2008年起,技服中心与无疫苗经营资质的某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将其作为23价肺炎疫苗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商。2009年该公司共计代理销售23价肺炎疫苗15.49万支,金额1449.35万元。其中,直接销售给该公司23价肺炎疫苗1.18万支,金额86.14万元。云南省财政厅自行安排扶贫专项资金2105万元。据审计公告,2009年,财政厅未能按照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程序的规定执行,单独行文下达州(市)、县扶贫专项资金文件12份,金额2105万元。   国土厅5933.5万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未按规解缴财政   国土资源厅机关存在的问题有以拨作支2226.63万元。无依据收取“采矿权、探矿权”两权公告费374.89万元。收入长期挂账15.13万元。用专项资金弥补公积金2.75万元。2009年度净结余资金1182.8万元未向财政部门申报。   同时,国土厅其所属单位矿业权交易中心2009年代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5933.5万元未按规定解缴省级财政专户。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欠缴税金305.37万元。   环保厅1.7亿预算未细化 公用经费挤占项目经费204万元   根据审计公告,云南省环保厅2009年年初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17000万元未细化,申报、批复、下达迟缓。虚列支出130.67万元。   2009年12月,环保厅机关在经费支出中列支“预付服务中心水、电、车辆”的预付款130.67万元,其中: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科目中列支121万元,在“经费支出/基本支出”中列支9.67万元。公用经费挤占项目经费:2009年,环保厅机关会议费、车辆使用费、水电费、出国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共挤占项目经费204.14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云南省审计厅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规单位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项目库,加强财务管理和审核制度等整改和改进建议。建议涉及非法销售疫苗的疾控中心将技服中心收归国有,将其全部收支及资产纳入省疾控中心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建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应尽快研究明确对省疾控中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何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加强内部审计,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同时加强疫苗管理、以财务为中心,对疫苗的实物流通形成有效控制,将二类疫苗收回省疾控中心管理。
  • 下半年促经济稳增长 积极财政政策将更加积极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 nbsp br/ & nbsp & nbsp 近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时表示,下一步,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提高政策的前瞻性、灵活性、有效 性,在扩大内需和结构调整上发挥更大作用。 br/ & nbsp & nbsp 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是财政重点工作之一。刘昆说,财政政策将根据形势变化相机预调微调、定向调控,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br/ & nbsp & nbsp 他透露,要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对已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增值税留抵退税返还的1130亿元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加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出资到位和投资运营,对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费用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给予奖补,持续为企业减负,优化营商环境。 br/ & nbsp & nbsp 同时,还要做好民生保障工作,把稳定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工资、教育、社保等基本民生支出,强化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 br/ strong 支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也将是财政政策的发力重点。 /strong br/ & nbsp & nbsp 刘昆说,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完善财政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继续支持提升制造业供给质量体系和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加快建立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机制;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扩大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范围,支持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中西部地区实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继续开展重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 br/ & nbsp & nbsp 刘昆指出,下一步还将推进落实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加快建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等重要改革举措。同时,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坚持标本兼治,依法依规管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br/ 今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总体保持较快增长,反映了经济运行稳中向好态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显示,1至7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21791.35亿元,同比增长10%。 br/ & nbsp & nbsp 刘昆介绍,今年以来,积极财政政策持续发力,减税降费力度不断加大。降低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出台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企业设备器具扣除标准、扩大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减税措施,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一系列举措减轻了市场主体负担。 br/ & nbsp & nbsp 数据显示,前七个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25536.5亿元,增长7.3%。财政支出不断增加,重点支持打好三大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如1至7月全国财政专项扶贫支出2244.52亿元,增长38.9%;财政污染防治支出967.53亿元,增长16.5%;财政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支出分别为14765.45亿元、1418.24亿元,增长7.6%、6.6%。 br/ & nbsp & nbsp 刘昆表示,虽然未来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还面临诸多挑战,但财政部门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推动财政改革发展持续取得新进展,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作出更多贡献。 /p
  • 应对“新冠”北京紧急出台优惠政策 可解仪器行业企业燃眉之急?
    p   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其中包括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等16项措施。其中提到,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在线检测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p p   此前,仪器信息网已针对仪器行业企业发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科学仪器企业影响调研”活动,获得了广大厂商朋友的支持。 /p p & nbsp & nbsp 根据我们对调研结果的初步整理,短期内,此次疫情确实对广大仪器企业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近半数企业认为受疫情影响,今年1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将会出现下滑。而营业收入减少、员工复工率可能降低、客户采购意愿延后甚至降低是企业目前主要面临的三个主要经营困难,延期上班、空置厂房产生的人工成本、房租,以及企业需要交纳的税费对于目前的企业来说都是不小的开支。在调研中也有企业提到希望给予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支持。 /p p & nbsp & nbsp 在此次北京出台的支持政策中,这些方面都也都有涉及,包括 strong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政府补贴小微企业研发成本等。 /strong /p p & nbsp & nbsp 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疫情的来临对企业现金流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在收到的企业问卷反馈中,不少企业提到中小企业的资金力量薄弱,只是支出而没有收入,中小企业很难生存。在相关费用无法减免的情况下,加大资金融资方面的优惠和通道就十分的必要。 /p p & nbsp & nbsp 在北京发布的措施中,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也是重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 strong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等。 /strong /p p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式仍然严峻,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恐怕也会再持续一段时间。此次北京出台相关政策,对扶持北京地区中小企业应对疫情造成的影响无疑有一定帮助,但是对于广大仪器行业企业来看,还是需要更多更完善的支持政策。我们也会进一步关注政府相关信息。 /p p   & nbsp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科学仪器企业影响调研”活动仍在继续,仪器人,你的企业受到了多大影响?欢迎填写问卷,请告诉我们。 /p p    问卷链接: a href=" http://uvtyu5ltkz6o5hsc.mikecrm.com/T3Xl6r7"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31, 73, 125)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31, 73, 125)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科学仪器企业影响调研 /span /a /p
  • 五部委发文调整省级以下质监管理体系
    我要测网讯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对近期质监行政管理体制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关于质监行政管理体系调整,意见要求: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体制调整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各地要紧紧围绕加强质监工作和完善质监部门自身建设,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稳妥解决调整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质监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确保质量和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监管不软,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各项工作。体制调整工作在2014年年内基本结束。 关于检测机构整合,意见要求:保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已经完成质监技术机构整合的,要巩固成果;尚未完成技术机构整合的,要继续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省级质监部门要依法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设在市(地)、县(区)的国家级、省级质监技术机构管理体制,由省级质监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政府决定。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探索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检验检测集团。逐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区域结构合理化、检验服务市场化。鼓励和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附:相关文件原文 国家质检总局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国质检法联(2014)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动改革的基本要求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在提质增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具有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质监部门作为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质量工作,作出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决策,既与时俱进,又实事求是,对加强产品质量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落实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目标要求,完善市县政府功能,理顺条块关系,抓紧完成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mdash &mdash 坚持依法调整、科学调整、分类调整,保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保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保证干部职工队伍基本稳定。 &mdash &mdash 坚持改革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支持地方政府及质监部门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mdash &mdash 加强质监部门建设,提升质监工作水平。推动质监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管和服务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mdash &mdash 维护全国市场开放统一,避免出现新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 二、坚持依法行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领导质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相关法规实施的统筹协调。市、县质监部门标准化、认证认可、纤维检验等相关业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级质监部门依法管理。对食品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行政审批事项,已下放到市、县质监部门核发许可证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清理,划清职能责任边界;对需要委托市、县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须依法完善相关程序。省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质监部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要统一执法人员资格准入条件,统一执法证件,统一规范执法程序。要加强对专项执法、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大案要案查处和跨区域案件行动的组织协调,严格执行督察督办、通报协查、稽查建议书等制度,制止地方保护行为,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公平竞争。&ldquo 12365&rdquo 投诉举报处置系统体制不变,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申诉、投诉、举报处置机制。执法信息化系统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三、加强干部管理和机构编制市辖区及各类开发区、直辖市所辖县、边远地区是否实行分级管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市、县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规格保持不变,编制总数、领导职数、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机构等保持相对稳定。市、县质监部门的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均纳入市、县编制总额。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安置工作。 省、市、县质监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其任免程序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异地交流安排的干部,经征求本人意见,愿意回调交流前所在单位的,允许调回原单位工作,并妥善安置;涉及人员编制和职数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商质监部门妥善解决。 依据有关规定,市、县质监部门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各项待遇低于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按照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标准执行;高于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的,暂维持现有水平不变。今后,随所在地地方政府同职级人员收入的调整,逐步执行相同的标准。 市、县质监部门招录公务员,职位资格条件设置、录用计划制定以及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等,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省级质监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训,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理,省级质监部门统筹规划,具体指导。 四、保障经费投入,促进事业发展 要确保质监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支出水平不低于调整前水平,并建立经费逐步增长机制。考虑行政执法的特殊性,质监部门公用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因工作需要长期聘用人员费用,不低于调整前的水平。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统筹支持力度,对省级质监部门部署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事项给予支持;对省级以下质监部门的执法装备建设、技术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大案要案办案经费、监管业务经费以及体制调整前遗留债务给予支持,特别要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质监部门给予支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同级质监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业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质监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有计划地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经费。质监部门执收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ldquo 收支两条线&rdquo 管理。严禁将年度预算与质监部门执收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质监部门正常履职所需经费。 要做好实行分级管理过程中的资产和债务清理划转工作。组织市、县质监部门开展清产核资,特别是对资产存量、债权债务及潜在债务的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随机构一并下划。要严格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进一步改善质监部门的执法办案条件,提高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能力,中央财政现有支持政策不变,并随财力增强。地方各级质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将质量工作列入发展规划,特别是做好&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调整、衔接工作。要将列入规划的相关重点项目纳入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规划和计划,予以保障。 五、推进技术机构管理整合和改革 保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已经完成质监技术机构整合的,要巩固成果;尚未完成技术机构整合的,要继续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省级质监部门要依法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规范检验检测行为。设在市(地)、县(区)的国家级、省级质监技术机构管理体制,由省级质监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政府决定。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探索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检验检测集团。逐步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区域结构合理化、检验服务市场化。鼓励和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六、加强管理体制调整的领导 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质监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体制调整中的困难和问题,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指导和支持。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各地要紧紧围绕加强质监工作和完善质监部门自身建设,认真总结近年来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稳妥解决调整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质监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确保质量和安全水平的不断提升。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监管不软,确保不因体制调整影响各项工作。体制调整工作在2014年年内基本结束。
  •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圆桌会议召开
    2009年9月25日,正值2009鸭绿江国际旅游节期间,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圆桌会议在丹东皇冠假日酒店举行,参加会议的领导与来宾有:辽宁省丹东市副市长王力威同志、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兼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高峻同志、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赵庆源同志、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跃光先生、中国科学院李依依院士、中国工程院柯伟院士、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欧阳良理事、深圳仪器仪表协会杜如斌会长等,以及国内外26家仪器仪表企业高层。仪器信息网作为特约媒体应邀参加。      会议现场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于2009年4月经辽宁省委、省政府批准建立,是省级重点产业基地,位于辽宁沿海经济带丹东市新城区内;总体规划面积7.56平方公里,分为四大功能区:研发区、生产区、人才培训区、综合服务区;一期面积4.4平方公里,二期面积3.25平方公里。   目前,正在开发建设的是一期起步区,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首批14栋共14万平方米的标准厂房已经建成,现已全部“摆满”企业,第一批入驻企业签约仪式已于2009年8月29日举行,共签约企业41户(其中中外合资企业11户),总投资额近9亿元;第二批26栋共30万平方米标准厂房有望于今年年底竣工;9万平方米的辽宁仪器仪表学院主体工程将于今年年底前完工;4万平方米的研发检测中心、2万平方米的物流中心将于2010年投入使用。      辽宁省丹东市王力威副市长致欢迎辞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高峻副主任介绍基地情况   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兼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高峻同志从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发展情况谈起,向与会者介绍了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的建设背景与目前进展情况,详细解析了丹东具有发展仪器仪表产业的“四大优势(企业优势、产品优势、人才优势、科研优势)”;在加快基地硬件建设的同时,为企业入驻精心打造了“四大支持平台(政策支持平台、资金支持平台、技术支持平台、人才支持平台)”。同时表示,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把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打造成为最具活力的机制体制创新区、最具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区和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千亿元规模的现代化仪器仪表产业集聚区。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李跃光先生发言      中国科学院李依依院士发言      中国工程院柯伟院士发言      深圳仪器仪表协会杜如斌会长发言      丹东企业代表发言      港资企业代表发言      美资企业代表发言      即将签约入驻企业代表发言   与会代表纷纷围绕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的政策、人才、资金以及产业配套等诸多方面发表见解或提问,王力威副市长、高峻副主任均给予解答。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在此次会议上,王力威副市长和李跃光副理事长分别代表丹东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内容涉及开展建设产业基地合作、开展技术咨询合作、招商引资合作、协会活动合作、入会合作、宣传合作等方面。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第二批企业入驻签约现场 同时,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管委会分别与美国亚美技术有限公司、韩国新城照明科技株式会社、丹东大东线圈工程有限公司(日商独资企业)、丹东东方表业有限公司、韩国金阳电子株式会社、沈阳帕克思商贸有限公司、浙江佳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理工大学电子传输研究所、沈阳德泰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奥纳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连东华测控有限公司共11家国内外企业签订了入驻投资协议,总投资额达5.1亿元。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9个,引进外资5400万美元。      附录1:《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丹政发[2009]15号) 2009年4月14日印发   为加快辽宁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建设和发展,鼓励中外投资者入驻基地,尽快把仪器仪表产业培育称我市的支柱产业,打造中国仪器仪表生产基地,特制定一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基地企业,政府给予注册资本10%的补贴 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增加5%的补贴。   二、入驻基地企业可以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也可先租后购。其中租用基地提供的标准厂房,前2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基地厂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如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只收取建筑成本。   三、入驻基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一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对入驻基地的省及以上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给予30—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按其实验设备或工程建设投入,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实验室,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五、对基地内企业免收市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对入驻基地的企业协调解决流动资金贷款。   七、对入驻基地企业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有基地管委会给于适当补贴。   八、对入驻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由基地管委会给予贴息2年。   九、基地管委会为每户入驻基地的企业提供2套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   十、基地内新设企业的申办和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由基地管委会会同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制”。基地管委会负责对基地内企业实行全方位服务。   十一、2009年12月31日前入驻基地的企业,政府给予注册资本15%的补贴 对入驻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由基地管委会给予贴息3年 基地管委会为每户入驻基地的企业提供3套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   十二、本政策由丹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录2:《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辽仪管发[2009]1号) 2009年7月21日印发   为认真贯彻执行丹政发[2009]15号文件《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政府设立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入驻基地的仪器仪表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注册资本10%的补贴 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经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另增加5%的补贴。此项补贴须企业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且投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金。补贴由入驻基地企业投产后向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管委会(以下简称基地管委会)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项目资金到位及项目进度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明,由基地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先期拨付补贴的50%,待企业实现投资协议中明确的销售收入和税金后,再拨付其余的50%。若企业经营期间减少注册资本金,则收回减少注册资本金部分的补贴资金。   第二条 入驻基地企业可以购买或租用基地提供的标准厂房,也可先租后购。企业租用基地提供的标准厂房,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0元。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平方米超过1500元,前2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50%收取。如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只收取建筑成本(含土建成本每平方米1200元和土地转让金每平方米30元)。如企业购买土地自建厂房,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60万元,土地转让价格为每亩2万元。   第三条 基地管委会设立财政扶持资金,对入驻基地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五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五年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每季度末由企业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经基地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给予兑现。入驻基地企业须在基地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完税,方可享受优惠政策。其中丹东境内原有仪器仪表企业入驻基地的,以进入产业基地上一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新老企业实现的税收合并计算,超基数部分享受此优惠。   第四条 对入驻基地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各大院校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研发基地,经基地管委会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40万元、其他30万元的标准给予启动资金,由市财政局将启动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机构,重点研发机构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基地管委会按各机构的实验设备或工程建设投入,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实验室,且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自行负担。3年以后如购买按市场评估价的20 %给予优惠。   第五条 对基地内企业,免收市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基地管委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对入驻基地的企业需要解决流动资金贷款的,由基地管委会协调商业银行帮助解决,或由合作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第七条 对入驻基地企业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经基地管委会审核后给予适当补贴,其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300-1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贴,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提高2万元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对入驻基地的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经基地管委会审核后,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2年的贴息补助。   第九条 基地管委会为每户入驻基地的企业提供2套不低于80平方米的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由基地管委会审核批准并协助办理。日常费用由入驻基地企业自行负担解决。2年以后如购买按市场评估价的20 %给予优惠。   第十条 入驻基地企业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由基地管委会实行“全程代办制”, 此项工作由基地管委会责成专人负责。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基地设立一站式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对2009年12月31日前入驻基地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给予注册资本15%的补贴 对入驻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由基地管委会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年的贴息补助 基地管委会为每户入驻基地的企业提供3套不低于80平方米的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日常费用由入驻基地企业自行负担解决。2年以后如购买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入驻基地的企业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如低于10年,企业已享受的所有优惠全部收回。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防雷检测”垄断何时才能放开?
    防雷这事儿,距离普通市民似乎挺远的,除了建筑施工单位,一般人很少会接触到。不过,雷电事故,却与每栋建筑物里的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因此按规定,几乎所有建筑物上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那么,问题来了,这些装置安装后是需要出具检测报告的,否则建筑无法竣工验收。而多年以来,具有检测资质的,都是气象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检测机构。   进入6月,多雷雨的季节到来。气象防雷检测最近也被炒得很热。江苏宿迁一年1000多万元的&ldquo 防雷减灾&rdquo 气象技术服务收费,将已争论多年的&ldquo 防雷检测垄断&rdquo 问题再次推到风口浪尖。紧接着,5月26日,中国气象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取消&ldquo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rdquo 、&ldquo 防雷产品测试&rdquo 等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防雷检测市场的放开,是大势所趋。&ldquo 现在国家层面正在制定具体办法,或许今年就能放开。&rdquo 相关人士称。有分析人士认为,对于气象来说,这是一个开始 对于诸多其他的公共领域简政放权、深化改革来说,也将是一个新的起点。一家建筑单位的诉说   10万平方米大楼 检测费10余万很正常   徐重(化名)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他说,就济南来说,除了附近区县,有3家气象局认可、有资质的机构可供选择,一是山东省雷电防护技术中心,二是济南市长清区雷电防护技术中心,三是山东省气象局大气探测技术保障中心(目前这家已不做了,改为泰安的一家检测机构)。   涉及防雷的,他会与其中一家签一个协议,大致内容是对方对该项目的防雷设计图纸进行技术评价、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验收。&ldquo 通俗点说,施工前,他们负责设计图纸中防雷这方面,看是否有不合理的地方 施工中,他们会在一些节点进行分段检测,比如&lsquo 正负零&rsquo 、&lsquo 封顶&rsquo 等 完工后,他们还要出一个验收报告。&rdquo 他说,没有这个报告,这栋楼的竣工验收就做不了。   根据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81号)》,按照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面积,防雷设计图纸审核每平方米0.1元,再加上防雷装置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检测每平方米0.9元,其中一、二类加收25%。&ldquo 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新建小区从10多万平方米到几十万平方米、甚至数百万平方米的,仅检测就得花一大笔。&rdquo 徐重说,还有雷电浪涌保护器(又称避雷器,适用于家庭住宅、第三产业以及工业领域电涌保护的要求,一般大楼配电柜的设计里就有)的检测,一台100元,&ldquo 一个10多万平方米的小区,检测个两三百台是很正常的,两三万就花出去了。&rdquo   徐重的朋友张新(化名)也是干建筑的。他所负责的项目在上述检测基础上,还做了一个&ldquo 雷电风险评估&rdquo ,这个与投资额有关,他们花了10多万元,还是优惠以后的。根据规定,要求做这个评估的,一般是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等。   张新说,现在有些价格有时也可商量,但多数还都比较硬气。&ldquo 若是检测市场放开了,参与的机构多了,再没有背后的&lsquo 官帽&rsquo 做支撑,我们在讨价还价、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会更有勇气的。&rdquo 他说。   一个防雷企业的企盼   &ldquo 目前济南市场近千万,今后潜力更大&rdquo   与徐重、张新这些建筑商相比,济南一家防雷企业的负责人郑利(化名)对市场开放的期盼更为强烈。&ldquo 5月26日,关于取消4项审批的通知我看了,上面写到了第一批,我估计还会有第二批、第三批&hellip &hellip &rdquo 郑利琢磨着词语里的含义,揣测着政策的走向。   在济南摸爬滚打多年,郑利的公司有防雷设计、施工资质。&ldquo 我们是专业防雷的。&rdquo 他说,大家口中的避雷针,其实学名叫接闪杆接闪小针。它起到的作用就是当雷电流打下来的时候,它接闪,接闪通过引下线传输到大地,传输到所谓的地网上面,从而保护建筑物和建筑物内部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现在一些楼体防雷的活儿,比较基础,都是土建层面上的,施工单位自己就做了。比如,加工或购买一些成品的镀锌钢筋,做成避雷针,在楼顶打上一圈,然后用线通过大楼的主体结构,将其引到地面上。而专业公司做的是综合防护,比如楼内人员、电器、智能化设备等的防护。再比如,机房、信息系统、电力、通信、石化等方面复杂一些的防雷,从设计到施工,就得他们做了。   &ldquo 我们现在还有一块,就是产品的销售,比如浪涌保护器。&rdquo 郑利认为,现在一些防雷企业已经比较成熟,对避雷针、避雷带以及浪涌保护器等安装有丰富经验,也能操作接地电组测试仪等,检测市场放开后,会降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这也是个倒逼的过程,会进一步激发设计、施工这一块的活力和竞争力。   他更希望能从检测市场的蛋糕中分一杯羹,&ldquo 我们现在有这个优势,关键看政策怎么建准入机制。&rdquo   他和几个朋友曾做过一个粗略的估算,&ldquo 目前长清、平阴、济阳、商河、章丘都有检测中心,但除了长清也参与市区外,其他都只在自己的那个区域打转转,总的算起来,估计一年不会超过1000万元。跟江苏宿迁差不多,不过咱是省会,人家才是个地级市啊。所以,这个市场的潜力还是很大的。&rdquo 对于该数据,一相关人士则称&ldquo 大体差不多&rdquo 。   专家说法公共安全领域的深改这只是一个开始   &ldquo 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改革,气象应该只是一个开始。按此前释放的政策信号,今后包括人防、消防等在内的很多项目都可能会深化改革。&rdquo 济南市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征说,同样是公共安全领域,浙江省的建设、消防、公共卫生等领域检测事项早已走向市场,自2006年以来,已有200余家民营企业取得了建设工程检测资质、100余家获得了消防工程检测资质、25家获得了公共卫生工程检测资质。   国务院日前出台《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里明确提出,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王征认为,这是给政府划界限,也是给事业单位、企业松绑。权利清单之外的,该放的必须放,责任清单之内的,该管的一定要管。这样的市场才能是有序的、有活力的,经济蛋糕也能做得更足、更细,分得更多。比如韩国,防雷设备检测,不仅是大型研究所在做,也有私营企业做,竞争非常激烈。为了竞争,甚至还有企业为用户提供上限在10亿韩元(折合570万人民币)至30亿韩元的避雷产品保险。随着韩国社会防雷意识的提高,很多高层建筑、化工厂等也会根据自身需要委托相关机构和企业做定期的精密防雷检测。   此外,还有专业人士认为,对于防雷来说,不仅是设计、安装、检测的事,还有后期定期维护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市场的介入加以开发、提升,也需要政府部门的后期监管、督促。   开放市场是趋势&ldquo 民企&rdquo 准入尚待国家办法   对于防雷检测市场放开问题,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肯定是一个大趋势。   目前,中国气象局正在加快推进《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制定等工作。待《办法》颁布后,他们将严格按要求制定我省相关的资质认定流程和实施细则,并开展资质认定等相关工作。这有三方面工作要做:一是有序放开。让更多企业依法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发育,他们会更好地履行防雷服务监管责任 二是加强日常监督和过程监管,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 三是引导行业自律,比如行业协会的建立等。   该负责人说,目前山东有近30家检测机构,都是事业单位性质,今后更多参与了,机构肯定会更多。&ldquo 这些机构除了检测这块,还承担着包括预警预报、科研科普、基础调研分析等在内的诸多公益事项,这块能占到一半还多。&rdquo   至于大家比较关注的、5月26日下发的《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该负责人也作了详细解释。他们已要求全省气象部门修订行政许可场所和本单位气象网站公示的服务指南等内容,落实《通知》。他说,《通知》中提到的&ldquo 防雷产品测试&rdquo ,与目前经物价部门审批的1台100元的浪涌保护器检测费并非一个概念。而是指该产品在流动到市场之前,在北京、上海等测试中心所做的一个抽样检测,山东一直没有这块收费。目前的浪涌保护器检测费,是指安装之后的检测。   至于&ldquo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rdquo ,简称&ldquo 雷评&rdquo ,并非所有建筑都做。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一些大型工程、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工程项目会要求做。至于山东一年做&ldquo 雷评&rdquo 的比例,该负责人表示尚不掌握这个实际数据,不过2014年,大约有10%-15%。&ldquo 山东目前的收费标准,在全国属于偏低水平。&rdquo 他称。气温超22℃,啤酒劲销 气温再每升1℃,啤酒多销230万瓶。   价值百亿的&ldquo 气象经济&rdquo 你知道多少   &ldquo 改革最好的境界是什么?伴随着行政审批改革,会产生一个新的经济形态,会有一个新的改革路径,会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rdquo 市社科院经济发展研究所所长提到了&ldquo 气象经济&rdquo 。在他看来,目前行政审批的改革背后,是远非增强检测市场活力等所能&ldquo 探底&rdquo 的。   据《彭博商业周刊》报道,中国目前没有一家私营的商业气象公司,气象服务一直是政府机构垄断,若能够放开,可能会带来一个价值百亿的空白市场。   什么是气象经济?防雷检测市场的放开?设计、施工企业的增多?远非如此。   气温超过22摄氏度,啤酒开始劲销,气温再每上升1摄氏度,大瓶装的啤酒每天会多销230万瓶,德国气象公司由此开发了&ldquo 啤酒指数&rdquo 。此外,还有乘车指数、冰激凌指数、泳装指数、食品霉变指数等,商家可据此提前制订生产营销计划。   在一天的不同时段、不同天气下,哪种商品卖得最好?零售业是看天吃饭的行业,气温相差两三摄氏度,某些商品的销量就会相差一两倍。因此,在日本很多门店都会定制精准天气,从而准确订货、减少库存、提高销售。   气候变化,影响了咖啡作物。一些咖啡运营就需要根据天气情况,提前做准备,比如对采取额外措施防止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的农户给予奖励。   再举一些距我们更近的例子。天气一凉,许多人的反应就是添置衣物。所以在很多门店里,夏装疯狂打折,而秋装则是全面闪亮登场。连续几天降雨,蔬菜采摘会受到影响,导致价格小幅上扬。也许天气预报会告诉你,过几天降雨会停,菜价还会回落&hellip &hellip   除了&ldquo 靠天吃饭&rdquo 的农业外,航空、航海、商业零售、快递物流业、建筑业等,都对天气颇为敏感。   实际上,气象服务是一个大产业。美国和日本是全世界商业气象服务发展最好的国家,酝酿出多个世界顶尖的商业气象服务公司。比如天气经济咨询公司,一是为企业服务,主要提供预测咨询、天气风险系数分析系统以及商品销售预测分析 二是为媒体服务,以提供天气资讯为主 三是以天气风险管理为主,包括风险评估、精算天气保险、天气衍生性商品等。这样的咨询公司美国有500家、日本有80家。   我国气象经济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比如,知名度颇高的天气产品是墨迹天气,一款天气类App应用。截至2014年6月,其装机量已达到2.7亿,在中国市场占据天气类App超过50%的份额,位列第一。在上海,也有了气象经纪人,负责把经过深加工的个性化气象产品带给企业,送入市场的每个角落。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经济学界有个著名的德尔菲气象定律,即企业在气象预测方面投入1元,可得到98元的经济效益。目前在上海,气象经济的年产值已达上千万元,花钱购买气象比较积极的除交通企业、大项目工程外,就是一些大商场、超市了。
  • 环保部:关于环保税相关疑问的答复
    p   环保税将于2018年4月1日开始第一批征收,其中的细节问题也受到广泛关注,环保部近日针对环保税征收过程中,大家比较关切的内容进行了答复,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 /strong /p p   来信: /p p   本人关于环境保护税第四条和第十条有如下疑问。盼请回复!我看到您的复函,说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接管是不收环保税的。我想请问的是,我工业废水也是接管排放,而且是达标排放的,是否需要交纳环保税?根据第十条规定,是否要求企业必须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如果企业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第二条中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是否意味着企业寻找有资质的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机构是当地环保部门认可的而且有CNAS认证的,在环保税申报的时候,此数据能否用于环保税的缴纳? /p p   回复: /p p   一、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p p   二、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根据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相应污染物排放量,缴纳环境保护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范围和条件。 /p p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监测机构是指按照计量法规定取得计量认证的监测机构,不必取得地方环保部门认可 监测数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 /p p   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p p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公开了一系列环境监测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707-2014)《环境空气 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HJ829-2017)《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物的提取 加压流体萃取法》(HJ783-2016)等,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等渠道可以查询获取。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 /strong /p p   来信: /p p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中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复函》(财综〔2003〕2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按上述文件要求VOCs不再征收排污费,是否需要征收环保税,如果需要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大气污染物当量值”规定的污染物仅有44项,是否可以认为VOCs征税的范围仅为表中的44项。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p p   回复: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不包括VOCs。《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则对VOCs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也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p
  • 环境保护部所属行业协会收费公示表
    p   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我部对所属行业协会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形成了《环境保护部所属行业协会收费公示表》,现予以公告。 br/ /p p   附件:《环境保护部所属行业协会收费公示表》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00"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width=" 100%" colspan=" 9"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strong 环境保护部所属行业协会收费公示表 /strong strong /strong /p /td /tr tr td width=" 7%"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收费单位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收费项目(一级项目)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收费项目(二级明细)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定价方式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收费标准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收费对象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收费依据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联系方式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备注 /p /td /tr tr td width=" 7%" rowspan=" 9"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p /td td width=" 11%" rowspan=" 5"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会费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个人普通会员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60元/年 /p /td td width=" 10%" rowspan=" 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个人会员 /p /td td width=" 14%" rowspan=" 5"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学会章程 /p /td td width=" 11%" rowspan=" 5"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82211021 /p /td td width=" 6%" rowspan=" 5"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个人高级会员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120元/年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团体会员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5,000元/年 /p /td td width=" 10%" rowspan=" 3"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会员单位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理事单位会员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20,000元/年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常务理事单位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50,000元/年 /p /td /tr tr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培训服务费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依据市场行为定价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有需求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学会章程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82211021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1%" rowspan=" 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技术咨询服务费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软课题项目咨询服务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依据市场行为定价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有需求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62259894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硬技术、产品的咨询推广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依据市场行为定价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有需求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62259894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会议服务费费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依据市场行为定价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有需求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学会业务范围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62259894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7%" rowspan=" 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会费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按会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会员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中国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会费管理办法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82268125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1%" rowspan=" 3" p style=" text-align:left " 技术咨询服务费 /p /td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理论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项目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作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82268125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规划编制和评估服务项目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作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82268125 /p /td td width=" 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p /td /tr tr td width=" 16%" p style=" text-align:left " 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宣传、书刊传播项目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市场调节价 /p /td td width=" 12%"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0%"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作单位 /p /td td width=" 14%" p style=" text-align:left " 合同(协议)约定 /p /td td width=" 11%" p style=" text-align:left " 010-82268125 /p /td td width=" 6%" br/ /td /tr /tbody /table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15日 /p p br/ /p
  • 曝上海食药监局撤销,全国食药监管模式将掀大风暴
    p   近日,关于设立上海市市场监管工作委员会的文件已经下发的消息开始在网络上流传。 /p p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20170502035448916.jpg" style=" HEIGHT: 556px WIDTH: 500px" border=" 0" h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5/noimg/363627e2-520f-4e35-916f-c76934f1f8dc.jpg" width=" 500" height=" 556" / /p p   按照这份文件表述:上海市委同意“设立中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党的工作。同时撤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员会、中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员会等。 /p p strong   并非首例! /strong /p p   事实上,这并不是全国第一例类似的部门改革。 /p p   2014年7月30日,天津市将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三个部门“三合一”,成立了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在直辖市常事“大部门管市场”。 /p p   天津市场监管委成立后,原来分属三局的7000多名在职人员成了“一家人”,三局原来共有47个处室,合并成37个处室,机构少了,职能却增加了:原属粮食局、工信委等职能部门的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此次一并纳入市场监管委,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随后陆续组建。 /p p   而根据人民日报此前报道,实现“一个部门管市场”,天津并不是第一家。 /p p   此前,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浙江舟山市等地也探索建立了市场监管局。 /p p   深圳组建成立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市场秩序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等职责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等职责都划入到这个机构里。 /p p   但相比之下,天津的步子迈得更大。 /p p   从职责看,天津市场监管委向上对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涵盖了三个部门的业务领域,率先建立全新的从市到乡镇、街道的大市场大部门监管体制,这在全国省级行政机构改革中尚属首例。 /p p strong   全国推开? /strong /p p   仔细回顾,“三合一”的舆论和社会基础已经非常“牢固”。 /p p   人民日报观点认为,在天津市场监管委成立前,食品安全监管曾是典型的“九龙治水”——表面上看,工商、质监、食药三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能各司其责,但在监管实践中部门间往往职能交叉,容易发生“错位”现象。 /p p   更重要的是,分段执法导致各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时既有交叉更有空白,衔接不畅,相互推诿,出现“缺位”。 /p p   而大市场大部门监管体制改革的尝试,更是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的一次探索。 /p p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层面已经频频释放清晰信号。 /p p strong   早有信号? /strong /p p   事实上,从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三合一”背后的简政放权已经连续5年成为新一年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第一议题: /p p   2017年国务院的第一次常务会议,李克强总理部署的三个议题就包括部署创新政府管理优化政府服务 /p p   2016年1月13日的常务会议决定推出一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 /p p   2015年首次常务会议确定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措施 /p p   2014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推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三项措施 /p p   回溯至2013年3月本届政府成立后的首次常务会议,重点研究的还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事项。 /p p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月,本届中央政府已分9批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618项 分3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283项 分3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323项 分3批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减少90%审批 分7批取消43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取消、停征、减免49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 /p p   如果有心再往前寻找,不难发现,早在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已经提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 /p p strong   大风暴? /strong /p p   而对应至此次传说中的上海药监局撤销,也不难找到对应的条款。 /p p   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曾明确提出——“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p p   这么看来,上海市市场监管工作委员会真是“名正言顺”,而且,很可能会把这一模式在直辖市试行后向全国推广,毫无疑问的是,全国食品药品监管模式的改变,将真正掀起一次大风暴。 /p p /p p /p
  • 河南省财政厅:购置科研仪器,最高补助500万元
    6月16日,河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印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支持提质增效,包括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数智赋能中小企业、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和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其中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中提出,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此外,《通知》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发放每年2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使用券。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以下为《通知》原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财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提质增效  1.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家政服务、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建设等民生服务业,支持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扩大中华(河南)老字号规模等商贸服务业,支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等物流业重点产业转型发展。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支持数智赋能中小企业。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其中,平台入选培育对象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40%;平台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60%。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4.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可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应政策。  5.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贴,保费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保费补贴,保险补助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8.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建设。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9.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积极运用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政策,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市县政府融资担保机构、银行等构建“政、银、担、再”多方风险分担新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10.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指导、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鼓励科技创新  11.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对建立研发预算制度、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费用及增量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12.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和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13.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的持续支持。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最高500万元。  14.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鼓励省内企业借助省外、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  15.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有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争取更多国家项目落地河南。  16.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2%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17.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发放每年2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使用券。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  四、 推进减税降费  18.实施组合式、规模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力争涉企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标准只降不升。  19.落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落实困难性减税、缓税政策。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21.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加强融资支持  23.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省内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可获得补助。对申请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补助。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省内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0.1%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省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24.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搭建“银企”对接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拓宽中小企业、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探索实施供应商在线申请履约保函。  25.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鼓励各地积极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助保贷等方式,着力缓解市场主体资金流动性压力,推动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对各地的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投资规模大、周转频次数高、运营效率好、支持小微企业户数多的,予以考评奖励。  26.落实支持稳外贸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各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出口退税资金池、外贸信贷准备金(外贸贷)等创新财政金融政策措施,支持稳住我省外贸基本盘,省财政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补助性奖励。  27.发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发挥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再担保、直接担保项目,按照省级再担保机构实际承担代偿责任的50%、担保项目实际风险责任的20%对省级再担保机构予以补偿,引导全省融资担保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支持中原再担保集团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降低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健全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引导推动金融资本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重点支持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收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28.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29.积极发挥各类基金作用。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高成长服务业发展引导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领带动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股权。发挥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等科技创新基金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力度,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壮大,提升企业竞争力。  六、支持创新创业  30.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2025年12月31日前,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1.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2. 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33.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补助。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创办的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财政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县级优秀项目的,项目补助标准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4.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对省内农民工返乡投资及参与管理的企业和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较多的企业,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投贷联动等方式进行投资,进一步支持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  七、降低用工成本  35.对企业新招用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映问题,及时响应解决企业诉求。  50.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工作,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  以上政策,除有明确执行期限外,其他政策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 国办发文: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2022年10月底前,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推动各地区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各地区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进一步完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有关地区搭建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2022年底前,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9月7日
  •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全面开启加快计量发展新征程
    实施《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 全面开启加快计量发展新征程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部长级) 秦宜智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是关于测量及其应用的科学,也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防建设、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计量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加快计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国务院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和未来更长时期计量发展目标任务作出战略部署,标志着我国计量事业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接续推进中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奋进新征程,我们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抓住国际单位制全面量子化变革机遇,深入实施《规划》,加快计量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夯实计量基础、作出积极贡献。  一、深刻认识加快计量发展的重大意义  计量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支撑,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我们要深刻认识加快计量发展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抓好《规划》实施的责任感、使命感。  (一)加快计量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的必然要求  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党的十九大确立我国到2035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聂荣臻元帅曾说过,“科技要发展,计量须先行”。门捷列夫也说,“没有测量就没有科学”。历史上三次技术革命都是以计量测试技术的突破为前提。计量精度的每一次提高,都给相关领域的测量、科学仪器的进步以及技术创新以极大的推动力量。20世纪60年代以来,“秒”“米”的重新定义,带动卫星导航、信息技术、精密制造、太空探测等领域实现重大突破。2018年开始的国际单位制全面量子化变革,将引领测量精度和测量范围实现历史性跨越,为发现新物质、新原理、新方法和研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创造了条件。加快计量发展有助于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催生变革性技术和颠覆性创新,解决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加快计量发展是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计量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制造强国、质量强国、网络强国等国家重大战略的技术支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计量是现代工农业生产的“眼睛”和“神经”。“现代热力学之父”开尔文有一条著名结论,“只有测量出来,才能制造出来”。计量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决定着工农业产品和制造业发展质量的高低。随着国际单位制全面量子化变革,计量将越来越直接地嵌入现代产业体系全链条、全周期、全过程,实现实时在线精准测量和最佳控制,保证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加快计量发展,对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我国从工业大国、农业大国走向工业强国、农业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快计量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计量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计量的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能够为社会治理提供工具和技术支撑。钱学森同志曾经讲,“没有计量工作的现代化,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不可能的”。在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凭技术执法、靠数据说话”;在绿色低碳领域,计量是碳排放“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技术保障,是推动能源资源节约、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重要“标尺”;在环保、气象、地震、水利等领域,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的研发和精准计量器具的使用,影响着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在生命健康领域,测量传感技术使智慧医疗、智能穿戴更多走进和服务人民群众,核酸检测标准物质的研发和测温仪器助力疫情防控;在对外开放领域,计量互认是国际通行的贸易便利化工具,是促进国际合作和经贸往来的“世界语言”“技术语言”。加快计量发展,健全完善现代化计量体系,有助于畅通经济循环,强化社会治理,服务改善民生,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二、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计量发展的思路和原则  《规划》对我国计量发展作出整体部署,明确提出新发展阶段我国计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这是在总结我国计量发展实践经验、把握世界计量发展趋势、统筹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我们要从更宽视野、更深层次理解把握,使各项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增强贯彻《规划》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一)坚持党对计量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计量事业发展的全面领导,是我们建设现代化计量体系的根本政治保证。从颁布实施《计量法》到制定印发计量发展规划,从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到加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对计量事业高度重视、亲切关怀、悉心指导。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计量作为国家战略资源,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一系列计量发展重点工程和重大举措,为新时代计量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根本保证。落实《规划》,必须把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实施全过程,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计量发展的正确方向,把计量事业深度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使《规划》实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全面推动计量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计量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计量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增进民生福祉,必须始终坚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当今社会,计量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从柴米油盐酱醋茶,到穿衣、饮食、住房、交通、医疗、教育、休闲娱乐等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护佑生命健康,到冬奥会赛场冰层温度检测、兴奋剂精准测试等,都离不开计量的支撑保障,离不开衡器、加油机、充电桩、水电气热表、血压计、体温计等常用计量器具。《规划》对计量服务大众健康与安全、民生计量监督管理作出部署,提出实施健康领域计量测试能力提升工程和计量惠民工程,体现了计量工作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价值追求。落实《规划》,要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在实处,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着力解决好民生计量的“堵点”“盲点”,使人民群众从身边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计量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高水平计量自立自强。构建新发展格局最本质的特征是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核心技术靠化缘是要不来的,必须靠自力更生。国际单位制全面量子化变革,计量基础技术孕育重大突破,量值传递扁平化、计量数字化加速演进,量值传递和溯源模式将发生深刻变革,必须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把计量关键核心能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上,坚定不移走自主创新道路,实现自主安全可控。当前,我国一些新兴领域计量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基础研究薄弱,极值量、动态量、综合量以及复杂环境下精密测量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规划》对计量基础研究、计量能力建设作出重点部署,体现了实现高水平计量自立自强的发展要求。落实《规划》,要紧紧围绕“四个面向”加强计量研发布局,强化计量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补短板、强弱项,增优势、促转型,切实把提高计量科技水平作为硬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四)坚持全面深化计量改革。改革创新是计量事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计量“放管服”改革,计量领域行政许可从9项压减至3项,全面停征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了计量发展活力,但是计量工作体制机制不完善、计量资源分布不平衡、计量服务供给不充分等问题仍然存在。《规划》提出,计量发展要坚持改革引领,坚持市场驱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主体地位,探索建立新型计量监管模式和思路,推动计量制度改革。全面深化计量改革离不开基层的探索创新,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发挥首创精神,趟出符合实践要求的计量改革发展新路子,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共同推动计量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三、加快落实全面推进计量发展的重点任务  《规划》提出,到2025年,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初步建立,计量科技创新力、影响力进入世界前列,部分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明确提出科学技术、支撑保障、法制监督等方面的11项计量发展主要指标。《规划》还描绘了到2035年计量发展远景目标,建成以量子计量为核心、科技水平一流、符合时代发展需求和国际化发展潮流的国家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我们要咬定目标、勇毅前行,采取务实有力的举措,把《规划》确定的目标实现,把《规划》部署的任务完成。  (一)强化协同创新,集中力量攻克重大计量科学难题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规划》在发展目标中提出要建立国际一流的新一代国家计量基准,攻克一批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制一批具有原创性成果的计量标准装置、仪器仪表和标准物质,确保国家校准测量能力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实现这些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优势,组织实施国家“量子度量衡”计划,强化与市场主体统筹协同和融通创新,建设一批高水平先进计量基础设施,打造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的先进计量测试实验室。要加强计量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加强计量学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开展计量数字化转型研究,开展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技术研究,加强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构建良好计量科技创新生态,建立一批计量科技创新基地,构建计量、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等融合联动的计量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二)强化计量应用,为重点行业领域发展保驾护航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是计量工作的使命所依、责任所在。《规划》提出,要更加突出计量在国家重大战略中的基础支撑和保障作用,计量测试服务能力基本覆盖重要产业发展领域,计量服务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体系日趋完善。《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聚焦服务重点行业领域发展,全面提升计量测试服务品质能级,支撑先进制造与质量提升,实施制造业计量能力提升工程,开展产业计量基础能力提升行动,实施工业强基计量支撑计划,服务高端仪器发展和精密制造,提升航空、航天和海洋领域计量保障能力,服务人工智能与智能制造发展,服务数字中国建设,加强碳排放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研究和应用,服务大众健康与安全,实施健康领域计量测试能力提升工程,提升交通运输计量保障能力。  (三)强化计量能力建设,夯实高质量发展的计量基础  计量能力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硬实力”。《规划》着眼于计量体系自主安全可控,明确部署计量能力建设10项重点任务。《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推动构建依法管理的量值传递体系和市场需求导向的量值溯源体系,大力提升计量基准能力水平,实施计量标准能力提升工程,加大标准物质研制应用力度,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建设,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企业计量体系,推动区域计量协调发展,支撑质量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加强计量国际交流合作,赋能高质量发展。  (四)完善计量监管体系,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  计量监管关系保民生、保市场主体。计量全不全、准不准直接影响市场公平贸易、生态环境监测、医疗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安全等百姓民生。《规划》对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提升计量监管效能作出部署安排,明确提出推动监管重点从管器具向管数据、管行为、管结果的全链条计量监管体制转变。落实《规划》提出的计量监管任务,要加快推动《计量法》和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深化计量监管制度改革,强化民生计量监督管理,创新智慧计量监管模式,推进诚信计量分类监管,加强计量执法体系建设,推动计量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各方计量溯源性意识,建立完善开放共享的计量协同发展机制。  量值定义世界,精准改变未来。市场监管总局作为统一管理计量工作的职责部门、全国计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牵头单位,将携手社会各界一道,构建统一协调、运行高效、资源共享、多元共治的大计量工作格局,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评估问效,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如期实现,努力为引领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计量基础支撑和保障。
  • 赤峰污染事件:水厂缺经验,补救不及时
    7月29日,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水污染患者在赤峰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输液。 新华社   所有赤峰人都没有料到,一场大雨会让这个中等城市占据各大新闻媒体的重要位置。   据内蒙古赤峰市卫生局8月1日提供的消息,截止到7月31日17时,赤峰市新城区自来水受污染事件已致4215人门诊就医。现有95人住院治疗。目前已治愈出院者27人,累计门诊治愈2163人。无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   为保证自来水遭污染的新城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8月1日向新城区居民就城区供水管网清洗消毒工作发出通告,告诉人们3天之内还不能正常为居民供应生活饮用水。   7月28日开始,18辆消防车开始向新城区18个小区共5.8万居民定时送水。   按照赤峰市政府的说法,发生这一切的原因是7月23日那场突如其来的大雨。   那么,一场大雨是怎样与数千名市民染病联系在一起的?   水厂缺少经验,补救措施不及时   7月23日下午16时,赤峰市高中生小莲刚结束当天的暑期补课,与妈妈乘坐公交车赶回在新城区的家。尽管打着雨伞,两人还是被淋得浑身湿透。   据当地气象部门统计,7月23日16时至24日8时,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大部、林西县西部、翁牛特旗西南部、松山区、元宝山区、红山区、宁城东南部普降大雨,其中赤峰市区24小时雨量达83.9毫米,是近40年来当地单站的第二大极值。   24日早上8时30分,赤峰市九龙供水公司的检验人员来到水源井,准备取水样回去做例行的水质检测。但当检验人员来到9号水源井的时候发现,这个水源井被雨水淹了,雨水在这个水源井井口积存了大概六七十厘米高。   九龙供水公司的检验人员没有取到9号井的水样,将这个情况报告给了公司。   按照九龙供水公司的日常运作,9个水源井并不是每天都开,一般是一天开3个井,第二天再换另外3个井。巧的是,23日21时至24日5时,被淹的9号水源井一直在为新城区居民提供自来水。   在九龙供水公司的检验人员将9号井被淹的情况报告给公司后,公司并没有预料到会出什么问题,但于24日10时左右开始向自来水中添加消毒剂。   九龙供水公司办公室主任郭晓艳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添加消毒剂的第二天就接到十多个居民电话,反映自来水有异味。检验人员在接到电话后赶到居民家中取了水样,拿回公司进行化验。   “日常化验要做11项,其中的微生物测试需要48小时才能出结果。”郭晓艳说。   但到了26日,小莲去数学补习班上课的时候却发现,班里一下子少了20多个同学。这20多个同学因为喝了新城区的自来水上吐下泻。   就在26日上午,赤峰市人民医院门诊走廊挤满了病人。这些病人的症状非常相似:恶心、呕吐、腹胀,有些还出现了拉肚子的症状。   赤峰市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郭辉当天看到这个情况后觉得不太对劲,怎么会突然出现三五十个同样症状的患者?   “我们当时判断是肠道感染疾病,但这么集中出现很意外,当天就把情况上报给了市政府。”郭辉告诉记者,26、27、28三天是病人就诊的高峰,医院里到处都是排队等候救治的病人,医院里一些家住新城区的医护人员也出现了同样症状,但病情严重的并不多。   就在赤峰市人民医院将情况上报给赤峰市政府之前,九龙供水公司的一位老总接到了新城区一个老太太的电话,老太太说自己喝了水闹肚子,吃药也没什么效果,向供水公司索要水质检测报告。   九龙供水公司这时意识到可能是水质出了问题,向赤峰市卫生监督所和建委报告了情况。   26日晚上,新城区的居民接到通知,不要饮用生水,要烧开再喝。晚上12点,赤峰市人民医院开始对新城区的患者开辟绿色通道,进行免费治疗。   “在这件事上我们有责任,的确是经验不足,如果在下大雨的23日晚上能增加一次检查,也许就能及时发现问题。”郭晓艳说。   调查组将进行责任认定   水污染事件让赤峰市民疑惑重重。不少市民坚持认为,九龙供水公司的水源井选址不合理,不然为什么赤峰市其他区的自来水就没有被污染?   也有市民认为,九龙供水公司9号水源井距离新城区的污水泵站太近,而且水源井上只有铁盖,没有其他建筑物封闭,23号下大雨后停电,污水泵站停止运转导致污水倒灌进入水源井中。   7月28日,赤峰市建委发布消息称,新城区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已经初步查明,雨污水是导致此次水污染的原因。   在7月29日赤峰市政府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表示,污染事件是7月23日新城区发生强降雨,导致污水和雨水外溢,淹没9号水源井所致。经卫生部门26日采集水样,新城区9号水源井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同时检出的沙门氏菌,是导致此次水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记者与赤峰市疾控中心、市环保局多次联系,希望获得此次水质检测的详细内容,但均未得到回复。   对水源井选址的质疑,目前还没有得到正式的官方回应。   “我们的水源井都是按照政府的规划选址建设的。”九龙供水公司办公室主任郭晓艳告诉记者,赤峰市老城区的水源井都有专人看护,九龙公司在水源井处安装了红外线探测器,任何生物进入水源井都会及时被发现,所以没有安排专人对水源井进行看护。   赤峰市建委公用事业科科长冯连国则表示,老城区的水源井处在地势较高的地方,而新城区的水源井地势较低,没有料到短时间的急降暴雨会使新城区水源井受到污染。   在此次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一些在新城区居住的市民甚至搬回了老城区居住。一位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在当地电台的二手房节目中,这几天有大量新城区的房子要低价出售。很多市民依然不能理解关于一场大雨就能导致数千人生病的解释。   九龙供水公司是如何保证用水安全的?政府相关部门又是如何进行监管的?这些都是市民集中反映的问题。   据介绍,作为行业的主管单位,建委要求九龙供水公司每个月上报水质自检报告,每个季度上报由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遇到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还会对企业、水源地进行额外的检查。   “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是建委直管企业,而九龙供水公司是民营企业,建委对这两家公司的监管还是有点区别的,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的人员都是市建委任命,对九龙供水公司主要是进行行业管理,有些事情建委做不了主。”冯连国说。   在九龙供水公司,郭晓艳告诉记者,公司每天都会对水源、出水水质进行11个项目的检测化验,每个季度赤峰市水文监测局还会来做水质全面分析。日常的检测结果主要由企业自己留存。   冯连国、郭晓艳都表示,在此次水污染之前,新城区还没有出现过类似的事件。   “我是2005年搬家到新城区的,没觉得新城区的水跟老城区有什么不一样。”郭晓艳说。   冯连国告诉记者,在水污染发生后,市监察局组成了调查组,在调查结果出来后,将会对此次事件进行责任认定。   公用事业改革的是是非非   “我们现在也在等政府的最终调查结论,看我们公司该承担什么责任,到时候公司会给市民一个交代。”郭晓艳说。   在此次水污染事件发生后,赤峰市民对九龙供水公司的不信任感明显增加。“民营企业怎么可以经营城市供水”之类的质疑不在少数。   在赤峰市,自来水的供应主要由两家公司负责。在松山区等老城区,由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供应自来水 在新城区,则由九龙供水公司提供自来水。   九龙供水公司隶属于九天建化集团,这个集团是赤峰市的本土企业,前身是1975年成立的赤峰市电杆厂。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搅拌、房地产开发、化工建材、汽车贸易等,在2003年之前,并没有供水企业的管理经验,进入市政供水行业更多的是意外。   2003年,赤峰市开始进行新城区的开发建设。赤峰市房管局市场科副科长李继伟告诉记者。他本人在2003年曾参与过新城区的建设。与很多城市一样,赤峰市新城区的建设遇到了资金匮乏的难题。难题出在水、热、燃气三个领域,本地的国有企业都没有能力拿下项目。   为此,赤峰市政府决定在这三个领域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经营。   2003年3月,赤峰市政府在《中国建设报》连续发布了新城区供水、供热、燃气的公开招标公告。然而,招标公告发布引来了大量的咨询者,最终却没有一家企业愿意参与竞标。   这个时候的新城区,道路、排水工程已经获得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正在破土动工,而要铺设大量管道的水、热、燃气却因为资金的原因迟迟定不下来。   “政府当时真的是没有办法了,只好一家一家地找本地企业谈。”李继伟说,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表示没有能力为新城区供水。当时的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拥有七八百名员工,但营业收入还不到两千万元,刨去各项成本,处在亏损状态,确实没有能力建设新城区的供水管网。   这个时候,已经从原来的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企业的九天建化集团进入了政府的视野。   “政府当时是开出了诸如土地优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费缓交等等优惠条件才把九天建化集团请到新城区来建设供水管网的。”李继伟说,而九天建化集团也看中了新城区的长远发展。   2003年6月15日,九天建化集团开始筹建九龙供水公司,这也是该集团第一个水厂。   “当时集团并没有供水资质,但政府当时更多地考虑资金的问题,允许边建设边拿资质。”郭晓艳说。   在先后投入1亿元左右固定资产后,2004年11月24日,九龙供水公司具备了供水条件,并于当年12月16日获得了供水资质。   新城区的供水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然而,对九天建化集团来说,拿下供水项目却没有成为企业的赢利点,相反,这个供水厂成了九天建化集团的亏损企业。   “我们这都经营四五年了,从来没有赢利过,政府也没有补贴过,各项税费该怎么交还是怎么交。”郭晓艳说。   郭晓艳把水厂亏损的原因归结为当地水价偏低、新城区用水量偏少。   在赤峰市,居民用水价格为0.9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0.6元/立方米。据市建委公用事业科科长冯连国介绍,曾经几次想调高水价,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调成。   按照赤峰市政府的规划,新城区人口将达到12万,日供水能力是4.6万吨,在日用水量达到2万吨的时候,水厂即可实现盈亏平衡。   但是,自从新城区建设以来,日用水量从来没有达到过这个水平。2004年开始供水的时候每天只有三四百吨,现在新城区人口达到5.8万,但用水量每天也仅仅达到8000吨,距离盈亏平衡点还有相当的差距。   与赤峰市自来水总公司相比,九龙供水公司虽然设计供水能力并不小,但人员却少得多,只有20多个员工维持着整个供水公司的运转。据郭晓艳介绍,九龙供水公司采用了插卡式的水表,节省了不少抄水表的人力。   李继伟说,九龙供水公司是拿到了资质的供水企业。这个公司确实缺少供水企业的管理经验,但资质是有的。   但李继伟认为,赤峰市的公用事业改革还是成功的。在新城区,水、热、燃气都是民营公司在经营,相对老城区,服务要好得多。在新城区,只要居民打电话报修,不论是供水还是供热、燃气,10分钟之内维修人员就赶到了。“在赤峰人眼中,能在新城区拥有一套房子是很自豪的事。”   在李继伟看来,在此次水污染事件中,政府、企业都有一定的责任,但更多的是天灾,不能因为一次事件就否定公用事业改革。
  • 丹东仪器仪表基地奠基 年收入将达1000亿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暨辽宁仪器仪表学院奠基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暨辽宁仪器仪表学院奠基仪式日前在丹东新城区举行。副省长陈海波、省经信委主任李兵、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魏东平,省经信委副主任李东科、省教育厅副厅长周浩波以及沈阳仪器仪表科学研究院院长庞士信等出席奠基仪式。   市领导赵连生、曲仁田、唐永林、于梅、李士伟、徐涛出席奠基仪式。奠基仪式由副市长王力威主持。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总规划面积7.65平方公里,目标是通过5至10年的努力,打造成为最具活力的机制、体制创新示范区,最具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研发区,世界前沿水平的仪器仪表产业集聚区,2010年主业收入300亿元,2013年收入500亿元,2015年收入1000亿元。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的规划、建设、推进,得到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省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倾斜,为基地启动建设发挥了关键作用。丹东市委、市政府把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作为重中之重多管齐下、全力推进。目前,产业基地起步区645亩土地已完成征地手续,首批285亩土地达到企业入驻条件。同时,制订和实施了扶持政策,规划建设了14栋标准厂房,其中8栋10万平方米年内可完成,启动建设了研发、检测中心。同时奠基的辽宁仪器仪表学院占地218亩,建筑面积9.9万平方米,年内完成主体工程,预计明年9月投入使用。届时,将为产业基地提供高水平、高档次的人才支撑。通过招商,深圳互感器有限公司、厦门三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纽斯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江苏镇江泛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的项目有意向入驻。目前,围绕产业基地的专业招商活动正在积极推进中。   市长赵连生在致词中指出,仪器仪表产业是丹东的传统产业,产业基础雄厚,技术水平先进,人才资源丰富,生产体系完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即将成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我们将借助这个千载难逢的重大机遇,进一步放大丹东现有优势,打造丹东的主导产业,形成产业链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使丹东在辽宁沿海经济带中发挥更大作用。丹东市委、市政府将以最优的政策环境、最好的服务环境、最纯朴的人文环境迎接海内外客商在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大展身手。   更多相关新闻: 产业园区强势推进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建设   4月1日,陈政高省长来我市就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我市今后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长的指示精神,丹东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丹政办〔2009〕7号文件,就贯彻落实陈政高省长来丹指示提出了明确要求。   王力威副市长多次组织研究推进仪器仪表产业园各项工作,强调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建设是产业园区建设的重中之重。4月12日,赵连生市长、王力威副市长到园区现场办公并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推进的各项事宜。5月3日,在王市长主持下,合作区委专门召开了常委会,就如何贯彻落实省长指示精神,加快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建设,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部署,提出了全力推进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建设的总体思路,进一步确定了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推进方案,并对下一步的动迁、规划、建设、招商、资金、机构等具体工作提出了要求。   截止目前,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各项建设正紧锣密鼓地进行:   一是选址工作已经完成。辽宁仪器仪表产业基地选址在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和丹东城市新区内,以现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基础向外拓展,总规划面积7.65平方公里。产业基地分为四大功能区:研发区、生产区、人才培训区、综合服务区。一期4.4平方公里,二期3.25平方公里,已投入使用1.8平方公里。   二是规划设计启动快。坚持规划先行,高水平超前规划。仪器仪表基地建设规划由产业园区管委会首批选择285亩重点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一座研发检测中心,14栋5层的标准厂房,平均每栋约1万平方米。4月28日,已完成两版控规效果图册报市规划局审批 4月27日,经市常委会确定主体建筑方案采用沈阳建筑大学设计院方案,预计5月末完成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三是征地动迁、土地整理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已经展开。在起步区645亩土地已完成征地手续的情况下,首批285亩土地动迁工作在规划的同时也已开始进行。截止目前,土地动迁现已完成235.6亩,签订房屋动迁协议29户 5月5日已开始场地回填 世纪南路已开工,基础现已完成100米 预计5月末将完成动迁及场地回填、平整,保障6月份进场施工,剩余土地随后开始动迁。   四是确定基地建设方案。由产业园区负责基地开发建设,6月份开工研发中心、标准厂房、标志性建筑等工程,其中今年要建设8栋标准厂房,约10万平方米,8月末至少完成5万平米,保障9月份企业可入驻。   五是仪器仪表产业招商优惠政策已经出台。按照省、市领导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鼓励中外投资者入驻基地,尽快把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培育为我市的支柱性产业。   六是招商引资工作方案已经出台,招商分队已经出发。4月末,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建设,重点加大对产业招商的的指示精神,制定了《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招商工作方案》,明确规定了9月末之前保证20户企业入驻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合作区5个招商分队现已奔赴深圳、江浙、北京、东北三省等重点区域,采取全天候、驻点式、拉网式招商方式积极展开招商工作。   七是召开了仪器仪表企业对接联席会。为贯彻落实4月29日赵连生市长在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家座谈会上的指示精神,按照王力威副市长的部署, 5月5日,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姜秀福主持召开了仪器仪表企业对接联席会。会议就9月份是否入驻基地、所需标准厂房面积、对厂房是否有特殊的设计要求及项目的产品、投资规模、效益情况等事宜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并对企业提出的各种问题、要求给与了解释和答复。会上,丹东东发集团等8家企业明确表示9月份入驻仪器仪表产业基地。   为进一步做好工作,督查办将细化分工,规定时限,建立层层推进责任制,全力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辽宁丹东出台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   【本文摘要】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已经丹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发布,今后凡入驻该基地的中外投资者,将在购租标准厂房、研发机构建设、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方面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辽宁(丹东)仪器仪表产业基地优惠政策》,已经丹东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发布,今后凡入驻该基地的中外投资者,将在购租标准厂房、研发机构建设、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方面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政府对入驻基地的仪器仪表企业给予注册资本10%的补贴 对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且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另增加5%的补贴。   入驻基地企业租用基地提供的标准厂房,前2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基地厂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 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只收取建筑成本。基地管委会为每户入驻基地的企业提供2套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   入驻基地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5年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5年留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对基地内企业,免收市级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入驻基地的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由权威专家领衔的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并按其实验设备或工程建设投入,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实验室,3年内免收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政府帮助入驻基地的企业协调解决流动资金贷款。对入驻基地企业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由基地管委会给予适当补贴。对入驻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由基地管委会给予贴息2年。   基地内新设企业的申办和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由基地管委会同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代办制”。   对2009年12月31日前入驻基地的企业,政府将给予注册资本15%的补贴 对入驻企业新购置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由基地管委会给予贴息3年 基地管委会为每户入驻基地的企业提供3套住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领衔专家免费使用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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