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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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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相关的论坛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食用农产品质量风险的“防火墙”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五有”“五不”。“五有”即有机构、有牌子、有设备、有队伍、有保障;“五不”即定位不变、职能不弱、任务不减、效率不降、能力不退。[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8204947868b6d31bd3312b9976f92cc4[/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b9f199476652ad210e66bfbf230db333[/img][/align] 与食品、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储运链条长,鲜活易腐保存时间短,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子众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覆盖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种子种苗以及产地环境,检测参数3900多项,且在样品抽样、处理和检测等方面特点鲜明。其作用,不仅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要求,守住“管出来”安全;而且服务于农业生产,指导农业生产主体控肥、控药,按标生产,保障“产出来”安全。 农产品中可食用农产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菜篮子”,更是重中之重。早在2016年3月1日,国家便正式施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即前国家食药总局第20号令,就是专门负责规范“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法令法规,其主要内容包含:[list][*]目的: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具体工作: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建档、日常监督检查、违规处罚、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信息化:汇总分析质量安全信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安全追溯体系,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list]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b] [/align][align=center](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align]  [b] 目 录[/b]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align=center]  [b] 第一章 总 则[/b] [/align]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align=center]  [b]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b] [/align]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align=center]  [b]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b] [/align]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align=center]  [b]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b] [/align]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align=center][b]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b] [/align]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align=center]  [b] 第六章 监督检查[/b] [/align]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align=center]  [b] 第七章 法律责任[/b] [/align]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align=center]  [b] 第八章 附 则[/b] [/align]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转帖】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 科技新论国家技术前瞻研究组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入21世纪,有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实践,有计划地部署农产品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体系的建设。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标志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但是,与欧盟、美国、日本等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体系还不健全,在很多方面都亟待填补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严重。据农业部有关研究报告,我国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如果按欧美等发达国家标准衡量,合格率仅为30%左右;主要蔬菜、水果、茶叶、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仅为70%左右,有近1/3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有毒有害的农产品(如毒大米、有毒食用油等),以及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引发中毒事件在国内新闻媒体上时常曝光。农产品生产中的源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农药、兽药的滥用,造成食物中农兽药残留问题严重;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超标使用,污染物、重金属超标现象经常发生。

  • 上海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将从可控提升到确保

    据上海市农委提供的情况,今年上海开展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控检测、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等8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年抽检2250批次兽药和饲料产品,合格率为98.3%;开展植物生长调节剂专项整治,对全市788家农药经营门店实现了全覆盖,检查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219批次,合格率为92.7%,对涉嫌擅自修改标签的16个批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严肃处理。 上海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说,生产者、检测机构和政府部门应三方联动,切实加强对农产品产前农业投入品监管、产中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后采收、贮藏、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从而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从“可控”到“确保”。 据了解,上海将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的整体认证,建立健全以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为龙头、区县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乡镇农产品质检室为基础的覆盖全市的三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对添加剂、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毒素等风险因子进行重点的系统调查,科学分析和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舆情,提出风险预警信息。 《中国质量报》----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仅仅为传递更多质量信息。

  • 【分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7 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业经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从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检测资源共享,推进县级农产品综合性质检测机构建设。

  • 进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

    各位大侠:有没有“进出口农产品质量标准汇总”?进出口农产品种类繁杂,难以一一列举,哎!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我公司有一小型食品检测实验室,已经通过CNAS认可,公司想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考核,请问大家是否有这方面的经验,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考核,对于一般民营企业来说,申请是否有难度?

  • 有做农业技术推广或农产品质量监督的吗?

    有做农业技术推广或者农产品质量监督的吗?最近我参加了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产品质量监督的考试,现在要进行技能测试,考实际操作,不知道是关于哪方面的实际操作啊?有知道的吗?谢谢了!

  •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有哪些特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是一种集成了多种先进技术的设备,用于对农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营养成分以及新鲜度等关键指标进行快速、准确的检测。这种仪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通常由光源、比色池、高灵敏度集成光电池、微处理器、全汉字大屏幕液晶屏、嵌入式微型热敏打印机、无线传输模块和集成芯片等部件构成。其工作原理可能涉及光谱分析、电化学分析、生物传感器等多种技术,通过对待测样品进行特定的处理和分析,从而得出农产品中的各项质量指标。  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时,用户需要按照操作说明进行样品的制备和处理,然后将样品放入仪器中进行检测。仪器会自动完成检测过程,并在短时间内给出检测结果。这些结果可以帮助用户判断农产品的质量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从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的优势在于其快速、准确、简便的特点。相比于传统的实验室检测方法,这种仪器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出结果,提高了检测效率。同时,由于采用了高灵敏度的传感器和先进的算法,仪器的检测结果也更加准确可靠。此外,仪器操作简单,用户只需要按照说明进行即可,无需专业的技术背景。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广泛应用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监管等各个环节。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以使用该仪器对原料进行检测,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使用该仪器对加工过程中的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测,控制产品质量 在农产品流通环节,可以使用该仪器对市场上的农产品进行抽检,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在监管部门,可以使用该仪器对农产品进行批量检测,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总的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是一种高效、实用的工具,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不断推广,相信这种仪器将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261623150876_3707_4214615_3.jpg!w690x690.jpg[/img]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应该怎么做?

    5月6号,农业部又公布关于第二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的通知,增补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等21个技术性机构为农业部第二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单位,增补广西壮族自治区亚热带作物研究所和青海省农林科学院为农业部第二批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单位。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201305/t20130507_3452577.htm 但目前农业部还没有正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各位认为应该怎么做?

  • 【原创大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原创大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可追踪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追溯体系通过使用现代信息标识技术,采集记录保存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息,当出现产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查询到出问题的原料或环节。有助于农产品的质量控制和问题产品的召回。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22443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42393_01_2593886_3.jpg食用农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食用菌、肉、蛋、奶。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83441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93370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94752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95470_01_2593886_3.jpg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起源于英国。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533429_01_2593886_3.jpg 我国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始于2001年,在制度建设方面,上海市政府在2001年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这是国内政府层面上对农产品可追溯机制最早的记录。农业部在2005年开始在农垦系统开展农产品可追溯试点,而北京、上海、广州、青岛、成都等城市,则从2004年就开始陆续宣布实施可追溯体系。国外可追溯体系的特点:一是政府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论是强制性追溯体系下政府的强制作用,还是自愿追溯体系下政府的引导促进作用。二是可追溯体系最早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是家畜产品,首先从牛肉产品开始,再逐渐渗透到蔬菜水果等其他农产品领域中。畜产品和蔬菜都为原始农产品,产业链较短,比较容易追溯。三是可追溯体系一般从大型生产经营者开始实施,先选择一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进行试点,再进行推广。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584071_01_2593886_3.bmp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41758_567712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41759_567713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41759_567714_2593886_3.jpg

  • 关于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catl的问题

    各位老师好,现在我们实验室在准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申报,遇到几个问题,还请各位老师帮忙解答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哪个部门申报?农产品涉及到的各个部门都需要考核评审吗,还是通过农业厅的考核就行了,林业厅、畜牧兽医局、海洋渔业厅还需要考核评审吗?2.农产品涉及到的蔬菜水果、粮食、茶叶、肉等能一块申报吗?

  • 关于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catl的问题

    各位老师好,现在我们实验室在准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申报,遇到几个问题,还请各位老师帮忙解答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向哪个部门申报?农产品涉及到的各个部门都需要考核评审吗,还是通过农业厅的考核就行了,林业厅、畜牧兽医局、海洋渔业厅还需要考核评审吗?2.农产品涉及到的蔬菜水果、粮食、茶叶、肉等能一块申报吗?

  • 【资料】《山东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7日通过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田间安全是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条例建立了安全监测管理制度,首次要求在农产品产区设定安全监测点,同时划定了禁止生产区。瘦肉精三聚氰胺等投入品的滥放,是农产品安全的重要隐患。条例鼓励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让农产品安全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防。 问题农产品召回制、监管部门的追溯制此次被写进条例,为农产品安全加了一道紧箍咒。(来源:齐鲁电视台)

  • 农残检测仪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残检测仪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size=16px]  农残检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设备,它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药残留是指在农产品生长、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农药留存在最终的农产品中的残余物质。如果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或国际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因此农残检测仪的作用至关重要。  以下是农残检测仪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几个关键作用:  风险评估: 农残检测仪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通过对不同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情况进行检测,可以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及早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合规性检测: 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针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法规和标准。农残检测仪可以帮助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商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合规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品牌保护: 农残检测仪有助于保护农产品的品牌声誉。如果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过标准,将对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通过使用农残检测仪进行自检和监督检测,农产品生产者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维护品牌的声誉。  市场准入: 一些国际市场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非常严格。农残检测仪可以帮助农产品出口商确保产品符合进入特定市场的要求,拓展国际贸易机会。  消费者保护: 农残检测仪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使他们能够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消费者倾向于购买经过农药残留检测的产品,因为这可以降低他们的食品安全风险。  总之,云唐农残检测仪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检测和控制农药残留水平,它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维护农产品品质,并促进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291435339523_7824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有哪些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农药残留检测仪:用于检测蔬菜、水果、粮食等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该仪器采用酶抑制率法、酶联免疫法等方法,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农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食品重金属检测仪:主要用于检测农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如汞、铅、镉等。它采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光谱[/color][/url]法、原子荧光法等方法,可确保农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不超标。  微生物检测仪:用于检测农产品中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如细菌、霉菌等。通过显微镜观察、培养基培养等方法,该仪器可以快速准确地完成检测任务。  营养成分检测仪:用于检测农产品中的营养成分,如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采用光谱分析、色谱分析等方法,实现对农产品营养成分的快速准确检测。  此外,还有一些综合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仪器,如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和农产品质量检测仪,它们能够检测农产品中的多种有害物质,从而判断农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请注意,这些仪器在市场上的种类繁多,功能各异,选择和使用时应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可靠性的原则,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对于特定农产品的检测,可能还需要使用特定的仪器或方法,以满足特定的检测需求。

  • 【原创大赛】浅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必要性

    浅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必要性 前几日,接到省厅通知,让我单位申报风险评估实验站,查阅了一些资料,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此和大家共同探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确立的一项最基本法律制度,也是国际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最通行做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风险评估,既是政府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客观需要,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和构建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虽然农产品生产方面有严格的标准、规则和实施准则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有所提高,但总有一些因素被自觉或不自觉地引入、进入系统,给产地环境、种苗繁育、田间管理、采后处理等造成潜在的危险存在,直接导致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能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风险发生之后或发生之前,及时对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对风险本身、风险作用方式、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及时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完整的控制措施,以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为此,加快推进建立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势在必行,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为目的,将对人类、动植物健康或环境可能产生不良效应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或降低危害的影响。

  • 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

    农业部发布关于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农办质1号) 发布日期:2014-01-13 来源:农业部核心提示:为掌握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和“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2013年10月至12月,我部组织相关农产品质检机构对蔬菜、果品、茶叶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专项监督抽查。

  •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 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功能作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性

    针对市场上有些黄瓜“顶花带刺”,有些猕猴桃“又甜又大”,是否真的使用过植物激素,使用过植物激素的农产品到底安全不安全等问题,专访了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所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成员、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主任王强研究员,就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功能作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性问题进行解答。一、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什么?它是激素吗? 【回应】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具有调节和控制植物生长发育作用的农业投入品,它与动物激素完全不同,对人体生长发育无作用和影响。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一类具有调节和控制植物生长发育作用的农业投入品,归类为四大类农药中的一类在进行管理,由人工合成或通过微生物发酵产生,也可从植物体中直接提取,俗称植物激素。激素是生物体在正常生长发育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缺乏激素或激素不够,会直接影响生物体的正常生长发育。植物激素针对植物起作用,动物激素调控动物的生长发育,两者的作用靶标和机理完全不同。植物生长调节剂也叫植物外源激素,它的作用与植物体内自身产生的植物内源激素相同或类似,但它与动物激素完全不同,对人体生长发育无作用和影响。二、为什么要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不是每种蔬菜、水果的生产都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回应】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达到提高产量、改善品质、促进成熟等目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可以通过促进或抑制茎、叶、根、芽、花的生长或果实成熟、保花保果或疏花疏果、提前或延长休眠、促进果实增大等作用,达到提高产量、改善品质、促进成熟等目的,因而部分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实现其最佳生产效果和营养品质表现。如小麦使用多效唑可防止倒伏;梨树施用赤霉素可减少因气温、营养、媒介昆虫等原因造成的落花落果,提高座果率;用氯苯胺灵处理马铃薯可抑制发芽,避免生物碱中毒。在农业生产中,大多数农作物可以依靠自身的植物内源激素活性起作用,并通过品种、栽培、施肥、防病治虫等措施达到高产优质的目标,只有在极少数植物内源激素不足以调节和控制植物预期生长发育时才会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需要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

  • 天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通常包括哪几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是用于检测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各种仪器的总称。这些设备利用最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能够对农产品样品进行全面、快速、准确的检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农药残留检测仪:主要用于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确保农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的安全标准。  重金属检测仪:用于检测农产品中的重金属含量,如铅、镉、汞等,以防止重金属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微生物检测仪:用于检测农产品中的致病菌和其他微生物,以保证农产品的卫生安全性。  营养成分分析仪:用于测定农产品中的营养成分含量,如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等,确保产品的营养价值和质量。  基因检测仪:通过检测农产品中的基因信息,进行品种鉴定和转基因食品的监测。  这些设备的工作原理通常涉及样品准备、检测仪器操作和结果分析等步骤。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借助这些设备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产品质量。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这些设备不仅可以在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使用,还可以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同时,随着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使农产品的安全监管更加科学、高效。[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5/202405161521534464_8327_6238082_3.jpg!w690x690.jpg[/img]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

    最近省里搞了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系统,市县级均要用此系统开展工作。该系统的特点是将监测任务所涉及的自上之下的单位联系起来,抽样用PAD扫描条码,上传至平台。你们那里的监测任务使用本系统了吗?好像是农业部的要求吧,呵呵。交流交流,看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一起交流

  • 【原创大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几点设想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新时期农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繁爆发,二是国际农产品贸易屡屡受阻。“瘦肉精”事件、多宝鱼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给农业生产造成巨额损失,更是对公众消费造成一定的心理恐慌。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受阻,也说明了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不够重视,总体水平不高,与发达国家的标准存在了一定的差距。 近年来,随着我国在农产品质量方面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的控制,农产品质量全水平得到的显著提高。根据农业部官方网站显示,今年1-3月,农业部组织开展了第一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共监测了31个省(区、市)155个大中城市的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4类产品83个品种94个参数,抽检样品10228个,总体合格率为97.6%。其中,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6.8%、95.3%、99.4%和96.9%,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向好。 但是,我们必须得意识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迫切要求提供无污染和更高质量的食物。要求在不断的提高,标准在不断的严格,因此仅仅满足于现有的成绩还是不够的。 笔者长年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从检测工作的角度如何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做以下几点设想。[b] 一、政府检测机构应加强服务意识[/b] 政府检测机构相比于外资检测机构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政府检测机构规模普遍较小,行业资源整合度不高,没有建成突显专业测试服务机构的能力,机构与机构之间协作效率低。另外,政府检测机构普遍缺乏市场意识,对产业经济和市场需求不敏感。很多国外检测机构不仅能测试客户样品和出具测试报告,而且还可提供定制增值服务。 客户是检测机构发展的根本,而客户满意对于质检机构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客户满意理念,就是要求检测机构所有的工作都要从满足客户的需要出发,以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服务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以满足客户需要、使客户满意作为目的。把检验服务看成是开展新服务、拓展新市场的起点,进一步拓展检测服务的内涵和外延。可通过挖掘客户需求从单一的检验延伸到体系认证、国际认证、标准物质采购、质量鉴定、技术咨询等多种服务产品,倡导“为企业量身定做,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一个标准一次检测、走遍全球”等服务。[b] 二、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逐渐成为检测服务的主导力量[/b] 随着科技时代的进步,第三方检测机构受到众多企业的关注与亲睐。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4-2020年中国第三方检测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决策支持研究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检测市场国有检测和企业内部检测占60%,而第三方检测仅占40%。具体来看,国内市场上以国有检测和企业内部检测为主。进出口检测市场上则以第三方检测为主,占比为84%。检验检测机构的整合,使国有检测机构在形式上撤去属性,正式参与到与民营机构、外资机构的市场竞争中。 仅徐州全市,现有近200家各种类型的检测机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就占据大半部分。在农产品检测领域,除了政府检测机构外,谱尼测试、华测等大型民营检测机构均在徐州设立了办事处。相比于政府检测机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有着很多方面的优势。首先,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公司化管理,岗位清晰单一,流程简单清楚,效率高;其次,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由于样品集中,数量多,单个检测成本低,有非常明显的价格优势;再次,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收益自由支配,有助于提高员工待遇和购买仪器设备来不断的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最后,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规模大,能力范围广,适合不同种类不同行业的检测需求。 以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谱尼测试为例,该公司员工总人数逾4000人,拥有22个大型实验基地、28个全资子公司、40多个分支机构,服务网络遍及全国。检测项目几乎达到了全品类、全参数的覆盖,且具备CNAS、CMA,CMAF,CCC等资质。该公司除了承接各类委托业务之外,已经开始承担部分政府部门下达的例行监测。监督检测任务,并且还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的申报检测,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影响力。[b] 三、特色检测机构才能突显区域化优势[/b] 我们国家目前制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4140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有1584项,农业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1800多项。任何一家政府检测机构,哪怕是部级中心都很难做到全部包含。大而宽泛的检测机构设置难以做到面面精通,而且分散了检测机构精力,增加了检测成本和检测难度。 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效仿质检检测机构建立特色检测中心,方能发挥和突显检测优势。以质检检测机构为例,我市建有国家网架质检中心,邳州建有国家板材质检中心;扬州市建有国家洗漱用品质检中心;南京建有国家金银制品质检中心、国家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质检中心等等。 徐州作为淮海经济区的中心城市,区域优势明显,农业特色鲜明,完全可以效仿质检系统建立区域特色检测中心,譬如牛奶质检中心,畜肉质检中心。这样不仅专一化程度高,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提升了工作的效率,也能打造出品牌特色,成为经济区内的权威检测机构。[b] 四、政府检测机构需要做好质量监督工作[/b] 民营第三方检测在检测市场中占据比例越来越大,检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实验室认可(CNAS)均要求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检测质量控制分为外部质量控制和内部质量控制。外部质量控制是由发证机关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上级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实验室间进行的实验室比对活动等方式。内部质量控制活动主要是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机构制定的质量控制计划所实施的质量控制活动,包括添加回收实验,平行实验,留样再测等。 所有的质量控制手段的目的只有一个,保证检验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结果能够达到质量要求,监视过程并排除导致不合格、不满意的原因以取得准确可靠的数据和结果。仅仅依靠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即自我监督;以及外部质量控制活动,主要为一年一次的能力验证活动来保证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数据和结果是远远不够的。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领域,可以由主管部门牵头,技术依托政府检测机构,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并采取记录检查,运行检查和样品复检的方式对承担检测任务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以确保其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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