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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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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调整相关的论坛

  • 【功能调整】对休闲版区悬赏帖(含新手求助帖)规则调整的通知

    由于近期休闲版区散分厉害,现有的规则已经不满足大家的需求,特对休闲版区悬赏帖(含新手求助帖)散分规则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规则如下:1)休闲版区取消只给5人发分的限制,单一悬赏帖可以给多人发分2)休闲版区发分取消获得经验和声望奖励3)其他规则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只针对休闲版区,技术版区悬赏帖仍然按之前规则执行~特此公告2010.10.26

  • 【讨论】关于积分奖励的调整

    设定精华、分配过奖励的积分后,如果希望更改某用户的得分,难道非要先取消精华,再重新设置精华么?有没有可以直接调整的方法?另外,感觉取消精华的操作似乎会同时对用户积分做惩罚性扣分,是不是有点严了?

  • 山西老陈醋新标准规定不含防腐剂取消保质期

    核心提示:由山西省醋产业协会制定的山西老陈醋产品质量标准日前通过国家标准评审,预计年底前将会正式颁布。新标准将不含防腐剂,取消保质期,可久放不坏。此前,山西陈醋被曝95%为醋精勾兑,多添加防腐剂。 新华网太原8月10日电 由山西省醋产业协会制定的山西老陈醋产品质量标准日前通过国家标准评审,预计年底前将会正式颁布。新标准将不含防腐剂,取消保质期,可久放不坏。进了进一步提高山西老陈醋品质,山西省醋产业协会制定了新的质量标准。新标准调整了一项重大指标,即总酸由原来的4.5度调整为6度。这意味着山西老陈醋从此将不用添加任何防腐剂,取消保质期,久放不坏。另外,山西老陈醋还将增加两个功能性指标,一个是“总黄酮”,一个是“川芎嗪”。黄酮对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疾病有极大好处,川芎对肝硬化、心血管病也有很好的预防作用。这样一来,山西老陈醋将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起到极大的辅助作用。目前,国家在食醋生产方面有三个标准,即《酿造食醋国家标准》、《原产地域保护山西老陈醋国家标准》和《配制食醋行业标准》。酿造食醋国家标准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至今已有十年时间。目前市场上的食醋,多数依据这一标准生产。山西老陈醋的现行国家标准是《原产地域产品山西老陈醋》,是从200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一国家标准主要对山西老陈醋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要求、检测规则等做了规定。此外,山西老陈醋品评标准也已出台,第一批“品醋师”已通过培训,为山西老陈醋把关。“也就是说,今后,只要是标了山西老陈醋商标的,就相当于对社会有一个承诺,这就是百分之百符合标准的山西老陈醋,大家可以放心食用。”山西省醋产业协会会长曹文杰说。

  • 【PK台】“中国名牌”是否同“国家免检”一样被取消?

    [color=#d40a00][size=4]“中国名牌”是否与“国家免检”一样被取消?国家免检继三鹿事件曝光后,不断遭受到人们的质疑,而现在“中国名牌”是否步“国家免检”后尘,被取消被搁置?中国名牌的评选规则?谁来监督他们是否真正达到中国名牌?一切的一切都让我们疑惑……[/size][/color]===================================中国名牌,是国家质检总局授予内地优秀企业的一个奖项,其标志为圆形,中间有两个S形,“中国名牌”标志自2001年启用。早在2001年,质检总局开始每年举办一次“中国名牌产品”评选,并于2005年推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选。但2008年随着质检总局职能调整,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其中,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公布的493个中国名牌产品,于2010年9月有效期满;2006年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于2011年9月有效期满;2007年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于2012年9月有效期满。【PK台】您同意取消“国家免检”称号吗?![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080914/1483017/[/url]

  • 【版面调整】今天(2010年1月15日)将对部分版面进行调整

    由于论坛版面较多,部分版面交叉现象严重,另外部分版面的划分以及命名不太合理性,现对部分版面进行调整,请版主和版友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本次调整的内容主要有:[B][color=#DC143C]版面名的变更、版面的关闭、新增部分版面、版区的调整与合并等等。[/color][/B]主要涉及的版面有:色谱增加“其他色谱综合讨论”,将色谱厂商对话会内容转移至“其他色谱”光谱:“光电直读光谱”“激光拉曼”更名为“直读光谱”“拉曼”,分光光度计更名为“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将“杨啸涛研究员“版面转移到光谱版面下质谱:将质谱综合讨论更名为“其他质谱综合讨论”显微镜:“扫描探针显微镜SPM”更为“扫描探针显微镜SPM/AFM”、将“激光共聚焦显微镜”关闭同时将内容转移到光学显微镜版面X射线:将X荧光光谱转移到X射线版区生命科学:调整为“生命科学仪器”、“生命科学试剂与耗材”实验室常规改为“实验室常用”,并且新增“分离/纯化/萃取”版面、将“消解”版面调整过来关闭“能谱”、“元素分析”、“联用”、“在线分析”四大版区,将下面的四个版面转移到其他仪器版区新增药物分析版区,将之前药品检测版面更为“化学药分析”,同时增加“中药分析”将“内部审核”更名为“管理体系(ISO/HACCP)”合并专题版区,将BCEIA2007/2009转移至“会议会展”下的子板BCIEA,将2008科学仪器新产品和04/05新品转移至“会议会展”下的子板“仪器新产品”新增“基础知识”类别,将基础知识、文献检索与求助、讲座与咨询版区移至本类别另外将标物版面取消,将里面的内容转移到化学试剂版面,化学试剂更名为“化学试剂/标物”采购交流:关闭“在线仪器采购交流”,新增“招标、中标”两个链接版面将休闲娱乐更名为“仪器江湖”、将国产仪器、会议会展、事件聚焦版区转移到仪器江湖类别中将版主之家更名为“版主/专家休闲区”环境检测:将环境检测综合讨论版面更名为“其他环境综合讨论”不断添加中...

  • 【公告】采购交流版面调整

    [color=#DC143C][center]仪器论坛采购交流版面调整公告[/center][/color]1.即日起,所有采购交流版面移至采购交流区2.原“其他仪器采购交流( 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forum_420.htm )”改名为“综合采购交流”3.原“能谱采购交流”、“标准物质采购交流”版面取消,帖子转入“综合采购交流( 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forum_420.htm )”4.新增“X射线仪采购交流( 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forum_578.htm )”欢迎大家进入交流~

  • 关于帖子取消加分加精改为投票得分制提案(讨论一周)

    关于帖子取消加分加精改为投票得分制提案(讨论一周)

    针对目前版主们加分加精随意,从而导致积分膨胀,而且还会存在加分加精华不公正等情况,故想对此进行调整。初步构想如下:帖子取消加分、加精华、评分功能,改为“赞”功能改成“赞”功能主要是为了让灌水帖沉底,让精彩回复的帖子在前面呈现出来另外的目的是让广大版友参与对帖子进行评价,消除版主对帖子判断错误现象见下图具体调整:1、每个帖子(主题或回复),每人只能投票1次2、帖子可以按照回复时间排,也可以按照“得票”高低排3、投票次数:巡视每天投票最大限50票,主管30票,版主专家20票,普通用户5票(初级级别及以上的用户)4、投票得分:坛主及以上级别1票5个积分,巡视1票4个积分,主管3个积分,版主专家2个积分,普通用户1个积分5、精华:一个帖子得到20票(其中版主及以上级别的不少于2票),系统自动设置为精华,得票人可获得10个声望奖励6、自己不能给自己的帖子投票欢迎大家讨论~本次讨论为一周时间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1/201211131736_403865_1622715_3.jpg

  • 关于帖子取消加分加精改为投票得分制提案

    关于帖子取消加分加精改为投票得分制提案

    针对目前版主们加分加精随意,从而导致积分膨胀,而且还会存在加分加精华不公正等情况,故想对此进行调整。初步构想如下:帖子取消加分、加精华、评分功能,改为“赞”功能改成“赞”功能主要是为了让灌水帖沉底,让精彩回复的帖子在前面呈现出来另外的目的是让广大版友参与对帖子进行评价,消除版主对帖子判断错误现象见下图具体调整:1、每个帖子(主题或回复),每人只能投票1次2、帖子可以按照回复时间排,也可以按照“得票”高低排3、投票次数:巡视每天投票最大限50票,主管30票,版主专家20票,普通用户5票(初级级别及以上的用户)4、投票得分:坛主及以上级别1票5个积分,巡视1票4个积分,主管3个积分,版主专家2个积分,普通用户1个积分5、精华:一个帖子得到20票(其中版主及以上级别的不少于2票),系统自动设置为精华,得票人可获得10个声望奖励6、自己不能给自己的帖子投票针对版主们的讨论结果,应该保留目前的加分加精模式,加入对帖子“赞”,但赞只作为一种帖子的排序方式,不影响积分增长。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191656_648163_1604317_3.jpg

  • 论坛发帖界面正在调整,欢迎大家测试使用,功能不断完善中……

    为了配合原创大赛,对论坛发帖界面进行了调整功能还在不断完善中,欢迎大家测试调整内容:1、主题词与主题分出来,便于管理2、将版面子板整合到标题栏3、配合原创大赛进行调整,增加【原创大赛】主题词4、取消部分很少使用的主题词5、根据版面的性质,不同的版面所拥有的主题词也不同,如文献求助版只有【求助】、【已应助】、【分享】等主题词6、对于解决的问题可以选择【已应助】主题词7、显示版面属性8、醒目上传附件标识……其他更新中,敬请关注~说明:帖子编辑页面于明天统一更新如果您在使用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反馈~

  • 【通知】VIP中心站内短信功能调整

    【通知】VIP中心站内短信功能调整

    [size=5][color=#DC143C][B][center]VIP中心站内短信功能调整[/center][/B][/color][/size] [size=2][color=gray][center]-------------豪迈的分割线-------------豪迈的分割线-------------[/center][/color][/size][size=3][color=#00008B][B]VIP中心站内短信功能于2009年10月12日再次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B][/color][/size]1.收件箱中增加“系统短信”和“用户短信”的标签([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0/200910121120_175285_1638240_3.jpg[/img])并提示未读数量,解决了用户找不到未读系统短信的问题; 2.取消消息中心导航条中的“系统消息”; 3.增加“未读短信”([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10/200910121120_175286_1638240_3.jpg[/img])功能,VIP中心顶部功能导航中的未读短信提示链接到“未读短信”功能页面; [color=green]欢迎大家积极试用,如有问题请跟帖回复,必有奖励!VIP中心: http://www.instrument.com.cn/vip/[/color]

  •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后怎么管?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b]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b]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是“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已实行多年的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对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环评制度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育了具备一定自我调节能力的环评市场。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b]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b]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b]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b]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b]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b]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 2016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进出口关税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对外贸易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  为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加强先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口,增加有效供给,推进国内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16年关税调整将继续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高速电力机车的牵引变流器、电视摄像机取像模块、纯电动或混合动力汽车用电机控制器总成、无铬鞣剂、牛羊油脂等商品的进口关税。为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适应国内消费升级需求,2016年将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降税范围,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进口需求弹性较大的箱包、服装、围巾、毯子、真空保温杯、太阳镜等商品的进口关税。为充分发挥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作用,根据国内生产满足需求情况,2016年将对自动络筒机等部分商品关税进行相应调整。同时,2016年还将取消磷酸、氨和氨水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生铁、钢坯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为扩大双边、多边经贸合作,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根据我国与其他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2016年将对中国与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新西兰自贸协定以及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等7个协定实施进一步降税。同时,根据我国2012年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框架下对部分环境产品降税的承诺,2016年将实施税率高于5%的27项环境产品税率降至5%,主要有污泥干燥机、垃圾焚烧炉、太阳能热水器、风力发电机组等。  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2016年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6年税则税目总数将由8285个增加到8294个。附件: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暂定税率:  在2015年实施的暂定税率基础上,增加对毛制上衣等商品实施暂定税率;降低太阳镜等商品暂定税率水平;调整电控柴油喷射装置及其零件等商品名称和范围;取消止回阀等商品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提高喷气织机等商品暂定税率水平。调整后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见附表1。  (二)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原产于冰岛的27个税目商品、原产于瑞士的5923个税目商品、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247个税目商品、原产于秘鲁的1802个税目商品、原产于新西兰的92个税目商品实施进一步降税;增加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各2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调整后有关协定的协定税率见附表2(一)。对原产于东盟成员国、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新加坡、智利和台湾地区的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等国家的商品继续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见附表2(二)。  二、出口关税税率  降低高纯生铁等商品出口关税,对磷酸等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调整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见附表3。  三、税则税目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4。调整后,2016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四、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安徽恒诚检测转载自网络

  • 【版务修复】帖子删帖程度调整(2010年12月9日)

    【版务修复】帖子删帖程度调整(2010年12月9日)

    为了防止版主在操作时发生错误,特将帖子的删除程度进行调整:取消之前的“彻底删除”,只保留“放入回收站”功能。特别提醒:版主在使用批量删除时一定要仔细检查下是否误删别人的帖子,以防给用户带来不便,谢谢合作!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2/201012091730_265898_1622715_3.jpg放入回收站:被删的帖子在“删帖记录”版面保留10天,以防用户对删帖有争议仪器论坛特此通知更多版务操作见: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asp?threadid=2204883更多规则及导航: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asp?threadid=1590804

  • 【转帖】节假日调整方案获通过 工作满1年可以带薪休5天

    节假日调整方案获通过  国务院同时原则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草案)》。   会议决定,上述法规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五一黄金周将取消  11月9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问卷调查”。根据该方案,目前元旦放假1天不变;春节放假3天不变,但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国际劳动节由3天调整为1天;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不变;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调整后,国家法定节假日总天数由目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此外,方案允许周末上移下错,与法定节假日形成连休。方案实施后,将实际形成两个7天的“黄金周”(春节和国庆节)和5个3天的“小长假”(元旦、清明、国际劳动节、端午、中秋)。  工作满1年可带薪休5天  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实行带薪休假制度,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满20年的为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 欧洲议会一读通过 将取消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并禁止纽扣电池中含汞

    2013年10月10日,欧洲议会一读通过有关取消无线电动工具电池的镉豁免以及禁止纽扣电池中含汞的规定。其中,有关无线电动工具电池中的镉豁免可继续沿用至2016年12月31日,禁止纽扣电池中含汞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限,同时,对助听器用纽扣电池中的汞含量进行了豁免。禁止纽扣电池中含汞的时限要求以及助听器用纽扣电池豁免的限量要求将在后续的规定中进行明确。 欧盟于2006年发布的电池指令(2006/66/EC)要求各成员国禁止含汞量超过0.0005%(重量百分比)所有的电池及蓄电池(不管是否与设备配套使用)以及含镉量超过0.002%(重量百分比)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包括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投放市场。但是指令也对紧急系统/警报系统、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的含镉量进行了豁免。指令同时要求欧盟委员会定期对豁免条件进行调研,以适应最新的科技要求。 2012年11月1日,欧盟向WTO提交了关于修订电池指令,取消用于无线电动工具的镍镉电池的豁免的G/TBT/N/EU/74号通报。通报提案拟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取消对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镉含量的豁免。该提案一旦实施,将提高我国电动工具行业以及电池行业在欧盟市场的准入门槛,对我国电动工具和电池出口欧盟造成一定的冲击,将迫使相关制造商在未来调整其产品以适应欧洲市场。

  • 【转帖】入学就业体检将取消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

    目前,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制订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邓海华10日在卫生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邓海华表示,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身体没有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会因一般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从及早发现乙肝病人、及早治疗、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

  • 【分享】取消以药养医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加大投入是关键

    [center]取消以药养医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加大投入是关键[/center] 在近日结束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长陈竺透露修改后的医改意见以及医改五项重点改革的实施方案将于近期下发。这是去年10月医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发布后管理部门的首次回应,但会议中的另一条消息却更为引人关注,就是在新一轮的医改试点中将取消目前政策允许的药品加成政策,我国公立医院改革将取消所售药品7%-15%加价。 这一改革意味着医院将减少7%-15%左右的售药收入,而作为补贴医院可以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的方式获得一定补偿。 从用意上看,取消这一加成政策目的所指正是饱受各界指责的“以药养医”政策。对其指责的泛滥给公众产生了一种错觉,即我国医疗问题的症结便集中于“以药养医”,而“医药分家”之后所有问题便迎刃而解。的确,药品由于其特殊性而在选择和使用上缺少消费者的话语权,如果医药不分则必然出现一个近似的“卖方垄断市场”。如果患者的利益只能依靠凭医疗工作者的道德约束,那无疑将患者的利益置于巨大的道德风险之上。 “医药分家”是此轮医改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但如果我们将所有的希望寄托于分家本身则显得过于乐观。“医药分家”能够杜绝医护工作者被利益左右而影响治疗的成本和效果。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人们切身感受到的就医困难。 我们需要认识到医疗服务本身是一个高知识、高资本投入的部分,在一个市场经济体中,它的从业人员和投入的资本必须得到合理的补偿。以美国为例,2007年美国人在医疗上的支出共计2.2万亿美元占GDP总额的17%,人均医疗支出为7421美元。发达国家平均的水平为GDP的10%,即使是发展中国家也达到了GDP总量的7%~8%。在这样的支出水平之下,医疗从业人员获得了与其社会地位相符合的薪酬,患者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医疗服务,这一体系中最大的支出者便是政府的医疗保障体系。 我们不妨看看中国的情况,我国直到2006年医疗支出才达到5.6%的水平,值得注意的是,这还是计算的全社会整体的投入,其中政府投入仅占GDP1%,进一步计算人均水平更低。在这样的投入水平和投入结构之下,民众必然面对一个负担较重、水平较低的医疗服务,而改变这一现状也是我们这次医改所要完成的目标。 其实,医改所需要改变的问题更是在医疗部门之外,它还需要更多的外部投入和更大的开支。政府必须加大这一方面的投入,方可在减轻公众负担的同时实现医疗服务质量的迅速提高。反之,如果没有政府投入的增加,仅仅依靠通过“以某养某”的形式变换,只会离我们提高人民医疗水平的目标越走越远。 不过,将改革的最终问题归咎到投入不足上,似乎是某项改革难以推进的共有归宿。我们有太多的改革因为资金问题而无法推进。不过,增加投入之后浪费和过度医疗问题是世界各国医保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我们来说,当然也不能对浪费问题持放任的态度,我们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在未来的全民医保制度建设中完善资金与项目管理的内容。但是这些都需要建立在人均医疗支出提高的基础上,投入不足将会使这一切成为空谈。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资质能力取消怎么处理

    各位大神,请教一下,就是5750不是变更了么,想问一下,如果不做变更手续,公司有的资质能力是不是就默认取消了呀?我们公司变更的时候那个铝元素没做出来,就没有变更手续,领导说取消这个项目,但是也没说要申请办理资质取消手续。所以到底要不要在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取消手续呢?

  •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97号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农业部门  3、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政部门  4、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  海关部门  5、ATA单证册调整费  6、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7、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国务院港澳办和地方外事办公室  8、《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  9、《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  10、《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各省区市)  2、铁路用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铁路用地管理费(新疆自治区)  4、借用铁路土地管理费(福建省)  5、占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项)    一、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外交部及地方外事办公室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地方水电经营管理费(吉林省)  2、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工本费(山西省)  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

  • 【求助】如何取消置顶?

    没找到取消置顶的操作啊。。。PS:取消置顶,帖子不会扣分吧?我只是想从上面挪下来而已,不想给人家扣分。

  • 市场监管总局取消计量标准考评员延续注册 推动实施全国“一点存档、多地使用”

    [b]市场监管总局取消计量标准考评员延续注册 推动实施全国“一点存档、多地使用”[/b][size=15px] 为系统规范计量标准考评员考评行为、全面加强计量标准考评员队伍建设,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size][size=15px] 《规定》共26条,覆盖了计量标准考评员管理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考评员的申请、考核、继续教育、监督管理和资源共享等方面内容。[/size][size=15px] 《规定》提出,建立全国计量标准考评员数据库,推动计量标准考评员信息“一点存档、多地使用”,放开计量标准考评员使用地域限制,有效解决部分计量标准考评员技术能力不能满足当地计量标准考核工作需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发挥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源效益。[/size][size=15px] 《规定》提出,将以“审批审核”为主的管理模式调整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取消了原规定中计量标准考评员的注册要求和注册有效期,新增计量标准考评员增减考核能力的具体程序和信息变化报送机制。[/size][size=15px] 《规定》明确了计量标准考评员的惩戒措施,对计量标准考评员证注销、自动作废的具体情形列出详细规定,细化和更新了计量标准考评员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考评任务、超能力承担考评任务、推销研制的计量标准装置等8项禁止性行为,给计量标准考评员从事计量标准技术考评工作戴上了“紧箍”,推动建立计量标准考评员“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size][size=15px] 《规定》还新增了继续教育相关要求,要求计量标准考评员主动参加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计量标准考评员知识更新的主动性,减少计量标准考核风险。[/size]

  • 【公告】其他标准版块子版已经调整完毕,请大家发贴时注意发贴位置(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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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GS取消班车事件上了今天的新闻晨报

    英业达事故影响显现有公司取消员工班车2011年9月23日 08:49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彭晓玲 李宝花 陈抒怡 选稿:杨倩 英业达超载班车侧翻事故后,引发多家开设员工班车的企业连锁反应。宜山路的通标标准技术公司(以下简称“SGS”)已准备从10月起暂停员工班车,以交通补贴方式取代。也有公司对员工发出班车乘坐安全须知。记者调查后发现,多家企业面临班车困局:员工数量增加班车不够用、油价上涨班车成本增加等。  10月取消班车改发交通补贴  这几天,“SGS”宜山路公司多名员工接到通知,“近日,上海英业达公司班车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令公司管理层对员工班车现状十分忧虑……从公司安全管理角度出发,考虑到员工数量日益增加,员工住处又极其分散,而上海的公共交通网络又日益完善,公司周边的公共交通设施也越来越发达。公司管理层经讨论,慎重决定自2011年10月起公司对目前宜山路上班的公司员工以发放交通补贴的形式取代宜山路办公地点所有班车。”  “SGS”上海分公司行政部表示,该公司有数千名员工,现在有21辆班车,在闵行、浦东等区都有始发点,每天约有上千名员工乘坐班车。该公司表示,停掉班车与英业达员工班车侧翻事故无关,而是因为公司员工越来越多,坐车的人也越来越多,给公司带来管理难度。此次停掉班车是公司高层集体开会讨论并通过的决定,给员工提供了每天12元的交通补贴作为补偿。  员工称上班用时或翻倍  事实上,众多“SGS”员工已经习惯了坐班车上班。班车取消通知一出,“SGS”员工纷纷对未来没有班车的上班日子表示担忧。有人抱怨以后上班路上花费时间会较长,也有人认为,虽然公司是出于安全考虑停掉班车,但如此“一刀切”对员工来说也并不妥当,“如果公司连班车都管理不好,我们怎么能相信公司对全局的管理呢?”也有员工认为,有班车是公司的一大福利,一旦取消班车,公司的吸引力就会减少,或许会引发一波离职潮。  昨天8时10分,记者来到位于桂平路上的齐来工业城,这是“SGS”公司的后门,也是该公司的班车停靠点。这时,一辆辆大巴车纷纷停靠,员工们如潮水般涌入园区,有的带着一包盒饭,有的则边走边匆匆收起耳机。这些班车大约有50个座位,一人一个位子,不允许超载,驾驶员也穿着干净整洁的工作制服,显得比较规范。  多位员工和司机证实,因为英业达员工班车侧翻事故等原因,本月底这些班车就将停开。一位家住浦东的“SGS”员工说,班车在浦东有两个停靠点,其中一个就在他家楼下,每天乘上车花40分钟就可以到公司。如果今后坐地铁,每天花在路上的时间将近1个半小时,这样的话早上6时就要起床,“地铁很挤,根本没有位子,一直得站着,地铁下来还要再转公交车才能到公司,如此每天来回折腾3个小时,工作效率肯定打折扣。”  另一位家住宝山的员工也说,虽然每天坐班车用时和坐地铁用时差不多,但是在班车上可以睡一觉,而坐地铁就得加入拥挤大军,他很不愿意公司把班车停掉。  班车运营调查  油价上涨成本增加  油价上涨后,企业的班车成本也越来越重。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设备设施部经理石显能在谈到成本时说,公司和班车外包服务公司签订的是运营费用随油价浮动的协议,因此油价上涨会让班车的运营成本越来越高。不过,这并不会影响班车的运营线路,毕竟员工的需求也很重要。中智公司的相关人士也表示,班车运营的成本压力肯定在上升,但还在公司的接受范围之内。  对于租赁班车的公司来说,近年来不断攀升的油价令公司的租车成本相应增大。上海德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位经理告诉记者,承租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测算出一辆车的耗油量,一般是每日结算一次,根据行驶公里数和当日油价核算成本。随着油价上涨,公司班车的成本也增加了两成左右,“班车租赁公司其实压力也挺大的,因为费用增加要给承租公司打报告说明,会对今后是否长期租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很多公司特别发文要求系安全带  记者调查发现,英业达超载班车翻车事故发生后,大多数公司选择保留班车,包括英业达。昨日,英业达的官方网站上依然列出了公司20多条班车线路和发车时间。记者联系到身在台湾的英业达发言人兼副总经理徐信群。他介绍说,就他了解的情况,英业达班车侧翻事故后,该公司的班车线路并没有进行任何调整。这一说法也得到英业达上海公司行政部工作人员的证实。  尽管如此,众多公司坦言,多家公司在坚持继续开出班车的同时,也面临不少困境。企业班车最大的困局还是班车安全。  很多公司最近特别加强了班车安全管理。上海一家全球知名化学公司的员工透露,近期公司出台了更为强硬的班车安全管理措施,规定员工乘坐班车如果不系安全带的话,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美国3M公司一位员工说,日前公司将所有班车座位安装了保险带,并专门内部发文通知,乘坐班车必须自觉佩戴安全带。下班前由驾驶员或车长一同检查确认员工是否佩戴好安全带后方可发车,并有权利要求不愿佩戴安全带的员工下车。对情节严重者,司机还可记录下该员工姓名或工号交给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员工也可监督驾驶员超速、与员工聊天等不规范驾驶行为。对于开私家车及搭乘私家车的员工,公司也一并要求他们注意行车安全。  员工不断增加班车供不应求  油价上涨后,企业的班车成本也越来越重。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设备设施部经理石显能在谈到成本时说,公司和班车外包服务公司签订的是运营费用随油价浮动的协议,因此油价上涨会让班车的运营成本越来越高。不过,这并不会影响班车的运营线路,毕竟员工的需求也很重要。中智公司的相关人士也表示,班车运营的成本压力肯定在上升,但还在公司的接受范围之内。  对于租赁班车的公司来说,近年来不断攀升的油价令公司的租车成本相应增大。上海德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位经理告诉记者,承租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测算出一辆车的耗油量,一般是每日结算一次,根据行驶公里数和当日油价核算成本。随着油价上涨,公司班车的成本也增加了两成左右,“班车租赁公司其实压力也挺大的,因为费用增加要给承租公司打报告说明,会对今后是否长期租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 论坛帖子功能升级:增加访问登录功能、分享功能、调整推荐功能,欢迎体验!

    论坛帖子功能升级:增加访问登录功能、分享功能、调整推荐功能,欢迎体验!

    为了让大伙更好的使用论坛,现在论坛帖子做了如下调整,欢迎体验:一:登录访问帖子限制,主要限制如下:1、有图片的帖子2、精华原创帖3、已结束投票帖如果不登陆,只能访问部分内容,具体如下图提示: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5/201305211748_440913_2518341_3.jpg二、帖子增加分享功能取消之前的分享、收藏、评分功能,增加分享功能可以分享到QQ空间、QQ微博、新浪微博、QQ好友等,如果帖子被分享了,会显示帖子被分享次数,具体见下图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5/201305221530_441079_1622715_3.jpg三、调整帖子推荐功能将之前的左侧“猜你喜欢”调整到帖子内容里,方便大家查看推荐的帖子【猜你喜欢: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30314/4618955/】如果您觉得推荐的帖子不好,可以点右边的“换一换”,换一批帖子推荐帖子被点击后,会变成浅灰色,以示区分,方便知晓哪些帖子您已访问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5/201305221536_441080_1622715_3.jpg

  • 【756】问:国务院自2017年取消物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那么再招物业服务时,资格要求必须是一级违不违反政府采购法?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国务院自[/font][font=微软雅黑]2017年取消物业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那么再招物业服务时,资格要求必须是一级违不违反政府采购法?[/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国家取消二级及以下物业管理资质,只能说二级及以下不实行资质管理了。也可以说二级及以下资质原适用范围不要资质了,如[/font][font=微软雅黑]30万平米住宅和8万平米非住宅(原建设部164号令标准)不要资质了。[/font][/font][font=微软雅黑]  但目前国务院条例还未修改,住建部资质办法也未调整,因低资质取消而改用高资质不公平,也不符合住建部资质管理的历来做法。物业管理用一级资质容易引起争议。还有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物业管理都要资质。[/font][/color][/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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