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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相关的论坛

  • 【931】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指定或者任命评标委员会组长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指定或者任命评标委员会组长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不可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直接指定或者任命评标委员会组长,评审委员会组长应该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选,但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2〕69号):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font][/font][/color][/b]

  • 【1154】问:采购单位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需要采购单位的授权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单位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需要采购单位的授权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需要采购单位的授权。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font][font=微软雅黑](财库〔2012〕69号文)要求,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font][/font][/color][/b]

  • 如何站准自己评标委员会委员的位置?

    如何站准自己评标委员会委员的位置?对于评审其他单位标段时我都是尽心尽力看招标文件、审投标企业,参与自己单位招标的时候我就有点随意了,主要是知道自己要买什么牌子和型号的设备,有点悲哀吧!

  • 当心!中国质量认证发展委员会等10家社会组织涉嫌非法,名单公布!

    [font=&][size=16px][摘要][/size][/font][font=&][size=16px] 2021年第六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包括中国质量认证发展委员会、中国国家质量认证评审委员会等共10家。[/size][/font][font=&][size=16px] 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整治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11月10日,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六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请社会公众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第六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包括中国质量认证发展委员会、中国国家质量认证评审委员会等共10家。 民政部表示,如发现下列组织的活动线索(如活动场所、 负责人等),请登录“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url=http://www.chinanpo.gov.cn/%EF%BC%89%E2%80%9C%E6%8A%95%E8%AF%89%E4%B8%BE%E6%8A%A5%E2%80%9D%E6%A0%8F%E7%9B%AE%E8%BF%9B%E8%A1%8C%E6%8A%95%E8%AF%89%E4%B8%BE%E6%8A%A5%E3%80%82]http://www.chinanpo.gov.cn/)“投诉举报”栏目进行投诉举报。[/url][/size][/font][align=center][img=1111-23.jpg,500,676]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111/noimg/399e3ac0-6660-489b-98f2-22782b7eecb8.jpg[/img][/align] 往期信息:[align=center][color=#7030a0]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五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color][/align] 1.中国美容美发协会(合法登记的为中国美发美容协会) 2.当代艺术家学会 3.中国瑜伽师认证协会 4.中国榜书艺术研究会 5.中国艺术收藏与鉴定专业委员会 6.中国华夏摄影家协会 7.中华羊氏文化研究会 8.中国工程施工管理行业协会[align=center][color=#7030a0]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四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color][/align] 1.中国教育服务行业协会 2.熊氏宗亲总会 3.中华乐氏文化研究会 4.中国传统文化交流协会 5.中国海派凤凰国服艺术协会 6.中国易经哲学家协会 7.中国火车迷协会 8.中国名人传记学会 9.中国武林书画家协会 10.中国青少年书画研究院 11.国际双语学学会 12.国际武术发展协会[align=center][color=#7030a0]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三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color][/align] 1.中华国际风水协会 2.中华诵读联合会 3.中国现代硬笔书法研究会(合法登记的为中国硬笔书法协会) 4.中国名牌产品联合发展促进会 5.中国国宾馆协会 6.中国室内装修协会(合法登记的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7.中国教师发展研究会 8.中国无障碍协会 9.中国教导型企业家联合会 10.中国民间武术家联谊会 11.全国保温材料科技信息协会[align=center][color=#7030a0]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二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color][/align] 1.中国产业发展促进协会 2.中国茶业管理协会 3.中国质量认证监督委员会 4.亚洲语言艺术家协会 5.国民健康服务业发展研究院 6.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研究会 7.中国绿色能源环保产业协会 8.老年健康运动福利协会 9.国际华人艺术家联谊会 10.中医药民间协会[align=center][color=#7030a0]民政部公布2021年第一批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color][/align] 1.中国美学研究会 2.中国区块链委员会 3.中非文化友谊协会 4.中国爱国文艺家协会 5.中国志愿者协会 6.中国文化建设委员会 7.国际华人艺术协会 8.中国党史研究会 9.中华余氏宗亲联合会 10.中国复合型人才培养协会[size=14px][color=#666666][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color][/size][i][/i]

  • 【1333】问: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因专业能力不足,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因专业能力不足,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吗?[/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答:评标委员会不宜负责资格审查工作。首先[/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明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其次在评审委员会应该履行的五项职责中,也没有包括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font][/font][/color][/b]

  • 采购招标问答25、问: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

    [b][color=#cc0000]25、问:评标委员会如何组成?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 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color][/b]

  • 【1408】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怎么办?[/font][/color][/b] [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font][font=微软雅黑]2016〕198号)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font][/b][/color][/font]

  •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京成立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京成立 2014年04月18日 发布   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4月15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宣读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成立专家委员会的通知,举行了委员聘任仪式,审议通过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章程》。  委员们就如何发挥好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大家认为,成立专家委员会,有利于充分发挥专家学者“资政启民”积极作用,这是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尝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食品行业链条长、业态复杂,涉及多学科、多领域,风险隐患点多面广,迫切需要社会各方协同共治。大家表示,要利用好专家委员会这个平台,围绕食品安全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为国家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提供咨询意见。要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优势,坚持科学、求真、务实的精神,在风险交流、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性认知方面积极传递正能量。会议还就风险管理、科普宣传、标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专家委员会自身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完善专家库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讨论,提出了建议。  据了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设立,作为国务院食安委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承担食品安全技术咨询、政策建议、科普宣传等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第一届专家委员会由51名委员组成,委员经多方推荐和严格遴选产生,既有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公共政策、危机应对以及犯罪侦查等方面卓有建树的权威专家,也有多年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风险管理、标准制定、应急处置等方面积累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士,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和独立性。

  • 转载-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级指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转载-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级指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0/201310240921_472605_2771427_3.jpg 实验室认可评审 不符合项分级指南Guidelines on Grading Non-Conformities In Laboratory Assessment(征求意见稿)2013-3-26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 次1. 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不符合项分级……………………………………………………………………………45. 不符合项的提出…………………………………………………………………………56. CNAS对不符合项的处理措施…………………………………………………………57. 附录:不符合项分级示例………………………………………………………………6前 言 本指南依据ILAC G3《认可机构评审员培训课程指南》(08/2012)附录A《不符合项分级指南》,以及参考国际同行作法制订,旨在为认可评审提供指导;同时也可供实验室参考,便于其了解不同类型不符合项对认可决定的影响,从而加强自身质量和技术的管理工作。本指南于2013年首次发布。不符合项分级指南1. 范围1.1 本指南规定了不符合项分级的原则,为评审组及CNAS秘书处评审主管及其他相关人员评估和管理认可评审结果提供指导,确保做出规范、一致的评审结论。1.2本指南适用于实验室认可评审活动;也可用于实验室对内审发现和不符合项的控制工作。1.3 依据本指南中确定的原则,评审组负责对不符合项进行识别和分级,并根据总体评审情况作出推荐意见。CNAS评审主管审查评审组分级的适宜性,必要时可以调整不符合项的级别。2.规范性引用文件CNAS发布的实验室认可要求文件,包括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说明和认可方案。3.术语和定义3.1 不符合项:实验室的管理或技术活动不满足要求。注1:“要求”指CNAS发布的认可要求文件,包括认

  • 国际电工委员会系统委员会秘书处首次落户中国

    3月26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可持续电气化交通系统委员会秘书处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出席会议。  IEC可持续电气化交通系统委员会国际标准化工作覆盖公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涉及汽车、轨道交通、船舶、飞机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电气化和智能化转型,对多个支柱型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产生影响。承担该系统委员会秘书处,有助于我国推动全球交通电气化转型,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标准合作中扮演积极角色。  会议要求  IEC可持续电气化交通系统委员会秘书处要认真履职,服务好各成员协同共建国际标准体系 要立足我国在可持续电气化交通领域的产业和技术优势,支撑好国内各方协力贡献中国智慧 要以承担IEC系统委员会秘书处为新起点,在能源领域标准国际化跃升上再立新功。IEC可持续电气化交通系统委员会秘书处要认真履职,服务好各成员协同共建国际标准体系;要立足我国在可持续电气化交通领域的产业和技术优势,支撑好国内各方协力贡献中国智慧;要以承担IEC系统委员会秘书处为新起点,在能源领域标准国际化跃升上再立新功。[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说新语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采购招标问答13、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怎么办?

    [b][color=#cc0000]13、问: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怎么办?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color][/b]

  • 【转帖】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新增委员遴选工作已经启动

    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新增委员遴选工作已经启动 《中国药典》2010年版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新增委员的遴选工作已着手启动。日前,国家药典委员会已在其网站发布“关于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新增委员遴选的通知”。  为保证《中国药典》2015年版顺利编制,根据药品标准工作和学科发展的需要,第十届药典委员会委员将适当扩大名称与术语、微生物、民族医药、标准物质和生物技术等专业委员会的委员职数,减少管理、行政等委员数量。对于新增委员,首次采取个人自荐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遴选药典委员。候选委员通过资格审查,将根据各专业委员会空置名额和专业方向,由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新增委员。对于委员的遴选条件,将综合考虑专业结构与学术背景、年龄、业务水平、身体状况、职称学历及工作经历等多方面,并明确要求获得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具有在相应专业领域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者方可申报。此外,为加强交流与合作,此次遴选也面向港澳台地区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  第十届药典委员会的委员遴选工作标志着《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编制工作已着手启动。土豆点评:看来以前都没考虑到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哦。

  • CNAS第二届实验室技术委员会食品专业委员会组成名单

    CNAS第二届实验室技术委员会食品专业委员会组成名单发布时间:2011-05-24 09:34:22序号委员会职务姓名委员单位单位职务备注1主任孙颖杰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新调整主任2副主任王竹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3副主任昃向君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员新调整副主任4副主任胡清源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员新调整副主任5副主任周卫龙 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工 新调整副主任6副主任张志强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食品标准处处长新增委员单位7副主任张庆生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处长新增委员单位8副主任曹志军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长新调整副主任9秘书郭兰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长/工程师10秘书李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处 项目主管11委员尹建军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高工12委员徐锐锋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化学计量所副主任/副研究员13委员鲍晓霞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认可协会秘书长/高工14委员王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生物能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15委员卢行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高工16委员焦红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 主任/研究员17委员陈金东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所所长/主任技师18委员俞秋蓉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高工19委员乔建淮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高工20委员[td=1,1,

  • 【547】问: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必须是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必须是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是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font][font=微软雅黑]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font][font=微软雅黑]7人以上单数:[/font][/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一)采购预算金额在[/font][font=微软雅黑]1000万元以上;[/font][/font][font=微软雅黑](二)技术复杂;[/font][font=微软雅黑](三)社会影响较大。[/font][font=微软雅黑]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font][font=微软雅黑]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font][/color][/b]

  • 【转帖】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试标委)是从事试验机标准化工作的全国性技术工作组织。试标委主要由试验机的生产、使用、科研、教学、计量、质量检验和认证认可等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试验机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试标委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共同管理。试标委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编号为SAC/TC122。试标委秘书处设在长春试验机研究所,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试标委的日常工作。

  • 【转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包括10个综合主题委员会、11个商品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co

  • CFDA加入国际联盟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6月正式加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阶段管理委员会,并参加相关工作。   联盟是一个定位在各国药品监管机构首脑层面的全新国际合作机制,目的是在充分利用和指导现有国际合作行动的基础上,加强战略规划,创新监管手段,提高国际合作的管理效率,有效利用资源,推动药品监管合作,针对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推动监管机制趋同化,并为各国药品监管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目前,联盟临时阶段管理委员会中有中国、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巴西、欧盟、意大利、荷兰、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南非、英国等13国和地区药品监管机构。  正式加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阶段管理委员会,有助于总局学习借鉴国际药品监管成功经验,了解掌握国际通行规则和标准,提升药品监管国际化水平,促进我国药品监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时,也有助于总局进一步在多边外交平台上发挥积极作用,力争用好多边资源,并在关注的战略优先领域开展监管合作,为我国争取更多利益。【普及知识】 2014年11月20日-21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章程》,标志着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的诞生。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的22个国家或国际组织药品监管机构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是在现有国际合作行动基础上,由联盟成员共同进行战略规划,分享知识、信息和经验,创新监管手段;通过合作,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并为各国药品监管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联盟目前处于规划阶段,由中国、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巴西、欧盟等13个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组成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和统筹联盟在临时阶段的相关工作。  此次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除通过了《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会章程》外,还讨论了秘书处工作、项目进展和展望等主要议题。对国际合作行动的汇总及规划、与其它国际组织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联盟成员之间的快速信息共享、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检查、仿制药监管等联盟临时阶段相关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检查。  联盟成员22个是: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德国、法国、韩国、荷兰、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南非、尼日利亚、欧盟、日本、瑞典、瑞士、新加坡、新西兰、意大利、英国、中国、世界卫生组织  13个管理委员会核心成员是: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荷兰、加拿大、美国、南非、欧盟、日本、新加坡、意大利、英国、中国

  • 管理委员会第一贴

    非灌水,希望委员会多多发言,在此交流,共同提高。定格日期,是否考虑召开“第一届管委会网络论坛会议”。

  • 【转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征文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征文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30 09:58:10 开启技术传播的窗口,展示前沿技术、汲取经验精华、汇聚百家争鸣,2009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论文征集活动将继续与您携手同行。 如果您在合格评定活动(认证、检查、检测和校准活动)的实践和探索中有所创新、有所收获,CNAS热切希望您能积极撰稿应征。CNAS将为您搭建一个交流的平台,将您的经验、创新和研究成果全方位进行传播,使您的独到见解和成功经验发挥最大价值。 一、 征文范围 1、 合格评定领域的最新技术和发展; 2、 当前合格评定领域关键技术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3、 合格评定工作的发展建议; 4、 电子信息技术在合格评定机构管理中的运用与探索; 5、 合格评定标准的理解与应用; 6、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的的风险管理; 7、 实验室质量管理和能力建设; 8、 能力验证与实验室之间比对; 9、 检查机构间能力比对及能力验证; 10、人员(审核员、检查员)能力管理; 11、审核、评审技术的研究; 12、检查、检测和评审技术的研究; 13、检测和校准方法的管理; 14、检测和校准结果量值溯源的管理; 15、其他相关的研究成果。 二、征文时间 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0月30日 三、论文评选 CNAS将适时组织论文评审专家组对所有参加应征的论文进行初审,并计划于2009年12月组织对初审入选的论文进行集中复审。 本次论文评选设优秀和入选两档等级。所有入选的论文将被编入《2009年CNAS技术研究论文集》。其中,获得优秀论文奖的作者将获得由CNAS颁发的优秀论文证书。为多渠道宣传合格评定领域的优秀成果和成攻经验,CNAS还将负责将本次获奖的优秀论文收入拟正式出版的“CNAS技术研究优秀论文集”,并同时向《中国认证认可》杂志进行推介刊发。 四、稿件要求 来稿内容应: 1. 论点明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 2. 注重理论前瞻性、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准和较好的实际应用价值; 3. 未曾在有关刊物上公开发表过; 4. 字数以不超过6000字为宜。 四、注意事项 1. 稿件及格式要求: 论文撰写须包括以下要素: a) 文章题目; 字体为:黑体、三号字、居中。 b) 作者姓名及其单位; 字体为:宋体、五号字、居中。 c) 论文摘要及其关键词; 论文摘要200百字左右。字体为:楷体、小四号字。 d) 正文; 字体为:宋体、小四号字,行距1.5倍。其中正文中的图、表字体为:宋体、五号字。 e) 参考文献(需要时)。 编排格式:序号、编著者/作者、书名/论文名、出版地、出版社/期刊名称、年代。 字体为:楷体、小四号字 2. 投稿请提交A4打印文稿和电子文稿各1份,并请严格按照以上时间将论文的打印文稿和电子文稿以电子邮件和邮递的方式送达CNAS技术处。 3.来稿请附作者信息,包括:作者姓名、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包括移动电话)、传真号码。 五、投稿地址 北京市崇文区南花市大街8号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技术处 联系人 穆 瑾 联系电话 010—67105324 邮政编码 100062 Email:muj@cnas.org.cn

  • 【转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全委会换届会议在京举行

    [size=6][b][color=#d40a00][size=4]土豆注:看了新闻我注意到,国家认监委地位比国家认可委高哦,难道他们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吗?我还以为两者是平行的呢?[/size][/color]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全委会换届会议在京举行[/b][/size]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b]服务大局 扩大影响 提高效能[/b][align=center][b]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全委会换届会议在京举行 孙大伟王凤清出席并讲话[/b][/align]  4月15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第一届全体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暨第二届全体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color=#d40a00]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CNAS[/color]主任王凤清出席会议并讲话。CNAS全体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100余人参加会议。  孙大伟回顾了认可委员会自2006年3月31日成立以来取得的工作成绩,充分肯定了认可工作走出的国际化和中国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目前我国认证认可作用进一步发挥,认证认可合力进一步增强,认证认可国际合作进一步扩大,认证认可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针对认可工作面临的国内、国际形势,孙大伟提出,今后我国认可工作的主要任务非常繁重,要放眼长远,服务大局 要坚定目标,提升质量 要加强合作,扩大影响 要创新机制,提高效能。  王凤清作第一届全体委员会工作报告,并对今后认可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要求:要巩固国家统一认可体系,充分发挥国家认可体系的作用 要树立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将国家认可工作推向新高度 要继续贯彻实施《认证认可条例》,抓住质量生命线,稳步推进认可事业发展 要积极开展技术研究,拓展新的认可领域 要继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增强国际影响力。  第一届全体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选举了CNAS第二届全体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确定了认可委员会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检查机构技术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最终用户委员会的组成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本着均衡、延续、适当增补的原则,CNAS第一届全体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全部当选,第二届全体委员会委员新增一名。  在随后召开的第二届全体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CNAS秘书处及6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作了2009年工作报告,研究了2010年工作要点

  • 【转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002年7月,我国结合认证认可国际国内发展实际,相继成立了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等三个认可委员会,实现了我国国家认可工作的初步统一。随着认证认可工作的发展,近年来国际认证认可界发生了新的变化。人员注册工作被明确为认证活动范畴,按照国际组织的要求,需从认可实体中分离出来。国家设立一个认可机构实体,成立一个覆盖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等全部认可制度的委员会,以一个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标徽开展国家认可工作已经成为大趋势。根据国际国内认证认可形势的发展,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我国认可组织体系进行调整,成立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英文缩写为:CNAS)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基础上整合而成,作为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其宗旨是推进我国合格评定机构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加强建设,促进合格评定机构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手段、准确的结果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国际认可组织在贺信中都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并认为认可委员会的工作将更加高度与国际认可界的发展趋势相一致,同时表示,自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在认证认可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取得如此高效的发展,令国际认证认可界非常钦佩。并相信,中国认可体系结构的发展将会给国际认可论坛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未来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孙大伟主任向与会代表介绍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成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强调认可委员会的成立是我国集中管理认可工作的需要,也是适应认可工作国际发展的需要,此举将有助于认可工作的统一、规范和高效,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认可工作对认证市场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王凤清同志在当选为认可委员会首任主任后,向与会代表致词,并主持了全体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她分析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形势,介绍认证认可工作状况,特别是对认可工作进行了深刻剖析,希望新成立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要继承和发扬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优势,在尽短时间内整合机构,形成合力,争取做到1+1大于2,以提高我国认可机构在国内、国际的形象和地位。同时,也代表首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各位委员向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楠、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主任委员陆燕荪、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主任委员舒惠国表示衷心的感谢。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认监委。在成立大会上,审议通过了认可委员会章程,确定了全体委员会组成,选举了全体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首届委员由来自政府部门、合格评定机构、合格评定服务对象、合格评定使用方、专业机构与技术专家等利益方的63名委员组成。首届主任委员王凤清,常务副主任孙大伟,副主任郎志正、李怀林、李科浚、童光球、林树青、南存辉,秘书长肖建华。

  • 【1083】问:评标委员会可以因为''报价过低''做出无效投标的决定吗?

    [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评标委员会可以因为[/font][font=微软雅黑]'报价过低'做出无效投标的决定吗?[/font][/font][font=微软雅黑]答: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font][/color][/b]

  • 【转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简报(2007年第1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简报(2007年第1期)监督委员会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对部分投诉和举报进行了初核、调查和处理。现将涉及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弄虚作假、发表论文一稿多投的典型案例,隐去名字和单位名称,将其事实以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布,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1.陈某某等因疏漏造成事实上抄袭他人论文的不端行为。  科技工作者实名反映,王某某和陈某某(通讯作者)等在《工程热物理学报》、《Energy》等刊物上发表的标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论文,涉嫌抄袭举报人的论文。经核实,陈某某等在其所发表的论文中未按国际学术规范正确引用和标注他人发表的论文,已造成事实上的抄袭现象。《Energy》杂志认为,陈某某等人未能正确引用和说明他人的研究成果,可以归因于一个严重的、粗心的疏漏,而不是有意的剽窃。陈某某已在《Energy》杂志刊登了他的道歉信。  2.文某某引用文献未标注而造成抄袭他人论著的不端行为。  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文某某等2001年、2004年和2005年编著和发表的标注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论著中的内容,可能存在抄袭剽窃他人论文的嫌疑。  经核实,文某某等撰写的上述3篇论著确实存在抄袭同一篇他人论文中部分内容的不端行为。文某某已向原作者道歉;原作者致函依托单位表示已谅解文某某的错误。此外,文某某在2001年被聘为副研究员,却在2000年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填报为“副研究员”(单位内聘)。  3.某科研人员对科学实验失于管理、又未审查实验数据,造成抄袭剽窃他人学术论文的不端行为。  科技工作者来信反映,四位科研人员在2005年发表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论文(论文A)可能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在2002年发表的论文(论文B)的嫌疑。  经核实,某科研人员(四位署名作者中的第一作者)安排其雇用的大学毕业待业人员以高梁为材料,做磷素对根系生长影响方面的实验。雇用人员用两个月时间“完成”了“土培”、“水培”实验,并提交了一份基本整理好的“实验数据和总结报告”。该报告的文字和数据来自论文B,除了研究材料不同,几乎照抄了论文B。该科研人员未做审核而相信了“实验数据与总结报告”,经整理后发表了“论文A”。在论文形成过程中,论文A的第二和四作者分别帮助对文稿的英文进行了修改与完善,被列为署名作者;另外,该科研人员参与第三署名作者的一个课题的研究工作,在没有征求本人意见的情况下,也将其作为作者署名。  该科研人员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已辞去行政和学术职务;并主动与期刊编辑部联系,已发表撤稿声明,表示道歉、挽回影响。

  • 【讨论】技术论坛的发展:学术委员会

    [em05] [em05] [em05] 只是个小建议而已。配合新的专家系统、勋章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组织负责各项荣誉的认证和颁布?尽管委员可以兼任,不过为突出其“学术”特色,该委员会的本职工作里并不包括参与论坛其他方面的管理。

  • 【分享】ECHA将为新BPD法规组建专门委员会

    2010年酝酿已久的欧洲新生物杀灭产品法规(取代旧BPD指令)即将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完成法案终审。日前,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为这项新法案拟定了自身的责任计划。ECHA预计在2013年启动新的及低风险生物杀灭产品审批工作;2017年起则预备完全接管整个欧盟地区的生物杀灭产品审批。 ECHA在工作计划中提到预备组建一个专门的生物杀灭产品委员会(BPC),建议每个欧盟成员国派出一名代表进入BPC委员会。BPC委员会负责从以下方面为ECHA提供指导意见: • 定期审批活性物质的申请 • 鉴定可替代淘汰物质的候选活性物质 • 生物杀灭产品的授权申请 ECHA指示,BPC委员会应在新生物杀灭产品法规生效后即刻成立。这份工作计划拟定了未来3年的生物杀灭产品管理规划,2012年ECHA预计投入540万欧元管理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2013年这笔预算将增加到1360万欧,2014年增加到1540万欧。 ECHA的申诉董事会(Board ofAppeal)有权审议任何关于生物杀灭产品审批方面的ECHA行政决定。ECHA的联络小组会在新法规生效后迅速展开提高法规认识的宣传活动,并针对新法规波及的特定行业作特别法规宣传。此外,ECHA还将在联合国OECD经合组织的生物杀灭剂项目中发挥更大作用。 另外,欧盟委员会正在起草的一项欧盟法规事前知情制度(PIC)将授予ECHA更大的生物杀灭产品管理干预权利。PIC制度可在2014年前变为现实。• 新生物杀灭产品法规工作计划草案

  • 【489】问:采购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吗?

    [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采购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吗?[/font][font=微软雅黑]答:[/font][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font][font=微软雅黑]87号令)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font][/font][/b][/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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