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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证相关的资讯

  • 环境监测总站征求环境监测“十三五”重大科技需求意见
    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获悉,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日前发布了《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前期调研提纲》和《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重大科技需求建议表》。 全文如下: 关于征集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需求建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全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加强环境监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进监测科技创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拟开展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编制前期调研提纲》(附件1)和《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重大科技需求建议表》(附件2)供反馈意见时参考。   请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就环境监测科技发展规划的优先领域和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重大科技需求提出意见和需求建议。   邮寄地址: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院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业务管理室   邮编 :100012   联 系 人:王 光 010-84943044   张 迪 010-84943088   传 真 :010-84943062   电子邮件:wangguang@cnemc.cn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环境监测&ldquo 十三五&rdquo 科技发展规划编制   前期调研提纲   一、指导思想   以支撑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为根本出发点,发挥监测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和应用性研究,不断推进环境监测学科发展和体系建设,持续提升&ldquo 三个说清&rdquo 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划目标   以支撑&ldquo 气十条&rdquo 、&ldquo 水十条&rdquo 和&ldquo 土十条&rdquo 行动计划的实施为导向,重点解决环境监测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难题,研发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环境监测、预警、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数据应用关键技术,应用一批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形成一批拥有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环境监测装备(产品),不断完善复合立体监测和精准预警的技术体系,支撑环境监测数据生产和信息服务,促进环境监测事业发展。   三、优先领域   (一)环境监测技术方法体系建设领域   (二)环境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技术领域   (三)污染源监测技术领域   (四)生态监测技术领域   (五)应急与仲裁监测技术领域   (六)环境监测综合评价与信息表征技术领域   (七)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研发及应用领域   (八)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领域   (九)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改革领域   (十)国际履约监测与国际合作领域
  • 环境监测总站征集2017年环境监测标准修订建议
    近日,仪器信息网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获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始征集2017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此次建议的征集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全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单位在申报建议时,不仅要说明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如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WHO、ISO、ASTM、JIS等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标准组织有无相关标准,还要描述制订该标准具体的条件,包括科研基础条件、最新研究成果、新技术开发应用情况、开展相关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等,可同时提供证明项目具备条件的相关材料。  据仪器信息网不完全统计,仅十二五期间发布的国家和行业环境监测标准就达130项之多,并且涉及的仪器种类也越来越多。仅2015年环境监测标准首次涉及的仪器就包括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和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找环境监测标准可查看环保/水工业-标准解读。  附全文:关于征集2017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全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我站拟开展2017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征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参考《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现状及发展需求》(总站业务字[2015]215号)附件,组织辖区内各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提出2017年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填写2017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见附件,每个建议表限写一个项目,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cnemc.cn “文件通知”栏目下)。 请于2016年5月6日前将所有建议表电子版整理到一个文件夹后发送到联系人邮箱, 文件夹命名格式:XX省-2017年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XX项)。逾期未提供视作无建议。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业务管理室 于勇  电子邮箱:ywgls@cnemc.cn  联系电话:(010)84943238  传真:(010)84943062  附件:2017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doc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 2011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开始验证
    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暨能力验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按照《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1]12号)中“总站要加强对国家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要求和《关于的补充要求》(总站综字[2011]47号)中“2011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的安排,我站定于2011年11月-12月开展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暨能力验证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监测质量,深入了解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测试能力,特组织开展本次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暨能力验证。   二、考核对象   本次质量控制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共计143家单位。各单位将统一由随机生成的代码表示。   三、考核项目   本次质量控制考核项目为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四、考核方式   本次质量控制考核采用盲样测试的方式,将向每家单位随机发放2支样品,不提供校准用标准样品,对检测方法无统一要求。   五、考核流程   1、确定联系人   请各单位确定1名联系人,负责就本次质量控制考核工作与我站质量管理室联系。请各单位填写联系人信息回执(附件1)并加盖公章,于11月17日前传真至总站。   2、发放考核材料   我站将于2011年11月25日前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各单位发放考核材料,每单位的考核材料中含样品2支、《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1份、《作业指导书》1份、《结果报告单》1份和《盲样未能检测情况说明》1份。   本次考核委托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负责考核材料的发放事宜。   3、报送结果   请各单位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于2011年12月2日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将《结果报告单》加盖单位业务章邮寄至我站质量管理室,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以纸版结果为准。   无故未按期提交结果报告单或结果报告单内容不完整的实验室,其结果将不列入本次考核统计。   六、其他   所有被考核单位在收到考核材料后都应填写《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回传真。若收到的考核材料不全或损坏,请及时联系我站质管室,将进行补发。   若被考核单位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盲样测试,请填写《盲样未能检测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于规定日期前将考核材料和《盲样未能检测情况说明》一同寄回至总站质管室。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滕曼、吴晓凤   电话:010-8494 3186 / 3038,010-8494 3194(传真)   电子邮箱:quality@cnemc.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 邮编:100012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2011年全国环境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暨能力验证单位联系人信息回执.pdf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
    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申请资质认定以及有关专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时开展的方法验证活动,确保方法验证过程科学合理,评价尺度客观一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生物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物理分析方法验证技术规定》等4项技术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本次发布的4项技术文件从方法验证的总体要求、基本条件确认、方法性能指标验证、实际监测、方法验证报告的编制、方法验证结果的应用等6个方面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的方法验证活动做了统一规定。其中《通用技术指南》为总则,从通用层面上提出方法验证活动开展的原则、要求及主要内容,3项《技术规定》在操作层面上分别对化学、生物、物理三类监测方法的验证工作如何开展给出了具体的指导。该系列技术文件的发布是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体系的又一举措,统一了监测机构初次使用监测方法时所开展验证工作的技术要求,保证资质认定评审中能力确认标准的一致性,为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此外,总站近期将出版《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实例》一书,更好的支持该系列技术文件的使用。 1-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过技术指南.pdf 2-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 3-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生物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 4-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物理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定.pdf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方法验证通用技术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pdf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为配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细化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受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07〕9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印发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22〕43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总站受生态环境部委托组织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可参考或根据本《细则》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考核细则。修订后的《细则》有如下的新要求和重要变化:一、明确哪些人员需要进行持证上岗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机构中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都要持证上岗,适用范围包括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运维、生态遥感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质量管理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活动。这意味着需要参加持证上岗考核的人员与所在机构性质和人员岗位相关,不区分委托任务性质或项目来源。二、被考核单位承担自认定主体责任。强调了被考核单位申请前需先期完成技术人员自认定工作。首先,被考核单位应成立工作组统筹负责自认定相关工作;其次,《细则》对新上岗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时间分别提出了至少3个月和1个月的要求;此外,《细则》要求自认定结果随持证考核申请一同提交主考单位,即自认定合格人员才可以申请持证上岗考核。三、理论考核内容发生重要变化。一是对理论知识按方法原理进行了科目分类,包括基础知识科目和专业知识科目。将考核重点调整为对生态环境监测基础知识以及所申报项目(方法)对应的监测原理等专业知识掌握情况的考察,为保证考核质量每人每次限申报8个二级科目;二是调整了开卷考试年龄,统一为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四、成绩评定宽严并济。首先,将理论考核成绩由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0%为合格降低到60%;其次,现场操作考核明确了对于环境条件、设备设施不满足要求的申报项目(方法),按不合格处理;此外,《细则》规定了单科成绩有效期,理论考核各科目及现场操作考核成绩单科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内再次申请相应项目(方法)的持证上岗考核,可免考已通过的理论科目或现场操作考核。五、免考条件增多了。在原免考条件外,将承担标准制修订研究或方法验证、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技能比赛个人奖项纳入免考条款,被考核人员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后可免除相应项目(方法)的现场操作考核。免考条件的拓宽既降低了现场考核工作量,又进一步提高了监测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技术活动的积极性。六、增加了直接换证。《细则》要求,重点加强对新持证人员的考核,同时规定已持证人员满足相应条件可直接换证。《细则》细化了人员到期换证及方法变更换证的程序,针对不同岗位提出了免考换证材料报送要求。通过直接换证既大大降低了长期从事某一监测岗位技术人员换证考核工作量,又有效解决了近年来监测标准方法更新快,主考单位考核压力大的问题,大幅提高了考核工作效率。本《细则》于2022年1月19日起印发实施,同时,新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信息系统”也将正式启用,接下来总站会做好新《细则》实施以及新系统填报的宣贯和培训。2022年,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将迈上一个新台阶,并为进一步保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人员技术水平、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持续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征集温室气体验证测试单位
    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仪器检测作业指导书》(仪器技术要求)编制研究验证测试单位的通知,征集熟悉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设备的单位,参与仪器验证测试。通知要求,企业需在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截至2021年6月30日),且需为每个测试场地提供1台(套)样机,并负责仪器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耗材备件。碳中和目标将温室气体监测一下子推入了公众视线,而目前我国温室气体监测,无论从产品、技术、标准还是规范,都缺少一定的经验。此次验证可以为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检测提供很好的支撑。关于公开征集《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仪器检测作业指导书》(仪器技术要求)编制研究验证测试单位的通知为科学开展《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仪器检测作业指导书》(仪器技术要求)编制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仪器质检室拟组织开展仪器现场验证测试,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具有相应资质且具备履约能力的单位,欢迎有意向参与的单位与我室联系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项目名称《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仪器检测作业指导书》编制研究现场验证测试。二、 工作内容拟在典型行业(火电、钢铁、石油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废弃物处理等)的固定源排放口,针对排放的温室气体(CO2、CH4、N2O),选取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连续监测系统和便携监测仪器,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按照总站质检室编制的《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仪器检测作业指导书》现场验证测试方案(草案)(附件1),开展现场验证测试。三、 申报单位条件1. 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不接受联合申报或个人申报。2.申报单位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建立熟悉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设备的项目团队,积极配合仪器质检室,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工作。3.申报单位应具有丰富的经验,参与过类似工作的企业优先,参与连续监测系统申报的企业需在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截至2021年6月30日)。四、 申报受理及评选程序1.本公告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网站(www.cnemc.cn)公开发布,公开征集工作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单位可自行下载相关材料,并按照附件2准备申报材料。2.报名表一式2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纸质文件需于2021年8月31日前寄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检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邮编:100012),并将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fanyunfei0226@126.com。(材料命名为 单位名称+温室气体验证测试申报)。3.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自由申报、择优比选”等程序确定项目的承接单位,并在网站公示。五、 相关说明本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自愿参与,入选的参与验证单位需为每个测试场地提供1台(套)样机,并负责仪器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耗材备件。仪器参与验证测试期间的设备、耗材及人员等现场测试相关费用由各参与单位承担。六、 联系人范蕴非:18811325018;fanyunfei0226@126.com赵欣:010-84943251;15101107578;zhaoxin@cnemc.cn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温室气体(CO2、CH4、N2O)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便携监测仪器检测作业指导书》现场验证测试方案(草案)附件2:申报材料目录.docx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1年8月6日
  • 完善环境监测财政保障还差几步?
    国务院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要求,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环境监测是政府应具备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充足的经费保障是环境监测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但长期以来,一些监测站在人员、设备购置、业务运行等方面的经费保障仍然不足,制约了监测工作的发展。  环境监测资金保障不到位,将制约监测工作的有效开展,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环境监测工作经费为何难以保障?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环境监测事权责任划分不明晰。各部门在开展环境相关监测时存在多级多部门不同程度的职能重叠交叉、边界不清现象。对于一些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或调查工作,各部门多头开展,技术规范难以统一。环境监测领域的具体事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晰,常导致支出的缺位、越位与错位。此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政府主办环境监测事业机构与社会化检测机构的业务领域没有得到划分和规范,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滞后。一些环境监测机构过多地承担了可由市场主体承担的委托检测行为,并将其作为单位创收谋生的手段,而本应完成的基本职责则可能受到影响。  二是缺乏合理有效的财政预算保障标准。环境监测领域广泛,各项业务费用需求各不相同。国家层面对业务经费的测算存在一个摸索的过程,一些新增的监测业务没有同步配套经费,或只配套了象征性的少量经费,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科学的测算方法和执行标准。此外,地方财政现有的环境监测经费预算并没有考虑业务工作实际需要,而是依据当地财力和历史沿革实行“一刀切”的基数加增长方式。  三是专项转移支付不够完善。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转移支付中拨付的环境监测专项资金,为各级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因资金流转环节较多,往往每年的环境监测专项资金要下半年才能下达经费指标,极大地影响了工作效率。此外,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因财力不足等原因难以配套。上级部门对地方政府的财力承受能力考虑不足,经常规定地方按一定比例配套,但某些县级财政是“保工资、保运转”的吃饭财政,对民生和环保事业投入心有余而力不足,配套要求难以实现。  四是资金使用评价监督监管机制不完善。环境监测资金是否及时拨付?经费有没有真正使用到监测用途?资金是否按照预算使用?预算是否科学?目前,尚未建立一套有效、完善的环境监测经费预算编制、过程监控、结果反馈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评价体系,没有充分利用绩效评价反馈信息以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硬约束”,促进各级政府全面提升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水平。  如何完善监测财政保障机制?针对环境监测财政保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划分环境监测事权责任。  环境监测整体上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应根据一定原则,结合现实情况,科学划分各个监测事项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由中央、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相应的财政保障责任,建立环境监测事权清单,为完善各级财政保障经费机制提供依据。应进一步明确各级监测机构的法定职能权责。新环保法中初步划分了监测职责,要求“环保部门统一监测网络,监测规范”。要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对各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的监测职责尽量细化,减少交叉和重叠 对国家、省、市、县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职能任务进行科学化、法定化的划分 对适合社会机构参与的监测领域进行明确划分,对监测各业务领域的管理和支出责任进行细分。要优化监测资源配置,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投入、能力与任务相配套,做到政事分明、事社分明。对适合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事项,应通过有力的购买合同和信用评价体系约束企业行为,并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管,保证数据质量,确保财政资金投入效益。  第二,重点保障各类监测经费。  应将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保障,实行优先保障、优先发展。“十三五”期间,国家将实行环境监测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意味着中央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高度重视。实行垂直管理制度后,可由经费相对充足的省级财政重点保障监测运行,还可从机制上确保监测经费不被挤占、挪用和截留。应将各级监测机构的人员及一般公用经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与执法性监测、仪器更新与运行维护等监测机构运行经费,购买监测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重点保障和全额预算管理。各级监测机构应作为独立预算单位,彻底改变部分监测站依靠自身创收维持正常工作运转的被动局面。实行垂直管理后,同一省份各地间保障差异和专项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也可迎刃而解。  第三,执行监测经费定额保障标准。  公众对公共服务需求的规模、结构会随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发生变化,在需求增加时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需求缩小时减少支出规模。财政对环境监测的财力保障重点应在公益性监测任务上,在审查各项工作开展必要性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监测任务的工作量与工作难易程度等进行经费的量化定额核算,提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经费测算方法与标准以供执行,由财政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经费,以建立长效机制。新增重大监测任务需足额同步配套工作经费,应建立一定数额的年度监测业务经费动态基金,对于临时增加的重要专项或应急任务简化预算审批程序直接从中保障,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监测工作效率。  第四,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考核体系。  要建立环境监测专项经费绩效评估评价体系。财政和环保部门应共同设计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行项目支出经费绩效考核,监督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状况。重点关注资金使用效果、成果的共享和应用,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促使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水平的提升。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与浪费,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环境监测财政资金的分配程序、使用过程、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反馈与改进,确保环境监测资金的持续有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环境监测:“挣钱活”都得交给市场干
    环保部近日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   这是否意味着,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空气、水等环境监测数据,都可以由民间来提供了?又该如何保证他们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记者了解到,江苏作为全国第一个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省份,此前已进行了两年探索,我们不妨到这里寻求一些答案。   数千万元市场全面开放   水环境质量怎样?大气污染程度几何?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日趋高涨,对环境监测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由政府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满足需要。   &ldquo 由于环境压力较大,江苏对环境监测的需求更为迫切。&rdquo 省环保厅副巡视员陈志鹏举例说,2007年后,太湖安全度夏期间需要每天下湖监测,江苏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数量全国第一,国控污染源监测点位也居全国前列,这些都对环境监测能力带来了很大挑战。以省环境监测中心为例,这几年承接业务每年都以30%的速度递增,监测人员捉襟见肘。   与此同时,这样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实对不少社会企业极具诱惑。虽然没有具体核算过这个市场的规模,但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张宁红坦言,仅以省一级来看,估计一年的业务量要以&ldquo 千万元&rdquo 来计。因此,在我省2012年启动试点之前,省内市场已自发形成约30余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ldquo 挣钱活&rdquo 都得交给市场干   社会监测机构可以做什么?在2014年2月省环保厅以1号文出台的《江苏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记者注意到这样的表述:综合监测机构承担&ldquo 企业社会委托、咨询服务及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环境监测任务,包括环评现状监测、上市公司核查、污染场地调查阶段监测、危险废物监测鉴别、生态治理工程评估监测、企业自测自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rdquo   那么,未来,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与这些社会力量之间是否会形成一种竞争关系?陈志鹏摇头否定。他预测,未来应当是&ldquo 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rdquo ,两者&ldquo 互为补充&rdquo 。他分析,与此次改革相适应,将来政府监测机构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将重点承担四项任务: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给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为监督考核提供依据 环境事故发生后提供应急监测以及协助省环保厅监测处,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督规范、技术指导等。换言之,可以到市场上&ldquo 挣钱&rdquo 的活都要交给市场去干。   严格市场准入门槛成关键   环境监测交给民间,怎么保证数据公信力?   事实上,江苏试点一年后,社会监测机构一下子从原先的30多家发展到90多家。陈志鹏介绍,江苏的做法,首先是建立市场准入门槛。&ldquo 这些数据与公众紧密相关,需要一定的技术门槛。&rdquo   江苏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分为两类,一为综合检测机构,一为专项检测机构。以前者为例,需具备条件包括:不少于2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600万元,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400万元 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80项等。同时,每一位监测人员还必须通过理论及现场操作的培训、考核,持证方可上岗 每两年,省环保厅还要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能力认定,未通过认定的,其出具的数据一概不予认可。   市场的力量,也在倒逼企业自我完善。苏州康达环境检测机构是我省第一批通过认证的社会检测机构。其负责人张峰告诉记者,为了让客户对数据放心,他们自己开发了一套&ldquo 在线实验室&rdquo 软件,将实验全过程通过视频实时在线播放,大客户可以全过程见证,从而防止数据造假。他坦言,目前市场上不乏造假者,&ldquo 有一次投标,我们出价200万,竟然有企业出20万,不偷工减料怎么可能呢?&rdquo 他表示,作为守信企业,他希望市场能够进一步规范。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推动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编制了《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印发实施。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来国伟 029-63916221传 真:029-63916225邮 箱:hbtjcc@shaanxi.gov.cn附件: 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0月31日
  • 广东就多个环境监测类项目征求意见
    p   同一个采购人、9个项目、预算总金额超过1亿元、几乎同一时间发布征求意见公告,以上因素组合在一起,备受业内关注。 /p p   近日,“广东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项目之华南区域土壤样品制备与流转中心配套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综合管理平台(一期)”“广东省环境监测系统内控管理信息系统”“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项目之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监控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项目之颗粒物组分监测网设备采购项目”等9个来自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的采购项目就采购需求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预算总金额达到1.15亿元。 /p p   不同于普通的货物类采购,此类项目具有专业性极强、涉及范围广、采购预算金额较大等特点,备受关注。近年来,环境监测类采购更是大标频出。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政策持续发力。另一方面,市场发展更加迅速,出现多家龙头企业。 /p p   此次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采购的9个项目中,大多数项目均来自于该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 gt 的通知》的要求,到2020年,需实现“全面设点、全面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总体覆盖80%左右的区县,东、中部地区省(市)所有的区县实现全覆盖。因此,2007年,广东省环保厅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开始执行,统一规划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的广东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形成卫星普查、无人飞机(船)详查、地面核查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预计到2020年,将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据了解,这个监测网络覆盖全,涵盖大气、水、土壤等要素 数据真,建立严格有效的质控机制 用途广,有效服务环境管理的各个方面 反应快,将建立生态环境预报预警体系。 /p p   此次采购的“广东省空气质量评价监测网络建设项目”也是由来于此。《方案》要求2018年底前该省所有县(市、区)全部按新空气质量标准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优化现有县(市、区)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布设,优选135个站点纳入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并进行联网,开展统一的质量管理,实现空气自动监测在县级行政区域的全面覆盖,形成全省空气质量评价基础网络。 /p p   以广东为例,一系列的政策落地,都将对环保监测行业起到至关重要的推进作用。业内人士透露,环保行业受政策、法规及监管的驱动,在环境诉求加强的情况下,尤其是进入“十三五”时期,国内环保市场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趋势。环境监测作为环保产业的一个分支,也有近千亿元的市场潜力。 /p p   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2016年,我国环境监测仪器销量由2.92万台(套)增至4.09万台(套),年均增幅18.35%。2017年,我国累计销售各类环境监测产品5.66万台(套),较2016年同比增长38.5%。这充分体现,随着“十三五”环保规划的出台,以及在各项新的环保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环境监测仪器市场得到了稳步发展。据中国产业信息网预测,2018年中国环境监测行业市场规模将达638亿元。预计到2020年中国环境监测行业市场规模有望突破900亿元,五年复合增速约为20%左右。 /p p   然而,业内人士也透露,环境监测产业一派繁荣的背后,也有着不容忽视的短板。目前环境监测仪器的核心技术仍旧被发达国家掌握,高端仪表仪器设备短缺,争相涌入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良莠不齐,监测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为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小的威胁。 /p
  • 吉林长春环境监测中心站新增33类认证项目
    p   近日,吉林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顺利通过由吉林省技术监督局组织的扩项现场评审,新增水、气、土壤、生物四大类认证项目33个、标准方法101个。 /p p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评审组对实验室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以及实验室拟扩项目的技术能力展开了系统而全面的现场检查和评价。 /p p   通过现场查阅资料、报告验证、加标回收、见证试验、人员比对、盲样测试等方式,对扩项方法、标准变更、仪器设备、样品处置进行了全面评审,现场抽查项目23项,累计发放盲样7个。经过两天的综合测试和考核评估,评审组专家一致认为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人员能力等方面均满足扩项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要求,最终确定本次申请扩项的认证项目和标准方法全部通过现场评审。 /p p   通过此次新增项目评审,长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检测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现已具备203个项目的检测能力,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技术保障。 /p
  • 涵盖新污染物、温室气体、水生态等 环境监测总站征集2023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项目
    11月29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关于征集2023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第二批)的通知。通知内容显示,本次征集范围包括:支持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控制标准制订和实施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支撑新领域监测需求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应用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服务重点工作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配套分析方法标准的标准样品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征集范围聚焦新领域监测需求,涵盖了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及方法、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及方法、 海洋监测技术与方法,水生态等领域相关监测评价技术与方法等。关于征集2023年度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第二批)的通知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的前期研究和技术储备,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质量和效率,受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委托,现开展2023年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监测标准预研究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前开展的标准化研究,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细则)(见附件1)实施。申报单位应按照工作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等的要求提出项目。二、征集范围2023年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征集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一)支持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控制标准制订和实施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1. 控制标准已规定项目但缺少分析方法标准,从而需要制订的,如《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监测标准空缺项目的分析方法;2. 被控制标准引用的分析方法标准因技术落后、适用范围不全、目标物不全、测定下限高或文字表述不清晰等问题需要修订的,如水中多氯联苯、乙醛,环境空气和废气中氨、苯系物等项目的分析方法;3. 配套控制标准实施的技术规范因内容不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修订的,如《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二)支撑新领域监测需求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1. 新污染物监测技术及方法,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尚无监测标准的抗生素、全氟化合物、得克隆、氯化石蜡、微塑料等项目的分析方法,满足新污染物监测需要的灵敏度更高的分析方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2. 温室气体相关监测方法,如甲烷、氧化亚氮等项目的分析方法;3. 海洋监测技术与方法,如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垃圾等监测相关分析方法与技术规范;4. 水生态等领域相关监测评价技术与方法,如水生生物监测相关分析方法与技术规范。(三)应用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1. 污染源现场快速、在线监测技术;2. 实验室自动化监测技术,如连续流动分析方法等;3. 地下水在线监测技术等;4. 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技术等。(四)服务重点工作的分析方法或技术规范履行国际公约监测、海洋污染基线调查、衔接生活饮用水标准相关项目监测等工作需要的分析方法与技术规范。(五)配套分析方法标准的标准样品三、有关事项及要求(一)申报单位填写“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二)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12月8日前,将申报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电子文件(含word版及盖章扫描pdf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命名为“2023年预研究项目申报表-申报单位名称”),纸质文件邮寄至联系人地址(注明“申报2023年第二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预研究项目”)。(三)每个预研究项目申报表限填一个项目。(四)以收到预研究项目申报表电子文件盖章版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五)鼓励有关单位单独或联合申报系列标准预研究项目。四、联系方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吴萌萌电话:(010)84943253生态环境监测司 陈春榕电话:(010)65646262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乙)邮政编码:100012传真:(010)84943066电子邮箱:bz@cnemc.cn 附件:1.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预研究 工作细则(试行) 2. 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 预研究 项目申报表
  • 全国环境监测站污染源监测质控样能力验证将开始
    关于开展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控样考核暨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总站统字 [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了解掌握各级监测站总量减排主要污染物和典型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能力现状,促进监测水平提升,根据《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2]22号)有关要求,我站于2012年5月-8月组织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控样考核暨能力验证工作。   现将《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控样考核暨能力验证工作方案》(见附件1)印发你们,请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总站外网文件通知栏目下,可下载本方案电子件。   为保证考核工作顺利,信息及时沟通,请各省确定1名联系人,于2012年4月23日前将联系信息(见附件2)发至我站环境统计与污染源监测室邮箱。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秦承华 010-84943161   传真:010-84943136 E-mail:wry@cnemc.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统计与污染源监测室 100012。   附件1: 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控样考核暨能力验证工作方案   附件2:污染源质控样考核联系信息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二○一二年三月廿八日 2012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控样考核暨能力验证工作方案   根据《2012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12]22号)有关要求,我站于2012年5月-8月组织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控样考核暨能力验证工作。   一、工作目标   了解掌握各级监测站总量减排主要污染物和典型重金属污染物的监测能力现状,促进监测水平的提升。   二、考核内容   1. 废水质控样考核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   2. 废气质控样考核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   3. 废水重金属考核   汞(Hg)、铅(Pb)、镉(Cd)、铬(Cr)、砷(As)。   三、考核范围   1. 废水质控样考核   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以及辖区内承担废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的地市级环境监测站。   2. 废气质控样考核   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以及辖区内承担废气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的地市级环境监测站。   3. 废水重金属考核   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所在225个地市级环境监测站。   四、考核方式与进度安排   1.考核样品的发放   总站定制考核样品,统一进行编号,分废水、废气考核样品2批次,5月向各省级站快递发放。   废水考核样品的发放数量:每个考核项目,每个被考核站高、低浓度样品各1支。   废气考核样品的发放数量:10个以下地市的省份,每省1瓶4L气体样品 10-15个地市的,每省2瓶4L气体样品 15个以上地市的,每省3瓶4L气体样品。   随每批考核样品一同快递的材料包括:《考核样品信息表》(1份)、《作业指导书》(1套)、《结果报告单》(1套)、《考核样未能测试情况说明》(1份) 上述材料的电子件,请登录总站外网文件通知栏目下载。   2. 省级站组织本辖区的考核   5-8月,各省级站负责组织本辖区的考核工作:向各地市站分发、交接废水考核样品,携带废气考核样品钢瓶到各地市站供其测试 8月20日前汇总结果报总站。   五、注意事项   1.对废气考核样品,考核工作完成后,由省级站负责将气体钢瓶快递回我站。请务必寄回,对不寄回的省,将扣减明年监督性监测经费。邮寄地址:北京朝阳安外大羊坊8号(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邮编:100012 联系人:秦承华 电话:010-84943161。   2.接到考核样品后,请各省级站对照《考核样品信息表》(随考核样品一起发放),检查确认样品数量及状态 如果考核样品发生损坏,请及时联系总站补发。如2012年6月1日前尚未接到考核样品,及时联系我站。   3.每个废气考核项目,每个被考核站高、低浓度样品各1种,校准仪器用的标准样品请各站自行准备 同一种浓度水平SO2或NOx发放2个或3个气体钢瓶的省份,每个被考核站无需测试各个气体钢瓶,仅测试其中一瓶即可,但应准确记录所测试气体钢瓶的样品编号,随考核结果一并上报。   4.为保障所有站的考核,各被考核站要节约使用气类考核样品,每个被考核站只用一种原理的仪器测试,读数稳定后应尽量缩短测试时间 省级站应现场监督各被考核站节约用气,确保辖区内各地市级站均能有足够的考核样品。   六、结果报送与通报   各被考核站测试结束后,填写附表中的《结果报告单》、《未能测试情况说明》(无未测试样品的,不报此件),经三级审核签字、盖章后,将原件、电子件报送省级站汇总。   2012年8月20日前,省级站负责汇总本辖区内所有被考核站的《结果报告单》、《未能测试情况说明》报送总站,同时将电子件发至wry@cnemc.cn。   总站汇总考核结果,通报考核情况。
  • 郑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预算998万购置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和水质全自动实验室
    4月18日,河南省郑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发布招标公告购置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和水质全自动实验室,预算998万元。潜在投标人应于2022年05月1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目详细信息如下: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263项目名称:河南省郑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购置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和水质全自动实验室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9,980,000.00元最高限价:9,980,000.00元采购需求: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水质全自动实验室序号包号包名称包预算(元)包最高限(元)1豫政采(2)20220327-1河南省郑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购置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和水质全自动实验室项目99800009980000
  • 石家庄环境监测中心顺利通过CNAS能力验证
    记者从石家庄市环保局了解到,日前,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顺利通过了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CNAS T0499土壤中微量元素分析能力验证。   此次能力验证计划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具体实施。监测中心接到能力计划通知后,质管室、分析室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编制能力验证工作方案,积极做好样品检测的各项准备,于2010年3月底完成能力验证计划报名。接到考核样品后,认真分析并5月10日及时上报了结果,土壤中砷、铬、铜、镍、铅、锌、镉、汞8项微量元素检测结果数值全部在量值范围内,顺利通过了能力验证。   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自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以来,严格按照ISO/IEC17025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和技术运行工作,严格做好人员培训、设备管理、环境与设施控制、检测方法确认和检测结果质量的控制等工作,每年制定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人员考核和质量控制等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从而保证了各类资源能满足实验室管理体系和技术的要求,同时积极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使实验室检测结果的质量得到了有效的保证。能力验证活动是对各类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测机构进行认证认可的强制性前提条件。   此次能力验证顺利通过,证明了该中心在该检测项目上的水平和能力是值得认可的,不仅体现了该中心检测结果的可靠性,而且充分反应了该实验室管理体系和技术运作的有效性。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font-size: 20px " strong 关于征求《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strong /span /p p   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环境监测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档案工作,发挥环境监测档案在各项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我部组织修订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2月28日前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p p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温香彩 /p p   电话:(010)84943076 /p p   传真:(010)84949063 /p p   邮箱:wenxc@cnemc.cn /p p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王晓璐 /p p   电话:(010)66556030 /p p   传真:(010)66556029 /p p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p p   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0eab9b82-cd65-460e-8904-24cae20707a2.pdf"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a /p p   3.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11/ueattachment/b83a0636-0a1c-45d8-9940-c12dfdad0685.pdf"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环境监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1月27日 /p p   附件1 /p p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p p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p p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p p   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p p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p p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p p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p p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p p   环境发展中心 /p p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p p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p p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p p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p p   苏州大学 /p p   (部内征求政法司、科技司、监测司意见) /p p br/ /p
  • “2021世界环境日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联展”征稿通知
    2021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的脚步越来越近了。2021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为“生态系统恢复(Ecosystem Restoration)”。2021年“世界环境日”的中国主题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该主题旨在进一步唤醒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2021年,中国将作为东道国举办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届时,各国将聚首昆明,共商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大计,制定“2020年后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绘制未来1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蓝图。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这其中,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厂商功不可没。为了解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厂商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本网计划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制作主题为“2021世界环境日 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联展”的专题,现向广大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厂商发出征稿邀约,稿件内容以“贵司为保护生态环境所做的工作、贵司的仪器设备在生态环境监测中发挥的作用”为主,或者贵司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照片也可。 文章/照片投递方式: 请将电子稿件/照片用E-mail附件的形式传至:lixl@instrument.com.cn,需注明“人与自然 和谐共生”字样,并写明公司名称; 活动截止日期:2021年6月4日; 期待你的参与!
  •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近日,环保部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环境监测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事件被多次曝光,《环境检测第三方为招揽生意 &ldquo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rdquo 助企业造假》、《环保部披露检测数据作假企业 中国水泥厂上榜》,多位专家和领导也纷纷表示过对数据造假行为的担忧和解决办法,《铲除虚假环境监测数据土壤》、《城市空气质量监测需引入第三方运营 防止数据造假》、《问责空气监测数据造假才能让&ldquo 长牙&rdquo 》。此次征求意见为大家提供了一个表达观点的很好的机会。 关于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ldquo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予以惩处,追究法律责任&rdquo 的要求,我部组织编写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意见,并于7月20日前将意见(纸制和电子文档)反馈环境监测司。   联 系 人: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贺德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子邮箱: zhiguanchu@mep.gov.cn   电 话:(010)66556824   传 真:(010)66556824   附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与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部门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   (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五)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四条【责任主体】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调查   第五条【调查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调查认定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测部门调查认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条【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第七条【干预记录】对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监测或运维人员应如实记录。否则造成的弄虚作假后果由该环境监测机构或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   第八条【举报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为其保密。   第九条【立案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人员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 接受举报的应及时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处理   第十条【通用罚则】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环境监测上岗证,责其令调离工作岗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移送其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十三条【服务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将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报上级环保部门,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第十四条【设备厂家】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生产的产品应有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监测仪器设备生产机构配合监测数据造假的,由负责查处的环保部门通报公示生产厂家、销售机构及其产品名录。   第十五条【通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通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目标考核】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按降低一级认定或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统计结果、综合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XX月XX日起实施。
  •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国土资源部日前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   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有关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能力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相应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公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相关部门在公开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地质环境监测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地质环境监测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发现地质环境显著变化或者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分析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应急调查,对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地质环境预警预报信息。
  • 环保部就《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0]1248号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0年12月2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 黄翠芳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传真:(010)8492140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3.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质量 标准 意见 函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中心   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   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部内征求监测司的意见)
  • 环境监测站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的常见问题与对策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环境监测站作为出具各类监测数据的检验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计量认证是监测站的立足之本,是监测站的核心环节。做好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工作,对于监测站质量体系运行的检查、实验室考核能力的验证都非常重要。笔者作为监测站工作人员,同时又担任省质监局的外审员,根据实际工作中的经历,就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工作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常见问题  一、考核工作准备不够充分  对于监测站,在参加计量认证工作前,往往与现场评审组联系不够主动,忽视在评审工作开展前与评审组主动加强沟通联系,未能反映监测站的实际情况,造成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对于考核组,往往在向被考核单位通知考核信息的时候不够全面,使得监测站准备不够充分。  二、考核方式不够全面  在监测站现场评审考核方式选用时,考核组往往会忽视一些污染源废气、水质现场采样工作中步骤关键环节的考核以及监测点位布设合理性的考核。而监测站所有监测的数据来源最重要的开始是来自于采样的规范性、代表性和准确性。考核组因为考核时间考核条件的局限性,对于污染源废气的监测大多采用审阅监测报告方式来考核,着重于报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但是忽视了现场部分的考核。例如,污染源废气采样的开孔位置有没有按照要求布设,几乎没有这样的现场检查,但是对于污染源废气来说,开孔位置至关重要,开孔位置不规范直接影响后面的监测结果。仅仅是看监测报告是否完整、规范,但是不能完全代表监测数据的全面性。  三、考核专家配合不够默契  考核专家组都是由质监部门组织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疾控、建筑材料监督等部门组成。因为各个专家来自于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并且因为时间紧、考核工作量大,还有各自因为专业知识所限,经常是对自己工作所覆盖的领域内的考核内容比较熟悉,而对超过自己专业范围内的考核内容不是很精通,各个专家间也缺少沟通,在考核中发现问题不能通过彼此间交流进行取长补短,这样导致对考核结果不能最客观、合理的反映。并且各个专家要求不一样,习惯不一样,会对被考核单位造成不知所措的感觉,直接影响考核的结果。另外,由于前期安排现场考核项目时,各个专家按照组长分配的工作内容进行准备,彼此间缺乏沟通,往往会出现安排监测站人员一个人考核多项次或者是同类型的项目都被选中考核。这样会造成监测站考核人员的负担,不能客观真实反映被考核人员水平。  四、考核整改意见不够明确  在最终形成考核意见时,由于是由各个专家形成的总体意见,往往会出现意见有重合、不够明确的情况。质监部门的专家因为对体系比较熟悉,往往开出的整改意见比较明确,条理清晰,其他各领域的专家由于对条款不够熟悉会出现开出的整改意见和实际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不够统一。对于被考核单位来说在后期的整改工作中有一定的困难。  对策建议  一、积极准备,合理安排  无论是对于监测站还是考核组,都应该做到积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考核组在安排盲样考核与现场抽测时候多与监测站沟通、协商,选出最具有代表性的考核项目和考核内容,提高考核效率。对于监测站来说,在前期准备工作中一定要主动与评审组各成员取得联系、沟通,对评审组提出能够反映出监测站实际情况和水平的合理化建议,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仪器设备、人员培训等各个方面的准备。尽可能在考核组考核期间有限的时间内最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监测站的实际情况。  二、考核内容更加合理全面  考核组安排考核内容时,不仅仅注重实验室内部的盲样考核、加标回收等内容,适当地增加一些监测点位布设、现场采样规范性的考核内容。因为考虑到环境监测的特殊性质,所谓环境监测就是离不开环境,所有的监测数据都来源于第一现场的采集。因此,监测现场的考核应该是非常重要的部分,而对现场监测工作的考核尤为重要。  三、加强考核组专家间交流  每个考核组专家对监测站来说都是一个指导老师,考核工作不仅仅是手段,更是通过这项工作使得被考核监测站的业务水平得以提高,因此,各专家间多交流多沟通不仅仅能够避免不合理的考核结果,更能够帮助被考核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而对考核组专家来说也能够在考核工作中与其他领域内的专家多交流,相互学习,让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得到拓展。无论是考核前考核组的准备会议还是最终考核的交流会议,都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建议各考核专家在考核前期准备工作中能够通过建立QQ群交流等方式多加强沟通,在最终考核报告形成的时候能够融为一体,做到分工不分家。  计量认证工作对于监测站来说非常重要,对于提高监测人员的素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以及监测制度的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计量认证考核工作更是对监测站的一次检查、一次提高。评审工作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相信通过彼此的努力,通过彼此间不断地学习和改进,一定能让这项工作更加完善。
  • 征集第九次全国环境监测学术交流会论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促进全国环境监测学术交流,加快环境监测科技进步,推进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监测专业委员会拟于2009年8月举办第九次全国环境监测学术交流会(具体会议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现开始征集学术交流论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文范围   本学术交流会旨在通过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促进环境监测科技进步,论文议题重点为饮用水源监测技术、污染源监测技术、监测质量管理和数据的综合分析,及其他环境监测科技问题。   二、征文形式与要求   1、未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   2、论文一般不超过3500字,综述及专题报告一般不超过5000字   3、论文应满足格式要求(见附件)   4、凡未录用的稿件恕不退稿   5、请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论文文稿(A4纸)(1份)寄至我站,同时将论文电子版发至邮箱:assess@cnemc.cn   三、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院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综合室   邮 编:100012   联 系 人:石 杰 010-84943147   赵银慧 010-84943146   传 真:010-84949045   电子邮箱:shijie@cnemc.cn
  • 2014环境监测国标制修订项目建议开始征集
    日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公告,征集2014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以下是公告全文: 关于征集2014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总站业务字[2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全军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督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环办〔2010〕86号),我站拟开展2014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组织辖区内各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提出2014年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填写2014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见附件1,每个建议表限写一个项目,表格下载地址:www.cnemc.cn,“文件通知”栏目下),并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所有建议表电子版整理到一个文件夹后返回联系人邮箱,文件夹命名格式:XX省-2014年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XX项)。   二、请各单位组织辖区内各地市级环境监测站研究并提出现行环境监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填写环境监测标准问题反馈表(见附件2,表格下载地址:www.cnemc.cn, “文件通知”栏目下),并于2013年4月15日前将所有反馈表电子版整理到一个文件夹后返回联系人邮箱,文件夹命名格式:XX省-环境监测标准问题反馈表。   三、联系方式   联 系 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业务管理室   李铭煊、汪太明、于勇   联系电话:(010)84943152/3138/3238   传 真:(010)84943062   电子邮箱:limx@cnemc.cn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3年2月21日 附件1:2014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 附件2:环境监测标准问题反馈表
  • 财政部支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 市场将打开新空间
    过去几年,“生态”“环保”“绿色”等主题频繁出现在国家工作部署中。从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提“美丽中国”到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更加注重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正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环境保护合力不断集聚形成,环保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3月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此次会议主要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以下简称《纲要》)。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环境保护成为代表们关注的重点之一。  环保部新部长陈吉宁表示:环保执法不手软,治理成果要看的见。新任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12日在环保部上承诺,每年都抓出一批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能受益的治理成果,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环境可以变好、污染可以治理。针对社会上有关“环保部门执法手软”的说法,陈吉宁表示,“环保战线的同志更要拿出舍我其谁的担当勇气,敢于亮剑,出重拳用铁腕”,“依法严厉惩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做到零容忍、全覆盖,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两会预热阶段,有关环保板块的政策利好消息已经开始“暖场”,受“两会”行情带动,环保板块总体继续小幅走高。渤海证券分析师任宪功表示,“两会”前后,预计市场的弱反弹格局将延续。从环保行业增长情况看,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的盈利状况,反映了行业2015年整体业绩增长低于预期,但其继续保持着较高的增速。随着环保顶层设计的逐步完善,政策及监管持续加码,以及PPP等创新模式的大力推进,环保订单有望加快释放和落地,从而将带来行业的加速成长。  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在近年来所起到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财政部新闻发言人欧文汉指出,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对雾霾治理的资金支持,利用市场手段促进污染减排,支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继续配合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此外,还要支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中央财政要支持加强中央在重要区域、跨界环境质量监测等方面的事权,建立中央、地方、企业责任边界清晰的环境监测体系。  资深市场人士建议,投资者可关注环保板整体反弹行情,其中环保十三五基本规划提出VOCs将纳入总量减排目标,而土壤修复政策预计将成为“十三五”期间重点,建议关注VOCs与土壤修复板块。  其实为更好理顺我国环境监测任务与关系,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在2015年环保部已发布了多项政策对我国环境监测市场进行调整。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中提出环境保护部适度上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下移。为配合监测事权上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环保局作为市环保局的派出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对我国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应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另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一系列措施也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我国的环境监测市场将逐步从由政策驱动变为政策与市场共同推动。  相信,环境监测技术对于环境保护势必发挥更大的作用。环保日益被重视的背景下,监测将成为衡量企业减排价值的重要标尺,未来环境监测市场化加速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
  • 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征集2019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p   近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环境监测总站开展2019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征集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2803db60-fdf2-4c61-88a7-f21dc52eabdb.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wenjian1.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noimg/8c2e510c-6f57-4c06-babd-6347c02566b7.jpg" style=" float:none " title=" wenjian2.png" / /p p   详见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44b14cb4-0fe1-40bb-978a-7d494b28466e.pdf" target=" _self" title=" " textvalue=" 关于征集2019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关于征集2019年环境监测领域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none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d070b08d-2475-4ad7-9268-b6e621784576.doc"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2019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doc /a /span /p
  • 环境监测总站征集标准编制研究的采样设备验证测试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承担了生态环境部标准制修订项目《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项目编号:2021-80)。为科学开展该标准的编制工作,总站拟组织开展相关采样设备的现场验证测试,并向社会公开征集具有相应资质且具备履约能力的单位。   该项目不收取任何费用,自愿参与,入选的参与验证单位需为每个测试场地提供1台(套)样机,并负责仪器现场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耗材备件。仪器参与验证测试期间的设备、耗材及人员等现场测试相关费用由各参与单位承担。   申报单位条件   1. 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合同能力,在近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不接受联合申报或个人申报。   2. 申报单位应具有丰富的经验,所销售的稀释通道采样设备在监测系统等单位已有较多的实际应用,参与过类似工作的企业优先。   3. 申报单位须指定项目负责人,建立熟悉固定污染源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的项目团队,积极配合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工作内容   拟在典型行业(火电、垃圾焚烧等)的固定源排放口,针对排放的PM2.5和PM10,选取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稀释通道采样设备,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按照总站编制的《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现场验证测试方案(草案)(附件1),开展现场验证测试。   申报受理及评选程序   1. 本公告在总站网站(www.cnemc.cn)公开发布,公开征集工作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申报单位可自行下载相关材料,并按照附件2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 报名表一式2份,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纸质文件需于2022年7月18日前寄送至总站,并将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材料命名为:单位名称+稀释通道采样验证测试申报。   3. 总站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自由申报、择优比选”等程序确定项目的承接单位。
  • 深耕环境监测,拥抱新趋势-智易时代喜获多项CCEP环保认证
    智易时代在环境监测行业得到了多次认可~CCEP环保认证证书的取得不仅是行业对我司大气环境监测领域业务快速发展、潜心研发的肯定,也是对我司产品的稳定性、易用性和产线的完备性给予了充分肯定,更是激励我们继续推动公司的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鉴于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是环境监测行业含金量十足的一项证书,已成为国内大多数环境在线监测仪器生产厂家综合实力的一种象征,并被政fu采购招投标等项目列入加分项,成为企业进行市场推广、参与招投标、提升企业影响力的利器。 智易时代CCEP环保认证证书此证书的获得,是对公司产品与团队的肯定,是对公司品牌与技术的认可,更是标志着公司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又一殊荣,表明智易时代距离环境监测行业国内领xian的产品供应商又近了一步! 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由南开大学博士创建的高科技型公司,注册于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本着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一步一个脚印不断探索、 开拓创新,努力研发客户需要的产品推向社会。智易时代以南开大学为技术的研发支撑,使公司的核心技术得到强力支持。同时,公司与南开大学软件学院、信息学院、天津大学信息学院始终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优势互补。历经几载,不忘初心。如今,智易时代主要服务于环境监测领域,致力于各类环境要素的在线监测、在线管理,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解决方案,不断为客户创造价值。细节决定品质,匠心铸就美好~科技企业若想不断产出创新性的产品,产学研之间联动非常重要,但是如何联动,才能平衡科研与实际应用之间的关系,是智易时代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未来,智易时代将进一步提升产学研合作的战略性,长期性及稳定性,扩大产学研合作的广度,延伸产学研合作的深度,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夯实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智易时代在环境监测行业的影响力及核心竞争力。
  • 7台PM2.5采样器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认证检测
    近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布新一批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采样器认证检测合格产品名录,共有6家厂商的7种产品通过此次认证检测,厂商包括赛默飞、聚光科技、武汉天虹、宇星科技等。具体名单见下表。
  • 江苏环境监测中心2586万采购仪器 进口已论证
    p   日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发布2019年监测部第二批仪器购置项目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发布的5批通知涉及了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部、分析部、土壤部、大气部、生态部,拟采购产品金额达2586万元,仪器类别涉及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液相色谱-毛细管电泳-高分辨质谱系统、高效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联用系统等,共计29台/套。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设备名称:2019年监测部第二批仪器购置项目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拟采购产品金额350万元 /strong /span /p p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95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547e2554-acfa-4498-b892-b3f289975864.jpg" title=" 1.jpg" alt=" 1.jpg" width=" 600" height=" 395" border=" 0" vspace=" 0" / /p p br/ /p p   专家论证意见:1、高温红外多组份气体分析仪:为了消除固体垃圾焚烧、生物质发电及部分石油化工等行业排放废气中水汽和有机物的交叉干扰,实现在含水率超过30%的情况下准确测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气、HCl、CH4等指标,目前国内现有红外监测设备性能无法满足需求。 建议购买进口设备。 /p p   2、废气二噁英采样器:为了满足二噁英检测标准规范(HJT365-2007、 HJ77.2-2008、HJ916-2007)技术要求,实现含水量超过20%的废气检测,设备泵工作流量需达8m3h以上、带负载流量精度稳定≤2%,具备自动压差补偿功能。目前国内现有监测设备性能无法同时满足上述需求。 /p p   3、便携式烟气汞采样仪及分析仪: 为满足HJ 543-2009、HJ 917-2017中汞的测定要求,采样仪需要高精度质量控制器,同时满足采集尘汞与气态汞 分析仪采用冷原子吸收光谱法,实现浓度检测范围4~1000ng。目前国内品牌同类产品无法同时满足上述汞采样仪和分析仪的配套使用。 /p p   4、非分散红外烟气分析仪:为满足钢铁工业烧结、水泥窑等行业排放高湿度、高一氧化碳废气的监测要求,设备需同时适用于湿度大于20%、CO浓度大于5000PPM且富含有机物的排放条件,长时间连续测量SO2、NO、NO2时设备漂移小、稳定性好。目前国内现有设备性能无法同时满足以上技术性能需求。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设备名称:2019年分析部第二批仪器购置项目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拟采购产品金额2640万元 /strong /span /p p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571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c97f73d9-634d-4c97-8a9b-60e6af0dfe8a.jpg" title=" 2.jpg" alt=" 2.jpg" width=" 600" height=" 571"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57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f59633b7-1520-4df4-9773-26ac52e61268.jpg" title=" 3.jpg" alt=" 3.jpg" width=" 600" height=" 357"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130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5184ed42-35bf-441e-9f12-8d28c62a419c.jpg" title=" 4.jpg" alt=" 4.jpg" width=" 600" height=" 130"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rong /strong br/ /p p   专家论证意见:1、气相色谱仪(含前处理装置):气相色谱仪在压力控制和温度控精度等方面,吹扫捕集仪在稳定性、精密度和样品通量等方面,固相微萃取装置在抗干扰能力和重复性等方面,微波萃取在萃取效率、萃取时间、压力控制、泄露密封性、安全性能等方面,超临界萃取在萃取介质选择、萃取效率、萃取时间等方面要求较高,以上设备目前国内现有仪器均略逊一筹,无法满足需求。 /p p   2、纯化分析色质联机系统:在压力控制、温度控精度及质谱分辨率等方面,目前国内现有仪器无法满足需求。 /p p   3、气相色谱质谱仪(含前处理装置):气相色谱质谱仪在压力控制系统和质谱质量分析精度及仪器的灵敏度和稳定性方面,自动净化装置在系统移液稳定性和抗污染力等方面,目前国内现有仪器无法满足需求。 /p p   4、高效液相色谱仪(紫外荧光电导蒸散):在输液泵稳定性和寿命、流量控制精度等方面,国产设备无法满足本实验室使用需求。 /p p   5、超高效合相色谱:在抗干扰能力、灵敏度、采集稳定性等方面要求高,目前国内没有此类型设备品牌。 /p p   6、液相色谱-毛细管电泳-高分辨质谱系统:对质谱分辨率、扫描速度有很高要求,目前国内没有此类型设备品牌。 /p p   7、全自动测汞仪:在测量金属元素汞复杂介质、灵敏度和稳定性等技术指标方面,目前国内现有测汞仪无法满足需求。 /p p   8、离子色谱仪:在仪器稳定性、抑制器降低背景电导技术等方面,国产设备无法满足实验室使用需求。 /p p   9、高效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联用系统:在分析环境样品中的微量及痕量不同形态元素方面,对仪器的质量过滤器性能,碰撞反应池效率,稳定性和检测限等关键性参数要求很高。目前,以上性能参数均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品牌型号均为国外产品。 /p p   10、VOC理化指标快速测定系统:主要用于大气中VOC快速筛查测定,现阶段国内品牌无相关产品。 /p p   11、自动固相萃取仪:在萃取柱干燥效果、系统移液稳定性和密闭性等方面,国产设备无法满足本实验室使用需求。 /p p   12、加速溶剂萃取仪:在系统密闭性、降低交叉污染技术、仪器使用寿命等方面,国产设备无法满足本实验室使用需求。 /p p   13、自动索氏提取:在提取时间、密闭性、提取回流效率、批量样品数量等方面,国产设备无法满足本实验室使用需求。 /p p   14、样品自动前处理平台:在样品研磨、过筛、称量、除水、转移、上机等制备过程方面连续自动化、高效化和批量化方面,国产设备无法满足本实验室使用需求。 /p p   15、全二维气相色谱-飞行时间质谱:在中心切割技术、高分离度、高灵敏度、高通量、以及复杂基质解析痕量已知未知化合物方面,目前国内没有此类型设备。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设备名称:2019年土壤部第二批仪器购置项目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拟采购产品金额50万元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3b7a29df-1320-41b3-83ec-1f2c956e7949.jpg" title=" 5.jpg" alt=" 5.jpg" / /p p   专家论证意见:重金属快速测定设备(X荧光法)购置需求合理,申请单位调研情况属实。该仪器是土壤快速监测重金属污染的专用设备,在环境监测系统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尽管国内推出同类设备,但国内设备部分重要指标(Cd、Hg)检出限偏高、不便于携带,无法满足现场监测和应急监测的需求。目前国外有多个厂家生产重金属快速测定设备,建议根据具体分析要求,选购测试项目全面、准确度高、性能稳定、便于携带的重金属快速测定设备,以便满足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需求。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设备名称:2019年大气部第二批仪器购置项目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拟采购产品金额140万元 /strong /span /p p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ec807953-4985-4a03-9fbf-c7fd3a29c253.jpg" title=" 6.jpg" alt=" 6.jpg" / /p p strong /strong br/ /p p   专家论证意见:1、可移动式环境痕量气体分析仪(毒性物质分析):购置需求合理,申请单位调研情况属实。该仪器使用光化学传感器,能够在污染事故现场对多种类有机及无机气体进行实时测定分析,具备检出限低(可达ppb级),响应时间快的特点。而国内现有痕量气体分析仪的检测器多为电化学传感器,仪器检出限较高,抗干扰能力差,无法满足现阶段应急工作的要求。 /p p   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触发采样器:购置需求合理,申请单位调研情况属实,购置该设备后能够节约大量人力成本,大大降低了偶然因素对VOCs数据的影响。当前大气挥发性有机物触发采样器在国内属于前沿设备,目前国内无同类产品销售。建议根据具体分析要求,选购内壁惰性化处理技术完善、性能稳定、损坏率低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触发采样器,以便更好的开展在线设备的比对工作,满足环境空气VOCs采集需求。& nbsp & nbsp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设备名称:2019年生态部第二批仪器购置项目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拟采购产品金额406万元 /strong /span /p p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6/uepic/ed5cb22e-b507-4803-8779-8ef9ed305d01.jpg" title=" 7.jpg" alt=" 7.jpg" /   专家论证意见:1、分子生物学高通量测序系统:购置需求合理,申请单位调研情况属实。该系统是高通量基因测序的专用设备,可为生态环境监测提供有力支撑。目前国内同类型系统在测序通量、测序精度、数据库等方面达不到用环境DNA样本快速检测物种的要求。建议根据业务监测需求,选购适用范围广、稳定灵敏的进口测序系统,以便更好满足水生生物监测需求。 /p p   2、核酸检测设备(核酸提取与定量化检测):购置需求合理,申请单位调研情况属实。目前国内产品缺少核酸自动提取功能、定量化检测限值比较高,无法满足环境DNA量少片段多的检测要求。建议选购检测灵敏度高、性能稳定的进口产品。 3、生物毒性应急监测设备:购置需求合理,申请单位调研情况属实。该设备可为生态风险快速评估、应急监测提供有力支撑。目前国内设备在温控、检测结果的假阳性等方面无法达到质控要求,建议根据具体监测需求,选购检测精度和准确性高,可重复性和稳定性好的进口设备,以便更好满足环境毒性监测需求。 /p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障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遥感解译、分析测试、综合评价等活动。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涉环境税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工作单位相关场所辐射监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等。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范围界定及情形认定,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断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质量管理工作范围】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生态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第四条【工作目标】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构建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行政、执法和技术手段,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为生态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第七条【行业自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等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能力评估、业务培训、技术比武、能力验证等活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态环境行业协会的指导帮助,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第二章 监测单位与人员基本要求第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能够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部门所属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以及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等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本办法所称的监测单位,是指上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第九条【监测单位的基本要求】监测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匹配的监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二)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样品)或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标准物质(样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不适用标准物质(样品)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采取其他有效方式确保生态环境监测结果的可靠性;(三)使用的生态环境监测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开展设备检定、校准、比对等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保证其量值准确可靠;(四)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和程序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覆盖全场所、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按规定保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监测全过程原始记录、报告审核记录以及监测任务合同等档案资料,保证监测数据、结果及报告可追溯;(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八)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依法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第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基本要求】监测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岗位,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实验条件,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保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二)组织和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确认)、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其他监测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监测人员能力确认与日常质量管理;(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确保相关标准、规范现行有效;(五)组织或参加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七)负责编制质量管理总结及计划。第十一条 【监测人员的基本要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评价标准、监测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控制要求,以及有关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防护知识;(二)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能力确认,能力确认应包括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样品分析的培训和考核等;(三)监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测单位从业;(四)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廉洁自律。第十二条 【持证上岗】监测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持证上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其他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可采取监测单位自行组织、自愿参加行业组织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持证上岗考核。未参加或未通过考核的人员,应当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第十三条 【诚信公示】凡在本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服务类别、技术能力范围等诚信信息在海南省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管理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诚信信息包括:(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情况;(二)监测仪器设备资产台账及仪器设备清单;(三)机构人员基础信息及监测能力;(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五)监测业务活动情况及监测报告清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法人性质、营业执照、资质范围、关键岗位人员、机构地址、实验室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变更后30日内在海南省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平台更新公示信息。第三章 质量管理要求第十四条 【监测标准规范】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监测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设施等应满足监测工作及质量管理的要求。第十五条 【质量体系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有效运行与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交接、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记录、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过程。第十六条 【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出具的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完整性、可比性;(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分析测试及留样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确保样品质量;(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的标准或自定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并书面征得服务对象同意,监测结果应在本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五)监测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均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不得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六)对外出具报告或数据时,应根据服务对象要求,提供有关样品采集、运输、分析、质控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材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保存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开展监测工作的排污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第十九条【运维机构要求】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样品采集与分析、仪器设备运行、数据交换与传输等方面实施质量管理,确保各类数据在仪器分析及信息传输、发布等过程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一)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与委托单位就运行维护、设备维修、定期巡检等工作签订有关合同的,机构及其负责人应保证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并承担法律责任;与委托单位不签订运维合同,但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同样承担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法律责任;(二)监测站房及所属采样、分析、数据传输等方面的运维工作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运维机构负责。除运维人员、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人员外,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站房、不得接触设备、不得通过网络等方式连接设备、不得干扰样品采集部位及样品传输管路的周边环境;(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站房及所属样品采集及传输设备、仪器分析及数据传递等系统按规范运行;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应当定期检定或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传输的数据应是准确、不被外界干扰的数字量模式;按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开展校准校验等质量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开展手工比对监测的应由有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手工比对监测并提供比对监测报告;(四)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须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在分析仪、现场工控机、中控平台、数采仪及各级环保监控平台等所有设备上传数据的一致性,不受量程设置、传送距离、传输介质等干扰;(五)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干扰监测站房、采样点位及管路,擅自更换样品分析、数据传输等设备及其它影响计量的部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或其它单位对生态环境质量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自行运营维护的,按本条规定开展工作。第二十条【监测质量责任】监测单位应当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监测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的,监测报告对样品所检测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实施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并对外公开委托信息,核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资质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指标要求,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从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运营维护责任对监测数据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干预留痕机制】监测单位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监测数据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出具的监测报告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监测单位及人员对相关利益方不当干预监测活动,应当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等方式如实、完整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上级部门举报;对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检查专家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地没有实验室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加强监测现场核查为主,若有必要赴异地开展实验室核查,应与该机构实验室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协查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共享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督管理信息。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在本行政区域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监测点位、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样品)、场所环境与人员情况;(二)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等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情况;(三)运维规程、计划和记录;(四)监测方法和监测技术规范的使用情况;(五)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开展盲样考核、比对监测等能力验证。第二十四条【监管职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询问监测单位、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三)查阅、复制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四)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挠和隐瞒。第二十五条【开展执法检查情形】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涉嫌弄虚作假,需开展执法检查:(一)被实名举报且举报人身份得到核实的,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被“12369”、“12345”举报平台反馈且有相应线索的、被举报且明确指出监测报告中弄虚作假线索的;(二)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检查,发现监测报告或数据存在弄虚作假嫌疑而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或转交的;(三)威胁检查人员或无正当理由抗拒检查的;阻挠、拖延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监测单位拥有的人员、设备、资质等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正在开展的监测活动的。第二十六条【弄虚作假行为界定】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并被查实的,视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一)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测点位、设备或其它计量部件的;(二)因人为干扰造成自动监测仪器分析仪、数采仪、各级环保监控平台等方面的自动监测数据明显不一致的;(三)故意断开流量计、分析仪、数采仪等设备的电源、网络,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为零、不变或缺失的。(四)监测仪器设备有电子原始记录和谱图,故意不保存、删改、销毁原始电子记录的。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第二十七条【执法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调查程序】对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以下程序开展调查。(一)现场检查和立案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采用随机抽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类审批、评审、备案、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有监测单位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开展日常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日常监测、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监测单位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将问题线索和证据及时移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涉嫌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投诉或举报,或接到其他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程序决定是否移交。受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二)调查取证1.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调查取证可按照《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专家,为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2.调查过程中需要采样取证的,应由具备相关采样资质的人员,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现场采样,并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采样过程。调查和采样过程中须有当事人在场,并要求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采样记录单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当事人不在场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并请其他见证人签名;3.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证据,除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外,按照不同环节或不同情形,可补充收集下列证据:(1)现场监测或采样环节弄虚作假:现场监测或采样原始记录(含仪器存储文件或打印记录)、质控措施记录、排污单位现场工况记录、样品保存和交接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现场封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照片、音像、监控视频等资料;(2)实验室分析环节弄虚作假:分析原始记录(含仪器谱图和自动存储记录)、质控措施记录、量值溯源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留存样品等书证物证,以及有关监控视频等资料;(3)报告编制环节弄虚作假:监测报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监测原始记录、审核记录,以及其他存档资料等书证;(4)机动车排放检测环节弄虚作假:检测记录、环境条件记录、仪器使用记录、已上传的电子检测报告和本地打印报告、车辆基础数据等资料;(5)自动监测及运维环节弄虚作假: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环保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自行监测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自动监测仪器中存储的数据,以及从仪器设备或数据传输设备上复制备份的数据和依法提取的环境样品等资料。第二十九条【违规惩戒】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监测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函告整改、约见谈话等形式,予以警示。(一)采样、分析等专业技术人员未经上岗培训,未持有相关监测项目合格证书或未经机构内部考核合格;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没有按相关规定办理;违规挂靠监测人员的;(二)监测或运维过程不规范,出具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运维记录)未能严格执行或错误使用生态环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信息不完整,直接或间接影响最终监测数据(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的;(三)监测或运维能力不满足,技术人员工作经历、监测能力不匹配,仪器设备存在不足或缺陷,环境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或有效维持所开展的监测和运维活动的;(四)质量控制活动不匹配,质量管理体系未建立或不能覆盖监测和运维的全部场所,未能有效执行体系文件要求,质量控制措施不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罚。第三十条【案件移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中,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对于省外注册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因弄虚作假被依法查处的,还应当向机构注册地所属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察笔录、涉案物品清单,以及监测、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监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被处罚的,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第三十二条【结果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的规定,在政府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对监测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并将查处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相关责任主体行政处罚结果报送海南省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对外公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起草背景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2018年5月11日,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海南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秩序,加大对不当干预行为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明确指出,要健全生态环境评价和监测制度。为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要求,我厅对原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了《海南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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