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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相关的论坛

  • 【分享】欧洲委员会协调儿童服装细绳和束带要求

    笔者了解到,根据欧洲委员会(EC)2011/196/EU1号决议,童装技术法规EN 14682:2007将被用作欧盟市场内销售的带有细绳和束带童装的参考标准,同时取代EN 14682:2004,并对所有欧盟成员国内儿童服装的细绳和束带要求进行了协调。据悉,在引进EN 14682:2007后,2号决议还对EN 14682:2004进行了阐述和替代,欧洲委员会并没有立即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将该标准作为参考标准。但在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间,欧洲产品安全执行论坛(PROSAFE)曾与11个欧盟成员国合作,并按照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市场上销售的童装绳带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几乎有十分之一的产品不符合EN 14682:2007标准要求。而抽查产品中,有70%以上为婴儿或幼童用服装。由此,欧洲委员会称,调查中的不合格产品在RAPEX通告中占据极大比例,在此基础上,欧洲委员会决定发布EN 14682:2007,将其作为参考标准,以便更好协调欧盟成员国内对该标准的使用情况。我国是儿童服装生产和出口大国,童装技术法规EN 14682

  • 【分享】欧洲委员会协调儿童服装细绳和束带要求

    根据欧洲委员会(EC)2011/196/EU,1号决议,童装技术法规EN 14682:2007将被用作欧盟市场内销售的带有细绳和束带童装的参考标准,同时取代EN 14682:2004,并对所有欧盟成员国内儿童服装的细绳和束带要求进行了协调。欧盟制定的标准EN 14682-2007,规定了14岁以下儿童服装上的束带或绳索,包括纺织或非纺织材料的绳索(cord)、链带(chain)、条带(ribbon)、细绳(string)、狭条(tape)和塑料绳索。据悉,在引进EN 14682:2007后,2号决议还对EN 14682:2004进行了阐述和替代,欧洲委员会并没有立即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将该标准作为参考标准。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间,欧洲产品安全执行论坛(PROSAFE)曾与11个欧盟成员国合作,按照第3条和第4条规定,对市场上销售的童装绳带展开调查。调查中发现,几乎有十分之一的产品不符合EN 14682:2007标准要求。而抽查产品中,有70%以上为婴儿或幼童用服装。欧洲委员会称,调查中的不合格产品占RAPEX通告中的极大比例,在此基础上,欧洲委员会决定发布EN 14682:2007,将其作为参考标准,以便更好协调欧盟成员国内对该标准的使用情况。

  • 【分享】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拟制定更清晰的食品标签法规

    近日,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称,食品标签应该包含强制性的营养信息,尤其是人工反式脂肪酸和原产地。此次对欧盟委员会立法草案进行修订,旨在确保食品标签更易读,无歧义,为消费者在做出购买选择时提供更多的信息。该立法草案在此前由环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了二读投票,目的是为了使欧盟食品标签更为清晰、简化以及现代化。这也将改变所有现有标签上的强制性信息,包括名称、成分列表、最佳食用(使用)日期、特定食用条件,并要求增加主要营养信息的列表。欧洲议会还希望能对冷冻未加工肉类、家禽和鱼类注明“首次冷冻日期”的指示信息。

  • 【转帖】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标准类型及启示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是欧盟按照 83 / 189 / EEC 指令 ( 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的程序 ) 正式认可的欧洲标准化组织,专门负责除电工、电信以外领域的欧洲标准化工作。 CEN 的标准是 ISO 制定国际标准的重要基础,也是衡量欧盟市场上产品质量的主要依据。全面了解CEN 标准类型对于加快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中欧贸易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CEN 标准的类型 CEN 标准 (deliverables) 的类型有欧洲标准 (EN) 、技术规范 (TS) 、技术报告 (TR) 和 CEN 研讨会协议 (CWA) ,早期还有欧洲预备标准 (ENV) 和 CEN 报告 (CR) 。现在的 CEN 标准目录中仍可见一定数量的 ENV 和 CR ,这些 ENV 和 CR 将逐渐被转化为 TS 和 TR ,或者被废止。 1 .欧洲标准 (EN) 欧洲标准 (EN) 由 CEN 技术委员会 (TC) 或 CEN 技术局任务小组 (BTTF) 起草,由 CEN 技术局 (BT) 批准的技术规范性文件 (Normative Documents) 。欧洲标准起草者必须是国家成员 ( 国家标准组织 ) 委派的代表。欧洲标准制定必须经历征求意见阶段和投票阶段,即标准草案要向国家成员正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通常为 5 个月。 TC 或 BTTF 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草案,再由 CEN 管理中心散发给国家成员正式投票,投票期限通常为 2 个月,如果赞成票的权重大于或等于 71 %,则由 BT 批准该草案为欧洲标准。欧洲标准必须以 CEN 的三种官方语言 ( 英、法、德语 ) 同时出版,各国在实施欧洲标准时可视本国需要将其翻译成本国语言,但必须完全等同,不能有任何偏差。欧洲标准在 5 年内必须复审一次,在复审期内,可以发布该欧洲标准的勘误表或修改单。 欧洲标准是 CEN 各类标准中执行力最强的一种,各国必须将欧洲标准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并撤销相悖的国家标准。一旦某项欧洲标准立项,所有国家标准组织在没有得到技术局许可的情况下都不允许制定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也不允许修改现有相同内容的国家标准,这种义务被称作“停止政策” (Standstill) ,以便各国将精力集中到欧洲标准的起草和协调上来。但是欧洲标准的属性是自愿性的,即对于生产商来说是自愿执行的,生产商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可以不遵守欧洲标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欧洲标准相当于我国的推荐性标准 (GB / T) 。 标准的代号放在欧洲标准编号的前面,如:英国国家标准 BS EN 71 : 2003 、法国国家标准 NF EN 71 : 2003 、德国国家标准 DIN EN 71 : 2003 。 另外, CEN 制定的欧洲标准中有一部分是协调标准 (Harmonized European Standard) 。协调标准是由 CEN 依据欧盟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化委托书”制定的欧洲标准。与其他欧洲标准不同之处在于:协调标准是直接支撑欧盟指令实施的技术规范,其标题、代号及其对应的新方法指令等信息都需要公布在欧盟官方公报 (OJEC) 上。 2006 年底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CEN) 制定的协调标准有 1 825 项,还有 600 项协调标准正在制定中。 2 .技术规范 (TS) 技术规范 (TS) 是由 CEN 的 TC 或 BTTF 起草并批准的技术规范性文件 (Normative Documents) 。当一个技术文件将来可能成为欧洲标准时, CEN 将其批准为技术规范 (TS) 。下列情况的技术文档可能会批准为技术规范: (1) 欧洲标准草案没有获得足够的赞成票时; (2) 对欧洲标准草案是否达到一致 (Consensus) 还存在质疑时; (3) 标准所涉及的技术还不够成熟时; (4) 有别的原因阻止将标准草案立刻批准为欧洲标准时。 技术规范的起草者必须是国家成员 ( 国家标准组织 ) 委派的代表。技术规范的制定可以没有征求意见阶段,但必须要有正式投票阶段。各国的国家标准组织必须在国家层面宣布被批准的技术规范的存在,但不需要撤销相悖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必须至少以 CEN 官方语言的一种出版。技术规范在 3 年内必须复审一次,第一次复审的结果有三种:新版技术规范、废止或通过正式投票转为欧洲标准。如果技术规范在第二次复审时,仍然不能转为欧洲标准,则废止该技术规范,也就是说技术规范的最长寿命是 6 年。复审期内,可以发布该技术规范的勘误表,但是不可以发布该技术规范的修改单。如果要在我国国家标准类型中寻找对应的类型,那么就是指导性技术文件 (GB / Z) 。 3 .技术报告 (TR) 技术报告 (TR) 是由 TC 、 BTTF 或 BT 批准的有关标准化工作技术信息的资料性文档 (Informative Document) ,它不适合作为欧洲标准或技术规范出版。例如,一项技术报告可以是 CEN 国家成员标准化工作的调查数据,也可以是反映其他欧洲组织有关标准化工作的信息,或者是就某一特定主题的国家标准最新信息。 技术报告的起草者必须是国家成员 ( 国家标准组织 ) 委派的代表。技术报告的制定可以没有征求意见阶段,但必须要有正式投票阶段。与欧洲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同的是,这种投票是简单多数投票,不用考虑赞成票的权重。技术报告必须至少以 CEN 官方语言的一种出版。各国的国家标准组织也不需要在国家层面宣布被批准的技术报告的存在。技术报告的有效期没有时间限制,可以发布该技术报告的勘误表,也可以发布该技术报告的修改版,但不可以发布该技术报告的修改单。 4 .CEN 研讨会协议 (CWA) CEN 研讨会协议 (CWA) 是一个更快更灵活的标准化产品,由 CEN 研讨会批准,反映了参加研讨会的个人和组织所达成的一致性。 CWA 被引入的最初是为了满足信息通讯领域快速发展的需要。现在, CWA 用于 CEN 的所有标准化领域。 CEN 研讨会是一个开放的组织,参加者为任何对标准制定感兴趣者,不要求一定是国家代表,也没有地域限制,因此 CWA 的起草者可以来自世界各地。 CWA 的制定不需要向各国标准组织正式征求意见,只要参与研讨会的个人和组织达成广泛的一致即可被批准。 CWA 必须至少以 CEN 官方语言的一种出版。像 TS 和 TR 一样, CWA 不具有欧洲标准那么高的执行效力,即 CEN 成员没有将 CWA 采纳为国家标准的义务。 CWA 的有效期为 3 年, CWA 到期时, CEN 管理中心征求起草该 CWA 的研讨会意见,要么废止,要么成为新版 CWA 。 CEN 的标准类型与 ISO 的标准类型大致对应,如: EN 对应 ISO , CEN / TS 对应 ISO / TS , CEN / TR 对应 ISO / TR , CWA 对应 IWA( 国际研讨会议 ) 。 ISO 的 PAS(Public Available Specification ,可公开提供的技术规范 ) 在 CEN 系统中没有对应的标准类型。

  • 【分享】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宣布修订玩具安全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于2011年6月8日对外宣布了新的玩具安全指令(TSD)EN 71-1:2011《玩具的安全性-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EN 71-1:2011 Safety of toys – Part 1: Mechanical and physical properties),该指令将于2011年7月20日正式生效(不包括对化学物质的要求)。EN 71-1:2011《玩具的安全性-第1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将会对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的一致性进行测定。该指令由CEN技术委员会CEN/TC52玩具安全专家在欧洲委员会提出要求后的两年之内订立。修订后的玩具安全标准详细描述了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相关要求和测试方法,对儿童玩具的使用范围也进行了区分,“玩具”指的是设计用于或明显打算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任何用品或材料。同时,新标准也适用于新的玩具,并考虑到了可预见和正常使用下使用玩具的情况。新标准还包括了针对36个月以下儿童、18个月以下儿童以及供年龄太小而不能独自坐起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详细要求;此外,还对与玩具接触的食品包装、充气玩具提出了要求;并介绍了新引进的测试方法。据悉,EN 71的其他部分将会在未来几年内陆续修订和发布。专家们预测的日期为:EN71-2易燃性测试:2011年9月EN71-3特定元素的迁移测试:2013年9月EN71-8活动玩具测试:2011年11月21日EN71-X 亚硝胺和亚硝基物质含量测试:2013年2月EN62115 电动玩具安全标准:时间尚未确定。

  • 【分享】欧洲委员会呼吁EFSA对阿巴斯甜开展安全审查

    欧洲委员会近日要求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在2012年7月之前对阿巴斯甜(aspartame)的安全性开展充分的审查。原因是欧洲议会议员以及EFSA想进一步对阿巴斯甜的致癌性和对怀孕的影响展开研究。 EFSA发言人Lucia de Luca称,机构已收到了该要求并着手准备开始调查。此前,EFSA已制定了2020计划,即对所有在欧盟范围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进行审查,包括食品色素、食用香精和甜味剂。 欧盟表示,在这13个月的期限内开展阿巴斯甜审查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欧洲议会议员对该物质表示质疑。在上个月的拟议食品信息法规二读程序投票中MEPs提出对含有阿巴斯甜的产品贴上警示标签的提议,因为该成分可能会对孕妇造成一定的危害。 此外,EFSA在今年早些时候开展了两项关于阿巴斯甜研究:老鼠流行病学研究和甜味剂致癌性和难产研究。研究决定对阿巴斯甜的安全性开展进一步审查,但未就原因做出解释。 据悉,MEPs与EFSA此前已经因为阿巴斯甜的使用产生过冲突。而此次EFSA表示,欧盟将会根据科学研究做出最后的决定。

  • 【分享】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议员批准阿巴斯甜警示提议

    欧盟食品导航网站消息,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正积极推动关于对含有阿巴斯甜(aspartame)的产品贴上警示标签的提议,因为该成分可能会对孕妇造成一定的危害。提议规定,要求将“含有阿巴斯甜(为苯丙氨酸的其中一种来源,可能不适宜孕妇)”的标签置于该产品之上。原因是此前公布的丹麦流行病学研究中称,一种含有该甜味剂的软饮料与增加早产风险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作者表示,需要有更多的研究以证实两者是否存在确切的联系。此外,意大利的另一项报告显示,向雄性老鼠喂食高剂量的阿巴斯甜后,其患癌症的风险也同时增加,该研究也通过了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和法国国家食品、环境及劳动卫生署(ANSES)的审议,但是表示如果需要改变阿巴斯甜40mg kg bw的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需要更多的研究。据悉,此次已不是议会议员首次提出阿巴斯甜警示标签建议。目前,尚未得知是否在新标签规则中添加阿巴斯甜警示标签,7月欧洲议会、理事会以及委员会之间将召开进一步的三方立法会议。

  • 【转帖】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通过议案加强食品安全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克隆动物产品

    据新华社电 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5月4日通过一项议案,[color=#ff6600]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克隆动物产品[/color],并要求对采用纳米技术生产的食品在许可销售并添加标识前,进行特别的危害评估。 此项议案旨在规范涉及新型食品的法规,集中并简化审批程序,在允许新型食品生产销售的同时确保食品安全。根据新议案,只有通过欧盟食品安全机构的评估并在该机构注册的新型食品才能够上市销售。 该议案涉及的新型食品是指1997年5月后未在欧盟市场大量消费的食品,既包括一些近来运用新生产工艺、如纳米技术加工的食品,也包括过去只在非欧盟市场销售的食品。欧盟1997年5月首次就新型食品立法。 环境委员会各委员表示,他们决心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克隆动物产品,并对获得批准的新型食品在安全性和标识方面严加限制,以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环境和动物。 该议案将提交欧洲议会全会审议表决。

  • 《国外食品接触材料法律法规汇编——欧洲委员会食品接触材料政策综述和指南》

    《国外食品接触材料法律法规汇编——欧洲委员会食品接触材料政策综述和指南》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4/201304242301_436921_1623050_3.jpg国外食品接触材料法律法规汇编欧洲委员会食品接触材料政策综述和指南征订回执前言食品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人类科技的不断进步,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运、烹制技术水平日益提高,方式和手段也日益多样。这不仅大幅改善了人类的膳食结构、丰富了饮食文化,而且也不断提升着人类的生活品质,促进了全球食品贸易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一系列与食品相关的加工设备、承载设施、包装容器、烹饪工具、盛放器皿等食品接触材料涉及塑料、橡胶、金属、纸和纸板、玻璃、陶瓷、竹木等多种材料,也涉及用于这些产品和材料的涂层、印刷油墨、黏结剂等辅助原材料。食品接触材料中所含化学危害物质的迁移风险的始终存在,是食品安全领域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在新兴技术的催生下,大量新材料、新工艺在食品接触材料中的应用,客观上也加剧了这种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因此,加强食品接触材料安全监管,更好地保护全球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监管部门和有良知的食品从业者的普遍共识和共同挑战。食品接触材料门类复杂、品种繁多、功能各异、材质多样,除了其自身材质的安全性应该受到高度关注以外,其安全性也随着与食品的接触程度不同、接触周期长短、周边环境差异等外在因素的变化而呈现不同的风险特征,因此属于一个非常复杂而系统的监管领域,也是长期以来备受世界各国政府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科技工作者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各国都在该领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致力于完善监管法规、细化监管措施、强化标准体系、提高检测能力。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陆续发布了多项法律法规和市场准入制度,并且利用其科技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不断提出日益严格复杂的技术规范和合格评定要求,成为阻碍其他经济体对其出口的重要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之一。因此,加强对国外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研究,对于加强我国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监管,改进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对外贸易,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包括食品接触材料在内的一切食品安全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扎实推进食品接触材料安全水平的提升,切实加强了食品接触材料的安全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作为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主管部门,在不断加强食品接触材料检验监管工作的同时,积极利用自身职责优势,不断学习欧美国家的监管和应对经验,为加快提升我国食品接触材料监管能力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并积累了大量可资借鉴的文献和研究素材。为进一步开发利用好上述资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的大力促进和直接指导下,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广泛联合检验检疫系统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了对国外食品接触材料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专项研究工作,翻译编纂汇辑成《国外食品接触材料法律法规汇编》并得以最终付梓,丛书共分为《欧洲委员会食品接触材料政策综述和指南》、《欧盟及其成员国食品接触材料法律法规》、《美国、日本等七国食品接触材料法律法规》等部分,本书系该套丛书的第一分册。本书是在2009年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与指南》基础上,根据欧洲委员会最新修订文件重新编译整理而成。全书收录了欧洲委员会“社会和公共健康领域的部分协议”发布的有关食品接触材料的一系列政策综述和指南文件,涵盖了多种食品接触材料的技术规范和使用指南。这些文件虽然目前仍没有成为正式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其涉及欧盟至今尚未立法的纸和纸板、橡胶、涂料、包装油墨等材料,事实上构成了欧盟今后立法的基础,是对欧盟现有食品接触材料法律法规的补充,对于跟踪研判欧盟在该领域的立法动向及重点关注问题,探索完善我国政府监管措施和相关行业应对举措具有非常关键的借鉴意义。本书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和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编译纂辑完成。本书可以为广大食品接触材料生产企业的原材料选择和使用、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产品检验提供技术指导;为各级质检、卫生、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参考技术规范和合格判定依据;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本领域的科研、教学提供参考资料。同时,由于书中内容涉及多个行业和学科,受时间和水平所限,不可避免存在诸多错漏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 欧洲纺织品技术委员会颁布相变材料纺织品热性能测试标准

    [img=,600,16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120826429490_5424_3384_3.gif!w600x164.jpg[/img] 相变材料是物质发生相变时利用相变潜热来吸收和放出能量的化学材料,其作用原理是当外界温度升高时,相变物质吸收并储存热量,自身则由固态向液态转化,固态完全转化为液态后储热结束;当外界温度降低时,由液态转化为固态,释放相变物质所储存的热量,从而实现温度自动调节的功能,提供舒适的温度环境。 相变材料主要应用于航空航天、冰箱和空调、建筑建材等领域的热量存储方面。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纺织品功能的提高,相变材料也逐渐出现在纺织产业中,主要用于缓冲外界温度变化,提高使用者对外部环境温度的适应性。 为了准确测试评价含有相变材料纺织品的热性能,以及规范相应的测试方法,2016年3月9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纺织品技术委员会(TC 248)发布了《相变材料纺织品的储热和放热能力测试》(EN 16806-1:2016)。此标准主要用以测试含有相变材料(PCM)的纺织纤维、纱线和面料等纺织材料的储热性能,同时该标准还可以检测纯PCM材料或者PCM微胶囊材料的储热性能。此标准目前也是国际上首个有关相变材料纺织品热性能测试方法的标准测试方法。 该标准的第二部分EN 16806-2适用于含相变材料的纺织材料的导热性能,第三部分EN 16806-3则适用于使用者和含有相变材料纺织品之间的传热性能,目前该标准的后两部分正在制定中。 《相变材料纺织品的储热和放热能力测试》(EN 16806-1:2016)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了采用差示扫描量热法进行测量,差示扫描量热法则完全参考了以下两个ISO标准:[quote] ISO 11357-1:塑料 — 差示扫描量热仪(DSC)— 第1部分:基本原理 ISO 11357-3:塑料 — 差示扫描量热仪(DSC)— 第3部分:熔融和结晶过程中的温度和热焓测定[/quote] 在EN 16806-1:2016中,大量篇幅介绍了针对相变材料纺织品所进行的样品准备。在DSC测量中,则很莫名其妙的规定了升降温速率为5℃/min。已经有文献报道对相变材料热性能测试时,DSC的升降温速率应越小越好,常规的升降温速率为0.05℃/min。较大的升降温速率会对测量结果产品非常大的误差,[img=,640,20]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1/201801120828045440_7198_3384_3.gif!w640x20.jpg[/img]

  •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发布致敏性日用香料定量分析方法标准

    根据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的信息通讯(IL 947),今年九月初,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致敏剂分析方法——消费品中致敏性香料的定量分析—气相色谱法”(CEN Standard 16274:2012)的新标准。该标准是在IFRA的草案基础上制定的,日用香料行业组织和资助了此项标准的制定工作。欧洲的相关法规和指令规定,当26种致敏性香料的用量超过指定量时,化妆品、洗涤剂和家用产品等应在标签上对这些香料进行标注。IFRA推荐使用该标准,但是由于版权问题,不能够提供标准文本。标准采用气相色谱—质谱联机(GC-MS),利用两个极性不同的色谱柱结合特定定量和数据处理方法进行分析,该方法适用于对化妆品原料或产品中24种日用香料的分离和定量分析。由于橡苔提取物和树苔提取物属于天然复合物,成分组成复杂,很难通过现有的方法进行定量分析,因此标准未涵盖这两个日用香料。最迟到2013年3月,此标准应被转化为(欧洲各国的)国家标准,不符合此标准规定的国家标准应同时废止。实施这一标准的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马其顿、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

  • 【分享】ECHA将为新BPD法规组建专门委员会

    2010年酝酿已久的欧洲新生物杀灭产品法规(取代旧BPD指令)即将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完成法案终审。日前,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为这项新法案拟定了自身的责任计划。ECHA预计在2013年启动新的及低风险生物杀灭产品审批工作;2017年起则预备完全接管整个欧盟地区的生物杀灭产品审批。 ECHA在工作计划中提到预备组建一个专门的生物杀灭产品委员会(BPC),建议每个欧盟成员国派出一名代表进入BPC委员会。BPC委员会负责从以下方面为ECHA提供指导意见: • 定期审批活性物质的申请 • 鉴定可替代淘汰物质的候选活性物质 • 生物杀灭产品的授权申请 ECHA指示,BPC委员会应在新生物杀灭产品法规生效后即刻成立。这份工作计划拟定了未来3年的生物杀灭产品管理规划,2012年ECHA预计投入540万欧元管理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2013年这笔预算将增加到1360万欧,2014年增加到1540万欧。 ECHA的申诉董事会(Board ofAppeal)有权审议任何关于生物杀灭产品审批方面的ECHA行政决定。ECHA的联络小组会在新法规生效后迅速展开提高法规认识的宣传活动,并针对新法规波及的特定行业作特别法规宣传。此外,ECHA还将在联合国OECD经合组织的生物杀灭剂项目中发挥更大作用。 另外,欧盟委员会正在起草的一项欧盟法规事前知情制度(PIC)将授予ECHA更大的生物杀灭产品管理干预权利。PIC制度可在2014年前变为现实。• 新生物杀灭产品法规工作计划草案

  • 【讨论】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环保五大法律 zz

    2009年9月25日,据ENVIROCENTRE网站消息,能源生态设计、公路沿海航行权、汽油蒸汽排放、农药市场批准权以及农药使用上述五个环境法已清除了最终立法障碍,获得了部长级议会的批准,为最后生效铺平了道路。   修订后的生态设计指令将现有的能源设计法规从用能产品扩展至与能源有关产品。窗户、绝缘材料以及淋浴喷头都属于与能源有关的新产品,必须符合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的绿色设计要求。  委员会同时批准法规修订农药市场认可规则以及农药可持续利用指令,并于今年1月份获得欧洲议会批准。  委员会今年三月份与欧洲议会议员批准了公路沿海航行权法规。修订后的法规明确了何时货物运输者可以在另一个欧盟国家运输货物。  最后一个法规涉及减少服务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量指令。该规则要求所有大型加油站从2019年开始安装蒸汽回收系统。

  • 【分享】欧盟委员会给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信息

    20%)。至于其他资源,一些用水设备在设计上的改进可以大量节省水及相关的能源。其他重要的生态设计措施可包括减少产品的重量或体积,使用可再生材料,减少排放量,延长产品最低保障的使用时间,或确保可升级、可修理或通过减少使用材料的数量以便于回收利用,使用标准件或使用较容易得到的重要零部件。现有的第三国规范,如日本的最小能源性能标准(MEPS)或美国的能源之星计划,和技术的发展也可提供信息,以鉴定同等功能的产品是否具有更好的环境性能。目前没有关于评估产品族生态设计措施的其他共同体法规,但每一个先期研究应明确在调查产品特定的环境影响时是否应考虑其他法规,如循环利用方面的WEEE指令。在这个阶段,假定在改善这些产品族环境影响的重大潜力不会导致成本过高,并且,在没有任何强制或自愿的要求时,仅靠市场力量将无法取得进展。这些初步假设应通过先期研究进行调研。拟进行的环境性能的改善应基于最低的生命周期成本,以确保成本效益。根据评估结果得出了以下产品族的指示性清单,附件I列出了评估的更详细资料。本工作计划覆盖的产品族指示性清单— 空调和通风系统;— 电和化石燃料加热设备;— 食物处理设备;— 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熔炉和烤炉;— 机床;— 网络,数据处理和数据存储设备;— 制冷和冷冻设备;— 声音和影像设备;— 变压器;— 用水设备。按照生态设计指令第18条的要求,委员会向咨询论坛咨询,在建立本工作计划和产品族清单时,应考虑成员国代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 欧盟委员会要求2012年底扩大SVHC清单到136项

    欧盟委员会要求2012年底扩大SVHC清单到136项欧盟环境委员会委员Janez Potocnik 在和欧洲议会会员(MEPs)的讨论中,反复重申要求REACH候选清单即SVHC清单在2012年底从目前的53项扩大到136项。Potocnik先生在周一的会议上对欧盟议会环境委员会(ENVI)表态:“我们会尽我们最大的努力确保2012年底候选清单更新到136项。这些新增的物质在化工行业及公司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可预见性的危害,一旦我们发现这些物质是有危险的,那么这些危险物质迟早会加入到候选清单中。” 基于对REACH法规深入研究和丰富测试经验,瑞旭技术认为,SVHC清单不断更新,如果对材料盲目进行测试,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给企业造成巨大负担,并不可取。针对这种情况,瑞旭技术为企业提供了“SVHC筛选测试”方案,能够根据不同材质样品提供不同的测试方案,在完全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大幅度降低测试成本。同时瑞旭技术建议企业要及时跟踪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名单的更新,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慎重选择合标资深的专业REACH服务机构,顺利出口欧盟,实现利益最大化。

  • 【分享】欧盟委员会修订动植物质食品饲料内/表杀虫剂最大残留标准

    2011年4月12日,欧盟委员会卫生与消费者总司发布委员会法规草案附件,修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5年2月23日第(EC) 396/2005号法规附件III——关于动植物质食品饲料内/表杀虫剂最大残留标准及修改理事会91/414/EEC号指令。该草案修改了(EC)396/2005号法规附件中某些商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RL) ,啶虫脒(Acetamiprid)、伐虫脒(Formetanate )及碘苯腈(Ioxynil)的限量有提高有降低。对欧盟新用农药放宽了MRL,而对更新限量和/或欧盟撤销注册的或无充分数据支持的旧用途则加严了MRL。拟批准日期2011年6月,拟生效日期2011年9月。

  • 【分享】欧洲委员会公布欧盟化妆品法规的GMP协调标准

    2011年4月21日,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了《EN ISO 22716: 2007化妆品—良好生产操作(GMP) —良好生产操作指南》(ISO 22716: 2007),公告该指南正式成为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的GMP协调标准,也就是说,符合EN ISO 22716: 2007即表示符合了欧盟化妆品法规的GMP要求。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的规定,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欧洲经济区(EEA) 市场中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的要求(参见Intertek最新消息CN-310),其中部分要求将先于上述日期开始执行。EEA内的生产商为责任人(除非该生产商指定其他人作为代理),责任人将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确保产品的生产流程符合良好生产操作(GMP)。EN ISO 22716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制定了相关要求,包括人员、场所、设备、原材料、生产程序、质量控制、废弃物、分包、投诉和文件记录等方面的控制和管理。化妆品生产企业要符合这些要求,建立、实施并维护相关的符合性体系,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并且施以持续不断的努力。因此,建议化妆品企业为EN ISO 22716认证要求做好提前准备,使产品全面及时地符合要求,顺利地行销欧盟市场。

  • 【分享】欧盟委员会与世界级大药企爆发"口水战"

    [center]欧盟委员会与世界级大药企爆发"口水战"[/center]今年年初,欧委会“突袭”了辉瑞、葛兰素史克、赛诺菲等多家世界级大药企;而最近,欧委会又开始“刁难”他们,指责他们故意让其专利药延迟到期,让欧盟的病人每年至少多花了30亿欧元的药费! 欧委会如此高调指责各大药厂其实是有“预谋”的。 他们在近段时间大块大块地更改专利法律,使其能让更多的专利药在更短的时间内过期。欧委会号称今年1月其对几大药厂的调查中发现,每个药厂都有“阴谋”,都在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使其专利药品延长专利期。其中一个药厂为一个可能成长为“重磅炸弹”的专利药申请了1300项专利,这些专利中绝大多数都是为了使药品的专利期能够延长而设计的。欧委会同时曝光了各药厂最常用的两个“歪”招:一是为同一技术从不同的角度申请两项以上的专利;二是专利药厂对仿制药厂进行“诉讼”打击。你来挑战我的专利,我立马就把你告上法庭。专利药厂利用欧洲法律程序烦琐、耗时长的特点,拖住仿制药竞争对手。欧洲法律规定在“诉讼”未结束之前,仿制药公司是不能销售还在打官司的产品的。这种官司平均耗时3年,最后往往是专利药公司败诉,但专利药公司已争取到额外的3年销售时间,同时也拖了仿制药公司3年,让其产品无法销售。在欧委会立案调查的700个专利药公司状告仿制药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件中,420个案子最终是以仿制药公司胜诉。难怪欧委会说专利药公司“阴险”。 “阴险”的专利药公司却大倒苦水,他们指责欧委会口口声声声称药品专利对欧洲制药工业十分重要,损坏药品专利就是损坏欧洲制药工业;而另一方面,欧委会却亲自干着严重损害专利药品利益的事。大药厂曝料称,欧委会现在采用的所谓“调查+曝光”的手段在过去几十年中已对不少他们想打击的行业使用过,现在对付医药行业只不过是故伎重演罢了。 欧委会已明确告之业界,他们很清楚专利药公司做了什么,他们将考虑对那些有反垄断嫌疑的专利药公司启动反垄断诉讼程序。 欧委会与专利药公司之间的“口水战”现进行正酣,但这场冲突背后的一个微妙事实是:欧洲病人每年多花的这30亿欧元都由欧洲各国的政府买单,而欧委会属于欧洲的政府机构。信息来源:医药经济报

  • 【分享】欧盟委员会披露辉瑞等医药巨头竞争"黑幕"

    [center]欧盟委员会披露辉瑞等医药巨头竞争"黑幕"[/center]据报道,欧盟委员会日前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包括美国辉瑞、英国葛兰素史克、法国赛诺菲安万特、默沙东、强生比利时分公司等在内的药企存在惊人的竞争“黑幕”:“原创药”制药公司为压制其他竞争对手实现最大盈利,不惜采用各种手段阻止或延迟对手的同类药品上市。 这些“龌龊”的竞争手段导致了欧盟多国在2000年至2007年间医疗保险开支增加大约30亿欧元,不良竞争还推高竞争对手的生产成本,扼杀其创新积极性。 欧盟委员会表示,如果发现有违反垄断法的行为存在,欧盟委员会将毫不犹豫地对相关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从2008年1月起,欧盟开始对上述药企突击搜查,发现制药厂商惯用伎俩之一是给同一个药品申请多个专利,延长其专利有效期,阻止或延迟同类药进入市场。典型的例子是,一种药品申请的专利竟多达1300个。此外,一些公司用各种方式获取专利,以限制竞争对手研制新药的自由。 而挑起纠纷和法律诉讼则是厂商们的另一策略,包括辉瑞、葛兰素史克和赛诺菲安万特等公司在内,不惜借昂贵诉讼达到压制竞争对手的目的。 有的制药厂商还与竞争公司私订协议,用钱收买对手,让其同意限制自家药品销售。而一些“原创药”公司还通过干预国家对非专利药的审批程序来拖延新药上市时间。 欧盟委员会已将调查报告送达相关公司,在2009年1月31日前公开征求厂商意见,并在2009年春天出台最终结论性报告。信息来源:中国医院院长

  • 欧盟委员会制定关于日用香料管理建议的工作文件

    近日收到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日用香料管理建议的工作文件,主要依据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对日用香料致敏剂的评价意见(SCCS/1459/11),针对用于化妆品中使用的日用香料提出管理建议,并提出对欧盟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附录的修订意见。 文件建议禁用三种日用香料成分:新铃兰醛、苔黑醛和氯化苔黑醛,同时对80多种日用香料提出限制条件。预计下一步欧盟委员会将进行以下工作:公开征求有关措施的经济影响方面的意见;征求委员会内部意见;翻译;提交化妆品常务委会会议,进行投票通过。

  • CFDA加入国际联盟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6月正式加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阶段管理委员会,并参加相关工作。   联盟是一个定位在各国药品监管机构首脑层面的全新国际合作机制,目的是在充分利用和指导现有国际合作行动的基础上,加强战略规划,创新监管手段,提高国际合作的管理效率,有效利用资源,推动药品监管合作,针对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推动监管机制趋同化,并为各国药品监管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目前,联盟临时阶段管理委员会中有中国、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巴西、欧盟、意大利、荷兰、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南非、英国等13国和地区药品监管机构。  正式加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阶段管理委员会,有助于总局学习借鉴国际药品监管成功经验,了解掌握国际通行规则和标准,提升药品监管国际化水平,促进我国药品监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时,也有助于总局进一步在多边外交平台上发挥积极作用,力争用好多边资源,并在关注的战略优先领域开展监管合作,为我国争取更多利益。【普及知识】 2014年11月20日-21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章程》,标志着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的诞生。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的22个国家或国际组织药品监管机构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是在现有国际合作行动基础上,由联盟成员共同进行战略规划,分享知识、信息和经验,创新监管手段;通过合作,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并为各国药品监管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联盟目前处于规划阶段,由中国、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巴西、欧盟等13个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组成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和统筹联盟在临时阶段的相关工作。  此次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除通过了《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会章程》外,还讨论了秘书处工作、项目进展和展望等主要议题。对国际合作行动的汇总及规划、与其它国际组织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联盟成员之间的快速信息共享、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检查、仿制药监管等联盟临时阶段相关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检查。  联盟成员22个是: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德国、法国、韩国、荷兰、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南非、尼日利亚、欧盟、日本、瑞典、瑞士、新加坡、新西兰、意大利、英国、中国、世界卫生组织  13个管理委员会核心成员是: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荷兰、加拿大、美国、南非、欧盟、日本、新加坡、意大利、英国、中国

  • 欧盟委员会提议将硅氧烷D4加入斯德哥尔摩公约

    3月17日,欧盟委员发布一项理事会决定的提案,拟在关于持久性有机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A,B或C中新增一种化学物质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 欧盟委员会认为D4具有远距离环境迁移(LRT)的可能性,在国家层面甚至欧盟层面上的管制措施,都不足以全面保护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因此应该被加入斯德哥尔摩公约。 3月初的会议上,ECHA的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表态支持在REACH法规下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另一种硅氧烷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的限制提案。ECHA委员会发现D4和D5满足附件XIII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vPvB)物质和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PBT)物质的标准。 D4和D5的主要用途是生产硅树脂的原料,如果其被加入斯德哥尔摩公约,欧盟的POPs法规也会做出相应修订,而只有在POPs法规豁免范围内的用途,其基于REACH法规的授权申请才会被允许。

  • 【转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包括10个综合主题委员会、11个商品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co

  • CNAS第二届实验室技术委员会食品专业委员会组成名单

    CNAS第二届实验室技术委员会食品专业委员会组成名单发布时间:2011-05-24 09:34:22序号委员会职务姓名委员单位单位职务备注1主任孙颖杰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新调整主任2副主任王竹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3副主任昃向君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员新调整副主任4副主任胡清源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员新调整副主任5副主任周卫龙 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高工 新调整副主任6副主任张志强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食品标准处处长新增委员单位7副主任张庆生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处长新增委员单位8副主任曹志军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长新调整副主任9秘书郭兰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长/工程师10秘书李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处 项目主管11委员尹建军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高工12委员徐锐锋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化学计量所副主任/副研究员13委员鲍晓霞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认可协会秘书长/高工14委员王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生物能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15委员卢行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高工16委员焦红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 主任/研究员17委员陈金东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所所长/主任技师18委员俞秋蓉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高工19委员乔建淮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高工20委员[td=1,1,

  • 欧盟委员会已同意将阿斯巴甜的安全性评估期限延至2013年5月

    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8月7日欧盟食品安全局发布消息称,应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请求,欧盟委员会已同意将阿斯巴甜的安全性评估期限延至2013年5月。欧盟食品安全局专家组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关阿斯巴甜降解产物DKP(5-苄基-3,6-二氧-2-哌嗪乙酸)等的数据不足,因此还需要征求相关的研究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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