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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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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相关的论坛

  • 【讨论】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安全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网友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又一举措,使得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真正在安全方面有法可依,对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表明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表明了国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信心和决心。食品安全法有望代替食品卫生法,这是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进步和完善,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志事件。 网友们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监管部门和环节的统一规定,为以后食品监管的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空间。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在某一个环节发生,也不是某一个监管部门所能够完全解决。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了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如生产流通消费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统一合作,由人民政府从整体上协调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网友们指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食品安全在“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链条的统一性,但同时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确,甚至形成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局面,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 网友们认为,草案中对于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的规定,从法律上确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重要性,这对于消费者及时获得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调整饮食消费策略具有指导意义。 网友们就草案中关于食品的定义中提及口香糖、食品安全监督码、食品生产工艺限制、进口食品监管、食品标签标注、关于高风险食品的定义、食品安全监督码的定义颁布与管理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 【食品安全法专贴】《食品安全法》实施各方反映与有关报道新闻

    《食品安全法》更需有形的手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国人在经历一次次食品安全阵痛之后,一种强烈渴望和理性反思的产物,我们欣喜在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又迈出了一大步。但我们仍存有顾虑——是否只要将这本 《食品安全法》像警钟一样悬在食品企业的厂房里,像消毒纸巾一样摆在老百姓的餐桌上,我们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对于深奥专业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老百姓更希望看到一双有形的手。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食品卫生法》,前后修订补充近百个规章,共有500多个标准。此次另立新法,不再是在原有的《食品卫生法》上进行修订。它不再仅仅关注于食品的本身,而是对整个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管。相比以往的 “事后诸葛亮”,《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更加强调预防和监督的法律,执行力也就成了法律效力的关键。   《食品安全法》关乎百姓生活,只有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我们才可以有信心地说 “万无一失”,否则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镜花水月罢了。

  • 最严“食品安全法”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从没有哪个时代,能比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物质更丰富多彩。同时,也从没有哪个时期,能比我们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最为揪心紧迫。在成功地摆脱了“不够吃”的大问题之后,今天的我们亟待破解“不敢吃”的新问题。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新食品安全法能否保障好我们的餐桌健康?四个月后,新法将正式实施,期待着这部严法能实施到位,切实维护好百姓的饮食安全。

  •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一、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企业保证其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第三章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 【原创大赛】新法实施,食品安全治理全面升级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原创大赛】新法实施,食品安全治理全面升级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文/何丽英(华测团队)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版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条,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三易其稿的新食品安全法有哪些重大变化?这部被称之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有多严?面对新法的实施,企业又该如何应对?1 新食品安全法简介1.1修订的背景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食品安全,2009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自该法实施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但食品安全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威胁着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存在一些弊端,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尚不能完全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围绕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四个方针完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更加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1.2适用范围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及安全管理,食品包材、容器、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安全管理均需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同时,为体现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原则,新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食用农产品的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安全信息的发布需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另外,考虑到农业投入用品(农药等)的使用对食品安全影响较大,食品安全法也对农业投入用品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农业投入用品的使用遵守其他法规的同时也要遵守食品安全法。1.3监管体制201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将食品生产及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结束了我国食品安全“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变得更加集中。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四个部门,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如图1所示。图1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8/201608311141_607614_3051334_3.png 2 修订重点内容解读 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个条款,修改了70%以上的原有条款,可谓大修,此次大修除了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之外,主要是围绕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这四个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原则进行。比如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网络食品销售行业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要求,突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全程控制。此外,新食品安全法还鼓励发挥消费者及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管理作用,促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覆盖食品生产及流通多个环节,涉及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等各个方面,部分新制度比如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变更、新增网络食品销售平台的监管、保健食品准入制度的修订以及特殊膳食的加强管理等,对企业有较大影响。2.1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改革 国务院机构改革前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环节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监管,需要分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机构改革之后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今年8月份食药总局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企业及餐饮服务企业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两项许可管理办法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相比原来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有较大的变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规定见表1。表1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体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原则一企一证(同一个食品生产者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一地一证(一个经营场所应当取得一个经营许可证)许可分类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10个类别。许可证编号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有效期5年5年2.2覆盖网络食品交易监管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壮大,网络食品交易规模越来越大,但网购食品给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比如网上销售准入门槛低、食品入网经营者鱼龙混杂、食品质量良莠不齐,而网络平台导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使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问题食品。另外,消费者网购食品有时不能获得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消费者合法权益若受到损害很难维权。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全程控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食品安全法中对网络食品交易这种新兴的食品销售新业态进行了规范。 1) 网络销售食品必须实名登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身份审查义务。其中规定的审查义务主要为实名登记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可以对利用平台的卖家身份进行审查,而网络食品交易实名登记制度的实行将实现网络食品交易的可追溯。 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制止、报告和停止提供服务的义务。这就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食品经营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履行制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若入网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实名信息。消费者网购食品合

  • 全面整合“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全面整合“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今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那么,具体更新了哪些条款?怎样成为了“史上最严”?对保障人们饮食安全起到了哪些作用?政府将如何把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下面就让小编为网友们从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方面解读《食品安全法》。  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政府在《食品安全法》中对进口食品检验模式的条款做出了以下改变。1、对进口食品的检验职权有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和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授权了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  相较而言,现行《食品安全法》的总则中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其中并未提及“检验检疫机构”,仅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严格来讲,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未明确授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所以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2、进口食品的检验模式发生变化。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没有提到进口食品)与之相统一,进出口食品安全也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也对今后进口食品检验模式作了新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检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另一方面规定了食品检验的模式,即对进口食品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评定。  此前围绕如何检验进口的食品的争议也从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当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仅仅规定了宏观上的检验模式,如何进一步细化检验要求和流程,亟须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前予以确定。3、进口食品的召回得到法律规定。  此前,法律层面上未对进口食品的召回予以规定,现有的依据仅有两部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即在法律层面规定了进口食品的召回要求,弥补一大空白。4、理顺了检验检疫与地方食药监的关系。  与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检验检疫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对独立不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进口食品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监管。5、进口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变化。  一是作为“史上最严”,修订后的进口食品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大大增加,从原本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增加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是与新增的进口食品召回规定相呼应,增加了对拒不召回进口食品的处罚。三是对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两类行为的处罚设置了条件,前者为提供虚假材料,后者为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此举不仅完善了法条,也便于认定。

  • 【食品安全法实施大讨论】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实施----你对此怎么看

    [color=#00FFFF][color=#DC143C][size=4][center]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实施 重拳出击保护消费者[/center][/size][/color][/color]新华网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打破了以往立法中对消费者保护的羞涩面纱,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十倍赔偿额度,以及其他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措施。 [color=#00008B]根据新法规:新法规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 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color][size=4][color=#00008B]对以上所提到的新法规大家是如何来看待?请你谈谈[/color][/size]

  • 【讨论】再论《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其加强了食品经营者、地方政府、广告商和代言人等责任,社会各阶众说纷纭,您的观点如何?目前执行上又怎样?

  • 每天学一点-----食品安全法大体了解

    在中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亮点多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亮点多

    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牵动了不少消费者的心,食品安全这一重大问题无疑是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这部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和问责力度,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依据,展现出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将会纳入监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171553_566459_2984502_3.jpg 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新办法将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畴,也就是说这两类的生产也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往只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QS,现在增加了个体工商户。赔偿力度明显加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171554_566460_2984502_3.jpg 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此外,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只从市场抽样送检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171555_566461_2984502_3.jpg 目前的食品安全抽检,既会直接从市场上购买样品送检,也会从生产厂家购买样品送检。然而明年起国家、省食品安全抽检将只从市场抽样送检,不再从生产企业抽样。食品流通环节中运输、贮存等过程若出现问题,生产企业或将“躺枪”。 这就倒逼生产厂家要认真挑选经销商,生产厂家的食品安全不再止步于生产,最终还是要到市场上。采取刑事责任优先原则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171556_566462_2984502_3.jpg 食品经营者触犯该新法中第123条6种行为、第124条9种行为,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总结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民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将在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落实责任更明晰、处罚更严厉,从根本上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提升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努力做到食品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从源头起确保食品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根本权益。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过食品安全速测仪提前实行自检,快速检测农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以确保产品品质过关。该法的出台对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 【转帖】《食品安全法》给我们生活带来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在2009年2月28日经通过,将在6月1日正式替代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施。新《食品安全法》虽然与《食品卫生法》只有两字之差,但却体现了政府对食品安全所给予的高度关注,亮点不少。 ■“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部分 首先,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而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定条件和措施。从狭义上来讲,食品卫生就是指食品干净、未被细菌污染,不使人致病。因此,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也可以说食品安全就一定卫生,但卫生的食品未必安全。 ■调整对象更加细化,监管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 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纳入调整范围,从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性。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吸取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禁止一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踢皮球”没那么容易 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另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也首次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所承担的属地监管责任,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后,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出了一次重大调整,重新界定了卫生、质监、工商、药监四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都做出新的规定,食品监管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也进一步明确。这就意味着,今后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无论企业、监管部门,还是地方政府,想再像“踢皮球”一样推卸责任恐怕就困难了。 ■“卫生许可证”取消,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有望实现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向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国家仍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分别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原来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交叉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质监、工商、药监三个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分管食品安全链条中的一段,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模式将有望真正实现。   ■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 新《食品安全法》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纳入监管范围。针对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公众的行为实行严格监管。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监管、处罚力度加大,违规企业生存步履艰难 新《食品安全法》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环境、人员卫生、执行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产品检验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最低2000元,最高几万元的罚款额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对这些企业来说,如果不能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企业的生存都将变得举步维艰。 ■新增“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 新《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的内容。风险评估通俗地讲,就是像天气预报一样,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预测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醒相关监管部门注意,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前加以遏制。不合格产品召回则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确保将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这两个环节分别处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的前端和后端,分别从风险预警和事故补救两个方面增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对能力,强化了责任追究,这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的大环境下,显得越发关键。 ■取消食品免检,食品出厂必须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 纵观整部《食品安全法》,既有生产规定、产品规定、违法处罚规定,又有执法主体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所有环节、所有相关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心下滑,特别是经过“三鹿奶粉事件”,中国食品工业遭受重大打击的大背景下,可以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既是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又是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要求,同时也符合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心声。

  • 【转帖】食品安全法(草案)》将食品安全纳入法制轨道 (5.30)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从《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到《食品安全法(草案)》(下称“草案”),表明我国对食品监管的要求已经从打击假冒伪劣、杜绝过期变质的层面,上升到基于精确严格的元素含量、生产环境等细致指标基础上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时代。  近年来,劣质奶粉养出大头婴儿、多宝鱼、红心鸭蛋等食品安全问题屡有发生,致使消费者整日为“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而苦恼发愁。因此,此次食品安全立法,备受社会关注。日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处罚力度还是有点轻?  “虽然10倍的赔偿金体现了‘草案’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保护,20倍的罚款也表现出对无良企业的处罚力度,但总觉得还是有些轻,”经常到外地出差的任先生表示,“假设5元钱买的一个面包出现问题后,最多只能得到50元的赔偿。可食品问题轻的会致病,50元可能连看病都不够,而重的则会危及生命安全。”  “草案”明确提出,遭遇不安全食品的消费者可要求食品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可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记者了解到,许多消费者认为这样的处罚有点轻。一些消费者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最重要的是违法成本太低。“草案”虽然体现出要“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者的痛感”,但毕竟力度还不够。据悉,英国一家百年老字号食品企业一时疏忽卖出了一批不卫生的热狗,让很多消费者吃了以后上吐下泻。法院最后判决让这家企业赔得倾家荡产,最后不得不关门了事。  此外,虽然“草案”规定了“10倍的赔偿金”,但如果发生食品经营者拒不赔偿的情况怎么办?毕竟一般消费者购买食品的金额比较小,不大可能为了几十元走漫长的法律诉讼程序。因此,有消费者建议,“草案”应赋予消费者具有责令赔偿请求权。  不能再“九龙治水 各管一头”  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关注的相关意见占到了总意见的五分之一。征求意见指出,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是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但“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不明确。许多意见反对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进行监管,这样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如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明,存在监管盲区,出现多头执法或监管不力的问题,不仅造成监管成本高,也会加重经营者的负担。  而且,食品安全是一个非常系统的科学体系,从食品原料的采购、运输、储藏、加工、投放市场直至进入消费者的餐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因此,一些建议提出,食品安全统一全程监管是最为有效的方式,《食品安全法》应尽量减少食品安全监督主体,集中执法权利,最好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实行从产地、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制。很多建议认为由卫生部门来实施监管比较合适。  食品安全应有统一国标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我国的标准未与国际接轨,致使监管常常处于被动;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太乱,这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也让一些不法企业趁机钻了标准缺陷的空子。因此,一些意见提出,目前很多食品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因此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由国家统一制定、修订;各地只能制定、修订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  此外,目前涉及食品的法律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因此,《食品安全法》出台前要解决好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否则不仅影响法律执行的效力,而且影响法律的权威。

  • 《食品安全法》解读之“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解读之“食品添加剂”近日,号称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引起消费者的高度关注,此法是颁布6年以来首次大幅度修订。与旧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亮点很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更加全面,新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中就“食品添加剂”方面也有许多新规定,明确了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相比之下,我国此前只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设立了许可制度,没有为食品添加剂生产设立专门的许可制度,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部分,目前市场上的食品添加剂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生产环节进行控制。新法实行后,可以更好的提升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 新食品安全法

    10月1号新食品安全法就要实施了,大家知道农产品的具体变化体现在那吗

  • 【讨论】新食品安全法的10大隐忧

    郑风田 中国人民大学新华网2月28日公布了刚刚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是一部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现背景下修订的一个重典,立法的意图是通过“重典”来治“乱相”。细细研读新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律条文,加上博主是一位有15年研究食品安全经验的老江湖。对这部法律细经地研读几遍,各种隐忧浮上心头。出台这么强劲的法律,可能很解国人之恨,也可能换来暂时的平安,但长远看国人付出的成本可能很高很大。例如,此次对食品企业要求很高,为了满足这些高昂的达标成本,会逼使许多中小企业转向地下寻找生存之路,形成灰色经济,游离于监管之外,带来的风险更大。过分严格的管制,不但会对食品产业的成长起很大的抑制作用,而且还会形成过度管制,滋生出昂贵的寻租成本。过多过细的规定与要求,为执法部门的各种乱收费与乱罚款留下太多的操作空间。如果不在细则中进行更明确的规定,大面积的企业死是注定的。未来以此法换来的高昂的食物价格消费者又能否承受得起?尤其是那些低收入者?现行法律体系强调以制裁为特征的强法。忽视以强强调纲领政策和原则为特征的“软法”。强法:具有事后性、部门惩治性特点。而软法:以“纲领方针政策”为主要特征而不直接体现罚则,具有事先性、综合预防性。2002欧盟《欧洲食品安全法》,2003年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都突破了以制裁为保证手段的法律特征,转变为原则、方针、研究、规划、预测和紧急情况处理为主要管理手段。很遗憾的是,目前这部法律软的部分有,但真不多。这说明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尚未法制化。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以实现部门管理目标为目的,以部门管理存在问题为规范对象,以惩治违法行为为立法内容。食品安全没有被明确定为整体性目标。结果,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以食品安全为目的进行构建和筹划。例如整体性原则、科学性原则、预防性原则、风险性原则、可追溯性原则等并没有被贯穿到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去,等等。以下按此部法律规定顺序进行剖析:食品安全监管分工部分:隐忧之一:卫生部门食品安全专业人力令人担忧。国务院这次给卫生部这么大的责任,卫生部能否有能力承担此任?其他各部委还有没有积极性?卫生部门牵头食品安全监管我有巨大的担忧。这与过去数年我在研究食品安全问题时,多次跟卫生部门相关人员打过不少交道,形成恶劣的印象有很大关系。我的多次经验告诉我这个部门太缺乏专业性的食品安全人才了,而这项工作又需要极专业的人才。卫生部门是医生的天下,让医生背景的人来监管食品,也太让卫生部为难了。能否在短期内不拘一格吸收国内外专业人员是未来卫生部能否顺利完成此项任务的关键。如果只从本系统出发,让太多医学背景的人力来管理食品安全,真是不敢想象。卫生部门的计划色彩成份一直很重,目前大家对“看病难”“看病贵”还在怨声载道,民生问题卫生部门一直没有拿出一个让群众都满意的方案。这次又承担了这么一个老大难问题,也真难为了他们。卫生部要想真正地做好食品这个工作,需要各方面背景的人才。过去卫生部门只管餐饮卫生,人力很单一,虽然食药局也划归卫生部来管,但这个局名字上叫食药局,实际上工作的重心只在药,食品安全方面的人力也很缺乏。再者原来承担食品安全重任的质检部门还有没有积极性?这个部门的检疫检测力量还是令人深刻的,过去多年打交道的经验我感觉在食品安全专业能力方面,质检部门在所有部委中应该是最强的。只不过上次奶粉事件与美国宠物食品事件中反应太迟顿。还有工商部门过去也是有些地方热心,有些地方觉得与已无关,认为食品安全流通是商务部的事。这次被赋予这么大的重任,不知工商部门有没有人力来做好方面的工作。隐忧之二:缝隙问题还是没出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目前的法律规定,按食物链来分工监管,还会出现大量的环节空隙,而一般的安全事故往往都会在这个环节上出事。目前如何把衔接变成无隙对接是一大难题。比如上次毒奶粉事件,就是奶源站出事,这个站农业部门认为该质检管,质检部门认为是农业部门的事,结果就成了都不管地带。所以这次我对此次修改食品法最关注的地方。目前来看还没有切实的办法,虽然成了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那是更高层面的工作。而缝隙是很微观的事。不知道在以后的具体条例中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目前从国际趋势来看,欧洲由于出了太多的食品安全事故,丹麦与英国都把食品安全监管移到一个政府部门来监管,美国也主要由两大部门来管。当然我们食物产业链比他们长很多,企业数量也比他们大太多,规模也很小。如何寻求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还需要不断地探索。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方面:试图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解决“马后炮”问题,但会遇到难以想象的困难。

  • 【讨论】《食品安全法》能否立竿见影?

    最近详细看了一下《食品安全法》,觉得内容不错,很让人振奋,但能否顺利执行,我很担忧,主要是国情在那里摆着。有些东西需要时间。另外我看到《食品安全法》中涉及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级管理,但我以为还应加上环境执法部门,农民的土地、灌溉水被污染了怎么办?就像焦点访谈报道梅花味精厂污染耕地,这样长出的庄稼,谁能保证质量呢?

  • 【讨论】食品安全法中“卫生”改“安全”两字重千钧

    2月28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165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按下手中的表决器,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寄托着全国人民沉甸甸的期盼和重托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诞生了。 千呼万唤中,人们期盼《食品安全法》能从田间到餐桌,为老百姓端上放心食品;期盼这部法律的严密经纬能为老百姓织牢食品安全的大网;期盼给许多孩子和母亲带来伤痛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从此不再上演。 自2007年12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时间跨越了3个年头,历经十届、十一届常委会4次审议,终于获得通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回顾这部与每一位百姓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法律诞生的过程,从党中央、国务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到普通民众,蕴蓄着怎样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凝聚着多少殷切的期盼与智慧。 食品安全立法刻不容缓:一定让百姓吃得放心安心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企业诚信与行业发展、政府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接连发生,“红心鸭蛋”、含有苏丹红的辣椒、有毒大米、“瘦肉精”中毒事件……老百姓对端上餐桌的食品一时间疑虑重重:我们还能吃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分析认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暴露了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主要是食品的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检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一些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有时引起社会恐慌。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8年9月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再次为食品安全问题敲响警钟,事件的每一环节都集中暴露了当前食品安全制度的突出问题:监管漏洞、预警机制失灵、报告制度形同虚设、检验手段失效、非法使用添加剂、事故处置不及时等。 2008年10月24日,《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三审。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关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针对“三鹿事件”暴露出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法律委员会、法工委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三审稿中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安全标准、添加剂、召回制度、废除免检加强食品检验、完善事故处置机制、强化法律责任等8方面进一步织牢织密食品安全大网。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立法理念转变带来监管体制重大变化 1995年10月30日,我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据李援介绍,原来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只是想修订《食品卫生法》,后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由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屡遭诟病。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药监部门各管一摊儿,这种“五龙治水”存在诸多弊端:重复监管、多头监管,并且由于职责不清,出现了监管的空白地带。 在“三鹿事件”中,不规范的奶站就成了各监管部门都推脱不管的灰色地带,监管链条的断裂酿成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母亲的眼泪和孩子的无助目光,如同无声的问责,促使立法者对食品监管体制进行深刻的反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剖析道,“这种体制导致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打篮球"争抢监管;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则"打排球"互相推诿,造成食品安全难以形成有效监管。” 完善、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实行无缝式对接监管成了食品安全立法中最核心的关键所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介绍说,《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划分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 “这种分段监管为主、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旨在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是深入到生产的内部环节中进行,而不仅仅是事前许可、事后抽检。”李援主任说。 此次食品安全立法一个引人瞩目的变化是,在确立各有关部门实施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众踊跃提出立法建议 食品安全与每位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为使这部法律的审议更加贴近百姓、更具可操作性,2008年3月20日至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收到意见11327件。广大民众反响热烈,很多人通过信件、网络、报纸积极进言献策。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也是一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黄薇说,很多公众建议十分有见地,意见多集中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立法机关对公众的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认真地梳理和研究。令人感动的是,有些人从监管部门的表述等细节入手提出了具体建议。 黄薇处长对此深有感慨:“在一审稿的时候,草案关于监管部门的表述用了泛指性的标准。比如国务院授权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但是到底指的哪一个部门没有明确,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人提出需要明确,否则法律出台后无法执行。” 立法机关对公众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的决定和方案,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指定,把泛指性表述去掉,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据统计,到2007年年底,我国共批准保健食品8900多个,销售额近千亿元。然而价格不菲、打着纤体瘦身、清毒美颜、保肝护肾种种名目的保健品,其功效如何,安全性能怎样,谁来管?这一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关注。 审议中,卓新平委员说:“保健品在宣传中往往强调药用效果,但在包装上又明确写明属于食品,不在药品的管理范围内。这种钻法律漏洞的做法,老百姓反响强烈,食品安全法应加以强调。” 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最终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的规定,体现了对公众意见的吸纳。 “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现在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个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毫不松懈,每天应该战战兢兢地关注食品安全。”李援说。

  • 【讨论】新《食品安全法》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

    记得当年颁布《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媒体铺天盖地宣传,褒扬之词处处可见,可是到如今,说实话,我并没有感觉到它带给我什么啊,马路边炸油条的小摊卫生条件依然极差,锅里的油有谁相信用的是好油呢?此类情况有很多,请大家谈谈,到底这部《食品安全法》发挥了什么作用?谢谢!

  • 【讨论】食品安全法一大特点是实行职能部门问责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专家称该法呈现八大亮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添加剂必须安全可靠、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新网3月2日电 针对《食品安全法》在促使监管部门做到无缝衔接监管职能方面有没有新的制度和法律保障的问题,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这部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实行问责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和分段管理中的责任。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日前获得通过。今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由食品安全关涉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该法介绍情况。陈啸宏在回答上述问题时说,真正做到无缝衔接有时候比较难,这是多部门监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部门职能要么重叠,要么出现空白。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多部门体系的模式。这种监管体制容易出现交叉或者空白。针对这样的情况,《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陈啸宏说,《食品安全法》分清了分段管理的部门职责,兼顾了《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法之间的相互衔接。《食品安全法》的执行过程中,涉及到与食用农产品怎么衔接的问题,法律中有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综合协调部门,要尽量做到相互协调。同时,要明确分工,明确分段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确定了责任,确定了本部门在分段管理过程中,在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职能。 陈啸宏介绍说,《食品安全法》在涉及到部门协调的时候,是从不同角度强调的,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应该做什么,作为分段管理部门对具体工作又应该怎么做,关于加强协调的条款也是非常丰富的。还有一个方面,刚才举例子的时候已经涉及到了,为了避免重复或者避免空白,法律强调了需要统一的内容。以标准为例,首先要统一标准。其次要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有的事儿多部门管、多部门查,有时候可能标准还不一样,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出现,所以针对这些问题,标准和检测方法也都要进一步明确。 陈啸宏指出,为了避免重复和空白,整个的执法监督过程一定要公开透明。这时候要吸收、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包括媒体共同关注,发现哪儿有重复,实践过程中大家发现了问题,提出来及时改;哪儿发现有空白,及时弥补。 陈啸宏说,这部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实行问责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和分段管理中的责任,就要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职、履责,最后有问责制,向社会和人民群众有一个交待。

  • 【原创】食品安全法中的添加剂

    国家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的使用量及使用的标准,这说明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对此,在相关的添加剂中有没有明确的目录啊

  • 【转帖】"食品安全法"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最快解读 出场专家:何计国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安全系主任。 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同时规定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亮点一 原文: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食品安全法的第四条、第五条被认为是食品安全法的最大亮点,其一是理顺了多年来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不清、多头交叉管理、管理真空等现象;其二是该法律规定将促进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改革,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层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将食品安全提到了国家管理的高度。一方面,国家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表明了我国政府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大家知道,我国是民主集中制的国家,只要国家决心在抓的事情,没有不成功的,建国初期,我们成功地消灭了吸毒、卖淫等旧社会的流毒,近期我们成功地战胜了SARS、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国家重视,就没有我们克服不了的困难。 另一方面,国家级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集中国内甚至国外食品安全专家,可以集中国内的食品安全信息,可以利用国内的食品安全控制资源和技术,将食品安全控制技术和信息实现全国、全行业共享,有利于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的发展。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可以说存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食品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达到了危害健康的水平,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如福寿螺、三聚氰胺事件,属于真正的食品不安全;二是食品存在不安全因素,甚至超过国家标准,但尚未达到造成健康损伤的水平,但通过各种宣传,造成了心理上的食品不安全认识,如雀巢碘超标、植物油等级不合格等,属于不合格但不存在安全问题,只是消费者心理恐慌。因此,食品安全与否,是否存在造成健康危害,需要科学的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基于动物实验和人体摄入水平,利用科学评价推断发生食品危害的风险的方法。因此,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是非常恰当的。 本条还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过程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 食品的生产过程决定了食品的安全质量,食品安全质量决定于食品生产的原材料、食品生产的环境、食品生产的工艺设置和食品操作人员的卫生等。可以说,食品安全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验出来的。对生产过程最专业的莫过于质检部门,卫生部门熟悉危害因素对健康的伤害,但不可能熟悉食品生产,更无法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因此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亮点二 原文: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释义:人的一生,每天都离不开食物,一个成年人,每天消费的食物大约为0.5~1.0公斤,是进入人体内量最大的物质之一。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可以规范食品的生产,保证食品的安全质量,进而保证消费者的健康。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食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二是食品安全生产的规范标准,三是食品安全的检验标准。食品安全的限量标准规定了食品中各种有害因素的最高限量,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在终生、每日消费某一种食品时,保证消费者健康不受伤害。 ■亮点三 原文: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释义: 有业内人士认为,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家加快了相关立法的进度。民间惯例“损一罚十”将进入这部法律,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继承和升华。消法四十九条是“损一赔一”。 不过,食品和普通商品还不一样,如果一袋奶粉只有10块,“损一罚十”也只有100块,但消费者实际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失远不止这些。消法里有死亡赔偿金、有残疾赔偿金等,这些都是可以再重新计算的。我们还希望中国的法律能进一步发展,比如说赔偿不是以商品的价格为基数,而是以消费者受害的全部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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