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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 “QS”标志将取消
    p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那么《办法》实施后,对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来说有哪些改变?记者近日就此采访了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 /p p   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之所以要修订《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首先是因为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在这个重要时机颁布、同步实施,是全面贯彻新食品安全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是适应监管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三是近年来,企业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证难的呼声越来越高,部分企业反映申请材料多、审查程序繁复、审批时间长等问题。这次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从许可申请、现场核查、换发证书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便民惠民的原则,解决了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 /p p   据悉,食药监总局正在抓紧制修订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审查通则和细则等许可的技术文件,不久将陆续公布。 /p p   上述相关人士透露,新《办法》最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五取消”指,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 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 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 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 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p p   “四调整”指,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 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 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 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p p   “四加强”指,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 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 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p p   《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取消。按照新规,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p p   食药监总局相关人士介绍说,食品包装标注“QS”标志的法律依据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随着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整和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不再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依据。“取消食品‘QS’标志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因为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要求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二是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完全可以达到识别、查询的目的。”该人士认为,取消“QS”标志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p p   “为了能既尽快全面实施新的生产许可制度,又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我们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他说,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 /p p   食药监总局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10月1日以后,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从市场上立刻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 /p p /p
  • 中国专利局:6月底前取消专利申请资助,2025年前全部取消专利各类资助
    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针对专利资助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1年6月底前将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单位也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我国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近年来,全系统深入开展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对专利申请相关支持政策的规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行为,对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前仍存在一些地方对专利高质量发展要求重视不够、贯彻落实不力、盲目追求数量指标的现象,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扰乱行政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妨碍企业创新、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专利制度。为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消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着力引导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能力相适应,科学设定各项工作指标,强化质量导向,切实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引领作用。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清理规范专利申请秩序,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把握工作重点  实施下列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以下简称该类申请)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从严打击、从严处置。  (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第三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将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分散提交;  (三)单位或个人提交与其研发能力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  (四)单位或个人异常倒卖专利申请;  (五)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扰乱专利申请管理秩序的行为。  以上“单位和个人”包括同一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同一实际控制人。  三、强化工作措施  对该类申请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从严处理之外,应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对申请人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予以通报。  (三)在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该类申请数量。  (四)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资格,以及中国专利奖申报、参评或获奖资格。  (五)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对申请人和相关代理机构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涉及骗取资助奖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对代理该类申请、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认定情况,依法加大查办力度。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对从事和涉及该类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四、加强协同治理  (一)提高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改进完善与专利工作相关的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核查并剔除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避免将专利申请数量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设置专利申请量的约束性考核评价指标,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者行政指导等方式向地方、企业和代理机构等摊派专利申请量指标。不得相互攀比专利申请(包括 《专利合作条约》(PCT) 途径专利申请)数量。一经发现以上行为,视情取消国家知识产权运营项目申报资格、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示范城市等各类称号和优惠政策等。  (二)调整专利资助政策。2021年6月底前要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各地方不得以资助、奖励、补贴等任何形式对专利申请行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三)突出专利申请质量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通报或公布各地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该类申请占比数据。该类申请占比连续两个季度上升、高质量专利申请占比连续两个季度下降的,通报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连续三个季度出现以上现象的,通报地方党委政府,并把相关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公布。连续一年出现以上现象的,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示范城市等各类称号、优惠政策等。各类涉及专利的奖励不得简单将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作为主要条件。  (四)加强专利申请领域信用监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依法推动将该类申请行为作为失信行为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在制定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政策文件时,应着重考虑将该类申请行为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代理机构的协同治理,对因代理该类申请受到处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有关激励奖励政策、行业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联动约束,强化监管效果。  (五)加强专利交易的规范与监管。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落实规范知识产权交易的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明显不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行为,对各级政府部门支持建设的知识产权(专利)交易运营平台和机构加强监管和引导,对辖区各类专利交易服务机构和平台加强指导,做好交易标的和交易方背景审核,严防该类申请通过交易进行牟利和洗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专利转让、许可等登记备案数据监控,会同有关地方及时依法处置异常专利运营行为。  (六)加强跨部门信息通报。对于该类申请的相关详细信息,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商相关部门,主动及时向科技等管理部门通报,支持和协助科技管理等部门加强涉及专利申请的行政管理工作,确保该类申请不被利用骗取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各类优惠政策。对无参保人员、无实缴资本、无研发经费的“三无”空壳公司申请专利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转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监管。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一)工作对接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监测、认定该类申请行为,并及时向地方通报和转交该类申请行为相关信息,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加强行政指导,要求涉事单位和个人以及代理机构主动撤回相关申请,对积极主动撤回的,可酌情从轻处置。涉事单位和个人以及代理机构拒不撤回又不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充分证据的,由地方知识产权部门根据情节处理,并依法将相关线索信息转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信用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信息筛查机制。专利审查部门单位要严格审查并依法驳回该类申请,及时发现、汇总、报送相关线索信息。专利代办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严格筛查该类申请,并将相关线索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举报和核查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举报该类申请行为以及违规的指标设置和申请资助政策。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设立专线专网接受举报。接到举报后,要及时核查和处理,并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正面引导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宣传报道,加强对积极投入创新、科学合理布局专利的企业和个人的激励,进一步提升全社会专利申请的战略布局意识和质量意识,切实提高专利申请质量。  六、推动工作落实  (一)开展专项治理。2021年全年,集中开展打击该类申请行为专项整治。对已经发现线索的相关行为严厉打击。力争到2021年底,专利申请秩序进一步规范,该类申请明显减少,高质量专利申请占比持续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工作效果和相关情况,不定期部署开展专项治理。  (二)加强自查自纠。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围绕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指标设定、资助政策等情况,查找存在的不足和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按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自查结果,重大线索和重点案件情况及时报送。  (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各地方政策修订情况、案件处理情况等进行跟踪指导和案件督办。各级地方知识产权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该类申请行为的重要意义,向地方人民政府作专题汇报,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领导协调机制,综合研判本地专利申请状况,明确工作重点目标和重点环节,制定专项工作计划,明确具体责任人和工作联系人,设立专班,深入持续开展相关工作。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月27日
  • 河北三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被取消
    近日,河北省科技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改委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取消河北省节水农业机械实验室等三家省级重点实验室。   据介绍,河北省节水农业机械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河北省机械科学研究设计院,因机构转制、业务调整等原因,依托单位已不再具备承担该实验室职责任务的条件与能力,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资格。河北省生物无机化学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河北农业大学,在2008年和2011年生命领域重点实验室评估中连续两次列为整改等次,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资格。河北省燃料电池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廊坊市迪诺科力化工有限公司和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未按要求参加2011年12月组织的工程领域重点实验室评估,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 官宣:公立医院取消行政级别,全员聘用管理?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该《方案》非常罕见地提出了要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以及逐步取消三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严控三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等惊人的举措。《方案》明确: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逐步推行院长职业化和聘任制,全面落实公立医院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全员聘用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探索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委派制度。推动省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探索建立“省属县用”工作机制,推动省市三级公立医院人才、技术、管理等优质资源向县域下沉,补齐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短板。逐步取消三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改革编制管理方式。试点推进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在人员总量内新招聘的人员,在公开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解除聘用等方面统一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据了解,为了遏制滥用抗生素等现象,同时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到基层首诊,从2016年起,不少不少省份、地市以及医疗机构就已经开始执行限制门诊输液,或是直接取消门诊输液,当时就有人评价这是在为“医院取消门诊”打响前哨。而这次海南省的做法更加直接,明文规定“逐步取消三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这或许意味着,海南将会以比较激进的方式推进分级诊疗,将常见病患者引流向基层。而这种改革,对于普遍位于基层的民营医疗机构来说,某种程度上也算是一种利好。至于“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海南省的文件,相较于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删去了“逐步”两个字,落实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的态度更加坚决。近年来,特别是疫情发生之后,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去编制化几乎是进入了停滞状态,反而是编制动态调增,行政级别巩固加强,民营医院对公立医院增编吸引走人才一事也存在担忧。海南的改革,如果推进顺利的话,或许会给当地医疗服务体系带来不小的变化,虽然很难确定实施后的结果,但希望能助力公立医院、民营医院良性竞争,共同实现高质量发展。海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推动全省公立医院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坚持“补短强基”和“创新引领”双轮驱动,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我省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力争通过3—5年努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逐步完善,制度短板基本补齐,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让人民群众更好享受公共医疗资源,不断提高全省百姓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海南提供有力保障。二、重点任务(一)完善机制,推动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1.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全面执行和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要求完成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党委书记和院长分设的,党委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健全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建立书记、院长定期沟通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选优配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强化领导班子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实施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健全“双培养”机制,落实党支部参与科室重大事项讨论决策制度和基层党支部书记向医院党委述职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各市县政府)2.健全公立医院治理体系。完善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实现形式,创新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各级公立医院政事权限清单,强化政府办医责任,理顺管理职能。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行业管理,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责。(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3.完善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推动公立医院全面完成医院章程制定,全面落实民主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人才培养培训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信息管理、医院文化、便民惠民服务等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4.完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推进公立医院去行政化改革,取消公立医院的行政级别,逐步推行院长职业化和聘任制,全面落实公立医院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全员聘用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探索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委派制度。(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5.强化政府投入责任。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完善设备购置、学科人才建设等重点项目支出标准,保障公立医院发展建设支出。创新投入方式,积极推进“以事定费、购买服务、专项补助”的财政补助机制。落实对中医、传染病、精神病、儿童、妇产、妇幼保健和康复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全面锁定和化解符合规定的公立医院债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二)强基扩能,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1.加强省市三级公立医院布局调整。优化省市三级公立医院空间布局,实现部分三级公立医院外迁到主城区外交通干道、自由贸易港重点功能新区。此轮调整后,严格控制三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从严开展医院等级评定,对超出规模标准和实际需求的三级公立医院要逐步压缩床位。(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市县政府)2.实施县级公立医院能力提升行动。针对县域疾病谱和患者外转情况健全诊疗科目,通过引进人才、改善设施、配置设备、对口支援等方式提升县级公立医院专科水平。开展县级中医医院中医药优势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建设临床服务“五大中心”,建强急诊急救“五大中心”,组建医疗资源共享“五大中心”,持续改善硬件设施设备条件,加快推进国家卫生健康委“千县工程”项目试点医院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市县政府)3.推动省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探索建立“省属县用”工作机制,推动省市三级公立医院人才、技术、管理等优质资源向县域下沉,补齐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短板。逐步取消三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各市县政府)(三)网格布局,构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体系。1.推进医学、医疗双中心建设。以外转率和病死率高的疾病为重点,建设3—5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50个省级临床医学中心,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引进国内高水平医院对口帮扶,提升省域诊疗能力,减少患者出岛就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2.推进城市医疗集团建设。在海口、三亚和儋州等地级市,按照网格化布局管理,由地级市公立医院牵头组建公益性城市医疗集团,为网格内居民提供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儋州市政府)3.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由县级公立医院牵头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一体化管理。推进三级公立医院与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建立对口帮扶和双向转诊关系,推进分级诊疗。(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市县政府)4.推进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设。将公共卫生部门设置和履职情况作为公立医院等级评审重要内容,推进省和三亚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重点区域医疗中心和县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以及传染病区建设,构建“2+3+N”的分级分层分流的重大疫情救治体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5.推动重大慢性病防治体系建设。构建省、市县、乡镇、村四级重大慢性疾病防治体系,实施“2+3”健康服务包防治项目,推动重大慢性疾病防治力量重心下沉、关口前移。(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四)创新驱动,引领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趋势。1.推动医学技术创新。加强科研攻关与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全省临床科研水平。发挥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政策优势,支持公立医院牵头或参与建立研发机构,开展临床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同步开展特许经营;支持按规定申报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支持参与真实世界数据研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药监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2.推动医疗服务模式创新。实现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全覆盖,鼓励建立住院一站式服务中心,积极推行日间手术。以器官系统疾病为中心,推行多学科诊疗模式,建立心脏、神经、肿瘤、呼吸、肾脏、消化系统等疑难复杂专病临床诊疗中心。(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3.强化信息化支撑作用。充分依托“三医联动一张网”项目和基于5G物联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升工程,大力发展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推进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的智慧医院建设,逐步实现医疗机构间信息共享互通、检查结果互认。支持公立医院参与海南电子处方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管理局,各市县政府)(五)精细管理,提升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效能。1.健全运营管理体系。推动公立医院成立运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基于数据循证的医院运营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以大数据方法建立病例组合标准体系,加强医院病例组合指数(CMI)、成本产出、医生绩效等监测评价。推广医院后勤“一站式”服务,建设后勤智能综合管理平台,强化成本消耗关键环节的流程管理,降低万元收入能耗支出。(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2.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公立医院预算管理组织制度和体系,推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覆盖人、财、物等全部资源,贯穿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控、调整、决算等各个环节,强化预算分析报告和绩效考核,加强信息化建设和预算信息公开,提高医院预算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立医院多层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实现医院经济事项全过程管控。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建设耗材和药品入销存、物价、特殊医保提示、项目内涵、基本药物提示等全链条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闭环管理。加强债务风险管理,严禁举债建设。(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4.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全面开展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推动公立医院建立内部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从医教科防以及学科建设等方面全方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改善内部管理有机结合。适时整合基于病种分值付费(DIP)和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的绩效评价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各市县政府)(六)赋能增效,激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动力。1.改革编制管理方式。试点推进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在人员总量内新招聘的人员,在公开招聘、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解除聘用等方面统一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2.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支持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量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实行自主设岗、自主聘用、自主管理。健全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全面实行竞聘上岗制度。支持公立医院自主开展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3.改革薪酬分配制度。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公立医院薪酬水平。支持以人员总量为基数自主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自主核定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科研项目绩效工资。支持实行灵活多样的工资分配形式引进或聘用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重点专业、学科带头人或团队核心成员。不断扩大公立医院院领导年薪制实施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4.完善卫生人才评价制度。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注重临床实践能力业绩导向,充分应用医院病例组合指数(CMI)等信息。三级公立医院突出疑难杂症临床诊治能力、基层服务实绩和科研水平等业绩成果,支持有条件的三级公立医院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探索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人才发展局)5.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在医疗费用总体增长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的前提下,每年开展一次医疗服务价格评估和调整工作,逐步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部分中医服务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逐步降低检查、检验等服务价格,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6.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区域总额预算管理下的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扩大区域点数法总额预付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范围,探索公立医院开展门诊打包收付费改革,完善精神、康复类按床日付费和门诊按人头付费制度。支持紧密型医联体建设,落实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政策。(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七)两“心”引领,建设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文化。1.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以患者为中心设计服务流程和服务项目,持续开展医疗服务改善行动,推行便民惠民服务,打造舒适的就医环境,做好医患沟通交流,加强患者隐私保护,开展公益慈善和社工、志愿者服务,建设老年友善医院。(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2.坚持以医护为核心。针对医护人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努力解决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和平台,落实带薪休假等制度,畅通培训、学习和晋升通道。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标准化建设,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各市县政府)3.打造特色医院文化。总结提炼具有医院特色的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伟大的抗疫精神和崇高的职业精神,践行人文医疗,打造温馨和谐、积极向上、有温度的医院。(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把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深化医改的重点任务,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行动计划,补齐短板弱项,稳步推进公立医院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二)明确目标责任。各市县要把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与网格化紧密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明确目标任务和时序进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和配套政策研究,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三)坚持示范引领。省卫生健康委要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遴选3—5家条件较好的公立医院作为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医院;遴选若干个改革意愿较强的市县作为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市县。同时,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形成先进引领、示范带动、争先创优的生动局面。(四)做好督导评价。省卫生健康委要发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督导落实的职责,督促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同时要结合国家要求,做好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考核评价。(五)强化宣传推广。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宣传和培训,不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创新完善配套政策和支持措施,营造有利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
  • 取消强制检定!这一地方率先落实试点改革
    "创新+活力"新一轮营商环境改革成效丨放权赋能再优化!北京企业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无需考核发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活力,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调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的公告》(公告〔2021〕106号),率先完成创新试点内容的改革落实。此次改革取消了企业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调整为企业自主管理,不需要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发证,也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需通过计量标准与计量授权考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企业对内部开展强制检定的,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考核。为做好试点内容的落实与工作衔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及时优化工作流程,在行政许可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报系统的申请端口时增加提示功能,公布落实创新试点改革工作的公告内容。组织各区局和市计量院相关工作人员召开视频会议,解读试点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要求,确保落实试点工作内容不打折扣。下一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升服务意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组织开展计量比对活动,鼓励具备量值传递能力的相关企业参加,通过计量比对帮助企业提升技术能力、完善管理水平。 二是组织开展专项双随机检查。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扶,帮助企业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以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企业需求、查找存在问题、征求企业建议,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以下为《关于调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的公告》(公告〔2021〕106号)原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计量发〔2021〕81号)等文件精神,在本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期间,调整本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本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由企业自主管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二、取消企业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后,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可参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相关专业计量技术规范等技术要求,建立和自主管理其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确保各项计量标准量值准确。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计量基准器具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满足溯源要求。鼓励企业参加计量比对活动。三、企业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需通过计量标准与计量授权考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企业对内部开展强制检定的,依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进行考核。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企业内部使用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已受理但未完成计量标准考核发证的,终止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在其有效期内证书依然有效。已经受理强制检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完成检定。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7日
  • 云南31所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药品“进价销售”时代开启
    取消药品加成后,除了中药饮片和院内制剂,公立医院药品进价是多少,销售价就是多少。  近日,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统筹推进昆明地区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省市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称《方案》),将加快建立省级公立医院与昆明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联动机制,破除“以药补医”,下月起将有省、市、区级共31家医院同步取消药品加成。  中药饮片不含在内  《方案》明确,将坚持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以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口,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院加强运行成本控制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机制,调整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  力争到2017年昆明市和省级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院内制剂、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卫生材料下降到20元以下。  今年12月开始,所有纳入改革的省级公立医院与昆明市城市公立医院同步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药品按实际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三个渠道进行补偿,原则上财政补助不低于10%,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高于80%,医院降低运行成本节约分担不超过10%。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取消药品加成要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财政补偿政策同步出台与实施。做到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与医保支付政策改革、财政补偿同时到位。  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在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方面,公立医院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并逐步推行“两票制”,进一步压缩药品流通中间环节和价格水分,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  省市联动将开展药品联合带量采购试点,进一步降低药品供应价格。鼓励昆明区域内省、市、区(县)级公立医院共同组建联合体,采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在入围价基础上通过联合议价采购确定药品实际成交价。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 还将加强合理用药和处方监管,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的临床使用干预。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此外,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将统一制定昆明地区省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手术、护理、中医等服务类项目价格,降低利用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的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区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由昆明市制定价格调整方案。  加快建立复合型付费方式  在同步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方面,将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快建立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为主,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以信息管理系统和临床路径管理为支撑,今年年底前,在部分省市级公立医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2017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还将建立和完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平等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通过超支分担、节约留用等措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主动控费的积极性,建立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控制成本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  《方案》提出,我省还将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要求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保障公立医院健康发展。省、市财政部门也将分别制定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具体补偿办法,对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给予补助。  31家医院名单  省级公立医院13所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云南省中医医院、云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云南省老年病医院、云南省传染病医院、云南省干部疗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云南省妇幼保健院。  昆明市市级公立医院9所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二人民医院、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昆明市儿童医院、云南省精神病医院、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昆明市中医医院、昆明市口腔医院。  昆明市区级公立医院9所  五华区人民医院、盘龙区人民医院、官渡区人民医院、西山区人民医院、东川区人民医院、东川区中医医院、东川区老年病医院、东川区精神病院、呈贡区人民医院。
  • 环保部建议取消53种“双高”产品出口退税
    环保部近日致函13个经济综合部门,建议针对《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简称“新名录”)的有关产品、工艺、设备,制定针对性的经济政策、监管政策,鼓励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工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并遏制“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出口,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参考报》记者独家获悉,相关文件涉及化工、染料、涂料、农药、无机盐、制药、有色、焦化、炼焦、纺织、冶金、矿业、轻工、建材等14个行业,包括敌敌畏、沥青、味精、成品皮革、管式铅蓄电池、平板玻璃、黄连素、抗生素等多种常用生产品和消费品。   新名录与国家经济政策对接   记者获悉,根据国务院要求,环保部近日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2年版)》 同时,还针对新名录研究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发函至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央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监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供其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时参考。   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环保部组织有关工业行业协会和有关研究机构,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编制工作。   环保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道,新名录共包含“双高”产品596项,重污染工艺68项、环境友好工艺64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28项。其中包含了与“十二五”期间四项总量控制污染物关系密切、排放量较大、减排潜力也较大的“双高”产品近20个 包含与重金属相关的“双高”产品150余种 包含大量有毒有害、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如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农药产品,含致癌芳氨的染料,危害海洋生态的有机锡系列、防污涂料等 包含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接近400种。   这位负责人解释称,综合名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将环境保护的需求与国家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直接对接。   他进一步说,历次综合名录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目录、禁止加工贸易的商品目录《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等政策中,已经得到较为直接和深入的运用。安监部门、银监部门都先后转发综合名录,要求在安全监管和信贷审核中,将综合名录作为重要依据。   参与新名录编制工作的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综合部主任葛察忠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推动工艺提升和技术换代,是推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这位负责人也指出,编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就是要通过对产品、工艺、设备进行深入分析、科学论证,来反映其对环境的影响,通过有差别化的政策,将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价值内化为企业内部成本,强化企业的生态环境责任。同时,通过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差别化的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遏制“双高”产品的生产、消费和出口,鼓励企业采用环境友好工艺,逐步降低重污染工艺的权重,并加大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达到以环境保护倒逼技术升级、优化经济结构的目的。   鼓励环境友好工艺和环保专用设备   “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是新名录的目的和落脚点。”环保部相关专家说道。   对此,环保部建议,经济部门采取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采用排放小、污染轻的环境友好工艺,购置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设备,促进企业切实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步伐。一是对环境友好工艺,实施鼓励性的产业政策,并在国家有关工业行业准入条件中,予以鼓励和扶持 二是对采用环境友好工艺的相关项目,予以信贷支持 三是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实施税收鼓励。   对此,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副会长张明宇建议,制药企业工艺变化的资金需求很大,希望银行系统提供信贷支持,财税府部门提供专项资金,科技部门在“863”“985”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引导技术创新,多方面鼓励抗生素生产从化学法转向生物酶法这一环境友好型工艺。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科技环保部副主任曹红彬则建议,国家在甲醇汽油、煤制天然气等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减免税费、提供补贴,对改善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是有好处的。   上述环保部负责人称,环保部门将继续总结综合名录的政策运用效果,根据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政策的特点,补充、完善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建议,发挥综合名录更为积极的作用。   葛察忠透露,以钛白粉为例,虽然2007年被财政部、税务总局列为“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也在短期内起到抑制出口的作用 但由于国际市场需求是刚性的,又找不到其他替代品,出口量下降会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因而出口值减少幅度不大,再加上国内厂家的产能反弹,因此中长期的出口产值的抑制作用是有限的“新名录仍然需要动态调整,适应限制或禁止‘双高’产品出口的新要求。”葛察忠说道。   建言取消53种“双高”产品出口退税   葛察忠说,为了鼓励环保,遏制污染,产业政策上应该有保有压。   对于“双高”产品,环保部也提出了诸多方面的约束性政策建议。特别是针对仍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53种“双高”产品、仍在开展加工贸易的64种“双高”产品,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取消出口退税、禁止加工贸易的建议。   一位“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课题组专家对记者说,我国现行贸易体系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环境效率低下的问题,即我国出口产品(包括货物与服务)的平均资源消耗污染强度较大,虽然贸易是顺差的,但环境是逆差的。   但有外贸专家告诉记者,今年出口形势十分严峻,年关将近,全年外贸增长10%的目标恐难以完成,因此,调整出口退税率需综合多种因素,选择最佳时机。   举例来说,在焦化行业,沥青产品主要采取间歇法焦油加工工艺(重污染工艺)和焦油蒸馏采用常压、减压或常减压连续蒸馏工艺(环境友好工艺)。前者的沥青烟、苯并芘等强致癌物的排放量远高于前者。   在炼焦行业,土法炼焦和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不含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炼焦工艺生产的焦炭被列为“双高”产品。由于近年来煤炭价格一路上扬,而焦炭价格原地徘徊,土法炼焦的盈利空间已经被大大压缩 4.3米以下(不含4.3米)焦炉也被纳入工信部《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新上项目的准入门槛已经提高至5.5米及以上的捣固焦炉。但曹红彬表示,由于4.3米焦炉仍未被纳入《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且仍占焦炭总产量50%,生产同等焦炭的推焦、装煤次数偏多,粉尘污染物等排放量仍然较多。   再以制药行业为例,常用药黄连素(盐酸小檗碱)主要采用植物提取法(重污染工艺)和化学合成法(环境友好工艺)。前者使用黄柏树皮,每吨产品消耗80吨黄柏树皮,一般为手工小作坊式生产“三废”基本不治理直排,目前的产量占比仍有40%。   葛察忠也透露,随着抗生素等原料药向西部地区产业转移,传统的化学法(重污染工艺)如果得不到改进,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是比较大的。   记者获得的相关文件显示,对“双高”产品的约束性政策建议还体现在纳入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实行有差别的信贷政策,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加强市场监管、严格上市或者再融资审查等方面。
  • 由于变更名称 苏州纽迈电子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17年2月17日,苏州纽迈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苏州纽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  据悉,日前纽迈分析在跟进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进度时,从苏州高新区科技局处口头得知,苏州高新区科技局已收到了“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文件”苏高企协[2016]14 号《关于取消苏州纽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通知》。  根据公告内容,至本公告日,纽迈分析仍未收到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或相关政府部门关于该文件的正式通知,存在税务部门该公司调整或追缴2015 年、2016 年的企业所得税的可能。  公告称,鉴于苏州纽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更名后,纽迈分析一直向有关部门提交名称变更申请且经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作为低场核磁共振技术领先企业的纽迈分析,目前正处在发展关键阶段,得知此消息也是非常突然与困惑。目前公司正积极寻求苏州高新区各级政府部门的指导与协助,争取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积极沟通,把纽迈分析由于变更名称导致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的相关问题予以重新检查,希望能够切实解决纽迈分析的困惑。目前公司2017 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也在积极准备中。  苏州纽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 年10 月31 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F201432000982,证书有效期三年。苏州纽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苏州纽迈分析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迈分析”)前身,纽迈分析自2016 年年初开始进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
  • 卫生部职责调整,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
    12月10日,卫生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通报,卫生部各司局职责调整已完成,今后承担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同时,根据专家预测,今年发生动物禽流感的可能性比较大。   职责   负责管理国家食品药监局   毛群安介绍,卫生部今后承担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卫生部和药监局的具体职能进行了调整和交接。卫生部还初步完成了新设立的医疗服务监管司、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的组建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职能的调整工作。其中,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增加了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   预测   发生动物禽流感可能性较大   针对香港有鸡养殖场发现禽流感,毛群安在发布会上表示,根据专家预测,今年发生动物禽流感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有动物疫情,也有可能发生个别人感染的病例。毛群安提醒公众,特别是与家禽有接触的工作人员,要尽量减少与家禽,特别是病死家禽的接触机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卫生和农业部门报告。   澄清   “反对取消面粉添加剂”属捏造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卫生部反对取消面粉添加剂,因为这样会导致生产添加剂的企业倒闭破产。对此,毛群安表示,这是有些媒体在没有采访卫生部的情况下编造的一个观点。事实上,因为部门职责明确了卫生部要对一些食品添加剂进行风险评估,并最后决定添加剂能不能使用。“我们将提请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则进行讨论,最后做出决定,并报国家标准委进一步修订面粉的标准。”毛群安表示。   “问题奶粉”事件赔偿方案正论证   问题奶粉婴幼儿的筛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对极个别患儿仍设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昨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相关部门正在就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赔偿方案进行论证,为下一步采取的赔偿做准备。   据卫生部通报,截至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万余人。
  • 2014年北京计划调整退出300家污染企业
    【 报告原文 】   改造燃煤锅炉4100蒸吨,基本取消五环路以内的燃煤锅炉。全面建成四大燃气热电中心 全年削减燃煤260万吨,退出污染企业300家 抓好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实施。   【 权威解读 】   亮点一   PM2.5年均浓度降低5%左右   2014年,本市将全力治理大气污染。据了解,本市将坚持源头控制、过程管理与末端治理并重,强化工程节能减排作用,强化节能环保产业支撑,强化京津冀区域的联动合作,着力改善空气质量。2014年,PM2.5年均浓度降低5%左右,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目标均为5%。   从亚运村到洋桥,一座座曾经吐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造成居民困扰的燃煤锅炉房正在从北京市民的生活中逐渐消失。替代这些燃煤锅炉的,大多是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发电厂,与燃煤电厂相比,它不使用锅炉,而是用燃气轮机代替了锅炉,同时其排放污染较小,能源利用效率较高。目前,本市已建成运营燃气电厂7座。2014年,五环内将基本取消燃煤锅炉使用。   建设四大燃气热电中心替代现有燃煤电厂,是本市加快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能源设施布局的重要举措。2014年,四大燃气热电中心将全面建成。   四大热电中心建成后将在三个方面发挥显著作用。一是优化能源结构,燃煤电厂关停后,可直接削减电厂燃煤920万吨。二是保障热电能源安全供应。城市的四角建成热电源点,将形成对中心热网和城市电网的主力支撑,可有效缓解北京供热瓶颈,增强本地电源支撑。三是实现中心热网清洁供热。新增本地清洁发电能力720万千瓦,新增清洁供热能力1亿平方米,城市中心热网供热和本地电力生产全部实现清洁化。   亮点二   企业退出奖励政策即将发布   近年来,为加快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的企业调整退出,本市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奖励办法,取得了很好成效。2013年,本市又调整退出中小型污染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288家。   2014年,本市计划调整退出300家污染企业。按照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要求,本市正在研究制定新的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企业调整退出奖励政策,新政策拟于近期发布实施。   【 马上就访 】   主动停产换来更多绿色收益   现在走进位于顺义区的顺发水泥公司和位于平谷区的平谷水泥公司,原本每天轰隆作响、吃进燃煤吐出黑烟的燃煤窑炉已偃旗息鼓。早在去年年底前,这两个水泥公司就已经全部实现停产。   企业停产,固然会减少经济收益,但这是北京的主动选择。因为,这种转型将带来更多的绿色收益:两家水泥企业的停产,可每年减少煤炭消耗11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140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约1600吨,减少烟粉尘排放约390吨。   这仅仅是北京绿色转型的一个案例。市发改委提供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市已经调整退出200家污染企业。其中,建材行业中的建筑渣土烧结砖生产线全部关停,金隅顺发水泥、平谷水泥实现停产,减少水泥产能150万吨。
  • 贵阳检测机构三次买卖环保标志 将被取消检测资质
    贵阳市环保局日前出台了《贵阳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管理规定(暂行)》。   根据规定,检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按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同时,各检测站不得买卖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单及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检测机构违反上诉规定的,或者存在上述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次,停业整顿一个月,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停业整顿一个月,在新闻媒体公开致歉,并视情节处以3至5万元罚款 第三次,报省环保厅取消其资质。
  • 进口仪器免税政策是否该取消?听听专家们怎么说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进口仪器免税政策是否该取消?听听专家们怎么说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两会期间,关于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是否取消进口仪器免税政策 /span 的话题引起仪器圈内用户广泛讨论。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9bef59c7-b037-45a0-bc84-688a06c790f8.jpg" title=" 企业微信截图_20190318153607.png" alt=" 企业微信截图_20190318153607.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源于网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那么是否应该取消进口仪器免税政策,业内专家持有怎样的意见?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大多数专家表示支持取消该免税政策。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专家表示:“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首先支持提案,对于一些不是高精密的国产仪器有帮助!另一方面,还是要加大对高精密仪器的国家投入。我感觉,能够免税的科研单位,都是国家财政掏钱,一是不差钱,国家的钱很多人也不想省,也没有制度约束 二是左口袋右口袋而已,意义不大。关键还是要提高国产仪器的水平,加大投入和知识产权保护。向华为学习,现在用华为手机的很多,不是因为税,而是因为质量。 /strong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也有专家认为:“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该政策增加工作复杂程度,强烈建议取消进口仪器免税政策!这样少了很多工作! /strong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另外,也有专家为国产仪器发声:“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能用国产仪器的,禁止进口!这样才能提高仪器厂家的研发积极性,才能是国产仪器提高质量! /strong /span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于进口仪器是否应该减税,这本身是一个矛盾的问题,也是一个权衡利弊的过程。一方面,如果对进口仪器全面实施免征关税,势必会使进口仪器价格进一步降低,不利于国产仪器在市场中的竞争。另一方面,如果对进口仪器不实行减免关税,与此同时国内厂商技术尚未达到相应的标准,高校仪器用户政府采购时依旧会选择更加昂贵的进口仪器,这就未能将纳税人的钱做到最有效利用。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对于企业而言,使用大量昂贵的含税进口仪器,会增加其运营成本,从而增加产品的价格,最终也会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价格。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近年来,国产仪器厂商技术突飞猛进,市场格局也在不断变化。因此,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辩证去看待进口仪器免征税问题,下一步研究调整政策及免税进口物资清单时,统筹考虑各方面内容,在实践中找到解决该问题的最佳平衡点。 /strong /span /p
  • 有机化学品:影响难免冲击不大——汇改与出口退税取消对化工市场的影响
    数据显示,有机化学品进出口贸易目前尚未受到出口退税取消和汇率改革的影响。中国石化联合会信息与市场部主任赵志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影响不可避免,但冲击不会太强烈,且影响的初步显现至少要到第四季度。   据中国石化联合会统计,1~6月份,有机化学品进出口总额296亿美元,同比增长40%,逆差54亿美元,同比增长51%。其中,进口175.5亿美元,同比增加41.8%,进口总量达1493.3万吨,同比下降9.6% 出口创汇120亿美元,同比增加37.7%,出口数量达431万吨,同比增加36.7%。   在大宗产品出口方面,苯类产品出口量有所增加,这主要是由于国内千万吨级炼油项目增加,副产品相应增加,因此出口必然见长 原来进口量较大的甲苯、二甲苯开始有所下降,草酸、赖氨酸等氨基酸类产品出口逐渐增加,估计以后进口量会有所减少,表明我国有机化学品的进出口结构正悄然发生变化,精细化学品出口增加,正朝着精细化、技术附加值高的方向发展。   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有机化学品进出口形势整体不错,目前并没有受到人民币汇率变动和出口退税取消的影响。一方面,汇率改革刚刚执行,影响尚未显现 另一方面,在取消出口退税的400多种产品中,化工相关产品多达200多种,但农药、橡胶、含氟化学品等占了近80%,有机化学品所占比例很小,因此所受直接影响很小,即使有影响,估计也要等到第四季度才能显现。   赵志平表示,从长远来看,出口退税取消和汇率改革肯定会对有机化学品的进出口带来冲击,但其影响并不是致命的。他解释说,取消出口退税所带来的直接影响不大,但间接影响却也不可忽略。譬如,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是顺差,原药出口退税的取消,势必会影响到有机中间体的用量,这必将会间接左右有机化学品的进出口形势。从汇率变化方面来说,汇率改革是从2005年开始的,企业已经有了一些应对之道。美元汇率变化比较频繁,企业已基本适应。而我国对欧盟的进出口业务比较复杂,总体上进口多、出口少,但产品互补性比较强,所以欧元汇率剧烈变化带来的影响不是致命的。相比而言,今后真正能影响有机化学品出口的是REACH法规。此外,油价的影响也将大于汇率变化。我国用油量很大,下游领域很多,且油价波动还会影响到天然气等其他资源性产品的价格。   另有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在有机化学品进口结算上,美元走低在一定程度上使进口价格有所下降,但是目前由于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空间很小,这对于国内有机化学品价格影响不大。相反,美元走低会间接推高油价,增加炼油成本,必然会带动有机化学品价格走高。   浙江华峰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相比出口退税取消和汇率变化,国内装置运行情况更值得关注。今年3~4月份,国内中海壳牌70万吨苯乙烯装置停车检修,苯乙烯进口量随之大增,而随着国内产能的释放,苯乙烯进口量又逐步减少,价格也开始走低。而且,苯乙烯下游树脂产品出口将受到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取消影响,这对苯乙烯进出口的影响将在2~4个月内显现。此外,当前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复苏进程比较缓慢,国际油价波动依然剧烈,这些因素也都将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的需求。   我国汇率改革从2005年开始,汇改在因金融危机有所停滞之后又重新启动,这让企业在做进出口贸易时,不会考虑汇率变化的问题。面对出口退税取消和汇率改革带来的冲击,赵志平建议,企业要做好长期应对的思想准备,把汇率机制视为价格机制,增强汇率变动风险意识,才能在谈判之初预留汇率变化空间,缩短结汇时间、加快结汇速度、提高预付款的比例、分期签订同一个合同等都可以减少汇率变化带来的损失。另外,还可以采用期货保值、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等金融手段规避汇率变动风险。
  • CFDA吴浈:GMP、GCP、GLP、GSP认证取消
    p   近日,有消息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在刚刚结束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上提出,今后取消GMP、GCP、GLP、GSP,实现两证合一,不再发认证证书。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width=" 450" height=" 304" title=" 201708021708056837.jp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304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8/insimg/b9182aa2-9fc3-427e-9495-35e754f2387e.jpg" border=" 0" vspace=" 0" h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吴浈在第八届中国医药企业家年会中就医药产业改革讲话 /strong /p p   关于取消GMP、GCP、GLP、GSP认证的各类消息一直甚嚣尘上,官方说法也出现在各种会议之上。2015年12月,在广东省食品药品认证技术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CFDA食品药品审核检查中心副主任孙京林表示,“按照国务院要求,2016年1月1日起,总局将所有GMP认证权限下放到各省局。GMP认证将逐步和生产许可相融合,也就是说将来GMP认证会取消。” /p p   而在今年3月份的一个会议上,CFDA官员表示:“今后,对GMP、GSP、GCP、GLP等不再搞具体认证,但是管理不能滞后,还要按其规定范围检查、生产、流通可能会两证合一。”在明确了取消认证和“两证合一”的概念之后。今年6月,CFD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主任丁建华以公开接受媒体采访的形式,正式提出GMP认证取消这一理念。 /p p   其实,中国在政策制定上一直有一个颇为中国特色的现象:吹风。无论是医改中的基药目录、药价谈判,还是两票制,其实如果仔细回溯,早的10年前就被提出,短的五六年,先以吹风的形式散落于行业各个会议,之后以正式法规的形式出台。现如今的“GMP、GSP、GCP、GLP”的认证取消也是如此,从吹风的过程来看,先是传达取消,之后再传达取消及“两证合一”,然后,在以主管领导在非正式的场合提出“取消认证”。最后,在CFDA正式的会议上,总局领导以讲话的形式正式提出“认证取消”的思路。 /p p   由此可见,关于“GMP、GSP、GCP、GLP”认证的取消已经过了“吹风”阶段,进入了正式的执行层面。那么何时取消?取消之后该如何监管? /p p   1、两年内落地? /p p   此前,E药经理人从CFDA相关人士获得的信息是:“正在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已有部分内容基本确定,第一个就是简政放权,包括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的备案、传统工艺配方的中药制剂、原辅料和包材与产品一起注册等。还有就是对GMP、GSP、GCP、GLP等不再搞具体认证。” /p p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2015年修订的,其中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分别对GMP、GSP、GCP、GLP做了明确的描述,即要求企业或者机构必须拥有相关认证的资质,方可进行运营。 /p p   但是,从吴浈的讲话而言,GMP、GSP、GCP、GLP四证的认证必须取消,这必然涉及到在《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在药品管理法修订完成之前,对于四证的取消及后续监管,药监局必须提前明确,且有相关政策的出台支撑。所以,从时间节点来看,四证的取消与《药品管理法》属于前后脚的状态。 /p p   今年3月,据央广网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CFDA已经启动药品经营管理法修订工作,力争今年年内将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报国务院审议。” /p p   今年6月2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开幕时,毕井泉向媒体透露,药品管理法修订已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第三稿,拟于今年下半年将修订草案报国务院审议。” /p p   就从修法的进度的角度而言,是按照计划逐步落实的,所以“力争今年年内将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报国务院审议”的目标应该能够达成,那么意味着其中涉及四项认证取消的问题也已经解决。从这个层面的角度而言,对于四项认证取消,总局层面已经达成共识,并制定了相关政策,只待最后出台了,这这个时间就是《药品管理法修订》出台前后。 /p p   而对于《药品管理法的修订》,2016年CFDA发布的《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出,坚持立改废释并举,2018年年底前,完成修改、废止与食品药品产业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规章,保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依法推进。 /p p   综合来看,取消GMP、GSP、GCP、GLP将早于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出台,也就是说,2018年可能是四项认证被取消的重要节点。关于具体落地,E药经理人持续关注,就吴浈讲话,E药经理人采访各地药监局人士的反馈是,目前只有吴浈讲话中的内容,总局还没有下达相关认证取消的具体文件。 /p p   2、如何监管? /p p   GMP、GSP、GCP、GLP认证取消之后如何监管?这是行业所关心的大事。从吴浈的说法来看,是“两证合一”。按照丁建华的说法,“探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两证合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p p   关于监管思路,此前丁建华指出,总局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药品GMP认证将不再是企业的“保护伞”。“药品GMP认证相当于颁给企业一个五年有效的合格证,即使企业不按照规范生产也会认为有政府认证的担保而规避自身责任。未来取消以事前认证认可形式监管之后,并不意味着药品质量标准会降低,药企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各类检查,提别是事先不告知的飞行检查。” /p p   而在此次的吴浈讲话中,其更进一步的明确了监管理念:要把过去由检查企业为主转变为检查品种为主,上市前的现场检查、生产过程的合规检查以及上市后的监督检查,将结合品种检查整体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情况,而且持续的合规。 /p p   在监管方式上,提出了要充分利用抽检、监测、价格、投诉等信息排查问题线索,检查必须要有针对性,检查前充分做好“功课”。在监管制度上则是进一步强化稽查和检查的衔接联动 在监管队伍建设上,总局则正在考量建立职业化的检察员队伍。 /p p   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管处罚方面力度及方式正在加大和多样。据了解,CFDA正在制定处罚到人的有关规定,要把经济处罚、资格处罚、刑罚等结合起来,使涉嫌违法的各个责任主体都得到相应的惩罚。从行业发展的趋势而言,国家对于药企的违法行为正在进入一个严惩不殆的时代,而这种严惩就是加大犯罪成本。 /p p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认证取消已经是势在必行,且即将落地的事实,企业需要提前对自身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去适应即将到来的动态监管,当然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心态的调整,在理念上跟上CFDA的步伐。 /p p   声明:本文内容非官方权威机构发布,仅供参考,正式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p p & nbsp /p
  • 放宽限制!国家科技人才计划申报迎来重大调整
    2022年的国家杰青和优青的申报政策迎来重大调整。2021年,有不少杰青项目申请人因同时申报了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而失去了杰青答辩机会,也有不少优青项目申请人因同时申请了青长或青拔,而不能进入优青答辩。从2022年指南上看,这一政策有了重大调整。2021年指南: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不能同时申请或同时承担。2022年指南: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支持期内只能承担一项,指南取消了不能同时申请的限制,只限制了在支持期内不得申请。以下是2022和2021年杰青指南原文截图,供大家参考。2022年杰青指南:2022年,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国家科技人才计划统筹衔接的要求,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支持期内只能承担一项,获得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任何一类且在支持期内的,不得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2021年杰青指南:2021年继续执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与国家其他科技人才计划统筹衔接的政策,要求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职能申请或者承担一项。同样,2022和2021年优青指南的表述也有类似文字。2022年优青指南:2022 年,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国家科技人才计划统筹衔接的要求,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支持期内只能承担一项.不能逆层次申请。获得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任何一类且在支持期内的,以及获得过上一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任何一类支持的,不得申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2021年优青指南:2021年继续执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与国家其他科技人才计划统筹衔接的政策,要求同层次国家科技人才计划职能申请或者承担一项,不能逆层次申请。
  • 河北科技厅: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 取消SCI他引次数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在2019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中,河北省科技厅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鼓励实事求是,实行奖励等级志愿及分级评审机制;对多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突出共有成果产权;调整提名书和评价指标体系,凸显奖励的导向作用,科技奖励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今年河北省科技奖励改革包括以下几方面:破除科技奖励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修改自然科学奖提名书中对论文的要求,取消“SCI他引次数”,改为他引总次数,并增加检索数据库;鼓励填报“三类高质量论文”。注重成果的质量、效果和影响,限制堆砌非实质性相关论文、专利和标准的现象。进一步加强科技诚信体系建设,大幅度简化报奖材料和报奖程序,方便科研人员。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为适应科技创新新形势的要求,河北省将开展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修订工作,同时,一并开展《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做到《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改革方案》《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三者的上下统一,体现各自的功能定位,努力推进科技奖励工作迈上新台阶。 /p p br/ /p
  • 国务院重磅发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取消审核
    p   中国经济发展至今,很多行业需要整合并购,市场有强烈的需求,这些政策的松绑很有意义,如都能执行,真正的市场化并购将会在中国出现一轮高潮。原来的很多并购是国企间的资产划拨,真正市场化的并购成本大,并购完成后让企业也背上了包袱。非常期待市场化的并购能发展起来,它一能解决中国企业做大做强的目的,二也能使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不只挤IPO一条道,通过并购可以达成此目的。期望政策都能落实。 /p p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要点如下: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1)缩小审批范围。 /strong /span /p p   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2)简化审批程序。 /strong /span /p p   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简化海外并购的外汇管理,改革外汇登记要求,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优化国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率。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点评:此前证监会曾下地方调研并购问题,PE机构与上市公司反映称,上市公司现金不多,不可能用现金来实行产业并购、资产重组,希望通过定增方式实行,但定增的话,审批过多,流程太长,制约了效率,屡屡因难度大而放弃。此次国务院下发的意见,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大赦”。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3)发展并购贷款。 /strong /span /p p   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4)重用资本市场。 /strong /span /p p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这显然是针对新三板公司的,换言之,新三板并购的话,会豁免要约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实行股份协商定价。 /p p   定向权证是个很新鲜的事物,竟然可用于并购支付手段了!而业绩承诺的取消,恐怕令资本市场无所适从,最终股价怎么走,需要更专业的投资者来判断,或者内幕者才知道股价真正价值了。这点貌似尺度太大了。不过,桌子底下的业绩对赌肯定不会因此消失。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5)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strong /span /p p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6)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 /strong /span /p p   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7)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strong /span /p p   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规模,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利用现有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资金渠道,调整使用范围,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安排资金,按照行政职责,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p p   上述税收等措施,将极大地降低并购重组税务成本。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8)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strong /span /p p   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9)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 /strong /span /p p   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10)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 /strong /span /p p   落实完善企业跨国并购的相关政策,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海外并购秩序,加强竞争合作,推动互利共赢。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鼓励外资参与我国企业兼并重组。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11)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 /strong /span /p p   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加强专项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地区间利益关系。落实跨地区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解决跨地区被兼并企业的统计归属问题。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12)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 /strong /span /p p   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难道要对民企实行负面清单)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 /p p   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1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strong /span /p p   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p p   总之,此次松绑可谓大块资本之心。 /p p   国务院大尺度放开并购重组的权限,或许是基于如下逻辑: /p p   企业融资过度依赖发债——杠杆率提高——企业风险提高——资金的风险溢价也即利率提高——融资利率进一步提高——由企业风险加总的经济风险加大——经济危机。 /p p   解决这个问题,要从根子上看需要降低债权融资,以股权融资替代之。但是股权的投资者必然要求有退出套现的渠道,让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产业并购来实现企业融资股权化,就可以走出上述融资危险圈。而产业升级转型也因此得以推进与实现。可谓一举多得也。 /p p br/ /p
  • 质检总局调整出入境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2013年12月30日,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详情如下:   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苯乙烯等13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商品检验监管 将血型试剂等4个涉及医学诊断、检测的特殊物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卫生检疫 取消心电图记录仪等3个产品的海关监管条件&ldquo A&rdquo ,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见附件)。   二、结合2014年海关HS编码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4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2014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 六部门联合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附件 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享受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有关进口免税政策的,最迟应于2009年10月1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比照本通知附件1所列暂行规定执行,逾期不予受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的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应同时抄报国家能源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业主和核电项目业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同时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09年7月1日起享受2009年度的进口免税政策。   点击查看原文(含附件)
  • 中国环保部门近期调了车辆耐久性测试 取消超跑排放豁免权
    p   近日,有消息称,中国环保部门于近期调整了车辆耐久性测试的政策,很多超跑厂家出口中国的车型将受到影响,不达标的车型将难以进入中国市场。 /p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managershare.com/uploads/2017/08/52c8d_14671503200408.jpg" width=" 399" height=" 239" / /center p   据了解,该政策出的测试要在辆行程达到16万公里时,发动机仍需满足排放上限的的要求。其实作为一辆超跑来说,其年平均行驶里程不到5000公里,是比较符合消费者使用情况的,所以不用做这个测试。 /p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managershare.com/uploads/2017/08/52c8d_4371503200411.jpg" width=" 405" height=" 254" / /center p   但是政策取消了对超跑品牌的这一特别豁免待遇,让阿斯顿· 马丁、迈凯伦、摩根等制造商“措手不及”,部分豪华超跑的进口之路被中途叫停。品牌错过了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向中国市场销售汽车的机会。 /p center img alt=" " src=" http://img.managershare.com/uploads/2017/08/52c8d_15032004044774.jpg" width=" 410" height=" 263" / /center
  • 中国科研经费分配新办法出炉 “863”等将被取消
    7日,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称,政府将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对现有科技计划进行整合,其中就包括人们熟知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ldquo 863&rdquo )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ldquo 973&rdquo )。   这意味着,曾缔造过载人航天、天河系列高性能计算机、超级水稻、深海机器人等一系列科技成果的&ldquo 863&rdquo 和&ldquo 973&rdquo 等重大科技计划退出历史舞台成为定局。   早在2014年3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时,有关科研经费分配体系改革,&ldquo 973&rdquo 、&ldquo 863&rdquo 计划或被取消的说法就不胫而走,引发科技界不小的震动。   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央政府的科技计划如何制定,直接关系着我国上千亿元的科研经费蛋糕如何切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设立了星火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ldquo 863&rdquo 计划、火炬计划、&ldquo 973&rdquo 计划、行业科研专项等,就是这些计划主导着科研经费蛋糕的分配。科技部科研条件和财务司司长张晓原说,这些计划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这些年,科技计划的产出与国家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远远不够,很多重要领域须需真正具有标志性、带动性,能够解决制约发展&ldquo 卡脖子&rdquo 问题的重大科学技术突破。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近些年科研投入规模的不断扩大,科研立项和经费使用中不断暴露出一些问题,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被查、学术明星段振豪锒铛入狱等科研腐败案件一次次拷问着我国现有的科研经费分配体制。   科技部部长万钢在谈到科研腐败时曾说,&ldquo 很痛心,感到错愕愤怒&rdquo 。如今,他表示,选择此时给成绩斐然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体系做大手术,是内在隐疾和外部变化共同推动的结果。   内疾即万钢矛头所指的现有科技计划体制本身,比如,目前在我国有上百个科技计划项目,而直接管理这些项目的国家机关有40多个,管理&ldquo 九龙治水&rdquo 、财政资金&ldquo 天女散花&rdquo 现象可见一斑。&ldquo 庞杂的体系,造成了科研项目重复申报、科技计划碎片化等种种弊端。&rdquo 他说。   这种体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科研项目多头申报、科研人员&ldquo 跑部钱进&rdquo 、项目经费缺乏监督等。中国农科院有关负责人曾向中国青年报记者透露,该院2012年各研究所申报科研项目渠道平均多达21个,其中来源渠道最广的3个研究所分别为43个、34个和25个。   相应地,科研人员用于科学研究的时间占全部工作时间的平均比例为51%,其余时间主要用来争取项目资金,参加各类会议、项目中期检查、项目总结验收等事宜。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一些重复低效的&ldquo 伪创新&rdquo ,比如发达国家农业科技领域的科研、转化和商业化生产的比例通常为1∶10∶100,我国则为1∶0.7∶100。   这也是万钢所说的&ldquo 外忧&rdquo 。他说,近5年来,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在全球展开,从科学到技术到产业到市场,界限越来越模糊,演进的周期越来越快,这就要求我们打破过去的各阶段思维,组织新的研发方式。   到打破各个科技计划之间壁垒的时候了。《方案》要求,政府将科技部管理的&ldquo 973&rdquo 计划、&ldquo 863&rdquo 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有关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进行整合归并,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这次改革针对的是所有实行公开竞争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其资金涉及总额将占到中央财政民口科研经费一半以上。按照《方案》里的计划,到2017年,经过3年的改革过渡期,&ldquo 973&rdquo 、&ldquo 863&rdquo 计划等整合之前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渠道将不再保留。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整合后的五类科技计划,分别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以及基地和人才专项。   这五类计划可避免交叉重复,张晓原说,&ldquo 新设立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将瞄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的重大、核心、关键科技问题,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设计。&rdquo   &ldquo 科研经费的钱袋子真的要大动了!&rdquo 中国科学院一位研究员在听到这个改革方案后吃了一惊。他说,如果各种科技计划的合并遭到&ldquo 换汤不换药&rdquo 的诟病的话,那么政府部门将计划的管理权力交出来,则让我们意识到,我国的科技计划改革真的往前走了一步。   这一步就是,政府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   根据《方案》,政府将建立由科技部牵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负责审议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重点任务和指南、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专业机构的遴选择优等事项。而对于具体的科技项目管理,则交给&ldquo 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成的规范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rdquo 。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政府松手,将权力交给&ldquo 专业机构&rdquo ,会不会导致从&ldquo 跑部门&rdquo 到&ldquo 跑机构&rdquo 的异化?如何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管,避免权力寻租和黑箱交易?   张晓原说:&ldquo 政府并非放手不管,而是要与专业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制定规范和统一的项目评审规则。科技部、财政部定期对其履职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并且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可以说,监管力度是大大加强了。而且专业机构也是动态调整的并接受社会监督。&rdquo   随着专业机构的介入,科研经费的动态调整机制也将更加明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从立项到结项,不再是一成不变,甚至有可能被提前终止。对此,万钢明确提出,动态调整不意味着不允许失败,相反科研领域始终应该宽容失败。   在放了一部分权的同时,科技部则加强对科技计划实施绩效的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值得一提的是,完善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和&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建立对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倒查机制,开展&ldquo 一案双查&rdquo ,即在查处追究有关承担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同时,倒查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存在渎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   万钢说,希望以科技计划改革为突破口,带动科技其他方面的改革向纵深推进,从体制机制上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
  • 生态环境部发布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
    p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 /p p   答: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生态环境领域是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 /p p   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 /p p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 /p p   (一句话概括就是:环境生态领域要紧跟时代潮流,遵从“放管服”改革。修改后的环评法有利于激发市场,减轻企业负担。) /p p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 /p p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 /p p   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 /p p   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p p   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 /p p   (一句话概括就是:建设单位只看重审批是环评乱象屡禁不止的间接因素。故将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从而加强建设单位对环评内容的把控,以及有利于技术单位优胜劣汰。) /p p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p p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p p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 /p p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 /p p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p p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 /p p   (一句话概括就是:环评资质取消后,惩罚力度反而加大,考核和处罚标准更加细化,有关部门要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编制单位及人员的违法信息要向全国人民展示。) /p p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p p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p p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 /p p   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 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 /p p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 /p p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p p   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 /p 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办法和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p p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停止执行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 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 /p p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p p   (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p p   (二)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p p   (三)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p p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p p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p p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 /p p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p p   六、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委托一个技术单位主持编制,其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收费,应当通过合同形式约定。 /p p   七、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及时存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应当建立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审核及控制记录 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科学试验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应一并存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p p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18年12月29日前,依据36号令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已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和三年内不得作为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决定,但相应期限未满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p p   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的考核,并适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或补正后受理 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对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及未满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应记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 /p
  • 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中国高水平开放关键信号
    10月1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宣布,中国将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这是在全国制造业已基本开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清零的基础上,又推进了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制造业条目中仅剩“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两项。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于2022年1月1日实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制造业条目已完全清零,整体已减至27项,其中禁止类17项、限制类10项。释放关键信号在外界看来,18日的全面开放制造业的表态,释放出了中国经济转型的重要信号。“中国制造业在全球的生产链、供应链、价值链中,已经从过去的中低端迈向了中高端。这次全面放开对全球都是利好的消息,对制造业更是如此。”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商务部原副部长魏建国告诉第一财经,此次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释放出三个关键的信号。首先,中国站起来靠的是制造业这个“脊梁骨”,接下来富起来、强起来也要继续靠制造业这个“脊梁骨”。其次,中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将以中国制造业全面取消外资准入限制为关键的开端。第三,中国经济今后的发展,仍然要靠实体经济,“这改变了过去欧美大国在发展中逐渐走向服务业而轻视了制造业的道路”,中国在制造业上拥有较强的基础和支撑,接下来还要进一步提升,在发展服务业的同时持续加码制造业的升级,“两手都要硬”。商务部研究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研究员白明也对第一财经表示,中国从制造业大国跨越到制造业强国,必须要积极参与经济的全球化,利用全世界一切可利用的优质资源。只有这样,迈向全球制造业强国的步伐才能加快。而此次从自贸试验区制造业负面清单清零扩大到全国层面,是全方位的开放,表明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将越开越大的坚定态度。自2017年以来,中国连续5年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已分别压减至31条和27条,在种业、汽车船舶和飞机制造、证券、银行、保险、职业培训等众多行业、领域取消或放宽了外资股比限制,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了更大的市场机遇。上海外资协会会长黄峰告诉第一财经,全国层面的制造业外资准入此前已经基本放开了,这次的全面开放更多是一种表态。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中国吸引外资面临挑战,需要持续推出更具针对性和含金量的稳外资政策。外资结构调整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23年前8个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471.7亿元,同比下降5.1%。这是这项数据三年来首次下降。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提出,实际使用外资在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世界经济恢复缓慢,全球跨国投资乏力,叠加去年同期基数较大,造成增速下行。外商投资是市场行为,阶段性波动是正常的。因此既要看规模,也要看结构;既要看当下,也要看长远。在外资同比下降的背景下,今年前8个月,我国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399.5亿元,同比增长6.8%。高技术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增长19.7%,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分别增长39.7%、25.6%。高技术服务业中,研发与设计服务领域实际使用外资增长57.1%。同时,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3154家,同比增长33%。今年以来,不少外商用实际行动持续扩大、深化在华投资。就在9月,美国杜邦大规模的新工厂落地长三角,英国豪迈集团亚太区生产与研发一体化基地在上海开业,化工巨头索尔维集团宣布中国研究与创新中心扩建项目完成。8月,科思创多家上海新工厂陆续投产,光学巨头蔡司中国入驻上海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将打造更强大的科研和人才孵化平台。蔡司大中华区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福斯特(MaximilianFoerst)对第一财经表示:“我们并没有把中国作为廉价的生产基地,这从来不是我们的战略,我们非但不会转移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反而会考虑把更多的生产、研发放在中国。”近年来,我国吸收外资持续稳定增长。《中国外资统计公报2023》显示,2022年我国全年实际使用外资1891.3亿美元,增长4.5%,按人民币计首次突破1.2万亿元,高技术产业成为重要增长点。欧盟、东盟对华投资分别增长95.3%和9.5%。在魏建国看来,放眼全球,中国超大规模的市场仍然颇具吸引力。无论是医疗机械、高精尖技术、5G应用等等,都存在巨大的需求。如今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全面放开,意味着中国对外商投资将更加看重,也有望在连续多年稳步发展的基础上,继续加快步伐。普华永道10月17日发布的《在华跨国企业高管洞察:品牌增长的挑战与机遇》调研报告发现,大部分受访在华跨国企业一如既往看好中国市场,市场规模、经济增长和消费者认可是吸引跨国企业在中国市场持续投入品牌建设的三大关键因素,但是跨国企业也面临着地缘不确定性、市场增速放缓和中国本土品牌竞争压力大等问题困扰。在挑战中升级在全球价值链重塑的时期,中国的制造业升级应该如何持续突破?在吸引外资上又该如何应对挑战?魏建国提出,中国的制造业目前还有一些关键技术、关键的成套设备存在卡脖子问题,比如芯片、光刻机、蚀刻机等,针对这些中国应投入更大的精力,并下好三步棋。首先,所有的制造业都应该把科技创新当成首要的任务。特别是在当前的数字经济之下,不仅要提升传统制造业的创新,也要加大机器人、新材料、新工艺等行业的投入。其次,在科技创新的整体政策下,人才是关键。中国制造业不仅要有自己本地的人才,也要吸引大量国外人才。最后,要打造全球最佳营商环境。推动制造业升级发展,还需要通过营造全球的最佳营商环境,把全生产要素,也即资本、人才、技术、土地、信息进行匹配,以达到投入最少、效率最高的效果。魏建国认为,在美国要求制造业回流的背景下,中国应该做好统一大市场,因为市场资源是中国在国际上最大的优势,但是这一优势当前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把工厂放在美国,再出口到中国市场,还是把工厂直接放在中国,许多美欧跨国公司老总比我们都精,比我们考虑得都详细。这也是为什么最近一段时间马斯克、库克以及欧美许多跨国公司巨头访华的动因,只有大市场才能引来大项目”。在他看来,吸引外资依靠优惠政策和低成本劳动力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要想实现新的吸引外资的手段和目标,除了靠大市场,还要向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要红利,抓紧实施制度性的开放。另外,当前国内的消费复苏动力较弱,需要出台更多的政策来增强。他提出,今年全年吸引外资的规模有望达到2300亿~2500亿美元。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高瑞东也在近日的中国宏观经济论坛上表示,外商到中国投资首先看重中国的市场,其次是中国的营商环境、要素成本相关优势。如果整体总需求不足,价格相对低迷,中国对于外商的吸引力就会出现系统性下降。而着力扩大总需求,让经济增速保证在一定的符合潜在产出的水平上,将有利于推动外商对华资本、技术外溢效应的持续。为了应对挑战,8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等六方面提出24条具体措施。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有大调整 涉及仪器研制专项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近日,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修订发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财政部教科文司、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财政对自然科学基金投入大幅增长,从2002年19.7亿元增加到2014年194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1%。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稳步提高,资助格局不断调整优化,形成了由研究项目系列、人才项目系列和环境条件项目系列三大资助格局,作为资助主体的面上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由2002年19.9万元/项提高到2014年79.57万元/项,较大地改善了基础研究的资助环境。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保障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自然科学基金面临的外部环境变化以及国家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新要求,原办法亟需修订完善:   一是近年来,项目依托单位开展研究的条件和环境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原办法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主要涉及预算调整程序、劳务费比例以及对依托单位管理成本补偿等方面,在科技界有着较大的改革呼声。   二是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颁布,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职责,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2011年《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下简称434号文),对完善科技资金管理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1号文)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4号文),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研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修订《资金管理办法》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执行国务院11号文等科研资金管理文件的具体措施。《资金管理办法》是未来指导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重要制度。   问: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遵循了以下三条重要原则:   第一,遵循基础研究活动规律,保障科学家探索自由。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自然科学基金的战略定位是: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基础研究涉及学科范围广泛,注重原始创新,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资金管理办法》首先要符合基础研究的活动规律。   第二,遵循财政预算管理总体要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管理上要体现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三,遵循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特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量大面广,评审时间有限,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考虑 资助项目数量多,多数体量小 项目类型多,资助强度差异大,因此,《资金管理办法》应具有普适性。自然科学基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没有隶属关系 依托单位因性质、规模和地域不同,管理方式存在差异,所以《资金管理办法》有些规定应比较原则,将结合依托单位情况进行细化。   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预算的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决算、监督检查及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合并修订为《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目前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基础科学人才培养项目(除延续项目外)已经取消,剩下的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等项目都适用于《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进一步完善了项目资助方式。现阶段,对于占基金资助体量较大的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等多数项目类型,由于申请量大,自由探索性强,继续采取定额补助的资助方式以便于管理 对于重大项目和重大科研仪器研制专项两类项目,由于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采取成本补偿的资助方式,更能够据实反映不同学科、类型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   第三,建立了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资金管理办法》引入了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资金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进行了划分。这一做法符合科研活动规律,体现了科学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提取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补偿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有利于促进科研机构的良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强调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扩大了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并取消了比例限制。根据国务院11号文有关规定,《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劳务费的开支范围,一是在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基础上,增加了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 二是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同时,《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劳务费比例限制。   第五,进一步完善了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通过结题验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此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进一步下放了预算调整权限。由于基础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下放了部分预算调整权限。将原全部预算调整事项均需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调整为: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由依托单位审批。   第七,进一步加强了经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财政财务管理以及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了经费监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财政部门、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职责,强调了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是对于部分资金支出提出了实行&ldquo 公务卡&rdquo 结算的要求,减少现金支出,实现&ldquo 痕迹&rdquo 管理 三是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资金使用中不得开支的内容 四是对于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增加财务中期检查和验收的环节。   问:实施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有什么考虑?   答:《资金管理办法》将项目资金分为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依托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间接成本补偿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国务院11号文、434号文等文件,对科研支出实行间接费用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遵循了以上文件对间接费用的相关要求。   第二,与国际惯例接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很早就实行了间接费用政策。一般来说,NSF会通过与各个高校进行谈判,来确定间接经费在整个资助经费中所占的比例。通常,谈判学校科研水平越高,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间接经费所占比例就会相对较高。结合我国科研管理实际,我们对间接费用制定了统一的上限比例,同时要求间接费用的核定要和依托单位的管理状况、信用等级挂钩,以促进依托单位履职尽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为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三,满足科研的实际需要。原办法中对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助只占项目经费总额的5%,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广大科研工作者难以从项目中获得创新激励。新办法以间接费用形式提高了对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工作者的激励。   问:《资金管理办法》对合作研究有什么规定?   答:项目组成员中有除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该人员所在单位视为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其中,如需要向合作研究单位转拨经费的,依托单位应与该合作研究单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在以下方面遵循相关规定:   第一,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二,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问:《资金管理办法》还有哪些新的管理举措?   答:一方面,《资金管理办法》适度放开了项目资金使用的条件限制 另一方面,《资金管理办法》也加强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包括:   第一,要求建立符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要求建立项目资金管理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要求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用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四,要求建立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五,要求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并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问: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资金管理办法》?   答: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有许多新的变化和管理举措,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后,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协作配合,共同努力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重点关键任务的落实。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改革的整体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积极推进改革,抓好间接费用政策落实、依托单位信用评价体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等重点工作。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读。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尽快启动全国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工作,统一培训材料,统一解释口径,确保依托单位和广大科研人员尽快熟悉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三是及时了解《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后各方的反应,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相关法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取消强制检定、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国务院出台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特别是部分地方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赋予有条件的地方更大改革自主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稳定市场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二)试点范围。综合考虑经济体量、市场主体数量、改革基础条件等,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强化创新试点同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动,具备条件的创新试点举措经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后在全国范围推开。(三)主要目标。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试点城市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全球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国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二、重点任务(四)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加快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全面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着力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探索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五)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等便利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排查和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六)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推动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优化联合验收实施方式。建立健全市政接入工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推进和完善建筑师负责制。(七)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完善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机制,探索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准入准营标准,提升市场主体创新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度地图面向智能网联汽车开放使用。推进区块链技术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物流、会计等领域探索应用。探索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经营许可。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八)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高标准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推动“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作业无纸化。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与东亚地区主要贸易伙伴口岸间相关单证联网核查。推进区域通关便利化协作,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提升多式联运便利化水平。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探索开展科研设备、耗材跨境自由流动,简化研发用途设备和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九)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加强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建设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为国际商事纠纷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纷渠道。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认定标准。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风险可控的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对部分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允许取得境外相应职业资格或公认的国际专业组织认证的国际人才,经能力水平认定或有关部门备案后上岗,并加强执业行为监管。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持续提升政府门户网站国际版服务水平,方便外籍人员及时准确了解投资、工作、生活等政策信息,将更多涉外审批服务事项纳入“一网通办”。(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建立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布审查结果。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健全遏制乱收费、乱摊派的长效机制,着力纠正各类中介垄断经营、强制服务等行为。(十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夯实监管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完善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加强政策解读。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领域,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深化“互联网+监管”,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形成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在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领域探索建立完善执业诚信体系。对新产业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二)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的长效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完善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规范罚款行为,全面清理取消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全面建立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推进评估评价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十三)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完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有针对性地逐步整合各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提升企业动产和权利融资便利度。持续优化企业办税服务,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试行代征税款电子缴税并开具电子完税证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涉税、继承等业务办理便利度。推进水电气暖等“一站式”便捷服务,加快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银行开户、贷款、货物报关、项目申报、招投标等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推进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推行涉企事项“一网通办”、“一照通办”,全面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三、组织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办公厅要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牵头制定改革事项清单,做好协调督促、总结评估、复制推广等工作。司法部要做好改革的法治保障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协调指导试点城市推进相关改革,为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创造良好条件。有关省份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力度,加强政策措施衔接配套,依法依规赋予试点城市相关权限。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坚持稳步实施,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科学把握改革的时序、节奏和步骤,推动创新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实施方案应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试点城市辖区内开发区具备较好改革基础的,可研究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为创新试点工作探索更多有益经验。(十五)强化法治保障。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同时,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植物检疫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成效明显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十六)加强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支撑。加快打破信息孤岛,扩大部门和地方间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范围。优化数据资源授权模式,探索实施政务数据、电子证照地域授权和场景授权,将产生于地方但目前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相关领域数据和电子证照回流试点城市;对试点城市需使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外地的数据和电子证照,由主管部门和单位通过数据落地或数据核验等方式统一提供给试点城市使用。优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更多数据资源依托平台实现安全高效优质的互通共享。(十七)做好滚动试点和评估推广。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试点情况,结合改革需要,适时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同时,建立改革事项动态更新机制,分批次研究制定改革事项清单,按照批量授权方式,按程序报批后推进实施,定期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要及时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对出现问题和风险的要及时调整或停止实施。试点中的重要情况,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   2.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国务院2021年10月31日(本文有删减)附件1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共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序号改革事项主要内容31 允许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等新业态发放食品经营许可
  • 中国政协重磅调整,新增“环境资源界”
    1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名单公布,名单中新出现了“环境资源界”。这是自1993年第八届全国政协增设“经济界”以来,全国政协首次出现新增界别。根据名单,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共设置34个界别,委员共计2172人,其中环境资源界有85位委员,在34个界别中属于人数较多的一个。此外,地方政协也已经对界别设置进行了相应调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新一届政协委员名单中均增设了“环境资源界”或“资源环境界”。数位受访专家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环境资源界别的设立,不仅顺应了我国对环境资源的新认知,也是实现双碳目标、保障耕地及能源安全的必然举措。委员来自众多领域全国政协增设“环境资源界”的筹备工作从2020年就已经开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球科学学院地球生物系教授童金南是第十四届全国政协新设环境资源界的委员,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增加了40多名委员,他是其中一位,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新增委员的目的之一,便是为了筹建环境资源界别。随后,“积极推进增设资源环境界别的后续工作”被写进了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的2020年工作综述。全国政协的85名环境资源界委员中,多名委员为连任,此前分散于其他界别,如科学技术界、农业界、九三学社等。这些委员的相同之处是,他们几乎都曾提交过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提案,例如童金南作为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科学技术界的委员,他提交的第一份提案与汉江环境保护有关,后续也曾提交过多个与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提案。据《中国新闻周刊》梳理,环境资源界85名委员的背景涵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水务、城市规划、海洋、林业、地质、化学、古生物、建筑、气象、交通、法学等多个领域。环境资源界的委员中,四成以上是具有上述领域背景的官员,包括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国家能源局局长章建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马建华、自然资源部海洋战略规划与经济司司长何广顺、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叶敏、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余国东等。85名委员中还有三成以上是具有上述领域背景的专家学者,包括云南大学校长方精云、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健、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所长张甘霖、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所长葛全胜等,其中还包括多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另外,大约两成委员来自能源化工企业,包括中国核电董事长卢铁忠、中国中化董事长李凡荣、中国海油董事长汪东进、国家电投董事长钱智民、中国石油董事长戴厚良、华能集团董事长温枢刚、国家电网董事长辛保安、中国稀土集团董事长敖宏等。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环境资源界的85名政协委员,绝大多数在相关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有些是在学术研究方面,有些是在实践方面,这能让他们在环境资源这个界别下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职责。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张维宸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环境资源界的委员有不少在一线工作,他们能提出更合理的建议,“甚至有可能达到一种效果,就是在会议探讨过程中,一些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工作落实得更快”。童金南说,自己作为地质学家,成为全国政协委员后一直对环境问题比较关注,过去在全国政协委员的小组讨论会上,自己经常从地质学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探讨。未来履职中,他会关注如何在环境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间实现平衡,“例如我曾经在小组讨论上谈过一个问题,现在的河湖治理把很多江滩、河滩都变成了岩石滩、水泥道,看似环境变好了,但是泥滩沙滩里的生物没法活了。这不是生态保护,而是一种生态破坏。这也是我未来会关注的问题之一。”新界别是时代发展的应时之举在多位受访专家看来,全国政协新增环境资源界这一界别是顺应当下时代发展的应时之举。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全国政协设立环境资源界,表现出国家层面对环境资源的高度重视,“这与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有很大的关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注重规模数量型的经济增长,后来要实现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环境资源保护就变得极为重要。”汪玉凯认为,改革开放走到今天,环境资源受到高度重视是必然的趋势。汪玉凯说,环境资源界别的设立,表明我国对环境资源的认知已经到达新境界。改革开放初期,大家尚没有意识到破坏环境和过度消耗资源问题的严重性,而当前,无论是我国的最高决策层还是公众,对资源环境的重要性和价值的认识已经上了几个台阶。如何顺应认知的升华,则需从各个方面发力。例如加强环境资源方面的机构设置,组建了生态环境部和自然资源部,把过去环保和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职能进行集中,从政府部门的组织架构上,加强对环境和资源方面的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职能由过去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新增了“环境保护”要求,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五位一体”的国家总体战略布局。全国政协新增环境资源界别正是在适应这个趋势。在张维宸看来,环境资源界的设立也是任务使然,“从国际国内的形势来看,无论是碳达峰、碳中和,还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能源安全,为了完成这些任务,政协需要设立一个这样的界别”。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于1998年3月成立,是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九个专门委员会之一。张维宸说,这些年来,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意识到环境和资源方面人士分散在不同界别中,导致他们提出的政策建议较为分散,因此强力推动环境资源界的设立。此后,这些政协委员的发声能够更集中,履职更有力。政协界别的调整和优化实际上,全国政协的界别已经经过多次调整,包括增加界别以及对一些界别进行更名。地方政协界别的设置则基本上参照全国政协。1988年3月,全国政协六届十七次常委会会议期间,“界别”这一提法首次出现。在此之前,全国政协的组织设置一直用“参加单位”来表述。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政协章程第一次正式以“界别”来指称所有的政协参加单位。第五届全国政协取消了“合作社”界别,增设了“体育界”。第六届全国政协增设了“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和“港澳同胞”两个界别。第七届全国政协设有31个界别,届中增设“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后共32个界别。第八届全国政协将“港澳同胞”分为“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还增设了“经济界”。第九届全国政协对5个界别的名称进行调整,其中“对外友好团体”改为“对外友好界”,“社会救济福利团体”改为“社会福利界”,“少数民族”改为“少数民族界”,“香港同胞”改为“特邀香港人士” ,“澳门同胞” 改为“特邀澳门人士”。第十届全国政协对两个界别更名,“农林界”改为“农业界”,“社会福利界”改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刘旭涛说,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协主要是以党派、团体、地域、民族、宗教为界构成,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仅有这些界别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因此会不断调整。中共中央的文件也体现出对政协界别调整和优化的重视。2006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第一次将突出界别特色明确为政协自身建设的特有内涵。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提出,“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再次提出,要“优化界别设置,增强界别代表性,更好反映各界各方面愿望诉求”。除了增加环境资源界,第十四届全国政协界别的调整还包括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两个界别合并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一个界别。刘旭涛指出,政协界别的调整是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来进行的,有的以行业作为边界,有的以专业作为边界,这些调整也让政协能够与时俱进地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不过,他也指出,政协委员履职时,“跨界”是正常的,并倡导政协委员开展“跨界别”活动,例如隶属科技界别的政协委员可以参与其他界别的有关科技领域的调研、提案和建议等,“实际上,界别更多还是搭建一个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平台,它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 新版《药品管理法》变化汇总,GMP/GSP认证确认取消!
    p   8月26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新版药品管理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以164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新版药品管理法释放出一系列制度红利,包括鼓励药品研发、加快新药上市、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严惩重罚等。 /p p   作为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制定于1984年,2001年2月首次全面修订,并于2013年12月和2015年4月因“放管服”改革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自去年10月提交修正草案后,新版药品管理法共历经三次审议,前后历时一年。2019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审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 /p p   此次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将药品领域改革成果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将为公众健康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p p   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版《药品管理法》修改确认取消GMP/GSP认证。不过,GMP/GSP认证虽然已经明确取消,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研制,应当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保障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同时,明确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药品追溯制度以及药物警戒制度。 /p p strong   根据GMP办公室的消息,新版《药品管理法》修改总结如下: /strong /p p   取消GMP/GSP认证 /p p   规定从事药品研制,应当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保障药品研制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p p   专设一章,明确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p p   要求建立健全的药品追溯制度 /p p   要去建立药物警戒制度。 /p p   强调数据完整性,要求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p p   强调质量保证体系,规定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药品上市放行。 /p p   强调上市后变更控制,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p p   强调药品上市后管理。规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持有人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强调信用管理 /p p   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也就是最低罚款一百五十万元。生产销售劣药违法行为的罚款,也从货值金额的一倍到三倍提高到十倍到二十倍。 /p p   增加了自由罚手段 /p p   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对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p p   在对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所获收入、罚款、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业等。 /p p   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包括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赔偿责任 规定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与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 对生产假劣药或者明知假劣药仍销售使用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等。 /p p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 /p p   增加药品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移送的规定。 /p p   增加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商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予以协助。 /p p   网络销售药品问题,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p p   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p p   对伪造许可证件、骗取许可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增加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 /p p   提高对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注意这里没有GMP/GSP认证证书)。 /p p   增加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p p   增加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 /p p   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p p   按照药品功效,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范围。 /p p   明确假药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p p   明确劣药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p p   增加规定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p p   规定对“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p p   关于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有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到人 /p p   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首负责任制,合理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和数额,修订草案明确, /p p   统一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增加规定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p p   在药品审评审批方面,规定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p p   规定对审评审批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p p   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修订草案规定:一是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等条件 二是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用药 三是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规定。 /p p   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特点的技术评价体系,促进中药传承创新。 /p p   规定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规定,具有相应的条件和管理制度,保证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 /p p   规定生物等效性试验实行备案管理。 /p p   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现存在安全性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应当及时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p p   将药品定义中的药品种类进行概括式列举,修改为“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p p   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其他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p p   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 /p p   明确国家实行药品储备制度、国家建立药品供求监测体系、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实行短缺药品优先审评制度等,多部门共同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p
  • 云南食药监局调整职责 7部门共管食品安全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昨日公布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该局承接了一部分新职责,也取消、下放、整合和加强了原有的部分职责。其中,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等6项行政许可,整合为3项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等3项职责,均下放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原属该局承担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改由云南省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调整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的正厅级机构,内设15个正处级部门,以及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42名,其中正厅级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4名。   食品安全   农业厅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和计生委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质监局   负责监督管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有关产品的生产加工。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发现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该厅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商务厅   省商务厅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和消费环节安全以及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起草、拟定和贯彻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并与其他部门配合。   调整后主要职责: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调整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等方面的职能得到强化。   除主要负责食品安全外,该局还负责建立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等。   该局加挂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州、市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 教育部下发工程专业学位调整通知,你的专业变了么?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对已有的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对应调整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学位办〔2018〕28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军队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p p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2018〕7号)要求,决定对已有的工程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进行对应调整。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p p   一、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原则与要求 /p p   1.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按照《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关系表》(附件1)进行,以一对一、多对一的方式对应调整为相应的专业学位类别硕士学位授权点。 /p p   2. 对存在多个对应关系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可根据自身主要办学方向和特色,选择一个专业学位类别进行对应调整。 /p p   3. 对工业工程、项目管理、物流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如本单位已有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归并到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如本单位没有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可对应调整为工程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p p   4. 2018年批准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根据申报时的领域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关系表》,自主选择一个专业学位类别进行对应调整。 /p p   二、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的原则与要求 /p p   1.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必须保证质量,坚持标准,按照《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关系表》(附件2)进行,可根据本单位学科水平和人才培养实际情况对应调整为一个或多个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 /p p   2. 申请对应调整的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必须达到相应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附件7)。 /p p   3. 2018年批准的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应根据申报时的领域和《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关系表》进行对应调整。 /p p   三、工作程序 /p p   1. 学位授予单位按属地原则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对应调整申请,军队学位授予单位向军队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不提出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材料包括单位公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申请书》(附件3)《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申请书》(附件4)《单位对应调整申请汇总表》(附件5)。要保证材料真实,各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权点的人员不得重复。所有材料不得涉密。 /p p   2. 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核查,将符合要求的申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材料包括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公函、《省级对应调整申请汇总表》(附件6)、各单位申请原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送。 /p p   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报送的申请进行核查,并组织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评议。 /p p   4.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议意见形成对应调整建议,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p p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应调整工作,增强规矩意识,强化纪律要求。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本次对应调整的申请资格。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在材料核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p p   联系人及电话:欧百钢 王统斌 010-66097034/7848 /p p   邮箱地址:xueweichu@moe.edu.cn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   附件: br/ & nbsp & nbsp 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37c3c4ac-212e-4f91-acb3-a8916ef05436.doc" title="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关系表.doc"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关系表.doc /a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1a48e8a7-4217-47d6-b5c8-39fc83cef2dd.doc" title="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关系表.doc"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关系表.doc /a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3.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width=" 16" height=" 16"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width: 16px 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07a0d80c-1db9-433d-bcf5-1eb78c85cc10.docx" title="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申请书.docx"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申请书.docx /a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4.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fe950492-2785-4805-b3d8-ac0e8db7ed46.docx" title="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申请书.docx"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申请书.docx /a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5.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txt.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5003275d-76e1-4ed9-bb9e-3c908158af38.xlsx" title=" 单位对应调整申请汇总表.xlsx"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单位对应调整申请汇总表.xlsx /a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6.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txt.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411311e6-191e-48e8-8022-f56bf6df0965.xlsx" title=" 省级对应调整申请汇总表.xlsx"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省级对应调整申请汇总表.xlsx /a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7.& nbs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162d0325-49c9-4830-a32a-5fba26b2d20f.docx" title=" 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docx"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博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docx /a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8月30日 /p
  • 中纺农业登转基因菜油作假名单:油菜籽托市政策亟待调整
    实施4年多的油菜籽托市收购政策走进了窄胡同。   10月28日,中储粮披露,2家委托收储企业利用进口转基因菜油冒充托市收购菜油,但是未公布企业具体名单。10月29日,本报从湖北省粮食局了解到,湖北被调查出违规的企业为中纺农业湖北有限公司,当地粮食局对中纺农业处罚15万元,取消2013年委托收储资格,并收回委托收购资金。   中储粮官方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国家粮食局、财政部驻各省专员办在牵头调查,中储粮在配合,现在还在核实企业的具体问题,相关企业名单需要由官方来公布,中储粮公布不合适。而对于如果出现直属企业人员与相关企业串通作假,中储粮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也有不少企业人士对调查结果不太满意,认为造假已经是普遍现象,此次调查仅查出2家企业造假,存在大事化小之嫌。   本报之前实地调查也了解,委托收储企业利用进口转基因菜油冲顶国产菜油赚取巨大差价并不是个案,各省委托企业几乎都存在,只不过未被揭露出来。此次检查暴露出冰山一角,也让实行了4年多的托市收购政策亟待调整。   东方艾格大宗农产品分析师马文峰表示,托市政策前两年还可以,国内油脂价格低于国外,现在国内价格远高于国外,托市结果补贴了国外油菜籽,应该将托市改为直接对农民补贴。   中纺农业被指造假   10月28日,中储粮称,通过调查,在湖北、湖南、四川三省共发现3个方面问题,涉及企业16家。其中,违反收购政策,将进口油菜籽掺入临储库存的企业2家,湖北一家企业掺入994吨进口菜籽油,湖南一家企业掺入483吨,两家企业均为委托收储企业。目前,上述两家企业涉及临储油菜籽已全部退出临储库存,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对其进行了处罚。中储粮总公司也将严肃追究相关直属企业的监管责任。   10月29日,湖北省粮食局宣传部门告诉记者,湖北造假企业为中纺农业湖北有限公司。   中纺农业官网简介显示,中纺农业系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中纺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2009年5月在荆州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是荆州市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主要从事油菜籽、棉籽、大豆收购加工、贸易等,拥有油罐容量达37500吨,原料库容4万吨。   目前进口转基因菜籽油到岸后的成本价在7928元/吨,今年国家托市收购的菜籽折油价格在10400元/吨以上,二者价差2400多元,该企业掺入994吨进口菜籽油,至少可赚238.56万元价差。   本报从湖北当地企业了解到,中纺农业2013年获得的委托收储菜籽量为1.8万吨,2012年的收储量在2万吨左右。   事实上,本报记者在湖南、四川等地调查时,当地一些企业就明确告诉记者,委托收储企业利用进口菜油冒充现象比较普遍。本报记者以合作的名义采访多家企业也都向记者毫不讳言自己到港口采购菜油或者到外地采购菜饼的行为。   事实上,不少油脂行业人士告诉记者,调查委托收储企业是否存在用转基因菜油顶包很简单:一是检查委托企业的收储手续,包括卖菜籽农民的身份证复印件、专用增值税发票等 二是调查受委托企业相应时间段内的菜油、菜粕进出情况,相应的财务账单和业务往来明细单 三是查验企业的加工开机情况。加工一吨油菜籽,需消耗大约0.6kg溶剂,42kg煤,0.1吨水,30度电 四是查验入库菜籽油的芥酸水平,进口菜油芥酸水平很低,大概只有1~2ppm,而国产菜油的芥酸大概为4个ppm。   托市收购待调整   粮油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托市收购过程中出现种种作假问题,说明目前政策实施和执行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政策执行企业道德操守存在问题,目前的法律对其威慑不大 二是收储体制存在漏洞,垄断,封闭,不公平,造成了极大的寻租空间。   现在已经到了亟待调整的重要关口,需要以市场为导向,重塑国内油脂行业保护机制。   事实上,油菜籽托市收购不仅没补贴国内农民,导致国内油菜籽产业下滑,反而补贴了国外的农场主。   国家粮油信息中心的数据显示,国内种植面积和产量逐年下降。2009年油菜籽产量1366万吨、2010年度产量1308万吨、2011年度产量1250万吨、2012-2013年度1250万吨。  有企业给记者提供的数据为2012年1150万吨、2013年为900多万吨。   而同期,中国进口菜籽和菜油的主要地区加拿大的油菜种植面积和产量逐年攀升。近4年,加拿大菜籽种植面积分别为1500多万公顷、1600万公顷、1700多万公顷和近2000万公顷。近三年,加拿大菜籽价格上涨了40%,而国内只上涨不到20%。   本报拿到一份研究数据显示,2009~2012年间,因为托市收购,国外菜籽和菜油价格不断攀升,初步估算4年间国内额外支出了50亿元人民币。   马文峰建议,对包括油脂行业在内的粮油行业,用直补政策代替国家托市收购,对油脂行业直接补贴或者目标价格补贴,国家对农业实施直接补贴政策已经实施了较长时间,对于油脂行业是可以借鉴的。   中国粮油协会一负责人表示:目前多个部门都在讨论研究如何调整,但是调整涉及多方面,比较难找到一个妥善的办法,如果改成直补,按照面积补贴,可能会发生虚报面积 如果按照产量补贴,可能会存在虚报产量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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