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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 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 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 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出台的这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两大体系,即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符合我国实际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把好进出口食品的国门,让党和人民放心。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
    12月28日,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会议并向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范维澄等20位专家颁发聘书,大会讨论通过了专家委员会章程。   蒲长城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国内国际公众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进出口食品安全涉及的点多、线长、面广,做好出口食品出口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成立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咨询机构,通过形成一套科学机制,及时通报沟通情况,以提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的科学性,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效性,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他希望专家委员会以科学的态度,积极研究探索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最新进展,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和有效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向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对300万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此次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将致力于对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对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咨询意见 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对重要风险分析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咨询意见 对制定和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研究进出口食品安全科学和技术,提出咨询建议。   来自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疾控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等科研院所以及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质检系统的专家参加了会议。
  • 5000万元设备保进出口食品安全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贵州食品安全研究室授牌仪式在贵州省国际会议中心举行。   据了解,目前贵州检验检疫局已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区域性中心实验室和常规实验室三个层次的检测体系、综合技术中心成为经CNAS认可及计量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拥有生物芯片扫描仪、基因测序仪、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等先进检测设施设备400余台(套),价值近5000万元,基本上可以满足全省外贸经济发展及全省产品进出口检测的需求,将增强全省进出口食品的检验监管能力。
  • 质检总局就《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16日,公众可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粮食、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培训。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体系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收货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进口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者议定书等规定需要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官方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收货人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近3年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品种、数量)的相关说明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收货人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收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及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目的地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输入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标注内容可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加施电子锁或者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查验,口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发布公告解除其发布的风险警示通报和风险警示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收货人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   (三)伪造相关记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指定场所存放的规定)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收发货人、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六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 福建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水平
    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体系,福建有效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水平,该省出口食品农产品不合格率呈下降趋势。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1日透露的消息显示,2010年福建共检验检疫出口食品农产品4.33万批、27.9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78%和54.42%,从中检出不合格84批、327万美元,批次、货值不合格率比上年分别下降0.15个、0.05个百分点 进口食品农产品0.60万批、14.94亿美元,同比增长-26.16%和21.17%,从中检出不合格465批、9.51亿美元,批次、货值不合格率同比增长2.98个、7.30个百分点。   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进了福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去年福建启动建设涵盖全省9个地市的21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广“1+4”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综合管理模式,取得初步成效。安溪、建瓯茶叶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辐射带动了福建出口茶叶整体安全质量水平。长乐鳗鱼示范区被国家作为首批重点推进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示范区。福建列入示范区建设的食品农产品去年出口普遍大幅增长。   为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体系,福建还对已有的《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分析作业指导书》等43个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作业指导书进行全面修订,并补充制定关于食品抽采样、现场检验检疫和不合格处理等作业指导书11份,从制度上规范运作、防范风险。并开展不合格食品调查,针对辖区被国外通报不合格食品,逐批展开原因调查,督促企业整改,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揭牌
    p   2015年10月10日,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揭牌仪式在中国检科院亦庄新址举行,人事司副司长谷保中出席揭牌仪式并宣读《质检总局关于同意中国检科院食品安全研究所(国家食品安全信息中心)更名的批复》(国质检人【2015】278号)。国家质检总局吴清海副局长出席并揭牌,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林伟局长,毕克新、白露副局长、中国检科院李新实院长、张立书记、李莉副院长出席揭牌仪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392px " title=" FA2404CC9DD570E21B988C3CB3CAF202.png"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0/insimg/bfe8475d-2975-476f-99a5-918b2a01896a.jpg" width=" 600" height=" 392"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家质检总局吴清海副局长揭牌 /p p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各类检验检疫风险评估工作,为质检总局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管理提供科技支撑。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的成立符合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估相互独立的国际惯例,是我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的有益尝试,必将推动我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p p   中国检科院多年来开展了深入的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研究工作,在该领域取得一系列科研成果,并应用到了食品化妆品的风险管理实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366px " title=" QQ截图20151014163557.jpg"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10/insimg/5797ee32-1710-4163-b047-009520449c34.jpg" width=" 600" height=" 366"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中国检科院李新实院长致辞 /p p   李新实院长在揭牌仪式上致辞,他表示,总局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风险评估中心设在检科院,是对我院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技术支持工作的肯定和信任,对我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他强调,检科院将以中心揭牌为契机,进一步凝练我院食品化妆品安全研究方向,按照总局批复的职能,着重开展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国家抽检计划制定、国外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体系评估、境外食品化妆品企业回顾性检查评估、进口食品化妆品准入评估、进口食品疫病疫情风险评估,进出口突发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努力满足总局决策需要,不负总局重托,不负专家支持,不负消费者期待,举全院之力,把中心建设成总局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智库。 /p
  • 食品农残新标将致进出口食品检测增项
    作为我国食品监管法律体系中唯一的农药残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8月1日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并对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进绿色生产,提高农产品(000061,股吧)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该标准的出台不仅对保证国内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将对食品的进出口产生重大的影响。   对进出口食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标准中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值,解决了部分进口食品农产品无农残限量标准可依的局面。   为配合新标准实施,全面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检验检疫部门给出三大建议:一是进口食品企业和进口商要尽快将农残相关要求与国外出口商进行沟通,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是尽快推动进出口食品检测方法的研发,加强技术支撑能力,确保检得全、检得快、检得准 三是相关部门加大宣贯力度,重点介绍新老标准的差异,并切实树立企业是食品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如何科学地控制农药残留,不仅事关进出口食品安全,也关系到国产食品安全。专家介绍,科学控制农残从生产渠道来讲,要注意6个方面:一是应根据农药的性质,病虫草害的发生、发展规律,辩证地施用农药,力争以最少的用量获得最大的防治效果 二是安全使用农药应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规定,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果树、蔬菜、中药材、烟草等作物,禁止利用农药毒杀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等,施用农药一定在安全间隔期内进行 三是在遭受农药污染较严重的地区采取避毒措施,一定时期内不栽种易吸收农药的作物,可栽培抗病、抗虫作物新品种,减少农药的施用 四是综合防治,积极开展农业防治、生物防治,实行农作物的合理轮作和倒茬 五是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禁止使用淘汰的农药品种 六是掌握收获期,不允许在安全间隔期内收获和利用栽培作物。各种药剂因其分解、消失的速度不同,作物的生长趋势和季节也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安全间隔期,收获时该作物离最后喷药的时间越远越好。   对于消费者来说,科学控制农残应该进行去污处理。专家提醒,对残留在作物、果蔬表面的农药可通过暴晒、清洗、去果皮等方法进行去污处理,尽量减少或去除农药残留污染。
  •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将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27号公告)   2012年第27号   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doc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 重庆进出口食品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启动
    5月7日,“重庆市进出口食品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启动会在重庆检验检疫局召开。该项目由重庆市科委、重庆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共同承担,历时三年,将重点立足重庆进出口食品安全,国外食品先进生产技术、标准和指南追踪,进出口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和生产加工关键技术规范研究,及为重庆企业提供人才、技术培训和检测服务.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重庆市科委等单位及中国检科院庞国芳院士出席启动会。
  • 岛津携食品分析新方案赞助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讨会
    岛津专家提出食品安全检测方案亮相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讨会,引发各食品检验检疫部门专家关注。 近来社会屡屡出现食品问题热点,食品安全直系百姓,相关部门亦担负着重担。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学术交流,推动食品安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针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发专项进行深入研讨,9月7-9日,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讨会特在京举办。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主办,岛津公司独家赞助,来自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专家学者200余人参与此会,广泛交流分享了关于各食品检测技术和多年的专项研究成果。岛津公司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携两位技术专家出席此次会议,期望岛津“以科学技术向社会做贡献”的理念协助推进检测领域技术发展。 会议现场,专家齐聚会议首先由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熊先军处长致开幕辞,他指出当今食品问题是全球关注的焦点,综合性原因促使中国食品贸易快速发展,食品进出口传统监管工作迎来巨大挑战,需要防范风险,完善新的监管体系制度。并希望全系统专家展开交流,加快研发和建立标准方法的制定工作,与国家要求高度一致,推动促进全国检验检疫技术发展。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李莉副院长随后为大会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她代表主办方热烈欢迎各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并希望此次会议将成为一个标志性的品牌,在食品监测方面成为全国专家交流学术意见和成果的优秀平台,秉承拓宽交流范围,提高学术水平,广交学术人才的目的,提供更良好的发展空间。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熊先军处长致辞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李莉副院长致辞湖南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黄志强院长作了题为《LCMS-IT-TOF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多级高分辨质谱筛查技术》的报告,其中提到了岛津技术在食品检测研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并对保健食品的非法添加检测方法进行了讲解,LCMS-IT-TOF能够针对多级离子碎片数据库无对照品准确定性,具有高精确度,高分辨率,高灵敏度,真正MSn分析能力,快速极性转换功能,优化数据分析能力等多种出色性能,能够搭载数据分析软件建立高分辨质谱库,更便捷有效的进行分析检测工作。湖南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黄志强院长做报告山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梁成珠作了题为《食品安全国内外检测方法的评估》的报告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长张峰作了《食品中化学有害物筛查技术研究》的报告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谢文作了题为《茶叶中蒽醌残留量检测技术及污染物来源分析》的报告江苏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研究员丁涛作了题为《蜂蜜质量安全检测简介》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伊雄海作了题为《高分辨质谱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应用》的报告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岳振峰作了题为《香港检测技术》的报告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武彦文作了题为《食品中矿物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开发》的报告福建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杨方作了题为《GC-QTOF/MS或GC-MS/MS用于茶叶中多种农药残留时的前处理方法探讨》的报告湖北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王鹏作了题为《分子印迹材料的制备及其应用研究》的报告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吴岩作了题为《食品中酪蛋白磷酸肽含量检测技术研究》的报告AOAC INTERNATIONAL理事鲍蕾作了题为《AOAC检测方法在食品安全及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的报告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庆华作了题为《我国二恶英分析概况》的报告北京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张朝晖作了题为《MALDI MASS在食品检测领域中的应用》的报告岛津分析中心专家李艳敏博士在报告会中作了以质谱显微镜的可应用范围为内容,题为《原位分子可视化时代》的报告,并希望在利用岛津iMScope TRIO质谱显微镜可在形态和分子结构上有双重的可视化结果,从而延伸到各种食品检测的应用当中。岛津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产品专家尹宏瑞先生作了题为《科技还原真实:基于超临界流体技术对现有分析模式的改变》的报告,针对多种维生素同时分析的应用进展进行了剖析。他指出超临界流体色谱兼有GC和LC的特点,它既可分析高沸点、低挥发性样品,又有着较LC更快的分析速度,并且能与多种类型检测器相匹配,扩大了其应用范围和分类能力,在定性、定量方面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以用多种手段来优化色谱条件,从而比HPLC更易达到更高的柱效率。岛津公司利用先进理念和控制技术,实现超临界流体萃取-超临界流体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此外还可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组建为SFC-UV、SFC-MS、手性化合物分析方法开发、离线SFE、SFC-LC切换系统等各种不同配置,满足不同分析目的需求。岛津质谱专家李艳敏博士作报告岛津技术专家尹宏瑞先生作报告会议签到现场参会来宾合影在岛津用户交流会上,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发表致辞,他表示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在维护国民健康、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战略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岛津(中国)作为日本岛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在中国拥有14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历来非常重视与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的合作,希望进一步为质检事业改革发展和质量安全监管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岛津分析测试仪器市场部曹磊部长发表致辞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 我国进出口乳品监管办法将出台
    据国家质检总局消息,《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成,将于近日发布实施。今后进口洋奶粉要经过风险评估并符合要求后,才能允许进入中国。   近年,洋奶粉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些洋奶粉在受到国内消费者追捧的同时,也不断曝出食品安全问题。据统计,在国家质检总局14个月以来公布的进境不合格食品通报名单中,共有34批次超过270吨不合格进口奶粉被销毁或退货,其中四分之三为婴幼儿奶粉。   据了解,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到中国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需要符合我国国家标准,办法对于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都有明确规定。   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已发布进出口乳品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进口乳品的准入、审批、标准、检验检疫和风险预警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质检总局表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于乳制品提出了准入评估的要求,只有经过风险评估并符合要求的国家才被允许向中国出口。同时,还将对出口商和代理商实行备案制度。
  • 2017年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专项研讨会在京召开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9月8日,2017年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关键技术专项研讨会在北京西郊宾馆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主办,并由岛津公司独家赞助。来自全国各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200余位著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新常态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展开广泛的技术交流。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5f1cd4e4-5386-4ede-9ab7-328535d52228.jpg" title=" 20.png" width=" 600" height=" 4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研讨会现场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处长熊先军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李莉致开幕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熊先军讲到,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技术的发展,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检验检测关键技术储备,使我国基础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达到国内领先国际接轨的水平,为食品安全和应急检验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希望检验检疫系统内的专家加强学习和交流,加快标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最后,熊先军预祝本次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aaeaac16-8244-46ea-ab7e-5a94822ab9cd.jpg" title=" 1.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处长 熊先军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李莉首先代表会议主办单位向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和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向承办单位和赞助企业表示由衷的感谢。她表示,本次会议对进一步提升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创新能力和整体学术水平,进一步加强高水平的人才培养具有积极地促进作用。希望本次会议能为从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研究的专家学者提供一个交流学术意见、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的一个平台,帮助大家进一步增强学术洞察力,提高学术敏感度,推出更多学术优秀成果和发现更多的优秀人才。最后,李莉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7c79f4ec-0c99-480b-aa06-953a486d1400.jpg" title=" 2.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李莉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湖南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院长/国家质检总局首席研究员黄志强作了题为《LCMS -IT-TOF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多级高分辨质谱筛查技术》的报告。他介绍,针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有快筛试剂盒、HPLC-PDA、LC-MS/MS和LCMS -IT-TOF。其中,LCMS -IT-TOF可多级离子碎片数据库无对照品准确定性,具有高精确度、高分辨率、高灵敏度、真正多级质谱分析、快速极性转换、优化数据分析的有点。LCMS -IT-TOF多级质谱库无对照品定性过程一般为样品前处理、分析一级质谱图、METID软件初筛、多级质谱分析、多级质谱库准确定性。之后,他以壮阳类-5型磷酸二酯酶抑制剂定性和预测硫代西地那非分子式实验为例,对LCMS -IT-TOF多级离子碎片数据库无对照品准确定性法作详细介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4b5f473d-b201-42a2-9bda-7c03deddd8fc.jpg" title=" 3.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湖南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院长/国家质检总局首席研究员 黄志强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AOAC中国区主席/山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梁成珠作了题为《食品安全国内外检测方法的评估》的报告。他向与会者介绍了国内外相关标准方法现状,并指出国内食品安全检测方法相关支持性法规还需完善,部分检测方法的性能指标不能满足现实需求,有强制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方法或标准应用的后评估较为薄弱;而国外食品安全检测方法有较为完善的支持性法规体系,方法与实际需求衔接的较为及时,标准不具强制性,方法的开发评估工作较为扎实。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ba43729a-9642-4494-a18d-8435c52ce41e.jpg" title=" 4.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AOAC中国区主席/山东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 梁成珠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首席专家/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长张峰作了题为《食品中化学有害物筛查技术研究》的报告。张峰介绍,食品中化学有害物发展趋势非常明显,开始向非靶标筛查技术方向发展。他向与会者讲解了他们课题组关于筛查技术的成功应用案例:某药物原料(小牛肺部灌洗液)的微生物检测合格率通常为60%,2015年监测合格率突然达到90%以上,但终产品发现内毒素。张峰课题组推断添加或污染的种类为抗生素,之后基于抗生素数据库质谱筛查发现磺胺类、喹诺酮类、氯霉素等抗生素。为解决实际应用的方便、快捷、成本问题,开发了胶体金快检技术,用于原料药的日常快检。此外,他还介绍了食品中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和功能性多糖分析技术、食品中致病菌代谢物的质谱分析技术、基于质谱裂解规律的食品安全筛查技术和食品安全绿色分析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5539b6bd-65dd-4783-bfeb-38801d237991.jpg" title=" 5.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首席专家/食品安全研究所所长 张峰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谢文作了题为《茶叶中蒽醌残留量检测技术及污染物来源分析》的报告。欧盟规定蒽醌在茶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为0.02mg/kg,国际癌症研究机构认为蒽醌的致癌性在人类上证据不足,但在动物实验上有足够的证据。谢文向与会者详细介绍了她们课题组针对茶叶中蒽醌残留量检测所开展的样品前处理、质谱检测、提取溶剂的选择、加水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净化柱的选择、蒽醌添加回收、污染物来源分析等相关研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0903814f-7059-4610-9e42-7c387aa2cce8.jpg" title=" 6.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 谢文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江苏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研究员丁涛带来了题为《蜂蜜质量安全检测简介》的报告。他向与会者介绍了我国蜂蜜掺假问题以及现有针对蜂蜜掺假鉴别标准方法特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3102137a-3c2d-468b-8d49-44a04f5014af.jpg" title=" 7.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江苏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研究员 丁涛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伊雄海带来了题为《高分辨质谱在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应用》的报告。他向与会者介绍了采用高分辨质谱筛查测定食品中多种农药残留的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72be9fa6-ae33-4210-b4e1-fece4bc5b671.jpg" title=" 8.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上海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 伊雄海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岳振峰带来了题为《香港& lt 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 gt 检测技术》的报告。他向与会者介绍了香港除害剂检测方法的采用及参考标准和深圳CIQ检测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46c8c3f7-0649-45c9-bc43-a0862eab1691.jpg" title=" 9.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深圳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副主任 岳振峰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北京理化测试中心研究员武彦文带来了题为《食品中矿物油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开发》的报告。近年来,矿物油污染食品重大事件在国际上频繁发生。武彦文课题组采用液相色谱-气相色谱(配备氢火焰离子检测器)联用仪(HPLC-GC-FID),建立了一种在线净化、分离测定大米中矿物油(MOSH和MOAH)含量的方法。该方法操作简单便捷,分析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能够有效节省溶剂使用量,适合粮食中饱和芳烃矿物油分析。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bd768d6d-f0d2-4748-999d-0f00ea32d493.jpg" title=" 10.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北京理化测试中心研究员 武彦文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福建检验局技术中心副主任杨方带来了题为《GC-QTOF/MS或GC-MS/MS用于茶叶中多种农药残留时的前处理方法探讨》的报告。茶叶中农药残留问题一直受到人们广泛关注,杨方向与会者介绍了她们课题组开发的基于GC-QTOF/MS检测的茶叶前处理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16f921e7-5706-4a46-85e1-78ce6c6c361a.jpg" title=" 11.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福建检验局技术中心副主任 杨方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湖北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王鹏带来了题为《分子印迹材料的制备及其应用研究》的报告。分子印迹技术在食品、化学、医学等领域已有广泛应用,王鹏向与会者介绍了他们课题组研究制备的分子印迹复合材料及在样品前处理中的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1e46159d-450d-4a2a-aa8e-468e1334c702.jpg" title=" 12.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湖北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 王鹏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吴岩带来了题为《食品中酪蛋白磷酸肽含量检测技术研究》的报告。他介绍,酪蛋白磷酸肽具有很强的促钙吸收活性,因此逐渐成为功能性食品添加剂的开发和研究人点。之后,他详细讲解了他们课题组采用液相法、液质联用法进行酪蛋白磷酸肽含量检测的相关研究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e4677e14-341a-4e65-8170-53c7b01bb188.jpg" title=" 13.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副主任 吴岩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AOAC INTERNATIONAL理事鲍蕾带来了题为《AOAC检测方法在食品安全及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的报告。她向与会者介绍了AOAC标准的制定程序及在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5cba45dd-b297-4fc5-a6bc-1627be33162e.jpg" title=" 14.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AOAC INTERNATIONAL理事 鲍蕾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庆华带来了题为《我国二恶英分析概况》的报告。他向与会者介绍了国际上二恶英类监测方法体系概况和一般流程。之后,他介绍了他们课题组利用HRGC和HRMS开展的二恶英类监测方法研究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a3e7c7b1-ce05-4cf1-8a78-100b37d72b36.jpg" title=" 15.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庆华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北京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张朝晖作了题为《MALDI MASS在食品检测领域中的应用》的报告。他向与会者介绍了采用MALDI-TOF对食品中致病菌的指纹分析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4035d3cb-045c-4735-a134-e249390042cb.jpg" title=" 16.png" width=" 234" height=" 300" border=" 0" hspace=" 0" vspace=" 0" style=" width: 234px height: 300px " / /p p style="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北京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高级工程师 张朝晖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本次研讨会全面展示了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最终,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p
  • 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检测方法(SNT 2430-2010)
    罗丹明B是一种碱性荧光染料,是致癌物质,禁用作食品染色剂。 用乙酸乙酯-环己烷提取试样中的罗丹明B,经凝胶色谱净化系统净化,用液相色谱-荧光检测器或液相色谱-质谱/质谱仪测定和确证,外标峰面积法定量。该方法适合各种食品基质中罗丹明B的检测,包括火锅底料。 该检测方法基本操作步骤如下: 称取2.0g辣椒油样品于25mL容量瓶中,加入乙酸乙酯-环己烷溶液定容,超声提取15min后,取15mL溶液过0.22µ m微孔滤膜后作待净化液。称取2.0g非辣椒油样品于50mL离心管中,准确加入25mL乙酸乙酯-环己烷溶液,于旋涡混匀器上混合提取2min,再超声提取15min后,离心5min,上清液过0.22µ m微孔滤膜后作待净化液。 取10mL待净化液于GPC样品管中,用于GPC进行净化,收集洗脱液,于40℃下旋转蒸发至干。残渣用1.0mL甲醇溶解后,过0.22µ m微孔滤膜,进行HPLC荧光测定,或用1.0mL40%甲醇水定容,过0.22µ m微孔滤膜,进行HPLC/MS/MS测定。 参考图谱如下: 本资料中价格仅供参考,购买前请向我司销售员询价 下载pdf版: 进出口食品中罗丹明B的检测方法(SNT 2430-2010)
  •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在京召开
    1月13日,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视频会议在京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孙大伟出席并在讲话中要求,抢抓机遇,狠抓落实,加快推进检验监管业务改革。   结合刚刚闭幕的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孙大伟就加快推进检验监管业务改革,提出了三点意见。   一是要领会中央要求,落实总局部署。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检验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领会总局党组对检验监管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准确把握检验监管业务改革的基本精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是要转变思想观念,完善制度措施。通过克服消极观望的心理,增强主动性 克服麻痹大意的心理,增强危机感 克服无所适从的心理,增强自信心 转变观念,树立改革创新思维。通过制定检验监管业务改革总体方案,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体系,处理好推进改革与完善制度的关系,着眼全局,完善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制度。通过突出加强风险管理,完善目录外商品监管,抓好出口示范区建设等源头管理,加强进口商品检验监管,抓好当前,强化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措施。   三是要加强作风建设,抓好制度落实。要严明纪律,从严治检 加强培训,提升能力 落实责任,提升绩效 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全面深化改革作出贡献。   质检总局检验司司长王新作工作报告。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总局各司(局)的有关负责同志,检科院、检验检疫协会、中检集团等单位的代表,以及总局检验司全体人员在主会场 全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长、主管处室负责人以及一线检验检疫人员在分会场,共计5000余人参加了视频会议。 文章转载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访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
    为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同时将好的检测机构及其优势检测项目推荐给广大用户,“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对不同领域具有代表性的“100家实验室”进行联合走访参观。近日,“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八十一站: 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徐炎副主任、化学/危险品实验室刘君峰副主任以及邵晨杰工程师热情接待了仪器信息网到访人员。   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常州危险货物与包装检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创建于1985年6月。目前中心建有面积近10000平方米的专业实验场地,现有各类先进仪器设备200多台/套,总价值逾3000万元,拥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42人,其中研究员1人,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18人,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7人。   “中心”共有包装实验室、化学品评估实验室、食品接触材料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轻纺实验室和木制品实验室六个实验室。业务范围覆盖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包装、危险品定级分类、化工品品质、RoHS指令、食品接触材料、REACH高关注物质(SVHC)、纺织品、木制品、GHS标签/安全说明书SDS编制等十余类。其中包装实验室、化学品评估实验室、食品接触材料实验室均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资质 整体实验室 仪器室 LC-MS 烘箱室(德国进口BINDER烘箱)   一、特色重点检测实验室,检测能力行业内前三   危险货物包装及普通包装检测实验室   据刘君峰副主任介绍,危险货物包装及普通包装检测实验室成立于1985年,是国内第一个专业危险货物包装检测中心,在当时也是全国唯一的一个。实验室主要承担危险品运输包装和普通运输包装的性能检验。目前该实验室是国家级危险货物包装检测重点实验室、国家行政许可的定点实验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澳大利亚劳工局指定和认可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实验室。实验室承担的检测业务量约占全国危险货物包装总业务量的70%以上,居全国第一。   “中心”主任汤礼军研究员现为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包装及危险化学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并多次代表国家质检总局参加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会议和APEC相关会议。 危险货物包装及普通包装检测实验室   国家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实验室   据介绍,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实验室于2002年开展危险品定级分类业务,是中国最早开展危险品分类与评估业务的实验室之一,也是我国质检总局规划是的八个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实验室已经具备了按照TDG、GHS等国际规章要求进行测试和定级分类的技术和研发能力。   此外,2010年“中心”与中国检科院合作成立中国检科院(常州)化学品安全评估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研究室,2011年中心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CCIC合作共建化学品检测实验室。就整个国家检测系统来说,目前该实验室的特色检测业务量已经居于前列,其业务范围除覆盖江苏省、安徽省全境外,还辐射至我国新疆、黑龙江、内蒙古、云南、重庆、福建、河南等近20个省市自治区。 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实验室——前处理室 危险品分类与评估检测实验室——检测申请单   国家食品接触材料检测重点实验室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检测实验室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塑料类、陶瓷类、金属类、食品级涂料、玻璃等食品接触材料测试。自成立以来,实验室不断致力于国内外食品接触材料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研究,2008年,“中心”成为食品接触材料行业标准建设副组长单位 2009年,实验室被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第二批重点实验室。其业务量也已位居行业总体业务量的前三,检测业务范围也覆盖江苏、安徽全境以及其它部分省市自治区。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实验室——前处理室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实验室——留样室   二、科研项目:参与多项标准制定,自主开发实用性技术及仪器   据刘君峰副主任介绍,多年来,“中心”主持或参与了90多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主持或参与的11个项目获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兴检奖。2011年第三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中,“中心”主持的《出口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高分子材料食品模拟液中2,4-二羟基二苯甲酮的测定》、《出口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高分子材料食品模拟液中2-羟基-4-甲氧基二苯甲酮的测定》和《出口食品接触材料高分子材料2,4-二氨基-6-苯基-1,3,5-三嗪含量的测定》3项行业标准获认监委立项。   实用性技术的开发工作上,刘君峰主任表示,“主要是针对突发的质量安全事件。由于这类事件通常具有突发性,并且多数情况下国家缺乏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如果等待新的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出台,势必需要较长的时间,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就会慢很多,因此,我们按照需要自己开发相应的检测方法以应对突发性质量安全事件。”   提到仪器研发方面,刘君峰副主任说到,“危险货物包装和化学品分类鉴别行业所使用的仪器多数都比较特殊,对检测工作者来说,方便、实用与结果准确非常重要,而一般的仪器制造商的检测仪器在标准符合性或者其他方面不太适合实际工作,因此我们中心研发了多种方便、实用的行业检测仪器。比如我们的包装检测所使用的仪器,基本上都是我们自己研发的。但由于以前专利意识不强,很多仪器都没有申请专利,不过,近几年这一意识也在逐渐加强。2011年申报的两项专利近期都将授权。” 电热恒温堆码试验箱 气雾罐试压机 水压试验机 多功能柔性集装袋试验机 蓄电池振动试验仪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体积测定仪   三、业务范围:保障质检系统检验监管工作需要,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检测量   谈及业务来源方面,刘君峰副主任表示,“目前的主要业务来自于政府质检系统,而来自社会的业务也已占到了30-35%,而且就统计数据看,来自社会的业务比例在近年来一直保持增长的趋势。目前,除化学品多数来自法检系统外,其它检测业务在比例上有40%的业务量来自社会,这主要是由于市场对产品有品质和法规符合性要求。”   对于未来业务的发展,刘君峰副主任表示,“目前我们中心已经有非常先进和比较全面的仪器设备、高水平的检测人员以及多年检测经验,来自质检系统的检测业务量在一定程度上变化幅度较小,为更好的利用这些资源,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中心’会逐步增加来自社会的检测业务量。” 徐炎副主任(右二)、刘君峰副主任(左二)、邵晨杰工程师(右一)与到访人员合影 附:   常州进出口工业及消费品安全检测中心展位   http://www.woyaoce.cn/member/T101295/
  • 进出口双增长!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进出口数据解读
    各位读者,大家早上好中午好下午好晚上好。近期,科学仪器领域的知名企业在披露的财报中不断释放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客户支出谨慎且放缓”“下调全年业绩预期”等信号。面对这一局面,作为分析仪器“掌上明珠”的质谱仪市场表现又如何呢?当前,中国质谱联用仪市场仍高度依赖进口,进口产品市场占有率约90%。为探究质谱仪市场2023上半年的实际情况,仪器信息网结合海关进出口数据,试图找到答案。视频详情:我们先看下质谱大厂的业绩表现:赛默飞的分析仪器板块Q2收入同比增长9%,是四大业务板块之首,其中色谱和质谱业务有所推动;丹纳赫旗下的SCIEX公司Q2业绩实现高个位数的增长;Waters Q2营收增长4%至7.41亿美元,质谱增长接近20%.;布鲁克质谱业务增长近20%,timsTOF在蛋白质组学应用中需求强劲....虽然上半年整个科学仪器行业呈现低迷,质谱市场仍然交出了一份不错的“成绩单”。基于此,仪器信息网对比了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的进出口数据,发现上半年质谱联用仪的进出口值相较2022同期均得到增长。进口额达到5.2亿美元(+11%),2622台(+24%),进口每台质谱联用仪均价为19.9万美元;出口额也从2022年的188万美元增长到618万美元,出口量从20台增长至56台,出口每台质谱联用仪均价为9.4万美元,平均每台质谱联用仪进口单价为出口单价的2.1倍。整体来看,2023上半年进口质谱联用仪市场增长非常明显,同时进口单价有所增长,从17.8万增长至19.9万美元。而我国质谱联用仪的出口量仍然很少,但相对于2022年上半年同期出口额和出口量均有所增长,同时出口单价明显增高。此外,2022-2023年1-6月,我国质谱联用仪的主要出口国家/地区从中国香港变为了俄罗斯。值得关注的是,质谱联用仪的年出口量在过去5年中均少于60台,2023仅上半年就突破了50台,为国产质谱的成绩点个赞。(本文仅统计了质谱联用仪这一个编码下的数据,未统计可能存在的,一部分进口质谱联用仪中可能将色谱部分和质谱部分分开报关的部分数据。)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进口国比较表2023年1-6月,我国30个省市从新加坡、美国、日本、德国等14个国家和地区,累计进口2622台质谱联用仪,比上年同期增加264台、增幅11.2%,进口额达到5.2亿美元,同比增长1亿美元,增幅24%。进口金额TOP5的国家为新加坡、美国、德国、日本和爱尔兰。其中:新加坡是进口数量最多、进口金额最高的国家(进口715台,1.7亿美元,均价24万美元),美国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均列第二(进口706台、1亿美元,均价15万美元。在进口质谱联用仪总金额的5.2亿美元中,每台质谱联用仪均价19万美元,其中德国的均价50万美元最高,其次是英国41万美元。新加坡进口的质谱联用仪均价为23.8万美元, 日本则为9.7万美元。相信大家也能看出来,这个价格差距和几家质谱大厂的产地相关,据了解,德国工厂生产赛默飞、布鲁克两家‘昂贵’的质谱仪,价格自然高。同时,新加坡工厂坐拥SCIEX、安捷伦以及赛默飞的部分产线,所以进口金额和数量都位居榜首。2022-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进口国家金额月度变化具体来看上半年每个月的进口金额同比变化:2月-5月,连续4个月新加坡进口的质谱联用仪金额均同比增长,其中4月的增幅最大为72%。美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金额同样,除1月、6月同比下降外,2-5月的进口金额均同比增长,其中2月的增幅最大为267%。德国进口的质谱联用仪金额的月度变化则与新加坡和美国不同,后两者质谱联用仪在2月的进口金额均同比增长,而德国的进口额却在2月同比下降29%;在后两者进口额均同比下降的6月,德国同比增长109%。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相较于2022上半年同期进口额的增幅是几个国家中最大的,接近45%,进口额从6522万增长至9437万美元。接下来详细看下我国30个进口省市采购进口质谱联用仪的情况: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进口省市比较表进口金额TOP3分别是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进口数量TOP3分别是上海市、广东省、北京市。广东省的进口金额最高(进口580台,1.1亿美元),其次是北京市(进口375台,1.08亿美元)。而上海市的进口数量最多(进口697台,1亿美元)。这其中,北京市进口的质谱联用仪均价最高,为29万美元,广东省为19万美元,上海市则为15万美元。再来看出口,质谱联用仪出口金额相较于2022上半年的188万美元增长至618万美元,增长了228%,出口数量也从20台增至56台。2022-2023.1-6月,质谱联用仪的主要出口国家/地区从中国香港变为了俄罗斯。2023年1-6月质谱联用仪主要出口国比较表2022上半年出口俄罗斯的质谱联用仪共1台,9万美元,而2023年则增长为41台,共420万美元,出口额翻了近47倍,平均每台出口的质谱联用仪价格为10万美元;2022上半年出口到中国香港的质谱联用仪13台,共162万美元,平均每台出口的价格为12.5万美元,2023年则下降为5台,金额146万美元,平均每台出口的价格为29万美元,为2023年出口均价最高的地区。总体而言,我国质谱联用仪的出口量仍然很少,但相对于2022年上半年同期出口额和出口量均有所增长,同时出口单价明显增高,从9万增长至11万美元。
  • 国内最大进出口危险品包装检测实验室落户上海
    p   由上海检验检疫局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化工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合作的“国家化学品安全中心”项目,历经三年建设,其一期已于今年5月中旬正式投入使用,二期建设也已启动。全部建成后,这里将成为一个集国际规则研究、检验检测服务、咨询培训科普、科研标准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也将为金山地区建立“进出口化学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p p   随着国民经济及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生产、生活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运输量逐年增长。据相关资料统计,近年我国每年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在2亿吨左右,其中剧毒氰化物就达几十万吨,易燃易爆油品类达1亿吨。 /p p   如果把危险化学品比喻成一只吃人的老虎,那么包装就是用来关老虎的铁笼,笼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老虎是否逃出来伤人。近年来,上海口岸进口危险化学品中,因包装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泄漏事故时有发生。2012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30号公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 /p p   东方网记者近日获悉,由上海检验检疫局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化工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合作的“国家化学品安全中心”项目,历经三年建设,其一期已于今年5月中旬正式投入使用,二期建设也已启动。全部建成后,这里将成为一个集国际规则研究、检验检测服务、咨询培训科普、科研标准技术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也将为金山地区建立“进出口化学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p p   在“国家化学品安全中心”一期现场,记者看到一座占地近3000平米、高度达9米的建筑。这可不是普通的楼房,目前国内最大的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实验室就藏身其中。送来这里受检的每个容器,都是用来盛装危险品的。每天,检测人员要对这些容器进行液密性、气密性、跌落、抗压等指标的检测,以确保每一个送检容器在今后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实验室朱洪坤主任告诉记者:“(检测)液密性的话,就是严格依据国家标准在包装里面注入一定压力的水,使它产生膨胀变形,看看它有没有破损,是否渗水。(检测)气密性就是注入一定压力的气体,也是看它有没有渗漏、泄漏。” /p p   而为了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在设备方面,实验室也全力做到尽善尽美。以检测塑料包装在一定温度下持续抗压能力的电热恒温堆码试验箱为例,实验室内就配备了两台不同的设备,分别模拟人工干预和自然状态下塑料包装的抗压环境。“两套设备的优缺点不一样,我们就根据包装的实际情况,然后有的放矢地选择不同的设备,来进行检测包装的情况,更准确、更科学、更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规则。”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纸张纸浆包装检验鉴定实验室副主任张晓蓉介绍说。大到塑料桶,小到一张纸都可以在这里进行检测,一张送检的四层瓦楞纸,足足要在实验台上经过20多次的反复测试,过五关斩六将后,才仅仅可以过得了粘合强度指标这一关。纸张纸浆包装检验鉴定实验室高级实验员石彦琳介绍:“每一层都有一个粘合强度的值,最终的结果是取一个最小值,代表这个纸板的粘合强度。然后用这个最小值,再去跟国家标准来比较,如果超过国家标准就合格,如果低于国家标准就不合格。 /p p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副主任蒋伟表示:目前可以做的实验项目是覆盖了ISO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国家标准,还有行业标准。目前拥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恒温恒湿实验室、以及中型散装容器(IBCs)检测设备,可以精确地检测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各项性能指标,只有通过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才能用于运输。为危险货物包装运输安全提供切实的技术保障。 /p p   目前,“国家化学品安全中心”一期项目中投入使用包括国家纸张纸浆包装检测和国家新能源电池产品安全检测两个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危险货物包装和纸质卫生用品检测两个区域中心实验室。未来二期建成之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个数将扩充到7个,区域中心实验室的个数也将上升至6个,另外,限制性化学品、化学品健康毒理、化学品环境毒理三大研究室也将落户于此。 /p p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危险品检验鉴定实验室主任陈相介绍:目前他们承担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以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法定检验的职能,这个法定检验的职能,主要就是为国家质检总局、上海检验检疫局以及上海检验检疫局下属各个分支机构提供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包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p p   而除了检测之外,这里也将承担国家“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信息平台”基地、国家级全国的化学品安全检测人才培训基地等功能,同时,近水楼台,为上海化工区和金山区化学品安全研究和检测提供综合技术保障,打造集检、学、研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p
  • 质检总局公布获进出口检验鉴定许可的机构名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的公告》 (2011年第170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22号公告的规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等19家企业自公告之日起获得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许可,批准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等6家检验鉴定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现将许可和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获得许可的检验鉴定机构和许可范围 序号 机构名称 许可范围 1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客户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集团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2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 社会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集团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张家港检验认证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分公司 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集团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3 浙江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电子电气产品、玩具及儿童产品、纺织品、皮革、油漆、饰品的检测。 4 深圳市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进出口玩具、轻工产品、机电产品检验、验货、检测和其他相关服务。 5 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电子电器产品、纺织品、服装、玩具、轻工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检验、验货、检测,签发检测报告、检验证书等证明文件。6 广州威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家用电器、电容器、电焊机、电机、电动工具、照明设备、电池、玩具、附件电器、电线电缆、电工电子产品、信息产品、汽车零部件、化学材料、医疗电子设备、机械等产品的检测 EMC检测 环境检测。 7 天津口岸检测分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进出口矿产品和金属材料检验鉴定,货物重量鉴定,初级农产品检验,工业产品检验,残损鉴定和价值鉴定。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8 莱茵检测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 从事进出口机械设备及零部件、金属制品、工业机械、工业零部件、建筑机械、建筑机械零部件、控制设备、电子电气及光电设备、家用电器、照明设备、信息技术、音视频及类似设备、电力传输及供电设备、医疗器械、无线电设备、环境测试、防爆机械、电动工具及园林工具、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的检验鉴定和检测。 9 莱茵技术——商检(宁波)有限公司 进出口电子电器(含配件)、机械、工具、玩具、橡胶及塑料制品以及车辆配件的检验和检测。 10 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鞋及其他轻工产品及其辅料附件的验货和检测。 11 上海天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金桥分公司 从事进出口汽车零部件及建筑材料的检验、测试等技术服务。 12 天祥(广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科学城分公司 进出口纺织品及鞋类、家用及商用电子电器类、玩具及儿童用品、自行车、家具、家居用品、运动器材、饰品等商品的检验、测试及相关技术服务。 13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从事玩具、家具、日杂陶瓷制品等进出口商品验货,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14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根据客户委托,承担烟花爆竹检查、检验、鉴定、监督、验货、评定等技术服务。 15 东莞标检产品检测公司深圳分公司 进出口日用消费品验货服务,不包括实验室检测活动。 16 南通恒华服装检整有限公司 服装检整、服装后道整理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17 南通南野服装整理有限公司 服装检整及相关业务。 18 深圳市信测科技有限公司 电子电器产品安全、电磁兼容的检测与认证。    二、批准变更的检验鉴定机构   (一)同意北京华夏力鸿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申请投资人、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和机构地址变更许可,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同意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投资人许可,注销深圳鹏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事务所有限公司持有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证,授予深圳华测鹏程商品检验有限公司许可证,保持原许可证号和许可范围不变。   (三)同意青岛伯肯纺织品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和出资人许可,注销青岛伯肯纺织品检验有限公司持有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证,授予青岛纺检检验有限公司许可证,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四)同意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名称、机构性质和投资人许可,注销谱尼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证,授予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保持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五)同意青岛英博思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变更投资人、机构地址和经营业务范围许可,保持原许可证号不变。其经营业务范围为从事国内外委托的商品品质、数量、重量(容器)的检验和公正鉴定,涉外资产的价值鉴定。   (六)同意深圳澜迪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申请投资人变更许可,原许可范围和许可证号不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2023年上半年其他色谱仪行进出口数据盘点!
    仪器信息网讯 色谱仪,为进行色谱分离分析用的装置。包括进样系统、检测系统、记录和数据处理系统、温控系统以及流动相控制系统等。现代的色谱仪具有稳定性、灵敏性、多用性和自动化程度高等特点。广泛地用于制药、食品、材料、环保、石化、农林、医疗卫生等领域。色谱仪是化工行业的基础,一个国家化工行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色谱仪的飞速发展。近年来,中国色谱仪出口数量稳步上升,由2018年2万台上升至2022年的4万台,出口金额由2018年的9.5亿元升至11亿元。总体上呈现出口数量稳步上升,出口金额趋于稳定。在我国,海关主要通过HS编码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分类划分。其中,色谱仪相关的HS编码主要有三个:气相色谱仪(HS90272011)、液相色谱仪(HS90272012)、其他色谱仪(HS90272019)。其他色谱仪包括:离子色谱、薄层色谱、凝胶色谱仪、超临界色谱等。仪器信息网特别整理了2023年1-6月份其他色谱仪(Hs编码 90272019)进出口数据,为大家了解中国目前其他色谱仪市场概况做个参考(已将不利于统计数据进行剔除)。从近五年其他色谱仪进出口数据显示,中国其他色谱仪市场仍以进口为主,进口产品市场远高于出口市场。总体上呈现出口数量与金额较为稳定, 2023年上半年中国其他色谱仪进口数量为981台,进口金额为3.7亿元。2023年上半年其他色谱仪进出口金额TOP5地区(万元)2023年上半年其他色谱仪进口金额TOP3地区分别是墨西哥、瑞士、美国,进口金额依次为12462万元、11724万元、3841万元;出口金额TOP3地区分别是中国香港、玻利维亚、韩国,出口金额依次为245万元、245万元、115万元。2023年上半年其他色谱仪各省出口金额占比2023年上半年其他色谱仪各省进口金额占比 从主要进出口省市来看,东部及东南沿海地区是其他色谱仪进出口主力,上海、北京、广东的进出口量均为前三。其中上海市的进口金额占比更是高达40%,其次是北京、广东省,金额分别占比18%和14%。上海、北京、广东等这些省份也是我国经济较发达,仪器研发、检验检测相关行业比较发达的省份。———————————————————————————————————————色谱技术是现代最重要的分离分析手段,在制药、食品、环境、生命科学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近年来,随着科研、分析检测等领域的不断发展,色谱从业人员不断增多,相关知识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大。为满足广大色谱从业人员对知识分享学习的需求,仪器信息网自2016年开始举办色谱网络大会,旨在为国内外色谱科研工作者及行业一线工作者提供实时便捷的沟通平台,以促进业内交流,提高色谱研究及应用水平。2023年,第八届网络色谱会议(iCC 2023)将于9月12-14日召开。本次iCC 2023由中国化学会色谱专委会指导,仪器信息网联合北美华人色谱学会、上海分析仪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举办。将围绕当下色谱领域的最新技术和应用,邀请业内知名科研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应用专家做精彩报告。点击图片直达会议报名页面
  • 上海自贸区进出口将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近日,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名内部人士告诉早报记者,2014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这一块,涉及检验检疫部门的改革主要包括:推进&ldquo 单一窗口&rdquo ,检管分离推出第三方机构采信新模式,进口食品监管新模式,动植物源性食品的审批授权下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便利化方案等。   这名内部人士说,今年要在第三方检验机构方面,推进监管制度的建立,并研究在进出口工业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中,先行实施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这些进出口工业产品主要包括,进口机动车辆、进口消费品或儿童用品等。   单一窗口今年肯定会推   已经落地的一项国际贸易便利化举措,是在洋山保税港区率先启动试点的&ldquo 单一窗口&rdquo 。   2月21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洋山保税港区&ldquo 单一窗口&rdquo 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当天,海关总署党组成员、&ldquo 单一窗口&rdquo 试点工作组组长、国家口岸办主任黄胜强,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以及国家部委相关司局、中央在沪查验单位、上海市相关职能部门等有关负责人,出席了启动会议。   这里说的&ldquo 单一窗口&rdquo ,指的是针对国际贸易的综合性公共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涉及检验检疫、海关、海事、边检等查验单位,目的是在这些单位之间同步实施&ldquo 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rdquo 的通关模式,实现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监管互认,这就需要几个单位之间互通信息、平台相互开放。   按官方宣布的进展,上海国际贸易&ldquo 单一窗口&rdquo 信息平台将力争于今年6月上线测试,洋山保税港区将作为首批试点单位率先建立&ldquo 单一窗口&rdquo 。   &ldquo 洋山港很多货物是直接进口到国内的,一旦试点成功等于可以全国推开。&rdquo 一名知情人士说。   稍早之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另一名知情人士曾提到,监管层是希望,海关与检验检疫两个部门整合,但涉及部门利益,所以顶层设计有难度。不过,大趋势是整合。   &ldquo &lsquo 单一窗口&rsquo 今年肯定是会推的。估计要半年(时间)吧!&rdquo 前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人士称,&ldquo 前一段时间,我们和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海关、口岸办开了很多会,专门为&lsquo 单一窗口&rsquo 这件事,大家都很努力在促成。&rdquo   至于未来上述几个部门各自放开哪些信息,这还需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的层面来敲定。   尚无官方认定可采信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除了&ldquo 单一窗口&rdquo ,自贸试验区未来有望推出的另一项贸易便利化举措,是检管(检验和监管)分离。   据了解,去年,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管理课题,已经有研究成果出来了。这种国际通行的做法,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施行。不过,目前还没有第三方检验机构被政府认定可采信。   前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人士称,今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要在第三方检验机构方面,推进监管制度的建章立制和先行先试,并研究在进出口工业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中,先行实施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这些进出口工业产品主要包括,进口机动车辆、进口消费品或儿童用品等。   &ldquo 这三类产品是消费者最关心的,放开第三方检验能更方便消费者。&rdquo 上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人士说。   试点跨境电商货物 便利化监管模式   此外,上海方面还冀望,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的审批授权能够下放。   据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名内部人士称,这一报告已经打到国家质检总局了。动植物源性食品入境需要许可证,证的发放权在国家质检总局,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才能下来。现在上海局希望总局能把这个权限下放到上海,&ldquo 这样的话,时间从20个工作日缩减到10个工作日是没问题的。&rdquo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包括如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等 植物源性食品,包括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   对于一般食品的检验检疫,企业还有更多期待。一跨境电商高管说,&ldquo 检验检疫有很多项目,比如测毒理性、洋酒塑化剂等等,这样批批检验的方式既耽误时间,又花钱耗精力。&rdquo   一个好消息是,对跨境电商这类新业态,上海自贸试验区未来可能出台更多支持政策。   前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人士称,未来自贸试验区可能会适时引入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和网上公示机制,试点跨境电商贸易项下进出口商品的便利化监管模式。   已经在做的是,对自贸试验区海淘正规军&mdash &mdash 跨境通的货物,已放置在自贸试验区仓库内的,就实行预检验模式。所谓预检验,是指在进境备案状态下,对区内货物实行预先检验,合格后在货物进口(进入国内)环节进行核销数重量,不再进行品质检验。   这种模式在货物备案状态就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使得相对较长的实验室检测过程,不再影响进口通关时获取卫生证书。&ldquo 尤其适用于将自贸区作为分拨物流中心的企业。&rdquo 上述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内部人士说,现在一共有约10家企业有享受预检验的资格
  • 山东启动进出口木制品有害物质检测项目
    9月8日至9日,国家质检总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进出口木制品有害物质检测与控制技术研究”项目启动会在临沂召开。该项目由山东临沂检验检疫局主持,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和南京林业大学协作完成。   通过本项目的开展,将建立起进出口木制品有害物质检测指标体系及其检测技术体系,确定进出口木制品中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研究木制品中有害物质的变化规律及影响因素,开展对木制品有害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技术研究,在木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研制进出口木制品有害物质检测方法系列标准,撰写进出口木制品有害物质控制规范,编写出版《进出口木制品有害物质检测指南》等。   山东局科技管理部门就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和技术成果提出明确要求,项目组负责人与子项目负责人分别介绍了项目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和目前实施情况。与会专家就项目的实施、技术路线及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了认真讨论,启动会议取得预期效果,为项目的具体实施打下了良好基础。
  • 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化妆品中生育酚及α-生育酚醋酸酯的测定》等37项行业标准
    现发布《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等37项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被代替标准《化妆品中生育酚及α—生育酚醋酸酯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496—2004)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本次发布的标准文本可通过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站(http://www.tbtsps.cn)标准栏目查阅。特此公告。附件:《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等37项行业标准目录.xls海关总署2023年12月29日附件 《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等37项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替代标准号实施日期1SN/T 5665—2023鲁氏耶尔森氏菌检测技术规范2024-7-12SN/T 1496—2023进出口化妆品中生育酚及α-生育酚醋酸酯的测定SN/T 1496—20042024-7-13SN/T 5326.4—2023进出口食品化妆品专业分析方法验证指南 第4部分:分子生物学方法2024-7-14SN/T 5487—2023十足目虹彩病毒1感染检疫技术规范2024-7-15SN/T 5562.1—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2024-7-16SN/T 5562.2—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2部分:组织管理2024-7-17SN/T 5562.3—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3部分:数据管理2024-7-18SN/T 5562.4—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4部分:架构管理2024-7-19SN/T 5562.5—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5部分:数据控制和信息管理2024-7-110SN/T 5562.6—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6部分:数据分析管理2024-7-111SN/T 5562.7—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7部分:服务方管理2024-7-112SN/T 5562.8—2023海关实验室数字化管理规范 第8部分:安全管理2024-7-113SN/T 5570—2023进出口铁合金归类化验2024-7-114SN/T 5574—2023进口油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规程2024-7-115SN/T 5619.1—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2024-7-116SN/T 5619.2—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2部分:防护口罩2024-7-117SN/T 5619.3—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3部分:儿童口罩2024-7-118SN/T 5619.4—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4部分:防护服2024-7-119SN/T 5619.5—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5部分:一次性隔离衣2024-7-120SN/T 5619.6—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6部分:手套2024-7-121SN/T 5619.7—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7部分:防护帽2024-7-122SN/T 5619.8—2023进出口医用防护用品安全项目技术规范 第8部分:无纺布2024-7-123SN/T 5644.1—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1部分:总则2024-7-124SN/T 5644.2—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2部分:孔雀石绿和结晶紫2024-7-125SN/T 5644.3—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3部分: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2024-7-126SN/T 5644.4—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4部分:多菌灵2024-7-127SN/T 5644.5—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5部分:噻菌灵2024-7-128SN/T 5644.6—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6部分:腈菌唑2024-7-129SN/T 5644.7—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7部分:毒死蜱2024-7-130SN/T 5644.8—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8部分:三唑磷2024-7-131SN/T 5644.9—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9部分:地虫硫磷2024-7-132SN/T 5644.10—2023出口食品中农用化学物质的快速检测方法 拉曼光谱法 第10部分:亚胺硫磷2024-7-133SN/T 5668—2023水禽圆环病毒感染检疫技术规范2024-7-134SN/T 5681—2023工业单羧脂肪酸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2024-7-135SN/T 5706—2023化妆品微生物检验方法 大肠埃希氏菌检验2024-7-136SN/T 5742—2023鱼类及其制品中金枪鱼、鳕鱼和虹鳟鱼成分快速检测方法 PCR—试纸条法2024-7-137SN/T 5754—2023进口货物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方法 对苯二甲酸2024-7-1
  • 福建首个进出口棉花实验室建成
    2013年3月14日,记者从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获悉,福建省首个进出口棉花实验室于日前在国家纺织品检测重点实验室(石狮)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此实验室的投入运行,填补了福建进出口棉花无检测机构的空白。   据介绍,该实验室面积400多平方米,设有棉花分级室、恒温恒湿室和样品流转室,总投入300多万元,其中新安装代表国际先进水平的美国乌斯特HVI1000型大容量棉花纤维测试仪并通过到货验收,具有检测年进口5-10万吨棉花的能力。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进口棉花的检验检疫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强力等指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而且混有杂质、有害生物等情况屡屡发生。福建省作为全国第六大纺织服装大省,年出口纺织服装达148亿美元,之前因无专门的进口棉花实验室,需送广东、浙江等地检验,造成企业通关时间拉长、成本增加等问题。该实验投入使用将有力地支持闽南进口棉花集散中心和晋江陆地港进出口棉花交易中心的建设,有效促进泉州市乃至福建省纺织产业的发展。
  • 盘点!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进出口动物饲料的检测标准
    饲料主要指的是农业或牧业饲养的动物的食物。饲料(Feed)包括大豆、豆粕、玉米、鱼粉、氨基酸、杂粕、添加剂、乳清粉、油脂、肉骨粉、谷物、甜高粱等十余个品种的饲料原料。饲料安全是动物性食品的重要环节。接下来就让我们了解一下进出口饲料的检测标准SN/T4807-2017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杆菌肽的检测方法SN/T4808-2017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磺胺类药物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SN/T4809-2017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甲硝唑和二甲硝咪唑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4921-2017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4922-2017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磺胺类药物的测定放射受体分析法SN/T5026-2017 饲料中T-2毒素的测定酶联免疫吸附法SN/T5046-2018 进出口饲料中丁基羟基茴香醚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SN/T5113-2019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呋喃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和液相色谱法SN/T5115-2019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卡巴氧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5118-2019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三聚氰胺残留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5120-2019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亚硝酸盐测定比色法和离子色谱法SN/T5121-2019 进出口食用动物、饲料中伊维菌素残留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5145.1-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1部分:猫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10-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10部分:鹅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11-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11部分:鸭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12-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12部分:火鸡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13-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13部分:鸽子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2-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2部分:貂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3-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3部分:鹿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4-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4部分:骆驼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5-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5部分:狗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6-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6部分:牛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7-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7部分:绵羊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8-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8部分:驴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SN/T5145.9-2019 出口食品及饲料中动物源成分快速检测方法第9部分:狐狸成分检测PCR-试纸条法
  • 欧盟修订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相关法规
    欧盟委员会近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欧盟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相关法规的修订,修订整合了植物保护法规近期的一些变更。   修订将杀虫剂物质氨腈、敌草腈、氯硝胺、乙氧喹、甲基溴、异丙草胺加到了鹿特丹公约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的化学物质清单中,同时将杀铃脲和咪唑嗪从清单中去除。   该修订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欧盟官方公报发布,点击查看
  •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质检总局第111号令《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3.2 第111号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对进出口玩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四条 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方能从事出口玩具的生产和出口。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   第七条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第十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第三章 出口玩具的检验   第十二条 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   (三)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应当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换证凭单 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四条 出口玩具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货证不符的,不得出口。   未能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且检验要求不同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者外购的玩具应当来自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其经营的出口玩具应当是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玩具。   九条理机构管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国内外反馈的重要质量信息,第十七条 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内的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等资料。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 属于贴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五)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   (六)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三)项所列资料有变化的,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2个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对产品类别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 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 企业使用原料情况 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剂等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等。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一)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二)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三)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四)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五)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该企业加严管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产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玩具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玩具实验室应当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资质认可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现检测责任事故的玩具实验室,暂停其检测资格,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 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   已经出口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通报或者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其生产经营者、品牌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玩具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出口未获得注册登记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调换、损毁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标志、封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我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   (三)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件产品是指玩具批量生产前的试产产品。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抽批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对报检的出口产品按照规定的比例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 国内首部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专著出版
    近日,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植中心余道坚研究员主编的《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技术与方法》正式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是我国首部公开出版的有关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技术与方法的专著,系统收集了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阿根廷、泰国、越南等国际粮食主要贸易国家有关大豆、小麦、大麦、玉米、大米等粮食的分级和品质检验方法,介绍了进出口粮食取样、制样和品质检验技术,提供了美国常用的粮食感官检验图谱近90幅。全书分十章,共42.2万字。   我国是粮食生产和消费最多的国家,近年来进口量已超过6000多万吨。我国进出口粮食的品质检验主要以国家标准、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为依据,在口岸检验中也经常遇到贸易合同中约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以粮食出口国的标准为检验依据。由于世界各地的粮食分级、项目定义和品质检验标准不尽相同,有些还差异较大,给进口粮食检验工作带来诸多困难。该书的出版,为我国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提供了检验依据。   本书是一部关注进出口粮食品质检验技术的专著,是质检总局科技项目成果之一。该书由深圳检验检疫局动植中心主持编写,邀请了深圳检验检疫局植检处、蛇口局,广东、上海、天津检验检疫局和益海嘉里集团深圳南海粮食公司等从事粮食品质检验的同行专家参加编写。本书实用性强,图文并茂,可为从事粮食进出口贸易、品质检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全面了解粮食的品质检验技术与方法提供参考,对促进我国粮食国际贸易、提升品质检验工作质量、保障进出口粮食安全有重要的意义。
  • 质检总局颁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办法
    2013年2月1日,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情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2号)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月24日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 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   (五)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不得使用中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出口奶畜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产的乳。   第二十六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二)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乳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   (四)乳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乳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乳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对装运出口易变质、需要冷冻或者冷藏乳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条 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报检规定,向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乳品的风险状况、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记录、既往出口情况、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等,制定出口乳品抽检方案,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乳品实施检验: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   (三)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均无上述标准或者要求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实施检验。   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上述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出口乳品经检验检疫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出口乳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查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不准出口。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出口乳品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建立相关记录,保证追溯有效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五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样品保管的条件、时间应当适合产品本身的特性,数重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乳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外通报、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乳品安全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 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经核准、整理的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发生可能影响乳品安全的动物疫病或者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乳品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据疫情变化、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乳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评估后调整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根据进口乳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乳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现出口的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   (一)未建立乳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进口、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的   (三)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   (四)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   (五)伪造、变造进口、销售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出口乳品出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乳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出口乳品经检验不合格,擅自出口的   (三)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乳品的   (四)出口乳品来自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的。   第五十一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口乳品进口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处置不合格乳品的   (二)进口乳品进口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不合格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封存并单独存放的   (三)进口乳品进口商将不合格进口乳品擅自调离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   (四)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五)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少于2年的   (六)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追溯制度或者无法保证追溯制度有效性的   (七)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或者保存的样品与实际不符的   (八)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关于包装和运输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乳品进出口商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五十五条 饲料用乳品、其他非食用乳品以及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增长明显!2020年质谱联用仪海关进出口数据盘点
    仪器信息网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对复杂样品定性定量需求的增长,联用技术应运而生。质谱联用技术,不仅拥有质谱卓越的定性能力,还结合了色谱等技术所具有的优秀分离性能,可同时对复杂样品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在环境、食品、制药、农林牧渔、生命科学、医学等众多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主流的质谱联用技术有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液相色谱-质谱联用及毛细管电泳质谱联用技术三大类。  当前,中国质谱联用仪市场仍以进口为主,进口产品市场占有率超过90%,其中赛默飞、安捷伦、岛津、沃特世、珀金埃尔默、SCIEX、布鲁克等占据着绝大多数的市场。而国产厂商包括天美、天瑞、聚光/谱育、磐诺、东西分析、仪电分析、舜宇恒平等也在质谱联用技术上不断突破,并陆续推出商品化仪器。近年来随着生命科学、医药研发、临床检验、材料测试等领域对质谱联用仪的需求不断增长,质谱联用仪市场蓬勃发展,新品不断推出,年销量也在不断增长。通过分析海关质谱联用仪的进口情况,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质谱联用仪市场的一些情况。2020年是特殊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爆发,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包括科学仪器行业。为了解过去近两年中质谱联用仪的进出口情况,仪器信息网特别对2019、2020年1-11月,海关质谱联用仪(Hs编码90278012)进出口数据进行了分析汇总,为大家了解中国目前质谱联用仪市场做一个参考。2019、2020年1~11月海关质谱联用仪进出口数据统计统计年月进口量(台)进口金额(人民币:元)出口量(台)出口金额(人民币:元)2019年1~11月35283,881,693,6532620,592,1222020年1~11月46414,302,321,5792022,123,667  从上表可以看到,2020年1-11月,我国共进口质谱联用仪4641台,进口额约为43.02亿元,进口单价约为92.70万元。而2019年同期,质谱联用仪进口3528台,进口额约为34.06亿元,进口单价约为96.54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2020年1-11月我国质谱联用仪进口台数增加约31.54%,进口额增加约26.31%,进口单价降低约4.14%。从整体来看,2020年进口质谱联用仪市场增长非常明显,但进口单价略有下降。  而从出口情况来看,2020年1-11月,我国共出口质谱联用仪20台,出口额约为2212.37万元,出口单价约为110.62万元。而2019年同期,质谱联用仪出口26台,出口额约为2059.21万元,出口单价约为79.20万元。总体而言,我国质谱联用仪出口量仍然很少,且2020年比上年同期出口量有所减少,但出口单价明显增高。2019、2020年1-11月质谱联用仪进口量逐月数据图(单位:台) 对2020年1-11月质谱联用仪进口量逐月数据分析发现,并对比2019年同期数据可以明显看出,2020年质谱联用仪进口数量明显有所增加,且逐月变化较为明显,其中2020年1~3月受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质谱联用仪进口数量较去年明显下降,而则4月份迎来“报复性”增长,质谱联用仪进口台数是去年同期的两倍多,5~7月每月进口数量与去年相比变化不大,8~11月每月进口数量较去年同期呈现明显增长。2019、2020年1-11月质谱联用仪进口金额逐月数据图(单位:人民币/元) 对2020年1-11月质谱联用仪进口金额逐月数据分析发现,并对比2019年同期数据可以明显看出,2020年1~7月,质谱联用仪每月进口金额较去年同期变化不大,除6月较去年有所增长之外,其他月份均有少许下降,而2020年8~11月,质谱联用仪每月进口金额较去年同期则表现出明显的增长。2019、2020年1-11月质谱联用仪主要海关进口国数量(单位:台)2019、2020年1-11月质谱联用仪主要海关进口国金额(单位:人民币/元)2020年1-11月质谱联用仪海关进口国金额分布图 根据海关数据,近两年我国主要从新加坡、日本、美国、德国、爱尔兰、英国、加拿大以及荷兰等国家进口质谱联用仪。其中进口金额最高的前5个国家分别是新加坡、日本、美国、德国和爱尔兰。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以往我国从中国台湾进口质谱联用仪非常少,而2020年进口数量激增,但进口金额非常少,笔者估计可能涉及相关配套配件。2020年1-11月质谱联用仪进口企业注册地分析图 通过海关进口质谱联用仪的企业注册地数据,可以大致了解到进口质谱联用仪在国内的“落脚地”。可以看出 ,2020年1-11月,广东、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四川 、山东 等省市进口质谱联用仪数量较多,而这些地区也是我国经济较发达,检验检测相关行业比较发达的省份和地区。 就海关进出口数据来看,质谱联用仪在国内的市场潜力非常巨大,2020年尽管新冠疫情爆发给各行各业造成一定影响,但我国质谱联用仪市场增长依然明显,虽然2020年1~3月受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口数量较去年明显下降,而4月份却迎来“报复性”增长,进口量增长达到去年同期的两倍多。 另一方面,由于国内掌握质谱联用仪所涉及的原理、模拟、计算、设计、工程化、工艺化、生产、应用开发及维护等各环节专业技术的人才及专业类公司仍然相对较少,质谱联用仪的发展还是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无论是产品数量还是价格上,国产仪器与进口质谱联用仪都存在较大差距,产品数量方面差距尤为悬殊。不过,近年来国产出现的几款市场化的气质联用仪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满足部分企业的要求,尤其是在环境监测领域。未来,国内仪器厂商也应更加重视自主知识产权与仪器自主研发。质谱联用仪国产化之路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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