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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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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价相关的论坛

  • 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对环境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吗?

    我在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做环境检测工作。最近总是遇到一个问题,在检测结束后出具报告的时候,企业总是要求对其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判定是否超标。我们公司只有环境检测的资质。这个评价能做吗?会有什么后果?求懂这方面的大神赐教。

  • 来函必复|深圳市职业卫生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招聘

    1、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   (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同时,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附件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的规定,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具有职业卫生评价人员、职业卫生检测人员等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更佳)。有第三方实验室工作经验或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部门工作经验者更佳。全职、兼职亦可考虑,需求名额2名。待遇从优。 2、实验室主任:   有第三方实验室工作经验或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部门工作经验,持有职业卫生评价人员、职业卫生检测人员等经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更佳。全职、兼职亦可考虑,需求名额2名。待遇从优。   3、职业卫生检测员、职业卫生评价员和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者更佳。有第三方实验室工作经验或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部门工作经验者更佳。需求名额3名。待遇从优。   工作地点:深圳市福田保税区 联络方式:   联系电话: 15120019050(严女士)   邮箱:86019055@qq.com

  • 什么是第三方?

    如果是以前有人问什么第三方,可能会说这位朋友是刚进入品质管理圈的新朋友,现在突然发现自己对第三方的概念也模糊了。很简单,一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纯从事检测的机构,其客户与该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那么这家机构肯定属于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但如何这家机构从事设备器材的检修方面的业务,从公司的角度来讲,其客户与该机构没有任何利益关系,那么该公司下属检测实验室是否还是第三方或是第一方实验室呢?

  •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资料整理汇总

    目 录一、各地有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政策和文件规定1.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全国各地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准入规定3.江西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5.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6.浙环发〔2013〕44号“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7.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将向社会放开8.国家开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岗证9.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10.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重庆二、有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文件规定1.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南2.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有新规3.《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标准将发布4.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5.2015版评审准则发布啦6.资质认定申请书中的“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应该这样填7. 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8.紧急求助关于验收监测资质要求的法规或文件9.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逐步社会化10.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三)11.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四)12.强检的环境监测仪器知多少?13.环境检测的报告模板问题三、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交流讨论1.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2.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前景如何?3.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需要通过行业的准入认证吗?4.三方检测机构备案5.关于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一些问题6.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对环境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吗?7.第三方二噁英检测实验室8.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化验有提成吗?9.环境监测真的是一个循规蹈矩的行业吗?10.环境监测工资算法11.想请教一下,去外市开展环境检测业务需要在当地市环保局备案吗?12.福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需要哪些资质?13.政府应该向社会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14.环境检测人员需不需要职业资格准入15.环境服务业主要是做什么的?16.自动在线监测引入第

  • 第三方申请认可

    第三方实验室申请不同于第一方实验室申请的一些硬性条件?一)有了解到第三方实验室必须要是独立法人,一定吗?又听说只要法律实体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检测”这个项目就可以,不一定非要是独立法人?那可以法人授权吗?到底怎样?二)第三方申请必须取得CMA资质,那意思是在申请CNAS第三方实验之前先要取得CMA资质,还是?三)需要独立的财务运算?那意思是第三方实验室的人事招聘、物品采购什么的都得独立吗?这些也会在审核的范围吗?四)在能力验证和实验室能力比对方面与第一方实验室的要求有区别吗,有的话,有哪些区别?五)第三方实验室在初次申请时与第一方实验室的申请资料有哪些是有区别的?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 一地明确!第三方机构造假,实施机构、个人「双罚」!

    3月27日,江苏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环境日当天开始施行。从此,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了具有统领性的综合法规。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八十四条。  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完善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和充分彰显江苏特色。  《条例》强化了污染防治措施,特别强调了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  实行“双罚”  严厉打击第三方弄虚作假  针对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条例》规定:禁止环评、监测、运维、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过增加检查频次等手段,重点加强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机构的监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并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实行“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罚手段,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明确自动监测、人工监测适用情形和公开要求。  第六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  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服务的,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三方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机构在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关于第三方检测

    在向企业客户供货、或者投标过程中,常有客户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如果是您要响应客户要求,您会把样品送到哪种类型或级别的检测机构?一定需要CMA或CNAS章吗?

  • 第三方检测的发展方向何在

    我公司新建的第三方检测公司,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业务量很少,明年想扩项,不知道哪方面的业务能好做点,有经验的指导一下迷津

  • 第三方服务需谨慎,依法依规是底线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单位作为废气自行监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2023年7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采样时间与被测单位厂区视频监控时间明显不符,经进一步调查,该单位采样人员未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如实记录采样开始时间。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2023年12月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停业整顿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对其主要负责人员焦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启示意义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持续加大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此提醒提供环保服务的第三方公司,一定要确保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法条链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在本市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第九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安全评价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 【求助】第三方认证

    我们要做水样的大肠杆菌,老大让我找个第三方做一下对比试验,请问哪里可以做第三方认证的啊?

  • 认证政策利好第三方检测机构

    [align=left][color=#333333]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规定,国家将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清理、整合、规范现有认证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b]坚决治理认证乱象。凡已建立国家统一认证制度的,不再设立类似的合格评定项目。[/b]面向社会的第三方技术评价活动应遵循通用准则和标准,逐步向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转变。清理涉及检验检测能力的行政许可事项,[b]避免重复评价,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b]鼓励认证机构[color=#333333]为企业提供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color][/color][/align][align=left][color=#333333] 国发〔2018〕3号)还要求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精简整合技术评审事项,[b]积极推动“五减”[/b](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收费、减申请材料),实行申请、审批、发证全流程网上办理,提高便利度和满意度。严格从业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建立行政许可和技术评价相结合的资质管理制度,确保从业主体具备相应资质能力。[/color][/align][align=left] 目前不少省市[color=#333333]第三方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在通过CMA认证后仍需[/color]通过所在省市环保部门的行业准入评审、备案或名录管理等类似的合格评定,随着清理涉及认证、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行业评价制度,简化规范认证机构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和为[color=#333333]检验检测机构减负等政策的兑现,将直接利好于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color][/align][color=#333333] [/color]

  • 第三方实验室优势

    第三方实验室具备自身的优势:第三方这个是未来检测实验室的大的发展趋势吗?

  • 第三方计量机构

    第三方计量机构在全国有多个实验室,但是这些分机构都是使用总部资质,这些地方质监局认可吗?cnas怎么解释。

  • 有关第三方运维的合同问题

    能否把所有的内容都包给第三方比如电费、数据传输、网络等等所有费用全部都包给第三方我的想法是一年多少的费用,然后其他单位不再问其他的事情,只要要求一个在线率的要求,不知道这样是否可行。

  • 与第三方检测差距

    与第三方检测差距在多少之内是正常的?同一批号的东西我测是未检出,第三方测是0.4mg/kg,这个误差合理吗?

  •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大忌”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业发展和市场和谐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尤其是国字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包括国家质检中心在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虽有权威,但也有大忌;虽被敬畏,但对“大忌”也需时时切记。  什么是“第三方”?相互关联的两个主体之外的客体。通俗例子:消费者是第一方,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包括服务)的厂商是第二方,围绕这个买卖双方的但又不属于任何一方的就是第三方。如法院、公证处等。  什么是“第三方检测机构”?通俗的说,就是在产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在法律和利益等方面独立于消费者和产品厂商的检测机构。其特征往往与“公正”、“公平”、“客观”、“科学”等关键词紧密相连。  在现行体制内,被冠以“国”字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通常被命名为“国家XX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  第三方检测机构,在产业发展和市场和谐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尤其是国字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消费者心目中是“权威”的代称,在产品厂商眼里是敬畏的对象。  然而,身在国字号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人都清楚:“国家”二字之沉重,不是什么机构都能担得起的;“第三方”三字之严肃,不是什么部门都能做得到的。  包括国家质检中心在内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虽有权威,但也有大忌;虽被敬畏,但对“大忌”也需时时切记。  一忌,“角色”越界  从现行法规条文可以看出,“国家质检中心”其实就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行政监管及执法)为贯彻《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行使法律赋予的本部门的职责,在依法执行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提供产品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  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技术服务的提供单位。  既然是技术服务的属性,那么国家质检中心具有的只能是依据标准对产品质量符合性的判定权,而没有对行业或产品质量监管的行政权(如抽查任务的生成、检测结果的发布等)。  因政府行使监管职能的需要而采购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才被冠以国家质检中心,也就是说,在执行政府委托检测任务时,第三方检测机构使用国家质检中心的名义才是正当合法的,否则就有违法违规嫌疑。  从这个意义上看,国家质检中心虽是政府服务采购的技术服务提供商,但所谓的对公权力而言的“法无规定不可行”是同样适用的,而不能“法无规定尽可行”。  二忌,屁股坐歪  商品市场追求的一定是买卖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的互利共赢,哪方利益被侵害或受到压制,可行一时却无法长久。  作为维护商品市场健康运行不可缺少的产品检测机构,不论是经政府授权的还是民间自发的,只要声称是“第三方”机构,都要站在 “公平、公正、客观”的立场上从事一切技术活动。  合法存在的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需要公平公正的对待。即使存在强势与谁弱势之分,那也不是影响产品检测结论的因素;即使存在行业与市场的乱象,那也不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区别对待消费者和产品厂商的理由。  三忌,心态不正  带有预设成见的检测行为,怀有“敌意”的检测活动,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名义,恶意打压产品厂商;以维护产品厂商利益的名义,侵害消费者或委托方(如政府)的知情权;为某一厂商的利益侵害另一厂商的利益等,都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大忌。  心态不正,源自不当利益的驱使,源自本位意识的膨胀,不但有悖于第三方地位,还可能涉嫌违法。  心态不正下的检测活动,可能导致大小厂商、国内外品牌、新老企业以及消费者,在相同情况下,得到不一样的待遇或结果。  政府监管部门(检测机构的授权方和委托方)也可能是心态不正的中枪者。  四忌,自挖陷阱  第三方检测机构也是一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他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肃谨慎应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基本素质,控制风险应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常态措施。目的正当、程序正义、过程严谨、方法正确是必须努力做到的。  比如,检测规则的合理合法性,尤其当偏离标准时,检测规则是否经过评估?由哪个层级评估?是否履行了审批或公示?  比如,采样代表性的评估、样品真伪的甄别、样品及厂商信息的核实、检测结果是否与样品厂商提前确认?是否留出提前复议的时间?等等。  如果第三方检测机构没理清这些问题,就等于给自己挖了陷阱。  当从消费市场采样时,采到仿冒样品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在我国国情下一点也不奇怪。前不久发生的小米充电宝争议事件就是典型案例,一方面此次抽查主管部门十分被动,公信力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小米躺枪咽下的苦水谁能帮助分流?  监管部门可以重发声明,检测机构可以被追究责任,但躺枪的产品厂商受到的声誉及经济上的损失不是一个重发的声明或某些人的担责可以弥补的。  不让无辜受冤,这也应该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即使冠以国字名号,也只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中的一个技术服务与技术支持机构,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一个技术助手,而不是监管主体。在法律上与被监管的产品厂商具有同等地位。面对产品厂商的“仰视”,第三方检测机构不能就自以为高高在上。  一旦产品厂商的合法利益底线被触及,就会利用法律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这就是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同样,当国家委托方或消费者发现被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忽悠了,也会毫不客气的使用自己的行政权力或法律武器。  五忌,水平失准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权威,除了依赖上面提及的“公平、公正、客观”还有一个重要基础就是“科学”。  出具的检测数据是否经得起验证?得出的检测结论是否经得起推敲?给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有科学依据?都关系到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权威性。  前不久,某个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发布的对空气净化器产品的检测结果及评价中,仅以空气洁净量(CADR)与产品的市场售价的比值,定义产品的性价比,并据此把检测结果做了排行和比较,就没有体现出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有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在业内稍有专业常识的人,仅从这一表现,就会对所有检测结果的正确性和可信度产生质疑。  附相关法规条文  《产品质量法》规定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规定  ·“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二条);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的程序,在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适当位置加盖国家质检中心授权标志章(第十二条)。

  • 《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行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相关专家就《意见》的相关内容接受了记者专访。  [b]问:《意见》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答:[/b]环境污染治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简称第三方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发展迅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国务院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简称国办69号文),对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工作提出了总体指导意见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并对第三方治理推行工作提出专业化意见,指导全国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8月出台了《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  [b]问:我国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面开展了哪些积极探索和实践?  答:[/b]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处在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并以其较高的污染治理效率和较低的污染治理成本,为满足各地污染治理需求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在相关政策带动下,全国各地在脱硫脱硝、废水治理、工业固废处理、垃圾处理、环境修复等领域出现了一批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多数地区聚焦水务、固废处理等城市环境公用设施、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环境修复领域。水务和垃圾焚烧等公用设施领域较早采用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多采用BOT等模式。随着PPP模式的兴起,环境修复领域第三方治理以及环境绩效付费模式越来越受到青睐。在工业领域,电厂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大气监测、固废处理以及单个企业第三方治理也发展较快。目前,农村污水处理领域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也在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  目前第三方治理实践创新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是在政策层面,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各项环境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各类环保政策陆续出台;二是在技术层面,国内外各项实用型环保技术不断涌现,装备水平整体呈现高端化、智能化、系统化、模块化、高效化、低耗能化,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更是为环保带来了革新;三是在服务层面,由过去单一的盈利模式转变成政府购买服务、利益置换,技术换市场等多元化创新模式。另外通过环保供给侧改革,带动了环保规划、环境评估、信息中介、调查运营,咨询服务、环境修复、宣传推广、环境监测,甚至环境危机公关、环境租赁等全方面的第三方服务,大大扩张了环境服务领域,延伸了产业链条;四是在管理层面,通过第三方治理明确政府责任、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及环境服务单位的履约责任。政府部门可建立环保责任追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通过约谈、环境督察等、环境诉讼、环境警察甚至环境法庭等多元化的方法,提高环境执法力度;在投融资层面,一方面在政府加大绿色金融投入力度的同时,民间资本通过PPP的模式参与政府公共设施建设,建立了多样化的环保投资渠道;六是在社会协作层面,全民环境意识大幅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模空前, 充分发挥了社会监督作用。政府部门间的协作明显加强,环保、农业、水利、城管,国土、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动,环境执法能力显著提升。 [b] 问:《意见》重点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b]从行业态势看,当前,第三方治理企业热情较高,但由于一些地区政策法规滞后,体制机制不完善,排污企业反应冷热不一,选择第三方治理过程中还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责任不明晰。根据新《环保法》,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界定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责任界定不清,易导致忽视责任义务、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相互勾结的现象。  二是一些地方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观念转变和职能转变较慢,找不准在推进第三方治理中的职能定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注重经济利益不注重环境公共服务,不能充分履行制定规则、监督规则执行、提供服务的职能。  三是第三方服务市场环境存在一定缺失。实现环境第三方治理需要具有契约精神、市场经济的环境以及法治意识。目前实践中,政府和企业在履行合同中不履约、毁约现象屡见不鲜,在项目招标中暗箱操作、低价中标,民资企业参与难度大,服务质量差等问题较为突出。  四是行业不规范。国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取消了第三方治理的准入门槛,而第三方治理企业目前技术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市场契约精神缺乏,易导致恶意竞争、弄虚作假、违约失信和违法牟利等行为,影响到环境治理成效。  五是行业信息缺失。目前缺乏对第三方治理行业的引导及信息的整合应用和公开,导致排污单位在选择第三方进行污染治理时,难以获取完整、准确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信息。  六是未建立完善合理的价格机制和制度规则。目前没有建立完善的反映成本效益的合理收费机制,而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注重形式,忽视建立盈利机制、价格形成机制、收费保障机制、调价机制、按质论价等机制,依赖财政补贴等传统手段,忽视市场手段。另外,对于环境服务环境的细化、效果评估、责任界定等规则仍较为缺乏,制度和规则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实施。 [b] 问:您认为《意见》有哪些亮点?   答:[/b]此次《意见》有很多创新和突破,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第三方治理责任。《意见》提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可依法委托第三方开展污染治理,依据与第三方治理单位签订的环境服务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如第三方治理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意见》特别提出,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政府作为第三方治理委托方时,因排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导致环境污染,政府可依据相关法律或合同规定向排污单位追责。  第二,注重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坚持政策激励和制约机制并重,加强配套政策的支持和引导。对此,《意见》提出,首先,应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一是鼓励地方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二是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三是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探索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其次,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为重点,积极开展试点示范,有针对性的遴选潜在项目,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项目储备库,纳入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整合第三方治理案例信息,征集和遴选第三方治理领域典型案例,编制发布第三方治理典型案例目录,帮助和引导排污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工作。  第三,进行管理制度和模式创新。发挥政府和企业的双重作用,建立与实际情况和需要紧密结合的制度,避免生搬硬套,明确政府和市场、企业各自的定位和职责。按照最低管理成本原则界定各自职责,政府负责制订规则和监管规则的实施,同时也要遵守规则,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企业要完善服务,讲诚信,加强新技术在环境管理和服务当中的运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  第四,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目前各地对第三方治理模式有了多种类型的实践,第三方治理已经向综合服务、深层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发展。《意见》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诊断、污染治理方案编制、污染物排放监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维护等活动在内的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  第五,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具有公平和严格的法治环境是第三方治理模式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意见》提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加大媒体曝光力度。同时,《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依法依规公布治治理效果不达标、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名单。研究将第三方治理单位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对第三方检测有些疑问

    对第三方检测有些疑问,是不是获得CMA、CNAS、CANL认可的实验室就可以在获得认可的项目范围内进行第三方检测?另外请教一下,如果实验室要挂一个XX市化工产品检测中心的牌子可行吗?就象水厂的实验室挂XX市水质检测中心的牌子一样。

  • ICP测试结果与第三方结果比较

    每次都是同一样品,寄给第三方一部分,自留测试一部分,结果如下, 不知内测结果是否可信,两者的偏差多少范围可接受?谢谢第一次 Co% 第三方:10.92 内部:11.3第二次 Co% 第三方:10.83 内部:11.15

  • 环境检测为什么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是环境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高效的环境质量检验检测是保证人们健康的必要前提。我国关于环境检验检测的机构主要分为三类:隶属于政府部门的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企业性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作为完全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如何扮演着重要角色呢? 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重要性不可代替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出现缓解政府和高校机构的压力,及时发现环境质量问题。政府近年来也积极扶持高校科研院所、社会检验机构与企业内部的自检机构,促进环境检测机构的发展壮大。 其实在国外,由于人们对环境质量检测意识较高,很早就有了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第三方检测结果的应用已经成习惯。这不仅缓解了政府压力也更快更及时的发现环境质量问题有利于及时治理。 最为重要的是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不能因利益而丧失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由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特殊形式通过对独立性、透明度、公正性等的强调,第三方检测机构很少遭遇法律纠纷。 环境检测市场混乱 现在市场上检测公司繁多,良莠不齐。消费者作为门外汉因不懂专业知识和资质认证常被蒙骗。寻找检测公司应当了解其是否具备资质?采用何种检测方法?是否出具法定的(CMA)检测检验报告?否则,花了钱可能得到的仍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数据。金标准在这提醒您一定要谨慎选择。 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研究和服务机构,已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CMA计量认证)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 认定,实验室严格按照ISO17025国际实验室审核标准设计、施工和建设,质量体系依据ISO17025标准的要求进行,且管理体系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和法规的要求,技术服务质量准确可靠。是一家专业、公正、独立的第三方检测评价服务机构。 检测部包括理化实验室和微生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拥有火焰原子吸收、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气相色谱仪、原子荧光光度计、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高效液相色 谱仪等一批大型国际通用的各类高精检测仪器,配备有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毒因素、物理因素、有毒物质及粉尘等全套现场检测仪器设备。其中微生物实验室拥有 洁净室、病毒微生物实验室等。

  • 第三方校准机构的发展前景

    公司打算筹建一个第三方校准机构,但对此领域了解较少,特请教坛里的大神几个问题:1、第三方校验机构的目标客户群主要是哪些企业?2、如果要组建一个资质较全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大概需要多少资金成本?多长时间能收回成本?3、未来第三方校准机构的发展前景如何?特别是西南地区的情况希望有了解的大神交流一下。问的问题可能很基础,还望大神们不吝赐教。谢谢!

  • 【综述】有关第三方的一些问题

    第三方市场目前逐渐强大一个是第三方检测市场,另一个是第三方的运维市场现在再与第三方的接触中也有很多的问题1、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前景如何?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60732452、各位觉得第三方运维以后的前景如何?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60890763、有关第三方运维的合同问题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60791204、有关空气自动站给第三方运维的问题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60791065、对第三方运维有什么质控手段http://bbs.instrument.com.cn/topic/6079262大家其他还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在跟帖中补充~

  • 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存在的作用

    [align=center][b][size=16px]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存在的作用[/size][/b][/align]来源:[font=system-ui,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color=#222222]海纳计量[font=mp-quote, -apple-system-font, BlinkMacSystemFont, &] 为了保证产品品质,欧美国家在15世纪开始之初就有了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介入,十九世纪中叶趋于普遍,且已发展成为一种自觉的商业行为。 [/font][/color][/font][size=15px][color=#595959] 而我国第三方检测明显晚于欧美发达国家进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颁布才标志着我国第三方检测正式起步,且在这一阶段我国检验检测只以国有机构为主。至2002年之后,国有机构进一步向第三方检测机构让利,外资独资检测机构也随之被允许进入中国市场,中国检验检测市场主体规模有了根本性的改变。[/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际贸易壁垒的加剧,2014年起,以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代表的我国检验检测行业开始实现快速发展。[/color][/size][color=#595959] 那什么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其存在的作用又是什么呢?今天跟着华准计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size=15px][color=#595959] 第三方检测机构又称公正检验,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我们把它叫作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独立第三方检测企业的存在有着其自己特别的意义,既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帮助政府摆脱“信任危机”,又能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为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平台等。[/color][/size][size=15px][color=#595959] 那么寻找第三方检测要注意些什么? 找检测机构注意要找有这两个认证的机构。 CMA: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此类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独立性、公正性、技术性、规范性、统一性、国际性等特征。[/color][/size][/color]

  • 【讨论】公司如何选定第三方实验室

    相信每个具规模的公司都会认可几个第三方实验室,我想了解一下大家在认可第三方实验室的时候有没有一个验收标准,例如一个现场评分表之类的东东。我们现在只要是通过ISO17025的第三方试验室的报告都可以接受,我觉得这个标准太宽了。大家交流一下心得吧。

  • 第三方检测

    第三方检测项目,自己没有实验室 用其他检测机构检测,那么出具报告是用谁的

  • 工厂废水处理移交第三方

    第三方接受了其他电子工厂的废水,那处理指标是否要按照该电子厂的排污许可来?还是说按着该第三方的指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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