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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源废气进出口监测

    请教大家,环境监测中,固定源废气监测,监测排气筒的时候,什么时候要求进出口都检测?有去除效率要求的才监测?进出口检测必须同时进行吗,找了很多相关的标准规范,没发现有关于这方面的要求。我们这边只要能测进口,都测。请教下大家,到底应该怎样

  • 乳制品进出口差异为何如此之大?

    最近看了一下国内进出口乳制品的数据,差距太大。许多国家乳制品都有进口,而且进口量非常大,而我国乳制品出口量极少,如何振兴乳业,加大乳制品出口?

  • 【分享】进出口食品微生物检测标准汇总

    汇总主要是SN系列出入境行业标准中有关于微生物检测的标准,本汇总不定期更新。SN/T 1022-2010 进出口食品中霍乱弧菌检验方法SN/T 0173-2010 进出口食品中副溶血性弧菌检验方法SN 1941.1-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 1941.2-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PetrifilmTM测试片法SN 1941.3-2007 进出口食品中乳酸菌检验方法 第3部分:乳酸杆菌的PCR法SN/T 1942.1-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布鲁氏菌属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T 1942.2-2007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布鲁氏菌属检验方法 第2部分:PCR检验方法SN/T 0973-2000 进出口肉及肉制品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检验方法SN/T 1827-2006 进出口食品中产志贺毒素大肠杆菌检验方法SN/T 1607-2005 进出口饮料中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计数方法 疏水栅格滤膜法SN/T 0184.1-2005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SN/T 0184.2-2006 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 第2部分:多重PCR方法SN/T 0184.3-2008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 免疫磁珠法SN/T 0184.4-2005 进出口食品中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测方法SN/T 1059.1-2002 进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 滤膜筛选法SN/T 1059.2-2002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大肠杆菌计数 滤膜_MUG法SN/T 1059.3-2002 进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滤膜法SN/T 1059.4-2005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谷氨酸脱羧酶法SN/T 1059.5-2006 食品和动物饲料大肠杆菌O157的检测方法 免疫磁珠法SN/T 1059.6-2008 进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属检测方法 垂直膜过滤法SN/T 1071-2002 进出口食品中厌氧亚硫酸盐 还原梭状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T 1749-2006 鲜乳中菌落总数快速测定 阻抗法 SN/T 1800-2006 食品和动物饲料微生物学30℃菌落计数方法SN/T 1895-2007 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快速计数法 PetrifilmTM 测试片法SN/T 1896-2007 食品中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快速计数法 PetrifilmTM 测试片法SN/T 1897-2007 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 PetrifilmTM测试片法SN/T 1035-2002 出口食品中主要产毒真菌检验方法SN/T 1869-2007 食品中多种致病菌快速检测方法 PCR法SN/T 1870-2007 食品中致病菌检测方法 实时PCR法SN/T 1632.1-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分离与计数方法SN/T 1632.2-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PCR方法SN/T 1632.3-2005 奶粉中阪崎肠杆菌检验方法 第3部分:荧光PCR方法SN/T 1933.1-2007 食品和水中肠球菌检验方法 第1部分:平板计数法和最近似值测定法SN/T 1933.2-2007 食品和水中肠球菌检验方法 第2部分:滤膜法SN/T 1944-2007 动物及其制品中细菌耐药性的测定 纸片扩散法SN/T 1962-2007 食品中克雷伯氏菌检测方法SN/T 2098-2008 食品和化妆品中的菌落计数检测方法 螺旋平板法SN/T 2101-2008 乳及乳制品中结核分枝杆菌检测方法 荧光定量PCR法SN/T 2100-2008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快速检测方法SN/T 2154-2008 进出口食品中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检测方法 兔血浆纤维蛋白原琼脂培养基技术SN/T 2099-2008 进出口食品中绿脓杆菌检测方法SN/T 0865-2000 进出口食品中肉毒梭菌及其肉毒毒素的检验方法SN 0168-92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SN 0169-1992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SN 0170-19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SN 0171-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的荧光抗体筛选检验方法SN 0172-1992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SN 0174-92 出口食品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检验方法SN 0175-92 出口食品中弯曲杆菌检验方法SN 0176-92 出口食品中蜡样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 0177-92 出口食品中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检验方法SN 0178-92 出口食品嗜热菌芽孢(需氧芽孢总数、平酸芽孢和厌氧芽孢)计数方法SN/T 0040-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计数检验方法SN 0333-94 出口食品中大肠杆菌(葡萄糖苷酶荧光)检验方法SN/T 0751-1999 出口食品中嗜水气单胞菌检验方法SN/T 0477-95 出口食品中B群链球菌检验方法SN 0668-1997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粘菌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杯碟法SN/T 0738-1997 出口食品中肠杆菌科检验方法 SN/T 0475-95 出口商品中粪链球菌群检验方法

  • 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

    2006年第44号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简化程序,方便进出,经研究,决定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一、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查询);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二、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三、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2006年10月1日前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更改,符合规定后放行。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四、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2005年12月9日《关于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行审核换证的通告》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五、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资料】《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align=left]《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b][font=黑体]【法规标题】[/font] [font=楷体_GB2312 ][size=3][color=blue]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color][/size][/font][font=黑体 ][size=3][color=black]【颁布单位】[/color][/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 ][size=3][color=blue]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olor][/size][/font][font=黑体 ][size=3][color=black]【发文字号】[/color][/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 ][size=3][color=blue]国环境保护部第10号 [/color][/size][/font][font=黑体 ][size=3][color=black]【颁布时间】[/color][/size][/font] [size=3][color=blue][font=楷体_GB2312]2010-4-2 [/font][/color][/size][color=#8b0000][size=5][font=楷体_GB2312] [size=3]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size] [size=3] 质检总局局长   二○一○年四月二日[/size][/font][/size][/color][/b][font=新宋体 ][color=darkgreen][size=5][b][size=3]☆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size]  [size=3]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size]  [size=3]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size][/b][/size][/color][/font][/align]

  •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求解答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这份标准在网上可以查到两个标准号[b]SN/T 3334-2012[/b]和[b]SN/T 1649-2012[/b],但是只有[b]SN/T 3334-2012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b]这份标准有查到相关公告(替换SN/T 1649-2005、SN/T 1903-2007),所以[b]SN/T 1649-2012[/b]这份标准是怎么回事,网上也有完整文本,有人了解情况吗,求各位老师解答

  •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加强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执行《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1989年修正本)(以下简称《伦敦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领域内从事化学品进出口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的首次进口和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食品添加剂、医药、兽药、化妆品和放射性物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学品”是指人工制造的或者是从自然界取得的化学物质,包括化学物质本身、化学混合物或者化学配制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工业化学品和农药使用的物质。 (二)“禁止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学品。 (三)“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四)“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品。 (五)“化学品首次进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其未曾在中国登记过的化学品,即使同种化学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进行了登记,仍被视为化学品首次进口。 (六)“事先知情同意”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止或严格限制的化学品的国际运输,必须在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七)“出口”和“进口”是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化学品进出境手续的活动,但不包括过境运输。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实施统一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全面执行《伦敦准则》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和列入《名录》内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和审批,签发《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发布首次进口化学品登记公告。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见附件)验放。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其职责协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资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和对外公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设立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化学品的综合评审工作,对实施本规定所涉及的技术事务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供咨询意见。国家有毒化学品评审委员会由环境、卫生、农业、化工、外贸、商检、海关及其它有关方面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对本辖区的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九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并按规定填写《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免费提供试验样品(一般不少于二百五十克)。外商首次向中国销售农药的登记管理仍按《农药登记规定》执行,农业部和国家环境保护局定期交换登记信息。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批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对符合规定的,准予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并发给准许进口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经审查,认为中国不适于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发证,并通知申请人。对经审查,认为需经进一步试验和较长时间观察方能确定其危险性的首次进口化学品,可给予临时登记并发给《临时登记证》。对未取得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的化学品,一律不得进口。 第十一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取得的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要求延续登记的,原申请人须在期满之日六个月提出换证登记申请。临时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前应确认是否准予正式登记。遇特殊情况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延续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每次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列入《名录》中的工业化学品或农药之前,均需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对准予进口的发给《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通知单)在有效时间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申请出口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有毒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国家环境保护局受理申请后,应通知进口国主管部门,在收到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进口的通知后,发给申请人准许有毒化学品出口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对进口国主管部门不同意进口的化学品,不予登记,不准出口,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须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章。国内外为进口或出口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而申请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为绿色证,外商或其代理人为首次向中国出口化学品而申请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为粉色证,临时登记证为白色证。 第十五条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第一联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留存,第二联(正本)交申请人用以报关,第三联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十六条 申请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申请之日起计算,对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申请的审查期不超过一百八十天,对列入《名录》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申请的审查期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时,有权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国家环境保护局应当为申请提交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和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临时登记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第四章 防止污染口岸环境 第十九条 进出口化学品的分类、包装、标签和运输,按照国际或国内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装卸、贮存和运输化学品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预防和应急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因包装损坏或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口岸污染的,口岸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污染,并及时通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和消除其污染的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进行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而进出口化学品的,由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对经补办登记申请但未获准登记的,责令退回货物。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化学品造成中国口岸污染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外贸管制规定而进出口化学品的,由外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实验需要,首次进口且年进口量不足50公斤的化学品免于登记(《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除外)。 第二十六条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 我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有新规定

    我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有新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乳品的质量安全,近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新要求对进口乳品检验检疫作出了两处明显的调整。 一是检疫审批范围有新增。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也将加入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行列。 二是检测报告项目有调整。新要求部分修改了非首次进口的乳品报检时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规定的项目。除乳粉和调制乳粉保留蛋白质项目、乳清粉和乳清保留蛋白质项目、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保留蛋白质项目和脂肪项目外,所有其他乳品均取消了蛋白质、脂肪、酸度相关的检测项目,增加了重金属元素的检测。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增加了铅、汞、砷、铬四种重金属检测项目;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增加了铅检测项目;乳粉和调制乳粉增加了砷、铬、铅检测项目;乳清和乳清蛋白粉还取消了乳糖的检测,但增加了灰分、铅检测项目;牛初乳粉增加了砷、铬检测项目。另外乳品种类增加了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从今年2月1日起,进口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提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报检时提交检疫许可证;从今年5月1日起,报检非首次进口乳品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应符合该公告附件的规定;报检首次进口乳品时,仍需按要求提供全项目检测报告。

  • 请问SN进出口标准在哪里可以查得到?

    想查一篇SN进出口标准,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请问有什么渠道可以查得到?《SN/T ××××—×××× 食品接触材料检测方法 纸、再生纤维材料 5-氯-2-甲基-4-异噻唑啉-3-酮、2-甲基-4-异噻唑啉-3-酮、1,2-苯并和2-辛基-4-异噻唑啉-3-酮的测定方法》

  • 【分享】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

    2009年12月28日,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并向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范维澄等20位专家颁发了聘书。大会讨论通过了专家委员会章程。  蒲长城指出,当前国内、国际公众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进出口食品安全涉及的点多、线长、面广,做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决定成立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作为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领域的咨询机构,通过形成一套科学机制,及时通报沟通情况,提高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的科学性和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效性,促进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他希望专家委员会以科学态度,积极研究探索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最新进展,为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决策和有效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推动我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业的发展,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  目前,中国每年向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对300万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此次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将致力于对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及重大措施的实施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对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提出咨询意见;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对重要风险分析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对制定和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科技项目提出咨询意见等。  来自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疾控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等科研院所,以及农业部、商务部、食药监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及质检系统专家参加了会议。不知道专家委员会的成立能不能对中国的食品安全起来巨大的推动作用?

  • 【转帖】《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将于12月1日实施

    《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将于12月1日实施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时间:2010-10-11 PONY检测我国行业标准《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日前对外发布,将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项标准对原《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方法》、《出口乌龙茶品质感官审评评分方法》和《进出口茶叶感官审评室条件》进行了整合修订。把进出口茶叶品质感官审评分为审评室条件和品质感官审评方法两部分。在茶类上,增加了绿茶类的蒸青茶、黄茶、黑茶、袋泡茶、调味茶(加香茶)审评用具和操作方法。中国是世界第一大茶叶生产国和消费国。据统计,2008年中国茶园种植面积和茶叶产量达到160万公顷和124万吨,均居世界第一位;茶叶出口量为29.7万吨,出口金额6.82亿美元,仅次于肯尼亚和斯里兰卡,居世界第三位。

  •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否需要获得CMA资质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订,将“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请问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的机构,是否一定要获得CMA资质?还是只要营业执照包含相关营业范围即可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 【分享】全套SN/T 1636.×-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标准(共11个)

    SN/T 1636.1-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1部分:质量安全通用要求[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650]SN/T 1636.1-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1部分:质量安全通用要求[/url]SN/T 1636.2-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2部分:抽样方法[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6211[/url]SN/T 1636.3-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3部分:外观质量检验[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6212[/url]SN/T 1636.4-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4部分:轿车轮胎[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651]SN/T 1636.4-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4部分:轿车轮胎[/url]SN/T 1636.5-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5部分:载重汽车轮胎[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568[/url]SN/T 1636.6-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6部分:摩托车轮胎[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6213[/url]SN/T 1636.7-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7部分:工业车辆充气轮胎[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652]SN/T 1636.7-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7部分:工业车辆充气轮胎[/url]SN/T 1636.8-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8部分:农业轮胎[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654]SN/T 1636.8-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8部分:农业轮胎[/url]SN/T 1636.9-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9部分:力车轮胎[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655]SN/T 1636.9-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9部分:力车轮胎[/url]SN/T 1636.10-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10部分:工程机械轮胎[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90657]SN/T 1636.10-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10部分:工程机械轮胎[/url]SN/T 1636.11-2005 进出口轮胎检验规程 第11部分:充气轮胎内胎[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6214[/url]

  • 【讨论】我国医药进出口一季度同比增长28.09%

    [size=2][b]我国医药进出口一季度同比增长28.09%[/b][/size] 来自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医药进出口均实现了较快的恢复性增长,尤其是出口3月份实现了超预期增长。由于上半年正值欧美补充库存阶段,预计二季度我国医药出口仍然有继续增长的潜力。 数据显示,一季度我国医药进出口额131.8亿美元,同比增长28.09%,其中出口88.20亿美元,同比增长30.38%;进口43.59亿美元,同比增长23.70%。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综合部主任许铭表示,一季度我国医药产品出口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我国医药出口主要市场的经济环境有明显改观,市场需求恢复;二是全球医药市场仍处在继续增长阶段,全球医药贸易量不断扩大;三是我国质优价廉的医药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在金融危机中验证了其不可替代的市场地位。 专家表示,随着近期国际经济形势好转,市场需求得以恢复,欧洲个别国家的金融风险对资本市场的冲击也不足以影响全球,预计二季度我国医药贸易在原料药、生化药、医用敷料和诊疗设备继续增长的推动下,仍能实现较快的增长,但增幅将会有所回落。中国医药崛起了吗?国际医药分布转移到了中国了?

  • 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44号 【发布日期】 2011-09-13 【生效日期】 2012-03-01 【效 力】 【备 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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