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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标准相关的论坛

  • 【原创】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氟化物的测定方法 wst106-1999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饮用水,地下水和轻度污染水中的氟化物。检测范围0.2--2000mg/L,本标准不适用于废水和工业排放的污水中氟化物的测定。[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58076]wst106-1999 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氟化物的测定方法[/url]

  •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出台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2月1日通过了《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中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该《条例》包括总则、政府职责、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控制、污染土壤修复、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中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安排土壤污染防治经费。任期内因未尽职尽责或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使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依规实行终身追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说,《条例》明确了“谁污染、谁控制”、“谁污染、谁修复”的原则,吸收了新《环保法》按日连续处罚,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制度,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个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明确了相应的行为罚、财产罚等严厉法律措施。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现状,湖北省出重拳聚焦绿色发展,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中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这是继2014年《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之后,湖北省第三个提交到该省“两会”审议讨论的关于绿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湖北省土壤环境状况总体发展趋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局部地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主要存在重金属镉超标、耕地滴滴涕超标和重点污染区域重金属污染、江汉油田采油区石油类污染、化工企业遗留地污染等问题

  • 【资料】熊猫晚报--我国首部地方性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6日 今年10月1日起,南昌市将施行《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的地方性立法。 《条例》将对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排污控制方面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工业园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设立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定位,划定产业园区,相同类型的项目相对集中,禁止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常年主导风上风向的工业园区新建大气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禁止在赣江、抚河堤岸两侧1000米范围内和城市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水污染严重或者环境风险大的建设项目;园区内逐步实施集中供热、供气,禁止新建产热量2.8兆瓦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在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内的工业园区应当建设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相连接的排水管网,排放的工业废水应当达到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标准。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范围以外的工业园区,应当在2010年底前配套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工业园区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公私财产或者人体健康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危害的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编制工业园区规划过程中,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南昌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其规划。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每隔3年应当组织一次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信息来源:新华网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4/03/100120231549573.pdf]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pdf[/url][align=right]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1日[/align]

  • 【分享】有关北京奥运食品包装安全的两个地方性指导标准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8358]DB11Z 445-2007 奥运会食品安全包装、贮运执行标准和适用原则[/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78359]DB11Z 462-2007 奥运会食品安全食品动物药品使用管理规范[/url]

  • 推荐标准被规范性文件引用的问题

    [list][*]推荐标准被规范性文件引用的问题[*]留言日期:2022-10-17[*]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中第五条“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其中《居住地绿地设计规范》为地方性推荐规范并非强制性条文。上述情况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纹解释》中的第14条第三款的要求。该设计标准在北京地区视同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list][list][*][*]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已废止。推荐性标准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则该推荐性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list][list][*]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2-10-21[/list]附链接https://gzhd.samr.gov.cn:8443/robot/publicComments.html?relayId=b8a90006b062417dbfb619b1a68331a0[list][/list]

  • 【转帖】非城市区域排放偶发噪声监管可适用地方规定

    关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噪声环境监管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ZF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管理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方法。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环函〔2009〕124号2009年5月31日)

  • 如果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是否应执行地方标准?还是执行国家标准?

    如果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是否应执行地方标准?还是执行国家标准?

    [img=国家标准,690,81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61021440083_875_3167735_3.png!w690x819.jpg[/img][img=地方标准,690,739]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07/202007161021446255_4965_3167735_3.png!w690x739.jpg[/img]各位老师,我发现一个问题: 我发现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涂料行业)标准比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苯系物更为严格(图)。 那么,我们地方汽车4S店的喷漆车间的烟囱应该执行地方标准还是国家标准?4S店厂界的挥发性有机物应执行哪些标准?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等7项地方标准(报批稿)的公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餐厅节约型餐饮服务指引》《节约型食堂管理规范》《粤菜粤点术语 第1部分:烹饪工艺》《粤菜粤点术语 第2部分:烹饪设备》《粤菜食材通用要求》《〈用水定额第2部分:工业〉(DB44 T1461.2-2021)修改单》等7项地方标准,现将标准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10日。如有异议,请有关单位或个人填写《广东省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反馈我局。联 系 人:蔡捷章电子邮箱:gdsjj_biaozhunchu@gd.gov.cn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510620)[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5110801.zip]附件:[/url]1.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zip2.广东省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doc[align=right]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10日[/align]

  • 关于地方标准的判定

    各位大神,我们单位通过了国家CMA和CAL的资质,一行政单位抽检的样品委托我们检验进行判定,判定的依据是地方标准,可是这个地方标准不再我们授权的参数内,我们能用地方标准判定吗?想问问大神们

  • 关于征求贵州省地方标准《匀香型白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贵州省地方标准《匀香型白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摘要: 内容: 各有关单位: 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都匀市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起草的《匀香型白酒》的地方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标准的安全性、先进性、适用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现按程序在省质监、卫生部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30日,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于2011年12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 联系单位: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联 系 人:田志强 联系电话:0851-8587713 18685131006 E-mail:tianzhiqiang010@163.com 联系单位: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联系电话:0851-6511264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http://www.foodmate.net/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zip.gif 《匀香型白酒》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意见反馈表.rar

  • 安徽省地方标准《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解读

    日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标准《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号为DB 34/T 4139-2022),2022年4月29日起实施。问:《规范》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答:随着我省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餐饮服务业如今已成为市场化程度高、持续增幅大、受社会关注度广、对国民经济其他行业贡献率大的消费领域内第一大行业。在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同时餐饮业油烟、异味、噪声等环境污染问题也变得十分突出,成为了群众投诉焦点。同时,有研究表明餐饮油烟也是细颗粒物PM2.5的来源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均提出加强餐饮业相关环境管理的要求。 目前,我省餐饮企业运营过程中还存在净化效率偏低,油烟净化装置选型与安装不规范、不能定期运行维修保养等问题,缺乏一套相对完善系统的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指导餐饮企业合理规范地开展环境治理工作。因此,亟需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将餐饮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标准化,切实有效地控制餐饮业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各类环境问题,推动解决居民投诉、改善环境质量。问:《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含非经营性食堂)的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农村范围内农家乐等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可参照执行。 问:《规范》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时效性? 答:本规范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如“HCR J 048 饮食业油烟净化器”等引用文件,凡是未注日期的,按其主管单位发布的最新版本执行。 问:《规范》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深入贯彻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对餐饮业的相关要求。二是与国标体系相互协调。依据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 )原有框架基础上,通过新增、细化部分条款,制定适合我省省情的地方性《餐饮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以保障我省环境质量日趋优化。三是兼顾发展,合理可行。规范编制过程中,始终体现科学性、先进性、污染防治技术可行性,并充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的生活环境及健康。 问:《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了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及总平面布置。2.提出了餐饮服务单位环境保护设计的总体要求。3.分别对餐饮服务单位营业期间产生的油烟异味、排水、噪声、餐厨垃圾提出控制及管理要求。4.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台账记录示例。 问:《规范》的出台体现我省对餐饮业环境管理的哪些新思路? 答:1.首次对异味进行了定义。餐饮服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挥发出使人产生不悦的气味即称之为异味,并给出了主要产生的类型。2.对餐饮业提出更新更全面的总体要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要求,提出餐饮服务单位宜采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提出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不应排入城市污水或雨水管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第八十一条,提出新建单纯居民住宅楼及未设立油烟专用井道的商住楼或与居住层相邻商业楼层内禁止设置餐饮服务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应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3.细化了各类污染防治措施的设计、选型要求。针对不同的厨房炉灶提供了相对应的油烟净化集气罩选型要求。提出餐饮服务单位排水及隔油设施的设计和选型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产噪设备提出降噪及安装方位要求。对经营产生的餐厨垃圾临时存放场所、容器提出具体要求。4.量化了油烟净化器维护期限。改变现有油烟净化设备维护保养的时间 “一刀切”现象,首次提出具体量化指标,利用燃料使用量来反映餐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根据相关数据确定维护保养时间。5.提出油烟异味、排水、噪声及餐厨垃圾相对应的管理要求。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排水隔油设施、餐厨垃圾的管理台账并至少保留1年备查;安排人员对各个产污环节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及巡检工作(并提供了油烟、餐饮废水、餐厨垃圾维护、巡检台账示例),要求企业对产噪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发现异常立即修复。 问:《规范》的实施对餐饮业的影响? 答:《规范》的编制采用了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原则,主要从强化我省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异味、排水隔油、噪声振动及餐厨垃圾的管控操作细节、加强自主清洗维护等方面提出具体、量化可操作的要求,对各类污染物的净化处理设施设备提供了优化选型的建议,有利于餐饮服务单位加强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管控,提升管理水平,形成良性循环,从而促进餐饮业污染物有效减排,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区关系。

  • 【资料】DB_地方标准——专贴

    [color=#DC143C][B][center]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center][/B][/color]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础⒅肿拥确伞⒎ü婀娑ǖ囊螅?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五条 制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含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制定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计划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建议进行协调审查,制定出年度计划。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编写成标准送审稿。 (四)地方标准送审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审,也可以函审。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第七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应分别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地方标准批文、地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各一份。 第八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当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申报备案的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 l《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示例: 山西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 山西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DB14/T (二)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1: DB××/×××-×× 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 示例2: DB××/T×××-××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color=red][B][center]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center][/B][/color]110000 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内蒙古自治区 210000 辽宁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龙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苏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东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广东省 45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庆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贵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自治区 610000 陕西省 620000 甘肃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6500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10000 台湾省 810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 820000 澳门特别行政区

  • 【讨论】无国标行标时,地方标准的异地使用

    我们是辽宁的企业,但现有产品还没有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但我找到现在北京已经出台了此产品的地方标准。如果在辽宁能直接执行北京的地方标准就好了。标准使用中有没有跨地域使用的情况发生?有没有相关文件的规定?

  • 团体标准级别区分?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团体标准是否根据发布单位的级别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的级别区分?[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4-01-22[/back][/color]《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根据登记部门的不同,社会团体主要分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团体标准没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别的区分。

  • 【转帖】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7〕54号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评价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349-90)。在噪声源边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下,上述环保标准参照适用于室内。  二○○七年二月六日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函

  • 【转帖】标准化工作取得突破 中医药立法纳入国家立法日程

    本报北京1月13日电 (记者王君平)在今日召开的2011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说,《中医药法》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标志着中医药立法纳入国家立法日程。目前全国中医药地方性法规已增加到26个。发布了国家标准27项、行业标准221项,成立了4个全国中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步形成了中医药标准体系框架。国际标准化工作取得了突破,国际标准化组织成立中医药技术委员会(暂定名)并将秘书处设在我国,国际疾病分类与代码(ICD―11)首次将中医药等传统医学纳入。  王国强指出,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在规划、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加大对中医药扶持力度。从2005年的41.4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109.7亿元,增长了165%。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2.43亿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多的一年。

  •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

    [font=&][color=#333333][back=#f8f8f8][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092609.shtml]《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url]为广东省地方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back][/color][/font]

  • 广东发布《超声波测厚仪》《磁性和电涡流覆层厚度测量仪》两项地方标准

    《计量资讯速递》消息 日前,由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的《超声波测厚仪》和《磁性和电涡流覆层厚度测量仪》两项广东省地方标准获批准发布,从2014年3月6日开始实施。《超声波测厚仪》和《磁性和电涡流覆层厚度测量仪》两项广东省地方标准的制订规范了磁性、电涡流式覆层厚度测量仪生产、检验过程,统一了我省超声波测厚仪及磁性和电涡流覆层厚度测量仪的型式评价和质量监督管理。  据了解,超声波测厚仪、磁性和电涡流覆层厚度测量仪是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上的产品,此前尚没有关于磁性、电涡流式覆层厚度测量仪产品的检验规则以及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国家及地方标准。来源:广东省计量协会

  • 《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b]一、生态环境标准的定义[/b]生态环境标准是从保护人群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出发,为获得最佳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经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等各种标准的集合。生态环境标准是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基础,贯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环境管理等污染治理的各环节,是污染防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为例,在环保督察、行政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制度重拳出击的情况下,全国地级以上城市2021年优良天数比例87.5%,较2016年增长了8.7个百分点;2021年平均霾日数21.3天,较2016年减少了16.7天。生态环境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目前正在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有2700余项;另一类是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主要是聚焦各地的自然环境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等具体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制定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必然是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未作规定或严于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b]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类型[/b]《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四大类别。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可细分为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可细分为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其他地方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类别可细分为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地方噪声排放控制标准,按适用范围可细分为行业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或者区域型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可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可再细分为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仪器及系统技术要求三个小类。[b]三、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b]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持续优良,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已得到总体性解决,但贵州的个性问题仍需要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一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我省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生态环境标准是定义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重要依据,能够准确定义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界限,在构建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中发挥关键性作用。二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企业实施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当中,明确规定企业有按照标准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义务。企业是污染防治攻坚的重点对象和主要力量,企业主动履行污染防治义务是促进绿色发展的最重要的渠道,生态环境标准是直接指导企业履行污染防治义务的具体规范,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三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履职的重要依据。生态环境部门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主要方式。无论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均是以生态环境标准作为是否许可、判断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基于我省生态环境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其主要内涵之一就是我省生态环境对污染物的承载力,在我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实践中能更有针对性地保护生态环境。四是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是我省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迫切需要。我省以喀斯特地貌为主,拥有较多的地下水系,生态环境相对脆弱。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全国整体生态环境水平和承载力,在某些指标方面不能满足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如磷污染、锰污染等属于我省污染治理重点,在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中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可以基于我省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防治要求,进而使得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b]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b]《管理办法》共有8章55条,内容比较丰富。一是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原则。《管理办法》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和管理的一系列原则,包括了名词定义、适用范围、执行效力、基础要求、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二是建立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体制。《管理办法》多处均规定了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职责,同时还明确了其审核的规则等内容,综合论证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合法性、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避免行政部门过度干涉市场。三是规范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划分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同时对每一类标准的定义、内容、制定规则以及适用规则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四是制定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程序。《管理办法》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程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每个程序相关单位和组织的职能职责和具体规则,为标准的制修订提供程序性保障。五是完善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监督和评估制度。《管理办法》明确鼓励全体公民和社会各界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实施反馈问题提出建议,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还规定了每三年一次的定期全面评估的制度,明确了五种应当修订或废止的情形,坚持以实用性为导向,尽力避免违法标准、违规标准、僵尸标准等情形发生。[b]五、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程序[/b]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项目计划、立项论证、征求意见、审查、会签发布、培训宣贯等,《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将上述程序细致划分为十六项程序,每项程序均规定了履行职责的主体、方式、规则和时限,切实解决每个环节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一是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个人或其他单位均可以提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立项建议,拓宽了标准的来源渠道,聚焦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有针对性地制修订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则根据实际情况,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核并编制项目计划,依法依规成立标准编制组,推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二是立项论证。《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组承担立项的主体工作,包括了编制开题论证报告、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立项论证会通过后由编制组按照省市场监管局要求报请立项。《管理办法》规定立项论证会明确由相关专业一定数量以上的专家委员构成和立项论证会具体审查的内容和规则等。三是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明确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其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低于30日,在标准制定前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编制组应当汇总处理意见,逐条说明是否采纳和不采纳的原因,编制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的权利。四是审查。《管理办法》明确标准审查工作分别由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查,其中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专业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省市场监管局依照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技术审查,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技术审查。五是会签发布。《管理办法》明确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发布程序。其中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依法依规报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实施;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则按照报请生态环境部审查、会签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会签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程序执行。

  • 关于地方标准的实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list][*]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但是:最新的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请问我是否应该遵守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可地方标准可以是强制性标准?[/list][list][*][*]您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于1990年发布,为旧版《标准化法》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2018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规定,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条例》中与《标准化法》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标准化法》规定为准。[/list][list][*]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2-10-11[/list]附链接https://gzhd.samr.gov.cn:8443/robot/publicComments.html?relayId=8ad4ed782edf48f092fe49d75e723a68[list][/list]

  • 【讨论】是否增加“地方标准”版?

    在整理版面的时候经常出现些涉及地方标准的帖子,想转移吧不知道往哪转,放在GB版又很不起眼,经常不被发现,很多帖子就此石沉大海,许多版友得不到帮助,建议是不是在GB版或行标版下设一个子版?不知是否合适?[em0910]

  • 关于征集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控制规范》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通知

    [align=center][b]关于征集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控制规范》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的通知[/b][/align]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体现地方标准广泛性,我院决定面向社会征集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控制规范》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font=黑体, SimHei]一、报名要求[/font] 起草单位应为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控制规范》起草提供相应支持;起草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工作能力,能保障其充分参与标准起草过程并完成分担的技术任务。同一单位限推荐一名起草人。我院将根据前期标准参与情况和报名情况择优组建起草组。[font=黑体, SimHei]二、报名方式[/font] 请有意向报名参加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控制规范》起草的单位填写《起草单位报名表》,并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将报名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反馈我院。[font=黑体, SimHei]三、联系方式[/font]联系人:沈斌莉;联系电话:0571-85786276;电子邮箱:shenbl@zis.org.cn。[img]http://www.zis.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www.zis.org.cn/UploadFiles/xwdt/2021/3/202103041414037963.docx]附件:起草单位报名表.docx[/url][align=right]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align][align=right]2021年3月4日 [/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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