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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秋计划】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关于实验室一些典型问题的权威回复

    [align=center] [/align][font=Tahoma, Helvetica, SimSun, sans-serif][size=18px][color=#444444]一、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的界定?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 我是基层一名执法人员,近期在检查一家机动车检测机构时发现,该机构未按照GB3847要求,对应当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车辆使用了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该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同时满足“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该机构已将使用错误检测方法的车辆召回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结果均合格。 但是自由加速法和加载减速法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均不相同,而且在温度、湿度、大气压不同的情况下,同样检测方法的复检检测数据也不完全一致,是否可以认定该机构构成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而且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 敬盼回复!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具体条款适用问题需依据监管执法中查实的案情及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判断。 二、检验检测报告技术要求/标准值? 你好! 目前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检验时,存在以下情况: 1. 委托方委托时未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检测过程中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2. 委托方委托时未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根据检验结果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3. 委托方委托时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过程中根据检验结果重新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4. 委托方委托时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在检验报告出具后根据检验结果重新提供检验项目标准值/技术要求,要求判定,检验机构是否受理。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签订委托合同并履行。 三、资质认定中食品包材属于食品大类还是非食品? 您好,请问一下,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资质认定时,食品和非食品需要分开进行申报,食品包材属于食品大类还是非食品大类呢?依据是什么?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品包装材料的检验检测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列入食品检验检测能力表。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四、实验室内部练习报告是否需要盖CMA章?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可以不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等有关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五、强制性作废标准问题? 您好,请问强制性标准新版本已实施,旧版已作废,这种情况,若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保留旧版标准,客户要求一定要按旧版标准检测,是否可按旧版标准检测出具加盖CMA标识的报告。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5.14的规定,当客户建议的方法不适合或已过期时应通知客户。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06 六、CMA分包? 你好,最新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39号)第十条允许分包检验检测项目,对于此条,我有二个问题请教咨询如下: 1. 分包项目有没有比例限制要求?是不是只要本实验室检测至少一个项目,其他项目均可以分包给有能力有资质的实验室?则本实验室可以出具CMA报告,谢谢。 2. 最新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但之前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该文件已失效)中要求对于“没有能力的分包”,还要“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我想请教的是,这一条(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还需要注明吗?因为有个别审核可能还拿之前的释义来作为评判原则。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七、施工企业试验室可否申请CMA认证? 请问是否可以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的名义申请独立的中国计量认证资质? 说明:这个工程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机构,试验检测中心为其设立的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谢谢!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八、39号令中检测分包的具体事宜? 关于39号令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请问上述条款是允许分包给没有CMA资质但是有能力和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吗?分包给无CMA资质的机构,还可以加盖CMA章了吗?如果分包方没有CMA或CNAS资质,如何判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烦请回复,谢谢!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其中,“条件”是指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等条件;“能力”是指实际承担并完成相应检验检测业务的能力。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九、关于CNAS认可的实验室的法规使用? 1、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是不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2、通过CNAS认可的实验室,从事计量校准,其行为是否适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的规定,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当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2、检验检测机构从事计量校准活动,不适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十、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能否进行试验? 您好,请问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及标准变更之后,现场评审已经通过,新的证书还没有发下来,这是可以对新扩项的项目先进行试验等证书发下来之后再出具检测报告吗?还是要等证书发下来之后才能进行试验?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回复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检验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color][/size][/font]

  • CMA环境检测领域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管理评审

    [size=18px][b][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查依据:《[/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24[/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条,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条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1[/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项;《[/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5.2[/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5.1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项。[/color][/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5.2和4.5.13项要求,由最高管理者负责,每12个月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评审。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5.13项要求的所有内容。[/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检查管理评审记录和报告,审核管理评审的输入和输出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第4.5.13项要求的所有内容。发现不满足要求的,判定为不符合。[/color][/size][/font]

  •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

    【标准原文】4.2.2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a)对公正性做出承诺;b)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c)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d)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e)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f)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g)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h)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i)提升客户满意度;j)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条文释义】1.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应对管理体系全权负责,承担领导责任和履行承诺。管理层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这里应注意用管理层替代了最高管理者,管理层是指一组人,或者一个人。2.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应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的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3.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层应识别检验检测活动的风险和机遇,配备适宜的资源,并实施相应的质量控制,策划和实施应对风险和利用机遇的措施。应对风险和利用机遇可为提高管理体系有效性、实现改进结果以及为防止不利影响奠定基础。机遇的出现可能意味着某种有利于实现预期结果的局面,例如:有利于机构吸引客户、开发新领域,减少浪费或提高效率。检验检测机构应消除或减小风险,利用机遇,抓住机遇拓展资质认定领域,更好为客户服务。

  • 求T/CAQI 171-2021 检验检测机构风险管理规范

    求助 [b]T/CAQI 171-2021 检验检测机构风险管理规范标准编号:T/CAQI 171-2021标准名称:检验检测机构风险管理规范英文名称:Specifications of risk management for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发布部门: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起草单位:中实诚信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广州云检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联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认证认可协会、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域医学检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计量测试学会、广东国测数字经济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测联盟(北京)大数据科学研究院标准状态:现行发布日期:2021-01-21实施日期:2021-02-01标准格式:PDF[/b]

  • 第三方检测机构实验室内务管理如何理解?

    内部管理是实验室内部事务的管理。首先要考虑安全因素。包括日常安全因素、消防安全、设备操作安全、人员安全因素等。但也有检测行业自身安全工作的特点,有危险化学品、易毒品,使用时应做好安全保护,如刺激眼睛、皮肤、粘膜、易吸入、对皮肤有害,需要非常小心操作,操作时应戴手套或护目镜。还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采取安全或防护措施,以满足储存条件。在内部管理中,首先要考虑安全因素。其次,应考虑环境因素。化学空容器、过期和报废化学品(放置点)将在检验和检测过程中产生。废气和废液的排放(储存点)、在处理剩余样品时,应考虑对外部环境的影响。为确保及时处理,各机构基本联系具有危险化学品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集中处理,签订服务合同,并做好处理记录。三是考虑职业健康安全。随着全社会对职业健康安全的关注,国家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职业健康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任何组织都应对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负责,并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防止对员工造成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和健康损害。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工作流程包括外出抽样、检验分析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职业健康安全因素需要考虑,需要注意。第四,实验室活动区域的控制要考虑。RB/T214-20174.3.对实验室内务管理提出要求,控制实验室活动区域有三种措施。(1)有效隔离不相容的实验室活动区域;如有机无机检测、微生物检测分析等,不相容的实验室活动应有效隔离,实验室布局应合理。(2)应采取措施防止干扰或交叉污染;实验室内有大量流通样品等物品,应摆放有序,避免交叉污染;人员流动应合理,不得相互干扰。与工作相关的办公室应尽量安排在最近的距离,以避免毫无意义的行走。(3)影响实验室活动区域控制的进入和使用;恒温恒湿区、清洁区等小区域应有控制要求。实验室活动区、办公区等大区域应相互隔离,不得随意进出。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并做好记录。最后,我们应该注意实验室的现场管理。实验室现场管理不仅是一个需要做好的课题,也是一个困扰实验室管理的问题。在此,建议采用“5S”的现场管理方法,以保持良好的内部秩序。“5S”方法在日本发明。他们认为“在恶劣的环境中很难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更注重现场管理,并采用“5S”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①分类:区分需要和不需要的物品,现场只保留必要的物品。目的:改善和增加作业面积,消除混放、混料等管理错误事故。②整改:将必需品的位置和顺序摆放整齐,并明确标注。目的:不要浪费时间寻找物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生产安全。③清理:清除现场垃圾和污垢,清除作业区剩余物料。目的:清除“脏污”,保持现场清洁明亮。④清洁:制度化、规范化、整改、清洁、维护成果。目的:坚持整理、整改、清洁的做法,使其保持清洁。⑤素养:每个人都按规则操作,按规则行事,养成良好的习惯,让每个人都成为受过教育的人。目的: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对任何工作都讲究、认真的人。实验室内务管理关系不仅体现了机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而且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实验室内务管理不容忽视。

  • 【原创大赛】浅谈实验室检测样品管理

    浅谈实验室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最终产品是测试报告,而测试报告是以测试样品为依据,如果样品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文件指引,实验室人员没有明确岗位职责并执行下去,测试样品的接收,识别,流转,存储和保留等处理就显得混乱不堪,给测试带来风险,因此检测样品的管理非常重要。本实验室主要从事公司产品及其购买原材料等化学测试,属于客户认可的企业内部实验室。测试产品类型不多,测试项目有限,人员紧凑,在广东珠三角区域比较普遍。为了确保实验室对检测样品的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报废等进行有效的管理,在没有引入LIMS系统下,完全靠人员执行。检测样品管理如下:1.样品接收本公司IQC,工程等部门提供必需的检测样品并填写《化学测试申请单》、样品管理员在接收样时,应检查样品状态、描述是否与检测申请单上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检测标准的要求, 样品量是否符合测试要求,如发现不符合情况,或样品不适用于检测标准,或样品量不够等 ,应记录不符合项,并在检测工作开展前向申请方进行询问和确认,样品管理员对样品与測試申請單核對無誤后应在测试申请表上签名并确认收样日期并交给技术负责人最终确认(或实验室主管等),表示该检测项目已受理。並對測試樣品实施识别管理及拍照。若樣品与測試申請單还有不符合之處,需要及時与客戶聯繫進行修改/修正測試申請單或退回樣板等,聯繫方法可以是當面口頭,電話或電郵溝通等,依据程序文件《客户要求和合同评审程序》及《检测工作管理程序》执行。 2.检测物品的标识在与客户完成检测样品交接后,样品管理员登记来样信息(紙檔或者電子檔),对送检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在检测样品上粘贴樣品標識卡,针对化学测试在其样品标识卡勾收样完好並簽名 3.检测物品的处理及检测样品的制备3.1拆樣人員對收到的样板需要拆分的進行拆分,如有需要將會提供樣品拆分單(成品/新產品由技術負責人提供樣品拆分單,舊部件由資料管理員打印拆分單)。並對拆分好的測試樣品做好標識转移给检测人员,並在樣品標識卡上勾在檢,並簽名.而對於不需要拆分的金屬,膠料原料,無需烘幹的液體等直接交给检测人员,由他们在樣品標識卡上勾在檢並簽名.所有化学样品的制备应遵循检测标准或工作指引的规定和要求。3.2样品制备完后放入指定待测样品区域并完成交接。在检测工作开始前,如果检测人员发现样品有异常、或与提供的要求不符、或对样品是否适用于检测有疑问时,应及时反馈给申请方,取得进一步的说明,并作好记录。3.3所有样品在存贮、处置、检测、传递时,样品的编号及标识不得改变,对不同检测状态的样品分区存放,相关人员应小心处理,严格遵守有关样品安全防护和处置的规定,防止样品出现不正常失效、损坏或丢失3.4检测后的物品应由检测人员退回已检物品贮放区,相关资料应妥善存档. 4.样品的存留及处置4.1样品应储存于仓库内指定区域内或者样品架上,由样品管理员管理;对于交叉污染的样品,应分开存放,确保不被污染。样品室环境应符合样品的存放条件(如温、湿度要求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对环境条件加以维持、监控和记录。样品贮存条件应达到客户提出的要求。在保管期间应注意防潮、防过热、防火和防机械破坏,确保保存环境符合样品保存的要求.以证实检测物品贮存始终是符合客户要求的,以保护样品的状态和完整性。4.2 如客户无特殊要求,檢測後對沒有數或者沒有疑問的樣品在實驗室保存一個星期以上,如果存在疑問或者有數的樣品在實驗室保存一個月以上。需要退板的樣品在測試完成后測試無數據或無疑問時樣品管理人員即可按要求進行退板,無需退板的樣品過了保存期后由樣品管理人員進行處理。对於客户取回或按照客户要求留样,应由客户进行签名确认,實驗室將保存、退回及抽查信息記錄并记录4.3.樣品的報廢拆分需要在實驗室特定區域,要按照不同材質進行分類,並且貼上標識加以有效區分.4.4 留样备份4.4.1当需要对检测样品分样留存备份时,样品管理员应与客户同时对备份样品安排留样封存。并在物品上注明“备份”标识。封存的备样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存放条件由实验室保存。4.4.2当需要对所封备样启封检测时应经客户和实验室双方同意,必要时应在双方均在场时共同启封。启封后样品应尽快安排检测,避免样品变质退化。5.样品的保密5.1检测样品流转过程中,检测各阶段的检测人员应对检测物品的保密承担责任;检测人员应对检测物品的保存、安全、保密、完好负责,实验室主管对在检期间的检测样品管理实施监督。5.2当客户送检样品是保密产品时,样品管理员接收样品时,应确保样品的状态,保密印章等是否完好并拍照,记录下每个样品的唯一性编号,对照客户提供的样品转移单。注明为保密产品交给检测人员测试。测试完成后,检测人员需将检后的样品及附件退回给样品管理员保管。样品管理员核对检后样品信息,确认无误后,填写样品转移单,退回给客户或其指定人员。5.3检测物品在受检中不允许无关人员参观。相关技术资料不允许无关人员阅览和带离检测场所。5.4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检测样品本实验室一律不做留样处理,其资料和被检样品完全退回客户。END

  • 【转帖】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层的构成

    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层的构成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王东升 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最高管理层包括:最高管理者(CEO)、技术管理层(Technical management)和质量主管(Quality manager)。 最高管理者应是检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的执行管理者,他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检测机构(实验室)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主持策划、建立或变更质量体系,确立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发布质量承诺,批准《质量手册》,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和代理人,确保检测所需资源。因此,质量体系的首席执行者和管理评审的执行者都是最高管理者。 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1.11 款规定:“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这里界定了技术管理者和质量主管的主要职责。现在所称的技术管理者是以前通常称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层,因此他可以不只一人。对于规模小的实验室,可以只有一名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但是对于规模较大的实验室,检测业务涉及到的专业领域较多,只有一名技术负责人往往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形成一个技术管理层,由若干技术负责人组成,其中一人为总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技术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测技术的运作,检测技术问题的分析判断,组织新项目评审,组织对检定/校准结果的确认,检测方法和标准变更的确认,检测所需资源的供应和调配等等。 按照《评审准则》的规定,质量主管只能由一人担任,就是我们通常称的质量负责人。质量主管的主要职责是: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和管理,内部审核及质量活动的管理,抱怨的处理,质量体系持续改进的建议等等。 总体上说,技术管理层通过对专业技术问题的处理和把握,从有效性方面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质量主管则是通过对质量体系的运行和维护,从持续改进方面来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是一个检测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管理者,小的实验室可以由一人兼任,他们是从不同管理角度共同确保和维护检测工作质量的,没有级别的差别。在质量体系文件中的岗位描述(岗位职责)中要把他们的职责描述清楚,有的实验室把质量负责人理解为报告的审核人员是不对的,有的实验室把他们的职责和授权签字人的职责混为一谈也是不对的。随着计量认证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及评审准则的修订,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的工作内容以及文件控制的内容越来越多,质量主管的任务越来越重,因此质量主管最好是行政管理层的一员,能够确保与最高管理者的有效沟通。

  •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内部业务管理和管理决策需求

    [size=16px][font=微软雅黑]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LIMS是一款完全按照ISO:17025 2017标准实施的智能化系统,以最贴近实验室用户需求的设计,以最满足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覆盖17025全部要素,满足各行业领域实验室标准认可要求。LIMS利用现代化网络技术,基于互联网+,物联网,AI智能,大数据等进行实验室信息化管理工作,不仅能够保证检测分析信息准确无误、并支持快速输出,对有关仪器的各种检测信息进行统计,服务于实验室单位管理部门其他方面的业务处理。实验室智能化管理应用帮助实验室内部实现网络化全面管理,实现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室工作的有效监督管理,提高实验室整体管理工作水平。[/font][font=微软雅黑]实验室信息化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是满足在实验室认可标准规范、安全维护、运行管理范围、实验基础设施平台之上设计搭建。助力第三方检测检验实验室信息化管理、分析数据分析、检测数据综合展示等功能。实验室检测全流程纳入信息化管理,实现全面质量控制,包括样品登记、样品交接、分析管理与数据审核,自动生成报表。同时能与国家、地市等系统实现一对一的关联管理;实现检测结果的查询统计;可与第三方的检测平台互联,支持检测结果导入系统,更加方便实验室进行结果比对。[/font][font=微软雅黑]LIMS实现移动应用应用不受空间限制,便捷采样业务全过程管理。通过现场移动应用的开发,实现现场采样单生成、录入、数据审核;采样任务查询、采样定位管理、采样行为管理;通过移动端设备进行样品交接;分析采样图片传输;历史数据查询、报告查询功能。实现采样业务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开发移动终端设备,实现将采样、交接样、分析过程引入视频、照片、GPS定位、APP等辅助技术手段,强化数据质控管理能力;通过与仪器硬件对接,数据比对分析等技术方式为数据审核提供参照数,从而实现质控信息化管理和全过程溯源。[/font][font=微软雅黑]LIMS硬件监控模块,完成仪器数据对接,提升数据统计分析自动化水平。实现第三方平台与综合业务系统的对接,后台数据共享,免去大量的人工誊抄,减少差错率,提高检测效率。以GIS地图可视化手段辅助决策。将系统内的监测数据按项目需求进行查询统计,并结合GIS建立实验室检测数据可视化展示,将实验室质量测点数据全部关联、串联起来,进行整体展示。系统通过扩大管控范畴,可实现分支机构工作全流程对接管理,实验室信息管理、采样分析报告过程数据管理。[/font][font=微软雅黑]现在的实验室已不是手工小作坊,靠脑袋和纸笔无法管理如此大量的信息,使用WORD也只是一种电子化的纸和笔,只能实现实验室的数字化,而要成为数字化的实验室,就必须借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LIMS来提升整个实验室的运行效率、学术水平等等。实验室LIMS助力构建实验室办公信息化新模式,实现协同管理高效运转。通过实验室信息化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对人员通讯录、人员培训、人员档案、人员上岗证管理;实现对任务下达、待办任务、任务办理、任务对象管理管理;实现体系管理,包括内审、外审、管理评审。[/font][font=微软雅黑]若对实验室的管理已有明确的认识和方法,只是缺少有效的手段,那么就可以考虑借助LIMS这一工具;若不能找到实验室的问题所在,则可以通过LIMS来深入了解实验室的状况,优化自身的流程、管理,以适当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系统主要功能包括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设备管理系统、耗材管理系统、样品管理系统、预约管理系统、危化品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系统、培训考核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满足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内部业务管理和管理决策的需求。[/font][font=微软雅黑]LIMS系统具有多语言标准版,目前有面向全球的中英文双语界面,符合CNAS要求还可实现了满足国外认可机构的要求。基于B/S架构云端系统架构方便部署、易于维护,实验室用户无需任何安装和配置,无需任何硬件投入,只需能够访问外网即可直接打开浏览器即可访问。[/font][/size][size=16px][font=微软雅黑]一套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系统LIMS不仅要符合实验室当下的信息化管理要求,还要符合未来发展要求,选择LIMS就是选择应用和服务,盛元广通实验室智能化管理平台是一个成熟的、技术实力强的供应商,多年实验室信息化管理研发经验,为各行业领域提供全面一站式[url=http://www.sygt168.cn/]实验室管理[/url]解决方案。[/font][/size]

  • 【资料】-浅谈检测实验室标准物质的管理

    【资料】-浅谈检测实验室标准物质的管理

    [i]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 2005年第2期[/i][b]浅谈检测实验室标准物质的管理[/b][i]李丹,黄福有,胡波[/i]摘要:标准物质对量值传递和检测工作的质量保证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各检测实验室越来越多地使用各种标准物质。本文从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要求出发,结合笔者所在实验室管理标准物质的具体经验,探讨了如何切实有效地做好标准物质的管理。关键词:检测实验室;标准物质 管理0  前言 标准物质是检测实验室用于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精密度,实现量值传递的重要工具。标准物质的量值经过权威方法测量,或由多个高水平实验室协同定值,具有很高的量值准确度。目前,很多实验室都使用大量的标准物质进行量值溯源和检测质量控制。如何对标准物质进行有效的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标准物质的作用,成为许多检测实验室面临的课题。本文从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要求出发,结合笔者所在实验室的经验,对如何做好标准物质的管理进行探讨。1  标准物质的采购 购买标准物质时,应首选国家标准计量主管部门批准、颁布并授权生产的标准物质。当国产的标准物质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求时,方可考虑购买进口标准物质。应该收集有关标准物质生产和经销单位的资料,进行必要的评估,制订出标准物质提供者名录,并经过审查和批准。 标准物质的购买可由业务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购买申请,也可以由标准物质保管人根据库存情况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购买。2  标准物质的验收对所购买的标准物质,应当进行必要的验收。主要内容包括:数量和品种是否与购买要求一致 包装是否完好,标识是否清晰、完整 有无证书 是否在证书声明的有效期内 从外观上进行判断,如装于安瓿瓶内的溶液有无沉淀、变色、分层等异常现象。 从国外进口的标准物质,还应与国产标准物质进行比对实验。如购买进口的含 54 种成分的挥发性有机物混和标样,可以选取其中的某几种成分,分别与国家环保总局标准样品研究所生产的单组分标样进行比对实验,若比对结果达到要求,则可认为该进口混标质量合格。 3  标准物质的保存 标准物质应有专门的存放地点,予以明确标识,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应制订一份实验室的标准物质清单和领用记录,领用时予以登记。通常用安瓿瓶装的液体物质可存放在泡沫盒内,固体物质存放在干燥器内密闭保存,钢瓶装的标准气体应该用金属链固定。当标准物质证书或说明书上有存放要求 (如避光、低温等) 时,应按指定的要求保存。标准物质一旦超过有效期必须立即清理,并予以适当标识,不得继续使用。用于质控的标准样品,其证书由质量管理室统一保管。 4  标准物质的使用标准物质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日常检测中绘制工作曲线时,应尽可能使用标准溶液或标准气体配制工作标准。进行重要样品的检测(如仲裁样品) 或进行重大质量活动(如实验室比对和能力验证) 时,应该插入标准样品进行分析。平时的日常检测工作中也建议尽量使用标准样品进行质量控制。对于日常分析中难以采集平行样进行质量控制的项目,如悬浮物、油类等,应该经常利用标准样品进行控制。平时开展频次较低的检测项目,检测时也应使用标准样品进行控制。进行加标回收实验时,建议使用标准溶液作为加入物质。 研究新方法或进行方法验证时,必须包含有使用标准物质进行验证实验的内容。检测设备进行期间核查时,应用标准物质核查其准确度。对于无法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尽量利用标准物质进行定期校准。对于半定量的检测设备(如应急监测设备),也应定期使用标准物质进行比对,以维持设备的正常状态。 质量管理室定期对业务人员进行标准样品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的技术档案,作为员工工作绩效的一项评价依据。5  标准样品检测结果的评价 标准样品检测结果的评价,通常有以下三种方法: (1) 直接按照证书给出的标准值和不确定度进行评价。如对 pH 值标准样品的检测。当检测结果与标准值之差小于或等于证书提供的不确定度时,认为检测结果合格,否则就不合格。该法仅限于单次测定或重复测定次数很少时的评价。 (2) 按照 En 公式进行进行评价。若对标准样品进行了多次重复检测时,可以先计算出检测结果的平均值和不确定度 x ±u,然后与证书上提供的标准值和不确定度 A ±U 进行比较。[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1/200701061400_37934_1613333_3.jpg[/img]6  结束语 标准物质的管理是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测实验室应对此予以充分的重视,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标准物质在量值传递和质量控制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实验室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张??工?????????????????????????????2021年4月8日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第十条?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第十九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转载】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层的构成与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设置和要求

    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层的构成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王东升 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最高管理层包括:最高管理者(CEO)、技术管理层(Technical management)和质量主管(Quality manager)。 最高管理者应是检测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的执行管理者,他的主要职责是:领导检测机构(实验室)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方针政策,主持策划、建立或变更质量体系,确立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发布质量承诺,批准《质量手册》,任命关键岗位人员和代理人,确保检测所需资源。因此,质量体系的首席执行者和管理评审的执行者都是最高管理者。 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4.1.11 款规定:“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这里界定了技术管理者和质量主管的主要职责。现在所称的技术管理者是以前通常称的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层,因此他可以不只一人。对于规模小的实验室,可以只有一名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但是对于规模较大的实验室,检测业务涉及到的专业领域较多,只有一名技术负责人往往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形成一个技术管理层,由若干技术负责人组成,其中一人为总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技术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测技术的运作,检测技术问题的分析判断,组织新项目评审,组织对检定/校准结果的确认,检测方法和标准变更的确认,检测所需资源的供应和调配等等。 按照《评审准则》的规定,质量主管只能由一人担任,就是我们通常称的质量负责人。质量主管的主要职责是: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和管理,内部审核及质量活动的管理,抱怨的处理,质量体系持续改进的建议等等。 总体上说,技术管理层通过对专业技术问题的处理和把握,从有效性方面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质量主管则是通过对质量体系的运行和维护,从持续改进方面来保证检测工作的质量。技术主管和质量主管是一个检测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管理者,小的实验室可以由一人兼任,他们是从不同管理角度共同确保和维护检测工作质量的,没有级别的差别。在质量体系文件中的岗位描述(岗位职责)中要把他们的职责描述清楚,有的实验室把质量负责人理解为报告的审核人员是不对的,有的实验室把他们的职责和授权签字人的职责混为一谈也是不对的。随着计量认证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及评审准则的修订,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的工作内容以及文件控制的内容越来越多,质量主管的任务越来越重,因此质量主管最好是行政管理层的一员,能够确保与最高管理者的有效沟通。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全称应为报告批准(或签发)授权(或获准)签字人,是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与备案,可以在授权签字领域签发(批准)检测报告的人员。计量认证评审准则对授权签字人在职称、经历和能力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 签发(批准)检测报告是报告三级审核的最后一关,对保证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些检测机构对授权签字人的理解不准确,与技术负责人或单位行政领导相混淆,或授权签字人不具备条件,影响到检测报告的质量。因此授权签字人不是职务,只是一个重要的岗位。授权签字人在批准检测报告时应对报告的总体质量把关,包括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 按照新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的要求,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含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应满足七个方面的要求: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力、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相应的检验管理程序及记录、报告的检查程序、掌握有关的检验项目的限制范围、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状态、具有对相关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的能力、熟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管理要求。建工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设置和要求作者:王东升 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设置和要求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经法定代表人授权。授权签字人不是行政和技术职务,不需任命文件,但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需要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在质量手册中要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字识别。 二、设置的数量。一般实验室的授权签字人应不少于两人,具体数量应根据实验室的规模和业务量确定,以保证检测报告的正常的签发。授权签字人也不宜设置太多,以满足检测业务量为宜。 三、授权签字领域。授权签字人在授权和考核时均需明确其授权签字领域,也就是说授权签字人只能在其授权签字领域内签发检测报告。授权签字领域的确定主要考虑授权签字人的专业和业务熟悉情况,一个实验室至少应有一名授权签字人的签字领域是全部项目,此人一般是总技术负责人(设置技术管理层的单位)。 四、授权签字人的要求。授权签字人除了具备硬件条件之外,主要应具备对检测报告的审查把关能力。授权签字人在签发检测报告时应审查报告的格式、信息量、检测内容、数据及结论、法定计量单位、依据标准、CMA的使用等等。授权签字人不必也不可能对每份检测报告的数据都复核一遍,但是在对数据有疑义、数值处在边界值等情况时,需要进行必要的复核,或者采取抽查式的复核。因此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对相关检验结果进行评定的能力”,对报告中可能存在的可疑值、计算错误的数值、不符合统计规律的离群值等具有敏锐的判断能力,这些都需要建立在掌握必要的检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检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一些检测机构在授权签字人的理解和设置上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主要有: 一、概念不清。至今还有一些检测机构认为质量负责人是审核检测报告的,技术负责人是批准检测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是一种管理者职务,而授权签字人只是一个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往往是授权签字人,但授权签字人不仅仅是技术负责人,他往往是检测机构技术管理层的人员。 二、授权签字人没有授权书。有的机构有任命文件,但严格意义上不是授权书。更有检测机构没有任何授权文件,设置随意,申请书上申报的授权签字人和质量手册中的规定不符。 三、授权签字人数量不合理。有的检测机构只有一名授权签字人,这是不合理的,如果这名授权签字人有事不在,报告就无法签发;有的检测机构规模很小,但是设置了三四名授权签字人,也是不必要的,这样的单位往往是对授权签字人的概念理解有误,有的授权签字人从未签发过检测报告。 四、质量手册中的问题。质量手册中要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字识别,在岗位职责中应有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有些检测机构的手册中没有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反映出没有把授权签字人作为一个重要而且关键的岗位对待;有的手册中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又写的太多,超出了授权签字人的职责范围,包括了体系文件的签字、报告的审核等等,这是不对的,授权签字人的岗位职责很简单,就是在授权领域内签发检测报告,并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五、授权签字人设置不合理。授权签字人应满足上述要求,切不可随意设置。最高管理者(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考虑授权签字人的设置,因为他签发的检测报告出了问题,法定代表人要同样承担法律责任。有的检测机构似乎认为授权签字人必须由有一定行政职务的人担任,这是不必要的,笔者反而认为一些不参与具体检测管理工作也不熟悉检测业务的行政领导最好不要担任授权签字人。 六、授权签字人没有代理人。计量认证评审准则中所说的代理人是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不是授权签字人的代理人,授权签字人是没有也不能有代理人的。有的检测机构对此理解不清,在手册中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代理人和授权签字人的概念表述混乱。因此,授权签字人的数量要合适,签字的分工是检测机构内部的事情。 七、授权签字人随意变更。授权签字人的变更必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申报(有规定申请表),经必要的考核和备案后方可变更。授权签字人的变更考核最好在计量认证评审、复审、扩项和监督评审时进行。 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授权签字人要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各检测机构应认真考虑、合理设置授权签字人。目前正在编制授权签字人的培训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即将组织全省建工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的培训和考核。授权签字人应掌握的知识包括: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计量认证的有关概念和评审准则、法定计量单位、数据处理、统计技术、抽样技术、测量误差、测量不确定度、仪器设备量值溯源和基本的专业知识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交流是知识更新的催化剂▊▋▌▍▎▏

  • 检验检测机构供应商的选择管理

    [align=center]检验检测机构供应商的选择管理[/align][align=center]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 品控部:呼延梅芳[/align]检验检测从之前的国有化转向现在的市场化,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同时为检验检测机构间的合作开辟了新的道路,互相合作实现共赢。“转包”随着检测行业的不断壮大,会越来越具有竞争性,所以我们要优化分包工作流程,不断创新,不断与时俱进。分包检测工作立足于本职工作,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的重要尝试,只要能满足客户以及企业的要求以及需要,可以说是互惠互利,互相谋求发展。优化分包工作流程是通过资源整合、资源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和供应链管理体系高速发展需要的一种方法,它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管理思想,其目的是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改善,使得企业能最大限度地适应以顾客、竞争、变化为特征的现代经营模式。随着检测行业竞争的加剧,企业在保证自己项目质量的同时,必须要想尽一切办法降低自己的成本收入,所以我们要把握住分包这块工作,通过运用分包工作流程优化与再发展的基础,将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并将流程优化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对检验业务流程整体的优化还是对其中部分的改进,如减少环节、改变时序,都是以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降低劳动强度、节约能耗、保证检测安全为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因工作量、关键人员、设备设施、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等原因,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表明分包情况。检验检测机构应要求承担分包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合法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并予以使用和保存。产生分包的需求主要有一下两种形式:一、1.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已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但因工作量急增、关键人员暂缺、设备设施故障、环境状况变化等原因,暂时不满足检验检测条件而进行的分包。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该检验检测机构可出具包含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分包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2.没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中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实施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而另一检验检测机构。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分包前,应制定分包的管理程序,包括控制文件、事先通知客户书面同意、对分包方定期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正确选用。该程序在检验检测业务洽谈、合同评审和合同签署过程中予以实施。三、除非是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分包结果负责。通过对检测检验情况和现在快速发展及检验的趋势加以比较,并通过对检验流程的简化,可以进一步提高检验的工作效率,加快检验的步骤,减轻检验人员的工作负担,这样才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检测管理的发展,检测行业内各种生产关系日益复杂。分包单子越来越多,项目分包成为市场化及企业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对分包商的管理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所以我们对分包商这块来说,我们要开发更多的分包商,加强与供应商的谈判能力,做到每一单利益最大化,让我们掌握更多的主动权,维护好我们合作过的好的分包商,我们分包人员更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向专业化发展,业务能力与技术齐头并进,共同发展,优化我们分包整体流程,把我们分包工作做得更好,更远。

  • 【讨论】分包检测的管理

    分包检测的管理报告怎么管理,例如你要将一份报告分包出去检测,那么,如果你们有一个好的管理方式,就不能从日常出的报告中迅速找到分包检测的报告,那么内审时就审不到分包的问题,同志们的实验室怎么对待分包检测报告的?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font][/align][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第[/font][/font][font=Calibri]39[/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仿宋_GB2312]号[/font][/font][/align][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font]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lef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局长:张[/font] [font=仿宋_GB2312]工[/font] [/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2021年4月8日 [/font][/align][align=lef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align][align=left][font='Times New Roman'] [/font][/align][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font=方正小标宋简体]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font][/font][/align][font=楷体_GB2312] [/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一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三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四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五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六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七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八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可以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作出约定。[/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九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6[/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一)未经检验检测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应急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并公布能力验证结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工作。[/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自查自改措施,依法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将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实施资质认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检验检测机构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万元以下罚款:[/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应当注明而未注明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的。[/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万元罚款:[/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font][/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自[/font]2021年6月1日起施行。[/font][font=Calibri] [/font]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8px](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一章 总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作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size][/font][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241028104963_5230_1616176_3.png[/img][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六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三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章 监督检查[/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元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八条 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三十九条 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五章 附则[/size][/font][font='宋体'][size=18px]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size][/font]

  • 【原创大赛】管理信息系统在检验检测机构中的应用

    [align=center][b]管理信息系统在检验检测机构中的应用[/b][/align][align=center]质检院(缪娟 杨洋 张玉梅)[/align][b] 内容摘要:[/b]本文主要介绍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管理理念不断创新, 管理信息系统如何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应用,还提出了关于信息系统建设的几点思考,可为其它类似机构建设工作提供借鉴。[b] 关键词:[/b]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应用[b] 引言[/b] 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以人为主导,利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网络通信设备以及其他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加工、储存、更新和维护,以企业战略竞优、提高效益和效率为目的,支持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基层运作的集成化的人机系统。它能提供信息, 支持企业或组织的运行、管理和决策功能。管理信息系统于上世纪60 年代末起源于美国, 科学家开始研究管理信息系统理论及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技术与实现技术, 从而开拓了管理信息系统的新领域、新方法、新技术。90年代我国一些企事业开始研发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管理信息系统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地完善,越来越适应社会经济应用需求,其应用几乎渗透到了工作和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国防、政府部门到制造业、金融业、商场, 从产品制造业到各种贸易公司, 医院的病案管理、学校的综合管理等无不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下高效率、高质量地工作。 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核心竞争力之一。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对本机构检验检测能力、仪器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统一管理,机构通过此平台实现CNAS、CAL、CMA等资质的申报、评审、扩项、变更等业务。针对有多家分支机构的实验室来说,还可以进行分机构或多部门统一管理,分工合作。对产品分类、检测能力、仪器设备标准化维护,统一模板、自动生成和打印各类表格及报告。从纸质化转变为信息化的同时,也方便今后数据的维护查询和统计;后期扩展可以与第三方系统进行对接,减少日常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一、[b]管理信息系统需求调研[/b] 需求调研是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项目需求分析阶段的重要步骤和内容,需求调研是在需求分析前的一个步骤,通过和业务、技术、管理者等不同层面的用户进行沟通和交流,进而获取用户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建设的需求和期望。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调研主要采用提交需求材料、现场访谈、梳理归纳、关键点沟通等多种方式,根据调研结果编写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业务流程、系统功能、数据接口的建设方案。 通过对各个部门的角色及系统职能分析出具体需求。[b]二、 管理信息系统结构建设[/b] 对于大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b]检验检测过程管理、检验检测数据管理、检验检测相关的资源管理和标准管理[/b]等是管理的核心,因此在系统建设中包括:检验检测过程管理——检测流程管理、仪器数据采集与数据处理、原始记录管理、报告自动生成与审批,标准库建设——检验项目库建设、检验方法库建设、产品标准库建设,资源管理——人员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材料管理等检验过程相关管理。[b](一)检验检测过程管理[/b] 检验检测过程管理主要实现检验检测流程的全面管理,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流程会有细微的差别,但主要的检验检测过程主要包括:业务受理、合同评审、验收样品、样品管理、检验、编制报告、审核报告、批准报告、报告发放等。要求系统能够使用工作流和其他配置功能实现对不同业务类型检验检测流程的配置。1.业务受理 业务受理用于将送检的客户信息、样品信息、测试项目及方法标准、产品标准等信息录入到系统中。系统在受理环节的功能主要包括:1.1 系统设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样品数量、留样数量等信息,并可按照产品分类打包整理为模板。业务受理时,选择相应的模板后,系统自动生成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样品数量、留样数量等信息,另外也可根据客户要求进一步调整这些信息,以加快受理的速度,减少差错率;1.2 受理时,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在系统中分别填写《抽样单》、《委托检验协议书》、《采样单》、《接样单》或《委托检验合同》,这些单据可在系统中填写完成后通过直接进行打印无需再在纸质单据上重新填写,如果客户现场送样的打印后客户签字确认;1.3 填写委托信息、样品信息、检测项目及方法标准、产品标准信息时,系统需提供快速搜索的功能,将过滤后的信息在下拉菜单中显示供选择,以减少受理人员的重复工作;1.4在提交样品委托时,对于必须要录入的数据,进行提醒,并对数据的有效性在系统中进行校验,避免遗漏或输入错误;1.5 系统自动生成受理单的编号;1.6 对于首次受理的客户,信息一旦录入系统,将自动进入客户信息库中,下次再有样品时可通过客户名称或客户编号重复调用,且调用时支持拼音缩写快速检索;1.7 对于部分检验需要分包的检测项目,可设置指定的承包方并自动进入分包程序,也可在业务受理时临时选择承包方,并对承包方资质进行审核;1.8 根据选择的检验项目或检验模板,系统自动计算检验完成日期(可扣除节假日),同时可以根据客户要求手工进一步调整检验完成日期;1.9 在标准库中维护用于判定的产品标准,如需对样品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在受理时选择相应的标准库,系统自动将标准值带入到受理的测试中;对于系统中没有维护的标准,可在受理时直接录入限值指标,并保存为限值模板供下次使用。可在系统中随时查看标准;1.10 为加快受理的速度,对于多次送检类似的样品和测试的,在系统中可进行复制后修改不同部分的信息即可;1.11 受理人员在系统中可随时查看客户历史委托记录;1.12 任务信息登记完毕后,系统可直接生成样品的条码标签,并在系统中打印出来贴在样品的相应位置。如果样品标签因为各种原因损坏或丢失,可在系统中重新打印标签;1.13 可在系统中设置收费标准,并触发收费确认流程,需要时打印《收费单》。可根据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计算,对于加急可添加加急费等。2.合同评审 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对于需要进行合同评审的任务单,可在受理完成后由相应权限和能力的人员在系统中进行合同的评审。合同评审主要包括:检验能力、检验方法、产品、费用等方面;合同评审通过后样品才开始进入到实验室。3.样品管理 在系统中对样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管理,包括样品的接收、样品领用、样品归还、样品留样以及样品处置等。系统中每个样品有唯一的编码,生成样品标签。 对于留样的在留样有效期到期后,在系统中提醒相应的人员进行样品的销毁。样品销毁过程包括销毁提醒、销毁审批、销毁记录。 受理人员、市场人员可在系统中实时追踪样品检验任务的进展情况和检验状态(未检、检验中、检毕、报告发出等),对检验即将到规定日期和检验超期的样品进行不同颜色的醒目警示,查询统计各个环节需要的信息,可以使相关管理人员动态的了解工作的完成情况、完成人、完成结果、收费情况等。4.任务分配 样品管理员通过条形码扫描仪接收样品,根据样品的实际检验信息,系统将自动判断检验项目是否需要任务指派。 检验部门的任务分配人员可根据需要在系统中调整当前样品下各检验项目指定的具体检验人员。 任务分配可根据产品、检验部门的不同在系统中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快速准确的任务分配。5. 实验室检验 在任务分配后,检测人员可在系统中看到分配给自己的尚未完成检测的检测任务提醒。 检测人员可在系统中查看检验样品的检验信息,包括检验依据、检验时限、特殊需求等;不同的领域可采用不同的结果录入的方式,数据的输入方式包括人工输入,仪器分析数据的自动采集。 在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可以通过系统查看所需标准品、试剂耗材的库存信息(包括标准品的名称、批号、来源、纯度级别、剩余量、库存位置等),并在线预申领所需的对照品和试剂耗材。 为满足ISO/IEC 17025对关联要素追溯性的要求,在检验过程和结果录入时,系统支持检验者录入所用的仪器编号、标准品、标准溶液、试剂等的用量等,并可以根据仪器的运行情况调整数据采集的仪器、调整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试剂批号和计量器具、浏览测试所使用的测试方法、浏览仪器操作指导书。系统也可自动将所录入数据与仪器管理中预设的仪器精度、量程以及测试管理中分析项目的上限、下限进行比较并作适当提示,并可查询调出相同样品历史和相应原始记录作进一步比对,作相应的比对趋势图、控制图。 在开展样品测试前,对样品的编码转换,必要时添加平行样品、质控样品、添加标准曲线、空白样品、加标样测试等质控手段,并支持对同一批次的或单一样品的质控手段,满足业务规定的相关计算如空白样的扣除等计算。 对于需要以图片、趋势图等方式保存的数据,系统中可通过导入检测前、检测中、检测后等图片,并在原始记录和报告中体现相应的图片。在提交结果时,检验员可以进行电子签名。6.结果复核 当样品的全部检验项目完成后,样品自动提醒复核者进行结果的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如果结果异常,可以要求重新测试,重新输入结果。如果未通过复核,可以写明退回意见。对于修改过程在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可追溯到。确认无误的检验结果,复核通过。进行电子签名后提交报告编制人。7.编制报告、审核、批准 对于可自动生成的报告,系统供报告的自动生成功能。对于复杂报告,系统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报告的电子签名。8.报告发放 根据需要,由报告发放人分别打印出需要的归档报告及发放报告的份数。 将报告发放给客户时,显示缴费情况;如客户费用未缴清,可自动提醒。 发放报告后,报告发放人在系统中记录:通知时间、发放时间、发放人、领取人、有效凭证等信息;如邮寄,需记录邮寄信息。 档案到期时系统自动提醒到归档管理人员,对到期的报告进行处理。9.变更管理 变更管理主要分为检验时限的变更、检测内容的变更、报告的变更等。 在受理时给予客户的检验时限如因为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或客户需要重新送样等问题导致的不能按期完成检测,可在系统中发起延期申请,延期申请的路程可在系统中定制,经过审核后可以进行延期,延期后的检测任务在统计未按时完成的检测任务时不计入统计范围内,延期的结果需要通知到市场人员以便其及时通知到客户,也可直接在系统中发送短信通知客户。 对于报告发放后如果发现报告有误,可通过系统配置的报告变更流程对报告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报告如果原报告收回则可继续使用原报告编号,如果原报告不再收回则系统重新生成报告编号,并在新报告中注明是替代哪一份报告。[b](二)检验检测数据管理[/b]1.原始记录管理 对于检验检测工作而言,原始记录非常重要,其不但是出具检验报告的依据,而且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和重现,所有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做到规范、原始、真实、完整、清晰、可追溯。 系统针对不同类型的业务提供相应的原始记录方案,可自动生成、上传电子版文件作为原始记录等方式。 系统可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在原始记录指定位置进行电子签名,也可将电子版的原始记录打印后由检验者和校对者在每页检验原始记录上手动签章;仪器采集的图谱自动作为原始记录进行保存。 电子版的原始记录在后续的报告及审核、归档环节均可进行流传和查阅。2.报告自动生成与审批 当全部结果审核完成后,也即在系统中完成了结果的发布,同时系统将根据检验结果、样品信息、样品测试过程信息和检验报告模板自动生成检验报告,系统需要提供多种报告模板供选择,可根据业务类型不同,如:客户委托、监督抽查等,可根据客户不同为特殊客户单独提供报告模板,可选择受理单中的不同样品、不同测试生成报告,还可将合格的样品和不合格的样品分开出报告。还可提供英文报告、中英文混排报告等报告模板。 报告可以按照用户要求转换成PDF或WORD形式。除自动生成报告外,系统还支持手工编制报告。 报告的审批过程可通过系统的工作流进行定义,可按照检测部门、领域等分别进行报告的审核,完成每一步审核,在报告的相应位置要体现审核人的电子签名以及审核时间等内容。[b](三)检验检测相关的资源管理和标准管理[/b]1.人员管理 系统中首先建立机构全部人员的基本信息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政治面貌、籍贯、毕业院校、最高学历、学位、专业、状态、联系电话、手机、Email等。系统中建立人员的资质信息库,该库由人力资源部管理。其中关于检验人员检验能力的信息(如检验领域和可操作仪器目录、检验方法)可以与相应的检验授权和仪器授权相关联,该信息可以供授权人员参阅。 人员管理的所有信息能够自由组合进行查询、统计,定制固定报表,包括工作质和量、工作过失等量化考核功能,可按照部门、学历、职称、职务、专业人员类型等进行统计。 系统管理员有权限设定对人员基本信息管理的查询权限。 能够通过配置实现对特定的员工资质即将过期的警告提醒。以帮助实验室审核并维护员工的资质。如果员工的检验资质失效,可以提醒系统禁止该员工与该资质相应的检验操作。 员工的技能和资质培训(包括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可以在系统中进行申请和处理,信息包括培训的内容、目的、方式、费用以及考核结果等。其中关于技能和资质的部分与资质信息共享。 培训管理的所有信息在系统中可自由组合随时进行查询、统计,定制固定报表。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实施记录,培训考核记录,培训统计等。各部门可浏览、查询、统计本部门的培训信息。支持上传培训通知文件、培训资料、过程记录、培训结果等附件。 能对培训中的人员进行监督。包括在培人员的名单、培训时间、内容、形式、指导者、考试、操作考核等监督。保证在培训期间不影响检测工作质量。 外来人员培训管理,包括培训申请、审批。外培人员基本信息,培训科室,培训记录等。并参照培训中的人员进行监督。2.仪器设备管理 在系统中建立仪器设备管理库,包括基本信息(如仪器类型、型号、唯一标识、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技术指标、价值、资金来源、中标情况、购置时间、启用时间、仪器负责人、仪器状态、放置地点、设备照片等)、检定状态(如修正因子、修正值、修正曲线等校正数值、检定日期、待检日期等)、期间核查记录、维护记录、维修记录(包括所用配件、费用、人员工时等),支持上传附件。 仪器的使用记录管理,包括使用人员的姓名及资质、使用时间、操作的内容(包括检品名称、检验项目、所在科室),其中部分内容与设备自身信息链接。仪器的使用文件,包括标准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等以附件的方式上传到系统中,可以通过系统查看这些电子版文件。各部门仪器设备库、检定/校准计划、期间核查计划、维护计划等计划,在每个仪器事件到期之前一段事件,提前通知到相应的人员进行检定/校准、期间核查、维护等操作。 进行仪器的计量管理,包括:对需计量检定仪器的基本信息管理(检定日期、周期、检定单位);对计量检定仪器信息进行更新,可以通过提醒列出某一时间段内校准到期的设备清单等,同时具备查询功能;具有对将要到期和已超期检定仪器设备进行提醒及故障通知的功能;可在校准完成后校准证书到达时,将校准证书扫描后上传到系统中,仪器操作人员可在系统中直接查看校准证书。 进行期间核查的管理,提醒功能、验收确认。在系统中可以打印每一台设备的档案卡,其中包含了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历次检定/校准记录、期间核查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配件等设备整个生命周期的记录。3. 材料管理 所涉及的材料,包括化学试剂等,检验员和管理者可以方便查询,获知库存情况、费用消耗等。 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进行供应品的验收、入库管理。 进行供应品管理,包括名称、来源、规格、使用说明、保存条件、有效期限、库存量、领用人、所在科室、领用量等,并可以进行多维统计、分析。 实行剧毒危险品、易制毒化学药品等的特殊管理。 实行化学类标准物质和物理类标准物质的特殊管理。 部门材料的管理,包括领取、使用、剩余库存的管理。 可以进行过期供应品报废审批、处理。 系统为每种类型的材料维护最低库存,当某种材料低于最低库存时,可在系统中报警。4.标准库建设4.1 检验项目库建设 检测项目管理是系统的核心,用于创建、编辑、删除与测试相关的信息,可定义的内容包括测试分类、测试和相关参数,如检测参数的数据类型,计算公式,工作流,修约规则、计量单位以及其它有关的参数。 每个检测项目使用的检测方法、检测仪器、默认的检测人员等均在测试管理中进行维护,这些维护的信息与检测过程相结合,减少差错率和提高效率。4.2 检验方法库建设 方法管理模块用于维护检测方法的列表,其中包括了方法中文名称、方法英文名称、方法类别(如:国标、欧盟、FDA等)、方法的版本信息等。 方法的版本更新需要通过审核后方能使用。方法查新后也可以在系统中更新方法版本。 方法的电子版文件可在系统中上传,检测过程中可随时查看检测样品的检测方法的电子版文件。4.3 产品标准库建设 产品标准是按样品类型分类定义固定测试项目的样品的测试任务安排,是又一非常关键的标准数据库。在此可以预定义样品或样品集由谁来做,做什么,在哪做以及每个样品每项分析项目的指标。样品模板的设置将直接决定某类样品的检验工作流程。 产品标准库同时可实现将标准等信息维护到系统中,同时维护每个标准的检测方法、限值等信息,检测过程中通过选择的不同的产品标准模板,可将限值等信息代入到系统中,在数据采集或输入结果时根据标准的限值自动判定是否合格。 在系统中将标准文件放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上,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可查看相应的产品标准的电子版文档。[b]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思考[/b]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管理信息系统为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及决策等工作提供了高效的支持与服务,系统现已成为日常使用的工作平台。下面是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几点思考。1.相关业务部门领导的重视与支持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最高管理者的重视和参与外,机构其它各级业务部门领导的参与和支持也很重要。这里所说的业务部门领导,是指需要建立信息系统及应用的业务领域的直接领导,他有权在这个领域重构业务流程,可以调动该领域内的一切资源来配合系统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在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的需求调研与分析、用户测试以及推广应用阶段,特别需要从事该业务领域的用户的大量参与,因此,获得该领域主要领导的全力支持与理解至关重要。2.打造专业的技术队伍 随着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逐步深入与推进,信息系统的可控性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尤其是涉及一些核心的信息系统,必须要由机构自己来掌控,因此,最好能够建立一支稳定的、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业务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的专业技术队伍,以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3.云计算的应用 时刻关注计算机领域的新技术和新模式,并通过消化和吸收将其应用到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云计算是当前计算机领域的一种新的IT应用模式。云计算可以将网络上分布的计算、存储、服务组件、网络软件等资源集中起来,基于资源虚拟化的方式,为用户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可以实现计算与存储的分布式与并行处理。如果把云计算理念引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中,则可以快速、灵活和低成本地建立管理信息体系。[b] 参考文献:[/b]1. 管理信息系统发展《现代情报》2007 年6月2. 企业信息系统建设的探索与思考《中国海上油气》2012年4月3. 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研究《通信技术》2012 年第01 期4. 信息系统提升企业敏捷性的机制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5 年07 月5. 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及应用《现代情报》2005 年10 月

  • 检验检测机构和实验室的场所要求及管理

    一、场所的类型[size=16px][b]1、固定的场所:[/b]指不随检验检测任务而变更,且不可移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场所。[/size][size=16px][b]2、临时的场所:[/b]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现场检验检测需要,临时建立的工作场所(例如对公共场所和作业场所环境的噪声检验检测的现场;在高速公路施工阶段和桥梁通车前所建立的检验检测临时场所)。[/size][size=16px][b]3、可移动的场所:[/b]指利用汽车、动车和轮船等装载检验检测设施设备,可在移动中实施检验检测的场所。[/size][size=16px][b]4、多个地点的场所(多场所):[/b]指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两个及以上地址不同的检验检测工作场所。[/size]二、评审要点[size=16px] 1检验检测机构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并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填写的工作场所一致。[/size][size=16px]2、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对工作场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权,例如租赁合同。[/size][size=16px]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地点(场所),是否覆盖所有检验检测项目。[/size]三、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策划[size=16px]《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4.1.3条规定:“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为满足其规定,必须对实验室的多检测场所工作进行调查、分析,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进行系统性策划。[/size][b][size=16px]1、明确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size][/b][size=16px]通过实验室的多检测场所工作的调查、分析,对实验室多检测场所的工作性质进行分类整理,目前,实验室的多检测场所分为:[/size][size=16px]①实验室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在某地建立的检测实验室。该检测实验室的资源(人力资源、仪器设备、设施)均可由实验室独立调配;[/size][size=16px]②实验室和某组织采取股份合作的方式,在某地建立检测实验室,其日常管理由实验室负责;[/size][size=16px]③实验室和某组织采取股份合作的方式,在某地建立检测实验室,其日常管理按股份制管理模式进行;[/size][size=16px]④实验室利用自身检测人员的丰富经验,在客户处使用客户的仪器设备和场所开展检测工作,进行验货服务;[/size][size=16px]⑤实验室利用自身检测人员的丰富经验和仪器设备,使用客户场所开展检测工作,进行验货服务等等。[/size][size=16px]从上述多检测场所工作性质的分类整理,明确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的范围:①、②、④、⑤四两种种情况必须纳入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范围,②、③的情况应根据合同要求,如果实验室能够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作用,其资质证书要挂靠在实验室名下的话其管理体系应纳入实验室管理体系。否则,应另外建立一套管理体系,并另外申请实验室资质。在明确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范围的同时,还应明确各检测场所所从事的检测能力。检测能力覆盖的专业领域、检测项目的多少和难度的高低、工作量的大小,对建立管理体系的规模都有着直接的影响。[/size][b][size=16px]2、确定统一的方针和目标[/size][/b][size=16px]实验室的质量方针就是建立在实验室远见和宏观决策的基础上,包括了对质量工作的指导原则,适用于影响实验室质量的所有活动。建立质量方针为实验室提供了关注的焦点,对内可以用于形成全体员工的凝聚力,对外可以显示实验室在质量领域的追求,以取得客户的信任。质量方针一般体现一种理念,比较原则和抽象,要靠质量目标支持得以实现。目标是实验室为实现质量方针而自己设定的阶段性任务,是联系检测服务实际的、可测量的,并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通过实现质量目标来达到向客户提供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服务,获得客户信任。因此,实验室应确定统一的质量方针和目标,不能因检测场所的变更而改变,除非实验室在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适宜性评审后决定更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在各检测场所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结合工作实际,对质量目标进行展开和分解,落实分解后目标的实施,以确保实验室总的目标的实现。[/size][b][size=16px]3、规定清晰的职责和权限[/size][/b][size=16px]具有多检测场所的实验室,不仅仅是要明确各检测实验室的各岗位职责和权限,还应对实验室具有质量管理、监督、技术管理、业务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明确对各检测实验室检测工作开展应负的职责和权限,使各检测实验室的工作不至于脱离实验室的管理控制。比如:在人员管理方面,人力资源部门至少应负责各检测实验室各类人员的任用、资质确认、培训考核和上岗证的发放,薪金制度等。技术管理部门至少应负责各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的符合性、检测标准的有效性、开展检测工作作业指导书的审核、检验原始记录的审定、检测能力的确认等等。[/size][b]四、实验室多检测场所业务流程的梳理[size=16px]1、识别过程[/size][/b][size=16px]从合同的签订到向客户交付检测报告或建议书的全部过程,是管理体系直接增值的过程。首先,应明确各检测实验室的客户是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有哪些,客户的要求有哪些,检测能力的核定。[/size][size=16px]其次,开展检测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测过程与支持过程,以及为控制过程所需要的文件:如程序、作业指导书等以及相关的资源要求,如需要新增的设备、工具、组织人员培训等。对各检测实验室岗位目标考核要求以及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方法和准则。开展检测工作及其检测工作符合要求证实性记录格式的确定。[/size][b][size=16px]2、明确顺序工作流程[/size][/b][size=16px]在识别过程的各个环节的基础上,实验室应结合实际对各工作内容进行排序,使工作链简洁、清晰、接口明确,避免工作间的相互扯皮、推诿,提高工作效率。[/size][b][size=16px]3、确定准则[/size][/b][size=16px][/size][size=16px]明确工作流程后,实验室应根据相关方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明确每一过程的控制要求和评价准则:[/size][size=16px]在文件控制方面,应明确规定受控文件的范围;各检测实验室内部文件批准、发布、变更与实验室的文件控制的衔接关系;文件有效性控制的方式和收集的渠道。[/size][size=16px]合同评审方面,要注意与实验室能力的组合,充分发挥实验室与检测实验室的双重作用和时间、进度协调。[/size][size=16px]检测分包方面,应明确分包任务的审批权应在实验室的技术负责人;明确第一分包方为实验室本部,当实验室本部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不能承担分包任务时,经实验室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分包给满足要求的实验室。[/size][size=16px]在采购方面,应明确实验室控制的范围:检定/校准服务单位、环境设施施工单位、人员培训老师资质、合格供应商名单的批准、重要消耗材料的验收标准等。检测实验室一般负责其消耗材料的控制,仪器设备的验收等。[/size][size=16px]信息沟通方面,应规定检测工作质量控制等级和处置规定,当检测实验室的工作有可能影响实验室形象时,无论其信息是来自内部还是外部,均应明确向实验室哪些部门反馈,反馈的程序。在对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后效果评价结果应报实验室的有关部门。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应送到经批准的检定/校准服务单位进行检定/校准,需自校准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量值溯源系统图进行自校准,并按规定进行核查,等等。样品的管理应与实验室的管理规定一致。[/size][b][size=16px]4、配置资源[/size][/b][size=16px]实验室应根据开展工作量的大小和检测项目的多少,核定人员配置,应确保开展工作所有操作专门设备、从事检测、评价结果、签署检测报告的人员的能力;确保聘用人员的能力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并得到充分的监督。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核查,确定仪器设备的增补,配置的仪器设备使用前的检定/校准;实施检定/校准单位的资质确认;仪器设备的周期检定/校准情况。对环境设施进行考察评价,确定开展检测工作环境设施建设/改造方案;技术资料的准备等。[/size][color=#0052ff][b][size=20px][/size][/b][/color]五、实验室多检测场所的管理和控制[b][size=16px]1、数据核查[/size][/b][size=16px]各检测实验室的人员配置方面,应配置有熟悉开展检测工作的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加强检测过程关键环节的控制,把握检测参数相关性,采取密码样考核、样品复测、使用标准物质等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正确、可靠。[/size][b][size=16px]2、日常监督[/size][/b][size=16px][/size][size=16px]多个检测场所的技术能力能否持续保持实验室本部的检测技术能力是实验室实施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关键之所在。在我们所使用的技术校核方法中,利用实验室间比对、定期使用标准物质是很好的核查方法。实验室可以有计划的实施实验室间比对,有目的的开展多检测场所人员比对、仪器比对,通过对标准物质的检测发现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纠正/纠正措施,确保多检测场所检测结果的准确性。[/size][b][size=16px]3、内部审核[/size][/b][size=16px]带有多检测场所的实验室的内部质量审核,不同于其他实验室内部质量审核。《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通用要求》明确规定:“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实验室在固定设施内、离开其固定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设施中进行的工作。”因此,带有多检测场所的实验室的内部质量审核策划应覆盖所有检测场所,审核中应特别关注关键控制过程运行情况、技术校核的结果,纠正/纠正措施实施验证情况,与实验室本部接口情况、信息反馈,客户申诉和投诉等等。通过审核,发现开展多场所检测工作中过程识别不充分、控制要求不明确、资源配置不充分的情况,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价管理体系实施效果,采取预防/纠正措施,确保管理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size][b][size=16px]4、管理评审[/size][/b][size=16px]实验室管理体系包括控制实验室运作的质量、行政和技术体系。它既包含政令是否畅通、工作秩序是否流畅、工作活动是否有据可依,也包含技术能力能否满足客户需求。管理评审输入资料中特别要注意多检测场所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客户的反馈、投诉、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的结果、实验室组织的比对结果等等,评审中尤其是多检测场所资源配置的充分性、工作是否满足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客户要求特别是潜在要求是否满足,客户期望是什么?多检测场所工作流程是否需要调整??,通过评价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适宜性,对内部质量审核、外部质量审核结果分析,对相关信息、数据分析,提出改进措施,根据措施要求调整工作内容。[/size][color=#0052ff][b][size=20px][/size][/b][/color]六、管理体系文件编制实践方案[size=16px]方案1:实验室在原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按现有的管理体系文件架构,将识别多检测场所的过程及要求填写进去,必要时,添加程序文件或其他文件。但是,此方案易造成文件过于繁杂,当多检测场所不止一个时,易有遗漏,并且多检测场所的管理特点不宜显现。此方案适用于多检测场所开展的工作简单,多数过程在实验室本部展开的情况。[/size][size=16px]方案2:实验室在质量手册中对多检测场所的要求、职责和途径加以描述。程序文件描述通用的、本部所涉及的质量活动。各检测场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手册。工作手册针对具体检测工作的开展描述质量活动,特别是关键过程的控制。工作手册可以作为第三层次文件来管理。既符合不同检测场所工作实际,又便于管理,也可以突出实验室管理特点。[/size][align=center][/align]

  • 【原创】提高专业检测技术 完善船舶压载水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航运业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被广泛认同。但同时,航运业的快速发展,也使船舶压载水的“生物污染”问题日渐显现,且有全球蔓延趋势。大量研究证实,船舶压载水是外来水生生物入侵的一个重要途径和载体。据IMO估计,每年世界船队约带着100亿吨压载水周游世界。大约7000至10000种不同的有潜在危害的海洋微生物、植物及动物每天在全球“旅行”,这必将带来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进而造成对经济、人类健康的不良影响。船舶压载水主要是为确保船舶在空载或不满载情况下的稳性和浮态,而在船舶离港前用海水在其压载舱中打入压载水,并在抵达预定港口装货前,将压载水逐渐排空,以便船舶可以最大限度地装载货物。船舶在打入压载水的同时,也将海洋水生物带入压载舱中,而在另外一处港口的海洋环境中打出压载水,也将这些异地水生物带入另一海洋环境,从而对新的海洋环境的生态造成影响和破坏,有时甚至是致命的破坏。2004年,在海运界的共同努力下,IMO正式推出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公约),虽然目前“压载水管理公约”尚未达到生效条件(至少拥有世界船队总吨位的35%或以上及至少30个船旗国加入后的12个月),但澳大利亚、美国、欧洲和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已通过单边立法,要求进入其水域的船舶压载水必须符合压载水管理的有关要求,并通过PSC进行监督检查。在国内率先推出压载水专业检测服务的大型检测集团——专家介绍说,由于公约通过时尚未有成熟的压载水处理技术,因此公约允许船舶通过压载水置换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但随着压载水处理设备和方法的不断更新完善,以及压载水水质检测技术的提升,《船舶压载水公约》中提出,最终船舶要按时间表满足压载水排放的性能标准(附则第D-2条)。水质检测专家同时提到,针对压载水等海洋水质保护问题,中国也建立了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截至2005年底,国家颁布了8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北京、上海、山东、河南等省(市)共制定了30余项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物中,明确提到了船舶压载水,但对其的管理及违法处罚,无对应的政策及措施,管理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在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基础上,我国也可逐步实现对船舶压载水管理的法制化、常态化,具体落实到行动上,专家也提出一些专家建议:一是加强立法,明确船舶压载水的排放要求,如性能标准(或置换标准)、生物控制指标等,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制,加强对船舶压载水水质的检测管理;二是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参加专业机构主办的各类国际研讨会进行讨论和交流,掌握各国外来生物入侵趋势及相关技术发展趋势;三是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通过通过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获取准确的水质检测数据和信息,加快我国压载水处理系统自主技术的研发和更新,以有效应对“压载水”及其他“生物污染”等重大环保问题。

  • 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管理规范

    记录是为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记录的作用主要是为检测工作的质量效用提供客观证据,为预防和纠错溯源提供依据。记录的基本要求1、检测测试过程的基本步骤和依据2、参加检测人员的资格3、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场地4、检测实验环境条件5、检测分析的数据6、检测分析结果的判断7、检测实验的结论等记录种类1、技术记录技术记录是进行检测所得数据和信息的积累。包括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导出数据(简称原始记录)、合同、任务单,以及与检测工作相关的技术方案、采样点设置图等说明资料。2、质量记录质量记录是客观反映质量或质量体系运行过程的信息载体,主要包括质量体系内审和质量管理评审的记录与报告、质量监督、仪器设备运行检查、仪器设备和计量标准档案、人员培训记录档案、申诉以及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等。记录管理1、所有的记录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2、制订各类记录的保存期限3、涉及客户的记录应制定保密措施,以保护客户信息和所有权4、记录应保存在适宜的环境及设施中,有效防止污损、变质、虫蛀和丢失5、记录的维护管理、查阅或借阅应符合保护客户信息和所有权程序要求6、超过保管期限的记录,由管理人员造册,经批准后,按有关程序予以处理检测原始记录规范1、原始记录信息要完整。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检测的方法依据;  b)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  c)检测时的被测样品标识;  d)检测时的环境条件;  e)检测观察结果、数据及其计算;  f)检测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  g)其他必要的说明。2、原始记录填写人员应准确、规范、完整、客观地记录相关内容,不得使用铅笔书写3、原始记录因笔误或计算错误需要更改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如使用单杆划去原数据,在其右上方写上正确数据,并有更改人的签章4、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No.2报告检测报告是检测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最终产品,也是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因此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和客观报告进行的每一项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基本要求1、检测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检测机构所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2、报告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一致3、使用法定计量单位4、检测数据的处理与表达方式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一致5、必须加盖相关的印章6、若有分包项目应注明,必要时可详细说明检测报告内容1、标题2、检测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3、检测报告唯一性标识,报告总页数及页码4、客户的相关信息5、检测样品的描述说明和明确标识6、检测样品的特性及状态7、检测方法技术依据及说明8、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环境条件9、检测的结果,并适当辅以表格或简图加以说明10、报告批准(或经授权)人、审定人(适用时)、审核人、编制人的签字或等同的标识11、报告的有效性声明12、对估算的监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如果适用)13、特定方法、客户要求附加的信息(适用时)检测报告审核与签发1、报告审核检测报告在签发前必须进行校对和审核。校对主要是对数据转移、计算处理及报告内容差漏进行校对;审核是对报告的完整性、项目的齐全性、依据的正确性以及结论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①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方法、指导书的有效性;  ②检测所依据方法、仪器设备、环境条件选用、数据计算以及所有文字、符号、计量单位的正确性;  ③报告的检测结果与检测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④报告内容及其档案要件的完整性;  ⑤报告结论的正确性及报告编制的规范性。2、报告签发经审核的检测报告由法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发,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待发检测报告的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制度。有关人员从报告编制、审核到发布或传递检测报告均应遵循保护客户信息和所有权程序的相关规定。报告由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发,对于授权签字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相应授权签字领域的资格和经验;  ②能参与监督日常报告产生的关键过程;  ③熟悉检测标准与检测程序(包括理论基础知识和技术领域的实际能力);  ④能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价;  ⑤熟悉质量标准体系的知识;  ⑥熟悉评审机构方针、政策以及对实验室的有关要求;  ⑦有足够的时间参与实验室工作,熟悉实验室质量体系和业务工作的开展。检测报告更改原因1、发现检测报告对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出现问题,且已影响到该检测报告所涉及的检测结果2、发现由于采用了不正确或不完善的检测方法,导致检测结果有误3、发现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其他错误4、为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报告的更改方式1、发布一个新的检测报告,以替代原检测报告。新报告应有新的编号,并标明替代的旧报告号2、以"报告的更改或补充的通知"的形式通知客户(尤其是采用电子传输时),应统一编制这种文件格式建立检测报告结论评价用语模式1、所检项目全部合格  模式: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标准。  举例: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2、所检项目全部不合格  模式: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标准。  举例: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3、所检项目少数不合格  模式:该样品所检项目中×不符合GB×标准,其余项目合格。  举例: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氨基酸态氮不符合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其余项目合格。4、所检项目少数合格  模式: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符合GB×标准,其余项目不合格。5、参照标准评价  模式:参照GB×标准,该样品所检项目…,即先加入"参照GB×标准",其后与上述相同。

  • CMA环境检测领域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管理体系文件。

    [size=18px][b][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查依据:《[/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9[/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条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5[/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项,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条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1[/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项;《[/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 [/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5[/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5.1[/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4.5.3[/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项[/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ff000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ff0000]十[/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ff0000]三[/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ff0000]、十四[/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ff0000]条[/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000000]。[/color][/font][/b][/size][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1)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检查机构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和技术记录表格,缺少或不齐全或与机构运行不相符的,判定不符合。[/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2)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检查机构是否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建立的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有效执行。抽查机构三分之二人员,采取询问、答题等方式验证管理体系文件是否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机构未制订文件或文件不全的;被抽查人员不能正确回答管理体系文件精神和要求的,判定不符合。[/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3)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记录控制、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改进、纠正措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缺少上述任何一项,判定不符合。[/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4)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标识、批准、发布、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8px][color=#000000]检查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控制程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判定不符合。[/color][/size][/font]

  •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data:image/png;base64,R0lGODlhoACgAHcAMSH+GlNvZnR3YXJlOiBNaWNyb3NvZnQgT2ZmaWNlACH5BAEAAAAALAAAAAABAAEAgAAAAAECAwICRAEAOw==局 长 2015年4月9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data:image/png;base64,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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大赛】检测室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检测中心各检测室的日常管理工作,使检测工作真正作到科学、公正、有效,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执行检测技术规范的能力。因此检测室工作管理要以制度化建立并完善运行。 1.范围适用于对本检测中心各检测室日常工作的管理。2职责2.1技术负责人负责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和监督;2.2中心主管负责工作制度的批准、落实和监督;2.3检测室负责人及检测人员负责工作制度的落实和执行。3具体要求3.1 检测室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任何可能对其所执行的检测工作公正性产生影响的活动。3.2 在检测工作中,要抵制来自于各方面(商业、财经或领导层)的压力,必要时上报管理层研究对策以集体名义予以抵制。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3 在检测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检测工作流程和检测方法、操作规程,未经批准,不得偏离规定要求。3.4检测室人员应严格按《保密管理程序》执行,保守下列事项的秘密,不得私自翻印或对外泄露中心及客户的信息资料等:3.4.1检测室标明的各类文件及未对外公开的技术文件、资料、检测仪器设备调整的技术条件及相关记录。3.4.2与检测工作有关的特殊方法、技术手段。3.4.3客户的送检样品及全部技术资料。3.4.4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质量控制活动记录。 3.5 未经检测中心经理(或主管)批准,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场所;如经中心经理(或主管)的允许,则由检测室负责人安排人员带领其参观。如有技术问题,统一由技术负责人负责解答,尽量给客户满意的答案或者合理的解释。3.6检测中心的所有检测任务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承接检测任务。3.7检测人员应根据客户的委托要求,依据检测规程对来样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检测并报告检测室负责人,对检测设备、环境条件及样品等进行检查,直至异常情况排除。若属检测方法不适合的,则由办公室通知客户,说明原因,在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更换检测方法,具体执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和《允许偏离控制程序》。3.8检测人员应确保所作的各种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数据结论真实有效,不得篡改、编造。3.9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制度,检测室上报中心经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辞退处理,并保留要求当事人承担后果责任的权利。4 支持性文件5.1《保密管理程序》[siz

  • 【云唐仪器】使用余氯总氯检测仪检测水质的好处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210928099514_806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变得日益重要。水质监测作为水资源保护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人民生活和生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余氯总氯检测仪作为一种常用的水质监测工具,在保障水质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将详细阐述使用余氯总氯检测仪检测水质的好处。  一、准确评估水质状况  余氯总氯检测仪能够准确测量水中的余氯和总氯含量,从而评估水质的消毒效果和安全性。余氯和总氯是水质消毒过程中常用的指标,通过对其含量的监测,可以判断水质是否达到消毒标准,是否存在潜在的微生物污染风险。这对于保障饮用水安全、防止水源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二、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余氯总氯检测仪具有高度的灵敏度和准确性,能够及时发现水质中的潜在问题。例如,当水中余氯含量过低时,可能说明消毒效果不佳,存在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而余氯含量过高则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通过余氯总氯检测仪的实时监测,可以及时发现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从而确保水质的稳定和安全。  三、提高水质管理效率  使用余氯总氯检测仪可以大大提高水质管理的效率。传统的水质监测方法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而余氯总氯检测仪则可以实现快速、准确的测量,大大提高了监测效率。此外,余氯总氯检测仪还具有自动化、智能化的特点,可以实现远程监控和数据共享,使得水质管理更加便捷、高效。  四、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  通过余氯总氯检测仪的检测,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水资源的状况,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有力支持。例如,在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等领域,可以根据水质检测结果合理调配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通过长期监测和分析,还可以为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五、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安全  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安全。使用余氯总氯检测仪检测水质,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水质问题,保障人民饮用水的安全。同时,在水产养殖、食品加工等领域,也可以通过对水质的监测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六、推动水质监测技术的进步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水质监测技术也在不断发展。余氯总氯检测仪作为水质监测领域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应用和发展推动了水质监测技术的进步。通过不断研发新型余氯总氯检测仪和优化现有技术,可以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综上所述,使用余氯总氯检测仪检测水质具有诸多好处。它可以准确评估水质状况、及时发现潜在问题、提高水质管理效率、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生活和生产安全以及推动水质监测技术的进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余氯总氯检测仪的作用,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贡献力量。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align=center][b]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_GB2312]([/font][font=楷体_GB2312]2015[/font][font=楷体_GB2312]年[/font][font=楷体_GB2312]4[/font][font=楷体_GB2312]月[/font][font=楷体_GB2312]9[/font][font=楷体_GB2312]日国家[/font][font=楷体_GB231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font][font=楷体_GB2312]令第[/font][font=楷体_GB2312]163[/font][font=楷体_GB2312]号公布,[/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_GB2312][font=楷体_GB2312]根据[/font]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font][/align][align=center][font=楷体_GB2312]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font][font=楷体_GB2312])[/font][/align][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一章[/font][font=黑体]总则[/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font][/font][font=黑体]第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font][font=黑体]第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font][font=黑体]第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五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font][font=黑体]第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font][/font][font=黑体]第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font][/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第二章[/font][font=黑体]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font][/font][font=黑体]第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font][font=仿宋_GB2312](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font][font=仿宋_GB2312](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font][font=仿宋_GB2312](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font][font=黑体]第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font][font=黑体]第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font][font=仿宋_GB2312](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font][font='Times New Roman']5[/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font][font=仿宋_GB2312](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font][font='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font][font=仿宋_GB2312](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font][font='Times New Roman']10[/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font][font='Times New Roman']7[/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font][font=黑体]第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font][font=黑体]第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6[/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font=仿宋_GB2312]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个月前提出申请。[/font][font=仿宋_GB2312]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font][font=仿宋_GB2312] 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十四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font][font=黑体]第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font][font='Times New Roman']China[/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Inspection[/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Body[/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and[/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Laboratory[/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Mandatory[/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Times New Roman']Approval[/font][font=仿宋_GB2312]的英文缩写[/font][font='Times New Roman']CMA[/font][font=仿宋_GB2312]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center][img]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104/W020210422511176552282.png[/img][/align][align=center] [/align][font=黑体]第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font][/font][font=黑体]第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font][font=黑体]第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font][font=黑体]第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font][font=黑体]第二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黑体]第二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font][/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三章[/font] [font=黑体]技术评审管理[/font][/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二十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font][font=仿宋_GB2312]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font][font=黑体]第二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font][font=黑体]第二十六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30[/font][font=仿宋_GB2312]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font][font=仿宋_GB2312]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font][font=黑体]第二十七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font][/font][font=黑体]第二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font][font=黑体]第二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黑体]第四章[/font] [font=黑体]监督检查[/font][/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第三十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font][/font][font=黑体]第三十一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font][font=仿宋_GB2312](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font][font=黑体]第三十二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font][font=黑体]第三十三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font][/font][font=黑体]第三十四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万元罚款。[/font][font=黑体]第三十五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1[/font][font=仿宋_GB2312]万元以下罚款。[/font][font=仿宋_GB2312](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标注资质认定标志[/font][font=仿宋_GB2312]的。[/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三十六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font][font=仿宋_GB2312]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font][font=仿宋_GB2312]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万元罚款[/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font=仿宋_GB2312](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font][font=仿宋_GB2312]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font][font=仿宋_GB2312]的;[/font][font=仿宋_GB2312](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三十七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font][font=仿宋_GB2312]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font][font=仿宋_GB2312]或者[/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志[/font][font=仿宋_GB2312]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font][font='Times New Roman']3[/font][font=仿宋_GB2312]万元以下罚款。[/font][font=黑体]第三十八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font][/font][font=黑体]第三十九条[/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仿宋_GB2312]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ont][/font][align=center][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font=黑体]第五章[/font] [font=黑体]附则[/font][/font][/align][font=黑体] [/font][font=黑体][font=黑体]第四十条[/font] [/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本办法自[/font]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font]

  • 【“仪”起享奥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质量控制与溯源管理技术规范》河北省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质量控制与溯源管理技术规范》河北省地方标准网上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7月27日至2024年8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有修改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省市场监管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单位名称: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人:王丽伟电话:18503235082电子邮箱:hbjczkzx@163.com[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4/wfx202407290949.zip]附件:[/url]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质量控制与溯源管理技术规范》(网上征求意见稿)2.地方标准网上征求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27日[/align]

  • 来自农业检测的资料分享-实验室检测记录与报告管理规范

    [align=center][color=#3e3e3e][b][/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3e3e3e][b]1.记录:[/b][/color]记录是为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记录的作用主要是为检测工作的质量效用提供客观证据,为预防和纠错溯源提供依据。[/align][color=#205867][b]1.1记录的基本要求[/b][/color]⑴检测测试过程的基本步骤和依据;⑵参加检测人员的资格;⑶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场地;⑷检测实验环境条件;⑸检测分析的数据;⑹检测分析结果的判断;⑺检测实验的结论等。[color=#205867][b]1.2记录种类[/b][/color]凡对检测工作质量和质量体系运行有效性有关的、需要证实的所有方面,都必须认真做好记录。与检测质量有关的记录分为技术记录和质量记录两类。⑴技术记录技术记录是进行检测所得数据和信息的积累。包括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导出数据(简称原始记录)、合同、任务单,以及与检测工作相关的技术方案、采样点设置图等说明资料。⑵质量记录质量记录是客观反映质量或质量体系运行过程的信息载体,主要包括质量体系内审和质量管理评审的记录与报告、质量监督、仪器设备运行检查、仪器设备和计量标准档案、人员培训记录档案、申诉以及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等。[color=#205867][b]1.3记录管理[/b][/color]⑴所有的记录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⑵制订各类记录的保存期限;⑶涉及客户的记录应制定保密措施,以保护客户信息和所有权;⑷记录应保存在适宜的环境及设施中,有效防止污损、变质、虫蛀和丢失;⑸记录的维护管理、查阅或借阅应符合保护客户信息和所有权程序要求;⑹超过保管期限的记录,由管理人员造册,经批准后,按有关程序予以处理。[color=#205867][b]1.4检测原始记录规范[/b][/color]原始记录是编制检测报告的主要依据,也是必要和可能时再现试验的依据,因此必须记录完整、真实、清楚,对涂改应作出统一规定。原始记录除试验数据和观察记录外,还要对所用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环境条件、试验参数、样品编号及其状态、测试过程中的异常现象进行如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是检测工作活动轨迹的客观证据,是形成检测报告的原始凭证,因此必须规范化。⑴原始记录信息要完整。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a)检测的方法依据;b)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c)检测时的被测样品标识;d)检测时的环境条件;e)检测观察结果、数据及其计算;f)检测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g)其他必要的说明。⑵原始记录填写人员应准确、规范、完整、客观地记录相关内容,不得使用铅笔书写;⑶原始记录因笔误或计算错误需要更改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如使用单杆划去原数据,在其右上方写上正确数据,并有更改人的签章;⑷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⑸使用统一格式的原始记录。[b][color=#ffffff]2[/color]2.报告[/b][color=inherit][/color]检测报告是检测机构向客户提供的最终产品,也是检测机构工作质量的最终体现,因此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和客观报告进行的每一项检测结果。[color=#205867][b]2.1检测报告基本要求[/b][/color]⑴检测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检测机构所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的规定;⑵报告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一致;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⑷检测数据的处理与表达方式应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一致;⑸必须加盖相关的印章;⑹若有分包项目应注明,必要时可详细说明。[color=#205867][b]2.2检测报告内容[/b][/color]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a)标题;b)检测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c)检测报告唯一性标识,报告总页数及页码;d)客户的相关信息;e)检测样品的描述说明和明确标识;f)检测样品的特性及状态;g)检测方法技术依据及说明;h)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环境条件;i)检测的结果,并适当辅以表格或简图加以说明;j)报告批准(或经授权)人、审定人(适用时)、审核人、编制人的签字或等同的标识;k)报告的有效性声明;l)对估算的监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如果适用);m)特定方法、客户要求附加的信息(适用时)。[color=#205867][b]2.3检测报告审核与签发[/b][/color]⑴报告审核检测报告在签发前必须进行校对和审核。校对主要是对数据转移、计算处理及报告内容差漏进行校对;审核是对报告的完整性、项目的齐全性、依据的正确性以及结论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①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方法、指导书的有效性;②检测所依据方法、仪器设备、环境条件选用、数据计算以及所有文字、符号、计量单位的正确性;③报告的检测结果与检测原始记录的一致性;④报告内容及其档案要件的完整性;⑤报告结论的正确性及报告编制的规范性。⑵报告签发经审核的检测报告由法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发,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待发检测报告的管理,实行领用登记制度。有关人员从报告编制、审核到发布或传递检测报告均应遵循保护客户信息和所有权程序的相关规定。报告由检测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发,对于授权签字人应满足以下要求:①相应授权签字领域的资格和经验;②能参与监督日常报告产生的关键过程;③熟悉检测标准与检测程序(包括理论基础知识和技术领域的实际能力);④能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评价;⑤熟悉质量标准体系的知识;⑥熟悉评审机构方针、政策以及对实验室的有关要求;⑦有足够的时间参与实验室工作,熟悉实验室质量体系和业务工作的开展。[color=#205867][b]2.4检测报告更改[/b][/color]检测报告的更正是指对检测机构已签发批准送达客户后,因出现下列原因之一需要对检测报告进行的更正或补充。①发现检测报告对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出现问题,且已影响到该检测报告所涉及的检测结果;②发现由于采用了不正确或不完善的检测方法,导致检测结果有误;③发现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其他错误;④为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报告的更改可采用以下方式:①发布一个新的检测报告,以替代原检测报告。新报告应有新的编号,并标明替代的旧报告号;②以"报告的更改或补充的通知"的形式通知客户(尤其是采用电子传输时),应统一编制这种文件格式。[color=#205867][b]2.5检测报告结论评价用语模式的建立[/b][/color]⑴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模式: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标准。举例:该样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⑵所检项目全部不合格模式: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标准。举例:该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⑶所检项目少数不合格模式:该样品所检项目中×不符合GB×标准,其余项目合格。举例: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氨基酸态氮不符合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其余项目合格。⑷所检项目少数合格模式: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符合GB×标准,其余项目不合格。举例: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砷符合GB2717-1996酱油卫生标准,其余项目不合格。⑸参照标准评价模式:参照GB×标准,该样品所检项目…,即先加入"参照GB×标准",其后与上述相同。

  • 官方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  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独立、公正、诚信。  一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三是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法律责任。  一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扶持优秀检测机构做强做大。  二是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过罚相当。针对检验检测活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处罚规定的,该办法在部门规章权限内予以补充完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立项《环境检测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按照《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闽环监协办〔2022〕12)规定,经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组审议,由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牵头制定的《环境检测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予批准立项。请牵头单位严格标准制定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标准质量,近期完成标准制定任务。 福建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2023年6月20日

  • 化学检测/校准实验室如何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上)(下)

    [b]化学检测/校准实验室如何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上)[/b]作  者:李云巧 李睿喆 胡俊华 王建东 张金萍 陈艳 满吉 王洪东机构地区:[url=http://www.gfjl.org/thread-133195-1-1.html]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url] 新华楷瑞(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华仪宏盛技术有限公司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保护的重视,检测校准工作在各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工作发展迅速,要求越来越高。分析仪器设备是化学领域检测校准实验室最重要的基本资源,应做好分析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除了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技术管理外,分析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管理.以及结果的确认,分析仪器的期间核查等内容是每个实验室面临的重要任务,如何做好这些工作也是个不小的挑战。本刊特邀请化学计量领域权威专家李云巧老师从实际工作出发,围绕分析仪器的科学管理、检定/校准及结果确认.期间核查等内容,以系列文章连载的方式进行全面介绍.供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考。

  • 【转帖】提高专业检测技术 完善船舶压载水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航运业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被广泛认同。但同时,航运业的快速发展,也使船舶压载水的“生物污染”问题日渐显现,且有全球蔓延趋势。大量研究证实,船舶压载水是外来水生生物入侵的一个重要途径和载体。据IMO估计,每年世界船队约带着100亿吨压载水周游世界。大约7000至10000种不同的有潜在危害的海洋微生物、植物及动物每天在全球“旅行”,这必将带来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进而造成对经济、人类健康的不良影响。船舶压载水主要是为确保船舶在空载或不满载情况下的稳性和浮态,而在船舶离港前用海水在其压载舱中打入压载水,并在抵达预定港口装货前,将压载水逐渐排空,以便船舶可以最大限度地装载货物。船舶在打入压载水的同时,也将海洋水生物带入压载舱中,而在另外一处港口的海洋环境中打出压载水,也将这些异地水生物带入另一海洋环境,从而对新的海洋环境的生态造成影响和破坏,有时甚至是致命的破坏。2004年,在海运界的共同努力下,IMO正式推出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BWM公约),虽然目前“压载水管理公约”尚未达到生效条件(至少拥有世界船队总吨位的35%或以上及至少30个船旗国加入后的12个月),但澳大利亚、美国、欧洲和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已通过单边立法,要求进入其水域的船舶压载水必须符合压载水管理的有关要求,并通过PSC进行监督检查。由于公约通过时尚未有成熟的压载水处理技术,因此公约允许船舶通过压载水置换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但随着压载水处理设备和方法的不断更新完善,以及压载水水质检测技术的提升,《船舶压载水公约》中提出,最终船舶要按时间表满足压载水排放的性能标准(附则第D-2条)。PONY谱尼测试集团水质检测专家同时提到,针对压载水等海洋水质保护问题,中国也建立了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截至2005年底,国家颁布了8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北京、上海、山东、河南等省(市)共制定了30余项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物中,明确提到了船舶压载水,但对其的管理及违法处罚,无对应的政策及措施,管理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在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基础上,我国也可逐步实现对船舶压载水管理的法制化、常态化,具体落实到行动上,PONY专家也提出一些专家建议:一是加强立法,明确船舶压载水的排放要求,如性能标准(或置换标准)、生物控制指标等,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制,加强对船舶压载水水质的检测管理;二是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参加专业机构主办的各类国际研讨会进行讨论和交流,掌握各国外来生物入侵趋势及相关技术发展趋势;三是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通过通过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获取准确的水质检测数据和信息,加快我国压载水处理系统自主技术的研发和更新,以有效应对“压载水”及其他“生物污染”等重大环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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