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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委相关的资讯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成立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为做好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根据《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第一届专委会由55名委员组成(名单见附件),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专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专委会主要职责:负责对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规划、标准体系进行科学论证;参与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立项、技术审查、复审等评审工作;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发展提供建议、指导、论证和评审等。附件:第一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7月18日附件第一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一、主任委员蒲 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副主任委员方滨兴(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庞国芳(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陈建良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贾国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布 宁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三、秘书长闫小良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四、副秘书长王 辉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曹俐莉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陈 颖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五、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王 伟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王李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王 玲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王 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王晓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邓 峰 北京大学厉梁秋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田 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协调司申 军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史 园 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曲传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乔亮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朱建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许秀丽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孙建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李凤华 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李亚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李育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综合规划司李健华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李 强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张卫洪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张晨颖 清华大学陆旭忠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陈秋香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陈湘宁 北京农学院周志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郑 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财务司侯纪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质量发展局姚泽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财务司贺艺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秦先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夏 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徐 峰 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徐战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郭 弘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崔迎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梁慧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葛红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谢正豪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蔡峻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竞争政策协调司鲜 涛 深圳市信用促进会(粤港澳大湾区信用建设发展联盟)谭凌波 中国计量大学翟 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潘 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潘 欣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pdf 附件2:《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pdf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等行业标准的制定活动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市场监管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提升市场经济环境与竞争秩序,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四条 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和快速制修订等工作程序依照《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行业标准提倡自主创新,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行业标准应与现行的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相协调。第六条 行业标准代号为 MR。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布行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负责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二)公布行业标准发展规划和计划;(三)负责行业标准立项计划下达、批准发布、备案;(四)审议、决定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九条 总局信息中心承担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组织协调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标准化工作政策法规在市场监管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行业标准体系;(二)组织筹建和管理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日常工作;(三)承担与本行业国家标准化工作、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四)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等工作,办理行业标准的备案;(五)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培训、宣传工作;(六)组织协调行业标准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复审工作;(七)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八)承担总局委托的行业标准管理其他工作。第十条 总局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指导、参与本业务领域内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协助组织协调部门推荐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指导本业务范围内行业标准化分专业技术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三)在本业务领域内负责提出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四)参与本业务领域内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五)负责本业务领域内相关行业标准技术审查及贯彻实施工作;(六)协助组织协调部门开展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复审工作。第十一条 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参与行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负责提出本地区制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建议;(三)协助组织协调部门推荐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参与相关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技术审查工作;(四)负责本地区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五)协助组织协调部门开展本地区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复审工作。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所承担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二)配合组织协调部门开展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工作;(三)协助组织协调部门负责所承担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实施评估工作;(四)完成组织协调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行业标准规划、标准体系进行科学论证;(二)参与行业标准立项、技术审查、复审等评审工作;(三)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发展提供建议、指导、论证和评审等。第三章 行业标准立项第十四条 相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以向组织协调部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鼓励市场监管领域的团体标准转换成行业标准。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第十五条 组织协调部门每年组织公开征集行业标准制修订需求,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立项工作,立项审查结果报总局批准后下达,公布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行业标准项目制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第十六条 组织协调部门在审核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行业标准快速制定程序,简化相关环节的工作程序或缩短相关阶段实施周期。第四章 行业标准制定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 18 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组织协调部门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第十八条 组织协调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编号、备案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行业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行业标准发布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组织协调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5 年。第五章 行业标准实施与监督第二十条 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局、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可以根据其职责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关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行业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组织协调部门反馈。第二十二条 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结合市场监管年度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抽查等方式。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其职责,对其所辖区域内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总局根据需要组织选择一定数量的行业标准进行实施效果评价。第二十四条 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行业标准。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和工作实际,总局组建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构建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机制。第二十六条 总局支持市场监管标准化科学研究,促进市场监管标准化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七条 行业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障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人才、技术、经费和物资等资源。第二十八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益的行业标准,纳入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科技奖励范围。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行业标准代号为 MR(行业标准管理范围见附件 1)。第三条 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实施评估、复审等环节。第四条 快速程序是在行业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基础上,根据时间要求简化相关工作环节的工作程序。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作为行业标准组织协调部门(以下简称组织协调部门),承担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包括组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实施评估、复审等。第六条 为支撑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的规划指导、科学实施、评审论证等,组建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组建要求:(一)专委会由总局审查批准组建。组织协调部门负责专委会筹建、委员征集、专委会成立以及专委会委员管理工作并承担秘书处日常工作;(二)专委会委员由总局各司局、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总局直属单位以及与市场监管领域业务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委员每届任期 5 年,期满后可连任;(三)专委会委员应为单数,不少于 25 人,其中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 5 人。专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不超过 5 人;(四)专委会委员需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五)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专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专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专委会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推荐增补人选,报总局审核批准。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组织协调部门根据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行业标准立项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总局批准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第八条 行业标准立项工作包括项目建议申报、项目建议评审、项目公示和项目计划下达四个阶段。第九条 项目建议申报程序(一)根据市场监管工作需要,申报人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件 2),充分阐述拟申报标准目的和意义、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制定周期以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等内容,并附标准草案;(二)申报单位应对《建议书》及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提交组织协调部门,并附《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 3)。第十条 项目建议评审方式项目建议的评审方式一般采用会议评审,特殊情况下可考虑采用函审,由组织协调部门组织专委会委员开展评审工作。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召集专委会委员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 7 人,评审专家对《建议书》、标准草案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专家组意见。需要表决时,应有不少于出席专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并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见附件 4)。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的评审内容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如下:(一)项目建议是否符合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二)项目建议的立项理由、技术内容、技术指标、前期准备情况、完成时限和已具备的资源情况是否可行; (三)项目建议是否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已立项行业标准项目重复;(四)项目建议是否符合总局的其他相关要求。第十二条 项目公示和计划下达组织协调部门组织汇总评审结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原则上公示期限为 15 日,对公示无异议或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项目,总局下达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签订《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见附件 5)。必要时可对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参与起草单位以及项目计划名称等进行调整。第三章 起草第十三条 组织协调部门根据下达的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开展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第十四条 经确定的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行业标准工作计划应当报组织协调部门备案。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定期向组织协调部门提交标准起草进展情况材料。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起草工作包括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市场监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见附件 6)。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按照标准工作计划,在调研、研究、实验、验证等基础上,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对所制修订的行业标准内容全面负责,《编制说明》内容一般包括:(一)根据分工方案确定起草进度;(二)调研并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规范、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等;(三)研究分析国内外相关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市场监管工作有关要求;(四)根据需要,开展技术内容的验证/确认工作;(五)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第四章 征求意见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承担单位应向组织协调部门报送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组织协调部门进行程序性审查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包括征求意见材料的发出、意见收集与处理两个阶段。第十九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二)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英文版(必要时);(三)《编制说明》;(四)项目计划任务书;(五)有验证要求的项目,应当提供验证原始材料;(六)涉及专有技术、专利时,应提供声明材料;(七)《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表,见附件 7);(八)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时,应当提供国际或国外标准原文和译文;(九)项目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 8);(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程序和要求(一)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应当将征求意见材料送组织协调部门审核,并附拟征求意见的对象名单。标准应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意见。组织协调部门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行业标准承担单位组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网络、函询和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30 日。(二)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无意见也应回复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在征求意见的期限截止后,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以及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并提出行业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如需对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重大修改,则应再次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 反馈意见的处理起草组应当逐一处理反馈意见,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 9)。《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中对反馈意见全部采纳的应予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对有争议的意见应说明对争议意见的处理结果和理由。第二十二条 行业标准的再次征求意见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意见后,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见:(一)征求意见时,有 50%及以上反馈意见为“不同意”;(二)根据对反馈意见的处理,行业标准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路线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如标准适用范围、对象、技术路线、技术内容的减少或增加等),且调整申请获得组织协调部门批准同意的。第五章 技术审查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送审程序起草组处理完反馈意见后,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经行业标准承担单位依据《市场监管行业标准(送审稿)审查表》(见附件 10)审查送审材料,审查通过后提交组织协调部门。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送审材料包括:(一)《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二)行业标准(送审稿);(三)行业标准(送审稿)英文版(必要时);(三)根据反馈意见重新修改后的《编制说明》;(四)《项目计划任务书》;(五)有验证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验证原始材料;(六)函审方式征求意见的,需附《征求意见表》;(八)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的,应提供国际或国外标准原文和译文;(七)项目计划内容有调整的,应提供经批复的《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十)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的,应当提供声明材料;(十一)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组织协调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审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部门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预审,审查方式自定。对于专业性强的行业标准由组织协调部门会同业务司局组织审查。第二十六条 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包括材料形式审查、技术审查。第二十七条 材料形式审查(一)组织协调部门应当对已提交的行业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的,退回送审单位重新报送;审查通过的,可以编入《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计划》(见附件 11,简称审查计划);(二)组织协调部门根据材料形式审查情况制定审查计划。审查计划应包含审查方式、审查时间和地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项目计划名称及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分组、审查要求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审查方式行业标准的审查方式包括会议审查、函审、会议审查和函审组合三种方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函审方式:(一)技术内容相对简单,需求明确,征求意见无重大分歧,编写较为规范的;(二)已参加过一次审查,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补充修改的;(三)其他特殊情况。第二十九条 审查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协调部门组建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审查委员若干名。审查委员优先从专委会委员中确定,根据标准技术内容,必要时可引入外部专家参与评审,一般不少于 7 名。行业标准审查采取回避原则,审查委员不得审查本人为主要起草人的标准草案、送审稿等。第三十条 技术审查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二)相关国际组织的协定、条例、手册等内容;(三)GB/T 1.1 等基础性国家标准;(四)市场监管相关专业领域基础标准;(五)市场监管行业的规章制度,行业规定、行业发展规划等;(六)《项目计划任务书》;(七)涉及专有技术、专利等评价材料;(八)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九)经审查委员会研究确定的其他审查依据。第三十一条 技术审查的原则(一)符合性:行业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要求;(二)适用性:行业标准应适应市场监管工作需求和有效实施的各种条件;(三)科学性:行业标准的内容应科学合理,技术类标准验证实验数据应完整可信、管理类标准所反映的市场规律、经济原理等基本合理;(四)规范性:行业标准宜遵照 GB/T 1.1 等基础性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系列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等应统一。第三十二条 会议审查程序和要求(一)材料分发:行业标准送审材料应在审查会前提交审查委员会委员审阅;(二)组织审查:审查委员会委员听取主要起草人的汇报,审查送审材料,提出质询。主要起草人应回答质询,记录审查委员提出的意见,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附件 12),并由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审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无法认定,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及时请示组织协调部门;(三)形成审查结论: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审查结论经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为通过。审查结论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在《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结论表》(见附件 13)签字确认;(四)形成会议纪要:审查委员对审查项目逐一作出审查结论后,形成《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件 14)。会议纪要应如实记录审查过程和结论,并于审查会结束后提交至组织协调部门、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行业标准主要起草人、起草单位;(五)行业标准(送审稿)修改:审查会结束后,主要起草人按《市场监管行业标准会审修改意见汇总表》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报送行业标准报批材料。第三十三条 函审程序和要求(一)发起:组织协调部门审核审查计划,符合要求的下发函审通知,并通知全体审查委员会委员;(二)审查:审查委员根据审查依据和审查内容的要求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意见表》(见附件 15)反馈至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委员在审查过程中可相互沟通,并就标准内容质询标准主要起草人;(三)汇总意见: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汇总审查委员意见,并反馈至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主要起草人对行业标准进行修改,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修改意见汇总表》(见附件 16)后报送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四)函审结论: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修改后的标准进行审核,统计函审意见表决结果,对函审项目逐一做出函审结论,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以下简称《函审结论表》)(见附件 17)。送审行业标准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审查委员同意通过审查的,函审结论为通过审查,函审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函审结论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编写。审查委员的反对意见,应在函审结论中明确说明;(五)结果反馈:审查委员会形成《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函审报告》(见附件 18),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与《函审结论表》一并提交组织协调部门、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标准主要起草人、标准起草(承担)单位;(六)标准修改:标准主要起草人收到《函审结论表》后,形成标准(报批稿),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报送标准报批材料。全部函审工作最晚应于函审通知下发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第三十四条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两种情况。(一)通过审查:包括通过审查并报批、通过审查但需修改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认后报批两种结论;(二)不通过审查:包括项目撤销、与其他标准整合、修改后重新审查三种结论。第六章 报批、批准发布与备案第三十五条 组织协调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报批、电子发布、出版、发行、备案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第三十六条 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后,标准起草组应在 60 日内形成标准报批材料。行业标准报批材料包括:(一)行业标准(报批稿)3 份;(二)行业标准(报批稿)英在问题作出评价的过程。组织协调部门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效果评价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标准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 各行业标准承担单位按照组织协调部门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标准,组织本单位实施评估工作,分别填写《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实施评估调查表》,并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提交组织协调部门。第四十三条 组织协调部门对实施评估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公布实施评估统计数据。组织协调部门组织对标准实施评估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标准复审的依据。第八章 复审第四十四条 组织协调部门适时组织进行行业标准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第四十五条 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公示、发布复审结论四个阶段。第四十六条 标准复审的依据如下:(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文件要求;(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有推动作用;(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措施,是否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四)是否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五)是否同国家标准有矛盾;(六)标准的内容和技术指标是否反映当前技术水平、经济水平和公共利益诉求;(七)是否符合总局提出的其他要求。第四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论标准复审结论分为以下三种:(一)继续有效:标准全部技术内容合理,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仍能满足当前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的;(二)修订:标准修订后才能适应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或局部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的;(三)废止: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于市场监管行业发展需要,或者与现行国家标准内容、要求重复,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
  • 市场监管总局:到2025年新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60个以上!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全面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其中提出,到2025年,新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60个以上、技术创新中心20个以上。建设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10个,新建国家质检中心30个以上,建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50个以上、国家标准验证点50个以上。第一章 谋划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新篇章 一、把握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新态势 (一)发展基础 1. 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跃上新台阶。截至“十三五”末,全系 统拥有科技人员近 14 万人,技术机构数量超过 3800 个,实验室 面积近 1100 万 m 2,科研、检测仪器设备 100 多万台/套、原值超 过 670 亿元。拥有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2 个、国家创新人 才培养示范基地 3 个、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3 个,建成国家质 检中心 489 个、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 10 个、国家市场监管 技术创新中心 4 个、总局科普基地 22 个、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 地 15 个,建设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47 个、国家产业计量测试 中心 35 个、国家药监局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研究院)12 个、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 117 个、其他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及平台 99 个。我国专家先后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主席、国际电工 委员会(IEC )主席,实现国际咨询委员会(C C)下设工作组重 要职务“零的突破”,在亚太计量规划组织(A PM P)下设 12 个 技术委员会中担任主席和候任主席数量居各成员之首。与 100 多 个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签订科技战略协 议 55 项。 2. 科技投入和产出实现新突破。“十三五”期间,全系统共 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近 500 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首 次设立“国家质量基础的共性技术研究和应用”重点专项,国拨 经费 17.83 亿元,聚焦产业转型升级、保障民生、培育国际竞争 优势等方面,系统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的国家质量基 础设施(N Q I)技术攻关,确立了 N Q I在国家科技发展中的战略 地位。重大创新成果竞相涌现,获得国家科技奖励 16 项,“温度 单位重大变革关键技术研究”和“新一代国家时间频率基准的关 键技术与应用”2 个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科技成果国 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标准化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升,为国际标准 化工作积极贡献中国智慧,获得国际互认的校准和测量能力 (C M C )数量达到 1678 项、国际排名跃居第三,玻尔兹曼常数精 确测定为国际单位制温度单位的重新定义作出关键性贡献。 3.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效。市场监管科技在促进市场秩序优化、支撑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助推产业发展提质增效、 支持疫情防控、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中小微企业等方面持续发 力。率先接入“互联网+监管”系统,“一网通办”全面推开,政 务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展。自主研制北斗精准时间频率传递计 量装置,实现了超远距离欧亚链路时间传递,推动北斗链路应用 于国际标准时间计算,支撑高精度地基授时系统建设。突破宽带 千瓦级大功率电磁超声仪器和 800℃超高温电磁声检测(EM A T) 传感器技术,有效满足我国承压设备领域 90% 以上高温在线超声 测厚需求。研发的功率基标准装置、高灵敏四极质谱仪、异频双 波差分拉曼光谱仪等一批设备实现进口替代,激光干涉绝对重力 仪、病毒气溶胶富集采集仪、高端电磁超声测厚仪等一批设备实 现规模化应用。积极参与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制定,在埃塞俄比亚、 泰国、柬埔寨等国开展轻轨、遥感卫星、农业种植等多方面的标 准适用性研究。成功研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用国家标准物质 25 种,提交疫情防控国际标准提案 40 多项,联合主导新冠核酸和单 抗国际计量比对,向世界共享中国经验。推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 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大力实施机器人、北斗基础产品、金融科技 产品、商用密码产品等认证工作,规范和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可持 续发展。启动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在中药、化学药 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领域不断创新,推出一大批 药品审评和监管新制度、新工具、新标准和新方法,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了有力支撑。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为 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质量技术服务 244.5 万家次,减免委托检 测业务费用 38.9 亿元。 “十三五”期间,随着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各类 创新资源加速整合,科技创新活力不断增强、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成果水平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科技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在服务国家战略实施和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更 加凸显。(二)面临形势从国际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冠肺炎疫 情影响广泛深远,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重塑,科技竞争成为国 际竞争焦点。随着新兴技术加速迭代,颠覆性技术创新触发产业 重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为市场监管科技带来了新契机。 把握全球科技创新的前沿趋势,进一步推进市场监管科技自立自 强,要求应对国际单位制重新定义这一计量史上最为根本性的变 革,在国际计量基准量子化、量值传递扁平化进程中走在世界科 技前沿;要求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发挥标准在科技研发和产 业协同中的纽带和驱动作用,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和服务竞争力; 要求强化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体系,加强质量基 础设施、信用监管、反垄断、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交流, 维护产业公平竞争权益。 从国内看,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 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 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实现更高质量、 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市场监管在 提升产业基础水平、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保障和改善民 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发挥着“守底线”和 “拉高线”的重要作用,要求市场监管科技赋能,加强市场监管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 护运用,助力改善市场环境和质量,推动技术创新突破与市场规 模效应有机结合,提高监管工具供给能力,坚守安全底线、夯实 技术基础、促进产业和产品质量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 从市场监管领域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 既有市场形态产生颠覆性影响,市场风险加剧,要求创新监管手 段、丰富监管工具箱,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 区块链等前沿新技术与市场监管业务加速融合,大力推进信用监 管和智慧监管,加快提升适应超大规模复杂市场的监管效能,构 建起流转顺畅、科学高效、执行有力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为 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加快释放市场创新潜力和活力提 供重要保障。 面对机遇与挑战,市场监管科技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深层 次问题,主要体现在:对接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市场监管科技创 新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监管科研攻关能力总体仍然偏 弱,部分重大关键技术和仪器装备自主研发能力不强,面临“卡 脖子”风险;市场监管与前沿新技术的融合程度仍然偏低,监管 科学化、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市 场监管技术机构偏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国家重 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尚处空白;顶尖科技创新人才不足, 人才梯队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科技在服务经济社会发 展、促进高水平开放中的支撑作用亟需进一步发挥;有利于创新 创造的良好环境氛围仍有待优化完善,政策落实力度需要进一步 加强。“十四五”期间,市场监管科技必须强化系统思维,面向国 际、立足国内,围绕市场监管现代化发展需求,统筹发展和安全,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瞄准短板和不足,谋划好 发展布局。 二、明确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新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 筹 推 进“ 五 位 一 体 ”总 体 布 局 ,协 调 推 进“ 四 个 全 面 ”战 略 布 局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 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 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大市场、大质量、大 监管”理念,以科技赋能市场监管现代化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 动力,着力提升创新基础能力、科研攻关能力与科技服务能力, 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加快构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推进 市场监管科技自立自强,助力科技强国、质量强国建设,为全面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需求牵引,服务大局。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要求,瞄 准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建设重点,明确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主攻方 向,提升市场监管综合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深化改革,创新驱动。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持 续深化市场监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制度创新对科技创新的 带动作用,增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动力,提高市场监管科技创新 水平。强化统筹,优化布局。加强顶层设计,聚焦市场监管科技创 新体系建设,强化资源优化配置,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广泛 调动各类企业参与,引导更多社会力量投入,推进市场监管系统 内外各类科技资源联动发展。 瞄准国际,开放合作。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持 续加大国际交流合作力度,不断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国际化水平, 为参与全球治理提供市场监管科技支撑。 (三)发展目标 到 2025 年,较为完善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立, 市场监管战略科技力量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发展环境 不断优化,科技创新支撑市场监管现代化成效显著。 创新基础更加牢固。争取实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 新中心“零的突破”,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达到 3—5 个。新建国家 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 60 个以上、技术创新中心 20 个以上。建设 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 10 个,新建国家质检中心 30 个以上,建 成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50 个以上、国家标准验证点 50 个以上, 新增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10 个以上,总局科普基地达到 30 个。 实施总局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加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国际化科技 人才引进力度,培养科技领军人才 40 名、青年拔尖人才 60 名、 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20 个。 科研攻关实现突破。完成一批市场监管全局性、前瞻性、方向性的基础理论与战略研究成果,取得 30 个以上市场监管重大关 键技术突破,培育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成果 3 项以上,承担国家科 技计划项目(课题)550 项以上。建立新一代国家量子计量基标 准,量子计量与传感技术取得重要进展;标准数字化技术取得重 大突破,研制一批具有引领性的自主技术标准;填补一批民生保 障与重要产业领域核心检测技术及安全监管技术空白;研究形成 一批认证认可新技术、新方法;突破 N Q I协同创新和集成应用关 键技术 50 项以上,N Q I一体化能力水平显著提升、综合效能充 分显现。服务效能明显提升。建设全国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逐步实 现智慧监管。建设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15 个以上,推动 100 项以上科技成果在市场综合监管和安全监管重点领域得到广泛应 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 成果产业化应用。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公 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数据资源供给,强化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 权公共服务。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20 个以上, 服务中小微企业超过 500 万家次,助力打造一批具有国际核心竞 争力的优势企业。 国际合作不断深化。国际互认的校准与测量能力(C M C )保 持全球前列,我国在国际计量比对方面的贡献率进一步提升,国 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互认制度在中国的实施稳步推进。互利共赢 的国际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更加密切,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 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大幅提升,国际标准转化率达到 85% 以 上,我国标准制定透明度和国际化环境持续优化。提升检验检测 机构国际竞争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 完善认证国际合作互认体系,构建“一带一路”质量认证合作机 制,不断提高“中国认证”的国际影响力。推进市场综合监管、 安全监管、质量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实质性国际科技合作,双边 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多边合作取得新突破。三、构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新体系 建设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必须围 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总体要求,聚焦守 住安全底线、加强质量提升、维护市场秩序面临的科技问题和关 键需求,强化市场监管战略科技力量,推进资源布局协调、要素 流动顺畅、制度环境优化,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市场监 管科技创新实践载体、制度安排和环境保障。 (一)构建统筹协调的创新资源体系 明确创新资源在科技活动全流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强化技 术机构科技攻坚能力,充分释放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对创新资源 的集聚与辐射效应,加强人、财、物等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形 成市场监管各类创新要素深度融合、按需流动,系统内外互动协 调、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发展新载体。(二)构建创新引领的科研攻关体系 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市场监管科技 工作的突出位置,以市场综合监管,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 工业产品质量,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 N Q I一体化 建设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发力点,打造高水平市场监管体 系建设的新引擎。 (三)构建高效集成的创新服务体系 坚持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并举,以提升服务效能为核心,推— 11 — 进前沿新技术在市场监管科技服务中的深度应用,创新服务手段、 丰富服务模式、增强服务能力,加快推动市场监管智慧化发展, 形成市场监管各类科技服务主体高效协作、服务内容综合集成的 科技服务新形态。 (四)构建深度融合的创新开放体系 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 势特色,以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为牵引,推动建立区域间市场 监管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扩大国内外以及我国区域之间多种形式 的市场监管科技合作与交流,构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国内外并行 驱动、科技资源跨区域高效流动的发展新局面。 (五)构建富有活力的科研生态体系 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导向, 突出科技人才核心地位,优化科技政策供给,破解科技体制障碍 难题,塑造管理顺畅、科学高效、保障有力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 发展新环境。第二章 强化市场监管战略科技力量 四、提升市场监管创新基础能力 (一)加强技术机构建设,夯实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主根基 1. 发挥直属技术机构引领作用。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 究,加快监管急需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动综合技术集成应用;完善全系统科学研究网络,优化研发布局,开展纵 向联合攻关,带动全系统市场监管技术机构整体发展。在时间频 率、电学、质量、温度等领域建立国际一流计量基准,提供面向 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具有前瞻性的计量科技创新和测试 服务;加大标准化发展战略、重点领域标准路线图和标准体系研 究力度,积极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准技术组织;强化市场监 管检验检测技术力量建设,提升市场监管技术机构在重点工业产 品质量风险评估、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 技术保障能力;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科技协作平台建设,构 建集特种设备安全科学研究、标准开发、工程应用于一体的技术 支撑和服务体系;发挥认证认可技术机构在合格评定领域科技支 撑作用,不断完善认证认可技术体系。 2. 促进各级技术机构能力提升。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 发展需要,加强技术机构资源的统筹规划,保障科技人员队伍稳 定和技术水平持续提升,推动技术机构可持续发展,提高市场竞 争力和综合实力。支持各级技术机构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和自身优 势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开展重大科技项目 研究,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各级技术机构紧密对接当地产业 发展与市场监管需求,做专做优做强,创新合作方式,多渠道吸 引建设资金,增强科技服务能力。支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争 取地方政府设立市场监管相关领域重点专项,以项目引导技术机构加强科研攻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 加强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国家质检中心发展 布局,按照国家质检中心重点建设领域指南要求,在战略性新兴 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区域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以及新型基础 设施建设等领域,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平国家质检中心。争取 地方政府支持,将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纳入区域总体发展规划。完 善国家质检中心考核评价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组建技术联 盟,搭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国家质检中心之间的 资源共享与协同创新。 (二)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打造市场监管科技创新策源 地 1. 加强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 发展需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布局建设一批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 通过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引导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开展 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 术研究。建立重大科研攻关和应急项目直接委托国家市场监管重 点实验室承担机制。鼓励省部共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推 动地方政府在政策、资金、场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围绕 行业发展和区域创新,组建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联盟,发挥 集群优势,开展协同攻关,强化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重大 科研创新,切实产出一批重大原创成果。在量子计量、创新疫苗 及生物技术产品评价等领域优先培育国家重点实验室。 2. 加强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大政策和项目支持, 统筹建设一批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引领前沿和共性 关键技术研究,进行技术试验、孵化、示范和推广,充分发挥在 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创新管理运 行机制,加强政产学研用协同,建立健全多元资金投入和利益分 配体系,形成各方共同建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新发展模 式。加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与产业集聚区对接合作,联 合有关产业创新联盟、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加快科技成果 的工程化、市场化和产业化。鼓励多地方政府协同、多区域技术 机构联合共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推进跨区域、跨领域、 跨学科的协同创新与融合发展。 3. 加强市场监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市场 监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服务应用 技术研究,强化标准规范、科学数据、重大装备与实验材料等科 技资源的有机集成与应用。建立健全资源开放共享、知识产权保 护、资源安全保护等管理制度,完善科技资源存储、管理和安全 所需基础设施。扩大市场监管科技资源有效收集范围,强化科技 资源开发应用与分析挖掘,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以用户需求 为导向,探索精准化服务内容,创新便捷式服务方式,为科学研 究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市场监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三)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壮大市场监管科技创新生力 军 1. 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统筹分类实施科技人才培养计 划,鼓励所在技术机构给予纳入培养计划人选项目经费支持。加 大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做好科技专家人才选拨推荐工作。 搭建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平台,支持青年人才作为科研骨干协助承 担重大科研项目。支持市场监管技术机构与相关科研机构、高等 院校、科技型企业等探索建立科技人才联合培养模式。加大对市 场监管基层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基层科技人才到总局直属 技术机构学习锻炼。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培训,大力开展专业技术 技能培训,强化科技人才专业能力建设。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拓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渠道,在重点学科、重点领域引进一批 “高精尖缺”人才,加大科技人才引进保障力度。 2. 加强科技人才评价与使用。深化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改革, 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支持技 术机构根据分类评价原则,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监管科技创新需求 的人才评价模式。支持技术机构成立高层次科技人才评价专家组, 对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特殊薪酬待遇的高层次人才、享受 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价。探索将高级职称评审 权限下放到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发挥用人自主权和主观能动性。 支持技术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人才定向激励,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支持政策,优化人才发现和使用机制。 五、提升市场监管科研攻关能力 (一)加强市场综合监管技术研究,助力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围绕市场综合监管重点领域业务发展需求,以信用监管体系 建设为基础,以实现智慧监管为目标,积极开展市场综合监管基 础理论研究,加大风险智能感知、精准评价、智能决策、电子数 据取证等关键技术、平台系统和装备研发力度,强化监管工具创 新供给,实现市场综合监管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有效提升市场 综合监管效能。
  • 市场监管总局全面加强标准物质监管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2021年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重点领域,共对258家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中的7712种标准物质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部分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存在标准物质制备定值原始记录不完整、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到位、标准物质证书标签使用不规范、测量仪器不具备溯源性等问题,其中市场监管部门责令27种标准物质不得销售和向外单位发放,注销18种标准物质。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创新监管手段,架起政企沟通“连心桥”,构建技术帮扶“直通车”,督促和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标准物质相关制度和计量技术规范要求,强化标准物质合规生产和质量内部管控,保障量值准确可靠。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开展标准物质提质培优行动,严格标准物质定级审批,压实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主体责任,创新和加强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标准物质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推动标准物质高质量发展。
  •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侯成君来我市现场督战成品油监管并调研市场监管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局长侯成君来我市现场督战成品油监管并调研市场监管工作2020-04-17 11:024月16日,省中央环保督察第七督战队队长、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侯成君带队来我市现场督战成品油监管,并调研市场监管工作。市委书记王安德,市委副书记、市长孟庆斌,副市长刘贤军,市局领导黄杰、韩波、刘云霞、李晓、张东升分别参加相关活动。在成品油督战工作中,侯成君一行随机抽查3家加油站,现场检查1处批发市场、1家炼化企业,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我市工作情况汇报,反馈相关工作。侯成君对我市成品油监管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是一项政治任务、一项民生工程。临沂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牵头部门组织有力,有关部门配合密切,整改措施清单规定的各项硬性要求正在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效果。下一步,临沂市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牢固树立全省油品监管“一盘棋”思想,强化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全力推动油品监管能力水平更上新台阶,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做出应有贡献。临沂市中央环保督察第七督战队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督战会。在市场监管调研中,侯成君一行到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兰山市场监管所,详细了解了基层市场监管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我市市场监管工作汇报,征求市局、各县区局和部分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同志的工作意见建议。侯成君对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市场准入、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等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希望临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整合职能、提升效能,聚焦推进流程再造、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通信息推送共享渠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坚持问题导向,把落实《关于建立投诉举报快速回应机制的意见》《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市场监管系统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四个意识” 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落实“四个最严”的具体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不断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牢牢守住安全底线,全力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同志及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同志,部分市场监管所所长参加座谈会。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中科院、工程院、气象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铁路局、民航局、药监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现将《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2年6月28日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 计量技术委员会是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成立,负责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提供计量技术政策咨询、开展学术研讨交流、计量科普宣传和知识传播的技术性非法人组织。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已建立组织架构相对完整、运行良好、覆盖计量各专业的计量技术委员会体系,在提升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服务和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发展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支撑计量治理能力,释放计量服务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计量工作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新要求,科学规划计量技术委员会布局,大力推进计量技术委员会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着力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为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促进计量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二)基本原则—加强统筹、规范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适度超前的原则,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重点领域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布局。完善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和管理规则,分级分类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创新突破、改革引领。深化计量技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创新,引导计量技术委员会理念创新,加强计量技术规范与科技创新的互动应用。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体系的开放性和透明度,鼓励社会各方计量技术资源和力量共同参与计量技术委员会体系建设。—需求牵引、提升供给。把握国际单位制量子化变革契机,重点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对计量提出的新要求,完善计量技术规范供给体系。强化对关键领域的支撑,提升计量技术规范供给水平,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放合作、协同发展。深化计量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国际计量技术活动国内工作机制,促进政策、规则、规范联通。实施计量技术规范国际化提升工程,推动国内国际计量规范协同发展。推进国际互认,促进贸易便利化。(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和管理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更加优化,实现计量技术规范供给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和需求驱动并重转变,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国际化水平明显提高,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架构基本形成。到2035年,结构优化、技术先进、国际兼容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更加健全,需求驱动、布局科学、政府引导、开放融合的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格局全面形成。二、完善计量技术委员会体系建设(四)健全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统筹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属于基础性、综合性的计量技术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总局管理。同时发挥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根据部门特点、地方特色和发展需求,加强部门和地方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鼓励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成立区域计量技术委员会,服务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实施。研究建立各级相关计量技术委员会间沟通机制和协作网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构建职责清晰、优势互补、协调融合的国家、部门和地方(区域)计量技术委员会体系架构。(五)科学规划计量技术委员会专业体系。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目标,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在生态环境、医疗健康、生物、化学、海洋、交通、气象、测绘、资源等重点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数字化转型、碳达峰碳中和等创新领域,适度分专业、分领域、分层级成立计量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科学规划计量技术委员会专业布局。指导计量技术委员会加强对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架构的研究,统筹协调,明确各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和发展方向,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相互协调的计量技术委员会专业体系。(六)优化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完善计量技术委员会设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进一步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组成的广泛性、代表性、公正性和先进性。优化计量技术委员会成员结构及比例,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等各领域专业人员的参与。面向新兴行业、领域,合理增加代表性企业的专业人员参与比例。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增加通讯单位成员,拓展计量技术委员会代表的覆盖面。在计量技术委员会筹建过程中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有关信息,提高计量技术委员会组成的透明度。三、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基础建设(七)强化计量技术委员会主体责任。强化主任委员对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政策咨询、科普宣传和知识传播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工作,加强对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所承担工作的督促考核,切实抓好计量技术委员会人才梯队建设。强化计量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对秘书处建设的责任担当,督促挂靠单位加强对秘书处在人力保障、资源配置、经费补助等方面的支持。严格落实秘书长工作职责,牵头提出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计划建议,落实对计量技术委员会委员的考核,保障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八)加强对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各级各类计量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监督管理。建立主任委员定期述职机制,实施计量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届末工作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对计量技术委员会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工作从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报批、评价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的社会监督,完善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的立项前公示制度,探索建立民生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中的社会专家、群众代表旁听制度。建立计量技术规范与计量标准建设协调机制,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和效果评估。加强对部门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合法合规性、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协调一致性的监督检查,运用“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九)激发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动力和活力。推进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计量技术委员会退出机制,对计量技术委员会实施动态管理。建设开放型计量技术委员会,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及时为委员提供技术发展趋势和需求信息。推动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范围,予以奖励。建立健全计量技术委员会考核机制,将秘书处和委员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间的交流合作,推广优秀计量技术委员会经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将计量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或个人列入政府奖励范围。强化从多渠道加大对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经费支持力度。(十)推进计量技术委员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围绕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培训和激励机制,实施计量技术委员会人才队伍提升工程,提高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和计量技术规范起草、审定、宣贯、国际交流合作的能力水平。推动高层次专家以顾问、咨询委员等方式加入计量技术委员会。加大对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以老带新、多岗位锻炼等方式,积极培养秘书长、专项工作组组长后备人选。健全计量技术规范起草人培训长效机制。强化计量技术规范主审人培养,探索建立主审人资格制度,建设一支专业精通、业务熟练、审查规范的主审人队伍。推进计量技术规范宣贯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计量技术规范宣贯成效。加强计量技术规范专业人才国际交流和培养。四、提高计量技术委员会供给质量(十一)推进计量技术规范体系架构迭代升级。充分发挥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等计量技术规范在量值传递溯源、计量器具产品评价方面的技术依据作用,准确把握计量器具和量值应用的内涵,拓展计量技术规范的领域,将测量方法、测量程序、标准参考数据、算法溯源技术方法等纳入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全面审视、梳理并广泛征集经济社会各领域计量测试需求,研究制定计量技术规范短期和中长期项目计划,并动态调整。完善计量技术规范复审机制,加强计量技术规范复审和维护更新。加快完善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为主体,部门、地方(区域)计量技术规范为补充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十二)强化计量技术规范对关键领域的支撑。发挥计量技术规范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技术支撑作用。引导计量技术委员会结合新兴计量领域、新型计量器具和高新计量技术发展趋势,加快推动计量技术委员会开展前瞻性计量学基础研究与实践,支撑我国科技自立自强。加强人工智能、智能制造、高端测试设备、数字化转型、纳米技术与新材料、生物工程、碳达峰碳中和、能源资源、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医疗健康等领域计量方法研究,提升面向远程、动态、在线、极端量、复杂量校准和法制计量监管等方向的计量技术规范供给,填补计量技术规范空白。推动计量技术委员会针对计量监管中的痛点难点,加强研究分析,提出政策咨询建议。探索建立计量技术委员会与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发挥计量对标准化工作的支撑作用,并促进计量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协同。强化国家区域一体化发展重点领域的计量技术支撑,探索建立区域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等效互认和共建共享机制,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十三)推动计量技术规范成果应用。健全计量技术规范共享机制,探索建立全国计量技术委员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各领域、各层级计量技术委员会协同发展,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计量技术规范信息交换与共享。不断完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系统和技术规范全文公开系统,推动计量技术委员会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计量技术规范全过程管理。通过举办培训和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课程等多种方式,开展计量技术规范宣传推广工作。将先进适用创新成果融入计量技术规范,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五、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国际化水平(十四)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履行国际和区域计量组织责任义务,积极参与国际计量技术活动。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计量领域的对接合作,发展互利共赢的计量合作伙伴关系,推进计量技术规范信息共享,为中国产业“走出去”做好技术支撑。密切与国际计量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在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医疗健康、清洁能源、数字化转型等领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交流,参加并协助国际计量组织开展国际计量培训,加强国际计量知识传播,分享我国实践经验,为国际计量组织活动作出中国贡献。(十五)积极参与国际重要计量规则规范制定。加强对国际计量技术、国际计量规则规范和国际标准的跟踪和研究,了解掌握国际计量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和动态,积极参与国际计量组织技术委员会的活动,提升国际计量规则规范制定的参与度,在制定国际计量规则规范中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并不断提高对国际计量技术、国际计量规则规范转化运用的能力和水平。在我国计量技术、计量器具产业具有优势的领域,积极争取承担国际计量组织中相对应的领导职务和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主导国际计量规则规范制定,提升我国在制定国际计量规则规范中的话语权。引导并支持我国计量技术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国际计量规则规范制定。(十六)提升与国际接轨水平。实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国际化提升工程,持续开展对我国重点领域现行计量技术规范的国际比对研究,找出存在差异并进行原因分析。对制修订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优先采用国际计量规范或国际标准等国际技术文件,提高我国计量技术规范与国际技术文件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和国际接轨水平,推进国际计量互认,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参与国际计量组织技术活动国内机制建设,推动技术规范制度型开放,促进规则规范联通。六、组织保障(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计量技术委员会的领导,研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推动本意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针对经济社会对计量技术规范的需求,科学制定计量技术规范项目计划,争取经费支持。(十八)加强统筹协同。推动建立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互协同的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调联动,优势互补,确保部门和地方(区域)计量技术规范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协调一致。探索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交流合作,合力提升计量技术规范供给质量。(十九)加强示范推广。鼓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和发展特点,在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中积极改革探索、先行先试。深入调研,及时梳理和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推广先进经验,树立标杆典型。(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计量技术委员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开展计量咨询、科普宣传和知识传播,提升计量技术委员会社会影响力,推动计量技术规范在国民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提高全社会计量意识,营造关注计量、支持计量、应用计量的良好社会环境。
  •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76号适用产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76号适用产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质量监督处: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5、76号),质量监督司组织制定了《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76号适用产品目录(2023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2023年8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76号适用产品目录(2023年版)(可下载原文)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目录原文下载地址: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关于印发《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76号适用产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 【同心市场监管】同心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检查
    为促进油品质量升级,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近日,同心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加油站进行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检查。本次对全县24家加油站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对加油站点经营资质、油品购货渠道、加油机的计量检定、油品进货凭证、油品的检验报告、加油机检定合格证以及成品油国六B升级标志张贴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大部分加油站点油品质量升级工作落实较好,油品进货凭证正规齐全,加油机都贴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加油枪检定日期均在检验有效期内,但个别加油站点存在成品油升级标识未更新,油品进货凭证缺失等问题;执法人员对1家未更新成品油升级标识,1家进货票据不完善的站点进行了现场责令整改。下一步,该局将加强宣传引导,釆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引导督促经营者按要求升级油品质量,严格依法经营。同时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持续加大对销售成品油质量监管,对抽检不合格的,坚决从严查处,维护全县成品油市场稳定有序。
  • 2023年度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启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拟开展2023年度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申报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5月15日。重点实验室属于科学与工程类科技创新基地,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以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为重点任务,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发展。技术创新中心属于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以协同创新等方式开展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重点任务包括开展引领前沿、颠覆性创新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行技术试验、孵化、示范、推广,加快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标准化、市场化、产业化;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解决产业和企业技术难题,提高核心竞争力。此次布局的重点方向分为市场综合监管、计量科学、质量科学、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六个方面。市场综合监管:围绕信用体系建设、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价格监测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广告智慧监管、执法办案装备等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结合市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开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新技术研究,推动其与市场监管业务加速融合。计量科学:开展量子计量基标准、量子传感、片上计量、数字化转型等前沿技术研究,加强生命科学与健康、生态与能源、绿色低碳、新型信息化、先进制造、空天海洋等重点领域的计量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精度高可靠性计量仪器和标准器,建立国际互认的新型计量体系和量值传递方法,提升计量支撑国家战略和重点领域发展的核心技术能力。质量科学:加强质量科学基础理论、原理和方法研究,开展质量特性分析新技术研究;开展标准数字化技术研究,加快标准迭代升级和数字化转型;开展认证认可智慧化技术研究,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与前沿交叉、安全与应急保障等领域的认证认可技术研究;围绕检验检测技术重点应用场景,攻克快速检测、智能检测、在线检测、云检测等急需关键技术,研发常态防范、高场景适应性和先进智能化技术及装备,构建智能化检测平台。食品安全:围绕乳制品、饮料、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等传统食品,关注特殊食品和细胞培养肉、替代蛋白等未来食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因子与营养品质检测监测、溯源预警、风险评估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食品安全检测监测、溯源预警的关键材料和装备,搭建基于大数据的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突破。特种设备安全:开展高参数电梯智能运维、大型游乐设施健康管控、锅炉清洁高效燃烧与安全评价、特种金属结构材料检测与评价等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攻关,推进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和追溯体系相关技术及平台研发,有效提升我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与监管技术能力。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围绕全国重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因子识别、评价和防控关键技术研究,全面提升工业产品准入、生产、流通、消费与处置等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具体通知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市监科财函〔202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按照《“十四五”市场监管科技发展规划》部署,为加强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完善市场监管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拟开展2023年度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申报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应为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或具有行业优势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总体定位重点实验室属于科学与工程类科技创新基地,是推进重大科研创新、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创新平台,以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为重点任务,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和支撑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发展。技术创新中心属于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是以协同创新等方式开展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服务、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重点任务包括开展引领前沿、颠覆性创新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行技术试验、孵化、示范、推广,加快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标准化、市场化、产业化;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解决产业和企业技术难题,提高核心竞争力。三、布局方向申报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应符合布局重点方向(附件1),具体名称突出优势和特色,主要研究方向应更明确和集中,避免过于宽泛。 四、申报条件(一)重点实验室1. 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在本领域有代表性,科研优势或区域特色明显,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3. 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4. 具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实验条件和充足的场地,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5. 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6. 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二)技术创新中心1. 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并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3. 具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拥有良好的研发条件和产业化装备、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等保障条件;4. 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5. 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五、申报程序(一)采用网络申报方式,主管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登录“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系统”(访问网址为https://kjcxjd.gsxt.gov.cn,申报操作说明见附件2),填报《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或《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书》。(二)主管单位应对申报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后通过系统导出并打印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主管单位汇总所有单位材料并附推荐函和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3),通过EMS一并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财务司科技规划处。(三)“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系统”开放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5月15日,请在此时间段内完成申报工作,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以邮寄时间为准)。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受理。六、推荐要求(一)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全系统科技发展需求,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统一布局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请各主管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衡量,严格把关,切勿盲目申报。(二)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推荐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总数不超过3个,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推荐重点实验室或技术创新中心总数不超过1个。(三)已列入省级政府规划,或省级政府承诺在资金、场地等方面明确支持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项目,有相关证明文件,可视情况增加推荐指标。(四)涉及市场监管总局科技创新和管理改革重大任务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项目,有相关证明文件,可视情况增加推荐指标。(五)同一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项目只能通过单个主管单位推荐,不得多头推荐。七、其他事项(一)同一负责人、同一团队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市场监管总局科技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任务。(二)总局已批准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资源不得重复申报。(三)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积极申报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四)鼓励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实施,集成市场监管系统内外优质资源,联合申报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推动产学研融通发展。(五)联合申报要避免“拼盘”和“拉郎配”。联合申报的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联合申报需选择其中一家单位为依托单位,其他单位为参与单位,由依托单位负责汇总、核实各单位材料,并提出申请。联合申报各方应优势互补,并简述各单位在过去5年内开展合作研究及产出成果情况,明确各方在建设、运行管理、研究内容、重点任务等方面的职责和分工。在申报书附件中提供加盖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公章的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职责和分工。(六)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或运行两年以上并运行较好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以及能够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的技术创新中心,将予以优先支持建设。八、联系方式政策咨询:010-88652672 技术支持:010-88301620、18332310186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财务司科技规划处附件:1. 布局重点方向2. 申报操作说明3. 推荐项目汇总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3月附件1布局重点方向 一、市场综合监管围绕信用体系建设、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价格监测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广告智慧监管、执法办案装备等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结合市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开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新技术研究,推动其与市场监管业务加速融合。二、计量科学开展量子计量基标准、量子传感、片上计量、数字化转型等前沿技术研究,加强生命科学与健康、生态与能源、绿色低碳、新型信息化、先进制造、空天海洋等重点领域的计量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精度高可靠性计量仪器和标准器,建立国际互认的新型计量体系和量值传递方法,提升计量支撑国家战略和重点领域发展的核心技术能力。三、质量科学加强质量科学基础理论、原理和方法研究,开展质量特性分析新技术研究;开展标准数字化技术研究,加快标准迭代升级和数字化转型;开展认证认可智慧化技术研究,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与前沿交叉、安全与应急保障等领域的认证认可技术研究;围绕检验检测技术重点应用场景,攻克快速检测、智能检测、在线检测、云检测等急需关键技术,研发常态防范、高场景适应性和先进智能化技术及装备,构建智能化检测平台。四、食品安全围绕乳制品、饮料、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等传统食品,关注特殊食品和细胞培养肉、替代蛋白等未来食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因子与营养品质检测监测、溯源预警、风险评估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食品安全检测监测、溯源预警的关键材料和装备,搭建基于大数据的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从“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突破。五、特种设备安全开展高参数电梯智能运维、大型游乐设施健康管控、锅炉清洁高效燃烧与安全评价、特种金属结构材料检测与评价等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攻关,推进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和追溯体系相关技术及平台研发,有效提升我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与监管技术能力。六、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围绕全国重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风险因子识别、评价和防控关键技术研究,全面提升工业产品准入、生产、流通、消费与处置等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能力。
  •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第三季度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1年第三季度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3号)2021年第三季度,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459894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检验,检出不合格样品63611批次,总体不合格率为2.59%,较2020年同期上升0.37个百分点。从抽样食品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0.92%、1.35%、1.34%、0.33%、0.15%,均低于总体不合格率。与2020年同期相比,茶叶及相关制品,冷冻饮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16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食用农产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等16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农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兽药残留超标,分别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24.16%、22.80%、12.96%、10.34%;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9.64%;重金属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9.19%;有机物污染问题,占不合格样品总量的7.44%。其中,保健食品样品抽检13683批次,合格样品13624品批次,不合格样品59批次,合格率为99.5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样品抽检420批次,合格样品420品批次,不合格样品0批次,合格率为100%。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管部门已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并督促有关生产经营企业下架、召回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置并公布信息。特此通告。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12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改革试点的批复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计量领域部分许可事项先行先试改革的请示》(沪市监计量〔2023〕3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住所和实际生产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奉贤区的市场主体申请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由市场监管总局下放至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实施工作,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细则,建立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加强标准物质审评审签技术能力建设,保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批标准统一规范。要认真落实标准物质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标准物质生产研制单位依法依规生产二级标准物质,保证量值准确可靠。   二、原则同意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考核开展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及相关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进一步完善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切实优化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程序,规范复查考核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审批提速、服务提质、监管增效。   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先行先试改革中不得降低审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给市场主体增加负担,确保改革合法合规。要尽快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试点政策解读,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舆情,及时解决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每半年将相关试点工作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7月29日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通报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情况
    2023年7月1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关于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津市场监管认〔2023〕13号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认〔2023〕5号)安排,市市场监管委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食品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专项检查以承担储备粮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为重点,主要检查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检测项目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采取市区两级联合检查和各区局自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共计检查食品检验机构50家,其中市区两级联合检查11家,各区局自行检查39家。从总体情况来看,大部分机构能够履行主体责任,管理体系、人员、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能够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本次专项检查中,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9家。其中,涉嫌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2家,涉嫌存在一般违规问题的机构7家。二、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主要问题是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符合。涉及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2家机构已交属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截至目前,宝坻区局、静海区局已分别立案调查。(机构名单及处理情况详见附件)(二)一般违规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标准变更手续。二是未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三是未按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已由属地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并督促其完成整改。对机构个别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仪器设备标识管理不规范等轻微违规问题,已通过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督促机构自行现场改正。三、工作要求(一)各食品检验机构要以案示警,以案为戒,对照发现的问题自查,认真整改,确保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检测活动。(二)各区局未完成后续处理的,应抓紧完成后续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同时,按要求做好食品检验机构的“回头看”和工作总结,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工作,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附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名单2023年7月18日附件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机构名单序号机构名称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后续调查处理部门处理情况1天津食之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食品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静海区局立案调查中2天津市宝坻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食品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宝坻区局立案调查中
  • 市场监管总局检测检测机构开放日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国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20个部门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质〔2021〕51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质量月”期间组织开展第十一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加快检验检测发展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二、活动安排(一)举办启动仪式。9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北京举办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启动仪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的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二)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活动。“质量月”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开放,结合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便民惠民服务活动,增进社会公众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理解和信任;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专家问诊、中小企业帮扶、技术咨询等活动,宣传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产品质量提升等方面的创新案例,帮扶企业解决质量攻关难题,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三、活动要求(一)抓好组织策划。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国“质量月”活动统一部署,做好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和本地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完善卫生防疫措施,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二)广泛动员参与。充分利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平台,发挥检验检测机构的主动性、积极性,通过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等形式,拉近检验检测机构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推动社会各界更多了解检验检测工作。(三)注重活动实效。坚持活动重心下移,注重线上线下相结合,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开展参与感、互动性、获得感强的主题活动。按照“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开展好便民检测、科普讲座、知识问答等惠民服务活动。有关活动总结、图片及视频及时报送总局认可检测司。联 系 人:认可检测司 武宏伟联系方式:010-82262744,wuhongwei@samr.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9月6日
  • 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市场监管总局回应
    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可以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或服务的信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如何监管?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3月31日召开“整治检验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意见提出,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一级巡视员乔东说,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要依据“谁发证,谁监管;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除市场监管部门外,还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特定检验检测领域的行政许可准入制度,负责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南军介绍,在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报告造假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二是无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非法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除可以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已有针对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检验检测机构违法案件1235件,同比增长23.5%,罚没金额2727.7万元,同比增长44.7%。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对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归集到检验检测机构名下,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2021年,针对部分网络商户未经资质许可、以“不送样出报告”“检验检测包过”名义开展检验检测报告造假的乱象问题,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共督促1886家网络交易平台核验48万家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核查商品信息1000余万条,处置违规平台的经营者5023家,立案调查相关违法违规案件31起。乔东表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是解决质量纠纷时的重要凭证,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不仅扰乱正常商业秩序,还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造成风险隐患。对于检验检测报告,消费者如对其真伪有疑问或想查询具体报告内容,首先可以直接向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咨询,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已列明机构相关信息。此外,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目前可查询2016年以来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的18亿份检验检测报告。
  • 市场监管机构重新组合后的化学反应,你期待吗?
    p   3月17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通过。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月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到位。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揭牌......部门重组动作迅速。此时,不要仅仅满足于做机构改革的历史记录者,或许更需要静静想想,机构重新组合后的化学反应,会是什么样?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市场监管的范畴有多大? /strong /span /p p   市场是个大概念,核心在交易。有交易就有市场。按交易对象的具体内容不同来分类,商品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市场、信息市场等等。 /p p   改革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 /p p   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组建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p p   在机构架构上,这确实是个大格局。市场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可到达商品市场、技术市场,乃至服务等等。机构的整合首先是物理整合。 /p p   要实现化学融合,不再纠结于原有的工商、质监、食药监、反垄断,打破原有的思维惯式,适应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需求,创新出市场监管新方式,或许要想想: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政府监管与市场竞争是什么关系? /strong /span /p p   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如何扬长避短、有机结合,得到有效发挥?“公平竞争”或许是这两者的交集点。 /p p   市场能否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最关键就是要看竞争政策。围绕竞争的主线,串起各项职能,这是个大考验。政府对市场的调控,都会有哪些新手段? /p p   可以预见,不论是新方式出台,还是综合采取商标、广告、物价、抽查、反垄断等已有的多种监管手段,监管威力将几何级上升。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监管还要分生产、流通吗? /strong /span /p p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原本就不可分割。 /p p   在商品市场的监管中,是否还会延续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划分方法? /p p   对生产领域的监管是否与流通领域的监管不同呢?统一监管,规则在哪? /p p   适应市场监管需求,更科学更高效统一的监管模式必将形成。线上线下,厂内货架,这些都将难以规避监管的视线。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综合执法,难度在哪? /strong /span /p p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全国要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五个新的综合执法队伍。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就是其中之一。 /p p   新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如何解决原先不同部门执法涉及到的条文差异,执行力度和要求? /p p   原有的执法程序有着不同的规定,急需解决。 /p p   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信息化系统,需要在大市场监管框架下进行系统的整合。 /p p   协同化执法,如何扩展执法人员的知识面,形成综合执法能力,这就面临培养“全科医生”的新挑战。 /p p   同时,综合执法队伍的统一制服、执法文书等装备,也将配齐。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证照分离改革大动作? /strong /span /p p   部门组建后,相应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梳理,性质类似的许可事项会不会被合并? /p p   营业执照作为企业的身份证,是否会整合起市场主体各类行为的资质条件,“一照一码”走天下,能否成为实质性的? /p p   “一企一证”是否有更大的空间? /p p   与此同时,不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类前置许可,是否被淘汰出局? /p p   一切皆有可能。 /p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开展2024年天津市计量比对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计量院,市流量容量计量技术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支撑计量标准证后监管方面的作用,不断提升我市计量技术机构检定与校准能力,根据2024年我市计量工作安排,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委托市流量容量计量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市级计量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比对项目(一)燃油加油机检定装置;(二)水表检定装置;(三)燃气表检定装置。二、主导实验室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流量室。三、参比单位本市已取得燃油加油机、水表、燃气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专项计量授权单位和滨海新区、东丽区和自贸区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照分离”改革企业。四、比对时间2024年3月至10月。五、工作要求(一)制定比对方案。主导实验室应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比对实施方案的编制、论证与征求意见工作。比对实施方案要充分考虑技术实现、传递标准(样品)以及实验操作安全、数据处理、防范作弊、结果利用等方面事项,确保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比对实施方案应经市流量容量计量技术委员会核准和市市场监管委审定后实施。(二)规范开展比对。主导实验室应按照经核准审定的比对实施方案组织计量比对。比对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实施方案和比对参数,不得擅自拖延比对时间。各参比单位应按照比对实施方案要求开展计量比对,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报送比对结果,并配合主导实验室做好结果分析等相关工作。(三)报送比对总结。主导实验室应在比对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征求参比单位意见,并于2024年10月15日前由市流量容量计量技术委员会核实后统一向市市场监管委计量处报送计量比对总结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四)公布比对结果。比对结果由市市场监管委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比对结果公布前,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五)加强结果应用。对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在计量标准到期复核或计量授权复查时,相关项目免于现场试验。对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暂停其相关项目量值传递工作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参加计量比对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以及参加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六)做好报名工作。市流量容量计量技术委员会要组织做好参比单位的报名工作,各区局要加强工作配合。各参比单位应于2024年3月8日前将“参比单位信息表”(见附件)报送至主导实验室相关项目联系人。计量比对不得收取参比单位任何费用。附件:参比单位信息表2024年2月19日联系方式:市流量容量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联系人:李坡、于劲竹联系电话:23009335主导实验室联系人:李振涛(燃油加油机检定装置)、刘明(水表检定装置、燃气表检定装置)联系电话:23009336,电子邮箱:scjgjlc@tj.gov.cn附件: 文件附件 参比单位信息表.docx
  • 国家碳计量中心通过市场监管总局论证
    6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在广州组织召开国家碳计量中心批筹前专家评审会。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副司长朱美娜、省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林淑英出席评审会并讲话。   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是《广东省计量发展规划(2022—2035年)》完善广东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的重点项目。项目以省计量院为建设主体,联合省特检院顺德检测院共同筹建,旨在以碳排放数据的准确统一为核心,开展碳计量技术研究和服务能力建设,更好地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提供计量支撑。   会上,省计量院就中心建设的背景需求、建设方案、筹建进展、工作计划等作了专题汇报,经质询和讨论,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论证,建议批准筹建。朱美娜副司长对国家碳计量中心(广东)通过专家评审表示祝贺,并对中心的建设工作提出了五点指导意见。一是要全面调研梳理火电行业碳计量的现状和需求 二是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尽快落实并形成成果产出;三是在建设过程中要强调科研与服务共抓;四是继续加强与主管部门及企业的沟通,实现计量与双碳工作的深度融合;五是做好后续能力建设规划,持续拓展服务领域。   林淑英总工程师表示,总局将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任务交给广东,让广东市场监管部门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下一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总局要求,加快推进国家碳计量中心的建设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计量支撑,为总局推进国家碳计量中心工作打造广东样板。
  • 企业被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公示后如何进行修复?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09月01日已生效,但现在要对一年前的行政处罚公示(由市场监督部门进行的处罚)进行修复,目前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回复:按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要求,需要市场监管总局下发文书格式范本,目前没有下发格式文本,无法进行修复程序。请问何时能有规范范本,那《规定》生效不是9月1日吗?目前如何进行修复程序?总局回复:您好,留言收悉。目前信用修复管理文书格式范本已经下发。根据“谁认定、谁修复”原则,请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规定办理。回复部门:信用监督管理司
  • 从塑化剂风波看市场监管的公共属性
    谁导演了白酒市场“滑铁卢” ——从塑化剂风波看市场监管的公共属性   没有消费事件,更没有遭遇不幸的苦主。只有两个字:“送检”。塑化剂风波透着强烈的理性,甚至被引申为“阴谋”。但是,我们被提醒着:市场监管具有公共属性。市场——人人有份儿,也人人有权……   媒体送检:是监督还是监管   11月19日,21世纪网发表《致命危机:酒鬼酒塑化剂超标260%》,该文披露酒鬼酒“塑化剂超标”。当日,酒鬼酒临时停牌,酒类板块应声下跌,一日市值蒸发高达300多亿元。此后20天,在信息碎片横飞的中国市场上本可以掀开许多记忆的页码了。但是,中国市场的记忆被牢牢地钉在“塑化剂”的页码上。在这段记忆中,充满了白酒蹒跚的醉意和疑似塑化剂印痕。   受酒鬼酒塑化剂事件影响,股市上一向坚挺的白酒板块瞬间垮塌,仅11个交易日,市值就蒸发掉1009亿元。   酒鬼一家企业就让原本是中国股市中最稳定、最赚钱的酒业板块“见鬼”,甚至拖累整个中国股市重回“1时代”(跌穿2000点大关)。   搅翻酒市盛宴的不是消费事件,不是行业协会,更不是政府监管部门,而是21世纪网——一个知名度很弱的小网站。它的介入方式似乎扭转了媒体对新闻事件保持客观的传统理念。即主动上手,将茅台酒送检,并发布送检结果。   这家网站的主动监督引爆了白酒市场潜规则埋下的重磅炸药,导致全社会的激情参与。据新华网舆情分析统计,整整一周时间,涉及塑化剂的新闻高烧不退——每天的新闻量在2000条以上。酒鬼酒、白酒行业、有关部门均被架上了烤炉,大有一次性被烧焦的态势。   从21世纪网送检,我们应该嗅出一种倾向,近年来每每出现的重大市场事件基本上是由媒体率先策动的,之后才是行业协会和有关政府部门。那么,媒体传统意义上的舆论监督地位是否发生变化了呢?   个人送检:是监督还是找茬儿   媒体送检的风波未停,个人送检又掀波澜。11月29日,自称贵州茅台投资者的网友“水晶皇”发博文称,其于茅台酒专卖店购买的一瓶53度飞天茅台并将该酒送至香港的检验中心检测。随后,茅台酒全面卷入塑化剂风波。作为资本市场上的第一高价股,茅台股价从200元下探至184元(12月6日),12月7日的收盘价为198.79元/股。   12月9日晚,“水晶皇”发博文称,结果显示送检样品中塑化剂含量为3.3mg/L,而卫生部规定的最大残留量为1.5mg/kg,送检结果超标约1.4倍。   该结果与12月6日贵州茅台发布的“塑化剂指标符合国家相关监管部门限量要求”的公告相悖。   但是,面对与自己发布的检测结果大相径庭的结果,茅台酒厂于发布当晚即宣布股票停牌。   “水晶皇”在其博客中“图文并茂”地指出,化验所对其带来的茅台酒进行常见的6种塑化剂的检验。这家化验所出具的化验报告,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认可。   不过对于送检结果,质疑声不绝于耳。   茅台集团质量部门在网上对此结果提出6点质疑,包括检测方法、报告真实性、图片拍摄日期甚至错别字等内容。   茅台一直是市场热点股,塑化剂风波后面但愿不会掀起市场更大的风浪。   有媒体统计,在“塑化剂”事件爆发前后,贵州茅台融券卖出量则出现了明显的异动。其融券卖出额最低值和最高值的首尾落差超过17倍……   相对酒鬼酒风波,茅台酒的塑化剂战端是“一个人的战争”。但是,一个不知真实姓名的“水晶皇”就令白酒至尊灰头土脸,不能不令人对市场格局刮目相看。   重新定义权威:市场是谁的市场   20多天的时间里,中国白酒市场翻天覆地。   从媒体送检到个人送检,市场被敲打的理由与被敲打的方式几乎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又是那样的顺理成章。   静下心来,回顾这20多天的塑化剂事件,我们一定会反思白酒行业管理上存在的严重缺陷,同时也会寄语监管部门加强相关技术层面的监管。但是,最令我们关注的还是“送检”二字蕴含的社会属性。   如果说媒体送检尚有机构特质的支撑,其传播属性至少可以提供话语权威,那么,以个体名义出现的“水晶皇”凭的是什么?   一个ID——没有真实姓名 一瓶酒——无法证明是否是真实的茅台酒 一个检测结果——无人证明准确与否。   可以说,“水晶皇”以虚拟的身份向白酒世界发动了真实的挑战,其锋芒所向又直指白酒圣坛上的老大——披着国酒圣装的茅台。   然而,奇迹竟然如此简易的发生了。“水晶皇”所向披靡,茅台酒应声下跌。市场用敏感的神经诠释了“新权威”的概念,并为这些新权威的后来空间留下了广阔的想象维度。   这不由得让我们对市场监管的理念进行重新的审视。   传统意义上,监管一定是监管者的监管。监管者的身份是无需厘清的。也就是说,市场监管的权威性早就在市场运行的秩序里进行了系统而严格的界定。正因如此,每当企业或产品受到市场质疑时,就会有厂家高调呼吁“权威解释”。这似乎就是在暗示我们,全社会的关注以及通过舆论形成的社会价值并不具有权威属性,或者说,市场监管是具有封闭空间的特定属性。   然而,从塑化剂事件,我们似乎看到了另一重市场空间。在这样的空间里,权威的浓度被稀释、被泛化。媒体可以送检,个人亦可以送检。媒体有话语权,个人亦有话语权。网络空间再一次演义“世界是平的”这个真理。市场话语权从权威集中的“春秋时代”进入诸侯纷争的“战国时代”。   从舆论走向,全社会找到了参与的理由以及深度介入的路径。市场经济再一次告诉我们话语的实质性力量和真实的价值。   此时,我们有理由重新审视市场的开放属性,并由此界定市场监管的公共属性。即,市场是由全部参与人共同维护的时空,所有的社会分子均有一份责任,当然也就拥有一份权利。如果说政府监管部门具有权威性,那也应该将其界定为法制底线上的权威。而舆论方式表现的权威则可能会在道德的、声誉的、信任的层面发挥更加常规的权威。   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否应该是较少发挥法制权威,更多地发挥舆论权威的运行状态呢?
  • 95项!市场监管总局建成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二批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连同2024年5月首批印发的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标志着市场监管总局已建成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全部业态、所有类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库。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60号),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最小工作单元精准防控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在印发首批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其余62项《品安全风管控清单》。现予印发,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防控提供参考和指南。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通知》(市监食协发〔2024〕35号)要求,指导企业结合实际持续抓好风险排查和管控工作。附件: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目录   2.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8月7日  《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目录序号名称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酱油生产)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醋生产)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味精生产)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酱类生产)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调味料生产)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盐〔海盐〕生产)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盐〔井盐〕生产)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盐〔湖盐〕生产)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热加工熟肉制品生产)1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发酵肉制品生产)1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预制调理肉制品生产)1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腌腊肉制品生产)1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胶原蛋白肠衣生产)1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天然肠衣生产)1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乳粉生产)1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乳制品生产)1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方便面生产)1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方便食品生产)1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调味面制品生产)2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果蔬罐头、其他罐头生产)2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速冻面米制品生产)2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速冻调制食品生产)2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速冻其他食品生产)2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薯类和膨化食品生产)2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白酒生产)2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葡萄酒及果酒生产)2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啤酒生产)2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黄酒生产)2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酒生产)3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酒精生产)3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酱腌菜生产)3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蔬菜干制品生产)3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菌制品生产)3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蔬菜制品生产)3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蜜饯生产)3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水果制品生产)3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蛋制品生产)3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可可制品生产)3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焙炒咖啡生产)4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干制水产品生产)4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盐渍水产品生产)4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鱼糜制品生产)4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冷冻水产品生产)4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熟制水产品生产)4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生食水产品生产)4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水产品生产)4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4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淀粉糖生产)4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豆制品生产)5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蜂蜜生产)5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蜂王浆生产)5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蜂花粉生产)5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蜂产品制品生产)5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保健食品生产)5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5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殊膳食食品生产)5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食品生产)5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添加剂生产)5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用香精生产)6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6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餐饮服务企业)6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6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小麦粉生产)6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大米生产)6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挂面生产)6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6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植物油生产)6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油脂制品生产)6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用动物油脂生产)7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液体乳生产)7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包装饮用水生产)7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碳酸饮料〔汽水〕生产)7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茶类饮料生产)7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7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蛋白饮料生产)7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固体饮料生产)7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其他饮料生产)7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饼干生产)7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畜禽水产罐头生产)8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冷冻饮品生产)8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糖果制品生产)8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生产)8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果冻生产)8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茶叶生产)8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茶制品生产)86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调味茶生产)87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代用茶生产)88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89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糖生产)90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热加工糕点生产)91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冷加工糕点生产)92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馅料生产)93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94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集中用餐单位食堂)95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食品销售企业)33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docx62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zip95项《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分别明确了不同生产经营业态和食品类别的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环节、风险点、风险描述、管控措施、管控目标、管控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为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自身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在“最小工作单元”科学识别风险、精准防控风险提供了参考和指南,有利于全面提升食品行业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合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等实际情况,全面开展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建立完善符合企业实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根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动态调整,真正把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融入企业现有管理制度、嵌入企业日常管理,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 市场监管总局:严禁使用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加工食品
    8月24日,日本政府无视国际社会的强烈质疑和反对,单方面强行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极其自私和不负责任。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及价格监管工作。在前期对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进口食品相关规定,严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使用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下同)加工食品、制作餐食或进行销售(含网络销售),加强市场销售进口水产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同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各地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强化分析预警,建立与相关互联网平台“直通车”机制,及时掌握价格异常波动信息和违法行为线索。加大价格监管执法力度,严查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及时公布典型案例。
  • 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开展检验检测行业整治行动
    压缩资质审批时间据了解,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是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年的主题是“加快检验检测发展 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在9月份集中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开放,通过各种形式走进企业、学校、社区,开展便民检测、科普讲座、专家问诊、中小企业帮扶等活动,积极宣传检验检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检验检测是指在实验室或现场利用专业仪器设备,按照规定程序,运用专业技术方法对各种产品或物品的技术性能指标检验、测试、鉴定等活动。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发力鼓足干劲,在今年连续颁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两部规章,出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强化检验检测系统性监管。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方面,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采取告知承诺程序取得资质认定;试行电子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29个省份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全流程办理,申请资质所需时间从80个工作日压缩到40个工作日,为优化市场准入服务便利增添助力。据悉,随着我国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放管服”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发展势头良好,是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测市场。当前,我国检验检测行业集约化发展势头显著,规模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数量仅占全行业的12.8%,但营业收入占比达到76.5%,一大批规模大、水平高、能力强的中国检验检测品牌正在快速形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20年度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我国检验检测行业继续保持增长趋势;截至2020年末,我国获得资质认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48919家,较2019年底增长11.16%;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85.92亿元,较2019年度增长11.19%,共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5.67亿份,较2019年度增长7.64%。严厉打击报告造假在启动仪式上,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检验检测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优秀案例,检验检测机构代表公开宣读诚信守法承诺书。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生产企业、行业协会代表参加了活动。全国质量月期间,市场监管总局还将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目前已有13600余家检验检测机构自愿签署承诺书。计量检测机构犹如企业产品质量的“医生”,能为企业“把脉开方”,帮助企业分析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补齐质量短板,从而为推动我国制造业加快迈向价值链中游、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供坚实可靠的技术支撑。因此保障检验检测机构的公正权威及报告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打击虚假检测报告交易买卖的非法行为,是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三年多来,全力推动的一项重点工作。连续三年与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累计检查检验检测机构4.47万家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6399起,撤销、注销876家机构资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违法案件21起,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震慑了违法违规企业。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集中组织开展“认证检测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会同生态环境部率先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全国共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1.2万家次,撤销、注销检验检测机构207家。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又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强化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联合监管,全国共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1.5万家次,查处违法违规案件1995起,撤销、注销442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7起。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和国家药监局,以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海洋调查观测监测、食品检验、建材检验检测等领域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检查检验检测机构1.6万家次,查办违法违规案件3439起,目前已撤销、注销227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14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仍将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部署“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机构开展重点整治。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推动失信联合惩戒,将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推动各部门共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持续开展行业整治持续开展行业整治 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结构持续优化,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但仍存在创新能力和品牌竞争力不强、市场化集约化水平有待提升、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检验检测体系更加完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持续优化,行业总体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公信力显著提升,涌现一批规模效益好、技术水平高、行业信誉优的检验检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知名品牌,打造一批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形成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现代化检验检测新格局。《意见》同时提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检验检测行业。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相关资质,面向社会提供检验检测服务。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检验检测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检验检测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当前,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现已覆盖建筑工程、环保、卫生、农业、质检、食品、药品、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空、国防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此次《意见》的发布对我国检验检测行业未来的发展、行业乱象的解决等问题指明了方向,将促使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将以食品检验、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等高风险领域为重点,持续开展行业整治行动,保持对突出问题、突出风险的高压监管态势,着力推动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
  • 突发!市场监管总局乔东被查!
    6月22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四川省纪委监委消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一级巡视员乔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四川省巴中市监委监察调查。值得注意的是,乔东被查前不久,还多次公开出席活动。4月13日,乔东一行前往广州质检院调研国家定制家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申筹情况。4月19日,中央企业新能源论坛暨2023年中央企业新能源电池产业发展推广日在北京召开。乔东出席并以“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新能源产业提质增效”为题发表演讲。4月19日至21日,乔东到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调研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及服务产业发展情况。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项国家计量比对结果
    本次公布结果的2019年国家计量比对包括4项A类国家计量比对和6项B类国家计量比对,涉及几何量、力学、电磁学、光学、声学、化学、生物以及标准物质8个计量专业领域,全国共有97家单位累计参加了176家次比对,其中包括55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专业计量站,43家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及企业。此次比对项目的选择着眼民生领域测量热点和产业发展需求,精确查摆问题,对提升相关行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在几何量领域,几何量计量广泛应用于生产制造、科学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标准钢卷尺示值误差国家计量比对,全国共有7家计量技术机构参加比对,比对结果在规定的正常范围内。   在力学领域,转速是旋转物体的转数与时间之比的物理量,是描述各种旋转机械运转技术性能的一个重要参量,是力学运动学计量的基础。本次共有32家计量技术机构参加转速测量仪量值比对,比对结果均在规定的正常范围内。   在电磁学领域,本次开展的直流电能校准能力计量比对以及直流电压分压器误差计量比对,共有包含2家主导实验室在内的34家实验室参加,比对结果均在规定的正常范围内。这2项比对对量值溯源链进行有效验证,对民生计量提供了技术保障。   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计量比对是保障量值准确一致、支撑计量事中事后监管和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的有效手段。通过在不同层级、不同专业领域组织实施计量比对工作,客观反映了当前计量技术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人员水平,为保障相关领域测量精准提供技术支撑。
  • 市场监管总局全力推进计量“硬能力”
    一、紧抓“关键少数”,国家计量基准能力不断提升   计量基准是国家量值的最高依据,是保障全国量值准确可靠的源头。截至目前,我国建成国家计量基准达到185项。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新批准建立5项国家计量基准,填补我国相关领域最高测量能力空白,对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障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其中:(0.2~30)m/s空气流速基准装置的建立,实现我国空气流速量值向国际单位制的有效溯源,在(0.2~30)m/s的空气流速范围内,测量不确定度达到0.1%的校准水平,意味着可以准确测量蝴蝶扇动翅膀引起的空气流速;水量热计加速器光子水吸收剂量基准装置的建立,实现医用加速器10MV光子水平照射条件下的水吸收剂量的绝对测量,填补了我国医用高能光子水吸收剂量量值复现与传递能力的空白,为癌症放射治疗水吸收剂量的准确获取和利用提供技术支撑;漫透射视觉密度基准装置的建立,解决了以漫透射视觉密度定值的图像视觉技术相关领域的量值溯源需求,其测量范围和测量不确定度达到较高水平,能够实现在核磁图像的早期病变阶段,当病变引起图像深浅在视觉上有千分之一的变化时就能被医生发现;同轴功率基准装置可看作是某一频段内全国无线电功率的“公平秤”,测量频率为10MHz~18GHz,覆盖大部分无线电应用场景,测量能力相当于测量无线信号的覆盖范围每1000米误差不超过5米;乳腺X射线空气比释动能基准的建立,为乳腺X射线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提供量值溯源,满足临床乳腺诊断X射线设备的溯源需求,测量不确定度达到0.86%,可测量电离电流相当于手机充电电流的千亿分之一。 二、带动“绝大多数”,计量标准建设速度大幅增长   计量标准是计量体系的中坚力量,将量值传递到生产生活中所用测量仪器(器具)。截至目前,我国共建成社会公用计量标准6.3万余项。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共批准新建和复查考核计量标准器具1623项,比2020年增加531项,是2020年的146%。批准新建和复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730项,同比增长47%。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精准“砝码”,有力确保了测量数据准确可靠。一是聚焦医疗卫生领域,持续完善医疗领域计量标准器具体系,2021年新批准建立20余项计量标准器具,为保障医疗设备测量数据精准性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尤其是在保证疫情防控常态化核酸检测、体温测量数据有效性方面,《聚合酶链反应(PCR)分析仪校准装置》《辐射温度计检定装置》等标准装置的建立为疫情防控筑起第一道“安全防护墙”;二是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不断强化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海洋环境、生态质量等领域环境监测质量,2021年新批准建立15项生态环境监测的计量标准器具。其中《海水浊度测量仪校准装置》《海水营养盐测量仪校准装置》《海水pH测量仪校准装置》等3项计量标准填补了我国海水水质监测仪器校准方面的空白,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提供技术支撑;三是聚焦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领域的计量需求,以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为抓手,新批准建立一批高新技术领域的计量标准器具,持续为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发展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寿命周期、前瞻性”的计量测试服务。 三、强化标准物质提质增量,标准物质覆盖面大幅扩大   标准物质是生物、化学、材料等领域的“测量砝码”,是保障相关领域精准测量的重要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在推动标准物质供给质量提升、完善标准物质计量技术规范体系等方面取得进展。一是强化标准物质研制。2021年,国家标准物质定级数量创新高,全年批准建立2050项国家标准物质,涉及食品安全、生物医药、环境监测、工业制造、自然资源等多个重点领域,比2020年增加1494项,是2020年的368%,为经济社会和科学研究高质量发展提供计量技术支撑。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印发《关于加强标准物质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部署了到2035年的标准物质建设管理重点任务。成立全国标准物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标准物质管理,提升标准物质供给质量。三是优化行政许可流程。加快推进行政许可系统改进和完善工作,实施系统优化改进54项,推行标准物质电子证书,压缩审批时限。四是实施立体式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对258家7712种标准物质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引导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面向经济主战场和重大民生需求,围绕计量供给不充分、不平衡、不全面的问题,实施计量优先战略,加强计量基础研究,强化计量应用支撑,加强计量能力建设,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2024年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根据2024年全国“质量月”活动总体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第十四届“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活动”。一、活动主题检验检测赋能新质生产力二、活动安排(一)举办启动仪式。9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在武汉举办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启动仪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围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点任务,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主题活动。(二)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开放。全国“质量月”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有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开放,邀请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代表和社区群众走进检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检验检测供需对接、关键技术协同攻关、专家问诊、便民检测、发布消费提示等活动。三、活动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情况,积极联合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共同开展活动,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加强多角度展示、多载体宣传,反映检验检测支撑产业建圈强链、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成效,梳理发布优秀案例。本次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有关图片、视频请及时报送。
  • 市场监管总局发文:严厉打击虚假计量检定测试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促进市场监管系统计量技术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技术力量,在促进科技进步、保障贸易公平、推动产业发展和质量提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支撑和引领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对计量技术机构提出的新要求,坚持深化改革和更好发挥计量基础保障作用相统一、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相统一,不断加强计量技术机构体系和能力建设,积极发挥机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二)基本原则——坚守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坚持计量技术机构的法治性、公正性和公益性,夯实其在国家量值统一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保证国家量传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强调计量技术机构的法定职责和要求,确保计量基础设施的稳定、可持续投入。——改革创新,优化服务。推动实施以增强活力、提升能力、改善服务和促进资源优化共享为目标的计量技术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不断加强计量科技创新,提升计量技术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计量技术机构核心竞争力。——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围绕提供计量公共服务、实施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结合各地实际发展情况,对计量技术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允许一部分计量技术机构先行先试、做优做强,逐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法定职责明确、产业布局合理的差异化、优质化发展。(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计量技术机构法定职责得到全面落实,计量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计量人才队伍更加稳定,基础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日益凸显,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基本满足国家法定任务的各项需要,培育出一批规模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具有产业号召力和影响力的计量测试品牌,形成与国家现代化水平相适应的计量技术服务和保障体系。二、夯实基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四)保持计量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计量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确保国家统一和完整的基础。计量技术机构是计量工作的主力军,是实现计量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国家要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技术机构的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信等部门的支持,确保各项计量基础设施的稳定、有效和持续投入,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科学化、持续化发展。特别在改革过程中,要尽量考虑保持计量体系的独立性和完整性,确保国家量值的统一和安全,推动国家各项法定计量职责的有效履行,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经济快速发展。(五)确保计量法定职责的全面有效履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充分了解本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设情况,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实施计量监督的需要,合理配置计量资源,确保量值传递溯源链条的完备性。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迁、停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擅自停用的计量技术机构,要给予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计量职责,运行好、维护好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时做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型式评价等法定任务,并为各项计量监督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计量技术支撑。不得以经费保障不到位为由,推诿、推卸各项法定任务。(六)守牢民生安全计量底线。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广泛实施计量惠民工程,优化民生计量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对计量的信任感和获得感。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民生计量保障水平。围绕食品安全、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领域计量监管需求,强化民生领域计量强制检定工作,实现本地区主要强制检定项目全覆盖。加强乡村民生计量保障,不断缩小计量领域公共服务的城乡差距。三、多措并举,加强计量技术机构自身建设(七)加强统筹规划,促进协调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加强计量技术资源的统筹规划,确保政府计量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基础性、公益性量值传递与溯源服务的正常开展。要积极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优化布局和结构调整,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优化整合,鼓励部分基础条件比较好、积极性高的计量技术机构率先做优做强。要围绕国家重大区域战略对计量的需求,通过技术协同、能力共享、共研共建、资质互认等方式,推动计量技术机构的协同发展,完善区域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要积极发挥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龙头引领作用,鼓励省级和部分有条件的市级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强强联合,瞄准区域性科技创新目标,组建跨地区跨行业高水平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仿真试验中心等研发机构,实施重大计量科技攻关项目,建立计量协同创新示范中心与计量科技创新生态伙伴联盟,逐步形成区域计量科技协同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构建发展面向基层、边远和欠发达地区的远程计量协作网,向基层计量技术机构提供远程教学、远程培训等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计量资源可及性和计量服务整体效率。(八)明确重点任务,促进差异化发展。要积极推动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的差异化、专业化发展。国家级计量技术机构要加强基础、前沿计量科学技术研究,聚焦先导性、全局性、战略性的计量基标准建设和标准物质研制,积极填补检定、测试能力空白,主导建设国家重大计量基础设施,保持计量基准与国际量值等效。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要切实发挥区域辐射作用,积极牵头组织开展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建设,为国家重大区域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计量保障。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较大城市以及其他发展基础较好、发展水平较高的计量技术机构,在做好法制计量监管保障与计量公共服务的前提下,要加强应用计量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建设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开展前瞻性、定制化、立体化的计量技术服务,并发挥对基层的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计量工作,落实强制检定职责,切实维护和保障民生计量服务的公益性,确保持续稳定为社会提供基础性、公共性量值传递与溯源服务。(九)加强技术研究,推动科学发展。具备科研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要承担起科技报国的使命,瞄准科学计量前沿,积极开展前瞻性计量基础研究,推动高水平计量科技自立自强。加强计量学基础理论和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研究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精密测量技术;围绕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计量测试需求,搭建产业计量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高水平计量应用技术研究和服务,促进国家核心竞争力提升。(十)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持续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机构管理方式,建立与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完善以绩效和贡献为导向的考核分配机制,最大限度激发人员的内生动力。要重视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完善人才培养和交流机制,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计量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建立与计量技术机构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人才队伍。营造吸引全球计量科技人才集聚的环境,吸收引进国际计量人才。建立国际组织计量人才库和国际计量合作专家团,推动中国专家在计量国际组织或技术机构任职或兼职。(十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智慧化发展。要加强计量技术机构信息化水平,建设完善计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强化网络安全、软硬件升级、信息通信、政务云服务和系统应用功能,推动计量服务向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建设国家计量数据中心,支持有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国家计量数据研究应用试验区建设,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计量数据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研究,推动以计量数据为驱动的“大云物移智链”等新技术创新应用。深化计量数据防篡改和测量软件功能安全认证等信息化技术研究。(十二)加强交流合作,推进国际化发展。鼓励和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国际计量技术活动,深化计量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和主导国际计量规则和计量规范制定,加强国际计量制度、规划、规范、技术的跟踪研究。支持计量技术机构参与国际计量互认工作,支持有条件的计量技术机构成为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指定试验机构。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开展“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计量培训研讨、知识传播、计量比对、计量实验室援建共建,分享中国经验。四、坚持创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市场监管总局: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发挥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现就规范食品快检使用提出以下意见:一、食品快检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食品快检可用于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的食品安全抽查检测,并在较短时间内显示检测结果。(一)开展食品快检要有相应设施设备和制度。食品快检单位应具备相应设施设备和环境条件,并制定食品快检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见附件1)(二)食品快检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经过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食品快检操作规范、质量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快检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二、真实客观记录和公开食品快检信息(三)真实、客观记录食品快检过程信息。应记录食品快检食品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名称、售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检测项目、检测日期、检测结果、食品快检产品和试剂、检测人员签名等信息。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及所在机构应对食品快检过程、数据和结果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负责。(四)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如公布,应按照食品快检信息公布要求,公布样品名称、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信息。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见附件2)三、依法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五)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规范使用食品快检。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活动保障等现场检查工作中,依法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快检方法开展抽查检测。对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食品快检不能替代食品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检验,不能用于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六)妥善处置食品快检发现的问题产品。食品快检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被抽查食品经营者应暂停销售相关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跟进监督检查或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四、切实提升食品快检产品质量水平(七)开展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食品快检结果进行实验室验证。有关验证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验证结果及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并在该信息系统中对食品快检结果的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见附件3)(八)稳妥推进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和认证。完善食品快检用仪器设备、试剂等相关标准,鼓励开展食品快检产品认证,加强食品快检方法研制。市场监管总局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快检方法的快检产品,组织开展符合性评价。有关评价工作应做到公平、公正、过程可追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科学、准确。食品快检产品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鼓励市场监管部门采购通过符合性评价或获得认证的食品快检产品。(《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见附件4)五、因地制宜开展“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九)指导食品快检“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鼓励食品快检机构现场接收消费者送检的自购食品,并及时告知和解读检测结果;检测人员要科学回答消费者有关的食品安全咨询,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你送我检”便民服务活动指导。本意见适用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销售食品的市场开办者使用食品快检的行为。销售食品的市场是指销售食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和餐饮店等场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7〕43号)同时废止。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3.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4.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操作指南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操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开展食品快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和操作规程等制度。  第三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检测方法原理,掌握食品采样、操作规程、质量控制、实验安全等要求,经食品检验检测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四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所在机构应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出具的快检数据和结论真实、客观,不得出具虚假快检结果。出具虚假快检结果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采样人员应详细记录被检测单位(或摊位)、样品类别、名称、数量、采样时间、采样人员等信息;应对样品编号登记和标注唯一性标识。采样人员和被检测单位(或摊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需在样品信息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六条 食品快检样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污染、变质或混淆,不发生影响检测结论的变化。  第七条 开展食品快检的环境应保持整齐清洁,检测过程应避免不同样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第八条 样品的取样部位、数量、制备方法和贮存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  第九条 食品快检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快检方法或快检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详细记录样品编号、类别、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人员、快检产品信息、检测结果、检测结论等内容。  第十条 通过食品快检仪器生成的检测结果,应作为原始记录存档。对无法作为原始记录长期保存的检测结果,应通过拍照等电子化方式存档。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操作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条 食品快检产品应按使用要求开展质量控制试验。标准物质、质控样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并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抽查检测,样品检测结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测机构应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不合格样品应依法依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五条 被抽查人对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检方法。复检为不合格产品的,组织方应及时通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附件2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要求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信息公布,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是否在检测场所公布由组织方确定。  第三条 公布信息主要包括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注明俗称)、检测结果、检测结论、销售者(被检测单位或摊位)、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若有)、采样时间、检测时间、检测方式等。公布食品快检信息应真实、客观、易懂,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市场开办者可在食品销售区域设立快检信息公布专栏,或采取LED、电视屏等形式公布食品快检结果信息。  第五条 对食品快检提出异议复检后,复检结果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公布。  第六条 对发现公布的食品快检信息存在错误的,信息公布单位应在原食品快检信息公布渠道及时进行更正。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信息公布参考样式附件3食品快速检测结果验证规范  第一条 为了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食品快检结果验证,是指将食品快检结果与实验室检验结果比对等方式,验证食品快检结果准确性的过程。  第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委托验证单位开展本辖区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原则上验证单位不超过10家。  第四条 验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完善的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  (二)具有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且相关验证项目通过资质认定;  (三)具有与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场所环境;  (四)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食品检验复检机构;  (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或审核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实施方案,确保验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可追溯。  第六条 在市(地、州、盟)辖区内,开展食品快检最多的检测机构和检测量最多的食品快检产品,一般应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其他食品快检机构可自愿申请参加食品快检结果验证。  第七条 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阳性的,参加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对食品快检结果呈阴性的,也应抽取一定量的同一样品或对其备份样品进行实验室验证。  第八条 参加实验室验证的食品快检机构和快检产品,对食品快检阳性检出率最高或者最低的,也可以采取盲样检验验证方式。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制备盲样,发放快检结果验证单位。盲样检测所采用的阳性样品与阴性样品应数量相当。  第九条 盲样验证如使用基质加标样品作为阳性样品,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参比方法检出限的3倍;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其目标物含量原则上不高于标准限量的3倍。样品也可采用实际阳性和阴性样品。  第十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可纳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参照监督抽检采用的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  第十一条 食品快检结果实验室验证的判定要求如下:  (一)当快检结果呈阳性,其对应项目的实验室验证结果大于或等于快检检出限(最低检出水平)的最大负偏离(一般情况不超过20%,对于痕量物质检测时可达30%)时,则判定为验证通过。  (二)当快检结果呈阴性时,实验室验证结果小于快检检出限水平,则判定为验证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二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食品快检验证结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审核,审核后及时将验证结果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在该信息系统内对食品快检结果准确率进行动态排名。  第十三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验证单位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对发现验证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验证机构和有关人员,取消验证资格,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附件4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程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组织食品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是指对声称采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快检方法的食品快检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价。  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技术机构组织开展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根据市场监管需求,委托的技术机构制定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计划和组织方案,开展或委托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具体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  第五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各方监督。第二章 选定评价机构  第六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遴选评价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申请。  第七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与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工作相匹配的人员、设备设施及环境条件,并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具备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质等实验室检验检测资质;  (三)从事食品快检方法研制、使用、验证或评价活动五年以上;  (四)在相关食品检验领域具有国内领先水平,近五年参加国际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并获得满意结果;  (五)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的食品安全领域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食品检验复检机构;  (六)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食品快检产品生产或代理企业自愿向委托的技术机构提出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书面申请。生产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代理企业申请产品符合性评价应取得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授权。如发现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等情况的,应终止评价。  第九条 申请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的食品快检产品生产或代理企业,应向委托的技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参数、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及中文标签等。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与符合要求的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申请人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组织评价机构开展评价。第四章 评 价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根据所评价的食品快检产品制定评价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项目、评价程序等内容。委托的技术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组织不少于1/3人数的非本单位专家参与,做到程序规范、记录完整、数据真实、过程可追溯,关键实验环节应进行全程录像,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科学、准确。  第十三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采取盲样测试的方式进行,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见附件。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评价结论进行审评,并出具审评意见。评价机构将产品符合性评价意见报送委托的技术机构。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实行评价机构与评价人负责制。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对出具的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数据和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发生数据造假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和有关人员,市场监管总局不再委托其承担评价任务,并通报授予其检验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第五章 报 告  第十七条 委托的技术机构组织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意见审核后出具评价报告,对评价整体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报告中应包含快检方法、产品名称、评价时间、产品的基本信息(生产企业、批次等)、盲样基质、评价结论及评价有效期。评价结论为:“经评价,***快检产品的***指标(不)符合《***快速检测方法》(方法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食品快检产品符合性评价结果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内公布。 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附件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技术要求  1 评价指标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符合性评价指标包括灵敏度、交叉反应率、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  2 盲样要求  2.1 可使用盲样基质一致的有证食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作为盲样,也可以是均匀性和稳定性满足统计学要求且经过参比方法定值的实际样品或基质加标样品。  2.2 自行制备的盲样,其均匀性和稳定性计算参照CNAS-GL003《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  2.3 盲样基质应根据食品快检方法的应用需要,覆盖相应的典型样品基质。  2.4 盲样应随机编号,并随机派发给不同评价人员进行独立测试。  3 评价方法  对禁用物质或者无残留限量的物质,检出限设置(最低检出水平)应尽量与参比方法的定量限(若无定量限则选择检出限)一致;对存在国家标准限值规定的物质,应尽量与限值一致。所有参数需要在不同种类或者类型的食品中测定的实际结果进行统计。  3.1 灵敏度  灵敏度是指方法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实际检出限时,检出阳性结果的阳性样品数占总阳性样品数的百分比。  3.2 交叉反应率  采用快检方法及其相关产品的交叉反应率反映产品的特异性,即目标物质检出限与干扰物质检出阳性的最小浓度的比值(以百分比计)。  3.2.1 以空白样品分别加入不同浓度水平干扰物质的标准溶液进行测试,记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最小浓度。  3.2.2 交叉反应率计算公式  交叉反应率(%)=目标物质检出限×100%/干扰物质检出阳性时的最小浓度。  3.3 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  假阴性率是指方法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检出限时,阳性样品中检出阴性结果的最大概率(以百分比计),计算结果为方法最大假阴性率的结果。  假阳性率是指方法在实验条件下达到的检出限时,阴性样品中检出阳性结果的最大概率(以百分比计),计算结果为方法最大假阳性率的结果。  3.3.1 应首先对实际阳性样品(指经参比方法检测超过国家限量标准要求的真实或模拟阳性样品)进行测试,不少于2份。当实际阳性样品的检测结果出现阴性时,不再进行后续实验。  3.3.2 目标物为禁用物质时,原则上,盲样浓度水平包括空白样品、检出限的1倍浓度水平。每个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50份。空白样品以考察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阳性率,检出限1倍浓度水平用以评价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阴性率。  3.3.3 目标物为有限量要求的物质时,原则上,空白样品、标准限量要求的0.5倍浓度水平用以评价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阳性率,每个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50份;标准限量要求1倍浓度水平的盲样不少于50份,用以考察快检方法及其产品的假阴性率。  3.3.4 在不同检测对象中具有不同的标准限量要求时,应按不同检测对象的典型基质样品评价快检产品的假阴性率与假阳性率。  3.3.5 假阴性率与假阳性率计算公式如下:  假阴性率(%)=阳性样品的阴性结果数×100%/阳性样品总数。  假阳性率(%)=阴性样品的阳性结果数×100%/阴性样品总数。
  •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3月13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应科学可靠,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推广性。第三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范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一)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二)未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临时检验方法的;(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未规定检测方法的。第四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可用于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制定工作。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工作包括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跟踪评价和修订等。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家组和办公室,专家组由食品检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第二章 立 项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通过征集、委托等方式,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可行的原则,确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应对突发事件,可以紧急增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所需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二)在申报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利益冲突;(三)能够提供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和保障条件,能够按照要求完成相关起草任务。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二)具有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经验者优先。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延期期间,原则上不得申报新方法项目;同一起草单位原则上同一批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三项。第十一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征集立项要求,申报单位填写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立项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材料应包含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方法的适用条件、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已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国际同类方法和国内相关法规情况,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申报单位前期工作基础等。第十三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收集立项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求,推荐立项项目和起草单位,需要多家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专家组应根据申报材料推荐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征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立项意见。第三章 起 草第十五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制定实行起草单位负责制,起草单位对方法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规范性负责。鼓励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联合起草。第十六条 起草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文本,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规则,内容包含适用范围、方法原理、试剂仪器、分析步骤、计算结果等;编制说明包含相关背景、研制过程、各项技术参数的依据、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验证情况等内容。方法文本中有需要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协调处理内容的,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提出需要协调处理的技术意见。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根据所起草方法的技术特点,原则上选择不少于5家食品检验机构,委托开展实验室间验证。验证单位的选择应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包含1家食品复检机构。验证单位应向起草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报告。验证单位对其出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 验证报告中至少包括方法的食品基质、检出限、定量限、线性范围、准确度、精密度。其他验证内容和指标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法验证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采取保证一定均匀性和稳定性的真实阳性样品、模拟加标样品或质控样品进行实验室间验证。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提供方法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对象应具有代表性,其中包括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学会和专家等。征求意见收到的书面意见不少于20份。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第二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原则上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起草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变更;(二)项目延期,原则上只有一次且不得超过半年;(三)项目调整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送审和审查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方法草案、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验证报告、社会风险分析报告等材料报送至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第二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方法草案及相关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项目要求的一致性等。形式审查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告知起草单位。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推选组长,主持会议审查,对方法送审材料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规范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等进行审查。每个方法指定主审专家,负责组织提出审查意见、指导修改方法内容等。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方法起草经过、技术路线、内容依据等,回答专家的提问。第二十五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审查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根据起草单位送审材料及现场质询情况形成审查意见,每位参与审查的专家在审查意见上签字确认。会后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 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审专家和审评组长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时限报送相关材料。未通过会议审查的方法,专家组应当向方法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通过的理由。需修改后再审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再次送审;未通过再次审查的方法,原则上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七条 起草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将不再委托新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一)项目未达到质量要求或起草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并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二)方法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未经批准停止方法起草或者延长方法起草时限的;(四)不按规定使用方法工作经费的;(五)其他不符合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形。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报批稿、审查结论等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缩写为BJS)按照“BJS+年代号+序号”规则进行编号,除方法文本外,同时公布主要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第三十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并列入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数据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第六章 跟踪评价和修订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审评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方法起草单位等,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方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跟踪评价等情况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修订程序按照本规定的立项、起草、送审和审查、批准和发布等程序执行。修订后发布的方法编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进行编号,并在方法文本前言部分注明替代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历次版本发布情况。第三十三条 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修改单。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依据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出具检验数据和结果时,应符合国家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 发布的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主要起草人申请科研奖励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制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关于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7年 第203号)同时废止。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组织实施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参加比对实验室: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发〔2021〕37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比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计量〔2020〕127号),依据《计量比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更好发挥计量比对在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提升计量技术机构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57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见附件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一)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1. 计量基准比对项目。为保障计量基准量值一致性,检验计量基准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和保存、复现量值的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低频垂直向振动基准计量比对等18项计量基准比对项目。2. 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比对项目。聚焦民生和法制计量、产业计量和碳排放计量等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透射式烟度计检定装置吸收比计量比对等12项计量标准、标准物质比对项目。3. 大区计量比对项目。为提升大区和区域计量测试能力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东北大区接地电阻表检定装置计量比对等7项大区计量比对项目。对于本次组织实施的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已取得相关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标准物质定级证书以及获得相关检定、校准项目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必须向主导实验室报名参加计量比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报名参加的,需发证机构同意并报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备案。对于参加比对实验室(包括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数量过多的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将参加比对实验室名单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由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按比例选取部分实验室参加本次计量比对。A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由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主导实验室经费补助,参加比对实验室无需交纳比对费用。(二)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根据各专业领域实际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实施体温计检定装置计量比对、石油螺纹量规校准装置计量比对等20项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B类国家计量比对项目采取自愿参加原则,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或相关标准物质研制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名参加。二、认真抓好项目组织实施(一)主导实验室要对国家计量比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负主体责任,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计量比对实施方案编制与论证、征求意见,及时填报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任务书(见附件2),并于2024年3月29日前盖章pdf版和可编辑wps版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jlslzc@samr.gov.cn,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实施方案应当充分考虑传递标准(样品)稳定性、溯源性、重复性以及试验操作安全、数据处理、避免串通或作弊、结果利用等方面内容,确保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二)主导实验室要抓紧做好项目实施、验收、总结等工作,加强技术交流研讨,及时妥善处置参加比对实验室技术需求和疑难问题。实施国家计量比对,不得擅自更改计量比对参数及计量比对实施方案。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项目完成不得晚于规定的截止时间;如确有需要延长预计完成时间的,应于截止日期前3个月由立项推荐单位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书面申请。对于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主导实验室应每隔6个月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计量比对项目工作进展。市场监管总局将对进行中的国家计量比对项目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三)主导实验室在项目完成后15日内,应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JJF 1117《计量比对》、JJF 1117.1《化学量计量比对》、JJF 1960《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组织参比实验室召开比对总结会。经专家评审和征求参加比对实验室意见后,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报送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材料、比对结果公开意见等(见附件3、附件4)。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盖章pdf版和可编辑wps版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jlslzc@samr.gov.cn,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四)主导实验室按照《计量比对管理办法》、JJF 1117《计量比对》、JJF 1117.1《化学量计量比对》、JJF 1960《标准物质计量比对计量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撰写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对参加比对实验室提交比对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考核的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进行对比分析。主导实验室应告知参加比对实验室本次计量比对结果,参加比对实验室应向主导实验室报送有关同意计量比对结果公示的书面确认函。(五)参加比对实验室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真实有效的计量比对结果,配合主导实验室做好结果分析等相关工作。对于计量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参加比对实验室,应由主导实验室组织其尽快整改并进行一次补测。补测结果未偏离正常范围的视为本次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参加计量比对有关具体事宜可直接与主导实验室联系。(六)主导实验室和参加比对实验室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量比对内部管理细则和奖惩措施,可以将国家计量比对工作量和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诚信和保密管理,各相关方在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相关数据和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将把国家计量比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各主导实验室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三、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使用(一)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作为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复查考核、计量授权以及实验室认可的参考依据。对主导实验室和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在接受计量授权监督检查和到期复核、国家计量基准现场复核、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和复查考核时,相关项目可在5年内免于现场试验。(二)对于应参加国家计量比对,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以及参加过程中经核实存在串通结果或提供虚假数据等情况的参加比对实验室,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对于本次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偏离正常范围的计量技术机构,已取得相关国家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应暂停相关量值传递工作并限期改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达到规定要求的计量技术机构和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联系人:计量司 李建威 010-82262871张 溯 010-82261419附件: 附件1: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汇总表.pdf 附件2:2024年国家计量比对项目任务书.docx 附件3:国家计量比对项目验收材料(示例).docx 附件4: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公开意见.doc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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