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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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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费相关的资讯

  •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菲律宾水果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菲律宾水果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动函〔2012〕108 号)   根据总局《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分析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对进口菲律宾水果检验检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去年以来,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多次从菲律宾进口水果中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上海检验检疫局在进口菲律宾的菠萝和香蕉中多次截获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evipes Leonardi),深圳、山东检验检疫局分别从进口菲律宾的香蕉中截获香蕉肾盾蚧(Aonidiella comperei McKenzie)、香蕉枯萎病菌4号小种(Fusarium oxysporumSchlecht.f.sp. cubense (E.F.Sm.) Snyd.et Hans Race 4),另外,在进口菲律宾水果中截获的有害生物还有蚜科、瓢虫科、蚁科、蝽科、蜘蛛科等害虫。总局已多次向菲方通报,要求其调查原因,采取改进措施。根据总局《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分析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对进口菲律宾水果检验检疫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组织人员对辖区进口菲律宾水果检验检疫风险进行评估,加强对进口菲律宾水果检验检疫,加大开箱和抽查比例,认真组织查验,如发现活的有害生物,或者黑斑、腐烂等病害危害状的,要将虫样或样品送实验室鉴定和检测。在此期间,货物不得放行。经确认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按规定对相关货物作检疫处理、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二、各局要按照总局《2012年度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对进口菲律宾水果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如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一律对相关货物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三、如发现检验检疫问题,要及时向总局动植司报告,以便总局向菲方通报,并对进口菲律宾水果检验检疫风险作进一步评估。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 福建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和服装检验检疫费
    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2010年实行的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2011年将继续,减免期限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据介绍,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010年,福建省检验检疫部门累计为我省相关外贸企业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1500多万元,涉及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8万批次。
  • 财政部: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财政部官网消息,2月12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决定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通知显示,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通知明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 赛默飞提供全面检测解决方案 助力检验检疫更准确、更快捷
    赛默飞提供全面检测解决方案助力检验检疫更准确、更快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动该领域科技的繁荣与发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以及中国检验检疫学会联合主办的“第四届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论坛”于 2017年 7月27日—28日在北京召开。 本次论坛汇聚400多位业内专家及各相关机构专业人士,围绕食品农产品检测、化学品和消费品检测以及人类与动物疾病等热点话题,针对检验检测检疫相关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和新理论的研究与应用,进行学术交流。作为科学服务领域的领导者,本次论坛上,赛默飞从色谱,质谱,光谱,实验室管理等多个维度,全面展示了从农田到餐桌,高效快捷的食品安全解决方案。大会现场赛默飞信息与色谱软件产品经理 Arjan Flierman 本次论坛特邀赛默飞信息与色谱软件产品经理Arjan Flierman先生在“现代实验室管理”分论坛做主题报告中表示,赛默飞世尔科技信息化管理产品提供市场领先的全方位实验室信息管理解决方案,旨在帮助各个行业更多实验室实现合规化、自动化、电子化管理。我们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能够帮助实验室按照ISO 17025、21 CFR Part 11、GMP标准管理检测流程数据及人、机、料、法、环、样等法规要素,实验室执行系统(LES)指导分析人员按照SOP要求规范化地做实验并详细记录分析全过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SDMS)集中式长期保存仪器相关数据和文件,支持仪器文件格式转换后的数据查看,帮助实验室间共享、检索、查询和再利用这些数据。作为一个灵活且通用的LIMS,我们的产品还支持客户端访问、浏览器端访问和移动端访问,允许使用人员无论在实验室还是办公室都可以快速操作系统录入数据,特别是云端部署策略满足实验室通过较低投资就能满足灵活变化的业务需求,轻松实现多实验室夸区域访问。 赛默飞质谱业务市场经理 李晨 赛默飞质谱产品经理李晨先生在“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技术及应用”的分论坛上指出,赛默飞以持续创新引领行业色质谱技术发展。食品组学作为食品科学的新兴学科,需要运用或整合各种先进组学技术(-Omics)来研究食品与营养学中的相关科学问题,目前已广泛应用于食品产地溯源/真实性判别、掺杂打假领域。赛默飞食品组学解决方案整合了从前端前处理、到色谱质谱检测、特有组学软件分析的全流程,助力食品真伪鉴别及溯源研究。赛默飞手持光谱应用经理 陈辉 “赛默飞的手持式光谱仪器,不仅可以直接无损鉴别未知化合物,还能结合表面增强技术,检测微量及痕量的非法添加物质成分,快速准确地筛查食品中非食用物质的违禁添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保健品非法添加等问题”, 赛默飞手持光谱应用经理陈辉先生,在他的报告中提到,“目前食品安全早已成为老百姓日常息息相关的民生大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的执法部门迫切需要一种快速的检测方法能够帮助他们在现场作出初步检测和筛查工作,赛默飞的光谱快检技术能够帮助他们提供快捷简便的解决方案。” 会议间隙,与会代表与赛默飞工作人员围绕检验检疫检测的新技术、新方法进展及其最新应用研究成果在,赛默飞展台进行交流与沟通。参会代表在赛默飞展台咨询相关应用技术
  • 天津检验检疫排查一起入境废物疑放射性超标事件
    近日,天津东港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一批进口废物原料进行现场查验时,对该批货物的疑似放射性超标情况进行了排查,成功消除了一起潜在的放射性污染隐患。  据了解,该批货物是来自日本的集装箱装载的可循环再利用废旧塑料,由3个集装箱装运,其中1个集装箱经天津港国际物流二站通道式监测系统检测时,出现放射性疑似超标报警现象。检验检疫人员立即将此集装箱转入监管隔离区并设置隔离墩与隔离带,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者接触。同时穿着防护设备并携带相关的检测仪器进入隔离区排查放射性污染隐患。检验检疫人员通过在箱体外的初步排查基本确定了疑似放射性污染的大致位置,鉴于放射性剂量当量率并未超标,现场决定对货物进行掏箱检验,对放射性污染进行进一步排查。  现场检验检疫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便携式放射性剂量率仪和α 、β 表面污染仪对每一件货物都进行了全方位的细致排查,最终检验检疫人员在靠近箱底位置的两捆货物中检测到了放射性剂量当量率明显偏高的情况,确定货物γ 射线剂量当量率最高值达到了0.23微西弗 /小时,超环境本底值(0.08微西弗 /小时)0.15微西弗 /小时,但低于国家规定的放射性超标限定值0.33微西弗 /小时。依据相关法规,现场检验检疫人员判定这是一起一般性放射性超标事件,基本可排除核恐怖袭击的嫌疑。在深入调查货物信息,查阅相关资料后,检验检疫人员确认该批货物不会产生危害,在对该批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后做放行处理。
  • 浙江四季度免检验检疫费 4万外贸企业减负2亿
    “开始还不太相信,传说中会减免的检验检疫费真的免掉了。”节后上班第一天,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储运部的报检员金晓青跟往常一样,为出口的叉车进行报检。在“检企通”平台上,所有流程和手续全都一样,但最后的检验检疫费结算,费用显示为“零”。   不止杭叉集团享受到了这样的待遇,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所有的进出口企业从四季度起都将受惠。昨天,记者从浙江检验检疫局获悉,为帮扶进出口企业渡过难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该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决定:“免收2012年四季度所有法定检验检疫物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13年起执行降低后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对于进出口企业,这笔检验检疫费究竟能省多少钱呢?据浙江检验检疫局通关处处长梁升介绍,免征收费的具体办法是:今年10月1日起到12月31日期间,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据了解,检疫、检验费的收取标准一般为进出口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五至千分之一点五。   “三四十台叉车,省了5000元左右的检验检疫费用。”金晓青说,以往叉车的检验检疫费用为出口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五,对于出口大户杭叉来说,这笔费用也不算小数目了。金晓青大致估算了一下,整个四季度免掉的检验检疫费将给企业省进20~30万元。另外一家浙企杭州天元酷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江婧也表示,根据去年四季度测算,大概能给企业省下10来万的检验检疫费用。   根据浙江检验检疫局统计显示,自政策开始实施的10月1日至10月8日,浙江检验检疫局共减免检验检疫费用334万多元。浙江检验检疫局方面表示,浙江局辖区4万家进出口企业将受惠这一政策,预计今年四季度免收费用将达2亿元。   据悉,按国务院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浙江检验检疫局对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拟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通过官方网站、张贴告示、发放电子邮件和电话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向有关发货人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宣传检验检疫费减免情况。   不过,浙江检验检疫局也提醒各进出口企业的报检员:根据相关政策,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不在免征范围内。   据悉,除免收检验检疫费外,为助推浙江外贸出口,浙江检验检疫局还出台了17项服务措施,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发挥检验检疫技术优势,积极应对贸易摩擦优化外贸结构,支持浙江企业开拓新兴市场。
  • 上海检验检疫局快速检验检疫世博会物资
    据上海检验检疫局统计,自2009年7月至8月7日,上海检验检疫局已为27批世博会专用物资提供了检验检疫保障和服务,货值达919.8万美元,分别占进境世博会专用物资总批数和总值的39.7%和57.9%,主要为世博会园区和各参展方场馆的建设物资,这标志着世博专用物资的进境高峰已经逐步到来。   为了确保世博会物资的通检顺畅,上海检验检疫局切实履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安全监管、便利通关”世博会检验检疫工作职责,坚决执行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关于世博会工作“按照确保安全、方便进出的原则,比照奥运会的有关做法,在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认证认可、工业产品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检疫等方面,进一步采取便利措施”的工作要求,努力遵循“立足本职、服务大局、不辱使命、有所作为”的世博工作方针,专门成立上海检验检疫局世博会保障指挥中心,加强了与世博局的信息沟通协作,第一时间掌握世博会物资进境情况,制定了7个工作方案和8个应急预案,强化内部协调管理,全程跟踪解决进境世博专用物资的检验检疫中的疑难问题,同时扎实推进“上海局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上海口岸保障和服务世博会的能力和水平。
  • 17项机电专业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通过审定
    近日,机电专业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会在新疆库尔勒召开。吴浩、蔡春皓、居洪泉、费振康、李军、宋志刚、徐国栋、陈斌、邹苗章、王水生、徐蓓蓓、陈新安等12位专家组成了审定委员会,下列17项标准通过了审定:   1、进出口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 食品生产设备(福建检验检疫局)   2、进出口电器附件检验规程 通用要求(福建检验检疫局)   3、进出口风力机械检验规程、福建检验检疫局)   4、进口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 纺织行业成套设备(上海检验检疫局)   5、进出口低压电器检验规程 通用要求(浙江检验检疫局)   6、出口家用及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检验规程(浙江检验检疫局)   7、进出口低压电器检验规程:家用和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浙江检验检疫局)   8、出口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检验规程(浙江检验检疫局)   9、出口低压熔断器检验规程(浙江检验检疫局)   10、进口可再生机电产品检验规则(江苏检验检疫局)   11、进出口电子电工工业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电子行业) SMT表面贴装设(江苏检验检疫局)   12、进口成套设备检验技术要求 包装行业成套设备(辽宁检验检疫局)   13、进出口石油钻杆检验规程(新疆检验检疫局)   14、进出口石油钻铤、方钻杆检验规程(新疆检验检疫局)   15、进出口石油套管、油管检验规程(新疆检验检疫局)   16、进出口低压开关和控制设备检验规程 通用要求(新疆检验检疫局)   17、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技术要求 集装箱(上海检验检疫局)。
  • 赛默飞与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上海,2012年8月20日 &mdash &mdash 近日,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赛默飞世尔科技(以下简称:赛默飞)与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了战略伙伴关系合作协议,并与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建立&ldquo 赛默飞合作示范实验室&rdquo ,协议签署仪式于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举行。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陈建东先生、副局长汪建华先生、赛默飞大中华区总裁迈世福先生以及赛默飞色谱质谱产品大中华区商务总监杜平先生等莅临现场,双方将共同加深食品检测、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领域在华中地区的战略发展与合作。 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胡小钟先生与迈世福先生共同签署了该协议,陈建东局长与迈世福先生携手为&ldquo 赛默飞合作示范实验室&rdquo 剪彩揭牌。此次战略合作受到了双方领导的高度重视,签署仪式得到了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鼎力支持。汪建华先生表示:&ldquo 赛默飞选择湖北CIQ作为战略合作伙伴是一个值得赞赏的决定。&rdquo 赛默飞大中华区总裁迈世福先生说:&ldquo 我们十分高兴地看到,如今赛默飞&lsquo 发展中西部计划&rsquo 又添辉煌一笔。今天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是赛默飞发展华中市场的又一重大举措。依托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赛默飞检测产品将造福更多食品检测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领域。赛默飞十分重视武汉在华中地区的战略意义,我们将于2012年下半年成立武汉分公司,为华中客户提供更快速、更专业的服务!&rdquo 本项战略合作协议内容包括了&ldquo 建立合作示范实验室&rdquo 等六项合作内容,双方将在设备售后服务、耗材服务、人才培养、技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并在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与光谷生物基地实验室共同挂牌建立合作示范实验室。 2011年12月,赛默飞与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此次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了战略伙伴关系合作协议,成为赛默飞进一步履行发展华中承诺的又一体现。此外,以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作为市场窗口,赛默飞旗下全线检测和实验室产品,包括设备、仪器、试剂、耗材、生物信息软件等将在湖北地区、中部地区、乃至整个中国地区获得更广阔的市场。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国家检验检疫总局的直属机构,拥有7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及三个工业公益性服务平台,检测能力覆盖了动植物检疫、食品、纺织品,化妆品等多个检测领域,年检样品量超过10万个,拥有众多的政府和企业客户。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 赛默飞世尔科技(纽约证交所代码: TMO)是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我们的使命是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公司年销售额120亿美元,员工约39,000人。主要客户类型包括: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医院和临床诊断实验室、大学、科研院所和政府机构,以及环境与过程控制行业。借助于Thermo Scientific、Fisher Scientific和Unity&trade Lab Services三个首要品牌,我们将创新技术、便捷采购方案和实验室运营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相结合,为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价值。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在分析领域所遇到的复杂问题与挑战,促进医疗诊断发展、提高实验室生产力。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网站:www.thermofisher.com 关于赛默飞中国 赛默飞世尔科技进入中国发展已有30年,在中国的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香港、成都、沈阳等地设立了分公司,目前已有超过1900名员工、6家生产工厂、5个应用开发中心、2个客户体验中心以及1个技术中心,成为中国分析科学领域最大的外资企业。赛默飞的产品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试剂、耗材和软件等,提供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服务。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目前国内已有6家工厂运营,苏州在建的大规模工厂2012年也将投产。赛默飞在北京和上海共设立了5个应用开发中心,将世界级的前沿技术和产品带给国内客户,并提供应用开发与培训等多项服务;位于上海的中国技术中心结合国内市场的需求和国外先进技术,研发适合中国的技术和产品;遍布全国的维修服务网点和特别成立的维修服务中心,旨在提高售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www.thermofisher.cn
  • 日本取消对中国产食品关于检验检疫标识的规定
    2007年8月2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输发第0823002号通知,为了应对在美国发生的有关中国产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中国政府采取了强化出口食品的检查,并且粘贴检验检验标签等措施。在检疫所的监视指导中,目前请如下述进行处理:   1 为了验证中国政府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违反事例,请进口者报告出口企业有无登记、出口检查的结果,是否贴有检验检疫标签等。   2 对于停止出口的企业,请继续保留该企业所有食品的进口手续。   3 不管所贴检验检疫的标签,请如以往实行命令检查、监控检查等。   此外,对于中国产食品的进口者,请继续确认该食品在中国不是违法生产加工出口的,并确认其原材料、生产(加工)方法、检查数据是否适合我国的食品卫生法。   2010年1月2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出食安输发0120第4号通知:由于中国政府在2010年1月1日废除了检验检疫标识的使用,因此厚生省将从上述通知的记1中去掉“有无粘贴检验检疫标识”一项,同时也将去掉记3。
  • 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改革迈新步
    近日,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顺利通过了CNAS组织的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现场评审,确认了其所属7个实验室检测范围覆盖71个领域,1336个检测项目,629个检测方法。这标志该局技术中心在继续深化改革、实现实验室统一管理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在完成技术中心初步改革后,未来的发展方向该如何走,在经过论证后,北京检验检疫局要求其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继续深化改革,使该中心整体实现“全面、均衡、渐进、实效”的发展思路。   为了将发展思路的蓝图描绘得更加细致,该局领导班子将工作理念和管理方向定位在“实验室名称统一、管理方式统一、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和认可统一”上,并一步一个脚印地向目标迈进。   为了消除原来技术中心6个检测中心下属的7个实验室体系认可证书、实验室名称不一致、管理模式有差别、信息管理平台使用不同步的弊端,今年年初,北京检验检疫局首先对技术中心的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设立了4个管理部门和8个检疫检测实验室。其中,质量部作为该中心质量体系管理部门,负责该中心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监督改进,其职能在这次中心统一认证工作中凸现出来。   在此次认证工作中,该中心质量部牵头组织各实验室人员编写了该中心统一的质量体系文件。此次编写汲取了各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的精华,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并明确了该中心质量管理体系中人员的职责。该中心负责人分别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担任不同的管理责任,各实验室内设质量管理员、技术管理员、试剂管理员、质量监督员等。此前,为了确保该中心的质量活动及其结果持续符合质量体系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该中心进行了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通过内审,一方面可以检验体系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可以发现不符合体系管理规定和执行上缺乏有效性的行为,寻找原因,实施纠正预防措施,以便改进管理体系。内部审核中共发现27个不符合项,反映了新体系运行中的一些问题,质量部在内审后立即组织各部门进行整改,整改的效果在管理评审会议上进行研讨。通过内审和管理评审的机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改进,实现质量目标。   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是该中心深化改革的核心,为其实现“全面、均衡、渐进、实效”的发展思路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p   北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是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北京地区出入境产品的法定检测、公共技术委托检测以及相关科研、标准制定等工作,并致力于为政府、企业、社会机构以及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产品检验、检疫、鉴定及技术培训、咨询等技术服务。中心现有正式干部职工135人,其中博士后11名、博士18名 研究员11名、高级工程师58名 占地面积近3万平方米 仪器设备近两千台套,价值超2亿元 拥有9个国家级检测重点实验室、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开展食品、化妆品、纺织品、玩具、动植物及其产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检测。 /p p   北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依法检测、科学管理、结果准确、优质服务”为宗旨,实现了实验室名称统一、管理方式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和认证认可统一,并严格按照ISO/IEC17025国际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运作,均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 定期参加国际知名认可机构组织的国际间能力验证活动,并积极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跟踪国内外技术动态,确保检测技术与国际同步。与主要贸易国官方检测机构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熟知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和地区的标准、安全法规和技术发展趋势。竭诚为中外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为促进经济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经过十七年的发展,BIQTC现已成为中国最具实力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之一。 /p
  • 5月起检验检疫机构再推惠民新政策
    自今年5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航空煤油实施免征包括货物品质检验费、重量鉴定费、签发证(单)费、实验室检验鉴定项目等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这是今年检验检疫机构继对小型微型企业实施免收一般原产地证签证费和工本费以来,又一项惠及民生的重大新举措。   近年来,国家不断鼓励战略性资源进口,并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实施入境航空煤油的检验检疫费的减免,是国家鼓励进口资源性产品战略的具体体现。实施入境航空煤油免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后,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航空煤油采取仅检验、不收费的监管模式,将使口岸相关企业将直接受益。
  • 检验检疫人员大肆收受好处 死猪肉大量流入市场
    从普通工作人员到单位一把手,总计11名工作人员收受从6500元到100多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放任不法商人为所欲为,导致难计其数的&ldquo 问题猪&rdquo 和死猪肉流入市场,且钱权交易长达五六年之久。这是发生在深圳观澜动植物检验检疫中心的渎职和受贿大案。   案发时,该中心共计15名工作人员,涉案人员却占七成,堪称&ldquo 窝案&rdquo 。6月19日,记者从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涉及该案的11名公职人员均被该院以涉嫌渎职罪和受贿罪提起公诉,2名行贿人同时被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已陆续开庭审理。该案详情也终于揭开。   每月纳&ldquo 进贡&rdquo 过节收红包   记者翻阅案卷,发现涉案的11名检验检疫人员个个收受好处费,总计逾200万元。受贿金额最高的是观澜动植物检验检疫中心主任何某良,达118.5万元 时任屠宰检疫检验组组长的罗某荣收取13.35万元 其中有6人受贿金额大致相等,均在9.4万元左右 1人受贿金额为4.35万元 受贿金额最低为6500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这些&ldquo 出租&rdquo 权力放弃职责的&ldquo 蛀虫&rdquo 收受贿赂有两个特点:   一是每月收取固定的&ldquo 月金&rdquo 。如检疫组副组长江某智,从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每月收取观澜屠宰场承包人曾某莲和生猪批发经营者徐某的好处费1000元。而从2008年9月至2012年10月案发,&ldquo 月金&rdquo 涨至每月1500元。5年间,仅此一项共收受8.75万元。   二是逢年过节收受大红包。仍以江某智为例,2009年至2012年期间,他每个春节和中秋节通过检疫中心的财务人员丁某某,收受生猪批发经营者徐某送来的红包8次,共计8000元。江某智在2006年10月至2012年10月,6年间,&ldquo 月金&rdquo 加上过节红包,共收得&ldquo 好处费&rdquo 9.5万元。   记者还发现,这些被金钱腐蚀的工作人员,几乎都是&ldquo 80后&rdquo 和&ldquo 70后&rdquo ,都是本科和大专以上学历。年纪轻轻就被糖衣炮弹击中,令人感慨良多。   收受贿赂后 检疫权外送   行贿与受贿,是权与钱的交易。观澜动植物检验检疫中心的工作人员收受&ldquo 好处费&rdquo 后,如何给不法商人&ldquo 好处&rdquo 呢?   该中心的职责是对进屠宰场的生猪检验检疫,防止有&ldquo 瘦肉精&rdquo 等&ldquo 问题猪&rdquo 或死猪肉进入市场。但是在收受&ldquo 好处费&rdquo 后,他们不管了,把检验检疫权慷慨地送了出去。   在宝安人民检察院对11名检验检疫人员的起诉书中,对犯罪事实部分的表述如出一辙:被告人在对观澜屠宰场和屠宰场内生猪批发行的检验检疫和监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按规定给生猪抽尿检测&ldquo 瘦肉精&rdquo ,没有对生猪屠宰进行全程监督 未按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 没有按照规定亲自对死猪进行拍照、清点,对死猪的管理监督不到位 生猪的检疫工作流于形式&hellip &hellip   其中对多名检疫员作如下指控:收受他人贿赂后,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工作职责交给行贿人徐某和曾某莲聘用的员工履行,在知道经营生猪批发和屠宰的人员存在偷换猪尿液以逃避&ldquo 瘦肉精&rdquo 检测等违法情况下,依然不采取措施制止,且放任该行为。   行贿人送钱 买通&ldquo 发财路&rdquo   本案中的行贿人之一徐某,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ldquo 能量&rdquo 不小。他在2008年3月申请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鹏亿康农产品有限公司,自任董事长,搞生猪批发和猪肉配送行当。   徐某购买或屠宰的生猪中,有大量是含有&ldquo 瘦肉精&rdquo 的。自2007年以来,他为了躲避检验检疫,使一些不合格的生猪得以屠宰销售,多次给观澜动植物检验检疫中心主任何某良送钱,以便得到&ldquo 关照&rdquo 。至2012年10月案发,徐某先后送出118.5万元。   本案中的另一行贿人是曾某莲。这是一名女老板,仅初中毕业学历。曾某莲接手承包观澜屠宰场后,自己经营A线,B、C线则转包给徐某经营。   为逃避监管并得到违法经营之便利,两人商议,由徐某出钱,由曾某莲亲自出马,每月给与他们业务有关的10名检验检疫人员送现金,从2007年1月至2012年10月,陆续送出现金共计82.85万元。
  • 18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等18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1 SN/T2642-2010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2011-5-1 2 SN/T2643-2010 泰国茉莉香米品种鉴定及纯度检验方法   2011-5-1 3 SN/T1379-2010 古典猪瘟检疫规程 SN/T1379.1-2004SN/T1379.2-2005SN/T1379.3-2006 2011-5-1 4 SN/T2644-2010 国际航行船舶上坞修船卫生监督规程   2011-5-1 5 SN/T1088-2010 布氏杆菌检疫技术规范 SN/T1394-2004SN/T1088-2002SN/T1090-2002SN/T1525-2002SN/T1089-2002 2011-5-1 6 SN/T2447.2-2010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通用要求 第2部分:风险评价   2011-5-1 7 SN/T1166-2010 水泡性口炎检疫技术规范 SN/T1166.1-2002SN/T1166.2-2002SN/T1166.3-2006 2011-5-1 8 SN/T1181-2010 口蹄疫检疫技术规范 SN/T1181.1-2003SN/T1181.2-2003SN/T1181.3-2003 2011-5-1 9 SN/T1182-2010 禽流感检疫技术规范 SN/T1182.1-2003SN/T1182.2-20042011-5-1 10 SN/T2645-2010 进出口食品中四氟醚唑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1 SN/T2646-2010 进出口食品中吡螨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2 SN/T2647-2010 进出口食品中炔苯酰草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3 SN/T2648-2010 进出口食品中啶酰菌胺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4 SN/T0892-2010 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 SN/T0892-2000 2011-5-1 15 SN/T2649.1-2010 进出口化妆品中石棉的测定 第1部分:X射线衍射光谱-扫描电子显微镜法   2011-5-1 16 SN/T2650-2010 进出境九孔鲍检验检疫规程   2011-5-1 17 SN/T2651-2010 肉及肉制品中常见致病菌检测方法 基因芯片法   2011-5-1 18 SN/T2389.4-2010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4部分:液化石油气船舱静态计重   2011-5-1 19 SN/T2652-2010 进境含脂毛(绒)检疫操作规程   2011-5-1 20 SN/T0169-2010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测方法 SN/T0169-92SN0333-94SN/T1059.2-2002 2011-5-1 21 SN/T2653-2010 木瓜中转基因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   2011-5-1 22 SN/T1273-2010 国境口岸拉沙热疫情监测规程 SN/T1273-2003 2011-5-1 23 SN/T0973-2010 进出口肉、肉制品以及其他食品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检测方法 SN/T0973-2000 2011-5-1 24 SN/T1426-2010 入出境船舶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 SN/T1426-2004 2011-5-1 25 SN/T1275-2010 入出境船舶除虫规程 SN/T1275-2003 2011-5-1 26 SN/T1250-2010 入出境船舶船舱消毒规程 SN/T1250-2003SN/T1285-2003 2011-5-1 27 SN/T2654-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吗啉胍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28 SN/T2655-2010 进出口果汁中纳他霉素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11-5-1 29 SN/T2656-2010 楔天牛属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30 SN/T2649.2-2010 进出口化妆品中石棉的测定 第2部分:X射线衍射-偏光显微镜法   2011-5-1 31 SN/T2658-2010 出口牛蒡检验检疫规程   2011-5-1 32 SN/T2389.5-2010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石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2011-5-1 33 SN/T2659-2010 国境口岸蚋类监测规程   2011-5-1 34 SN/T2660-2010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菌种保藏方法   2011-5-1 35 SN/T2661-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36 SN/T2662-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玉米赤霉醇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37 SN/T2663-2010 贝类中失忆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38 SN/T2641-2010 食品中常见致病菌检测 PCR-DHPLC法   2011-5-1 39 SN/T1309.6-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6部分:室内鞋 SN/T1309.6-2003 2011-5-1 40 SN/T1309.1-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1部分:抽样 SN/T1309.1-2003 2011-5-1 41 SN/T1309.4-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4部分:胶鞋 SN/T1309.4-2004 2011-5-1 42 SN/T2664-2010 蜂王浆中四环素类抗生素残留量测定方法 放射受体分析法   2011-5-1 43 SN/T2306.2-2010 帽类检验规程 第2部分:纺织帽   2011-5-1 44 SN/T2438.5-2010 进出口玩具检验规程 第5部分:机械玩具   2011-5-1 45 SN/T0248.2-2010 进出口自行车及其零件检验规程 第2部分:避震器   2011-5-1 46 SN/T1008-2010 日用、运动皮手套检验规程 SN/T1008-2001 2011-5-1 47 SN/T2665-2010 香蕉枯萎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48 SN/T1309.2-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2部分:皮鞋 SN 1309.2-2003 2011-5-1 49 SN/T1309.3-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3部分:塑料鞋 SN/T1309.3-2003 2011-5-1 50 SN/T2666-2010 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51 SN/T2667-2010 转基因微生物定性检测方法   2011-5-1 52 SN/T2668-2010 转基因植物品系特异性检测方法   2011-5-1 53 SN/T2669-2010 三系杂交水稻种子真伪分子鉴定方法   2011-5-1 54 SN/T2670-2010 番茄环斑病毒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55 SN/T2138.2-2008 进出口纺织原料检验规程 植物纤维 第2部分:棉花 SN/T0775-2005 2011-5-1 56 SN/T1062-2010 进出口纱线及织品中山羊绒含量的检测方法 SN/T1062-2002 2011-5-1 57 SN/T2671-2010 纺织原料断裂强力及伸长试验方法   2011-5-1 58 SN/T2672-2010 纺织原料细度试验方法(直径) 显微投影仪法   2011-5-1 59 SN/T1304-2010 进出口含脂毛毛丛长度和强度检验方法 SN/T1304-2003 2011-5-1 60 SN/T0423-2010 出口冻兔肉中出血病病毒检验 免疫学方法 SN0423-1995 2011-5-1 61 SN/T0793-2010 进出口填充用合成纤维检验规程 SN/T0793-1999 2011-5-1 62 SN/T2673-2010 进口硫化铜精矿检验规程   2011-5-1 63 SN/T0519-2010 进出口食品中丙环唑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SN0519-1996 2011-5-1 64 SN/T2674-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那罗星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65 SN/T2675-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甲噻嘧啶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66 SN/T2676-2010 进出口粮谷中T-2毒素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67 SN/T2677-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雄性激素类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68 SN/T2678-2010 进出口淡水产品中微囊藻毒素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69 SN/T2679-2010 木材及木制品中砷含量的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   2011-5-1 70 SN/T2680-2010 铁矿石中砷、汞、镉、铅、铋含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   2011-5-1 71 SN/T0999-2010 出口瓷布玩偶检验规程 SN/T0999-2001 2011-5-1 72 SN/T2681-2010 聚乳酸纤维制品成分定性分析方法   2011-5-1 73 SN/T2682-2010 植物有害生物信息采集要求   2011-5-1 74 SN/T2683-2010 扁桃仁蜂和李仁蜂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75 SN/T2684-2010 中美英象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76 SN/T2685-2010 泰勒氏焦虫检疫规范   2011-5-1 77 SN/T1877.7-2010 旧轮胎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78 SN/T2686-2010 旧机电产品中铍、铬、镍、铜、锑、钴、钡、镉、锌、铋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1-5-1 79 SN/T2687-2010 旧机电产品中三丁基锡和三苯基锡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80 SN/T2688-2010 旧机电产品电容电解液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81 SN/T2689-2010 旧机电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2011-5-1 82 SN/T2690-2010 旧机电产品中氯乙烯的测定   2011-5-1 83 SN/T2691-2010 塑料制品中二噁英类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法   2011-5-1 84 SN/T2692-2010 塑料制品中二噁英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法   2011-5-1 85 SN/T2693-2010 马焦虫病检疫规范   2011-5-1 86 SN/T2694-2010 牛胎儿毛滴虫检验方法   2011-5-1 87 SN/T2695-2010 杀鲑气单胞菌的检验操作规程   2011-5-1 88 SN/T2696-2010 煤灰和焦炭灰成分中主、次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2011-5-1 89 SN/T2697-2010 进出口煤炭中硫、磷、砷和氯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2011-5-1 90 SN/T0508-2010 进出口生铁检验规程 SN/T0508-1995 2011-5-1 91 SN/T0541.1-2010 进出口标准橡胶检验方法 第1部分:取样与试样制备 SN/T0541.1-1996 2011-5-1 92 SN/T2698-2010 钨制品中杂质元素分析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1-5-1 93 SN/T2699-2010 出境淡水鱼养殖场建设要求   2011-5-1 94 SN/T2700-2010 母羊地方流行性流产补体结合试验操作规程   2011-5-1 95 SN/T2701-2010 动物炭疽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96 SN/T1260-2010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SN/T1260-2003 2011-5-1 97 SN/T2702-2010 猪水泡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98 SN/T2703-2010 国境口岸球孢子菌检测方法   2011-5-1 99 SN/T2657-2010 国境口岸组织胞浆菌检验方法   2011-5-1 100 SN/T0900-2010 进出口照相机检验规程 SN/T0900-2000 2011-5-1 101 SN/T2704.4-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4部分:汞的测定 测汞仪法   2011-5-1 102 SN/T2704.1-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1部分:酸根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1-5-1 103 SN/T2704.2-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2部分:氯、溴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1-5-1 104 SN/T2704.3-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3部分:亚硝酸根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1-5-1 105 SN/T1698-2010 伪狂犬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698-2006 2011-5-1 106 SN/T0063-2010 进出口弹力锦纶丝检验规程 SN/T0063-1992SN/T0468-1995 2011-5-1 107 SN/T1202-2010 食品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 SN/T1202-2003 2011-5-1 108 SN/T1203-2010 食用油脂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实时荧光PCR定性检测方法 SN/T1203-2003 2011-5-1 109 SN/T2705-2010 调味品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实时荧光PCR定性检测方法   2011-5-1 110 SN/T2706-2010 鱼淋巴囊肿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1 SN/T2707-2010 裂谷热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2 SN/T2708-2010 猪圆环病毒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3 SN/T2709-2010 国境口岸产气荚膜梭菌毒素检测方法   2011-5-1 114 SN/T0120-2010 进出口锦纶、乙纶、丙纶综丝定性分析方法 SN/T0120-92 2011-5-1 115 SN/T2710-2010 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6 SN/T2711-2010 进口非硫化铜精矿检验规程   2011-5-1 117 SN/T2712-2010 进出口化工产品通用标准 堆积密度的测定   2011-5-1 118 SN/T2713-2010 贝类马尔太虫检疫规范   2011-5-1 119 SN/T2714-2010 冷轧不锈钢板(带)表面光反射率测试方法   2011-5-1 120 SN/T2715-2010 散装船舶运输铁矿石检验规程   2011-5-1 121 SN/T0460-2010 进出口腈纶纱检验规程 SN/T0460-95 2011-5-1 122 SN/T2716-2010 进出口建筑材料天然放射性核素检测方法   2011-5-1 123 SN/T2717-2010 马传染性贫血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24 SN/T2718-2010 不锈钢化学成分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1-5-1 125 SN/T2719-2010 进出口天然胶乳橡胶安全套检验规程   2011-5-1 126 SN/T0422-2010 进出口鲜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规程 SN/T0422-1995SN/T0517-1995SN/T0518-1995 2011-5-1 127 SN/T0481.8-2010 出口矾土检验方法 第8部分:高频燃烧-红外吸收法测定硫含量   2011-5-1 128 SN/T2720-2010 袋装矿产品取样通则   2011-5-1 129 SN/T0348.1-2010 进出口茶叶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检测方法 SN0348.1-95 2011-5-1 130 SN/T0131-2010 进出口粮谷中马拉硫磷残留量检测方法 SN0131-92 2011-5-1 131 SN/T1084-2010 牛副结核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084-2002SN/T1085-2002SN/T1472-2004SN/T1907-2007SN/T2036-2007 2011-5-1 132 SN/T1682-2010 蜜蜂欧洲幼虫腐臭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682-2005 2011-5-1 133 SN/T2721-2010 进出口矿产品中砷和汞的检测方法 原子荧光光度法   2011-5-1 134 SN/T2722-2010 出血性败血症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35 SN/T2593.2-2010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36 SN/T1371-2004 进出口阿斯巴甜检验规程 SN/T1371-2004 2011-5-1 137 SN/T2723.1-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1部分:总则   2011-5-1 138 SN/T2723.2-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2部分:名词和术语   2011-5-1 139 SN/T2723.3-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3部分:能力验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2011-5-1 140 SN/T0736.5-2010 进出口化肥检验方法 第5部分:氮含量的测定 SN/T0736.5-1999 2011-5-1 141 SN/T2724-2010 进出口高纯石墨中硫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2011-5-1 142 SN/T2725-2010 煤焦油和蒽油中钠、钾和铁含量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2011-5-1 143 SN/T2726-2010 矿产品检验名词术语   2011-5-1 144 SN/T2727-2010饲料中禽源性成分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方法   2011-5-1 145 SN/T2728-2010 枯草芽孢杆菌检测鉴定方法   2011-5-1 146 SN/T2729-2010 马铃薯炭疽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47 SN/T2730-2010 进出口食品中诺如病毒检测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148 SN/T2731-2010 非金属矿石中石棉的定性方法 X射线衍射-显微镜观察法   2011-5-1 149 SN/T0145-2010 进出口植物产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方法 磺化法 SN0145-92SN0164-92 2011-5-1 150 SN/T0420-2010 出口猪肉旋毛虫检验方法 磁力搅拌集样消化法 SN/T0420-95 2011-5-1 151 SN/T0481.9-2010 出口矾土检验方法 第9部分:1,10二氮杂菲光度法测定游离铁含量   2011-5-1 152 SN/T2732-2010 牛瘟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53 SN/T2733-2010 小反刍兽疫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54 SN/T1161-2010 鹿流行性出血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161-2002 2011-5-1 155 SN/T2734-2010 传染性鲑鱼贫血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56 SN/T2735-2010 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橄榄油模拟物中总迁移量的试验方法 袋装法   2011-5-1 157 SN/T0467-2010 进出口涤纶加工丝卷缩特性测定方法 SN/T0467-1995 2011-5-1 158 SN/T0971-2010 涤纶加工丝检验规程 SN/T0971-2000 2011-5-1 159 SN/T1135.9-2010 马铃薯青枯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60 SN/T2736-2010 核果树溃疡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61 SN/T0736.9-2010 进出口化肥检验方法 第9部分:氯含量的测定 SN/T0736.9-1999 2011-5-1 162 SN/T1231-2010 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疫情监测与控制规程 SN/T1231-2003 2011-5-1 163 SN/T1063-2010 出口一次性聚氯乙烯手套检验规程 SN/T1063-2002 2011-5-1 164 SN/T0542-2010 出口煤焦油中喹啉不溶物的测定 SN/T0542-1996 2011-5-1 165 SN/T2737-2010 铁合金中低铝含量的测定 富氧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2011-5-1 166 SN/T2738-2010 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食品模拟物中紫外吸光度的测定   2011-5-1 167 SN/T2342.2-2010 苹果皱果类病毒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68 SN/T0541.4-2010 进出口标准橡胶检验方法 第4部分: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SN/T0541.4-1996 2011-5-1 169 SN/T2739-2010 进口电器用塑料原料安全性能测定   2011-5-1 170 SN/T2740-2010 进口再生塑料原料中污染物的分离与鉴定方法   2011-5-1 171 SN/T2541.2-2010 进口天然橡胶检验规程 第2部分:标准橡胶   201 188 SN/T2750-2010 出入境交通工具携带医学媒介生物采集方法   2011-5-1
  • 47项化矿金专业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通过审定
    近日,化矿金(化工矿产有色金属)专业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会在银川召开。郑建国、刘丽、梁鸣、章晓氡、蔡延平、陈会明、毛俊、牛增元、魏红兵、欧阳昌俊、陈建国、段文仲、卢利军、李建军、姜莉、刘绍从、林振兴、刘志红、马红岩、周明辉、陈伟、黄光泽、傅志强、闫诚、何湘利、陈俊水、薛屏、房俊卓28位专家组成审定委员会,郑建国担任主任委员。下列47项标准通过审定:   1、木材及木制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福建检验检疫局)   2、钢样中高含量钴的测定 离子交换分离电位滴定仪法(甘肃检验检疫局)   3、轻烧镁(菱镁石)中铅,镉,砷,汞的测定(辽宁检验检疫局)   4、香紫苏油中乙酸芳樟酯和芳樟醇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福建检验检疫局)   5、进出口标准橡胶检验方法塑性值(PO)和塑性保持率(PRI)的测定(上海检验检疫局)   6、海上原油检验鉴定规程(深圳检验检疫局)   7、进口液化石油气检验规程 船舱检验(浙江检验检疫局)   8、塑料原料的热稳定性测定 氧化诱导期法(山东检验检疫局)   9、进口散装铜精砂取制样方法(江苏检验检疫局)   10、铁矿中汞含量测定方法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上海检验检疫局)   11、纺织品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检测(福建检验检疫局)   12、乙氧氟草醚乳油含量检测(天津检验检疫局)   13、滑石中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铁、三氧化二铝、氧化钙和氧化镁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辽宁检验检疫局)   14、出口碳化硅分析方法 碳化硅含量的测定(辽宁检验检疫局)   15、进出境镁锭及镁制品检验规程(河南检验检疫局)   16、进出口金属材料抽样规程(浙江检验检疫局)   17、金属表面腐蚀扫描电镜鉴定方法(厦门检验检疫局)   18、进口化肥检验规程(天津检验检疫局)   19、进口原油质量评价要求(宁波检验检疫局)   20、进口车用汽油质量评价要求(辽宁检验检疫局)   21、进出口化肥中微量无机阴离子测定方法 离子色谱法(陕西检验检疫局)   22、进口涂料检验规程(宁波检验检疫局)   23、石油产品水分测定 卡式炉法(宁波检验检疫局)   24、微波灰化法测定石油产品灰分(宁波检验检疫局)   25、高效盖草能乳油中精吡氟氯禾灵的测定 HPLC法(天津检验检疫局)   26、塑料高聚物的热失重分析法(TG)一般原则(上海检验检疫局)   27、化学品危险性初筛分类程序规范(上海检验检疫局)   28、有机化学品中碳、氢、氮、硫元素含量的测定 元素分析仪法(浙江检验检疫局)   29、聚乙烯相对分子量和分子量分布的测定 凝胶渗透色谱法(上海检验检疫局)   30、涡轮喷气燃料中萘系烃含量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31、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中醋酸乙烯酯含量的测定 红外光谱法(厦门检验检疫局)   32、闪点的测定 改良连续闭杯法(上海检验检疫局)   33、塑料原料及制品中三聚氰胺含量的测定(广东检验检疫局)   34、汽油中含氧化合物、苯、甲苯、C8-C12芳烃和总芳烃含量的测定 GC/FT-IR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35、生物柴油中游离甘油和总甘油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36、挥发性有机液体馏程的测定(宁波检验检疫局)   37、化学品蒸汽压的测定 三级膨胀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38、出口水处理用无烟煤滤料(山西检验检疫局)   39、出口石脑油PONA值检验方法(辽宁检验检疫局)   40、出口石脑油PONA值检验方法:汽油和石脑油脱戊烷法(辽宁检验检疫局)   41、出口石脑油PONA值检验方法:石油馏分中烯烃加芳烃含量的测定(辽宁检验检疫局)   42、出口石脑油PONA值检验方法 比折光度法测定饱和烃馏分中环烷烃(辽宁检验检疫局)   43、出口天然鳞片石墨中酸溶铁含量原子吸收测定方法(河北检验检疫局)   44、进出口磷酸铝钙中有效磷的测定(山东检验检疫局)   45、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 检测管着色长度法(深圳检验检疫局)   46、天然气物理参数表(深圳检验检疫局)   47、进口冰铜的取样及制样方法(湖北检验检疫局)。
  • 中国检验检疫学会更名为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中国检验检疫学会更名的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根据民政部批复,中国检验检疫学会更名为中国检验检测学会。民政部批复详见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附件: img style=" margin-right: 2px vertical-align: middle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title=" 20180821104210158.pdf"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1/attachment/daeccd70-ce62-41df-b241-328f71e8d080.pdf" target=" _blank" textvalue=" 民政部关于中国检验检疫学会更名为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的批复.pdf" 民政部关于中国检验检疫学会更名为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的批复.pdf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p p /p
  • 记宁波检验检疫局轻工产品检测中心
    慈溪检验检疫局获得发明专利的“自行车制动力试验机”   宁波检验检疫局轻工产品检测中心自2001年组建以来,一直坚持科技兴检的发展战略,以科技进步带动检测能力的提高,服务地方经济。   紧跟地方产业发展 提升科研服务能力   近年来,检测中心的科研、课题申报数量和档次不断创新高,累计已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制标30余项。通过大量的科研工作,对20多台(套)的设备进行了技术改造,使相关检测设备的技术参数和功能完全满足要求,同时根据标准要求改造、设计、制作了200余种各类检测检具和夹具。   科研工作的持续投入和开展,为检测中心带来了丰硕成果,检测中心自行研制的“自行车制动性能试验”、“可调式倾斜平板”和“脚蹬疲劳试验机”获国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其中“玩具燃烧试验装置”等设备已向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技术转让 中心负责起草的国家质检总局行业标准SN/T0248《进出口自行车检验规程》获得通过并已发布 科研、制标及论文多次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宁波市政府和宁波检验检疫局的各类科技奖项,其中检测中心的“自行车制动性能试验机”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进步三等奖”,中心的科研项目和论文多次获“自然科技优秀论文奖”、“科技工作奖”和“优秀科技论文奖”。   检测中心不断寻求技术交流与合作,已与天津自行车研究所、全国玩具标准化委员会、上海标准化研究院等标准权威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与浙江大学、上海大学、中国计量学院等院校签订了科研交流等的合作框架和协议,并成为上述院校的学习基地。通过合作,借助科研院校的技术优势,开展前导性的检测、标准等技术研究。   护航宁波外向经济 检企共谋科学发展   宁波恒隆车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自行车前叉合件等自行车配件的企业,产品主要出口到欧美等发达国家。自2001年检测中心设立自行车检测实验室以来,恒隆车业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放在检测中心,借助检测中心先进的技术、设备,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达到欧美客户对产品质量的需求。随着恒隆车业产品品质的不断提升,企业步入发展的快车道,目前,恒隆车业生产的车头组件已占据全球四分之一的份额。   以成为企业坚实的技术后盾作为中心发展的主导思路,检测中心的检测范围由原来单一的玩具检测,扩大到了自行车、健身器材、文具、鞋子、滑板车和RoHS、邻苯二甲酸等产品和项目的检测。检测标准已扩大至89个,检测项目多达1000余个,其中已完备的形成符合国标(GB)、美国标准(CPSC/ASTM)、日本标准(JIS/ST)、欧盟标准(EN)、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AS/NZS)要求的玩具、自行车的检测能力。   为给企业出口争取时间,检测中心针对出口企业领证急、出货急的实际困难,在确保检测结果准确的前提下,尽一切努力缩短出口产品的检测周期,为企业及时出货创造有利条件。   在检测中心成立前,宁波的自行车企业需到天津自行车研究所完成产品各项检测工作,前后耗时需1个多月。2001年以来,当地自行车企业在一天内就可完成各项检测,既节约了产品出口时间,又节约了生产成本。   考虑到企业出口的运行成本,检测中心充分利用国家对企业的扶助相关政策,实行“套餐式”检测服务、建立“检测工作联系机制”、申请免收加急服务费、出台“委托检测费用的优惠措施”等方法,适度减免检测费用。减免措施实行以来,检测中心为相关企业减免各项费用累计达50余万元。   在为企业提供检测实验室的技术规划和建设的同时,帮助企业做好质检人员的标准、检测技术的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通过实验室的运作,强化对原材料、生产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切实起到对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基础保障作用。   宁波和帆玩具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毛绒玩具的企业。2007年12月,面对国际市场严峻的玩具质量风波,和帆准备筹建玩具试验室,实现产品质量自身控制。检测中心获知这一信息后,主动上门进行辅导,帮助企业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检测设备,并对和帆检测人员进行了系统的检测标准和检测技能培训。经过4个多月的规划和筹建,和帆玩具试验室正式运行,有效稳定了企业原材料,降低了检测成本,保证产品出厂的质量。   传递国际标准信息 领舵化解技术壁垒   自2006年起,检测中心创办《轻工信息与动态》,为出口企业及时介绍国际技术法规变化、产品检测分析、最新科研成果等信息,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宁波对日本有大量的自行车及零配件出口,而且日本自行车标准历来是国内制定自行车标准的参考标准。在日本标准频繁变动的同时,检测中心在日本自行车标准发布后立即组织了翻译消化,在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上推广应用,确保自行车顺利出口日本。   宁波出口产品种类多、出口国家广,往往会出现一种产品同时需要出口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送检机构需要同时按照美国标准、欧盟标准和国际标准检测的情况。检测中心加强与企业沟通、协调,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推出了玩具、自行车安全检测“做一个产品,提供三种或四种报告”的“套餐式”服务项目,在满足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产品检验监管需求的同时,使相关出口企业得到实惠。   针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和技术问题,技术中心与各地检验检疫局建立了完善的工作联络机制,就玩具、自行车等产品的抽封样、适用标准、结论判定及其不合格整改等各方面,都能做到深入交流和沟通,为送检企业的不合格整改工作提供了极大方便,同时也为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专项整治行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 解读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奋发进取 开拓创新 努力推动质检工作迈上新台阶   ——解读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带来可喜变化   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通过广泛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据统计,全国有65万家企业参与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有14个省开展“质量兴省”活动,全年新增5个 有2024个市(县)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全年新增409个。21个省(区、市)设立了政府质量奖。有17个省以政府名义召开了质量兴省、标准化等质检工作专项会议。   通过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营造了质量工作良好氛围,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得到了落实,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全年没有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通过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我国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各地质检部门在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促进了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通过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全社会质量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更加关注质量安全,社会各界更加支持质量监管,质量安全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据了解,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各单位都成立了“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为活动有序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质检总局加强了对全系统的指导和督查,有力推动了各地“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开展。同时,质检总局加强与国资委、工信部、商务部等10个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合作,建立联络员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开展了16项专项整治和质量提升工作。各地两局也都切实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开展有关活动,通过部门联动,形成了工作合力。   一年来,质检总局部署了33项重大活动,确定了119项重点工作。开展了食品安全整顿,组织专项执法打假行动,加快重要标准制修订速度,加强计量和认证认可等基础工作,开展国外技术性措施专题研讨,出台服务外贸稳定发展的10条措施,加大服务企业发展的力度,推进质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举办了质量高层论坛、国际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论坛、网上系列在线访谈等主题活动,取到了良好效果。   为了营造全社会重视质量安全的浓厚氛围,质检系统加强与新闻媒体的紧密合作,开辟宣传专栏5300多个,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报道8700多次、系列专题访谈6700多次,地方媒体报道9.1万次。全系统广泛组织了质量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的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类宣传、咨询活动2万多次,发放资料1000多万份,104万人参加了质检总局举办的“质量知识竞赛”。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5654家企业的6045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被注销 127家违规出口食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并上网公布   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质检系统以“四查、四建、四落实”为主要内容,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促进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009年,全国共有5654家违规企业的6045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被注销,127家违规出口食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上网公布。   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说,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认真查找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监管工作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共监督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107万家(次),发现并督促生产者整改问题14万个。针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开展专项整治,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区域性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查处食品质量违法案件4.3万起,查获货值6.5亿元。同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清查10640家出口食品企业,注销706家、暂停361家企业相关资质,出口食品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共检出并依法处理了85个国家和地区33类、9755批次不合格食品。   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完善食品生产监管制度,加强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妥善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突发性问题。质检总局建立了定期分析例会制度,对70种食品、172个项目、14000多个样品组织开展了风险监测,对83类、536种指标、4.6万批次的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实施风险监控。经过努力,促进了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有效改善,全年没有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特种设备事故继续保持稳定下降态势   全国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低于控制考核指标   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国万台设备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低于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我国特种设备事故继续保持稳定下降态势。   据介绍,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大型企业,开展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检查,严打违法违规行为。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共排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23万家,检查设备62.9万台,发现各类安全隐患9.6万个,已督促整改7.8万个。   对于今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提出,要以使用环节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基于风险的分类监管方式,开展设备和企业分类监管试点,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基础,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同时,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促进节能降耗和经济结构调整。积极稳妥地推进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改革,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检验资源配置,实现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区域内检验资源共享。   2009年打了一场漂亮的疫情疫病阻击战   各口岸查验入境人员1.1亿人次   2009年,全国质检系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把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作为压倒一切的突出任务,全力以赴,采取一系列从严从紧从细的检疫措施,严防疫情传入。   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说,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生后,全国质检系统迅速行动,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进入防控应急状态。采取八项防控措施,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口岸、重点途径和重点环节的防控,防范疫情通过动物及其产品传播,并根据疫情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口岸检疫防控措施。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珠海、福建、厦门、辽宁、山东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人手紧缺、入境人员多的情况下,迎难而上,尽职尽责,严格口岸查验。全系统团结一心,互相支持,紧急抽调4000多人赴口岸一线协助开展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口岸组组长单位的职能作用,积极协调公安、海关、卫生、农业、铁道、交通、民航、旅游等有关部门落实联防联控各项工作措施。截至12月31日,各口岸查验入境人员1.1亿人次,发现发热或有症状人员2.3万人次,口岸截获的患者占输入性病例的45%左右。口岸防控工作始终有序、有力、有效,为延缓疫情传入扩散、削低流行高峰、降低疫情对内危害性冲击以及药品准备、疫苗生产争取了时间,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再上台阶   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达4.6万家   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指出,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有效性大大提高。通过改革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适时调整法检目录,对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实施以企业质量信用、产品风险分级为基础的分类管理,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了检验监管的有效性。实施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初步建立了进出口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加强重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全年检出不合格进出境货物1.4亿批,批次不合格率达0.76%。推进电子检验检疫建设,上线运行电子检验检疫应用系统28个,实施电子监管的企业达4.6万家。   同时,边贸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进一步规范。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边境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黑龙江、广西等检验检疫局加强对边贸商品质量的监管,浙江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小商品质量安全实施区域化管理。在严厉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方面,完善通关单联网核查机制,发挥口岸“一机两屏”的作用,防范假冒伪劣商品出口和逃漏检行为。   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措施得力   980多项措施服务“一揽子计划”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去年来,全国质检系统围绕中央提出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980多项服务措施,积极服务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揽子计划”,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农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产业振兴。   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指出,一年来,全国质检系统采取一系列举措服务国家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其中,优先安排产业振兴急需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803项 积极推动节能认证等工作,指导千家重点企业落实节能降耗措施 提高水泥、钢筋等生产准入门槛,对217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不予许可,促进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等落后工艺装备 采取检验检疫措施,促进原油、铁矿石、原木等资源性产品进口,加严乳制品、肉类、大豆、油菜籽、棉花等重点敏感进口产品的监管。   同时,采取措施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质检总局制定了服务海西建设、苏州工业园区建设的措施,加大了扶持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河北曹妃甸港区发展的力度,与8个省(市)签署了合作备忘录。长三角、泛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的质检机构建立了合作机制,开展定期磋商,加强协作配合。24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28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了质量状况分析。北京、上海、山东、黑龙江、广东、四川等地质检部门围绕花博会、世博会、全运会、大冬会、亚运会、西博会等重大活动,积极开展质检服务。全系统共建立国家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7566个,地理标志产品达到947个,建成化肥等一批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促进了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提升质量水平,全系统广泛深入企业,了解和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状况,采取各种帮扶措施。例如,加大质量管理、原产地证优惠政策、检验检测等培训力度,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计量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计量能源审计、能效测试和特种设备等节能服务。江苏、湖南、河南、重庆、河北、云南、贵州等地质检部门通过开展专项服务行动,有针对性地服务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湖北、山西、安徽、天津、内蒙古、江西、青海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了减免检测费用等措施,浙江、辽宁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扎实开展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增强了企业发展的活力。   在服务外贸发展、稳定出口方面,质检总局扩大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出口免验的范围,全年新增绿色通道企业706家,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增至10000家,通关时间平均缩短1天以上。对新调入法检目录的商品实行宽限期制度,不收取检验费。继续对出口农产品减免收费,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检验收费降低30%,全年减免检验检疫收费约15亿元。利用优惠原产地证帮助出口企业减免进口国关税44.7亿美元。推广山东检验检疫局开展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经验,全国共建立示范区108个。充分发挥全国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积极参加WTO贸易政策审议,认真做好通报咨询评议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充分发挥认证认可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和认证认可行业管理。组织开展检验检疫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帮助外贸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22个国家32位驻华使节考察我出口企业,加强对外谈判和交涉,促进13个国家和地区解除对我30多种出口食品农产品的限制。积极服务国家外交外贸大局,加强质检国际交流合作,配合高访9次,签署合作协议50份,参与9个自贸区协定谈判与执行。建立了海峡两岸标准化、认证认可、计量、检验、消费品安全及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框架。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创新涉台检验检疫工作机制,促进了两岸食品农产品贸易发展。   2010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明确思路   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领域成工作重点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将围绕低碳经济、十大产业调整振兴战略、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大力加强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领域的认证工作,建立认证认可统计评价指标体系,着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同时,努力推动认证认可多边和双边国际互认,积极服务贸易便利化。   2009年,我国认证认可工作不断加强。国家信息安全、食品农产品、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认证取得突破,21家乳制品生产厂纳入乳制品认证试点计划。强制性产品认证从19大类132种扩展到23大类172种。2000多个行政部门、50多家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或国家认可。同时,深入开展专项认证监督检查,重点对10家3C认证指定机构、67家指定实验室和139家认证企业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据介绍,2010年,我国还将强化各类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能力验证,加快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继续开展认证市场整顿,进一步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及时查处认证认可违规行为,完善认证市场退出和淘汰机制,加强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认证机构分类管理,提高认证认可工作质量。加强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推广监管试点经验,鼓励各地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联合开展认证执法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认证抽查与质量监督抽查、卫生注册备案与食品监督管理、实验室资质评定与实验室建设管理等联动机制。充分利用部际联席会议平台,共同推动认证认可工作。   我国将建立新一代计量基标准体系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质检部门将加强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新一代计量基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和标准物质体系,推动国家计量基标准的国际等效和计量校准、测量能力的互认。   2009年,质检部门扎实开展计量工作,完成计量标准建标考核109项、计量标准复查考核457项 审查报批国家一级标准物质71种、二级标准物质425种。“关注民生、计量惠民“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共检查计量器具236万台(件),免费为居民检测计量器具20余万次。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说,2010年,全国质检部门还将广泛开展“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行动,使民生计量惠及更多群众。推动能源计量中心建设,积极为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节能行业提供计量服务。加快建立能效评价制度,加强能效标识产品管理。加强重点计量器具专项整治,规范市场计量行为。   全国质检系统将探索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   “全系统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建立大质量工作机制,推动大质检文化建设。”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新要求。   王勇说,全系统要加快建立以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为主要内容的大质量工作机制。一是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发挥其对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的作用,把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责任,为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国家质检总局要总结省部合作成功经验,加强与各省(区、市)政府的沟通,加强条块合作,抓好《合作备忘录》各项措施的落实。二是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既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促进形成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的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和工作合力。三是要紧紧抓住企业,充分发挥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严格遵守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诚信自律、守法生产,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四是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转变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模式,强化监管措施,特别是要注重监管制度的创新,在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打假、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模式、口岸卫生检疫、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监管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努力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同时,要大力推进大质检文化建设。王勇要求,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树立共同的价值理念,通过加强“融合、整合、联合”,加快大质检文化建设,努力形成合心、合力、合作的局面。一是促进队伍融合。加大各地两局干部交流和联合培训的力度。从今年起,每个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拿出一个副局级和一到两个处级岗位,互派干部进行挂职锻炼,增进了解,促进融合。各地两局要联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营造和谐、和睦的大质检文化氛围。二是加强资源整合。要加强技术机构建设的统一规划,避免重复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的整合,通过统一检测方法、推广先进检测技术,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互认。三是实现工作联合。国家质检总局要加大职能整合力度,在进出口食品监管与国内食品监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进出口商品检验、质量管理与通关业务等方面,实施统筹管理,加强工作联合。各地两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合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在质量状况分析、监督抽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检验业务委托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全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作用,主动融入到质检工作大局之中。   质量管理体系在机关中全面推行   全国质检系统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努力提升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自身建设不断得到加强。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机关和标准委、认监委机关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今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运行。2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和11个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运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规范机关管理,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   在近日召开的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要求,2010年,全系统要高度重视机关建设,按照建设大质检文化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团结融合,努力增强工作合力,不断提高机关工作整体效能。要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竞赛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大力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强化服务措施,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   王勇说:“今年全系统都要在机关大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提高机关管理水平。”   国家质检总局再出“惠企”新举措   1月7日,记者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在国家质检总局新一年的工作部署中,将“惠企”二字放在了首要位置。其中包括:加大帮扶企业力度、大力推动企业品牌建设、促进企业对外贸易便利化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等让企业实实在在得实惠的新举措。   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介绍,今年质检部门将把服务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运用质量监督抽查、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等手段,帮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技术专家深入企业,查找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开展技术培训,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实现节能降耗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快建立面向企业的产品质量检测服务平台,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技术服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企业培育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名牌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为了服务对外贸易便利化,将进一步扩大出口企业绿色通道、直通放行范围,为优秀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完善口岸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协作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产地检验、口岸出单”的出口通关模式和“口岸转检、属地报检”的进口通关模式,进一步减少中间验放环节。全面参与地方口岸电子平台建设,围绕口岸物流便利化建设,强化与港务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进一步加快以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建设,积极探索录入申报方式改革,减少企业申报程序,提高验放效率。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提高原产地签证质量和效率。积极与国外相关机构建立证书核查机制,保障出口商品在国外顺利通关。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全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出口农产品、纺织品减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规模较大、质量长期稳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口企业,采用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的方式,减少重复检测和收费。加强对报检报验中介机构的监管,坚决防止借检验检疫之名搭车收费。推广口岸区域集中查验模式,减少企业中间作业费用。完善检疫处理单位管理办法,严格准入,规范收费。加强实验室检测管理,严禁违规强制检测。加强检验检疫与质量技术监督的协调配合,通过互认检测结果,降低收费总额。   质量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实施   记者从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获悉,2010年,大力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质量安全信息资源,完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健全信用评价和信息发布机制。积极探索生产许可证管理、监督抽查、执法打假与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联动机制,全面实施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严厉惩处质量失信行为,推动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指出,要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法制观念,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要研究对不同产品、不同规模的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有效的办法,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据了解,2010年,全国质检系统将采取一系列举措认真履行质量综合管理职能,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大力推进质量振兴,努力提升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这些措施包括:制定质量发展规划。认真总结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的经验,分析质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抓紧起草质量发展纲要,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质量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同时,抓紧编制质检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争取质检工作在国家和地方的规划中得到应有的体现。   推动质量兴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将制定质量兴省工作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质量兴省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推动质量兴省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争取各个省(区、市)都开展质量兴省工作,使开展质量兴市(县)工作的比例达到80%以上。已经开展质量兴省工作的省(区),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要在巩固、深化、提高上下工夫,不断创新方式,丰富内容,扩大影响 还没有开展质量兴省工作的,各地质检部门将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和推进,积极推动质检兴省工作尽早开展。   建立完善质量状况分析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将每季度召开质量状况分析会,定期向国务院提交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各地两局也将定期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向地方政府提交分析报告。要进一步做好质量竞争力指数研究与测评工作,抓紧研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综合评价和考核指标,力争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 中山检验检疫局通过植物检疫能力验证
    中山局通过植物检疫能力验证   中山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植检实验室近期参加了三项能力验证,都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结果“满意”证书。这三个项目分别为南芥菜花叶病毒检测、番茄细菌性溃疡病菌、小麦(2247,2.00,0.09%)矮化腥黑穗病菌检测,均为植物检疫领域首次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   由于植物病原有害生物的体积小,分离与鉴定比较困难,植物病原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既是我国进出境植物检疫的难点,也是重点。此次三项能力验证的通过充分证明了中山局技术中心在相关领域具备了相关的硬件和软件实力,且此次能力验证为植物检疫领域首次组织,并经CNAS认可,从而为实验室通过CNAS扩项奠定良好的基础,使中心认证认可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能力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这三项能力验证内容上覆盖了植物病害检验检疫的全领域 能够一次性通过,在中山局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不仅标志着技术中心的植物病原有害生物检测水平又上一个新台阶,还为进境植物苗木检疫鉴定奠定了技术保障的基石。(杨雷亮 石先来) 《中国国门时报》
  • 上海检验检疫局:“三轮驱动”服务外经贸高地
    近年来,受国内外诸多不利因素影响,我国外贸总量的增速有所放缓,遭遇发展瓶颈。面对国内外复杂形势,上海检验检疫局积极抓住政府职能转变的契机,以广大进出口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思路创新引领管理创新、以制度创新带动科技创新,提高上海口岸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有力增强了外向型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上海,我国国际贸易和物流领域当之无愧的核心城市。这里既有上海港口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继续稳居世界港口第一、第二这样的“高位”,也有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样的“高地”。   自2012年起,上海检验检疫局以现代信息化与物联网技术手段为核心,全面应用“智慧检验检疫”的创新理念,积极探索以“通报通放、快检快放、即查即放”为代表的“三轮驱动”工作模式,服务上海口岸大通关、大外贸的形势,实现一线口岸查验的科学化、快速化、数字化,为服务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输入源源不断的“正能量”,为实现“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特色检验检疫职能转变之路提供有益的探索。   “通报通放”:报检就在“家门口”   就在一年前,上海的航运货代报检企业一提到“报检”,还是会联想到“长途跋涉”、“人头攒动”、“漫漫长队”这样的关键词。这些企业的本部大都聚集在上海北外滩中心,为进口货物办通关手续却要跑到洋山港、外高桥码头,一个来回,半天时间就没了。   为了给这些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2012年9月,上海局选择位于北外滩的上海航运交易所办事处作为试点单位,正式启动“通报通放”新模式。   “便捷”是这项创新业务模式最大的优势。在“家门口”就能办手续,这项改革立刻受到了企业的拥戴。短短一个月时间,航交所办的业务量整整翻了一番。效率上去了,花费却下来了——经测算,“通报通放”为企业每单节约通关成本约200元。   改革看起来容易,创新模式背后却凝聚着多方面的努力。航交所办在短时间翻番的巨大工作量冲击下,仍然创造了“零失误”、“零投诉”、“零延误”的辉煌战果。非但如此,该办还开发出一套“入境货物自助申报系统”。企业不但可以就近申报,还可以在自助申报机中完成报检,避免了在窗口排长队的麻烦,让“通报通放”模式如虎添翼。   有了航交所办的成功经验,“通报通放”在2013年全面铺开。9月26日起,上海局全面实施入境货物“通报通放”工作模式,所辖全部分支机构均可受理机场、洋山、外高桥等口岸入境货物的申报、报检、放行、签证业务。截至11月18日,各机构共受理应施检货物22.3629万批次,较全面实施前增长27.44% 受理非应施检货物5.5214万批次,较全面实施前增长50.55%。   “通报通放”工作模式真正实现了“就近申报、就近放行、就近取证”,同时不再对企业范围和特定业务以外的货物范围设限,受到企业的积极响应与好评。   “快检快放”:提升的不只是效率   与此同时,“快检快放”也正以上海口岸进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为试点,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便捷”依然是“快检快放”创新模式的核心。不过,为了杜绝安全隐患,“快检快放”在“快速检验、快速放行”前,还设定了“风险监测、信用监管”的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成为受惠企业,享受“快检快放”的特殊待遇。而“受惠企业”不但能在检疫环节降低时间和经营成本,还能被优先纳入“免办CCC诚信推荐企业”和“国家免验产品”申报计划。上海局本着达标一家推荐一家的原则,主动指导、帮助受惠企业获得这些资质。   2012年11月28日,首批25家上海口岸进出口工业产品“快检快放”便捷化监管措施试点企业颁证仪式在沪举行。此模式的推出,大大地促进了企业对于自身产品质量和诚信水平的重视。对行业中的标杆及龙头企业来说,享受“快检快放”优惠政策就能使企业在国内同行中的信誉获得大步提升。   “即查即放”:物联网技术的事半功倍   随着“即查即放”模式在上海临港产业区的成功试点,“三轮驱动”创新战略正式“三合一”,共同为上海检验检疫跨越式发展提供并驾齐驱的动力。   体制创新的信心和底气,正是来自于坚持多年的“科技兴检”战略。“通报通放”的背后有信息化智能申报系统作为平台 “快检快放”的承诺依托的是上海局的25个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6700余台套检测设施装备和一支结构合理、梯次优化的专业技术骨干队伍,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检测手段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而“即查即放”也不例外,在它背后,有着上海局从2010年起就开始探索的现代“物联网”技术在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基于多年研究开发出的“基于物联网的进出境(集装箱)货物检验检疫物流监控系统”,坐拥多项专利,得到了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上海市政府等方面的一致支持。这项创新,使得现场查验人员可以不要面对堆积如山的纸质单据,他们只需手持一个带有“RFID读写装置”的移动执法终端——全部查验、取证、登记、放行过程都可以电子信息的方式记录在终端,达到可追溯的“即查” 电子数据即时上传至云端,同时实时交互给局端业务平台和口岸电子监管平台,达到无延缓的“即放”。   一查、一放,从开箱到封箱放行,全部过程平均用时不到10分钟,给传统检验检疫工作模式带来了颠覆性的创新。未来,此举不仅能进一步优化口岸综合服务能力,还能解决不同部门、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国家之间的“信息孤岛”难题——跨部门的监管模式一旦施行,必将打破信息不畅的藩篱,为实现贸易通关信息大数据的互通共享创造条件。   “即查即放”实施一年多来,上海局“三轮驱动”的改革创新模式不仅带来了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双红利,更标志着“可复制、可推广”的“智慧检验检疫”这一服务的脚步,又向转型发展的“高地”迈进了一大步。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2012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目的为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管管理,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第149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2年10月26日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岗位责任,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放管理层级,将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质检部门实施。   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上级质检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质检部门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核查)、决定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机关名称   (二)受委托机关名称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以及委托权限范围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   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委托机关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质检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质检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质检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质检部门公示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质检部门公示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质检部门的收讫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质检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九条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质检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质检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电子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核查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时,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注明核对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或者核实发现申请材料与原件不符的,质检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负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时限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质检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质检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质检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及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质检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质检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质检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检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三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当场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应当即时直接送达申请人。   质检部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也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质检部门代为送达。   质检部门不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三条 有应当变更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条件,质检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不得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以及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权限以及本节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补办行政许可证件,应当按照原行政许可证件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或者延续。   第五节 终止与退出   第三十九条 质检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终止办理,申请人已经缴纳费用的,质检部门应当将费用退还申请人。但是,收费项目涉及的许可环节已经完成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吊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依法履行调查取证、权利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序性义务以及送达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吊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并依法送达和执行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四十三条 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撤回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载明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和执行,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   各级质检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逐级上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由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评价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本机关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 质检部门可以自行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评价。   评价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四) 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   (五)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价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完成评价后,应当对评价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取消、保留、合并或者下放管理层级等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评价报告,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省级质检部门完成评价后,应当将评价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评价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应当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并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上级质检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检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行政许可专项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形式,加强对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五十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五十一条 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三节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归档。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和措施等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被许可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其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   (四)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三)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上报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其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验、检测、检疫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撤销其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十三条 除公告期限外,本办法规定的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4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成立
    2013年11月11日,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成立暨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名誉会长白立忱出席会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支树平发来贺信。 成立大会现场   质检总局原局长、党组书记,现任全国&ldquo 扫黄打非&rdquo 领导小组专职副组长李长江,中国鞍钢集团总裁、国际标准化组织候任主席张晓刚,中国粮油集团董事长宁高宁出席会议。质检总局副局长、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首任会长魏传忠作工作报告。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阴和俊致贺辞。质检总局总检验师项玉章宣读贺信,原总工程师刘卓慧宣读会长、当选副会长、当选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人选。   支树平在贺信中,首先对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他说,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的喜庆日子,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成立是质检系统的一件大事、喜事,填补了国内检验检疫领域专业学会建设的空白,壮大了质检系统的专业研究力量。相信学会乘改革之风而立,必将顺改革之势而为,奋力建功立业,不断发展壮大。   支树平强调,质检工作专业性很强,专业学会一直是质检工作的重要力量。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的背景下,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要从三个方面切实发挥作用:一要大力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集聚专业人才,加强学科建设,引领学术研究,努力当好检验检疫科研建设的先行者。二要强化改革创新意识,深入研究检验检疫领域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理论创新,积极建言献策,承接政府职能,努力当好质检事业改革发展的推动者。三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秉承学会章程,遵循学会宗旨,规范学会发展,充分发挥组织优势、人才优势,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努力当好行业发展的服务者。他要求全系统都要重视学会工作,关心学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阴和俊在贺辞中表示,质检科技是国家科技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科学院作为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科研单位,与质检系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签署了科技战略合作协议。中国科学院将以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成立为契机,加大对质检科技的支持力度,不断拓展双方合作领域,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   魏传忠在工作报告中,阐述了中国检验检疫学会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提出了学会的宗旨和使命:积极研究学会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学会各项制度,做好紧贴会员的服务工作和学术交流的保障工作,团结并带领全体广大会员,以更高站位和更宽视野来谋划发展,确保学会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他要求,要准确把握学术化、技术化、社会化、国际化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科技创新、科普宣传、&ldquo 孵化器、桥梁纽带和枢纽型&rdquo 社团组织的职能作用,切实抓住工作重点,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加强理论研究,加强决策咨询工作,加强学科建设,加强学会自身组织建设,做好承接政府相关职能转移工作,加强人才培训和科技普及工作,加强学会&ldquo 一网一刊&rdquo 两大平台建设,加强学会文化建设,为促进检验检测检疫事业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由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1500家单位会员和1000余名个人会员组成。在学会成立大会之前,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了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白立忱、中科院院长白春礼、李长江当选学会名誉会长,魏传忠当选学会首任会长。   国家质检总局各司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来自全国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近300人参加成立大会。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颁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   第143号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九条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相关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查验。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查验不合格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规定将不合格信息上报上级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一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料的合格证明。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记录制度,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其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出口化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其中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出口化妆品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证明   (二)自我声明。声明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三)产品配方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五)特殊用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是否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出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第二十五条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   第二十六条 出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4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二十七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九条 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 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四章 非贸易性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报检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一条 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报检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三十二条 携带、邮寄进境的个人自用化妆品(包括礼品),需要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的,应当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 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而申请复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验。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和发货人实施诚信管理。对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进出口化妆品实施监测并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出口化妆品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调整对进出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化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 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收货人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记录。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召回。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其召回。   出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辖区内召回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化妆品以外的进出口化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调离指定或者认可监管场所,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将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化妆品展品用于试用或者销售,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不履行退运、销毁义务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二)化妆品半成品是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三)化妆品成品包括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和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以销售为主要目的,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   (五)非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 “第五届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论坛”火热报名中
    p   为深入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检疫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检验检测检疫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提高检验检测检疫学术水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定于2019年12月5日-6日在苏州举办“第五届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论坛”。面对经济新常态、产业转型新导向、大市场监管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本届论坛主要围绕检验检测检疫相关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和行业发展态势,多角度、全方位共议检验检测检疫领域创新与融合,探讨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和新理论的研究与应用,以促进检验检测检疫科技创新水平提升并推动产业升级。将邀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科技部、海关总署相关领导出席,特邀两院院士和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参加。 /p p   论坛组织 /p p   1、指导单位 /p p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p p   2、主办单位 /p p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p p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 /p p   3、承办单位 /p p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检验检疫技术培训中心 /p p   中检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p p   论坛内容 /p p   (一)主旨报告 /p p   检验检测检疫学科前沿热点问题、行业发展态势、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解读。 /p p   (二)分论坛 /p p   1、食品农产品安全检测监管新技术及应用 /p p   2、化学品检验检测技术及应用 /p p   3、消费品安全检测技术及应用 /p p   4、生物资源质量安全监管与利用 /p p   5、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检测技术 /p p   6、快速检测技术发展趋势及应用 /p p   7、检验检测检疫装备智能化与国产仪器创新发展 /p p   (三)院长论坛 /p p   共议检验检测检疫学科发展,科技创新与产教融合,推动产业升级。 /p p   (四)实验室及检验检测检疫仪器设备展。 /p p   时间地点 /p p   1、论坛时间 /p p   2019年12月5日-6日,12月4日下午报到 /p p   2、论坛地点 /p p   苏州,酒店待定。 /p p   报名及费用 /p p   (一)报名方式 /p p   登录中国检科院检验检疫技术培训中心网站(https://iqtt.org.cn),点击“培训报名”,选择“第五届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论坛”(新用户需注册)。 /p p   (二)报名费用 /p p   11月15日前报名,1680元/人,2-4人,1380元/人 11月15日后报名,1880元/人,2-4人,1580元/人 5人及以上,1080元/人。住宿和差旅费用自理。 /p p   (三)缴费方式 /p p   1、汇款缴费 /p p   账户名:中检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p p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p p   帐 号:1100 6077 7018 8000 99512 /p p   注:参会费用请提前汇到指定账户,同时注明“第五届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论坛”,凭汇款单据或复印件报到。 /p p   2、现场缴费 /p p   刷卡及现金均可,须提前与联系人确认。 /p p   联系方式 /p p   姬 晴(报名咨询): /p p   010-53897229,13596924066 /p p   王 宏(报名咨询): /p p   010-53897437,17746557176 /p p   刘志楠(会展咨询): /p p   010-53897232,18600539409 /p p   王烨培(会展咨询): /p p   010-53897434,16601039897 /p p   刘彩虹:010-53897602,15652043786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9/attachment/d558bf3f-30ed-4584-9b43-61c68031cb92.pdf" title=" 关于举办 “第五届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论坛“的通知(1)(1).pdf" 关于举办 “第五届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论坛“的通知(1)(1).pdf /a /p p br/ /p
  • 访延边检验检疫局的实验室
    近年来,我国出口食品、化工品面临的国外形形色色技术性贸易措施越来越多。作为负责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的部门,如何帮助出口企业跨越国外设立的“高门槛”?吉林检验检疫局党组高度重视,相关领导亲自部署,延边检验检疫局党组锐意改革,从机构、人员、管理等方面对所属实验室进行了改革,让实验室成为检验检疫工作的有力支撑。   过去,延边检验检疫局的实验室与食品、动植检、化矿科捆绑在一起,检验检疫业务人员既是执法“监管员”又兼“实验员”,多数实验室利用率不高,很多检验检疫人员不会检、不能检、检不准,出口商品存在着不安全隐患。这一切时刻牵动着延边局局长孙宝政的心。   经多次调研和论证,2009年4月份,延边局党组运筹帷幄、改革创新,把实验室从业务科室中“拨离”出来,成立了独立管理部门——综合实验室,要求接受报检的高风险进出口商品必须进实验室检验,监管科室凭实验室检验结果放行。   实验室要发展,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是根基。延边局从加大实验室投入入手,在吉林局财务处、科技处帮助下,建立了980平方米综合实验室的基础实验区 2008年综合实验室配备了80多万元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30万元的凝胶渗透色谱仪、9万元的岛津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共计投入146万元购置检测设备及相关配套设备 今年又购置了5万元全自动高压灭菌器。科学、有计划、有目的地投入检测设备,使延边局在实验室硬件设备上实现历史上的大翻身和大提高,使延边局实验室从过去“长年闲置”“形同虚设”,发展成为环境优美、装备逐年增加和检得出、检得快、检得准的局内“核心部门”。   实验室工作要活起来,发挥技术后盾作用,人才是最关键因素。独立的综合实验室成立后,延边局党组向吉林局提出引进高级人才的请示,报告很快得到批准。经多次考核和调研,从延边大学分析测试中心引进一名具有丰富实验室大型仪器分析经验的在读博士生——南京熙。南博士到实验室报到后,立即对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进行了接收工作,对备件进行了清点,并对设备进行学习和熟悉,使延边局最大型检测设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在短时间内运行起来,为延边局开展农药残留检测开了先河。   为引进素质好的实验室人才,延边局“不看关系”重素质,坚持在招聘工作上公开、透明,在省局人事处公证和监督下经过笔试、实验室检测水平测试、面式、公示四轮考核,有一年实验室工作经验的高明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成为延边局综合实验室的新鲜血液。   事业编制紧张、实验室开展检测任务又需要人手,怎么办?该局在外聘上做文章,聘用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整个实验室从过去“缺兵少将”变成食品、动物、植物和农残、常规检测等各科检验检测人员齐备,来之能检、检之保准的实验室队伍。   “过去,我们局的实验室与局各业务科存在着相对交叉,各业务科人员既是执法员又是实验员,一批货物合格不合格,往往一人说了算。但常常是货走了,心里没底放不下。现在,经我手验放的敏感商品,都经过实验室检验,心里踏实多了。”常年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管的老检验员杨伯成说。   往日寂静的实验室,现在成为最繁忙的地方。   延边地区近几年来松茸等农产品出口数量逐年增加,仅松茸每年出口300多批,往年的松茸样品都是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检测,因流程长而影响了松茸的通关速度。   “2009年局综合实验室必须承担起松茸农药残留检测任务”局领导向实验室人员下达了硬性命令。实验室人员马不停蹄,立即着手准备检测标准和所需辅助设备和药品,对松茸检验所需的药品和设备进行统一申购,对实验室人员进行了统一分工,以保证按期开展检测任务。   为了达到能检会检、使检测结果更加准确,实验室全体人员不辞辛苦、积极探索农残检测方法、样品前处理过程、测定回收率反复做实验,以达到检得出、检得快、检得准的目标。目前,延边局综合实验室已经正式开展对吉林省出口松茸的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并已具备了其他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正在加班加点对出口松茸样品进行检测,确保出口松茸质量安全,大大提高了通关速度。   “往年到了出口松茸季节,我们最担心的就是出检验结果慢,影响我们快速通关。现在,当天报检、当天取样、当天出结果。货到了国外保鲜度大大提高,客商高兴了,松茸价格提高了,质量也比过去有保障了!这一切多亏了延边局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提高”提起延边局实验室的建立,出口松茸的延吉市东方松茸收购处报检员赞不绝口,心里乐开了花!
  • 检验检疫检测能力建设研讨会在新疆举行
    近日,检科院主办的检验检疫检测能力建设研讨会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来自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领导和专家共35人参加了研讨会。与会者一致认为,要充分发挥中国检科院在检验检疫技术检测领域中的牵头、桥梁和服务三大作用,检验检疫技术中心要发挥好为行政执法服务的支撑作用,同时,树立市场意识,大力开拓委托检验业务,促进检测能力的提升和技术中心事业的发展。会议认为,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得益于检测技术的提升 实验室检测能力的提升,是行政执法的根本保障。研讨会还就如何进一步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检测能力等具体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   这次研讨会由检科院党委委员兼综合检测中心主任陈彦长主持,李怀林院长、庞国芳院士、陈洪俊副院长出席并讲话。
  • 关于邀请参加第四届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论坛的函
    p   各有关单位: /p p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交流,提高检验检测检疫学术水平,推动检验检测检疫科技的繁荣与发展,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学会联合主办的“第四届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论坛”将于2017年7月27日-28日在北京举行。 /p p   本届论坛将特邀两院院士和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围绕检验检测检疫相关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和行业发展态势作大会主旨报告,邀请科技部、质检总局相关人员就科技管理与改革政策进行解读。 /p p   论坛拟围绕食品农产品检验检测、消费品检验检测、化学品检验检测、有害生物综合防控、人类与动物疫病、现代实验室管理等相关专题,探讨检验检测检疫相关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和新理论的研究与应用,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本届论坛将是全国检验检测检疫领域高层次的学术盛会。 /p p   谨此,我们诚邀全国检验检测检疫相关领域的科研工作者、检测技术专业人士出席本次论坛,欢迎您的莅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时间地点 /p p   会议时间:2017年7月27日-28日 /p p   (7月26日下午注册报到) /p p   会议地点:北京永泰福朋喜来登酒店 /p p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5号1座) /p p   会议规模:预计300-400人 /p p   二、组织机构 /p p   指导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p p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p p   主办单位: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p p   中国检验检疫学会 /p p   协办单位: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p p   中国分析测试协会 /p p   中国毒理学会 /p p   《植物检疫》 /p p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杂志》 /p p   承办单位: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培训中心 /p p   太平洋国际展览(北京)有限公司 /p p   合作媒体:中国质量报、中国国门时报、质量与认证杂志、仪器信息网、我要测网、分析测试百科网、食品伙伴网 /p p   三、主要内容 /p p   (一)主旨报告 /p p   (二)专题报告 /p p   (三)实验室技术装备、检测仪器设备展览。 /p p   四、主要参会人员 /p p   (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分支局科技管理人员,技术中心、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技术负责人或骨干 /p p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科技管理人员,检验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技术负责人或骨干 /p p   (三)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领域研究团队或检测实验室技术负责人或骨干 /p p   (四)各地食品药品检验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产品检验测试中心技术负责人或骨干 /p p   (五)大中型企业质量总监、实验室主任、检测中心技术负责人。 /p p   五、参会费用事项 /p p   (一)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会人员免收会议费和餐费,住宿由大会统一安排,住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p p   (二)其他人员参会费用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7/insimg/1350a2f9-85e6-491d-83ab-5eb90b34b8c1.jpg" title=" 1.png" / /p p   六、联系方式 /p p   联系人:王 凡 老师 010-63854275 18614025686 /p p   刘志楠 老师 010-53897232 18600539409 /p p   传真:010-63851905 /p p   电子邮箱:cbifs@vip.126.com /p p   附件:1.学术论坛日程表 /p p   2.参会回执表 /p p   3.交通路线图 /p p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中国检验检疫学会 /p p   2017年5月23日 /p p br/ /p
  • 关于邀请参加第二届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报告会的函
    各有关单位:   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和中国检验检疫学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全国检验检测检疫学术报告会(简称学术报告会)将于2013年9月在京召开,这将是本年度检验检测检疫学科和行业领域规模最大、学术层次最高的学术盛会。学术报告会现广泛邀请本学科各相关领域和行业的广大同仁参加此次学术盛会,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3年9月9-10日,9月8日全天注册报到。   二、会议地点   北京国际会议中心。   三、会议主题   “科技引领 创新发展”。   四、会议内容   学术报告会邀请了4名院士和数名国内外在本学科领域拥   有深厚造诣并享有崇高声望的检验检测检疫科技领军人物,就本学科领域的前沿技术、科技创新以及重点领域的研发进展进行大会报告,之后,将设食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计量标准特检五个分会场进行学术交流与探讨。   学术报告会特别邀请了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和美国保险商实验室 (UL)专家出席本次会议,就美国消费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以及风险监控与国内专家进行深入交流,并由中外资深专家联合担任商品检验分会场主席,进一步探讨本领域的科技问题。   学术报告会将邀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国务院相关部委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大会并讲话。   五、参会人员   根据学术报告会组委会的安排,现广泛邀请下列人员积极参与本届学术报告会,与国内外专家一起,共同探讨和交流本学科和本行业的最新研究成果。   (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人、技术机构负责人和科研技术骨干 中国检验检疫学会发起会员。   (二)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与检验、检测和检疫及其他相关领域科技研发和教学工作的骨干。   (三)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骨干。   (四)各从事检验检测检疫仪器设备、试剂耗材以及口岸卫生处理、动植物疫病疫情无害化处理药械装备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负责人和技术骨干。   六、其他事宜   (一)会议费用   参会人员往返交通费用自理,会议注册费2400元/人(含食宿费用)。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占华、郝爽   联系电话: 010-85776076   手 机:13552805850(占华)、18600769035(郝爽)   传 真:010-51316877   邮 箱:zhanh@caiq.org.cn   (三)请各参会人员务必于8月30日前将参会回执发送至上述传真或邮箱。   附件:   1、会议日程安排.doc   2、第二届检验检疫学术报告会(第二轮)通知.pdf
  • 涪陵筹建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陈洪波(前左一)与涪陵区政府副区长闵秀兰(前右一)签署协议   昨日,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涪陵区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战略合作协议。   区委书记张鸣致辞时说,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围绕拓展引进项目、扩大商品出口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等方面。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党组书记孙文康表示,重庆检验检疫局将全面落实合作协议,把支持涪陵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涪陵区区位优势和外经贸特点,进一步在支持企业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进一步在争取出口食品企业取得备案资格和国外注册,推进出口农产品基地和安全示范区域方面有更大的作为,进一步在加强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完善黄旗港口岸监管功能方面取得更多成效,尤其在筹建涪陵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方面,加大投入,倾力将其打造成辐射渝东南地区的一流检测平台和三峡库区对外开放的一个靓丽窗口。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巡视员宋定明,副局长陈洪波、曹建华,纪检组长黄中勤等,涪陵区领导常国权、姚凤达、闵秀兰等出席签字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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