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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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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与渔业相关的论坛

  • 智慧海洋渔业监测整体解决方案

    我国作为海洋渔业大国之一, 海洋渔业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海洋渔业遇上互联网, 就形成了 “互联网 + 海洋渔业”。“互联网 +” 的兴起和运用 有利于解决当前海洋渔业发展中的困境。“智慧海洋”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近海海洋信息基础平台、海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智慧海洋”原型系统;逐步完成 “智慧海洋”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的构建,基本满足全国中比例尺(局部区域大比例尺)海洋空间数据的获取、交换、配准、集成、维护与更新要求;重点突破“智慧海洋”建设所急需的支撑技术;完成“智慧海洋”原型系统的开发,实现试运行,并开展应用示范研究,开发出一批可视化程度高的新型海洋信息应用产品。[img=haiyangmuchang1,600,287]http://news.isweek.cn/wp-content/uploads/2021/12/haiyangmuchang1-600x287.png[/img][b][b]1、海洋牧场[/b][/b]近些年来,由于海洋的过度捕捞和海洋生态的破坏,造成近海渔业资源衰退,为了恢复海底生态环境的平衡,很多国家都通海洋牧场这一系统工程来改善海域生态环境,营造海洋生物栖息的良好环境。通过部署在水下的多种水质传感器,采集人工鱼礁区域的海洋物理、化学、生物等环境参数,并通过无线网络实时回传,为评价人工鱼礁建设效果提供数据支持。系统可以集成海流计、波浪仪、CTD、潮位仪、多参数水质仪、摄像头等多种观测仪器,实现海洋中[b][b]海流、波浪、潮位、温度、盐度、浊度、溶解氧、pH[/b][/b]等各种海洋环境要素的原位在线观测。[b][b]2、海洋监测[/b][/b]海洋中丰富的生物、矿产资源等在长期的形成过程中,对海洋环境有极大的依赖性,普遍状态下,海洋环境存在自身平衡,当海洋环境遭到陆地污染等侵害后,这种平衡被打破,丰富的海洋资源将难以维持原有的存在情况,由此造成巨大的海洋资源开发损失,严重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良好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是海洋资源开发重要的技术保障。建立一个庞大的全球海洋温度、海流、潮汐数据和资源监测网络,并能实现数据的可靠实时传输,将对人类认识海洋、预警灾难性气候、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b][b]3、海洋工程[/b][/b]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石油的勘察与开发已经成为支柱型的能源产业。伴随着海上石油勘察、钻探及运输等复杂性的提高,通信变得不可或缺,通信方式和通信技术已经成为海洋石油开发中的基础保障。水下有线通信方式存在诸多不足,如:1、脐带缆受到扭力的作用而折断,影响通信;2、海水中洋流复杂,在洋流作用力下,接头出现松动,信号传输中断;3、海上渔业捕捞作业造成的损坏;4、人为偷盗破坏。基于水下有线通信方案的不足,在技术上可通过水下无线通信方式来对此进行互补,进而提高通信系统的效率和可靠性。[b][b]4、海洋科研[/b][/b]海洋声学是一门迅速发展的学科,水声多媒体通讯是海洋科技界多年来追求的一个目标,人们希望在水下也能像在陆地一样快速地传输语音、图像、文字及数据。世界上很多知名高校、研究院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水声通信系统进行各种基础研究和应用探索,其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各有侧重和不同。基于实验条件的限制,很多科研活动只能在实验室小型测试环境中进行,为了满足这部分需求,水下传感器网络实验室测试平台应运而生。[b][b]5、港口航道监测[/b][/b]港口航道由于雨水、季节、潮汐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泥沙堆积,航道水深状况变动,航道堵塞,使船舶航行受堵,被迫停航,直接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和畅通,给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带来较大困难。因此港口管理部门需要能够及时掌握航道深度状况以及其变化趋势,从而避免由于船只搁浅而造成的重大经济与社会损失。

  • 大气科学之天气与生产关系==天气和沿海渔业生产

    渔业工人为什么能够“抢风头、赶风尾”,夺取高产?  浩瀚的大海,蕴藏着丰富的鱼类资源。我国东海、黄海的沿海就是一个优良的渔场,那里有很多鱼类,地势平坦,深度较浅,底质细软,适合于底拖网渔轮的生产。  我国春季有低气压、夏季有台风形成的风暴,秋、冬季有北方冷空气南下引起偏北大风。大风伴巨浪,给船只航行和渔业生产带来很大困难,特别是在渔汛期间,大风巨浪,会贻误时机影响渔业高产。  我国渔业工人在实践中,摸透了海洋鱼类的“脾气”,用“一分为二”的观点分析风和鱼的关系,坚持“抢风头、赶风尾”,以夺取海洋渔业丰收。

  • 【转帖】联合国报告称40年后海洋鱼资源将剧减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10月21日在日本名古屋举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会议上发表报告指出,由于海洋污染、气候变化以及过度捕捞,到2050年左右,海洋生态系统将出现明显变化,全球几乎所有海域的捕鱼量都将随鱼资源的减少而下降。据共同社报道,报告将全球海域分成18个部分进行分析。报告说,如果地球继续变暖,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将受到巨大影响,“渔业和观光业等将因此遭受数万亿日元(1美元约合81日元)的损失”。报告指出,由于过度捕捞,位于食物链上端的大型鱼类减少的趋势在各个地区都越来越明显。到2050年,“在包括日本在内的西北太平洋地区,只能捕捞到长度在23厘米的蓝圆鲹等鱼类”。报告说,船舶把压舱水排放到所停泊的港口时,会有大量外来生物随之进入当地海域。由于全球海运量每年都增加10%左右,外来物种的增加有加速本地物种灭绝的危险。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指出,联合国曾提出在2012年前将全球海洋面积的10%设为保护区,而现在只达到1.17%的水平,因此有必要扩大海洋保护区。虽然2004年就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但迄今尚未生效,各国应早日批准该公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负责海洋生态系统的官员雅克兰·阿尔德说,近10年来,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未得到遏制,其中最大的原因是,人们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认识不足。希望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会议,提高有关方面的认识,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 【转帖】出口水产品如何跨越欧盟渔业新法规门槛

    2010年1月1日,欧盟关于海洋渔业捕捞的新法规“反海洋渔业非法捕捞法”正式生效。新法规对进入欧盟的渔获物进行溯源、认证以及在国际或区域性渔业组织规定的海域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合法性检查等方面均作了严格规定。欧盟是全球重要的水产品贸易市场,也是我国水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欧盟渔业新法规的实施,正备受全球关注,也必将对我国的渔业生产和水产品出口贸易产生影响。高度关注和积极应对欧盟渔业新法规,是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出口水产行业必须面对的一项新课题。

  • 死鱼通过“鱼浮灵”复活,渔业部门,违禁药

    想象一下这样一幅画面:一把白色粉末撒向鱼池里,刚才还昏昏欲睡的鱼儿这会就活蹦乱跳了!据一名网友说,这世界上真有这种东西,能让水中鱼起死回生--它的名字叫鱼浮灵。"但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该网友又说,这种有点揠苗助长的猛药能致癌。  果真如此么?有专家称,鱼浮灵的原理是增加水中含氧量,对人体无害。不过,相关部门也承认,由于鱼浮灵不在违禁药品之列,对其是否合格的监管尚是一片空白。  网友:  "太活跃的鱼千万别买"  12月11日,微博网友"@乐活珠海"发了一条微博称:太活跃的鱼千万别买。这样说的理由是,他在去菜市场买鱼时看到了"惊人一幕":"摊贩往大水盆内加入一种白色粉末,迅速用手搅拌,一会工夫白色粉末就溶解了,接着把半死不活的鱼虾倒入其中,一会儿就活蹦乱跳开,好像这些鱼都是才从河中捕回来的。"  "@乐活珠海"说,这些白色粉末是一种能够致癌的催化剂,俗称鱼浮灵,对智力有影响。  前天,这条微博经"@生活在东莞"转发后,引起了东莞网友的热议。网友"@小金猪best"称,他在市场经常能够看到这些白色粉末,摊主都说加的是海盐,但是真是假很难辨别。另一些网友则由此开始吐槽食品安全问题。  不过,也有网友前来发声"辟谣"."@诳奔的蜗牛"就解释说,这种白色粉末只是一种增氧剂,能够短时间内增加水里的氧气含量。"鱼本来因为缺氧而半死不活,氧气一增加当然就活蹦乱跳啦。"  记者走访  鱼贩多用制氧机  市民鲜知鱼浮灵  昨日上午,记者在东城随机走访了几个农贸市场。记者发现,几乎所有鱼摊的鱼池都使用制氧机供氧。当记者向鱼贩们问起鱼浮灵时,多数鱼贩称从未用过,有的甚至还是第一次听说。  在火炼树市场,一鱼铺老板告诉记者,她曾经见别人使用过鱼浮灵。此药一放下去,鱼好像就生猛好多。"不过具体是不是氧化剂我就不知道了。我们增氧都是用制氧机。你如果放药,顾客肯定会怀疑你的鱼有问题。"  在泰和商业街上的友谊市场,鱼贩小张称,他知道鱼浮灵,"但我们从来不用,因为药效就那么一阵子,药效一过鱼马上就不行了。"  走访中,记者一并随机询问了部分买菜的市民。受访者中,多数人对鱼浮灵没有概念。他们说,买鱼时未见有鱼贩当面往鱼池里撒药。  当然,也有小部分市民对鱼浮灵有所耳闻,王女士就是其中一人。她告诉记者,几个月前,她在东城某市场买鱼时,看见一鱼贩往鱼池里撒了些白色的类似食盐的颗粒物。在此之后,原本已经躺在水面几乎不动的鱼,又翻过身来,在水里游来游去了。  "我当时问那个卖鱼的撒的是什么,他解释说是给鱼吃的。我当时就说是不是什么药,但那人矢口否认。"不过,王女士同时称,鱼贩们给鱼池增氧大多用制氧机。至于撒药,自己也就见过那一次。  各方说法  渔业部门:  鱼浮灵不在违禁药品之列  鱼浮灵到底是什么?它果真能让鱼儿起死回生?它会否给健康带来危害?  据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方面了解,东莞鱼贩中确实有人使用鱼浮灵。该局答复记者称,鱼浮灵的主要作用是鱼池增氧。不过,他们并不清楚鱼浮灵的组成成分。工作人员这样解释:不清楚的原因是鱼浮灵并不在鱼类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之列。受此影响,该局对鱼浮灵使用的监管尚是一道空白。对于东莞鱼贩使用鱼浮灵的基本情况、用量规范以及是否危害人身安全等问题,他们也无法回答。  专家:单纯增氧对人体无害  对鱼浮灵颇有研究的上海海洋大学水产与生命学院胡鲲副教授告诉记者,鱼浮灵是一种混合物,主要由过氧化物组成,可以用来增加鱼池中的含氧量。  他说,投入水中的过氧化物很容易分解出氧气。利用这一原理,鱼贩们就用鱼浮灵让鱼儿临时吸一吸氧。  "一般使用鱼浮灵都是在鱼量特别大的运输过程中,为了避免鱼因为缺氧而死亡,就撒上一把。"胡鲲说,在鱼的贩售过程中,常用的供氧设备还是制氧机,鱼浮灵的使用只是应急。  至于鱼浮灵对人体是否有害,胡鲲说:"如果鱼浮灵单纯用来增氧的话,它对人体是无害的。"  国内著名科普社区果壳网就此曾刊发过一篇文章,称鱼浮灵不是致癌催化剂。但署名"DRY"的网友在文章中也提出,有些不法商贩可能会使用工业级纯度的原料生产出来的过氧化物来替代鱼浮灵。而这的确可能有引入重金属等有害成分的风险。因此,为了对消费者负责,相关部门对鱼药的生产和使用的监管需要大力加强。

  • 海洋渔业水质重金属检测方法

    请问大家有没有用原子吸收做渔业水质重金属检测的?主要是海水方面的,用的是什么方法?我看了GB 17378.4-2007觉得好麻烦,操作繁琐,求一个更好的方法,欢迎大家来共同探讨探讨

  • 【资料】农业科学类期刊==水产、渔业

    序号http://61.164.36.250:8001/CSTJ/IMAGES/kanwu.gif 刊名ISSNCN核心期刊1淡水渔业1000-690742-1138/S★2大连水产学院学报1000-995721-1220/S★3海洋渔业1004-249031-1341/S★4海洋水产研究1000-707537-1146/S★5科学养鱼1004-843X32-1131/S★6水生态学杂志1674-307542-1785/X★7水库渔业★8上海水产学院学报★9上海水产学院论文集★10上海水产大学学报1674-556631-2024/S★11水产科技情报1001-199431-1250/S★12水产学报1000-061531-1283/S★13水利渔业1003-127842-1247/S★14水产科学1003-111121-1110/S★15渔业科学进展1000-707537-1466/S★16渔业机械仪器31-1737/S★[

  • 【实战宝典】海洋渔业水质重金属检测方法有哪些?

    发帖人:[font=&][size=12px][color=#333333]qhb1988[/color][/size][/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宋体]链接[/font]: https://bbs.instrument.com.cn/topic/5202960[/font][b][font=宋体]问题描述[/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宋体]:[/font][/font][/b][font='Times New Roman'] [/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宋体]请问大家有没有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做渔业水质重金属检测的?主要是海水方面的,用的是什么方法?我看了[/font]GB 17378.4-2007[font=宋体]觉得好麻烦,操作繁琐,求一个更好的方法,欢迎大家来共同探讨探讨[/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font][font='Times New Roman'][/font]

  • 蓬莱油田溢油事故渔业损失达成协议,这个10亿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昨天,农业部、康菲、中海油总公司分别公告:康菲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资金发放落实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落实到相关养殖渔民手中。  -赔偿  另有3.5亿用于修复渔业  康菲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及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此外,康菲和中海油从其所承诺启动的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中,分别列支1亿元和2.5亿元,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渔业资源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科研等方面工作。  据悉,河北、辽宁省是这次受到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影响最核心的区域,之前已经多有河北渔民寻求媒体和律师、地方政府的帮助,不过迄今难有进展。  从农业部的公告中可以看到,此次康菲、中海油不仅将赔偿渔民的直接损失,而且会拿出资金进行环境修复。  最受渔民关注的资金发放问题,农业部称,下一步,康菲和中海油将按照协议落实渔业损害赔偿和补偿资金以及环保基金。有关资金到位后,河北、辽宁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做好资金发放落实工作。资金发放落实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发放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资金落实到相关养殖渔民手中。  农业部将制订并组织实施渤海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计划,组织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渔民培训以及资源环境跟踪调查、监测评估和有关研究工作。

  • 【分享】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捕鱼

    背景    海洋垃圾是任何在海洋或海岸带内长期存在的人造物体或被丢弃、处置或遗弃的处理过的固体材料。海洋垃圾来自多重原因,有陆源(陆地来源)的,也有海上来源的。在一些特定的海上活动中,如捕鱼、货运、娱乐活动和客运等,将产生相当数量的海洋垃圾。其中,基于海上活动来源的诸如被抛弃的渔网、电线、绳索和塑料袋将可能存在于海底、海水中和漂浮在海面上。这些垃圾也可随洋流或海风输送到其它地方,所以也可在海滩上、海岸边看到这些垃圾。    海洋垃圾可通过缠绕和摄取的方式使人类和其它生命体受伤或死亡。动物因偶然吃进看起来像食物的塑料袋,而可能导致它们饥饿或营养不良。遗弃的渔网可继续捕捉大量的动物,带来的后果是导致被捕捉动物的死亡。船只也能受到漂浮物的损害,从而导致相当可观的修理费用。因此,现在人们认识到海洋垃圾是主要的海洋污染物之一,它将损害海洋和沿岸地区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作为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垃圾活动(MALITA)的一部分编制了一系列的行业指南,以期为如何从源头减少海洋垃圾的数量提供正确的建议,这样也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对基于海上活动而产生的海洋垃圾的管理规定和环境友好行为的实践原则。    有关海洋垃圾管理的全球性文件    下列是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海洋垃圾污染的几项全球性公约和协定:    ☆ MARPOL 公约(附录5):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公约;    ☆ 伦敦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它物品污染海洋的公约;    ☆ 世界粮农组织有关实施负责任的捕鱼活动的规定。    捕鱼    捕鱼是人类获取鱼类或其它水生物种的活动。在捕鱼活动中,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海洋垃圾,在基于海上活动产生的海洋垃圾中,遗弃、丢失、以及被抛弃的渔具占很大一部分。捕鱼行业应该认识到这一类的海洋垃圾可能导致鱼类资源的下降,从而在整体上危害到捕鱼活动。有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来减少在捕鱼活动中产生海洋垃圾。为了有效地再利用和回收废弃物,人们需要对废物进行分类。此外,在行业中人们可以使用可生物降解材料和在购买物品时不要使用不必要的包装。以下是海洋垃圾种类的例子和在捕鱼活动中可被用来减少产生海洋垃圾的方法。    在捕鱼活动中产生海洋垃圾的例子    捕鱼    ☆ 鱼网    ☆ 鱼线、绳索及电线    ☆ 浮标、浮子    ☆ 鱼诱饵    ☆ 各种带子    ☆ 盐袋    ☆ 塑料布、油布    ☆ 橡胶手套    ☆ 鱼笼(捕螃蟹、鱼用)    ☆ 各种盒子(鱼盒、纸盒)    船舶维护及行驶    ☆ 油罐和润滑油瓶    ☆ 灯泡    ☆ 脏抹布    ☆ 货盘(供铲车装卸、搬运用的)    船上活动    ☆ 塑料物品(如袋子等)    ☆ 饮料瓶和饮料罐    ☆ 食物包装和食物容器    ☆ 餐具(如杯子、盘子、刀叉、汤匙等)    ☆ 烟头    ☆ 杂物袋及其它物品    减少海洋垃圾行动的建议    捕鱼活动    ☆ 购买和使用可反复使用的或可降解的渔具    ☆ 减少使用不必要的渔具和使用适当数量的渔具    ☆ 反复使用用过的渔具    ☆ 不要随便把鱼线或鱼网扔到船外    ☆ 小心管理好浮标、浮子、各种带子,不要让它们漂走    ☆ 回收已不能再使用的渔具,并适当地处置之    ☆ 如在捕鱼时得到任何海洋垃圾,不能再把它们扔回大海,而应带回岸,送至港口收集设施    与船上生活有关的活动    ☆ 使用可多次使用的容器装食品,而不是用塑料袋    ☆ 使用永久性的或可多次使用的餐具,而不是使用一次性的用具    ☆ 不向船外抛弃任何烟头、饮料罐、食品包装等物品    船上垃圾管理    ☆ 努力减少占用船上空间的废弃物量,登船前在岸上时就应去除物品的包装    ☆ 从不随便放置使用过的油类和滤油器,而应将它们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 分别储存诸如罐子和瓶子、玻璃、纸类、防冻液、油类、滤油器、铅电池    ☆ 应在船上指定永久使用的废物箱,所使用的容器必须有盖子    ☆ 在大型船舶上应安装垃圾压缩设备    ☆ 如果垃圾被风吹出船,应设法收回,可以将这类操作视为营救落水船员的实践    ☆ 将所有航行中产生的垃圾带回岸上    ☆ 在岸上用适当的方法处理垃圾,使用港口收集设施    ☆ 对船员进行减少海洋垃圾重要性的教育,在船上建立良好的废物管理规则    港口收集设施使用者的废物管理实践    人们需要将海上活动产生的海洋垃圾带回港口和码头,海洋垃圾应经适当的操作送至港口收集设施,从而可以避免垃圾在海上漂来漂去。港口收集设施的使用者应必须遵守收集设施使用程序。更多的详细的指南可参见“西北太地区为船舶产生的海洋垃圾提供和改进港口收集设施及服务的指南”,这一指南是西北太行动计划海洋垃圾活动(MALITA)的另一个成果,也是由海洋环境应急响应区域活动中心负责编写的。用户也需要对船上产生的海洋垃圾进行分类,并按其类别投入相应的容器中。    ☆ 塑料类    ☆ 漂浮的日常用品、线绳、包装物    ☆ 纸坯制品、碎布类、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类等    ☆ 货物残余等    ☆ 食品残渣    ☆ 炉灰,不包括塑料制品残渣(其中可能含有有毒物或重金属残渣)   本指南英文版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环境应急响应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MERRAC,韩国大田)提供;   中文版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数据和信息网络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DINRAC,中国北京)翻译印刷。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7003]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捕鱼(图文彩页印刷出版物PDF版)[/ur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版 (主席令第十二号)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六章 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第七章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上述水域内相关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国务院发展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涉及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海警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第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宣传报道,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排污者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国家鼓励、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 对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科技化、信息化水平。第十三条 国家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海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或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严格遵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内容在内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机构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管理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将其管理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海洋环境基准研究。第十七条 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提高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第十八条 国家和有关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九条 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需要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自行监测等要求。禁止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第二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海洋环境状况和质量改善要求,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渔业等部门和海警机构,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别管控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与美丽海湾建设。第二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倾倒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清洁低碳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统一发布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组织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发布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警报和公报。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测、监视。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所必需的入海河口和海洋环境监测、调查、监视等方面的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和海警机构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通过智能化的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供服务。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加强监测数据、执法信息等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二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海上溢油污染等应急机制,保障应对工作的必要经费。国家建立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在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可能发生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有权对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巡航监视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处理。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第三十条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船舶、设施、设备、物品。第三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有关部门和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向海洋排放污染物、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从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与评价应用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海藻场、海草床、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保护海洋的需要,依法将重要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集中分布区等区域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产业扶持等方式支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科学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支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投放人工鱼礁和种植海藻场、海草床、珊瑚等措施,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第三十八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和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损害。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保护自然岸线,建立健全自然岸线控制制度。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严格保护岸线的范围并发布。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线分类保护与利用,保护修复自然岸线,促进人工岸线生态化,维护岸线岸滩稳定平衡,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禁止违法占用、损害自然岸线。第四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要入海河流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意见。确定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入海河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河口形态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河口良好生态功能。第四十一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第四十二条 对遭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系统,应当进行修复。海洋生态修复应当以改善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并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海洋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海洋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修复成效监督评估。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全国海洋生态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生态灾害应对工作,采取必要的灾害预防、处置和灾后恢复措施,防止和减轻灾害影响。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防止海洋生态灾害扩大。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保护海洋环境。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科学划定海水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建立禁养区内海水养殖的清理和退出机制。第四十五条 从事海水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海域环境,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投肥,正确使用药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理固体废物,防止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禁止在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近岸海域新增或者扩大投饵、投肥海水养殖规模。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第四章 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开。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第四十九条 经开放式沟(渠)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对开放式沟(渠)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标准实施水环境质量管理。第五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五十一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第五十二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第五十三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第五十四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自然保护地、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海洋水产资源造成危害。第五十五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第五十六条 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第五十八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第五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根据改善海洋环境质量的需要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法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第六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生产项目。第六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海洋水产资源,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依法在其他区域开发利用海砂资源,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护海洋环境。载运海砂资源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海砂开采者应当为载运海砂的船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第六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不得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第六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环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第六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八条 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其他固体废物,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第六十九条 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第七十条 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油气污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备案。第六章 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第七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取得倾倒许可证后,方可倾倒。国家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避免或者减少海洋倾倒。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及时选划海洋倾倒区,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第七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倾倒区使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暂停使用或者封闭海洋倾倒区。海洋倾倒区的调整、暂停使用和封闭情况,应当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七十五条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第七十六条 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颁发许可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报告倾倒情况。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应当向驶出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作出报告。第七十七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第七十八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和信用状况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受托单位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受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七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八十条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并经检验合格。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第八十一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八十二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十三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第八十四条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将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应当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应当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第八十五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等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设施,建立相应的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其管理海域的渔港和渔业船舶停泊点及周边区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并有效运行。装卸油类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应当编制污染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第八十六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中国籍船舶禁止或者限制安装和使用的有害材料名录。船舶修造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并在船舶拆解前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第八十七条 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船舶拆解前将船舶污染物减至最小量,对拆解产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处置。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进入水体。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第八十八条 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第八十九条 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第九十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重大污染损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胁的船舶、海上设施,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第九十一条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件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应当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划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三)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五)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六)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未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的;(二)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按照规定通报或者报告的;(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的;(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逃逸的;(五)未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灾害危害扩大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任职资格许可;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调查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或者自然保护地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占用、损害自然岸线的;(二)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的;(三)违反本法其他关于海砂、矿产资源规定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每米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海水养殖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违反禁养区、限养区规定的;(二)违反养殖规模、养殖密度规定的;(三)违反投饵、投肥、药物使用规定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的。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或者拆除的,强制关闭、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前三款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有关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海警机构责令其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海警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的;(二)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损害,或者危及领海基点稳定的。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海警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警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倾倒废弃物的船舶驶出港口未报告的;(二)未取得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三)在海上焚烧废弃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海警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倾倒许可证,必要时可以扣押船舶;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倾倒情况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海洋倾废在线监控设备的;(三)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委托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监督实施的;(四)未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按次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被吊销倾倒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活动。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倾倒许可证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依法撤销倾倒许可证,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倾倒许可证。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由海警机构责令改正,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船舶的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防污规定或者未经检验合格的;(二)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三)从事船舶拆解、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四)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单位的;(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三)船舶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未达到有关规定的;(四)进入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的;(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六)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事项的;(二)托运人未将托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正式名称、污染危害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承运人的;(三)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不符合对所交付货物的有关规定的;(四)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将污染危害性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的;(五)需要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未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的;(二)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的;(三)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向海域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部门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倾倒费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海域派出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倾倒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一百一十八条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破坏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二)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三)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四)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者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但是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五)陆地污染源(简称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六)陆源污染物,是指由陆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七)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八)海岸线,是指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海陆分界痕迹线,以国家组织开展的海岸线修测结果为准。(九)入海河口,是指河流终端与受水体(海)相结合的地段。(十)海洋生态灾害,是指受自然环境变化或者人为因素影响,导致一种或者多种海洋生物暴发性增殖或者高度聚集,对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损害。(十一)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十二)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十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十四)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包括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等类型。(十五)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十六)海上焚烧,是指以热摧毁为目的,在海上焚烧设施上,故意焚烧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行为,但是船舶、平台或者其他人工构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除外。第一百二十一条 涉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本法未作规定的,由国务院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军事船舶和军事用海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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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宙空间与海洋中间是非常相似的,“海洋中的水”“宇宙空间中的光”,真是“水的海洋”“光的宇宙”,组成“海水”的最小单位是水粒子,同样,组成“宇光”(宇宙空间光)的最小单位是光粒子,水有波动性也有粒子性,粒子性表现在布朗运动上(热运动上)。同样,光也具有波动性和粒子性,这就不要解释了,大家都知道。处于水中的物体会受到水的压力(四周挤压力),同样,处于光中的星球也会受到光的作用力,这就是我们说的引力,所以说引力波其实就是光波:引力就是光作用力,由于光具有波粒二象性,所以说引力源(光源)发出的引力子(光粒子)也具有波粒二象性。引力波其实就是光波。“超大质量黑洞合并,脉冲星自转、超新星爆发等都是引力波的强有力来源”,此观点也可更改为:超大质量黑洞合并,脉冲星自转、超新星爆发等都是光源(光波)的强有力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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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宇宙空间与海洋中间是非常相似的,“海洋中的水”“宇宙空间中的光”,真是“水的海洋”“光的宇宙”,组成“海水”的最小单位是水粒子,同样,组成“宇光”(宇宙空间光)的最小单位是光粒子,水有波动性也有粒子性,粒子性表现在布朗运动上(热运动上)。同样,光也具有波动性和粒子性,这就不要解释了,大家都知道。处于水中的物体会受到水的压力(四周挤压力),同样,处于光中的星球也会受到光的作用力,这就是我们说的引力,所以说引力波其实就是光波:引力就是光作用力,由于光具有波粒二象性,所以说引力源(光源)发出的引力子(光粒子)也具有波粒二象性。引力波其实就是光波。“超大质量黑洞合并,脉冲星自转、超新星爆发等都是引力波的强有力来源”,此观点也可更改为:超大质量黑洞合并,脉冲星自转、超新星爆发等都是光源(光波)的强有力来源。

  • 【分享】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娱乐活动

    背景    海洋垃圾是任何在海洋或海岸带内长期存在的人造物体或被丢弃、处置或遗弃的处理过的固体材料。海洋垃圾来自多重原因,有陆源(陆地来源)的,也有海上来源的。在一些特定的海上活动中,如捕鱼、货运、娱乐活动和客运等,将产生相当数量的海洋垃圾。其中,基于海上活动来源的诸如被抛弃的渔网、电线、绳索和塑料袋将可能存在于海底、海水中和漂浮在海面上。这些垃圾也可随洋流或海风输送到其它地方,所以也可在海滩上、海岸边看到这些垃圾。    海洋垃圾可通过缠绕和摄取的方式使人类和其它生命体受伤或死亡。动物因偶然吃进看起来像食物的塑料袋,而可能导致它们饥饿或营养不良。遗弃的渔网可继续捕捉大量的动物,带来的后果是导致被捕捉动物的死亡。船只也能受到漂浮物的损害,从而导致相当可观的修理费用。因此,现在人们认识到海洋垃圾是主要的海洋污染物之一,它将损害海洋和沿岸地区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作为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垃圾活动(MALITA)的一部分编制了一系列的行业指南,以期为如何从源头减少海洋垃圾的数量提供正确的建议,这样也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对基于海上活动而产生的海洋垃圾的管理规定和环境友好行为的实践原则。    有关海洋垃圾管理的全球性文件    下列是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海洋垃圾污染的几项全球性公约和协定:    ☆ MARPOL 公约(附录5):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公约;    ☆ 伦敦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它物品污染海洋的公约;    ☆ 世界粮农组织有关实施负责任的捕鱼活动的规定。    娱乐活动    人们都喜欢来到大海从事诸如钓鱼、划船和潜水等娱乐活动。在这些娱乐活动中由于人们的不注意,可能产生一定量的像鱼线、鱼诱饵和塑料袋一类的海洋垃圾,这些海洋垃圾的数量在各种各样的海上活动所产生的海洋垃圾总量中相对是比较少的。但是,如果这类垃圾不断地累积起来,则海洋和沿海地区将可能受到严重损害。因此,需要研究在此类娱乐活动中减少产生海洋垃圾的实际可行的方法,并告诉公众。所以,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和提高公众意识的活动将有助于减少海洋垃圾的产生,以下列出一些通常有益的行动要点和减少海洋垃圾的专门活动。    在娱乐活动中产生海洋垃圾的例子    娱乐性钓鱼    ☆ 鱼食罐及其包装    ☆ 鱼食、鱼诱饵    ☆ 鱼称    ☆ 鱼线    ☆ 灯杆    ☆ 塑料袋    划船和潜水    ☆ 油脂和润滑油瓶    ☆ 焰火残余物    ☆ 气球    ☆ 塑料袋    船上活动    ☆ 塑料物品(如袋子等)    ☆ 饮料瓶和饮料罐    ☆ 食物包装和食物容器    ☆ 餐具(如杯子、盘子、刀叉、汤匙等)    ☆ 烟头    ☆ 杂物袋及其它物品    减少海洋垃圾行动的建议    与船上生活有关的活动    ☆ 在岸上(登船前)去掉包装,以减少将潜在的海洋垃圾带到船上    ☆ 使用可多次使用的容器装食品,而不是用塑料袋    ☆ 使用永久性的或可多次使用的餐具,而不是使用一次性的用具    ☆ 不向船外抛弃任何烟头、饮料罐、食品包装等物品    商店店主    ☆ 向你的顾客推荐环境友好型的物品    ☆ 为了减少潜在的海洋垃圾量,在你的商店中建议你的顾客对所购物品不要使用过度包装    客运船长    ☆ 在船上实施“无垃圾”原则,从而无东西可扔出船    ☆ 禁止船员和乘客向船外扔垃圾    ☆ 当在水中看到鱼线、鱼网或其它垃圾时,设法收集起来;若无法收集时,可向有关部门报告    ☆ 在船上建立垃圾分类回收系统    ☆ 把所有在船上产生的垃圾带回岸上    ☆ 使用港口垃圾收集设施,在收集设施运转不完善时,及时向设施负责人要求提供更好的服务    码头和潜水中心    ☆ 为船员设立垃圾箱    ☆ 鼓励船员船上设立垃圾分类系统,以便于在岸上对垃圾分别进行处置和回收    ☆ 设立有明显标志的可回收垃圾箱    港口收集设施使用者的废物管理实践    人们需要将海上活动产生的海洋垃圾带回港口和码头,海洋垃圾应经适当的操作送至港口收集设施,从而可以避免垃圾在海上漂来漂去。港口收集设施的使用者应必须遵守收集设施使用程序。更多的详细的指南可参见“西北太地区为船舶产生的海洋垃圾提供和改进港口收集设施及服务的指南”,这一指南是西北太行动计划海洋垃圾活动(MALITA)的另一个成果,也是由海洋环境应急响应区域活动中心负责编写的。用户也需要对船上产生的海洋垃圾进行分类,并按其类别投入相应的容器中。    ☆ 塑料类    ☆ 漂浮的日常用品、线绳、包装物    ☆ 纸坯制品、碎布类、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类等    ☆ 货物残余等    ☆ 食品残渣    ☆ 炉灰,不包括塑料制品残渣(其中可能含有有毒物或重金属残渣) 本指南英文版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环境应急响应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MERRAC,韩国大田)提供; 中文版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数据和信息网络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DINRAC,中国北京)翻译印刷。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7001]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娱乐活动(图文彩页印刷出版物PDF版)[/url]

  • 海洋光学全新中文网站重装上阵,新域名启用

    2012年12月7日 —— 全球领先的光传感解决方案提供商与微型光纤光谱设备的发明者海洋光学(Ocean Optics)近日对其运行5年多的中文网站进行重大更新,现已成功上线。海洋光学新网站分别为终端用户、经销商、代理商、新闻媒体等各界提供丰富的资讯,成为海洋光学与各界互动交流的平台。在对网站的结构和内容作出重大更新的同时,海洋光学启用了全新的国内顶级域名 www.oceanoptics.cn,在新域名启用之后的一年内,用户还可以登录老域名(www.oceanopticschina.cn )来访问海洋光学全新中文网站。用户不仅可以通过新网站了解到海洋光学在中国以及亚太地区的销售网络、公司历史、以及公司最新动态,还能全方位了解到海洋光学产品、行业解决方案等丰富的信息。海洋光学亚太区域副总裁孙玲女士表示:“海洋光学希望通过网络给用户和各界人士提供丰富多样的光传感技术资讯,缩短海洋光学与终端用户间的距离。随着海洋光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未来还将考虑增加网上购物等更多元的电子商务内容,建立起完善的网上海洋光学。”

  • CTI华测检测中标2024年国家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多个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近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福州市华测品标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TI福州华测”)凭借丰富的项目经验、成熟完善的技术方案、良好的企业信誉,在2024年国家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春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2024年国家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夏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2024年国家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管辖海域秋季航次)技术服务采购项目三个竞标中脱颖而出,中标福建南部至广东东部近岸近海包段春、夏、秋三个航次的海洋环境监测任务。自2021年起,CTI检测检测已连续12次中标承担国家海洋环境质量监测项目任务,并出色完成所有中标包段的监测任务。[align=center][img=CTI华测检测中标2024年国家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多个技术服务采购项目.png,600,375]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wycimg/b14bcadd-8b07-4cac-adb4-1ef087a228d2.jpg[/img][/align]  目前,CTI福州华测已快速组建专业的海洋技术团队服务本次中标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的相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CTI华测检测自成立以来,秉承专业、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不断追求卓越,本次中标是对CTI华测检测专业的技术服务、丰富的项目承担经验与全国实验室服务网络的再度认可,CTI华测检测将以一如既往的高标准、高效率、优服务回报客户和社会的信任与支持。  关于福州市华测品标检测有限公司  福州市华测品标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年06月21日,是中国检测行业首家民营上市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TI)全资二级子公司,公司办公地址座落于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厚庭村A地块网讯中心大厦B栋4层和C栋4层。  目前福州华测环境实验室拥有全自动营养盐分析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仪[/color][/url](GC)、[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color=#3333ff]气相色谱[/color][/url]质谱联用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GCMS[/color][/url])、红外分光测油仪、[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Wp][color=#3333ff]原子吸收[/color][/url]分光光度计(AAS)、原子荧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UV)、盐度计、微波消解仪、全自动凯氏定氮仪、体视显微镜、生物显微镜、温盐深仪、海流计等分析及采样设备近千套。拥有近千项资质分析能力,基本涵盖水和废水、海水、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体、海洋生态生物、渔业资源、水文观测等项目的分析要求。欲了解更多,点击进入[url=https://www.woyaoce.cn/member/T107283/][color=red]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color][/url][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CTI华测检测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list][/list]

  • 【海洋之心】海洋光纤光谱的认识历程

    【海洋之心】海洋光纤光谱的认识历程

    海洋光纤光谱的认识历程提起海洋光纤光谱,真的很陌生,(毕竟来中国才5年,再说也没真正使用过)。虽说鄙人做原子吸收光谱接近10年,对光谱也算略有了解,譬如原子吸收,原子荧光,分子荧光,紫外等都操作的很熟了,但是面对海洋光纤光谱这个微型光谱时,却一脸茫然,到底是神马神秘的光谱呢?首先要感谢仪器信息网,如果没有这个网络平台,我不会这么快了解和认识海洋光纤光谱;如果有这个网络平台,而我恰恰又不是做光谱的分析者,那么估计我也不会对光谱感兴趣。因此,有了信息网,有了我的化学专业,有了我的分析经验,有了光谱的操作经历,我又恰好注册了账号,也做了原子吸收光谱的一个小版主,这种种的有了的结合,造就了我认识海洋,了解光纤,熟悉光谱。这也许就是所谓的冥冥中的上天安排,面对海洋光纤光谱,先是好奇,后面又有想了解的欲望。因此,就这样,莫名其妙的加入到了光纤光谱版面,并且入住为一个居民。阅读了版规,看到了海洋之心征文活动,虽然我没有使用过光纤光谱,也尚未正式申请试用,但,我在充满好奇中,对海洋光纤光谱进行了一个月的认识和了解。在这里突破常规,写出心得,留下思绪,作为自己的原创,也作为海洋之心征文的原创,因为这是为了海洋光纤光谱而整理,也为了让和我一样的版友能更进一步地了解光纤光谱而整理,这就是和海洋光纤光谱所结的缘分。也许,这是网魔附身的结果。Tangtang老师说的很好,网络不是全部,生活中有许多比网络更好的东西,需要我们自己去体会,自己去把握,不要因为错过了日出而伤感,因为还有晚霞,还有明月,还有闪耀的星星……。写心得的最终目的:让和我一样对海洋光纤光谱感兴趣,但都很忙碌,没有时间仔细了解海洋光纤光谱的版友快速了解,分享经验,共同探讨,引起共鸣,共同关注海洋光纤光谱。海洋光学集中运用了大量的光子学科技,包括先进的微型光谱仪,强健的过程控制系统,光纤光化学传感,薄膜及其光学元器件。他们的产品富于创新,平均每星期都有一种新产品问世,很神速,这个没有创新的科研精神和强劲的科研团队是永远无法做到的。海洋光学已经销售了200,000台以上的光谱仪,它们被应用于不同的领域。他们的光谱仪及其新技术已传送至月球,赶赴火星,深埋于活火山,穿梭于热带雨林,攀登于珠峰之巅(试想,从太空到地下,从陆地到海洋,他们无处不在,浩瀚星空,茫茫宇宙中,我们地球人应该可窥海洋光纤光谱之全貌,虽说在全球销售200,000台件也不算很多,但应用领域之广,非一般仪器所能企及)。海洋光学是世界公认的微型光纤光谱仪的发明者,他们公司依靠“一切皆有可能”在同行业中已建立了良好的口碑。 他们将针对终端客户的应用需求提供可靠、便利的解决方案。海洋光学生产的光谱仪已被广泛应用于火山观测、 太空探索、疾病诊断和教育教学等领域。 无论您是身处实验室、教室、野外或者工业生产线上, 海洋光学都能为终端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能揣摩客户的心,想客户所想,为客户量身式的订做,一切为了客户需求而创新,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的确“一切皆有可能”,可敬!无论身处何地,他们都能根据客户的提供解决问题,面对各个领域的要求设计创新。充分说明了海洋的科研团队是个善于创新,敢于挑战,勇于拼搏的强劲团队,能为各个领域设计制造,那么市场前景是多么的大,我们可以想象得到,因此,祝福海洋光纤光谱越走越远!)说了一大堆废话,但都是肺腑之言。现在步入正题,其实海洋光纤光谱开坛后也参与了不少讨论,但是大家到底了解多少,中国到底有多少客户使用海洋光纤光谱,海洋光纤光谱到底如何开拓市场,何去何从,等等,冲浪版主也是一一做了些许回应,中国市场几千个客户,目前开拓市场以高校合作、大型实验室合作的模式进行等等……鄙人经过一个多月的了解,现对海洋光纤光谱有了一个小小的了解,在这里整理出来,作为海洋之心征文的另类原创作品,发布上来,不管模式如何,因为我都打破了常规,打破了海洋之心征文的常规,但是,我相信,我的打破常规的发布,将是一个改革,一个全新的改革,也符合市场规律。现在,让我们一起了解海洋光纤光谱。一、重量级的新闻1.海洋光学(Ocean Optics)氧传感器及pH传感器通过美国药典六级(USP ClassicVI)认证;(这个认证的确的不容易,光纤光谱能如此,了不起,也为中国药典检测使用光纤光谱埋下了伏笔,做了铺垫)2.《时代杂志》评选出2010年十大科学发现第3位:月球有水;(登上月球的贡献,名列第三,不可小觑,因此2011年也就有了海洋光学赶赴火星的这个特大新闻)3.Jaz-SPL脚本语言为海洋光学Jaz模块光谱仪提供全新支持;(专门支持了海洋光学的脚本语言,赞一个)4.古玩界玩高科技:北京古玩专家采用光谱仪进行古玩鉴定;(能准确快速鉴定古玩,对于全球的古玩界都是一个福音)二、重量级的应用

  • 【分享】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商业海运

    背景    海洋垃圾是任何在海洋或海岸带内长期存在的人造物体或被丢弃、处置或遗弃的处理过的固体材料。海洋垃圾来自多重原因,有陆源(陆地来源)的,也有海上来源的。在一些特定的海上活动中,如捕鱼、货运、娱乐活动和客运等,将产生相当数量的海洋垃圾。其中,基于海上活动来源的诸如被抛弃的渔网、电线、绳索和塑料袋将可能存在于海底、海水中和漂浮在海面上。这些垃圾也可随洋流或海风输送到其它地方,所以也可在海滩上、海岸边看到这些垃圾。    海洋垃圾可通过缠绕和摄取的方式使人类和其它生命体受伤或死亡。动物因偶然吃进看起来像食物的塑料袋,而可能导致它们饥饿或营养不良。遗弃的渔网可继续捕捉大量的动物,带来的后果是导致被捕捉动物的死亡。船只也能受到漂浮物的损害,从而导致相当可观的修理费用。因此,现在人们认识到海洋垃圾是主要的海洋污染物之一,它将损害海洋和沿岸地区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作为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垃圾活动(MALITA)的一部分编制了一系列的行业指南,以期为如何从源头减少海洋垃圾的数量提供正确的建议,这样也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对基于海上活动而产生的海洋垃圾的管理规定和环境友好行为的实践原则。    有关海洋垃圾管理的全球性文件    下列是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海洋垃圾污染的几项全球性公约和协定:    ☆ MARPOL 公约(附录5):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公约;    ☆ 伦敦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它物品污染海洋的公约;    ☆ 世界粮农组织有关实施负责任的捕鱼活动的规定。    商业海运    船运是物品和货物运输的基本方式之一。由于西北太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而导致当前在该地区货运船只数量的增加和商业海运活动的增加,因此从海运行业产生海洋垃圾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商业海运产生的海洋垃圾主要有绳带、盖布、货盘(供铲车装卸、搬运用的)等。定期和系统地检查装货的状态是加强海洋垃圾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步骤。海运活动也产生诸如与船上日常生活和船舶维修等有关的食品容器、餐具、机油等类的海洋垃圾。下面列出在商业海运中可能产生的海洋垃圾种类,以及一些通常有用的针对船上活动减少产生海洋垃圾的行动建议。    在商业海运活动中产生海洋垃圾的情况    货运活动    ☆ 盖布和油布    ☆ 绳带    ☆ 容器类    ☆ 货盘(供铲车装卸、搬运用的)    ☆ 各种盒子(木头的、纸的)    ☆ 包装材料(泡沫聚苯乙烯、垫子、纸等)    船舶维护及运行    ☆ 燃油和油脂瓶子    ☆ 灯泡    ☆ 脏布片    ☆ 垫子    海上日常生活    ☆ 塑料制品(如塑料袋等)    ☆ 饮料罐和瓶子、罐头盒、玻璃瓶子    ☆ 食品包装及各种容器    ☆ 餐具(杯子、盘子、刀叉、汤匙等)    ☆ 烟头、过滤嘴等    ☆ 杂物袋及其它物品    减少海洋垃圾的行动建议    货运活动    ☆ 不要使用不必要的包装材料    ☆ 适当贮存诸如绳带、盖布、货盘等类物品    ☆ 确保各种容器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能让其掉入海内,尤其是装有潜在有害物质的容器    ☆ 切勿将物品或货盘扔入海中,摆放时要防止其掉入海中    船上垃圾管理    ☆ 努力减少占用船上空间的废弃物量,登船前在岸上就应去除物品的包装    ☆ 从不随便放置使用过的油类容器和滤油器,而应将它们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 分别储存诸如罐子和瓶子、玻璃、纸类、防冻液、油类容器、滤油器、铅电池    ☆ 应在船上指定永久使用的废物箱,所使用的容器必须有盖子    ☆ 在大型船舶上应安装废弃物压缩设施    ☆ 如果垃圾被风吹出船外,应设法将其回收,可以将这类操作视为营救落水船员的一次演练    ☆ 将所有航行中产生的垃圾带回岸上    ☆ 在岸上用适当的方法处理垃圾,使用港口废弃物收集设施    ☆ 对船员进行减少海洋垃圾重要性的教育,在船上建立良好的废物管理规则    与船上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    ☆ 使用可多次使用的容器装食品,而不是用塑料袋    ☆ 使用永久性的或可多次使用的餐具,而不是使用一次性的用具    ☆ 不向船外抛弃任何烟头、饮料罐、食品包装物等    ☆ 对诸如洗发香波、浴液、润肤液一类的物品安装分配装置    港口收集设施使用者的废物管理实践    人们需要将海上活动产生的海洋垃圾带回港口和码头,海洋垃圾应经适当的操作送至港口收集设施,从而可以避免垃圾在海上漂来漂去。港口收集设施的使用者应必须遵守收集设施使用程序。更多的详细的指南可参见“西北太地区为船舶产生的海洋垃圾提供和改进港口收集设施及服务的指南”,这一指南是西北太行动计划海洋垃圾活动(MALITA)的另一个成果,也是由海洋环境应急响应区域活动中心负责编写的。用户也需要对船上产生的海洋垃圾进行分类,并按其类别投入相应的容器中。    ☆ 塑料类    ☆ 漂浮的日常用品、线绳、包装物    ☆ 纸坯制品、碎布类、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类等    ☆ 货物残余等    ☆ 食品残渣    ☆ 炉灰,不包括塑料制品残渣(其中可能含有有毒物或重金属残渣)   本指南英文版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环境应急响应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MERRAC,韩国大田)提供;   中文版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数据和信息网络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DINRAC,中国北京)翻译印刷。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7002]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商业海运(图文彩页印刷出版物PDF版)[/url]

  • 国家海洋局称日本福岛核废物或已进入中国海域

    本报讯 (记者陈瑜)西太平洋部分海域放射性元素超我国海域300倍,国家海洋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西太平洋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初步结果引发各方关注。国家海洋局环保司8月12日在给科技日报记者采访函作出的书面回复中表示,监测结果表明,受污公海海域远超日方公布影响范围,不排除核污染物进入到我国管辖海域的可能性。  “由于此次监测航次获取样品较多,实验室分析检测工作需一定时间,为了能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监测结果,我局采用了分批检测、分批公布的方式。”回复说,此次西太平洋海洋放射性监测的区域位于日本福岛以东25.2万平方公里的公海海域,此次公布的是部分站位的首批海水样品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中全部检出放射性核素铯-137、锶-90以及正常情况下海水中无法检出的铯-134。其中铯-137和锶-90的最高含量分别超过我国海域本底范围300倍和10倍,铯-137和铯-134最高含量均超过我国海水水质标准。  “监测结果表明,日本以东及东南方向的西太平洋海域已受到福岛核泄漏事故的显著影响。”回复表示,“可以肯定的是,监测区域的海洋生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但监测区域不同范围内受污染的程度不一样,不同海洋生物对放射性核素的富集程度也不一样。”回复说,由于铯-137和锶-90半衰期都约为30年,影响较为持久,尤其是放射性物质经生物富集并经食物链传递、生物放大和累积,对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乃至人类健康产生的长期影响将不容忽视。  自今年3月11日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以来,国家海洋局一直在组织开展应对事故放射性应急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目前监测结果,福岛核泄漏事故尚未对我国海域产生影响。但此次回复表示,根据以往研究,日本福岛以东海域的海洋环流状况比较复杂,主要的洋流有黑潮流系和亲潮流系。黑潮延伸体的大幅度蛇形弯曲及其南北两侧的中尺度涡都是导致这个海域动力上比较活跃的原因,因此,福岛核污染物入海后可能存在多种移动路径,其主要移动路径是先随着近岸流沿日本东岸南下至东京以东附近海域与黑潮延伸体汇合向东流动,进入北太平洋。但是也有资料显示,亲潮水系的水体也可通过中尺度涡穿越黑潮延伸体向南运动。回复表示:“不能排除核污染物进入到我国管辖海域的可能性。”  从日本方面5月公布的资料来看,日本福岛近岸300公里的海域受到放射性污染,但国家海洋局此次的监测结果表明日本福岛以东800公里以内25.2万平方公里的公海海域已受到显著的放射性污染,远远大于日方公布的影响范围。  回复说,从初步分析结果来看,此次西太平洋海洋放射性监测航次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这不仅为我国了解和掌握日本福岛以东海域海洋放射性污染情况提供宝贵资料,也将为分析评价福岛核泄漏事故对我国管辖海域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供重要数据支持,从而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但要准确判断和预测核污染物的输运及其对海洋环境、海洋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还需要进行长期跟踪监测与评价。  回复称,为进一步了解、掌握和评估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西太平洋海域及我国管辖海域的影响,我国还需继续在西太平洋海域及我国管辖海域开展放射性监测工作,并重点加强海洋生物放射性监测以及放射性污水漂移路径预测工作。  此外,在首批海水样品检测结果后,后续的海水、海洋生物及海洋大气气溶胶样品的检测和数据分析处理工作目前尚在进行之中。环保司表示,关于海洋生物放射性监测结果,将根据样品检测分析进度,及时公布结果。(来源:人民网 记者:陈瑜)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进行了修订,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日。  联系人:海洋生态环境司郑彤  (010)65645527  (010)65645500  邮箱:hysjg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戴永立  (010)84757151  (010)84757120  邮箱:daiyl@acee.org.cn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院(邮编:10004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34019168921.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34019815362.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海洋研究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法规司、科财司、生态司、水司、大气司、固体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核二司意见)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b]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对《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进行了修订,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日。  联系人:海洋生态环境司郑彤  电话:(010)65645527  传真:(010)65645500  邮箱:hysjgy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戴永立  电话:(010)84757151  传真:(010)84757120  邮箱:daiyl@acee.org.cn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院(邮编:100041)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34019168921.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12/W020221230534019815362.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海洋环境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8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align=center]  [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广西海洋研究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法规司、科财司、生态司、水司、大气司、固体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核二司意见)

  • 【转帖】福岛万吨核污水将排放完毕 日媒称危及海洋安全

    核心提示:福岛第一核电站向大海排放低污染水的作业9日晚将接近尾声。日媒称东电没有说明这些低污染水的放射性浓度数值,但总量超过1万吨的污染水直接排放到大海,无疑会污染海水并危及周边国家的海洋安全。据日本新闻网报道,福岛第一核电站向大海排放低污染水的作业,9日晚将接近尾声。从本月4日开始的这一项排放作业,由于没有向周边事先通报,引起了一些国家的强烈不满。据悉,到目前为止,已经有7700吨低核浓度污染水排放到核电站附近的海水中。东京电力公司解释称,在废水综合设施中排出囤积的低核浓度污染水,是为了能够将第二核反应堆的建筑物内的高核浓度浓度污染水接引过来,以便进行集中处理。报道称,东电没有说明这些低污染水的放射性浓度数值,但是,总量超过1万吨的污染水直接排放到大海,无疑的会污染海水,并危及周边国家的海洋安全。日本政府救灾总部说,到9日晚为止,福岛第一核电站通过10台大型水泵向附近海域排放的低污染水已经达到7700吨,最后剩下的800吨,将在9日晚至10日全部排放完毕。据悉,日本渔业与水产加工团体已经向东电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并要求全额赔偿损失。之前的报道指出,福岛第一核电站实施固化剂作业的二号机组放水口附近、以及核电站的堤防等处发现至少三处渗漏现象。含核放射性的污水从泄漏出流入太平洋,引发了日本国内和国际社会的关注。据共同社报道,东电计划采用7块各宽4米、高8米的钢板,安置在福岛第一核电站第二机组和另二处地点的取水路和堤防处,防止污水从堤防的渗漏点外泄。东电力还准备在2号机组水闸前、4号机组南侧堤防附近和北侧水闸入口3处地方设置拦砂网,其高度有10米,宽度达120米,通常在河川或海岸工程中被用于防止污浊的水扩散。

  • 【分享】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客运船舶

    背景    海洋垃圾是任何在海洋或海岸带内长期存在的人造物体或被丢弃、处置或遗弃的处理过的固体材料。海洋垃圾来自多重原因,有陆源(陆地来源)的,也有海上来源的。在一些特定的海上活动中,如捕鱼、货运、娱乐活动和客运等,将产生相当数量的海洋垃圾。其中,基于海上活动来源的诸如被抛弃的渔网、电线、绳索和塑料袋将可能存在于海底、海水中和漂浮在海面上。这些垃圾也可随洋流或海风输送到其它地方,所以也可在海滩上、海岸边看到这些垃圾。    海洋垃圾可通过缠绕和摄取的方式使人类和其它生命体受伤或死亡。动物因偶然吃进看起来像食物的塑料袋,而可能导致它们饥饿或营养不良。遗弃的渔网可继续捕捉大量的动物,带来的后果是导致被捕捉动物的死亡。船只也能受到漂浮物的损害,从而导致相当可观的修理费用。因此,现在人们认识到海洋垃圾是主要的海洋污染物之一,它将损害海洋和沿岸地区的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    作为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垃圾活动(MALITA)的一部分编制了一系列的行业指南,以期为如何从源头减少海洋垃圾的数量提供正确的建议,这样也将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对基于海上活动而产生的海洋垃圾的管理规定和环境友好行为的实践原则。    有关海洋垃圾管理的全球性文件    下列是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海洋垃圾污染的几项全球性公约和协定:    ☆ MARPOL 公约(附录5):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公约;    ☆ 伦敦公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它物品污染海洋的公约;    ☆ 世界粮农组织有关实施负责任的捕鱼活动的规定。    客运船舶    客运包括以载客为目的的邮船、轮渡、远洋航线等。从客运船舶上可产生诸如食品容器、餐具和办公用品等类的与住宿、食物及饮料服务、事务管理等活动有关的海洋垃圾。为了减少产生的海洋垃圾量,乘客和船员都必须认识到海洋垃圾问题的严重性和它对海洋和沿岸地区环境的影响。采用引入良好管理实践的相关宣教措施可以有助于提高大家的意识和减少海洋垃圾的数量。下文列出了在客运活动中所产生的海洋垃圾的种类、对乘客和船员船上良好行为的建议。    在客运活动中产生海洋垃圾的情况   住宿    ☆ 洗发水瓶子、沐浴液瓶子及润肤液瓶子    ☆ 旧毛巾、桌布及床单    ☆ 家具   餐饮服务    ☆ 饮料罐和瓶子、罐头盒、玻璃瓶子    ☆ 各种容器(如装糖、盐、胡椒、面粉、奶油等用的)    ☆ 餐具(杯子、盘子、刀叉、汤匙等)    ☆ 纸餐巾、杯托、吸管、牙签等    ☆ 用过的围裙、厨房毛巾、餐巾    ☆ 塑料制品(如塑料袋等)    ☆ 杂物袋及其它物品    管理活动    ☆ 办公用品(纸张、信封等)    ☆ 报纸、杂志    ☆ 文具用品    ☆ 介绍旅游的小册子和宣传材料,这些东西通常被旅游者很快就扔掉    减少海洋垃圾的行动建议    船上垃圾管理    ☆ 努力减少占用船上空间的废弃物量,登船前在岸上时就应去除物品的包装    ☆ 从不随便放置使用过的油类和滤油器,而应将它们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 分别储存诸如罐子和瓶子、玻璃、纸类、防冻液、油类、滤油器、铅电池等类物品    ☆ 应在船上指定永久使用的废物箱,所使用的收集容器必须有盖子    ☆ 将所有航行中产生的垃圾带回岸上    ☆ 在岸上用适当的方法处理垃圾,使用港口收集设施    ☆ 对船员进行减少海洋垃圾重要性的教育,在船上建立良好的废物管理规则    住宿    ☆ 提供大容量的贮物分配容器,以杜绝使用单个的瓶子或其它的单个容器    ☆ 使用布袋或篮子来将洗过的干净衣物送还乘客,从而减少塑料袋的使用    ☆ 仅当乘客有要求时,才提供像针线包一类不常用的物品    ☆ 要求客舱服务员不要更换已使用了一半的厕所用卷纸和盒装纸巾,而是把备用品放在旁边,让乘客在用完剩余部分后再自行更换    ☆ 继续使用已在客房中已部分使用后的剩余物品,或者将剩余物品捐给慈善机构    ☆ 定期维修设备,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餐饮服务    ☆ 使用耐用、高质量和能多次使用的物品,如亚麻制品、餐具、杯子等物品,而不是使用塑料或发泡材料制品    ☆ 使用适当的分配器装吸管和牙签,而不是购买单个包装的这类物品    ☆ 重复使用亚麻制的围裙和厨房毛巾    ☆ 使用布卷式的毛巾或干手器来替代使用纸制品    ☆ 为乘客提供可订半份食品的选择机会    管理活动    ☆ 重复使用仍可使用的物品和材料,减少办公用品的供应    ☆ 使用一个告示板来代替使用纸制通知或背景资料    ☆ 对船员进行海洋环境问题重要性和良好的船上环境管理体系的教育培训    港口收集设施使用者的废物管理实践    人们需要将海上活动产生的海洋垃圾带回港口和码头,海洋垃圾应经适当的操作送至港口收集设施,从而可以避免垃圾在海上漂来漂去。港口收集设施的使用者应必须遵守收集设施使用程序。更多的详细的指南可参见“西北太地区为船舶产生的海洋垃圾提供和改进港口收集设施及服务的指南”,这一指南是西北太行动计划海洋垃圾活动(MALITA)的另一个成果,也是由海洋环境应急响应区域活动中心负责编写的。用户也需要对船上产生的海洋垃圾进行分类,并按其类别投入相应的容器中。    ☆ 塑料类    ☆ 漂浮的日常用品、线绳、包装物    ☆ 纸坯制品、碎布类、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类等    ☆ 货物残余等    ☆ 食品残渣    ☆ 炉灰,不包括塑料制品残渣(其中可能含有有毒物或重金属残渣)     本指南英文版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海洋环境应急响应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MERRAC,韩国大田)提供;   中文版由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数据和信息网络区域活动中心(NOWPAP DINRAC,中国北京)翻译印刷。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7004]海洋垃圾管理行业指南——客运船舶(图文彩页印刷出版物PDF版)[/url]

  • 【转帖】美、欧将实施新法规水产品出口遇新门槛

    2010年1月1日,欧盟关于海洋渔业捕捞的新法规《[B]反海洋渔业非法捕捞法[/B]》(the IUU Regulation)将正式生效,该法规将对我水产品输欧产生重大影响;另外,美国对《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作出的重大修正预计将在年内正式实施。这将对我国出口美国包括水产品在内的食品等产生重要影响。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水产品出口企业须高度关注美、欧即将实施的新法规的标准和要求,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欧盟关于打击“非法、未管制、未报告”捕鱼活动(IUU)的法规,其要点是对进入欧盟的水产品进行溯源、认证以及在国际或区域性渔业组织规定的海域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合法性检查。新法规与之前欧盟的渔业法规有许多不同之处,强化了口岸检查制度;将检查和追溯产品原产地的范围扩大延伸至加工水产品并增加检查内容;强化第三方责任等。欧盟I?鄄UU法规规定没有捕捞证明的渔业产品将不得进入欧盟,其实质是水产品的可追溯性,涉及几类产品:一是我远洋捕捞直接输欧产品,二是进口海洋捕捞原料,加工再出口的产品;三是国内海捕原料加工的产品。欧盟IUU法规实施后,所有向欧盟出口的、以海捕为原料的水产品必须随附书面材料证明其原料非IUU来源,否则不准进口,因此法规的实施必然会对我国的渔业生产和贸易产生较大的影响,而且还延伸波及到水产品加工、贸易,甚至养殖饲料、食品安全检测和渔业管理等整个渔业产业。

  • 南海海洋研究所热带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重点实验室研究团队:痕量铝影响海洋碳循环与气候变化研究获进展

    近日,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热带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重点实验室研究团队联合德国赫姆霍兹基尔海洋研究中心、英国帝国理工学院、加拿大国立科学研究院等,采用痕量金属洁净培养技术、[font=等线][sup][size=13px]55[/size][/sup][/font]Fe同位素示踪方法,开展了多项实验,发现痕量铝添加可以显著提高受铁限制硅藻的叶绿素合成速率、光合效率和生长率。该研究揭示了痕量铝有益于铁限制海洋硅藻叶绿素合成的新现象,为铁铝假说提供了新证据,也为在南大洋等铁限制海域开展海洋铝施肥负排放技术研究提供了重要基础。相关研究成果以Promoting effects of aluminum addition on chlorophyll biosynthesis and growth of two cultured iron-limited marine diatoms为题,发表在《湖沼与海洋》(Limnology and Oceanography)上。[align=center][img=,600,220]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4/uepic/1297eec2-03f0-4aa1-84f7-6961c9b394fe.jpg[/img][/align]铝是地壳中含量最高的金属元素,普遍存在于各种环境与生物体。然而,目前尚未发现铝具有确切的生物学功能。铝在淡水和土壤中的浓度可达mmol/L,相较而言,海水中溶解铝的浓度要低几个数量级,常处于痕量水平。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热带海洋生物资源与生态重点实验室研究团队从十多年前开始关注铝添加对海洋浮游植物生长的影响,开展了一系列现场和室内实验研究,发现痕量铝添加可促进海洋浮游植物固碳,增强生源碳向深海输出、埋藏封存,从而影响海洋碳汇效能,进而调节气候变化。有证据表明,过去80万年,通过沙尘沉降输入到南大洋的铝与铁通量与冰期-间冰期气候回旋存在密切关联。通常认为,南大洋浮游植物生长受铁限制,铁输入的变动被认为是调节碳汇与气候变化的关键因子。研究人员发现,铝与铁协同作用,很可能是南大洋等海域碳输出、埋藏的关键,因而提出了“铁铝假说”,指出铝与铁一样,可能是调控海洋碳循环和碳汇形成的关键因子,在冰期-间冰期气候变化过程发挥重要作用。研究团队证实痕量铝添加显著提高硅藻净固碳量,降低颗粒有机碳分解速率。根据铁铝假说,研究团队提出“海洋铝施肥”观点,认为这有可能发展成为潜在高效的负排放技术与方法,并预测南大洋等受铁限制的高营养盐低叶绿素海域是开展铝施肥及铁铝同时施肥的理想区域。然而,在大规模现场施肥实验之前,仍需要在不同时空尺度上检验海洋铝施肥的效能及其潜在环境影响。痕量铝添加如何影响铁限制浮游植物尤其是硅藻的生长,是需要解答的关键问题之一。这些结果表明,铝可能会促进叶绿素的生物合成,有利于叶绿素受限硅藻的光合效率和生长。我们推测,添加 Al 可通过促进超氧化物介导的细胞内叶绿素生物合成,提高细胞内铁的利用效率。研究工作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广州)人才团队引进重大专项等的支持。[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align=right][/align]

  • 海洋学家拟建海洋酸化国际监测网络

    中国科技网讯 据《自然》网站近日报道,全球海洋学家努力追踪海洋酸化状况的计划正在逐步成型,他们本周拟定将搭建国际监测网络,借助远程传感器等测量二氧化碳所致的海洋酸化对于水生生物的影响。 海洋酸化是指由于吸收大气中过量的二氧化碳,导致海水酸碱度降低的现象。海洋表层水的pH值约为8.2,呈弱碱性。研究人员估计,自19世纪工业革命以来,海洋的酸度已经上升了30%。以此种酸化速度,2100年这一数字或将下降到7.8。海水酸性的增加,将改变海水化学的种种平衡,使依赖于化学环境稳定性的多种海洋生物乃至生态系统面临巨大威胁,例如,越来越酸的海水能够破坏珊瑚和牡蛎贝壳中包含的碳酸钙,或是损坏某些海洋浮游生物的骨骼等。因此,科研人员需要更清晰的数据来评估海洋酸化严重的地区,并利用模型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推测。 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下属太平洋海洋环境实验室的理查德费利表示,科研人员经过数十年的巡航考察发现,大部分的海水酸化发生在少数的几个公海地点,但这种监测方式十分昂贵。他说:“我们正在尝试建立大量具有自动化系泊设备的监测点,其可以通过卫星将数据传输给研究人员,使科学家基于相关数据验证海洋的酸化模型。”费利等人期望,监测点的数量能够在未来10年从20个攀升至60个,形成追踪海洋酸化状况的全球监测网络,并使每个国家都能支持自己的酸化监测,令酸化监测成为巡航舰载测量的例行部分。这一监测计划将由海洋酸化国际协调中心领导,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 费利坦言,目前沿海生态系统的监测功能最弱,然而这些区域却最需要对于海洋酸化程度的追踪。以太平洋西北地区为例,酸化程度可因上升流携带的大量溶解的二氧化碳而增强,致使牡蛎培育的收益率在2005年至2008年间下降80%左右。而当地研究小组提供的有关上升流的监测设备,可使培育机构及时调整运营部署,避开酸性海水的突袭。这一战略能在2011年为太平洋西北地区的牡蛎产业节省3500万美元,可谓是监察观测系统十分实用的一个方面。(张巍巍) 《科技日报》(2012-07-12 二版)

  • NMT能为海洋研究贡献什么?|旭月中标中科院南海海洋所

    NMT能为海洋研究贡献什么?|旭月中标中科院南海海洋所

    [align=left]2018年6月27日,[b]美国扬格/旭月北京非损伤微测系统,顺利[/b][color=#ff0000][b]中标[/b][/color][b]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b]。中科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主要致力于热带海洋环境动力与生态过程、边缘海地质演化与油气资源、热带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生态保护、海洋环境观测体系及其关键技术的研究。NMT作为一个通过离子分子流速检测,揭示活体生物与外界环境进行信息交换的工具,它到底能为海洋研究带来哪些新的成果与机遇呢?[/align][align=left][b]1.基于生物信号的水环境监测系统[/b][/align][align=left]尽管生物检测的理念自古有之,旭月“水安全速检仪”的创新在于,放弃了国外目前仍在使用的斑马鱼等材料,创造性地找到了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指示生物-水丝蚓,不仅实现了对西方检测技术的超越,而且更简单、更灵敏、成本更低,检测速度也更快,能够对水安全进行实时互联网预警和日常监测。[/align][b]2.海洋富营养化治理研究[/b]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夕,青岛奥帆赛场海域出现的大量浒苔曾让我们为帆船比赛能否顺利举行捏了一把汗。彼时,旭月公司受邀携非损伤微测系统紧急赶赴青岛,进行浒苔生长机理的量化研究,为浒苔的控制和清除提供决策依据。研究结果显示,浒苔在爆发前夕,其活体个体的H[sup]+[/sup]流、O[sub]2[/sub]流,会出现特有的谱图。[b]3.海洋水产(鱼类)研究[/b]旭月研究院研究顾问、台湾师范大学的林豊益教授,长期从事海洋酸化对鱼类生理指标的影响。林教授利用NMT在鱼类生理研究领域,已发表[b][color=red]SCI[/color][/b]文章11篇,相关成果介绍请参考下方链接。除了上文提到的斑马鱼研究外,对青鳉(F2013-017、F2012-011、F2010-004),虹鳟(F2000-016),罗非鱼(F2009-004)等经济鱼类,也有诸多的研究成果。可以前往旭月研究院,自行搜索文献编号下载全文。[b]4.海洋水产(植物)研究[/b]海藻组织培养是品种改进、遗传工程中重要的微体繁殖工具。但限于微体繁殖研究的现有机制,其发展要远落后于高等植物组培研究。江篱,琼胶的主要原料,是食品工业中的重要原材料。国内学者利用NMT,研究了江篱移植栽培后,不定枝形成的机制。[b]5.海洋生物医药[/b]NMT虽然在医药研究领域成果有限,但鉴于NMT可对活体样品进行研究这一独特的技术优势,医药领域的科研机会巨大,在海洋生物医药研究上,同样如此。截止2018年5月份,国内学者发表的[color=#d92142][/color]NMT相关[b][color=#ff0000]SCI[/color][/b]文章共[color=#ff0000][b]216[/b][/color]篇,[b]总影响因子[/b]为[color=#ff0000][b]846.033[/b][/color]。[b][color=#c00000]注:SIET、MIFE、SVET、SPET等技术名称,已经统一为Non-invasive Micro-test Technology,中文名“非损伤微测技术”,简称NMT。[/color][/b][align=center][b]想要了解更多的NMT文献,请自助获取论文集[/b][/align]

  • 向您推荐绣林玉液酒业

    绣林玉液酒业已经储有原酒3万余吨,5年以上陈酿年份老酒逾万吨,大曲清香原酒储量在华中地区位列前茅。在老酒储备如此丰富的情况下,绣林玉液酒业基于什么考虑再次扩能,新建劲牌绣林玉液文化产业园(万吨)。[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5/202305241929129359_1047_1642069_3.png[/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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