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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相关的资讯

  • 自然资源部废止十八件规范性文件
    p   日前,自然资源部公布第三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18件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据悉,这是为了保障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顺利推进而开展的专项清理,也是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决策部署,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p p   此次专项清理废止了4个与矿业权出让权限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今年5月1日实施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简称“7号文件”)规定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并明确了矿业权出让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明确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以往多个规范性文件对矿业权出让权限作了规定,但表述不尽一致。为保障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顺利实施,避免在适用中产生混乱,此次清理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同时,废止了7个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7号文件”提出“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规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为落实上述改革要求,此次清理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石油天然气探明可采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 /p p   此次专项清理还废止了与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改革要求不一致的2个规范性文件。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通过委托的形式向全部沿海省份下放海砂开采招拍挂权限,并对“两权”出让程序进行整合和优化。为保障上述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这次清理废止了《关于加强海砂开采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在海域颁发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p p   此外,按照《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动态清理的有关要求,此次专项清理还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等一批有效期届满、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已被新文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p p   据悉,自然资源部自成立以来先后开展了三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已废止170件规范性文件,为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持续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与改革不相符的制度规定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p
  • 质检总局清理规范性文件1117件,废止58件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117件,清理结果为,截至2012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有105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58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继续有效。   未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文件不作为规范性文件执行。   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zip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zip   质检总局   2013年6月8日
  • 质检总局发布现行有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2年第138号公告) 2012年第138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截至2011年12月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083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1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继续有效。   附件: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质检总局   2012年9月19日
  • 环保部就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答记者问
    p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章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68号)和《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1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p p    strong 问:为何要开展这次清理工作? /strong /p p   答:这次清理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开展的。开展这项清理工作,既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举措、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要求。 /p p   环境保护部文件清理工作从2016年1月开始。7月13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决定对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这次继续对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摸清家底”,也是整个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促进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p p    strong 问:这次文件清理范围包括哪些? /strong /p p   答:环境保护部对2008年3月环境保护部成立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等环境保护领域。 /p p    strong 问:哪些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 /strong /p p   答:“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环境保护部(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p p   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此次清理不按规范性文件处理。 /p p    strong 问:未列入目录的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strong /p p   答:《现行有效的国家环保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的400件文件均为经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目录的文件除了存在已被废止、自行失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本身不属于此次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等情况。 /p p   因此,如对未列入目录的个别文件的效力发生争议,环境保护部将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释。 /p
  • 科技部公布现行规章及规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公告2016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要求,科技部对单独制定的以及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截止到2015年年底,科技部现行有效的13部规章和135份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科 技 部  2016年7月11日  科学技术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1.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3年12月24日  文 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号  2.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1999年12月2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3.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20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4号  4.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1年1月20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5. 关于受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1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6号  6.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29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  7.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3年8月4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8号  8.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7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1号  9.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1年25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2号  10.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08年12年23日  文 号: 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公布、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修改、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修改  11. 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1年1年2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4号  12.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文时间:2011年6月24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5号  13.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  发文时间:2015年11月16日  文 号:科学技术部令第16号  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3年2月4日  文 号:(93)国科发计字060号  2.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4年9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4〕231号  3.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6年2月9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  4. 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发文时间:1997年3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7〕104号  5.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文时间:1997年12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6. 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  发文时间:1998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成字〔1998〕003号  7. 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科委  发文时间:1998年5月12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8〕174号  8. 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1998年6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8〕198号  9.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  发文时间:1998年10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  10. 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1999年9月3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1999〕365号  11. 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1999年11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1999〕524号  12.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0年2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13.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0年4月25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176号  14.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民政部  发文时间:2000年5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15. 《虚拟式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组建工作部际领导协调会议纪要》等文件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5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215号  16. 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8月3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0〕337号  17. 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8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0〕338号  18.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19. 科技查新规范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20.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0年12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  21. 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  22.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7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23. 科技文献信息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1年9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1〕366号  24.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质检总局、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1年12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25.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1月4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  26. 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2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2〕40号  27.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5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  28. 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发文时间:2002年5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  29.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监理和验收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2年10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农社字〔2002〕370号  30.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1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3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文档材料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3月25日  文 号:国科计(联)函〔2003〕2号  32.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4月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94号  33. 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  发文时间:2003年5月7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3〕142号  34.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8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3〕196号  35.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9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3〕308号  36. 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时间:2003年11月14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37. 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3年12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3〕455号  38. 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4年7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  39. 部门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评估验收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发文时间:2004年7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242号  40.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实验室公众开放活动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农业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中科院、地震局、总后卫生部、山西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四川省科技厅  发文时间:2004年9月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4〕277号  41.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年3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5〕60号  42. 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5年7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5〕264号  43.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5年12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5〕484号  44.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6年1月9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16号  45. 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3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市字〔2006〕75号  46.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4月7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99号  47.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经费国库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4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113号  48.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年9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  49.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9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  50.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8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405号  51. 落实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要求 进一步加强科技部科技经费管理和监督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0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6〕407号  52. 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  53. 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宣部、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国科协、中科院  发文时间:2006年11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494号  54. 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知识产权局、解放军总装备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21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6〕540号  55. 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  56. 关于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和服务能力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6〕562号  57. 关于在重大项目实施中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1月5日  文 号:国科发计字〔2007〕2号  58. 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年3月22日  文 号:国科办财字〔2007〕24号  59.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4月6日  文 号:国科发办字〔2007〕87号  60. 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发文时间:2007年5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  61.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8月1日  文 号:国科发财字〔2007〕393号  62.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7年9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  63. 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5日  文 号: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  64. 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农字〔2007〕793号  65. 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中央编办  发文时间:2007年12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7〕765号  66.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3月18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08〕142号  67. 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指南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8年6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08〕273号  68. 国家科技计划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8年6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338号  69.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7月1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453号  70.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8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08〕539号  71. 关于进一步推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10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08〕722号  72.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资委、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  发文时间:2008年12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8〕770号  73.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自然科学基金会  发文时间:2009年2月27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9〕97号  74. 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9年3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131号  75. 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9年3月30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09〕140号  76. 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解放军总装备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09年8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529号  77.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09年12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09〕648号  78. 关于开展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银监会  发文时间:2010年2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10〕44号  79. 关于共同推进泰州中国医药城建设的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中医药局、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0年2月22日  文 号:国科发生〔2010〕80号  80.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0年3月24日  文 号:国科办财〔2010〕20号  81. 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4月6日  文 号:国科发体〔2010〕155号  82. 创新型特色园区建设指南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5月24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10〕244号  83. 关于促进磁约束核聚变研究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中核集团  发文时间:2010年6月13日  文 号:国科发基〔2010〕317号  84.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发改委、财政部、知识产权局  发文时间:2010年7月1日  文 号:国科发专〔2010〕264号  85.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教育部  发文时间:2010年10月15日  文 号:国科发高〔2010〕628号  86.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0年11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  87. 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发文时间:2010年12月16日  文 号:国科发财〔2010〕720号  88. 关于进一步加强火炬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4日  文 号:国科发火〔2011〕259号  89. 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意见  发文单位: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0日  文 号:国科发农〔2011〕309号  90. 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  发文单位:科技部、人社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6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11〕353号  91.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外〔2011〕316号  92. 关于开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认定和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7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318号  93.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总装备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8月11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363号  94.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8月28日  文 号:国科发外〔2011〕376号  95.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1年9月2日  文 号:国科发计〔2011〕430号  96. 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 1月2号  文 号:国科发社〔2015〕357号  133.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4日  文 号:国科发资〔2015〕417号  134. 关于改革过渡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科技部 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6日  文 号:国科发资〔2015〕423号  135.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29日  文 号:国科发政〔2015〕471号
  • 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与工作规范地方标准来了!
    江苏省扬州市食安办牵头,在学习研究国家、省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文件精神要求,调研收集国内已经制定出台的有关基层食安办建设与运转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全市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情况,率先出台《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与工作规范》地方标准,为全省乃至全国加强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提供借鉴。 该《标准》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保障体系、工作档案等8个部分,重点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管理标准要求。✔一是在组织构架方面,要求:乡镇(街道)食安办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每个乡镇(街道)食安办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常住人口4万以上的乡镇(街道)食安办应配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较多或任务繁重的乡镇(街道)应适当加强人员力量;村(社区)应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原则上2000人以下的村配备1名协管员,2000人以上的村配备2名及以上协管员,1万人以下的社区配备1名协管员,1万人以上的社区配备2名及以上协管员;村(社区)协管员在乡镇(街道)食安办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职责,鼓励乡镇(街道)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聘任食品安全协管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服务站或志愿者服务站。✔二是在责任体系方面,要求: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和综合目标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3%;组织协管员对辖区生产经营主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重点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小作坊管理、食品摊贩管理、小餐饮管理,建立问题清单,明确工作要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或进行风险提示,并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加强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开展2次针对食安办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协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活动,每次培训学时不少于10课时;建成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科普宣传栏。✔三是在制度体系方面,要求:乡镇(街道)食安办应重点围绕统筹协调(含工作部署、议事协调和督查考核)、隐患排查(含日常隐患排查、农村集体聚餐管理、联合检查)、协助执法(含小作坊管理、食品摊贩管理、小餐饮网格化社会治理)、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五个方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辖区各项食品安全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四是在保障体系方面,要求:乡镇(街道)政府应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按辖区常住人口数人均不少于2元的标准安排食品安全日常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辖区食品安全日常工作、宣传、培训、协管人员工作补助等;乡镇(街道)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食品小作坊升级改造、食品摊贩疏导区建设、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检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积极购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乡镇(街道)食安办应联通乡镇(街道)应急综治指挥平台,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人员按照“一员一端”标准配备相应的基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平台软件,积极推进智慧监管手段,提高基层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人员的工作效率。 为便于乡镇(街道)食安办开展工作,该《规范》附录了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问题清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食品安全信息报表、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记录表、食品安全培训记录表等工作表格,统一工作报表格式和要求。 该《标准》出台,表明扬州市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一系列精神要求,结合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和管理现状,主动研究制定加强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切实增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统一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该市在加强乡镇(街道)食安办建设方面逐步迈上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
  • 两会观点:加快食品检验技术体系基础建设 规范复检机构
    全国政协委员刘江龙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沙坪坝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江龙就认为,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内当前存在比较突出的技术监管机制、体制问题,亟需破解,应加快食品检验技术体系基础建设。  现状》》  食品安全标准制修定与执行使用环节脱节  刘江龙说,现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标准体系的制定和修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而标准执行使用最多的环节是大量承接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食品安全应急检验的食药监和质监等部门的食品检验机构,这些部门的检验机构大多数未能参与各类食品标准的制修订。现行食品标准体系的科学性、严谨性、适用性与可操作性存在诸多不足,亟需完善。  “由于检验检测机构庞杂、层级与职责划分不清,给监督抽检等执法检验的最终判定造成诸多障碍。”刘江龙说,现行法规规定申请复检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复检机构,部分企业将省级检验机构甚至国家检验中心发的不合格产品要求送回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机构(有的是地级检验机构)复检,“这给复检企业与复检机构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有时就不明不白地复检合格了。”  此外,他还认为,目前包括食品标准研究与起草、食品非标检验方法的研究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验检测标准操作以及食品检验检测质量控制等技术操作的规范性指南与文件缺乏。“尤其是新出现的技术、方法与标准等更是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技术指导原则、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指南与文件,影响检验方法的重复性、检验结论的重现性以及检验标准的科学执行。”刘江龙说。  建议》》  整合食品检验技术体系 规范违规复检机构  有一个好的食品检验技术体系,将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和公正。通过前期调研和观察,在全国两会上,刘江龙提交了加快食品检验技术体系基础建设的提案。  他建议,要组织国家与各级食药监和质监等部门的食品检验机构参与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中,并主要承担标准制修订后的复核工作。标准制修订后,多增加复核机构,最好有多家机构参与复核,增强标准体系的科学性、严谨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及使用执行的一致性。  要进一步整合与建设食品检验技术体系,食品检验的市场化与公益性检验建设同步推进,厘清职责。企业生产的委托检验、社会及个人的咨询检验等交给市场化的检验机构。食品标准的制修订、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及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检验等基础性、执法性的研究与检验,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应主要交由政府组建的检验机构,类似于卫生系统的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不宜急于推向市场化运作的检验检测机构,易放难收。  刘江龙说,按照食品监管的层级序列,需明确规定食品复检要向同级或上一级的具有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建议抓紧时间建设国家食品检定机构,当同一层级的原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不一致时,负责监管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申请国家检定机构出具最终的复检报告。”国家检定机构的存在,也能规范与震慑那些存心违规操作的复检机构。  提案中还建议,国家在颁布各类食品安全技术文件、标准与方法时,要及时跟进颁发相应的技术指导原则、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指南,确保各类技术文件、检验方法及标准的科学执行。牵头实施起草与修订的的部门,需吸纳食药监和质监等部门的食品检验机构参与到规范性操作指南与文件的起草与修定工作中。
  • 这些环保相关文件政策及行业标准,3月起正式施行!
    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等技术要求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注意这些环保新规自2022年3月起正式施行!0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本标准规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等的应急监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02固体废物 无机元素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HJ 1211—2021)首次发布,适用于污泥、污染土壤、粉煤灰、烟尘、尾矿废石和冶炼炉渣等固体废物中16种无机元素和7种氧化物的测定,支撑《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2018)、《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等标准实施。与已有固体废物无机元素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比,本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污泥、污染土壤等介质,前处理方法简单、分析速度快,有助于提高分析效率。03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遥感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1213—2021)本标准规定了滨海核电厂温排水卫星热红外遥感监测的技术流程与方法。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0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流域综合规划(HJ 1218—2021)本标准规定了流域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原则、工作程序、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和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05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3—2021)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06环境空气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224—2021)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有机氯农药的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07环境空气 臭氧的自动测定 化学发光法(HJ 1225—2021)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08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本标准与《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相比,主要差异如下:——修订了适用范围;——修订了方法检出限;——删除沉淀分离法;——增加了“酸化-蒸馏-吸收”前处理方法;——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增加了“废物处置”。09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227—2021)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10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 技术导则(HJ 1228—2021)本标准规定了制订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可行性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11《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2021年11月25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要求实施河湖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湖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系统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12《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2022年2月7日,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要求负责大气环境质量考核、水环境质量考核、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督察督办和环境监察执法等相关业务的相关管理单位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议,报厅务会审议,起草并印发正式限批决定文件,以及限批期间的整改督查和核查工作。
  •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印发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日,上海、江苏、浙江三省生态环境局(厅)联合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18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文件部分内容如下: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适用范围: /span /strong /p p   本文件规定了利用走航监测技术测定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结合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空间分布的方法原理、仪器性能要求、监测实施方法及质量控制方法。 /p p   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三角其它区域执行本文件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规范性引用文件: /span /strong /p p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p p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p p   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p p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p p   HJ/T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传输技术指南 /p p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 sub 2 /sub 、NO sub 2 /sub 、O sub 3 /sub 、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p p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p p   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 sub 2 /sub 、NO sub 2 /sub 、O sub 3 /sub 、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p p   HJ 1010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p p   据了解,目前尚无针对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国家、地方标准或规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为首个针对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标准文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1/attachment/7b670d0f-ee75-44e2-a31d-ad92a0c7ab8c.docx" title="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docx"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1/attachment/5ff95930-04a6-4e2e-b068-40f2786a8c46.doc" title="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a /p
  • 食药总局:注意!这些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为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一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3月15日 2017年第31号公告附件1.docx.docx 2017年第31号公告附件2.docx
  • 我国提出和推动制定的物联网首个国际规范发布
    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9日通报称,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日前正式发布了集装箱货运标签系统。这是在物流和物联网领域,首个由我国提出并推动制定,并由ISO正式发布的可公开提供的规范。   据国家标准委介绍,这个规范的全称为《ISO/PAS 18186:集装箱-RFID货运标签系统》,它是在我国国家标准《供应链监控用集装箱电子箱封应用技术规范》(GB/T23678-2009)的基础上制定而成的。它的推广有助于加速开发低成本、安全可靠、使用方便的集装箱电子装置,将对提升国际集装箱安全运输水平发挥作用。   这套集装箱货运标签系统通过无线射频识别技术(RFID)与互联网的结合,可为货主、港口、船舶运营公司、海关和商检等单位提供集装箱实时货运状态信息,实现集装箱运输信息由“告知”到“感知”的变革,对提高集装箱的安全水平和运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标准委介绍说,国际标准化组织可公开提供的规范(ISO/PAS)是为了满足市场和新技术快速发展需要,由ISO正式发布的一种准国际标准的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不断提升。我国已承担45个ISO/IEC技术机构秘书处工作,担任24个ISO/IEC技术机构主席和副主席职务。由我国提出或推动制定的国际标准草案210项,其中已被批准为国际标准的达96项。
  • 生态环境部发布《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废塑料的污染控制,制定《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2022)(点击可下载)。本标准规定了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和处置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废塑料产生、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再生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与环境管 理,可作为废塑料再生利用和处置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本标准不适用于废弃可降解塑料。本标准是对《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64—2007)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更新了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产生环节污染控制要求; ——调整了部分环节污染控制指标与技术要求。
  • 我国清理废止220件与食品安全相关规章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时指出,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各有关部门着力配套法规体系和制度建设,集中清理、废止了22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他指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结合执法工作需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修订、清理、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适应、不协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国务院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不久就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完成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工作。   各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2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路甬祥说,目前,各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标准、事故调查处理、生鲜乳质量安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各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正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积极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路甬祥同时指出,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还不能满足监管工作的迫切需求。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   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分清轻重缓急,坚持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抓紧出台一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各项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
  • 未来乡村建设规范来了!托普云农全资子公司—浙江森特信息参与起草
    5月12日,由托普云农全资子公司——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其副总经理钱鹏、产品经理姚婷婷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起草的团体标准化文件——《未来乡村建设规范》正式发布,并将于本月28日起施行。该《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未来乡村的建设有了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创建指导,对于助推浙江省未来乡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科学意义。▲ 文件封面▲ 参与起草单位及人员 《未来乡村建设规范》由浙江省新时代乡村研究院于2021年11月中旬发起,浙江大学、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高校、企业参与起草,经过了多轮专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最终由浙江省标准化协会发布,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引领性。该标准规定了未来乡村的术语和定义、总体原则、规划、建设、治理、运营与评价等内容,适用于指导单个行政村或地缘相连的多个行政村片区化、组团式开展未来乡村建设。 浙江森特信息深耕农业二十余年,拥有一支农业信息化领域的精英团队。在浙江省数字化改革的指引下,依托托普云农强大的综合实力和品牌认知度,浙江森特信息利用大数据、数字孪生、算法模型、智能感知等前沿科技,深耕浙江,建设综合管理大数据平台、深挖农业应用场景、迭代升级用户服务,打造了包含浙江“乡村大脑”、仙居“亲农在线”、衢江“防返贫预警”、安吉“人居环境智能巡查”、桐庐“莪山数字乡村”、钱塘新区“火星村智慧数字云平台”在内的一系列数字化项目落地应用。通过助力农业农村领域开启数字化改革,不断完善数字新基建,全面提升乡村产业、乡村治理、乡村服务等方面数字化水平,建设未来数智乡村。 协同配合,共谋发展。未来,托普云农将基于浙江森特信息在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方面的长期实践经验,充分融合自身的专业综合服务能力,更加全方位、系统性重塑乡村生产生活生态,推动建设融合政府、产业、科研、科技、服务等相关资源的一体化新型生态体,努力为全国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浙江样板,共同实现农业智能、乡村智治、农民致富的美好愿景。
  • 教育部宣布985、211工程多份文件失效 释放啥信号?
    教育部宣布985、211工程多份文件失效  近日,教育部官网发布了《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宣布共382份文件失效,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些文件中共有八份是和“985”、“211”工程相关的文件。  根据《通知》,此次清理文件,是教育部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专项清理。教育部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同意,决定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通知》特别指出,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记者注意到,此次宣布失效的文件涵盖的领域众多,时间跨度较大。据文号推断,失效文件最早可追溯到1978年,最近的是发布于2014年的“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值得一提的,这次宣布失效的文件里有多份涉及“985”和“ 211”工程相关内容,有分析人士指出,“985”工程以及“211”工程未来将何去何从,或许这是此次官方释放出来的信号。  此次废止的“985”和“ 211”工程文件,包括2004年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2009年印发的《关于印发高等教育“211工程”三期建设规划的通知》等,共计8份。被宣布无效的文件里还有一份2010年由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该文件提出:通过持续重点支持,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985工程”建设学校的整体水平、综合实力、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显著提升。  其实,有关“985”工程和“211”工程存废的问题,早在2014年时就曾一度被全民热议。当年4月,中南大学校长张尧学在该校的科技工作会议上称“现在国家把‘985’工程和‘211’工程取消了,取消后是按几个要素综合考虑给学校分配绩效的”。随后网络上疯传“国家废除‘985’、‘211’工程,重点大学重洗牌”的消息,教育部官方对此回应,不存在废除“211”工程、“985”工程的情况,并提出今后将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突出绩效原则,避免重复交叉。  昨天,一位不具姓名的高校老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是否废除“985”、“211”工程会成为舆论焦点,是因为将高校分“三六九等”带来的不公平:一方面,“985”和“211”是国家要重点扶持的高等院校,会得到更多的资金和科研项目的支持 另一方面,就业市场上经常可见“985、211高校毕业生优先”的字样,很多人认为这种“名校”论调是一种“歧视”。  2015年初,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讲话称,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实施了“211”工程和“985”工程,以及作为补充的“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有力提升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水平,为教育现代化作出了重大贡献。据媒体报道,近两年有关“985”工程和“211”工程的提法在官方文件里逐渐淡化,比如2015年教育部工作要点中,未单独提到推进“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的表述。去年年底,国务院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中国正式启动大学“双一流”建设,根据该方案,力争到2020年,我国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  内存  “985”工程大学源自1998年5月4日江泽民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上“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讲话。最初入选“985”工程的高校只有9所,至2011年年末,共有39所高校位列其中。在此基础上,教育部推出“211”工程,意即“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共计112所高校。
  • 环保部征求《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意见
    2010年11月,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提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要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开展二噁英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到2015年,我国建立比较完善的二噁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重点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降低10%,基本控制二噁英排放增长趋势。今后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充分考虑二噁英削减和控制要求,将二噁英作为主要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有关行业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二噁英排放监测,确保按要求达标排放,从源头控制二噁英产生。  《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二噁英排放申报登记和信息上报制度。排放二噁英的企业和单位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二噁英排放监测,并将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根据《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二噁英重点排放源的监督性监测和监管核查,对未按规定和要求实施控制措施的排放源,限期整改。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对废弃物焚烧装置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二噁英的监督性监测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针对《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国家环保部以环办函(2010)661号文件下发了国家二噁英重点排放源监测方案,对污染源排放的废气以及污染源周边环境中空气、土壤、水等介质中二噁英进行监测。  我国环保部为了规范国内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于2009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四项二噁英类的相关标准,涵盖了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及固体废物等环境介质,具体标准名称、编号为:《水质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1-2008)、《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固体废物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77.3-2008)、《土壤和沉积物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4-2008)。同时,相关标准方法还包括:《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空气中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215-2005)和《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废气中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124-2003)。  但是在监测调查、布点、采样、样品保存和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还是引用目前的技术规范,没有体现二噁英监测分析的特殊性,存在实际工作于规范脱节的问题,因此,目前急需对二噁英的监测分析制定相应规范性要求,从而完善在环境监测领域从标准-规范-分析方法一整套完善的技术体系。  故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和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参与编制了《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近日,环保部发布征求意见稿,可于2015年12月2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环保部。  附件: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 岛津推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整体解决方案
    日用化妆品工业在上世纪末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源于日化产品安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例如近年来出现的化妆品致癌、重金属污染、动物源化妆品以及转基因产品的潜在危害等, 使得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及化妆品检验的科学性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中国卫生部2007年修订实施了《化妆品卫生规范》。但该规范还是有许多欠缺之处。为此,参照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欧盟和中国台湾等)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的基础上,加以调整修订。编制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12月23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主要对规范中涉及的名词和术语提供了释义,细化和明确相关概念,重点增加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内容、通用检测方法等与化妆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要求。在保留《化妆品卫生规范》原有相关检验方法的基础上,收录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约60种针对有关化妆品中禁限用物质的检验方法。因此,该规范的实施完全满足化妆品技术研发和安全监管的需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与旧版的卫生规范相比,最大亮点就是对禁限用物质的改动。禁用组分达1290种,禁用植(动)物组分有98种;限用防腐剂从56种减少至51种;限用染发剂减少18种至75种,并减少了26种其他限用组分。并根据化妆品中有关重金属及安全性风险物质的风险评估结果,将铅的限量要求由40 mg/kg调整为10 mg/kg,砷的限量要求由10 mg/kg调整为2 mg/kg,增加镉的限量要求为5 mg/kg,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范性技术文件的要求,收录了2种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分别为二噁烷不超过30 mg/kg,石棉为不得检出。该技术规范也对检测方法进行了详细分类,更加清晰明确。每一种检测方法都具备很好的可操作性,涉及的方法仪器主要有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紫外)、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二极管阵列)、高效液相色谱仪HPLC(荧光)、离子色谱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联用仪、原子吸收仪、汞分析仪等。岛津公司作为全球著名的分析仪器厂商,长期以来一致关注国内外各行业标准法规的颁布与实施,积极应对,及时提供全面、有效的解决方案。依据2016年12月1日即将实施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检测要求,推出了岛津公司应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整体解决方案》。本方案针对日用化妆品行业检测中倍受关注的有毒溶剂、二噁烷、邻苯二甲酸酯、挥发性亚硝胺、染发剂、性激素、抗生素等有害物质建立了快速灵敏的检测方法,供相关用户参考。同时,岛津公司与资生堂公司合作,根据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共同开发相关的高效液相色谱分析方法包,可为化妆品企业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服务。《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整体解决方案》由序言、世界各国化妆品法规介绍、化妆品中禁限用物质检测方法和应用数据组成。有关详情,请您向“岛津全球应用技术开发支持中心”咨询。咨询电话:021-22013542 期待我们的工作会给您带来有益的帮助! 关于岛津 岛津企业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3个分公司,事业规模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沈阳、成都分析中心,并拥有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以及60多个技术服务站,已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本公司以“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为经营理念,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an/ 。岛津官方微博地址http://weibo.com/chinashimadzu。岛津微信平台
  •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两项环保标准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环境保护部批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范围、评价时段、评价项目、评价方法及数据统计方法等内容。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空气污染防治,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数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监测项目等内容。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以上标准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 华测联合编制的《碳减排领域人才培训管理与评价规范》团标发布
    2月10日,由中国节能协会批准立项,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委会牵头、CTI深圳华测认证及其他企业单位联合编制的团体标准《碳减排领域人才培训管理与评价规范》(T/CECA-G 0220—2023)正式发布,2月11日起实施。该标准针对碳减排领域人才培训服务制定了科学、规范的管理依据,为各相关单位开展碳减排领域岗位人才招聘引进、培训评测、能力提升等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参考。   据了解,该标准文件规定了碳减排领域各类培训机构需要满足的基本要求、培训组织过程、培训内容、师资条件以及培训质量管理与评价等。标准正文内容分为九个部分,包括: 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基本要求、培训组织、培训内容、师资条件、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培训质量管理与评价、碳排放管理师培训方案与考核标准等。   近年来,团体标准因其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需求,引起企业的关注。高质量团体标准作为评价规范的重要依据,有助于规范化管理技术、国际化推广交流,进一步加速行业发展。国内碳减排人才培训行业要优化完善培训规范,需要有更多的优秀企业参与的制定。基于此,中国节能协会在编制该标准过程中广泛收集,结合了行业企业、职业院校以及事业单位的声音。   据了解,此次编制有中企工培(北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测国际认证有限公司、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英大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中理检验有限公司、上海天工之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碳中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华力碳减排技术有限公司、西安嘉芈中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安徽省节能协会、北京和碳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中润城汇(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20家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共同规范和持续提升碳减排人才培训行业标准,合力推动碳减排人才培训工作高质量有序发展。   近年来,在“3060”双碳目标下,我国各地积极响应政策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大国行动。碳达峰、碳中和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能源转型等各个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将催生新的行业,并由此带来人才需求。目前,碳市场、碳金融及由碳交易衍生的碳核查、碳会计、碳审计、碳资产管理和碳金融衍生的碳信贷、碳保险、碳债券等工作专业方面人才十分匮乏。碳金融、碳管理领域紧缺涉及能源、环境、金融、会计、工商管理等多学科交叉、协同创新的复合型低碳人才,为我国低碳转型发展和碳中和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实现提供人才保障和专业支撑。此次标准发布对落实碳减排领域人才培训管理规范工作的开展和实施意义深远,为开展碳减排相关人才培养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中国节能协会作为碳减排领域专业技能岗位重点领域人才培养和能力评价测试机构的主管单位,与行业龙头企业、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等各方主体合作,指导研发线上线下结合、理论实践融合的课程体系和评价体系,开展碳减排领域专业技能岗位人才培养工作,促进形成碳减排相关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为推动双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夯实人才基础。   下一步,CTI华测认证将协同中国节能协会将推动《碳减排领域人才培训管理与评价规范》标准的实施和推广,助力打造与企业需求相匹配的碳减排领域专业技能人才供应链、建立碳减排相关人才的评价机制,助力落地实施,推动提供碳减排领域专业技能岗位人才。
  •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新旧对比
    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22年第3号公告,批准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文末有正式版下载) 。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新规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代替当前现行的《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特殊作业环节一直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难点和事故高发环节。《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自2015年实施以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的事故,但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现行标准条款约束力度不强,企业对标准的认知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对作业风险的管控措施仍需完善等问题。修订后的标准技术要求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全文条款强制,适用范围调整为生产、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化工及医药企业,明确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应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主要修改内容:一.扩大了界定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的安全要求。扩大到化学品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明确增加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以及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参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相似作业可参照执行二.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技术标准增加的技术标准如下:GB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 26557 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 5048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1210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JJG69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915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551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JJG695硫化氢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三.增加了术语定义——引入了 “能量隔离”的概念。——增加了 “固定动火区”的定义及管理要求。四.细化整合了管理内容——突出了监护人的职责,规定了监护人需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要求。——调整了动火作业分级的叫法,将原文件中的动火作业分级由“特殊、一级、二级”修正为“特级、一级、二级”,以保持分类统一。——为避免重复,整合了八大作业的通用性要求至基本要求中。——细化了交叉作业定总协调人,统一管理、协调作业、可靠的隔离等具体内容。——修正了特级动火的划分范围,将“在运行状态下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生产装置设备、管道、 储 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 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进一步明确了动火作业中应采取的隔离易燃、可燃介质的安全措施。——规定了动火作业中断30分钟要重新检测的要求。——提出了特级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的要求。——扩大受限空间作业范围,只要是“封闭、半封闭、通风不良”均为受限空间作业。——调整了受限空间作业氧气浓度氧含量为 19.5%~21%的要求。——增加了当一处受限空间内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严禁安排涂刷等其他作业活动。——规定了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窨井等可能散发易爆、中毒、窒息危险时,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调整了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 1m 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 1.5m。——增加了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时间严禁超过所提供服务的特殊作业的有效时间。——增加了在可燃、易爆粉尘环境下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新旧版条款对照正式扫描版本: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正式标准版)正式可编辑版本:GB 30871-2022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 环保部废止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文件(附解读)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  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  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  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  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  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  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  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  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  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  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  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  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  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  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  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  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  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  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  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  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  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  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  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  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  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  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  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  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  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  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  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  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  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  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  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  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  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  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  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  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  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  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  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  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  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  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  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  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  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  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  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  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  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  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  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  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  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  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  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  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  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  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  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  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  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  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  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  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  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  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  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  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  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  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  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  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  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  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  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  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  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  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  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  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  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  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  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  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  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  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  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  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  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  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  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  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  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  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  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  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  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  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  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  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  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  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  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  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  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  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  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  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  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  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  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  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  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  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  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  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及时体现部门职能变化、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对所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件部门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为方便各级环保部门及社会各界正确理解此次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本报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  问:废止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环境保护部对以下几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是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 二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的 三是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 四是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考虑到废止后的衔接问题,对后续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未覆盖或无衔接的规章和文件,未纳禁养范围、环评要求、排放标准、污染防治、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已涵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很多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一致,已不宜继续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1年7月2日,主要对淮河和太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作了规定。《办法》确定的许可证发放范围仅为淮河和太湖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与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发放范围不一致,不宜继续实施。《办法》废止后,相关工作将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开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提出的管理要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基本一致,实践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此外,《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规定,废弃危险化学品造成污染场地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此项审批无上位法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已取消该审批事项。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于2009年7月8日,主要规定了限期治理的情形、实施程序等内容。限期治理是特定时期环境管理的一种临时性、过渡性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要求。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是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环境保护部已于2014年12月出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部令第30号),细化对超标超总量的违法行为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该规章可以替代《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发布于2012年10月11日,主要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和监管要求等内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核心制度,即“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目前,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模式正在调整,《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不宜继续实施。  问: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因哪些理由被废止?  答:此次废止的121件规范性文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如《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明显不符合现行管理要求或不适应现实需要,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有新的规定,如《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调整对象已消失,如《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如《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
  • 食品药品监管局: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 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将大力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全力营造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和及时曝光涉及面广、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开展六个“严厉打击”。   “2010年,各地加大了对违法添加药物、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了专项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还远远不够。目前,市场混乱形势依然严峻,市场秩序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在会议上指出,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2011年开展六个“严厉打击”,即严厉打击虚假夸大宣传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假劣原料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套用冒用批准文号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边振甲要求,各地要以有力的措施和行动,充分展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有干劲、负责任、抓实效的良好形象。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惩不贷,实施五个“必须”,即凡存在标签说明书虚假夸大宣传的,必须责令召回并整改 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必须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 凡产品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下架并暂停生产经营 凡存在违法添加行为的,必须撤销产品批准文件,吊销生产许可证 凡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督查督办力度,对跨地区的重大问题挂牌督办 支持配合省级局,对违法违规企业一查到底,坚决予以打击 建立地区之间的协查机制,使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切实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争取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有所好转。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将继续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的建立健全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说,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是实现严格准入、提高门槛的最有效手段。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   边振甲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规范相关建设工作,近两年加大了有关原料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以及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制修订的力度,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省级局和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所以及协会、院校等先后承担了部分工作。目前,有的已经发布,有的已在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2011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制定有关技术要求等编制和管理规范,科学推动和指导工作进展,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相互协调配套并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体系,全面提高产品准入、生产准入门槛,科学有效降低申报数量。   同时,加快推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做好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新华社海口2月22日电记者从22日在海口召开的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目前,我国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司长童敏介绍,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有序地推进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相应工作机制基本建立。   据介绍,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包括,完善原料标准。针对胆碱类及其酯类物质的使用问题,修改化妆品卫生规范。组织拟订24种保健食品化妆品原料技术要求。完善产品标准。制定发布保健食品、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改变了化妆品没有产品注册标准规范的状况,进一步完善了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规范和要求,提高了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水平。   此外,还包括完善检测方法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范围调整方案 完善保健食品功能评价方法等。
  •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指导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2.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监督,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符合其文本格式的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成分、生产工艺、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方法、使用说明、贮存条件、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化妆品新产品的许可和产品延续。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GT+年份+0000编制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T+年份+0000编制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HZ+JF+年份+0000编制。"HZ"表示"化妆品","GT"表示"国产特殊用途","JT"表示"进口特殊用途","JF"表示"进口非特殊用途","年份+0000"为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产品技术要求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成分】   【生产工艺】   【感官指标】   【卫生化学指标】   【微生物指标】   【检验方法】   【使用方法】   【贮存条件】   【保质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2: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一、主要内容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每项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并按照化妆品产品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一)产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清晰,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   (二)配方成分   配方成分应包括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所有原料应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并注明其使用目的。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相关要求。   配方成分中所用原料的中文名称应使用《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标准中文名称。原料无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   (三)生产工艺   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   (四)感官指标   分别对产品内容物应有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感官指标依次进行描述,并用分号分开。   (五)卫生化学指标   (六)微生物指标   感官指标、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相关内容应阐述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确定的检测项目、指标。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有利于检测项目的理解,则宜使用列表。   (七)检验方法   应将卫生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方法依次列出。   (八)使用方法   应阐述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项。   (九)贮存条件   应根据产品包装及产品自身稳定性等特点阐述产品贮存条件,如温度、避光保存等。   (十)保质期   应根据相关实验结果确定产品保质期,保质期的格式应标注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二、基本要求   (一)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技术要求的设计、内容和数据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   (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应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15834的规定。   2.应使用GB3101、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   3.应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   4.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   5.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互联网在线获得,应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为了保证溯源性,应提供源网址。   (四)产品技术要求中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准确、精密,并经过方法学验证。   (五)产品技术要求中有限量要求的,须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适量"或"合适的温度"等。   (六)产品技术要求研究的实验记录书写应真实、完整、清晰,保持原始性并具有可追溯性。其研究方法和过程要如实记录,并在申报资料中予以充分体现。   (七)产品技术要求中使用的表均应在条文中明确提及。   1.不准许表中有表,也不准许将表再分为次级表。   2.每个表均应有编号。表的编号由"表"和从1开始的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表1"、"表2"等。只有一个表时,仍应给出编号"表1"。   3.每个表应有表题。   4.每个表应有表头。表栏中使用的单位一般应置于相应栏的表头中量的名称之下,表头中不准许使用斜线。   5.如果某个表需要转页接排,则随后接排该表的各页上应重复表的编号、表题和"(续)"。续表均应重复表头和关于单位的陈述。   (八)产品技术要求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   (九)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和对照品)。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应按相关的要求提交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供研究用样品应是配方确定、生产工艺稳定、具有代表性的多批产品。   (十)开展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应在能满足该产品技术要求研究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并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京市地方标准《 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字典规范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批准《 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字典规范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起草组,开展了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为进一步吸收各方意见,提高地方标准质量,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6号)的要求,现发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0月14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反馈意见需实名,并留下联系方式。联系人:叶锴 联系电话:18951651467 电子邮件:63447389@qq.com 邮寄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中和路98号 2024年9月13日附件:前&emsp &emsp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生态环境信息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叶锴、郝元、徐荣、王骊、胡茂林、朱国锋、李京、谢馨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字典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字典的内容组成和属性要求,并提供常见数据字典样式和数据字典样表。本文件适用于各级政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等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数据字典编制规范,并可作为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系统设计验收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emsp ecolog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管理需求为核心的信息化管理工具的集合,用于收集、记录、存储、处理、分析、检索、统计、报告和存档来自生态环境监测任务所产生的实验室及其现场监测等支持过程的数据和信息。3.2 数据字典&emsp data dictionary数据字典属于元数据范畴,由实体和数据元组成。4 数据字典内容组成4.1 数据字典内容由数据字典管理信息、数据表信息、视图信息、存储过程信息、用户函数信息、用户定义数据类型信息、数据项(字段)信息等实体内容组成。4.2 数据字典管理信息实体由数据字典名称、版本、数据字典编写人、数据字典编写日期、数据字典的状态、数据字典审核单位、数据字典审核人、审核日期等数据组成。4.3 数据表信息实体由数据表名称、中文名称、描述、更新单位、更新日期、记录数、容量(MB)、触发器描述、索引描述等数据元组成。4.4 视图信息实体由视图名称、中文名称、描述、脚本、更新单位、更新人、更新日期等数据元组成。4.5 存储过程信息实体由存储过程名称、中文名称、描述、脚本、输入参数描述、输出参数描述、更新单位、更新人、更新日期等数据元组成。4.6 用户函数信息实体由函数名称、中文名称、描述、脚本、输入参数描述、输出参数描述、更新单位、更新人、更新日期等数据元组成。4.7 用户定义数据类型信息实体由用户定义数据类型名称、中文名称、系统数据类型、描述、长度等数据元组成。4.8 数据项(字段)信息实体由字段名称、中文名称、数据类型、长度、精度、计量单位、取值范围、是否可以为空、是否为主键、是否为外键、外键表名称、默认值、备注等数据元组成。4.9 其他信息实体包括以上未列出的其他数据实体的数据字典信息。5 数据字典内容属性组成5.1 数据字典内容属性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字典内容属性由名称、域名、是否为必填项、最大出现次数、数据类型、值域组成。5.2 名称赋给实体或数据元的一个标记。实体名称在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字典中是唯一的,数据元名称在实体中是唯一的,而在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字典中可以不是唯一。5.3 域名名称的缩略语,一般由英文或中文拼音表示。5.4 是否为必填项说明该数据元是否应当总是选取,或有时选取(即有值)。该描述符可以有如下值:是(必选)或NULL(可选)。5.5 最大出现次数说明数据元可以具有的实例的最大数目。只出现一次用“1”表示。重复出现用“N”表示。不为1的固定出现次数可用相应的数字表示,如“2”、“3”、“4”。不出现用“0”或“NULL”表示。5.6 数据类型说明数据字典实体和数据元的数据类型,例如整型、实型、字符串等。基本数据类型见表1:表 1 基本数据类型 数据类型 说明 实体(entity) 表示复合元素,可由元素或实体组成 文本/字符型(string) 自由文本,表明对数据项(字段)的内容没有限制数值型(number)通过数字的形式表达的值的类型日期型(date)通过YYYYMMDD的形式表达的值的类型日期时间型(datetime)通过YYYYMMDDhhmmss的形式表达的值的类型布尔型(boolean)有且只有两个表明条件的值,如True或False(1或0)二进制(binary) 通过二进制格式存储对象,如图片、音频、视频等5.7 值域说明数据元的允许值范围。若值域为“自由文本”表明对数据元的内容没有限制。5.8 数据字典管理信息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字典管理信息属性说明及填写要求,见表2。表 2 数据字典管理信息属性说明及填写要求序号名称最大出现次数数据类型值域域名是否为必填项备注1 数据字典名称 1 文本 自由文本 DictName 是数据库中文全名+‘数据字典’2 版本 1 文本 自由文本DictVersion是 3数据字典编写人 1文本自由文本DictAuthor是 4数据字典编写日期 1日期型 DictDate是年月日时分秒(YYYYMMDDhhmmss)5数据字典最后修改日期 1日期型 DictUpdate是年月日时分秒(YYYYMMDDhhmmss)6数据字典的状态1文本“完成”“部分完成”“未完成”DictStatus是 7数据字典审核单位1文本自由文本DictCheekUnit是 8数据字典审核人1文本自由文本DictChecker是 9审核日期1日期型 DictCheckDate 是年月日时分秒(YYYYMMDDhhmmss)5.9 数据表信息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表属性说明及填写要求,见表3表 3 数据表属性说明及填写要求序号名称最大出现次数数据类型值域域名是否为必填项备注1数据表名称1文本自由文本TableName是数据库中的存储名称2中文名称1文本自由文本TableCname是 3描述1文本自由文本TableContentInfo是 4监管机构1文本自由文本TableStrct 负责数据表内容的监管机构5联系人1文本自由文本Linkman是记录数据表的联系人6联系电话1文本自由文本LinkmanTel 7联系Email1文本自由文本LinkmanMail 8联系地址及邮编1文本自由文本LinkAddress 9更新单位1文本自由文本UpdateUnit是 10更新日期1日期型 UpdateTime是年月日时分秒(YYYYMMDDhhmmss)11记录数1数值型 RecordNum 需注明‘预计’或‘实际’12容量(MB)1数值型 Amount 需注明‘预计’或‘实际’13触发器描述1文本自由文本TriggerInfo 多个触发器的集中描述14索引描述1文本自由文本IndexInfo 多个索引的集中描述15访问权限1文本自由文本Accessauthority 数据的访问权限5.10 视图信息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视图信息属性说明及填写要求,见表4表 4 视图信息属性说明及填写要求序号名称最大出现次数数据类型值域域名是否为必填项备注1视图名称1文本自由文本ViewName是数据库中的存储名称2中文名称1文本自由文本ViewCname是中文名称3描述1文本自由文本ViewContentInfo是 4脚本1文本自由文本ViewCode是创建视图的SQL语句5更新单位1文本自由文本UpdateUnit是更新视图的单位6更新人1文本Pname是数据库中的存储名称2中文名称1 √00 附
  • 监测核辐射危害!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式碘化钠γ谱仪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式碘化钠γ谱仪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范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式碘化钠γ谱仪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相关资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本标准分为 11 个部分,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测量系统、空气吸收剂量率测量、放射性核素测量、测量要求、数据报送、质量控制、附录和参考文献。前言部分明确了编制目的,阐述了内容;第 1 章规定了标准适用的范围;第 2 章列出了本标准所引用的标准或文献资料;第 3 章阐述了相关术语和定义;第 4 章描述了碘化钠γ谱仪测量系统的组成和功能,提出了技术指标要求;第 5 章 提出了用于空气吸收剂量率测量时的要求;第 6 章提出了用于放射性核素测量时 的要求;第 7 章规定了其他测量要求;第 8 章提出了数据报送要求;第 9 章提出 了仪器校准、期间核查等质量控制要求;附录部分给出了常用γ放射性核素数据 表、剥谱法参考资料、数据报送格式(详情见附件)。附件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固定式碘化钠γ谱仪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固定式碘化钠γ谱仪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 GB/T 4021-2021 英文版 拉曼光谱仪通用规范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拉曼光谐仪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激光为激发光源的拉曼光谱仪(以下简称仪器),其他光源的仪器可参考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 4793.1-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7247.1—2012激光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GB/T 11606—2007分析仪器环境试验方法GB/T13384—2008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966—2013分析仪器术语GB/T17626.2—201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 17626,3—201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4—201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 17626.5—2019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 18268,1—2010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第Ⅰ部分:通用要求GB/T 34065—2017分析仪器的安全要求3术语和定义GB/T13966—2013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拉曼散射Raman scattering单色人射光与介质相互作用后产生不同于原入射光频率的散射光,并且相对频移对称分布于人射光频率两侧的现象。3.2拉曼位移Raman shift入射光绝对波数与散射光绝对波数的差值。注:单位为cm-' 。3.3拉曼光谱Raman spectrum拉曼散射强度对于拉曼位移的分布。3.4拉曼光谱仪Raman spectrometer用于收集试样的拉曼光谱,并进行检测和分析的仪器。3.5拉曼谱峰强度peak intensity of Raman scattering拉曼光谱仪测量得到的某个拉曼谐峰的信号强度﹐为该峰最高点到该点对应的背景基线的计数差值。3.6半高宽full width at half maximum FWHM以谱峰强度的一半作平行于基线的直线﹐该直线与谱峰两侧所形成交点之间的波数差值。见图1。注:单位为cm-' .3.7光谱分辨率spectral resolution拉曼光谱仪分辨两相邻谮峰的能力,以所测得的元素灯谱线的半高宽表示。注:单位为cm-' .4分类仪器按使用环境分为:a)实验室拉曼光谱仪 b)便携式拉曼光谱仪。5要求5.1仪器正常工作条件5.1.1实验室拉曼光谱仪实验室拉曼光谐仪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5 ℃~35 ℃ b)相对湿度 20%~80% c)交流供电电源 电压220 V士22 V.频率50 Hz士1 Hz d)室内清洁无尘,避光,排风良好,能平稳地放在工.作台上,周围无强烈机械振动和电磁干扰源,无强气流影响 e)接地良好。5.1.2便携式拉曼光谱仪便携式拉曼光谐仪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a)环境温度:O℃~40 ℃ b)相对湿度:20%~85% c)供电电源:交流电源电压220 V士22V,频率50 Hz士1 Hz,直流电源电压变化在±20%以内 d)使用环境无强光直射。5.2功能仪器至少应具有下列功能:a)激发光开启和关闭功能﹔b)准确显示所采集拉曼光谱图.读取拉曼位移坐标及强度示值等功能﹔c)原始光谱数据导出功能,至少包含以下数据导出格式之一 " .txt , ".Excel或" .csv。5.3性能指标仪器性能指标要求见表1。5.4安全要求5.4.1防电击要求应符合GB/T 34065—2017中第6章要求。5.4.2激光安全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警示措施﹑防护措施应符合GB7247.1—2012的要求。5.5外观仪器外观应满足下列要求 a)仪器所有表面不应有脱皮现象﹔b)表面应色泽均匀,不应有明显擦伤﹑露底,裂纹﹑气泡现象﹔c〉外露零部件结合处应整齐,无粗糙不平现象﹔d面板上的文字.符号.标志应端正清晰耐久。5.6环境适应性按GB/T 11606—2007中2.7环境条件分组,实验室仪器按照Ⅱ组,便携式仪器按照Ⅲ组的条件,分别对仪器进行温度上限﹑温度下限的试验后,其光谱分辨率和位移准确度应满足5.3的要求。便携式仪器耐振动试验后应满足5.3的要求。便携式仪器的静电放电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浪涌(冲击)抗扰度应符合GB/T 18268.1—2010中表1的要求。5.7运输.运输贮存仪器在运输包装状态下,应根据GB/T 11606—2007中表1环境条件分组的要求选取运输,运输贮存的试验条件,并按6.12试验后,包装不应有较大变形和损伤,仪器不应有变形松脱,涂覆层剥落等机械损伤,其光谐分辨率和位移准确度应满足5.3的要求。6试验方法6.1试验前准备根据仪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仪器参数,如激光波长和功率,物镜,狭缝宽度和光栅刻线等相关条件,激光功率为标称功率或仪器说明书的推荐值。仪器测试时,应注明环境温度﹑仪器声明的波数测量范围,激发光波长和功率,狭缝大小,分光系统的光栅刻线数和焦长,采样积分时间等仪器设置条件。对于共焦显微拉曼光谱仪,还应注明显微物镜.针孔大小等与共焦性能密切相关的仪器参数。如无特别说明,以下6.2~~6.8 的测试方法要求在上述同等设置条件下进行。6.2试验条件仪器经试验前准备工作后,在下列试验条件下开始性能检验:a)除非另有规定,试验均应在5.1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温度波动不应超过士2℃ b)仪器在试验前应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进行预热﹔c)试验用品:元素灯:氖灯、氩灯、汞灯及其他波段的元素灯等 d试验样品 单品硅(111) 单质硫(分析纯),萘(分析纯),聚苯乙烯片。6.3功能检查按照5.2规定,逐条目测和手感检查。6.4光谱分辨率关闭激光器。在仪器可测量光谐范围内,分别在下限、上限和中间附近选取适当的元素灯特征谱线(参见附录A示例) 将元素灯输出的光经强度衰减后,引入光谐仪的测量光路 近等分选择三条强信号的特征谱线进行测量。测量并记录元素灯各谱峰的半高宽,重复测量6次,取平均值作为在相应激发波长下各波段的分辨率,取其最大值作为仪器的光谱分辨率。6.5位移准确度6.9.2激光安全按照GB 7247,1—2012的有关试验方法。6.10外观检查按照5.5规定,逐条目测和手感检查。6.11环境适应性试验6.11.1温湿度试验按照GB/T 11606——2007中第4章,第5章和第7章进行试验。6.11.2振动试验按照GB/T 11606——2007中第9章进行试验。6.11.3电磁兼容性6.11.3.1静电放电抗扰度按照GB/T17626.2—2018规定的接触放电试验程序试验。6.11.3.2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按照GB/T 17626.3—2016规定的程序试验。6.11.3.3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按照GB/T 17626.4—2018规定的程序试验。6.11.3.4 浪涌(冲击)抗扰度按照GB/T 17626.5—2019规定的程序试验。6.12运输,运输贮存试验仪器在包装状态下,按GB/T11606—2007中第8章,第15章,第16章,第17章和18章的方法进行试验。7检验规则7.1检验分类仪器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出厂检验7.2.1 出厂检验的项目类别见表2。7.2.2每台仪器应经检验合格,出厂检验不合格或有不合格项目应返工然后复验。复验全部项目合格后,方可出厂8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8.1标志8.1.1佼器标志仪器标志应包括: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仪器名称﹔仪器型号 d商标 e〉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f其他重要标志。8.1.2包装标志仪器包装标志应包括: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仪器名称 c型号规格 d商标 e)仪器质量(单位:kg) 体积(长×宽×高,单位 mm) )符合GB/T 191—2008规定的“易碎物品”“向上”“怕雨”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发货,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8.2包装8.2.1佼器包装应符合GB/T 13384——2008中防潮﹑防振包装规定。8.2.2随机文件仪器的随机文件应包括:a装箱单。b)产品合格证。
  • 安徽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地方标准发布实施
    近日,安徽省出台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3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归档、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实施和监督等分别做了详细规定。安徽省质监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组织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各市(省直管县)级质监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申请,组织草拟地方标准。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标准立项工作,对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可提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安徽省质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结束后,方可下达年度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标准审批工作,规定省质监局应在接到审查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告知申报单位是否可以提交审查 审查专家原则上从“安徽省标准化高级专家库”及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选择 审查内容应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必要性、文本编写的规范性等情况 标准报批稿应经审查专家组组长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后方可报批。   针对部分单位“重研制、轻实施”的状况,《办法》还专门设置了“实施与监督”章节,明确了申报单位在标准宣贯、实施过程中的职责,进一步强化标准对实践的技术指导作用。《办法》要求地方标准发布后,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强对地方标准实施的监督,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在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中违反地方标准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保障全省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监管质量和水平,推动计量技术发展,充分发挥计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原《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做出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以在2023年9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邮编21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改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jlch@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修改意见”字样。附件: 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8日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保障全省计量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提高计量监管质量和水平,推动计量技术发展,充分发挥计量促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含修订,下同)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是指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其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包括:(一)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二)测量方法、测量程序;(三)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四)算法溯源技术方法;(五)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第四条 省局统一管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负责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编号、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省计量技术委员会及其下设各专业(用)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省局委托,负责开展技术规范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宣贯培训等工作,承担归口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第五条 制定技术规范应当有利于提升我省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服务和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便利经贸往来、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第六条 制定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具有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应用计量科学技术创新成果,有利于维护公平高效的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不得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重复或冲突。第七条 技术规范及外文受到版权保护,省局享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版权。第八条 鼓励将具有一定先进性、科学性、引领性,实施效果好,可以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的技术规范,按程序申报制定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二章 立项第九条 省局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计量管理需要,围绕计量技术规范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强化计量技术规范对关键领域的支撑,提出技术规范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说明制定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 适用范围和与现行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兼容性等。第十条 省局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经评估后适合立项的,由技术委员会报省局提出立项申请。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省局可委托有关技术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技术规范草案。项目申报书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一)制定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二)关键技术要求(或者主要内容);(三)国内外技术规范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四)与国内外相关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五)实施技术规范条件、进度安排,经济和社会效益;(六)相关技术规范查重、查新情况等。第十一条 对立项建议存在重大分歧的,省局应当组织有关技术委员会对争议内容进行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第十二条 省局对决定予以立项的技术规范,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局正式立项。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制定技术规范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二)现有国家、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或标准能够解决相关问题;(三)已列入国家、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计划的;(四)技术方案不成熟或存在较大争议;(五)通用性不强,具有排他性,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六)其他不符合立项条件的。第十四条 在执行技术规范计划过程中,有下列情形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一)市场监管工作或产业发展急需的,可以增补;(二)不再适宜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项目,应予撤销;(三)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计划符合立项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公示。第十五条 调整技术规范计划项目应当由归口技术委员会提出,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核后,报省局批准后实施;未获批准的,有关技术委员会和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原计划实施。第三章 制 定第十六条 省局批准下达技术规范制定项目计划应当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实施。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成立技术规范起草组,负责技术规范起草的调研、试验验证、编制和征求意见等工作。起草组应当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由熟悉本专业计量业务,并有较好文字表达能力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一独立法人单位的起草人一般不超过3名,起草人员总数一般不超过7名。第十七条 制定技术规范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不能按照项目计划规定周期报送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省局申请延期。制定技术规范的延长周期不超过十二个月。无法继续执行项目计划的,由技术委员会写出书面说明报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核,经省局批准后,终止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项目。第十八条 技术规范制定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研论证,广泛研究国内外技术规范和标准,技术方案应当经过周密的实验验证;(二)与各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均衡各方利益,充分考虑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实施的可行性;(三) 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71);(四)起草单位应遵循广泛原则并根据实际贡献进行署名排序,非实际参加编制人员和单位不得在规范上署名。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按照编写规则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起草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条 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任务来源、编写依据、起草过程,与相关国内外技术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与相关标准的兼容协同情况,对所规定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的有关说明,对重要条款的解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等。应说明实施技术规范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贯彻实施技术规范的要求、措施、过渡期和实施日期等建议,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在修订时,还应列出和原技术规范的主要差异情况并进行说明。如适用,其他有关材料应包括以下文件:(一)试验报告。针对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计量性能和通用技术要求,应当用规定的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对其适用范围内的对象进行检测,用试验数据验证其科学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试验数据应全面、充分,且有广泛代表性;(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应当用测量不确定评定方法分析所规定的技术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并给出不确定度评定示例;(三)采用相关国际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文译本。第二十一条 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写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采用适当的方式向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所、计量技术机构、行业协会、有关制造企业、使用单位等相关方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并具有较强代表性,征求意见单位一般不少于20家,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个月。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征求意见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的技术规范报审稿与编制说明、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征求意见汇总表等相关附件,报送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核。第二十三条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收到的报审稿和有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后,编制技术规范审定工作方案,经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提交技术委员会审定。第四章 审 定第二十四条 审定以会议审定为主,函件审定为辅。具体审定形成由技术委员会决定,必要时可邀请特邀代表参加审定,民生领域的计量技术规范审定中,可邀请社会专家、群众代表旁听。特邀代表、旁听代表不参与表决。第二十五条 技术委员会应在审定前1个月,将技术规范报审稿及有关材料提交审定专家。审定内容包括: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合法性,与相关国家、行业技术性文件的兼容性,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技术规范的规范性、严谨性以及试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的可靠性,意见采纳情况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是否涉及妨害企业合法经营,是否符合公平竞争的规定等。第二十六条 技术规范审定专家组成人员应当来自行政主管部门、对应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机构、高校和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生产和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在相应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其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外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并明确一人担任组长。第二十七条 会议审定原则上应当取得一致同意。如需要投票表决,应当获得到会专家人数四分之三以上赞成方为通过,并由组长在审定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函件审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回函赞成方为通过,并附每位专家的函审意见和组长汇总的审定意见。起草人员不参加表决、通讯单位委员、特邀代表不参加表决,但应将其意见记录在案。会议审定和函件审定应形成审定意见书,并经审定专家全体成员签字。审定意见书应当包括审定时间地点、审定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具体对技术规范的审定意见和结论等。第二十八条 起草单位按照审定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于1个月内经归口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同意后,报省局。报批材料包含:(一)技术规范报批公文;(二)技术规范报批稿;(三)技术规范报批表;(四)编制说明;(五)征求意见汇总表;(六)审定意见书;(七)试验报告(如适用);(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如适用);(九)国际相关技术文件的原文及中译本(如适用);(十)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九条 省局对技术规范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编写质量、法制性、适用性、技术性、兼容性等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省局退回相应技术委员会。第五章 批准发布第三十条 省局对通过审核的报批材料,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总局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局批准发布。经复 审异议成立的,省局退回相应技术委员会,由其指导起草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申请审定。第三十一条 省局每年10月组织专家对当年发布的技术规范进行评审,对制定质量高、完成时效性好、适用性强的技术规范主要起草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工作经费补助款主要用于规范起草、试验验证、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技术评审等相关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政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 技术规范由省局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技术规范经批准发布后,由省局负责出版。省局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技术规范文本,供公众查阅。对需要翻译成外文的技术规范,其译文由归口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如需出版,应当经省局批准,由出版机构出版。第三十三条 技术规范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示例(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JG (苏)(代号)X X X (顺 序号)- X X X X (年代号)。示例(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和其他类型地方计量技术规范):JJF (苏)(代号)X X X (顺序号)- X X X X (年代号)。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校准规范和其他类型技术规范按发布顺序统一编号,编号不重复使用。第三十四条 制定技术规范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归档。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技术规范发布后,计量技术委员会应当组织技术委员会开展技术规范的宣贯、推广、培训、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委员会在日常工作中收集相关技术规范实施信息,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已发布的技术规范进行有效性跟踪。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相关门户网站反馈技术规范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第三十七条 省局建立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技术规范的适用性、协调性、技术水平、结构内容、应用状况、实施成效和问题等内容。第三十八条 省局委托技术委员会开展已发布技术规范复审工作,技术委员会依据复审情况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结论,报省局。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各技术委员会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影响技术规范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的国际、国内重大变化情况,或者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导致现有技术规范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等情况,经研判后及时向省局提出复审建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规范应予以修订或废止:(一)相关国家和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标准已制定,可以替换现有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二)与当前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引用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三)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导致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的;(四)实施过程中产生较大争议或发挥作用不明显,使用率较低的;(五)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情形,导致整体或部分条款不适用的。第三十九条 复审工作完成后,受委托单位应当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省局根据复审报告确定技术规范复审结果,并视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一)仍然适用的,确认继续有效,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省局;(二)需要修订的,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报省局批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修订计划, 修订后顺序号不变,将年号修改为修订完成后批准发布的年号;(三) 对不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规范,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填写复审意见表, 提出废止建议,报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局批准。拟废止的技术规范由省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第四十条 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或批准废止的技术规范目录,由省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第四十一条 技术规范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者删减,可以通过修改单进行修改。由起草单位填写技术规范修改单,由归口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经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技术规范修改单与技术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技术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技术规范属于计量创新科技成果,应当纳入政府或省局科技进步奖范围。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计量〔2019〕306号)同时废止。
  • 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要求,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确定的全国统一技术路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开始组织开展土壤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 3 类。其中,检测实验室通过筛选确定,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通过确认确定,分别承担不同职责任务。  检测实验室需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和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壤普查样品检测任务安排,做好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工作。本文特摘录《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 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5部分:样品检测,供相关检测实验室参考。5样品检测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确定本区域承担任务质量控制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组织样品检测工作。承担任务的检测实验室应在质控实验室的指导下按照检测任务要求和规定的技术方法开展土壤样品检测工作,按时报送检测结果。5.1 检测计划省级土壤三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区域内土壤样品检测工作进行统筹,制定样品检测计划。样品检测计划应包括样品检测指标、检测方法、质量控制要求、检测数据上报要求等。5.2 检测方法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技术方法开展检测工作。5.2.1 土壤容重5.2.1.1 环刀法:《耕地质量等级》附录 E(规范性附录)土壤容重的测定(GB/T 33469-2016)。5.2.2 机械组成5.2.2.1 吸管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5.1 吸管法。5.2.2.2 比重计法:《耕地质量等级》附录 D(规范性附录)土壤机械组成的测定(GB/T 33469-2016)。5.2.2.3 吸管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颗粒组成(机械组成)的测定》(LY/T 1225-1999)。5.2.2.4 密度计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颗粒组成(机械组成)的测定》(LY/T 1225-1999)。5.2.3 水稳性大团聚体5.2.3.1 人工筛法:《土壤检测第 19 部分:土壤水稳性大团聚体组成的测定》(NY/T 1121.19-2008)。5.2.3.2 机械筛选法:《森林土壤大团聚体组成的测定》(LY/T 1227-1999)。5.2.4 土壤田间持水量5.2.4.1 环刀法:《土壤检测 第 22 部分:土壤田间持水量的测定 环刀法》(NY/T 1121.22-2010)。5.2.4.2 环刀法:《森林土壤水分- 物理性质的测定》(LY/T 1215-1999)。5.2.5 矿物组成5.2.5.1 X-射线衍射仪XRD 法:《土壤粘粒矿物测定 X射线衍射法》。5.2.6 pH5.2.6.1 电位法:《耕地质量等级》附录 I(规范性附录)土壤 pH 的测定(GB/T 33469-2016)。5.2.6.2 电位法:《森林土壤 pH 值的测定》(LY/T 1239-1999)。5.2.7 可交换酸度5.2.7.1 氯化钾交换-中和滴定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1.2 土壤交换性酸的测定。5.2.7.2 氯化钾交换-中和滴定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交换性酸度的测定》(LY/T 1240-1999)。5.2.8 水解性酸度5.2.8.1 乙酸钠水解-中和滴定法:《森林土壤水解性总酸度的测定》(LY/T 1241-1999)。5.2.9 阳离子交换量5.2.9.1 乙酸铵交换-容量法(酸性、中性土壤):《中性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和交换性盐基的测定》(NY/T 295-1995)。5.2.9.2 乙酸钙交换-容量法(石灰性土壤):《土壤检测第 5 部分: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NY/T 1121.5-2006)。5.2.9.3 EDTA-乙酸铵盐交换-容量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2.1EDTA-乙酸铵盐交换法。5.2.9.4 乙酸铵交换-容量法(酸性、中性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LY/T 1243-1999)。5.2.9.5 氯化铵-乙酸铵交换-容量法(石灰性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LY/T 1243-1999)。5.2.10 水溶性盐总量5.2.10.1 重量法:《耕地质量等级》附录 F(规范性附录)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GB/T 33469-2016)。5.2.10.2 质量法、电导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11 交换性盐基总量5.2.11.1 乙酸铵交换法-中和滴定法(酸性、中性土壤):《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3.1 酸性和中性土壤交换性盐基组成的测定(乙酸铵交换法)。5.2.11.2 氯化铵-乙醇交换-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火焰光度法(石灰性土壤):《石灰性土壤交换性盐基及盐基总量的测定》(NY/T 1615-2008)。5.2.11.3 乙酸铵交换法-中和滴定法(酸性、中性森林土壤):《森林土壤交换性盐基总量的测定》(LY/T 1244- 1999)。5.2.12 电导率5.2.12.1 电导法:《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13 有机质5.2.13.1 重铬酸钾氧化-容量法:《耕地质量等级》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壤有机质的测定(GB/T 33469-2016)。5.2.13.2 重铬酸钾氧化-外加热法:《森林土壤有机质的测定及碳氮比的计算》(LY/T 1237-1999)。5.2.14 总碳5.2.14.1 杜马斯燃烧法:《土壤中总碳和有机质的测定元素分析仪法》。5.2.15 全氮5.2.15.1 自动定氮仪法:《土壤检测第 24 部分:土壤全氮的测定自动定氮仪法》(NY/T 1121.24-2012)。5.2.15.2 凯氏定氮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氮的测定》(LY/T 1228-2015)。5.2.15.3 连续流动分析仪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氮的测定》(LY/T 1228-2015)。5.2.15.4 元素分析仪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氮的测定》(LY/T 1228-2015)。5.2.16 全磷5.2.16.1 氢氧化钠熔融-钼锑抗比色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8.1 土壤全磷的测定(氢氧化钠熔融-钼锑抗比色法)。5.2.16.2 碱熔-钼锑抗比色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磷的测定》(LY/T 1232-2015)。5.2.16.3 酸溶法-钼锑抗比色/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 光谱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磷的测定》(LY/T 1232-2015)。5.2.17 全钾5.2.17.1 氢氧化钠熔融-火焰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9.1 土壤全钾的测定。5.2.17.2 碱熔-火焰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钾的测定》(LY/T 1234-2015)。5.2.17.3 酸溶-火焰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钾的测定》(LY/T 1234-2015)。5.2.18 全硫5.2.18.1 硝酸镁氧化-硫酸钡比浊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6.9 全硫的测定(硝酸镁氧化-硫酸钡比浊法)。5.2.18.2 燃烧碘量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全硫的测定》(LY/T 1255-1999)。5.2.18.3 EDTA 间接滴定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全硫的测定》(LY/T 1255-1999)。5.2.19 全硼5.2.19.1 碱熔-甲亚胺-比色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8.1 土壤全硼的测定。5.2.19.2 碱熔-姜黄素-比色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8.1 土壤全硼的测定。5.2.19.3 碱熔-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8.1 土壤全硼的测定。5.2.20 全硒5.2.20.1 酸溶-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土壤中全硒的测定》(NY/T 1104-2006)。5.2.21 全铁5.2.21.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1.2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974-2018)。5.2.22 全锰5.2.22.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5.2.22.2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3 全铜5.2.23.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5.2.23.2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4 全锌5.2.24.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5.2.24.2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5 全钼5.2.25.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5.2.26 全铝5.2.26.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6.2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974-2018)。5.2.27 全硅5.2.27.1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974-2018)。5.2.28 全钙5.2.28.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8.2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974-2018)。5.2.29 全镁5.2.29.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9.2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974-2018)。5.2.30 全钛5.2.30.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30.2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974-2018)。5.2.31 有效磷5.2.31.1 氟化铵-盐酸溶液/碳酸氢钠浸提-钼锑抗比色法:《土壤检测第 7 部分:土壤有效磷的测定》(NY/T 1121.7-2014)。5.2.31.2 盐酸-硫酸/氟化铵-盐酸溶液/碳酸氢钠浸提-钼锑抗比色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磷的测定》(LY/T 1232-2015)。5.2.31.3 盐酸-硫酸/氟化铵-盐酸溶液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磷的测定》(LY/T 1232-2015)。5.2.31.4 氟化铵-盐酸/碳酸氢钠浸提-连续流动分析仪法(森林酸性土壤):《森林土壤磷的测定》(LY/T 1232- 2015)。5.2.32 速效钾5.2.32.1 乙酸铵浸提-火焰光度法:《土壤速效钾和缓效钾的测定》(NY/T 889-2004)。5.2.32.2 乙酸铵浸提-火焰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钾的测定》(LY/T 1234-2015)。5.2.33 缓效钾5.2.33.1 热硝酸浸提-火焰光度法:《土壤速效钾和缓效钾的测定》(NY/T 889-2004)。5.2.33.2 热硝酸浸提-火焰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钾的测定》(LY/T 1234-2015)。5.2.34 有效硫5.2.34.1 磷酸盐-乙酸溶液/氯化钙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检测第 14 部分:土壤有效硫的测定》(NY/T 1121.14)。5.2.34.2 磷酸盐-乙酸溶液浸提-硫酸钡比浊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硫的测定》(LY/T 1265-1999)。5.2.35 有效硅5.2.35.1 柠檬酸浸提-硅钼蓝比色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20.2 土壤有效硅的测定。5.2.35.2 HOAc 缓冲液浸提-硅钼蓝比色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硅的测定》(LY/T 1266-1999)。5.2.36 有效铁5.2.36.1 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6.2 DTPA 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6.3 DTPA 浸提-邻菲啰啉比色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铁的测定》(LY/T 1262-1999)。5.2.36.4 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铁的测定》(LY/T 1262-1999)。5.2.37 有效锰5.2.37.1 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7.2 DTPA 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7.3 乙酸铵溶液浸提-高锰酸钾比色法(森林土壤交换性锰):《森林土壤交换性锰的测定》(LY/T 1263-1999)。5.2.37.4 乙酸铵溶液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森林土壤交换性锰):《森林土壤交换性锰的测定》(LY/T 1263- 1999)。5.2.37.5 对苯二酚-0.1mol/L 乙酸铵浸提-高锰酸钾比色法(森林土壤易还原锰):《森林土壤易还原锰的测定》(LY/T 1264-1999)。5.2.37.6 对苯二酚-0.1mol/L 乙酸铵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森林土壤易还原锰):《森林土壤易还原锰的测定》(LY/T 1264-1999)。5.2.38 有效铜5.2.38.1 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8.2 DTPA 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8.3 0.1mol/L 盐酸/DTPA 浸提-DDTC 比色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铜的测定》(LY/T 1260-1999)。5.2.38.4 0.1mol/L 盐酸/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铜的测定》(LY/T 1260-1999)。5.2.39 有效锌5.2.39.1 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9.2 DTPA 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9.3 0.1mol/L 盐酸/DTPA 浸提-DDTC 比色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锌的测定》(LY/T 1261-1999)。5.2.39.4 0.1mol/L 盐酸/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锌的测定》(LY/T 1261-1999)。5.2.40 有效硼5.2.40.1 沸水提取-甲亚胺-H 比色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8.2 土壤有效硼的测定。5.2.40.2 沸水提取-姜黄素-比色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8.2 土壤有效硼的测定。5.2.40.3 沸水-硫酸镁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有效硼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5.2.40.4 沸水浸提-甲亚胺-H 比色法:《森林土壤有效硼的测定》(LY/T 1258-1999)。5.2.41 有效钼5.2.41.1 草酸-草酸铵浸提-示波极谱法:《土壤检测第 9 部分:土壤有效钼的测定》(NY/T 1121.9-2012)5.2.41.2 草酸-草酸铵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土壤检测 第 9 部分:土壤有效钼的测定》(NY/T 1121.9)。5.2.41.3 草酸-草酸铵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检测 第 9 部分:土壤有效钼的测定》(NY/T 1121.9)。5.2.41.4 草酸-草酸铵浸提-硫氰化钾比色法/极谱法:《森林土壤有效钼的测定》(LY/T 1259-1999)。5.2.42 有效硒5.2.42.1 磷酸二氢钾溶液浸提-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土壤有效硒的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NY/T 3420-2019)。5.2.43 交换性钙5.2.43.1 乙酸铵交换-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酸性、中性土壤):《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3.1 酸性和中性土壤交换性盐基组成的测定(乙酸铵交换法)5.2.43.2 氯化铵-乙醇交换-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石灰性土壤):《石灰性土壤交换性盐基及盐基总量的测定》(NY/T 1615-2008)。5.2.43.3 乙酸铵交换-EDTA 络合滴定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酸性、中性森林土壤):《森林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LY/T 1245-1999)。5.2.44 交换性镁5.2.44.1 乙酸铵交换-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酸性、中性土壤):《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3.1 酸性和中性土壤交换性盐基组成的测定(乙酸铵交换法)。5.2.44.2 氯化铵-乙醇交换-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石灰性土壤):《石灰性土壤交换性盐基及盐基总量的测定》(NY/T 1615-2008)。5.2.44.3乙酸铵交换-EDTA 络合滴定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酸性、中性森林土壤):《森林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LY/T 1245-1999)。5.2.45 交换性钠5.2.45.1 乙酸铵交换-火焰光度法(酸性、中性土壤):《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3.1 酸性和中性土壤交换性盐基组成的测定(乙酸铵交换法)。5.2.45.2 乙酸铵交换-火焰光度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交换性钾和钠的测定》(LY/T 1246-1999)。5.2.45.3 乙酸铵-氢氧化铵交换-火焰光度法(碱化森林土壤):《碱化土壤交换性钠的测定》(LY/T 1248-1999)。5.2.46 水溶性钠和钾离子5.2.46.1 火焰光度法:《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7 水溶性钙和镁离子5.2.47.1 EDTA 络合滴定法:《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7.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8 水溶性碳酸根和碳酸氢根5.2.48.1 双指示剂中合法:《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9 水溶性硫酸根5.2.49.1 土壤浸出液中硫酸根的预测:《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9.2 EDTA 间接滴定法(含量适中):《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9.3 硫酸钡比浊法(含量较低):《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9.4 硫酸钡质量法(含量较高):《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50 水溶性氯根5.2.50.1 硝酸银滴定法:《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51 总汞5.2.51.1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法:《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第 1 部分:土壤中总汞的测定》(GB/T 22105.1-2008)。5.2.51.2 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土壤和沉积物 总汞的测定 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23-2017)。5.2.52 总砷5.2.52.1 原子荧光法:《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壤样品 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更多资料:《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资料汇编》——仪器+方法+采样+制备+质控(全册)
  • 在线监测 标准先行——记CIOAE 2016“在线监测与分析标准规范”专题报告
    p   仪器信息网讯 2016年11月22,CIOAE 2016在国家会议中心开幕。会议为期两天,主办方为与会者呈现了精彩的大会报告及“石油化工在线分析”、“在线烟气分析”、“在线水质分析”、“VOCs排放监测技术与连续监测方法探讨”、“在线监测与分析标准规范”、“综合类”六个专题报告。 br/ /p p   技术当道,标准先行。在仪器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用于分析监测的仪器设备品种繁多,而使用操作不尽相同。标准化工作亟待开展。CIOAE 2016“在线监测与分析标准规范”主题研讨会上,来自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重庆科技大学等多位专家就在线分析仪系统设计、标准体系、通用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3c3ecaf6-9246-425b-9451-16d7ad267d51.jpg" title=" 标准现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会议现场 /p p   精彩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3a5934df-8add-4b4f-9498-0ac2e04614c6.jpg" title=" 孙磊.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孙磊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石油化工在线分析仪系统设计规范 /p p   石油化工在线分析仪系统设计规范的编制原则包括建立系统设计的理念、在线分析仪选型、采样系统设计、环境保护、熟悉工艺、选择适当的防护形式六大方面。《规范》共涵盖八个章节: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采用系统、常用在线分析仪、分析小屋、在线分析仪管理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1527f139-31ef-4201-a4bc-6f6fde8d7041.jpg" title=" 左航.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左航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体系 /p p   报告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发展、标准体系、设备标准、系统标准四个方面开展。 /p p   国际上在线监测发展较早,已开发出水、气等多项在线监测系统。我国环境在线监控网的构建始于2004年。截至2015年,全国已实施自动监控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9040个,其中已实施自动监控的废水排放口6602个,废气排放口7435个。 /p p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标准体系涉及8项仪器技术要求和4项安装等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标准共19个,主要的考核指标包括漂移、准确度、精密度、长期稳定性和环境适用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12373b24-b02d-4bbb-99d0-3e1c40396c62.jpg" title=" 张国宁.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张国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我国VOCs排放标准管控方式与监测需求 /p p   VOCs排放标准管控的物质包括两大类:需要单独管控的物质和综合项目。需要单独管控的物质包括三类:第一,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物质,如三甲苯、二甲苯、醛类等;第二,健康毒性大的物质,如苯、甲醛、环氧乙烷等;第三,恶臭物质,如丙烯酸酯、硫醇等。综合项目可采用归总控制,提高效率,分析方法包括物质加和法和综合响应法。报告对两种方法的原理、典型方法、适用性以及优缺点进行了分析。 /p p   此外报告还从现行VOCs排放标准,VOCs控制指标体系,达标评定的要求,VOCs含量检测,检查工艺设计、设备、运行操作要求,有组织排放监测(排气筒),无组织排放监测,核算方法,监测体制等方面分析了如可进行VOCs管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9a00efc1-ac23-4869-9abb-7f412f5a474a.jpg" title=" 李作进.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重庆科技学院 李作进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编写国家标准《在线分析仪器系统通用规范》的几点体会 /p p   报告详述了《在线分析仪器系统通用规范》任务来源、编制经过、编写原则、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规范》中在线分析仪器系统包括样品前处理系统、在线分析仪器、数据管理系统以及辅助设施四大部分,样品前处理系统又包括样品提取、样品传输、样品处理、废流处置四个方面,辅助设备包括环境防护设施和公用工程设施两方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1/insimg/513f4a1a-a678-456b-b745-f914f325a3ba.jpg" title=" 周鑫.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化学所 周鑫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精密分析在气体标准物质研制中的作用 /p p   报告中介绍了气体标准物质与精密分析包括在线仪器及离线仪器的作用和关系。指出,与传统的分析仪器相比,在线分析仪器具有分析效率高、重现性好、应用广泛的特点,配合在线漂移补偿的方法使用在线仪器进行分析同样能够达到精密分析的要求。 /p p b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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