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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资讯

  • 四部门联合发文:集成电路企业最高免十年企业所得税
    p   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联合发文,将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strong 最高免征十年的企业所得税 /strong 。 /p p    strong 国家鼓励的 /strong strong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strong /p p   通知原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strong /p p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p p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p p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p p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p p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p p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p p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p p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p p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p p   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p p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p p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p p   八、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p p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p p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12月11日 /p p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17日 /p p br/ /p
  • 重磅:购买VOCs等四类仪器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p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其中《环境保护专业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版)共包括环境监测专用仪器4类,分别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136f5096-dd2a-4617-ac18-b3d6b91b48e4.jpg" title=" 11.jpg" / /span /strong /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该仪器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p p   《目录》(2017年版)并不是第一次发布,早在200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首次发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排污企业购买《目录》中的环保设备,促进排污企业节能减排。然而2008年版《目录》已实施9年,明显不能够满足当前的环保需求。因此,2016年4月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税务总局、发改委等部委牵头组织了《目录》的修订工作。 /p p   对比2008年版《目录》,不难发现2017年版《目录》有两个显著特点: /p p   一、在目录的编制方面。2017年版《目录》目录修订力度非常大。2008年年版《目录》涉及3项环境监测仪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2017年版《目录》仅保留1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且修订了其技术指标及应用领域,以支撑火电厂烟气超低排放、垃圾焚烧电厂废气在线监测问题,新增3项仪器(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挥发性有机物VOCs分析仪、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以支撑解决控制脱硝工程的氨逃逸问题、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问题、重点行业水质重金属排放控制问题。删除了2008年版目录中的广泛应用设备(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及代表性差的设备(如五日生化需氧量水质自动分析仪)。 /p p   二、在目录的实施方面。要求企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大大的方便了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申报,简化了事前审批流程,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督。 /p p    strong 全文如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财税〔2017〕71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p p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完善事项及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p p   一、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1)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附件2)执行。 /p p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优化优惠管理机制,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后直接享受税收优惠,税务部门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方式强化后续管理。 /p p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由其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p p   四、本通知所称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是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所规定的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 /p p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1、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9/ueattachment/b08dcbc2-8ce8-4c7c-8a10-8213580979f1.pdf"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pdf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9/ueattachment/2a3d4f0a-495e-4ae5-874c-38e2b803b820.pdf"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pdf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9月6日 /p
  •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
    一、适用对象高新技术企业  二、政策内容(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四)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三、操作流程(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 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 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四、相关文件(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46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018年第23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六)《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相关问题(一)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请问此次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新政,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可以选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同时允许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假设你公司第四季度购置了单位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可以选择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    此项政策适用于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政策优惠力度,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二)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企业,假设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问我公司2022年10月份购买的一套生产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购买的生产设备,可以享受税前全额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三)我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将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我公司今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能因某项指标不合规不能获得批准。请问我公司今年11月份购置的一套人工智能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吗?答:根据《公告》规定,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虽然于2022年10月30日到期,但2022年第四季度仍有30天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公告》的规定。你公司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人工智能设备,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四)我公司是一家中小微企业,2022年初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四季度我公司拟新购置的一台单位价值550万元设备、器具,我们想了解一下这项政策对购置的设备、器具有哪些要求?答:根据《公告》规定,对购置的设备、器具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购置时点上,2022 年 10月 1 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将该设备、器具按固定资产管理。(五)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公司,2022年初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10月20日拟从供应商购进一批价值2000万元的发动机,用于汽车生产销售。请问,我公司购进的这批发动机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答:根据《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但该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你公司购买的发动机属于存货,不属于固定资产,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22年12月10日以现金购置了一套机器设备,12月20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设备运输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预计2023年才能运输到位,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机器设备可以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吗?答: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你公司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12月20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七)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拟于2022年12月采取分期付款购置一套价值2000万元的检测设备,最后一期款项将在2023年支付,但在12月10日取得发票,我们和供应商协议约定12月30日到货,后因天气原因,该套设备将于2023年1月5日到货,请问,我公司购置的这套检测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答:根据《公告》、46号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你公司购进设备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虽然发票开具时间为12月10日,约定12月30日到货,但实际到货时间为2023年 1月5日,在时间上不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不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八)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4月,我公司立项自行建造一套环保施工设备,造价1500万元,2022年9月试用,2022年10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我公司这套环保设备能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答:按照《公告》、46号公告规定,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你公司是今年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九)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2月份将购置一台价值100万元的生产设备,符合享受此次新政的条件,如果公司2022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形成了亏损,该项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金额没有扣完,请问以后年度还能继续扣除吗?答: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你公司购置生产设备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将自动增加企业亏损,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按照规定,你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十)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答:《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准备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进一台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可以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吗?答:《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你单位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十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进的设备、器具,企业是否可以选择正常折旧,不选择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答: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假如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十三)我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了设备,打算在税收上采取分年计提折旧的方式,分年计提的折旧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答: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你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十四)我公司是一家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我公司将于10月底购买一套新型智能设备,价值5000万元。我公司会计核算预估计净残值25万元,请问税法上计算享受2022年四季度新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我公司可以不考虑净残值因素,按照5000万元进行一次性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吗?答: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公告》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未强制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必须一致。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就你公司而言,可以按照50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十五)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感光设备,如果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还能享受吗? 答: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十六)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2022年11月将购入设备2000万元,12月投入使用并开始计提折旧。其中,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1200万元,均按5年计提折旧;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800万元,均按10年计提折旧。税收最低折旧年限与会计折旧年限相同,预计净残值为0,2022年其余月份未购入固定资产。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申报表?答:您公司预缴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第一步,先填报一次性扣除情况。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对于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本年享受优惠的资产原值”等信息。填写完毕后,将该表单中“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2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第二步,填报加计扣除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表单节选部分填报如下: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已经优化升级了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下拉菜单选项和部分数据项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辅助功能,填报更加便利,建议优先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填报。
  • 获利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四部门明确享受税收政策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条件
    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中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的认定条件条件。《若干政策》第二条原文如下: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以下为本次公告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七、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pdf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4月22日
  • 注意!企业购置环保专用设备将可抵免10%所得税
    p   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等5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设备优惠目录》)是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自然年度核算的,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在2018年缴纳,所以,从2018年开始,符合规定的企业将从这项绿色税收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951c1075-0432-4030-a48a-1ef9e4a1c77d.jpg" style=" "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d887ad4f-dc4b-4b8c-8e9e-2ff88cfac6e0.jpg" style=" "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a05deefa-9656-463c-b1ed-ff6eed103b7e.jpg" style=" "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709858b7-d842-40ac-a8ee-eb9661c3b169.jpg" style=" "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58397e8b-2ebe-473b-9e8e-50d5eef6deaf.jpg" style=" " title=" 5.jpg" / /p p   就《设备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rong 问:《设备优惠目录》的出台有什么背景和依据? /strong /p p   答: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p p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2008年,财政部牵头出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实施后对企业环保设备投资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环保形势的不断发展,该目录难以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对此,环境保护部连续五年开展了专项基础研究工作,从污染治理相关领域研究提出了建议纳入优惠目录的设备,并一直积极推动财政部牵头修订该优惠目录。经过财政、税务、环保、发改等部门共同努力,修订形成了此次发布实施的《设备优惠目录》。 /p p    strong 问:《设备优惠目录》有何重要意义? /strong /p p   答:《设备优惠目录》是财税、环保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强化污染治理投资、实施绿色生产、担负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也有利于激励环保产业发展,带动绿色技术创新,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也将发挥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p p   今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专章部署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明确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重点任务。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今后3年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p p   近年来,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都提出了环境改善的具体指标。 /p p   要在“十三五”期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上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引导和规范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除了强化法律等硬约束之外,税收等经济政策的“软激励”也非常重要,可以释放明确的政策信号、引导稳定的市场预期,让环保投入大、治理成效好的企业有“获得感”,提升其竞争力。 /p p   正是由于税收政策具有独特的市场引导作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也对绿色税收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定:“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设备优惠目录》的实施,将切实落实这些规定精神,也将为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政策提供实践经验。 /p p    strong 问:《设备优惠目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strong /p p   答:《设备优惠目录》共包含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置设备、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噪声与振动控制六大类24项设备。 /p p   与2008年发布的优惠目录相比,《设备优惠目录》具有以下特点和亮点: /p p   一是更加注重直接服务于环境污染治理需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的治理任务,针对性增加了相关设备。例如,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专门新增“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大类 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新增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设备、氨逃逸激光在线分析仪等设备。 /p p   二是更加注重拓展激励政策的覆盖面。《设备优惠目录》注重向现有激励政策尚未支持的领域适当倾斜,着力“补短板”,以引导更多领域的企业加强环保投资。例如,钢铁、水泥等非电行业烟尘处理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领域,但是相应的激励政策较少。《设备优惠目录》涵盖了该领域,非电行业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等设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p p   三是注重促进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一方面,《设备优惠目录》纳入的设备更加突出技术先进性,对于已广泛应用、不具备技术先进性的设备不再纳入。另一方面,注重先进性与前瞻性,对各项设备都设置较高的指标要求,有利于激励环保企业加快技术研发和市场应用的步伐。 /p p    strong 问:预期《设备优惠目录》将取得哪些效益? /strong /p p   答:在环境效益方面,随着税收政策的引导和刺激作用不断凸显,预期将有更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优惠目录》中的各项设备,从而直接提升环境治理成效,同时也将带动环保产业特别是环保设备制造业的发展。 /p p   在经济效益方面,据测算,《设备优惠目录》包含的24项设备,年产值近300亿元。若购置这些设备的企业均获得企业所得税的10%抵免优惠,全国每年减轻企业负担最高可达30亿元。根据税务机关的经验,由于政策实施中,不排除一些企业因未及时申报等原因没有享受税收优惠,实际税收抵免额度将低于30亿元,但是仍将大幅度降低企业负担。 /p p    strong 问:环保部将如何推动《设备优惠目录》的实施? /strong /p p   答:环境保护部将积极组织落实《设备优惠目录》。一方面,将推动和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向企业广泛宣传《设备优惠目录》,让愿意加强环保投资、努力治理污染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提升竞争力。 /p p   另一方面,将指导地方环保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好《设备优惠目录》。税务机关在执行该项优惠政策过程中,如果难以判定某项环保专用设备是否符合《设备优惠目录》相关技术指标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环保部门将予以积极配合。 /p
  • 利好解读!两部委发布采购仪器设备所得税新政
    近年来,为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我国持续出台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8月18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表明自2024年起,企业在新购进设备、器具方面有了新政策!不再按年度计算折旧。这样是不是一下子就能省下不少钱呢?政策解读首先,对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企业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即刻享受减税优惠。而对于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大型设备、器具,仍需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折旧。这样的政策出台,无疑是为了鼓励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新政策的公布也引发了企业界的广泛关注和期待,毕竟,设备采购对于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政策并未对设备、器具的具体种类作出限制,企业在购置时仍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效益进行选择。同时,企业在享受减税优惠的同时,也应合理规划设备的更新与更换周期,以确保科技的革新和发展。总的来说,这项政策的出台是继2022年底贴息郑策后对于仪器设备采购的一剂重要利好。相信在新的政策引导下,企业将更加积极地投入设备、器具的购置和更新,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的升级注入新的动力。政策Q&A问一、哪些企业可以适用“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答:适用所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由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适用本法。问二、“设备、器具”是包括哪些固定资产?包括仪器吗?答:“54号文”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中的第(二)至(五)项。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一)房屋、建筑物;(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经过小编的了解:实验室里的仪器通常被归类为固定资产设备,这是因为它们是企业或机构所拥有的不易于移动的长期使用工具,也是企业或机构的重要财产之一。问三、以非货币形式购进的设备、器具是否适用“500万一次性扣除”政策吗?答:不适用,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才能适用该政策。剔除了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问四、政策中的“新购进”指新的固定资产吗?答:“新购进”中的“新”字,区别的是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而不是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是可以。问五、购进时点的确定答: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政策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截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8月18日
  • 退税减税降费!符合条件的仪表企业可享受这项政策
    一、适用对象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一)享受方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二)办理渠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三)申报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7.其他事项(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五)相关规定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四、相关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六)《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十三)《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 两部门:两项减税政策落地 企业购仪器加大优惠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width: 450px height: 290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e1a0631e-3f48-433b-bccc-85d832557b01.jpg" title=" 3.jpg" height=" 290"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450" / /p p   近日,浙江宁波鄞州区国税局工作人员在宁波德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展调研。增值税改革新政5月1日正式落地以来,宁波市国税组织工作人员深入企业宣传相关政策,切实把减税红利送到企业。 /p p   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两则通知,明确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别规定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统一至8%。专家表示,新规有利于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 /p p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为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上述税收优惠在内的七项减税措施,聚焦促进扩大就业和鼓励科技创新。 /p p   两部门明确, strong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相关规定执行。 /strong /p p    strong 专家表示,此项优惠出台后,覆盖了此前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研发仪器、设备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对所有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而言,加大了优惠支持力度。 /strong /p p   对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问题,两部门通知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规旨在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p p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后,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政策规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提高至8%。 /p p   本次两部门对原有政策进行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所有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到8%。专家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持了持续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经济规模和发展质量持续提升,近年来,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企业转型升级更为迫切。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人员培养、人才及技术储备、研发及科技创新的需求,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助力企业改革升级。 /p
  •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来了:仪器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需要符合这些条件!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这对于国内仪器研发企业节省研发成本是重大利好。然而,部分仪器企业也十分想要知道:享受到这项政策红利是否还有其他的附加条件?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官方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仅将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小编将以上公告进行了归纳整理,以便于仪器企业加深了解此项政策的“前世今生”。《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会计核算与管理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六)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特此公告。附件:(点击此链接打包下载下列附件) 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 一图掌握|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享税前扣除优惠
    附相关政策: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2022年9月22日
  • 再减税!仪器仪表企业4月1日起将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1年3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推出深化“放管服”改革新举措;部署推进减税降费,落实和优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减税政策。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先进制造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并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优惠政策范围,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进一步降低实际税负。二是从今年4月1日起至明年底,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三是从今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上述政策加上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预计全年新增减税超过5500亿元。此前,李克强总理于2021年3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明确:今年1月1日起,将仪器仪表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万元;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
  • 财政部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利好仪器仪表企业
    4月20日,财政部召开2022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网上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22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在“答记者问”环节中,财政部详细介绍了年初以来出台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利好仪器仪表企业。以下为问答实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2年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积极的财政政策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要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实施好退税减税政策,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年初以来已经出台了20多项税费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一是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延续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   二是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因增值税税制设计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   三是出台支持特殊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税收政策。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2022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将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以上政策发布以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政策落实,做实做细各项工作,并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解读,切实加强舆论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各项政策知晓度,帮助企业用尽用好政策。下一步,财政部将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切实发挥好政策效用,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生根。
  • 政策再加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内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方式的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1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1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税收红利兑现更及时,纳税人有了更多获得感。奇瑞汽车河南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李杨表示,公司每年在研发上投入大量资金,10月份便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这对企业来说能够及时缓解资金压力,对发展前景更有信心,公司将继续加大技改项目投入,提高智能化改造和新品研发力度。  浙江日新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财务负责人袁云霞介绍,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预计能释放650万元的现金流,辅助账体系填写量大大减少,全部研发项目可统一计算,享受过程更简化了,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的底气和信心都更足了。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二、关于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二)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附件: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xls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9月13日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现就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第一条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一)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二)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1.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2.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3. 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三、第一条所称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四、第一条所称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具体依据以下内容判断:(一)基础研究不预设某一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可针对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学问题,或者针对人们普遍感兴趣的某些广泛领域,以未来广泛应用为目标。(二)基础研究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础研究,即为了增进知识,不追求经济或社会效益,也不积极谋求将其应用于实际问题或把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的部门。二是目标导向(定向)基础研究,旨在获取某方面知识、期望为探索解决当前已知或未来可能发现的问题奠定基础。(三)基础研究成果通常表现为新原理、新理论、新规律或新知识,并以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形式为主。同时,由于基础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存在失败的风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也可以体现为试错或证伪等成果。上述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五、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六、企业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七、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9月30日
  • 聚光科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聚光科技(300203)1月4日晚间公告,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杭州新源电子研究所等1125家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公司通过了本次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格有效期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公告显示,公司2011年2月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10年度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缴纳。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按10%计提所得税,2011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尚未开始,公司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如果申报成功,公司将继续减按10%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否则,公司将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缴纳的优惠政策。
  • 仪器仪表小微企业再获政府扶持
    仪器仪表制造业小微企业再迎及时雨。国家税务局出台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鼓励仪器仪表小微企业科技创新。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科技创新,扶持小微企业,再出完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政策明确表示,对仪器仪表制造业,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同时,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对于仪器仪表制造业来说,科技创新是发展主动脉。但大多仪器仪表企业身投资能力不足,而资本市场支撑力度也不够,制约了当前仪器仪表企业的发展转型。此次新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科技创新,让此类企业能更好的发展。   对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转型,可追溯至201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重点培育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以下简称&ldquo 三型&rdquo )小微企业,提高&ldquo 专精特新&rdquo 企业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促进小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此后,关于如何扶持的政策加紧出台。今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已出台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政策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是就业创业的主要平台,吸纳就业的能力强、成本低。尤其对于仪器仪表制造业来说,小微企业是主要组成部分。而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出台,对于正面临发展转型的仪器仪表制造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 七国集团达成最低企业税率协议,国产仪器需要“走出去”
    当地时间6月5日,七国集团(G7)财长会在伦敦举行。据了解,七国集团财长会通过了全球税收改革方案,方案要求跨国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业务所在国家合理纳税,G7成员国支持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设为15%。七国集团,是主要工业国家会晤和讨论政策的论坛,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七个发达国家。6月11日至13日,G7国家领导人峰会将在英国康沃尔召开,将进一步落实此次七国集团财长会议达成的共识。协议还将于今年7月提交20国集团(G20)威尼斯峰会,并在经合组织牵头下进行全球税改谈判。经合组织的目标,是希望在今年10月初步达成一项全球协议。为吸引跨国企业,各国数十年来争相降低企业税,也由此出现了众多的“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等。分析人士认为,这种各国之间的「逐底竞争」会引起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的问题。未来这项最低企业税率协议很可能推广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各国。中国银行研究院曹鸿宇在其研报中表示,总的来看,中国落实全球最低企业税率所面临的内部障碍较小。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较高,一般标准为25%,既高于OECD包容性框架下12.5%的税率目标,也高于美国15%的最低税率底线。面对未来很可能达成的这项协议,国产仪器厂商将迎来出海机遇。相比于国际仪器企业巨头,我国仪器厂商海外竞争力薄弱。一直以来,跨国巨头企业依靠全球部署战略和强大的税务部门将企业注册在税率“洼地”避税效果显著,以此降低企业运营和研发成本,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形成了相对于我国本土仪器厂商的竞争优势。一旦达成这项全球性的最低企业税率协议,跨国企业的避税优势将极大衰减。此消彼长,国内企业将获得更强的海外竞争力。一般来说,跨国企业注册公司所在主要考虑税率、生产成本和客户分布(运输成本)。很多发展中国家招商引资就是通过税率优势吸引跨国企业设厂。这项协议要求的最低企业税率达成后,未来跨国企业设厂将更多考虑生产成本和客户分布。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基本上增长了1倍,2019年达到了1336亿元,占全社会研发支出的比例首次突破了6%。“十四五”期间,将进一步增加基础研究方面投入。随着我国在高科技研发特别是基础科学研究领域不断增加研发投入,仪器市场不断扩大,将吸引更多仪器巨头在国内设厂,国内的竞争态势也必将愈发激烈。面对海外竞争机遇和国内市场竞争激化,国产仪器厂商需要“走出去”。
  • 苏试试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公告 /strong /p p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p p   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前收到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532002140,发证日期:2015年10月10日,有效期:三年。 /p p   公司于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2012年完成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工作。本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是原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进行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自2015年起连续三年(2015年-2017年)继续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p p   上述税收优惠对2015年度经营业绩影响不大。 /p p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月20日 /p
  • 贸易战下 财政部奶一口小微利企业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财税〔2018〕77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p p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p p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p p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p p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p p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p p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p p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p p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p p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 4 /p p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p p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p p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11日 /p p br/ /p
  • 聚光科技被认定为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日前,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被认定为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234 号),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认定为“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公司2011-2012年度所得税率将由原来的15%调整为10%,公司将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
  • 2021中国潜在独角兽企业榜单发布,半导体仪器设备市场将爆发
    近日,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指导,长城战略咨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联合主办的2021中国潜在独角兽企业报告发布会暨苏州合作交流会举行。会上发布了《中国潜在独角兽企业研究报告2021》。总部位于淄博,致力于推动能源产业供应链数字化变革的能链物流入选“2021中国潜在独角兽企业”榜单。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潜在独角兽企业数量达到425家,其中新晋248家。2021年,截至5月31日新晋潜在独角兽企业70家。值得注意的是,榜单中,创新药与器械、新能源与智能汽⻋和集成电路均相比于2019年中国潜在独角兽企业名单有了明显的增加。作为潜在独角兽企业,公司普遍于近些年成立,也凸显了行业发展态势。其中集成电路增速最大,相关仪器市场将爆发。政策扶持中国集成电路行业发展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连续出台相关政策扶持中医药产业。早在2011年,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年,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纲要要求以体系化思维弥补单点弱势,打造国际先进、安全可控的核心技术体系,带动集成电路、基础软件、核心元器件等薄弱环节实现根本性突破。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就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提出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20年国务院发布了《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与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出台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作等八个方面政策措施。此外,从”十二五“规划开始,集成电路都被五年规划列为产业发展的重点。可以看出,集成电路发展已成为国家产业升级的关键。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市场巨大据中国半导体行业测算,2020年我国集成电路销售收入达到8848亿元,平均增长率达到20%,为同期全球产业增速的3倍。技术创新上也不断取得突破,目前制造工艺、封装技术、关键设备材料都有明显大幅提升,在设计、制造、封测等产业链上也涌现出一批新的龙头企业。此外,海关总署表示,2020年,我国进口集成电路1.08万亿元,增长9.8%;出口集成电路3140.3亿元,增长15%。SEMI数据显示,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将在新晶圆厂建设方面处于领先地位,各有 8 个。 2021 年和 2022 年,生产 300 毫米晶圆的晶圆厂将占大部分(15 个),届时将有 7 个晶圆厂开始建设。 计划在两年内建造的其余 7 座将是 100 毫米、150 毫米和 200 毫米晶圆厂。 这 29 座晶圆厂每月可生产多达 260 万片晶圆(8英寸等效)。种种数据显示,得益于物联网、5G、新能源汽车等新赛道的发展,集成电路产业需求激增,将保持不断增长。仪器市场将爆发伴随着集成电路产业的大发展和晶圆厂建设的高峰来临,全球半导体设备需求激增,相关的检测仪器等也将迎来大发展。有报道指出,在新建晶圆厂中半导体设备支出的占比普遍达到 80%。一条晶圆制造新建产线的资本支出占比如下:厂房 20%、晶圆制造设备 65%、组装封装设备 5%,测试设备 7%,其他 3%。根据SEMI行业协会数据,全球半导体制造设备销售额从2019年的598亿美元,激增到了2020年的712亿美元(同比增长19%),同时创下了行业的历史新高。同时,中国2020年凭借187.2亿美元(同比增长39%)成为了半导体制造设备的最大市场,占据了全球份额的26.29%。可以看出,半导体产业对仪器设备的需求巨大。与此同时,随着美国的封锁,半导体产业的国产替代也迎来巨大利好。近年来,中国大陆半导体设备市场占比逐步提高。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第三季度,我国半导体设备在全球市场占比达26.5%。未来相关国产仪器市场将爆发。
  • 四部门发文: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二、第一条所称集成电路企业是指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具体按以下条件确定: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的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三、第一条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生产销售符合本公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产品的企业,具体适用条件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取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核查机制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9月12日
  • 科技部: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2022年1月13日,科技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详细内容如下: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为主线,推动科技、金融、财税等政策加大落实力度,从优化资助模式、完善政策措施、集聚高端人才、创造应用场景、夯实创新创业基础条件等方面,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幅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能力,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二)主要目标。到“十四五”末,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体系,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的环境氛围,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20万家。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实现“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5万家(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5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6%)。二、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资助模式(三)优化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四)优化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研发的机制。优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为重要绩效考核指标。支持国家、地方及行业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子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三、落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政策措施(五)促进鼓励企业研发的政策应享尽享。按照应落尽落原则,进一步推动简化普惠性优惠政策兑现程序,进一步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等政策,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六)建立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积分制。鼓励各地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统筹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金融债等,完善企业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升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等,支持形成与北交所、深交所、上交所等证券交易机构的协同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四、提升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人才服务(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高端人才。鼓励各地方探索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或“旋转门”机制。探索市场评价人才机制,对市场认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人才及团队,按照一定比例对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奖补,在项目支持、政府投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各地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端研发人才纳入相应的职称序列。(八)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际人才。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聘请国外高水平专家。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等程序,推动完善家属签证、子女入学等服务。支持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承担各类外国专家项目。鼓励在企业工作并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五、创造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应用场景(九)创造应用场景驱动研发模式。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智慧城市、重大工程等应用场景,发布场景清单,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示范产品。支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政府非招标采购力度,带动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品迭代升级。(十)探索更加适应研发的新型园区治理模式。完善高新区等评价指标体系,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高新区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基地、平台建设、场地租赁等支持力度。探索多主体协同创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治理模式。鼓励区内大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揭榜挂帅”制度,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模式。六、夯实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十一)厚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根基。进一步优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新创业载体,为初创期中小企业注入研发理念和创新文化基因,推广“投资+孵化”模式,提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载体效能。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依托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国有创业服务载体改革释放活力。(十二)强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评价导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加强提升企业研发能力的评价导向作用,精准选择一批研发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调查制度,加强企业研发能力监测和统计分析,为制定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政策提供支撑与服务。七、强化组织落实(十三)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摆在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位置,结合本地方实际,因地制宜、主动部署、主动推进。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工作体系,加大支持力度,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人才、资本、项目、平台等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十四)科技部将持续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指导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支持,并纳入对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开放服务,引导更多资源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科技部将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加强交流和经验推广。
  • 湖南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企业购置研发仪器最高补助500万元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政策措施》包括五个方面共21条,旨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支持企业引进培养科技人才,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支持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策措施》将对企业研发费用给予分类奖补,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规定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政策措施》鼓励实施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向企业开放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全部对社会开放共享。省财政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对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予以奖补,单家单位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以下为《政策措施》原文: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服务和推进“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助力稳定经济大盘,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负责,不再重复列出。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按规定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按规定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鼓励企业承担省级以上重大技术与关键产品攻关。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及绩效,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配套支持,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1%—3%可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  强化企业在省级重大技术攻关与关键产品攻关的主体作用,每年梳理制定湖南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发布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关键产品攻关目录,“一清单一目录”主要由企业、产业界出题,实行“揭榜挂帅”。省财政在企业先行投入基础上,按不超过企业实际项目研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制造业关键产品攻关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市县联动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引导企业创建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对企业牵头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国家拨付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配套支持,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探索建立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入列)运行经费稳定支持机制。  对企业牵头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到位平台建设科研项目资金的1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照国家奖励标准,省财政按50%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  (六)支持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研发。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技术研发项目,省财政按企业登记备案技术合同实际支付研发项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标准不超过5%、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省财政按企业投入资金的10%予以配套支持。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  (七)实施财政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向企业开放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和实验装置,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全部对社会开放共享。省财政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的10%,对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予以奖补,单家单位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支持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八)实施“五首”产品奖励与保费补助。每年发布《湖南省先进制造业首台套技术设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产品方向指南》,对指南范围内经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或首创,且市场应用前景良好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首套件产品给予售后或研发奖励,单个产品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成套产品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相关产品投保综合创新保险,按3%的投保费率上限,给予不超过保费50%的补助,单个产品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成套产品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售后或研发奖励与保费补助择一支持,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  (九)加大创新产品(服务)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将创新产品(服务)按规定纳入《湖南省首购产品(创新类)目录》,对入选的创新产品(服务)给予政府采购首购订购政策支持。降低供应商创新产品(服务)参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服务)给予最高10%的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各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填报采购创新产品(服务)预留份额表,同级财政汇总预算,其中创新产品(服务)总预留比例不低于10%,并将预留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采购创新产品(服务)目录中的产品且该产品使用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产品在创新产品(服务)目录中有同类产品的,应优先采购。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力度,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项目6%—10%)。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免收保证金,或以保函、电子增信替代保证金。提高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  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政采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政府采购合同,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单笔贷款原则上不低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70%。融资期限原则上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付款期限相匹配,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支持企业转化高价值发明专利技术。支持企业通过购买、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实施高质量发明专利技术,对于属非关联交易并实现在湘转化、产业化,应用该项专利技术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知识产权转化合同实际成交额与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给予转化实施企业最高5%的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一)支持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对促成技术成果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技术交易额的0.5‰给予补助,单家机构每年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科技中介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机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实际孵化成果予以分档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其上年度新增孵出或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给予分档奖补,补助标准为:年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5万元;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10万元;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一家奖补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引进培养科技人才  (十三)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入实施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对企业新引进的全职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根据企业引进人才科研经费标准,省财政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配套科研经费支持。对企业从省外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年薪50万元以上,且在我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一年以上的,根据企业经济贡献情况,省财政最高按计税年薪的10%、以20万元为上限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  对企业新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院士工作站,省财政给予每家一次性50万元建站经费补助,专项用于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合作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对企业新设立且经认定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财政给予每家一次性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支持。对企业引进的进站全职博士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60%用于博士后个人生活补贴、40%用于企业开展项目研究,资助期限2年。对出站后留在省内企业工作的,按企业从省外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四)加大企业科技人才培养支持力度。省科技创新人才计划向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一线科技人才倾斜,对企业申报且获得立项的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每项最高资助20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立项项目,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十五)实施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鼓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分档授信,按需发放无抵押、低利率信用贷款。单家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超出额度部分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省级与企业所在县市区按1:1比例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70%,省级与企业所在县市区按照同比例进行风险补偿。在一个合作年度内,试点区域单家银行累计不良率达到3%时,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5%时,启动熔断机制,经全面风险评估后再决定是否重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六)对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价值融资予以贴息补助。省财政对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价值融资(含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在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家企业累计享受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及保证保险贷款予以担保费或保费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向合作银行获得的科技担保贷款给予担保费或保费补助。省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担保费或保证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担保费与保证保险保费补助择一支持,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十八)对科技型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予以保费补助。科技型企业参加经银保监会、科技部批准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成果转化损失保险等,纳入省级科技保险保费补助范围。省财政按3%的投保费率上限及企业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投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湖南银保监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九)加大股权投资引导投入。整合优化现有财政支持竞争性领域科技创新类资金以及湖南两山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省级天使(种子)引导母基金,重点支持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省级天使(种子)引导母基金通过“母基金引导、子基金直投”方式进行投资,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50%。子基金对单家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所持股份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  对在省内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成立时间3年以内)达1000万元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省财政按不超过投资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家基金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湖南证监局、湖南财信金控集团)  (二十)支持科创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拓宽科创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在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科创企业,上市辅导期间省财政按每家200万元给予中介费用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的科创企业,省财政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创新层补助70%、基础层补助50%,单家科创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湖南股交所)扩容标准板、成长板,建好科技创新专板,创设专精特新专板,对完成股改且在标准板、成长板挂牌的科创企业,省财政分别补助每家15万元、10万元;对在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科创企业,省财政补助每家15万元。(责任单位:湖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支持落实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一)精准实施企业科技创新减税退税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与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更加精准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大科研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按规定退还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增加科技企业现金流。(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六、组织实施  各项政策牵头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会同相关部门逐项制定落实方案。对新出台的政策和新增加的项目,牵头部门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严格有关财政奖补资金申报程序,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牵头单位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一季度下发申报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审核后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企业奖补方案。相关奖补资金从创新型省份建设、制造强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等专项资金及预算新增统筹安排。奖补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下达资金。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进行奖补。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视同放弃奖补。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 博晖创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博晖创新1月27日公告,博晖创新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公司再次顺利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后连续三年内将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上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2014年业绩预计造成影响。
  • 安捷伦等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1年度年审
    关于公布2011年度通过年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科委、商务委、财政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和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京科发〔2010〕712号)的规定,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2009、2010年度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了年审,现将通过年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通过年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通过年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1、 北京中软资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 宇思信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 北京安科网际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4、 纬创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5、 霍尼韦尔(北京)技术研发实验有限公司   6、 安捷伦科技软件有限公司   7、 北京瑞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PLATFORM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9、 北京利达智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 思科系统(中国)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1、 北京奇志通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12、 北京恩梯梯数据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13、 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14、 北京英泰科隆科技有限公司   15、 中讯计算机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16、 保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17、 奥博杰天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18、 北京索浪计算机有限公司   19、 北京碧沁科技有限公司   20、 路通世纪(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21、 友邦创新资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2、 北京新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3、 瑞萨集成电路设计(北京)有限公司   24、 同方鼎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5、 北京爱博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6、 中科创达软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7、 中美冠科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28、 北京常通多维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9、 奥地索(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0、 博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1、 伊莱比特无线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32、 瞻博网络研发(北京)有限公司   33、 韦伯森斯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   34、 格融移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5、 美盛沃利(北京)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36、 叠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37、 北京菲娜丽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8、 新诺普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9、 联发博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40、 松下电器研究开发(中国)有限公司   41、 北京新聚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2、 思特沃克软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43、 幸星数字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44、 斯伦贝谢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45、 易安信信息技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   46、 布尔电脑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47、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48、 北京巨峰网科技有限公司   49、 往来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50、 希佩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51、 萨孚凯信息系统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52、 大冢制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   53、 北京凯维斯医药咨询有限公司   54、 北京诺和诺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55、 北京乐威泰克医药技术有限公司   56、 三菱制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   57、 科文斯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   58、 思博伦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59、 北京尖峰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湖北3406家企业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截至今年7月,湖北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共计3406户,入库企业数量在全国排名前十。武汉、宜昌、荆门、襄阳、黄冈等地入库企业数量靠前。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741户,享受优惠占比80.47%。 br/ & nbsp & nbsp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据统计,湖北省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共计3406户,入库企业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741户,享受优惠占比80.47%,共投入研发58.7353亿元,研发费加计扣除总额44.0515亿元,享受税收优惠11.01亿元。 br/ & nbsp & nbsp 湖北省科技厅相关人员介绍,今年以来,全省科技、税务和财政部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相关部署和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引导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下一步,省科技厅、税务局和财政厅将进一步开展企业创新政策培训,加大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等系列科技政策宣讲力度,促使更多的中小企业精准享受到企业所得税优惠系列政策,减轻企业发展负担,能进一步快速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持续释放科技创新活力。 /p
  • 凡是有实力的中国仪器生产企业 将受益于该政策
    p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两个文件,分别明确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p p   两部门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进行了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br/ /p p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超过5年的亏损无法结转弥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将加大企业的所得税扣除金额,5年的亏损弥补时间限制可能使相关企业的亏损无法得到足额扣除。 /p p   “新政策考虑到科技企业的生命周期特点,鼓励其可持续性加大投入研发,即使前期由于研发支出的扩大发生了亏损,由于结转亏损的期限长达10年,该项成本未来依然有可能税前扣除。”李旭红解释,根据新政策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次年开始连续10年,即使获得了利润也不需全额征税,仅需就扣减亏损后所产生的正的所得额部分缴税,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可持续经营。 /p p   结合中国科学仪器产业现状和特点,大量科学仪器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能够享受到该政策带来的福利。在美国对中国科学仪器产品大规模加税的情况下,有助于中国科学仪器企业提高渡过当前困局的能力。 /p p br/ /p p 附录: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财税〔2018〕76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p p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p p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p p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p p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11日 /p p br/ /p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可享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附全文)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为使大家更加全面熟悉了解政策、更加高效准确适用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明确:享受主体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享受内容1.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4.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日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享受时间2014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享受条件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申报时点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办理材料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 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2. 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3. 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3.《财政部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年第6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后的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政策案例某企业从事药品制造,属于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的六个行业中的生物药品制造业。其2020年12月新购进了一台生产设备,当月投入使用,设备价值560万元,原折旧年限为10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允许企业对该批新购进的生产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处理。如企业采取双倍余值递减法则该批设备年折旧率=2÷10x100%=20%,2021年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x20%=112万元,2022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x20%=89.6万元,2023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560-112-89.6)x20%=71.68万元。附:《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pdf
  • 正业科技:入选东莞市首批创新型企业
    正业科技:入选东莞市首批创新型企业 2014年10月13日,东莞市政府审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扶持资助科研创新、技术进步的企业或项目,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型经济发展。广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业科技)凭借近年来在科研创新、技术进步中取得的良好成绩,被认定为东莞市22家首批创新型企业之一。 据悉,按照《东莞市创新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被认定为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当年按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创新型龙头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新型培育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时,对创新型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创新型龙头企业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新型培育企业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多年来,正业科技高度重视技术创新,一直强调“研发强企、技术利企”的发展思路,不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高素质、高技术的科研人员,致力于智能装备和高端材料及解决方案的研究开发,提供质优价宜的产品,让客户更卓越。而今入选为东莞市首批22家创新型企业之一,正业科技将在“科技东莞”工程的引导下,持续增强公司的创新能力和产业化能力,为推动地方、行业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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