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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各项鼓励仿制药发展政策出台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办发〔2018〕20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改的工作部署,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加快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p p   strong  一、促进仿制药研发 /strong /p p   (一)制定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建立跨部门的药品生产和使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信息监测,及时掌握和发布药品供求情况,引导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以需求为导向,鼓励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鼓励仿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定期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新批准上市或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载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上市药品目录集内容动态更新并实时公开。 /p p   (二)加强仿制药技术攻关。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将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内的重点化学药品、生物药品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列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 /span 健全产学研医用协同创新机制,建立仿制药技术攻关联盟,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和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强药用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制剂研发联动,促进药品研发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提高。 /p p   (三)完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按照鼓励新药创制和鼓励仿制药研发并重的原则,研究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平衡药品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更多的药品核心知识产权、原始知识产权、高价值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在充分保护药品创新的同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促进仿制药上市。建立完善药品领域专利预警机制,降低仿制药企业专利侵权风险。 /p p   strong  二、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 /strong /p p   (四)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要细化落实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进一步释放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资源,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办检验检测机构参与一致性评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临床试验的积极性。对临床使用量大、金额占比高的品种,有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 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的品种,有关部门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完善采购使用政策等方式给予支持。 /span /p p   (五)提高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组织开展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企业等加强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研发,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质量水平。通过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等措施,推动技术升级,突破提纯、质量控制等关键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改变部分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依赖进口的局面,满足制剂质量需求。加强对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监管,定期公布对生产厂家的检查和抽验信息。 /span /p p   (六)提高工艺制造水平。大力提升制药装备和智能制造水平,提高关键设备的研究制造能力和设备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化和改进工艺生产管理,强化全面质量控制,提升关键工艺过程控制水平,推动解决制约产品质量的瓶颈问题。推进药品生产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实现生产过程实时在线监控。完善企业生产工艺变更管理制度。 /p p   (七)严格药品审评审批。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审评审批标准,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提高药品质量安全水平。优化审评审批流程,提高仿制药上市审评审批效率。对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仿制药、列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的仿制药等注册申请优先审评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完善仿制药注册申请的技术标准和指南体系。 /p p   (八)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加快建立覆盖仿制药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对药物研发、生产、流通及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和质量抽查,严肃查处数据造假、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检查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 /p p   strong  三、完善支持政策 /strong /p p   (九)及时纳入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按药品通用名编制采购目录,促进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和原研药平等竞争。对于新批准上市的仿制药,相关部门应及时编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编码,对应的通用名药品已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启动采购程序 对应的通用名药品未在药品采购目录中的,自批准上市之日起,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及时论证,积极将其纳入药品采购目录。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各地药品采购目录。 /p p   (十)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纳入与原研药可相互替代药品目录,在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便于医务人员和患者选择使用。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药事管理,制定鼓励使用仿制药的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对临床用药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除特殊情形外,处方上不得出现商品名,具体由卫生健康部门规定。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情况考核,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强化药师在处方审核和药品调配中的作用。在按规定向艾滋病、结核病患者提供药物时,优先采购使用仿制药。 /p p   (十一)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仿制药、原研药按相同标准支付。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目录。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不得按商品名或生产厂家进行限定,要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确保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同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通过医保支付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仿制药。 /p p   (十二)明确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路径。依法分类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提高药品可及性。鼓励专利权人实施自愿许可。具备实施强制许可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在国家出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防治重特大疾病药品出现短缺,对公共卫生安全或公共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等非常情况时,为了维护公共健康,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施强制许可的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或驳回的决定。 /p p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价格政策。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仿制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仿制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仿制药企业工艺改造。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支持仿制药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持续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药品价格的机制,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坚持药品分类采购,突出药品临床价值,充分考虑药品成本,形成有升有降、科学合理的采购价格,调动企业提高药品质量的积极性。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依法严厉打击原料药价格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 /p p   (十四)推动仿制药产业国际化。结合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大倡议,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加快药品研发、注册、上市销售的国际化步伐。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建立跨境研发合作平台。积极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和关键工艺技术,鼓励境外企业在我国建立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 /p p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普及药品知识和相关信息,提升人民群众对国产仿制药的信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改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推动仿制药替代使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形成良好改革氛围。 /p p   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事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事关医药行业健康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细化出台工作方案和配套细则,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办法,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3月21日 /p
  • 国务院印发若干支持政策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重磅利好
    p   日前,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国务院发布了包括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国际合作等若干利好政策。 /p p   通知内容显示: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不断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关键装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领域,结合行业特点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建设;鼓励软件企业执行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管理等国家标准。加强集成电路标准化组织建设,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验证,提升研发能力。提高集成电路和软件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strong /p p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量。《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印发以来,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快速发展,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制定以下政策。 /p p   一、财税政策 /p p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p p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p p   (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p p   (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p p   (四)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实施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和范围,根据产业技术进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在本政策实施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执行。 /p p   (五)继续实施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p p   (六)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清单、免税商品清单分别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p p   (七)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p p   (八)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制定。 /p p   二、投融资政策 /p p   (九)加强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的服务和指导,有序引导和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秩序,做好规划布局,强化风险提示,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p p   (十)鼓励和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的重组并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引导,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政策以外的各种形式的限制条件。 /p p   (十一)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现有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资,设立投资基金,提高基金市场化水平。 /p p   (十二)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科技及知识产权保险等手段获得商业贷款。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 /p p   (十三)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创新适合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 支持银行理财公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专门性资管产品。 /p p   (十四)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加快境内上市审核流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条件的研发支出可作资本化处理。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通畅相关企业原始股东的退出渠道。通过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为不同发展阶段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提供股权融资、股权转让等服务,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p p   (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等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p p   三、研究开发政策 /p p   (十六)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关键材料、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不断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给予支持。 /p p   (十七)在先进存储、先进计算、先进制造、高端封装测试、关键装备材料、新一代半导体技术等领域,结合行业特点推动各类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优先支持相关创新平台实施研发项目。 /p p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执行软件质量、信息安全、开发管理等国家标准。加强集成电路标准化组织建设,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标准验证,提升研发能力。提高集成电路和软件质量,增强行业竞争力。 /p p   四、进出口政策 /p p   (十九)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暂时进境货物海关手续,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 /p p   (二十)对软件企业与国外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签订的软件出口合同,金融机构可按照独立审贷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p p   (二十一)推动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效合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 /p p   五、人才政策 /p p   (二十二)进一步加强高校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建设,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一级学科设置工作,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方式,努力培养复合型、实用型的高水平人才。加强集成电路和软件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和指导。 /p p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采取与集成电路企业合作的方式,加快推进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建设。优先建设培育集成电路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鼓励社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加大投入,支持高校联合企业开展集成电路人才培养专项资源库建设。支持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与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合作,引进国外师资和优质资源,联合培养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 /p p   (二十四)鼓励地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在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作出杰出贡献的高端人才,以及高水平工程师和研发设计人员,完善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相关人才项目,加大力度引进顶尖专家和优秀人才及团队。在产业集聚区或相关产业集群中优先探索引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的相关政策。制定并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引进和培训年度计划,推动国家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国际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中长期培训。 /p p   (二十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集成电路和软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避免恶性竞争。 /p p   六、知识产权政策 /p p   (二十六)鼓励企业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登记。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依法申请知识产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给予相关支持。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服务。 /p p   (二十七)严格落实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加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网络环境下软件著作权的保护,积极开发和应用正版软件网络版权保护技术,有效保护集成电路和软件知识产权。 /p p   (二十八)探索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计算机(含大型计算机、服务器、微型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所预装软件须为正版软件,禁止预装非正版软件的计算机上市销售。全面落实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政策措施,对通用软件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加强对软件资产的管理。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营造使用正版软件良好环境。 /p p   七、市场应用政策 /p p   (二十九)通过政策引导,以市场应用为牵引,加大对集成电路和软件创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带动技术和产业不断升级。 /p p   (三十)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集聚发展,支持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集群、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建设,支持软件产业园区特色化、高端化发展。 /p p   (三十一)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主体建设以专业化众创空间为代表的各类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按照市场机制提供聚焦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的专业化服务,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大对服务于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专业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专业化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提升其专业化服务能力。 /p p   (三十二)积极引导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发展服务外包。鼓励政府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电子政务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和数据处理工作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由符合条件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抓紧制定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和保密管理规定。鼓励大中型企业依托信息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机构,成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p p   (三十三)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促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化发展。在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推广符合安全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 /p p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做好经营者反垄断审查,维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p p   (三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机构的作用,加快制定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标准,推广集成电路质量评价和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 /p p   八、国际合作政策 /p p   (三十六)深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全球合作,积极为国际企业在华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与海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鼓励国际企业在华建设研发中心。加强国内行业协会与国际行业组织的沟通交流,支持国内企业在境内外与国际企业开展合作,深度参与国际市场分工协作和国际标准制定。 /p p   (三十七)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走出去”。便利国内企业在境外共建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国际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开展投资等合作营造良好环境。 /p p   九、附则 /p p   (三十八)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享受本政策。 /p p   (三十九)本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负责解释。 /p p   (四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继续实施国发〔2000〕18号、国发〔2011〕4号文件明确的政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p p br/ /p
  • 国务院9大政策支持“双创”,生物技术、医药卫生等入选重点产业领域!
    p   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当前,全国各地涌现出一批有亮点、有潜力、有特色的众创空间,已经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和创新创业者的聚集地,呈现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p p   《意见》提出三项基本原则: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部署了五项重点任务: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以及加强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 /p p   其中,《意见》强调重点在电子信息、 strong 生物技术 /strong 、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 strong 医药卫生 /strong 、文化创意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先行先试,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p p   此外,要求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p p   《意见》明确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创新政策工具,挖掘已有政策潜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形成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体系 并将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引导、分类指导以及宣传推广。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trong 支持“双创”,国务院出了哪些政策? /strong /p p   最新印发的《意见》指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增强发展新动能、促进社会就业、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支持政策和举措,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 /p p   据中国政府网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平均每天新登记注册的企业达到1.16万户,平均每分钟诞生8家公司。那么,这两年为支持“双创”,国务院出了哪些实招呢? /p p    strong NO.1 2015年03月11日 /strong /p p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p p    a href="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3/11/content_9519.htm"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3/11/content_9519.htm /a   /p p    strong NO.2 2015年05月01日 /strong /p p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p p    a href="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01/content_9688.htm"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01/content_9688.htm /a br/ /p p    strong NO.3 2015年05月13日 /strong /p p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p p    a href="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13/content_9740.htm"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13/content_9740.htm /a br/ /p p    strong NO.4 2015年06月16日 /strong /p p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p p    a href="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6/16/content_9855.htm"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6/16/content_9855.htm /a br/ /p p    strong NO.5 2015年06月21日 /strong /p p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p p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6/21/content_9960.htm /p p    strong NO.6 2015年06月26日 /strong /p p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p p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6/26/content_9982.htm /p p    strong NO.7 2015年08月20日 /strong /p p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p p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8/20/content_10109.htm /p p   strong  NO.8 2015年09月26日 /strong /p p   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p p    a href="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26/content_10183.htm"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26/content_10183.htm /a br/ /p p    strong NO.9 2016年02月18日 /strong /p p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p p    a href="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2/18/content_5043305.htm"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2/18/content_5043305.htm /a br/ /p p   备注:本文内容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 /p
  • 国家政策利好丨国务院减税新政助力国产仪器发展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企业是创新主体,为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购买更新设备,提升创新能力,国家部署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政策10月1日正式实施,时间截至12月31日。会议相关重点表述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包含如下三点:一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今年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且地方和中央财政进一步予以支持。二是在今年第四季度,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鼓励改造和更新设备。三是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除阶段性减税政策外,国务院常务会议还决定,对高校、职业院校和实训基地、医院、地下综合管廊、新型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转型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设备购置和更新改造新增贷款,实施阶段性鼓励政策,中央财政贴息2.5个百分点,期限2年。中科科仪作为中国尖端科学仪器和真空技术引领者,始终秉承“创新科学仪器,发展一流企业”使命,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业务领域覆盖扫描电子显微镜、真空获得设备、真空检漏设备和真空应用解决方案,产品广泛应用于科学研究、航空航天、半导体、汽车工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前沿科学研究和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是高新技术企业及科学研究机构申购仪器的不二之选。中科科仪推荐产品
  • 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白皮书
    稀土行业治污不是借口 中国环境报6月20日讯 国务院新闻办今日发布《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我国稀土的现状、保护和利用情况、发展原则和目标以及相关政策,以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稀土的了解。   白皮书指出,稀土开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资源和环境问题不断凸显,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是世界面临的共同挑战。近年来,我国的稀土行业存在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等问题。   白皮书表示,稀土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多年来,我国努力对稀土实施保护性开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白皮书强调,我国将加强稀土行业的科学管理,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国要不断加强、完善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相关行业的管理,在稀土领域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稀土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稀土行业的发展。   同时,我国把提高稀土的科学开发和应用技术水平放在重要位置,着力营造政策环境,加快推进稀土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努力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为稀土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在回答有关记者提问时指出,中国稀土行业管理、治理环境污染不是借口。从中国政府的内心和最重要的任务来说,关心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是政府最主要的职责。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在环境遭到重大污染、资源遭到重大破坏的情况下不计后果,仍然不断地开发一种产品。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国务院发文,“绿色仪器”迎来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支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下称《方案》),着力解决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提出要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方案》明确,将制定出台面向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或符合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仪器设备,作为科学探索和工业生产中的工具,在各个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绿色转型对于促进各行各业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仪器信息网发起“绿色仪器”评选,旨在将中国市场上推出的,在绿色、低碳、环保以及保护人身体健康和安全等方面有突出设计的国内外仪器产品全面、公正、客观地展现给广大用户。截至目前,已有300余家仪器企业参与到此评选过程中,评选出的“绿色仪器”也受到众多检测机构、企事业实验室等相关单位的关注和重视。2023年度“绿色仪器”评选已结束,获奖名单已揭晓,详情可进入此处链接查看。2024年度“绿色仪器”评选进行中,点击此处链接查看“绿色仪器”评选办法,欢迎各仪器厂商申报。【申报通道】点击上方【申报通道】,登录【仪信通】,点击左侧菜单【奖项】→【绿色仪器】,即可进行申报。附:近三年“绿色仪器”获奖名单2023年度“绿色仪器”获奖名单产品名称公司名称PerkinElmer NexION 2200 ICP-MS珀金埃尔默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 AJ-3700上海安杰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PT-8200北京中仪宇盛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度“绿色仪器”获奖名单产品名称公司名称SH150-3000循环水冷却器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HGF-S/T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北京海光仪器有限公司Xevo TQ Absolute串联四极杆质谱仪沃特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Waters) 2021年度“绿色仪器”获奖名单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实验室智能中央纯水系统升级款 CENTRA R500/R600威立雅水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 重磅︱提升CO2排放信息化实测水平!中共中央 国务院重大政策频出,全面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
    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目前出台的最顶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意见,是各方面工作开展的纲领。▲国务院官方发布《意见》完整文件碳排放信息化实测《意见》二十九条指出,提升统计监测能力。健全电力、钢铁、建筑等行业领域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二氧化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化实测水平。依托和拓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岩溶等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10月2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扎实推进碳达峰行动,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政策保障”中指出,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深化核算方法研究,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支持行业、企业依据自身特点开展碳排放核算方法学研究,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推进碳排放实测技术发展,加快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实测技术领域的应用,提高统计核算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核算方法研究,推动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碳排放信息化实测是复核碳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的有效手段,可很好辅助核查单位进行数据复验和因子校正,为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数据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石,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的保障,生态环境部也着重发文进行了要求。10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近期个别企业和单位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事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通知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量实测主要分为两种:现场测量和非现场测量,现场测量一般是指在固定源排口加装温室气体排放连续监测装置(CEMS),通过连续监测浓度和流速直接测量排放量,非现场测量指通过采集样品送到有关部门,利用专门的检测设备和技术进行定量分析,确定排放因子等数据。二者相比非现场实测采样过程存在较大误差,且在碳排放量数据核算过程中有更多的人为因素干预,因此非现场实测要比现场CEMS实测存在更大的数据不确定性,现场实测更能反映真实的碳排放情况。为响应政策要求,践行企业责任,基于多年的技术积累,春来科技重磅推出针对固定源、环境空气和便携执法的温室气体在线监测多场景解决方案,可满足固定源温室气体排放量在线监测、环境空气温室气体浓度在线监测等场景需求,通过辅助碳排放人工核算体系,实现碳排放基础及过程数据的监测监管,实现碳管理的精细化、数字化和标准化,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目标提供数据支撑。温室气体监测解决方案展示案例赏析:春来科技首个水泥厂碳排放CEMS正式运行,助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精准MRV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4904/news_595243.htm
  • 国务院再划6个自贸区 从政策红利驱动的终端市场看仪器行业所迎机遇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日前,国务院印发《中国(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这是继上星期中国打出的两连击“高水平开放组合拳”后的又一大招。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先是8月18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下称《意见》),再是8月20日的临港新片区揭牌,上海市政府下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再到如今的《总体方案》,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大。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作为一个科学仪器的媒体平台,自然要谈谈这件事情与科学仪器行业的关系。看似与科学仪器没有直接关联的“三大招”有促进作用吗?毫无疑问是有的。 strong 科学仪器在科技发展的舞台上,扮演的更多是“幕后工作者”,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无疑离不开科学仪器的支持。至于促进作用多大,也要看各家企业如何把握。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从行业角度来讲,与科学仪器行业相关的几大领域——其一是生物医药,三大“政策”中明确提及,其二是新能源汽车,其三是集成电路。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管理办法》重点提出投资经营便利相关措施,其中在重点领域对外开放方面,提出新片区建立开放型制度体系,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集成电路 /strong /span 、人工智能、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生物医药 /strong /span /span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航空航天、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新能源汽车 /strong /span 、高端智能装备等产业集聚。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意见》支持深圳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优势,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支持深圳建设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5G /strong /span 、人工智能、网络空间科学与技术、生命信息与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生物医药 /strong /span 实验室等重大创新载体,探索建设国际科技信息中心和全新机制的医学科学院。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行动,夯实产业安全基础。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总体方案》提出了各有侧重的差别化改革试点任务。河北自贸试验区提出了支持开展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支持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生物医药 /strong /span 与生命健康产业开放发展等方面的具体举措。此外,作为全国制造业大省,江苏制造业集群化发展具备一定基础,下一步依托自贸区特殊经济功能区的政策优势,强化产业协作和内引外联,重点打造以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集成电路 /strong /span 、人工智能、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生物医药 /span 为代表的世界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生物医药 /strong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生物医药的利好政策不止一二,从《十三五规划》到“健康中国2030”,再到近期“三连发”政策,都提到了生物医药。近十年来大量华裔医药人才回国工作,极大促进了中国生物医药的发展。到2018年,全球生物药市场规模达到4428亿美元,销售额前十的药品中,生物药占80%。而到2018年,中国生物医药市场逼近千亿元,以超过16%的年复合增长率快速增长,然而,生物药占中国整体药物市场贡献不足10%,远低于发达国家,未来有巨大的增长潜力。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前不久,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主要受困于政策、资金、人才和技术创新的限制,中国生物医药产业仍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资本寒冬中,政策的暖流能解冻目前生物制药领域资源匮乏的僵局,这也让中国生物制药市场成为本土企业与跨国药企激烈竞争的“红海”。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strong 生物医药行业是科学仪器的使用“大户”。涉及到如流式细胞仪等生物行业专用仪器、液质联用仪等分析仪器,等等种类不胜枚举。当生物医药企业乘政策之风,蓄腾飞之势,无论是新注册企业、还是现有企业扩大规模,都将加大研发投入,这部分投入将很大比例流向科学仪器市场。 strong br/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width=" 600" height=" 258" title=" 世界生物制药_meitu_1(1).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258px max-height: 100% max-width: 100% " alt=" 世界生物制药_meitu_1(1).jp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f8852cf2-a3fa-40d7-84c8-49781725395e.jpg" border=" 0" vspace=" 0" /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strong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这个势头,在今年各大科学仪器公司的半年财报里已有体现,多家跨国仪器公司表示生物制药继续成为销售增长势头强劲的终端市场。 strong 如今,在中国政策红利的强势驱动下,一定程度上也可缓冲贸易战给部分科学仪器企业带来的销售压力。 /strong 详见 a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823/491775.shtml"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各大仪器公司半年营收业绩一览 生物制药领域仍为最强终端》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新能源汽车 /span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strong 新能源汽车产业同样是临港新片区的一大重点,备受瞩目的特斯拉超级工厂项目正位于临港新片区内,该工厂将于今年年底正式投产。 /strong 事实上,早在《“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国家仪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战略地位,到2020年,要实现当年产销200万以上。如今新政策出台将促使新能源汽车进入发展快车道。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strong 新能源汽车行业属于锂离子电池下游产业,有业内人士分析,该产业的蓬勃发展,必将为锂离子电池产业及其检测领域带来新的机遇,而这一领域所囊括到的仪器种类范围之广不亚于生物制药行业所用仪器。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锂电检测设备除生产制造环节所需的电芯分选检测系统、充放电检测系统、BMS检测系统等外,锂电新技术研发、开发也离不开各种分析测试仪器,如用于表征锂电正极材料或包覆材料结构及形貌的电镜、用于分析锂电正极材料结晶性能的热分析仪或X射线衍射仪、用于分析锂电正负极材料粒度和孔径的粒度仪及比表面仪器、以及用于锂离子电池用铝及铝合金检测的光电直度法光谱分析仪、试验机等等。相关仪器企业及市场分布详见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survey/Report_Census.aspx?id=151"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中国锂离子电池检测仪器设备市场研究报告(2018版)》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此外,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还将牵动其后市场需求提升,作为整车生产成功与否的先决条件,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质量检测也至关重要。这包括金属零部件、轮胎、连接器、内饰及空气检测以及汽车材料原位性能测试等等内容。而这一检测内容又将带动耦合原位测试仪器、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等另外一系列科学仪器销售增长。详见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620/487341.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听十位专家剖析汽车零部件及材料检测热点》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集成电路 /strong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除以上终端行业,集成电路也是近期政策大力发展的重点方向。集成电路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半导体器件,目前广泛应用于电子设备中。集成电路产业伴随着利好政策一路前行的同时,无疑也将促进半导体材料检测设备市场的发展。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简单汇总集成电路检测设备,多为根据光学和电子束原理进行工作:椭偏仪、四探针、热波系统、相干探测显微镜、光学显微镜和扫描电子显微镜等。为满足未来更加严格的精度要求,扫描电子显微镜、隧道显微镜和原子力显微镜在前道量检测工艺中的应用比重会日益增加。详见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0813/491069.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日韩贸易激战正酣 半导体产品成焦点》 /span /a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margin-bottom: 10px " 上述观点,只是小编的浅见,至于科学仪器行业本身对政策的感受,还需要仪器企业人员自己述说。有人说这样的政策中小国产仪器厂商受益较少,利好的永远是跨国大企业,但小编不不这样认为。从贸易和营商环境来讲的角度来看,自贸区的建立对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促进作用比较直观。在如今国际贸易形式动荡不安的背景下,贸易试验区的成立对于国产仪器厂商或许是提振对外贸易,成为加快国际化发展的重要契机。 /p
  • 国务院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超100万元仪器设备按60%缩短折旧年限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   会议指出,顺应新技术革命潮流,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必须更大力度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要用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改革办法,完善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促进大众创业,这对于传统产业&ldquo 破茧化蝶&rdquo ,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会议要求加快落实上述政策,努力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ldquo 中国制造&rdquo ,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产品。   会议认为,扩大全方位主动开放,打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是我国长期坚持的重大政策取向。目前我国国际快递业务已基本对外资开放,主要城市国内快递业务也已对部分外资企业分批开放。依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进一步放开国内市场,让国内外快递企业同台竞争,有利于倒逼国内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使广大消费者有更多选择。同时,推动快递业成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ldquo 黑马&rdquo ,也能促进物流业上台阶,进一步搞活流通、拉动内需,增加社会就业,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积极出力。会议决定,全面开放国内包裹快递市场,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外资快递企业,按核定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发放经营许可。会议强调,要坚持放管结合,确保快递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一是完善经营许可程序,加强资质审核。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二是推进快递与电子商务、制造业联动发展,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顺畅对接,支持解决城市快递车辆通行难等问题。保障寄递安全。三是鼓励快递企业兼并重组,完善和落实重组备案、外资并购审查等制度。加强代理和加盟企业管理,严肃查处非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代理等行为。让快递这一朝阳产业更加红火,为刺激居民消费创造条件,便利广大商家和亿万群众。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7大方面28项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称《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下称负责人)就《政策措施》答记者问中表示,《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中医药工作经验,针对当前中医药发展出现的薄弱环节和改革难点,聚焦破解中医药发展面临的具体问题,全面加大对中医药的政策支持力度和投入力度。《政策措施》提出7个方面28条政策,包括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等。以下为《政策措施》原文: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医药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中医药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医药全面参与疫情防控救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中医药仍然一定程度存在高质量供给不够、人才总量不足、创新体系不完善、发展特色不突出等问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部署,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认真总结中医药防治新冠肺炎经验做法,破解存在的问题,更好发挥中医药特色和比较优势,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为此,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  (一)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疫病课程。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选拔培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并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加强“双一流”建设对中医药院校和学科的支持。布局建设100个左右中医药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进高职中医药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强化高校附属医院中医临床教学职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增加多层次的师承教育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长期坚持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绩效工资分配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医师适当倾斜。在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考试科目。(国家中医药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评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工程院、中科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  (四)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加快推进中药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提升中药注册申请技术指导水平和注册服务能力,强化部门横向联动,建立科技、医疗、中医药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中药新药进入快速审评审批通道的有效机制。以中医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统筹内外部技术评估力量,探索授予第三方中医药研究平台专业资质、承担国家级中医药技术评估工作。增加第三方中药新药注册检验机构数量。(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完善中药分类注册管理。尊重中药研发规律,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和申报要求。优化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同名同方药等,研究依法依规实施豁免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部分临床试验的管理机制。充分利用数据科学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中药真实世界研究证据体系。优化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审批。完善中药新药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技术研究指导原则体系。(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三、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六)保障落实政府投入。各级政府作为公立中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政府投入政策。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渠道,推进符合条件的公立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多方增加社会投入。鼓励有条件、有实力、有意愿的地方先行一步,灵活运用地方规划、用地、价格、保险、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投入,提高中医临床竞争力,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学科、产业集聚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强融资渠道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鼓励各级政府依法合规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升中医药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和加工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中医药特色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九)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等逐步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鼓励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部开展中西医协作。将中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对医院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轮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能力。(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中医药系统人员第一时间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国家中医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强化重大传染病防控理论技术方法和相关现代医学技术培训。探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中医药部门和专家队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一)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加强临床医学类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医药科室建设,逐步增加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内容。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用10—15年时间,培养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二)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开展中西医结合学科(专科)建设。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中西医联合攻关。逐步建立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评价标准,遴选形成优势病种目录。开展试点示范,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10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五、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  (十三)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依托现有资源和资金渠道,用5—10年时间,评选表彰300名左右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培育500名左右岐黄学者、3000名左右中医药优秀人才、10万名左右中医药骨干人才,强化地方、机构培养责任,建立人才培养经费的中央、地方、机构分担机制。开展中医药卓越师资培养,重点加强中医基础、经典、临床师资培训。加强高校附属医院、中医规范化培训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中医基础类、经典类、疫病防治类和中药炮制类、鉴定类高水平学科。开展基层中医药知识技能培训。(国家中医药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省、委(局)共建一批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方向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加快打造中医临床能力强、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功能布局优化的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推动省域、市域优质中医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建设优势病种特色鲜明的中医医院和科室。依托高水平中医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打造一批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加强中医医院感染科、肺病科、发热门诊、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重症监护室等建设。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旗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有序推动中医重点领域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围绕中医理论、中药资源、中药创新、中医药疗效评价等重点领域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服务于中医药技术装备发展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聚焦中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等建设10—20个中医类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一批服务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医药科研支撑平台。(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科院负责)  (十六)实施名医堂工程。以优势中医医疗机构和团队为依托,建立一批名医堂执业平台。国医大师、名老中医、岐黄学者等名医团队入驻名医堂的,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综合政策,打造一批名医团队运营的精品中医机构。鼓励和支持有经验的社会力量兴办连锁经营的名医堂,突出特色和品牌,打造一流就医环境,提供一流中医药服务。(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实施中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依托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医医院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建设一批代表国家水平的中医药研究和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基地,解决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制定一批中医特色诊疗方案,转化形成一批中医药先进装备、中药新药。支持中医医院与企业、科研机构、学校加强协作、共享资源,促进优秀研究成果投入市场应用。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中医药临床效果搜集和客观评价。(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八)实施道地中药材提升工程。加强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生产基地建设。制定中药材采收、产地初加工、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鼓励发展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推动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培育一批符合中药材现代化物流体系标准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中药饮片厂采购有质量保证、可溯源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标准化项目。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促进快速检测装备研发和技术创新,建设第三方检测平台。(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十九)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改革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加快建立健全中医药法规、发展政策举措、管理体系、评价体系和标准体系,提升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3—5个中医药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监局负责)  (二十)实施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制定“十四五”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方式,与有合作潜力和意愿的国家共同建设一批友好中医医院、中医药产业园。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为来华接受中医药服务人员提供签证便利。协调制定国际传统医药标准和监管规则,支持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六、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二十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调价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分级定价政策,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二)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中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建立保险公司与中医药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支持保险公司、中医药机构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医药服务和费用监管。(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三)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在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总量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基本医疗费用保持平稳的基础上,支持其提供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探索有条件的地方对完成公益性服务绩效好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限制,允许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服务量、项目、价格,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银保监会、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七、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中医药领域专利审查质量,推进中药技术国际专利申请。完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适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内容商业价值,加强国际保护。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做好道地药材标志保护和运用。探索将具有独特炮制方法的中药饮片纳入中药品种保护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五)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国家中医药科技研发工作,加强中医药科研方法学、疗效评价、伦理审查等研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中医药科技专项,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统筹实施。加强中医药科技活动规律研究,推进中医药科技评价体系建设。(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切实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增设中医药专项。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支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持续开展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及优质产品。(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文物局负责)  (二十七)提高中医药法治化水平。推动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强中药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中药审评和监管现代化水平。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将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将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工作全局中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一体考核中医药工作,加强中医药传承创新、中西医结合,全面落实中医药参与健康中国行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在资源配置、政策机制、制度安排等方面向中医药倾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中医药标准制定、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应急救治、文化宣传等工作力度。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有关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支持本地区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举措。(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附图解政策详情:图片来源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网
  • 国务院:加快发展检验检测服务产业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重点推进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八个领域的高技术服务业加快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相关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技术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和高端环节,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于扩大内需、吸纳就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民经济各行业对高技术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体现在服务上,基于高技术和支撑科技创新的新兴服务业态不断涌现,高技术服务业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体系不完善、创新能力不足、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高端人才短缺等突出问题,不能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出发,把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完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环境,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业发展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点发展高技术的延伸服务和相关科技支撑服务,加强政府引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市场需求,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升高技术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推动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   (二)基本原则。发展高技术服务业要坚持“分类指导、市场驱动、创新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   分类指导。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发展阶段高技术服务业实际情况,区分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试点、政策扶持、规范管理等措施,着力培育服务企业,实现高技术服务业市场化发展。   市场驱动。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专业化分工,培育新兴业态,拓展市场空间,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集聚,实现高技术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创新发展。营造有利于新技术、新业务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外部条件,加强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高技术服务业专业化发展。   开放合作。引导高技术服务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接全球高端服务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品牌,推动高技术服务业国际化发展。   (三)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8%以上,到2015年,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对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培育一批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骨干企业 形成若干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 基本建立高技术服务产业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和政策体系。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高技术服务产业体系,成为服务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基本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重点任务   当前,要重点推进以下八个领域的高技术服务加快发展:   (一)研发设计服务。突出研发设计服务对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关键作用,建立支撑产业结构调整的研发设计服务体系,壮大专业研发设计服务企业。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市场提高研发服务能力,创建特色服务平台。加强科研资源整合,发展研发服务企业,鼓励企业将可外包的研发设计业务发包给研发设计企业。引导跨国公司和海外高端人才在华设立研发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和实施示范工程,完善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研发设计交易市场,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研发设计企业和知名品牌。   (二)知识产权服务。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的服务,加强规范管理。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扩大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基础信息资源。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外事务处理能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和品牌。加强标准信息分析和相关技术咨询等标准化服务能力。   (三)检验检测服务。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运营,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测试方法、测试技术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计量等服务,培育第三方的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检疫、计量、认证技术服务。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农业等重点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鼓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由提供单一认证型服务向提供综合检测服务延伸。   (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发展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建立具备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融资担保等多种功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新型转化实体,发展包括创业投资、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多种业务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等机构的服务能力,推动市场化运营。   (五)信息技术服务。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作用,依托宽带光纤、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服务和三网融合业务,着力推进网络技术和业务创新,培育基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信息服务。加强软件工具开发和知识库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营维护、测试评估和信息安全服务水平,面向行业应用提供系统解决方案。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由单纯提供产品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和信息服务转变,完善电子信息产品售后服务。进一步增强承接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能力,着力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外包品牌。   (六)数字内容服务。加强数字文化教育产品开发和公共信息资源深化利用,构建便捷、安全、低成本的数字内容服务体系。促进数字内容和信息网络技术融合创新,拓展数字影音、数字动漫、健康游戏、网络文学、数字学习等服务,大力推动数字虚拟等技术在生产经营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人口、地理、医疗、社保等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和社会化服务。   (七)电子商务服务。重点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鼓励相关机构建立可信交易服务平台。加快促进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信用评估等服务于一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骨干电子商务服务企业。   (八)生物技术服务。大力完善生物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新业态。重点发展创新药物及产品的临床前研究和评价服务,形成具有特色的研发外包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胚胎工程、细胞工程、分子育种等现代生物农业技术服务,加速生物技术成果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生物环保技术服务。以国家生物信息共享体系为载体,开展生物信息技术服务和国际合作。   四、政策措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协调落实好国家支持科技创新、高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强政策创新和试点示范,针对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利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资金渠道加大对高技术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技术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技术服务产业化专项。进一步统筹在岸和离岸高技术服务业发展。针对高技术服务业发展重点,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符合条件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高技术服务领域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总体安排,完善相关制度,解决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存在的税收问题。   (二)拓展融资渠道。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和管理规定,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继续推动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推动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加大对高技术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在境内外特别是境内创业板上市,加快推进全国性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拓展高技术服务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三)完善市场环境。有序开放高技术服务业市场,构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知识产权、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领域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对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要动员社会力量增加市场供给,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的作用。按照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市场化服务。建立和完善高技术服务业技术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职称评价体系,促进规范化发展。加快制定高技术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完善统计方法和统计目录,加强统计调查和运行分析。加大高技术服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价格政策,实现高技术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实行有利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健全个人信息和商业数据保护规定,推广电子签名与认证应用,构建网络信任环境,保障信息安全。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服务业务社会化。进一步完善高技术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规范市场秩序。   (四)培育市场需求。在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培育高技术服务市场需求。切实落实并完善居民小区光纤接入建设等方面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以基础设施升级促进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加大政府采购高技术服务的力度,拓展政府采购高技术服务的领域,鼓励政府部门将可外包的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业务发包给专业服务企业,实现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五)增强创新能力。促进服务模式创新,推动高技术服务相关业务融合发展,探索适合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市场管理方式。促进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集成创新。推动建立各具特色的高技术服务产业创新联盟,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和支撑工具研发,完善成果转化中试条件,整合和完善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必要的软件平台、仿真环境、资源信息库、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在国内外积极获取专利权和注册商标,实施标准战略,构建专利联盟。   (六)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采用合作办学、定向培养、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创新高技术服务人才培养模式。完善高技术服务学科设置,允许部分地区高校根据产业需求自行设置高技术服务相关二级学科。鼓励高技术服务企业加大职工培训投入力度,提高职工培训费用计入企业成本的比例。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完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等知识资本化激励机制。健全高技术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人才科学管理。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高技术服务业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   (七)深化对外合作。扩大高技术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支持承接境外高端服务业转移,完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引导外商投资我国高技术服务业。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及港澳台市场,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推动政府间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保护高技术服务企业海外投资利益。进一步完善外汇、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提升出入境检验检疫能力,促进高技术服务贸易发展。鼓励国内企业和协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高技术服务自主标准国际化。   (八)引导集聚发展。依托优势地区,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的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向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汇集。引导形成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企业集群。支持建设一批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鼓励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引导和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与制造企业互动发展,依托优势产业集群,完善配套服务。   五、加强组织落实   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协调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 国务院明确检验检测机构整合2015年完成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今日转发通知,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意见》强调,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完善,进一步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 中央编办 质检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扎实推进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检验检测认证的需求日益增长,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缺乏政府统一有效的监管,规模普遍偏小,布局结构分散,重复建设严重,体制机制僵化,行业壁垒较多,条块分割明显,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迫切需要通过整合做强做大,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发展,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科学界定国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   (二)基本原则。   &mdash &mdash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结果互认。   &mdash &mdash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政府部门要强化制订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引导职责,逐步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脱钩。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mdash &mdash 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条件成熟的先行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mdash &mdash 坚持分业推进、分级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提出本行业相关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   (三)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整合,转企改制工作基本到位,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完善,进一步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0年,建立起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三、重点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摸清底数,认真清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职能萎缩、规模较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机构予以撤销。在此基础上,从三个方面推进整合工作。一是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部门或行业内部整合 二是推进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 三是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强做大。   (一)推进部门和系统内整合。   1.整合质检总局所属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及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31个评审中心,整体转企改制,并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2.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对同一地域内的机构实行综合设置。(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3月底前提出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   3.开展特种设备行业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推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 鼓励以资产为纽带的省内整合、跨省整合。(质检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   4.按电子信息、通信、软件等产品类别分步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5.按公路、水路行业专业领域类别分步推进交通运输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交通运输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6.整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指导的国家级建筑工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7.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机械、转基因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投入品等业务门类整合农业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农业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8.统筹研究国资委联系的行业协会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问题,结合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工作稳步推进。推动行业协会所属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国资委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9.整合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组建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0.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要求,指导地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   11.按电力、石油、煤炭等类别,分类研究推进能源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推动组建专业覆盖面广、竞争能力强、公正独立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能源局、国资委负责。2014年8月底前提出方案,2015年底前完成)   12.整合烟草系统检验检测认证资源。(烟草局负责。2014年底前提出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粮食局分别负责研究提出本行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2014年底前完成)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国防科工局、海洋局、测绘地信局、铁路局、供销合作总社等其他部门和行业,有业务相同或相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研究提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8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跨部门、跨行业整合。   对事关国计民生、分属于不同部门的相同产品的检验检测认证职能进行整合。鼓励条件成熟的领域或产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整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推进跨地区整合。   加强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规划,省级政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加大整合力度,整合同城同类机构,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组建大型综合性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集团。整合不同市(地)相关机构,整合市和市辖区同类机构,逐步发展区域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县(市)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体制。   要科学规划机构设置,完善标准体系,加大监督力度,逐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今后,除特别需要外,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举办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整合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管理体制。推动建立外部评价、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理事会、董事会等多种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人自主权。(中央编办、质检总局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五)清理相关政策法规,有序开放市场。   清理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不利于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健康发展的规定,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质检总局、法制办、中央编办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   (六)研究完善产业、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配套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及配套文件,对事业单位转企在财税、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政策已作了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整合工作涉及的共性问题,妥善提出处理意见,为加强人才培养、做强做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供政策支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有关要求,在实施国家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中,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鼓励同一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组建技术联盟,组建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提升重点领域检验检测认证能力。鼓励开展试点探索,加强对整合试点单位的政策扶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质检总局等部门负责)   四、组织实施   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国务院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方案,确保落到实处。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协调,督促工作进展。中央部门间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由中央编办统筹协调。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的整合和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做强做大,由质检总局统筹协调。   各主管部门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人员队伍稳定。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做好清产核资、资产审计、产权移交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确保整合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 国务院:加快设备更新改造落地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抓实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巩固经济回稳向上基础;决定向地方派出督导工作组,促前期已出台政策措施切实落地。会议指出,前期推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是促投资带消费、稳经济调结构的重要举措,政策效应正在显现,还有很大潜力,同时各地情况有差异,由于多种原因有部分没落到位,要继续狠抓落实。一是推动重大项目加快建设。目前两批金融工具共支持重大项目2700多个,开工率超过90%。重要项目协调机制要继续高效运转,推动项目加快资金支付和建设,带动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社会资本投资,年内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对逾期未兑现承诺的地方予以通报,对确实无法按期开工的项目予以调整。加强监管,打造廉洁工程、质量安全工程。二是加快设备更新改造落地。在已基本完成项目贷款签约基础上,要把工作重点转向专项再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拨付,督促用款单位加快设备购置和改造。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促进制造业升级发展。三是稳定和扩大消费。实施好生活服务业纾困政策。支持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电商、快递网络畅通。落实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政策,指导地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推进保交楼专项借款尽快全面落到项目,激励商业银行新发放保交楼贷款,加快项目建设和交付。努力改善房地产行业资产负债状况,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四是持续保障交通物流畅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要不间断协调,保障主干道和微循环畅通,保障港口、站场等集疏运正常运行,及时打通堵点,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进出口通畅。五是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引导银行对普惠小微存量贷款适度让利,继续做好交通物流金融服务,加大对民营企业发债的支持力度,适时适度运用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六是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做好困难群众、失业人员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兜牢基本民生底线。加大农民工工资拖欠治理力度,依法依规惩处欠薪行为,保障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会议强调,要强化督导和服务。11月底前,国务院各督导工作组赴有关地方,对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需要的服务帮助,认真听取地方反映的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项目建设、设备更新改造进度偏慢的地区和领域,要找准问题和原因,对症施策。
  • 洋奶粉添香事件:委托检测方已上报国务院
    中广网北京7月1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本周,最尴尬的一个事件和“洋奶粉”有关。星期一,有检测机构曝出,美赞臣等3大品牌1阶段婴幼儿奶粉添加香兰素!高价格没有高质量,洋奶粉也有质量问题!消息一出,一片哗然。   食品检测机构自摆乌龙   发布检测的机构旋即被网友封为“中国最牛的检测机构”。但是,“最牛检测机构”的光环仅仅维持不到一天。次日,这家检测机构自己发出更正声明称检验结果无效。这样的所谓“误会”是被公关公司封口?还是本身真是一次“乌龙事件”?大大的问号。   躺着也中枪,这可能是“添香门”事件中,美赞臣、惠氏、雅培3大品牌的共同感受。   7月9日,洋奶粉“添香门”被湖南某网站曝出,随后被广泛转载。   7月10日,湖南当地一家报纸登出现检验机构,来自湖南农业大学营养与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的更正声明,称本次送检样品中“检出香兰素”为错判,因“工作人员疏忽”所致,检验结果无效。   是误判,还是迫于压力改口?今天,记者致电湖南农业大学营养与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所在的食品科技学院总支书记徐合奎,徐书记在听到记者的采访要求后,果断地挂断了电话。   徐合奎:该说的已经说了,不会再做出解释。   徐书记在早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否认被洋奶粉厂家以公关收买,称已将失职工作人员调离检测岗位。   夏大平:事件已上报国务院   而委托检测的机构湖南信用建设促进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大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事件已经上报国务院。   夏大平:我们汇报了国务院,我只能说尊重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我现在没有回答你的权力了。   在记者的追问下,夏大平说,湖南信用建设促进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不存在借机牟利行为,委托检测,完全是因为平台上有人举报。   夏大平:国务院最近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明确要求并且指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进行食品安全工作。我们这边有相关的文件开展此项工作。卫生防御站是从技术的角度进行检测,我们从信息角度掌握信息动态。   夏大平说,我们的监测是全方位的食品安全监测,并不是针对某个行业的某个产品。   夏大平:不是第一次监测奶粉。现在是新媒体时代,微博、微信、论坛等信息海量,我们这边随时都可以出现某个信息出来,通过我们这个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夏大平同时表示,在检测结果出来后,联系了相关企业,但是,并没有得到回复。   记者:结果出来后联系企业了么?   夏大平:联系了。   记者:他们的态度?   夏大平:他们没跟我们联系。   食品学教授:后期害处令人担心   香兰素是什么物质?它在我国其他食品中是否有添加?食品检测机构对自己出具的报告出尔反尔已经不是第一次,是检测本身就很难,还是相关机构的明显不负责任?   对于香兰素来说,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教授范志红说,这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陌生。   范志红:香兰素是最早应用的香精之一,在国外,很多家庭像用味精一样用它。这个东西加了以后味道真的是好。牛奶糖的香味就是香兰素的那种感觉。不加香兰素没那个味,所以香兰素是我们最亲切的,从小吃的香精。   那么,添加香兰素对婴儿身体有什么样的危害?   范志红:一个是看它量多少,另外一个也没有人做过这样实验,谁能拿宝宝来实验呢?对人不可能做过这样的实验。香精本身不一定带来太明显的短时性的害处,但是它会培养宝宝追求那个浓重的味道,从小口味重了,长大或许口味难以调整,所以。   另外,食品检测机构自摆乌龙,我们也并不陌生。   今年4月,非官方咨询机构CER Research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雅培奶粉乳蛋清白与酪蛋白比例不达标的报告,雅培将样品送往其他检测机构检测,结果显示达标,于是将CER告上法庭,随后CER将报告删掉。   一位长期从事检测业务的某外资检测企业工作人员表示,误判在欧美市场是很少见的。   外资检测企业工作人员:都是一百年以上的老店。机器正常是不会出现什么错误的。我们在做监测的时候基本上是看图谱,在看图谱的过程中计算图谱的面积。有可能会有人为的失误,但是失误不能作为借口和理由。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在欧洲,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前都会进行详尽的调研,因为他们需要对报告承担很大责任。   外资检测企业工作人员:出现这种状况的话,如果对一个企业造成损失,应该是对企业进行相应赔偿,有可能是10倍检测费。这个行业的普遍情况是这样的。但是如果造成社会影响的话,可能是要到法庭上面去给一个公正性的判断。
  • 国务院:食品检测体系不够完善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会议指出,必须看到,我国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量大面广,存在素质总体不高、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多等问题,特别是少数生产经营者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行的监管体制、法规标准、检验检测体系等仍然不够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水平还不高,监管执法力量不足,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薄弱,保障食品安全的任务繁重艰巨。   会议对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作了部署:(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基层工作体系。(二)严格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建立健全严格的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充实和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能力。(五)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六)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   此外,会议还审议通过《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草案)》。草案按照加强管理、规范工作、保障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明确了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资产和服务管理的基本制度。草案对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的预算管理作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预算和决算情况 要求各级政府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 国务院要求这类城市具备3—5天完成全员检测的能力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通过统筹省内资源和国家支持,具备在3—5天内完成全员检测的能力。各地要对核酸检测能力再摸底,迅速补齐人员、物资设备等缺口。  同时,针对全国疫情多点散发防控需要,完善病毒基因测序能力布局,在中国疾控中心做好病毒基因测序工作的基础上,发挥中国医学科学院、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及有条件省份相关机构的病毒基因测序优势,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做好数据分析比对,提高病毒基因测序准确性。  通知全文如下: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但反弹风险丝毫不能忽视。近期,境外疫情持续扩散蔓延,我国多地接连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甚至在同一省份或城市出现多个源头导致的多条传播链。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落实“四早”要求,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工作,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活疫情应急指挥体系  1.强化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相关负责同志分兵把守,整合各部门力量,扁平化运行,细化完善防控工作目标、方案和措施。  2.建立健全工作专班。各地要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做法,结合实际设立核酸检测力量调度、流调溯源、转运隔离、区域协查、交通管控等工作专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3.保持24小时运行状态。各地应急指挥体系要加强值班值守,落实岗位责任,严格执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密切跟踪疫情形势,全时待命,确保发生疫情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  4.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地区,所在省份要在启动应急指挥体系的同时,成立前线指挥中心,省委或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坐镇指挥,各有关方面配合协作。  二、提升核酸检测能力  5.明确核酸检测能力要求。常住人口500万以下的城市,通过统筹省内资源,具备在2天内完成全员检测的能力。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通过统筹省内资源和国家支持,具备在3—5天内完成全员检测的能力。  6.补齐核酸检测能力短板。各地要对核酸检测能力再摸底,统筹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力量,迅速补齐人员、物资设备等缺口。国家卫生健康委要统筹调配全国机动检测队伍,及时对检测能力薄弱地区予以支持。  7.提升核酸检测质量。要加强质量控制,做好核酸检测试剂质量监督评估,组建专业采样队伍,推进采样环节和流程标准化、信息化,加强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制定核酸检测组织工作预案,加强人员统一培训,提高检测效率和质量。  8.加强重点人员筛查。要对冷链食品从业人员等高风险人群至少每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服务业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核酸抽样检测,对一些重点场所定期开展环境核酸检测,力争主动发现疫情。  三、加强流调溯源力量  9.加强各方协作。强化疾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协作,“平战结合”组建流调队伍,科学配置专业结构,综合运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强演练“备战”,规范开展流调溯源。发挥好医务人员优势,把流调溯源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和急救机构。  10.拓宽流调溯源思路。要解放思想,针对“人传人、人传物、物传人”开展多链条追溯分析,“人”、“物”同查,摸清疫情传播的脉络。  11.提升病毒基因测序能力。针对全国疫情多点散发防控需要,完善病毒基因测序能力布局,在中国疾控中心做好病毒基因测序工作的基础上,发挥中国医学科学院、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及有条件省份相关机构的病毒基因测序优势,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做好数据分析比对,提高病毒基因测序准确性。  四、严格重点人员隔离管控  12.备足隔离房间。各地要按照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以下称次密切接触者)“应隔尽隔、一人一间、集中隔离”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前准备好一定数量、可随时转换的隔离房间。制定调用征用后备隔离场所方案,以及农村地区大规模集中隔离预案和建设临时集中隔离场所方案。专班专人负责隔离场所的调用征用和管理工作,做到隔离人员12小时内转运到集中隔离场所。  13.加强隔离场所管理。严格按照“三区两通道”标准进行改造,隔离区内配齐送餐人员、垃圾清运人员、保安人员和医务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隔离场所启用后不得提供与隔离无关的服务。加强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相关服务人员培训,规范送餐、消毒和垃圾处理等服务保障工作,避免交叉感染。加强隔离人员日常健康监测,发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及时转运。  14.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员隔离管控。对高风险地区要进行入户“拉网式”排查,确保每一位感染者追踪到位,每一位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应隔尽隔。对省内跨地区的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疫情发生地要第一时间向流入地通报协查 对跨省份的,疫情发生省份要第一时间报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同时通报有关省份协查,综合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支持。  五、全力以赴加强医疗救治  15.加强救治力量。要选择综合救治力量强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符合呼吸道传染病防控条件的综合性医院作为定点收治医院,并按照不低于床位总数的10%配置重症监护床位,提前做好供氧等基础设施安排,建立健全多学科综合诊疗制度。发现感染者后,确保2小时内转往定点收治医院。严格落实新冠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坚持中西医结合,关口前移、“一人一策”,实行规范化同质化治疗。组织好有援鄂经验的医务人员,优先调派其参与一线救治工作。  16.强化院感防控。实行严格的院内感染防控制度,明确专人监督负责。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每个业务科室有专人督促检查。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监管。对发生院内感染的医疗机构要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理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六、突出抓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  17.完善落实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各地要把农村地区疫情防控作为重中之重,加强机场周边、城乡结合部、务工返乡人员较多的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强化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对机场入境物品和周边遗弃垃圾等进行集中管理,开展必要的预防性消毒。对城乡结合部服务业从业人员特别是从事冷链工作人员加大核酸检测频次。对春节返乡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和日常健康监测,督促减少外出、落实个人防护措施。  18.提升“早发现”能力。加强农村地区疫情监测,扩大“应检尽检”范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农村需排查和协查人员等纳入定期核酸检测范围,落实“村报告、乡采样、县检测”规定和相应的处置流程。严格落实首诊报告制度,充分发挥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店等的“哨点”作用,做好退烧药、抗病毒药、抗菌素等药品处方或销售的实名登记,发现有发热、咳嗽、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可疑患者,2小时内必须向乡镇卫生院报告,对缓报、迟报甚至瞒报的严肃处理。接到报告后,乡镇卫生院要立即组织核酸采样,尽快送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县域内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采样力量薄弱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培训和采样物资保障力度,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专家组要加强对基层监测排查工作的巡回指导和督查。  19.加强重点环节防控。压实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等责任,做好重点人员摸排和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居家健康监测。加强集贸市场、村民活动室、棋牌室等场所疫情防控管理,对养老机构、福利机构、监所等人员集中场所严格落实防控指南要求,必要时实行封闭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要引导农村地区减少聚集性活动,推动移风易俗,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宴会不办”,严格控制庙会等民俗活动。暂停宗教活动场所聚集性活动,依法制止非法宗教活动。  七、做好疫情发布和宣传等工作  20.及时报告和发布疫情信息。严格按照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和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要求诊断报告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医疗机构接到核酸检测阳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辖区内的疾控机构应立即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并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任何地方不得擅自增加会诊、复核等程序。要完善疫情信息发布机制,发生疫情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不得晚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生疫情的市(地、州、盟)每天都要召开发布会,所在省份在疫情初期就要及时主动发声,加强正面宣传和政策解读。  21.加强健康教育宣传。灵活运用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宣传手段,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持之以恒落实好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等常态化防控要求,做到群防群控。  22.做好物资保障。加强生活物资、家庭取暖等方面保障,对留在当地过春节的群众做好关心关爱,做好困难群众生活兜底保障工作。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生产生活物资等应急物资运输保障,按照“非必要不阻断”原则,保障运输车辆快速便捷通行。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各地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将每项工作落实到部门、机构、个人,细化实化各项措施,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掌握疫情防控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要强化督导检查,建立通报机制,对疫情防控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切实履行防控投入责任,确保所需经费、物资及时到位,关心关爱一线疾控人员、医务工作者、社区防控人员等,按规定落实相关补助政策。春节前,各省份要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对演练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1年1月18日
  • 国务院敲定促光伏产业发展新政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首次提出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减少政府干预,禁止地方保护。   在分析人士看来,上述新政对于身处寒冬的光伏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实质利好,尤其是“一刀切”的上网电价问题得以解决,电站开发将率先受益。而且值得关注的,此次国务院强调市场“倒逼”机制,少了政府干预,行业洗牌将可能进一步加速。   国务院会议认为,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已形成较为完整的光伏制造产业体系。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产能严重过剩,市场过度依赖外需,企业普遍经营困难。这些困难既是产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也是促进产业调整升级的契机,特别是光伏发电成本大幅下降,为扩大国内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要按照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扩大消费市场、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产业重组、降低发电成本的思路,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着力提升产业竞争力。   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善加利用市场“倒逼机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二)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强光伏发电规划与配套电网规划的协调,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对关键设备实行强制检测认证制度。(三)积极开拓国内光伏应用市场。着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鼓励单位、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加强国际合作,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四)完善支持政策。根据资源条件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根据成本变化合理调减上网电价和补贴标准。完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展的机制,光伏电站项目执行与风电相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减少政府干预,禁止地方保护。完善电价定价机制和补贴效果考核机制,提高政策效应。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确保落实到位。   “从国务院层面专门研究确定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措施,这一事件本身对产业而言是一个重大利好。而且国务院不是单从救市,而是从创造产业发展健康环境的角度来出台政策。”solarbuzz高级分析师廉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据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统计,目前多晶硅停产企业数量达到90%,半数以上的中小电池组件企业已经停产,30%大幅减产,10%至20%小幅减产或努力维持,并已开始不同程度裁员。但在地方政府保护与干预之下,一些原本应该倒逼或者被兼并的企业仍然得以存活。   廉锐认为,此次国务院的光伏新政一方面强调在市场倒逼机制下的企业退出,另一方面防止出现新的产能过剩,首次提出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这都会在一定程度加快行业的洗牌。   在解决产能过剩问题的同时,国务院的政策措施还指向了国内光伏应用市场的开拓。在民生证券首席分析师王海生看来,对国内光伏应用市场最具直接实质利好的无疑是上网电价和补贴两大问题的解决。   据了解,去年8月初,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年7月1日前后核准的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分别为1.15元/千瓦时和1元/千瓦时。   “这种‘一刀切’的上网电价本身就不合理,各地光照资源条件存在差异,成本不一样,但上网电价却是统一价,且还没有明确的实施年限,使得企业无法对收益和风险进行预估,开发电站积极性不高。这次国务院明确提出根据资源条件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有了政策保证,光伏电站就可以大规模进行开发了。”王海生说。   此外,补贴不到位也是企业和投资者望而却步的原因。当前光伏补贴主要是来自于可再生能源附加补助资金,但如今已是入不敷出,导致很多项目拿不到补贴,中国的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缺口已高达300亿元。   如今国务院提出,完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展的机制“中央财政这几个字很重要,意味着如可再生能源附加资金不够,财政部将往里加钱,拿不到补贴的情况将不复存在。”王海生说。   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王斯成也证实,国家财政部将利用“可再生能源专项补贴基金”,对光伏发电站拖欠的补贴进行清算,将“缺多少补多少”。   受国务院确定光伏新政利好消息带动,光伏板块表现强势,多只个股出现逆势上行的走势,尤其是涉及到光伏电站的股票涨势明显,其中亿晶光电涨3.35%,精工科技涨2.35%。
  •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增设两司
    中央编办日前发文,将卫生部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三项职责,划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增设政策法规司、宣传与科技司,分别承担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拟订、宣传教育和科技推动等工作。   由“虚职”向“实权”转变   去年底,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根据《通知》,该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名。目前,国务院食安办主任张勇另一身份为国务院副秘书长。   对此次国务院食安办机构职能的变化,昨日有食品安全专家认为,将食品安全协调、重大事故调查职能划归到国务院食安办,预示着其由“虚职”向“实权”转变。   与其他单位功能交叉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卫生部依法被赋予“综合协调”职能,但从卫生部官员到有关食品专家均向记者表示过,卫生部在“综合协调”上确有难处。   其实,在去年中编办发布国务院食安办机构职能时,也有“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等内容,两单位在“综合协调”上又有交叉。
  • 两会 | 国务院将组建生态环境部
    p   根据3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组建生态环境部。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p p   同时,《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显示,将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p p   记者注意到,早在3月4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p p   实际上,在国务院诸多部门变革调整中,环境保护部,尤其值得关注从成立到发展完善的十年时间,它作为一个新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在2008年机构改革后出现。 /p p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环保部设立的最初职责是负责拟订并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保护问题,还有环境政策的制订和落实、法律的监督与执行、跨行政地区环境事务协调等任务。 /p p   环保部的前身最早可追溯至1974年10月,当时成立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环保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审定全国环保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环保工作。在此后的机构改革中,环保部先后经历了六次大的变革。从1982年5月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建工总局、国家测绘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并,共同组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内设环境保护局),到两年后成立的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从1984年12月成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到1988年7月独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副部级)问世,再到1998年6月的国家环保总局(正部级单位),直至2008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再次升级为国家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p
  • 国务院: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分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国务院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分工意见如下:一、2022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政策取向(一)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1. 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持续改善民生,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保持社会大局稳定,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年内持续推进)2. 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5.5%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全年控制在5.5%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进出口保稳提质,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并留有适当弹性,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能源局、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月底前完成)(二)重大政策取向和要求。3. 完成今年发展目标任务,宏观政策要稳健有效,微观政策要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构政策要着力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科技政策要扎实落地,改革开放政策要激活发展动力,区域政策要增强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社会政策要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各方面要围绕贯彻这些重大政策和要求,细化实化具体举措,形成推动发展的合力。(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年内持续推进)4. 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增强有效性。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升效能,更加注重精准、可持续。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就业优先政策要提质加力。政策发力适当靠前,及时动用储备政策工具,确保经济平稳运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5. 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不断优化完善防控措施,加强口岸城市疫情防控,加大对病毒变异的研究和防范力度,加快新型疫苗和特效药物研发,持续做好疫苗接种工作,更好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科学精准处置局部疫情,保持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年内持续推进)6. 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面对新的下行压力,要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稳定经济的责任,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要统筹稳增长、调结构、推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搞粗放型发展。坚持实事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着力办好自己的事,尊重发展规律、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把各方面干事创业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善于运用改革创新办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靠共同奋斗,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国务院各部门分别负责,年内持续推进)二、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三)提升积极的财政政策效能。7. 今年赤字率拟按2.8%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有利于增强财政可持续性。预计今年财政收入继续增长,加之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依法上缴近年结存的利润、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支出规模比去年扩大2万亿元以上,可用财力明显增加。新增财力要下沉基层,主要用于落实助企纾困、稳就业保民生政策,促进消费、扩大需求。今年安排中央本级支出增长3.9%,其中中央部门支出继续负增长。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加约1.5万亿元、规模近9.8万亿元,增长18%、为多年来最大增幅。中央财政将更多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市县的支持,务必使基层落实惠企利民政策更有能力、更有动力。(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烟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12月底前完成)8. 要用好政府投资资金,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强化绩效导向,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合理扩大使用范围,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开工一批具备条件的重大工程、新型基础设施、老旧公用设施改造等建设项目。民间投资在投资中占大头,要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9. 要坚持政府过紧日子,更好节用裕民。大力优化支出结构,保障重点支出,严控一般性支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和闲置资产。各级政府必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要带头。加强收支管理,严禁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新建楼堂馆所,不得搞形象工程,对违反财经纪律、肆意挥霍公款的要严查重处,一定要把宝贵资金用在发展紧要处、民生急需上。(财政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四)加大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力度。10. 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为实体经济提供更有力支持。扩大新增贷款规模,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人民银行牵头,年内持续推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牵头,年内持续推进)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引导资金更多流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收费,让广大市场主体切身感受到融资便利度提升、综合融资成本实实在在下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五)强化就业优先政策。11. 大力拓宽就业渠道,注重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就业,增强创业带动就业作用。财税、金融等政策都要围绕就业优先实施,加大对企业稳岗扩岗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各类专项促就业政策要强化优化,对就业创业的不合理限制要坚决清理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各地都要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六)确保粮食能源安全。12. 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继续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保障民生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增强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快油气、矿产等资源勘探开发,完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初级产品供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打击哄抬物价等行为。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年内持续推进)(七)防范化解重大风险。13. 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压实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有效应对外部冲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9月底前完成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筹集相关工作,年内持续推进)三、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八)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14. 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一方面,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也要结合实际,依法出台税费减免等有力措施,使减税降费力度只增不减,以稳定市场预期。另一方面,综合考虑为企业提供现金流支持、促进就业消费投资,大力改进因增值税税制设计类似于先缴后退的留抵退税制度,今年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显著加大,以有力提振市场信心。预计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其中留抵退税约1.5万亿元,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财力支持,补助资金直达市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资金调度,确保退税减税这项关键性举措落实到位,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九)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15. 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优化监管考核,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引导金融机构准确把握信贷政策,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对市场前景好的特殊困难行业企业给予“无缝续贷”。(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发挥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作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6月底前出台分类分账改革相关方案,年内持续推进)推进涉企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快税务、海关、电力等单位与金融机构信息联通,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努力营造良好融资生态,进一步推动解决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十)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16. 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支持地方对特殊困难行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引导大型平台企业降低收费,减轻中小商户负担。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12月底前完成)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餐饮、住宿、零售、文化、旅游、客运等行业就业容量大、受疫情影响重,各项帮扶政策都要予以倾斜,支持这些行业企业挺得住、过难关、有奔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十一)落实落细稳就业举措。17. 延续执行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就业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明显提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今年高校毕业生超过1000万人,要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政策支持和不断线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5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保障,促进农民工就业,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退役军人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国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深入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双创平台服务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加强灵活就业服务,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大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增强公共就业服务针对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年内持续推进)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使用10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稳岗和培训,加快培养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急需人才,让更多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让三百六十行行行人才辈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4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四、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十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18. 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抓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继续扩大市场准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围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要同步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进一步压减各类证明事项。(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扩大“跨省通办”范围,基本实现电子证照互通互认,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推进居民身份证电子化,实现通过扫码办理需要用身份证的服务事项,同时保障好群众信息安全和隐私。(公安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6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推出优化不动产登记、车辆检测等便民举措。(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强化政府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抓紧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应急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十三)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19.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自主经营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良好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企聚焦主责主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支撑和带动能力。(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弘扬企业家精神,制定涉企政策要多听市场主体意见,尊重市场规律,支持企业家专注创业创新、安心经营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十四)推进财税金融体制改革。20. 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增强预算的约束力和透明度。(财政部牵头,年内持续推进)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财政部牵头,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依法打击偷税骗税。(税务总局牵头,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深化中小银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改革,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银保监会牵头,年内持续推进)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机制,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五、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十五)提升科技创新能力。21. 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加强长期稳定支持,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比重。(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年内持续推进)
  • 国务院新规力促科技成果转化
    p   新华社北京3月2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p p   《规定》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p p   《规定》明确,对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要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总额中拿出不低于50%的比例,对其给予奖励。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能否获得奖励做了规定,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形式。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p p   《规定》提出,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各部门、各地方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发〔2016〕16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2月2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strong /p p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p p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 /p p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p p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p p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p p   (四)国家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国务院财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p p   (五)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按照规定格式,于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p p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p p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p p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p p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p p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p p   二、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p p   (六)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要按照规定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p p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p p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p p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p p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p p   (七)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p p   积极推动逐步取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内设院系所等业务管理岗位的行政级别,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p p   (八)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p p   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p p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p p   (九)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财政、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结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对科技人员实施激励。 /p p   (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p p   三、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 /p p   (十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p p   (十二)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人员的支持力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 /p p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p p   (十三)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落实好现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p p   (十四)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所管理行业、领域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管理制度,激励与规范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涉密科技成果,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做好解密、降密工作。 /p p   (十五)各地方、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协同配合,优化政策环境,开展监测评估,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p p   (十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p p /p p br/ /p
  • 国务院:推进检测时间短、无需实验室的核酸快速检测!
    p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p p   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认真总结和运用好防控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落实和完善常态化防控举措,有针对性做好防输入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坚决防止反弹,推动企业复产达产、生活服务业复业复市和学校复学复课。 /p p   会议指出,各地要抓紧评估“五一”期间人员较大规模流动和一定范围聚集情况下防控举措效果,总结旅游景区、餐馆、住宿、商场等场所既有利于防控、又有利于复市的有效做法。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要指导地方发布相关指南,运用好的做法进一步提高常态化防控的精准性,在此基础上推动更多生活服务设施恢复经营,带动居民消费回升,更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步入正常轨道。 /p p   会议指出,目前全国许多省份中小学已有序复学复课,部分高校学生开始返校。要压实地方和学校责任,做好中小学复学后疫情防控,强化学校相关人员防疫知识培训,加大对条件相对薄弱学校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和防疫物资配备支持力度。各高校要针对学生跨区域返校、集中住宿、教室和食堂等场所人员密集等情况,制定细化防控方案,做好防疫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各类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健康状况监测报告制度,按要求落实核酸和抗体检测、隔离观察等措施,切实做到“四早”。以科学精准防控推动复学复课。 /p p   会议要求, strong 要进一步集中力量重点攻关,加快提高核酸检测能力,尤其是推进检测时间短、且无需实验室的核酸快速检测设备生产扩能,加大政策、审评审批等支持,协调帮助重点企业解决生产扩能中的困难。加快组织移动方舱实验室生产,吸纳更多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核酸检测。保证检测安全、快速、可靠。 /strong 一旦发现疫情立即精准管控,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发布信息,决不允许瞒报漏报。 /p p br/ /p
  • 国务院:推动设备更新改造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深入抓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推动经济巩固回稳基础、保持运行在合理区间。会议指出,实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为应对超预期因素冲击、推动经济运行由下滑转为回稳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这些政策措施仍有释放效应空间,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对扩投资带消费仍将发挥重要作用。会议明确,现在工作做好了对明年稳增长也会起更多成效,要抓住时间窗口,狠抓政策落实。一是对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抓好填平补齐,确保全面落地。二是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符合冬季施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停工。三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民营企业提振信心、更好发展。支持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结合实际促进服务消费有序恢复。为国际贸易投资洽谈提供最大程度便利。随着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的有序推进落实,要统筹协调保持经济回稳态势,为明年经济增长打好基础。会议强调,近期有关部门要再次督导地方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扛起发展是第一要务的责任,推进“放管服”改革,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会议研究了其他事项。
  • 国务院再拨百亿治理大气污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审议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自去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定目标、建机制、强监管,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但大气污染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必须充分认识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坚持不懈付出努力。要立足国情、科学治理、分类指导,以雾霾频发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为重点,以PM2.5和PM10治理为突破口,抓住能源结构、尾气排放和扬尘等关键环节,不断推出远近结合,有利于标本兼治、带动全局的配套政策措施,在大气污染防治上下大力、出真招、见实效,努力实现重点区域空气质量逐步好转,消除人民群众&ldquo 心肺之患&rdquo 。   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   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今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ldquo 十二五&rdquo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今年安排100亿元,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ldquo 以奖代补&rdquo 。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ldquo 领跑者&rdquo 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   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发布。   自去年初以来,华北地区连续出现雾霾天气,中央及地方政府多次提及大气污染治理问题,市场对于大气治理的政策保持了较高的预期。   市场人士表示,环境保护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节能环保产业不仅是经济转型升级的手段,更是经济保增长的主要内容。在这个大背景下,从事节能环保业务的公司可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   一行业分析人士表示,&ldquo 国家花大力气治理大气污染,从目前推出的一系列举措来看,可谓是快马加鞭。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的相关上市公司,尤其是脱硫脱硝领域上市公司或将实质受益。&rdquo
  • 国务院公布新核准投资项目 相关仪器需求受影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必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   国务院   2013年12月2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余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 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非跨境、跨省(区、市)± 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水泥:由省级政府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商务部和地方政府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 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
  • 给力:国务院七措施加强“地沟油”治理
    p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就构建“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作出安排部署。 br/ /p p   《意见》指出,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地沟油”整治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尚未有效建立,违法犯罪仍时有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地沟油”综合治理作为当前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着力在强化源头防范和监管执法、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下功夫,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地沟油”违法犯罪的土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无安全之忧。 /p p   《意见》聚焦“地沟油”综合治理,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要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有条件的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 不具备条件的,委托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p p   二是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引导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p p   三是完善配套措施和技术手段。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研究推广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 /p p   四是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p p   五是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p p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机制,加大督查力度,落实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原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strong  附件: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办发〔2017〕30号 /strong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源头治理,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但“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p p    strong 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治理工作 /strong /p p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既要从严监管执法,加强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 也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突破。(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p p    strong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strong /p p   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其产生的餐厨废弃物,由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理 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p p    strong 三、培育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 /strong /p p   总结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经验,推动培育与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负责)引导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税务总局负责)兴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p p    strong 四、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strong /p p   健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理办法,指导地方做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处置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负责)鼓励企业探索在餐饮企业厨房、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试点在居民家庭厨房开展厨余垃圾粉碎处理。(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抓紧研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用技术,加快制定“地沟油”的科学鉴定方法。(科技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合理布局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strong 五、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strong /p p   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以及农贸市场、小餐饮、小作坊等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冒品牌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对监管部门认定的境内制假售假网站依法进行处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动员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strong 六、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 /strong /p p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通报机制,加大对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 /p p    strong 七、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 /strong /p p   各地区要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加强对“地沟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督查力度,落实各方面责任和各项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处理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4月15日 /p p br/ /p
  • 国务院发布《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十九日   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十一五”前三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作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工作力度不断加大,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全国单位GDP能耗逐年逐季降低,2006年下降1.79%,2007年下降4.04%,2008年下降4.59%,三年累计下降10.1%,节能约2.9亿吨标准煤。全国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不断降低,2007年分别下降4.66%和3.14%,2008年分别下降5.95%和4.42%,“十一五”前三年累计分别下降8.95%和6.61%。   虽然节能减排取得积极进展,特别是今年以来产业结构发生了一些积极变化,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然突出,第三产业比重偏低,高耗能工业增速较快。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影响加剧,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有的地方出现盲目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苗头,有的地方擅自出台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政策 一些企业效益回落,影响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工作层面也还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激励政策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基础工作薄弱等问题。从目前进展情况看,“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仍落后于时间进度,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2009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继续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内容,作为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全面落实各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更大成效,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同步。   一、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省级政府2008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组织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审核汇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并做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发布2008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以及2009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抓好军队资源节约统计与考评工作。   二、推动重点工程实施。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增中央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外优惠贷款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2009年,通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形成7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对能效等级1级或2级以上高效节能空调、冰箱等10大类产品,通过财政补贴方式加大推广力度 推广节能灯1.2亿只 支持在北京、上海、重庆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试点。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000万立方米,全国36个大城市基本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处理 新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5000万千瓦以上,新增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20台(套)。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组织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在抓紧组织实施钢铁、汽车、造船、石化、轻工、纺织、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物流等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核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继续推动外商投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力度,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进行改造和提升。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2009年“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1500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造纸50万吨、铁合金70万吨、焦炭600万吨。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推广大型企业兼并重组落后企业等有效做法,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发布节能设备指导目录、落后高耗能设备淘汰目录等,推动淘汰落后高耗能设备。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四、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围绕能源、资源、环境等领域,建设和完善若干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在高效发电、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建筑节能等方面组织科研攻关,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编制工业、通信业清洁生产技术指南和重点节能技术推广专项规划。支持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科技专项。加大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的实施力度,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化,做好“金太阳”太阳能发电、大型超超临界发电、有机废水循环利用等技术的规模化推广应用。制定半导体照明(LED)产业发展意见。推进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加快风能资源的评估与开发。发布农业机械节能减排技术。出台关于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启动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作。积极推进环保产业发展,继续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规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发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编制环保装备示范工程规划。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切实加强双边、区域和多边在节能、新能源和低碳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交流,积极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五、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继续大力推进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发布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开展节能管理师试点,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制定发布钢铁、建材、电子信息、军工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深入开展重点耗能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制定发布电风扇、微波炉、通风机、工业锅炉等6种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组织开展5万个锅炉房节能管理达标活动。2009年底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提高到90%以上 全面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2009年改造6000万平方米 继续推进供热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规模,出台推动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实施意见,实施好新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新农村农房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项目。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 严格执行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落后车辆淘汰制度,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机制 加快发展水路运输,推进船型标准化 加快电气化铁路建设 优化航线航路,启动机场节电工程,研究建立民航业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安排财政资金70亿元,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节约型机关、学校、科技场馆、文化场馆、医院、体育场馆等“六个100示范工程”建设,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制度。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继续安排中央投资支持农村沼气建设 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大“以奖促治”工作力度,解决一批村镇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零售业节能降耗。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做好循环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组织编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印发省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能力建设等。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开展“循环经济专家行”活动。加快实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出台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意见,建立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识制度。组织编制实施再生金属利用规划、重大机电装备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建设。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脱硫石膏、磷石膏、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重点工程建设。启动第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第三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制定重点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物管理目录,推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加快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支持建设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区域集散市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启动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试点。促进灾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一步加大“限塑”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力度。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制定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标准和政策。推动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推进循环农业促进行动,重点抓好10个循环农业地市建设,以及农垦制糖业、天然橡胶业的循环产业建设。   七、完善相关经济政策。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方案。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实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继续推进电价改革,完善需求侧电价管理制度。继续实行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制度,鼓励使用再生水。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偿制度。出台农村老旧渡船拆解改造补偿制度。研究调整车辆购置税政策。推进环保收费改革,提高收缴率。研究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机制。修订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继续实施促进节能减排的政府采购政策,完善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公示制度和执行政策的奖惩制度。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进一步扩大用于节能减排的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研究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八、加快法规和标准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快节约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建设。落实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研究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组织制订、修订电炉钢冶炼和氧化铝、尿素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水源热泵机组、小功率电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工业锅炉等用能产品强制性能效标准。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电石、热轧带肋钢筋等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制订电力企业节能降耗主要指标监管评价标准。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管。加强对各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的落实,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对高耗能行业实行优惠电价、违规乱上高耗能和高排放项目等行为。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严重浪费能源资源、严重破坏环境、违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私自排污等问题。开展能效标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源计量数据及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等专项检查。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做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等12个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强化对义务监督员的培训。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情况通报。   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快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加强资源环境、循环经济基础研究,建立体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中国资源环境统计指标体系。抓紧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健全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第二、三产业用能单位能耗调查和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设备普查。继续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加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统计等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启动建设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信息平台。   十一、开展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研究。编制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开展“十二五”节能专项规划前期研究,研究节能重大问题,重点做好节能目标预测。对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十二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前期研究,重点对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及排放指标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十二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前期研究,重点是目标、技术路线、政策机制等,特别是对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污泥无害化处理做专题研究,为制订“十二五”规划纲要做好前期准备。   十二、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以节油节电和全民节能为重点,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环保知识,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做好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中国城市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的宣传活动。各地区要对节能减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在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开展“汽车节能环保驾驶”活动,大力宣传节能环保驾驶理念。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报道力度,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环境保护部要做好减排协调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本工作安排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 国务院:支持食品检验检测设备国产化
    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监管力度、主体责任、监管能力、技术体系和保障体系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关注食品产业的标准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国发〔2012〕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上是稳定的。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更为关注,食以安为先的要求更为迫切,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二、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部门监管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规范的原则,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检验检测等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强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发挥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五)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执法的密切协作,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推动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区域合作,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支持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重视舆情反映,增强分析处置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   (六)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和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队伍的培训和指导。   三、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深化食用农产品(000061)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 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强化全链条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经营单位。   (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改进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技术鉴定的,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九)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着力提高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督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和污染区域种植结构调整的力度。   (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审查。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的注册、备案和监管。加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等的监管。   四、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十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   (十二)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十三)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 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十四)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治理力度,积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加快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十五)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坚持公开透明、科学严谨、广泛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尽快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加快重点品种、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实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各地区要根据监管需要,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切实做好标准的执行工作。   (十七)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加强监测资源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统一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等工作程序,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例行监测。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严格监测质量控制,完善数据报送网络,实现数据共享。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判断,提高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强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风险评估,充分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加强风险预警相关基础建设,确保预警渠道畅通,努力提高预警能力,科学开展风险交流和预警。   (十八)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检测机构,加大对检验检测能力薄弱地区和重点环节的支持力度,避免重复建设。支持食品检验检测设备国产化。积极稳妥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鼓励地方特别是基层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积极推广成功经验,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   (十九)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注重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二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能力。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六、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二十一)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完善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各地区要积极推动地方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具体办法的制修订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大力推进种植、畜牧、渔业标准化生产。完善促进食品产业优化升级的政策措施,提高食品产业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提高食品行业准入门槛,加大对食品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推进食品经营场所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化食品物流配送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完善支持措施,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   (二十二)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国家建设投资要给予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更多支持,资金要注意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倾斜。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三)强化食品安全科技支撑。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化食品安全科研队伍。整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科研资源,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评估、过程控制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科研成果使用前的安全性评估,积极推广应用食品安全科研成果。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适用管理制度与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吸收。   七、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二十四)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五)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科普活动,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六)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   八、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细化、明确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二十八)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进行年度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加快制定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 中编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设4个司30个编制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12月7日电 记者在中央编办网站上获悉,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中央编办于2010年12月6日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对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   据记者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今年年初,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 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 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 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 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综合司、协调指导司、监督检查司、应急管理司4个内设机构,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2名。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机关财务、后勤及离退休干部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代为管理。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据国务院办公厅消息,为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办法》要求,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考核步骤如下:   (一)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征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国务院。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办法》指出,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同时明确,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   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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