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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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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
    编者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绿色发展、标准引领和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问题依然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力度,依法及时公开发布了一大批抽检不合格信息。我们对2020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1031期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报进行了汇总。需要说明,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主要是针对市场销售环节,目前还难以溯源到具体产地,但可以让我们引以为戒,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分析团队,我们对2020年1月至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及各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上发布的1,031期关于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进行了分析汇总,不完全统计共14,295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3,799批次,占比26.57%。从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看,蔬菜和水产品不合格问题最多,其中腐霉利、4-氯苯氧乙酸钠、毒死蜱等农药残留超标,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镉污染占比较高;从食用农产品销售地看,河南省、重庆市、山东省检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批次最多。一、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概述蔬菜和水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主要类型,占比超过70%。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共计3,799批次,其中蔬菜1,673批次,占比44.04%;水产品1,148批次,占比30.22%;畜禽产品803批次,占比21.14%;水果119批次,占比3.13%;生干坚果及籽类产品51批次,占比1.34%;豆类产品5批次,占比0.13%(详见图1)。图1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类型占比2020年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呈波动趋势。从不合格情况公布时间分析,11月和4月公布的不合格批次相对较多,分别达643批次和511批次(详见图2)。图2 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月度分布河南省、重庆市、山东省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最多的销售地。河南省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411批次,蔬菜180批次、水产品101批次;重庆市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402批次,蔬菜236批次、水产品55批次;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339批次,蔬菜174批次、畜禽产品112批次(详见图3)。图3 各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二、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腐霉利、4-氯苯氧乙酸钠、毒死蜱等农药残留超标为蔬菜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其中腐霉利残留超标352批次,全部从韭菜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超标281批次,主要从黄豆芽、绿豆芽中检出;毒死蜱残留超标245批次,主要从芹菜、普通白菜中检出。从蔬菜上禁用农药检出情况看,排在前五位的包括:毒死蜱,检出245批次;克百威,检出130批次;氧乐果,检出108批次;甲拌磷,检出56批次;氟虫腈,检出34批次(详见图4)。图4 市场销售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韭菜、豆芽、芹菜为农药残留超标最多的蔬菜产品。其中526批次韭菜检出有农药残留超标,其中腐霉利残留超标352批次、镉被检出70批次;347批次豆芽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残留超标280批次、6-苄基腺嘌呤残留超标59批次;267批次芹菜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其中毒死蜱被检出146批次、甲拌磷被检出42批次。另外,抽检不合格频次较多的蔬菜还有豇豆和白菜,豇豆中克百威被检出52批次,灭蝇胺被检出51批次,白菜中毒死蜱被检出45批次(详见图5)。图5 市场销售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TOP10重庆市、河南省、山东省为蔬菜产品抽检不合格最多的销售地。重庆市抽检不合格236批次,其中韭菜70批次、芹菜39批次;河南省抽检不合格180批次,其中韭菜82批次、豆芽47批次;山东省抽检不合格174批次,其中韭菜72批次、豆芽52批次(详见图6)。图6 各省市场销售蔬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TOP10图7 市场销售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三、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恩诺沙星、氟苯尼考、磺胺类等兽药残留超标为畜禽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其中,恩诺沙星残留超标193批次,主要从鸡蛋、鸡肉中检出;氟苯尼考残留超标141批次,主要从鸡蛋中检出;磺胺类残留超标94批次,主要从猪肉、鸡肉中检出。需要注意的是克伦特罗检出83批次,主要从牛肉、羊肉中检出,表明“瘦肉精”问题还是比较突出。从畜禽类禁用兽药检出情况看,排在前三位的包括:氧氟沙星,检出60批次;五氯酚酸钠,检出32批次;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31批次 (详见图7)。鸡蛋、鸡肉、猪肉等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批次最多。249批次鸡蛋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残留超标批次最多;162批次鸡肉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残留超标批次最多;108批次猪肉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残留超标批次最多(详见图8)。图8 市场销售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山东省、河南省、重庆市为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最多的销售地。山东省112批次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鸡蛋、牛肉各29批次;河南省106批次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鸡蛋32批次、羊肉17批次;重庆市79批次畜禽产品抽检不合格,其中鸡蛋19批次、猪肉13批次(详见图9)。图9 各省市场销售畜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TOP10四、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等兽药残留超标和重金属镉污染为水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其中恩诺沙星残留超标300批次,主要从黄鳝、鲫鱼、鲈鱼中检出;重金属镉污染242批次,主要从海水蟹、皮皮虾中检出;氧氟沙星检出202批次,主要从黑鱼、乌鱼、黄花鱼中检出。从水产品禁停用兽药检出情况看,排在前五位的包括:氧氟沙星,检出202批次;呋喃西林代谢物,检出113批次;孔雀石绿,检出70批次;氯霉素,检出53批次;呋喃唑酮代谢物,检出40批次(详见图10)。图10 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淡水鱼为兽药残留超标批次最多的水产品,共597批次。其中黑鱼、鲫鱼、鲈鱼、乌鱼、鲤鱼兽药残留超标批次最多。111批次黑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氧氟沙星检出批次最多;68批次鲫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地西泮问题批次最多;59批次鲈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恩诺沙星和氧氟沙星残留超标批次最多;56批次乌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氧氟沙星检出批次最多。41批次鲤鱼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其中地西泮残留超标批次最多(详见图11、图12)。图11 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种类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图12 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产品数量TOP10浙江省、四川省、河南省为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最多的销售地。浙江省抽检不合格169批次,其中河虾42批次、黄鳝32批次;四川省抽检不合格120批次,其中乌鱼46批次、鲢鱼19批次;河南省抽检不合格101批次,河虾53批次、黑鱼18批次(详见图13)。图13 各省市场销售水产品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TOP10五、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吡唑醚菌酯、丙溴磷、腈苯唑等农药残留超标为水果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吡唑醚菌酯残留超标39批次,主要从香蕉中检出;丙溴磷残留超标27批次,主要从柑、橘类中检出;腈苯唑残留超标12批次,主要从香蕉中检出。此外,香蕉类和柑、橘类水果产品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批次最多(详见图14)。图14 市场销售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重庆市、贵州省、北京市为水果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最多的销售地。分别抽检不合格26批次、17批次、15批次,均以香蕉类和柑、橘类水果为主(详见图15)。图15 各省市场销售水果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六、生干坚果与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黄曲霉毒素B1、酸价等为生干坚果与籽类产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黄曲霉毒素B1超标25批次,主要从花生中检出;酸价超标21批次,主要从黑芝麻中检出(详见图16)。图16 市场销售生干坚果与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河南省、浙江省、重庆市为生干坚果与籽类产品抽检不合格批次最多的销售地。分别抽检不合格14批次、7批次、6批次,均以花生和黑芝麻为主(详见图17)。图17 各省市场销售生干坚果与籽类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数量分布七、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不合格情况分析二氧化硫、铅和氟等为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主要不合格项。二氧化硫检出14批次,主要从代用茶中检出,如甘草片、枸杞;铅检出8批次,主要从绿茶、代用茶中检出;氟检出8批次,主要从青砖茶、茯砖茶中检出(详见图18)。图18 市场销售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不合格项数量分布代用茶、绿茶、青砖茶等茶叶及相关制品不合格批次最多。代用茶检出10批次残留超标,其中二氧化硫检出批次最多;绿茶检出13批次残留超标,其中水胺硫磷和铅检出批次最多;青砖茶检出6批次残留超标,其中氟检出批次最多(详见图19)。图19 市场销售茶叶及相关制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数量来源: 农业农村部
  • 云南:抽检食用农产品193批次 不合格7批次
    近期,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267批次,抽检项目包括重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微生物、质量指标等。其中抽检食用农产品193批次,合格样品186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xlsx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序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检验机构备注1//镇雄光明超市花园店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金钟社区花园路山林土鸡蛋//2021-08-19恩诺沙星║94.2μg/kg║不得检出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广南县珠琳镇惠客隆生活超市广南县珠琳镇珠砚路44号鸡蛋散装称重/2021/7/1氟苯尼考║21.9μg/kg║不得使用;甲砜霉素║3.6μ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大姚李美琼酱菜调味品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白塔市场5-6号豆芽散装称重/2021/7/7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0.207m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泸西县金马迎宾土杂批发零售店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金马镇爵册村新农贸市场内鸡蛋散装称重/2021/7/12磺胺类(总量)║182.98μ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5//胡仁纯513029197508051026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滩街海口农贸市场豆芽摊110号黄豆芽散装称重/2021/7/15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0.0808m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云南福来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哨分公司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新哨镇新街口卫生院旁鸡蛋散装称重/2021/7/17地美硝唑║66.7μg/kg║不得检出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7//朱秀英532524194507053024青龙农贸市场绿豆芽散装称重/2021/8/17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0.0324mg/kg║不得使用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 安徽这6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4月19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15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通报了不合格食品7批次,其中,6批次食用农产品检出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抽检信息显示,不合格产品分别为: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万达广场分公司销售的汪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宣城宁国市宁阳中路中心农贸市场二楼蔬菜区81-84号王淋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亳州市长隆优鲜商贸有限公司涡阳华都小区店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合肥市鼎元批发市场张兰(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青菜,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阜阳市临泉县周长付蔬菜批发部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合肥滨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梭子蟹(海水蟹活体),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不合格项目小知识   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的皮+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动物源性食品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养殖户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产品上市销售时药物残留超标。   腐霉利是一种杀菌剂,兼具保护和治疗作用,可用于防治黄瓜、茄子、番茄、洋葱等的灰霉病,莴苣、辣椒的茎腐病,油菜菌核病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韭菜中腐霉利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   氧乐果又名氧化乐果,为高效、高毒、广谱性杀虫、杀螨剂,具有较强的内吸、触杀和胃毒作用,用于棉花、小麦、果树、蔬菜、高梁等作物上防治棉蚜、棉叶蝉、稻飞虱、稻叶蝉、稻蓟马、橘蚜、红蜘蛛、 柑橘粉虱、木虱、红蜡蚧虫害。根据(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小青菜中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镉超标可能是水产品在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生产经营者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部分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抽样编号序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分类公告号公告日期任务来源/项目名称承检机构备注GC223400003418357561//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马鞍山万达广场分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万达广场负一层汪丫鱼散装称重/2022-11-14恩诺沙星║194μg/kg║≤100μ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GC223400003418360052//王淋宁国市宁阳中路中心农贸市场二楼蔬菜区81-84号韭菜计量称重/2022-11-24腐霉利║0.82mg/kg║≤0.2m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PJ223400003418357513//亳州市长隆优鲜商贸有限公司涡阳华都小区店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华都菜市场1号楼泥鳅计量称重/2022-11-05恩诺沙星║268μg/kg║≤100μ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SC223400003483333285//鼎元批发市场张兰(个体工商户)巢湖市卧牛山街道湖光路172号第225号门面小青菜散装称重/2022-11-22氧乐果║0.055mg/kg║≤0.02m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省抽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PJ220000002805315886//临泉县周长付蔬菜批发部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田桥街道办事处古沈大道1629号临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2栋107号韭菜//2022-11-29腐霉利║1.64mg/kg║≤0.2m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GC223400003416340677//合肥滨湖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与紫云路交汇处东北角梭子蟹(海水蟹活体)计量称重/2022-11-08镉(以Cd计)║1.8mg/kg║≤0.5mg/kg食用农产品第十五期2023.04.19安徽/国抽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年第二季度农产品抽检总体合格率为97.8% 比去年同期上升0.7个百分点
    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2021年第二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监测数据显示,今年第二季度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5大类产品92个品种130项参数7596个样品,总体合格率为97.8%,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  据介绍,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第二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共监测了31个省份的109个大中城市的735个菜果茶生产基地、460辆蔬菜和水果运输车、245个屠宰场、166个养殖场、623辆(个)水产品运输车或暂养池、727个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监测结果显示,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7.6%、95.4%、98%、99%和96.7%。  从监测品种看,抽检的蔬菜中,水生蔬菜全部合格,瓜类、甘蓝类、白菜类、根菜类和食用菌合格率分别为99.8%、99.7%、99.4%、98.9%和98.4%。抽检的畜禽产品中,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的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9.5%、99.6%、98.5%、99.3%、98.7%和98.4%。抽检的大宗养殖水产品中,鳙鱼、鲢鱼、对虾、大菱鲆、鳜鱼和罗非鱼等6个品种全部合格。在监测的品种中,大葱、山药、鳊鱼、鲶鱼等合格率不够高。  农业农村部已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针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查处问题产品,防范问题隐患。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在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查处并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计划筹建
    p   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支撑能力,农业农村部决定筹建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加强对筹建工作的指导。筹建此部级质检中心是经中国农业科学院申报和农业农村部综合评估后确定的,请中国农业科学院高度重视部级质检中心的建设工作,加强对筹建工作的指导,督促筹建单位尽快制定详细的筹建方案,认真做好各项筹建工作,并在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部级质检中心的建设质量和进度。部级质检中心的筹建方案,请中国农业科学院于2018年6月底前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p p   二、抓紧做好各项筹建工作。筹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级质检中心管理办法、基本条件和审查认可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资质认定的规定,认真做好部级质检中心机构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完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健全内部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培训,确保质检中心的规范运行。部级质检中心筹建工作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若到期不能完成筹建工作,将被取消部级质检中心筹建资格。 /p p   三、按时组织机构考核、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工作。筹建单位经认真筹备和自查合格后,应及时(评审前3个月)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国家计量认证农业评审组)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审查认可、资质认定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合格后,正式授权对外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同时报请国家认监委审批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p p   主管部门和筹建单位在筹建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 /p p   联 系 人:奚朝鸾 /p p   联系电话:010—59192342。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农村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5月14日 /p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 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 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 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共同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 检验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记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规范采取冷冻或冷藏等方式妥善保存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3个月,不合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保存6个月。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监督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复检。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依法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停止销售、召回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复检和异议期间,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停止履行上述义务。未履行前款义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履行。  第十一条 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涉及进口环节的,及时向进口地海关通报。  第十二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开展跟踪抽检。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核查处置信息。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有关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等信息,及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的指导,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实施细则。《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解读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公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以下称《规定》)。现就《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加大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时核查处置,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食用农产品与预包装食品差异较大,基层普遍反映存在不合格产品追溯难、备样保存难、核查处置难等一些难点问题。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主体责任,促进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控制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征求各有关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属性、行业发展水平、监管制度等特点,起草并印发《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推动“检管结合”。明确监管人员可自行抽样或参与抽样。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可对抽样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履行法律义务、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形成监管合力。   (二)针对产品特性规范抽样。一是明确易腐烂变质的食用农产品可进行均质处理,防止因样品腐烂变质无法实现复检。二是考虑到食用农产品与普通食品的属性特点差异,规范抽样信息采集,明确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批次”概念,以利于有效开展核查处置和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三是明确食用农产品的备样应按规范冷藏或冷冻储存。   (三)多措并举震慑违法行为。明确市场监管部门除依法监督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外,还将采取以下措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跟踪抽检,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和核查处置信息,将核查处置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加强不合格信息通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种植、养殖环节和进口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海关通报。   (五)明确适用范围。考虑到各地食用农产品监管制度和要求存在差异,明确各省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市场监管总总局)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等2项地方标准(见附件1-2)送审稿已编制完成,根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将意见、建议填入《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3),于2023年7月15日前反馈我局。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755-83070326。电子邮箱:biaozhunchu@mail.amr.sz.gov.cn。特此通告。附件:1.《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标准文本.pdf 2.《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承检机构监督评价工作规范》编制说明.pdf3.《水务工程(设施)标识设置通用规范》标准文本.pdf4.《水务工程(设施)标识设置通用规范》编制说明.pdf5.附件3 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
  • 农业部开展农产品专项抽查确保节日期间消费安全
    为保障元旦、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近期,农业部组织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对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71个种植生产基地和收贮运环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检蔬菜、果品、茶叶、食用菌、禽蛋、生鲜乳、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样品733个。经检测,有724个样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强制性管理规定要求,样品抽检合格率为98.8%。   对本次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农业部已督促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检测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了处罚 对生产经营档案不全、投入品使用记录不规范、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也已提请地方农业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 文章转载自: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央巡视组有关巡视整改要求,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1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重点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国“菜篮子”大县的主要生产和消费地区,我部确定了监督抽查的重点品种、参数及检查的重点对象,明确了抽查省份、承担单位、产品名称、样品数量,并确定了重点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详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附件1)。  (一)重点品种  种植业产品:豇豆、韭菜、芹菜、普通白菜、辣椒、菜薹、芫荽(香菜)、草莓、葡萄、柑橘,对于所抽取的地区有豇豆和韭菜产品的,要加大抽检比例。  畜禽产品:牛肉、羊肉、禽蛋、禽肉。  养殖水产品:鲈鱼、乌鳢、鳊鱼、鲫鱼、鲤鱼、大黄鱼、鳜鱼、鳙鱼。  重点品种抽查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  (二)重点对象: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植养殖大户、屠宰厂(场)。  (三)重点参数:禁止使用的农药及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品中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止使用兽药,豇豆、韭菜中部分常规农药残留。  各省抽取样品的地点应至少含有一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每个县抽取样品不超过20个,每个抽样单位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不超过2个,每个抽样单位抽取样品总共不超过6个。  二、做好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委托相关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样品检测、监督抽样过程和开展飞行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本地乡镇名录和执法人员名录,负责样品的抽取和后续执法查处工作。被抽到的乡镇监管机构负责提供当地的生产主体名录。各任务承担单位会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名录,按照“双随机”原则随机选择抽样对象,确定承担抽样任务的执法人员,并对随机确定抽样对象的过程进行视频录像,监督样品的抽取过程,并负责后续样品检测、结果汇总和报告等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主动与被抽查省份农业农村部门衔接与沟通,科学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抽查任务。  (一)抽查时间及频次。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应按照农产品生产季节特点,分批安排抽样检测任务,每检测一批报告一批。所有抽样检测任务应于2021年12月10日前全部完成。  (二)抽样检测及判定。各类产品的抽样、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主要工作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主要程序与方法》(附件2)执行。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原则上同一生产主体同一品种抽取样品不得超过2批次。  (三)不合格产品执法查处。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进行样品检测,每次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后,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我部将在监督抽查工作期间,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飞行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方案和结果报送  (一)抽查方案报送。各任务承担单位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二)检测结果报送。抽检结果报送采用“随检随报”方式。各任务承担单位及时将每次抽样及检测情况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并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上报样品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21年12月20日前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年度工作报告及结果汇总表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三)查处结果报送。查处结果报送采用“随查随报”方式。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次开展执法查处后,及时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法规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四、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检查  为强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运行,此次监督抽查在抽查农产品的基础上,各任务承担单位也要对所到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人员配备、制度规范、工作开展等情况,填写《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检查表》,检查情况将与食品安全工作评议等考核挂钩(详细操作方法将另行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监督抽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关键手段之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为导向,重点抽查“菜篮子”大县中问题突出的产品,找准问题、精准打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落实到位。监督抽查过程中,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如存在不认真配合、选择性抽样、以各种理由推诿阻挠的,将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部延伸绩效考核中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同时,我部将适时公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并开展后续执法查处工作的跟踪评价。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检测工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现场监督抽样,按时完成任务,及时报送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执法工作的农业农村部门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双随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在监督抽查中未按照实施细则执行的检测中心,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所抽检省份在相关考核中也将予以扣分。  (三)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检测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查清、纠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跟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依法从严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对不合格产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及时跟进开展执法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兽药等行为。种植、畜牧兽医、渔业主管机构要针对问题,切实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用药的培训指导等质量安全管理,严禁禁用农药、蔬菜水果等特定农产品禁用农药、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产蛋期不得使用兽药、停用兽药等用于蔬菜、水果、畜禽、养殖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指导农民严格按照推荐剂量用药,上市农产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  在工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书面报请我部进行调整。有关政策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联系,有关组织实施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联系,有关检测技术、数据报送问题请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  联系人:邓程君  电 话:010-59192694  传 真:010-59193157  邮 箱:nybjgc@163.com  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联系人:张国桥  电 话:010-59193393  传 真:010-59192784  邮 箱:zfszfjdc@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督导检查处  联系人:成 昕  电 话:010-59192678  传 真:010-59198560  邮 箱:aqscjdc@126.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联系人:邱 静  电 话:010-82106551  传真:010-82106517  邮 箱:zbzx@caas.cn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支持  平台网址:http://qsst.moa.gov.cn/  联系人:闫 伟  电 话:010-59198588  手 机:13438892809  邮 箱:yanwei107@163.com
  • 检测难,不该成为农产品安全一道“槛”
    ――“问题豆”追踪采访记   记者昨日在对南京检测出“问题豆”进行采访时发现,构筑质量安全屏障的农产品检测制,却因产地追溯成本过高,农户、经销户和政府监管部门对之望而却步。   一次检测费用2000元,谁来买单   “食以安为先”,殊不知,这一基本的民生诉求却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2月26日,南京公布南京最大的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检测出一批四季豆和豇豆含禁用农药水胺硫膦。而在此次检测之前,这两批次菜经过了两次市场检测,结果均显示正常。   南京市农林局质量处处长施泽平对此解释,经销户和批发市场进行的检测是快速检测法,此种检测能预防食物急性中毒,但只能检测出有机磷农药是否超标,而对水胺硫膦等农药或含量低于2ppm的农药就“不灵”了。全国99%以上的农产品市场全都采用这种检测,时间只需几分钟,成本只需一、两块钱。有人指出,如果不是武汉率先检测出海南豇豆有问题,其它城市才针对性地抽检海南菜,那更多的“问题豆”就会在快速检测法下蒙混过关走上餐桌。   南京市农林局每月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定量抽检。“只能根据季节特点,重点抽检高危种类。”施泽平说,定量检测能测出所含农药性质和含量,但一个样品的检测费用要2000元,检测时间要5-7天,南京一年的农产品质量专项检测费用是200万元,“南京最大的蔬菜批发市场――众彩物流中心每天有近千个批次的蔬菜进场,一一进行定量检测根本不可能。”   众彩物流中心副总经理范兆龙介绍,中心准备投资500万元建设全国最先进的农产品检测中心。但谁来承担“一个样品就要2000元”的检测费用?市场交易能否承受数天的检测周期?对此,范兆龙表示难以回答。   源头在哪?农产品追溯制还是空中楼阁   从理论上说,根据产品上的条码,产品产地、流经渠道一目了然,农产品追溯制可谓是农产品安全的保证。   但是,南京检测出的问题四季豆和豇豆,至今来路不明,众彩市场的两户经销户只记得从谁手里进的货,产品到底出自何方,却不得而知。   近年来,一些城市纷纷尝试建设农产品追根溯源制,直到目前,从农产品整体销售来看,追溯制仍是空中楼阁。   “建立追溯制,农产品就要有小包装,每个包装上要订条形码。”施泽平介绍,能追溯源头的农产品,光包装投入就要增加10-30%的成本。南京的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有规模龙头企业支撑,基本能做到“溯源”。而南京70%的蔬菜供应却是依赖外地,“城市的食品安全,系于更大范围内建立农产品追溯制。”   南京农业大学教授侯喜林认为,农产品追溯制难以建立,表面看是成本和观念的问题,实质是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农产品由千家万户生产,农业不实现规模化生产,专业合作社不普遍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没有保障。”侯教授同时认为,追溯制只能靠农户组成的协会或更大的农民组织来统一执行并消化减少成本。他介绍,2006年韩国在全国范围内以生产者协会为单位执行农产品追溯制,促使追溯制成本为九成以上民众所拥护与接受。   出问题全兜着,成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尴尬   众彩物流中心被检出问题豆的两户商户,仅单方指认“四季豆来自海南三亚的批发商,豇豆从常州凌嘉塘市场购得”,而常州工商部门则给予了否认。   南京工商部门表示,两户商户面临行政罚款,可以向上游索赔。   记者了解到,两户商户没有交易凭证,无从索赔。范兆龙介绍,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90%以上的交易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索票、索证者,很少。”   “没有标准,农产品就只能停留在‘提篮小卖’,无法实现现代物流。”范兆龙说,众彩计划投资5000万元打造市场信息系统,一切标准化,让交易有据可查、有源可溯。而众彩面临的困境是,生产源头没有标准,决定商户交易的首要因素是价格,而非安全和标准:“供货者都是一手握方向盘,一手打手机――哪里出价高,哪怕高一分一厘,他车轮一转,立马掉头就去了。”范兆龙说,这两天市场要求加密检测,交易要索票索证,就有不少商户抱怨,客户也有嫌麻烦跑别地去了的,生意受影响。   “价格至上”的交易观念,导致两户商户承担了“问题豆”的全部责任。接受记者采访的众彩市场几位经销户认为这有失公平,他们担心下一次轮到自己。“我们怎么能知道菜里有农药?” 现在,在南京这家每天交易两三千吨蔬菜的大市场上,已经看不见豆类蔬菜了。
  • 七机构承接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上海、山东、安徽、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四川、广西等9省(区、市)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部中心决定对部分省(市、区)无公害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跟踪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无公害农产品年度质量安全跟踪监测是证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掌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落实依法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风险防范、践行科学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落实《2014年度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跟踪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确保各项抽检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同配合。承担跟踪监测任务的各检测机构应主动与有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衔接与沟通。有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协作,并督促各受检单位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不得拒绝抽检,拒检产品按不合格对待。今年农业部例行监测或者省级监督抽检已抽检的产品,不宜再重复抽检。   三、客观公正,科学研判。有关检测机构要严格依照抽检程序要求,科学公正地开展抽样、检测、复检等工作,确保抽检过程的规范性和抽检结果的有效性,并按照方案的要求,及时上报抽检结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检测结果研判,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科学评估危害程度,合理提出防范措施。   在跟踪监测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监督处联系。联系人:温少辉、杨玲。电话:010-62133119 传真:010-62191445。
  • 农产品监测扩范围增频次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持续上升,并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今年上半年,全国259个大中城市蔬菜水果、畜产品和水产品的例行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6.2%、99.6%和96.0%,生鲜乳三聚氰胺抽检继续保持100%的合格率。农业部相关负责人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的质量是安全的。   源头保障   上半年新制定修订农兽药残留标准220多项   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工作目标,农业部一手抓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和消除安全隐患 一手抓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今年上半年,农业部新组织制定和修订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20多项,依法指导各省级农业部门新制定了一批与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相配套的区域性、地方性生产质量控制规范和操作规程。   今年初,海南出现了豇豆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对此,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跟进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检打联动措施,从产地和销地两方面入手,狠抓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严查市场和准入检测。农业部今年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是从生产源头确保农业投入品安全可靠、保证生产行为遵规守法、保证上市农产品安全可靠。今年上半年,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共出动执法监管人员74万人次,查处问题农业投入品案件1.2万起,立案查处2300多起。一些区域性和行业性的质量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此外,农业部进一步扩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测的覆盖面,增加了监测的品种,扩大了监测的地域范围,加大了监督抽检的频次。上半年已对全国259个大中城市、6大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了两次例行监测,监测样品1.9万多个,获得有效监测数据58万多个。   品牌创建   “三品一标”约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30%   “三品一标”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三品一标”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简称,是政府主导的安全优质农产品公共品牌。   目前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产品总数已达到7万多个,用生产量或者商品量来衡量,认定产地约占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30%,通过认证“三品一标”的产品约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的30%。   农业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通过“三品一标”认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标准化技术的培训、生产服务的指导和农产品品牌的创建,辐射带动更多的农产品严格按照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总量规模,实现认定一个产地,带动一片标准化基地建设,通过认证一个产品,保障一方产品的平安 同时,要充分发挥“三品一标”快捷入市、顺畅销售、品牌信誉、优质优价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全面加快“三品一标”的发展进程,扩大“三品一标”认证总量规模,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五大措施 护航世博亚运   今年,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两个重大活动在中国举办。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门采取了五大措施:   一是全面推行供沪供穗生产基地联动。要求所有供沪供穗生产基地和农业主管部门严把产地生产质量控制关,确保产地生产规范、产品准出安全。二是全面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将供沪供穗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两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农业部例行监测范围。三是全面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建立产销信息互通、整体防控的工作机制,产销两地定期通报质量安全状况和产销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全面实施过程控制。所有供沪供穗生产基地必须达到生产有标准、过程有记录、质量有检测、上市有标识。五是全面强化产销衔接。通过产销合约,实行严格的产地准出和销地准入制度,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 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标增至122项
    p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掌握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农业部印发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作为2018年农业部“农业质量年”活动的重要措施启动实施。 br/ /p p   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计划突出“三个重点”。一是突出重点指标。进一步调整完善监测方案,扩大监测范围,重点增加农药和兽用抗生素等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监测指标,由2017年的94项增加到2018年的122项,增幅29.8%,增强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二是突出重点品种。重点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5大类老百姓日常消费量大的大宗鲜活农产品,约110个品种4.05万个样品,回应社会关切。三是突出重点范围。抽检范围重点涵盖全国31个省(区、市)150多个大中城市的蔬菜生产基地、生猪屠宰场、水产品运输车或暂养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实施精准监管。 /p p   农业部自2001年在京津沪深四城市试点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以来,经过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例行监测制度,对发现问题隐患、开展风险预警、加强风险防控、组织风险评估和加强执法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其结果已成为评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主要指标和各级政府部门监管决策的重要依据。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将继续坚持“六项制度”。一是异地抽检制度。承担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的各部级质检机构均不承担所在省(区、市)的抽样检测任务,全部实行异地抽检,确保监测工作的公正性。二是复检制度。统一指定承担复检工作的技术单位,每次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结束后,随机选择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复检,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三是能力验证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要求所有承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不合格的将取消承担任务资格,确保检测机构规范管理和检测能力。四是会商制度。针对每次例行监测结果,邀请有关专家和一线监管人员进行会商,深入分析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查找原因,确保监管措施整改到位。五是结果通报制度。及时将每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和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突出问题较多的地区,发函督办,确保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整改。六是检打联动制度。根据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问题多的地区及时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依法处罚的力度。 /p p   据悉,为了保障春节期间农产品消费安全,让人民过上一个祥和的春节,第一季度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工作将于春节前完成。 /p p & nbsp & nbsp 【原标题:农业部全面启动实施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p
  • 房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投入运营
    4月8日,作为北京市首家建成的农业部第一批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房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在种植业服务中心正式投入运营。这个检测站的运营,将有效地提升该区优质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消费者食用农产品安全。   房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建设项目总投资520万元,建有一个农产品定量安全检测中心和三个快速检测分中心。其中定量检测中心配有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等高精密仪器36台(套) 三个快速检测分中心配备快速检测仪器16台(套)。成为郊区县中检测设备最为齐全、条件最为优越的检测站。   据了解,这个项目的检测范围覆盖了房山区23个乡镇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三大行业,检测内容涉及农业生产投入品、农业产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三个方面。规范化检测项目有:农业生产投入品类的检测,包括对种子、肥料和饲料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钙及氮等含量的测定32项 农业产地环境类对土壤和水中的砷、汞、铅等重金属检测32项 农产品质量类的检测对农业产品中乙酰甲胺磷、六六六、滴滴涕、克百威等有机磷、有机氯和氨基甲酸酯类的农药残留项目79项。年定量检测量可达3000份、快速抽检量3万样次。
  • 超市自建农产品快检室 市民买蔬菜现场就能检测
    质检员对蔬菜肉类进行科学检测食品安全质检小分队在超市随机购买蔬菜  “速测仪显示为蓝色,蓝色为阴性,说明这个蔬菜并无农药残留。”在岁宝农产品快筛检测室里,检测员向市民讲解检测方法并展示检测结果,令在场市民纷纷点头称赞。11月9日,由福田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主办,深圳晚报承办的“食安福田 你我共建”福田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五进”系列活动走进岁宝百货,面向社会招募热心市民作为食品安全质检小分队,随机购买食材进行快检。  食品安全质检队亲测农产品安全  来自福中社区工作站、福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的热心市民代表组成食品安全质检小分队,在岁宝百货超市内参观蔬果区和生鲜区,现场听取超市工作人员关于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岁宝百货的蔬菜供应商会先进行检测,同时我们也会进行抽检来确保蔬菜的食用安全。肉类都是采用全程冷链运送确保新鲜,将食品安全真正落实到市民关心的实处。”  据了解,为全面推进深圳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深圳市民菜篮子安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已掌握的食用农产品交易场所(共1179家)全部列为食用农产品定量检测和快速筛查抽样点并发布公示。岁宝百货更是第一时间自筹建立农产品快筛检测室,为超市食品提供了科技保障,所有在超市购买食品的市民也可在检测室进行检测。  质检小分队听说这一好消息,在参观过程中也随机购买蔬菜和猪肉并送到岁宝农产品快筛检测室,由食品安全检测员通过专业的仪器对所购买的食品进行检测。热心市民方女士表示:“平时来超市买菜最担心的就是农药残留问题,通过参加这样的活动,可以增加我们居民的食品安全知识,又能提高超市对于食品的监督意识。”  互动游戏助市民了解食安常识  活动当天,蓝色帐篷一字排开,来自罗湖区暖阳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的义工化身食安“裁判员”,现场设立了食品安全知识展示、食品安全互动游戏体验等多种形式的组合活动。每一位玩转现场互动的市民都表示受益匪浅,在活动中寓教于乐。早在10月29日,“食安福田,你我共建”福田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五进”活动已拉开序幕,首场活动之进社区将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及食品安全行动倡议融入现场互动,引发广泛好评。  接下来,“五进”活动将继续走进学校、餐馆及企业,持续推进全民关注食品安全、了解食品安全知识,共同创建一个食品安全城市。
  • 江门市农产品质检中心每年监测样本7000个
    为了让市民能吃上放心农产品,农业部门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农产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江门地区如何保障农产品安全呢?围绕这一问题,记者近日走访了江门市农业局有关负责人,了解到江门农业部门从动植物防疫到质量监督都已成体系,从预防、监督等多角度保障农产品安全,近两年还开始进行农业环境、农业投入品监测,将监测范围扩大到农业生产的更深层源头。   质量监督:   428个监测项目通过省认定   为让市民能吃上放心农产品,农业部门在今年的机构改革中,专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并建立了市、县(区)、镇(街道办)监测站,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建设。为了做到有针对性的进行监测,农业部门还在年初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初级农产品的监测方案,并将其纳入工作考核项目之中。   江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把关部门。该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该中心是省内唯一一家被农业部授权为“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的地级市检测机构,现已有食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水、土壤、空气、动物尿液八大类共428个项目(参数)及产品通过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位居全省农检系统前列,2010年10月通过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检测结果被45个国家认可。2003年至今,该中心每年监测江门市各类农产品样本7000多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逐年得到提高,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7年间提高了23个百分点,达到98%以上,畜禽产品合格率在99%以上。   “由于江门市对农产品风险比较重视,在农产品检测上舍得投入,我们中心能检测的一些项目很多农检中心都未有具备。”中心负责人表示,在“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广州瘦肉精”、“红心鸭蛋”、“海南豇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爆发时,该中心早就具备了检测能力,在事件中发挥了很好的技术支撑作用。   除了对农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外,农业部门还从农业生产的源头着手,分别从2008年、2009年开始对农业环境、农业投入品进行监测。一方面在全市建立了12个农业环境监测站,对水体、空气、土壤的重金属含量进行抽检,另一方面在饲料、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开展抽检。   动植物防疫:   生猪屠宰检疫实现电子出证   “动物防疫监督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在江门市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中担当者监督执法、疫病防控的职责。”江门市畜牧局局长陆学飞告诉记者,为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有效监管和追踪溯源,市动物防疫监督所从去年底开始,在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实施生猪屠宰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其中生猪屠宰检疫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已于今年初正式运行,管理部门可借助该系统对屠宰场进行远程监控,进一步加强了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目前已有江门市肉联厂、蓬江区、鹤山市建立了这一系统。   作为生猪屠宰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一部分,生猪屠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也于本月1日投入了使用,改变了以往的手工出证,加大了仿制、改造的难度,而且市民可以直接根据市场肉档出示的电子检疫票据号码,在江门市农业信息网和江门市农业信息直通车动物产品溯源公众查询系统,查询所购买猪肉的相关检疫信息,让消费者也能轻松地做到“追踪溯源”。   江门市农业局副局长王义表示,江门植物疫病防控主要由植保体系和植检体系两部分组成,其中植检体系主要是阻截外来有害生物侵入,植保体系则包括病虫害测报体系、植物保护技术推广两部分。其中江门地区的病虫害测报体系形成了市、县、镇几级联动的机制,准确度较高。“准确预测不仅能更为有效地防治病虫害,还能减少农药的喷洒。”江门市农作物病虫测报中心站副站长陆英发表示,病虫害防治并不是以杀死所有病虫害为目标,而是寻求最佳的生态平衡点,在可不杀虫的情况下尽量不杀虫,所以准确预报能从科学的角度给种植者建议,将农药用在点子上,减少农药使用量。   ■农产品安全关键词   “三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44540公顷   近年来,江门市加大力度推进“三品”(无公害、绿色产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目前共有158个基地147个产品(不含渔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面积44540公顷 绿色食品28个,面积3895公顷 有机食品1个。   农产品标识:   蔬菜水果标识工作正在推进   市农产品方面,生猪已经实行二维码标识。蔬菜水果的标识工作也正在推进中。这些标识上携带着农产品的生产信息,可以追溯到农产品的产地和生产过程,所以标识管理不仅对江门市蔬果外销有促进作用,还将加强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监督执法:   查处假劣农药、兽药986公斤   江门近年加强了监督执法的力度,仅今年春、秋两季的农资打假行动,就出动执法人员1400多人次,发宣传资料13000多份,检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等农资门店892家,共计查处假劣农药、兽药986公斤,413台件,货值3万多元。特别是对查出涉嫌使用违禁药物的个别猪场,依法对其产品作作无害化销毁处理,对违法嫌疑人移交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 农业部“十二五”将新建1305个农产品质检中心/站
    记者从农业部获悉,日前农业部在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指出, “十二五”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按照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把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作为主要目标,把加强体系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作为主要任务,坚持一手抓执法监管、一手抓标准化生产,强化政策导向,加大投入力度,夯实工作基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健康发展。   规划确定,“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显著增强执法监管能力,大幅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确保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6%以上,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实现:   (一)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总数达到1万个,其中农兽药残留限量7000个,新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县200个,园艺作物标准园8000个,奶牛、肉牛、生猪、蛋鸡标准化养殖示范场3500个,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3000个,标准化生产示范农场500个   (二)新建1个部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16个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健全完善32个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和32个省级质检中心风险监测和信息预警功能,新建329个地(市)级综合质检中心和960个县(场)级综合质检站   (三)无公害农产品总数达到70000个,有效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总数达到7000家、产品总数达到20000个,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达到600个,有机农产品获证企业达到2000家、产品总数达到11000个,新登记保护农业领域地理标志1000个,“三品一标”认定面积达到全国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面积60%   (四)农药、肥料、兽药等主要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全面建立农业投入品销售台账、生产使用档案记录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基本形成部省地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品一标”推广、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和综合执法紧密衔接配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规划明确,“十二五”期间,要按照“消除隐患保安全、控制源头上水平、健全体系强能力、完善制度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要深入开展执法监管,深化监测检验,健全监管制度机制 要全面推进农业标准化,深入推进标准化示范创建,大力发展“三品一标” 要突出抓好应急管理,加强风险评估预警,强化应急处置 要强化体系队伍能力建设,加快标准体系建设步伐,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加快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一支“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懂管理”的复合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人才队伍。   规划强调,“十二五”期间,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最急需、最关键、最薄弱的环节为重点,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二期建设工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工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建设工程等重大工程,进一步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财政专项规模,增加农业标准化专项财政投入,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财政专项资金。同时通过加强技术支撑和国际合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体系和风险评估队伍,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环境、过程控制、药物残留、检测技术、风险评估和危害评价等科学研究工作,全面夯实工作基础。   据悉,“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法律法规、执法监督、标准化生产、体系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格局已基本形成,监测预警能力明显增强,执法监管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化扎实开展,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2010年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分别达到96.8%、99.6%和96.7%。
  • 深圳5000万补贴农产品检测点采购仪器试剂
    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个段子:“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 从猪肉里,我们认识了瘦肉精 从咸鸭蛋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 从银耳里,我们认识了硫磺 从奶粉里,我们认识了三聚氰胺。”  这个段子一语道破中国食品安全的尴尬现状,这些原本与食品并不相关的化学物质,却真真切切地出现在老百姓的食品中,危害着大家的身体健康。  要想将这些化学药物挡在市民的菜篮子之外,光依赖传统的实验室检测是不够的。因此,建立大量快速、方便、准确、灵敏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质量快速筛查点就成为必要保障。  深圳市政府在全国率先启动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和安全保障工程”,其中最为关键的一项工作就是:于2017年年底前建立1000个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点,构建一道检测防线。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笔者近日前往深圳首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试点——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进行了一番实地探访,揭秘菜篮子安全如何“筛”出来!  现场直击 16分钟筛出有机磷  蔬菜、水果对消费者的危害风险最大因素是农药残留。按照目前农业部与卫生部已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残留限量值达2293个。  传统的定量检测农药残留方式,成本高不说,时间也比较长,至少需要24小时才能出结果。  市民买菜,往往图个新鲜。等到检测结果不合格,菜早已进了肚子,再召回也来不及了。  而对高风险项目进行快速筛查,可以快速有效地找准不合格农产品,并且立即销毁。  笔者在海吉星市场的快筛实验室注意到,快速农药残留检测技术最快只要16分钟便可以出结果。  这一技术采用的是乙酰胆碱酶抑制法,用于检测市场上主要使用的两大类蔬果杀虫剂: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由于该技术具备快速、灵敏、操作简便、成本低廉等特点,被列为国家推荐标准方法,也是研究最成熟、应用最广泛的快速检测技术。  执法人员将现场抽取的蔬菜样本封存后,送往海吉星市场快筛实验室,交由2名检测人员,对样本的农药残留进行快速筛检。  检测人员老潘先将样本放入超声波仪,震荡3分钟,使农药融合得更加充分,然后将样本滴到试纸上,盖上盖子等待10分钟,最后打开盖子放置3分钟,等待颜色显现。  “试纸变成蓝色或浅蓝色,就是合格。变成白色,就是总体农药超标,不合格。”老潘认为,快筛这一关是最有效的,虽然没有定量检测全面,但胜在快!16分钟后不合格,就可以立即没收或销毁产品,防止流通。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产品监管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 在接下来的3年中,深圳将在400个农贸市场、600个大型超市和农产品配送单位,建设1000个快速筛查点,分别针对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以及水产品的有害残留进行快速筛查。  1000个检测点“筛”什么  种植业产品  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两大类农药。  畜禽产品  瘦肉精等畜禽的促生长剂和兽药等。  水产品  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杀菌药。  试点成果 快筛模式初步建立  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的批发量,占到了深圳市消费总量的60%~80%。这就意味着,海吉星这个深圳最大的“菜篮子”,是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主抓的龙头。  因此,将首个筛查试点定在海吉星,可以有效探索监管模式,为今后1000个筛查点积累可复制的监管经验。  “今年各辖区局农产品监管科才成立,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比较薄弱。”笔者从食药局农产品监管处获悉,通过海吉星的试点工作,厘清了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对象、监管品种和监管工作方法,理顺了行政执法单位与技术检测机构的工作关系,初步建立了深圳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日常工作模式。  本次试点工作,还提高了基层执法人员的监管工作能力,熟悉了各种执法表格的填写、现场笔录制作及相关证据采集,明白了“管谁、管什么、如何管。”同时也提高了技术检测单位现场抽样工作效率。  暴露问题 三大漏洞亟待修补  一个月的试点工作,也暴露出了食用农产品监管现状中,存在的三大漏洞,比如农产品来源不清,现场制样耗时长以及执法工作遇阻。  在抽检时,90%以上的经营档位均不能提供进货票证,少数档位提供的进货票证也只是手写的格式不一、项目不同、内容不全的简单记录,不能提供规范的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索证索票制度难以落实,对农产品的追溯及不合格农产品的查处将造成严重的影响。食药局农产品监管处工作人员给笔者打了个比方,来自某省某市的豇豆超标,或者来自某省某市的哈密瓜风险较高、经常出现不合格,那抽检就可以专门按照产地来源进行检测,不需要浪费时间将所有产地的豇豆和哈密瓜抽一遍。  其次,食用农产品抽样听上去非常简单,然而实施起来,却要花费很长时间。根据笔者现场计时,最长的一次水果抽样耗时整整1小时。  究其原因,客观来讲是现场制样条件不完善,抽样工具过于简单,影响了抽样工作开展和工作效率。  据农产品监管处反馈,目前档位都不具备水和电及相应的设施,不利于制样和清洗。  最后,商户的抵触情绪屡见不鲜,也使得未来的抽检执法工作有待逐步规范。在抽样的过程中,有一家水果商户不停抱怨,“为什么抽我们?为什么不抽别人?”虽然执法人员抽样都是按照市场档位情况随机确定,但还是需要一遍一遍地耐心向她说明抽检工作。  当她终于同意抽检时,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一位执法人员向她询问苹果梨的产地来源时,她接连摇头,摆摆手,“我也不知道产地是哪,货是从最头上那个档位进的,你们去问他们吧。”  执法人员称,类似这样的“小插曲”,每天都会发生。这个监管新试点的一些新措施,让许多被抽到的商户绷紧了神经。  侧面印证 逐步实现24小时监管  利之所趋,总有商户铤而走险。根治食品安全的关键,就在于建立一个有效、健全、专业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海吉星现场试点工作历时一个月,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较高,侧面印证了种植业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在海吉星能得到有效管控。  食药局海吉星监管组组长表示,本次主要检测种植业农产品农药残留情况,共抽检样品257批次,其中蔬菜142批次,水果69批次,食用菌46批次,总合格率为98.83%(蔬菜合格率为97.89%、水果合格率100%、食用菌合格率100%)。不合格样品均为限量农药超标,未检出禁用农药。  那么,这不合格的农产品将如何处理?记者翻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发现了其中1家超标的案卷。  当事人王某经营的“结球甘蓝”经检验,克百威的检测结果不合格,龙岗分局责令王某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299.5元,罚款2000元。  “我们对查出来的3家不合格商户,都已经依法进行了问讯、调查,并根据货值进行相应处罚。”食药局海吉星监管组组长说。  由于食用农产品时效性强,必须在第一时间控制不合格产品。因此,监管部门要调派执法人员,在农批市场驻场监管,及时对检测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进行依法查处,同车次不合格产品一律予以销毁。  此外,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商户,要依法“严惩”,纳入黑名单,触犯刑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据了解,海吉星试点时期派驻了2名食药局执法人员,从下午3点至晚上10点进行驻场监管,每人各佩戴一枚执法记录仪,全程拍摄抽检过程。  在海吉星试点工作结束后,食药局将对深圳33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派驻监管人员,进行驻场监管。  今后,根据实施情况与成效,逐步增加人手扩大驻场监督范围,实现24小时三班监管。  补贴扶持 5000万元撬动融资合作  目前,食药局正在尝试一种公私合作的PPP模式,以此提高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目前十分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它鼓励政府与社会力量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实现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据食药局农产品监管处介绍,食药局将斥资5000万元,用于补贴100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点和定量检测样品预处理点建设,包括实验室场所建设或租赁、检测设备和试剂购买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点和定量检测样品预处理点应配置有电源插座、水槽、并配备试验台和必要的检测设备,能开展日常检测工作。  筛查点补贴方式及要求  补贴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事后补贴方式,直接补贴给项目建设单位。  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配送企业、集贸 市场、超市等,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深圳市注册并经营2年以上   项目所涉场所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上   建立有检测实验室,并保证持续正常运行   企业无违法违纪和不诚信记录,未拖欠财政资金,未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  努力方向 三大思路挖掘成功经验  一个月的快速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已画上句号。然而,对于未来深圳市将建立的1000个筛查点来说,仅仅是一个开始。今天总结的每一条经验,都将成为明天成功的基石。为此,食药局农产品监管处针对未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出了三大工作思路。  首先,加强农产品抽检和加大农产品案件查处工作,需相关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打个比方,这项宏大的工作目标,就像一台每个齿轮咬合的严丝合缝的机器,而每个部门就是一个齿轮,各司其职,任何一个齿轮都不能掉链子。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农产品监管处,负责工作计划的研究和制定,开展督查督导工作等 负责指导全系统执法工作的稽查局,来制定统一规范的现场检查、证据保存、监督抽检等执法工作程序,指导辖区局执法人员执法 法规处负责规范农产品执法的文书等 辖区局(所)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市场规范指导、日常监管、监督抽样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大工作思路,要引导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试点运行时,凸显一大问题:商户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药局担心,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仅影响到不合格产品的案件查处工作,更妨碍不合格产品溯源工作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65条明确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126条制定了相对应的罚则。就此,食药局建议,监管部门今后应主动约谈各农批市场、集贸市场等市场开办方,督促其指导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同时加强对农产品经营者的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加大违法案件处罚力度,通过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引导经营者逐步落实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个工作思路,是加强食用农产品抽样设备和行政执法记录设备建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今后开展农产品监管工作中,必将存在多家检测机构开展抽检的情况,抽检量将会加大,抽检对象将涉及农批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企业。从试点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现行的工具分开携带、现场找水找电、搅拌机不时损坏的情况必将制约今后抽样工作的开展,食药局对委托开展农产品检测的机构提出改进现场制样设备、工具的要求。另外,现场拍摄执法是农产品监管的一个重要举措,因此,需要加强一线执法记录设备建设,选购轻便的执法记录装备,既满足工作需求,又便于执法人员携带。
  • 2012年我国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建设情况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年中,仪器信息网就“资讯”频道“实验室动态”栏目发布的相关信息进行总结,并发布了“2012上半年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建设情况”资讯。值2013年年初,仪器信息网再次将2012年7-12月期间发布的相关实验室信息进行归纳整理,为大家呈现2012年全年的国内外实验室建设动态。仪器信息网从中整理、统计的信息中发现,“食品安全、生物医药、环境”等领域的重点或投资规模依旧较大,现将有关领域的实验室建设状况分类归纳,以飨读者。   据仪器信息网不完全统计,2012年,我国共建设食品、农业、农产品实验室60家,其中部分企业自己食品安检实验室以保证食品农产品质量。资金投入方面,仅在2012年8月和10月投资建设的国家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和国家海产品质检中心两个中心,其投资金额分别达到了1.429亿元和1.1亿元,而上半年投资超过亿元的实验室也有两家,分别为台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投资金额分别为1.1亿元和1.2亿元。下表为仪器信息网统计的食品、农产品等相关实验室建设概况。 2012年下半年食品、农业、农产品实验室建设情况 实验室名称 新闻发布时间 地点 状态 投资金额 食品及相关 广西饮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12-24 广西 建成 1000万元 国家外繁种子检疫重点实验室 2012-12-20 甘肃 建成   张家港检验检疫局葡萄酒实验室 2012-12-14 江苏 建成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 2012-12-13 广东 建成   淡水鱼类育种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2012-12-13 黑龙江 建成   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 2012-12-12 广州 建成   食品质量与安全北京实验室 2012-11-30 北京 建成   小麦国家工程实验室 2012-11-29 河南 建设中   国家果品果蔬汁检测重点实验室 2012-11-28 三门峡 建设中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2012-11-23 天津 建成   四川食品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2012-11-21 四川 建成   广西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11-15 广西 建成   国家粮油加工食品检验中心 2012-11-9 阜阳     邯郸市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 2012-11-7 邯郸 建成   北京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 2012-10-31 北京 建成   乳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2-10-25 上海 建设中   济南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 2012-10-10 济南 建成   国家预包装食品质检中心 2012-9-28 浙江 建设中   家乐福安检实验室 2012-9-24 上海 建设中 1000万元 四川省豆类制品质检中心 2012-9-13 四川 建成   国家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联盟 2012-9-3 宁波 建成   国家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示范中心 2012-8-22 兰州 建成 1.429亿元 食品安全与营养协同创新中心 2012-8-10 南京 建成   永乐食品公司食品安全检测中心 2012-8-9 山东 改建 800万 农产品/农业/水产品 农业部西南水稻生物学与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 2012-12-6 四川 建设中?   国家农产品安全检测重点实验室 2012-11-1 厦门 建成   烟台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2012-10-23 烟台 改建 1000万元 国家海产品质检中心 2012-10-15 威海 建设中 1.1亿元 国家蜂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9-27 新疆 建成   雅圣灵芝研究中心 2012-9-25 江阴 建成 3000万元 河南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9-18 河南 建成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天津) 2012-9-17 天津 建成   海南省热带微生物资源重点实验室 2012-8-30 海南 建设中   海洋与渔业综合实验室 2012-8-17 青岛 建设中 144万元 国家级农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 2012-8-9 临沂 建设中   国家有机农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 2012-8-3 重庆 建成   2012年上半年食品、农业、农产品实验室建设情况 实验室名称 新闻发布时间 地点 状态 投资金额 台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012-7-30 台州 筹建中 1.1亿 国家级盐化工产品质检中心 2012-7-25 江苏 建成   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7-7 江苏 建成 1.2亿 食品农产品检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2012-7-6 长沙 筹建中  食品安全检测实验室 2012-6-21 福建 建成   食醋(调味品)监督检验中心 2012-6-21 南充市 建设中   苏州大学—法国爱迪特测控技术国际联合实验室 2012-6-6 苏州 筹建中 300万元 国家洋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12-5-13 广东 建成   河南食品药品检测技术中心 2012-4-27 河南 建设中   国际食品药品检测机构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 2012-4-16 青岛 建成   宁夏成品油实验室 2012-3-29 宁夏 筹建中   国家绿色食品检测中心 2012-3-19 齐齐哈尔 建成   烟台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综合楼 2012-3-2 烟台 建设中 8023万 河北食品药品检验院 2012-3-1 河北 建成 中检院食品药品安全评价研究所 2012-2-1 北京 建成
  • 兰州初步建成农产品三级检测体系 出入必检
    11月9日,我市(兰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经验交流暨现场观摩会在西固区召开。记者了解到,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已建立起了以市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心、县区农产品质量监测站、基层农产品质量检测站(蔬菜保鲜库、超市检测站、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大中型配送中心)为主体的三级监测体系。目前,全市已建立基层检测站78个,有效地开展了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的全方位检测,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兰州初步建成农产品三级检测体系   现场观摩中,记者了解到,为强化外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市民菜篮子安全,我市农牧部门加大了外来农产品的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率。在批发市场,通过检测的,发放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允许其张贴在显要位置进行销售。农残超标的,坚决退市。在西固西部贸易中心无公害蔬菜检测站记者看到,进入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该检测站全年检测抽取的蔬菜样品已经达到了3600个。
  • 四川181个县建立了快速检测室 实现农产品检测全覆盖
    记者从四川农业厅1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四川省已经在181个县建立了快速检测室,实现农产品检测全覆盖,2010年全年未发生一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但农药残留超标和禁用农药使用仍是目前最大安全隐患。   四川农业厅副厅长祝春秀介绍,2010年四川省抽检10887个抽检样品,抽检参数也由原来的23项增加到30项,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合格率均在97%以上。四川省2010年共出动执法人员8万余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8.9万多家次,整治重点市场2133个次,查处的2079起问题也得到及时改进,为农户挽回经济损失7000多万元,五种高毒禁用农药也得到有效遏制。   据介绍,四川省21个市州全部建立了农产品监管和执法机构,181个县建立了快速检测室,农产品检测覆盖面逐步扩大。此外,农产品产地准出、联动打假、质量追溯、监测专家会商等制度也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农产品监管能力。   虽然农业部门加大了监管执法力度,但一些企业仍违规生产违禁农药,在产品中使用国家禁用、限用或未登记的农药。此外,农户追求农产品产量等超标使用农药,造成番茄、黄瓜、辣椒、豆角等夏季蔬菜部分农药超标。四川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并加大对农户的培训力度,尽力减少农药超标问题,杜绝禁用农药使用问题。
  • 农业部八项措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决定2014年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要求各级农业部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今年工作更突出的位置,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做到“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推进八项措施落实,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和审批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投入品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全面推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备案许可,落实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严格兽药经营规范。在关键农时和投入品生产经营高峰期,对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及生产企业开展督导巡查和质量抽检。督促农产品生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农户的教育和监督,杜绝使用不合格农业投入品。   二、严格源头管控和生产记录。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普查监测制度,对于重污染区,有步骤依法调整种植养殖结构。严格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将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等技术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重大措施予以普及推广,鼓励各地加大高效低毒药物补贴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力度,大力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   三、严格监测抽查制度。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集中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和隐患。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和风险评估体系,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的品种和范围。加强检打联动和区域防控,对监督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及时组织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推行产地证明和追溯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和进一步落实畜产品产地检疫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规范,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鼓励地方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追溯试点,率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依法加强农产品包装管理,发挥包装在品牌营销、防止污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包装销售的产品进行明确标注,推广先进标识技术,提高产品标识率。   五、严格畜禽定点屠宰和奶站许可管理。依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注水和注入其他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加强巡查和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畜禽,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畜禽屠宰检疫,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加强婴幼儿乳粉原料奶的监督检查。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监管,严格奶站许可管理,督促奶站落实收购销售记录、检测记录等制度,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违法违规行为。   六、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进程,力争三年内形成科学统一并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扩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建设规模,推行全程标准化管理和农产品认证。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稳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强化认证产品监管,严厉打击假冒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大力推进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和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   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投诉举报。全面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扩大社会监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八、严格案件查处移送和责任追究。认真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查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案件移送、大要案督办等工作机制,震慑和严惩违法分子。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文章转载自: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食药总局发文规范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 强调加强快检设备配备
    p   日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例如对于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而言,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此外,通知中还对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进行了说明: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p p   不仅如此,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快检工作,明确指出要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strong /span /p p   详细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p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p p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 /p p   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p p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 /p p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p p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 /p p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 /p p   (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 /p p   (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 /p p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p p   (一)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p p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各省可根据与农业部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对接情况以及监管实际,适当提高准入门槛,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p p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p p   3.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p p   (二)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p p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p p   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p p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p p   (三)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p p   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p p   五、关于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 /p p   (一)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 /p p   (二)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标示相关信息,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相关内容。产地标示到市县一级或者农场的具体名称。 /p p   (三)除必须要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 /p p   (四)销售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食用农产品,其标签标识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标示。 /p p   (五)进口食用农产品标签标识问题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执行。 /p p   六、关于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p p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p p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p p   七、关于监督抽检和快速检验 /p p   (一)要将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p p   (二)突出针对性,根据食用农产品季节、地域、品种等,结合果蔬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不同食用农产品的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并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 /p p   (三)加强快检工作,针对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充分借助快速检测方法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要加大配备快速检测设施、设备的工作力度,监管所要利用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有条件的县(区)监管部门要配备快速检测车或功能比较齐全的快速检测设备。 /p p   八、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信用信息管理 /p p   (一)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等食用农产品市场主体分类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对各个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p p   (二)加强信息采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制度,明确采集责任,制定采集规范。要加强信息公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权限、程序和责任,依法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p p   (三)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相关信息,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6月13日 /p
  • 全国首家市场类农产品质检站在武汉市建成
    日交易量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的湖北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于4月2日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据称,这是目前全国首家市场类农产品综合质检机构。   由国家农业部立项批准的武汉市白沙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投资360万元,现已建成5层楼房、面积1095平方米的检测实验室。这座身居市场、功能齐备的质检站,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其检测范围包括蔬菜、畜禽、水产、水果、食用菌等农产品,并被列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武汉市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是我国中部地区最大规模农产品集散地。近年来,由于市场自检不全和部门抽检有限,外地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较为突出。同时,这里每年进出的近百万吨冻肉制品,因缺乏检测手段而处于监管空白。经过市区两级政府的调研申报,国家农业部去年批准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   按照国内一流的技术标准,国家农业部对该项目进行跟踪监管,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不到半年时间,武汉市白沙洲农产品监督检验站便建成投用,使“中部第一大市场”的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得以全面提升。为此,地方财政每年将安排运行经费120万元,用于农副产品的质量检测。
  • 农业部: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通知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为巩固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我部决定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三是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四是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220个蔬菜、水果、茶叶等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   此项工作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提高一批,建设一批,淘汰一批,巩固奶站专项整治成果。二是制定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各地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准入,严把生鲜乳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所有生鲜乳收购站主体明确、证照齐全。三是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三项行动”,在全国开展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专项监测行动,在奶牛主产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行动,在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监测行动。四是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乳;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重点区域:奶牛主产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与《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三)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二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四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重点区域:蛋白饲料原料主产省,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使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对GMP实施状况实行监督检查;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禁用药物;三是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四是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五是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未批准的兽药,以及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猪肉、禽肉、蜂产品;重点单位:兽药生产经销企业,畜禽养殖基地;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大省、大县,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五)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四是对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鱼类、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国内市场大宗水产品;重点单位: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重点区域:渔业主产区重点市县。   此项工作由渔业局牵头负责。   (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   2.主要任务:一是指导各级认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三品”集中生产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二是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三是组织开展橡胶树种苗专项整治活动;四是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五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六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七是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资;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相关司局配合,与《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10日-2月底)   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11月底)   一是开展检查监测。各级农业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二是推进综合执法。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四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五是强化督导整改。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是完善制度建设。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农业部组织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结视频会议,全面总结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派出督导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各地行动实施。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任务牵头单位和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广、因素多,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梳理当地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一并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   各级、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09年2月开始,每月15日和30日前要向我部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牵头司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五)强化技术服务,营造社会氛围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学用药。加强对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各级农业质检机构要为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业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也要着眼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要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标本兼治。要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准出准入、质量追溯、包装标识等各项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综合执法,逐步完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重大活动安排   (一)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2月中旬,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启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2月份,联合相关部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2009年农资打假工作进行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3-12月,对农药市场集中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大监管力度。3月中旬举行“农药市场监管年”启动仪式。(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四)组织开展第五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份,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培训咨询活动,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社会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组织开展以“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为主题的饲料执法年活动。2-12月,重点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督导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六)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2-11月,重点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组织各省渔业部门开展拉网式检查,进行苗种药残抽检,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渔业局牵头负责)   (七)组织开展兽药专项整治活动。2-12月,严厉打击各种涉及疫苗和兽药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强化对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兽医局牵头负责)   (八)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活动。2-12月,选择部分县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升综合执法能力,通报表扬农业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政法司牵头负责)   (九)组织开展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宣传日活动。10月下旬或11月上旬,在北京等几个城市组织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宣传日活动,对农垦可追溯行动进行总结和宣传。(农垦局牵头负责)   (十)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结视频会议。12月份,全面总结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4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 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 同比增长!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达97.8%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民以食为天”,吃的放心是人们消费的基本要求。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没有全民健康就不可能实现全面小康,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国家重要的民生工程。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2020年全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结果,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为97.8%,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继续稳定向好。2020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了4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全年共监测了31个省份和5个计划单列市,共304个大中城市的2639个菜果茶生产基地、1609辆蔬菜和水果运输车、781个屠宰场、821个养殖场、2567辆(个)水产品运输车或暂养池、4013个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5大类产品132个品种130项参数34794个样品。监测结果显示,蔬菜、水果、茶叶、畜禽产品、水产品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7.6%、98.0%、98.1%、98.8%、95.9%。从监测品种看,抽检的蔬菜中,甘蓝类、食用菌和瓜类蔬菜全年总体合格率较高,分别为99.7%、99.7%和99.5%。抽检的畜禽产品中,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禽肉和禽蛋合格率分别为99.5%、99.6%、99.4%、99.3%、98.9%和97.1%。抽检的大宗养殖水产品中,鲢鱼全部合格,鳙鱼、罗非鱼、草鱼和鲤鱼抽检合格率分别为99.6%、98.5%、97.9%和97.5%。农业农村部已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对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要求地方农业农村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农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同时,部署了2021年春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危害因子,加强风险监测力度,强化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禁用药物、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私屠滥宰和注水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更多农产品检测方案
  • 普析通用农产品检测车新发地市场上岗
    1月12日,市科委在丰台区新发地举行了“北京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普析品牌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车交接仪式”。市科委党组书记杨伟光出席仪式并讲话。    这是市科委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支持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依靠科技创新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手段的重大举措,通过“新发地农产品安全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车率先在新发地应用,对进出新发地的农产品实行24小时检测、追溯,进而保障两节期间新发地农产品供应安全。   交接仪式上,市科委农村处张平处长以“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首都食品安全技术创新与成果利用”为题,介绍了市科委在贯彻“科技北京行动计划”,支持“新发地农产品安全科技示范工程”的思路、做法和进展情况。    普析品牌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车的交接,是全国首家农产品批发市场利用流动检测车实行全天候农产品自检。新发地市场董事长张玉玺说介绍,这次配备2台流动检测车与市场中心检测实验室共同构架起新发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保障体系,使新发地农产品检测抽样数从目前的每天120个增加到1200个,抽检率增加10倍,切实加大了春节期间及今后农产品安全检测追溯力度,千方百计确保首都农产品供应安全。     2009年,市科委大力推动农产品安全生产、流通领域的技术研发与应用,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努力构建首都食品安全科技保障体系。针对新发地市场人流、车流、物流量大的特点和科技需求,发挥食品安全科技服务联盟的作用,支持新发地批发市场与普析通用公司开展技术合作,开发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将国内最先进的检测装备与追溯及市场管理信息技术相结合,最终实现新发地农产品抽检率达100%,固定商户农产品追溯率达100%。同时还建设5000平米国际绿色物流区,以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快速检测技术为保障,确保物流区内商户全部经营绿色、有机农产品,并逐步实现优质优价,从而带动京郊10个区县100家生产基地生产绿色高端农产品,保证首都市民消费到安全放心的农产品,实现“从田间到餐桌”全程食品安全。
  • 投资800万 库尔勒开建南疆最大农产品检测中心
    近日,库尔勒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实验楼在英下乡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对面开工建设,该楼投资800万元,建筑面积达3600平方米,建成后将成为南疆最大规模的农产品检测中心。这是记者昨日跟随库尔勒市人大常委会对库尔勒市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进行调研指导时了解到的。   目前,库尔勒市食品生产经营户共5880户,为了严格保证食品安全,库尔勒市以社区、城乡接合部和农牧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餐饮服务业、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为重点部位,以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与百姓生活相关的粮、肉、蔬菜、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保健食品、儿童食品、清真食品等11种食品为重点种类,以节假日为重点时段,突出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和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违法行为。   今年,库尔勒市推行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提高检测效率,库尔勒市对海宝批发市场、英下乡英顺检测站的检测仪器升级,由6通道升为36通道速测仪,增强了检测力度。库尔勒市万亩无公害蔬菜基地内西芹、黄瓜、西红柿等16个蔬菜产品已通过国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日前,库尔勒市对全市蔬菜大棚、蔬菜批发市场内各类蔬菜进行抽测,蔬菜样品18340个,抽检合格率为99%。
  • 国务院要求加大农产品监管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室发布&ldquo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rdquo ,通知中指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并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详情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为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监管任务   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加强检验检测和行政执法,推动农产品收购、储存、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查验、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统筹推进审批、生产、经营管理,提高准入门槛,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要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加快制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规范和标准,加大质量控制技术的推广力度,推进标准化生产。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建设,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其开展标准化生产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绿色防控技术推广等给予支持。强化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后监管,坚决打击假冒行为。   四、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   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要求,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涉及的职能等要及时划转到位,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落实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强化畜禽屠宰厂(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落实进厂(场)检查登记、检验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等行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检疫工作,加强对畜禽防疫条件的动态监管,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关规定,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ldquo 瘦肉精&rdquo 、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监管能力   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实现各环节检测的相互衔接与工作协同,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别要加强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以及承担相应职责的农业、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要落实责任,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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