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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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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农业标准化以及标准文献的管理-标准化基础材料之二

    农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是由标准化概念按行业分类衍生而来的。因此,要准确表达这一概念,首先要理解标准化的概念。标准化学科包括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即标准和标准化。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称为标准。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订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标准化: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订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称为标准化。它包括制订、发布及实施标准的过程。以农业为对象的标准化活动称为农业标准化。标准化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措施一、前言  农业标准化是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运用简化、统一、协调、优选的原理,把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成标准,并加以实施,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标准化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农业现代化的主要特征是产品生产商品化、规范化、集约化、最终目标是提高产出率和经济效益。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实行标准化的管理和有效的监测,并贯穿于农业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全过程。只有通过标准化才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数量,从而形成社会化的、批量生产的大农业。  农业标准化的作用表现在:  (1)有利于提高农产品产量  通过多年各地实施种子标准证明:仅种子标准化一项工作,就可使粮食单产平均提高5%~10%,特别是农业综合标准化的实施,提高农产品产量的效果更加明显。  (2)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  如瘦肉型猪综合标准,在各商品瘦肉商品基地组织实施后,提高了瘦肉率,获得直接经济效益显著(2 500万头,每头增值10元,直接经济效益25亿元),提高了养殖生产标准化饲养整体水平,带动了新技术及设备在养猪生产中的应用。  (3)有利于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  70年代农村家用沼气发展很快,数量达到700万个,但没有制定沼气池型系列标准,建池无章可循,绝大多数变成废池,无法使用。80年代制定了沼气池型系列标准,沼气池严格按标准进行建设,沼气池合格率达到98%,沼气灶具的热效率由原来的30%~40%提高到60%,每年节约原煤约80万吨。目前沼气池标准已被20多个国家采用,受到第三世界的普通欢迎。  (4)有利于安全、卫生、环境保护  如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已发布了五批标准,实施效果非常明显,既保护了农产品安全卫生,有利于人身安全、健康,又节约了农药,减少了环境污染。现已批准发布了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的室内药效评价11个标准,使农药评价登记工作有了科学的技术依据和方法。  (5)有利于规范农产品购销行为和市场秩序  建国以来,农产品等级标准对于保证国家收购农副土特产品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烟草、棉花等级标准的贯彻和监督检查,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秩序,合理调整了农民、购销和企业的利益。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农产品质量等级标准将成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对规范市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如种子、饲料等)不法行为,对于增加农产品的出口创汇等,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之,农业标准化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对推动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科学管理,保护环境和资源、扩大出口贸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速农业现代化建设有着显著的作用。    二、农业标准化工作情况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国发[1992]56号),尽快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以主要农产品等级标准为重点,逐步向实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面标准化发展,率先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993年,我局会同农业部、国家科委联合召开了“全国高产优质高效农业与标准化研讨会”,研究建立两个体系的目标、任务、措施。1996年我局和农业部商林业部、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和农业监测工作,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技监局标发(1991)183号],对建立健全两个体系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此件经国务院同意下发到各地、各有关部门。  同年10月我局与农业部联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农业标准化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这次会议取得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会后即发了《全国农业标准化“九五”计划》。  全国有20个省市、区召开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农业标准化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了经验、部署了工作。21个省市、区是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召开的,7个地方是以省政府、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农业标准化工作进行了研究和布置。  我局主要抓了农业标准体系完善工作并率先在主要农产品重点产区进行实施;农业监测机构的完善,开展了农业生产资料国家监督抽查、专项抽查、统检等工作。  1、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取得新进展  到目前为止,共有农业方面国家标准900多项,行业标准1 600多项,省级农业标准规范11 000多项。这些标准覆盖了农业基础管理、粮食与饲料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业、水产渔业、林业、植物保护、土壤与肥料、农林机械与设备。  一批生产和市场急需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得以顺利完成。近几年优先安排了一批农作物种子、动植物检疫和病虫害测报,工程造林和农产品等级划分等急需的标准项目。  如农作物种子,经过6年16个省市试验、验证,已完成5项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制定、修订任务,包括粮食作物种子、油料作物种子和蔬菜作物种子。此外还对20种农作物种子质量分级指标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全部淘汰了三级指标,整体水平有了提高。  为规范生产、保证种子质量,又制定籼型杂交水稻“三系”原种等6个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为适应种子加工的需要和国际种子检验技术的新发展,配套制定、修订种子包衣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规程等9项标准,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基本上满足实施“种子工程”的需要。  又如完成了动物检疫规程、植物病虫害预报等22项标准,这些都是生产和市场急需的重要标准。总体上说,农业标准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  2、农业标准在主要农产品重点产区率先实施  通过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形式,推进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和普及农业标准化知识。第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分布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区的117个县。确定中心示范镇1 405个,示范村19 513个,示范户450万户,覆盖了粮食、棉花、油料、禽畜产品、水产品、水果、蔬菜、林业、烤烟等生产领域。  各地在实施标准过程中,配套制定了大量适合当地应用的技术标准规范,有的地方还把标准技术要点制成了通俗易懂的图表,深受农民欢迎。据初步统计,117个示范县共制定地方标准规范741项,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为推广实施标准,共印发标准文本240多万册,培训人员540万人次。与此同时,示范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还制定了大量的企业标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使企业发展有了较好的技术基础和管理基础。  为了确保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取得预期的效果,我局制定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各示范县普遍成立了领导小组和技术工作组等,使各项示范工作得以有效进行。  3、农业标准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第一、转化一批成熟适用的农业技术。如水稻旱育稀植、水稻再生高产栽培、玉米地膜覆盖、吨粮田栽培、棉花丰产栽培、蓄禽快速养殖、蔬菜保护地栽培、果树矮密早丰产栽培、速生丰产林营造等,1996年达405万公顷,1997年达229万公顷。  第二、主要农作物单产显著提高。据统计,各示范县连续5年示范项目的农作物均取得丰收,增产效益十分显著,粮食单产幅度提高。  第三、示范项目的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水果、蔬菜、茶叶等经济作物方面,通过搞示范区质量等级普遍提高。如:新疆建设兵团103团哈密瓜示范项目,从1992年实施标准以来,哈密瓜糖度一直稳定在14%~16%,比示范前提高2~3度,使哈密瓜“甜、香、脆、酥”的优良品质得以恢复和稳定,出疆销售哈密瓜的商品逐年提高,这充分显示了标准化对于提高哈密瓜质量从而提高市场信誉的巨大作用。

  • 【新闻】胡锦涛强调做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工作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23日下午进行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实施农业标准化,保障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任务。我们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对实施农业标准化和保障食品安全重大意义的认识,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共中央政治局这次集体学习安排的内容是我国农业标准化和食品安全问题研究。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罗云波教授、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叶志华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并谈了对实施农业标准化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解决好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必须加快实施农业标准化。实施农业标准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抓手,是增强我国农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条件。只有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化轨道,才能加快农业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才能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和经营水平,才能完善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施农业标准化,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对保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 【转帖】农业部今年将创建15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5月7日,记者从农业部获悉,从今年开始,农业部启动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今年计划在全国启动创建15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涉及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等6个主要畜禽品种,力争到2015年,全国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15个百分点,其中达到标准化的规模养殖场占规模养殖场总量的50%。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现代畜牧业,把标准化规模养殖作为重要战略举措加以推进。中央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先后投入112亿元支持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强技术指导,加大宣传培训,强化政策扶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不断提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比重达61%,比2000年增长31.6个百分点。但从整体来看,我国畜禽养殖的标准化水平普遍偏低,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根本性问题远未解决。农业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是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也是农业部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现在的条件和时机都较为成熟。通过标准化示范创建,树立典型,示范引导,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加快实现全国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协调发展。当前,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必须坚持规模化与标准化相结合,以规模化带动标准化,以标准化提升规模化;必须坚持硬件和软件建设相结合,实现畜禽圈舍,饲养、环境控制和粪污处理等装备现代化、设施化,同时要严格投入品使用、养殖档案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控,规范生产的过程;必须坚持创建典型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通过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必须坚持阶段性创建与长效监管相结合,在取得阶段性创建成效基础上,确保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持续稳步发展。农业部要求,各地在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开展过程中,要按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示范创建的组织动员,切实抓好创建技术培训与指导,规范示范创建考核验收程序,加强技术交流与阶段性总结,强化示范创建的监督管理。

  • 国家标准委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有关部署,推动重点标准研制,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提升畜牧业绿色发展水平,现就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建立系统完备、结构合理、衔接配套、科学严谨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畜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科技创新,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有力支撑。(二)基本原则强化顶层设计。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系统谋划、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调动各部门、各地区、各主体积极性,统筹做好相关标准制修订规划,分年度分重点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注重协调统一。立足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总体要求,促进畜禽粪肥还田、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环境监督评价等各方面标准有效对接,推动温室气体管控等标准与国际接轨,增强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坚持守正创新。传承我国农耕文明种养结合思想精华,借鉴发达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经验,面向解决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突出问题,综合考虑现阶段种养业发展现状,优先制修订并推动实施一批对生产发展和污染防治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标准。突出由治转用。以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加紧编制、完善有关急需标准,规范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和安全利用,着力打通畜禽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推动畜禽粪污由“治”向“用”转变。(三)发展目标到2030年,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保安全为重点,推动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0项左右,出台一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颁布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调配套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标准化推广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标准化助力土壤地力改善、化肥减量、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对减排、固碳、肥地、增效的综合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重点任务(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根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现实需求,构建逻辑清晰、层级合理、内容科学的标准体系框架。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包括综合通用、无害化处理、粪肥利用、气体管控、检测方法5个子体系。第二层级在第一层级的基础上,包括3个综合通用要素、4个无害化处理要素、3个粪肥利用要素、2个气体管控要素、3个检测方法要素。第三层级在第二层级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类。(见附件1)(二)系统推进标准制修订整体规划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中各项标准的协调配套,实现主要指标数值、核心技术要求的一致性,增强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快组织制定通用性强、实践急需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点补齐温室气体减排和臭气管控等标准制修订短板。各地立足区域资源环境特点,因地制宜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地方标准,进一步细化实化技术要求和管控指标。鼓励社会团体、企业等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关键技术指标高于优于国家推荐性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三)加强重点领域标准研制根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框架,完善现行标准体系(见附件2),主要制修订标准如下:1.综合通用标准。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通则,抓紧编制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核算方法,开展畜禽养殖温室气体管理术语、畜禽粪便产生量和特性标准编制。2.无害化处理标准。加快制修订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规范系列标准,推进畜禽固体粪污和液体粪污处理的操作技术标准制定,开展畜禽粪污处理过程中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制定。3.粪肥利用标准。抓紧编制畜禽粪污还田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研究制定畜禽粪肥安全评价方法,研究完善畜禽粪肥还田承载力测算相关标准,完善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设施装备相关标准,加快推进固体粪肥、液体粪肥还田的操作技术标准制修订,分畜种、作物和地力开展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研制。4.气体管控标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温室气体减排和氨等臭气管控技术规范制定,抓紧编制畜禽粪污能源化利用、畜产品碳足迹核算和报告指南等方面的核算审核标准。5.检测方法标准。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肥)主要成分及畜禽养殖温室气体排放测定方法系列标准制定。(四)强化标准实施推广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标准实施应用,指导生产经营主体提高守法意识和标准意识,在生产活动中将标准作为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还田利用的基本依据,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确保畜禽粪肥还田的安全性和科学性。推动在行业信息发布平台中增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标准发布模块,依托各级畜牧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宣贯,将标准体系纳入相关培训内容,推介一批标准化典型案例,打造畜禽粪污标准化处理利用标杆,加强示范引领,不断提高标准应用能力。三、保障措施(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制修订。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要加强整体谋划和工作指导,衔接标准制修订计划。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情况,积极推进地方标准制修订,切实做好标准衔接。全国畜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按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发挥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委员会技术支撑作用,充分吸纳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专家参与,协同推进标准研究与制修订。(二)加强工作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优先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纳入年度标准制修订计划,加快标准制修订进度;要充分发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京津冀畜禽养殖业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等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主动按标准改造提升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装备,按标准有效处理畜禽粪污,科学利用畜禽粪肥。各级畜牧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跟踪研究,及时反馈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三)强化技术支撑。鼓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和畜禽粪肥施用效果监测评价,逐步积累第一手数据,探索构建基础数据库,对标准重要参数和指标等进行验证,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鼓励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全链条监测和畜禽粪肥施用定位监测,研究确定不同畜种、不同区域、不同工艺的处理时间,研究确定不同气候、不同土壤、不同作物的畜禽粪肥施用量,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供有力支撑。加快制定相关成套设施装备建设规范、畜禽养殖臭气管控技术规范,加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支持力度,引导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业等集成组装关键技术、工艺和设施装备。探索建立标准评价制度,定期开展重点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持续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质量。附件: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框架 2.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现行标准体系 国家标准委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4日

  • 【分享】国内知名标准化网站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http://www.sac.gov.cn/中国标准研究院专门从事标准化理论和方法、标准化基础和应用技术研究。http://www.cnis.gov.cn/工标网专业提供标准全文阅读,标准查询,标准服务,标准动态要闻,全面、快速、为社会和企业提供国内外标准化信息服务。http://www.csres.com/标准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的轻工、纺织、黑色冶金、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机械、汽车、锅炉压力容器、电力、包装、物流和稀土等十九个行业的行业标准管理与服务信息。http://www.standardcn.com/中国标准化信息网国内外标准、标准化信息;中国标准化协会。http://www.china-cas.com/中国标准服务网 标准查询,标准服务,标准化与质量论坛。http://www.cssn.net.cn/标准信息服务网 标准检索、标准服务、信息通报等。http://www.standard.org.cn/中国标准咨询网 提供标准搜索服务。http://www.chinastandard.com.cn/中国标准动态网 标准摘要查询,最新动态,知识法规,标准服务项目。http://www.bzsc.com.cn/中国标准科技信息咨询网 提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http://www.bzcn.net/机械工业标准服务网全面提供机械工业标准信息检索,标准编辑、出版、发行信息。http://www.jb.ac.cn/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从事化学计量和标准物质研究的国家级化学计量技术机构,其宗旨是:研究化学计量,保证化学测量量值统一。其宗旨是:研究化学计量,保证化学测量量值统一。http://www.nrccrm.org.cn/辽宁标准信息网 介绍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含标准论坛。http://www.lnsi.org/中国包装标准网 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装机械分委会等主办。包装机械标准、包装机械产品、标准查询、检测设备、企业标准、行业分析、标准法规、包装机械技术及相关内容。http://www.gbpack.com/中国标准计量信息网 提供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计量规程规范的查询检索,以及相关图书资料。http://www.stdcn.com/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提供各种标准,建设部通知等。http://www.cecs.org.cn/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主要承担建设部管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与用地指标、建筑工业与城镇建设产品标准、全国统一经济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与参数的研究和组织编制与管理以及产品质量认证工作。http://www.risn.org.cn/军用标准化信息网 包括标准查询,标准化研究,论坛等。http://www.gjb.com.cn/中国农业质量标准信息网 介绍农业新优品种、农业实用技术、农业企业产品。http://www.caqs.gov.cn/

  • 山东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农业科技园区规划编制指南》等三项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鲁环学字〔2022〕41号)

    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环境科学学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业科技园区规划编制指南》《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评估指南》《叔丁基过氧化物副产氢氧化钠溶液》等三项团体标准,经我会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请起草单位按照学会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把控标准质量关,切实提高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增加标准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按期完成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该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至山东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同时欢迎与该团体标准有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行业从业者等加入本标准的研制工作,有意参与该团体标准研制工作的请与山东环境科学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联系。联系人:李琬聪电话:15339966752邮箱:sdsesxsb@163.com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茂岭二号路华润置地广场7号楼601室[align=right]山东环境科学学会[/align][align=right]2022年8月19日[/align][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2/wfx202208191738.pdf]山东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农业科技园区规划编制指南》等三项团体标准立项的通知.pdf[/url]

  • 【转帖】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为抓手

    5月6日,农业部在大连市召开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启动会,继续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生产。农业部副部长高鸿宾在会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必须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为抓手,以农牧结合、适度规模为基础,以规模化带动标准化,以标准化提升规模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努力实现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畜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资源开发利用适度、生态环境友好和谐。 高鸿宾提出,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为畜牧业持续平稳快速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提供了有力支撑。在中央扶持政策的推动和市场的拉动下,我国畜牧业发展取得了长足发展,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主要畜产品产量持续增长。主要表现在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区域优势进一步显现,良种繁育体系不断完善,饲料工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增强。畜牧业发展的有利形势,提升了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了畜产品的有效供给,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为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高鸿宾强调,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只有加快生产方式转变,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才能加快提升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才能从根本上破解现代畜牧业发展面临的难题,实现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深入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扶持和推动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落实好畜禽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要大力推行畜禽标准化生产,做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和监管常态化。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解决好污水处理技术和成本问题,指导养殖场户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总结推广养殖废弃物综合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模式。要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找准创建内容,抓住关键技术,强化技术培训与示范引导,以点带面,提升全行业的标准化生产水平。要促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采取“公司+农户”等形式发展标准化生产。同时,要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的重要意义,推广各地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成功经验,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 【转帖】中国标准化大事记

    1949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设有标准规格处。中财委批准了中央技术管理局制定的《工程制图》标准。 1955 - 国家技术委员会成立,设标准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 1956 - 中国标准化代表团到莫斯科参加社会主义国家标准化机构代表会议第一届年会。 1957 - 中国以世界动力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委员会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8月被接纳为成员国。同年,中国派出了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在莫斯科召开的IEC第22届年会。 - 国家技术委员会草拟了关于建立和开展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稿,提出中国国家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方针:结合我国具体情况,以学习苏联国家标准为基础,并吸取世界先进经验,建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体系服务的国家标准制度。 1958 - 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与国家技术委员会合并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设标准局,负责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 - 国家发布GBI-58《标准幅面与格式》国家标准。同年,提出《编写国家标准草案暂行办法》,规定了标准的编写要求。 1961 - 国务院颁布《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暂行管理办法》。 19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通过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 社会主义国家标准化机构代表会议第七届年会在北京召开。 1963 - 国家科委发布统一标准代号、编号的几项规定,对部标准代号、编 号、部指导性技术文件代号、编号和企业标准代号、编号作了统一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工农业品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 第一次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召开。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中国第一个十年标准化发展规划。 - 国家科委指定了32个研究所、设计单位为国家的标准化核心机构,负责各行业标准的起草、归口管理工作。 - 标准化综合研究所成立。 - 技术标准出版社成立。 1964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召开农业方面的标准化工作会议。 19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计量局成立,由中国科学院代管。原国家科委标准局撤销。 1976 - 国家标准计量局和第一机械工业部在上海召开有12个城市参加的在进行企业技术改造时搞好标准化工作的经验交流会。 1977 -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成立。 1978 - 中国申请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同年8月被ISO接纳为成员国,时间从1978年9月1日算起。 - 国家标准总局成立,由国家经委代管,撤销原国家标准计量局。 - 中国标准化协会成立,主要负责标准化的宣传、推广和学术交流工作。 - ISO秘书长访问中国。 1979 - 联邦德国标准化学会代表团访问我国,与中国标准化协会在京签订1979年度合作议定书。 - 中国标准化协会代表团访问联邦德国标准化学会在柏林签定标准化合作协议。 1979 - 国家标准局和法国标准化专署于杭州签订标准化协议。 - 国家标准总局提出在各省、市、自治区筹建成立标准情报资料中心的建设。 - 国家标准总局发出《关于部标准直接提为国家标准程序的暂行规定》。 - 中国标准化协会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通过了《中国标准化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 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   - 中国第一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I“全国电压电流等级和频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 国家标准总局质量监督局成立。 - 纤维检验局恢复成立,由国家标准总局领导。 - 中国标准化协会表团参加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1届全体大会。 1980 - 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活动暂行规定》。 -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美国国家标准学会于纽约签订标准化协议。  -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英国标准学会于北京签订标准化合作协议。 - 国家标准总局召开第一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会议。 - 在第45届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年会上,中国被选为IEC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从1981年至1986年。 - 中国标准化协会在京举行“世界标准日”纪念活动。 1981 - ISO/TC46“文献委员会”第19届年会在中国召开。 - 中国电子元器件质量认证委员会成立。 - 我国粉末冶金测氧方法标准被采纳为国际标准草案ISO/DIS4493。 - 国家标准总局召开全国能源标准化工作会议 。 - 国家标准总局召开全国企业标准化工作会议。 - 国家标准总局发布《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982 - 国家标准总局改名为国家标准局。 - 在ISO第12届全体会议上,中国被选为ISO理事会成员国,任期从1983年至1985年 。 - 国家标准局召开采用国际标准经验交流和制定规划座谈会(第一次全国 采标会议)。 -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局《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报告》。 1983 - IEC电子元件质量评定体系(IECQ)的认证管理委员会(CMC)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 -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加拿大标准理事会于北京签订标准合作协议。 1984 - 国家经委和国家标准局联合召开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会议(第二次全国采标会议)。 - 国家标准局发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用标准化管理办法》。 - 国家标准局颁布《专业标准管理办法》。 -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报告》。 - 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成立。 - 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1985 - 国家标准局、农牧渔业部联合召开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第一次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会议)。 - 在ISO第13次全体大会上,中国继续被选为ISO理事会成员国,任期从 1986年至1988年。 - 国务院发布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并建立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 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决定“纤维检验局”改称“中国纤维检验局”,仍由国家标准局领导。 - 国务院批准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标准科技成果纳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1986 - 国家标准局召开全国采用国际标准工作会议(第三次全国采标会议)。 - 国家标准局发布《国家实物标准暂行管理办法》、《制定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主要工农业产品国家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 - ISO主席和IEC主席分别访问中国。 - 国家标准局实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制度,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两种。 1987 - 中国标准情报中心成立。 - 国家标准局和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 干规定》。 - 国际标准化组织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ISO-IEC/JTC1)即计算机与信息处理委员会成立。 - 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和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合并,成立中国标准化与 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 1988 - 国务院决定撤消原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家经委质量局,合并成 立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进行执法监督工作。 - 亚洲、大洋州开放系统互联研究会(AOW)成立。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于1989年4月1日起实施。 - 在ISO第14次全体大会上,中国第三次被选为ISO理事会成员国,任期 从1989年至1991年。 - 我国承担ISO/TC20/SC1和ISO/TC179/SC2两个分会秘书处工作。 - 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成立。 1989 - 第一次全国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召开,确定了“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 计量为基础”的技术监督工作方针。 - 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导则出版。 - 海峡两岸的中文信息编码学术讨论会在北京举行。

  • 【转帖】农业部加快构建农药残留标准体系3年将完成6000余项标准制定

    农业部加快构建农药残留标准体系3年将完成6000余项标准制定“3年内,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要从目前的807项达到7000项,探索建立由国家标准、临时标准、豁免物质名单和一律限量标准等组成的农药残留限量框架,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今年4月,在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对下一步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也对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寄予了厚望。   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的成立,是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的里程碑事件,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又往前迈了一大步。   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坚定不移地做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完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推进农业标准化、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张延秋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当前存在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标准数量少。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807项,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3338项,欧盟14.5万项,美国1万多项,日本5万多项。二是标准制定滞后。发达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制定与农药登记同步,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滞后于农药登记管理,现登记农药产品2/3未制定限量标准。三是标准技术水平较低。国际通用的风险评估、限量标准制定规则在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中应用较少。   “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消费者对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从农业部2009年组织的3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来看,禁限用农药超标次数占农药残留总超标次数的比重超过1/3。与以往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更高,形势更紧迫,任务更艰巨。面临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复杂形势,制定出更全面的农药残留标准已是迫在眉睫。”张延秋说。   今年的任务主要是加快完成2009年前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清理转化工作,同时加快制定一批残留限量、检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程,包括CAC标准转化,计划完成1800项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   据了解,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将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为核心,以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为方向,大力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订步伐,着力提高农药标准技术水平,初步形成一套科学管理和协调一致的残留标准体系。具体任务是要在2012年年底前,制定出7000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150项检测方法和90多项技术规程或规范性文件,基本满足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需求,解决制约我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市场监管的突出问题。

  • 【资料】中国标准化机构

    中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文名称: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英文名称: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英文缩写: SAC 联系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邮 编: 100088 电 话: +86-10-62000675 传 真: +86-10-62033737 E-MAIL: webmaster@sac.gov.cn 网 站: Http://www.sac.gov.cn 机构简介: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 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六个职能部门:办公室、计划和信息部、国际标准部、农轻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术部。 部门标准化机构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司、医疗器械司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语言)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质量部(化工、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国土资源部(土地)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民航管理局规划科技司 国防科工委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船舶) 国家档案局政法司 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国家计委稀土办公室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城镇建设) 国家地震局震害防预司 中国气象局检测网络司 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政法司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交通部科教司 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公安部科技司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 国防科工委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兵器) 国防科工委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航空) 国防科工委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 国防科工委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核工业)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储备局标准质量办公室 建设部(建筑工业)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工资定额) 农业部(水产) 水利部科教司 铁道部科教司 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信息产业部科技司(电子)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包改办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技发展中心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科技环保部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质量部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与支付司 中国物资流通协会行业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规划发展司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司 压力容器4700-4999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教育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 国家科技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家民委 新闻出版署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中国建筑建材工业协会 中国科学院计划财务局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轻工业行业联合会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科技司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管理司 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 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地质) 海关总署政法司 文化部科教司 信息产业部科技司(邮电)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地方标准化机构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农业部将新制定农残标准1000项 加快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和验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部制定了《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2月5日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5年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职,扎实工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全国蔬菜、畜禽和水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为96.1%、99.4%和95.5%,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农业农村经济实现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稳中增效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阶段的第一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和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继续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巩固平稳向好的发展态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提质增效转方式”,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农业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坚持执法监管和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两手硬”,逐步探索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情的监管模式,推进监管能力和制度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一、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一)开展首批试点核查授牌。对2015年确立的107个创建试点单位,组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符合条件的由部里进行抽查。核查、抽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并进行授牌。  (二)扩大创建试点规模。根据首批试点进展情况,修改完善质量安全县(市)创建活动方案、考核办法和管理办法。在首批基础上,再新增200个县(市)作为创建单位,优先把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质量安全县以及政府重视、基础条件好、工作积极性高的“菜篮子”大县或地市整建制推进纳入创建范围。鼓励和支持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三)提升创建水平。加强创建工作指导,开展宣传培训,争取政策支持,营造创建良好氛围。督促指导试点县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实施全程监管,创新制度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着力推进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制化,坚持率先实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从田头到市场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主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的目标,努力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打造为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先行示范样板区。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集中力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力争用3-5年时间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重大风险隐患。禁限用农药整治,要针对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品种,集中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限用农药违规使用问题。兽用抗菌药整治,重点解决违规使用抗生素问题,严格控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按要求执行休药期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抗生素滥用。“三鱼两药”整治,重点解决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问题。巩固并深化“瘦肉精”、生鲜乳、生猪屠宰等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聚焦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强化执法监管,严防问题反弹。  (五)扎实开展农资打假。加强与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配合,严格农资生产经营监管。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农机具等假冒伪劣农资的行为,适时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件。加大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及时督办查办各类涉假劣农资信访举报案件。组织开展乡村与城郊结合部、互联网以及果菜茶、中草药产区农资市场整治。深化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拓展优质农资销售主渠道。  (六)强化日常督导巡查。发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排查,加强农产品产地贮藏保鲜及相关防腐保鲜添加剂监管,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强化薄弱环节监管,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坚持源头控制,加强产地环境管理,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推进减量化绿色生产。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合理用药、科学施肥,开展经常性的生产规范性督导巡查,切实落实禁限用规定和休药间隔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  (七)全面加强监督抽查。做好监督抽查与风险监测的相互衔接,充分利用监测抽检结果,实施精准打击。围绕风险监测发现问题,部省两级农业部门要跟进开展针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抽查,加强检测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强化“检打联动”,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经营主体。  (八)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坚持严字当头,强化联打联动,集中力量查办一批违法违规大案要案。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及时曝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凡达到司法移交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推进追溯管理  (九)建设国家农产品追溯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积极推动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建设,尽快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贯通检测、认证、预警、评估、执法、追溯、标准等全要素,不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制定追溯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积极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标准和运行规范,设立统一的农产品质量追溯编码规则和识别查询标识。  (十一)启动追溯试点工作。积极筹备和开展国家追溯信息平台试运行工作,优先选择“三品一标”和生鲜乳、蔬菜、猪肉等易于标识的农产品开展全国统一追溯试点。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积极争取追溯条件建设和奖补政策,支持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与追溯试点。  四、强化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  (十二)稳步开展例行监测。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明确各层级监测的重点和方式,及时分析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结果信息通报和共享。建立省级监测信息报告制度,逐步实现部省互联互通、监测数据实时共享。  (十三)深入实施风险评估。统筹规划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和风险评估指南,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5年规划。围绕重大问题隐患、标准制修订和科普解读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风险评估,跟进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出各类农产品全程管控的关键点及技术规范和标准制修订建议。  (十四)妥善处置突发问题。加大舆情监测和研判力度,健全舆情监测体系和应对机制。推动各地细化完善舆情监测和应急预案,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合作、跨区协作的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科普培训与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突发问题,第一时间做出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依法稳妥处置,努力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五、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  (十五)加快完善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深入实施《加快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五年工作方案》,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加快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步伐,制定国家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5年工作方案,新制定兽药残留标准100项。支持各地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尽可能将标准集成转化为简便好用的操作手册、生产日历、挂图和明白纸。  (十六)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不断扩大果菜茶标准园创建规模,加快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和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支持规模化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示范,鼓励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有条件的“菜篮子”大县整建制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推动省级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区)建设。  (十七)稳步发展“三品一标”。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强化品牌培育,推动形成一批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地域品牌。强化证后监督和标志使用管理,加大获证产品抽检力度,切实维护好“三品一标”公信力和品牌形象。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品牌优势、制度优势和体系优势,用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引领和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十八)不断完善基层监管体系。健全地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菜篮子”大县年底前要基本建立。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条件能力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管理规范,明确建设内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探索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持证上岗,开展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培训。  (十九)强化检测体系管理。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和验收步伐,督促落实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推进资质认证考核评审。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职业资格培训认定工作,组织开展第三届全国基层农产品检测技术人员大比

  • 【转帖】卫生部、农业部近日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日前,卫生部、农业部组织制定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5193-2010),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于2010年7月29日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该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包含百菌清、丁硫克百威、毒死蜱等12种农药在苹果、番茄、小麦等农产品中的16个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对规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将发挥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来源: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农业部成立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

    2010年组建了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专业分委员会),届期已满。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我部遴选产生了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60名),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本届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下设残留化学、毒理学、分析方法3个工作组,主要负责审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审议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长期规划,提出实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对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相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等工作。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曾衍德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司长  副主任委员  周 普国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所长  陈友权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副巡视员  金发忠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副局长  张志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副司长  毕克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副局长  任玫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副巡视员  乔雄梧 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 主席/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院长 研究员  秘 书 长 季颖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总农艺师 研究员  副秘书长  李文星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 处长  董洪岩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标准处 处长  李富根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 处长  残留化学组  组 长 郑永权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研究员  副组长 花日茂 安徽农业大学农药残留检测中心 教授  委 员  潘灿平 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 教授  骆鹏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研究员  李建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研究员  吴亚玉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研究员  王凤池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研究员  何 娟 河南工业大学 教授  刘贤金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食品质量安全与检测研究所 研究员  欧晓明 湖南化工研究院 研究员  王 强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研究员  杨 松 贵州大学 教授  单炜力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管理处 研究员  简 秋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 研究员  叶贵标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CCPR秘书处办公室研究员  李永平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高级农艺师  毒理学组  组 长 李 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研究员  副组长 陶传江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研究员  委 员  丁日高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研究员  关勇彪 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 研究员  徐海滨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研究员  邢立国 沈阳化工研究院安全评价中心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郝卫东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教授  王 莹 沈阳医学院 副教授  张丽英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高级工程师  分析方法组  组 长 周志强 中国农业大学理学院 教授  副组长 刘肃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研究员  委 员  苗 虹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研究员  李 立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研究员  王海燕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副研究员  王 静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教授  刘 新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研究员  刘潇威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研究员  李 青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任技师  姜 俊 大连市食品检验所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黄志强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研究员  王建华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研究员  林 峰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食品室 研究员  邵 兵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龚 勇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 研究员  董丰收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研究员  单位委员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 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标准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中国消费者协会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60426/189643.shtml

  • 标准和标准化

    [font=&]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句古语很好地解释了秩序的重要性。我们都知道,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流程,工作就非常容易产生混乱,如果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按个人意愿行事,就会造成的无序、浪费,甚至产生更加糟糕的事。规矩是人类生存与活动的前提与基础,人们总是要在规与矩所成形的范围内活动。人们要遵守规矩,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个人更好地发展与进步。那如何来衡量规和矩到底是否符合当前面对的情况呢,就需要一个评判准则,那这个评判准则就是标准,那到底什么是标准呢?我们就来共同了解下什么是标准和标准的实现过程-标准化。[/font][font=&]什么是标准呢?[/font][font=&] 唐代人吕延济在《三国名臣序赞》中“器范自然,标准无假”的题注中“器量法度出於自然,为人标望准的,无所假借也” ,这应该是我国有证可查关于“标准”的最早记录了。而“标准”一词最早出现在同是唐代人的杨倞在《荀子?儒效》中“行有防表”的题注“行有防表,谓有标准也”中。[/font][font=&] 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领域开始制定和使用标准,而近代我国从改革开放后,敞开大门,与世界接轨,各种新的理论和思想开始涌入,“标准管理”理念也是在此时进入我国,而我国关于标准的定义是在198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GB 3935.1)中,其涵义为:“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实践经验和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198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第二号指南(第四版)对“标准”的重新定义是:“由有关各方根据科学技术成就与先进经验,共同合作起草,一致或基本上同意的技术规范或其它公开文件,其目的在于促进最佳的公众利益,并由标准化团体批准。”[/font][font=&] 1996年颁布的GB/T 3935.1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font][font=&] 在2014年的GB/T 20000.1中将标准定义修改为:“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附录A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文件。”[/font][f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这从法律层面对标准进行了定义。[/font][font=&] 目前,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font][font=&] 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font][font=&] 根据WTO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标准是自愿性的,而法规或合同是强制性的,标准的内容只有通过法规或合同的引用才能强制执行。[/font][font=&]那什么又是标准化?[/font][font=&] 标准是一个准则,而标准化则是标准实现的过程,在GB/T 20000.1中,标准化被定义为“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font][font=&]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font][font=&] 所以简单来说,标准化就是一项制定条款、制度或细则的活动;所制定的条款、制度或细则应具备的特点是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内容是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目的是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这些条款、制度或细则将构成规范性文件,也就是标准化的结果是形成条款、制度或细则,一组相关的条款、制度或细则就形成规范性文件。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符合制定标准的程序,经过公认机构发布,就成为标准。所以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结果之一。[/font][font=&]标准化的对象是什么?[/font][font=&] 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中,凡具有多次重复使用和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产品,包括产品、过程、服务等,以及各种诸如材料、元件、设备、系统、接口、协议、程序、功能、方法或活动等,都可成为标准化对象。[/font][font=&] 标准化对象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标准化的具体对象,即需要制定标准的具体事物;另一类是标准化总体对象,即各种具体对象的总和所构成的整体,通过它可以研究各种具体对象的共同属性、本质和普遍规律。[/font][font=&] 总之,标准和标准化是一个统一整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要形成标准,就要有标准化的过程;而如果有标准化的流程,就会形成标准这一最终结果。[/font]

  • 【转帖】金华加快推进水果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金华加快推进水果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发布来源:金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时间:2008-08-07 从2008年金华市精品水果展示展销会获悉,目前,该市推行水果标准化生产面积达21万亩,建立千亩以上标准化水果示范基地40余个。2007年,全市水果种植面积76.8万亩,年产量54.8万吨,产值25亿元。该市水果品种丰富,小水果独具特色,葡萄、大白桃、梨、草莓、杨梅、枇杷等一大批水果品质优良,深受城乡居民喜爱。经过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水果产业已经成为金华农业的优势主导产业之一。许多主产区域已经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格局。 通过近几年的发展,该市积极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广大果农及相关企业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品牌意识,加快推进水果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水果生产与市场的产销对接,进一步培育做大金华的水果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在展会上,该市有19个梨样品、20个葡萄样品和外地市10余家企业选送的样品,参加浙江吉尼斯葡萄、梨纪录挑战赛。

  • 新《标准化法》 解读

    [align=left]文/孙琪(华测检测 食药农化事业部)[/align][color=#444444]2017年[/color][color=#444444]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标准化法[/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发布引发了各界强烈关注,[/color][color=#444444]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促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color][color=#444444]1. [/color][b][color=#444444]《标准化法》修订的背景与意义[/color][/b][color=#44444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对国家经济社会生活贡献巨大。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1989年施行的《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color][color=#444444]重大。[/color][color=#444444]2. [/color][b][color=#444444]《标准化法》修订的指导思想[/color][/b][color=#444444]此次标准化法的修订,主要以解决活力与秩序的关系问题为核心,以下[/color][color=#444444]3[/color][color=#444444]点为修订的主要指导思想:[/color][color=#444444]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不断拓展标准范围,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2.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适应建设质量强国、创新大国的需求,发挥市场主体活力。3.鼓励参与国际标准化竞争活动,适应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需要,争取话语空间。[/color][color=#444444]3. [/color][b][color=#444444]《标准化法》修订前后的区别[/color][/b][color=#444444]标准化[/color][color=#444444]法的修订[/color][color=#444444]以“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共同效益”为目的,[/color][color=#444444]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分类,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切实解决标准老化滞后问题。修订前后的主要区别见表[/color][color=#444444]1.[/color][color=#444444]4. [/color][b][color=#444444]结束语[/color][/b][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是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基本法,这部法律的修订对促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该法的修订,[/color][color=#444444]有利于更好的规范行业标准化,有利于企业提高标准化水平和能力,有利于提高群众[/color][color=#444444]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 [/color][color=#444444] [/color][color=#444444][/color][color=#444444]表1 新旧《标准化法》对比表[/color][table][tr][td][align=center][color=#444444]项目[/color][/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444444]旧《标准化法》[/color][/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color][/align][/td][td][align=center][color=#444444]区别[/color][/align][/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范围[/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color][color=#444444](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color][color=#444444](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color][color=#444444](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color][color=#444444](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color][color=#444444](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color][color=#444444]重要农产品和其它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color][/td][td][color=#444444]标准制定范围从工业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并明确标准样品属于实物标准,属于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分类[/color][/td][td][color=#444444]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color][color=#444444]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条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color][/td][td][color=#444444]现行法从制定主体角度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从标准效力又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化协调机制[/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color][color=#444444]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color][/td][td][color=#444444]增设了标准化协调机制,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化奖励[/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color][/td][td][color=#444444]增设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规定[/color][/td][/tr][tr][td][color=#444444]强制性标准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第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color][color=#444444]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color][color=#444444] [/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color][color=#444444]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color][color=#44444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color][color=#444444]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color][color=#444444]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color][color=#444444] [/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取消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仅保留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限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并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职责分工。[/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推荐性标准的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color][color=#444444]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color][color=#444444] [/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增加了对推荐性国家标准范围的规定。[/color][/td][/tr][tr][td][color=#444444]地方标准的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二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color][color=#444444]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color][color=#444444] [/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color][color=#444444]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将地方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color][/td][/tr][tr][td][color=#444444]团体标准的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color][/td][/tr][tr][td][color=#444444]企业标准的管理[/color][/td][td][color=#444444]第六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建立了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并对公开的方式、内容等做了规定。[/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公开[/color][/td][td][color=#444444]/[/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公开的规定[/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技术委员会[/color][/td][td][color=#444444]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color][/td][td][color=#444444]现行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都应当由技术委员会承担草拟和审查工作。新标准化法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进行了区分处理。[/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实施监督[/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color][/td][td][color=#444444]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color][/td][td][color=#444444]增加了实施监督部门,新标准化法在保留现行法“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上,新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部门[/color][/td][/tr][tr][td][color=#444444]标准实施后评估[/color][/td][td][color=#444444]第十三条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color][/td][td][color=#444444]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color][color=#444444]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color][/td][td][color=#444444]新标准化法增加了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的内容,并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color][/td][/tr][/table][color=#444444] [/color]

  • 农业仪器 市场风云1

    任何一个行业、企业乃至产品,其关注的焦点,无疑是市场。市场是利润来源、市场是决策依据、市场是检验标准。中国农业仪器网,汇聚庞大市场信息,分析复杂市场观点,提供权威市场解读。  本文在概括分析“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仪器市场总体情况的基础上,详细分述农业仪器的国内市场布局以及国外市场销售,同时,精选我们认为未来市场需求潜力大的一些农业仪器,对其单个市场做出分析,希望能为企业、客户提供一些市场策略思考。  总论:“十二五”我国农业仪器市场分析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而未来五年更是被定义为中国经济社会加快转型的一个时期,即加快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加速和谐社会结构建设以及人与环境关系的改善。同时,还将加大工业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这些都是排在开局之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将要完成的任务。在所有的计划安排之中,农业被放在了相当重要的位置,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道:"解决13亿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头等大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另外,国家"一号文件"已经连续八年持续关注"三农"问题。足见,农业在新时期内举足轻重的地位。  农业之所以被认为是"头等大事",一方面它关乎国计民生,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农业所面临的诸多待解决的问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业生产规模分散、生产技术含量低,农业抗风险能力差、生产能力提升有限以及农产品食品安全隐患、流通体制不畅等等。这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有农业产业属性的原因,但是农业科技装备未能大范围内推广更是起到了火上浇油的作用,而农业仪器在农业科技装备中又占据了很大的分量。  所以,"十二五"期间对于农业仪器的市场需求不仅来自伴随农业投资量增加、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份额,还有来自解决农业现存问题的市场需求。  农业仪器市场需求分析:  一、农业生产"标准化"对农业仪器的需求。"标准化"农业生产实质上是农业生产理念的转变,农业"标准化"即是农业工业化,它要求实现生产手段的变革,改变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农业环境的标准化、生产过程的标准化以及农产品的标准化。无论是生产准备阶段还是产前、产后,都应该有标准的操作规范。而对标准的认定则需要检测。监测农田水文、空气等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分析土壤、检测种子和分析作物生理,对于病虫害或者生产条件能及时防治和做出反应,还要求追踪农产品质量安全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在这一期间,农业仪器的作用贯穿始终。(欲了解更多农业生产仪器可关注中国农业仪器网仪器选购频道http://www.zgny17.com/choose/)  二、农业生产"规模化"对农业仪器的需求。农业生产"规模化"不仅是指土地集中和农业机械的大规模应用以降低单位成本,还意味着农业仪器应用产生的成本递减效应和溢出效应。简而言之,"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使得对农业监测的需求更加迫切,进一步扩大了农业仪器的市场需求规模以及加速了农业仪器市场需求进程。  三、农产品检测"常态化"对农业仪器的需求。近几年来,一系列的农产品受污染事件频发,无论是举国震惊的三聚氰胺事件、还是局部的苏丹红事件、瘦肉精事件、多宝鱼事件,抑或是近期的食品添加剂事件、铬大米事件,监管环节的缺失都是造成此类事件的原因之一。预计未来五年,政府将会加大对农产品质量检测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源头追踪体系的建设。如此一来,农产品质检以及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将会面临一个需求的小高峰。(欲了解更多食品检测仪可关注农业仪器网仪器选购频道http://www.zgny17.com/choose/)  在农业仪器市场需求增长的情况之下,农业仪器生产以及制造、引进厂商应该做出如何应对之策呢?  农业仪器厂商应对策略:  一、摸准市场脉搏,对症下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情况是生产规模分散,是主要依靠劳动力投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就决定了对大型仪器点的需求有限,而对小型、功能简化仪器的市场需求还有较大的潜能,加之我国农业生产人员知识水品整体有待提高等原因,要求仪器易操作成为选购仪器的重要考量指标。所以企业应当在研发、引进仪器时结合当地生产实际情况,努力实现仪器的科技含量和实用性完美结合,以此满足农业生产需求。  二、找准侧重点,有的放矢。如上文所述,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要求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检测,这一背景和环境下,农业研发和引进仪器企业应该大有作为。加大对检测仪器的研发投入,在食品安全监管重点上寻找市场信号,关注监管模式的变化,追求检测的准确性、快捷性以及低成本。  三、关注行业前沿,跨越发展。随着物联网概念的产生和辐射,在农业中引进物联的概念正在被提及和试点,有的甚至已经实现了实际应用,例如杭州已经开始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可实现食品"倒查",仅凭小票,很容易地往上游追溯,这块肉是在哪个肉类交易市场批发的,肉的检疫证号、产品证号、屠宰日期都能看到,实现真正吃喝放心。这一体系的建设,仪器行业应该有机可寻,借助物联网技术,对农业生产和销售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理顺生产的整个过程。只有在未知市场中发现机会,才能引领行业进步。  四、利用两个市场,科技创新。在未来五年,政府采购的歧视将会进一步消除,国产农业仪器设备以其价格优势和本土优势,竞争力将得到了部分提升,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放松对研发的投入,创新始终是继续存活的根本。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引进应重视科技含量和水平,销售应了解本土市场特点,如此,一方面缩小了差距,另一方面也拓展了发展空间。  农业生产是"大事"之一,并且是"头等大事",农业仪器应用是农业生产环节之一,并且是关键环节。未来五年,农业仪器面临着优良的市场环境和颇多的市场机会,只有看准了"球门"以及拥有精湛技术的"射手",并且能把这两者完美结合,才能梅开二度,再下一城。

  • 【资料】-有机氯农药残留分析方法标准化的研究

    [b]有机氯农药残留分析方法标准化的研究[/b] 摘要:概述了农药残留分析方法国家标准制订中在方法验证、分析步骤、条件对比试验、干扰及分离度研究、多个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内容,为方法标准化提供可资借鉴的实例。 关锐词:BHC DDT 农药残留分析方法 国家标准 制订 研究[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8242]有机氯农药残留分析方法标准化的研究[/url]文献为caj格式。下面是PDF格式的:[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60733]有机氯农药残留分析方法标准化的研究.pdf[/url]

  • 最新撤销11个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看看有哪些?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企业、地方归口单位批准设立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主要负责各专业领域或范围的标准化归口工作,包括跟踪对应世界主要标准化机构的标准化动向和我国的有关标准进程,受委托起草相应标准,解释、宣贯重要的技术标准,开展相应级别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化的课题研究。 目前,国家标注管理委员会下属542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涵盖各国计民生领域,承担着所有专业领域的标准化推进与提高工作。如,TC25全国真空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立于沈阳真空技术研究所,负责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领域的标准工作,该领域的标准起草与修订的立项建议均由其向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申报。再比如,TC183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立于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负责全国钢产品及其配套的试验方法等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钢铁产品及钢铁检验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随着部分专业的发展,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对一些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职责于以调整,并撤销11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具体如下: (微信公众号:jiancewuyou)序号编号名称1SAC/TC32全国农业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SAC/TC38/SC1全国微束分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探针与扫描电镜分技术委员会3SAC/TC64/SC8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通用检测技术分技术委员会4SAC/TC111/SC1全国商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粮油加工机械分技术委员会5SAC/TC276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6SAC/TC308全国婚庆婚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7SAC/TC363全国森林公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8SAC/TC444全国食品进出口检验及认证体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9SAC/TC445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0SAC/TC457全国电池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1SAC/SWG10全国金属复合导体标准化工作组

  • 关于农业环境相关标准

    公司准备新扩农业环境方向检测项目,主要是想扩全农田土壤、农业灌溉水、鱼塘水的检测项目,想了解下农业环境除了 GB 15618之外还有哪些相关的标准或者规范。

  • 农业部滴农药标准溶液有效期讨论

    农业部滴农药标准溶液有效期讨论1.假如标识12个月有效期,但是往往到8个月左右就降解了,浓度会变低,不知道你们注意了没有?2.农药标准溶液你们是如何采购的,年初订购一年滴计划一次性到位,还是订购一年滴计划,分批次到位??

  • 中国农业科学院诚聘农业标准研究室-科研助理,坐标北京,你准备好了吗?

    [b]职位名称:[/b]农业标准研究室-科研助理[b]职位描述/要求:[/b]根据工作需要,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人员。现将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职位名称:科研助理工作职责:主要协助项目团队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以及创新团队岗位和检测机构中,有关重金属检测及相关技术研发的管理、实验工作及其他相关任务。任职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分析化学、食品安全专业,有原子光谱仪器使用和元素分析工作或SCI论文发表经验者优先。根据个人的学历、能力及工作业绩确定相应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温、实验室等相关补贴,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按照招聘岗位要求,研究所有关部门将对报名材料进行确认并审核,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选组织考核,择优录用,录用后按研究所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恕不再通知。研究所简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以食用农产品及饲料为研究对象,开展农兽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动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及真假识别等检测技术研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理论和关键技术、农产品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等研究、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预警体系建设及快速反应机制;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研究与制修订;承担国家农产品及饲料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等监控技术支持。建所以来,研究所先后主持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高新技术发展计划》(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部基础性工作专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及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等各类国家或部门主体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在《Analytical Chemistry》、《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Food Chemistry》、《Food Chemistry》、《Analytical and Bioanalytical Chemistry》等食品及分析类一区期刊上发表多篇高水平论文,荣获北京市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进步一等奖、杰出科技创新奖、青年奖等省部级奖项。 同时,研究所作为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专项监测、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体系建设、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官方通报评议和舆情监测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支撑服务工作,为农业部实现“两个努力确保”的总体目标做出了贡献。尤其是在建国60周年食品安全保障、“助奥行动”等重大活动和“三聚氰胺”、“瘦肉精”、“孔雀石绿”、“苏丹红”等违禁添加物突发事件查处和拉网检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先后多次受到农业部和公安部的表彰,荣获农业部“助奥行动”先进集体称号。[b]公司介绍:[/b] 中国农业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简称农科院(CAAS),成立于1957年3月1日,直属于国家农业农村部的副部级事业单位,是中央级综合性农业科研机构。中国农业科学院担负着中国农业重大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的任务,致力于解决中国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中基础性、方向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科技问题。据201...[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56060]查看全部[/url]

  • 【简讯】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全国标准化科技创新工作会议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李长江局长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科技兴检突出贡献奖”表彰大会和李传卿书记、刘平均主任在全国标准化科技创新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重温李长江局长、李传卿书记等总局和标准委领导自我院成立以来对我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矫正我院的发展思路,推动我院各项工作快速前进,实现跨越式发展,我院于4月3日至4日、4月30日先后两次举办干部学习班,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共30余人参加了学习和讨论。 为了使学习班收到应有的效果,院领导班子要求参加学习班的人员事先认真自学,并按照总书记讲话、总理报告、总局和标准委领导的讲话精神准备发言提纲。在学习班上,大家进行了深入学习,围绕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标准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我院的“十一五”规划和总局及标准委领导对我院工作的一系列讲话精神,进行了热烈讨论,进一步明确了我院的发展思路,校准和界定了我院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提出了我院在今后工作中以创新带动跨越式发展的具体措施。学习班就以下五大方面求得共识,取得了丰硕成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全文共六章四十四条。(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简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第二章第五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组织实施标准;(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 农业部相关负责人解读农残限量最新标准

    日前,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新标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6项国家标准和10项农业行业标准将同时废止。新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达2293个,和原有标准比,增加了1400余个。  整合多种原有标准  原有涉农药残留的标准有十几个,同一种农药在花生和小麦中残留限量不同。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我国涉及农药残留限量的有十几个不同的标准。其中国家标准有3项:《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第1号修订单)、《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行业标准则多达10项,如《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蔬菜、水果中甲胺磷等2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  这些标准之间相互交叉、重复,甚至有一些矛盾之处。如农药百菌清在花生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和农业行业标准NY662—2003中都重复规定为0.05毫克/公斤。而百菌清在小麦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规定为0.1毫克/公斤,农业行业标准NY1500—2007则规定为0.05毫克/公斤。再如已禁止使用的磷胺,在稻谷中的限量国家标准GB2763—2005仍规定为0.1毫克/公斤,显然不符合国家加强对禁止使用农药管理的要求,因此新标准将其修订为更严格的“0.02毫克/公斤”。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要求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此,农业部加大力量对涉及农药残留限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加快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3年努力,农业部完成了对原有标准的整合修订任务,统一为一个标准文本。  鲜食产品标准最多  旧标准仅有837个残留限量,新标准有2293个,其中蔬果农药残留限量共1579个。  据介绍,我国原有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仅规定了201种农药在114种农产品中873个残留限量。新标准则制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基本涵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比较大的突破。  何为残留限量?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标准中的1个残留限量是指1种农药在1种农产品中的规定限量。由于每种农药的使用范围都不同,1种农药可能被批准使用在多种农作物上,因此1种农药需要制定在不同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如我国批准阿维菌素在水稻、棉花、结球甘蓝、大白菜、萝卜、苹果等15种农产品上使用,因此新标准中对阿维菌素这1种农药,规定了其在15种农产品中的15个残留限量。  为何规定了2293个残留限量?据介绍,这2293个农药残留限量全都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数据和居民膳食消费结构情况,充分对接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开展风险评估基础上制修订的,同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并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确保标准的科学、公开、透明。从安全性上看,新标准的风险评估结果全部都在安全范围内,可以保障居民的消费安全。  新标准中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数量最多,其中蔬菜中农药残留限量915个,水果中664个,茶叶中25个,食用菌中17个。  与国际比尚有差距  目前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有3820个,比我国多1500余个,“十二五”末,我国标准将达7000个。  新标准还首次制定了同类农产品的组限量标准(如谷物、叶菜类蔬菜、柑橘类水果等28种作物组780个限量标准)和初级加工制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小麦粉、大豆油等12种加工制品59个限量标准)。  组限量是选择同一组农产品中消费量大、残留风险最高的农产品为代表作物,以代表作物的农药残留试验数据为基础,来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因此,组限量标准是同一组作物中所有农产品共同的残留限量标准。我国新标准中制定的28组农产品的组限量,将有利于扩大残留限量的覆盖率和使用范围。此外,新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提高了新标准的可操作性。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标准的实施,一是有利于规范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从源头控制住农药残留。二是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了法定的技术依据,有利于各级政府履行监管职责。三是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新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的科学性评议,得到了大多数成员的认可,这对于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将产生积极影响。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CAC)、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农药残留标准还有一定差距。目前CAC有3820个,美国有1.1万个,日本肯定列表有5万多个。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十二五”发展规划》,到“十二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将达到7000个。

  • 【求助】企业标准化?!!!!(急)

    请问企业行政机构图&标准化组织机构图有什么区别[em0808] 本人是新手,提点基础问题,高手们见笑啦~不知道有没有做过企业标准体系水平确认的,传授点经验吧企业标准化体系表要怎么做啊,能提供一份化工企业的范本吗

  • 农业部关于废止132项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的公告(第19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63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部对无公害食品标准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无公害食品 葱蒜类蔬菜》等132项无公害食品农业行业标准。此132项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无公害食品 葱蒜类蔬菜》等132项废止标准目录  农业部  2013年6月26日附件 《无公害食品 葱蒜类蔬菜》等132项废止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NY5001-2007无公害食品 葱蒜类蔬菜2NY5003-2008无公害食品 白菜类蔬菜3NY5005-2008无公害食品 茄果类蔬菜4NY5008-2008无公害食品 甘蓝类蔬菜5NY5021-2008无公害食品 香蕉6NY5103-2002无公害食品 草莓7NY5115-2008无公害食品 稻米8NY5118-2002无公害食品 菜籽油9NY5119-2004无公害食品 饮用菊花10NY5122-2002无公害食品 窨茶用茉莉花11NY5177-2002无公害食品 菠萝12NY5184-2002无公害食品 脱水蔬菜13NY5185-2002无公害食品 速冻绿叶类蔬菜14NY5186-2002无公害食品 干制金针菜15NY5187-2002无公害食品 罐装金针菇16NY5188-2002无公害食品 粉丝17NY5189-2002无公害食品 豆腐18NY5192-2002无公害食品 速冻葱蒜类蔬菜19NY5193-2002无公害食品 速冻甘蓝类蔬菜20NY5194-2002无公害食品 速冻瓜类蔬菜21NY5195-2002无公害食品 速冻豆类蔬菜22NY5200-2004无公害食品 鲜食玉米23NY5209-2004无公害食品 青蚕豆24NY5211-2004无公害食品

  • 农业部关于发布《丝瓜等级规格》等193项标准的公告(农业部公告第16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42号 《丝瓜等级规格》等193项标准业经专家审定通过,我部审查批准,现发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NY/T 1982-2011 丝瓜等级规格   2 NY/T 1983-2011 胡萝卜等级规格   3 NY/T 1984-2011 叶用莴苣等级规格   4 NY/T 1985-2011 菠菜等级规格   5 NY/T 1986-2011 冷藏葡萄   6 NY/T 1987-2011 鲜切蔬菜   7 NY/T 1988-2011 叶脉干花   8 NY/T 1989-2011 油棕 种苗   9 NY/T 1990-2011 高芥酸油菜籽   10 NY/T 1991-2011 油料作物与产品 名词术语   11 NY/T 1992-2011 农业植物保护专业统计规范   12 NY/T 1993-201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蔬菜   13 NY/T 1994-2011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 小麦粉及面条   14 NY/T 1995-2011 仁果类水果良好农业规范   15 NY/T 19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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