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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相关的论坛

  • 【分享】欧盟委员会披露辉瑞等医药巨头竞争"黑幕"

    [center]欧盟委员会披露辉瑞等医药巨头竞争"黑幕"[/center]据报道,欧盟委员会日前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包括美国辉瑞、英国葛兰素史克、法国赛诺菲安万特、默沙东、强生比利时分公司等在内的药企存在惊人的竞争“黑幕”:“原创药”制药公司为压制其他竞争对手实现最大盈利,不惜采用各种手段阻止或延迟对手的同类药品上市。 这些“龌龊”的竞争手段导致了欧盟多国在2000年至2007年间医疗保险开支增加大约30亿欧元,不良竞争还推高竞争对手的生产成本,扼杀其创新积极性。 欧盟委员会表示,如果发现有违反垄断法的行为存在,欧盟委员会将毫不犹豫地对相关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 从2008年1月起,欧盟开始对上述药企突击搜查,发现制药厂商惯用伎俩之一是给同一个药品申请多个专利,延长其专利有效期,阻止或延迟同类药进入市场。典型的例子是,一种药品申请的专利竟多达1300个。此外,一些公司用各种方式获取专利,以限制竞争对手研制新药的自由。 而挑起纠纷和法律诉讼则是厂商们的另一策略,包括辉瑞、葛兰素史克和赛诺菲安万特等公司在内,不惜借昂贵诉讼达到压制竞争对手的目的。 有的制药厂商还与竞争公司私订协议,用钱收买对手,让其同意限制自家药品销售。而一些“原创药”公司还通过干预国家对非专利药的审批程序来拖延新药上市时间。 欧盟委员会已将调查报告送达相关公司,在2009年1月31日前公开征求厂商意见,并在2009年春天出台最终结论性报告。信息来源:中国医院院长

  • 欧盟委员会制定关于日用香料管理建议的工作文件

    近日收到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的信息,欧盟委员会制定了关于日用香料管理建议的工作文件,主要依据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对日用香料致敏剂的评价意见(SCCS/1459/11),针对用于化妆品中使用的日用香料提出管理建议,并提出对欧盟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附录的修订意见。 文件建议禁用三种日用香料成分:新铃兰醛、苔黑醛和氯化苔黑醛,同时对80多种日用香料提出限制条件。预计下一步欧盟委员会将进行以下工作:公开征求有关措施的经济影响方面的意见;征求委员会内部意见;翻译;提交化妆品常务委会会议,进行投票通过。

  • 欧盟委员会提议将硅氧烷D4加入斯德哥尔摩公约

    3月17日,欧盟委员发布一项理事会决定的提案,拟在关于持久性有机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附件A,B或C中新增一种化学物质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 欧盟委员会认为D4具有远距离环境迁移(LRT)的可能性,在国家层面甚至欧盟层面上的管制措施,都不足以全面保护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因此应该被加入斯德哥尔摩公约。 3月初的会议上,ECHA的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表态支持在REACH法规下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另一种硅氧烷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的限制提案。ECHA委员会发现D4和D5满足附件XIII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vPvB)物质和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PBT)物质的标准。 D4和D5的主要用途是生产硅树脂的原料,如果其被加入斯德哥尔摩公约,欧盟的POPs法规也会做出相应修订,而只有在POPs法规豁免范围内的用途,其基于REACH法规的授权申请才会被允许。

  • 欧盟委员会已同意将阿斯巴甜的安全性评估期限延至2013年5月

    据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8月7日欧盟食品安全局发布消息称,应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请求,欧盟委员会已同意将阿斯巴甜的安全性评估期限延至2013年5月。欧盟食品安全局专家组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关阿斯巴甜降解产物DKP(5-苄基-3,6-二氧-2-哌嗪乙酸)等的数据不足,因此还需要征求相关的研究数据。

  • 【通报】欧盟委员会禁止含9类物质的农药

    【通报】欧盟委员会禁止含9类物质的农药

    日前,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一项新的决定2010/675/EU:关于在某些产品中禁止使用某9类物质。这些物质,包括了甲醛、三氯生和其他还未通过审查的物质。 决定称,虽然多家企业表现出了对参与相关物质及产品类型的兴趣,然而未有企业提交相应的完整的卷宗。因此,相关的物质和产品未包含在农药指令附件I,IA,IB中,因此含有下列物质的农药在2011年11月1日后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0/12/201012031522_264177_1620630_3.jpg

  • 欧盟委员会修订多环芳烃以及重金属相关法规

    日前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中修订了食品中多环芳烃污染物以及重金属污染物有关的法规。 鉴于近期的科研数据以及欧盟食品安全局食物链污染物专家组在2008年采纳的意见,欧委会决定以食物中四种多环芳烃污染物的总含量作为评价多环芳烃污染的一个指标,这四种多环芳烃分别为: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屈,另一个评价指标为苯并(a)芘的含量,以确保之前数据与以后数据的可比性。 与此同时,欧委会还在联合公报中修订了食品中苯并(a)芘以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取样分析方法。 此次修订的生效日期为2012年9月1日。

  • 【资料】欧盟委员会发布与食品接触塑料法规

    据chemicalwatch网站1月17日消息,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与食品接触塑料法规的官方公报。该法规制定了塑料材料和物品安全应用于食品中的具体条例,同时废除了2002年的欧盟委员会指令。该法规将于2011年5月1日生效,该法规包括了885种被批准用于制造食品接触塑料的物质。 原文见:。

  • 欧盟委员会要求2012年底扩大SVHC清单到136项

    欧盟委员会要求2012年底扩大SVHC清单到136项欧盟环境委员会委员Janez Potocnik 在和欧洲议会会员(MEPs)的讨论中,反复重申要求REACH候选清单即SVHC清单在2012年底从目前的53项扩大到136项。Potocnik先生在周一的会议上对欧盟议会环境委员会(ENVI)表态:“我们会尽我们最大的努力确保2012年底候选清单更新到136项。这些新增的物质在化工行业及公司的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对环境造成可预见性的危害,一旦我们发现这些物质是有危险的,那么这些危险物质迟早会加入到候选清单中。” 基于对REACH法规深入研究和丰富测试经验,瑞旭技术认为,SVHC清单不断更新,如果对材料盲目进行测试,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给企业造成巨大负担,并不可取。针对这种情况,瑞旭技术为企业提供了“SVHC筛选测试”方案,能够根据不同材质样品提供不同的测试方案,在完全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大幅度降低测试成本。同时瑞旭技术建议企业要及时跟踪REACH法规高关注物质名单的更新,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慎重选择合标资深的专业REACH服务机构,顺利出口欧盟,实现利益最大化。

  • 欧盟委员会公布REACH测试方法修订版

    2012年7月20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告中发布REACH测试方法最新修订版本。该修订版本补充了一些不同的关于皮肤敏感性的测试方法,包括: 1、基于局部淋巴结试验(LLNA)的B42测试方法,及与LLNA类似或改进的测试方法评估相关的性能标准; 2、体外皮肤过敏测试方法B46,使用人体皮肤重建(RhE)测试方法及相关性能标准。 3、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微核试验(MNVit); 4、B50测试方法,被称为非放射性的局部淋巴结检测—DA法(LLNA DA) 测试,由Daicel工业发明; 5、B51测试方法,被称为局部淋巴结检测--BrdU-ELISA法,同样也是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改进的LLNA方法。 该修订版本在7月23日生效。

  • 【分享】欧盟委员会特制订法规 (EU) No 284/2011以限制和规范此类输入欧盟的厨具

    近期欧盟食品与饲料预警系统(RASFF)频繁接到塑料厨具中初级芳香胺和甲醛迁移量超标的通报信息,这些尼龙和密胺树脂餐具均来自于中国和中国香港。为此,欧盟委员会特制订法规 (EU) No 284/2011以限制和规范此类输入欧盟的厨具。法规生效日期为2011年7月1日。范围原产于或起运自中国或中国香港的尼龙和密胺树脂厨具。管控措施1. 进口商或其代理商须为每批货物提供一份能够证明符合指令2002/72/EC(其替代法规(EU) No 10/2011)中关于初级芳香胺和甲醛要求的声明,此声明须附带一份实验室检测报告;2. 进口商及其代理商须在由中国或香港发出的货物到达第一进口地点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主管机关;3. 主管机关将在货物到港后2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核;4. 主管机关会对货物进行识别和物理检查,并对10%的货物进行实验室检测;5. 货物必须经过文件审核、鉴定审核、物理审核后方可放行;6. 法规生效日期为2011年7月1日。

  • 【分享】欧盟委员会允许使用的新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近日,欧盟委员会批准了一批在食品中可以使用的新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这些新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也可用于有机食品的加工之中。 专业从事有机食品研究和认证的国家环保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的王邢平先生认为,了解欧盟新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方面的法规,有助于我国有机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从而使我国的有机加工食品能更顺利地进入欧盟市场。 在欧盟新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名单中,包括胭脂树红、胭脂嗜、降红木素、胭脂素橙等天然色素,其中的一些天然色素可以用于有色干酪的生产之中,这些有色干酪包括红莱斯特干酪、双格洛斯特硬干酪、切达奶酪和硬干酪。 现在,在欧盟地区,碳酸钠的应用已获准扩展到酸乳酪的生产。碳酸钠在Dulchedeleche牛奶糖中的使用,也已获准推广到将甜浓牛奶制作柔滑、甜美、褐色乳酪—Confituredelait牛奶酱的生产中。目前,乳酸可以作为一种加工助剂,用于调节奶酪生产中盐水浴的PH值;而柠檬酸也已获准应用到同样的生产中(柠檬酸已被批准可以用于食用油生产和淀粉水解之中)。

  • 【分享】欧盟委员会修订动植物质食品饲料内/表杀虫剂最大残留标准

    2011年4月12日,欧盟委员会卫生与消费者总司发布委员会法规草案附件,修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5年2月23日第(EC) 396/2005号法规附件III——关于动植物质食品饲料内/表杀虫剂最大残留标准及修改理事会91/414/EEC号指令。该草案修改了(EC)396/2005号法规附件中某些商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RL) ,啶虫脒(Acetamiprid)、伐虫脒(Formetanate )及碘苯腈(Ioxynil)的限量有提高有降低。对欧盟新用农药放宽了MRL,而对更新限量和/或欧盟撤销注册的或无充分数据支持的旧用途则加严了MRL。拟批准日期2011年6月,拟生效日期2011年9月。

  • 【转帖】欧盟委员会对《环境空气质量指令》最终被采纳表示欢迎

    2008年4月14日,欧盟委员会对旨在提高欧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令》最终被采纳表示欢迎。该指令是基于欧盟委员会2005年9月所提出的提高欧盟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建议作出的。指令的采纳表明欧盟通过制定限制可吸入颗粒物PM2.5(即粒径小于2.5微米的颗粒物)的浓度(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25微克/立方米)确保提高欧盟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决心和意志。。 欧盟环境委员迪马斯表示,今天欧盟采取了消除导致环境和健康问题主要诱因的决定性步骤。欧盟各成员国的公民对空气污染问题表示担忧,新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令正是通过采取即先进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可吸入颗粒物PM2.5标准来消除欧盟各成员国公民的担忧。 新的指令将原有的4个指令和1个欧盟理事会决议合并为《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令》。该指令为降低空气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细微颗粒物PM2.5和粗颗粒物PM10的含量设定了标准和具体达标日期。根据该指令,到2020年,在城市地区,欧盟各成员国须在2010年的基础上平均降低20%的细微颗粒物PM2.5含量。《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令》还要求各成员国到2015年将城市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控制在年平均浓度20微克/立方米以下。而就各成员国整体而言,可吸入颗粒物含量须控制在年平均浓度25微克/立方米的水平。上述目标最迟须在2015年达到,对于某些成员国则可以在2010年达到。

  • 【讨论】欧盟委员会通过欧盟环保五大法律 zz

    2009年9月25日,据ENVIROCENTRE网站消息,能源生态设计、公路沿海航行权、汽油蒸汽排放、农药市场批准权以及农药使用上述五个环境法已清除了最终立法障碍,获得了部长级议会的批准,为最后生效铺平了道路。   修订后的生态设计指令将现有的能源设计法规从用能产品扩展至与能源有关产品。窗户、绝缘材料以及淋浴喷头都属于与能源有关的新产品,必须符合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的绿色设计要求。  委员会同时批准法规修订农药市场认可规则以及农药可持续利用指令,并于今年1月份获得欧洲议会批准。  委员会今年三月份与欧洲议会议员批准了公路沿海航行权法规。修订后的法规明确了何时货物运输者可以在另一个欧盟国家运输货物。  最后一个法规涉及减少服务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量指令。该规则要求所有大型加油站从2019年开始安装蒸汽回收系统。

  • 【分享】欧盟委员会将执行输入功率在125瓦和500千瓦之间的电动风扇生态设计要求

    欧盟委员会于4月6日发布法规(EU)No327/2011,宣布根据指令2009/125/EC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输入功率在125瓦和500千瓦之间的电动风扇的详细生态设计要求,其有效范围还覆盖指令2009/125/EC中规定的集成于其他特定能源相关产品中的风扇,而不包括集成于下列产品中的风扇:(1)带有独立的功率在3kW或以下水平电动马达的,风扇固定于主要功能驱动轴(shaft used for driving the main functionality)的产品;(2)最大电机输入功率(electrical input power)不高于3kW的干衣机和洗衣烘干两用机(laundry and washer dryers);(3)风扇所占最大电机输入功率小于280W的吸油烟机。此法规不适用于下列风扇:(1)如指令94/9/EC所定义,设计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风扇;(2)关于指令89/106/EC中制订的消防安全规定,仅设计用于紧急情况下短时运行的风扇;(3)设计用于下列环境条件的风扇:(a)所移动气体工作温度超过100°C的;(b)风扇驱动马达的工作环境温度(马达位于气流以外)超过65°C的;(c)所移动气体工作温度或风扇驱动马达的工作环境温度(马达位于气流以外)低于40°C的;(d)电源电压大于交流1000V或直流1500V的;(e)在毒性、高腐蚀性、可燃环境或具有磨料物质的环境中的。此法规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起生效。

  • CFDA加入国际联盟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6月正式加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阶段管理委员会,并参加相关工作。   联盟是一个定位在各国药品监管机构首脑层面的全新国际合作机制,目的是在充分利用和指导现有国际合作行动的基础上,加强战略规划,创新监管手段,提高国际合作的管理效率,有效利用资源,推动药品监管合作,针对药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推动监管机制趋同化,并为各国药品监管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目前,联盟临时阶段管理委员会中有中国、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巴西、欧盟、意大利、荷兰、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南非、英国等13国和地区药品监管机构。  正式加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阶段管理委员会,有助于总局学习借鉴国际药品监管成功经验,了解掌握国际通行规则和标准,提升药品监管国际化水平,促进我国药品监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同时,也有助于总局进一步在多边外交平台上发挥积极作用,力争用好多边资源,并在关注的战略优先领域开展监管合作,为我国争取更多利益。【普及知识】 2014年11月20日-21日,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章程》,标志着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的诞生。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的22个国家或国际组织药品监管机构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是在现有国际合作行动基础上,由联盟成员共同进行战略规划,分享知识、信息和经验,创新监管手段;通过合作,有效利用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并为各国药品监管机构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联盟目前处于规划阶段,由中国、加拿大、爱尔兰、美国、巴西、欧盟等13个国家药品监管机构组成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规划和统筹联盟在临时阶段的相关工作。  此次联盟临时管理委员会除通过了《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临时管理委会章程》外,还讨论了秘书处工作、项目进展和展望等主要议题。对国际合作行动的汇总及规划、与其它国际组织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联盟成员之间的快速信息共享、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GMP)检查、仿制药监管等联盟临时阶段相关工作进行了回顾和检查。  联盟成员22个是: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德国、法国、韩国、荷兰、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南非、尼日利亚、欧盟、日本、瑞典、瑞士、新加坡、新西兰、意大利、英国、中国、世界卫生组织  13个管理委员会核心成员是:爱尔兰、澳大利亚、巴西、荷兰、加拿大、美国、南非、欧盟、日本、新加坡、意大利、英国、中国

  • 【分享】欧盟委员会建立可携式二次电池(可充电)、汽车电池与蓄电池的容量标签法规

    欧盟委员会 (EU) 于2010年11月29日 (L313)采纳(EU)No 1103 / 2010法规,建立有关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汽车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标签规则 (依据《2006/66/EC指令》制定)。  该法规已于2010年11月30日在《欧盟公报》(European Official Journal) 刊登,并于刊登即日生效,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  适用范围  于2012年5月30日后首次推出市场的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汽车电池和蓄电池。  豁免  所有在出售给最终使用者前已经或预期组装在电器内,而不预期会被移除的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和蓄电池。豁免亦适用于以安全、性能、医疗或数据完整性为理由,必须无间断电力供应,以及跟电池或蓄电池永久连接的装置。(依据《2006/66/EC指令》第11条所定)。  要求  把可携式二次电池(可充电)、汽车电池和蓄电池推出市场时,必须带有标示其容量的标签。  容量  定义: 在一系列特定条件下,电池或蓄电池能够释放的电荷;视乎电池内含有的化学物质,以下列标准为以衡量基础:IEC/EN61951-1、IEC/EN 61951-2、IEC/EN 60622、IEC/EN 61960和IEC/EN 61056-1(适用于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 和蓄电池),以及IEC 60095-1/EN 50342-1 (适用于汽车电池和蓄电池)。  单位  可携式二次电池 (可充电) 和蓄电池的容量以“毫安培小时”(milliampere-hour(s),mAh)或“安培小时”(ampere-hour(s), Ah) 来表示。汽车电池和蓄电池的容量则以“安培小时”(Ah)和“冷车启动安培数”(Cold Cranking Amperes, A) 表示。  容量标签设计  根据电池和蓄电池的种类,决定其标签款式和最小尺寸。  (EU)No 1103 / 2010法规详情参见: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313:0003:0007:EN:PDF

  • 【分享】欧盟委员会与世界级大药企爆发"口水战"

    [center]欧盟委员会与世界级大药企爆发"口水战"[/center]今年年初,欧委会“突袭”了辉瑞、葛兰素史克、赛诺菲等多家世界级大药企;而最近,欧委会又开始“刁难”他们,指责他们故意让其专利药延迟到期,让欧盟的病人每年至少多花了30亿欧元的药费! 欧委会如此高调指责各大药厂其实是有“预谋”的。 他们在近段时间大块大块地更改专利法律,使其能让更多的专利药在更短的时间内过期。欧委会号称今年1月其对几大药厂的调查中发现,每个药厂都有“阴谋”,都在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使其专利药品延长专利期。其中一个药厂为一个可能成长为“重磅炸弹”的专利药申请了1300项专利,这些专利中绝大多数都是为了使药品的专利期能够延长而设计的。欧委会同时曝光了各药厂最常用的两个“歪”招:一是为同一技术从不同的角度申请两项以上的专利;二是专利药厂对仿制药厂进行“诉讼”打击。你来挑战我的专利,我立马就把你告上法庭。专利药厂利用欧洲法律程序烦琐、耗时长的特点,拖住仿制药竞争对手。欧洲法律规定在“诉讼”未结束之前,仿制药公司是不能销售还在打官司的产品的。这种官司平均耗时3年,最后往往是专利药公司败诉,但专利药公司已争取到额外的3年销售时间,同时也拖了仿制药公司3年,让其产品无法销售。在欧委会立案调查的700个专利药公司状告仿制药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件中,420个案子最终是以仿制药公司胜诉。难怪欧委会说专利药公司“阴险”。 “阴险”的专利药公司却大倒苦水,他们指责欧委会口口声声声称药品专利对欧洲制药工业十分重要,损坏药品专利就是损坏欧洲制药工业;而另一方面,欧委会却亲自干着严重损害专利药品利益的事。大药厂曝料称,欧委会现在采用的所谓“调查+曝光”的手段在过去几十年中已对不少他们想打击的行业使用过,现在对付医药行业只不过是故伎重演罢了。 欧委会已明确告之业界,他们很清楚专利药公司做了什么,他们将考虑对那些有反垄断嫌疑的专利药公司启动反垄断诉讼程序。 欧委会与专利药公司之间的“口水战”现进行正酣,但这场冲突背后的一个微妙事实是:欧洲病人每年多花的这30亿欧元都由欧洲各国的政府买单,而欧委会属于欧洲的政府机构。信息来源:医药经济报

  • 【分享】欧盟科学委员会对化妆品、气球中的亚硝胺进行调查

    2011年1月6日,CHEMICAL WATCH网站消息,欧盟委员会已要求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对以下物质提出测试意见:  在化妆品中使用的亚硝胺(nitrosamines),或含有可能生成亚硝胺的化学品,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6月;  在化妆品中使用的二乙醇亚硝胺(N-nitrosodiethanolamine,NDELA)以及气球中的亚硝胺,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  此外,SCCS还对染发剂中的碱基橙31(Basic Orange 31)向公众发起意见草案的征询,征求的截至日期为2011年2月4日。

  • 【原创】新鲜出炉,欧盟委员会2010年9月25日公布有关RoHS豁免的最新决议【PDF下载在2楼】

    2010年9月25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中发布了修订RoHS指令有关豁免内容的决议2010/571/EU,[font=宋体]本着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以及鼓励企业采用环保、先进的技术投入到产品制造的原则,对原有豁免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以及约定了相关的有效期。[/font] 此次更新以重新申请先前的RoHS豁免内容为主,同时对先前豁免协议中模糊定义进一步澄清,同时提升了有关灯具产品的含汞量要求,和欧盟有关产品生态化设计的要求2002/717/EC以及2009/125/EC中关于灯类产品的要求具体结合,增加了照明行业企业应对的难度。 [url]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251:0028:0034:EN:PDF[/url]

  • 【分享】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拟制定更清晰的食品标签法规

    近日,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称,食品标签应该包含强制性的营养信息,尤其是人工反式脂肪酸和原产地。此次对欧盟委员会立法草案进行修订,旨在确保食品标签更易读,无歧义,为消费者在做出购买选择时提供更多的信息。该立法草案在此前由环境、公共健康和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了二读投票,目的是为了使欧盟食品标签更为清晰、简化以及现代化。这也将改变所有现有标签上的强制性信息,包括名称、成分列表、最佳食用(使用)日期、特定食用条件,并要求增加主要营养信息的列表。欧洲议会还希望能对冷冻未加工肉类、家禽和鱼类注明“首次冷冻日期”的指示信息。

  • 欧盟委员会修订营养声明列表的法规

    15.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2012年2月末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大约批准之后1个月)。法规生效18个月之前上市的产品可以销售至库存售完。

  • 【分享】欧盟成员国委员会确定了7种新的SVHC

    欧盟成员国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成员国委员一致通过了新的7种SVHC。这7种SVHC分别是: Substance name 物质名称 EC number CAS number 乙二醇乙醚乙酸酯2-ethoxyethylacetate 203-839-2 111-15-9 铬酸锶strontium chromate 232-142-6 7789-6-2 邻苯二甲酸二(C7-11支链与直链)烷基酯1,2-Benzenedicarboxylic acid, di-C7-11 branched and linear alkyl esters (DHNUP) 271-084-6 68515-42-4 肼Hydrazine 206-114-9 7803-57-8 302-01-2 N-甲基吡咯烷酮1-methyl-2-pyrrolidone 212-828-1 872-50-4 1,2,3-三氯丙烷1,2,3-trichloropropane 202-486-1 96-18-4 邻苯二甲酸二(C6-8支链与直链)烷基酯,富C71,2-benzenedicarboxylic acid, di-C6-8-branched alkyl esters, C7-rich (DIHP) 276-158-1 71888-89-6 另外,由于二氯化钴本就是SVHC,其新的性质(toxic for reproduction)也得到了一致的认定。

  • 【分享】ECHA将为新BPD法规组建专门委员会

    2010年酝酿已久的欧洲新生物杀灭产品法规(取代旧BPD指令)即将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完成法案终审。日前,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为这项新法案拟定了自身的责任计划。ECHA预计在2013年启动新的及低风险生物杀灭产品审批工作;2017年起则预备完全接管整个欧盟地区的生物杀灭产品审批。 ECHA在工作计划中提到预备组建一个专门的生物杀灭产品委员会(BPC),建议每个欧盟成员国派出一名代表进入BPC委员会。BPC委员会负责从以下方面为ECHA提供指导意见: • 定期审批活性物质的申请 • 鉴定可替代淘汰物质的候选活性物质 • 生物杀灭产品的授权申请 ECHA指示,BPC委员会应在新生物杀灭产品法规生效后即刻成立。这份工作计划拟定了未来3年的生物杀灭产品管理规划,2012年ECHA预计投入540万欧元管理生物杀灭剂活性物质,2013年这笔预算将增加到1360万欧,2014年增加到1540万欧。 ECHA的申诉董事会(Board ofAppeal)有权审议任何关于生物杀灭产品审批方面的ECHA行政决定。ECHA的联络小组会在新法规生效后迅速展开提高法规认识的宣传活动,并针对新法规波及的特定行业作特别法规宣传。此外,ECHA还将在联合国OECD经合组织的生物杀灭剂项目中发挥更大作用。 另外,欧盟委员会正在起草的一项欧盟法规事前知情制度(PIC)将授予ECHA更大的生物杀灭产品管理干预权利。PIC制度可在2014年前变为现实。• 新生物杀灭产品法规工作计划草案

  • 【分享】欧盟委员会给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信息

    20%)。至于其他资源,一些用水设备在设计上的改进可以大量节省水及相关的能源。其他重要的生态设计措施可包括减少产品的重量或体积,使用可再生材料,减少排放量,延长产品最低保障的使用时间,或确保可升级、可修理或通过减少使用材料的数量以便于回收利用,使用标准件或使用较容易得到的重要零部件。现有的第三国规范,如日本的最小能源性能标准(MEPS)或美国的能源之星计划,和技术的发展也可提供信息,以鉴定同等功能的产品是否具有更好的环境性能。目前没有关于评估产品族生态设计措施的其他共同体法规,但每一个先期研究应明确在调查产品特定的环境影响时是否应考虑其他法规,如循环利用方面的WEEE指令。在这个阶段,假定在改善这些产品族环境影响的重大潜力不会导致成本过高,并且,在没有任何强制或自愿的要求时,仅靠市场力量将无法取得进展。这些初步假设应通过先期研究进行调研。拟进行的环境性能的改善应基于最低的生命周期成本,以确保成本效益。根据评估结果得出了以下产品族的指示性清单,附件I列出了评估的更详细资料。本工作计划覆盖的产品族指示性清单— 空调和通风系统;— 电和化石燃料加热设备;— 食物处理设备;— 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熔炉和烤炉;— 机床;— 网络,数据处理和数据存储设备;— 制冷和冷冻设备;— 声音和影像设备;— 变压器;— 用水设备。按照生态设计指令第18条的要求,委员会向咨询论坛咨询,在建立本工作计划和产品族清单时,应考虑成员国代表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 【资料】RoHS和WEEE指令增修之最新進度及其欧盟技术采用委员会公布RoHS指令的更新进展

    RoHS和WEEE指令增修之最新進度 No.18/2008 2008年4月10日,歐盟技術委員會(Technical Adaptation Committee,TAC)於布魯塞爾舉辦了有關RoHS和WEEE指令複審 (review) 的會議。此會議主要的目的為告知會員國兩項指令複審的最新進度,以及新版RoHS排外項目相關資料。RoHS 委員會公佈了第二次利害相關者諮詢的結果,並且發行諮詢各項目的回應和摘要。 委員會公開了決定新增七項排外項目的草稿以及移除一項舊有排外項目的提案。經過討論,委員會於5月9日前接受會員國的評論,之後會依照程序進行投票表決。 新增物質的相關研究將由Oko Institut於6月底前做最終統整。 委員會宣布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ECJ)針對十溴聯苯醚 (Deca BDE) 的判決。歐洲法院判定此排外項目應於6月30日前撤銷,而7月1日後販售於歐洲的電子電機產品不得含有Deca BDE。 WEEE 委員會於WEEE複審資料中附上利害相關者諮詢問卷,並於6月5日停止回收問卷。其結果預定於秋天公佈。 委員會提醒各會員國對於第12項條款的責任 (Article 12 Information and reporting 會員國應製作生產者登錄冊及收集資訊…)。 委員會報告關於輸出電子廢棄物至非洲的爭議。更多詳細的討論將日後於巴里島舉行。 下一次的會議尚未決定日期,但預計會在9月舉行。資料來源英國BERR官方網頁公告- http://www.berr.gov.uk/files/file45995.pdf欧盟技术采用委员会公布RoHS指令的更新进展2008年4月10日,欧盟技术采用委员会(Technical Adaptation Committee,TAC)在布鲁塞尔举行了信息更新会,向欧盟成员国公布了欧盟RoHS和WEEE两条指令复审的最新进展。对于RoHS指令,TAC报告了第二次RoHS指令利益相关者咨询会议的结果,总结如下:普遍达成共识将医疗装置和监控设备(WEEE指令中的第8大类和第9大类产品)增加到RoHS管控的范畴中,但是对于加入的时间表和潜在的新豁免申请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同的意见; 对于在RoHS中增加新的管控物质存在分歧; 普遍支持将RoHS和WEEE指令的管控范畴分开; 普遍认为有必要对RoHS中的名词定义作更为详细的解释,如“均质物质”的定义; 普遍同意需要对豁免的程序进行重新审核,但是采取何种方式有不同的意见。另外,TAC还提交了7项新豁免项目和去除1项豁免项目的决议草案。经讨论后,TAC同意接受成员国在5月9日前提出的书面建议,并根据书面程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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