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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用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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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

    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  卫生部近日重新汇总发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同时公布相应检测方法。相当部分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检测方法暂缺。食品安全专家表示,检测方法还会继续完善,不过同时指出“过程管理”才是最关键。 卫生部公布的这份名单中,包含共47种“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卫生部曾在今年3月1日明确,公布的47种非食用物质都不是食品添加剂。卫生部指出:“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混淆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如苏丹红等)都称为添加剂,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加深了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 在名单中明确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与“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区分开来,比如吊白块、苏丹红、三聚氰胺等这些曾经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角”,其实是违法添加物,而非食品添加剂。卫生部明确规定,腐竹、粉丝、面粉等食品中,如果违法添加吊白块,可以通过GB/T 21126-2007《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来检测,还可以用“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中的测定方法进行检测。  而对于可能在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中违法添加的苏丹红,也有检测方法:GB/T 19681-2005《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 【资料】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区别

    什么是食品添加剂?它和非食用物质可以划等号吗?下面是食品安全专家针对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食品添加剂如何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非食用物质等同于食品添加剂吗?     不等同。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混淆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都称为添加剂,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加深了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           非法添加最高可受什么处罚?      按照修正后的刑法,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判处死刑。

  • 【视点】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还能持续多久?

    [color=red]目前九部委联合碰头,在2008年12月10日将重拳出击食品中的各种非食用物质,不知道这次的行动能持续多久?各种食品是否就此达到令人满意且放心的结果?这次出击,效果会怎么样?非法厂商还会添加非食用物质到各类食品中吗?如此的现象是否能得到遏制?食品安全事件是否就因此而得到控制?[/color]欢迎各位说说自己的看法,走过路过8要错过与大家交流的机会喔~参加就是支持!

  • 非食用物质与食品添加剂问题及对策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近些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似乎都与此有关。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由此引发大量社会问题。尽管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严厉打击,甚至以刑事犯罪进行处理,但问题依然存在   王宗玉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近些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似乎都与此有关。“苏丹红”、“孔雀石绿”、“三聚氰胺”、“瘦肉精”都是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由此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媒体已经广泛披露。食品添加剂问题主要是滥用问题。尽管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严厉打击,甚至以刑事犯罪进行处理,但问题依然存在。   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概述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法律禁止的,甚至是犯罪行为,而食品添加剂则是允许添加的。在实践中,很多人经常将这两个问题混淆。认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也是食品添加剂问题,其实这不是一码事。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含义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险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由此可见,食品添加剂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目的是为改善食品的质量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食品添加剂包括人工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2011年6月20日生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用香料等4个品种,涉及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其中有相应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280种,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77种;食品香料1853种;食品工业加工助剂159种;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55种。可见它与非食用物质不同。非食用物质是根本没有经过批准的,根本不能食用,不能用作做食品的物质。   对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对策   现实中经常出现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案件,如前述的“苏丹红”、“孔雀石绿”、“三聚氰胺”、“毛发水配制酱油”、“皮革水鸡蛋白配置奶粉事件”、“吊白块污染食品事件”等事件就是此类。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主要是不按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对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夸大、虚假宣传问题。这些行为危害非常大,应严厉打击。   首先要完善法律规定,使各食品安全部门既有分工协作,又有统一指挥,做到食品安全各环节无缝对接。在我国,与食品安全管理环节有关的一共有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五部门。分别对农业的初级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在实践中,有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发生在什么环节不好确定,从而相应留下监管空白,给违法者留下可乘之机。如毒豆芽问题,各个部门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不进行监管,从而造成了某些城市“毒豆芽”泛滥,2009年第二次发生的三聚氰胺问题也是如此。该问题诱因在于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一批2008年当时处于生产与终端之间的中间领域问题奶粉并没有给与足够的监管,包括问题产品从企业销售后,卖给了谁,并没有查下去,直接导致了问题发生。有些街头的食品点,可能既涉及加工生产企业,又涉及销售流通企业,其既处在生产环节,又处在流通环节,有些行为就没有单位监管。所以,应当完善法律,在规定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同时,又要规定总负责单位,负责协调,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不留空白。   其次要加强技术手段,提高检测水平。据了解,我们现在的检测水平与实践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检测水平也有很大差距,以至于很多非食用物质国家虽然规定禁止添加,但添加了却无法检测,从而使我们的执法水平大打折扣,所以,我们应当提高我们的检测技术手段,提高检测水平,使非法添加问题无处遁形。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非法添加问题。   第三是要严格执法,经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食品安全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近些年来的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事件,很多都是问题已经很大了,危害已经造成了,经媒体披露,有关部门才采取措施,进行查处。如三聚氰胺事件就是这样。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检查力度,将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结合起来,发现线索及时查处,积极主动严格执法。不要被动执法,不要等事情闹大了,影响和危害造成了领导震怒了再去执法。同时应当加大打击力度,起到震慑作用。   第四是要对现行的添加剂标准进行整理,统一,避免同一问题标准不同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还是多家管理食品安全问题,各部门在管理中各自在制定标准,有时候会发生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这就需要国家统一标准,对于相互矛盾、不统一的标准及时修改、废除,对于落后的标准及时废除和更新,以适应现实的需要。   最后是要加大宣传,增加透明度,让广大消费者了解食品添加剂,让消费者明白哪些是允许添加的,哪些是不允许添加的,对于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定期公布,增加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的透明度,使消费者对此有清楚的认识,提高辨别能力和水平,避免和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可能,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同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作斗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已经2024年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录管理规定[/align]第一条 为了规范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以下简称非食用物质)名录制定和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以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公众健康为宗旨,按照依法、科学、公开的原则制定非食用物质名录。第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制定和公布非食用物质名录。第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成立非食用物质名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食用物质名录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第五条 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的物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非食用物质;(二)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添加或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三)具有科学数据表明可能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物质。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物质不重复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一)我国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食用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因环境污染或食品原料等天然带入,且能够排除人为添加的物质。第七条 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我国公民,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非食用物质增补、修订建议,或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及有关技术机构提出建议。经形式审核后报送至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第八条 提出非食用物质建议所提供的材料中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一)该物质的基本信息(中英文名称、主要成分、物质组成等);(二)该物质可能添加的食品种类、使用目的、使用环节及佐证材料;(三)该物质的主要毒性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检测报告、典型案例等);(四)该物质纳入名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五)该物质的检测方法情况;(六)其他应该提供的佐证材料。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第八条中所列材料审查非食用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修订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形成综合审查意见。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专家综合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物质纳入非食用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非食用物质名录:(一)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发现的新非食用物质;(二)需要对非食用物质的基本信息等进行调整;(三)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第十二条 非食用物质名录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分享】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我国于2008年发布了首批《[color=black][font=宋体]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以后又陆续发布了第二批、第四批名单等。[/font][/color]

  • 食品中天然含有的化合物——非食用物质篇

    自《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3号)印发以来,已有47种可能在食品中使用的非食用物质被公布,然而,研究资料表明有些食品中的非法添加物并不是人为添加,而是食品本身微量含有的,下面为大家梳理几种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的天然来源情况。硼(硼砂)在食品中的天然来源 硼砂,又名四硼酸钠(Na2B4O7•10H2O),具有增加食品韧性、弹性、保水性及防腐等特性,曾经被广泛应用于食品行业,由于过量摄入硼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我国已明令禁止其在食品中使用。然而,硼元素广泛存在于自然环境中,是粮食、水果、蔬菜等农作物的天然微量成分,研究人员对桃、梨、苹果、葡萄、小麦、大米、牛羊肉等食品中硼含量的本底值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这些食物中均天然含有一定量的硼,水果中含量较高,粮食和牛羊肉中含量较低。不同地域的同类食品中硼本底含量存在差别,主要由于自然环境及人为施肥作用的影响。植物性水产品海洋藻类可以利用同化作用富集硼元素,硼是大量海洋生物所必需的微量元素,经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后蓄积在生物体内。  此外,由于原料的带入造成硼含量超标也受到关注,大豆及其制品中也被检出硼元素存在,这主要是与加工工艺及作物生长环境中硼含量存在有较大关系。甲醛在食品中的天然来源 甲醛是有毒物质,根据文献资料表明,甲醛可在动植物体内自然产生,主要来源于动植物生长过程中的细胞生理代谢,是某些氨基酸化合物合成的前体物质,在一些食品中是天然产生的成分。 在贮藏和加工过程中,水产品体内的氧化三甲胺在酶、微生物、热的作用下生成甲醛。调查研究发现水产品、香菇、果蔬、肉制品、奶制品、小麦粉等食品中均检出不同含量的甲醛。研究发现,随着冷冻时间的延长样品中甲醛含量会逐渐升高,加工过程也会促进甲醛的产生。不同的水产品品种和组织部位中甲醛本底含量差异较大,海水鱼中甲醛本底含量显著高于淡水鱼,内脏组织显著高于肌肉组织。烟熏肉制品的表面也检测出甲醛,主要是由于烟熏过程中,木材在缺氧状态下干馏会生成甲醇,甲醇可以进一步氧化成甲醛,吸附聚集在产品表面。 综上,各种研究数据表明,有些非食用物质是以较微量的含量天然存在于某些食品中的,作为消费者应该理性对待,不必过度恐慌;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料及产品的检验,优化生产工艺及贮藏条件,管控源头风险;食品检测机构应加大对食品中天然污染物的研究,建立相关本底值数据库,为科学判定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提供数据支撑。 说明除了添加剂,还有很多是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有毒物质呢。

  • 【分享】关注食品添加剂:解读非食用物质“黑名单”

    新华网昆明12月26日专电(记者关桂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正在各地积极展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也公布了第一批17种非食用物质和10种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百姓该如何理解这些非食用物质呢?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处长蔡蒙说,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完全是两个概念。17种非法添加的非食品类添加物加入到食品中会对人体产生严重危害,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如吊白块是给面粉、粉丝等增白防腐,苏丹红主要用于辣椒粉着色,蛋白精主要是虚假提高乳制品的蛋白含量,美术绿即铅铬绿,主要为茶叶着色,工业硫磺常见于蜜饯等,主要用于增白防腐,罂粟壳多用于火锅调料等调味剂。 据了解,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其中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是重中之重。在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大多数属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奶粉中的三聚氰胺、辣椒油中的苏丹红、火腿上的敌敌畏。 这17种非食用物质包括:吊白块、苏丹红、王金黄块黄、蛋白精三聚氰胺、硼酸与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美术绿、碱性嫩黄、酸性橙、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罂粟壳。 蔡蒙说,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目的是以次充好,追求利润。主要采取虚增检测值、改良食物品质、增色、调味、增加重量等手段。

  • 卫生部: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方网站上获悉,今日,卫生部针对食品添加剂监管情况和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标准等问题发布了一则相关知识简介。全文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产品中添加和使用食品添加剂是现代食品加工生产的需要,对于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保证食品供应,繁荣食品市场,满足人们对食品营养、质量以及色、香、味的追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现代食品工业不能没有食品添加剂。  据行业协会统计,2010年全国食品添加剂产量在710万吨左右,同比增长约11%,产品销售额约720亿元,同比增长12.5%,出口创汇约32亿美元。  二、国内外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  目前,国内外均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了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法规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管理措施基本一致,有一套完善的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评价制度。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均进行了安全性评价,并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分委会严格审查,公开向社会及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确保其技术必要性和安全性。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监管职责分工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和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质检总局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工作:工信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行业管理、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主要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的要求,各部门积极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监管制度。  在安全性评价和标准方面,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在生产环节,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在流通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流通环节食品用香精经营者进行市场检查的紧急通知》。  在餐饮服务环节,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严格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  五、食品添加剂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主要标准包括使用标准和产品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了我国食品添加剂的定义、范畴、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原则等,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搀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3个类别。GB2760包括2400个食品添加剂品种,其中加工助剂158种,食品用香料1853种,胶姆糖基础剂物质55种,其他类别的食品添加剂334种。此外,我国还制定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定义、使用范围、用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约200种。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鉴别试验、纯度、杂质限量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2010年卫生部制定发布了95项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对于尚无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根据卫生部、质检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规定,其产品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可以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的标准,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  六、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指定  卫生部2011年第11公告规定,生产企业建议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对于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可参考的,拟提出指定标准建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交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包括指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参考的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文本应当包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其格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则规定了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七个条件,其中第一款明确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执行时,要进一步确认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八、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1、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4、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5、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6、健全有效地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7、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8、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  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混淆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孔雀石绿、苏丹红等)都称为添加剂,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加深了公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违法添加“黑名单”制度,共公布了五批共47种“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这47中物质都不是食品添加剂。  十、如何加大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的查办和惩治力度  为加大对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10〕38号)。卫生部会同公安部等六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关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中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鉴定暂行办法》。

  • 【求购】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特提出部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一、 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二、 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三、 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四、 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附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请点击附件)。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4964]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url]

  • 【转帖】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配合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联 系 人:卫生部监督局 黄高平、谢立伟 联系电话:010-68792040、010-68792821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 导 小 组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特提出部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一、 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 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 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 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附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表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次硫酸钠甲醛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苏丹红I 辣椒粉 着色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块黄 碱性橙II 腐皮 着色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增筋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保鲜 7 玫瑰红B 罗丹明B 调味品 着色 8 美术绿 铅铬绿 茶叶 着色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着色 10 酸性橙 卤制熟食 着色 11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12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13 一氧化碳 水产品 改善色泽 14 硫化钠 味精 15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漂白、防腐 16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着色 17 罂粟壳 火锅 表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食品类别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 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 GB/T 5009.35-2003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141-2003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 3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4 面点、月饼 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超量 6 糕点 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7 馒头 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 8 油条 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 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 GB/T 5009.33-2003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10 小麦粉 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

  • 【转帖】我国公布第三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黑名单”

    第三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近日公布,其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包括: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矿物油、工业明胶、工业酒精、敌敌畏、毛发水、工业用乙酸 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滑石粉、硫酸亚铁。    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有关负责人介绍,废弃食用油脂可能被添加到食用油脂中,主要作用是掺假 工业用矿物油可能用于陈化大米加工,目的是改善外观 工业明胶可能用于冰淇淋、肉皮冻制作过程,作用是改善形状、掺假 工业酒精可用来勾兑假酒,目的是降低成本 敌敌畏可能用于火腿、鱼干、咸鱼等制品,作用是驱虫 毛发水主要用于酱油等,可能的作用是掺假 工业用乙酸可能用来勾兑食醋,主要作用是调节酸度。而滑石粉可能被添加到小麦粉中,硫酸亚铁可能被用于臭豆腐中。

  • 【转帖】质检总局:严厉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

    质检总局:严厉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来源:质检总局 谱尼测试周刊 时间:2011-2-25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李元平日前对媒体表示,对近日媒体报道的“皮革奶”问题,质检总局高度关注。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检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和食品风险监测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注意搜集有关线索,凡发现企业有违法生产加工“皮革奶”行为,一律严厉打击,严加惩处。质检总局欢迎社会各界拨打12365投诉举报热线提供线索,或向当地质监部门直接举报。李元平介绍说,质检总局和有关部门一直保持打击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等非食用物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2009年2月,在全国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中,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将“皮革水解蛋白”列入(第二批)食品非食用物质名单;同年3月,卫生部、质检总局等9部委联合下发了《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的通知》,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特别针对乳及乳制品中添加皮革水解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控。2009年3月,质检部门发现浙江金华晨园有限公司在含乳饮料中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严肃处理。2010年8月,质检总局再次与农业部等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非法制售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使用皮革蛋白粉等皮革碎料制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大对生产中使用皮革蛋白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质检总局有关专家介绍,所谓“皮革奶”是利用已经废弃的动物皮革制品、动物毛发水解为皮革水解蛋白后,混入到牛奶中,以提高产品中蛋白质含量。

  • 【转帖】九部门:食品销售环节禁止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等

    日前,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食品生产者和餐饮单位所使用的额添加剂,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有效期限内的卫生许可证,食品销售者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  2008年12月,9部门在全国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监管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有三大问题:  1、有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采购、查验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复合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  3、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不规范,夸大宣传使用效果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误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为此,《通知》要求,下阶段工作将继续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包括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把生产许可关;规范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把复合食品添加剂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行为,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销售者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自律机制;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并且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生产者对所载明的内容负责,不得夸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通知》指出,近期,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核。  凡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要完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行政许可制度,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研究和申报;对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经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被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范围。  2、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加强国际食品添加剂标准制(修)订情况跟踪研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评价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卫生部门反馈标准执行中的问题,提出制(修)订标准的建议,在2010年底之前,完成对现行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公布新制(修)订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3、继续开展打击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  继续加强《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违法添加物质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和监测,整治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4、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的法规和制度。  对现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提出修订和废止的意见,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和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及相关规定,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新品种许可等方面的法规和工作制度,提高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水平。  5、加强食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  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内容,根据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的特点,对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研究和排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鉴定水平,及早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一经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情况,要依法进行调查,追根溯源,查处违法行为。  《通知》最后强调,各部门要明确监管职责,在监管过程中加强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省级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地方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全国多个省(区、市)出现类似食品安全重大事故,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国际影响的,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省级监管机构及其领导的责任。

  • 【分享】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

    整顿办函〔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规定,为深入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我办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并对前四批已公布名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附件: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五批)2.食品中可能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3.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代章)二〇一一年一月三日

  • 【分享】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06-01 为打击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现公告如下: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名 称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检验方法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主要包括: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苯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HXP)、邻苯二甲酸二壬酯(DN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酯(DMEP)、邻苯二甲酸二(2-乙氧基)乙酯(DEEP)、邻苯二甲酸二(2-丁氧基)乙酯(DBEP)、邻苯二甲酸二(4-甲基-2-戊基)酯(BMPP)等。乳化剂类食品添加剂、使用乳化剂的其他类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等。 GB/T 21911 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特此公告。

  • 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关于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的公告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时间:2011-6-1为打击在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我部制定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现公告如下: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名 称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主要包括: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苯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HXP)、邻苯二甲酸二壬酯(DN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BBP)、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基)乙酯(DMEP)、邻苯二甲酸二(2-乙氧基)乙酯(DEEP)、邻苯二甲酸二(2-丁氧基)乙酯(DBEP)、邻苯二甲酸二(4-甲基-2-戊基)酯(BMPP)等。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乳化剂类食品添加剂、使用乳化剂的其他类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等。

  • 【分享】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已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

    为进一步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保障消费者健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自200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五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为方便查询,现将五批名单汇总发布(见表一、表二)。 表一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序号 名称 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辣椒粉、含辣椒类的食品(辣椒酱、辣味调味品)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块黄 腐皮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无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无 7 玫瑰红B 调味品 无 8 美术绿 茶叶 无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td

  • 【转帖】我国公布首批非食用物质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

    我国公布首批非食用物质及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序号名称主要成分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1 吊白块 次硫酸钠甲醛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GB/T 21126-2007 及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2 苏丹红苏丹红I辣椒粉 着色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3 王金黄、块黄碱性橙II腐皮 着色4 蛋白精、三聚氰胺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5 硼酸与硼砂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增筋6 硫氰酸钠乳及乳制品保鲜7 玫瑰红B 罗丹明B 调味品着色8 美术绿 铅铬绿茶叶着色9 碱性嫩黄豆制品着色10 酸性橙 卤制熟食着色11 工业用甲醛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改善外观和质地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12 工业用火碱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改善外观和质地13 一氧化碳水产品改善色泽14 硫化钠味精15 工业硫磺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防腐2008082016 工业染料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着色17 罂粟壳 火锅

  • 【转帖】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8号)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8号)卫 生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安 部监 察 部农 业 部商 务 部工 商 总 局质 检 总 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 告2008年第28号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自公告之日起至2009年1月10日为专项整治自查自纠阶段。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自查:一、是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规定之内,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三、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卫生许可证明的生产企业,使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应查验是否获得有效生产许可证。四、是否生产、销售用于食品的非食用物质。在自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主动销毁非法食品添加物,迅速召回已售出的问题产品,并记录自查自纠的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物质或原料来源线索。对明知故犯、知情不报、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特此公告。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24219]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8号)[/url]

  • 【转帖】卫生部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出现几十处严重错误

    卫生部出现重大错误: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出现几十处严重错误。今天在百度、搜狐、新浪网等国内大型网站上看到转载或转链接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发现有错误,原以为是转载问题,为了求证,特到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官方网站,( http://www.jdzx.net.cn/article/40288ce4062bb60401062bb60cef0015/2011/4/2c90948e2f8abdc1012f8b28d12f0006.html)找到了原版,并截图留存。经过初步排查,发现名单有4大类错误,共约计几十处。其中的错误内容,经人民网(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4469533.html)《25违法添加物质暂无检测方法 非食用物质≠食品添加剂》等主流媒体进行了错误的评价,其中对全国食品检测工作的错误影响难以估算。现将研究结果公布如下:错误类别1:汇总后,公布名单中使用过期作废标准;错误类别2:提出的物质暂无检测方法错误,其中很多物质在最初名单公布前,就已经有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检测方法,有的检测标准90年代国家就公布发行了。错误类别3: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不完善,在部分食品中,已经出现高危可能性,国家已经有相应的标准纳入了检测项目,却没能在品种中收录。错误类别4:分类方法错误,有些只是类别,不是特定某一种物质,而且存在重复计数。

  • 【资料】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 清单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饲料、水产养殖中使用违禁药物,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根据风险监测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更新非法使用物质名单,至今已公布151种食品和饲料中非法添加名单,包括47种可能在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22种“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和82种“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农业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布了1519号公告,向社会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清单主要包括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兴奋剂类,己烯雌酚等激素类,呋喃唑酮、氯霉素等抗菌药物类,呋喃丹等杀虫剂类等四大类82种禁用药物和物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pdf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pdf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pdf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19号.pdf

  •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添加作用及危害汇总介绍

    如题,汇总卫生部公告的非食用物质在食品中添加的作用及其危害介绍,供大家参考。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危 害 1 吊白块 次硫酸钠甲醛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食品加工添加吊白块是利用其分解产生的甲醛具有增加食品弹性、亚硫酸盐具有漂白食品的作用) 使用吊白块后,会有相当的甲醛以及亚硫酸盐残留在食品中,甲醛具有神经毒性,且是强致癌物,而亚硫酸盐会破坏维生素B1,影响生长发育,易患多发性神经炎,出现骨髓萎缩等症状,具有慢性毒性和致癌性; 2 苏丹红学名:苯基偶氮 苏丹红I 辣椒粉、调味酱、香肠、泡面、熟肉等产品中 着色由于苏丹红染色鲜艳、用后不容易褪色,一些不法商贩为了弥补辣椒放置久后变色的现象,保持辣椒鲜亮的色泽而在辣椒粉中加入苏丹红;还有一些企业将玉米等植物粉末用苏丹红染色后,混在辣椒粉中,以降低成本牟取利益。 苏丹红具有致癌性,会导致鼠类患癌,它在人类肝细胞研究中也显现出可能致癌的特性。由于这种被当成食用色素的染色剂只会缓慢影响食用者的健康,并不会快速致病,因此隐蔽性很强。 3 王金黄、块黄 碱性橙II 腐皮 着色由于王金黄、块黄比其他水溶性染料更易于在豆腐以及水产品上染色且不易褪色,因此一些不法商贩用碱性橙对豆腐等黄颜色食品进行染色,以牟取暴利。 王金黄、块黄:碱性橙Ⅱ(Basic OrangeⅡ)是一种偶氮类碱性染料,“王金黄”“块黄”是俗名,为致癌物,主要用于纺织品、皮革制品及木制品的染色。根据资料表明:过量摄取、吸入以及皮肤接触该物质均会造成急性和慢性的中毒伤害。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三聚氰胺常被不法商人用做食品添加剂,加入牛奶、奶粉、奶制品以提升食品的蛋白质含量。 危害:人们长期摄入三聚氰胺会造成生殖、泌尿系统的损害,引发膀胱、肾部结石。 5

  • 【讨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

    【讨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

    [color=#DC143C]卫生部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主要有皮革水解物\溴酸钾\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富马酸二甲酯乳制品中会有皮革水解物? [em0911][/color][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2/200902081030_131797_1608710_3.jpg[/img][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1798]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测定 ([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url]版主留言:论坛帖不允许设置其他网站的连接

  • 【原创大赛】生鲜乳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之“β-内酰胺酶”

    文/ 华测检测[b]引言[/b]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营养和健康,对乳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但近几年来,乳品质量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给我国乳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乳及其乳制品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备受关注,然而奶源质量不高成为阻碍我国奶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鲜奶抗生素的残留。世界各国对鲜奶抗生素的残留都有严格的管控,并有明确的法令禁止抗生素残留超标的牛奶上市销售,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对生鲜乳中的抗生素残留限量做出明确要求和规定。然而,目前仍有一些不法奶站和牧场出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人为的向生鲜乳中添加一些生物制剂去降解生鲜乳中残留的抗生素,制造“无抗奶”,逃避乳品企业对抗生素的筛查及政府监管,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危害。本文针对生鲜乳中β-内酰胺酶的来源、危害、目前的管控及主要检测方法做一下阐述。[b]1 β-内酰胺酶简介[/b]β-内酰胺类药物主要是指青霉素类药物和头孢菌素类药物,是目前牧场使用的主要兽药种类,主要用于治疗奶牛乳房炎疾病和产后疾病,由于使用频率高,使用量大,导致β-内酰胺类兽药成为目前生鲜乳中最常见的残留抗生素。β-内酰胺酶俗称抗生素分解剂,又名解抗剂或者金玉兰酶制剂,以青霉素为底物的称为青霉素酶,以头孢菌素作为底物的称为头孢菌素酶。研究表明,有多种细菌能产生β-内酰胺酶,细菌菌体内产生的β-内酰胺酶能够裂解青霉素和头孢菌素等β-内酰胺类抗生素化学结构中的β-内酰胺环,从而灭活该类抗生素使其变成无抗菌活性的物质,从而表现出产酶细菌对β-内酰胺类抗生素产生耐药性。生鲜乳中的β-内酰胺酶分为内源性和外源性。内源性β-内酰胺酶较为复杂,种类较多,有200多种,主要为革兰氏阴性菌产生。内源性β-内酰胺酶来源有两种途径:一是牛本身感染了某些有抗性的细菌,而这些细菌在体内不断表达分泌β-内酰胺酶,这些β-内酰胺酶随奶牛挤奶进入生鲜乳中;二是生鲜乳在放置过程中,由于放置时间和存放温度的原因,在某些细菌的作用下产生内源性β-内酰胺酶。外源性β-内酰胺酶主要为革兰氏阳性菌产生,包括青霉素酶和头孢菌素酶,外源性β-内酰胺酶是不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的抗生素分解剂是革兰氏阳性菌产生的β-内酰胺酶,是人为添加的,而不是内源性β-内酰胺酶。[b]2 生鲜乳中添加β-内酰胺酶的危害[/b]尽管β-内酰胺酶对人体造成的直接损伤和危害目前没有确切的研究能够证明,但是生鲜乳中β-内酰胺酶残留对人体健康和奶业健康产生了一定的安全风险。目前对青霉素药物产生过敏反应的人群普遍存在,通过研究发现主要机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β-内酰胺酶可催化分解青霉素化学结构中的β-内酰胺四元环,使四元环开环,从而使青霉素失去杀菌能力,同时青霉素降解产物青霉素噻唑酸可与人体内蛋白质结合形成大分子抗原而导致过敏反应;另一方面,β-内酰胺酶催化青霉素化学结构中的β-内酰胺环开放,开环后的β-内酰胺环极易交联在一起,高度聚合形成高度聚合物,该高聚物有很强的致敏能力,很容易导致人体的过敏反应。另外,β-内酰胺酶分解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后会产生大量的降解产物,这些降解产物中有许多是抗生素的类似物,而降解产物对人体是否存在危害,目前仍是个未知数,这些都是潜在的危害风险。若长期饮用含有β-内酰胺酶处理的牛奶,会使人体内的致病菌产生耐药性,当人体被感染需要使用抗生素药物治疗时,会使抗生素药物失去作用。此外,长期饮用含有β-内酰胺酶的牛奶还可能会引入其他的致病菌、致癌物质。另一方面,β-内酰胺酶的添加纵容了奶牛饲养过程中抗生素的滥用,扰乱市场,不利于我国奶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b]3 生鲜乳中β-内酰胺酶的管控[/b]2008年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乳与乳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越发的引人关注,国家也相继出台了针对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各项管控政策。β-内酰胺酶可能添加到乳与乳制品中,起到分解抗生素的作用,由于乳与乳制品中添加β-内酰胺酶存在很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生鲜乳中添加此类物质,但是仍有部分国内的奶站和牧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为了使被抗生素污染的生鲜乳达到“无抗”的标准, 在牛奶中人为添加β-内酰胺酶分解剂,给我国奶制品市场造成了混乱,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进一步保障乳与乳制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打击食品中的各种违法添加,2008年11月28日国家发布“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该通知由卫生部、商务部、公安部、监察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布,形成统一执法,通知指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十分严重,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严重损害了我国食品产品的声誉。”2009年2月4日,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明确将β-内酰胺酶列入乳与乳制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进行全国性监控。2009年3月6日,卫生部印发《卫监督发〔2009〕21号》文件,该文件在《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中明确指出在乳及乳制品生产中添加β-内酰胺酶的违法行为是专项整治近期工作的重点。近几年,在农村农业部的牵头带领下,各省市自治区相继开展针对生鲜乳违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国家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食品安全监控工作均把β-内酰胺酶作为重点监控项目进行抽检监控,并针对发现的少数违禁添加行为及时进行了处置。[b]4 生鲜乳中β-内酰胺酶的主要检测方法[/b]目前常用的β-内酰胺酶检测方法有微生物检测方法、免疫检测方法、液相/[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质谱联用检测方法,他们各有优缺点。微生物法是在规定条件下选用适当微生物测定某种物质含量的方法,微生物法中经典的检测β-内酰胺酶的方法为杯碟法,这种方法优点是成本低廉、准确性好,缺点是检测时间较长,不能做到生鲜乳的快速检测放行。目前微生物法仍作为β-内酰胺酶的主要检测方法,国家和地方标准仍以微生物检测方法为主要检测方法,涉及到的主要标准检测方法有DB13/T 1080-2009 乳及乳制品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2009年5月27日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地方标准);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验方法-杯碟法(2009年3月23日由卫生部在“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29号)”中发布);SN/T 3979-2014 乳及乳制品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方法-杯碟法(2014年7月14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进出口行业标准);NY/T 3313-2018 生乳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第一法(2018年12月19日由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业标准)。免疫检测法是根据抗原抗体特异性反应的基本特性而设计的检测方法,优点是操作简单、速度快、特异性强,缺点是费用较高,容易出现“假阳性”。免疫检测法目前是在生鲜乳β-内酰胺酶快检方面应用比较广泛的检测方法,主要应用于乳品企业在生鲜乳收购时快速检测放行,目前最主要的技术是胶体金免疫层析技术,现主要以商品化试剂盒为主。目前胶体金免疫层析技术涉及到的主要标准检测方法有SN/T 4533.1-2016 商品化试剂盒检测方法β-内酰胺酶方法一(2016年6月28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进出口行业标准);NY/T 3313-2018 生乳中β-内酰胺酶的测定第二法(2018年12月19日由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农业标准)。液相/[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质谱联用检测方法为近几年新兴的β-内酰胺酶检测方法,该方法准确性好、敏感性强、重现性好,但检测程序较为复杂,对于样品前处理具有较高的要求,检测费用较高。目前,利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乳制品中β-内酰胺酶残留的方法已经较为成熟,但仍没有形成相应的国标方法。对于生鲜乳中β-内酰胺酶的液相检测方法主要有两种:直接法和间接法。直接法的主要原理是在含有β-内酰胺酶的条件下或者碱性条件下,青霉素钾盐(钠盐)才能分解为青霉噻唑酸钾(钠),通过测定青霉噻唑酸钾(钠)含量来测定β-内酰胺酶含量;;间接法则是向生鲜乳中添加已知量的青霉素,经过一段时间孵育后,测定青霉素的含量,通过青霉素含量的变化来判断生鲜乳中是否含有β-内酰胺酶,如果含有β-内酰胺酶,青霉素的含量则会下降。液相/[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质谱联用检测方法可对β-内酰胺酶进行高通量定量检测,故常可用于实验室定量分析,但是因为需要专门人员进行操作、前处理比较复杂、所需设备比较昂贵等原因,在一些小实验室使用频率不高,且不适用于现场检测。[b]小结[/b]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的健康和生命,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生鲜乳质量安全是乳品质量安全最重要的因素。如何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杜绝各种违法现象的发生: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建立健全奶业法规、标准,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和监督抽检,严厉打击食品中的各种违法添加行为;另一方面,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乳品加工企业加大生鲜乳检测力度,投资配备先进生鲜乳检测设备,优化和研发对应的检测方法,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个关键控制点质量控制,同时开展第三方检测。通过以上措施,确保收购质量安全的生鲜牛奶,才能保证乳品加工厂生产出高质量安全的乳制品,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 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检测—权威专家的精彩讲座

    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检测—权威专家的精彩讲座

    【会议主题】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检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中心—杨红梅主任,为您揭晓百姓最关注的食品添加剂及其核心检测技术!更有在线答疑零距离的精彩环节![img=,690,35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9/201809260948158579_6129_2507958_3.jpg!w690x350.jpg[/img]本次会议旨在为同行提供在线学习机会,实现教育资源共享,并搭建互动平台,增进学术交流,促成项目合作。【会议报告】1.防腐剂和着色剂在食品检测中的关键技术 杨红梅(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与风险评估中心)2.赛默飞液相色谱在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安全检测中的应用 冉良骥(赛默飞HPLC工程师)3.食品添加剂的发展现状及常见问题 金建昌(浙江树人大学生环学院副院长)4.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测中的关键技术 王浩(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检所)[img=,690,332]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9/201809260948394939_9847_2507958_3.png!w690x332.jpg[/img]【会议时间】2018.10.10 下午14:00【参与形式】戳链接报名占位,150个免费席位报名已过117!无需任何差旅费,128k的网络即可聆听专业报告,并与报告专家进行实时交流。【报名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additives/小猪蹄子戳起来๑ 乛◡ 乛๑ [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additives/]点击打开链接[/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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