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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食品商务网 食品有望强制标注“过敏提示”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食品外包装上,必须对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或以其作为原料加工成的食品进行警示说明,这意味着一旦该征求意见稿获得通过,“过敏提示”即将成为食品包装的必需标注语之一。就在国家相关部门酝酿规范食品警示说明标识管理的同时,记者在各大超市的调查发现,国内生产的食品多数没有“过敏提示”。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市内的几家大型超市,在对20多种食品进行调查后,发现除少数合资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有标明“过敏提示”外,绝大多数的国产食品包装上,都找不到类似的警示,而极少数在外包装上标有“过敏提示”的国内品牌都是印刷字体小,很难被发现。   市第七人民医院的陈医生告诉记者,乳类、蛋类、海鲜类、坚果类等食品都会引起一些特定体质人群的过敏。出现过敏症状,轻者容易引起腹泻、腹痛,重者呼吸困难、休克等,严重的过敏症状甚至会导致死亡。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得过敏症的人越来越多,但目前我国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没有将过敏提示等相关项目作为强制要求,对食品成分的标示也没有做统一全面的详细规定。而在美国,有关法例要求生产厂家要详细标注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和防腐剂等成分,而且还必须在食品包装上的显要位置标识“过敏提示”。

  • 部分产品反式脂肪酸标注不规范 专家建议完善相关国家标准

    3月2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牵头举办的“推动完善工业生产反式脂肪酸国家标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及公众对人造反式脂肪酸危害存在认知缺失等问题,专家认为需要通过加强立法监管、完善食品标签制度、提升公众健康素养等综合性措施来解决上述问题,为国民健康饮食提供有力保障。  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营养技术官崔莹在会上表示,反式脂肪酸根据来源可分为天然型和工业型两种,像牛羊等反刍动物的肉和乳制品中含约2%到5%的天然型反式脂肪酸,还有一部分就是工业生产的工业型反式脂肪酸,其来自不同程度的氢化油。而摄入反式脂肪酸会对身体产生危害,它与心脏病发作、心脏病死亡风险存在关系,两种来源的反式脂肪酸在对健康危害上没有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相关研究团队会上分享的调查成果报告显示,消费者普遍对反式脂肪酸持关注态度,但对人造反式脂肪酸危害存在认知方面的缺失和不确定性等问题。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范伟在会上发布的《反式脂肪酸标签市场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当前预包装食品标签在反式脂肪酸标注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信息不清晰等问题,导致消费者难以准确了解食品中反式脂肪酸的具体含量和危害。例如,调查发现有食品使用氢化油或者部分氢化油,但是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在调查的600份商品中,标签配料表中标示含有氢化油或者部分氢化油为主要原料的产品总共有117份,其中标示了反式脂肪酸含量的有74份,标示率仅有64.1%。另外,目前关于反式脂肪酸的相关术语混乱,消费者很难根据配料表鉴别食物是否存在反式脂肪酸,调查的600份商品中涉及了14种表述,特别是对于部分使用较少的配料,消费者很难识别。  与会专家认为,应从加强立法、完善监管等多个方面入手,共同推动反式脂肪酸国家标准的完善。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和约束机制。  会上发布的《关于赴上海、杭州调研反式脂肪酸运用情况的报告》显示,从整体上看,居民对反式脂肪酸的摄入量较少,但部分青少年的饮食方式西化较为严重,受反式脂肪酸危害的趋势升高。  对此,来自北京大学人文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等的多位专家均提到了分人群管理的问题,可对重点人群反式脂肪酸摄入量做定向评估,如青少年受反式脂肪酸危害的趋势升高,可以对他们进行精准科普,分阶段对特殊的高风险群体进行制度性科普是尤为必要的。  首都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讲师乔宁认为,不管是反式脂肪酸还是预包装食品,包括目前讨论比较集中的预制菜问题,都可以通过国家营养立法的形式进行完善优化和调整。  “工业生产的反式脂肪酸作为一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其管理和控制已成为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重要议题。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饮食文化丰富的国家,更应高度重视食物体系中工业反式脂肪酸造成的潜在健康风险。”中国政法大学食品药品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青斌认为,推动反式脂肪酸国家标准的完善只是健康饮食事业发展的一个方面,还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积极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和生活方式,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饮食观念,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健康中国的宏伟目标。[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中国消费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配料在终产品中添加量不到25%,并且A配料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否需要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配料在终产品中添加量不到25%,并且A配料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否需要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依据GB7718的4.1.3.1.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中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也就是说,如果A配料在食品中添加量小于25%,并且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就不需要标注A配料中的任何成分,但是如果A配料含有复配食品添加剂就要注意了,依据GB7718问答第三十二条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因此,如果A配料中含有的泡打粉中的食品添加剂在终产品中发挥了功能作用,就需要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 A配料在终产品中添加量不到25%,但是A配料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否需要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

    A配料在终产品中添加量不到25%,但是A配料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是否需要标注泡打粉的原始配料?这种情况,依据GB7718的4.1.3.1.3,则应将A配料中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包括泡打粉。那么,泡打粉是否需要展开标识呢?这就要看泡打粉是否在终产品中起到工艺作用了。依据7718问答第二十六条: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复配食品添加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

  • 关于粮油质量等级标注,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领导您好!根据芝麻油、花生油、菜籽油等各种粮油的国家推荐标准质量等级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质量等级标准。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想提出以下问题: 1.粮油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比国家推荐标准要严格,那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能否超过国家推荐标准质量等级,并在产品上进行标注? (如芝麻油国家推荐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企业标准自行划分为特级、优级、一级,这时能否在产品上标注特级或者优级?) 2.粮油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比国家推荐标准要低,但是企业依然把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自行划分为特级、优级、一级,这时能否在产品上标注特级或者优级? (如红花籽油国家推荐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中的量化指标要低于国家推荐标准,但企业依然把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自行划分为特级、一级,这时能否在产品上标注特级?)[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2-09[/back][/color]《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粮油企业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比推荐性国家标准要严格,企业标准中的质量等级可以超过推荐性标准质量等级,但应当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质量等级划分,即一级、二级、三级等,这是社会公众乐意接受的等级标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是进行明示。企业应当守诺诚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 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需要标注保质期!!!扫盲贴

    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10810/3458862/刚刚看到了这个帖子,我有些话要说其实并不是所有的东西都需要标注保质期的,在GB7718中就规定如下产品是可以不用标注保质期的“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所以大家不要惊讶,觉得不标注保质期就好像一定是错误的,其实这个是国家允许的为什么这些产品可以不用标注保质期呢,因为这些产品当中微生物一般都无法代谢,比如固体食糖,味精,这两者水分含量在3%以内,没有谁就没有微生物繁殖的基础,没有水很多化学反应也会明显减弱至于食醋,饮料酒,主要在于其本身有一定的杀菌效果,再者其内涵成分比较稳定所以大家以后发帖要注意了,不是所有的专家都是很牛逼,其实很多狗屁不是,只是为了一个噱头,吸引眼球而已

  • 问个关于QS号码标注的问题。

    标签中对生产许可证号码标注格式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大家都知道许可证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前2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2位代表各市(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备案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编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确定后4位为获证企业序号问题是,在标签上标注的时候,是否必须每四位都要有空格?有这么方面的规定吗?

  • 归一化法如何在报告的谱图里标注化合物名称

    因为是 同系物 直接百分比法或归一化法出报告,怎样设定可以在报告里自动标注出化合物的名称(配过标样,大概知道每个峰的位置,因为在线采集的数据峰面积有变化感觉不适合用外标法单点校正,所以想知道不用校正表能自动标注吗)

  • 里料含量标注方法

    为什么表面积不超过30%的服装里料可以不标注纤维含量?里料一般都会跟人体接触的,如果不标注会不会有问题呢?有的国家要标

  • 【原创】葡萄酒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标注要规范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中看到,允许添加到葡萄酒当中的食品添加剂有十来种,苯甲酸及其钠盐、果胶、二氧化硫、山梨酸及其钾盐等,其主要包括功能防腐剂、漂白、着色、抗氧化等等。不过,国家对葡萄酒添加剂的使用也在不断收紧。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葡萄酒新国标对葡萄酒添加剂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新国标不但增加了柠檬酸、铜、甲醇、防腐剂限量及净含量的要求,还规定所有葡萄酒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的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增稠剂。 因此,葡萄酒中使用食品添加剂标准要规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要求标注,消费者有了解食品中使用原料内幕的权力。

  • 明年我国八类食品将标注过敏提示

    近日,联合利华的浓汤宝在“新”包装上配料表中标注“可能含有”字样引发质疑,有些地方超市甚至对该产品进行下架,该事件由此引发是否要标明可能含有引起过敏的物质的争议。昨天,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的“食品安全与过敏原专家研讨会”上,与会专家透露,目前我国开始相关标准修订,国家相关法规将有望要求标注过敏提示。 标注“可能含有”是对消费者负责 中华医学会吕相征博士介绍,一项针对3974名15~24岁健康人群的调查结果显示:在15~24岁年龄段健康人群中,约有6%的人曾患有食物过敏。约有76%的过敏反应是由花生、大豆、牛奶、鸡蛋、鱼类、贝类、小麦和坚果这8种常见致敏食品引起的,而最常见的致敏食物主要为水产品、牛奶和鸡蛋。 对标注“可能含有”致敏物质,联合利华回应表示,由于一条生产线会同时生产不同口味的浓汤宝,不同产品的配料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微量交叉带入,因此提醒消费者购买注意。 “这其实是对消费者负责和厂家的自我保护”,吕相征表示,不同产品共线生产,加工设备中可能会有微量残留,厂家不能保证不含有,国外企业的这种标注方法值得借鉴。 记者在市场发现,东莞雀巢有限公司美极分厂制造的美极西湖牛肉羹汤料配料表中,除正常的配料说明外,也标示有这样的说明字样。 明年八类食品将标注过敏提示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主任樊永祥介绍,卫生部已公布了将于2012年4月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中对标注致敏物质作出了规定:如果用麸质的谷物、甲壳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类、大豆类、乳制品、坚果类等做配料,或者是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物,“宜在配料表中使用容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对食物过敏提出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许多发达国家也十分重视对公众进行有关过敏原知识的教育”,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孟素荷表示,随着新版标准的实施,所规定的八大类食品及制品的标签将面目一新,消费者将会在国内食品市场上随处看到“食品过敏”的标签。

  • 我国食品包装将增过敏原提示 推荐企业标注

    近日,联合利华的浓汤宝在"新"包装上配料表中标注"可能含有"字样引发质疑,有些地方超市甚至对该产品进行下架,该事件由此引发是否要标明可能含有引起过敏的物质的争议。昨天,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的"食品安全与过敏原专家研讨会"上,与会专家透露,目前我国开始相关标准修订,国家相关法规将有望要求标注过敏提示。 标注"可能含有"是对消费者负责 中华医学会吕相征博士介绍,一项针对3974名15~24岁健康人群的调查结果显示:在15~24岁年龄段健康人群中,约有6%的人曾患有食物过敏。约有76%的过敏反应是由花生、大豆、牛奶、鸡蛋、鱼类、贝类、小麦和坚果这8种常见致敏食品引起的,而最常见的致敏食物主要为水产品、牛奶和鸡蛋。 对标注"可能含有"致敏物质,联合利华回应表示,由于一条生产线会同时生产不同口味的浓汤宝,不同产品的配料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微量交叉带入,因此提醒消费者购买注意。 "这其实是对消费者负责和厂家的自我保护",吕相征表示,不同产品共线生产,加工设备中可能会有微量残留,厂家不能保证不含有,国外企业的这种标注方法值得借鉴。 记者在市场发现,东莞雀巢有限公司美极分厂制造的美极西湖牛肉羹汤料配料表中,除正常的配料说明外,也标示有这样的说明字样。 明年八类食品将标注过敏提示 中国CDC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主任樊永祥介绍,卫生部已公布了将于2012年4月实施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中对标注致敏物质作出了规定:如果用麸质的谷物、甲壳类动物、鱼类、蛋类、花生类、大豆类、乳制品、坚果类等做配料,或者是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物,"宜在配料表中使用容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这也是我国第一个对食物过敏提出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许多发达国家也十分重视对公众进行有关过敏原知识的教育",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孟素荷表示,随着新版标准的实施,所规定的八大类食品及制品的标签将面目一新,消费者将会在国内食品市场上随处看到"食品过敏"的标签。

  • 【讨论】(有图)大家有没有注意过蒙牛特仑苏的产地。它的标注竟然是“塞北”。。。。。

    【讨论】(有图)大家有没有注意过蒙牛特仑苏的产地。它的标注竟然是“塞北”。。。。。

    大家有没有注意过蒙牛特仑苏的产地。它的标注竟然是“塞北”。。。。。《食品标识标注规定》,食品产地按照规定标注的地市级地域中的“市”,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请问那位知道“塞北”是哪里???[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2/200902171150_133534_1601110_3.jpg[/img][color=#DC143C]请看14楼的回复。 塞北管理区是中国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辖的一个行政区,面积266.7平方公里,人口2.4万人。塞北管理区地处锡林郭勒草原南端,是一个畜牧业示范区,以畜牧业和农业为主要的支柱产业。[/color]

  • 委托生产中的企业标准标注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标准创新管理司留言回复的“对于委托生产产品的标注内容,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标注。”1.请明示以上回复的法律依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2.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标准的适用范围为企业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3.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可以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或非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但都应该公开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4.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其所执行的标准,能否对其他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执行公开?[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7-26[/back][/color]对于委托生产产品的标注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或者明确禁止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按照约定标注,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标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产品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标准的,应事先协商获得同意。

  • 防腐剂等成分不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了

    继此前国家药监局对“药妆”概念、添加EGF进行明确规定后,近日,国家药监局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再次明确规范化妆品原料中添加剂的标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等信息。今后在化妆品原料中添加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将不必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国家药监局表示,根据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上应真实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名称(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在原料中添加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虽然在产品配方中应当进行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资料显示,防腐剂是指能够抑制或防止微生物生长和繁殖,确保化妆品在保质期内不发生变质的一类物质。微生物污染能够引起化妆品气味、颜色和黏度的变化,导致产品的活性组分降解、使用感发生变化,甚至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通过添加防腐剂即可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化妆品中常用的防腐剂有对羟基苯甲酸酯(尼泊金酯)、咪唑烷基脲、凯松、苯甲酸、布罗波尔等。而对于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化妆品中的防腐剂”是否存在安全风险的话题,有媒体记者查阅药监局网站发现,官方也曾针对该话题作出过解答。药监局认为,防腐剂对皮肤没有益处,同时,它也是引起化妆品过敏反应及其他刺激性反应的常见因素,但是化妆品中如果不添加防腐剂,则会带来更大的安全风险。“生产商很难做到完全不添加防腐剂,不会冒着产品质量不稳定的风险将产品卖给消费者。对于声称不添加防腐剂的化妆品,其诚信度也只能做到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不添加防腐剂,但无法保证其所使用的原料中不含有防腐剂。”药监局称。而对于宣传不添加防腐剂的化妆品,药监局认为此类产品的普及是不切实际的。“宣称不添加防腐剂的这类产品往往包装内含量都很小,保质期较短,要求开封后在短时间内必须用完,在使用上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不少消费者对市场上一种“通过缓慢释放微量的甲醛来达到防腐效果”的化妆品防腐剂也存在担忧,甚至认为“只要含有甲醛的产品一概不能使用”。对此,药监局认为,微量的甲醛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而且中国对允许使用的防腐剂在使用剂量上是有严格限制要求的。“作为消费者来说,对于化妆品中的防腐剂应该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只要生产厂家遵循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把防腐剂的用量控制在安全剂量范围内,就可以保证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消费者不必为此过度担忧。”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国家药监局还针对“宣称药妆、已用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属于违法行为”做了重申。

  • 食品标签上,泡打粉名称应怎样标注更合理?

    泡打粉是一种复合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泡打粉溶于水中而起反应,有一部分会开始释出二氧化碳(CO₂ ),同时在烘焙加热的过程中,会释放出更多的气体,这些气体会使产品达到膨胀及松软的效果。泡打粉是一种快速发酵剂,主要用于粮食制品的快速发酵,让产品蓬松。用于制作蛋糕、发糕、包子、馒头、酥饼、面包等食品。泡打粉在《GB1886.24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中,可以标注为: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但是依据该标准条款1的说明,复配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因此,在产品标签上既可以标注为复配膨松剂,也可以标注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

  • 【调查】食品生产日期将统一标注 选购时会更容易去查询

    “在食品包装袋上找‘生产日期’的难度,不亚于在北京地图上找一条胡同。”相信很多消费者和谢女士一样,购买食品时也会花精力特别留意“生产日期”。但在不同的食品包装上,“生产日期”的标注位置、规格和方式却五花八门。最近,北京市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收到市民建议:统一生产日期在包装上标注的位置、规格,使消费者在选购时更容易地查询。 记者调查 ■食品包装袋上生产日期捉迷藏 记者在超市调查发现,袋装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相对比较难找。以北京生产的“轶凡牌”速冻玉米粒为例,按照说明,生产日期应该标注在透明包装袋的封口处,但记者找了正反两面封口还是未找到,最后,在导购员指引下,在封口右侧发现了几个隐约凸起的阿拉伯数字。据导购员称,很多生鲜产品生产日期不用喷码标注,而是压出凹凸数字,经过运输和贮藏,很难辨认。 食品包装条形码旁,写有配料、保质期和厂址等信息,但有些软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一栏,却写着“见封口”、“见包装正面下方”等字样,让消费者自己去找。记者随意挑选了4种袋装切片面包,包装上的说法非常笼统:“生产日期见喷码”,而4个生产日期标注位置各不相同。有的日期标在袋子侧面,有的印在商标旁,有的则喷在封底,有的则“隐藏”在包装接缝重合处……总之,找起来要费些工夫。另外,生产日期喷码的颜色和包装底色相近、生产日期表述不统一等也困扰着消费者。 生产厂商 ■生产日期位置不一多有“技术原因” 条形码旁明明有“生产日期”一项,为什么要在后面多此一举地写上“见喷码”? 北京桃李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产品包装采用自动喷码机,有时包装袋摆放不正,可能导致同样的商品,生产日期却印在不同位置。另一家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数字不能喷在‘生产日期’一栏,也有技术上的原因。至于喷码和包装底色相近,导致不易识别,可能是商家没有考虑到吧。” 官方说法 ■生产日期喷码位置尚无规定 “已经有很多消费者向我们提出,应规范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委的陈女士说,“按相关规定,食品必须在外观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但没有规定应标注在什么位置。消费者提出的问题是有道理的,但需要一步步完善。”市民

  • 气相色谱图标注问题

    向各位高手请教一下:做完气相后,谱图上出的峰基本都被标注了,普图看起来乱七八糟, 怎么在输出的时候让其只标注一些明显的峰,一些很小的峰不标注?希望大家指导一下, 不胜感激!

  • 执行标准是否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2021年有基层执法者问总局“已在信息公共平台上公开其执行的企业标准,是否仍须在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明示?”标准创新管理司于2021年9月30日答复如下:“您好!企业标准相关规定和执行要求以《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为准。”近期《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修改,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这一条原封不动保留下来了,这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30多年来第一次修改,国务院立法对这一条依然认可。基层执法人员产生疑问,那么现在到底是适用《标准化法》,还是《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抛开2021年那次答复,在条例修改后的背景下,执法人员试问:1.执行标准是否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2.《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是否与《标准化法》第27条相抵触?也就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4-03[/back][/color]《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和服务若执行的是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企业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如果产品和服务执行的是本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则除了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编号,还应当公开企业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其中指标应当有相应的检测方法。企业应当对公开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与《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并不矛盾。企业按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公开了其标准的,并不免除其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所执行的义务,即还应当在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 英专家呼吁药品应明确标注钠含量

    新华社伦敦11月28日电 (记者刘石磊)英国一项最新研究发现,一些解热镇痛药、维生素补充剂等药品中钠含量较高,可能增加服用者罹患心血管疾病的风险。专家呼吁生产商应明确标注药品中的钠含量,并提示可能引发的健康风险。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等机构研究人员近日在《英国医学杂志》上报告说,他们对超过120万英国人的健康状况和服药情况进行了长达7年的跟踪调查。结果发现,与经常服用不含钠药物的对照组相比,常服用同类、含钠药物的人群死于心脏病、中风等心血管疾病的风险高出16%,出现高血压的风险更是比对照组高出7倍。 这项研究调查的药物包括解热镇痛药扑热息痛、阿司匹林、布洛芬,以及维生素和矿物质补充剂维C片、钙片和锌片等。据介绍,这些药物加入钠成分主要是为了帮助吸收,但往往不会明确标注这一成分。 领导这项研究的临床药理学专家雅各布·乔治说,这些药物十分普遍,甚至有的在超市都能买到,因此有必要在包装上明确标注其中的钠含量,并告知消费者可能由此引发的健康风险。医生也应注意评估这一风险,结合患者具体情况谨慎为其开药。 不过研究人员同时指出,这一研究结果并非意味着所有患者应停止服用此类药物,而是提醒他们注意相关风险,最好在医生指导下服药。

  • 第四版书上的方法 标注与国标等效是,这个怎么理解?

    第四版书上的方法 标注与国标等效是,这个怎么理解?是不是用书上的方法做实验,可以写原来的国标号!比如硫化物书上的方法下注此方法与GB/T16489-1996等效。是不是可以用书上的方法做实验。国标号可以写GB/T16489-1996(书上的方法和国标的方法区别在于标准曲线的加标量不同)

  • 【转帖】食品标注“不含防腐剂” 涉嫌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

    食品标注“不含防腐剂” 涉嫌虚假宣传忽悠消费者2009年03月12日08:17 来源:《南方日报》目前市场上很多食品都单独将“不含防腐剂”作为卖点来宣传。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引起消费者对食品防腐剂的恐惧。然而据食品专家表示,按照国家标准来使用防腐剂是对食品安全的一种保证,防腐剂多数都会由人体消化,合理使用对人体是无害的。  多数食品标注“不含防腐剂”  记者在商场超市随处可以看到很多标注“不含防腐剂”的食品,其中有果汁饮料、茶饮料、罐头制品、调味品、蜜饯干果制品、方便面等,大多数品牌都在外包装上标注了“本品不含防腐剂”、“本产品不添加任何食品防腐剂”等字样。在走访中,大多数消费者也表示:标有“不含防腐剂”字样的食品更安全,要优先选购“不含防腐剂”的食品。  对于含有防腐剂和不含有防腐剂二者之间的区别,商场的一名售货员对记者说:“食品当然是不含有防腐剂的好,购买的时候最好看清外包装的标注。”  企业多从讨好消费者的角度出发  为什么这么多的食品企业非要围绕着防腐剂做文章呢?专家分析,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迎合消费者对防腐剂的抗拒心理。近年来,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让消费者顾虑重重。企业为了讨好消费者,就说自己的产品中不含防腐剂。企业在宣称“本品不含防腐剂”时,有时是想让消费者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是纯天然的。实际上,加工过的食品,要想达到“纯天然”是很难的。譬如,我们就吃不到“纯天然”的熟肉。二是为了打压竞争对手。专家指出,食品企业宣称产品不含防腐剂,可以让消费者以为自己的产品安全性比其他产品“过硬”,借此打压对手,这也算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不必追捧“不含防腐剂”  据专家介绍,目前很多饮料的保质期都在12-18个月,尤其是碳酸类饮料,如果不含防腐剂,就不能保证质量。一般知名生产厂家都会在外包装上标注所用防腐剂名称,但也不排除一些小厂商为谋求经济效益,本身使用了防腐剂而标注“不含”的。  此外,按照国家标准使用防腐剂是对食品安全的一种保证。专家介绍,目前国内允许在一定量内使用的防腐剂有29种,以动植物为原料提取的天然防腐剂为主,使用较多的是山梨酸和苯甲酸类,添加防腐剂是为了防止食品中微生物滋生从而引发食品腐烂变质。食品防腐剂多数都会由人体消化,合理使用对人体是无害的。  专家提醒消费者:很多知名品牌饮料中同样含有防腐剂,他们一方面在配料表中标明了含有防腐剂苯甲酸钠,另一方面又宣传“不含防腐剂”,是作为一个卖点来炒作的。  “不含防腐剂”涉嫌虚假宣传  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一旦本身含有防腐剂,但在其食品包装上标注“不含防腐剂”字样的,具有误导、暗示和贬低其他食品之嫌,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  我国《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做“引人误解的宣传”。而本身产品含有却标明“不含”,对于同类产品是不平等的。另外,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种欺骗,属于虚假宣传。  食品专家建议,如果含有防腐剂,却宣称“不含”,就属于虚假宣传。消费者要向工商、质检等相关执法部门举报,如果经检查后确实含有防腐剂,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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