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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认证相关的资讯

  • 符合这些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
    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一、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扩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行业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新扩围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5.对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受疫情影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迟报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减免时间统一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6.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2年年底前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从2022年二季度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8.加大对科技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交通物流贷款按照本金的10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9.优化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选一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高、风险控制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新增发放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当确认为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10.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省级示范项目建设,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给予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 11.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二、创新要素支撑加快项目建设 13.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 14.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2021年度计划实施率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可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率未达到70%的县(市、区),如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纳入已批成片开发方案范围的省、市重点项目,可在符合国家、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5.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6.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三、着力扩大就业规模 17.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2022年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所有参保企业,以及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9.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最高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0日印发
  • 7月1日起,这类产品需认证合格或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
    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为加强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第一批)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统一发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现将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是指列入《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的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更新《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承担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任务机构名录》。二、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简称销售许可证),产品生产者无需申领。此前已经获得销售许可证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或者提供。三、自202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33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和更新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供社会查询和使用。特此公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2日
  • 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应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为指导各机构准确掌握专职认证人员的条件,督促机构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设立的法定条件,加强认证人员队伍建设,鼓励认证机构向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现将认证机构在自愿性认证领域专职认证人员条件和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专职认证人员条件   1、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的,专职认证人员应是国家注册级别审核员 从事产品认证的,专职认证人员应是国家注册级别检查员。对于尚未建立注册制度的认证领域,专职认证审核员和检查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属于认证机构正式职员。应与认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种类限于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认证机构正式职员认定   1、认证机构与认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为认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凭证是正式职员的证明。   2、国有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认证机构中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职认证人员,以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作为是正式职员的证明。   3、非中国内地居民以写明工作单位为所服务认证机构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作为正式职员的证明。   三、领域的划分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良好生产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每个大类管理体系认证各为一个领域,服务认证和产品认证各为一个领域。   四、特定领域的专门要求   国家认监委对特定领域专职认证人员数量有专业或等级比例要求的,认证机构在满足每个认证领域有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基础上应同时满足相应的人员数量和比例要求。   五、工作要求   1、请各认证机构自查已获批准开展认证的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规定且专职认证人员是否符合专职条件。   2、机构自查中发现专职认证人员数量不足的,应及时补足 专职认证人员不符合专职条件的,应予以纠正,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仍不能纠正的,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停止开展相关领域认证业务的申请。   六、国家认监委将加强对认证机构持续满足法定条件的行政监督。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审核办理认证机构增加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等申请事项时,将按本通知确定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进行审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符合这些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企业,最高奖500万!
    近日,昆山正式发布《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以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竭尽全力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促进服务业加快恢复稳住发展预期,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做大做强,《政策》提出,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增长15%以上的,综合考虑其产业引领效果、行业领域影响力和综合社会贡献等因素,给予相应奖励,单个企业享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具体内容请看一图读懂
  • 德国莱茵TUV台湾成为全球首家第三方Qi符合性测试实验室
    无线充电技术的发展可望成为移动电力的来源。由于智能型手机及一些移动装置的耗电量大,现代人常常在外需要充电,因而使得不少相关企业投身无线充电的开发领域。为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德国莱茵TUV台湾巳于日前获得无线充电联盟WPC(WirelessPowerConsortium) 认可,成为目前全球首家第三方 Qi (发音似“chee”)符合性测试实验室。   无线充电让许多电子产品,如:数码相机、手机、MP3、MP4等只要放在同一充电装置上即可充电,减少携带不同的充电器,为外出带来更多的便利。另一方面,无线充电也意味着环保,省却不同接头的生产,从而减少对土地的污染。目前无线充电联盟WPC是全球唯一推动无线充电技术标准化的组织,联盟成员包括不同产业如飞利浦(Philips)、三洋(Sanyo)、诺基亚(Nokia)、德州仪器等,终极目标是希望在表面平整的介面上提供消费应用的无线充电功能,目前则主要是针对5W以下低功率的电子设备供电,并以Qi标志作为识别标志。有Qi 标志的电子产品将具有兼容性及互用性(interoperability), 无须担心不同品牌的接头或充电器,多了简易及弹性的便利。   “无线充电联盟很高兴与德国莱茵TUV一起协助更多Qi产品认证,加速Qi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这对正在成长的Qi产品是一个里程碑,同时也反映出大家正在竞逐无线充电领域。”无线充电联盟主席 Menno Treffers 表示。   “我们对Qi产品认证的市场强烈需求印象深刻,”德国莱茵TUV台湾公司总经理UweHalstenbach指出。Qi符合性测试及标志将让消费者对Qi 移动装置有信心,不管在家里,或者在公共场所,如酒店和办公室等地方,只要有Qi 兼容的充电基座就能享有充电的便利。   德国莱茵TUV台湾不仅为欧盟指定认证机构,也是美国政府授权认可的无线通讯产品发证机构(TCB)及加拿大政府授权认可的无线产品发证机构(FCB), 除了可提供 Qi 符合性测试外,还协助厂商符合 R & TTE 指令要求及提供相关的EMC 测试、电池测试、蓝牙测试等。
  • PEMS车载排放分析系统设备用于生产一致性及在用符合性的试验
    厦门通创PEMS车载排放分析系统OBEAS6000可以对行驶车辆或非道路移动机械中的CO、CO2、THC(可选)、NO、NO2、NOx、颗粒物数量浓度PN(#/m3)、颗粒物质量PM、排气流量、排气温度、车速、油耗、进气量、扭矩、冷却液温度、环境温湿度/大气压等进行连续检测,可实现实际道路或运行工况上汽柴油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行驶时的排放真实数据,可根据所得数据计算出每单位行驶距离的排放气体质量(g/km)或比排放量(g/kw.h),并结合功基窗口法或移动平均窗口法进行机械符合性评价方法,用于建立更加精确的机动车排放因子及模型、型式认证实验、生产一致性及在用符合性检查服务。满足标准和法规:●《HJ1014-2020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附录E ;●《GB17691-201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附录K ;●《GB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II型实验 ;●《HJ857-2017 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GB/T 19233-2008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 12545-2008 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部分现场应用实例图:
  • 李宁公司关于产品符合欧盟REACH标准的声明
    2011年8月22日李宁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李宁公司在供应链中实现环境友好型排放的承诺》:“李宁公司将在8至10年间,在李宁公司的全部产品(包括:鞋、服装及运动配件)的整个生产环节过程中(包括各级供应商及原材料提供商),消除影响环境的化学物质,全面实现环境友好型排放。”   李宁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将抽样产品送至国际权威的检测机构SGS(注2)和CTI(注3)进行NPE含量检测,检查结果均符合欧盟REACH标准。近期绿色和平组织公布了其对包括李宁等服装品牌在内的抽样产品检测报告,所抽查的4件李宁产品NPE含量分别为680毫克/千克、9.8毫克/千克、7.1毫克/千克、2.8毫克/千克,均符合欧盟REACH标准(注1)。   NPE是一种基础化工原料,广泛应用于纺织、造纸、清洁、个人护理产品等的制造过程中。李宁公司一贯秉承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将继续投入研发,引领技术革新,最终促进行业消除影响环境的化学物质,全面实现环境友好型排放。   注1:欧盟REACH(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该标准对NPEs的含量规定为小于1‰,即一千克样品中NPE的含量小于1000毫克。   注2:SGS是全球领先的检验、鉴定、检测及认证机构,是公认的质量和诚信的基准。SGS集团在世界各地共有64,000多名员工,分布在1,250多个分支机构和实验室,构成了全球性的服务网络。   注3:CTI华测检测机构(Centre Test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是综合性、专业性、全国性的第三方测试、检测与验证机构,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及计量认证CMA资质,并获得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KAS认可,认可资质加入ILAC-MRA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承认协议,同时,CTI依据ISO/IEC 17025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依据ISO17020建立检查机构管理体系,检测报告具有国际公信力。
  • 符合USP 661的总有机碳TOC检测
    简介和挑战制药行业严重依赖于塑料包装材料,以将产品推向市场。药品的包装材料包括瓶子、一次性使用的袋子(例如静脉输液、血液或其组分的输液袋)、预充式注射器等,包装材料中可能含有多种成分(各种聚合物和添加剂)。必须证明这些包装材料(及其结构材料)不会与药品发生反应,从而影响药品的适用性。2016 年,USP 章经过修订,适用范围更加全面,能够用于验证各种包装材料和包含多种材料的包装系统。USP的总有机碳(TOC)法规USP要求对纯化水(Purified Water,PW)和注射用水(Water for Injection,WFI)进行TOC检测,USP 章对此有完整的说明。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TOC限值设定为0.5 ppm。2016年5月1日,USP 总章有了重大修订,此章标题重定为“ 塑料包装系统及其结构材料(PLASTIC PACKAGING SYSTEMS AND THEIR MATERIALS OF CONSTRUCTION)”。另外,总章的2个分节为:塑料结构材料(Plastic Materials of Construction)制药用塑料包装系统(Plastic Packaging Systems for Pharmaceutical Use)法规除了描述材料和系统之外,还提出了更广泛的检测方法和技术,其中包括TOC检测。如上所述,这是为了使用户了解包装系统和包装本身所使用的材料。因此,修订的法规对行业运营产生了深远影响,目前适用于:成品药制造商塑料袋、瓶、输液器具等的制造商包装药品的监管批准者负有达到本法规要求的主要职责。USP 分节有两个分节:01塑料结构材料。本节旨在确保各种材料符合适用性。本节专用于各种塑料材料。02药品用塑料包装系统。本节旨在确保含有一种或多种材料的整个包装系统符合适用性。661的预期评估材料筛选评估可能的可萃取物和潜在的可浸出物的成分。控制条件下的萃取研究进行最坏情况的受控的萃取(模拟)研究,确定萃取物变成可能的可浸出物的程度。产品评估对于将要推向市场的包装/输送系统中的药品,对已确认的可浸出物进行实际测量。661的TOC限值USP适用于TOC 规格* 各种塑料材料≤ 5 ppm塑料包装系统≤ 8 ppm*TOC规格是差值,要求空白校正满足USP 法规的其他TOC要求进行的TOC分析:应有0.2 ppm检测限应有0.2-20 ppm线性动态范围Sievers® M9 TOC分析仪与满足USP 的要求Sievers M9总有机碳(TOC)分析仪提供良好的可靠性和快速分析性能,此优越性已经过时间的检验。分析仪能够将TOC结果的报告时间缩短50%,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Sievers TOC分析仪能够帮助在严格监管的环境下运营的企业达标,仪器的性能超过了法规和分析要求。分析仪的线性范围广,对超纯水样品的低浓度具有高灵敏度,对清洁验证样品的高浓度检测能力也很强。M9分析仪的线性范围为0.03 ppb-50 ppm,有效地达到了USP 对检测限和动态线性范围的要求。所有的Sievers TOC分析仪都符合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USP 要求。为了支持分析仪和USP 合规性,我们提供NIST可追溯标准品和ISO 17034与ISO/IEC 17025的认证标准品:准确度/精确度标准品组,8 ppm(STD 770131)准确度/精确度标准品组,5 ppm(STD 99011)USP线性标准品组(STD 99012)如有要求,我们还提供线性协议和电子表格以供参考。上述标准品,结合Sievers的故障调查分析报告(Failure Analysis Report,FAR),提供了可追溯性和快速“不合规(Out of Specification,OOS)”调查。M9分析仪有实验室型和便携式两种,便于使用。分析仪符合USP 、USP 、USP、USP 、21 CFR Part 11等法规要求,包括国际同类标准要求。◆ ◆ ◆联系我们,了解更多!
  • 符合美国药典USP<661>的总有机碳TOC检测
    制药行业严重依赖于塑料包装材料,以将产品推向市场。药品的包装材料包括药品塑料瓶、药片塑料水泡包装、一次性使用的袋子(例如静脉输液、血液或其组分的输液袋)、预充式注射器等,包装材料中可能含有多种成分(各种聚合物和添加剂)。 必须证明这些包装材料(及其结构材料)不会与药品发生反应,从而影响药品的适用性。新的USP章经过修订,适用范围更加全面,能够用于验证各种包装材料和包含多种材料的包装系统。◆ ◆ ◆美国药典USP的总有机碳TOC法规USP要求对纯化水(Purified Water,PW)和注射用水(Water For Injection,WFI)进行TOC测试,USP章对此有完整的说明。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TOC限值设定为0.5 ppm。2016年5月1日, USP总章有了重大修订,此章标题重定为“塑料包装系统及其结构材料(Plastic Packaging Systems and Their Materials of Construction)”。总章的2个分节为:- 塑料结构材料(Plastic Materials of Construction)。本节旨在确保各种材料符合适用性。本节专用于各种塑料材料。- 制药用塑料包装系统(Plastic Packaging Systems for Pharmaceutical Use)。本节旨在确保含有一种或多种材料的整个包装系统符合适用性。法规除了描述材料和系统外,还提出了更广泛的测试方法和技术,其中包括TOC测试。这是为了使用户了解包装系统和包装本身所使用的材料。因此,修订的法规对行业运营产生了深远影响,目前适用于:- 成品药制造商- 塑料袋、瓶、输液器具等的制造商包装药品的监管批准者负有达到本法规要求的主要职责。◆ ◆ ◆USP的预期评估材料筛选- 评估可能的可萃取物和潜在的可浸出物的成分控制条件下的萃取研究- 进行最坏情况的受控的萃取(模拟)研究,确定萃取物变成可能的可浸出物的程度产品评估- 对于将要推向市场的包装/输送系统中的药品,对已确认的可浸出物进行实际测量◆ ◆ ◆USP的TOC限值* TOC规格是差值,要求空白校正◆ ◆ ◆满足USP法规的其他TOC要求进行的TOC分析:- 应有0.2 ppm检测限- 应有0.2 - 20 ppm线性动态范围以上视频介绍了USP对总有机碳TOC的测试要求,请打开音频收听解说。◆ ◆ ◆Sievers M9 TOC分析仪满足USP的要求Sievers M9 TOC分析仪提供良好的可靠性和快速分析性能,此优越性已经过时间的检验。分析仪能够将TOC结果的报告时间缩短50%,检测时间仅为2分钟,从而提高生产效率。SieversTOC分析仪能够帮助严格监管环境下运营的企业达标,仪器的性能超过了法规和分析要求。分析仪的线性范围广,对超纯水样品的低浓度具有高灵敏度,对清洁验证样品的高浓度检测能力也很强。M9分析仪的线性范围为0.03 ppb - 50 ppm,有效地达到了USP对检测限和动态线性范围的要求。所有的Sievers toc分析仪都符合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USP要求。为了支持分析仪和USP合规性,我们提供NIST可追溯标样和ISO Guide 34与ISO/IEC 17025的认证标样:- 准确度/精确度标样组,8 ppm (STD 77013)- 准确度/精确度标样组,5 ppm (STD 99011)- USP线性标样组 (STD 99012)我们还能提供线性协议和电子表格以供参考。上述标样,结合Sievers的故障调查分析报告(Failure Analysis Report,FAR),提供了可追溯性和快速“不合规(Out of Specification,OOS)”调查。M9分析仪有实验室型、便携式和在线型,便于使用。分析仪符合USP、USP、USP、USP、21 CFR Part 11等法规要求,包括国际同类标准要求。◆ ◆ ◆查看我们的展台,了解更多
  • 农夫山泉质量标准符合行标,低于国标
    原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只能就高不就低   农夫摊上大事儿了。最近负面新闻缠身的农夫山泉在上周又被曝出“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   农夫山泉坚称自己是符合标准的只是,这套标准是浙江省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标。而有媒体称,这套标准的镉、砷等上限宽松于国标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一倍以上。   现在,厂方、地方政府都坚称质量没有问题。不过,有一点无论如何狡辩都是说不过去的正如本报记者采访中业内人士所说的那样,地标无论如何不能比国标低。事实上,这起事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远远不止于一家饮用水企业它实则揭示了国内食品安全标准山头林立、高低不一、彼此冲突的现状。   很多人喜欢港货,除了便宜,还因为港货质量好。但香港的水、蔬菜、肉类基本都是大陆供给,根据官方发布的数据,供港食品的安全率达到了99.999%,已经成为了“安全食品”的代表词。流经东莞的东江,就是香港的主要水源地。有媒体报道,香港是世界上饮用水最安全的地区之一,大陆热销的家庭过滤设备在香港几乎绝迹。然而,同样是东江水,内地却不时有质量问题曝出。   大陆地区为何罕见“安全食品”呢?无他,根源就是标准。供港食品除了内地政府的严格监管外,在与香港市民见面前,还要通过香港监管部门的检查。香港食物安全标准采用的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厘定的最高残余限量,以蔬菜为例,其标准有3300多项,并不时修订和公布有关限量,而内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807项。   食品安全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标准和监管的问题。而且标准是前提,标准低了,监管再严也是白搭。食品安全关系到人身的健康安全,再怎么严格也不过分。若是在食品安全的标准上,企业不争上游,反而力争往下看齐,本质上是良心无下限。   事实上,浙江地标不能成为农夫山泉的“挡箭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君石便称,只有在没有国标,或产品销售地域性特别强等条件下,企业才可以采用地标,农夫山泉产品目前并不符合这种“例外”。更可笑的是,浙江地标起草单位中,只有“农夫山泉”一家饮用水企业,也被外界质疑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   中国有句古话,叫“仁不带兵,义不行贾”。虽然的确有不少坚持社会责任感的义商,然而,政府在制定规则时,必须从人性阴暗的一面去考虑,尤其要防止被大企业、大部门操纵。当前,中国强制性食品标准就接近5000种,散落于数个国家部委。清理、统一标准,就高不就低,制定唯一一套与国际标准看齐的国家强制性,这是政府应尽快完成的工作。
  • 质检总局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 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GCC一般玩具符合性评估法规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
    玩具符合性评估技术法规No. (BD 07070502)于2007年11月27日发布,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在所有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国家中成为强制性标准,这些国家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巴林、沙特阿拉伯、阿曼苏丹国、卡塔尔、科威特和也门。该玩具符合性评估法规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据悉,该项海湾玩具法规是基于欧洲玩具法规和评审程序而制定的。   至此,7月1日之后,当地玩具制造商或进口至任何GCC国家的玩具进口商必须符合GCC玩具法规的基本要求。同时,必须携带有GCC海湾conformity mark标识,以证明通过和合格评定程序。   为了获取conformity mark标识,玩具必须符合制造商符合性声明(SDoC),通过国内生产监控模块A,模型测试设计阶段的模块B,生产阶段评估模块C测试方法。   该conformity mark标识的图形为:
  • 西林瓶密封性测试仪选择正压法还是负压法符合标准
    在医药、生物科技以及化工等领域,西林瓶作为一种常见的包装容器,其密封性能对于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为了确保西林瓶的密封性能符合标准,通常会采用密封性测试仪进行检测。而在密封性测试仪中,正压法和负压法是两种常用的测试方法。那么,在选择西林瓶密封性测试仪时,究竟应该选择正压法还是负压法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正压法和负压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场景。正压法是通过向包装件内部注入一定压力的气体,然后通过压力传感器监测内部气压的变化来判断包装的密封性能。这种方法模拟了包装在实际使用中可能遇到的正压环境,如碳酸饮料瓶或气密容器。而负压法则是通过抽真空的方式,使包装件内部形成负压环境,然后观察包装件在负压状态下的变化情况,从而判断其密封性能。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检测微小的泄漏点,对于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在选择西林瓶密封性测试仪时,我们需要考虑西林瓶的特性和使用场景。西林瓶通常用于储存液体药品或生物制剂,其密封性能对于保持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至关重要。同时,西林瓶的瓶口较小,结构紧凑,这也对密封性测试仪的精度和灵敏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测试原理来看,正压法可以模拟西林瓶在实际使用中的正压环境,通过注入气体并监测压力变化来评估其密封性能。这种方法操作简便,自动化程度高,适用于批量检测。然而,正压法对于微小的泄漏点可能不够敏感,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准确检测出西林瓶的微小泄漏。相比之下,负压法通过抽真空的方式形成负压环境,可以更加灵敏地检测出微小的泄漏点。同时,负压法还可以模拟西林瓶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负压条件,从而更全面地评估其密封性能。然而,负压法可能需要更复杂的设备和更长的测试时间,操作难度也可能相对较高。综合考虑西林瓶的特性和使用场景,以及正压法和负压法的优缺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西林瓶密封性测试仪的选择,应根据具体需求和条件进行权衡。如果需要对西林瓶进行批量检测且对微小泄漏点的要求不高,可以选择正压法密封性测试仪;而如果需要更精确地检测西林瓶的微小泄漏点,或者需要模拟更真实的负压环境进行评估,则建议选择负压法密封性测试仪。此外,在选择西林瓶密封性测试仪时,还应考虑设备的性能、精度、稳定性以及操作简便性等因素。确保所选设备能够满足测试需求,提高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综上所述,西林瓶密封性测试仪选择正压法还是负压法符合标准,需要根据具体需求和条件进行权衡。在选择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西林瓶的特性、使用场景以及测试方法的优缺点,确保所选设备能够满足测试需求并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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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报名!如何确保您的产品符合RoHS法规?两轮抽奖!免费参会!近年来,限制使用环境有害物质已变得普遍,且成为保护环境工作的一部分。随着RoHS指令等法规的出台,包括制造商在内的很多公司都被要求控制其产品中包含的限制物质数量。如何来确保您的产品合规,既满足当下要求,又迎合未来发展?两位专家从法规角度和分析技术角度来帮您把关。 直播期间还有抽奖等环节,精彩不要错过呦!精彩会议內容潘尔超日立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应用技术负责人报告题目:X射线分析在限制物质筛选及相关法规下的应用 报告摘要:本次演讲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X射线荧光的分析能力,分析对象,分析手段等,进行产品介绍,法规宣传,行业剖析等,提供应用方法及综合解决方案。 1.全球对有害物质管控提出的相关法规及其演化史 2.能量色散型X射线分析仪的原理及特点 3.日立EA1280的产品特点及相关应用 4.日立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的介绍万福全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化学技术支持负责人报告题目:RoHS管控趋势及测试方案介绍报告摘要:本报告通过国内外有害物质违规通报数据以及法规管控趋势的分析,深入而客观地剖析了有害物质管控的重要性。检测作为有害物质管控重要的环节,对产品符合法规的要求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采用合适的检测验证方法,对提供企业管控有害物质的效率是十分必要的。报名方式1、 直接点击链接参会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hitachi230825/ 2、扫描二维码直接参会
  • 汽车零部件出口巴西须强制性认证
    来自巴西国际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机构(INMETRO)符合性评估理事会消息,巴西近日对在国内生产、进口以及在国内市场出售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加贴符合性标签的最后期限进行了再次声明。声明涉及汽车玻璃、电池、轮辋等多类汽车产品,并依据产品种类规定了不同的最后期限。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汽车零部件制造商及进口商,许多汽车零部件加贴符合性标签规定的最后期限已经到期,因此生产厂家和进口商在巴西市场上只能经营出售通过认证的部件。但上述要求不适用于那些进行汽车组装的部件(不含必须通过认证的车轮以及汽车电池)、召回的汽车配件或从1999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的汽车配件。
  • 我国将成立首家符合FDA和EFSA标准的食药安全检测机构
    近日,润德(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农业大学和青岛海都集团有限公司在青岛农业大学举行了国际食品药品检测中心项目签约仪式。该项目注册资本3000万元,三方合作在青岛农业大学内设立国内首家符合美国FDA和欧盟EFSA标准的食品药品安全检测机构,负责出口到欧美国家的中国食品的安全检测,确保出口食品达到美国FDA或欧盟EFSA的安全要求。   据城阳区贸促会有关负责人介绍, 国际食品药品检测中心项目的设立将填补我国在国际食品药品检测高端服务业方面的空白,提高我国政府应对出口技术壁垒的能力和提升政府监管机构的公信力,促进企业出口增长,同时将在城阳形成高级人才集聚,提高城市美誉度。该项目预计2011年底开始试运行,并申请美国认证,预计2016年实现销售收入6700万美元,实现税后利润3000余万美元。   该项目负责人表示,今后还将申请“十二五”计划中科技部863计划范围的国家级外向型农业和出口示范基地项目,按照国际标准和进口国标准逐步建立从原材料(包括种子)到生产种植过程到最终产品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同时引进由中国农业大学和中国农科院主持的国家863计划转化成果,全面改良现有已被污染或者破坏的种植或养殖生态环境,实现从源头上开始解决农产品品质问题。   据了解,目前,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几乎所有食品必须由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或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认证的非政府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方能出口到这些国家。中国迄今还没有一家获得美国FDA或欧盟EF-SA认证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目前中国所有出口到欧美的食品必须送到北美或欧盟检测。
  • 市场监管总局:对危险品进行检验的仪表器具应符合安全 要求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方面的指标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项目实施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贸易合同、有关标准规定一致,是否符合进出口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促进生产和外贸的发展,维护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实行商品检验制度,是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并发布通知。《条件》针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制定了18条具体规定,适用于对依法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并于5月26日起实施。《条件》高度重视安全问题,规定对危险品进行检验使用的仪表和器具,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对于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控制或回收,防止其危害环境和人身安全。对于检验设备设施,《条件》规定,检验机构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以安全的方式开展检验活动。检验设备和设施的配置、运输、存放、标识、校准、核查、使用、维护和发现问题处理等应当有程序要求,实施中应当保留相关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确保设备和设施持续符合检验需求,并依规承担管理职责。设备设施的持续适用性可通过目视检验、功能核查、再校准进行确认。《条件》还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可采用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检验机构间比对等方式实施监控。如果发现不满意结果,应当采取应对措施。出具的检验报告信息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和可追溯。当有规定或委托方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满足相应要求。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件。第二条 对依法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定,适用本条件。第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职业责任保险、风险储备金等保障措施,以防范检验活动出现的责任风险。风险保障措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的责任风险程度相适宜。第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验行为的公正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从事检验对象的设计、生产、供应、安装、采购或维护等活动。存在公正性影响时,检验机构应当消除影响或者将影响降至最低。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处理检验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现被检验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海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检验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规模,应当与检验能力相适应,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人员的管理程序。明确不同检验项目对检验员的要求,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资历、经验和培训经历。检验机构应当确保检验员的录用、培训、考核、授权、监督等按照程序进行,持续对检验员的检验能力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法律、法规对检验人员的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选派熟悉检验目的、方法、程序和结果评价的人员作为监督员,对检验员以及其他涉及检验活动的人员进行监督,确保检验活动符合要求。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检验活动的特性,采取现场观察、报告复核、面谈、模拟检验以及其他监督方式,上述监督方式可以组合使用。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保障人员和设施安全的措施和程序,并在安全条件下实施检验活动:(一)在辐射、高空、高温、粉尘、噪音、易燃、易爆、腐蚀、强烈刺激性气体挥发空间等有害、危险环境下作业,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场地的安全规定和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选择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身受到伤害,同时采取防止爆炸、泄漏、辐射等安全事故的措施。对危险品进行检验使用的仪表和器具,应当符合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辐射等安全要求。(二)对于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废弃物,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控制或回收,防止其危害环境和人身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对影响检验质量的区域以及出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需要隔离的区域进行防控,并采取措施将不相容的区域实施有效隔离, 以防止交叉污染或干扰。第十条 检验机构的工作场所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检验机构的场所包括固定设施、临时或移动设施、客户的设施。对室内或露天作业的不同工作环境选择、管理和控制,应当与检验工作要求一致。第十一条 检验机构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以安全的方式开展检验活动。检验设备和设施的配置、运输、存放、标识、校准、核查、使用、维护和发现问题处理等应当有程序要求,实施中应当保留相关记录。检验机构应当确保设备和设施持续符合检验需求,并依规承担管理职责。设备设施的持续适用性可通过目视检验、功能核查、再校准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检验机构在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样品管理程序,确保抽样、制样、标识、传递、保存和废弃等整个过程中得到有效管理,避免样品发生变化、丢失、损坏或危害环境,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保留相关记录。检验机构实施抽样时,应当制定抽样计划和方法,明确需要控制的要素,以确保后续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监控结果有效性的程序,可采用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检验机构间比对等方式实施监控。如果发现不满意结果,应当采取应对措施。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信息应当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和可追溯。当有规定或委托方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满足相应要求。第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防止检验信息和数据丢失,检验结果应当能溯源。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独立台账,记录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检验过程中形成的图片、影像等资料应予归档。检验机构使用外部信息时,应当验证并予以记录。当利用外部信息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检验机构应当验证该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并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运行对投诉和申诉的接收、评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处理投诉和申诉,应当确认是否与检验活动相关,确保公正性。对送达投诉人或申诉人的决定,或对其审查和批准,应当由与投诉或申诉所涉及的检验活动无关的人员作出。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第2期 认证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  告发布时间:2023-05-042023年第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第2期认证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告 为监测认证活动相关方的工作质量,推动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实施了认证有效性抽查。现将有关结果通告如下:一、对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玩具、电线电缆、电动自行车、家电、灯具等25种产品)的23家认证机构涉及的2601批次产品实施了认证有效性抽查,认证机构覆盖率为67.6%,抽查发现352批次抽样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二、对已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低压元器件、电动工具2种产品领域的173批次产品实施了认证有效性抽查,抽查发现28批次抽样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三、相关信息已通报有关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企业已作出撤销1057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理。对抽查发现严重不符合被撤销认证证书(详见附件)的相关产品,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予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对被撤销自我声明的相关产品(详见附件),生产者(制造商或授权代表)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报自我声明。四、已部署有关认证机构开展认证质量追溯和排查,要求其进一步强化质量管控、提高认证有效性,并将有关排查结果和改进措施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对已实施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不符合产品,相关生产者(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出厂、进口或销售自我声明对应产品,并进行风险排查、整改落实。 附件:被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自我声明的相关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4月27日附件被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自我声明的相关信息序号CCC认证证书或自我声明编号产品种类产品名称(标称)持证生产企业名称(标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目认证机构名称证书处理结果备注12021182202025798金属玩具铁皮青蛙(发条)台州市希利日用品有限公司OHW-1/小零件,边缘,用于包装或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撤销撤销其他3张证书:2021182202024713,2021182202029288,202218220203219822021012202418420乘骑玩具儿童平衡车河北贝亚琪童车有限公司红色小旺神/增塑剂,小零件,尖端,突出部件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撤销撤销其他1张证书:202101220241842032021012202395181乘骑玩具儿童滑行车河北优诚车业有限公司YC-06/边缘,活动部件间的间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撤销/42015012201826385乘骑玩具儿童扭扭车平乡县宏威儿童用品厂HL-808/活动部件间的间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撤销/52019012201228515乘骑玩具平衡车邢台天喜车业有限公司101-03/最大限量要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撤销/62021012201369881童车儿童推车温岭市三木电动玩具有限公司998/动态耐久性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撤销/72022182202031609乘骑玩具滑行车汕头市澄海区扬楷玩具有限公司Q4/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撤销/82022182202032223乘骑玩具儿童扭扭车平乡县顺祥童车厂9088/活动部件间的间隙,增塑剂威凯认证检测有限公司撤销/92021182202027493169/前后稳定性
  • 中国版ROHS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发布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发布   5月1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发布《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认证联[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认证机构、实验室: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管理办法》中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实施,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编制完成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见附件),现予发布。   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推动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规范、指导并有效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开展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编制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依据本《意见》共同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活动。   一、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实施的基本原则   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通过认证机构证明相关电子信息产品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国家推行、统一规范管理的认证活动。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制度采用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认证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志的原则。   二、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组织实施   (一)实施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调整、发布。   (二)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确定认证用标准、技术规范、程序和认证证书。   (三)从事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确定的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机构/实验室要求。   国家认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具备条件的认证机构及实验室能力进行确认 国家认监委公布符合确认要求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其业务范围。   (四)认证机构开展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活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认证、做出认证决定/结论、并对其认证的产品做出有效的监督和跟踪调查。   实验室承担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任务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实施规则及认证机构的要求实施产品检测。   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认监委或者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认证国际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   (五)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定期公布国推污染控制认证获证企业和产品名录。   (六)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所示: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工作的需要,对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的标注方式进行统一要求和管理。  三、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认监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法律和各自的职能职责对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活动与认证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违反本《意见》行为的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二)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开展国推污染控制认证/检测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认证机构应定期将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实施情况及获证组织信息报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认证证书持有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应保证获证后生产的产品与申请认证时的样品一致,依法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依据认证规则要求实施的监督复查。   (五)申请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投诉。   四、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的鼓励政策   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对其生产、销售、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申请国推污染控制认证:   1. 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强制性认证对国推污染控制认证结果的采信   2. 争取财税部门对满足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要求的产品及相关获证企业给予各种扶持鼓励政策   3. 争取国家政府采购部门对通过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产品优先进行政府采购   4.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推动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的国际互认   5. 制定相关措施,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本《意见》由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进行解释。
  • 认监委拟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及实验室
    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拟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二、指定原则   (一)公平公正、择优使用、平等竞争,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   (二)优先考虑开展过相关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在该认证、检测领域工作经历长、工作经验丰富的机构   (三)在消防产品方面,为与原有评价制度顺利衔接,优先选择承担过原“强制检验”和“型式认可”制度评价工作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四)在医疗器械产品方面,优先选择同时已从事强制性认证检测和注册检测的实验室。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二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请于2011年7月15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请见附件二)报国家认监委。同时,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注册账号后,进行在线申请。   (二)2011年7月16日至7月2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1年7月21日至7月25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   (四)2011年8月5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并公布更新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业务范围。   (五)申请技术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100088)   联系人:杨冬   电 话:010-82262794   E-mail:yangd@cnca.gov.cn   附件1 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一、消防产品   (一)拟指定认证机构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9C-075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全国(国内外) 2家 2 CNCA-09C-076 灭火剂产品 3 CNCA-09C-077 消防装备产品 4 CNCA-09C-078 建筑耐火构件   (二)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9C-075 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2 CNCA-09C-076 灭火剂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3 CNCA-09C-077 消防装备产品 国内(国内外) 2家 4 CNCA-09C-078 建筑耐火构件 国内(国内外) 2家   二、医疗器械产品   拟指定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指定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8C-032 心电图机 深圳(深圳) 1家 2 CNCA-08C-034 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北京(国内外) 1家 3 CNCA-08C-035 空心纤维透析器 北京(国内外) 1家 4 CNCA-08C-036 植入式心脏起搏器 北京(国内外) 1家 5 CNCA-08C-037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上海(国内外) 深圳(深圳) 2家   注: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能完成所申请产品对应CCC实施规则中规定标准/技术规范的全部检测项目,不得缺项或分包。检测能力缺项或需分包的不得申请。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注册账号后,进行在线申请)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 多家机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资格被注销
    2012年1月10日,国家认监委发布37号和38号公告,取消6家检测机构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详情如下: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7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成都电气检验所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资格的公告   成都电气检验所因不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条件,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65号令)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注销成都电气检验所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31日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8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注销部分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资格的公告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117号联合公告,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由于上述调整,注销以下实验室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的资格: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仪器仪表及自控系统检验测试所   中北电磁兼容联合实验室   江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国家电工仪器仪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特此公告。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2月31日
  • 首张国内光伏电站认证证书颁出
    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电站系统建设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本报讯 近日,TüV南德意志集团(以下简称TüV)为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合资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斯)——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颁发了首张国内光伏电站认证证书。此举意味着由高创特承建的宁夏红寺堡光伏发电一厂相关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完善性、关键器件安全可靠性等,符合TüV相关标准制定的认证规范,标志着高创特在电站系统建设领域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据介绍,此次获得TüV认证的光伏电站项目,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境内。该项目于2012年12月13日通过了TüV电站评估审核,是目前国内唯一一个由国际知名第三方认证机构,根据国际光伏电站规范要求,从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方位审核与检测,并获得通过的光伏电站项目。   2012年是中国光伏行业格外艰难的一年。太阳能光伏组件的产值和销售额双双下降,中国光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断增长,部分企业甚至面临现金链断裂的风险。数据显示,2012年多晶硅产业情况进一步恶化,产量出现负增长,停产企业数量达到近90%。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秘书长王勃华称,90%以上的多晶硅企业已经停产,仍在生产的企业只有5家,但开机率也在下降。   专家分析认为,在相继遭遇了美国和欧盟的“双反”风波后,国内光伏市场已慢慢向产业链下游倾斜,随着国内关于光伏并网发电标准的制定与逐渐完善,以及《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的出台,国内电站市场必将成为光伏企业的必争之地。如何确保电站的可靠运行与高效输出,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已成为摆在中国光伏企业、投资者与第三方认证机构面前的一大重要课题。   TüV全球光伏产品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外光伏电站认证要求、政策以及审核标准并没有得到统一化和系统化的制定,进而导致一些电站质量的参差不齐。为了确保光伏电站安全、高效的运行,TüV对宁夏电站进行了整体、全面的评估,涉及电气、机械、土建工程、施工管理、电网安全等诸多方面,而组成电站的器件本身的产品安全可靠性认证更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如:支架、逆变器、组件、汇流箱、配电柜、传输线缆等等的安全性能更是不可忽视。在评估认证和测试的过程中,TüV进行了专业的评估认证和测试,包括现场评估、产能及设计评估及电站验收评估。   阿特斯阳光电力是全球最大的组件制造商、供应商和EPC项目总包商之一。目前,该公司已在全球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分支机构,产品、项目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一个高效电站的建成,离不开对其关键部件及EPC(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的严格要求。”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刘应宽说:“本次高创特8MW电站评估认证的顺利通过,不仅意味着宁夏发电集团太阳能级硅料在阿特斯组件产品上的成功应用,引入知名的第三方认证机构TüV作为电站建设的审核与测试合作伙伴,更是体现了发电集团坚持建设高品质电站、寻求持续发展、保护投资收益的理念与决心。”
  • 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关于拓展认证领域电子证照应用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将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有关措施和要求公告如下。一、CCC认证全面施行电子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有需要的,认证机构额外颁发纸质认证证书。已颁发的有效纸质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通过变更、到期换证等方式自然过渡到电子认证证书。纸质认证证书与电子认证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CC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制作、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10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同时废止。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docx2.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docx国家认监委2023年8月8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信息变更通知
    经对部分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提交的信息变更申请审核后,现将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的公告》(2009年第21号公告)要求的实验室变更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经我委确认信息变更的指定实验室,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时,应按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出具检测报告并收取检测费用。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名称等信息变更确认表  指定号 变更前信息 变更后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5 广州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510663 联系人:陈伟升 联系电话:020-32293888 020-32293683 联系传真:020-32293889 网址:www.cvc.org.cn 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学城开泰大道天泰一路3号,510663 联系人:陈伟升 联系电话:020-32293888 020-32293683 联系传真:020-32293889 网址:www.cvc.org.cn 22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09栋2楼,518031 联系人:杜金盛 联系电话:0755-3351572 中检集团南方电子产品测试(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工业区石鼓东28、29栋,518055 联系人:吴立安 联系电话:0755-26627966 联系传真:0755-26628013 网址:www.ccic-set.org.cn www.ccic-set.com 2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310013 联系人(机电产品):赵奇 联系电话:0571-85122128 联系传真:0571-85122128 联系人(低压电器):张正 联系电话:0571-82619288 网址:www.fytest.com 联系人(溶剂型木器涂料): 赵新建 联系电话:0571-86918251 联系人(玩具):郑希俊 联系电话:0571-85028478 E-mail:Guhang2004@tom.com 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310013 联系人(机电产品):赵奇 联系电话:0571-85122128 联系传真:0571-85122128 联系人(低压电器):张正 联系电话:0571-82619288 联系人(溶剂型木器涂料): 赵新建 联系电话:0571-86918251 联系人(玩具):郑希俊 联系电话:0571-85028478 E-mail:Guhang2004@tom.com 网址:www.fytest.com 76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路128号,310002 联系人:杜量 联系电话:0571-88023690 联系传真:0571-88281776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7号,310015 联系人:杜量 联系电话:0571-88023690 联系传真:0571-88027861 网址:www.zjjdjc.com 87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南京市石鼓路227号,210029 联系人:黄晓风 联系电话:025-6511130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210007 联系人:袁彪 联系电话:025-84470200 网址:www.jszj.net.cn   国家认监委   2012年7月10日
  • 美发布儿童睡衣易燃性测试第三方认证规定建议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提出议案,就按照「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0码至6X码」(《联邦法典》第16章第1615条)及「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7码至14码」(《联邦法典》第16章第1616条),对主要设计予或拟供12岁或以下儿童穿着的睡衣进行检测的第三方认证评核机构,列出委员会接纳的认证资格标准和程序。   有关人士可于《联邦纪事》刊登该通告后3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意见。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若干类产品的生产商(包括进口商)或自有品牌者必须把认证规定通告在《联邦纪事》刊登90天后才制造的产品,送交取得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认证评核机构进行测试,并必须根据有关测试结果,发出符合有关适用规例的遵从法规证书。   这些易燃性标准是在1970年代初颁布,目的是减低和儿童睡衣着火有关的不合理烧伤及死亡风险。基本上,这些标准要求当火焰源头移除后,儿童睡衣或儿童睡衣布料必须能停止燃烧。   通告表示,第三方认证评核机构如欲取得检测儿童衣服的认证资格,须先获得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互认协议(ILAC-MRA)签署方之一的认可机构的认证,而该认证必须向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登记并获其接纳。   这些认可机构的名单载于网页http://ilac.org/membersbycategory.html。认可资格必须符合ISO标准ISO/IEC17025:2005,认可范畴必须订明为包括根据《联邦法典》第16章第1615条及/或1616条进行的测试。   已采取防止利益冲突措施的化验所如要取得认可资格,必须向委员会呈交培训文件,以证明其雇员已接受培训,当雇员发现制造商、自有品牌者或其他有关人士尝试隐瞒或不当干预化验所的检测结果,会以保密的方式即时通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凡制造商或自有品牌者的儿童产品由其本身所持有10%或以上权益的化验所负责检测,这项附加规定便会适用。化验所提出的申请,必须获委员会正式接纳,该化验所才可成为经认可已采取防止利益冲突措施的化验所。   除了基本的认证规定外,《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在以下情况,由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化验所可取得认可资格:(1)在任何国家经营的制造商或自有品牌者,在可行的情况下获准选择并非由该国家的政府所拥有或控制的化验室 (2)化验所的检测结果没有受到任何人包括另一个政府单位的不当干预 (3)相比在同一国家的其他经认证化验室,该化验所没有获得较优惠的待遇 (4)相比在同一国家的其他经认证化验所的检测结果,政府其他机关不会较为重视该化验所的检测结果 以及(5)该化验所没有就影响其本身运作的事宜,对政府其他机关作出不当干预 或对于其他负责控制产品分销的政府机关依据化验所认证评核结果所作的决定,亦不会施以不当干预。   通告并指出,即使化验所本身的认证尚未获委员会接纳,委员会亦会接纳该化验所就测试结果发出的合格认证,条件是:   该化验室在进行检测时,已获《国际化验所认证联盟—互认安排》的签署方认证为符合国际标准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7025国际标准,而认证范畴亦包括儿童睡衣易燃性标准。   该化验所在《联邦登记册》刊登化验室检测认证规定通告后60天内,获委员会接纳以易燃性标准测试方法进行测试的申请。   产品是在《联邦登记册》刊登化验室检测认证规定通告当日或之后进行测试。   测试结果显示符合现行适用的标准及/或规例。   直至在强制性第三方认证生效日期之前,该化验所的认证和包括易燃性标准在内的认证范围这两项条件一直有效。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设立网上认证接纳及登记系统,网址为http://www.cpsc.gov/about/cpsia/labaccred.html。
  •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
    p   日前,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印发《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对VOCs检测仪环保产品认证做了详细的规定。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编号:CCAEPI-RG-Y-024-2017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2017-04-01 发布 2017-04-02 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p p   前 言 /p p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p p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技术部提出。 /p p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王则武、高晓晶、廖小卿。 /p p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2017 年 04 月 01 日批准。 /p p   本认证规则自 2017 年 04 月 02 日起实施,原认证实施规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CCAEPI-RG-Y-024-2013)即日起作废。 /p p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p p   1.适用范围 /p p   本实施规则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本规则适用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报警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控仪等 3 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 /p p   2.认证模式 /p p   产品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p p   3.认证的基本环节 /p p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后的监督。 /p p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p p   4.1 认证申请 /p p   4.1.1 申请单元划分 /p p   原则上按不同的型号、测量方式、分析原理来划分申请单元。产品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测量方式、分析原理完全相同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p p   配置不同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p p   主要零部件型号不同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p p   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p p   4.1.2 申请文件 /p p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p p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p p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p p   c)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 /p p   d)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p p   e)产品说明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p p   f)申请认证产品两个以上用户意见 /p p   g)其他需要的文件。 /p p   4.2 产品检验 /p p   4.2.1 产品检验的抽样 /p p   原则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1 台进行产品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 5 台。 /p p   4.2.2 产品检验的方式 /p p   采取实验室检验与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p p   4.2.3 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 /p p   JJF 1172-2007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 /p p   GB/T6587-2012 电子测量仪器通用规范 /p p   4.2.4 产品检验要求和方法 /p p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的指标要求、检验方法按照附件 1 的要求执行 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的指标要求、检验方法按照附件 2 的要求执行 报警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控仪的指标要求、检验方法按照附件 3 的要求执行。 /p p   4.3 初始工厂检查 /p p   4.3.1 检查内容 /p p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p p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p p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 CCAEPI-GK-30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 /p p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p p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单元为产品系列,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的产品至少抽取产品检验时未进行的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p p   1)认证产品上和包装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p p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主要配套设备应与产品检验时的样品一致 /p p   3)认证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关确认的一致。 /p p   4.3.1.3 检查范围 /p p   工厂检查的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与制造该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 4.3.2 初始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3 至 6 个人日。 /p p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p p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p p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p p   4.4.2 认证时限 /p p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产品检验时间根据产品和相关标准确定(因检验项目不合格,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检验完成后,提交报告的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工厂检查、收到生产厂递交了符合要求的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p p   4.5 认证后的监督 /p p   4.5.1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p p   一般情况下,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工厂是否持续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的能力要求,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p p   a)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p p   b)产品性能抽检 /p p   c)用户调查。 /p p   4.5.2 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p p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p p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p p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p p   c)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p p   4.5.3 监督结果的评价 /p p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p p   5.认证证书 /p p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p p   5.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p p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 /p p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p p   5.1.2.1 变更的申请 /p p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p p   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p p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验,如需送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p p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p p   5.2.1 扩展程序 /p p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p p   5.2.2 样品要求 /p p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p p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p p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p p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p p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p p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p p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 /p p   6.3 加施方式 /p p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p p   6.4 标志的位置 /p p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p p   7.收费 /p p   自愿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图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fbba6ffe-20ad-4595-b2f3-c37f4ddc60d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图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438567f7-4c47-466d-8072-e3d8a69d571d.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图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c2ca1ea0-ed35-4806-a3f3-1a241192df85.jpg" / /p
  • 巴西正式批准家用电器强制性认证技术法令
    继2009年8月7日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协会(INMETRO)发布第228号部颁法令,欲对家用电器实施强制性认证向各方征求意见(详见2009年9月3日的G/TBT/N/BRA/343)。2009年12月29日,INMETRO发布第371号部颁法令,正式批准家用电器强制性认证技术法令(详见2010年1月20日的G/TBT/N/BRA/343/Add.1)。   该法令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87类国产或进口家用电器及其相关产品(包括工业用电器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前,应符合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要求。自2011年7月1日起,禁止家用电器企业或进口商生产或进口未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自2012月7月1日起,禁止家用电器企业和进口商向批发商或零售商销售未获得强制认证的产品 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家用电器批发商或零售商销售未获得强制认证的产品。   本法令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家用电器触电(电击)、短路和着火的危险。法令针对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不超过480V的家用电器。法令规定了产品不适用范围、采用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认证标志等内容。产品依据的标准为IEC 60335系列标准及部分IEC 60335转化的ABNT标准。   法令涉及的家用电器主要包括:电吹风、真空吸尘器、电熨斗、干衣机、电炉和烤箱、加热器、商业清洗机、烤面包机和烤架、电热毯、商业烹饪器具、剃须刀和电推剪、地板处理机/抛光机、空气净化器、电热板、水床加热器、深煎锅和油煎锅、多处理器、商业和工业用板处理和清洁设备、灭虫器、商业和工业用地毯清洗机、液体加热器、挤奶机、食物垃圾研磨机、繁殖和饲养牲畜电加热设备、热水器、浸入式加热器、电子表、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皮肤暴露于紫外线辐射的器具、缝纫机械、食品和饮料自动贩卖机、割草机和切割机、电栅栏、电池充电器、户外用烤架、高压和蒸汽清洗机、按摩器、电暖器、抽油烟机、地板加热设备、电动机-压缩机、自动柜员机、电子坐厕、电子捕鱼机械,商业用多功能烹饪器具、水泵、加湿器、商用干衣机、车库门电动机、热空气鼓风机、抽风机、花园用鼓风机、挥发器、电动牙刷、桑那浴加热设备、蒸汽清洗设备、水族馆设备、投影仪和制冷剂回收设备。   INMETRO其他认证项目所涵盖的产品(如微波炉、台式风扇、吊扇、空调、洗衣机、电冰箱、冷冻柜、计算机、音视频设备)不属于本法令范畴。   法令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式有两种:测试+质量管理体系评估 批量认证。强制性认证应由INMETRO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OCP)进行。认证标志应加贴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有橙黄、黑、白三种选择。
  • 义乌国家质检中心获玩具类产品自愿性认证检测能力
    近日,义乌市质监局下属的国家日用小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与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简称CCLC),签订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测协议书,这也意味着该中心具备了玩具类产品自愿性认证的检测能力。   CCLC是一家全项开展玩具产品3C认证的国家指定机构,认证业务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在国外非常普遍,而在我国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随着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当今的消费者亟需购买令人放心的商品,除了考虑一定的性价比,他们的消费期望越来越与产品的安全、质量以及环境等方面的要求联系在一起。所以说,企业获得认证标志是通向市场的钥匙,自愿性产品认证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以前,浙江省内只有浙江方圆检测中心和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轻工产品检测中心两家机构为CCLC自愿性产品检测机构,义乌企业要做自愿性产品检测,只能将样品送至杭州、宁波、上海等地,既费时又费力,现在只需在本地就能进行检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国家日用小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出认证申请。通过自愿性产品认证,意味着产品的安全性能或质量要求符合认证规则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生产者已具备了持续生产符合规定要求产品的能力,并使产品具备了特定内涵,同时对提高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信心、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等方面均能产生积极影响。   目前,质监局国家质检中心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涵盖承载儿童体重玩具类产品、软体填充玩具、竹木玩具、口动玩具、纸及纸板玩具、类似文具玩具、软性造型玩具、充气玩具、水上玩具等九大类玩具产品,此外还能为企业提供平时的出厂检验和玩具3C获证企业每年一次的确认检验。双方的合作不仅为我市企业的产品认证提供了便利,还将利于企业严把产品质量关,从而促进整个玩具产业的质量提升。
  • 认监委拟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国家认监委关于拟指定/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为方便企业申请认证,合理利用检测资源,根据工作需要,我委将于近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便利企业 总量控制,适度竞争 能力优先,综专结合”的方针,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认证与检测一体化的认证机构和产业集中地的认证机构。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CCC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和承担CCC认证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业实验室。   二、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详见附件1。   三、受理指定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12年11月16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及电子版(申请表格见附件2)寄送国家认监委,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多个《拟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指定序号或者同一指定序号多行所列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实验室的,应按每一指定序号、每行对应要求分别填写申请书。   2.各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后果自负。   3.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材料 寄送材料推荐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由质检总局收发室统一收取。   (二)2012年11月19日至11月30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2年12月3日至12月14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需要时,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本阶段所需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2012年12月28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本阶段完成时间将相应顺延。   (五)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一)电气电子类联系人:邱磊   电 话:010-82262779   E-mail:qiul@cnca.gov.cn   (二)非电气电子类联系人:薛岩   电 话:010-82262741   E-mail:xuey@cnca.gov.cn   (三)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   附件:1.拟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业务领域、地域及数量表 认证机构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国内(国内外) 1 2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3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4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5 CNCA-01C-020 信息技术设备 国内(国内外) 2 认证实验室 序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的地域 (拟指定业务地域) 拟指定实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 CNCA-01C-001 电线组件 江苏(江苏) 1 2 CNCA-01C-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江苏(江苏) 1 深圳(深圳) 1 3 CNCA-01C-005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广东(广东) 1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4 CNCA-01C-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安装盒和外壳 上海(上海、浙江、江苏、安徽) 1 5 CNCA-01C-009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北京(华北、东北、西北、山东) 1 6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西南(西南) 1 7 CNCA-01C-011 开关和控制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8 CNCA-01C-012 整机保护设备类产品 浙江(浙江) 1 9 CNCA-01C-015 电焊机 国内(国内外) 1 10 CNCA-01C-016 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江苏(江苏) 1 安徽(安徽) 1 家用电动洗衣机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重庆(重庆) 1 电热水器 安徽(安徽) 1 电风扇、贮水式电热水器、快热式电热水器、真空吸尘器、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微波炉、电饭锅 深圳(深圳) 1 11 CNCA-01C-020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重庆(重庆) 1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浙江(浙江) 1 12 CNCA-01C-022 灯具 江苏(江苏) 1 灯具 厦门(厦门) 1 照明电器 广东(广东) 1 13 CNCA-07C-031 移动用户终端广东(广东) 3 天津(天津) 1 14 CNCA-02C-023 汽车(仅限M2、M3类汽车) 山东(国内) 1 汽车(仅限专用汽车) 湖北(湖南、湖北) 1 15 CNCA-02C-024 摩托车 广东(广东) 1 摩托车(仅限电动摩托车) 江苏(江苏) 1 16 CNCA-02C-026 汽车安全带 国内(国内) 2 17 CNCA-03C-027 汽车轮胎 广东(广东、广西、海南) 1 天津(华北) 1 18 CNCA-04C-028建筑安全玻璃 重庆(重庆) 1 上海(上海) 1 19 CNCA-12C-050 瓷质砖 山东(山东) 1 20 CNCA-12C-051 混凝土防冻剂 辽宁(东北) 1 21 CNCA-02C-055 机动车喇叭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22 CNCA-02C-056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3 CNCA-02C-057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 国内(国内) 1 24 CNCA-02C-058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国内(国内) 2 江苏(江苏、浙江、上海) 1 25 CNCA-02C-059 汽车后视镜 国内(国内) 2 广东(广东) 1 江苏(江苏) 1 26 CNCA-02C-060 汽车内饰件 国内(国内) 1 广东(广东) 1 安徽(安徽) 1 27 CNCA-02C-061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国内(国内) 1 28 CNCA-02C-062 汽车燃油箱 国内(国内) 1 29 CNCA-02C-063 汽车座椅及头枕 国内(国内) 1 30 CNCA-02C-064 摩托车后视镜 广东(广东) 1 31 CNCA-02C-065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广东(广东) 1 32 CNCA-13C-068 童车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河北(河北) 1 33 CNCA-13C-069 电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3 广东(广东) 1 34 CNCA-13C-070 塑料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5 CNCA-13C-071 金属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1 广东(广东) 1 36 CNCA-13C-072 弹射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37 CNCA-13C-073 娃娃玩具类产品 国内(国内外) 2 广东(广东) 1   2.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doc   国家认监委   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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