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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硒农产品相关的资讯

  • 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97.6%!
    我国农业要做到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任何时候都不能“掉链子”在日前召开的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表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做到供给保障强,必须坚持数量质量一起抓,不断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持续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事关百姓生活福祉,也与经济社会有着密切联系。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取得历史性进步。数据显示,过去1年我国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97.6%,在11个重点品种中有8个合格率比整治前得到明显提升,新认证绿色有机农产品1万个,绿色优质农产品总量达到2亿吨,生产规模占食用农产品比重为12%,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据悉,各地不断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法,从生产、技术、监管、追溯、宣传等多方面协同发力、产管并重,系统施策保安全、提品质。例如,江西省借助数字手段为监管高效赋能,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大数据智慧监管,构建了“全域监管一张网、全程追溯一条链、全面评价一幅图”的“图说质量安全”新模式,做到全省各地和各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与综合排名实时呈现,大大提高了人、企、物、事的管理效率。在生产环节,云南省发挥当地四季时鲜的鲜明优势,以基地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茶叶、蔬菜、水果等重点产业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绿色化生产模式,其中有机产品的获证产品达4580个,居全国第一位。  但也要看到,当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依然艰巨复杂。马有祥介绍,一方面立足我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依靠自己的力量端牢饭碗,必须坚持大食物观,农产品供给格局必然是品类多样、来源繁杂;另一方面在大国小农的现实起点上推进农业现代化。很长时期内,农业经营主体都将是数量众多、大小不一,抓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随时都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可能“一招鲜吃遍天”。  立足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将围绕三方面展开。首先,解决少数农产品在农兽药残留方面的突出问题依然是当务之急。对此,要聚焦重点品种,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措施上精准发力,督促上较真碰硬。坚持长短结合、系统施治,把监管网眼尽可能织得更密,让监管措施贯穿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链条,具体从摸清底数、提醒指导、严打蔬菜禁用农药源头、绿色防控、上市把关等方面下功夫,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其次,顺应消费升级需求,大力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高质量发展。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是农业领域扩大内需的重要增长点,“三品一标”和名特优新农产品经过认证登记是绿色优质农产品的典型代表。当前,各地都在积极打造绿色优质农产品。接下来要围绕关键要点继续发力,包括培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打造品质提升技术模式、搭建消费促进平台、完善监督管理措施等。其中,对于地理标志农产品,要做好“土特产”文章,把主要精力从登记转向产业培育,使其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再次,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快完善长效监管制度机制。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施行,坚持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三大原则,与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实现了“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在具体落实方面,各地要继续从依法加强对农户等各类主体监管、全面推动乡镇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实施和着力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方面入手,既要做到普法宣传形成强大声势,也要保证制度落地工作抓紧开展。
  • 云南在全国率先实现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全覆盖
    129辆流动检测车开到田头 流动检测车上配置多种专用检测设备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从市场、实验室检测,前移到生产基地、菜地、猪圈、鸡舍的即时源头检测。昨日,随着129辆流动检测车驶往全省129个县区市,云南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全覆盖的省份,实现检测监管关口前移,将不安全农产品堵在生产环节。   此前,云南省已有76个县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但检测范围有限,而且时间长、成本高。由云南省财政投入3612万元统一配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检测车配置到县后,流动检测车可在县域内的菜地、果园、猪圈、鸡舍巡回流动检测,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5至10分钟出检测结果),做到第一时间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实现及时预警处置,最大限度降低农民损失。   在发车现场,记者看到流动检测车配置了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食品安全综合分析仪、兽药残留检测箱等专用检测设备。据介绍,流动检测车可检的指标涵盖了老百姓关注的有机磷类农药残留、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甲醛等50多个项目参数。同时,流动检测车检测到的适时数据可第一时间汇集到省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平台,从源头上掌控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杜绝农残超标等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云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处处长梁基表示,为保证检测车充分发挥作用,129个县(市、区)已承诺落实车辆运行保障经费,加强检测人员培训,管好用好检测车辆。
  • 辽宁管农产品的“警车”:农产品监管车上路了
    管农产品的“警车”上路了   11月5日,省农委在沈阳举行发车仪式,向14个市配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车辆。此举将进一步提升全省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快速反应能力。   据了解,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取得很大进展,先后更新和完善了5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的检测设备,建设了14个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38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并为农产品生产基地配发了农药残留速测仪600余台(套)。特别是在2008年又为全省14个市农产品质检中心配发了农产品质检流动检测车。今年7月,我省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目前,我省已初步形成了以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为主要内容、以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为主要方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 矽感科技展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车——CFAS 2012食品、农产品检测新技术系列视频采访
    仪器信息网讯 2012年6月5日,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农业仪器应用技术分会主办,北京雄鹰国际展览公司承办的2012中国食品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应用国际论坛暨展览会(CFAS 2012)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开幕。本届论坛以“为构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动食品、农产品检测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完善食品与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为主题,特别邀请到了多位食品、农产品监管部门的领导和食品质检领域的著名学者做主题报告,并同期举行展览会,汇聚了70余家国内外科学仪器相关厂商,吸引了600余位来自各界的专家、代表参会。   展会期间,仪器信息网特别制作了“食品、农产品检测新技术系列视频采访”,与会的部分参展仪器厂商分别针对目前食品、农产品检测当中面临的技术、应用与市场需求,介绍了各自所能提供的解决方案。   在本届展会期间,矽感科技推出了载有离子迁移谱快速检测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车。据介绍,离子迁移谱快速检测仪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快,两分钟就可以判断出蔬菜中是否有农残、肉里面是否有瘦肉精、乳制品中是否含有三聚氰胺等。离子迁移谱在对已知物质的检测上,具有操作简单、快速、无需对样品进行预处理等优点。利用离子迁移谱进行各类有机物的检验也是目前的研究热点。   矽感科技   矽感科技主要从事二维条码技术和光学影像器件及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及销售。矽感是国内最有影响力的二维条码技术、产品及应用解决方案提供商,同时也是光电影像技术的领航者,为数码影像行业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   同时,矽感科技还提供食品安全检测系列仪器,如离子迁移谱仪,食品安全感知终端等。
  • 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大宗农产品
    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提出,有关部门正在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目前农兽药残留标准已基本覆盖我国大宗农产品和常规农兽药品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主任毕井泉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表示,农业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两个标准审评委员会,目前已制定5724项农兽药残留限量和932项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毕井泉说,计划每年新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限量标准100项,5年内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总数达到10000项以上,将与国际食品法典基本一致。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根据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计划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40%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  在种植养殖环节源头治理方面,报告指出,农业部按照成熟一个淘汰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禁用高毒农药39种,高毒农药使用量占农药使用总量的比例下降到2%以下,淘汰小、乱、差饲料企业近4000家。
  • 我国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十一五”以来,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总体上安全有保障。各类农产品监测合格率基本保持在95%以上,并呈逐年上升态势。2009年,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6.4%、99.5%和97.2%,与2005年相比,分别提高3.1、1.9和2.5个百分点。生鲜乳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合格率分别达到99.1%、98.8%和100%,均保持较高水平。   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执法监管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法律配套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也相应颁布实施。执法工作全面加强,先后成功组织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质量、保安全、助奥运——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奶站和饲料专项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等活动,以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投入品为重点,开展种植业产品、生鲜乳、饲料、兽药、水产品和农资打假等专项治理,有效地遏制了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了重大活动期间农产品充足供应、安全可靠。   监管体系逐步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格局初步形成。2008年农业部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20多个省厅相继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门监管机构,地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也逐步建立。2009年农业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到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中统一规划,力争3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实现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有专门监管机构、乡镇一级“有职能、有人员”的监管工作体系。   检测体系建设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监测不断深化。全面实施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总投资59.06亿元,建设了1个部级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42个部级专业性农产品质检中心、15个部级区域性农产品质检中心、36个省级综合性农产品质检中心和1200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各类检测技术人员由1.96万名增至2.3万名,增幅17%。组织制定了二期建设规划,全面加强市、县基层检验检测能力。深入实施了普查、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以及农兽药残留监控、水产品药残监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控等监控计划,针对大中城市消费安全的例行监测品种已包括6大类101种,检测参数达68项,覆盖全国259个城市,形成了涵盖全国主要城市、涉及主要农产品的监测网络,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能力不断提高。   标准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农业标准化工作扎实开展。实施“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专项”,投入1.96亿元,制定发布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844项,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总数达到4400多项,农业地方标准总数达到1万余项。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CAC)国际标准制定工作,成功争取到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主持国资格,举办了4届CCPR会议。同时,深入开展标准实施和示范工作,组织实施了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项目,投入1.19亿元,创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近500个。启动了“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创建活动,规划创建819个园艺作物标准园以及一大批畜牧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和水产品健康养殖场。   认证体系快速发展,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规模不断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三品一标”)部、省、地、县四级工作机构基本建立,体系队伍不断壮大,制度规范不断健全,认证步伐不断加快,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2009年认证无公害农产品9507个、绿色食品5865个、有机农产品1415个,分别比2005年提高94%、16%、26%。“三品一标”总数达到7万多个,主要食用农产品认证量占全国食用农产品商品量的30%多。   “十二五”期间,各级农业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 海南:3729万元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资金下达
    据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报道: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下达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2009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1398万元,安排我省7个农产品质检站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5559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4399万元,地方配套1160万元)。在此之前,国家已安排2008年中央投资2331万元。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对建立健全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重要抓手,按照无公害、绿色的要求,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目前,全省共有省、市(县)两级检测机构36个。主要承担农药残留与质量监测、肥料质量监测、土壤检测、种子质量监测和兽药残留与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工作。其中:省级检测机构有4个,分别为省农药残留与质量监测中心、省土壤农化监测中心、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市县级检测机构有32个,主要分布在市县农业局和农技中心。
  • 聚光科技出席“农产品分析技术进展国际研讨会”
    2012年9月15日-17日,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和英国西英格兰大学生物传感器研究所联合主办单位的“农产品分析技术进展国际研讨会”在京顺利召开。来自国内外约120名专家学者就优质农产品溯源、真伪识别、食品快速/在线分析技术以及食品安全检测新技术的应用进行了热烈研讨,探讨了农产品中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生物毒素、致病菌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分析技术及研究进展。 作为国内最大的分析仪器供应商,聚光科技近红外分析仪已在农产品和食品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受会议组委会邀请,聚光科技近红外光谱分析专家杨伟伟女士就“近红外技术在农产品快速检测领域的研究”进行了专题报告,阐述近红外光谱分析技术在农产品分析检测领域发展动向和可能的技术前沿,引起了相关中外专家极大兴趣,专家们希望能与聚光科技彼此增进了解,共同寻求合作的机会。 聚光科技做大会报告
  • 全国建设329个市级农产品检测中心 网络实现全国覆盖
    5月21日,农业部网站消息,“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将建设329个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并实现全国地市全覆盖。   每个地市级综合检测中心将投资1000万元,重点配备农业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畜水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有害有毒物质、有害微生物等定性定量分析检测仪器。主要承担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市场准入检测、产地认定检验、评价鉴定检验、质量安全事故、纠纷调查、鉴定和评价等任务,并对县级质监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   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快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地位重要,不可或缺。最近,农产品质量安全倍受社会关注,那么,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技术支撑的检验检测体系发展得怎么样?国家都有哪些方面的规划和部署?有哪些能力建设措施?围绕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   我国农产品质检体系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   记者: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一个什么样的体系?目前的建设和规划情况如何?   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最初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主要侧重于农业生产资料方面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农机、种子等国家级检测中心和部级检测中心的规划建设。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提出和发展,农业部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始规划建设。目前,一个以农业部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龙头、省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主体、地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为骨干、县级农产品质检站(所)为基础、乡镇(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速测实验室为补充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构建形成。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定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依据国家(行业)标准,以先进仪器设备为手段、可靠实验环境为保障,对农产品生产(包括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科学公正监测、鉴定、评价的技术保障体系,是政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和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技术决策、服务和咨询的重要职能,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农产品质检体系能力建设已纳入国家重点投资建设范围   记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很重要,这些年国家都采取了哪些措施提升检验检测能力?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农业法》中就明确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国家都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加以规划和建设。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被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重点建设工程之一,并纳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8月,国家正式启动实施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投入,总投资50多亿元。到2010年,国家投资已建设省(部)级、县级农产品质检中心(站、所)1017个,其中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建设项目936个。   “十二五”是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关键期   记者:面对新的“十二五”,国家在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上有哪些考虑?   答:为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在“十一五”建设的基础上,对尚未建设和缺乏检测能力的质检机构,编制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十二五”建设规划。“十二五”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在思路上,将根据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的需要,与“十一五”质检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注重统筹布局、因地制宜、填平补齐、建管并重的原则,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建设,建立产地环境、投入品和农产品全程可控的质检体系。在重点上,补充建设一批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全方位建设地(市)级综合性农产品质检中心和县(场)级综合性农产品质检站。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家农产品(水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与信息预警功能建设,构建起全国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预警与追溯网络平台。与此同时,农业部已制定了配套的质检机构管理办法和考核验收规范,实施资质认定和能力考核,强化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定期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 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增强食用农产品消费信心,现就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推进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要求,全面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应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健全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加快构建统一权威、职责明确、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保障公众消费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明确政府、生产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职责定位,调动各方积极性 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先行开展试点,分步推广应用 坚持农业部门主导与部门协作相结合,建立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保障追溯体系全程可控、运转高效。  (三)主要目标。建立全国统一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追溯试点,逐步扩大追溯范围,力争“十三五”末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及“三品一标”规模生产主体率先实现可追溯,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生产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二、全面统筹规划,实现整体推进  (四)建立追溯管理运行制度。出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追溯要求,统一追溯标识,规范追溯流程,健全管理规则。加强农业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的衔接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扫码入市或索取追溯凭证为市场准入条件,构建从产地到市场到餐桌的全程可追溯体系。鼓励各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产品追溯管理地方性法规,建立主体管理、包装标识、追溯赋码、信息采集、索证索票、市场准入等追溯管理基本制度,促进和规范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行为。  (五)搭建信息化追溯平台。建立“高度开放、覆盖全国、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国家平台,赋予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执法机构和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权限,采集主体管理、产品流向、监管检测和公众评价投诉等相关信息,逐步实现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各行业、各地区已建追溯平台的,要充分发挥已有的功能和作用,探索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与国家追溯平台的有效对接和融合,将追溯管理进一步延伸至企业内部和田间地头。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企业内部运行的追溯系统,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出入库管理等生产经营信息,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六)制定追溯管理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技术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的原则,加快制定农产品分类、编码标识、平台运行、数据格式、接口规范等关键标准,统一构建形成覆盖基础数据、应用支撑、数据交换、网络安全、业务应用等类别的追溯标准体系,实现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统一追溯模式、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编码规则、统一信息采集”。各地应制定追溯操作指南,编制印发追溯管理流程图和明白纸,加强宣传培训,指导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参与。  (七)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应用。国家平台将于2017年上线,届时将选择部分基础条件好的省份开展区域试运行,根据试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家平台业务功能及操作流程。优先选择苹果、茶叶、猪肉、生鲜乳、大菱鲆等几类农产品统一开展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探索追溯推进模式,逐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扩大实施范围。  三、推动多方参与,规范实施要求  (八)强化农业部门追溯管理职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将辖区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逐步纳入国家平台管理,组织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组织辖区内监管、检测机构加快应用国家平台,规范开展监管、检测信息采集,及时将基地巡查、执法检查、检验检测、产品认证、评估预警等信息纳入国家平台管理。开展追溯示范点创建活动,组织辖区内统一规范开展追溯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九)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国家平台实施要求,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积极采用移动互联等便捷化的技术手段,实施农产品扫码(或验卡)交易,如实采集追溯信息,实现信息流和实物流同步运转。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实施农产品包装上市,加施追溯标识,确保农产品可溯源。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统一配备必要的追溯装备设施。  (十)发挥社会化服务作用。在国家统筹指导下,创新市场机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和资本投入追溯体系建设。激发第三方机构活力,鼓励其为国家平台提供配套服务,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撑,推动追溯服务业规范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拓展追溯功能  (十一)加强追溯监督检查。农业部门要加强追溯信息在线监控和实地核查,重点对主体管理、信息采集、标识使用、扫码交易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推进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监管、检测机构信息采集管理,确保监管、检测信息及时准确上传。健全追溯管理激励、惩戒机制,建立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追溯义务、填报信息不真实的生产经营主体,加大惩戒力度。  (十二)发挥追溯功能作用。加强国家平台功能应用,积极开展农产品全程追溯管理,强化线上监控和线下监管,快速追查责任主体、产品流向、监管检测等追溯信息,提升综合监管效能。用可追溯制度倒逼生产经营主体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落实好第一责任。畅通公众查询、投诉渠道,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透明度,解决农产品生产经营信息不对称问题,提振公众消费信心。  (十三)提升智慧监管能力。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平台决策分析功能,整合主体管理、产品流向、监管检测、共享数据等各类数据,挖掘大数据资源价值,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精准化和可视化。建立追溯管理与风险预警、应急召回的联动机制,提升政府决策和风险防范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五、强化保障措施,夯实工作基础  (十四)健全工作体系。依托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或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能的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队伍,落实各方职责,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和保障条件。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基层追溯管理业务能力和水平。组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专家组,为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十五)完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步伐,充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法治化,重点将主体管理、市场准入、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关键要素纳入法律范畴,为追溯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十六)加强政策扶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快追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生产经营主体、检测机构和基层监管机构追溯装备条件。积极争取和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经营主体追溯装备设施配置、信息采集和标识使用补贴力度,建立追溯与项目扶持挂钩机制,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追溯的积极性。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追溯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完善追溯技术研发与相关产业促进政策。  (十七)强化社会共治。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活动,普及追溯知识,传播追溯理念,提升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对可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建立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奖举报机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追溯、使用追溯、支持追溯的良好氛围。  农业部  2016年6月21日
  • 农业部部署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监测分析工作
    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监测分析工作起步较晚,存在调查制度不一致、行业分类不适合、指标体系不健全、统计范围不完善、信息反馈不及时等问题,为切实履行职责任务,强化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监测分析工作,提高科学决策能力水平,日前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部署农产品加工业监测分析工作。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农产品加工监测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农产品加工业监测分析是各级政府指导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制定政策措施、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和完善农产品加工业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对于准确反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质量、经营效益、行业结构和区域布局等情况,科学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管理水平,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要建立健全制度,突出监测分析重点。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参照《农产品加工业行业划分方式(试行)》、《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监测表填报细则(试行)》,设计完善地方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法,做到指标全覆盖、制度可衔接。要重点做好农产品加工业运行情况季度分析、农产品加工业年度数据汇总和农产品加工业企业监测试点等三方面工作。   《通知》要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把监测分析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要培育队伍。要明确监测分析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建立一支结构完善、力量精干、相对稳定的工作队伍。二要加强培训。要高度重视监测分析人员的能力培养,创造条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三要提供保障。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争取设立专项资金,配备办公设备,确保监测分析工作顺利开展。
  • 农业部:构建五大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五’期间,农业部将着力构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认证、风险应急和执法监管五大体系,全面提升执法监督、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五大能力,推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新进展。”1月10日在四川成都召开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   据陈晓华介绍,2010年各级农业部门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年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往年同期同口径统计,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6.8%、99.6%和96.7%,生鲜乳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保持在100% 圆满完成了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安全保障工作,实现了农产品供应充足、品种丰富、安全可靠的工作目标。   陈晓华说,“十一五”期间,国家相继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配套法规及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已进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统分结合的工作格局初步构建 组织实施了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一期规划,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大幅提升 深入推进执法监管,一些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全面启动了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三品一标”认证总数超过8万个,认定产地已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30%,认证农产品也已占到商品总量的30%。“十一五”为今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陈晓华表示,“十二五”期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消除隐患保安全、控制源头上水平、健全体系强能力、完善制度建机制”,消除隐患保安全就是要深化专项整治,着力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控制源头上水平就是要从生产入手,大力推进标准化示范创建,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力争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健全体系强能力就是要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执法监管条件保障,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完善制度建机制就是要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制度和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监管长效机制。
  • 安徽亿元资金建农产品质检体系
    近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下达了安徽省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2430万元。   除继续安排6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项目外,还启动了芜湖、安庆、黄山等3个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建设。此前,国家共安排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中央投资1.63亿元,建设了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和51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   去年,安徽省出台了《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意见》,全面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安徽省将重点推进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建设,尽快形成省、市、县、乡四级的农产品质检网络体系。
  • 中央斥资4080万建设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从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4080万元,用于阳朔、苍梧、宜州、防城等19个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建设。通知要求,要认真落实地方投资,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建成发挥效益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节能等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 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 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近年来,我国农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传统的分散农业正在逐步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与此同时,农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为了农业的良性发展,同时也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食用安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如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等措施,我国农业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近日,为深入贯彻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推动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村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所有乡镇明确监管网格,所有网格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网格监管员年度培训全覆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织密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意见》明确了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创新机制、公示公开的重点任务。   如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范围清晰、管理便捷、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因地制宜划分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每个网格应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人员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任务;创新网格化管理及其配套工作机制,保障网格化管理体系常态化运转,切实提高基层监管效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要公示网格化管理图,包括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布局安排、工作职责等基本信息。   《意见》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条件保障、夯实工作基础、加强技术支撑、强化绩效考核的工作保障规定。   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工作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推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经费和劳动报酬;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自身工作深入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网格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优先利用既有监管信息化平台,推动生产主体和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将作为重点内容纳入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质量工作考核、农业农村部延伸绩效考核。
  • 四川181个县建立了快速检测室 实现农产品检测全覆盖
    记者从四川农业厅1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四川省已经在181个县建立了快速检测室,实现农产品检测全覆盖,2010年全年未发生一起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但农药残留超标和禁用农药使用仍是目前最大安全隐患。   四川农业厅副厅长祝春秀介绍,2010年四川省抽检10887个抽检样品,抽检参数也由原来的23项增加到30项,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合格率均在97%以上。四川省2010年共出动执法人员8万余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企业8.9万多家次,整治重点市场2133个次,查处的2079起问题也得到及时改进,为农户挽回经济损失7000多万元,五种高毒禁用农药也得到有效遏制。   据介绍,四川省21个市州全部建立了农产品监管和执法机构,181个县建立了快速检测室,农产品检测覆盖面逐步扩大。此外,农产品产地准出、联动打假、质量追溯、监测专家会商等制度也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提升了农产品监管能力。   虽然农业部门加大了监管执法力度,但一些企业仍违规生产违禁农药,在产品中使用国家禁用、限用或未登记的农药。此外,农户追求农产品产量等超标使用农药,造成番茄、黄瓜、辣椒、豆角等夏季蔬菜部分农药超标。四川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并加大对农户的培训力度,尽力减少农药超标问题,杜绝禁用农药使用问题。
  • 驻华使节赴山东考察中国出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体系
    驻华使节赴山东考察中国出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体系   中国食品质量安全获赞誉   姜大明会见考察团 魏传忠王随莲陪同考察   作为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质量提升”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11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邀请了来自26个国家的32名外交官赴山东对我国出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体系进行参观考察。此次考察是继2007年和2009年国家质检总局先后组织外国驻华使节赴广东、江苏和上海考察后,专门针对农产品食品组织的一次实地考察。山东省省长姜大明11月16日在济南会见了考察团团长、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一行。魏传忠、山东省副省长王随莲陪同考察。   姜大明在讲话中对考察团表示欢迎,对国家质检总局长期以来对山东食品农产品出口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并对山东检验检疫部门在严格把关、对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领域进行区域化管理等方面所做的工作表示肯定。姜大明表示此举有望进一步推动山东食品农产品安全工作,促进山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和促进对外出口,并希望各位使节、国家质检总局的专家对山东食品农产品的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魏传忠表示,组织外国使节实地考察是质检国际合作交流的一种新方式,可以以大量的事实和实例帮助驻华使节全面客观了解“中国制造”的真实情况,了解中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真实情况,支持本国更好地开展对华外交外贸工作,实现互利共赢。同时通过这样的活动既为质检部门和参观地企业和政府与国外交流合作提供了机会,也可以为各国针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议题展开对话和交流提供很好的机会和平台,共同应对挑战,达到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的目的。   美国公使衔参赞辛思迪、欧盟一等参赞博蒙、俄罗斯公使衔参赞陶米恒、泰国公使衔参赞宋蓬?昵猜等使节参加了考察。在第一天的考察行程中,使节们考察了位于聊城的山东凤祥集团禽肉加工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辛思迪表示,中美十分关注食品安全,通过实地参观生产现场,他对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有了更大的信心。宋蓬昵猜也表示,通过看凤祥集团的禽肉加工过程,了解到该集团也拥有多项质量保证体系,对中国出口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了更大的信心,他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把更多的优质的中国产品介绍给泰国人民,同时更希望作为水果等农产品重要产地的泰国食品生产企业,更多地从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学到质量控制和管理的制度和经验。   使节们在山东3天的行程中,先后赴济南、聊城、潍坊和青岛参观5个农产品食品企业、一个标准化种植示范基地、一个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建设指挥中心以及山东检验检疫局检测实验室和进出口农产品食品查验现场。
  • 农产品批发市场需要靠托普云农农药残留速测仪保障农产品安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都不在自己种植蔬菜,而是选择去农产品批发市场购买。农产品市场蔬菜种类齐全,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可是由于不是自家种植,所以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为了打消消费者的顾虑,也为了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现在越来越多的农产品市场开始配备农药残留速测仪,利用它对即将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农残检测,只有通过农药残留速测仪检测的农产品才能进行出售。通过这种方法农产品市场打消了消费者的顾虑,也促进了农产品的整体销量。  尤其现在到了夏季高温时节农产品安全问题备受重视,特别是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各类物品更是关注的重点,为了给广大消费者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该不断加强对所辖市场售卖农产品的安全检测工作,近段时间专门给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引进农药残留速测仪,并安排了专门的蔬菜检测人员,对进入这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蔬菜等进行检测。  农产品市场是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重要渠道,由于农产品来源多,所以农产品安全非常容易出现问题。如果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安全问题得不到保障,那么不仅会影响消费者的健康,而且会影响农民朋友种植者的收入。所以要想做好农残检测,仅仅靠自觉性是不够的。而农药残留速测仪的应用,可以准确、快速的测量出农产品上的农药残留量,农药残留速测仪对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农药检测,测量准确度高,使用很方便,有些型号可以同时对多个样品进行检测,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 72亿完善农产品安检体系 华测检测或受益
    9月25日,农业部印发《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该规划总投资达72.02亿元,华测检测有望参与其中。   据规划,“十二五”期间将新建1个部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中心、16个部级专业质检中心、329个地(市)级综合质检中心和960个县(场)级综合质检站。   华测检测证券代表曾静表示,72亿元投资可能主要由政府落实,如果政府把项目外包给第三方,则对公司非常有利,因为华测检测在农产品检测方面有较大优势。公司会争取与政府合作。   大同证券投资顾问付永翀也认为,作为首家检测行业上市公司,如政府将业务外包或公开招标,华测检测可能收获大单。
  • 中检集团南美公司与巴西合作实施农产品检测
    本报讯 6月12日,中检集团南美公司在巴西的合作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开始运行,这标志着南美公司在巴西、阿根廷的市场业务开拓驶上了快车道。   据悉,巴西去年有958亿美元货值的大豆、咖啡、蔗糖、玉米等农产品出口,中国是其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市场,占总量的20%。长期以来,农产品检验工作被几家国际大公司垄断,但中检集团南美公司不畏艰难,在做好进口可利用废物工作基础上,主动出击,以巴西圣保罗为中心,参加各类国际会议,拜访客户,发放宣传册,为客户提供免费咨询,打响CCIC品牌。   经过不懈努力,目前南美公司已经切入巴西和阿根廷主要口岸,逐步获得客户信任,开始进行大豆、红酒、橄榄油、牛肉等产品的检验工作。此次合作实验室开始运行,更为开拓市场业务打下了良好基础,南美公司将会更快更好地实施品牌战略,在巴西等南美各国扎根发芽、茁壮成长。
  • 专家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言献策
    7月13日,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中国农学会承办、14个全国学会协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现代农业发展专家论坛”在京举行。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冯长根在开幕式上指出,今后一段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如何构建覆盖全产业链、高效协调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监管机制,亟待深入研究和着力解决。举办此次专家论坛,就是要以多学会共办为枢纽,以多部门联合为机制,以多学科融合为基础,搭建一个跨学科、多部门、产学研相结合的高层次学术交流平台,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检测管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研讨,为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体系与监管制度建言献策,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供有力的技术和智力支持。   中国农学会副会长舒惠国在致辞时强调,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后一段时期,扎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推动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亟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头等重要位置,进一步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好经验,潜心研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集专家之力,采众家之长,不断探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创新的新规律和新思路 亟需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消除隐患保安全、控制源头上水平、健全体系强能力、完善制度建机制,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金发忠介绍,当前我国农产品总体上质量有保障,消费安全可靠,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处于稳中有升、逐步向好的发展态势。“十二五”期间,我国将以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质量追溯、风险评估和“三品一标”为抓手,完善标准、检测、认证体系,建立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执法监管体系,重点在执法监管、标准化生产、制度建设和基层能力建设上下功夫,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中国工程院院士刘旭在报告中认为,目前我国缺乏成熟的农产品安全性风险评估理论与技术,难以准确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缺乏科学合理的安全使用技术,难以有效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缺乏简单快速样品前处理、准确高效的快速检测及精准检测技术,难以有效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配套性差,难以客观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今后应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科技协作网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理论和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技术体系 加强农产品中主要污染物残留、富集、迁移及消解动态研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技术体系和溯源追踪技术体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及产品研发,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体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研究和标准物质研究,健全农业标准体系,为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宗懋在报告中指出,产地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生产经营管理粗放和违规使用添加剂是造成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主要原因。解决食品污染的关键,要找出污染源,确定关键控制点,从其特性、毒性、剂量和人体摄入量等方面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建立起食品安全的预警机制和以预防为主的管理机制。   中国科学院院士吴常信在作报告时建议,食品污染控制要从后验(检查产品)向先验(控制过程)转变,积极推行HACCP(公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对每个环节(或关键环节)可能发生的公害预先进行科学的识别、分析、评估和监控,从而主动预防食源性污染,同时要通过风险分析来设计规章制度和标准。要确保畜产品安全,应对饲料与添加剂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进行全程监控,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采用HACCP体系,使饲料质量保证体系从被动反应转向积极预防 实施原料供应商认证制度,使预防措施覆盖整个原料生产链 实施饲料去向追踪和来源追溯制度,使发生事故时可迅速查明原因 建立预警系统,对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迅速做出反应。   论坛期间,还有近30位专家分别就现代农业发展与农产品生产、环境、贮藏、加工、监测、过程控制的关键技术难点以及构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战略、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与服务能力、强化农产品产业链安全监管体系等议题进行了研讨。
  • 中央投资2464万建设农产品质量体系项目
    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下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464万元。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及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二、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第七章)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新升级
    民以食为天。无论置身繁华都市,还是深居山乡村野,世上的滋味在餐桌上千回百转。每一个制造和享用美食的人,体味着食物带来的幸福感,也希望有一日三餐的安全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如今,吃饱已不再是难题,“食以安为先”成为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些群众反映对吃的、喝的不放心:吃米要多淘、吃菜要多泡、吃瓜果要去皮,吃面少面味、吃肉少肉味、吃菜少菜味、吃蛋少蛋味… … 这些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和品质越来越关注。保证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是最基本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三审稿新增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时,建议抓紧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议案。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10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此次审议为三审。9月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摄影/许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应全面体现“四个最严”的要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义中增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二是,在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明确要求“确保严格实施”;三是,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增加“储存、运输”农产品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同时,还应当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二是,增加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三是,明确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加强“双随机”抽查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明确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应当从生产环节到加工、消费环节,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明确在承诺达标合格证中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农产品作为国计民生的必需品,建议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重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需要系统治理、溯源治理。近年来,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办理了一系列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促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保护农产品产地,规范农产品生产,整治农产品包装、标识和销售中的违法行为,取得积极成效。”陈国民委员说,司法实践表明,有必要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协同增强法律的供给和法律保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对于有关民生方面“急难愁盼”的大事要事,需采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治理方式。“国务院已经决定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这充分说明质量是底线、是红线、是不可逾越的生命线,需要最严密的监督和最严格的保护。具体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确确实实是民生大事,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涉及民生安全。”吕世明委员说,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的职能作用,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取得了很好成效,也总结出了一些很好的方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保护农产品产地,规范农产品的生产流程,对小到包装标识、大到销售过程中的违法不良行为都采取了非常有力、有效的治理措施。最终在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以立法担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生动体现。”李锐委员说,修订草案自2021年10月提交审议以来,修改历经了10个月,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和全过程管控措施,规范加强了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五个方面。一是将农户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加强收储运环节监管,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二是明确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基本原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同时,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并确保严格实施。三是坚持源头治理,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制度,对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农产品生产者的内部质量控制;明确储存运输环节的监管要求,防止对农产品造成二次污染;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追溯管理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可明晰。四是明确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并明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同时,强调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建立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做好行刑衔接作了规定。此外,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规定了较轻的处罚,既起到震慑作用,又兼顾农户的发展现状,引导农户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法律严格实施让农产品从田间“鲜”到餐桌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法律实施中,需要注重与相关法律衔接起来,形成合力,不仅要保证在生产环节生产出符合标准的安全农产品,还要保证在储存、运输、交易、加工等环节的绝对安全,强化从田间地头到百姓最终消费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用什么样的办法才能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从大量的调查研究中,我看需要集中力量抓好3个环节。”吉炳轩副委员长说,第一个是生产环节。主要是4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一是污染问题,包括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对农产品质量造成的危害。二是药害问题,即农药的残留对农产品质量造成的危害。三是虫害问题,虫吃鼠咬等对农产品质量造成的危害。四是霉变问题,由于天气条件,在收获季节对农产品质量造成危害,小麦、玉米、水稻,包括一些薯类,每年或多或少都存在这个问题。要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在生产环节这4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有问题的农产品不能进入市场。吉炳轩说,第二个是贮运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有不少是在贮藏和运输环节造成的,这也有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鲜问题,一些鲜活产品怎样保证鲜活,特别是瓜果蔬菜和肉蛋奶,应是当前着力攻关的重点。二是腐烂问题,这方面造成的浪费最多,损失最大,虽然很少上市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但损失是有的。三是霉变问题,也是经常发生的一个问题。四是虫咬问题,谷类、豆类时有发生。吉炳轩说,第三个是销售环节。这也有4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质问题。任何农产品都有保质期,有些时间长些,有些时间短些,到底多长时间为宜,包括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保存,可使产品不变质。这方面的问题较多,浪费也很多。另外,保鲜和保质是不同的概念和要求,不能混淆。这些标准怎样划分和确定,应该有参照的标准为好。二是包装问题,过度包装,包装危害,因包装而影响品质,甚至导致变质的问题也不少。三是变质问题,因保管不当,出售不及时,虽没有腐烂、霉变,但串了味儿、变了质,这种食品、商品也有。四是污染问题,在销售的过程中受到污染。“以上3个环节12个方面的问题,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在法律的贯彻实施中,需要重视解决。”吉炳轩说。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4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 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 果蔬呼吸测定仪,为农产品保鲜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在农产品储藏与保鲜研究中,果蔬的呼吸强度是决定其新鲜度和质量的关键因素。果蔬呼吸测定仪正是为此类研究量身定制的工具,能够测量果品和蔬菜在不同储藏条件下的呼吸强度,为研究人员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支持,从而延长果蔬的保鲜期,确保其品质。了解更多果蔬呼吸测定仪产品详情→https://www.instrument.com.cn/show/C542220.html果蔬呼吸作用的重要性在储藏期间,果蔬仍然会进行呼吸作用,消耗氧气并释放二氧化碳。如果这一过程不加以控制,会加速果蔬的老化和腐败,进而影响其营养价值和口感。因此,精确测量并掌握果蔬的呼吸强度,对于制定科学的储藏策略至关重要。有效测量多项关键参数果蔬呼吸测定仪能够有效测量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温度和湿度等多项关键参数,帮助研究人员实时掌握果蔬的呼吸动态。这些实时数据不仅有助于优化储藏条件,还能显著提高保鲜效果,延长果蔬的货架期。灵活设计,适应多种果蔬该测定仪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各种果蔬的不同大小,提供了多种体积的呼吸室选择。研究人员可以根据果蔬的具体类型和大小,选择合适的呼吸室,从而缩短实验的平衡时间并大大提高测量效率。这种灵活性使果蔬呼吸测定仪在食品、园艺、果蔬外贸等多个领域中广泛应用。简便有效的操作流程使用果蔬呼吸测定仪进行研究,过程简便而高效。将待测果蔬放入呼吸室后,研究人员只需设定采集时间间隔,便可以通过主机显示屏实时监测CO2和O2浓度的变化。仪器不仅能测量多个参数,还可以同步显示温度和湿度信息,确保实验数据的全面性和可靠性。数据导出与分析支持数据采集完成后,果蔬呼吸测定仪支持快速导出数据,方便研究人员进行后续的分析处理。通过专门的软件,研究人员可以对数据进行计算和分析,准确掌握果蔬在不同储藏条件下的呼吸强度变化。这些数据不仅对优化储藏环境非常重要,还能为果蔬的市场销售提供科学依据,确保消费者享受到更为新鲜和高品质的果蔬产品。果蔬呼吸测定仪的应用价值总的来说,果蔬呼吸测定仪是农产品保鲜研究中的一项重要工具。它帮助研究人员深入理解果蔬在储藏过程中的生理变化,从而制定出更为有效的保鲜策略。无论是在科研院所、学校,还是在食品企业中,果蔬呼吸测定仪都展现出了良好的应用价值,推动农产品保鲜研究取得新的突破。
  •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一体机响应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深芬仪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测一体机响应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下一步将总结试点经验,选择部分品种在全国范围统一试行。届时,各地须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建立生产经营者开具、市场经营者查验留存、监管部门监管核查的合格证制度体系,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农业部颁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检测一体机通过条形码打印机可以打印条形码、二维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溯源)系统,大大提高了对于农产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追溯体系建设是采集记录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信息,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国家追溯平台、健全数据规范,实现数据互通,确保平台稳定,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全国追溯‘一张网’。实现一物一码可追溯,积极响应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为农业食品安全检测建设出一份力。
  • CTI华测食农总裁李丰勇当选中国农学会农产品质量安全分会副主任委员
    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中国农学会农产品质量安全分会第二次换届大会近日采用“现场+网络会议”方式举办。大会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金发忠主任主持,中国农学会莫广刚副秘书长出席并发表讲话。会议选举165位同志为中国农学会农产品质量安全分会第二届委员会委员,CTI华测检测食农及健康产品事业部总裁李丰勇、农产品线总经理杨桂玲分别当选中国农学会农产品质量安全分会副主任委员及委员。CTI华测检测将严格遵守中国农学会农产品质量学会的章程,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扎实开展新项目、新技术的创新研发,充分发挥CTI华测检测全国实验室网络布局的优势,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深入推进科普宣传及人才培养工作。作为农业农村部绿色食品定点检测机构、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构、有机产品定点检测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定点检测机构,CTI华测检测农产品线专注于农产品原料到终产品全过程品质管控能力的提升,可提供涵盖检测、认证、审核、培训、咨询的一站式综合性技术服务解决方案,致力于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传递信任,全面保障品质和安全。新当选的中国农学会农产品质量安全分会第二届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培武院士和金发忠副主任委员在讲话中强调,分会今后要成长为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最坚强的智库和人才支撑,在科学上有新发现,在技术上有新进步,在产品上有新推动,在品牌上有新发展,为新时期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全面推进和健康中国、乡村振兴建设做出新的贡献!CTI华测检测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分会的一员,今后会不断加强检验检测认证体系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配合分会各项工作,为提升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未来提供助力。
  • 中央投资1.2亿建设安徽、重庆、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新闻背景 2006年农业部启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项目,计划用5年时间重点建设了一批部级、省级和县级质检机构,提高我国农产品的检测水平。 经过近4年的项目建设,截止目前国家共已安排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资金13亿元,涉及项目400多个。据报道,2010年,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再投资约1.2亿人民币用于安徽、重庆、广西三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   中央斥资5906万打造安徽农产品检测站   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近日下达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5906万元,投资规模是前两批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近2倍。   2010年投资的重点是肥东县等30个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建设。项目建成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县级站将扩大到46个,有利于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网络,并将显著提升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   据了解,安徽省发改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各市,按照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要求,确保相关建设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   中央投资2464万建设重庆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下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项目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2464万元用于重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项目的建设。   中央斥资4080万建设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   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近日,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从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4080万元,用于阳朔、苍梧、宜州、防城等19个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建设。通知要求,要认真落实地方投资,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快建成发挥效益 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符合土地、节能等要求,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附件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06-2010年).doc
  • 农业部将建1200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
    12月9日,记者从农业部在山东寿光举办的首期县级农产品质检站管理培训班上获悉,农业部将在全国建设1200个县级农产品质检站,目前已投资建设435个。   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局长程金根介绍,县级质检站主要以开展常规检测、现场快速检测、指导地方农业生产为目的,直接面向广大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消费者,重点承担所辖区域范围内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方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性检测工作。   程金根告诉记者,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承担着为政府提供技术决策、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重要职能,在提高基层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水平方面发挥着关键和核心作用。举办此次培训班,就是要加强县级质检站的建设管理,确保县级质检站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并有效发挥作用,从而确保农产品生产源头安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调节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培训班上,专家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县级农产品质检站的定位与建设、县级农产品质检站的机构认可与管理、县级农产品质检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农兽药残留及重金属等检测技术和快速检测技术状况等方面对全国部分县级农产品质检站负责人和有关省(市、区)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系统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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