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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相关的资讯

  • 国家认监委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认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强认证规则管理工作,压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组织对《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的公告》(2015年18号公告)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 邮件发送至:yinxm@cnas.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认证规则管理征求意见”字样。3. 信函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8号,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技术研究部 (邮编:100062 联系电话010-6710537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认证规则管理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国家认监委2023年12月12日附件下载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度“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通知
    认办科〔2016〕13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度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已完成立项评审,根据预算计划,经研究,决定批复21项2016年度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清单见附件1)并下达你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书填报  1.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编报《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加强审核把关。  2.项目研究内容可根据项目评审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要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考核指标可量化、可考核,核心研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保持一致。  3.各项目经费预算科目中要明确拨付经费和自筹经费的金额,并详细说明计算依据。  4.项目应吸纳国内相关领域优秀团队参与。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注意事项  1.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进度检查、督促工作,确保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成果和重大变更应及时报送我委。  2.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并确保经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3.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参与单位加强联系,参加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完成研究工作。  三、报送要求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于6月27日前将任务书打印书面文(加  盖公章,一式两份)通过EMS寄送至指定地址,电子版发至指定信箱。  联 系 人:娄丹  联系电话:010-82262812  电子邮箱:loud@cnca.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附件:2016年度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doc   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任务书.doc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 国家认监委2009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09年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提出的整改任务分工,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积极配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及质检总局2009年的工作要点,国家认监委决定2009年适当扩大实验室能力验证覆盖面,继续在一些社会热点和重点关注的领域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验证并提升实验室的检测水平。为提高能力验证工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国家认监委曾下发了国认实函[2008]221号文件,向社会广泛征集2009年能力验证项目,并组织专家对申报的140余项能力验证项目的认真论证研究,最终确定29个项目作为2009年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3个,B类项目16个(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获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并具有本通知所列A类项目检测能力的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项目的能力验证,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向国家认监委书面报告   (二)欢迎其他社会实验室自愿参加A类项目   (三)各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B类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对地方两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行业评审组的要求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及时组织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国家认监委2009年的能力验证项目。   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活动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实施的能力验证计划事先进行了协调和沟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为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的设计工作,并召开项目方案专家认证会。方案设计和执行人员必须参加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的相关培训。能力验证设计方案(纸版和电子版)需在4月15日前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审核。   2.方案设计、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协同实验等环节应积极寻求协助单位的协助。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可实施性,确保样品的可靠性,确保样品的传递可靠。   3.广泛通知所有应参加的实验室,并注意跟踪落实,对于必须参加A类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实验室,汇总后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邀请社会其他实验室参加可以通过网站发布消息。   4.在样品设计环节应考虑可能出现的实验室间互对结果的情况,样品设计不能单一化、简单化,尽量做到防止串通。项目进行中,如发现实验室的串通行为,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反映。   5.各项目承担单位将样品均匀性、稳定性检验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审核后,方可向参加实验室发送测试样品 项目最终通过国家认监委验收后,方可向参加实验室发最终报告(包括技术总结)。   6.时间进度要求: 各单位应在 5月底之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并发出第一轮通知 7月底之前完成样品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检测 8月底之前完成第一次检测结果收集 9月底之前完成补测实验室结果的收集 10月底之前完成最后技术总结并上报。国家认监委将在年底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费用   本通知要求必须参加的实验室免交能力验证费用。检测结果离群或可疑的实验室可有一次补测机会,但需交纳补测费用。自愿参加的实验室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成本费。   四、能力验证的结果公布和使用   国家认监委将在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参加2009年认监委能力验证活动结果满意的实验室名单,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取得满意结果(含补测满意)的实验室2010年接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授权)和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相关部门在相关检测领域布置任务时,应优先选择这些满意结果的实验室。   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当中遇到问题,请随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联系人:   李文龙 010-82262769 liwl@cnca.gov.cn   周 刚 010- 82262770 zhoug@cnca.gov.cn   郭 栋 010- 82262733 guod@cnca.gov.cn   准备参加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请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见附件。   附件:1.国家认监委2009年能力验证计划A类项目     2.国家认监委2009年能力验证计划B类项目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 国家认监委2011年实验能力验证计划公布
    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1年实验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项目承担单位:   为了加强实验室基础能力水平建设,国家认监委决定2011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经过对有关单位申报的190余个能力验证项目的认真研究和筛选,认监委最终在食品、动植检、轻工、建材等领域确定了31个项目作为国家认监委2011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2项(见附件1)、B类项目19项(见附件2)。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一)已经获得本《通知》所列A类项目中相关检验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   其他实验室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B类能力验证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对地方两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行业评审组的要求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辖区(行业)内的相关实验室积极报名参加国家认监委2011年能力验证项目。   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已经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进行了前期协调和沟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将为认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要求   1.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顺利、按时、可靠实施   2.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工作,填写方案设计书(见附件3),经认监委能力验证专家审核后,于4月30日前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 方案设计和执行人员须参加认监委组织的相关培训(培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初次承担认监委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方案设计、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测等环节寻求具有该领域能力验证组织经验或在该领域检测实力较强的单位协助,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可实施性,确保样品均匀、稳定,确保样品的传递可靠   4.认真通知和邀请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并注意跟踪落实 对于必须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实验室,应汇总后及时向认监委报告   5.在样品设计环节应考虑可能出现的实验室间串通的情况,样品设计不能单一化、简单化 项目进行中,如发现实验室的串通比对行为,应及时向认监委反映   6.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样品制备情况、样品的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结果上报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送测试样品 项目的初测、补测等统计结果应当及时上报认监委备案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放结果报告 项目最终通过认监委的总结验收后,方可向参试实验室发放技术报告   7.总体时间和进度要求:4月底前完成能力验证方案设计,并向实验室发出邀请参加的通知 6月底之前完成样品的制备和均匀性、稳定性检测 7月底之前完成第一次检测结果收集 8月底之前完成补测实验室结果的收集 9月底之前完成最后技术总结并上报。提前完成进度的项目单位可及时向认监委提交验收申请。   三、费用   本《通知》中要求必须参加A类项目的实验室可以免交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的初测费用 初测结果离群或可疑的实验室可有一次补测机会,但需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补测费用。   自愿参加本《通知》中A类或B类项目的实验室应向项目承担单位交纳能力验证成本费。   四、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的公布和使用   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目的在于通过考核和比对,帮助和促进实验室发现管理和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相关实验室提高能力水平,参加实验室应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   国家认监委将在所有项目验收完毕后公布参加2011年认监委能力验证活动结果满意的实验室名单,并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向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颁发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  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2012年度接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授权)和实验室认可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相关部门在相关检测领域布置任务时,应优先选择获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   各有关单位在能力验证计划实施当中遇到问题,请随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联系人:   李文龙 010-82262769 liwl@cnca.gov.cn   郭 栋 010-82262733 guod@cnca.gov.cn   准备报名参加相关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请直接与具体承担能力验证的单位联系报名,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附件:   1.国家认监委2011年能力验证计划A类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猪瘟抗体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许彩芸 0756-3342835 2 转基因水稻、玉米定性检测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黄新 010-64912749 3 马铃薯甲虫成虫的识别与鉴定 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张伟 0991-4649972 4 建筑门窗保温性能检测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杨玉忠 010-88386983 5 铝合金中化学成分分析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赵有源 0371-63318970 6 塑料玩具中铅总量的测定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高欣 010-58648735 7 纺织品耐汗渍色牢度的测定 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涂红雨 023-67720137 8 泄漏电流测试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 姜瀛洲 021-38620831 9 葡萄酒中干浸出物和铁、铜含量的测定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协作) 卢晓宇 010-58619228 10 猪肉中克伦特罗(瘦肉精)的检测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山东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牛增元 0532-80885716 11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检测 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李挥 0311-67568309 12 花生油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食品实验室 刘青 020-38290272   2.国家认监委2011年能力验证计划B类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饲料中牛羊源成分的鉴定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吴姗 0571-81100662 2 小反刍兽疫竞争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徐维加 0871-4613912 3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IHNV)核酸定性检测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郑晓聪 0755-25592980 4 云杉八齿小蠹(成虫)检疫鉴定 绥芬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 郑超 0453-3969139 5 建筑材料放射性检测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朱晓玲 010-51167483 6 建筑用热轧带肋钢筋化学成分分析 北京中实国金国际实验室能力验证研究中心 高文工 010-62187209 7 塑料制品中丙烯腈单体检测 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台州分院 刘艇飞 0576-88686303 8 纺织品五氯苯酚含量的测试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金晶 028-61911020 9 电器产品插头放电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宫赤霄 010-63162443 10 电磁兼容传导骚扰电压测定 苏州信息产品检测中心 施亚申 0512-66304736 11 化妆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的检测 国家保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周泽琳 021-54263370 12 酱油中三氯丙醇、总酸和氨基酸态氮的检测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宋洁 0351-6160663 13 大米中砷、镉的检测 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赵彤 0411-84603906 14 乳粉中铅、钠的测定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韩奕奕 021-36322108 15 蜂蜜中氯霉素残留量测定 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张进杰 0335-5997603 16 植物油中苯并(a)芘含量检测 国家饮料及粮油制品中心/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周胜银 027-88223185 17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代谢物AOZ的检测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协作) 余孔捷 0591-87065545 18 食用油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 国家加工食品及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王丽丽 024-25898708 19 光学经纬仪一测回水平方向标准偏差 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 陈丽 028-84404920   3.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方案设计表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 国家认监委注销一认证机构资质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奥瑞(沈阳)认证有限公司认证机构资质的公告   奥瑞(沈阳)认证有限公司是美国奥瑞认证公司(ORION Registrar Inc.)申请,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在中国设立的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F-2005-39)。2013年6月17日,奥瑞(沈阳)认证有限公司向国家认监委申请注销认证资质。   国家认监委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注销奥瑞(沈阳)认证有限公司的认证机构资质。   请持有奥瑞(沈阳)认证有限公司有效认证证书的组织,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他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相关认证业务资质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3年8月7日
  • 国家认监委举办检验检疫项目验收会
    2月12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组对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承担的“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ELISA试验”(CNCA-08-A01)和“纺织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甲醛、禁用偶氮染料检测”(CNCA-08-B03)两个能力验证项目进行了验收,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谢军出席并讲话。   另据了解,国家认监委2009年能力验证项目立项研讨会于2月13日在京举行,会议对143个征集项目的立项进行了讨论。国家认监委将于近期下达2009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
  • 国家认监委公布175家认证机构名单
    《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二季度认证机构及自愿性认证证书信息公告》   现将2013年第二季度的认证机构及自愿性认证证书信息公告如下:   一、经批准的认证机构名称和业务范围.pdf   二、自愿性认证各领域证书情况统计表.pdf   三、自愿性认证各领域(按地域)当前有效证书统计表.pdf   四、自愿性认证各领域(按地域)本季度新增证书情况统计表.pdf   如需了解数据中的详细信息内容,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 查询专区中的&ldquo 认证机构名录&rdquo 、&ldquo 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rdquo 和&ldquo 管理体系与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公众查询&rdquo 栏目。   国家认监委   2013年8月14日
  • 刘卫军任国家认监委副主任
    日前,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刘卫军、顾基平职务任免。经国家质检总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刘卫军任国家认监委副主任,免去其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职务 顾基平兼任国家认监委纪检组长。   刘卫军同志简历   刘卫军,男,汉族, 1962年11月出生, 籍贯北京,199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曾担任国家商检局副处长、处长,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司副司长,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主任, 2005年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党组成员。2013年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 09年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实验室名单公布
    关于公布2009年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实验室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必须经依法认定,并由发证机关公布实验室资质认定名单及检测范围。   2009年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合格实验室共1248家(含通过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的实验室,不包括监督和扩项的实验室)现予以公布。经认定实验室的具体检测范围、检测标准以其获得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2009年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实验室名单.doc
  • 认监委开展2012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专项检查
    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和 “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十二字工作方针,按照认证认可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和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治理活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监督管理,规范国家质检中心的行为,促进获授权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国家认监委拟开展2012年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质量发展纲要》和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及中央文明办《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的精神,结合“传递信任,服务发展”和认证认可工作“五创新”要求,以创新资质认定监管模式、严格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行为规范为抓手,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动态监管,引导检测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提升国家质检中心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以“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提升国家质检中心遵纪守法运作的意识,促进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规范经营,不断提升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管理的质量,推动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一)检查国家质检中心的经营运行状况,通过检查,探寻和分析检测市场发展的特点和风险,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摸索“国家级”检测机构适应当前发展需求的运行管理模式,为提升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规划、授权和证后监管的有效性提供解决方案   (二)检查国家质检中心在公正性、独立性方面的状况,尤其是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委托检验任务时的公正性问题   (三)推动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品牌建设,宣传国家质检中心运行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取得的成绩,提升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四)进一步完善国家质检中心监督检查结果的信息通报、检查结果后处理的工作机制,督促国家质检中心、技术评价机构及相关评审员提升工作质量和责任心。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安排   (一)自查   国家质检中心应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2012年度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见附件,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的“最新通知”中下载)的要求进行自查,并按时将自查表报告国家认监委。自查内容包括国家质检中心的法律地位、遵纪守法状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经营运行状况等。   (二)现场检查   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国家认监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抽取100个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以“自查表”涉及的内容为基础,但会根据被检查单位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现场检查方式为飞行检查,检查组提前1天通知被检查国家质检中心。检查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安排支付。   五、时间安排   2012年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6月开始,11月结束,时间安排如下:   (一) 组织部署(6月上旬)   国家认监委组织部署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自查自纠(6月中旬到7月中旬)   各国家质检中心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并于7月15日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自查表。   (三)现场检查(7月上旬到9月中旬)   国家认监委选派资深专家组成现场检查组,抽取100个国家质检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四)结果上报(10月)   各现场检查组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检查结果。   (五)通报检查结果(11月)   国家认监委通报检查结果。   六、工作纪律   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国家质检中心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礼金)和礼品。一旦发现违反者,将严肃处理。   七、工作要求及结果处理   (一)各国家质检中心开展自查后,应于7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表上报国家认监委。逾期不报的,视同未完成自查工作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今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日常管理和工作业绩突出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认监委将在通报中予以表扬,并在认监委网站开设国家质检中心专栏,展示优秀国家质检中心相关业绩和管理经验   (三)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认监委将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要求整改、告诫、暂停资质乃至撤销授权的处理措施并公布。   自查表上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监督管理处(100088)   联系人: 郭栋 谢澄   联系方式:010-82262733、82262771   邮箱:guod@cnca.gov.cn,xiec@cnca.gov.cn   附件:2012年度国家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自查表.doc.doc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 认监委对6家国家质检中心继续授权
    国家认监委日前下发通知,对国家磁性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珍珠及珍珠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太原)、国家化学建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6家单位继续授权。   这6家单位已按要求通过了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国家认监委批准这些单位可以继续以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名义,在授权检验的产品范围内开展质量监督检验业务,业务工作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要求这6家单位继续抓好自身建设,加强管理,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
  • 国家认监委2021年第18号公告—处罚来了!
    认监委关于对2家机构暂停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的公告2021年,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2家机构存在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质量的问题。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现决定即日起暂停上述机构承担的部分领域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一、蚌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特种玻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未按照标准规定程序检测、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建筑安全玻璃产品(CNCA-C13-01:安全玻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二、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存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个别测试数据错误导致检测结论错判、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等问题。决定对其承担的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1-16: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业务停业整顿12个月。特此公告。认监委2021年12月16日
  • 认监委部署2013年度国家质检中心监查工作
    近日,国家认监委下发通知,部署开展2013年度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通知要求,全国获得授权的500余家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查,认监委将从中抽取150家进行现场检查,其中50家由天津、广东、浙江、陕西等四省市质监局组织完成。这也是国家认监委首次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辖区内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部署监督检查工作,6月7日,国家认监委在天津召开“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专项监督检查-区域监督部署”现场会议,副主任谢军出席会议并讲话。谢军指出,加强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事中”和“事后”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转变工作职能要求的重要举措。开展区域监督试点,是围绕转变监管职能进行的创新探索。
  • 国家认监委机关将全面导入质量管理体系
    日前,国家认监委召开机关导入质量管理体系动员大会,标志着认监委机关全面导入质量管理体系工作正式启动。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认监委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动员会上,孙大伟就国家认监委机关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意义进行了阐述,指出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实质内涵和关键环节,要求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体系建设,统一思想、认清形势,确保体系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孙大伟指出,当前形势下,在国家认监委机关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既有普遍的意义,又有特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宏观质量管理,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 二是提高认证认可监管水平,促进认证认可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是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推进认监委机关自身建设的需要 四是发挥表率作用,努力提高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需要。孙大伟强调,认监委机关推行ISO9000管理,要在引入上下工夫,关键是吸取精髓,要在适应上做文章,关键是符合实际 要在转化上出成效,关键是推动工作。   据介绍,国家认监委决定运用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进行管理,是结合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国家认监委机关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具体举措。通过导入质量管理体系,将进一步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责任明确、要求统一、程序规范、质量达标,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国家认监委机关导入质量管理体系工作将分为五个阶段进行,预计在今年年底完成验收。   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2000多个政府部门通过了ISO9001认证,涵盖了从公检法、质检、税务、卫生、体育、水利、海关到最基层的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ISO9000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工作质量实行“事前预防”和“过程控制”。建立和运行ISO9000,可以使执法过程和服务过程的每个环节始终处于受控状态,避免差错进入下一个工作环节,从而最终保证执法和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行政部门规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防止腐败、改善政府形象等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 国家认监委对国家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
    国家认监委日前下发通知,对国家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  国家认监委批准国家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业务工作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检测报告允许使用“CMA”标志。国家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法律责任由你所承担。主要检验产品为金属材料,授权证书编号为:(2009)国认监认字(388)号。  国家认监委要求国家金属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实验室部)
  • 认监委对国家涂料产品质检中心(广东)授权
    国家认监委日前下发通知,对国家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授权。   国家认监委批准国家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业务工作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检测报告允许使用“CMA”标志。国家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的法律责任由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主要检验产品为涂料,授权证书编号为:(2009)国认监认字(401)号。   国家认监委要求国家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
  • 国家认监委赴上海开展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调研工作
    2014年1月9日,国家认监委在上海召开“上海地区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及报告编制座谈会”,会后走访了上海质量体系审核中心、标准认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色瑞斯认证有限公司三家机构,听取机构工作经验和相关建议。   2012年6月,国家认监委发布了《认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要求认证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更好践行“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社会职能,在认证认可行业掀起了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业新风。截至2013年底,共有近70家认证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了社会责任报告。   下一步,国家认监委将建立认证机构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规则,引导机构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助力经济发展。 文章转载自:国家认监委
  • 国家认监委组织开展2009年认证机构现场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审批后运作情况和内部管理的监督检查,国家认监委于9月14-17日组织开展了2009年度认证机构行政监管现场专项检查。   检查组由地方两局抽调的20多名具有丰富经验的认证有效性行政监管骨干组成,在各地认证有效性行政监督检查中反映出一定问题的认证机构确定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其内部运作管理、人力资源是否持续符合行政审批条件,以及开展认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基本规范要求的情况。   此次检查是国家认监委针对认证机构运行场所开展的行政专项检查,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机构不规范运作的情况,国家认监委将根据违规事实进行后续的调查处理。今后,国家认监委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检查机构的范围,同时进一步加大检查的力度和深度。
  • 认监委对国家化学电源产品质检中心授权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出通知,对苏州大学筹建的“国家化学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批准该中心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业务,业务工作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国家认监委要求该中心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
  • 国家认监委在宁波举办“出口企业标准应用论坛”
    国家认监委努力发挥认证认可的基础保障作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针对宁波出口企业众多,发挥管理检验检疫标准的优势,抓住企业急需解决的标准问题,于10月10日在宁波组织了“出口企业标准应用论坛”。 论坛由国家认监委和宁波市政府主办、宁波检验检疫局承办。国家认监委副主任王大宁、宁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邬和民、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山巍等出席论坛。宁波地区130多家出口机电产品龙头生产企业的160多位代表参加了此次论坛。 论坛以“以标准保产品质量有效提高,用标准促出口贸易健康发展”为主题,在质量管理、标准、认证和法规等方面提供一系列的咨询和培训服务,为企业开展国外技术措施讲解、培训和技术指导的重要活动。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王大宁在发言中强调:产品质量的高低优劣与企业对标准化工作的认知和重视程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标准化“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企业是标准化工作的主体。企业既是标准化工作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是标准制修订过程的主要力量。希望通过本次论坛使企业在外贸工作中学会利用标准的武器,提升产品的质量,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建立和保护自身品牌并持续发展。 宁波市副市长邬和民在发言中指出:标准的应用对于促进自主科学创新,自主品牌建设和自主知识产权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标准的应用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它既是企业组织、规范生产的依据,也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管理的重要的技术依据。“出口企业标准应用论坛”是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一项具体举措。希望企业能够主动应对,掌握标准、用好标准,努力用标准化来占据产业发展制高点,就能在转型升级中把握先机。 来自国家认监委、中国家电研究院、中国电器科学院的专家从我国标准化工作现状及发展趋势、企业如何参加标准化活动、小家电领域我国标准与国际常用IEC、UL标准差异分析等三个方面向代表们进行了讲解。部分企业界代表就标准化工作创造效益的经验进行了交流发言。参与论坛的企业代表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论坛受益匪浅。过去由于不知道标准,拿来业务就生产,由此吃了不少亏,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受到了影响。听了报告有茅塞顿开的感觉,知道今后的路怎么走了,又重新看到了新的希望。希望政府部门今后多举办这样的活动,为企业多提供一些交流学习的平台。宁波市相关政府部门对论坛也给予高度评价。他们说,此次标准论坛的举办,是国家认监委寓管理于服务的重要举措,是对宁波市出口企业开展的一次标准化知识普及教育。宁波的发展,外向型经济是重要支撑,过去我们强调关税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开始强调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意识,今后,我们还要更多地强化认证认可意识,通过推动认证认可工作的发展,提升出口企业对标准的整体认知度,推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觉应用标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 访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刘卫军
    唱好“国际歌” ——访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局成员刘卫军   6月9日,我们将迎来第六个世界认可日。   作为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桥梁,作为我国企业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认证认可在我国走过了30年发展之路,为我国质量提升、市场完善和经贸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国家认监委成立后,以“统一管理、共同实施”为格局,构建了国际化与中国化相结合的认证认可体系,为认证认可的全球实践提供了中国特色“样本”。   在第六个世界认可日到来之际,本版于今日起特别开辟《第六个世界认可日专栏》。让我们跟随几位活跃在国际舞台的认证认可界专家,去领略内涵丰富、多姿多彩的认证认可世界。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合格评定体系,对我国认证活动的开展发挥了起源性作用。它为便利电工产品国际贸易,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作出积极贡献。”5月21日,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国际电工委员会合格评定局(IEC/CAB)成员刘卫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我国应更好地依托由认证认可搭建起的与世界互信共赢的信任之桥,唱好“国际歌”,让更多“中国制造”走出国门。   记者:认证认可是与国际高度接轨的合格评定制度,IEC作为成立早、影响大的国际组织,承载着怎样的使命应运而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刘卫军:IEC已有百年历史。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一个标准、一张证书、全球通行”日益成为各国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合格评定机构、贸易商、生产商、产品使用者的共同目标与追求。为满足电工领域全球贸易发展的需要,IEC顺势而为,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相继推出了三大国际合格评定互认体系,即电子元器件质量评定体系(IECQ)、电工产品及元器件测试和认证体系(IECEE)和防爆电气产品安全认证体系(IECEx),并成立了三大体系的管理和决策机构合格评定局(CAB)。   目前,合格评定局(IEC/CAB)主要由选举产生的12个有投票权的国家代表组成。IECQ体系有16个成员、20家认证机构,有效认证证书3000多张。IECEE有56个成员、74家认证机构以及400多家检测实验室,近年年均颁发CB证书近7万张。IECEx体系有30个成员,累计颁发证书或测试报告约2.5万张。ICE三大认证体系作为电工产品国际认证活动的平台,成功帮助了数以万计的全球企业迈出国门走向世界。   记者: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认证作为国际通行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不可缺少的贸易便利化工具,各国都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您作为IEC/CAB成员,请介绍一下我国的参与情况。   刘卫军:IEC三大体系是国际上知名度最高、参与度最广、权威性最强的认证体系,我国始终高度重视三大体系的认证工作。三大体系成立之初,正值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在开放的经贸条件下,及时加入其中,全方位地参与IEC合格评定体系的活动。   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引入IECQ认证被认为是我国第三方认证制度的发端,也是我国首次完全采用国际标准,遵循国际共同认可的规则程序。无论是我国先前开展的电工产品“长城”标志认证制度或“CCIB”标志进口质量许可认证制度,还是2001年起统一实施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都是参考了IEC合格评定体系的经验,按国际规则建立的与国际全面接轨的一种评价手段。   多年来,我国积极、全面地参与IEC/CAB和IEC三大合格评定体系活动。除了我本人外,我国还有多人在IEC合格评定体系组织中任职,包括管理层任职10人次,技术层38人次,同行评审员31人。IEC合格评定体系发证数量也是逐年上升,以IECEE为例,我国参加IECEE—CB体系签发的CB证书已由初期的每年不足百余张,发展到现在每年签发4000多张,排名世界第6位。   记者:认证是质量管理的基础手段,积极参与认证认可国际组织,对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有怎样的作用?   刘卫军:认证认可作为一种各国普遍采用、普遍接受的“世界语”,为改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以IECQ为例,该项目成为我国通过认证手段显著提升产品质量水平的项目之一。在项目实施前,我国元器件企业产品连可焊性都达不到要求,经数年认证工作的推动,我国元器件质量水平在不长的时期内上了好几个台阶。1990年,原国防科工委将IECQ认证的成功经验结合于促进美国军用电子元器件认证技术在我国军工企业的应用,对250多条生产线实施了认证,有力推动了军工产品质量保证工作。   记者: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提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要在国际环境的坐标系中找准定位、创新发展。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如何在提升国际认证认可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上下功夫?   刘卫军:审视IEC合格评定体系,呈现出领域不断扩展、应用越来越广、制度更加完善、认同越来越高、合作越来越广的发展趋势。比如,IEC更加注重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亚太经合组织(AP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以更好地实行一次认证、全球通行的目标。   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二大贸易国和最大的出口国,认证市场、认证需求巨大,我们将切实按照支树平局长对认证认可国际合作工作提出的“三个目标”,即保持我国与国际同步发展、推动认证结果与国际广泛互认、提升我国在国际认证认可界的话语权,来推进创新发展。如加强人才培养,广泛参与国际组织相关活动,不断创新和完善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管理制度和实施制度,大力宣传、推动、应用认证认可制度,服务产业、服务贸易,更好地服务企业和认证对象,进一步寻找各种平台和机会,提升国际知名度和话语权等等。
  • 国家认监委对CNAS开展 “三合一”检查
    近日,国家认监委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了认可机构年度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及认可收费“三合一”检查。国家认监委副主任程方,总工程师许增德出席检查工作会议并讲话。   “三合一”检查组由国家认监委办公室、认可部、认证部、实验室部、注册部、财务部等六部门相关负责人,认证认可行业相关专家共计30余人组成。本次检查分为四个小组分别对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和认可收费等四项内容,实施了“带着问题追溯跟踪性检查”,CNAS提出了意见和建议。CNAS相关负责人及全体中层干部参加会议。
  • 国家认监委将对50个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检查
    近日,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区域专项监督检查试点工作启动会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国家认监委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陕西省质监局以及陕西已授权和在建的25个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为加强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能力水平,2013年,国家认监委积极创新监管模式,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在继续加强对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直接监督检查的同时,开展了区域监督试点工作,下放监管权限,贴近服务对象,委托天津、陕西、广东、浙江4个省市质监局组织对辖区内相关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国家认监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质检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基础建设的具体措施之一。   据悉,国家认监委计划委托上述4个省市对50个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试点工作经验,今后将逐步增加国家质检中心区域监督的比例和覆盖面,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国家质检中心监管机制。
  • 国家认监委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
    2010年,国家认监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从强化政府信息制度建设入手,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以政府信息公开推动认证认可工作开展,取得了较好效果。现将我委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是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经统计,2010年,认监委网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742条(图片新闻850条、业内报道1158条、公告信息309条、最新通知425条),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95条。   二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2010年,认监委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社会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要决定、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年初举办了新闻记者通气会,通报了本年度工作重点和安排。“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期间,围绕消费者关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农产品认证等问题开展宣传。6月6日,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世界认可日• 中国论坛”。6月7日,在广州举办中越认证认可合作论坛。6月13日,委领导以“发挥认证认可积极作用,推动质量提升深入开展”为主题,接受了中经网在线访谈。为配合宣传,编发《认证认可工作简报》13期,《信息专报》、《舆情摘报》7期。   三是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经统计,2010年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发布通知公告217期、领导日程250期、大事记12期、内部资料37份、使用档案查询3236次。   四是通过总局行政服务大厅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前,认监委在总局行政大厅设立计量认证许可窗口和认证机构及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审批、认证培训机构审批窗口,两个窗口在办理好相关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宣传认证认可工作,全年累计发放宣传材料800余份。   二、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010年受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38件,其中来信来函申请6件,受理6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率为100%且均未收费 网上申请37件(无效申请5条,受理32件),回复率为100% 。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社会公众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尤其在信息获取便捷性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今后,我们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从健全完善制度入手,在落实上下功夫,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 认监委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信息中心,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   近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不断改善,有机产品认证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其中标志使用不规范、有机产品不能追溯等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有机产品标志使用,确保销售的有机产品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便捷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对有机产品及其标志的辨识,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认证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成熟的防伪、追溯和信息化技术,结合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码规则(见附件1)要求,认证标志编码前应当注明"有机码"字样,赋予每枚认证标志唯一编码(应使用暗码),同时鼓励认证机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更为严格防伪、追溯技术手段,确保本机构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每张对应的认证证书、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   二、对于自动化流水线大批量生产的获证产品,获证组织可以在产品标签或零售包装上印制认证标志,但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在零售包装或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编码(可使用明码)。获证组织在产品标签印制之前,应将该标签式样、印制数量、认证标志编码报认证机构审核和备案,确保认证标志的使用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为便利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辨识,国家认监委将建立认证标志备案信息数据库,各认证机构应当将所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编码和认证标志使用(见附件2)等方面信息及时传输至该数据库。国家认监委将提供该数据库统一的查询方式,为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服务。   四、各认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的条件,选择承担认证标志印制的单位。同时,加强对认证标志印制单位的管理,督促印制单位建立认证标志出入库台帐,坚决杜绝认证标志印制单位私印、滥发认证标志行为的发生。   五、各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发放台帐,严格按照获证产品数量,控制认证标志的发放量。同时,督促获证组织建立认证标志使用台帐,并采取通知或不通知检查的方式,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获证产品数量与认证标志使用量相匹配。   六、各认证机构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市场抽样方式,验证相关组织合法、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情况。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 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以便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追查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七、请各认证机构加强与国家认监委的沟通与联系,并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本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含认证标志防伪、追溯技术方案概况)和认证标志印制单位名单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八、各认证机构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应当在2012年3月1日前实施,对于拒不按照要求使用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对于已领取认证标志或已印制标签尚未用完的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当加强对该获证组织的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并督促获证组织在2012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九、各局应当加强对认证标志的监管,对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对未按规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认证标志的零售有机产品,各局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销售单位,同时责令颁证认证机构及时暂停、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拒不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应当按《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处理。   联系人: 王茂华 程正华   电 话: 010-82262763 82262708   附件: 1.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doc 2.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备案信息要求.doc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 重磅!国家认监委发文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
    4月7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详情如下:国认监〔2024〕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的通知各认证机构: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质量认证制度体系建设,引导和规范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顺利开展,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统筹运用质量认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发〔2023〕89号)》,现将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是指以温室气体排放量化为基础,对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实施碳相关认证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批准资质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获得授权实施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适用于本通知。依据相关温室气体量化标准,仅对组织、产品、项目等的排放量进行核算与验证的活动(如温室气体排放/减排报告、碳盘查、碳核算、碳核查等),不属于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范围。二、原则要求认证机构备案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应满足国家认监委关于认证规则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原则:(一)不得违反我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以及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方针;(二)不得违背各行业碳减排、碳清除、碳披露、碳中和的发展需求,以及产业链、供应链低碳化转型要求;(三)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碳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碳相关服务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或雷同。(四)不得违反其他有关涉碳法规和标准规定。三、类别划分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根据认证目的与需求不同,分为碳减排/清除、碳披露、碳中和三类。(一)碳减排/清除类1.产品认证用以证明产品(项目、技术)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效果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2.管理体系认证用以证明组织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能力,引导组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提升组织碳相关管理绩效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3.服务认证用以证明服务的温室气体减排/清除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二)碳披露类1.产品认证用以证明产品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2.管理体系认证用以证明组织对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的管理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3.服务认证用以证明服务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等相关信息及其一致性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三)碳中和类1.产品认证用以证明产品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2.管理体系认证用以证明组织(活动)具备保持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能力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3.服务认证用以证明服务在一定时间内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零,或实现净零排放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四、内容要求(一)通用要求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2.认证依据用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3.认证人员条件及能力要求;4.认证模式(适用时);5.数据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背景数据库选取、数据选取的原则以及相关质量要求等);6.特定领域的温室气体量化方法;7.认证实施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与评审、方案策划、现场检查/审核/审查、认证复核/决定等);8.获证后监督及再认证程序;9.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要求;10.认证证书状态变化条件。(二)各类别特殊要求1.碳减排/清除类应当包括对认证对象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基准线的描述,以及确保减排效果符合性的要求。2.碳披露类应当包括规范指导企业建立确保披露的相关信息具备持续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实现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措施。3.碳中和类应当包括遵照以自主碳减排策略为主,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再通过碳抵消方式中和无法避免的排放量的原则。(三)其他要求1.提请备案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名称不得含有“审定”“盘查”“核算”“核查”“核证”“验证”“标签”“报告”等字样,不得与国家统一推行的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名称相同或相似。2.认证依据选取应合理、恰当,且符合特定领域备案认证规则的认证特性要求。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认证依据。不得仅采用国内外相关减排机制,如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清洁发展机制(CDM)、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等规范,作为认证依据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3.背景数据库或排放因子选取应当公正、科学,且符合我国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鼓励认证机构优先选取本土数据库或企业实景数据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活动。各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report.cnca.cn/irj/portal)开展直接涉碳类认证规则备案工作。对于已经备案的认证规则要认真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规则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在统一上报平台注销,同时对已发出的相关认证证书作出注销或撤销处理。逾期未注销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规则或处理相关认证证书的,国家认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认证机构或证书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 2024年4月2日
  • 重磅!国家认监委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文件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废止国认实〔2018〕28号文件的通知国认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局(厅、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为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4月2日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决定废止《国家认监委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采用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认实〔2018〕28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认监委2024年7月24日
  • 国家认监委将对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
    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出通知,决定对《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等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资质认定变更和扩项工作。日前,认监委已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相应标准的资质认定能力确认程序。 认监委要求,对于已经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可以向认监委提交相应的标准变更申请,对于以文件审查方式确认变更的标准,需提交实验室标准变更内容的识别记录、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技术确认记录、针对变更内容所作的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等资料;对于通过直接确认和文件审查方式办理标准变更的,评审组需要在下一次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予以关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现场试验考核。 同时,认监委还要求各有关行业评审组组织行业内相关检测机构及时填报标准变更申请材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检测机构就有关标准的资质认定进行确认。
  • 国家认监委公布“十二五”发展规划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攻坚时期,是认证认可工作服务大局、不断进取的战略机遇期。为推动认证认可事业的科学发展,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认可机构、认证及相关机构、业内外专家学者,广泛征求认证认可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意见,编制了《国家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同时,请各地认证监管部门注意搜集地方政府“十二五”发展规划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相关内容,并于5月10日前将相关素材报送国家认监委。各地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相关情况及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可随时报送。   为便于查阅、学习和抓紧落实,国家认监委编印了规划单行本,将于近期发放到各相关单位,请各单位查收。   联系人:罗元卓   联系电话:010-82262711   电子邮箱:Luoyz@cnca.gov.cn   附件:《国家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 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12个国家质检中心
    p   6月27日,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通知,批准成立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等12个国家质检中心。详情如下: /p p   质检总局批准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筹建的“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白山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筹建的“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吉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筹建的“国家软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筹建的“国家中低压空压机及钻凿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筹建的“国家环保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的“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江西省铜及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的“国家铜及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东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筹建的“国家石油炼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湖南省轨道交通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建的“国家轨道交通高分子材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湖南)”、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筹建的“国家珠宝首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四川省雅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筹建的“国家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四川)”、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筹建的“国家低压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已按要求通过了国家认监委组织的资质认定评审“三合一”评审和授权,并经质检总局组织的专家组验收合格,分级评定均为B级。现批准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等12个国家质检中心正式成立,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等12个国家质检中心开展的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监督和指导。 /p p   二、国家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蒙古)等12个国家质检中心检验的产品范围及授权证书号见国家认监委授权通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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