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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2010年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交易大盘点(转载)

    2010年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交易大盘点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流通分会不完全统计,2010年我国拥有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万平方米以上)699家,市场经营总面积9172.5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2.55%;市场店铺总数108.41万个,同比增长7.02%;市场经营商户总数93.53万家,同比增长6.49%;市场成交总额1.56万亿元,同比增长10.86%。东部地区市场密集度进一步加大 东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产地型纺织服装市场的聚集地,尤其是华南与华东地区。从市场数量来看,2010年东部地区市场数量达到380个,占全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总数的54.36%;中西部市场数量分别为119、139个,占比为17.02%和19.89%;东北地区市场主要集中在省会城市沈阳、长春、哈尔滨,纺织服装专业市场数量共计61个,占比为8.73%。从经营面积来看,2010年东部地区市场经营面积达到6114.0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66.66%。与2009年东部市场经营面积所占比重相比,提高了5.93个百分点,体现出东部地区市场的密集度正在进一步增强。中西部地区市场经营面积所占比重则分别有不同程度下降。2010年中西部地区市场经营面积分别为1112.84万平方米和1495.14万平方米,占比依次为12.13%、16.3%,与2009年相比分别下降了2.18和3.08个百分点。2010年东北地区市场为450.52万平方米,同比下降了0.67个百分点。中部地区市场交易额实现提升 2010年,从市场经营规模来看,中部地区商铺和经营商户的数量分别为15.2万和13.96万,占比分别达到14.02%和13.96%;同期,西部地区市场商铺总数为16.92万个,商户总数为14.82万家,占比分别为15.6%和15.85%,由此可以看出中部地区市场的整体经营规模小于西部。 但是从交易额来看,中部地区交易额却是大于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市场2010年成交额达到2176.16亿,占比为13.98%;而西部地区市场成交额为1223.1亿元,占比仅为7.86%。近年来,中部地区如河南、安徽、江西等中部省份通过承接产业转移,积极发展本地纺织服装产业,为商贸流通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产业基础,有助于市场交易额的提升。服装类与综合类市场经营规模增幅明显 2010年各类别专业市场数量排名前两位的分别为服装类和综合类。服装类市场数量438个,占比62.66%;综合类(主要是小商品与鞋类市场)市场为124个,占比17.74%;原、面(辅)料类和家纺类市场数量分别为97个和25个,占比分别为13.88%、3.58%;皮草、皮革类市场数量为15个,占比2.15%。从经营面积来看,2010年我国服装类市场与综合类市场的经营规模扩张较快,经营面积同比分别增长22.37%、42.35%,体现出近年来整体专业市场的投资走向。由于服装类市场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而综合类市场主要是一些大型综合商业体项目,体量大,有利于规避风险,故这两类市场更易受到投资商的青睐。原、面(辅)料类和家纺类市场的经营面积增幅则相对有限,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原、面(辅)料市场较为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地产业链上下游的配套。原、面(辅)料类市场呈中西部转移之势 我国原、面(辅)料类市场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其经营面积占全国同类市场总经营面积的比例为88.75%,成交额占比则达到91.6%。而中西部、东北地区市场随着承接产业转移步伐的加快,也正在吸引更多的原、面(辅)料类专业市场投资、运营。以重庆地区为例,近年来重庆市正在通过各项措施扶持渝派女装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0年,经营面积近1万平方米的面辅料市场已经开业。服装市场交易规模增幅低于全行业增幅 2010年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中服装产品交易额为8312.81亿元,同比增长8.36%,低于全行业10.86%的增幅。原、面(辅)料,家纺,皮草、皮革和以小商品为代表的综合类别产品交易额的同比增幅均超过10%,分别为13.58%,19.75%,10.92%和23.24%,它们的成交额分别为3692.28亿元、887.4亿元、2304.46亿元和363.82亿元。引起服装类产品交易额同比增幅相对较低的原因主要来自两方面。首先,2010年以来,以棉花为代表的纺织原材料价格上涨明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原料与面辅料产品价格的上涨,拉高了其总成交额。而我国产业链传导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原材料价格对终端服装产品的影响要到次年春季时才能逐步体现出来,因此服装产品交易额的同比增幅比例相对较低;其次,近年来,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投资方向逐步延伸至二三线城市,这些市场尚处在新兴培育阶段,交易量的释放需要一定周期。原、面(辅)料和家纺类市场经营效率提高 2010年,我国原、面(辅)料类和家纺类市场经营规模与交易规模稳步增长,市场投入产出效率较大。原、面(辅)料类市场97个,经营面积1683.1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13%;交易额3692.28亿元,同比增长13.57%。家纺类市场25个,经营面积309.0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6.37%;交易额887.4亿元,同比增长19.75%,交易额的增幅远大于经营面积。 引起这两大类市场投入产出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在于2010年产品价格走高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交易额的增长;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我国纺织服装产业链对于原、面(辅)料类和家纺产品的需求正在逐步增大。市场交易集中度进一步增强 据流通分会不完全统计,2010年,成交额在百亿元以上的市场数量为34个。它们的总经营面积为1970.38万平方米,占全国专业市场总面积的21.48%,比2009年下降3.61个百分点;成交额7015.62亿元,占总交易额的比重为45.09%,与同期相比提高了0.52个百分点。 成交额占比逐年提高,经营面积占比相对有所下降,体现出我国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交易集中度正在进一步增强,成熟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范围正逐步加大。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具备较大发展空间 2011年初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流通分会对会员单位的最新抽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电子商务在会员中的应用率达到了62.50%。在30家已经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中,有13家市场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具备在线交易功能;11家已自建了电子商务平台,仅具备商务展示功能;另外6家市场则是通过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来实现电子商务展示与交易功能。 从网上交易规模来看,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实体市场交易不可或缺的补充力量。目前市场通过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所实现的成交额,与实体交易相比比重较小,市场的电子商务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 13家具备线上交易功能的市场电子商务成交额显示,2010年,其成交额主要维持在1000万元以下,这部分市场占到样本总数的61.54%。而像由清河县人民政府、清河县商务局、清河·濮院羊绒制品市场管理委员会、清河县羊绒制品市场共同筹建的电子商务平台,2010年电子商务成交额已经达到3亿元

  • 【转帖】嘉兴排污权交易走在全国前列

    由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举办的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研讨会日前在浙江省嘉兴市召开,与会人员就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作了深入探讨。  会上,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认为,嘉兴市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进度全国领先,很多创举为国家填补了空白。王金南说,作为全国第一家建立起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城市,嘉兴市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交易机制,并已经在企业之间开展了交易,这为制度市场化积累了实践经验。  嘉兴市环保局局长翁建荣说,嘉兴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目前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将根据减排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地作出相应调整和升级。如现在造成嘉兴市水质较差的主要原因已经不是化学需氧量,而是来自氨氮和总磷的污染。翁建荣表示,下一步,嘉兴市将把这部分也纳入排污权交易体系内。  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工业污染减排政策互不相通的状况,嘉兴市表示,准备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试点工作,拟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减下来的化学需氧量等指标用在工业方面,以促进和加强农业污染源整治,同时推动工业的健康发展。  据悉,作为全国仅有的两个试点之一,嘉兴市继去年获得国家30万元试点扶助款后,近日再次得到国家拨付的900万元扶助款。自从2007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后,嘉兴市结束了企业无偿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历史。截至目前,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已经成功交易41笔,受让9笔,受让化学需氧量达278吨/ 年、二氧化硫230吨/ 年;出让32笔,其中化学需氧量为315吨/ 年、二氧化硫为777吨/ 年,交易额为3590多万元。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通知》)相关规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的“配额核定同步”模块进行添加“特殊说明”操作,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需特殊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明确标记,建立清单。  二、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  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三、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满足《配额分配工作通知》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预支2023年度配额,研究确定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预支配额量,并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填报。重点排放单位申报材料需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同时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且无法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纾困方案,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抄送注登机构。我部将统筹考虑纾困措施。  四、配额结转  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统筹做好配额交易及履约清缴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加强培训,综合运用多项措施督促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开展配额清缴,对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帮扶,推动有关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制定交易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履约;不得限制配额跨集团、跨区域流动。注登机构要组织开展履约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积极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额发放、预支、CCER抵销、清缴等相关工作。我部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二)加强履约监管。注登机构会同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指数,定期评估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将风险提示信息及时推送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建立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协作机制,配合跟踪重点排放单位相关交易活动,于履约截止前1个月,每周向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净购入量信息。  (三)完善履约机制。对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履约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对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注登机构出具履约证明。  2021、2022年度机组核定配额明细表和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由2023年7月15日延至8月4日,注登机构应于8月11日前完成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发放工作。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邓朝阳、邹毅  电话:(010)65645635、65645641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陈婷婷、易欣飞  电话:18086083240、16715918736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臧奥乾、樊东星  电话:(021)56903000转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  北京绿色交易所 高原、刘晓嫣  电话:(010)57382507、57382590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64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管理平台技术咨询) 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7/W020230717512595855708.pdf]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

  • 【转帖】2009年中医药行业十大交易案

    2009年全球医药行业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重组和并购风暴。为了应对全球经济萧条、重磅药物专利危机、新药审批门槛提高风险等系列不利影响,制药巨头纷纷采取措施以挽救销售下滑所带来的损失。以上半年三大超级并购案为序幕的并购潮风起云涌,成为09年医药行业最为关注的焦点。现以交易额度大小为序,历数全球医药行业09年发生的10大交易案,与大家共同回忆这一惊心动魄的一幕。 [b]№1 辉瑞/惠氏[/b][b]类型:收购 时间:2009年1月 额度:680亿美元[/b]辉瑞以每股50.19美元的现金股票交易收购惠氏拉开了医药行业09年大型并购序幕。通过此次收购,全球第一大制药公司辉瑞得以在疫苗和生物制剂薄弱领域扩大领地。预计2015年辉瑞因立普妥、伟哥等其它重磅药物专利到期而丢失近一半的收入。辉瑞称此次收购将为其节约成本40亿美元,减员约19000人,占合并后员工总数的15%。

  • 【转帖】【中国的碳排放市场】中国将出台首部碳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将出台首部碳交易管理办法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07日 10:16 财新网  国家层面的自愿减排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和注册登记系统即将推出。国家还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碳强度指标一旦被作为硬性指标分派至各个行业,碳交易市场潜力巨大  【财新网】(记者 李虎军 张瑞丹)10月6日,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官员在的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天津会议上透露,《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过反复修改,目前基本成熟,将“争取尽快出台”。  目前,中国已有3家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的情况下,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动自愿减排。实际上,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前述三家交易所均做起了自愿减排的单子。其中,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万科集团董事局主席王石在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和世界资源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启动与能力建设研讨会”场外边会(side event)上介绍,万科是“世博自愿减排”活动的首位买单者。上海世博会万科馆在建造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正在接受独立核查,然后通过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平台,购买相应数量标的物。  不过,这三家交易所的自愿减排交易生意比较清淡,且大多具有“演示”性质。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处长王庶在此间另一个关于碳市场的边会上说,自愿减排以企业社会责任和个人觉悟作为交易前提,技术条件虽已基本具备,但在缺乏总量限制激励的情况下,需求十分有限。  此外,王庶表示,交易市场存在制度不规范,减排量核证机构没有资质认定;信息披露平台尚未建立;各交易所委托不同的核证机构,采用不同的核证标准等问题。  有鉴于此,国家发改委已从2009年起着手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召开了多次讨论会,根据各有关部门、地方发改委、交易所和专家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  “我们将争取尽快出台自愿减排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规范自愿减排碳交易活动,”王庶说,“同时建立中国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目的是保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兼任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会员发展委员会主席的王石也表示,建立碳市场需要吸取中国证券市场成立至今的三十年经验,首当其冲是要遵循公平原则。  王庶还说,中国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探索碳排放交易,结合低碳试点工作,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交易制度和监管体系等。“通过调研和探讨,我们认为市场机制是应当气候变化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完成中国政府承诺的202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目标,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中国公开承诺的碳强度指标,即2020年比2005年单位GDP碳排放下降40%至45%的目标,已经被不少人士视为中国开展碳交易试点和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契机。与自愿减排交易不同,如果在碳强度目标的执行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则具有总量控制和强制性的特点,市场需求也相当巨大。  在王石看来,尽管目前中国碳交易市场可能从电力行业首先发力,但房地产业最终一定会纳入指标。“因为包括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在内的建筑耗电量是社会总耗电量的大户,占35%。”  据他介绍,从今年起,万科在北京、上海的新开工项目均按照中国绿色建筑三星级的非强制标准建设施工,其他地区将会采取逐步试点建设的方式,以此将建筑能耗降低65%。按此计算,到2020年,仅万科一家企业就可为中国碳强度目标贡献千分之一点二。如果房地产行业都采取相同的绿色建筑模式,那么整个行业对碳强度目标的贡献率可达12.6%。  “可以说,一旦碳排放指标作为硬性指标分派至各个行业,碳交易市场的潜力巨大。而通过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降低排放量的企业很容易通过碳交易的方式将节省的碳排放指标卖出。”王石说。■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

    为系统总结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经验,促进社会各界更好了解全国碳市场建设情况,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url=https://www.mee.gov.cn/ywgz/ydqhbh/wsqtkz/202212/P020221230799532329594.pdf]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url]》。  报告全面介绍了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市场交易和履约情况,对配额分配和清缴的工作考虑做了说明,总结梳理了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体系建设进展,对加强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管理相关举措做了介绍。总体来看,经过第一个履约周期建设运行,全国碳市场运行框架基本建立,初步打通了各关键环节间的堵点、难点,价格发现机制作用初步显现,企业减排意识和能力水平得到有效提高,通过专项监督帮扶等措施有效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实现了预期建设目标。全国碳市场建设运行对促进全社会低成本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

  • 最新!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align=center][b][size=16px]《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size][/b][/align][size=16px][color=#3e3e3e] 3月15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31届“315”晚会现场正式发布。该《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权益的具体制度规范。[/color][/size][size=16px][color=#3e3e3e] 近年来,网络交易蓬勃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快速壮大,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积极回应市场和消费者关切的重点、热点和难点。[/color][/size][size=16px][color=#3e3e3e]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办法》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办法》做出了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color][/size][size=16px][color=#3e3e3e]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具有重要现实意义。[/color][/size][size=16px][color=#333333][/color][/size][size=16px][color=#3e3e3e] [color=#3e3e3e]《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请见附件。[/color][/color][/size][size=16px][color=#3e3e3e][/color][/size]

  • 【资讯】青海欲建中国西部最大的中藏药交易市场

    来源:医药经济报 随着青藏铁路的全线开通,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藏医药知名度不断提高,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据悉,青海省将在青藏铁路起点——西宁市建设专业的中藏药材药品交易市场。目前,这项计划已进入选址阶段,项目建成后,有望成为中国西部地区最大的中藏药交易市场。    据青海省藏药产业整合领导小组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青海省着力对现有藏药生产企业进行整合,计划在西宁建立专业的中藏药材药品交易市场,设立中藏药产业发展基金,引进市场经济理念先进、有雄厚实力的投资者,整合现有制造企业,使中藏药年销售收入能达到50亿元人民币的目标。 青藏高原地区是中国药用植物的一大宝库,据初步统计,野生药用植物资源有上千种,其中冬虫夏草、红景天、麻黄、藏茵陈、大黄、雪莲等是最具代表性的高原特色药材。藏药植物抗寒、抗旱,光合作用充分,药用有效成分积累高、生物活性强,这些特性为其他地区的药用植物资源所难以比拟和替代。    青海省药用植物和动物资源种类丰富,全省有药用植物资源1461种,药用动物资源154种,具有广阔的中藏药开发前景和形成产业规模的潜在基础。目前,藏药产业化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全省通过GMP认证的中藏药生产企业有21家。

  •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京启动 首日成交量超37万吨

    [color=#c0504d][b][font=arial][size=18px]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在北京启动,市场启动首日总成交量375315吨,总成交额23835280元。[/size][/font][/b][/color][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场是全国[/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市场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重大制度创新。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场启动有利于推动形成强制[/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和自愿[/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互补衔接、互联互通的全国[/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体系,将创造巨大绿色市场机遇,助力实现[/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达峰碳[/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中和目标。[/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场通过开展核证自愿减排量即[/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CER[/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交易可为各行业各类市场主体节能[/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减碳行动[/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提供支持。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项目[/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业主通过出售[/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CER[/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获得经济回报,更加主动自觉参与低碳技术开发与应用;高排放企业可使用[/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CER[/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履行碳减排[/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义务;企业和机构可购买[/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CER[/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抵销[/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排放,实现产品和重大活动碳中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践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低碳承诺、履行社会责任。[/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2021[/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年[/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11[/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月,《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在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的基础上,升级为面向全球的国家级绿色交易所,建设绿色金融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可[/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持续金融中心。[/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2023[/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年[/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3[/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月[/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28[/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复函北京市政府,支持北京市组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机构。[/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在生态环境部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领导,[/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北京市发改委[/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国资委和市金融监管局指导,北京国资公司和北京产权交易所大力支持下,北京绿色交易所开发建设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注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编写并发布了《温室气体自[/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试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从基础设施和交易结算规则等方面保障市场安全稳定、规范高效运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注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登记机构成立前,由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承担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项目[/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和减排量登记、注销等工作,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注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登记系统运行和管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机构成立前,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负责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系统运行和管理。[/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市场启动仪式上,河北塞罕坝机械林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4[/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家项目开发单位负责人签署了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项目[/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开发和减排量交易合[/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规[/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倡议。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电投、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化、中国建材、北京国资公司、[/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京能集团[/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金隅集团、中航信托、中金公司、国泰君安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河南环能中心、[/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岳阳林[/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纸、北京和[/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摩科瑞、[/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复厚碳投[/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等企业参与了首日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展望未来,北京绿色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扎实做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排交易[/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平台建设和运营,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强化市场能力建设,培育市场参与人体系,探索交易融资协同机制,朝着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有国际影响力的[/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市场[/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目标不断努力,为国家实现[/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碳达峰碳[/color][/size][/font][font=arial][size=18px][color=#222222]中和及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贡献力量。[/color][/size][/font][来源:金台资讯][align=right][/align]

  • 【资料】熊猫快报--排污权交易有望成为国内减排主要方式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0日 武汉市即将成立节能减排交易所,这是继浙江嘉兴后的国内第二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停留在一级市场的局面有望打破。随着二级交易的开展,再加上排污权交易能有效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这种减排方式有望取代排污费成为国内减排主要方式。 武汉市政府将于08年10月挂牌成立节能减排交易所,搭建全国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平台。交易所成立后,全市企业将免费获得初始排污权指标,并计划从08年开始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有偿使用,启动排污权市场交易。 这是武汉市在07年底获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为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在制度设计上做出的有益安排。实际上,除武汉市外,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已经在07年11月10日揭牌成立,这是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 此前,排污权交易试点在国内已经开展经年,早在90年代,江苏省南通市最早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买卖”,近年天津、浙江、山西、河南、广西等省区市也先后开展了以二氧化硫排污权为主的交易试点。 这些试点的成效一般。据环保部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国内排污权交易主要在政府和排污者之间进行,一级市场已经建立,排污企业之间的二级市场交易远未展开。西安交通大学教授李瑞娥指出,在二氧化硫的减排方面,私企限于资金和技术多有偷排现象发生,国企则控制的比较好,但是却在达标后不出售富裕的排污指标。 但是,要真正运用市场机制实现排污权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就必须推动排污者之间的交易,发展二级市场。因为,排污权交易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在政府控制污染物总量的前提下,通过给予企业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企业通过货币交换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这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环境策略,其本质是把排污权作为商品进行买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污染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排放总量。 分析师认为,支持排污权交易的平台陆续成立,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会随之开展,排污权交易有望成为国内减排主要方式。当然,交易市场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排污权交易可以一蹴而就,武汉大学商学院教授郑君君早前撰文指出,国内发展排污权交易还面临许多困难,包括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排污总量的确定是难题;排污权初始分配存在障碍等。 李瑞娥指出,虽然排污权交易在国内的全面展开还面临很多问题,但这种减排方式将会成为一种趋势。排污权交易实际是利用市场手段来解决污染领域的市场失灵现象,能更大限度的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国内现阶段普遍收取的排污费更加有效。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报

  • 5月1日起!碳排放权交易将迎新政

    中国政府网2月4日消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作出规范。真实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竺效表示,2021年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后,整体运行较为平稳,但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较为突出。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的数据质量管理问题,《条例》在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义务、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之外,还进一步规定了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竺效认为,《条例》通过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平稳运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徐华清也认为,《条例》对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构建数据质量横向部际联合监管和纵向分级监管机制,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强化数据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相较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行政处罚力度有大幅提升,有助于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有效保障碳排放数据质量。”徐华清表示。[align=center][img=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png,600,236]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noimg/14d7fcd4-e017-420b-81a6-adf3714d7f41.jpg[/img][/align][align=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align][align=center]第775号[/align]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总理 李强[/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25日[/align][align=center]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align]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政府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转帖】环保知识:什么是碳交易 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环保知识:什么是碳交易 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二氧化碳是一种最常见的无色温室气体。现在,它不仅是我们生命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成为了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一分子,碳交易已经日益受到了世界各国的重视。这全要仰仗于《京都议定书》的签订。  碳交易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气候变化的威胁已经日益引起各界的重视。1988年,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一个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负责组织全世界的科学家编制全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截止到目前,IPCC分别在1990年、1995年、2001年和2007年发布了4次评估报告。  在IPCC首次评估报告发布之后,联合国于1990年12月着手制定《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完成,1994年正式生效。1997年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这是作为公约的重要补充。《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的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其中欧盟8%,美国7%,日本6%。  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这些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就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碳交易市场有哪几种机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时可以采取3种在“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其一是联合履约(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的合作,转让其实现的减排单位(EUR);其二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其三是排放贸易(ET),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欧盟在碳交易中的表现最为抢眼。2005年1月1日,在《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之前,欧盟排污权交易体系(EUETS)正式启动。其中规定,欧盟27国的厂商必须符合EUETS规定的二氧化碳减排标准,如减排量超标,就可卖出称为“欧盟排碳配额”(EUA)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反之,如果减排没达标,就必须从市场购买相应配额的排放权。目前,这一体系的实施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总体趋势是加紧了排放限制,配额总量少于第一阶段,并试图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  除了上述强制性的机制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的市场。这个市场相对比较宽松,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或者机构,由于自身宣传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购买一些减排量来抵消其日常经营和活动的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是一些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比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芮成钢就曾经购买过一定的减排量,来抵消他一年开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中国开展CDM潜力如何?  在《京都议定书》的3种机制中,发展中国家可以直接从中获益的是CDM,简单地说就是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换取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二氧化碳的减排量可以转让和交易,也就是一个产品。但是,这个产品看不见、摸不着,它不能用桶装,也不能用船运,只有一个电子序列号。这也就说明,这个减排量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只有经过认证后,这种商品才能真正成为商品,而一旦没有通过认证,一切商品属性就不会存在。  我国一直重视发挥CDM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并愿意通过参与CDM项目合作,为温室气体减排做出贡献。截至目前,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已经接近2000个,我国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的项目数量接近500个,注册成功的项目数和减排量均居世界首位。  之所以国家批准的项目数量和注册成功的项目数量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就是国内缺乏CDM项目审核机构。另一方面,国内企业虽然都知道CDM,但对于其操作中的具体规则并不清楚。知识和经验的缺乏,让很多国内企业在谈判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也就丧失了讨价还价的能力。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在建设一个CDM信息服务平台,力求改变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碳交易市场容易受到政治和经济的影响。此次全球的金融危机使世界的碳交易市场目前一片低迷。据了解,欧洲的碳价已经从去年最高的32欧元/吨,跌至目前的8欧元/吨左右。在政治方面,后京都时代谈判的很多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价。

  •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已经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特此通知。[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4日[/align][align=center][b]深圳市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深圳市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碳交易促进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市场机制作用,助力深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充分考虑全市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科学合理将碳市场配额总量与全市碳排放总量控制挂钩,持续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打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完成深圳碳普惠和碳市场统一管理平台等服务平台的搭建,完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高质量支撑深圳碳交易市场在全国先行示范。到2030年,碳交易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碳交易对碳达峰碳中和支持效果更加显著,碳市场配额总量控制完全落实,助力深圳建成引领可持续发展的全球绿色低碳城市,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大力推进深圳市在碳中和道路上迈向新征程。二、重点任务(一)做好碳排放总量控制1.合理制定碳市场碳排放总量目标。强化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引领作用,配合全市碳达峰目标,逐步落实深圳碳市场绝对总量控制制度。除当年新增和移出管控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外,力争2027年起实现碳市场年度配额总量不增长,2030年后实现碳市场年度配额总量稳中有降。探索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2.率先推进碳排放强度与总量双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强度与总量双控(以下简称“碳排放双控”)制度,推动产品产能较为稳定的行业率先采用碳排放双控方式确定配额分配量,引导重点排放单位由碳排放强度单一下降控制向碳排放双控过渡,推进全市由能耗双控与碳排放强度管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力争到2028年实现深圳碳市场制造业基本采用碳排放双控方式开展配额分配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3.完善配额分配方案与市场调节机制。提升配额分配方式方法科学性与合理性,研究制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适时提高有偿分配配额在年度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中的比例;结合市场流动配额量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研究建立配额储备机制,出台配套操作细则,提高碳市场供给弹性。研究制定深圳碳市场稳定调节机制,力争到2030年实现市场调节能力显著提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4.健全市场履约抵销机制。加强碳市场与自愿减排机制衔接,丰富完善核证自愿减排量产品,完善碳市场履约抵销机制,合理设置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核证减排量可用于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抵销比例,探索将绿色电力交易对应的二氧化碳减排量(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其他自愿减排机制不重复核证部分)纳入深圳市碳交易市场履约补充机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优先购买符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的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5.大力扶持绿色低碳产业。对符合深圳市绿色低碳产业指导目录的重点排放单位,在确定年度配额方案时予以适当扶持,大力推动碳排放监测、量化、核查,低碳认证、咨询、培训,碳减排评估、碳足迹评价、碳金融服务、碳资产交易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6.助推淘汰高排放低附加值落后产品产能。筛选碳排放强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排放单位,通过配额分配管理等途径助推碳减排落后企业研发、应用绿色低碳技术,优化升级产品产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三)促进重点领域节能降碳7.推进重大新建项目主体纳入碳市场管控。充分发挥源头防控作用,对重大新建项目实施碳排放评价影响分析,量化重大新建项目碳排放水平,评估重大新建项目纳入碳市场管控的符合性和实操性,对符合管控要求并建成投产的重大新建项目主体及时纳入碳市场予以管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8.以碳交易促进工业低碳化发展。鼓励工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推动企业、园区低碳循环化改造和分布式光伏等非化石能源利用,遵照“奖优罚劣”原则分行业设定工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差异化年度下降目标,推动行业内排放水平较高重点排放单位绿色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9.积极推动建筑领域纳入碳市场管控。研究并明确建筑领域纳入碳市场管控的方式,对大型商超、酒店宾馆、公共机构、数据中心等重点服务业领域开展碳排放核算,并根据行业管理成熟度逐步纳入碳市场管控范围,发挥碳交易市场工具作用,推动建筑主体或业主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建筑节能降碳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10.探索扩大交通领域碳市场覆盖面。根据交通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运营特征,扩大交通领域重点排放单位覆盖范围,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碳排放核算及配额设定方法,为更多交通运输企业参与碳市场交易打好基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四)激发全民践行低碳理念11.加快深圳碳普惠体系建设。丰富完善低碳场景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和方法学体系,制定减排量和碳积分兑换规则,形成碳普惠场景创建指引,探索与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制度衔接。鼓励各类主体在主管部门统筹指导下开发基于公众低碳行为的碳普惠应用程序,推动深圳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按规则用于重点排放单位碳市场履约,推动碳普惠体系与碳市场实现互联互通,鼓励社会积极开展碳普惠创新。鼓励引导大型活动、组织和个人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用于碳中和抵销。力争到2030年实现发布碳普惠方法学15个、登记碳普惠场景20个。(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12.探索开设公益碳账户。鼓励组织、个人开立公益碳账户,通过购买核证减排量抵销碳排放,实现组织、个人碳中和。探索基于公益性质企业碳账户和个人碳账户,核算并记录减排行为数据、碳排放行为数据和碳抵销碳中和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五)引导提升碳汇增汇能力13.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海洋碳汇交易。逐步强化深圳海洋碳汇监测试点配套监测体系,研究制定海洋系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方法。创新海洋生态系统及其产品的价值实现途径,推动海洋等碳汇项目开发,推进建立海洋碳汇交易制度,开展海洋碳汇交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及后续产业开发,支持社会资本依托海洋等优质自然资源开展生态产业化经营,推动海洋产业发展。鼓励多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公众参与机制。(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14.探索建立碳汇生态补偿机制。引导支持深圳对口帮扶地区、森林和海洋等碳汇资源丰富地区等开发碳汇项目,鼓励项目申请核证减排量。制定通过引入外地碳汇项目交易实现异地生态补偿的机制方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六)强化碳金融创新与推广15. 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为企业提供气候项目融资。做好气候投融资机制改革工作,建立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在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中广泛征集符合入库标准的气候项目,引导深圳市绿色低碳气候投资基金募集社会资金投向入库项目,为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节能降碳、环境保护等气候友好型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16.持续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健全碳金融标准体系。推动碳资产抵质押融资、回购交易等产品规模化应用,支持节能减碳创新技术贷款、碳债券、碳基金、绿色融资租赁、绿色保险等碳金融产品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个人碳账户、碳积分等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创新型碳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金融产品与产品碳足迹等对接途径,激励企业开展绿色低碳科技研发及投资。推动深圳金融机构和其他绿色金融服务机构深度参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研究工作。(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深圳监管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17.探索建立企业碳账户体系。搭建企业碳账户平台,推动建立基于企业碳排放的碳绩效评价制度,引导金融机构将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融资贷款利率设定等与重点排放单位碳市场履约完成情况、企业自主减排目标设立与执行情况等挂钩,在融资、贴息、担保等方面为碳绩效评价等级高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七)完善政策规则和标准体系18.完善法规规章体系。根据深圳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际,完善碳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出台配套管理规则,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深圳碳市场先行先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19.优化量化核算机制。持续优化组织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算机制,研究建立个人碳排放核算指南。探索利用数字化手段定期跟踪排放情况,评估碳排放情况及控制成效。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数据收集统计方面工作的协同合作,保证碳市场基于真实有效的数据基础运行。定期开展数据质量监督和评估工作,建立常态化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20.优化市场交易规则。根据市场情况持续优化交易成交方式等交易规则,探索引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委托竞价机制,研究制定配额竞价细则及允许委托竞价比例和委托竞价配额成交规则,提高配额流动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1. 强化碳中和评价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制定区域级、社区级、行业级、企业级、产品级等多维度碳中和评价标准,规范碳中和认定流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22. 试点创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开展产品碳足迹评价,加快建设产品碳排放数据库,率先在全国建立碳足迹标识认证体系。加强产品碳足迹与绿色采购、碳普惠等相关政策的衔接和采信应用研究。探索推进碳足迹标识认证粤港澳大湾区互认,到2025年底建成大湾区碳足迹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八)健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23.建设深圳碳普惠和碳市场统一管理平台。建设碳普惠统一平台系统,开展碳普惠项目及核证减排量的签发、登记、转移及消纳等记录工作,管理低碳场景方法学、碳积分等内容。完善深圳碳市场管理系统,为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及碳排放数据报送、配额分配与转移、履约等工作提供数据平台支撑。建设碳普惠和碳市场窗口展示系统,及时公开碳市场相关政策文件,展示碳普惠和碳市场各项公开数据及信息,科普宣传碳普惠和碳市场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4.建设双碳云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与各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共建能源消费与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一管理平台,对接煤、油、气、电等能源数据,实现能源数据可快速报送、可准确统计、可追踪、可考核,为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基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建设局、统计局、深圳供电局)25.完善温室气体监测网络体系。开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将监测作为企业碳排放量核算的重要校核和辅助手段。完善以高精度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通量为主要观测要素的温室气体监测网,积极探索遥感监测和移动监测等碳监测前沿技术,与气象部门开展卫星遥感和西涌天文台地面高精度遥感观测资料共享,合作研究深圳二氧化碳垂直分布反演,加强温室气体监测数据共享与减排评估分析,为主管部门拟定深圳碳市场碳排放控制目标提供决策参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九)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26.探索开展跨区域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探索与港澳地区、兄弟省市、对口帮扶地区共建特色碳普惠体系,并向全国输出“深圳经验”,争先成为我国碳普惠体系建设实践排头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7.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加强与广东碳市场、香港及澳门交流合作,推动深港碳市场互联互通,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碳市场建设,积极参与大湾区碳市场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对外交流等重点工作,助力区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28.做好与全国碳市场有序衔接。进一步提升深圳电力企业数据监测、数据报告与核查、配额管理、交易决策、市场风险控制及配额清缴履约能力,配合做好全国碳市场履约。根据全国碳市场建设进展,配合做好民航、钢铁等行业企业衔接管理等工作,保证平稳纳入全国碳市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民航深圳监管局)29.探索打通国际自愿减排量交易。利用深圳全国首个获批开展跨境碳排放权交易的资质以及跨境交易经验,开展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机制研究。探索与国际自愿减排量体系接轨,推动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制定跨境交易配套制度,支持国际自愿减排机制下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业主和国内减排量需求方在深圳开展交易。(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30.强化与“一带一路”国家碳市场合作。加强深圳与“一带一路”国家绿色技术交流,吸引国内资金投向“一带一路”地区优质减排项目,探索“一带一路”国家减排项目引入国内碳市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一带一路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深圳)、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十)辅助碳中和前瞻布局31.探索扩大碳市场温室气体种类覆盖范围。探索将碳市场温室气体覆盖范围扩大至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结合深圳产业实际,研究重点排放单位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核算方法,分行业组织开展排放核算,研究建立相关温室气体活动水平数据统计及报送制度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32.探索碳市场与其他环境权益市场协同发展。深化碳市场与用能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其他环境权益市场融合发展的研究。聚焦发展空间与发展质量,探索碳交易与用能权交易互补互联。统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管理,探索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管理制度。(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统筹指导按照系统谋划、分工协作、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推进碳交易市场发展建设工作。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统筹推动的作用,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细化任务分工,凝聚各方合力,支持深圳碳交易市场发展工作的开展。(二)强化资金扶持加大市政府部门预算对碳市场发展的支持力度,支持申请政府配额拍卖收益资金用于支持碳交易市场建设和企业节能降碳重点项目开展,切实保障深圳碳市场工作的有效开展。设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鼓励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碳市场发展建设。(三)加强监督管理建立碳市场定期评估机制,评估碳市场运行成效和交易等情况,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对市场机制或交易规则进行调整。建立完善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公开披露碳排放信息,搭建碳排放信息披露平台,鼓励上市公司开展ESG信息披露工作,为社会监督市场公平公开性、提升市场透明度提供基础。(四)加强能力建设依托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深圳)中心,针对重点排放单位、投资者及核查机构等持续开展碳达峰、碳市场相关培训和能力建设工作,全面提升社会对碳市场激励减碳作用的认识和理解。鼓励和引导市内碳市场专业支撑机构、专业院校高校、科研机构等深入合作,加强碳排放监测核算、碳减排技术研发、生态系统碳汇等基础理论、方法研究。(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碳交易和碳普惠体系的原理、规则、相关政策措施、进展成效的宣贯活动。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国际低碳城论坛等重要时间节点及宣传平台,丰富宣传内容,在全社会营造绿色低碳发展的浓厚氛围,鼓励国有企业、重点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向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 什么叫国际金融交易!

    [b][color=#cc0000]国际金融交易包括外汇交易、黄金交易、借贷交易与股票交易四大项, 其中借贷交易又可区分为资本交易( 国际借贷) 、货币交易( 银行间拆借) 、债券交易与储蓄存款四项。债券与股票统称为证券, 都在一级市场上发行和在二、三级市场上流通, 故人们习惯于将二者相提并论, 放在一起讨论。[/color][color=#cc0000]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 它所代表的是货币的给付 而股票则是产权凭证, 它所代表的是一个特定企业的若干等分的一份所有权。所以, 当发行股票时, 购买人实际上是在进行购买企业产权的投资。[/color][color=#cc0000]可是, 股票进入二级市场后, 它便长时期地被反复买卖, 此时人们购买股票基本上是用现 在的货币购买将来的可望增值的货币。由于公司发行股票只是一次性的销售, 而在流通阶段, 它则可能被多次买卖, 所以股票交易基本上是金融交易, 人们也把股票和债券统称为金融证券。[/color][/b]

  • 【分享】LME交易简释

    LME交易简释  (一)KERB交易和5分钟圈内交易有何不同?   KERB交易和5分钟圈内交易(又称RING交易)的差别在于,KERB交易时间内所有金属可以同时进行交易,但在RING交易时间每种金属分别单独进行5分钟的交易。   (二)什么叫LME官方结算价?   LME圈内交易上午与下午各有两节,总共为四节(ring)。上午圈内交易结束,即第二节圈内交易的最后一笔现货出价就成为LME的官方结算价。该价格受到相关市场的普遍认同,常被视为现货定价的基础。   (三)怎样理解期货贴水与升水?   期货贴水(contango)是指近期价格低于远期价格。例如:若现货/三个月期为贴水18美元(即$18c),则表示现货价较三个月期货价低18美元。假设三个月期价为1680美元/吨,那么现货价就为1662(1680-18=1662)美元/吨。   期货升水(backwardation)是指近期价格高于远期价格。与上例正相反。   (四)如何换算三月期铜与现货价?   通过路透LME的报价屏幕,一般可以看到两个报价,一个是三月期铜的买卖报价,另一个是升贴水的报价,贴水用(c)表示,升水用(b)表示,现货价等于三月期铜减贴水,(或三月期铜加上升水)。   (五)现货价和现货结算价的区别?   现货结算价即LME官方结算价,在圈内交易上午第二节交易结束时的最后一笔现货出价,因此,当天的现货结算价是固定不变的。现货价则随着行情的变动而变,为三月期铜减去贴水额(c)或三月期铜加上升水额(b)。   (六)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指什么?   一般来说,开盘价指当日场内交易的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场内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最高价和最低价则指全天交易的最高价、最低价。   (七)成交量怎么统计?   成交量为全天所有交易量的统计总和。   (八)何为到期日?   到期日指的是一个期货合约的交割日,在这一日持有的头寸要么平仓,要么进行实物交割。由于三个月内每个工作日都可以交易,而每天合约又相对应一个远期日期合约,所以最终每个工作日都是到期日。   LME的最后交易日是头寸可以被平仓的最后一天,是到期日的两个交易日之前。   (九)LME是否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否。   (十)LME交易时间是怎样的?   场内交易详细时间表(含Kerb交易时间)—————————(格林威治时间,与我国时差8小时,即加上8小时,就是北京时间) 场外交易通过LME的电子交易平台------LME Select 24小时进行。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征求《天津市扩大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9px]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征求《天津市扩大地方[/size][/font][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size=29px]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size][/font][/align] [font=仿宋_GB2312]为进一步发挥天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碳污同治的导向作用,按照《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我局编制了《天津市扩大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扩大天津碳市场覆盖范围,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局,截止时间为[font=&]2024[/font]年[/font][font=&]9[/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3[/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 [font=仿宋_GB2312]附件:[/font][font=&]1.[/font][font=仿宋_GB2312]天津市扩大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font] [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2.[/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天津市扩大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font][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编制说明[/font] [align=right][font=&]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8[/font][font=仿宋_GB2312]月[/font][font=&]26[/font][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 [font=仿宋_GB2312](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气候与国际处? 李帆[/font] [font=仿宋_GB2312]联系电话[/font][font=&]:87671547;[/font] [font=仿宋_GB2312]邮箱[/font][font=&]:qihouchu@tj.gov.cn[/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font=仿宋_GB2312](此件主动公开)[/font][font=&][/font] 附件: [list][*][url=https://sthj.tj.gov.cn/ZWXX808/TZGG6419/202408/W020240826632109371176.pdf]《天津市扩大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pdf[/url][/list]

  • 【转帖】美国电力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践排污权交易制度,其中以针对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而实施的许可证总量交易模式最为成功,并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美国电力   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美国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政府管理部门根据由期望的环境目标而确定的排放总量上限来计算并发放排污权,且都可以用来进行交易。   首先,总量控制模式,使管理者只核定排放总量即可,该总量并不随经济增长而突破。而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的选择上,其做法是:研究确定化石燃料产生热功排放二氧化硫的比率,再乘以每个污染源历史年度平均化石燃料消耗产生的热功量(即历史法)。这种单一的计算公式难以操纵,减少了企业寻租的行为。此外,这种方法使历史使用者的现有格局基本得以维持,其经济负担较小,同时对新生产者形成壁垒,容易得到现有使用者的支持,从而提高政策的可行性。而管理者通过调整比率,可以对排放量进行调整。2000年收紧排污权指标分配后,实际排污量超过分配的排污量,需要动用以前年度结余的排污权配额,到2006年基本持平,说明排污权分配收紧的政策对减排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以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基础,持续监督与严格的违法惩罚并举。美国在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了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实现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美国的交易权制度对企业的达标决策和交易过程限制较少,但要求建立严格的检测和执行体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和信息采集,较少干预市场。在执行中,通过三个数据信息系统: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排污权跟踪系统,对交易体系实施每年一次的审核和调整。同时,对于许可证数量不足于二氧化硫排放的,课以2000美元/吨的制裁金,该标准还根据年度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这使企业的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获取排污权的成本,从而很大程度地抑制了违法排放行为。而补扣许可证制度则避免了企业以罚款代替引入减排技术,从而保证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我国电力行业推行二氧化硫   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首先,对现有的总量控制模式加以修订完善,赋予电力企业减排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企业被赋予自主权,才有积极性去寻找低成本的减排措施。我国目前实施的总量控制模式,由国家先确定全国当前的排放总量再由各地方政府限期完成。而各地方政府的主要做法就是要求辖区内的电厂新建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备,而且规定了老机组脱硫装备的建设时间,这种一刀切的手段,忽略了不同减排技术的存在和个体减排成本的差异,电厂脱硫设备不运转,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污染,同时也使排污权交易失去运行空间。另外,试点的排污权交易只在一些区域进行,而电力行业排放二氧化硫所造成的污染,是经过高空长距离传输产生的,对空间分布不敏感,在实施二氧化硫的排污权制度时,应建立中央集权——垂直管理的体系,由环保部统一制定全国的排放总量并进行初始分配,同时在全国范围进行交易管理,交易也不仅局限于某些地区(即不进行属地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地区之间的环境成本差异而导致套利行为,影响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其次,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上,建立缓冲期,多种模式并举,并逐渐向有偿出售转化。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两种模式。从我国目前的试点情况看,两种模式都有。无偿分配相当于政府将资源的一部分租金分配给现有的使用者,是促进交易权制度实施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对新老企业就已经执行不同的脱硫电价政策,因此,分别实施排污权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的模式,在初期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再次,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在有关二氧化硫的控制和减排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如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指出,电力行业二氧化硫计划单列,到2010年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51.7万吨。另外,2007年国务院下发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制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目前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中。为了排污权交易的顺利推行,需要考察现阶段各行政法规政策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容性,对发生冲突的政策应及时进行修改。

  • 【转帖】排污权交易大幕拉开

    在江苏和浙江两省的先行实践之后,要真正把排污权推到遏制污染的“舞台”中央,或许仍将面临多种制度考验 地处长江三角洲的浙江嘉兴,东接上海、北邻苏州、西连杭州,被称为“金三角”的中心。作为中国民营经济发轫之地的嘉兴,人均GDP已经突破5000美元大关。嘉兴市下辖的五个县(县级市),都位列全国百强县前30名。光环的背后代价也是沉重的。穿境而过的大运河,最能理解这种无奈:占整个嘉兴水资源75%的上游来水,常年处于V类与劣V类水质之间,根本无法饮用;偌大一个常住人口超过400万的地级城市,甚至没有一个合格的饮用水源。“嘉兴的环境容量十分有限,自净能力很差;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将是嘉兴继续发展的前提。”已经深深体味到这种无奈的嘉兴市环保局副局长沈跃平,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对此毫不讳言。如今,沈的另外一个新身份,或许能给这个城市摆脱污染之困带来一些曙光。11月10日,沈跃平兼任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的主任。在这里,污染企业可以购买、储存、甚至出租各自的排污权额度,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这两种主要污染物被首先列入可交易标的。就在11月初,其相邻省份江苏,也在太湖流域推出了国内首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价格单”。从2008年1月1日起,COD排污权作为代表稀缺资源的一种商品,将正式进入该地区所有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和财务报表。几乎在一夜之间,“排污权”就从梦想照进了现实中间。但它能在市场激励的大旗下,为中国真正走向污染控制杀出一条“血路”么?告别“免费午餐”排污权交易(tradable permit),是指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这种基于市场激励的制度设计,被广泛认为可以有效地实现全社会总的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和产值的最大化。这一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在很多人看来,最早可以追溯到1960年著名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H. Coase)发表在《法与经济学期刊》上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但这一制度公认的设计者,则是另外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J. H. Dales),他在1968年出版的《污染、财富与价格》一书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概念。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问题在欧美成为关注的焦点,对这一理念的研究逐步深入和系统化。到了1976年,美国国家环保局开始将其用于大气污染及河流污染源的治理。1990年,美国通过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把酸雨(二氧化硫)的控制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也正是在控制二氧化硫排放上,排污权交易(cap and trade)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主任张建宇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施排污权交易后,美国最主要的排放大户——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大大超过预定目标。根据美国环保局(EPA)的统计,到2006年,美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比1990年下降了630万吨,首次下降到1000万吨以下,相当于下降了四成。从1994年到2005年间,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累计完成了4.3万件;而2004年的减排成本只有20多亿美元,仅相当于当初预测值的三分之一。排污权交易之所以能够起到降低减排成本的作用,原理十分简单:不同行业或者企业,降低单位污染物排放的成本是不同的;如果把排放额度看成可交易商品,成本不同就会产生相应的交易供应和需求。因而,在一个完善的市场上,减排效率最高的企业就会成为最主要的“供应者”,从而降低了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在中国,整个排污制度则经过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早在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中就规定,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需要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1989年,国务院又进一步批准了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与申报登记相比,许可证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环保部门对申请排污单位的排污与否和多少,拥有审查批准的权力,并可定期监督检查。遗憾的是,由于环保部门的相对弱势,据《财经》记者了解,许可证制度至今并未在全国得到有效执行。在2003年7月1日之前,只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才需交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之后,随着新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所有排污企业都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排污费。但这一费用,仅仅是用于抵消污水处理的实际成本,外部环境成本仍然没有被计入。江苏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季丙贤就对《财经》记者承认,这相当于国家无偿分配给排放污染物的权力,“只要浓度达标、总量不超,可以敞开来用”。随着中国环境形势不断恶化,排污权交易逐渐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更是共同促成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完成。2002年3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嘉兴实践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总工程师王金南看来,之前这些排污权交易试点,与其说是交易,不如说是“交换”更为合适。

  • 采购交易要以数据事实说话,提高权威性。

    [b][color=#cc0000]成功交易要以数据事实说话,提高权威性。无论什么时候都要以事实为依据。[/color][color=#cc0000]事实主要是指:充分动用准确的数据分析,如销售额分析,市场份额分析,品类表现分析,毛利分析等,进行横向及纵向的比较。[/color][/b]

  • 关于公开征求《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b]关于公开征求《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b]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与2022年度配额分配工作,我部组织编制形成了《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2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邓朝阳、曹园树  电话:(010)65645635  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3336161991455.pdf]2.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3336162560494.pdf]3.《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1/W020221103336165534173.doc]4.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0月3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9月15日由生态环境部2023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文[/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19日[/align][align=center][b]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的机构(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审定与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通过该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核证自愿减排量归属和状态的最终依据。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交易机构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市场健康发展,防止过度投机,防范金融等方面的风险。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以下简称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项目方法学应当规定适用条件、减排量核算方法、监测方法、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项目方法学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等因素及时修订,条件成熟时纳入国家标准体系。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二)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三)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四)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第十一条 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项目设计文件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业主公示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项目设计文件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第十三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二)是否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三)项目方法学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得当;(四)是否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五)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是否对可持续发展各方面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审定报告应当包括肯定或者否定的项目审定结论,以及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项目审定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项目审定报告中作出承诺。第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项目设计文件、项目审定报告,并附具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项目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第十六条 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注册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注销。项目业主可以自愿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进行注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注销情况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社会公开;注销后的项目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第十七条 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保守性原则;(二)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三)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四)在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内;(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其他条件。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应当按照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项目业主不得委托负责项目审定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开展该项目的减排量核查。减排量核算报告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当在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鼓励项目业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业主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时,应当同步公示其所委托的审定与核查机构的名称。减排量核算报告公示期为二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第二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上传至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一)是否符合项目方法学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项目是否按照项目设计文件实施;(三)减排量核算是否符合保守性原则。减排量核查报告应当确定经核查的减排量,并说明项目业主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处理情况。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对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减排量核查报告中作出承诺。第二十一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与减排量核查报告确定的减排量一致。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时,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项目减排量申请表和审定与核查机构上传的减排量核算报告、减排量核查报告,并附具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第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减排量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减排量登记情况以及项目业主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经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sub]2[/sub]e)”计。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第二十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第二十四条 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第二十五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变更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系统间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第二十七条 交易主体违反关于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第二十八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用途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鼓励参与主体为了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第二十九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 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第三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关于认证机构的规定,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具备与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配套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十名以上相应领域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人员具有二年及以上温室气体排放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三)建立完善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管理制度;(四)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风险基金或者保险,有应对风险的能力;(五)符合审定与核查机构相关标准要求;(六)近五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开展审定与核查机构审批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公布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申请进行评审,经审核并征求生态环境部同意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定与核查机构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审定与核查活动。第三十一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保证审定与核查活动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确保审定与核查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鼓励审定与核查机构获得认可。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审定报告与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项目业主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二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定与核查机构提交的工作报告应当对审定与核查机构遵守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情况、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等作出说明。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共同组建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审定与核查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提升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一致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审定与核查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指导督促地方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真实性、合规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配合开展现场检查。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方面的技术支撑。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严重失信名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实行分类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协调工作机制。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审定与核查活动问题线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相关信息;(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进行调查;(三)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公正性的活动。审定与核查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开发、营销、咨询等活动,不得与委托的项目业主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为项目业主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和减排量核算报告。交易主体不得通过欺诈、相互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或者扰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第三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登记、交易相关活动和机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相关内容可以抄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记录、留存相关信息。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信用监督管理,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七章 罚 则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或者减排量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通知注册登记机构撤销项目登记,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申请。项目业主因实施前款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取得虚假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对该项目业主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暂停交易,责令项目业主注销与虚假部分同等数量的减排量;逾期未按要求注销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知注册登记机构强制注销,对不足部分责令退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再受理该项目业主提交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项目和减排量申请。第四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审定与核查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出具报告的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审定与核查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审定与核查机构接受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审定与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项目业主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 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操纵或者扰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由生态环境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前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sub]2[/sub])、甲烷(CH[sub]4[/sub])、氧化亚氮(N[sub]2[/sub]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sub]6[/sub])和三氟化氮(NF[sub]3[/sub])。审定与核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查活动的合格评定机构。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额外性,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保守性,是指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采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第四十九条 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原创】机械交易系统的致命缺陷

    为了克服人性的弱点,消除在实际交易中情绪的负面作用,有相当多的交易者开发研制各种各样的机械交易系统,期待通过机器交易实现确定性盈利目标。笔者亲自研制并实战操作过这类交易系统,发现这类交易系统存在致命缺陷,这些致命缺陷导致了机械交易系统不可能实现确定性盈利的目标。      一、 机械交易系统在理论上成立   所谓系统化交易是指在某种投资理念指导下,将风险控制技术和交易技术有机结合起来而形成的相互关联的交易规则体系。交易系统是资金管理、风险控制、心理控制和市场统计分析的有机结合体。采用系统交易方法,使得交易决策活动具有系统性和一致性,这对于实现持续稳定的盈利具有根本意义。   系统化交易的理论基础:   1、价格波动不是完全随机的。[URL=http://www.cz3fy.cn]纺织仪器[/URL]其非随机部分(趋势)是存在的并且可以追踪识别。   2、在既定风险水平上实现正期望的交易系统是存在的。   3、系统化交易能够克服人性弱点,实现既定风险/收益水平下的持续稳定盈利。   系统化交易的的特点:   1、风险/收益可以预期:交易系统经过十几年交易数据测试,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及参数都经过测试,如预期利润率、可能遭受的最大亏损、最多连续亏损次数、风险/收益比值等可以提前预知,使得风险可以控制,收益可以预期;   2、顺势交易:系统采用趋势追踪技术,动态跟踪市场趋势,不断调整持仓方向使之与目前市场方向一致;   3、客观性:交易系统的全部规则和参数完全机械化,交易信号由系统自动发出,完全排除了交易者的主观判断,从而有效解决了交易者的情绪对交易的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机械交易系统在理论上可以说无懈可击,如果能够将理论百分之百付诸实践,无疑可以实现确定性盈利目标,问题在于没有任何机械交易系统能够百分之百将理论转化为实践。

  • 检测认证电商探讨之二:检验认证机构如何进军电子商务领域(你们准备好了吗)

    检验认证从诞生至今已有百年历史,而如今火热的电子商务虽只发展了十几年,却以其普及性、便捷性、时域性的特点迅速呈爆发式发展。面对这短暂但火爆的网络市场,许多传统行业纷纷伺机踏足,那么检验认证行业又该如何介入呢?   一、 电子商务领域对检验认证的需求  电子商务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已经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在我国各个经济领域的应用不断拓展,应用水平不断提高,正在形成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态势。2010年,应用网上交易和网络营销的中小企业比例达到42.1%,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5231亿元人民币,2011年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达7700亿元人民币,约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3%,并呈现出加速增长态势。  在网络交易越来越多,交易额越来越大的同时,网络欺诈、假货泛滥等负面现象也愈演愈烈。有关各方对此高度重视,商务部在《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独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与认证服务”。电子商务领域的标杆企业阿里巴巴集团这几年新政频出,在商户诚信体系建设和商品品质保证体系建设方面加大资金和政策投入;在商户层面体现在提高商户准入门槛、鼓励商户诚信经营、加大商户违规惩罚措施;在商品层面体现在鼓励和引导商户销售有品质保证的商品,引入权威第三方质检机构对商品进行公开和不公开的品质检测,甚至在淘宝商城、聚划算等平台的部分类别商品强制性规定必须通过第三方质检等。  二、 检验认证机构电子商务业务开发现状  目前,国际国内检验认证的同行都加大了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业务开发,如ITS、BV均已经开始对阿里巴巴的供应商进行审核,合格者被赋予Gold Supplier的标志,有效期一年。SGS 被授予“2011淘拍档”称号,成为淘宝网推荐的43家优质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之一。同时 SGS 消费品检测淘宝官方店铺上线运营,成为入驻淘宝网的首批第三方质检机构。  国内的一些检测机构如江苏检科院、南通纺检院、珠海CIQ实验室等也纷纷行动,为电子商务业提供相应的服务。CCIC国内公司敏锐地捕捉到电子商务中蕴藏的商机,采取各种手段进行业务营销。其中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上线,为淘宝提供全面服务,并于2012年3月获得CCC证书审核的授权,及淘宝鞋类、箱包类、家纺类巡检指定质检机构资质。  三、 检验认证机构电子商务业务拓展存在的困难  电子商务的会员企业多为中小型企业,成本意识非常强,利润率很低,愿意支付且能承受的服务价格较低;在企业中推广诚信体系建设需要理念和市场的强烈导入,客户需求不明显;企业规模较小,质量管控风险较高;电子商务领域,纺织品、轻工、建材、小家电等产品所占比重较大,周期短,时效性强,要求检验机构具有较强的实验室资源和检测实力,能够满足时效性要求;企业分布比较广泛,产品种类繁多,要求检验机构必须具有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络;检验机构应进行技术培训,保证提供服务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四、检验认证机构进军电子商务的建议  鉴于电子商务领域业务拓展存在的上述困难,检验认证机构可以采取如下方法进军电子商务领域。  1.检验机构需要以总部营销的方式同大型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开展合作,签订框架性的协议,然后按照地域,由各分支机构具体跟进。  2.检验机构总部统一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统一开展整体营销,提升品牌影响力。  3.业务操作采用“协调/操作中心+区域化运作”的模式,解决业务协调和服务一致性问题。  4.业务开发方向, 前期主攻B2B的一些专业交易平台;业务类型集中在供应商评审和商品检验、测试方面。  5.业务收入分配机制方面, 建议在刚起步阶段, 重点考虑培育和扶持,业务收入应向分支机构倾斜。

  • 【讨论】温室气体减排自愿交易对企业是否有利?

    近日,有报道称,国家发改委相关领导透露,国家即将出台《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业界普遍预计,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带动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国内自愿减排市场,推动自愿减排市场蓬勃发展。2011年6月26日,中国企业自愿减排2010年度排行榜在北京发布,这也是国内首个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为主要衡量指标的企业排行榜。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唐茂松在此次发布会上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称,管理办法将从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登记注册、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对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详细地界定和规范。唐还透露,在我国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开展碳交易试点的研究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在总量控制条件下开展此项活动我认为有利于国家温室减排力度的更好加大!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5号)

    [align=center][b][size=18px]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size][/b][/align][size=18px]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size][size=18px]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size][size=18px]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size][size=18px]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size][size=18px]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size][size=18px]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size][size=18px]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8px]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size][size=18px]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size][size=18px]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size][size=18px]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size][size=18px]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size][size=18px]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size][size=18px]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size][size=18px]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size][size=18px]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size][size=18px]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size][size=18px]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size][size=18px]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size][size=18px]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8px]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size][size=18px]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size][size=18px]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size][size=18px]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size][size=18px]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size][size=18px]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size][size=18px]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size][size=18px]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size][size=18px]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size][size=18px]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size][size=18px]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size][size=18px]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size][size=18px]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size][size=18px]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size][size=18px]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size][size=18px]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size][size=18px](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size][size=18px](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size][size=18px](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size][size=18px](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size][size=18px]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size][size=18px](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size][size=18px](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size][size=18px](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size][size=18px]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size][size=18px]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size][size=18px]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size][size=18px]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size][size=18px]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8px]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8px]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8px]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size][size=18px]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size=18px]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size][size=18px]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size][size=18px]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size][size=18px](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size][size=18px](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size][size=18px](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size][size=18px]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size][size=18px]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size][size=18px]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size]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碳排放权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助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管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保障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全流程管理,重在构建基本制度框架,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功能的发挥。《条例》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是明确监督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框架。明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范围以及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重点排放单位确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与核查以及碳排放配额清缴和市场交易等事项。  四是防范和惩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主要从强化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b]文件原文[/b][align=cente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align][align=center]第775号[/align]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4年1月5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总理 李强[/align][align=right]  2024年1月25日[/align][align=center][b]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b][/align]  第一条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加强碳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登记和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当向社会公开。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配合。  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包括碳排放配额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现货交易产品。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和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历史排放情况、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碳排放配额,不得违反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发放或者调剂碳排放配额。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核查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重点排放单位反馈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对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其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技术服务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查询、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等措施,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所交易碳排放配额等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   (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或者技术审核意见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扰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  (三)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缴纳等同于其经核查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碳排放配额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民用航空等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特点,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和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应对疫情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b][color=#cc0000]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需要,合理安排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  按照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疫情防控为前提,视疫情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对近期需要开工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由招标(采购)人提出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中心主要及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中心相关部门合理安排交易项目,有序启动交易活动。  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以推行网上交易为主,减少人员聚集  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办理的事项和进场交易的项目,确需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交易中心全力协调配合招标(采购)人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电子化、无纸化方式全程实施网上办理,为交易各方提供良好服务,各交易主体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服从交易规则和制度安排,严格管理好各自工作人员,按工作流程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加强交易服务保障  (一)全员登记监测。  (二)严控交易人数。  (三)保持安全距离。  (四)控制活动范围和时间。  (五)紧急防疫联动。  (六)严格开标场所每日(次)消毒制度。[/color][/b]

  • 生态环境部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手段,有利于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对减碳增汇有重要贡献的项目发展。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照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要求,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后,可在市场出售并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是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目前征求意见稿共分为8章46条,从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环节,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要求,明确了各市场参与主体权利和责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衔接的基础上,对主要环节进行备案管理的模式进行了调整,更加体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同时,进一步突出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主体责任,加强全流程信息公开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公开、透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审定与核查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意见,并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与国际通行做法、《巴黎协定》全球市场机制要求保持一致,为国际对接创造条件。  社会各界对启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高度期待,但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建立一整套被广泛接受、科学有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制度规则和技术规范体系,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减排量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全国统一的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组建新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保障市场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以尽早启动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为目标,积极稳妥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以及项目设计与实施规范、审定与核查规则等配套管理制度,将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陆续予以发布。二是公开征集遴选项目方法学。生态环境部以“开门决策”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目前正在开展评估遴选工作,将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择优发布一批项目方法学。三是开展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部组织建设了全国统一的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组织起草了注册登记规则和交易结算规则。目前两个系统已完成初步验收,将为尽早启动市场提供可靠的基础设施保障。四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在自愿减排交易领域探索建立部际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自优势,在明确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各自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数据质量管理。

  • 【分享】关于“排污权交易”

    [size=4][font=楷体_GB2312][B]背景知识[/B][/font][/size]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举例说,如果A企业2008年的COD排污指标为1000吨,而事实上它只需排放800吨,那么,它就可以将富余的200吨通过交易中心与需要购买排污权的B企业进行交易,以求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排污权交易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排污权交易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从那时起,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管理,逐步建立起了以补偿、储存和容量节余等为核心内容的排污权交易政策体系。据美国总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自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以来,已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将这个概念带到中国来的是在美国颇有影响的非政府组织——美国环保协会及其首席经济学家丹尼尔杜丹德博士。丹尼尔杜丹德一直致力于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是美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权交易政策的主要推动者。1991年,丹尼尔杜丹德第一次被邀请来到中国,期间,他介绍了美国正在进行革新的环保管理制度即排污权交易。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什么?  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指在指定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规定并分配污染物允许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污染物的量控制在环境质量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一种污染控制方式。  早在198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确定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第31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有关单位可以有偿转让部分排污指标。”  1996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原国家环保局提出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对其中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国务院要求,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指定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抓紧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和管理办法,建立定期公布制度。从此,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它为排污权交易在中国落地生根提供了土壤。  排污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如何?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就在上海率先尝试了大气污染控制方面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以及江苏省南通市环保局的积极配合下,在江苏省南通市实现了中国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权的成功交易。  2002年3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正式下发“环办函[2002]51号文”,决定与美国环保协会一起,在山东省、山西省、江苏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开展“推动中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研究项目”(简称“4+3+1”项目)。  2007年11月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平台——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该平台的成立,意味着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开始实现规模化、制度化。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成立后,在嘉兴,任何市场主体新增的排污权必须从中心交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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