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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新食品安全法”到来,你准备好了吗?

    [em09503]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重典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取消食品“免检制度”……新的食品安全法从源头抓起,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到规范各项标准,完善政府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以全新的理念和制度为公众构筑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网络。首先,免检制度的取消对广大检测机构和仪器商是一个难得的市场机遇。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针对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章中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当中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针对近几年发生的几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这部法律的颁布具有重大意义。下面简单说下相关的检测项目和仪器:微生物生检测的项目主要有:细菌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沙门氏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曲菌、李斯特氏菌、酵母菌、霉菌、绿脓杆菌、副溶血性弧菌、还原亚硫酸菌等20个菌种的检测。化学分析检验主要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激素、毒素、重金属元素、食品添加剂、放射性核素、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污染物、畜产品中的偶氮染料及五氯苯酚等。检测仪器需要用到[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液相色谱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光谱仪[/color][/url]等分析仪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至今已有4个多月,全国各地都在开展宣传活动,贯彻实施该法,相信这对广大仪器商是一个大展拳脚的机会啊,你准备好了吗? 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 最严“食品安全法”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  从没有哪个时代,能比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物质更丰富多彩。同时,也从没有哪个时期,能比我们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最为揪心紧迫。在成功地摆脱了“不够吃”的大问题之后,今天的我们亟待破解“不敢吃”的新问题。  日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据悉,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包括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有十章。这部新法被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字数也由之前的1.5万字增加到了3万字。该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新安法修订的最大亮点。新食品安全法能否保障好我们的餐桌健康?四个月后,新法将正式实施,期待着这部严法能实施到位,切实维护好百姓的饮食安全。

  • 【食品安全法专贴】《食品安全法》实施各方反映与有关报道新闻

    《食品安全法》更需有形的手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是国人在经历一次次食品安全阵痛之后,一种强烈渴望和理性反思的产物,我们欣喜在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又迈出了一大步。但我们仍存有顾虑——是否只要将这本 《食品安全法》像警钟一样悬在食品企业的厂房里,像消毒纸巾一样摆在老百姓的餐桌上,我们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呢?对于深奥专业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老百姓更希望看到一双有形的手。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食品卫生法》,前后修订补充近百个规章,共有500多个标准。此次另立新法,不再是在原有的《食品卫生法》上进行修订。它不再仅仅关注于食品的本身,而是对整个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管。相比以往的 “事后诸葛亮”,《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更加强调预防和监督的法律,执行力也就成了法律效力的关键。   《食品安全法》关乎百姓生活,只有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我们才可以有信心地说 “万无一失”,否则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镜花水月罢了。

  • 【年会专题报告】解析《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的影响

    在“2010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上发布的“2009中国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十大新闻”中,《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因得票数最多名列榜首,直接反应了整个行业对《食品安全法》的高度关注。《食品安全法》的施行究竟会对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产生哪些影响?为解析该问题,“2010中国科学仪器发展年会”组委会特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雍炜研究员作了题为“解析《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科学仪器及分析测试行业的影响”的大会报告,报告内容概括如下:[b]1、《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给食品检验机构及现场检测带来的挑战[u]《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对国内目前近6300家食品检验机构来说,带来如下一些挑战:[/u][/b][color=#d801e5](1)样品量越来越大,根据质检总局统计,2009年我国仅进口食品的数量就达到50万余批,食品检验工作量剧增;(2)检测项目越来越多,以兽药残留监测项目数量来说,从1999年的近40项增至2009年的近140项,且今后类似监测项目会越来越多,从而导致食品检测项目逐渐增多;(3)检测限不断降低,就欧盟以LOD作为MRL标准占总标准的比率变化来说,从1999年的0%上升到2007年的93.01%,检测限的不断降低给筛查和确证工作都出了新的要求;(4)检测工作质量要求更严格;(5)实验室要具备一定的筛查能力;(6)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待提高。[/color]此外,对现场检测工作来说,同样面临样品量大、检测项目多、检验时间短和检测可靠性方面的问题。 [b] 2、解析《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对仪器需求及分析测试行业的影响[/b]根据检验步骤,从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分析仪器三个角度而言:(1)目前急需自动化或智能的仪器设备,以提高样品制备效率;(2)需要多通道、标准化、智能化、全自动的样品前处理仪器,从而提高样品处理效率、减少误差、减轻工作压力、消除干扰。另外还需要低成本、高效的新型净化材料及技术和配套设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差;(3)需要灵敏度更高的分析仪器,以解决检测限低的问题。同时需求快速、高通量的仪器,来解决样品量大的问题。另外,还要求分析仪器操作简单、维护方便、运行成本低 (4)现场检测方面,目前大量使用速测仪,首要希望速测仪性能更稳定、抗干扰能力更强,然后具有快速、多通道的特点。雍炜研究员还提到了以下几点:[color=#d40a00](1)食品企业十分关注在线监测技术,因为它能帮助减少经济损失;(2)食品检验中,需要更多配套方法,尤其是与速测设备配套的样品处理时间通常较长,即使后续检测时间很短,但整个工作时间加起来很长;(3)在筛查检验上,需要准确定性的仪器如TOF-MS,以及具有多维、多功能、在线监测或全自动化特点的仪器设备;(4)在实验室检测方面,多种类多残留定性定量确证检测方法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因此需求更多的质谱仪;(5)需求新的微生物检测技术和设备,以缩短微生物检测时间。[/color]此外,食品基质非常复杂,多维技术可以得到更多地应用。未来或许将发展出全自动实验室,实现食品检验流程的自动化。

  •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 【讨论】食品安全大家谈-食品安全法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网友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又一举措,使得我国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真正在安全方面有法可依,对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表明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表明了国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信心和决心。食品安全法有望代替食品卫生法,这是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进步和完善,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标志事件。 网友们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监管部门和环节的统一规定,为以后食品监管的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空间。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在某一个环节发生,也不是某一个监管部门所能够完全解决。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了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如生产流通消费餐饮等各个环节的统一合作,由人民政府从整体上协调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网友们指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食品安全在“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链条的统一性,但同时容易造成权责不明确,甚至形成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局面,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 网友们认为,草案中对于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的规定,从法律上确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重要性,这对于消费者及时获得食品安全相关信息,调整饮食消费策略具有指导意义。 网友们就草案中关于食品的定义中提及口香糖、食品安全监督码、食品生产工艺限制、进口食品监管、食品标签标注、关于高风险食品的定义、食品安全监督码的定义颁布与管理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 【讨论】再论《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其加强了食品经营者、地方政府、广告商和代言人等责任,社会各阶众说纷纭,您的观点如何?目前执行上又怎样?

  • 【食品安全法实施大讨论】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实施----你对此怎么看

    [color=#00FFFF][color=#DC143C][size=4][center]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实施 重拳出击保护消费者[/center][/size][/color][/color]新华网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打破了以往立法中对消费者保护的羞涩面纱,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十倍赔偿额度,以及其他一系列保护消费者的措施。 [color=#00008B]根据新法规:新法规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 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color][size=4][color=#00008B]对以上所提到的新法规大家是如何来看待?请你谈谈[/color][/size]

  • 【讨论】新《食品安全法》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

    记得当年颁布《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媒体铺天盖地宣传,褒扬之词处处可见,可是到如今,说实话,我并没有感觉到它带给我什么啊,马路边炸油条的小摊卫生条件依然极差,锅里的油有谁相信用的是好油呢?此类情况有很多,请大家谈谈,到底这部《食品安全法》发挥了什么作用?谢谢!

  • 【讨论】《食品安全法》能否立竿见影?

    最近详细看了一下《食品安全法》,觉得内容不错,很让人振奋,但能否顺利执行,我很担忧,主要是国情在那里摆着。有些东西需要时间。另外我看到《食品安全法》中涉及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级管理,但我以为还应加上环境执法部门,农民的土地、灌溉水被污染了怎么办?就像焦点访谈报道梅花味精厂污染耕地,这样长出的庄稼,谁能保证质量呢?

  • 全面整合“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全面整合“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今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决定。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那么,具体更新了哪些条款?怎样成为了“史上最严”?对保障人们饮食安全起到了哪些作用?政府将如何把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下面就让小编为网友们从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方面解读《食品安全法》。  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青睐,为了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政府在《食品安全法》中对进口食品检验模式的条款做出了以下改变。1、对进口食品的检验职权有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中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和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授权了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  相较而言,现行《食品安全法》的总则中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其中并未提及“检验检疫机构”,仅在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严格来讲,现行《食品安全法》并未明确授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所以说,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2、进口食品的检验模式发生变化。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没有提到进口食品)与之相统一,进出口食品安全也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也对今后进口食品检验模式作了新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进口食品的检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另一方面规定了食品检验的模式,即对进口食品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评定。  此前围绕如何检验进口的食品的争议也从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当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仅仅规定了宏观上的检验模式,如何进一步细化检验要求和流程,亟须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前予以确定。3、进口食品的召回得到法律规定。  此前,法律层面上未对进口食品的召回予以规定,现有的依据仅有两部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明确,“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即在法律层面规定了进口食品的召回要求,弥补一大空白。4、理顺了检验检疫与地方食药监的关系。  与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检验检疫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对独立不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同时,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进口食品进入国内市场后的监管。5、进口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变化。  一是作为“史上最严”,修订后的进口食品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大大增加,从原本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增加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是与新增的进口食品召回规定相呼应,增加了对拒不召回进口食品的处罚。三是对进口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两类行为的处罚设置了条件,前者为提供虚假材料,后者为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此举不仅完善了法条,也便于认定。

  • 【讨论】食品安全法一大特点是实行职能部门问责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高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专家称该法呈现八大亮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添加剂必须安全可靠、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新网3月2日电 针对《食品安全法》在促使监管部门做到无缝衔接监管职能方面有没有新的制度和法律保障的问题,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这部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实行问责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和分段管理中的责任。 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日前获得通过。今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由食品安全关涉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该法介绍情况。陈啸宏在回答上述问题时说,真正做到无缝衔接有时候比较难,这是多部门监管最容易出现的问题,部门职能要么重叠,要么出现空白。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多部门体系的模式。这种监管体制容易出现交叉或者空白。针对这样的情况,《食品安全法》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陈啸宏说,《食品安全法》分清了分段管理的部门职责,兼顾了《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两法之间的相互衔接。《食品安全法》的执行过程中,涉及到与食用农产品怎么衔接的问题,法律中有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综合协调部门,要尽量做到相互协调。同时,要明确分工,明确分段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确定了责任,确定了本部门在分段管理过程中,在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职能。 陈啸宏介绍说,《食品安全法》在涉及到部门协调的时候,是从不同角度强调的,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应该做什么,作为分段管理部门对具体工作又应该怎么做,关于加强协调的条款也是非常丰富的。还有一个方面,刚才举例子的时候已经涉及到了,为了避免重复或者避免空白,法律强调了需要统一的内容。以标准为例,首先要统一标准。其次要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有的事儿多部门管、多部门查,有时候可能标准还不一样,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出现,所以针对这些问题,标准和检测方法也都要进一步明确。 陈啸宏指出,为了避免重复和空白,整个的执法监督过程一定要公开透明。这时候要吸收、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包括媒体共同关注,发现哪儿有重复,实践过程中大家发现了问题,提出来及时改;哪儿发现有空白,及时弥补。 陈啸宏说,这部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实行问责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和分段管理中的责任,就要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职、履责,最后有问责制,向社会和人民群众有一个交待。

  • 【讨论】食品安全法中“卫生”改“安全”两字重千钧

    2月28日上午9时,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的165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按下手中的表决器,以158票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寄托着全国人民沉甸甸的期盼和重托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诞生了。 千呼万唤中,人们期盼《食品安全法》能从田间到餐桌,为老百姓端上放心食品;期盼这部法律的严密经纬能为老百姓织牢食品安全的大网;期盼给许多孩子和母亲带来伤痛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从此不再上演。 自2007年12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时间跨越了3个年头,历经十届、十一届常委会4次审议,终于获得通过。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回顾这部与每一位百姓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法律诞生的过程,从党中央、国务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到普通民众,蕴蓄着怎样高度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凝聚着多少殷切的期盼与智慧。 食品安全立法刻不容缓:一定让百姓吃得放心安心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企业诚信与行业发展、政府威信与国际声誉、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接连发生,“红心鸭蛋”、含有苏丹红的辣椒、有毒大米、“瘦肉精”中毒事件……老百姓对端上餐桌的食品一时间疑虑重重:我们还能吃什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分析认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暴露了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制度和监管体制不完善,主要是食品的标准不统一、不科学,有关食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食品检验不规范、责任不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一些消费者无所适从,甚至有时引起社会恐慌。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有必要对现行的食品卫生制度加以补充、完善,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8年9月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发生,再次为食品安全问题敲响警钟,事件的每一环节都集中暴露了当前食品安全制度的突出问题:监管漏洞、预警机制失灵、报告制度形同虚设、检验手段失效、非法使用添加剂、事故处置不及时等。 2008年10月24日,《食品安全法》草案提请三审。常委会组成人员高度关注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针对“三鹿事件”暴露出的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漏洞,法律委员会、法工委着重就法律制度上如何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在三审稿中作出有针对性的修改,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安全标准、添加剂、召回制度、废除免检加强食品检验、完善事故处置机制、强化法律责任等8方面进一步织牢织密食品安全大网。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立法理念转变带来监管体制重大变化 1995年10月30日,我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据李援介绍,原来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只是想修订《食品卫生法》,后来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最后由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从“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表明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重大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屡遭诟病。卫生、农业、质监、工商和药监部门各管一摊儿,这种“五龙治水”存在诸多弊端:重复监管、多头监管,并且由于职责不清,出现了监管的空白地带。 在“三鹿事件”中,不规范的奶站就成了各监管部门都推脱不管的灰色地带,监管链条的断裂酿成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母亲的眼泪和孩子的无助目光,如同无声的问责,促使立法者对食品监管体制进行深刻的反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剖析道,“这种体制导致有费可收、有利可图的事情多家"打篮球"争抢监管;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则"打排球"互相推诿,造成食品安全难以形成有效监管。” 完善、理顺食品监管体制,实行无缝式对接监管成了食品安全立法中最核心的关键所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介绍说,《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划分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 “这种分段监管为主、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旨在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是深入到生产的内部环节中进行,而不仅仅是事前许可、事后抽检。”李援主任说。 此次食品安全立法一个引人瞩目的变化是,在确立各有关部门实施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众踊跃提出立法建议 食品安全与每位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为使这部法律的审议更加贴近百姓、更具可操作性,2008年3月20日至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的时间,收到意见11327件。广大民众反响热烈,很多人通过信件、网络、报纸积极进言献策。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也是一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过程。”黄薇说,很多公众建议十分有见地,意见多集中在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立法机关对公众的每条意见都进行了认真地梳理和研究。令人感动的是,有些人从监管部门的表述等细节入手提出了具体建议。 黄薇处长对此深有感慨:“在一审稿的时候,草案关于监管部门的表述用了泛指性的标准。比如国务院授权部门、食品生产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部门、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但是到底指的哪一个部门没有明确,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人提出需要明确,否则法律出台后无法执行。” 立法机关对公众意见建议认真研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新的决定和方案,对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指定,把泛指性表述去掉,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据统计,到2007年年底,我国共批准保健食品8900多个,销售额近千亿元。然而价格不菲、打着纤体瘦身、清毒美颜、保肝护肾种种名目的保健品,其功效如何,安全性能怎样,谁来管?这一问题引起社会公众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遍关注。 审议中,卓新平委员说:“保健品在宣传中往往强调药用效果,但在包装上又明确写明属于食品,不在药品的管理范围内。这种钻法律漏洞的做法,老百姓反响强烈,食品安全法应加以强调。” 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最终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的规定,体现了对公众意见的吸纳。 “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现在的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个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毫不松懈,每天应该战战兢兢地关注食品安全。”李援说。

  • 新食品安全法

    10月1号新食品安全法就要实施了,大家知道农产品的具体变化体现在那吗

  • 每天学一点-----食品安全法大体了解

    在中国,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此基础上,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而制定的,其中确立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第三章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一、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从事食品流通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32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管理,严格食品卫生质量控制,提高食品经营合格率,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健康,是食品经营企业的法律义务。首先,建立健全完善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食品经营企业保证其经营的食品达到相应食品安全要求的基本前提,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经营食品查验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销售与展示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和卫生检查制度等。

  •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 综合详解新法与旧法区别

    新《食品安全法》10月1日实施 综合详解新法与旧法区别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于今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法律条文由原来的104条增加到现在的154条,该法对保健食品、农药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网购食品、食品追溯等诸多环节进行了修订或补充,被社会各界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颁布和实施,替代了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更全面、深入地明确了食品生产、监管等要求,进而达到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目的。本次《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是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及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一部上位法律进行重大修订,既反映了我国食品行业安全状况的复杂程度,也凸显了中央政府强化食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决心。  本刊记者根据业内人针对新《食品安全法》内容的深度分析,从新法的大修改、新法的五大亮点和四大新增法规等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新法与旧法的区别。  新法的大修改

  • 【讨论】食品安全法,还有多少死角?

    在食践中出新知:曾经,我们从大米中认识了石蜡、从火腿中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 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 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更从三鹿中,认识了三聚氰胺,知道了三聚氰胺的作用……。<<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了,市场上的食品我们就敢放心的吃么?还是不能太乐观,因为怕了。不是对这法本身没有信心,而是这监管的体制让我没有安全感。 <<食品安全法>>它不是一把万能钥匙,到底还有多少死角呢?。

  • 【转帖】《食品安全法》给我们生活带来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终于在2009年2月28日经通过,将在6月1日正式替代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施。新《食品安全法》虽然与《食品卫生法》只有两字之差,但却体现了政府对食品安全所给予的高度关注,亮点不少。 ■“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部分 首先,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而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定条件和措施。从狭义上来讲,食品卫生就是指食品干净、未被细菌污染,不使人致病。因此,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也可以说食品安全就一定卫生,但卫生的食品未必安全。 ■调整对象更加细化,监管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 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纳入调整范围,从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性。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吸取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禁止一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踢皮球”没那么容易 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另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也首次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所承担的属地监管责任,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后,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出了一次重大调整,重新界定了卫生、质监、工商、药监四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都做出新的规定,食品监管各部门的职责划分也进一步明确。这就意味着,今后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无论企业、监管部门,还是地方政府,想再像“踢皮球”一样推卸责任恐怕就困难了。 ■“卫生许可证”取消,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有望实现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向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国家仍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分别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原来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交叉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质监、工商、药监三个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分管食品安全链条中的一段,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模式将有望真正实现。   ■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 新《食品安全法》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纳入监管范围。针对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公众的行为实行严格监管。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监管、处罚力度加大,违规企业生存步履艰难 新《食品安全法》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环境、人员卫生、执行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产品检验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最低2000元,最高几万元的罚款额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对这些企业来说,如果不能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企业的生存都将变得举步维艰。 ■新增“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 新《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的内容。风险评估通俗地讲,就是像天气预报一样,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预测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醒相关监管部门注意,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前加以遏制。不合格产品召回则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确保将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这两个环节分别处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的前端和后端,分别从风险预警和事故补救两个方面增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对能力,强化了责任追究,这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的大环境下,显得越发关键。 ■取消食品免检,食品出厂必须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 纵观整部《食品安全法》,既有生产规定、产品规定、违法处罚规定,又有执法主体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从田间到餐桌”整个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所有环节、所有相关参与者的行为规范。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心下滑,特别是经过“三鹿奶粉事件”,中国食品工业遭受重大打击的大背景下,可以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既是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又是对相关人员的行为要求,同时也符合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心声。

  •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亮点多

    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亮点多

    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牵动了不少消费者的心,食品安全这一重大问题无疑是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这部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和问责力度,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法律依据,展现出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将会纳入监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171553_566459_2984502_3.jpg 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表示,新办法将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范畴,也就是说这两类的生产也要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往只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才能申请QS,现在增加了个体工商户。赔偿力度明显加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171554_566460_2984502_3.jpg 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此外,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只从市场抽样送检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171555_566461_2984502_3.jpg 目前的食品安全抽检,既会直接从市场上购买样品送检,也会从生产厂家购买样品送检。然而明年起国家、省食品安全抽检将只从市场抽样送检,不再从生产企业抽样。食品流通环节中运输、贮存等过程若出现问题,生产企业或将“躺枪”。 这就倒逼生产厂家要认真挑选经销商,生产厂家的食品安全不再止步于生产,最终还是要到市场上。采取刑事责任优先原则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171556_566462_2984502_3.jpg 食品经营者触犯该新法中第123条6种行为、第124条9种行为,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判断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总结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民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将在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落实责任更明晰、处罚更严厉,从根本上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提升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努力做到食品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从源头起确保食品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根本权益。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通过食品安全速测仪提前实行自检,快速检测农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以确保产品品质过关。该法的出台对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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