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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污染源相关的资讯

  • 农业农村部印发2018年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
    p style=" white-space: normal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渔业(海洋、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单位: /p p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国污普〔2017〕4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联系人: /p p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李想 010—59192129 /p p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黄宏坤 010—59194160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5月25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61d7ada4-18e8-4564-81c4-1ad1f0e0ad70.jpg" title="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14c3fbef-1529-4cd6-b5bc-5d37b5b13684.jpg" title="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a1ed0c8c-a397-4759-805c-c636e514d699.jpg" title=" 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a1c2f09c-6929-4eb1-a19f-14defe5677e5.jpg" title=" 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44e69eab-3d62-4ab3-8afe-2608b46e2295.jpg" title=" 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de0eaf21-b1af-4e54-8575-aa3a49c2df76.jpg" title=" 6.jpg" / /p
  • 农村绿皮书发布 畜禽养殖业成农业最大污染源
    新闻摘要: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农业生产中最大的污染源。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表明,2010年全国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达到1184万吨、65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5%、25%,分别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5%、79%,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农业污染源。 《农村绿皮书: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   仪器信息网讯  2013年4月10日,“2013年《农村绿皮书》发布会暨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了“农村绿皮书《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2013)》”。绿皮书指出,2012年,我国农垦系统全年生产总值突破5000亿元大关,2012年我国粮食生产连续第9年增产,全国粮食总产量58957万吨,比2011年增长3.2%。2012年玉米产量占粮食总产量的比重上升到35.3%,总产量首次超过稻谷成为我国第一大粮食品种。《绿皮书》还预测,2013年多数农产品仍会继续增产,粮食总产量可能达到6亿吨。   绿皮书也指出,2012年,我国农业环境污染压力仍在加重,表现为农业投入品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威胁,以及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其中,畜禽养殖污染已经成为农业生产中最大的污染源。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表明,2010年全国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达到1184万吨、65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45%、25%,分别占农业源排放量的95%、79%,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农业污染源。   而2012年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已经列入我国以“六厂(场)一车”(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造纸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和机动车)为重点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得到国家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的支持。
  • 2018年农业科教环能工作要点发布 强调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18年农业科教环能工作要点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8年,农业科教环能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农业部1号文件精神,按照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和效益优先的要求,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以试点创建和模式探索示范引领农业绿色发展,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努力开创农业科教环能事业新局面。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以优化布局和机制创新为抓手,持续提升农业科技供给水平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1.启动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 /strong 瞄准国际前沿,强化生物遗传改良、土壤演变规律、资源高效利用等基础研究,重点突破农业合成生物学、作物高光效育种、物联网等10项前沿颠覆性技术。深入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加快基因组编辑、多基因聚合等新技术研究,培育突破性重大产品。瞄准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瓶颈,攻克劳动替代型与自动化、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农业绿色投入品等20项核心关键技术,支撑引领乡村产业兴旺。瞄准大宗农产品、名特优新产品等提质增效,集成应用100项技术模式与装备,培育一批新产业新业态。依托已创建的“三区三园”、美丽休闲乡村等,集聚优势资源,在全国打造1000个科技引领乡村振兴示范样板。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2.强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 /strong 围绕乡村振兴对科技成果的迫切需求,加快体系创新导向重大转变和服务重心重大调整,着力加强减量高效技术、生态循环模式、智能农机装备、绿色标准规范等技术创新和试验示范。加强运行管理,以解决产业实际问题为导向,完善行业部门对体系“提问题、定任务、作评价”的考核评价机制。加强体系之间的联合协作,构建共性技术横向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体系地方创新团队建设,承接体系研发成果,因地制宜开展名特优新产品研发,加快推进体系成果的集成熟化与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体系人才和智力优势,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应急支撑。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 nbsp 3.做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 /strong 推动联盟积极参与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重点打造20个标杆联盟。聚焦西北旱区生态循环、东北地区秸秆综合利用、南方稻区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区域难题,优质奶业、谷物收获机械、深蓝渔业等产业技术瓶颈,推动联盟在技术攻关和模式创新上取得突破。聚焦产学研用实质性融合,推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联盟构建实体化运行机制,小麦赤霉病综合防控等联盟完善一体化协作机制,农业大数据等联盟健全共建共享机制。拓宽支持渠道,构建财政经费、企业资金、社会资本等多元投入机制。规范联盟管理,确保联盟目标聚焦、任务明确、运转高效、持续发展。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4.建好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strong 以科技创新为基础、产业化为方向,促进创新要素集聚、关键技术集成、关联企业集中、优势产业集群,打造现代农业硅谷和区域经济增长极。按照先建、后认、再挂牌和建一个成一个的要求,继续指导江苏南京、山西太谷、四川成都等3个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强化政府支持、出台配套政策、吸纳创新资源,力争建成创新能力强、龙头企业强、辐射带动强的示范样板。指导意向创建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明确建设思路,完善建设方案,聚焦地方产业发展需求,适时启动新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5.推进农业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 /strong 。继续开展国家农业科学实验站建设,按照任务合同要求,指导做好长期定位观测监测工作。在布局试运行站点基础上,首批确定命名36个站点,综合考虑学科布局完整性和区域代表性,适时增加命名站点数量,并给予优先支持。加强农业科学数据中心和分中心建设,提升数据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制度建设,适时出台国家农业科学实验站、农业科学数据等管理办法。强化观测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条件保障水平。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6.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strong 遴选部分科研院所开展分类评价改革试点,将科技与产业的关联度、科技自身的创新度、科技对产业的贡献度纳入评价标准,转变创新导向,增强创新活力。开展科技成果权益改革试点,推动科研机构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制度,落实依法赋权、分类管理等机制,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科学确定部属研究院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妥善处理拟转企研究所遗留问题。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发布《2017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指数报告》,保护科技人员权益。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7.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strong 。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狠抓研究试验、南繁基地、育制种基地监管,坚决打击非法种植。强化进口转基因农产品流向监管,建立追溯体系。完善约谈、督导、巡查、信息报送等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和案件曝光。组建全国农业科普传播联盟,以“讲好基因的故事”为主题,鼓励开展科普创意大赛。组织全国巡回宣讲活动,持续开展网络宣传与常态化科普,持续推进进校园、进课堂、进社区等科普活动。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以激发活力和提升效能为目标,着力加快农业技术推广与转化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 nbsp 8.推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 /strong 探索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机制,引导农技人员为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提供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形式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推动农业科研院校发挥科技和人才优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优化技术推广服务,加强农业农村人才培育。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有资质的市场化主体从事可量化、易监管的农技推广服务。推动农技推广补助项目转型升级,创新支持方式,优化实施任务,实行全程绩效管理,对15%项目县进行实地考评,加大实施绩效所占权重。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9.开展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计划试点。 /strong 选择部分省份,以重大技术为主线,支持农业科研院校、推广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组建技术指导服务团队,建设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开展农业重大技术集成熟化和示范推广,完善“农业科研试验基地+区域示范展示基地+基层农技推广站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链条式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模式,实现农技服务与生产需求有效对接。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10.加大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实施力度。 /strong 在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以及其他有需求地区,从农业乡土专家、种养能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骨干、科研教学单位一线服务人员中招募一批特聘农技员,帮助贫困农户科学发展特色产业,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宣传脱贫攻坚政策,激发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内在活力。 /p p & nbsp & nbsp strong & nbsp & nbsp 11.推广绿色高效技术模式。 /strong 组织推广10项重大引领性农业技术,加强集成熟化,开展示范展示,组织观摩交流。遴选推介100项优质安全、节本增效、绿色环保的农业部主推技术。结合农业部主推技术和本省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各省农业部门组织示范推广3—5个绿色高效技术模式,以县域为单元,形成技术操作规范,落实到试验示范基地、农技人员和示范主体,实现技术快速入户到田。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12.做好农技推广信息化服务。 /strong 加强农技推广信息平台建设,推动专家、农技人员和服务对象在线学习、互动交流,提高中国农技推广APP在农技人员中的覆盖面和使用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农技人员业务培训管理、项目绩效考评等工作。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广播电视等渠道,组织先进适用农业技术的推送,为广大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实时的指导服务。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三、以完善政策和提高质量为重点,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13.推进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 /strong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以职业认证、教育培训、定向扶持等为核心内容的职业农民制度体系,推动出台专门文件。抓好一批全国职业农民制度建设示范省、示范市和示范县,加快完善配套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农业农村经济考核,推动地方确立职业农民制度框架。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14.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strong 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大力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和农业产业精准扶贫培训计划。2018年培训100万人以上,重点是面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农机、植保等专业化服务人员 面向名特优新产品生产,培育专业技能型人员 面向休闲观光等新产业新业态,培育管理经营型人员。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15.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 /strong 采取“一点两线全程分段”方式,分层分类分模块,切实提高培育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探索政企合作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职业教育集团承担培育任务。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采取“弹性学制、农学交替”的方式,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16.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能力。 /strong 统筹利用农广校、涉农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加快构建“专门机构+多方资源+市场主体”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学习、在线服务和在线考核,实现培育工作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继续认定一批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基地,加强标准规范、名师队伍、精品课程和教材建设。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四、以降低环境污染和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为要求,坚决打赢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17.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 /strong 指导各地以县为单元编制全量化利用实施方案,提高秸秆处理利用的区域统筹水平。构建政府、企业、农民三方利益联结机制,集成推广一批县域秸秆全量化利用模式。建设150个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打造20个典型示范样板。分区域、分作物、分层级,举办现场交流活动。编制秸秆利用政策清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建立五料化利用长效机制。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18.抓实地膜回收行动。 /strong 加大农用地膜新国家标准宣贯力度,加快加厚地膜推广应用。研究制定地膜污染防治办法。做好100个地膜治理示范县建设,构建加厚地膜推广应用与地膜回收补贴挂钩机制,开展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培育地膜回收市场主体,不断完善农膜回收体系。加大地膜捡拾机具、资源化利用技术等研发和示范力度,继续开展可降解地膜对比试验。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 nbsp 19.强化耕地土壤污染防治。 /strong 在江苏、河南、湖南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探索推进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分区域、分作物品种制定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要求,开展利用试点。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继续实施湖南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与种植结构调整试点。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 nbsp 20.探索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模式。 /strong 开展生态循环农业试点县(园)创建,抓好100个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建设,推动果沼畜种养循环发展。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省、示范市、示范基地建设,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模式。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供给,构建产业链主体利益链接机制,培育绿色低碳循环农业企业,打造产业化发展的“领跑者”和行业“标杆”。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21.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 /strong 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意见》。建设100个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示范村,多能互补,因地制宜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农村节能等技术。加强已建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妥善处置废弃农村沼气设施。盘活已建户用沼气,拓展功能,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实施秸秆气化农村清洁能源利用工程,进一步拓宽农村清洁能源供给渠道。建设一批秸秆打捆直燃清洁供暖示范点。组织农村清洁炉具博览展示会,编制发布《清洁炉灶升级换代发展规划》。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 nbsp 22.加强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 /strong 加快推动外来物种管理立法,完善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强化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与综合防控,示范推广生物天敌防治与生物替代技术。加大珍稀濒危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力度,推动制定第二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开展重点保护物种资源调查与抢救性收集,继续实施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工程。 /p 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 nbs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23.组织农业环境监测调查。 /strong 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以农田氮磷和畜禽养殖排放为重点,开展农业面源污染例行监测,布设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完善农业环境监测网,掌握农业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和变化趋势。 /span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24.强化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绩效考核。 /strong 制定农业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农业投入品强度、废弃物综合利用程度、污染物减排效果等指标,开展以省、县为单位的年度评价试点。紧紧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任务,做好12个省农业面源污染延伸绩效考核,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农业环境保护压力传导机制。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五、以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为主线,打造坚强有力的农业科教环能工作队伍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25.围绕中心谋划工作。 /strong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农业部党组中心工作,推进农业科教环能工作取得新成效。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trong 26.改进政风行风。 /strong 从机关政风建设、科研学风建设、系统行风建设三个层面入手,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进一步提升全系统规范化管理水平。组织向王一成和最美农技员等先进典型学习活动,以榜样引导系统党员干部践行“一懂两爱”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与科教环能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p p & nbsp & nbsp strong & nbsp & nbsp 27.大兴调查研究。 /strong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引导组织系统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聚焦调研主题、安排专门时间、切实沉下身子,深入基层听真话、察实情、获真知,发现和总结基层鲜活经验。完善调研成果交流共享和转化应用机制,切实把调研成果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具体措施。 /p
  • 建立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体系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指出,到2035年,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和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污染源、入水体污染物浓度与流量监测、受纳水体水质和流量监测,构建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监测“一张网”。在重点区域,基于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结合农村环境质量监测,采用更新改造、共建共享和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增加环境监测布点,加强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加快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评估技术为重点的联合攻关,集中力量研发农业面源污染估算模型和源解析技术方法,研发先进的自动监测、快速监测设备,推广成熟适用技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绿色发展,事关城乡居民的水缸子、米袋子、菜篮子。为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足我国“三农”工作实际和新时期发展需要,以削减土壤和水环境农业面源污染负荷、促进土壤质量和水质改善为核心,按照“抓重点、分区治、精细管”的基本思路,统筹谋划、协同联动,突出重点、试点先行,优化政策、强化监督,真抓实干、久久为功,形成齐抓共管、持续推进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开好局、起好步。  (二)基本原则  统筹推进,突出重点。统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以化肥农药减量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重点内容,以防控农业面源污染对土壤和水生态环境影响为目标,以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流域,在干流和重要支流沿线、南水北调东线中线、湖库汇水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试点先行,夯实基础。根据种植和养殖产业分布、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在典型流域、海域、区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管试点示范,形成易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和管理措施,探索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体系。  分区治理,精细监管。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污染源特征、地理气候影响因素和环境保护要求,立足地方实际,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实施“一区一策”,因地制宜采取治理措施,加强精细化监督管理,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  政策激励,多元共治。强化政策引导作用,注重激励性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相结合,充分运用税收、补贴等经济手段,广泛调动农业产业链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政府、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农户等多元主体合作共治。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控制。农业生产布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减量化稳步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水平持续提高,农业绿色发展成效明显。试点地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初步建成,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到2035年,重点区域土壤和水环境农业面源污染负荷显著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和监管制度全面建立,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推进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根据农业污染源类型分布、地理气候条件、环境质量状况等,确定农业面源污染优先治理区域。优化农业生产空间布局,按照土壤、水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分区分类采取治理措施。在种植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优化生产布局,推进“源头减量-循环利用-过程拦截-末端治理”工程,深入实施秸秆综合利用行动,以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利用为主攻方向,建立一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打造产业化利用典型模式。持续推进农膜回收行动,以标准地膜应用、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强化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县建设,健全回收网络体系,试点农膜区域性绿色补偿制度,加快可降解农膜应用示范,着力解决农田“白色污染”问题。在养殖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基于土地消纳粪污能力,合理确定养殖规模,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推动种养循环,改善土壤地力。  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库。按照全要素治理、菜单式遴选的原则,以种植、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污染防治为重点,根据污染类型和主要成因,分区分类建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库。总结试点示范成果和各地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由点及面,逐步形成产业化、规模化效应。  (二)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政策机制  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制修订肥料管理等对农业面源污染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加强化肥农药生产经营管理和使用指导,推动精准施肥、科学用药。以省为单位加强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明确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要求和责任,鼓励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肥料化利用有关要求后,进行还田利用。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防止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将废水、废液、固体废弃物直接排入农田。  完善标准体系。适时评估并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与监督监测相关标准。指导各地制定种植业污染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标准规范。以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为导向,健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标准体系,加强养殖场户环境监督管理。农田灌溉用水、水产养殖用水、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应执行相应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优化经济政策。完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用地政策,落实有机肥产品生产销售、化肥农药减量、有机肥替代化肥等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对开展畜禽粪肥运输、施用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按规定予以支持。优先将畜禽、水产养殖、秸秆农膜等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机具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探索开展“点源-面源”排污交易试点。  建立多元共治模式。在重点区域以省为单位,编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制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明确监督指导和保障措施。发展农资绿色配售,推动农资经销商成为污染防治的重要主体和信息传导枢纽,引导农户使用绿色高效的肥料农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化。充分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推广“政府+协会+农户”“龙头企业+协会+农户”等模式,加强专业技术管理。推动统一生产管理、统一订购农资、实施品牌认证等标准化生产,形成“政府-市场-农户”多元共管共治体系。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监测。完善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核算方法,在统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基础上,逐步摸清化肥农药使用变化情况。利用实地调研、台账抽查、智能终端采集等方式,对化肥农药投入、畜禽和水产养殖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密布设农业面源污染监控点,重点在大中型灌区、有污水灌溉历史的典型灌区进行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长期监测,掌握农业面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开展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全链条监测,分析评估养分和有害物质转化规律。  评估农业面源污染环境影响。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污染源、入水体污染物浓度与流量监测、受纳水体水质和流量监测,构建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监测“一张网”。在重点区域,基于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结合农村环境质量监测,采用更新改造、共建共享和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增加环境监测布点,加强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开展农业污染物入水体负荷核算评估,确定监管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段。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长期观测。在嘉陵江、汾河、太湖、巢湖、南四湖、洱海、白洋淀、丹江口库区、密云水库等重点水域先行先试,建设农业生态环境野外观测超级站,开展气象、水文、水质、土壤和地下水等野外长期观测和定量分析,结合遥感技术,掌握农业面源污染时空演变规律,逐步实现对农业面源污染环境质量影响的动态评估。加强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对农业生产要素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系统观测、监测和记录,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供基础支撑。  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平台。系统整合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实现从污染源头到生态环境的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全国农业源普查、生态环境统计、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信息、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等工作对接共享。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动态更新。发挥农业面源污染大数据在指导污染防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优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中的作用。  三、试点示范  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部署,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重点区域土壤和水环境影响为目标,在广西、广东、湖南、湖北、河南、江苏、安徽、云南、江西、四川、山东、宁夏、河北、陕西、吉林、青海等省份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县),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一批以污染防治、调查监测、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试点示范工程。  (一)形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典型模式。在试点县中筛选以种植、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为主的区域,建设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优化农业生产空间布局,开展系统设计、分类治理,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大力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农业,扩大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种养规模,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升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建立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体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和成因分析,科学测算化肥农药对面源污染的影响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研究农业面源污染敏感区域识别方法,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选取典型小流域及海水养殖集中分布的近岸海域,结合地面监测和卫星遥感技术,评估污染物入水体负荷和时空分布等。在四川都江堰、内蒙古河套、宁夏青铜峡等选择大中型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在养殖密集区加强地表水水质监测。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管信息平台,加强污染防控预警。  (三)探索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研究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绩效评估办法,明确评估范围、指标、内容、方式等。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为基础,补充摸底调查数据,确定绩效评估指标和基数。探索将环境质量改善状况作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密切协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并与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级对本地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市级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强化队伍建设。明确县乡镇承担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农技推广体系队伍建设,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采用绿色生产方式。推动生态环境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落实县乡镇基层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管执法培训,提升基层监管执法能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构建公共财政支持、责任主体自筹和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格局。中央有关部门结合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地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各地要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确保完成治理目标。鼓励地方按规定加强相关渠道资金和项目统筹整合。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领域。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池塘养殖尾水利用处理等。  (四)提升科技支撑。成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家组,开展长期跟踪和定期会商,为关键技术研究和重要政策咨询提供支撑,对试点示范地区强化技术帮扶。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加快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评估技术为重点的联合攻关,集中力量研发农业面源污染估算模型和源解析技术方法,研发先进的自动监测、快速监测设备,推广成熟适用技术。  (五)强化监督工作。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范畴,明确年度任务与评估指标。实施信息公开,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监督。  (六)加强宣传引导。利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宣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普及治理知识和技术,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增强农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形成全社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 力合科技“农业面源污染通量监测及溯源技术”入选生态总站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关键技术推介名单
    政策机制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通知文件,对加强农业面源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做出重大部署。为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进一步指导各地提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能力,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于2021年和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经单位推荐、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并征求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专家意见,共遴选出33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关键技术。我公司“农业面源污染通量监测及溯源技术”成功入选! 图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官网关键技术名单本次入选体现了公司紧跟国家绿色农业发展趋势,发挥水环境监测监管方面的优势,大力拓展农业面源监测与溯源相关产品技术研发,助力农业绿色发展和乡村生态振兴,为实现低碳农业、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提供技术支撑。农业面源污染通量监测及溯源技术内容简介解决的主要问题农业面源污染底数不清,难以掌握污染物的类型、数量和分布;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信息化与自动化程度低,退水、初雨等监测时机难抓取;农业面源迁移转化过程不清晰,污染溯源困难;农业面源污染物缺少通量评估手段,污染贡献难以厘清。适宜区域丘陵、山地、平原等地的河网区、灌区、水源保护区、环境敏感流域等。技术路线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水环境影响为目标,围绕农业面源的全面监测、污染溯源、科学防治等需求统筹推进。核心技术及其配套技术智能化监测系统监测传感器采用模块化设计,16个监测模块支持110余项监测参数配置与切换。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实现水文水质自动监测设备联合应用,相互关联,掌握农业面源污染通量与时空特征。监测终端多重触发采样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与智能管控终端,均可实现雨量、水位、水质、远程控制触发采样,捕捉农业面源的发生及水质信息。自动化实验室开发模块化、小型化、监测参数配置灵活的实验室自动分析设备,实现样品批量化的自动分析。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面源监测平台系统能够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GIS在水系地图上直观展示污染浓度、通量的分布,可搭载水环境污染溯源模型,根据污染通量数据计算污染源贡献率。
  • 全国1/6耕地受重金属污染 化肥农药均成污染源
    近日,镉超标大米风波持续发酵,不仅导致湖南等地大米销路遇阻,更让公众对农田污染给百姓餐桌带来的威胁有了新的担忧。此前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华东等6个地区的县级以上市场中,随机采购的大米样品10%左右镉超标。另有调查显示,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占全国耕地面积的1/6。   问题分析   超四成大米镉超标污染源在开矿   近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公布了第一季度餐饮食品抽验结果,其中一项结果为44.4%的大米及米制品抽检产品发现镉超标。广州市食药监局共抽检18个批次,有8个批次不合格。   在广东省食安办公布的抽检31个批次的不合格大米中,有14个批次来自于湖南,镉含量从每公斤0.26毫克到0.93毫克不等。   5月21日,镉大米来源地湖南攸县官方通报了不合格大米的镉含量范围,披露原稻主要收自当地农户,涉事米厂手续齐全,周边也无重金属企业。   既然生产环节无污染、原稻来源也没有问题,那么,污染大米的镉又源自哪里?   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教授潘根兴说,这些重金属的确不应该存在于农田,因为它们原本来自矿山。   早在2007年,潘根兴和他的研究团队,在全国华[-1.33%]东、东北、华中、西南、华南和华北6个地区的县级以上市场中,随机采购大米样品91个,结果表明10%左右的市售大米镉超标。研究还表明,中国稻米重金属污染以南方籼米为主,尤以湖南、江西等省份最为严重。   “镉污染大部分来自开矿。工厂排放废气中含有镉,可能会通过大气沉降影响较远的地方。”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高吉喜表示,此外,一些肥料中也含有重金属镉。即使冶炼厂距离远,其排放的废气扩散后也可能随降雨落到农田中。   过量使用农药化肥土壤严重污染   当前,镉大米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对于农产品[5.29% 资金 研报]特别是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安全及农田污染问题的关注。   “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呈日趋加剧的态势,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多年来,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张维理长期关注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呈现一种十分复杂的特点,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局面。”   农药化肥污染同样严重。据张维理分析,我国农药使用量达130万吨,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而据测算,每年大量使用的农药仅有0.1%左右可以作用于目标病虫,99.9%的农药则进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土壤重金属、激素的有机污染。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侯彦林指出,一项针对30多年来近5000篇中文论文的统计数据表明,矿山周边、工厂周边、城镇周边、高速路两侧、公园等经济活动和人活动密集的区域,土壤几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并且经济越发达,污染越严重,南方比北方严重。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罗锡文也曾公开指出,有调查显示,我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已达2000万公顷,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1/6。   治理难点   标准缺失治污难   专家指出,控制镉污染,保障消费者安全食用大米的根本办法,是查清污染源,有针对性地治理环境。“这是一项长期策略,需投入大量资源,短期很难见效。”侯彦林指出,切断污染源无疑是当下最重要的事情。   侯彦林呼吁,建立国家级的长期运行的预警和预测系统,对农田污染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及时监控。   张维理认为,目前我国耕地质量测试指标和方法陈旧,根本无法准确反映耕地地力和土壤演变。“更为深层的问题是,我国耕地质量保护法规不完善,作为耕地使用主体的农民缺乏保护耕地质量的主动性。目前,对土壤污染,国家层面缺乏法规和技术标准,地方标准更是空白,立法刻不容缓。”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指出,从整个食物的安全链角度看,在源头加强检测是重中之重。工业污染造成的损失不能由农民承担,而应该由工业排放企业承担。找到责任主体,问题解决起来就比较容易。
  • 童石军:每五年应进行全国农地污染源普查
    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工商联第九届常委童石军提案建议,环保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四部委应组成专门班子,尽快展开每五年一次全国农业用地污染源普查。   该提案认为,长期以来中国农业生产中使用农药、化肥和地膜污染已严重威胁到农用地的质量与安全 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不合理排放 没有科学地认识到某些重金属(坤、镉、铅等)以某种形式残留在主粮食内,这样会严重影响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农用地污染会对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应绷紧防止农用地污染这根弦不放松。   童石军建议,为保护农用地,防治农用地污染提供原始、详实的资料,供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农用地污染防治法时和综合治理时参考。环保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四部委组成专门班子,尽快展开每五年一次全国农业用地污染源普查。   为此,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农用地增施有机肥,扩大绿肥种植面积,进行秸秆还田,适量施用化肥。实现氮、磷、钾3种元素比例均衡。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有机磷和菊酯类农药(安全使用),保护和利用好害虫的天敌资源,应用益鸟、益虫或微生物农药进行生物防治。研制开发降解地膜和生物膜等新型地膜,将废旧地膜回收循环利用。   做为全国政协第九、十届、十一届委员,童石军连续十一年提交中国信用体系相关的提案,被称为“中国信用提案第一人”。即便年年呼吁,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旧不尽人意。   2011年两会,童石军也提交了中国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提案,即《关于成立银企信用合作组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提案》提案建议,组建银行(银)、企业(企)信用合作组织,为银企搭建平台,将金融服务资源纳入平台,将中小企业信息收录到平台,实现金融服务与企业需要的有效对接。   然后,通过会员缴存会员基金,筹措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是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对等、担保体系缺失导致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金融机构难贷款问题的有效途径。   3月2日,童石军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很遗憾的表示,“信用提案年年都提,但在整体推动过程中,各方面的阻力非常大”。相比之下,2011年两会,童石军对《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国农用地普查》的提案给予很大希望。
  • 生态环境部发文关注农村农业污染治理
    p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7月23日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p p   会议认为,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既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之一,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对加快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增强广大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p p   会议指出,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要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强化污染治理、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深化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要实施“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提升农业面源污染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度。要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统筹和协调,强化农村基层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严格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p p   会议强调,渤海是我国唯一的半封闭型内海,自然生态独特、地缘优势显著、战略地位突出。近年来,海湾生态环境质量未见根本好转,生态环境风险持续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需要打一场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状况,为环渤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p p   会议要求,坚持以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协同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为总体思路,部署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要强化源头污染防治,以入海河流环境治理、直排海污染源规范管理等为突破口,严格控制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物排放,强化海域污染治理。要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海岸带生态保护修复等为突破口,系统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提高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同时,要做好沿海城市和海上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以及海洋生态灾害预警与应急处置,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灾害应对能力,努力实现清洁渤海、生态渤海、安全渤海的战略目标。 /p p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吴海英,副部长庄国泰出席会议。 /p p   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部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p
  • 农业部将试点修复重金属污染耕地
    重金属污染耕地面积有多少,权威部门还未发布数据。而农产品中重金属残留,却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必检项上。   但针对耕地的重金属污染修复试点即将启动。近日,农业部下发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提出农业部将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和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并联合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加强农业生产用水和土壤环境治理。   &ldquo 蔬菜、水果的检测在沈阳市农委设置的检测站进行,主要检测化肥、农药残留等。&rdquo 沈阳长顺蔬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金长顺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ldquo 重金属检测很少见到&rdquo 。   一位在北京新发地蔬菜批发市场经营蔬菜流通的经理也对记者表示,&ldquo 蔬菜的检测以农残自检为主,检测结果留档存放,另外蔬菜流通终端市场也会进行农残自检。&rdquo 其从业3年来,从未遇到过重金属检测。   重金属非必检项   相比其他种类农产品,蔬菜更易成为重金属元素富集作物。   与其他有机化合物的污染不同,重金属具有富集性,重金属污染很难自然降解,如铅、镉等重金属进入土壤环境,会长期蓄积并破坏土壤的自净能力,使土壤成为污染物的&ldquo 储存库&rdquo 。在这类土地上种植农作物,重金属能被植物根系吸收,造成农作物减产或产出重金属 &ldquo 毒粮食&rdquo 、&ldquo 毒蔬菜&rdquo 。   在现行各地方政府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重金属污染并非必须检测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农业部发布的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通报中看到,农业部对全国26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571个生产养殖基地、储藏保鲜库、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进行了抽样,抽检参数重点是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 (包括非法添加和禁限用),但并未看到对重金属的检测结果。   一位北京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主要做农药残留检测,也会涉及到重金属元素检测,如果发现重金属超标,肯定会通知有关部门清理掉,不会上市流通,但因重金属检测耗资较大,往往以农业行政部门要求的检测任务为主。   业内专家指出,城市郊区耕地及浇灌水源更易遭受城市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也在威胁着土壤的环境安全。而大中城市的蔬菜供应基地多围绕在城市周边,对这些基地进行污染排查与治理变得尤为重要。   耕地修复将启动   根据《意见》,今后将集中力量对农产品主产区、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等重点地区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定位监测,结合全国污染源普查,跟进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普查,摸清产地污染底数,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价制度。   广东省中山市农业局一位工作人员透露,土壤重金属普查工作在中山的采样已经完成,但是目前数据没有出来,也没有形成土壤修复的技术规范,土壤重金属防控问题牵扯到环保等多个部门,目前也没有形成相关的部门联动机制。只能等条件成熟,国家和省农业部门发布各区域土壤重金属状况,以及土壤修复相关技术规范,并形成部门联合机制后,才能有效开展相关治理工作。   对此,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意见》下发到各省级农业部门后,各省将按照本省情况进行工作安排,相关部门联合控防和治理土壤环境的措施将在2014年陆续布局。他说,&ldquo 有的情况复杂的省可能还要再研究&rdquo 。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将&ldquo 加强产地安全管理&rdquo 放在首要位置,并提出对污染较重的农产品产地,要加快探索建立重金属污染区域生态补偿制度。   联合国国际生态安全科学院院士刘宗超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当务之急是尽快摸清重金属污染耕地底数,并依照不同种类蔬菜对不同重金属元素的密集能力合理安排种植经营,并通过严格的立法防治进一步土壤污染。
  • 广东首次公布污染源普查数据 污染源总数全国居首
    广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4日通报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广东全省共调查污染源总数60.2万个,占全国总数(592.6万个)的10.1%,居全国首位。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环保厅控制总量处处长林文说:“经过三年的努力,广东全面掌握了全省污染源排放的基本情况,初步建立了全省污染源信息数据库。而普查也凸显当前存在一系列环境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普查结果显示,广东全省污染源总数60.2万个,包括工业源26.9万个、农业源19.0万个、生活源14.3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18个。全省各类源废水排放总量215.98亿吨,废气排放总量38617.97亿立方米。   普查结果显示,广东工业污染物排放主要集中在少数行业和局部地区,污染排放结构性特征明显。由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工业污染排放也主要集中在这一地区,佛山、深圳、东莞、广州和中山市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分别占全省工业源总数的15.8%、15.8%、14.7%、10.4%和8.5%。   在行业方面,纺织、造纸、农副食品加工等8个行业的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工业排放总量的79.1%,电力热力、非金属矿物制品、造纸及纸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纺织5个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占工业排放总量的93.0%。   林文说:“普查显示,加快珠三角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任务十分迫切。”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指出,针对普查暴露出的问题,广东未来将以保障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为突破口,加强水污染防治 同时以电厂、锅炉废气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 8家污染源企业弄虚作假做“环保“ 遭环保部通报
    据环境保护部官网消息,2016年上半年,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查办了8起典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并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对2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单位的共5名违法行为人、6起排污单位的共9名违法行为人依法行政拘留。  环保部通报的2016年上半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案例  一、责任方为社会化运行维护单位的案件(2件)  1.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篡改数据采集仪程序,致使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COD水质在线监测仪历史数据中 400mg/L以上的监测数据与同时段数据采集仪显示上传数据不一致。例如:2016年1月29日,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数据为482.8mg/L,数据采集仪数据为167.43mg/L 2016年3月1日,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数据为552.4mg/L,数据采集仪数据为147.51mg/L。另外,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执法人员检查期间擅自远程登录企业数据采集仪并对程序进行修改,删除操作日志。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擅自将数据采集仪软件设定为:超过 400mg/L浓度的监测数据自动用以前不超过400mg/L的监测数据代替,致使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测量值与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上传至环保部门的监测值不一致。  查处情况: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杭州云会印染整理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6550元。杭州市公安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杭州旭东升科技有限公司的张艳斐、岑驾科2人通过远程登录企业数据采集仪对仪器中软件进行修改,同时删除操作日志,试图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日常运维操作,伪造运行维护记录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3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COD水质在线监测仪无法正常启动运行,且2016年2月8日至22日期间无历史数据。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OD水质在线监测仪自 2016年2月8日至22日期间处于死机状态,无法运行。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人员2016年1月29日至2月26日期间未按相关要求到企业进行日常运维操作,致使水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使用 并在2016年2月26日当天伪造了2016年2月5日、2016年2月19日的运行维护记录与质控样比对监测记录。  查处情况: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七条的规定,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34元。杭州市公安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杭州安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贾丰、周传雷、徐楠3人违反技术规范操作、未按频次到现场运行维护以及伪造虚假的运维记录、质控样比对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二、责任方为污染源企业的案件(6件)  1.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发现浙江龙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数据异常,通过一个月的数据分析,2016年4月5日14时40分,上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排放池中间建有挡墙,自动监控设备采样口外套贮水桶,该贮水桶内有管道直接通往排放池附近5米处的自来水管,执法人员立即现场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经调查,该公司污水站班长魏登云,为躲避自动监控系统监管,擅自对自动监控系统取样口进行改造,加装取样桶,并直接用一根黄色软管注入自来水,致使自动监控设备采集到的样品经过稀释,监测数据严重失实。  查处情况:该企业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上虞区公安局针对该单位涉嫌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行政拘留1人。  2.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人为故意逃避自动监控设备监管,超标排放污水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诸暨市环境保护局发现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排放口排水情况异常。3月22日上午,执法人员突击现场检查发现:浙江征天印染有限公司利用废水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监测规律,通过控制水泵调节二级水解池到好氧池的进水量,在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监测时减少排水量且排放水质较好,待采样结束后加大排水量且排放水质较差,属人为故意逃避监管,且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情况。  查处情况: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4.5万元。诸暨市公安局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行政拘留1人。  3.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案  基本案情:2016年3月1日,福建省龙岩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接到第三方运维公司(聚光科技(26.490, -0.12, -0.45%)(杭州)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举报:在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日常巡查时,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内发现带有液体的矿泉水瓶,且自动监控设备的取样管被拔插至矿泉水瓶中(该员工随之在现场进行拍照取证)。龙岩市环境信息监控中心即将该情况通报给龙岩市环境监察支队,并按程序交由新罗区环境保护局立案查处。  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察人员会同龙岩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控中心调阅站房监控视频发现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于2月29日13时40分将带有液体的矿泉水瓶带入该公司在线监测站房内,放入氨氮自动监控设备内。3月3日11时08分发现该企业员工再次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将带有液体的矿泉水瓶放入自动监控设备内。  3月8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人员至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现场进行调查,并制作新罗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谢浩及张露露对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5月27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员工谢浩、张露露2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4.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人为故意损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6日、2月17日、3月16日,河北省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与秦皇岛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三套自动监控设备烟气采样头均焊接有一个管路接头,并与一根PVC管连接。2016年3月22日,昌黎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问询笔录》。该企业存在人为故意损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昌黎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将该案件有关材料移交移送至昌黎县公安局,昌黎县公安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3名主要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私接暗管,人为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菏泽于楼断面氨氮超标,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将该断面与周边重点污染源关联分析,发现该断面主要排污企业为巨野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5月16日,省监控中心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对采样系统进行详细排查,发现采样管路被擅自引入封闭的生物指示池内,采集指示池内的稀释水样进入在线分析仪器。经查明,该企业人员承认私接暗管,干扰采样,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查处情况:巨野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人,巨野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6.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擅自修改自动监控设备参数案  基本案情:2016年5月24日,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通过重点污染源动态管控系统,发现日照市城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斜率由1修改为0.5,超出正常范围,触发动态管控系统报警,斜率的修改导致企业排水氨氮自动监测数据降低。5月25日,省监控中心对该企业开展调查,查封自动监测设备、固定参数修改证据。经查明,该企业人员承认擅自修改了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对弄虚作假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情况:日照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人,日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2012全国农业重金属污染检测与防治学术研讨会通知
    重金属污染的危害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2009年中国食品安全高层论坛报告上的数据显示,我国1/6的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重金属污染土壤面积至少有2000万公顷 国土资源部还曾公开表示,我国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遭到重金属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有专家认为过量施用化肥、工业排放和污水灌溉是重金属污染的主要来源。同时,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超标事件不断发生,如沈阳土壤镉污染造成出产镉大米,一些蔬菜和水果中的重金属超标达24%,硝酸盐过量12%。2011年,国家发布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今年在科技部、环保部部门等支持指导下,成立了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农业部又专门组建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专家组,足见国家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重视。   为了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农业重金属污染的研究和防治工作,加快相关检测仪器的研发应用,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环境与安全检测仪器分会将于2012年11月27—2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2012全国农业重金属污染检测与防治学术研讨会”,诚邀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科技工作者和企业代表,研讨重金属污染监测预警及治理技术,交流研究成果,保障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质量安全,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组织   主办单位: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环境与安全检测仪器分会   承办单位: 农业工程杂志社   支持媒体: 我要测网、分析测试百科网、《分析仪器》杂志   二、会议主题及内容   1.会议主题   控制重金属污染 维护农产品安全   2.会议内容   (1)重金属污染的现状、污染源的排查与监测及对农产品的作用机理和破坏效应   (2)预测预警模型的建立、区域特征分布及风险评价研究   (3)土壤、水体、大气、农产品、食品、饲料等重金属检测标准体系建设   (4)重金属污染最新检测技术发展方向   (5)科学仪器在重金属污染监测中的应用及推广   (6)重金属污染治理、土壤改良方法以及微生物生态修复技术等的研究进展。   3. 研讨会采取专家专题报告、学术研讨、论文交流、信息发布、成果展示等多种形式进行。   4. 组织商务考察,安排海峡两岸农业技术交流活动。   三、参会人员   1.政府机构:环保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管理决策部门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土壤、资源环境、仪器分析、食品、农产品   动物营养及疫病研究的教师、学生、科研人员及实验室管理人员   3.省、市、县三级农业环境监测站(所)、土壤肥料工作站、农产品(包括乳品、饲料等畜禽产品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   4.分析测试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等技术鉴定部门   5.科学仪器、检测试剂盒、修复治理材料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四、会议时间、地点   1.会议时间   2012年11月27—29日,27日全天报到,会期3天。   2.会议地点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贝岭居宾馆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岭路2068号,电话:0755-25403488 传真:0755-25681636   深圳贝岭居宾馆的示意图见附件1。   本次会议恕不安排接站,请与会代表自行前往酒店。乘车路线如下:   深圳机场:乘330巴士到华侨大厦下车,乘坐地铁—环中线—怡景站C出口即是(如乘坐的士费用 20元左右)   深圳火车站:乘104路、13路、223路巴士,到天景湖站下车即到。   五、会议费用   1. 会议费用   每位代表缴纳会议费1700元(含会务、资料等),食宿自理,会议统一安排。凡是在2012年11月20日之前(以银行汇出日为准)缴纳会议费的,可享受优惠标准,会议费优惠至1500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升路支行   户名: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   账号:0200006209004633979   2. 住宿费用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用由深圳贝岭居宾馆统一收取,并出具住宿发票。   收费标准:260元/标间天   3. 商务考察费用   本次会议结束后安排到台湾进行商务考察,往返时间8天,费用:4500元/人。参加的代表请于2012年11月10日前与会务组联系准备资料等事宜(需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的因私护照)。   为便于会务安排,请参会代表于2012年11月20日前将会议回执传真或E-mail至会议会务组,提前交纳会议费及商务考察费的代表请在回执备注栏中注明。   联系方式如下:   农业工程杂志社   联系人:王艳红、张 强、李禹红   电话:010-64882380/13683189968、64883812/15810366282、64883812/13521334941   传真:010-64882329、64870803   邮箱:nygc_2011@163.com,nygc_2011@sina.com   地 址:北京市德外北沙滩一号16信箱 邮编:100083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联系人:欧阳良、阎晓冬   电话:010-68596440、68584723、13901018240   传真:010-6853912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26 号院4041 室   六、会议论文   征文对象:重金属污染涉及面较广,凡研究内容包括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分析与排查、环境监测、食品安全、动植物营养分析、水处理、饲料检测、仪器研制与应用和修复治理等相关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大专院校师生、企业研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均可。   经评审入选后,安排大会交流,并推荐到《农业工程学报》(EI收录)、《分析仪器》、《分析化学》杂志发表。论文提交截止时间:2012年11月15日。请作者于截止日期之前将论文全文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给会议组委会,来稿请务必注明“2012全国农业重金属污染检测与防治学术研讨会征文”。 报名官网地址:http://www.d1ae.com/ch/reader/view_news.aspx?id=2012102385959001
  •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将公布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将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会议指出,《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治污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2008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6.61%和8.95%,继续保持双下降态势,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时间进度要求。淘汰了一批造纸、炼焦、酒精、水泥、钢铁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关闭了一批小火电机组。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等流域的2712个水污染治理项目中,已完成1270项,占46.8% 正在建设785项,占28.9%。解决了1.5亿多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5万多个行政村进行了环境综合整治。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会议强调,虽然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环境污染总体尚未得到遏制,环境监管能力依然滞后,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毫不松懈地推进治污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一要继续抓好治污减排。将保证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作为当前减排工作的中心任务。大力削减火电、钢铁、有色、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造纸、化工、酿造、印染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量。二要深入开展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把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开展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评估。三要积极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快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四要增加投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监督。   会议听取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汇报。会议指出,从2008年初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查实了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摸清了污染源的流域、区域和行业特征以及治理情况,掌握了农业源污染物排放状况,建立了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强化了环境保护基础工作。会议决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全国污染源将进行第二次摸底 官方强调不得瞒报
    p   经李克强总理批准,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据了解,上次全国污染物普查在2007年,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普查。 /p p   释疑 /p p    strong 1 全国污染源普查些什么? /strong /p p strong   包括农业工业生活污染源等 /strong /p p   《通知》明确,开展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理分布情况,了解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凡在中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p p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p p   本次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开展普查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宣传等工作。第二阶段,从201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1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p p    strong 2 普查对象应有哪些义务? /strong /p p strong   不得阻挠调查隐匿篡改记录 /strong /p p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 /p p   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p p    strong 3 此次普查的难点有什么? /strong /p p strong   要进一步分析环境污染状况 /strong /p p   污染源普查除具有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等全国性普查的一般性特点外,还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涉及面广,只要有生产生活活动,都会有污染物的产生,而这些活动又涉及不同的部门、行业,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而有关各类活动主体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的力量,这项工作才能做好,才能有成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普查实施对多部门统筹协调的要求非常高。 /p p   污染源普查的另一个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本次普查不仅要查清全国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等情况,还要进一步分析掌握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对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污染变化趋势,以及污染的治理能力和现状。 /p p    strong 4 如何保证普查数据准确? /strong /p p strong   多数据对比保障“不能造假” /strong /p p   为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将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等制度,从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提升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调查手段和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同时将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联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在提高普查效率、减少被调查对象负担和调查成本的同时,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p p   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从顶层设计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环境。在普查过程中,通过与宏观社会经济数据、卫星遥感调查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统计历史数据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相比对,使各类主体“不能造假”。 /p p   链接 /p p   全国首次普查污染源592万个 /p p   记者了解到,首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2007年度,距今已过去10年时间。这也是中国第一次采取全国普查的方式来摸清环境家底。 /p p   2010年2月6日,环保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发布了第一个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p p   公报显示,全国普查对象总数为592.6万个,包括工业源157.6万个、农业源289.9万个、生活源144.6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790个。 /p p   各类源废水排放总量2092.81亿吨,废气排放总量637203.69亿立方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3028.96万吨,氨氮172.91万吨,石油类78.21万吨,重金属(镉、铬、砷、汞、铅)0.09万吨,总磷42.32万吨,总氮472.89万吨 二氧化硫2320.00万吨,烟尘1166.64万吨,氮氧化物1797.70万吨。 /p p   从普查结果反映出的环境问题看,既有过去熟知的一些情况,如工业污染结构突出,集中在少数行业,经济发达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等,也有不少通过普查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如农业源对水污染的影响大,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对城市大气污染影响大,污泥和垃圾渗滤液无害化处理率低,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等问题。 /p
  • 饮水污染源法律散乱亟待整合
    6月5日是&ldquo 世界环境日&rdquo ,环保部6月4日公布了《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在198个城市4929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优良&mdash &mdash 良好&mdash &mdash 较好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42.7%,较差&mdash &mdash 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7.3%。农村地区的水环境问题更为严重,试点村庄饮用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仅77.2%,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仅70.3%。地表水达标率只有64.7%(6月5日《新京报》)。   环保部认为,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突出表现为工矿污染压力加大、生活污染局部加剧、畜禽养殖污染严重等。   近年来的水环境日益恶化,污染是主要原因。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污染源更加多样也更为复杂。对于农村水环境来说,除了工业矿业污染外,农村地区较为常见的污染源还包括种植、畜牧散养、渔业等多种农业污染面源,这是广大农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却也都是可能会造成污染的潜在因素。总体来看,农村污染面源散乱的状况更为明显,加大了管理难度。另外,农村地区无论是基础设施的硬件环境还是监管执法的制度环境与城市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农村水环境无疑面临更多风险。不久前,媒体曾经报道过山东某地农户滥用剧毒农药种植生姜。将剧毒农药埋于地下,谁也无法保证这样的行为对当地地下水的水质没有影响。   我国农村地区广阔,人口较多,农村水环境的恶化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且持久的。尤其是对一些缺水地区而言,饮水安全问题将进一步对当地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形成制约。改善农村水环境,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这一问题所涉及的面太广、所针对的情况太多样化,单靠一定时期内的某一项或几项措施进行运动式的治理,治标不治本,恐难解决根本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审视,并为之提供更可靠持久的法治保障,这不仅是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重大民生之举,同时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长治久安也能发挥坚实的作用。   目前,涉及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其中水法主要通过水功能区规划、饮用水源保护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等间接实现对农村饮用水源的保护。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不仅将保障饮水安全作为立法目的,还专门增加了饮用水源保护一章,专列了农村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但由于没有形成较完善的农村饮用水保护法律体系,缺少针对农村饮水安全的专门规定,实际操作与实施的难度都不小。比如,对于农村散户养殖的废弃物处理,法律法规中就没有作出明确要求。   鉴于我国城乡差别的客观现实,有必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就立法模式而言,衡量立法成本及国家层面已经存在了多部法律的现实,可以考虑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农村饮用水实行特别保护,如制定农村水资源保护条例或者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在此基础上,与农村饮用水管理相关的部门也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及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进一步明确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措施和责任。
  •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来袭 第三方服务再迎新机会
    p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详细规定了我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范围、内容以及普查经费来源等内容。 /p p   此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p p   根据《方案》,此次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 /p p   不同污染源监测指标也有所不同,废水污染物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对于可能存在放射性的废水、固体废物等也需要监测。 /p p   在实际普查过程中,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排污口、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进行核算,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源等基于产排污系数核算。 /p p   《方案》中还指出,要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strong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办发〔2017〕82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9月10日 /p p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strong /p p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p p   一、普查工作目标 /p p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p p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p p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p p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p p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p p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p p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p p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p p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p p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p p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p p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p p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p p   (三)普查内容。 /p p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p p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p p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p p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p p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p p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p p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p p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p p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p p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p p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p p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p p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p p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p p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p p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p p   6.各省份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p p   三、普查技术路线 /p p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p p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p p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p p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p p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p p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p p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p p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p p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p p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p p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p p   (一)基本原则。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p p   (二)普查组织。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定。 /p p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p p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p p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p p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p p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p p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p p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p p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 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p p   3.普查试点:开展普查试点,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 /p p   4.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p p   5.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p p   (四)普查培训。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p p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p p   五、普查经费 /p p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p p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 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 /p p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p p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p p   六、普查质量管理 /p p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p p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p p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p
  • 三部门发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0年2月6日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为200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包括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   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全体普查人员两年多的共同努力,现已完成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1.全国总数量   普查对象总数592.6万个,包括:工业源157.6万个,农业源289.9万个,生活源144.6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790个。   2.各地区普查对象数量   单位:个 地区 工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 生活污染源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合计 北京市 18475 14845 37386 156 70862 天津市 16920 21394 12908 38 51260 河北省 79942 213888 52591 183 346604 山西省 20215 45367 38271 148 104001 内蒙古自治区 11416 74450 41571 99 127536 辽宁省 47948 213605 59552 125 321230 吉林省 15873 79312 45648 77 140910 黑龙江省 13988 171201 48110 47 233346 上海市 48755 13776 37417 113 100061 江苏省 185371 256900 78269 438 520978 浙江省 313445 101759 81449 345496998 安徽省 42481 96910 63325 277 202993 福建省 67673 91388 42037 309 201407 江西省 28628 48646 36748 111 114133 山东省 95252 181224 78656 341 355473 河南省 44963 256998 56481 182 358624 湖北省 27533 195228 46082 126 268969 湖南省 38673 145985 45778 156 230592 广东省 268968 189749 143056 418 602191 广西壮族自治区 23174 90817 31307 109 145407 海南省 2219 16239 9160 28 27646 重庆市 30530 39279 50112 178 120099 四川省 49167 138624 103669 199 291659 贵州省 16090 16335 30416 33 62874 云南省 23424 40305 50307 135 114171 西藏自治区 231 573 3205 8 4017 陕西省15963 49636 36406 61 102066 甘肃省 7603 29653 23067 58 60381 青海省 1855 2385 8441 44 12725 宁夏回族自治区 4248 20994 10609 23 3587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4481 42173 43610 225 100489 合计 1575504 2899638 1445644 4790 5925576   (二)主要污染物全国排放总量   各类源废水排放总量2092.81亿吨,废气排放总量637203.69亿立方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3028.96万吨,氨氮172.91万吨,石油类78.21万吨,重金属(镉、铬、砷、汞、铅,下同)0.09万吨,总磷42.32万吨,总氮472.89万吨 二氧化硫2320.00万吨,烟尘1166.64万吨,氮氧化物1797.70万吨。   二、工业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1.普查对象数量   工业源普查对象为1575504家。   浙江、广东、江苏、山东和河北省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分别占全国工业源总数的19.9%、17.1% 、11.8%、6.1%和5.1%。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几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83845个、通用设备制造业140222个、金属制品业123274个、纺织业107673个、塑料制品业88087个、农副食品加工业82654个、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81909个。上述7个行业合计占全国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51.3%。   2.工业废水全国产生和排放情况   产生量738.33亿吨,排放量236.73亿吨。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140652套,设计处理能力2.35亿吨/日,废水年处理量458.52亿吨。   3.工业废气全国产生和排放情况   产生和排放量均为612275.17亿立方米。工业企业废气处理设施244641套,设计处理能力172.43亿立方米/时,废气年处理量401513.33亿立方米。   (二)主要水污染物   1.产生和排放情况   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化学需氧量3145.35万吨,氨氮201.67万吨,石油类54.15万吨,挥发酚12.38万吨,重金属2.43万吨。   工业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1)厂区排放口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15.1万吨,氨氮30.4万吨,石油类6.64万吨,挥发酚0.75万吨,重金属0.21万吨 (2)厂区排放后,再经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削减,实际排入环境水体的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64.36万吨,氨氮20.76万吨,石油类5.54万吨,挥发酚0.70万吨,重金属0.09万吨。   2.主要行业排放情况(以厂区排放口排放量计)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176.91万吨、纺织业129.60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17.42万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60.21万吨、饮料制造业51.65万吨、食品制造业22.54万吨、医药制造业21.93万吨。上述7个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81.1%。   氨氮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3.16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13万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57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79万吨、纺织业1.60万吨、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1.49万吨、饮料制造业1.24万吨、食品制造业1.12万吨。上述8个行业氨氮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氨氮排放量的85.9%。   石油类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通用设备制造业1.25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90万吨、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5万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6万吨、金属制品业0.64万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7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46万吨。上述7个行业石油类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石油类排放量的78.8%。   挥发酚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5110.68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861.82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717.72吨、造纸及纸制品业346.04吨、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94.41吨。上述5个行业挥发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废水厂区排放口挥发酚排放量的96.5%。   3.重点流域排放情况   重点流域(海河、淮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下同)工业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45.28万吨,氨氮2.96万吨,石油类1.85万吨,挥发酚1938.63吨,重金属0.01万吨。   (三)主要气污染物   1.产生和排放情况   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产生量:二氧化硫4345.42万吨,烟尘48927.22万吨,氮氧化物1223.97万吨,粉尘14731.49万吨。   工业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119.75万吨,烟尘982.01万吨,氮氧化物1188.44万吨,粉尘764.68万吨。   2.主要行业排放情况   二氧化硫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068.70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69.4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20.67万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30.15万吨、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22.04万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65.30万吨。上述6个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8.5%。   烟尘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314.62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71.68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97.73万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78.81万吨、造纸及纸制品业29.83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6.29万吨。上述6个行业烟尘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烟尘排放量的83.4%。   氮氧化物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733.38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01.2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81.74万吨、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41.98万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29.80万吨。上述5个行业氮氧化物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91.5%。   粉尘排放量居前几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22.18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93.92万吨、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59.51万吨、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55.72万吨。上述4个行业粉尘排放量合计占工业粉尘排放量的69.6%。   (四)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1.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8.52亿吨,综合利用量18.04亿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2124.44万吨),处置量4.41亿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1964.05万吨),本年贮存量15.99亿吨(其中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12.11亿吨),倾倒丢弃量4914.87万吨。   2.工业源中危险废物   工业源中危险废物产生量4573.69万吨 综合利用量1644.81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68.82万吨),处置量2192.76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11.44万吨),本年贮存量812.44万吨(其中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275.64万吨),倾倒丢弃量3.94万吨。   三、农业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农业源普查对象为2899638个。其中:种植业38239个,畜禽养殖业1963624个,水产养殖业883891个,典型地区(指巢湖、太湖、滇池和三峡库区4个流域)农村生活源13884个。   农业源(不包括典型地区农村生活源,下同)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化学需氧量1324.09万吨,总氮270.46万吨,总磷28.47万吨,铜2452.09吨,锌4862.58吨。   (二)种植业   1.主要污染物流失(排放)情况   种植业总氮流失量159.78万吨(其中:地表径流流失量32.01万吨,地下淋溶流失量20.74万吨,基础流失量107.03万吨),总磷流失量10.87万吨。   种植业地膜残留量12.10万吨,地膜回收率80.3%。   2.重点流域排放情况   重点流域种植业主要水污染物流失量:总氮71.04万吨,总磷3.69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1.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畜禽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68.26万吨,总氮102.48万吨,总磷16.04万吨,铜2397.23吨,锌4756.94吨。   畜禽养殖业粪便产生量2.43亿吨,尿液产生量1.63亿吨。   2.重点流域排放情况   重点流域畜禽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05.98万吨,总氮45.75万吨,总磷9.16万吨,铜980.03吨,锌2323.95吨。   (四)水产养殖业   1.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水产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5.83万吨,总氮8.21万吨,总磷1.56万吨,铜54.85吨,锌105.63吨。   2.重点流域排放情况   重点流域水产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2.67万吨,总氮2.15万吨,总磷0.41万吨,铜24.62吨,锌50.15吨。   四、生活污染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为1445644个。其中:住宿业100084个,餐饮业749023个,洗染服务业10363个,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339911个,洗浴服务业65198个,摄影扩印服务业9848个,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61232个 医院32000个 独立燃烧设施56654家(普查锅炉数161457台) 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21331个,覆盖城镇人口5.69亿人。   生活污水排放量343.30亿吨。生活源废气排放量为23838.72亿立方米。   (二)主要水污染物   1.全国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1108.05万吨,总氮202.43万吨,总磷13.80万吨,氨氮148.93万吨,石油类(含动植物油)72.62万吨。   2.重点流域排放情况   重点流域生活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8.07万吨,氨氮47.00万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22.35万吨,总氮65.92万吨,总磷3.77万吨。   (三)主要气污染物   1.生活源废气排放情况   二氧化硫199.40万吨,烟尘183.51万吨,氮氧化物58.20万吨。   2.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   总颗粒物59.06万吨,氮氧化物549.65万吨,一氧化碳3947.46万吨,碳氢化合物478.62万吨。   (四)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产生量45.02万吨 无害化处置量39.42万吨,无害化处置率87.6%。   (五)医用电磁辐射设备、放射源、射线装置数量   1434家医院拥有医用电磁辐射设备2073台 867家医院拥有4213枚放射源(密封放射源) 26599家医院拥有56036台医用射线装置。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2094座,垃圾处理厂2353座,危险废物处理厂159座,医疗废物处置厂184座。   各地区情况见下表:   单位:个 地区 合计 污水处理厂 垃圾处理厂 危废处理厂 医废处置厂 北京市 156 132 19 1 4 天津市 38 25 9 4 0 河北省 183 91 77 6 9 山西省 148 57 79 012 内蒙古自治区 99 38 51 0 10 辽宁省 125 54 43 19 9 吉林省 77 20 52 2 3 黑龙江省 47 12 26 1 8 上海市 113 53 46 13 1 江苏省 438 322 68 43 5 浙江省 345 192 129 14 10 安徽省 277 49 222 2 4 福建省 309 60 242 1 6 江西省 111 15 90 1 5 山东省 341 228 88 9 16 河南省 182 119 55 0 8 湖北省 126 38 75 10 3 湖南省 156 25 118 6 7 广东省 418 211 171 18 18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9 14 89 1 5 海南省 28 7 28 1 2 重庆市 178 73 102 0 3 四川省 199 91 92 3 13 贵州省 33 20 10 0 3 云南省 135 44 88 1 2 西藏自治区 8 2 6 0 0 陕西省 61 19 34 2 6 甘肃省 58 27 29 1 1 青海省 44 6 36 0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23 11 10 0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5 39 179 0 7 合计 4790 2094 2353 159 184   垃圾、医疗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主要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85万吨,烟尘1.12万吨,氮氧化物1.41万吨。   (二)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污水年实际处理量210.31亿吨。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194.41亿吨,占92.5%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设施)处理(不包括工业企业内仅处理本企业工业废水的处理设施处理量)12.90亿吨,占6.1% 其他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3.00亿吨,占1.4%。   主要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590.58万吨,总氮28.82万吨,总磷4.53万吨,氨氮37.62万吨,石油类4.29万吨,挥发酚463.81吨。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重金属削减量0.12万吨。   (三)垃圾处理厂(场)   渗滤液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2.46万吨,氨氮3.22万吨,总磷456.85吨,石油类409.32吨。   垃圾填埋量1.53亿吨(占全国垃圾处理量的90.5%)。其中:无害化填埋量8592.92万吨,简易填埋量6726.82万吨。无害化填埋场已填埋量3.75亿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20.9% 简易填埋场已填埋量4.29亿立方米,占设计容量的30.5%。   垃圾焚烧处理量1370.80万吨,占全国垃圾处理量的8.1%。   (四)危险废物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设计处置能力1.13万吨/日,危险废物实际年处置量117.42万吨 其中焚烧处置量50.37万吨,占全国危险废物处置量的42.9% 填埋处置量31.50万吨,占26.8%。   注 释   本公报资料未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福建省金门和马祖等岛屿。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工业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和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超标准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独立外排的厂区生活污水及清污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和雨水。   工业废水处理量-指经各种水治理设施实际处理的工业废水量,包括处理后外排和回用的工业废水量。   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指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所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等物质的量。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削减量-指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水中污染物的量,不包括企业内部废水处理设施削减的污染物量。   废水治理设施数-指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工业废气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 Pa)计。   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指企业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气的二氧化硫量。   工业烟尘排放量-指企业厂区内的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的量。   工业粉尘排放量-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重量。不包括燃烧过程中的烟尘。   废气治理设施数-指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称,包括危险废物、冶炼炉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的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大于10.5者。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指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和专设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防止污染水体的措施。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倾倒丢弃量-指将工业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量。不包括矿山剥离的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电磁辐射设备-指能产生电磁辐射用于医疗和科学研究的设备。   放射源-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   种植业总磷、总氮流失量-指在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种植生产过程中因淋溶、地表径流流失的总磷、总氮的量。   地表径流和地下淋溶流失量-农田氮、磷和农药等是随着水流而迁移流失的,农田水流方向可分为沿地表横向流和向地下纵向流两种情况。本次普查中,统一将沿地表横向水流途径而流失的氮、磷和农药量,定义为地表径流流失量,将沿地下纵向水流途径而流失的氮、磷和农药量定义为地下淋溶流失量。   基础流失量-即农田土壤本底氮、磷和农药流失量,是相对于当年施入量的流失量而言的。本次普查中,统一将农田土壤往年累积(非当年施入)的氮、磷和农药的流失量定义为基础流失量。   地膜残留量-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地膜后,残留在土壤中或土地表面没有回收或无法回收的地膜量。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指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排入养殖区域外部水体的污染物量。   城镇居民生活源单位-指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农庄和集镇)。   医疗废物产生量-指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疗教学与研究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总量。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以及其他危险性废物。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指对医疗废物采用符合环境保护和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焚烧、高温蒸煮、微波消毒和化学消毒等方式处理医疗废物并最终实现医疗废物毁形、减容和消除其危害性,并对其残余物进行安全填埋的处置过程。
  • 沪攻关在线来源解析技术 有望几小时找出污染源
    上海市近年来系统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常态源解析初步揭示PM2.5来源,得出空气中PM2.5本地人为污染排放贡献占八成,交通和工业是重头。在此基础上,《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针对能源、产业、交通、建设、农业、社会六大领域,分别提出了180余项具体而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措施。   据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15年开始,PM2.5来源解析工作将由科研工作转型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的日常业务工作,为2017年PM2.5浓度下降20%目标的实现,乃至PM2.5的最终达标,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同时,也为上海市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提供长期的跟踪评估。   污染源清单更新什么?   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ldquo 作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是生命。&rdquo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总工程师伏晴艳日前在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说。在保证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监测中心的另一个主要工作就是解析PM2.5的来源。   据介绍,动态更新的高分辨率排放清单是来源解析的必备条件之一。据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大气监测室副主任段玉森介绍,从2003年开始,监测中心就启动了上海市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清单研究工作,目前正和相关研究机构一起构建并逐步完善上海市完整的大气污染排放清单与本地源谱。   上海市自2004年开始建立以PM2.5为对象的一次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2006年,对市级重点污染源排放规律和&ldquo 一厂一档&rdquo 进行了重点梳理与研究,并耗时3年对重点石化企业开展了VOCs定量核查。   2008年,依托全国污染源普查,上海对全市1万余家VOCs排放企业进行了申报调查。2010年,借助世博会契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进行了系统的更新与修正,启动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研究,并借机建立了上海市排放清单定期更新机制。   2013年,上海市继续对2012年大气污染源清单进行了更新,特别是通过设立专项科研课题,重点对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因子的源清单进行了更新。   据悉,本地化的源谱对于来源解析结果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在污染源普查和污染源清单动态更新的基础上,利用自主研发或引进的采样器材,对各类颗粒物来源进行了测试分析。包括电厂锅炉、工业炉窑和工业锅炉等固定工业源,道路和建筑工地等扬尘源,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燃烧源,柴油卡车、汽油车、助动车、内河船舶等流动源,本帮菜、川菜和西餐馆等餐饮源,初步构建了本地颗粒物典型来源源谱。   上海来源解析有什么法宝?   建立百万分之一天平实验室   大气污染排放清单与本地源谱的逐步建立,为来源解析工作提供了对照表。针对常态污染,上海市同时采用受体模型法、数值模型法和排放源清单法等技术方法进行了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建立的重点实验室为来源解析提供技术支撑。   在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重点实验室。据工作人员介绍,1005实验室主要用来监测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   一走进实验室,就可以看到一个浑身&ldquo 长满&rdquo 大小罐子的仪器。工作人员称,仪器上的大罐子是采集空气的,容量近6升,小罐子是采集污染源管道的,因为浓度较高,采气量就比较小。   仪器的工作原理是将里面先抽成真空,带到现场后,根据风向找到合适的采样点位,打开阀门就可以直接采样,很方便。分析完之后,用氮气反复吹扫、清洗,再抽成真空,就可以反复使用。   据了解,目前这个仪器的样品量非常大,一次性能定量分析近两百种挥发性气体,应用范围很广。例如居民投诉有异味产生的环境信访问题、环境应急事故中发生的气体泄漏、对化工区等大型污染企业气体排放的监控都需要用到。   1002实验室的&ldquo 主力&rdquo 是一台液相色谱双质谱联用仪,由一个液相色谱部分和两个串联在一起的质谱组成。   据实验室工作人员介绍,这台仪器最大的特点是能对有机物进行定性,就是知道这个有机物是什么,目前在环境污染应急事故中能起到关键作用,根据其分析结果,采取更有效的应对措施。   建立的谱库相当于警察抓罪犯的指纹库,在正常状态下先拍一张指纹照片,当指纹照片发生变化时,不仅可以及时预警,还可通过比对,准确地抓住污染环境的罪魁祸首。   据伏晴艳介绍,为精准解析上海PM2.5来源,监测中心还在国内率先建立了百万分之一天平实验室,对PM2.5滤膜的称量精度可达到百万分之一克,保障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而国内大部分监测站系统只具备十万分之一的天平称量精度。   不仅如此,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已启动在线来源解析技术储备和科技攻关。目前,在实验室做污染物来源解析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伏晴艳说,在线来源解析技术成熟后,有望在几小时内找出污染物的来源。   据段玉森介绍,在线来源解析技术方法快捷,无需将样品送到实验室进行复杂的前处理,能满足应急需求,初步辨明污染来源。   区域合作有何进展?   明年建成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   目前,上海已建成覆盖全市的400多套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并形成对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的初步结果。   2012年~2013年细颗粒物的来源解析结果显示,上海市PM2.5化学特征和来源中,工业及交通尾气排放生成超过50%。   伏晴艳说:&ldquo 为了定性或定量识别大气颗粒物来源,上海逐步构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源谱,探索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方法,在常态源解析和重污染快速源识别两个方面均取得进展。&rdquo   伏晴艳表示,年底前上海将公布最新的PM2.5来源解析结果。与此同时,监测中心已启动PM2.5在线来源解析技术研究,这一技术最快可在1小时内半定量分析出PM2.5的来源。   大气污染的特性,决定了空气污染防治需要跨地域联防联控。正是依托上海在空气监测方面的优势,2013年,环境保护部明确将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设立在上海。这一中心包括可视化会商、监测数据共享、综合观测应用、排放清单管理、预报预警等系统。   伏晴艳表示,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于2013年初启动运营,已发挥了积极作用。南京青奥会期间,这一中心提供了区域污染分布态势图。2014年春节、两会期间,中心为保障空气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撑。   据悉,2014年1月27日以来,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组织和协助下,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已开展近50次区域可视化预报会商,成功实现了跨部门、跨地区在空气污染防治上的合作。   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到2015年年底有望全面建成。据悉,全面建成后,区域空气质量预报中心可实时分析或预测未来48小时、东部沿海城市大气复合污染的变化趋势和初步成因,可为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供更加精细化的服务。
  • 香烟重金属源自耕地污染 暴露农业生态危机
    山西省安泽县农民在家里晾晒烟叶   当理查德奥康纳博士“出于好奇”在实验室里分析中国香烟的成分时,他恐怕想不到会找到一道新配方。这位美国罗斯韦尔帕克癌症学会(Roswell Park Cancer Institute)的研究人员发现,中国13个品牌的香烟中重金属含量是加拿大香烟的2~3倍。   重金属包括砷、镉和铅。它们无一例外是冷血杀手:砷是砒霜的主要成分 镉被归类为“头等致癌物”,可能引发肺纤维化和肾脏病变 铅可能造成顽固的便秘,并破坏人体造血系统。   10月7日,这一研究结果在美国健康政策杂志《烟草控制》(Tobacco Control)上发表。对于大洋彼岸的中国烟草业来说,这可真不是个好消息。这里每年生产2万多亿支香烟,拥有3.5亿名中国烟民,并且每年有110万中国人可能死于吸烟及二手烟导致的相关疾病。   烟草界的“三聚氰胺事件”   从2005年12月开始,一个由中国、美国、加拿大三国研究人员组成的团队,在北京、上海、广州、郑州、沈阳、银川、长沙等7个城市购买了78种“当地销量最好的香烟”。这些用于测试的香烟都被小心翼翼地包装起来,并于次日由快递送往罗斯韦尔帕克癌症学会。   这家癌症学会始建于1898年,是美国最早建立的癌症研究机构,并最早开展了肺癌与吸烟相关性的研究。这次对中国香烟的研究是国际烟草控制政策评估项目中的一小部分。除此之外,团队还在分析世界上20多个国家的烟草状况。   为了保证香烟的品质,研究者将它们装进编着号码的白色箱子,然后储存在一间巨大的冰库里。在接受测试以前,这些来自中国的香烟都保存在零下20摄氏度的环境中。冰库外铁门紧锁,守卫森严。   针对重金属的测试在2007年秋天开始。据研究小组成员、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心理学系研究员李强回忆,由于经费紧缺等原因,最终只随机抽取了13种品牌。它们的品牌(型号)是:白沙(银)、大前门(软包)、都宝(新)、双喜(低焦油)、黄金叶(世纪之光)、吉庆(红)、红河、红金龙(硬包)、红梅(黄)、红旗渠(金)、红塔山(常规红包)、石林(白)、壹枝笔(硬包)。   经过检测,研究人员得到了以下数据:每克香烟平均包含0.82微克(1微克等于一百万分之一克)砷,3.21微克镉,以及2.65微克的铅。单独的数据很难引起人们的注意。奥康纳决定选择加拿大香烟作为参照组,因为“加拿大的香烟制造商和进口商都被严格地要求测量烟草中的金属含量”。一个不太乐观的结果出现了,除了铬含量持平外,中国香烟中的铅、镉、砷等3种物质都远远高于加拿大香烟。   尽管没有针对烟草中重金属危害健康的研究,但人体每天摄取重金属的正常范围分别为砷0.1~0.3微克,镉0.6微克,铬0.05微克。有人粗略地进行了换算,一包普通包装的香烟约含14克烟丝,以此次检测中镉含量最高的品牌香烟来计算,抽一包烟就吸进去35微克镉,仅仅3个月时间,镉就可能累积到足以对人体产生危害的量。   据此,不少媒体称之为“中国香烟重金属门”事件,并将之比作 烟草界的“三聚氰胺事件”。   烟草就像那些富集了重金属的蔬菜一样   不过,这些危险的香烟配料,并不像三聚氰胺那样在生产过程中被人为添加,而很可能来自中国的土壤。正如奥康纳所说,烟草像其他作物一样,“从土地里吸收矿物和其他东西”,在吸取土壤养分时也可能吸取土壤中的“毒素”。   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曾希柏,花费了将近10年的时间研究土壤重金属污染。在他看来,对于目前的整个农业生态系统安全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根据中国科学院应用生态研究所研究,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两千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过度使用化肥是原因之一。一些磷肥和复合肥中镉含量超标,能够使土壤和作物吸收到不易被移除的镉。   即便是有机肥料也难逃重金属污染。在一些小规模的养殖场,人们常常在猪、鸡等农畜的饲料中添加含砷制剂,因为这种重金属可以杀死猪体内的寄生虫,促进牲畜生长,甚至可能“让猪肉的颜色变得更红润”。   这些牲畜的粪便又是农民乐于购买的有机肥料。当含砷的肥料被堆积入田时,肥料内的重金属就会悄无声息地潜入地下,并随着耕种传递到农作物中。   “人们吃掉了这些重金属污染的饲料喂养的猪,又吃掉了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中种植出来的蔬菜和粮食,有些人甚至还喝着被重金属污染的地下水,人体就这样被二度污染,甚至三度污染。”曾希柏担忧地说。   与此同时,这些重金属超标的土地“隐蔽性非常强”,常常令人难以发现。如果土壤仅仅重金属含量超标或遭受轻度污染,庄稼非但不会遭受影响,有时甚至会“长得更好”。为此,曾希柏和他的同事们,不得不在每块有嫌疑的土地上取样,将那些泥土带回北京,并借助实验室里的仪器寻找真正被污染的土壤。即便大多数时候将真凶“捉拿归案”,解药却无处可寻。目前,科学家们只有两种方法来对付隐藏在土壤中的重金属:一是在田地中播撒化学调理剂 二是种植易吸收重金属的富集植物。   但那些常年在农田中穿行的科学家依然无奈,调理剂有可能伤害土壤本来的养分,而种植富集植物的治疗速度极慢。有时,即便将富集植物种上10年,一片农田也恢复不到清洁土壤的水平。   如何处理富集植物也让研究者们感到烦恼。曾希柏表示,目前还没有一种处理这种“吸毒植物”的有效办法。植物成熟后,只有填埋或焚烧两种选择,不过因为重金属的活性太强,“那些植物就又再一次成为污染源”。   当曾希柏读到这项有关香烟重金属含量的报告时,他并不惊讶:“叶绿素对重金属非常敏感,烟草可以从土壤中吸收重金属,先进入根部,再被传送到茎和叶,就像那些富集了重金属的蔬菜一样。”   重金属仅仅是香烟危害中很小的一部分   对于这份报告,中国烟草专卖局回应说,目前国家还没有对整支烟出台重金属市场准入标准,只在原料上有限制,如对卷烟纸的重金属含量规定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同时,“尽管我国还没有对整支烟出台重金属市场准入标准,但这个标准国际上也没有。”不仅如此,这13种在3年前购买的香烟,如今已经有3种停止生产。   的确,目前并没有香烟中重金属含量的标准,甚至,科学家也说不清烟草中的重金属对人体的伤害。在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科主任郝凤桐看来,与食物相比,含有重金属的香烟“在同等剂量下对人类的伤害更大”。香烟燃烧时超过300摄氏度的高温,会将重金属转变为烟尘和雾,当它们进入呼吸道时,“吸收效果比在消化道好得多”。   以镉为例,这种可怕的毒素在消化道仅能被吸收5%左右,在呼吸道却能被吸收20%~30%。呼吸道成为重金属进入人体的一种捷径。除了进入抽烟者体内,它还会飘散到周围被迫吸二手烟的人体中。   一份由世界卫生组织烟草制品管制研究小组2004年发布的报告建议,烟草制造商应向管制当局报告所有供商业销售的烟草制品的污染物和产品特点,这些报告应包括有关烟草制品的成份(例如原材料、杀虫剂残留物、污染物、香料和加工方法)和释放物(如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物质,例如一氧化碳)的数据。   例如前文提到的加拿大,其烟草销售法就要求香烟制造商提交季度报告,按品牌明确和列出前一个季度销售的每一品牌香烟的所有成份和添加剂。美国明尼苏达州更是在1997年立法通过了烟草物质报告法案。这项法案规定,烟草制品生产商必须向卫生专员提供有关其产品中可测量的胺或任何胺化合物、砷、镉、甲醛和铅的含量。   不过,比起香烟中多种多样的有害元素,重金属就显得微不足道了。首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健康教育教研室主任崔晓波认为,重金属仅仅是香烟危害中很小的一部分。比起铅、镉、砷可能带来的危害,那些常年与烟草打交道的人更关注焦油和尼古丁的害处。   李强和他的团队仍在继续收集并分析中国香烟,但是他们并不打算专门研究香烟中重金属的危害。他解释说,香烟中有毒物质有5000多种,致癌物质也有50多种,“单单研究重金属并没有太大的意义”。   说这话的时候,世界上仍然每6秒钟就有一人死于烟草使用。“香烟是世界上唯一一种合法贩售,并且主要功效就是杀死一半消费者的商品。”李强皱着眉头说。
  • 三部委联合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6/uepic/fd90607e-ab0e-4c2f-a06e-dffa111a7503.jpg" title=" 图片.jpg" alt=" 图片.jpg" /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 家 统 计 局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 nbsp 2020年6月8日 /strong /p p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p p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p p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广大普查人员无私奉献、艰苦努力,广大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现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p p   一、总体情况 /p p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p p   2017年末,全国普查对象数量358.32万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247.74万个,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生活源63.95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8.40万个 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3497个。 /p p   (二)污染物排放量。 /p p   2017年,全国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143.98万吨,氨氮96.34万吨,总氮304.14万吨,总磷31.54万吨,动植物油30.97万吨,石油类0.77万吨,挥发酚244.10吨,氰化物54.73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82.54吨。 /p p   七大流域(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957.48万吨,氨氮85.64万吨,总氮272.27万吨,总磷28.49万吨,动植物油28.00 万吨,石油类0.69 万吨,挥发酚203.55吨,氰化物46.84 吨,重金属154.94吨。 /p p   2017年,全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696.32万吨,氮氧化物1785.22万吨,颗粒物1684.05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1017.45万吨。 /p p   重点区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79.08万吨,氮氧化物602.47万吨,颗粒物363.4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17.87万吨。 /p p   二、工业源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247.74万个。 /p p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广东55.48万个,浙江43.18万个,江苏25.56万个,山东16.62万个,河北14.27万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62.61%。 /p p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31.19万个,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3.08万个,通用设备制造业22.68万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1.06%。 /p p   (二)水污染物。 /p p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33.12万套,设计处理能力2.98亿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392.00亿立方米。 /p p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0.96万吨,氨氮4.45万吨,总氮15.57万吨,总磷0.79万吨,石油类0.77万吨,挥发酚244.10吨,氰化物54.73吨,重金属176.40吨。 /p p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7.90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1.92万吨,纺织业10.9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44.85%。 /p p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9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63万吨,纺织业0.3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46.29%。 /p p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84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2.03万吨,纺织业1.8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49.52%。 /p p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2637.74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948.79吨,食品制造业806.8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55.61%。 /p p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汽车制造业1295.99吨,金属制品业1117.91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731.6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40.85%。 /p p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60.3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46.44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7.74吨。上述3个行业排放量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92.00%。 /p p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9.78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5.02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7.28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76.89%。 /p p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32.17吨,金属制品业26.06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4.2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46.76%。 /p p   (三)大气污染物。 /p p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7.67万套,脱硝设施3.44万套,除尘设施89.79万套。 /p p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529.08万吨,氮氧化物645.90万吨,颗粒物1270.5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81.66万吨。 /p p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46.26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24.59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82.3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66.75%。 /p p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73.97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169.24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43.4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5.34%。 /p p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71.62万吨,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93.13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31.12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54.77%。 /p 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07.57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67.75万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0.36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44.78%。 /p p   (四)工业固体废物。 /p p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8.68亿吨,综合利用量20.62亿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3497.84万吨),处置量9.43亿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3525.71万吨),本年贮存量9.31亿吨,倾倒丢弃量158.98万吨。 /p p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6581.45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5972.78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8881.16万吨。 /p p   (五)伴生放射性矿。 /p p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国8类重点行业2.97万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464家,主要分布在湖南、广东、广西、江西、云南、贵州、内蒙古等省(区),以锆石和氧化锆、稀土等矿产为主。 /p p   2017年末,全国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20.30亿吨,其中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铅/锌、锗/钛、铁等矿产,总量为224.95万吨。 /p p   三、农业源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3061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2843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298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37.88万个。 /p p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67.13万吨,氨氮21.62万吨,总氮141.49万吨,总磷21.20万吨。 /p p   (二)种植业。 /p p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8.30万吨,总氮71.95万吨,总磷7.62万吨。 /p p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8.05亿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6.74亿吨,秸秆利用量5.85亿吨。 /p p   2017年,地膜使用量141.93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118.48万吨。 /p p   (三)畜禽养殖业。 /p p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000.53万吨,氨氮11.09万吨,总氮59.63万吨,总磷11.97万吨。 /p p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04.83万吨,氨氮7.50万吨,总氮37.00万吨,总磷8.04万吨。 /p p   (四)水产养殖业。 /p p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6.60万吨,氨氮2.23万吨,总氮9.91万吨,总磷1.61万吨。 /p p   四、生活源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生活源普查对象63.95万个。其中:行政村44.61万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9.62万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0.14万个、9.58万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p p   (二)水污染物。 /p p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83.44万吨,氨氮69.91万吨,总氮146.52万吨,总磷9.54万吨,动植物油30.97万吨。 /p p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83.82万吨,氨氮45.41万吨,总氮101.87万吨,总磷5.85万吨,动植物油11.17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99.62万吨,氨氮24.50万吨,总氮44.65万吨,总磷3.69万吨,动植物油19.80万吨。 /p p   (三)大气污染物。 /p p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24.72万吨,氮氧化物72.92万吨,颗粒物378.1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96.63万吨。 /p p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78048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4449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467个。 /p p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45万吨,氨氮0.36万吨,总氮0.56万吨,总磷113.10吨,重金属6.14吨。 /p p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44万吨,氮氧化物1.52万吨,颗粒物0.42万吨。 /p p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p p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8969个,处理污水595.75亿立方米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520个,处理污水40.75亿立方米 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66612个,处理污水10.26亿立方米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947个,处理污水5.37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652.14亿立方米。 /p p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523.40万吨,氨氮144.43万吨,总氮153.40万吨,总磷21.75万吨,动植物油21.28万吨。 /p p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1026.71万吨,处置量1000.59万吨。 /p p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p p   2017年,垃圾处理量3.39亿吨,其中:填埋2.26亿吨,焚烧0.93亿吨,其他方式处理0.20亿吨。 /p p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p p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1125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342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4691.53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1584.41万吨。 /p p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487.92万吨、医疗废物97.11万吨、其他危险废物57.10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942.28万吨。 /p p   六、移动源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2.67亿辆,工程机械保有量413.2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7.62亿千瓦,营运船舶数量27.82万艘,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246.18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1024.89万次。 /p p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2.08万吨,氮氧化物1064.88万吨,颗粒物35.0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39.16万吨。 /p p   (二)机动车污染源。 /p p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595.14万吨,颗粒物9.5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96.28万吨。 /p p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p p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2.08万吨,氮氧化物469.74万吨,颗粒物25.4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42.88万吨。其中: /p p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57.32万吨,颗粒物6.8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9.22万吨 /p p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89.30万吨,颗粒物9.3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2.45万吨 /p p   营运船舶在核算水域排放二氧化硫42.08万吨,氮氧化物102.48万吨,颗粒物8.44万吨 /p p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13.37万吨,颗粒物0.4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72万吨 /p p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7.27万吨,颗粒物0.2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49万吨。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注 释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本公报资料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长三角地区:包含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汾渭平原地区:包含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营运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营运船舶核算水域范围:包括内河及沿海水域。其中,沿海水域核算范围为交通运输部印发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中沿海控制区范围。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 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span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span /p
  • 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启动
    p   2018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启动会议,发布《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并部署安排下一步工作,这标志着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启动。 /p p   会上,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北京市副市长杨斌强调,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牢把握新时代特征,全面准确统计污染源普查数据,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基础。二要严肃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的工作体系。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有序、有力、有效做好各项工作。三要严明普查要求,确保污染源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坚持依法依纪普查,严格工作标准,做好补充专项调查。四要着眼长效机制,扎实做好污染源普查后续工作。坚持系统的思维、发展的眼光,来认识、推进污染源普查后续工作,强化成果运用。 /p p   环境保护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主任洪亚雄参加会议并讲话,对北京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工作表示肯定并对下一步普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他表示北京地位重要,工作有指向性,污染源普查前期工作扎实,成效突出。北京是继内蒙、江西之后全国第三个召开工作启动会的省份,会议自上而下,直接部署到全市街乡镇层面,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效果非常好。希望能够保持良好势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抓好重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普查工作要求,确保普查工作有序推进,继续发挥牵头带动作用。 /p p   全国污染源普查每十年一次。此次普查将全面、系统、准确地掌握本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依据和支撑。 /p p   此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基于我市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城市管理和污染防治需要,结合北京实际,在国家普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相关专项补充调查。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四个阶段,宣传动员、质量保证贯穿实施全过程。2017年开展前期准备等工作,2018年完成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和深入开展普查工作,2019年完成工作总结并发布普查结果。 /p p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市、区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街乡镇组织实施,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普查质量管理覆盖普查全过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对各自辖区内污染源普查质量和结果负责,多方配合,分级负责,实现本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精细化、全面化和高效化管理。 /p
  • 毫不松懈地推进污染减排特别报道 污染源普查校准减排方向——专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王玉庆
    “两会”前夕,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发布。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玉庆在“两会”期间接受了记者专访,对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解读。   ■数据差异体现进步   此次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2007年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3028.96万吨。“统计出的化学需氧量为什么会比2007年的统计数据增加了119%?”对此,王玉庆解释说,这次污染源普查范围更加广泛,涵盖内容更多,结果更加接近现实情况,数据差异恰恰体现出进步。   首先是由于这次污染源普查扩展了统计范围。过去只统计工业点源污染排放量和生活污染排放量,但这次污染源普查增加了农业源污染,还分类统计了生活源中的第三产业污染。   其次是由于统计人口基数增加。过去只统计到县城一级,如今考虑到有些乡镇规模较大,将统计范围拓展到建制的乡镇一级,此举至少增加了7000万统计人口。两方面原因使两次统计数据出现差异。这次普查采用了最新的排污系数来计算污染物的排放量,也是数据差异的原因之一。   ■污染减排由点到面   王玉庆介绍说,根据污染源普查结果,目前中国污染呈现五大特点。   一是污染来源面宽。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二是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都很突出。过去污染减排工作比较重视工业点源污染治理,实际上农村面源污染在污染排放总量中所占比例较大。根据污染源普查结果,农业源污染物排放对水环境的影响较大,其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324.09万吨,占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的43.7%。农业源也是总氮、总磷排放的主要来源,其排放量分别为270.46万吨和28.47万吨,分别占排放总量的57.2%和67.4%。三是污染结构出现新的变化。四是城市汽车污染明显增长。五是老污染问题尚未解决,新污染问题逐渐显现,灰霾天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湖泊富营养化等新的污染问题近年来出现增长趋势。   王玉庆指出:“此次污染源普查表明,污染分布从点源向面源扩展,不但包括生产领域,消费领域也被考虑在内。这次普查不但摸清了工业污染物的数据,也首次摸清了农业和第三产业污染排放情况。”   ■农村环保亟待加强   “根据污染源普查结果,‘十二五’期间的污染减排重点将会发生什么变化?”王玉庆告诉记者:“中国的污染特点要求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点源污染减排,同时,必须尽快把农业源污染减排提上日程。”   从统计结果看,在农业源污染中,比较突出的是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和滥用化肥、农药造成面源污染的问题。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分别占农业源的96%、38%和56%。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水污染问题,必须把农业源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的重要议程。   大力推进畜禽粪便的资源化利用,防治养殖污染。对于水产养殖,需要控制养殖密度和明确限养地区,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其次,要提高化肥农药的利用率,防治流失污染。在巩固现有2498个县、场测土配方施肥成果的基础上,扩大作物种类,提高技术到位率。2010年,免费为1.6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推动应用测土配方施肥面积11亿亩以上,配方施肥建议卡和施肥技术指导入户率达到90%以上。同时,加强农药市场监管,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产品,推广新型植保机械和实用技术,提高农药使用率。   ■减排指标应增两项   王玉庆认为,为了应对新出现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我国应考虑增加大气氮氧化物,水体氨氮两项新的减排指标。但是,原有的减排指标仍要继续加强,“十二五”阶段的削减量目前仍在测算当中。   王玉庆强调:“重污染行业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贡献仍然很大,占工业污染物排放量的70~80%以上。但是,这些行业都是国民经济必需的,不能一关了之。因此工业污染减排仍不能放松。”此次污染源普查结果显示,造纸、纺织等8个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3%和73%,电力热力、非金属矿物制品等6个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总量的89%和93%。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排放总量的30%,对城市空气污染影响很大。   王玉庆表示,政府首先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快结构调整。技术落后、污染重的企业应加快淘汰,扶持技术先进的企业。其次,要提高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技术进步。三要加强监管,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四要对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减少环境风险。   ■“十二五”要迎难而上   “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很大成就,这给“十二五”减排工作带来了一定压力。王玉庆告诉记者,以二氧化硫减排为例,目前中国电厂新上项目已经全部建成脱硫设施,60%以上老项目也已经安装了脱硫设施。单纯依靠工程减排,减排空间变小。“需要进一步提高领导认识,保证治污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同时,还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增加政府投入,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他总结了5条经验,首先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其次要确保已建成治污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资金需要。三要加快产业技术发展,研发投入少、治污效果好的技术。四要加强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环境意识和环保科学知识。五要加大研究和制定环境经济政策的步伐,例如改革排污收费,实行环境税等。   ■发挥科技创新作用   “‘十二五’期间应该继承‘十一五’期间好的减排政策和措施。”王玉庆建议:“‘十二五’期间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同时普及正确的环境科学知识,加强环境宣传。”   “十二五”期间,应该继续完善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十一五”的减排成绩表明,这一制度是很成功的,应该继续坚持下去,并不断完善。要加大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的力度,尤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提高环保能力建设,提高环保人员素质等。   目前,我国环保科技方面只有一个重大水专项,缺乏大气、固废等领域科研投入。“十二五”要充分重视技术研发和引进,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同时,加强群众环境科普工作,从科学的角度对环境知识进行宣传,以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
  • 农业部:5年基本解决“餐桌污染”
    中新网北京8月4日消息:中国农业部日前宣布,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的无公害生产,解决“餐桌污染”,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达到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   农业部日前出台的《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今年将在深圳、北京、天津、上海等4个城市试点 从2003年开始,将蔬菜中农药残留监测和畜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的抽检工作,从4个试点城市扩展到全国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意见》指出,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产品、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水平,5年后均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大中城市的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的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从根本上解决食用农产品急性中毒问题 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高,达到国际标准要求,并与贸易国实现对接。   《意见》还提出,要分期分批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无规定疫病区建设。   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加快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入世挑战,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增加农民收入都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和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精神,农业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四城市试点的基础上,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一、实施目标   通过健全体系,完善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的监管,有效改善和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安全,质量安全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中等水平。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产品、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无公害生产基地质量安全水平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大中城市的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的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从根本上解决食用农产品急性中毒问题 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高,达到国际标准要求,并与贸易国实现对接。   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应积极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二、工作重点   通过加强生产监管,推行市场准入及质量跟踪,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体系,强化执法监督、技术推广和市场信息工作,建立起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突出抓好“菜篮子”产品和出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主要解决:蔬菜中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水果中农药残留超标和激素滥用问题 茶叶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问题 畜禽饲养过程中药物滥用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及动物疫病问题 水产品生产过程中药物滥用和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及贝类产品的污染问题 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污染问题等。   近期工作重点是,解决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残留超标、畜禽饲养过程中禁用药物滥用、贝类产品污染以及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生产监管   1、强化生产基地建设。要分期分批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和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无规定疫病区建设。   2、净化产地环境。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重点解决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3、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尽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及推荐的农业投入品品种和目录,严格执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禁用和限用目录,控制和规范限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加快农业投入品结构调整与优化,逐步淘汰高残毒农业投入品品种,推广高效低残毒品种,科学合理的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   4、推行标准化生产。要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力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灌溉、养殖用水,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防疫和防治工作,提高农产品分级、包装、保鲜、贮藏和加工业标准化水平。   5、提高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积极扶持和发展专业技术协会、流通协会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方式,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品种布局和结构,提高农产品生产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推行市场准入制   1、建立监测制度。依托各级农业部门现有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测,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农业部从2003年开始,将蔬菜中农药残留监测和畜产品中使用违禁药物的抽检工作,从四个试点城市扩展到全国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2、推广速测技术。积极倡导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推广速测技术,检测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公布,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创建专销网点。在农业部和省级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连锁超市,积极推进安全优质农产品的专销区建设。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经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实行专区销售。积极推进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   4、实施标识管理。要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对包装上市的农产品,要标明产地和生产者(经营者)。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予以正确标识或标注。   5、推行追溯和承诺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猪、牛、羊耳标管理,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要通过合同形式,对购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约定。努力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厂与养殖场”的对接与互认。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积极探索不合格农产品的召回、理赔和退出市场流通的机制。   (三)完善保障体系   1、加强法制建设。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起草进程,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定。要严格执行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尽快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从农业投入品转向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的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执法监督。对查出的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健全标准体系。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按照产前、产中、产后标准相配套的原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抓紧制定急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3、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加强部级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的建设,充实检测力量,完善仪器设备和手段,提高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积极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开展检测工作。   4、加快认证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的建设,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机构,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标识管理工作,开展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的认证,积极推行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大力发展品牌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作为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发展方向,加快认证进程,扩大认证覆盖面,提高市场占有率。   5、加强技术研究与推广。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关键控制技术和综合配套技术的研究,加快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快速检测仪器设备、方法的筛选比对和推广,抓好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积极推广农产品产地环境净化技术。   6、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作为农业市场信息体系的重要内容,及时向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者提供质量、安全、标准、品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尽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系统。   7、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有关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氛围。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行,与节本增效、增加农民收入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8、增加投入。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计划等部门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支持力度,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定、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监督检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市场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攻关、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防疫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四、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和各行业可按照本意见的总体目标,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地可按省会城市、中心城市或旅游开放城市及不同地区分步实施。要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稳步推进。   各地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和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半年向农业部报告一次。全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农业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 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p   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印发 a href="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1811/t20181108_672959.html" target=" _self"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a (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的总体要求、行动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作出部署。 /p p   《行动计划》指出,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强化污染治理、循环利用和生态保护,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p p   《行动计划》提出,通过三年攻坚,乡村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业农村环境监管明显加强,农村居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一保”,即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 “两治”,即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三减”,即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 “四提升”,即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 /p p   《行动计划》提出了五方面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二是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三是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四是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五是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p p   《行动计划》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村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完善经济政策。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加强村民自治。建立农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直接受益机制。引导农民保护自然环境,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合理处置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培育市场主体。采取城乡统筹、整县打包、建运一体等多种方式,吸引第三方治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地方为主、中央适当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环保、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经费渠道。强化监督工作。各省(区、市)要以本地区实施方案为依据,制定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进行验收。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纳入本省(区、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考核范围,作为本省(区、市)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市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p
  • 环保部颁发两项标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 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HJ 556-2010).pdf);   二、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pdf)。   以上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七月九日
  • 湿法脱硫:治理燃煤烟气污染却成巨大污染源
    p   在今年三月份的全国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陕西代表团参加审议时说:“雾霾的形成机理还需要深入研究,因为我们只有把这个机理研究透了,才能使治理措施更加有效,这是民生的当务之急。我们不惜财力也要把这件事研究透,然后大家共同治理好,一起打好蓝天保卫战。” /p p   “我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几次讲过,如果有科研团队能够把雾霾的形成机理和危害性真正研究透,提出更有效的应对良策,我们愿意拿出总理预备费给予重奖!这是民生的当务之急啊。我们会不惜财力,一定要把这件事研究透!” /p p   “我相信广大人民群众急切盼望根治雾霾,看到更多蓝天。这需要全社会拧成一股绳,打好蓝天保卫战!” /p p   从2013年初算起,中国治理大气污染的大规模行动已经进行了四年多,各地政府和相关企业,为之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京津冀地区,在几个重点的燃煤烟气污染领域,如钢铁冶金(重点是烧结机)、焦炭、水泥、燃煤发电厂、燃煤蒸汽和热水锅炉、玻璃行业,这几年给几乎所有的大烟囱都带了口罩——加装燃煤烟气处理系统。收效虽有,但大家总觉得与治理的深度和广度差距太大。我与某地环保局的专业工作人员聊天时,曾听到对方的困惑:几乎所有的大型燃煤设施,都已经上了烟气处理措施。在重压之下,有几个企业敢大规模偷排啊?大气中的PM2.5的浓度怎么还是这么高啊?这些颗粒物到底是从哪里来的? /p p   在中国,已经有很多科学论文介绍,中国的大气颗粒物监测中经常发现有大量的硫酸盐。北京的严重雾霾天气,硫酸盐的比例有时甚至远超50%。 /p p   曾经有专家认为大气中大量的硫酸铵颗粒物是在大气中由二氧化硫和氨气合成的。而氨气是从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中逃逸出来的。还有中外合作的科研团队的结论是,北京及华北地区雾霾期间,硫酸盐主要是由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溶于空气中的“颗粒物结合水”,在中国北方地区特有的偏中性环境下迅速反应生成。可农业种植和养殖业的氨逃逸不是最近几年才突然增长,通过这几年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大气中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含量是逐渐下降的。显然,这些结论很牵强附会。篇幅所限,我就不深入分析了。 /p p   我谈谈自己的经历。 /p p   去年夏天我在某市出差,前天晚上下了一场暴雨,第二天空气“优”了一天,但第三天空气质量就跨越两个级别,达到轻度污染,第四天就是中度污染了。夏季没有散煤燃烧采暖造成的污染,而该市主要的燃煤烟气设备都有有效的颗粒物减排措施。虽然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氨能合成二次颗粒物,可大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并不高,暴雨也能把地里的氨大部分都带走,大气中不可能有这么多的氨气,而且颗粒物的增长也不应该这么快。 /p p   我在一个企业调查时,用肉眼就清晰地发现,某大型燃煤设施经湿式镁法脱硫后的烟气中的水雾蒸发之后,仍拖着一缕长长的淡淡的蓝烟。这是烟气中的水雾在空气中蒸发之后,水雾中的硫酸镁从中析出,留在了空中。 /p p   而在另外几个企业,我则看到,用湿式钙法脱硫技术处理的烟气中的水雾蒸发后,留下一缕白色的颗粒物烟尘。其中有一次我在一个钢铁企业考察时,因为气象的原因,经湿法脱硫的烧结机燃烧烟气沉降到地面上,迅速闻到一股呛人的粉尘气味。 /p p   这种现象很多专业人士都注意到了。某省一位专业环保官员告诉我,这种湿法脱硫工艺产生的烟气颗粒物,还有一个俗称,叫“钙烟”。 /p p   2015年我的德国能源署同事在中国的调研工作中清晰地发现了这个情况,并在2016年载入了科研报告:“很多燃煤热力站的烟气净化主要在洗气塔中进行,没有在尾部安装过滤装置。由于洗气塔的净化效果有限,并且只适用于分离水溶性物质,因此,中国企业广泛采用未加装过滤装置的洗气塔的方式并不可靠”。 /p p   更糟糕的是,我们看到,很多企业为了降低不菲的烟气脱硫废水处理成本,不对湿法脱硫的废水中溶解的硫酸盐做去除处理,而是将溶有大量硫酸盐的废水反复使用,还美其名曰,废水零排放。废水是零排放了,可溶性的硫酸盐却全都撒到天上了,每立方米的燃煤烟气中,有好几百毫克的硫酸盐,全都变成PM2.5了。还不如不做烟气脱硫处理呢! /p p   今年5月17日下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国际中国环境基金会总裁何平博士联合组织了一次“燃煤烟气治理问题与对策研讨会”。我也应邀参加了这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大家纷纷指出了一个重要的大气污染源,燃煤烟气湿法脱硫。 /p p   其中山东大学的朱维群教授介绍了他从经湿法脱硫后的烟气里检出了大量硫酸盐的实验结果。与会的其他两个公司也介绍了类似的发现。其中一个来自东北某省会城市的公司介绍,最近两年,该市每年在供暖锅炉启动运行的第一天,就出现大气中的颗粒物含量迅速上升现象。而这些锅炉都有烟气处理工艺,从监测仪表上看,颗粒物的排放比前些年大幅下降。而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要合成二次颗粒物不会这么快。可以断定,是在烟气处理过程中的湿法脱硫工艺合成了大量的颗粒物。该公司负责人还调侃说,他曾给市环保局建议,把全市的燃煤烟气湿法脱硫停止运行试一天做个试验,肯定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会大幅下降。 /p p   我也介绍了我和同事们在河北进行大气污染治理时发现的类似现象,并介绍了我们于2016年在有关报告中建议的治理方法:“基于德国的经验,建议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技术取代湿法洗气塔。具体而言,我们建议采用APS (Activated Powder Spray,活性粉末喷洒)烟气处理工艺”。 /p p   十分凑巧的是,就在举办这个会议的当天晚上,华北某市的环保局局长(尊重他的意愿,我不能公开他的姓名和所在的城市)来北京出差,约我聊一聊治霾问题。一见面,他就开门见山告诉我一件令他困惑了几年并终于揭晓的谜: /p p   几年来,他一直怀疑现在的燃煤烟气处理工艺有问题,因为在这些已经采用了燃煤烟气处理工艺的烟囱附近的空气质量监测站,发现大气中颗粒物的浓度要明显高于其他地区监测站监测的结果。不久前,他所在城市的一家大型燃煤发电厂刚刚安装了超净烟气处理设施。但在超净烟气处理设施运行的当天,附近大气质量监测站检测出的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比起其他地区的监测站,有了突然的大幅升高。于是他让环保检测人员到现场从烟囱里抽出烟气到实验室里检测。结果,发现有大量的冷凝水,在将这些冷凝水蒸发后,得到了大量的硫酸盐,其数量相当于在每立方米的烟气中,有100~300毫克/的以硫酸盐为主的颗粒物。而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上限(依锅炉的功率和是否新建或既有)分别为20~50毫克/立方米 燃煤电厂烟气超净排放标准的颗粒物排放上限甚至只有5~10毫克/立方米。也就是说,湿法脱硫产生的二次颗粒物造成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超过不同的国家标准上限几倍至几十倍! /p p   超净烟气中水分含量更高,带出的冷凝水和溶盐更多,烟气的温度也更低,所以在烟囱附近沉降的颗粒物更多。 /p p   既然是超净排放,烟气中怎么还会有这么多的颗粒物?烟气中的颗粒物可都是有在线监测的。难道是偷排?还真不是偷排。 /p p   原因很简单:国家的烟气检测规范规定,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是在烟气除尘之后湿法脱硫之前进行检测。这也有道理,因为在湿法脱硫工艺之后,大量的水雾被带到烟气中,这些水雾在普通的烟气检测技术方法中,往往会被视为颗粒物,造成巨大的测量误差。即便有高级仪器能区分湿烟气中的水雾和颗粒物,也很难测定水雾中的硫酸盐含量。除非能检测水雾中的盐含量。但这太困难了。即使有检测装置能够在线检测出来水雾中的硫酸盐浓度,成本也太惊人了。 /p p   燃煤烟气在经过湿法脱硫后,会含有大量的水雾,水雾中溶解有大量的硫酸盐和并含有脱硫产生的微小颗粒物,其总量总高可达几百毫克。 /p p   以上的事实,对大气中的颗粒物中有大量的硫酸盐、甚至经常有超过50%比例的硫酸盐的现象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大气中绝大部分的硫酸盐并不是二氧化硫和氨气在大气中逐渐合成的,而是在湿法脱硫装置中非常高效迅速地合成的。 /p p   也就是说,湿法脱硫虽然减少了二氧化硫——这个在大气中能与碱性物质合成二次颗粒物的污染物,但却在脱硫工艺中直接合成出大量的一次颗粒物。在已经普遍安装了燃煤烟气处理装置的地方,湿法脱硫在非采暖季已经成为大气中最大的颗粒物污染源。万万没想到,烟气治理,治理出更多的颗粒物来,甚至出现在超净烟气处理的工艺中,真是太冤了。 /p p   难怪下了这么大的力气治理燃煤烟气污染,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降不下来,原因就是燃煤烟气污染治理本身,并不是燃煤的企业和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治理大气污染不积极、不认真 而是方法错了。方法错了,南辕北辙。这充分说明,铁腕治霾,一定要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方法不科学,很可能腕越铁,霾越重。 /p p   有疑问吗?有疑问不必争辩,找人对湿法脱硫之后的燃煤烟气进行取样,拿到实验室去一检测就清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p p   现在雾霾治不了,很多地方的环保部门就采用“特殊手段”。其中一种手段是用水炮。可是,一些人不知道,硫酸盐是水合盐,在湿度高时,硫酸盐分子会吸收大量的水分,增大体积,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地方在空气湿度升高后,颗粒物的浓度会突然大幅增加的原因。我有个朋友是环保专家,他告诉我,有一次,他所在的地区大气颗粒物浓度过高,他的上司要派人到监测站附近打水炮降颗粒物,他赶忙拦住:“现在湿度高,越打水炮,硫酸盐颗粒物吸水越多,颗粒物浓度越高。” /p center img alt=" asd" src=" http://img.caixin.com/2017-07-10/1499667799730726.jpg" width=" 571" height=" 395" style=" width: 571px height: 395px " / /center p   更下策的办法是给监测仪器上手段,直接对仪器作假,譬如给颗粒物探测头上缠棉纱。第一个作假被抓住并被公布的环保局官员,就是在我的家乡西安,我的心情很不平静。在这里,我不是为作假者开脱,而是为他们的无奈之举感到深深的悲哀。 /p p   湿法脱硫的技术包括钙法、双碱法、镁法、氨法。这些工艺都或多或少地在湿法脱硫过程中合成大量的硫酸盐,只是其中所含硫酸盐的种类(硫酸钠、硫酸镁、硫酸铵、硫酸钙)和比例有所不同。 /p p   我用最常用的钙法脱硫的烟气处理(超净排放需要增加脱硝的处理工序)流程图,简要地解释一下湿法脱硫产生大量的硫酸盐的过程: /p p    /p center img alt=" 2" src=" http://img.caixin.com/2017-07-10/1499668426791886.jpg" width=" 562" height=" 234" / /center p br/ /p p   湿法脱硫产生大量二次颗粒物的问题,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起,在德国也出现过。德国发现了这个问题后,研究解决方案,选择了两条解决问题的路径: /p p   1. 在原来湿法脱硫的基础上打补丁。其具体措施是: /p p   1) 加强水处理措施,对每次脱硫后的废水去除其中颗粒物和溶解的盐 /p p   2) 加装烟气除雾装置(例如旋风分离器) /p p   3) 加装湿法静电除尘器 /p p   4) 采取了以上的方法后,烟气中仍然有可观的颗粒物。于是为了避免颗粒物在烟囱附近大量沉降,又加装了GGH烟气再热装置,将烟气加热,升到更高的高度,以扩散到更远的地方——虽然扩大了污染面积,但减轻了在烟囱附近的空气污染强度。当然烟气再加热,又要消耗大量的热能。 /p p    /p center img alt=" asd" src=" http://img.caixin.com/2017-07-10/1499667818346916.jpg" width=" 584" height=" 241" / /center p br/ /p p   但国内外都发现了GGH烟气再热装置结垢堵塞的现象,于是在发生结垢堵塞要对GGH再热装置进行清洗(结垢就是颗粒物,这也证实了湿法脱硫后的烟气中含有大量的颗粒物)时,需要有烟气旁路。而中国的环保部门为了防止偷排,关闭了旁路。所以,检修锅炉要停机,很多燃煤电厂为了防止频繁的锅炉停机,只好拆除了GGH烟气再热装置,由于烟气温度过低,因此烟气中的大量颗粒物在烟囱附近沉降,这也就是前述的某市环保局长发现的在燃煤电厂附近区域空气监测站发现大气中有较高的颗粒物含量的原因。 /p p   但这个方法只适合于大型燃煤锅炉,如燃煤电厂的大型燃煤锅炉。因为采用上述的技术措施,工艺复杂,电厂的大锅炉,由于规模大,脱硫废水和废渣的处理成本还能承受。对于小的燃煤锅炉在经济上根本承受不了,且不说还要加装价格不低的湿式静电除尘器。因此,在德国,非大型燃煤电厂的锅炉几乎都不采用这种在原湿法脱硫工艺的基础上打补丁的方法,而是采用下述的第二种方法。 /p p   2. 第二种方法就是干脆去除祸根湿法脱硫工艺,采用(半)干法烟气综合处理技术。德国比较成功的是APS (Activated Powder Spray,活性粉末喷洒)烟气处理工艺,综合脱硫、硝、重金属和二恶英。这种工艺是在上世纪末发明的,本世纪开始逐渐成熟并得到推广。其具体措施是: /p p   1) 燃煤烟气从锅炉出来用旋风分离器进行大致的除尘后,即进入到APS烟气综合处理罐,进行综合脱硫、硝、重金属和二恶英(垃圾焚烧厂和钢铁工业的烧结机排放的烟气中有大量的二恶英) /p p   2) 而后用袋式除尘器将处理用的大量脱污染物的粉末和少量的颗粒物一并过滤回收,多次循环使用(平均约100次左右)。 /p p    /p center img alt=" asd" src=" http://img.caixin.com/2017-07-10/1499667826241238.jpg" width=" 567" height=" 179" / /center p br/ /p p   德国现在普遍采用这种(半)干法综合烟气处理工艺。即便是从前采用给湿法脱硫打补丁的燃煤电厂,也逐步地改为(半)干法综合烟气处理工艺。 /p p    /p center img alt=" asd" src=" http://img.caixin.com/2017-07-10/1499667836914688.jpg" width=" 597" height=" 403" style=" width: 597px height: 403px " / /center p    /p center img alt=" asd" src=" http://img.caixin.com/2017-07-10/1499667844142957.jpg" width=" 460" height=" 496" style=" width: 460px height: 496px " / /center p   上面两张图片是在德国凯泽斯劳滕市中心的热电联供站的屋顶上拍摄的,热电联供站既有燃煤锅炉,也有燃气锅炉。其中燃煤锅炉满足基础热力负荷,而燃气锅炉提供峰值热力负荷。上面两张照片上的两个烟囱当时都在排放燃煤烟气,不过这些燃烧烟气经过了APS半干法烟气综合烟气系统的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当时只有1毫克/立方米左右,所以用肉眼根本看不到排放的烟气。2016年,凯泽斯劳滕市的年均大气PM2.5浓度为13微克/立方米。 /p p   燃煤烟气采用先进的半干法烟气综合烟气系统,完全可以达到中国燃煤烟气超净排放的标准,即:颗粒物& lt 5~10毫克/立方米烟气,SOx& lt 35毫克/立方米烟气 NOx& lt 50毫克/立方米烟气。如果烟气中有二恶英,则烟气中的二恶英浓度甚至可以降低到0.05纳克/立方米以下(在实际项目中经常可以降到0.001纳克/立方米以下),而欧盟标准的上限是0.1纳克/立方米烟气。 /p p   湿法脱硫这个新的巨大的大气污染源被发现是坏事也是好事。坏事是知道很多的钱白花了,污染却没减多少,甚至有所增加,很遗憾。好事是知道了大气污染的主要症结在哪里,知道了如何去治理 特别是知道了,大气质量会因此治理措施(在中国北方+散煤治理措施)得到根本性的改善。 /p p   这一污染并不难治,采用先进的(半)干法技术综合烟气处理技术,立马就能把这个问题解决。尽管有一些成本,但是可以接受的成本,因为这种处理技术,如果要达到同样的环保排放标准,成本比采用湿法脱硫技术的烟气处理工艺还要低。如果现在就开始治理,冬奥会之前,把京津冀地区这个主要污染源基本治理好,再加上治理好散煤污染(在下一篇中详述),让大气质量上一个大台阶,把京津冀所有市县的年均PM2.5的浓度降到35微克/立方米一下,应该不难实现。 /p p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这个主要大气污染源的发现,并非我一个人或者我们这个中德专家团队所为,而是一批工作在治霾第一线的专家和环保官员们(当然也包括我和我们这个团队)经过精心观察发现的,并逐步得到越来越清晰的分析结果。我只不过把我们分别所做的工作用这篇文章做一个简单的综述。在此,本文作者对所有为此做出了贡献的人(很遗憾,他们之中的很多人现在不愿意公布他们的姓名和单位——也许要待到治霾成功那一天他们才愿意公布)表示衷心的敬意和感谢! /p p strong style="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宋体 text-align: justify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 作者为中德可再生能源合作中心(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与德国能源署合办)执行主任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宋体 text-align: justify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 陶光远 /strong /p
  • 环保部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环保部近日印发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noimg/74de04de-633d-45b5-bd38-9e44b056c821.jpg" title=" 污染源普查.png" / /p 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p p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指导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开展普查试点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p p   一、试点目标 /p p   验证并完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各类技术规定、报表制度与数据处理系统(含软硬件环境)等,为普查工作的全面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p p   二、试点范围 /p p   按照地方自愿原则,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特征、地区代表性等因素,确定试点地区如下: /p p   (一)选取河北省武安市、山西省晋城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河南省荥阳市、湖南省衡阳市、重庆市北碚区、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铜川市、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p p   (二)选取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重点进行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普查试点 江苏省宜兴市重点进行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试点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重点进行工业污染源普查试点。 /p p   三、主要内容 /p p   (一)普查组织实施 /p p   验证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宣传与培训、入户登记调查组织和第三方选聘等重点工作组织实施流程的可操作性。 /p p   (二)普查技术方案 /p p   验证并修改完善各类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质量控制相关技术文件。 /p p   (三)数据处理系统 /p p   测试联网直报对网络带宽、软硬件支持工具的需求,测试软硬件的稳定性并提出优化建议。 /p p   (四)重点研究的问题 /p p   1.普查分区管理、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用于污染源空间定位的可行性。 /p p   2.各类普查技术规定与报表制度的可行性。 /p p   3.数据处理流程、清查和普查数据采集软件工作可行性,验证软件系统完整性和功能便捷性。 /p p   4.验证普查员入户调查操作规程,探索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管理机制。 /p p   5.验证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质量核查相关工作技术文件可行性。 /p p   四、工作安排 /p p   试点工作分为试点准备阶段、全面试点阶段和总结验收阶段。各阶段任务和安排如下: /p p   (一)试点工作准备 /p p   各试点地区尽快根据本方案组织制订本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人员、经费、设备等试点工作保障条件。2018年3月底前完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等工作。 /p p   (二)全面试点阶段 /p p   2018年4月底前,各试点地区完成普查清查、核定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 /p p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地区入户调查、数据审核汇总工作。 /p p   各试点地区省级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对试点清查和全面入户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核查,国家普查机构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数据质量开展抽样核查与评估。 /p p   (三)总结验收阶段 /p p   2018年7月底前,各试点地区完成试点工作总结,国家普查机构完成试点工作验收。 /p p   五、组织实施 /p p   国家普查机构统一组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各省(区、市)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加强对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试点工作月报制度。各试点地区在每月底前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国家普查机构。 /p p   各试点地区应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反馈国家普查机构,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p p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 /p
  • 葫芦岛32家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
    12月15日,记者在葫芦岛市环保部门获悉,葫芦岛市已完成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保自动在线监控安装,这也是葫芦岛市“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方面实施的重点项目。   据了解,葫芦岛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涉及32家企业、68套监控设备。14家水污染源企业安装19台自动检测设备,主要监测流量、PH、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指标 21家大气污染源企业安装49台自动检测设备,主要监测二氧化硫、烟、氮氧化物、流速、压力、氧、温度指标。   从2004年开始,葫芦岛市逐步在国控重点污染源上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今年4月成立自动监控室,自动监控室能力建设日前通过省环保厅验收。至此,葫芦岛市已按计划完成所有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联网,坐在监控中心就可以全面掌握详细的污染数据,可实时监控全市32家重点企业排污情况,全程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环保部标准,集成地理信息系统、12369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及综合业务系统等。
  • 农业部成立农产品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专家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专家组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精神,农业部、财政部印发了《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加强《方案》实施的技术支撑,切实加强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专家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组成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专家组成员要熟悉和掌握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污染修复治理及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技术及理论等,能独立承担和完成相关咨询和技术指导任务。专家组具体按照工作任务分普查及监测预警组、治理修复组和禁产区划分组(人员组成详见附件)。   二、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性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总结报告等提出咨询意见   (二)为各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三)参加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对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政策建议   (五)承担农业部委托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机制   农业部与专家组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及时交流和研讨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广泛听取专家对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托专家组跟踪和研究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问题。   四、日常联络   专家组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管理,日常联络服务工作由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具体承办。专家组设总联系人,普查及监测预警组、治理修复组和禁产区划分组均设联系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抓紧组建本地区的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专家队伍,加强本地区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问题研究、技术咨询等工作。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专家组组成名单   一、普查及监测预警组   组长:刘凤枝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研究员   成员:马锦秋南开大学教授   马义兵中国农科院资源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李花粉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陈怀满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林玉锁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罗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研究员   二、治理修复组   组长:徐应明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   成员:陈世宝中国农科院资源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仇荣亮中山大学教授   黄巧云华中农业大学教授   雷梅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   周东美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梁成华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马友华安徽农业大学教授   苏德纯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三、禁产区划分组   组长:李玉浸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   成员:任天志中国农科院资源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陈焕伟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王纪华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研究员   许皞河北农业大学教授   林匡飞华东理工大学教授   封克扬州大学教授   朱建国中国农科院资源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专家组总联系人:   郑向群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副研究员   联系电话:022-23610069,手机:13920165757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邮编300191)
  • “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2018年度拟立项项目公示
    p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lt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gt 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粮食丰产增效科技创新”和“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的2018年度拟立项项目信息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p p   公示时间为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12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个人提交的材料请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交的材料请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p p    strong “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 /strong /p p   联系人:金剑雪、林友华 /p p   联系电话:59199368 /p p   传真:59199369 /p p   电子邮件:kjzxxmch@126.com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2018年度拟立项项目公示清单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7c7e7a53-01d5-4702-a965-c1c7703fe7b6.jpg" title=" 2018-06-10_141201.jpg" / /p p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6/ueattachment/3f3885a2-fd3e-496a-91c5-414c64a07496.pdf"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重点专项2018年度拟立项项目公示清单.pdf /span /a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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