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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标准相关的资讯

  • 卫生部印发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推进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防治工作进程,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提高防治质量和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   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是一种分布广泛,危害严重的地方病。通过多年的防治,特别是随着《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全面实施,病区防治措施逐步得到落实。为动态监控改水工程落实的进度和质量,了解饮水型氟中毒病区病情变化趋势,评价防控措施效果,科学、规范、有序地指导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掌握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动态观测病情变化趋势,综合评价改水工程运行效果,为及时调整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范围。   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抽取136个监测县(市、区、旗、兵团师)。   (二)监测时限。   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   (三)监测内容及方法。   1.改水工程进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区、市)水利部门协调获取全省(区、市)饮水型氟中毒病区改水工程完成情况的信息,结果填入表1。   2.改水工程运行情况。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依据每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确定的监测县(市、区、旗、兵团师)数,采用单纯随机抽样方法抽取监测县(市、区、旗、兵团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根据每年水利部门提供的已竣工的病区改水工程累计数,每年随机抽取10个降氟改水工程,调查改水工程运行情况(如不足10个工程者,全部调查) 同时每个工程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1份末梢水水样测定水氟浓度(每份水样平行测定2次,计算平均值),结果填入表2。   3.病情监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采用单纯随机抽样方法抽取3个村(屯)作为固定监测点,每年定期开展病情监测工作。   (1)一般情况监测。调查监测村(屯)人口学资料,如果监测村(屯)已经改水,则调查改水工程运行情况,同时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1份末梢水水样测定水氟浓度(每份水样进行2次平行测定,计算平均值) 如果监测村(屯)尚未改水,则按照东、西、南、北、中五个方位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集5份水样,测定氟含量,结果填入表3。   (2)氟斑牙病情监测。对监测村(屯)全部在读8~12岁学生进行氟斑牙检查,结果填入表4。   (3)氟骨症病情监测。氟骨症病情监测每5年开展一次。对监测村(屯)25岁以上人群按照25岁~、35岁~、45岁~、55岁~、65岁及以上划分5个年龄段,在每个年龄段随机抽取10人,男女各半,共计50人,进行氟骨症X线检查,结果填入表5。   X光拍片工作由县级有资质的技师承担,阅片工作由省级专家组集体诊断。   4.以上改水工程涉及集中式饮水工程的,其运行情况调查及水样检测纳入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由项目资金支持,对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四)病例诊断及样品检测方法。   1.氟斑牙诊断采用Dean氏氟斑牙诊断方法。   2.氟骨症诊断采用地方性氟骨症诊断标准(WS 192-2008)。   3.水样采集与保存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2006)。   4.水氟检测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5-2006)。   5.水质分析质量控制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3-2006)。   三、质量控制   (一)人员培训。   1.采用逐级培训方式对各级监测人员进行监测方案的培训,确保监测方法统一、技术规范和协调有序。   2.从事水氟检测、氟斑牙和氟骨症诊断、数据录入的地、县级相关业务人员需经省级统一培训,受训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二)实验室检测。   1.外部质量控制。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制作检测水氟质控样品,向承担监测任务的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发放,并组织考核。经外质控考核合格的实验室,方可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   2.内部质量控制。承担水氟检测和质量管理的实验室,须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采集与保存》(GB/T 5750.2-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质分析质量控制》(GB/T 5750.3-2006)进行样品采集、保管和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每年要对1/3监测县(市、区、旗、兵团师)和1/5监测村(屯)的末梢水水样测定结果进行随机抽检复核。抽检结果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督导评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对1/3的监测县(市、区、旗、兵团师)和1/5的监测村(屯)进行现场督导。   督导评估的重点:执行方案的一致性、样本采集和抽样方法的规范性、检测技术的准确性、资料收集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监测报告的及时性。   (四)数据管理。   1.数据录入采用Epi Info格式,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承担 省级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负责数据复核。   2.承担监测工作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监测信息的管理,确保监测数据在收集、管理、分析和报送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各种原始资料要及时分类、归档和备份光盘。   4.监测数据属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未取得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四、职责与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卫生部负责制订监测方案,组织领导监测工作 负责向相关部门通报监测信息。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测工作 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   3.市(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测工作 负责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测工作 负责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信息。   (二)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指导监测工作,评估监测工作质量 负责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报送。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承担监测人员的培训 指导监测工作,评估监测工作质量 负责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报送。   3.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参与和指导监测县开展监测工作、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和形成监测报告。   4.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承担监测工作 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报送。   五、报告与反馈   (一)县级。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8月30日前完成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将所形成的监测报告报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县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监测信息,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   (二)市级。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县级监测数据的审核,将所形成的监测报告报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市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监测信息,并报送市级人民政府。   (三)省级。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防治)机构,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省级监测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将所形成的监测报告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省级水利、发展改革部门通报监测信息,并报送省级人民政府。   (四)国家级。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国家级监测数据汇总、分析,将所形成的监测报告报送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六、信息利用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努力做到监测有序、信息顺畅、响应及时、措施有力,有效落实以改水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确保改水降氟工程持续有效运行。   卫生部门要及时将监测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附录:1.监测指标计算公式(略)   2.监测表格(表1~5)(略)   3.监测报告提纲(略)
  • 北京将制定全国首部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北京市人大连日来三次召开座谈会,就《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集环保组织、专家、市民、企业的意见。&ldquo 增加公众参与度&rdquo 或将单独成章,列入条例草案。   据悉,该条例将经明年市人代会审议表决后发布,届时将成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市民建议 处罚应超出违法所得   条例草案对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并拟对违法排污进行&ldquo 按日处罚&rdquo ,取消&ldquo 单次罚款不超过一百万&rdquo 的上限处罚标准。不过参与座谈会的代表们仍觉得&ldquo 不过瘾&rdquo 。   市民代表马忠提出,处罚要遵循一个&ldquo 基本原则&rdquo ,就是&ldquo 处罚必须超出其违法所得,否则就是奖励&rdquo 。马忠认为,如果处罚数额不超过违法所得,其实相当于奖励了企业,因为企业可以&ldquo 交钱了事&rdquo ,罚完了继续干。此外,他认为,追责要&ldquo 责任到人&rdquo ,&ldquo 企业排污,到底是谁下令这么做的,谁对这个违法行为负责,谁参与了违法不仅要把责任追究到企业,更要落实到具体的人。&rdquo   市民代表和韧也认为,条例从一开始就必须严格执行,就像&ldquo 酒驾醉驾&rdquo 执行那样严厉,让大家懂得污染是&ldquo 高压线&rdquo ,谁都不能碰。   建公众意见听取机制   &ldquo 大气污染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努力,不是环保局一家的事。&rdquo 这是所有与会人员的心声。市人大法制办主任李小娟表示,市人大非常重视公众参与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作用。&ldquo 希望能在条例中增加一个章节,专门来说公众参与,用法的力量来引导和推进整个社会意识的提升。&rdquo   来自北京地球村环境教育中心的王欣超建议,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公众意见和建议听取机制,定期会同各部门和专家梳理公众反馈信息,对纳入法规体系的建议予以奖励。同时鼓励和支持公益组织和公众倡导的节能减排行动。   而来自北大的博士生高大应则认为,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首先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而后才是监督权。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公示,&ldquo 所有可能产生污染源的点都要有公开,并且重点领域还应该将污染排放的标准公开,让市民更直观地看明白。&rdquo   专家建议:环境税费须高于治理成本   环境保护部原总工程师、环境科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表示,条例应解决好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他分析说,环境税费一定要高于治理的成本,这应该作为原则之一写入条例,&ldquo 也就是说排污收费也好,汽车尾气收费也好,标准定在哪儿,一定要让这个标准高于治理成本。&rdquo 记者了解到,现在的排污收费很低,因此出现企业宁愿购买排污权也不治理污染的问题。   杨朝飞介绍说,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把排污费改成环境税,收支完全脱钩,财政解决环保部门的工作经费,环境税作为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   对违法行为应采取双罚制   杨朝飞认为,对任何一个违法行为都应该采取双罚制,也就是一方面罚违法的单位,另一方面罚个人。他介绍说,国家的水污染防治法是第一个突破,&ldquo 对单位罚完后,再对个人处不超过年收入50%的罚款。&ldquo 此外,在不久前发布的两高司法解释中也提出对个人和对单位的双重处罚。&rdquo 此外,他建议处罚金额要考虑到通货膨胀等因素,这样随着物价的上涨,处罚额度才不会下降。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推进防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工作进程,动态掌握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防治措施落实进度、居民炉灶使用和相关行为形成情况,评价防治措施效果,提高防治质量和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燃煤污染型地方性砷中毒监测方案(试行).doc
  •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出台 10月实施
    p   昨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湖北省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6-T000-1-1-1.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土壤 /strong /span /a 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p p   这是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开展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p p   《条例》共八章65条,由“总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殊土壤环境的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组成,是湖北省立法史上审次最多、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规。 /p p   当日,湖北省“两会”第四场新闻发布会聚焦《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起草专家对其进行解读。 /p p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杜群参与了《条例》起草全过程。谈到《条例》立法亮点,杜群用一个“严”字概括。 /p p    strong 杜群说,首先是严密的土壤质量标准体系,保证了法律制度得以实施。 /strong /p p    strong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strong /p p   杜群说,其次,《条例》明确列出了一些严格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规定。如,《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 /p p   杜群认为,严肃的政府目标责任和追究制 以及对违法行为严厉的、从严的法律责任规定,如《条例》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等,均体现了政府向“污染”亮剑的治污决心。 (记者郑汝可) /p p   立法顾问:建立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法规 /p p   专家观点 /p p   将防治放在首要位置 /p p   “强调后期治理,不如提前做好预防。”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条例》的立法思路,是坚持土壤污染要以防治为主,保护优先。他说,土壤环境污染影响范围大、影响时间长、污染容易治理难,治理成本高、代价大,必须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将污染和损害减至最低程度。 /p p   他介绍,《条例》在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产业政策、环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注重对土壤污染产生的源头控制。 /p p   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 /p p   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付正中介绍,《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 /p p   付正中说, strong 《条例》规定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总揽全局,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便于完善土壤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我省土壤质量现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普查和调查。 /strong /p p   加强特定用途土壤环境保护 /p p   “土壤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和‘钱袋子’。”付正中介绍,《条例》设专门章节,对农产品产地及人居建设用地等特定用途土壤环境加强保护。 /p p   如,《条例》第五章专门对“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作出规定,区分出农产品用地和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 对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等三级,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 规定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认定可能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p p   支持土壤环境公益诉讼和维权 /p p   “公众不参与,环保没希望。”付正中表示: strong 《条例》将建立市场化机制,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等有关专业性较强的活动。 /strong /p p   同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诚信档案等,实现多元共治,让违法排污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 /p p   付正中说,《条例》中明确规定,支持土壤环境公益诉讼和维权行为。对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保障公众提起涉及土壤污染的诉讼和公益诉讼的权利。 /p p   违法排污拒改按日连续处罚 /p p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付正中介绍,《条例》立法过程中,严格执行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标准 严控涉及土壤污染物的排放,对被污染土壤加强环境风险控制 严格责任追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p p   《条例》明确了违反条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p p   “环保部门是落实《条例》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周水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省环保厅将制定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形成《条例)实施的良好支撑。 /p p   周水华说,除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外,我省土壤环境标准将制定出炉,“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他举例,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制度、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等。 /p p   “同时,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周水华介绍,省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5+1+3”调查,即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每1年至少调查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每3年至少调查一次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p p   周水华说,环保部门将组织编制全省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实行分类管控。 /p p   同时,周水华说,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组织制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减少和消除土壤环境污染影响。他举例,目前,将重点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含铅电池、金属制品等5个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p p   “要对土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进行推广。”周水华说,目前,黄石、蕲春以及武汉的部分地区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试点项目正在推进。他认为,土壤污染防护和治理离不开公众参与。环保部门将推动建立和形成全省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保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p p   职能部门 /p p   省环保厅:每5年至少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 /p p   “城乡垃圾处理问题与土壤污染的防治息息相关。”省住建厅副厅长赵俊引用《条例》第九条内容规定表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p p   赵俊说,目前,城市垃圾主要有公共建筑废料和餐饮垃圾。对于餐厨垃圾将实现全收集全处理,避免潲水猪和地沟油等问题出现。对于公共建筑废料,则要加强资源化利用,力求变废为宝。 /p p   “呼吁全社会动员起来,进行垃圾分类。”赵俊说,下一步,将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合理解决城市垃圾问题。 /p p   对于农村垃圾,赵俊说,农药用品残留物,部分农膜等不可降解塑料和废品,都是处理的难题。他介绍,住建部门将采取“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能采用堆肥等办法处理的,就地解决,不行的就集中起来处理。 /p p   省农业厅:当务之急对农产品产地土壤详细调查 /p p   “《条例》的出台很不容易,作为农业主管部门,我们也盼望了一段时间。”省农业厅总农艺师邓干生说,《条例》突出了两个核心观念,即“优先保护”和“永久性保护”。 /p p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 /p p   邓干生说,当务之急,各级农业部门要进行农产品产地土壤的详细调查。根据《条例》规定,对农产品用地进行分类,落实《条例》有关“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 /p p   “划分好三种类型,才能更好地布局农产品市场。”邓干生说,对于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将在环保部门等统筹下,加快治理。 /p p br/ /p p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2/ueattachment/95de09d2-570b-494b-b1d6-b555170c256e.pdf"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pdf /a br/ /p
  • 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发布 将于5月1日施行(附全文)
    p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环境监测行业的发展也愈加迅猛。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我国检验检测机构调查的结果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各类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6740家,营业收入269.6亿元,从业人员22.86万人,共拥有各类仪器设备131.16万台套,全部仪器设备资产原值750.24亿元。对于机构性质,企业单位占比为52.9%,事业单位占比为46.6%,其他单位占比为0.5%。 /p p   迅速发展的社会化监测,带来的是行业的规范化需求。2019年10月,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据了解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就征集到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下一步将进行部内审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对环境监测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业内人士都希望能够尽快出台、规范各级的监测工作。 /p p   作为我国环境监测的重点区域,江苏省近年来在环境监测领域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近日,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p p   《条例》从法规制度上固化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的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对规范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监测数据“真、准、全”、充分发挥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意义重大。《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有法可依,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的地位和作用,促进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良性发展。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条例》具有如下鲜明特点: /span /strong /p p   一是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进行了拓展和外延。在监测内容方面,从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外延至生态状况监测 在监测手段方面,从常规采样观测、分析测试、调查普查拓展至遥感解译、评价评估、预测预报和监控预警等。 /p p   二是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p p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p p   四是明确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公益性、合法性地位。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布局、整合优化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为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依法提供建设用地,并提供必要的站房、水、电、通信、通行等方面的保障。 /p p   五是强化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监测信息的权威发布。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等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发布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的信息前,必须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商,或者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信息。 /p p   六是确定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p p   七是明晰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监管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方面的监督管理。 /p p   八是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查处力度。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实行双罚,即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p p   九是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 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p p   十是建设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设覆盖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对接省大数据中心,组织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 /p p   附全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目 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三章 监测活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六章 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一章 总则 /p p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p p   第二条 本省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划、设施建设、监测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p p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以及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监测机构。 /p p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和支持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含有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内容。 /p p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地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为开展生态环境决策、监管执法、评估考核等工作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持。 /p p   其他有关部门设立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p p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引导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p p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环境质量状况信息、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等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按时公布环境状况半年报和年度公报,定期公开空气质量月报、水质月报等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的信息前,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商,或者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信息。 /p p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布预测预报信息,必要时应当与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会商后发布。 /p p   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资源开发与应用协作,建设覆盖全省、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平台,对接省大数据中心,组织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共享相关数据。 /p p   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获取的有效数据,其他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需要数据支持的,应当向对方提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p p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p p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技术研究、交流和推广应用等活动。 /p p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p p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编制本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调整后重新公布实施。 /p p   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发展目标、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 /p p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本省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依法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标准。 /p p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统一布局、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统筹组织建设、管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p p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监测站(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p p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点、信息共享、自动预警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与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相协调。 /p p   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依法提供建设用地,并提供必要的站房、水、电、通信、通行等方面的保障。 /p p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站(点)不得擅自迁移。因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需迁移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应当征得该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主管部门同意。 /p p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干扰生态环境监测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p p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和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p p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置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界桩和标识牌,载明监测站(点)名称、保护范围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等内容。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界桩和标识牌。 /p p   第十七条 在划定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p p   (一)设置障碍物、修建建(构)筑物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 /p p   (二)爆破、采矿、取土、挖沙、倾倒工业固体废物; /p p   (三)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 /p p   (四)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活动。 /p p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p p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p p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要求,统筹做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队伍建设。 /p p   第三章 监测活动 /p p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省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对各环境要素质量进行监测和调查,分析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组织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工作。 /p p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监测、评估与预测预报工作。 /p p   第二十条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生态状况监测体系,组织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的生态状况以及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价值等开展监测与评估。 /p p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购买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p p   第二十二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p p   排污单位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并保证监测期间生产工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正常。 /p p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p p   第二十三条 依法要求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校验比对,及时记录、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p p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由排污单位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进行。 /p p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独立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真实、准确的数据、结果。 /p p   第二十五条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辐射环境监测等特定领域的监测,还应当同时符合辐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p p   第二十六条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便携式仪器设备等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p p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与所开展的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采集、记录、分析与成果汇交等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做好监测数据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p 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p p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 /p p   (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 /p p   (二)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 /p p   (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 /p p   (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p p   (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 /p p   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由其设立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现场即时采样,也可以委托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现场采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见证采样过程,采样记录由执法人员和采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p p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取得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数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 /p p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第三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p p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方面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可能有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p p   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联合监管,并按照职责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设立的监测机构及其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p p   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p p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以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p p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共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行政处罚、信用档案等信息,开展信用分类监管。 /p p   对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机构,根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p p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工业集聚区应当根据环境风险程度,建设生态环境监控预警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确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区域环境质量等环境风险情况。 /p p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联动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 /p p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同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p p   第三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及时做好案件移送、信息通报等工作。 /p p   第三十九条 对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及其通信线路、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站(点)正常运行、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 /p p   第五章 法律责任 /p p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p p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界桩和标识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第四十三条 在划定的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本条例禁止从事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p p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超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或者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p p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p p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第六章 附则 /p p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d2910bc9-80b9-4a7f-84f4-5c22a12aa0ca.jpg" title=" 绿· 仪社.jpg" alt=" 绿· 仪社.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扫二维码加“绿· 仪社”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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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首部智能家居地方标准出炉 或将促国标出台
    日前,国内首个地方性质的智能家居标准即将出炉。重庆市质监局联合经信委审查了智能家居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规范,将于近期实施。对此,专家表示,有关部门一直在牵头制定智能家居行业标准,而首个地方性标准提前出炉,有望促进国家标准尽快颁布,为智能家居发展扫清道路。重庆通过两项智能家居地方标准评审。   据悉,此次重庆市政府部门通过审查的是《智能家居监控系统技术要求》和《智能家居监控系统测试规范》。由重庆市质监局和经信委邀请部分高校和科院院所专家,对两个标准逐一认真地评审,将于近期颁布实施,为重庆企业研发智能家居监控系统将有标可依。这两个智能家居地方性标准主要以产品的功能、性能、接口技术、信息安全、关键部件参数为着眼点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技术指标及测试方法,从而规范重庆市场该类产品的设计、生产、检测、使用、质检工作,为市场规范市场出台统一标准,也促进行业发展。事实上,在今年上半年的智能家居产业峰会上,智能家居产业联盟秘书长周军曾表示,该联盟正在撰写《智能家居标准体系》、《智能家居蓝皮书》、《智能家居发展研究报告》等文件,而且该标准在联盟内部已经可以基本实现互联互通。标准发布实施后,家电、安防、可视对讲、灯光控制以及控制芯片领域中不同厂家的诸多产品都将被囊括进智能家居系统里,有助于行业的发展。   智能家居行业标准出台促进市场普及   其实,自从物联网技术迅速崛起以来,智能家居迎来二次革命,尤其是智能化程度大幅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提高,使得智能家居能够快速走进寻常百姓家。今年2月国家工信部就发布了《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将智能家居列入9大重点领域应用示范工程。此举更坚定了众多智能家居企业欲切蛋糕的信心。   南京物联传感作为智能家居行业标准的起草单位之一,该公司技术部负责人表示,智能家居标准的缺失制约了行业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包含的系统太多,而且又都是电子领域的各类子系统,因此标准的建立也非常麻烦。每个子系统都有自己的标准,比如布线,安防,音响等,想要全部整合在一起难度较大。   南京物联采用的无线ZIGBEE技术,作为国际流行的无线传感技术具有低功耗、低复杂度、低成本、近距离等特点。目前无线智能家居安装简易,无需密集布线,只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就可安装 自动组网,设备可扩展性强 售后服务方便,能够准确检测故障并及时修复。   物联网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认为,目前智能家居市场前景广阔,吸引众多外来行业涉足,但由于处于快速发展期,各家企业采用的技术标准不尽相同,分为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方式,无线传输中又有WIFI、蓝牙、ZIGBEE技术,虽然ZIGBEE凭借强大的组网能力在市场中占得上风,但由于缺少国家强制性统一规范,拓展时市场时仍遭遇阻力,如今重庆地方性智能家居标准出台,有望促使行业标准尽早颁布,为智能家居快速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 环保部:有些地方选择性执行环保标准
    &ldquo 有的地方不但没有环保地方标准,甚至连国家环保标准都不想执行,或者选择性执行。&rdquo 在28日的&ldquo 2014(第十二届)水业战略论坛&rdquo 上,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熊跃辉说。   作为环保标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环保标准与国家环保标准互为补充。熊跃辉说,国家环保标准的制定需要照顾全国的情况,无法针对某些地方特殊、突出的环境问题,但可以通过强化地方标准来解决一些地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ldquo 昨天我签了一个文,就是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rdquo 熊跃辉表示,要调动各省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地方标准这个平台,去解决其所在区域内严重、突出的环境问题,消除这一地区的特殊污染物。   2010年,环保部修订发布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3年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ldquo 十二五&rdquo 发展规划》提出了国家与地方两级环保标准协调发展的环保标准管理战略。   环保部的一项统计显示,2010年至今依法制定并在环保部备案的有78项地方环保标准,占到1984年首部《水污染防治法》确立地方环保标准制度以来累计总数(126项)的62%,加上一批正在抓紧修订、将于近期发布的标准,具有强制性法律约束力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数量已经与同类国家环保标准数量基本持平。   其中,北京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制定了机动车、锅炉、石化等污染物排放标准 上海、广东等地理顺地方环保标准管理机制并率先开展了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控制标准体系建设 山东、河南等地制定实施了严格的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 天津、河北、浙江、重庆、福建等地也制定、备案了一批地方环保标准 江苏、四川等地在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等方面开展了探索。   但熊跃辉此前带队的调研组发现,有三分之一强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迄今没有一项对应的地方环保标准,&ldquo 部分地区还不能依法制定、备案地方标准 部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之间的体系协调性较差,实施困难&rdquo 。   熊跃辉用了三句话来描述我国环保现状:&ldquo 不缺技术缺责任、不缺投资缺机制、不缺标准缺执行。&rdquo 他说,目前我国在水、大气等污染治理的技术准备十分充足,治污难题不在技术,而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没有污染治理的责任和压力,就没有污染治理的动力。   环保部对治污市场的调查发现,一些资本充足或技术先进的投资者或企业面对广阔的环保市场却无从下手,而一些应交给市场的治污设施仍被政府&ldquo 把持&rdquo 不放手。有些企业环保服务企业拿到项目,并不主要依靠充足的资本和技术准备,而是更多地依靠所谓的&ldquo 人脉关系&rdquo 。所有这些,都归因于缺乏科学的市场运行机制。   他认为,加快制定地方环保标准是开展精细化环境管理、解决区域性和流域性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引领和支撑环境管理转型、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ldquo 通过严格标准,能够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rdquo 熊跃辉说,所谓&ldquo 标准紧一紧,市场进一步&rdquo ,标准新增或修订能催生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他举例说,此前水泥行业的治理标准紧一紧,水泥治污市场就多出了100亿~200亿元。
  • 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总磷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鄱阳湖流域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流域,是指鄱阳湖和汇入鄱阳湖的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本省县级行政区域。本条例所称总磷,是指水体中所有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第三条 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公众参与、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将总磷污染防治纳入目标考核责任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将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遵守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河长、湖长、林长应当按照河长制、湖长制和林长制的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总磷污染防治的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总磷污染防治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鄱阳湖流域总磷监测,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总磷污染防治执法检查,负责协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总磷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鄱阳湖流域种植业、畜禽与水产养殖业总磷污染源头减量等防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总磷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行业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推进磷化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或者港口航运主管部门负责鄱阳湖流域通航水域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总磷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渔业船舶(含拆解作业)、军事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河道采砂监管、河湖岸线管控、水资源调度和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等总磷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总磷污染防治中的湿地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国家标准考核要求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各级河长、湖长应当按照《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推动汇入鄱阳湖河流(湖泊)总磷污染系统治理,提升鄱阳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地表水总磷浓度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国家标准相应考核级别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流域范围内面源、点源、移动源等各类总磷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磷污染源排放清单,根据污染源情况分类制定污染防治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总磷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信息共享、共同治理,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推动发展绿色种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指导农、林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提高磷肥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推进农田灌溉退水循环利用和生态化处理。鼓励支持地表径流集蓄与再利用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沟渠、生态塘堰湿地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减少含磷污染物进入河湖水体。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任何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弃置、处理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鼓励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在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区域合理规划和建设尾水生态化处理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推广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净化技术,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实施尾水治理,工厂化水产养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和标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污水治理设施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的建设及改造,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与处理率,推进城市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住宅阳台、露台污水收集系统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新建、改建住宅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并逐步对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实施管道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技术指导和执法监管,督促、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产业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磷矿、磷化工产业升级改造和涉磷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减少工业污染的总磷排放。涉磷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并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鼓励涉磷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减少含磷原辅材料的使用和资源消耗。磷化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总磷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污水管网排查整治,实施初期雨水污染控制。磷化工企业实施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禁止在鄱阳湖流域新建、扩建淘汰类、限制类磷化工项目。第十四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或者港口航运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改造。禁止违法违规排放船舶压载水、含磷化学品运输船洗舱水。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和责任人。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涉磷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含总磷指标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第十六条 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应当实行下列总磷污染防治措施:(一)在湖泊总磷浓度严重超标的地区,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实行人放天养,退渔还湖;(二)以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村等人口集中区域为重点,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三)应当结合受纳水体水质目标要求和水质状况,有计划地逐步对具备条件的电排站、水闸建设调蓄净化系统;(四)在具备条件的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等区域应当建设生态沟渠、生物滤池、人工湿地等拦截净化设施。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范围确定。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鄱阳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合理配置流域水资源,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和水位。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流域重点河湖清淤,推进环保疏浚等内源污染治理,实施污染底泥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采砂活动对水体总磷浓度的影响。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和保护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降低土地整理、城乡建设与农林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沿河沿湖水土流失风险。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强小微湿地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优先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具备恢复条件的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和恢复。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优化鄱阳湖流域总磷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平台建设,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鼓励采用高光谱成像、无人机遥测、卫星遥感、同位素示踪等新技术进行科学监控。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融资机制,优先支持鄱阳湖流域滨湖地区开展总磷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鄱阳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的奖补力度,鼓励行政区域间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藻类防控、废水深度处理等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总磷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鼓励、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水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科普宣传等活动。对在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总磷污染防治意识,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鼓励、引导使用无磷洗涤剂,不用或者少用含磷洗涤剂。不得违法改变阳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鼓励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维护生态景观工作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生产再生水设施,配备回用设备。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上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涉磷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安装含总磷指标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含磷洗涤剂或者违法改变阳台、露台污水管道等户内污水收集系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重庆市环保局:补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地方标准
    近日,重庆市环保局局长史大平组织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题会,总结上半年工作成效,分析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任务。会议充分肯定了今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成绩,强调局系统要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环保部决策部署,靶向施策,精准发力,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法律等手段, 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参与,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会议指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源头禁燃、污染清场、道路出清、区域禁燃”主攻方向, 科学谋划,综合施策,协同控制,攻克难点,强化保障。要坚持问题导向抓重点,抓紧开展源解析、源清单、源动态、源监管等基础工作,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精 准发力。要深入实施蓝天行动“四控一增”措施,突出油品质量升级、人工干预、有奖举报等相关措施。要坚持结果导向出实效,找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律,突出 区域性、季节性、行业性防治重点,对照年度目标任务要求打好攻坚战和持久战。要继续修改完善《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补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地方标准短板,严格环境监管执法,抓实考核督查,依法依规治理污染。  会议要求,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下一步要在十大领域深化措施:一是编制《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2018-2020年)》,二是制定《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及标准体系,三是完善大气源解析源清单源管理工作机制,四是完善大气污染防治 预警预控和联防联控制度,五是健全政策优惠资金保障及有奖举报工作,六是深化控制交通污染措施,七是深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八是深化控制工业污染措施,九 是深化控制生活污染措施,十是增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能力。
  • 北京将出台霾的观测、预报和预警等行业标准
    北京已成立气象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完善气象标准体系设计,目前正在制定《霾的观测判识》《霾的预报和预警》等行业标准,这些将对雾霾的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北京市副市长戴均良表示,要发挥标准化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标准制定和实施,推进大气污染治理,下一步京津冀地区将在环保标准上进一步统一。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在霾的观测、预报、预警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已有的观测数据及限值因缺乏统一的标准而难以综合利用。即将出台的行业标准将充分考虑霾天气监测、预报的实际需求,及霾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规范完善霾的观测与预报等级。   今年北京市还将修订《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这一地方性强制性标准,现已完成印刷、木制家具制造、汽车制造、汽车修理、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开征求意见,基本完成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初稿编制。   北京市明确到2020年,依法制修订一批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和社会公益类的推荐性标准等。   2014年,北京市落实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发布实施修订后的《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柴油车自有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地方标准,修订发布《低硫煤及制品》地方标准等,基本形成国内最严格的大气污染治理地方环保标准。
  •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9月1日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以下简称《标准》)(点击下载原文),《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标准》。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标准》重点内容如下:
  • 陕西首项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发布
    2月8日,陕西省首次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质监局制定完成已经发布,并于2月10日正式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化工、医药、电子制造、家具等行业。该《标准》对涉及的8个主要相关行业,如汽车整车制造、印刷、木质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涂料与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表面涂装等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行了严格的标准限制,在适用范围、排放限值、工艺管理、监测要求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从原辅材料控制、工艺过程控制、末端排放控制、排放总量控制等4个控制途径设置了技术或管理规定和排放限值两类控制指标。同时,对关中地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更加严格。  《标准》规定,新建企业自2017年2月10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18年2月10日起执行。据初步估算,标准实施后,陕西省将有78%的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受到更加严格的标准限制,8个主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总量可达65%以上,全省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将在现有水平上削减至少20%以上。
  •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
    p   近日,《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方案从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三大方面明确了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详情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strong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中央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p p   二、主要内容 /p p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p p   将国家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p p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p p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p p   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p p   将地方性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督察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p p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p p   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全国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全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国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国家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相关国际条约履约组织协调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p p   将地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地方环境信息发布,地方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p p   (四)环境污染防治。 /p p   将跨国界水体污染防治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p p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以及重点海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中央在长江、黄河等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 /p p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p p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p p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p p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p p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 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 /p p   三、配套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p p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p p   (三)推进省以下改革。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等实际,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加强省级统筹,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p p   (四)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p p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p
  • 广州拟出台中国首个治理光污染地方法规
    作为广州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天文专业委员会主任,韩延经常要在晚上带学生去观星,但是最近几年他发现,他的工作越来越难做。&ldquo 在观测过程中我们就感受到,日益严重的灯光污染让夜间观测非常困难。现在我们只能够去郊外才能观星,而且距离是越跑越远。&rdquo 韩延说。   今年,担任广州市政协委员的韩延正式提出了针对光污染立法的提案,并且在近日有了重要进展。   广州市环保局已经起草《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规定》对玻璃幕墙的设置、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广告等做了一些限制,若获通过,将成为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各类光辐射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实际上,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和空气中悬浮颗粒的增加,光污染问题近几年越来越受到中国人关注,其危害也不容小觑。   中山大学地球环境与地球资源研究中心主任周永章表示,从玻璃幕墙反射的刺眼光线可以破坏人眼视网膜上的感光细胞,产生瞬间眩光干扰正在开车的司机,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而夜间广告牌光污染还直接影响人的作息习惯,造成生物钟紊乱。   &ldquo 而且现在大气成分很复杂,特别是PM2.5等颗粒在光条件下,会进行二次分解和二次合成,形成新的物质,里面成分更加复杂。这等于是造成了二次污染,对人体造成更大伤害。&rdquo 周永章说。   据广州市环保部门统计,2009年至2013年接到针对光污染的投诉有34宗。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上旬,公安部门接到的投诉有70宗,市民反映的主要问题是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干扰光和商铺广告灯光照入居室影响休息。   而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城市,关于光污染的讨论也在渐渐升温。其中,南京市于去年7月出台《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导则》,为城市亮化定规矩,首次划定限制和禁止设置亮化工程的区域。   不过,据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光介绍,虽然国内一些城市通过制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政府规章中增加一些要求来加强对光环境的管理,但各地都还没有专门针对各类光辐射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ldquo 由于目前光辐射环境管理尚属立法空白,没有从环境保护上明确界定光辐射污染的标准,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没有开展,监管执法部门不明确,缺少相应的处理规则。因此市民健康和城市光环境质量难以得到保障。&rdquo 他说。   对本次广州拟对光污染进行立法的举动,韩延表示满意。他认为,这是中国地方在治理光污染问题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不过他也认为,《规定》还有一些细节略显不足,比如还没有将灯光亮度、光谱类型和安装规范等细节方面的限制写进去。&ldquo 我也很理解,因为没有技术标准,只能够一步步完善。
  • 碳达峰实施方案密集出台 注重一致性与地方性结合
    湖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湖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十五五”期间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半年来已有超过10个省区市,多个行业和领域先后出台碳达峰实施方案。业内人士表示,《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两份顶层设计文件已经出台满一年,后续各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实施方案及相关支撑保障方案发布将更加密集。加快推进去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禀赋、产业布局、发展阶段,坚持全国一盘棋,科学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今年下半年开始,多个地区陆续出台各自的省级碳达峰实施方案,并在近期呈加速落地趋势。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发布相关实施方案的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南、宁夏、江西、海南、黑龙江、吉林、辽宁等。除按地域划分外,各领域行业性碳达峰实施方案也在逐步落地。近日,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建材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行业节能低碳技术持续推广,水泥、玻璃、陶瓷等重点产品单位能耗、碳排放强度不断下降,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降低3%以上;“十五五”期间,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关键技术产业化实现重大突破,原燃料替代水平大幅提高,基本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今年7月,工信部等三部门就曾联合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工业能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努力达峰削峰,在实现工业领域碳达峰的基础上强化碳中和能力,基本建立以高效、绿色、循环、低碳为重要特征的现代工业体系。《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将制定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研究消费品、装备制造、电子等行业低碳发展路线图,分业施策、持续推进,降低碳排放强度,控制碳排放量,推动重点行业达峰。科学制定去年10月24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禀赋、产业布局、发展阶段,坚持全国一盘棋,科学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今年下半年开始,多个地区陆续出台各自的省级碳达峰实施方案,并在近期呈加速落地趋势。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发布相关实施方案的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南、宁夏、江西、海南、黑龙江、吉林、辽宁等。除按地域划分外,各领域行业性碳达峰实施方案也在逐步落地。近日,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建材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行业节能低碳技术持续推广,水泥、玻璃、陶瓷等重点产品单位能耗、碳排放强度不断下降,水泥熟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降低3%以上;“十五五”期间,建材行业绿色低碳关键技术产业化实现重大突破,原燃料替代水平大幅提高,基本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产业体系。今年7月,工信部等三部门就曾联合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工业能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努力达峰削峰,在实现工业领域碳达峰的基础上强化碳中和能力,基本建立以高效、绿色、循环、低碳为重要特征的现代工业体系。《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将制定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研究消费品、装备制造、电子等行业低碳发展路线图,分业施策、持续推进,降低碳排放强度,控制碳排放量,推动重点行业达峰。
  • 常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免费查阅网址,太实用了!
    据《新标准化法》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标准免费公开已实施多年,但还是有一些质量人会在后台问认证君,这些标准哪里能查,怎么查。今天重发一份常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免费查阅网址,方便大家查询。其中部分标准可免费下载,部分标准仅支持在线浏览。如有遗漏,欢迎底部评论区补充。1国家标准平台1.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该系统收录现行有效强制性国家标准1,989项。其中非采标1,350项可在线阅读和下载,采标639项只可在线阅读。现行有效推荐性国家标准35,315项。其中非采标22,481项可在线阅读,采标12,834项只提供标准题录信息。点击查阅:http://openstd.samr.gov.cn/bzgk/gb/index2.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提供国内所有的国家标准(5万多)、行业标准(4万多,其中电力DL行业标准2044项)、地方标准(4万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近8万)的查阅,提供大部分国家标准的在线阅读。点击查阅:http://std.samr.gov.cn/3.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登录国家标准委官网,通过右侧通道可以进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标准化业务协同系统等。点击登录:http://www.sac.gov.cn/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通过服务入口可以进入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点击登录:http://www.samr.gov.cn/5. 中国政府网中国政府网开通了国家标准信息查询频道,提供所有国标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查询,国家标准的在线阅读及部分下载,行业及地方标准部分能提供在线阅读。点击查阅:http://www.gov.cn/fuwu/bzxxcx/bzh.htm2行业标准1.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工程建设的国家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点击查阅:http://www.ccsn.org.cn/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公告,随公告提供部分标准全文的免费阅读及下载。点击查阅:http://www.mohurd.gov.cn/bzde/index.html3.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供电力企业联合会的企业标准标准在线阅读及下载。点击查阅:http://dls.cec.org.cn/zhongdianlianbiaozhun/4. 商务部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85项商业行业标准可下载(页面右侧):点击查阅:http://ltbzh.mofcom.gov.cn/ltbzh_index.shtml6.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电总局标准信息查询系统,公开237项广播电视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可下载,其他标准提供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等信息: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公布!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并将于2020年3月1号正式实施。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该办法规定,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并做到与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1/uepic/c22b3d34-8b4e-4627-8616-a5f52c9b7018.jpg" title=" 1_副本.png" alt=" 1_副本.png" / /p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4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 span style="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6px " 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 /span ) /span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一条 /strong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条 /strong 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三条 /strong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四条 /strong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五条 /strong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六条 /strong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七条 /strong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八条 /strong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九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收到的立项建议和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并对立项申请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进行审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一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论证评估、调查结果以及审查意见,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二条 /strong 起草单位应当对地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三条 /strong 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四条 /strong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与编制说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一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五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的下列事项进行技术审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是否符合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技术要求是否不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是否妥善处理分歧意见;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需要技术审查的其他事项。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六条 /strong 起草单位应当将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地方标准,与技术审查意见处理情况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七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报送材料齐全、制定程序规范的地方标准予以批准、编号。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八条 /strong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省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组成。市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其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字组成。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十九条 /strong 地方标准发布前,提出立项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相关技术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者出现重大政策性变化的,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建议。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等,作出项目变更或者终止决定。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条 /strong 地方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一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和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其制定的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二条 /strong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发布公告及地方标准文本。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备案的地方标准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三条 /strong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四条 /strong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二)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四)应当及时复审的其他情形。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五条 /strong 复审地方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作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结论。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地方标准的,应当公告废止。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六条 /strong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或者备案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或者公告废止未备案标准;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地方标准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复审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利用地方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地方标准的制定事项范围或者制定主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告废止相关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七条 /strong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地方标准,可以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八条 /strong & nbsp 本办法所称日为公历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strong 第二十九条 /strong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6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公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 nbsp /span /p p br/ /p
  • 国务院要求各地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中新网3月7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通知称,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 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 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 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卫生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尽快完成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优先制定、修订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部要立即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卫生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 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
  • 国内首个童鞋地方标准发布 弥补行业标准空白
    近日,记者从福建省鞋业行业协会童鞋分会了解到,由福建省鞋业行业协会童鞋分会发起,泉州市标准化研究所、福建省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及蓝猫、奥特曼、卡西龙等18家企业共同起草,编号为“db35/t1091-2011”的《儿童休闲运动鞋》福建省地方标准,日前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发布实施。   弥补行业标准空白   据了解,《儿童休闲运动鞋》福建省地方标准是国内童鞋领域产生的首个地方标准。福建省鞋业行业协会童鞋分会秘书长谢家声表示,童鞋地方标准的成功制订与实施,将有利于填补目前我省童鞋行业内产品标准的空白,并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儿童休闲运动鞋的生产水平。   目前国内的儿童鞋在行业标准方面大致分为皮鞋、凉鞋和运动鞋三类,此前只有儿童皮鞋有国家标准,即qb/t2880-2007《儿童皮鞋》,而儿童旅游鞋一直以来是参照成人旅游鞋的标准gb/t15107-2005《旅游鞋》执行,儿童皮凉鞋目前是参照《皮凉鞋》qb/t2307-1997标准执行。《儿童休闲运动鞋》福建省地方标准发布后,儿童休闲运动鞋的生产企业在生产时,就有了更为针对性的参照标准。   《儿童休闲运动鞋》福建省地方标准于2010年1月正式立项,经过调研、试验、研究、起草、征询意见等阶段,历时一年,于去年底顺利通过专家审定。地方标准参照成人《旅游鞋》标准,结合儿童休闲运动鞋在材料选择、安全性、舒适性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并综合考虑福建省童鞋行业的整体水平而制订的。   新的地方标准针对儿童的脚部生长发育规律、生理机能,以及儿童穿鞋的习惯等,在对童鞋物理性能的检测增加了多个环节,例如,提高了外底与中底的黏合强度 增加了粘扣带抗疲劳性能的检测,要求经过离合1000次的测试 增加了防滑性能的检测 同时增加了对装饰件结合力和外形结构的检测,结合力要经受拉力测试,而外形结构要求不得含有可触及的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为国家标准奠定基础   据了解,标准实施后,泉州市的童鞋企业的产品经过检测后,均可以在鞋盒上打上“db35/t1091-2011”的字样,表示通过了《儿童休闲运动鞋》福建省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我省儿童休闲运动鞋产品整体质量、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提升。”谢家声表示,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重视度的提高,能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疑将成为消费者选择产品的一个因素。在这种趋势下,越早参与标准制订和实施的企业在未来的竞争中将更有优势。   此外,据介绍,目前针对儿童运动休闲鞋的国家标准也正处于立项阶段。“从企业标准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再到国家标准是一个过程,地方标准在制订和实施的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将为国家标准的制订奠定基础。”谢家声称。
  •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盐湖卤水总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报批稿)推荐性地方标准
    根据青海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起草单位已完成《盐湖卤水总放射性的测定 厚源法》一项推荐性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在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6月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意见反馈表》,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至省质量和标准研究院。(邮件主题注明:《xxx》报批稿公示反馈)。公示时间:2024年5月21日-2024年6月4日意见反馈邮箱:qhbzh6145102@126.com联系电话(传真):0971-6135183附件:附件.zip1.报批稿2.意见反馈表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1日
  • 我国保洁蛋地方标准有望升为国标
    据美国媒体报道,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官员8月18日称,一家大型鸡蛋供应商因所销售鸡蛋遭沙门氏杆菌污染,造成数百人患病。   美国蛋品市场损失严重 国内市场未受影响   调查显示,美国的这批“问题”鸡蛋出自爱荷华州一家公司。该公司发表声明说,其在接到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检疫报告后,已立即决定主动召回这批“问题”鸡蛋。目前,公司正在与联邦卫生官员合作,以确定鸡蛋污染的原因。   据悉,沙门氏菌属肠杆菌科,由它引起的沙门氏菌病是一种常见的通过食物传播的疾病,感染后的典型症状包括发热、腹泻、呕吐等。禽肉、禽蛋是这种病菌的主要传播媒介。   1970年12月29日,美国国会审议批准《蛋制品检查法》,将表面污浊的鸡蛋列为“脏蛋”,并对市场上经查确认的“脏蛋”进行销毁处理。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销售的也大多是“保洁蛋”。   据国内专家分析,国内的蛋品行业并未有太大波动,其原因在于业内企业对自身做出了调整,尤其是这一行业的领军企业更是做出了表率。其中,在蛋制品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的湖北神丹公司的做法尤为突出。   我国首个《保洁蛋地方标准》正式实施 重塑行业规范   据了解,湖北神丹公司曾联合华中农业大学起草了《保洁蛋地方标准》,为行业树立起了“健康蛋、保洁蛋”的“新标杆”。   据神丹蛋品专家分析,我国首个《保洁蛋地方标准》正式实施,意味着我国鸡蛋消费将步入“保洁蛋”时代,“脏鸡蛋”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我国蛋品消费从此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很多市民对《保洁蛋地方标准》的实施表示赞赏。前来购物的张女士表示,“有了行业标准,生产厂家的产品不仅有章可循,而且消费者在购买的过程中也能找到依据,这本身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   这不仅是蛋品行业规范自身、树立行业标准的契机,更是神丹企业长期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千湖之省’的资源优势为依托,以科技开发为后盾,以产业化经营为纽带,以创全国蛋品第一品牌为目标”理念最有力的彰显,进一步确立了其在全国蛋品行业的领先地位。   只为大众健康保驾护航 地方标准有望升为国标   据业内专家分析,《保洁蛋地方标准》的实施,给整个行业的发展树立起了“新标杆”。 根据此标准生产的保洁蛋,改变了鲜蛋以“脏蛋”的形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这一不卫生的蛋品消费现状,为消费者建立起了一道坚实的“防护墙”,同时也更加符合现代人们健康消费的理念。与此同时,《保洁蛋地方标准》得到多方认可,有望升为国标。   《保洁蛋地方标准》明确规定:流入市场的鸡蛋必须要经过清洗、烘干、涂油保鲜,同时规定了鸡蛋里的重金属、农药以及产品保质期等标准。
  • 盘点2022年增材制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随着近几年3D打印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几十项增材制造标准,从设计到材料、工艺、设备、测试以及后处理等。相信随着相关标准的陆续发布及不断完善,将能够让从业人员有规可循,助推行业进一步发展。一、国家标准通过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得知,2022年我国已发布8项增材制造国家标准,其中4项已在今年开始实施,另外4项即将在明年开始实施。同时,2022年还有4项增材制造国标正在制定中,接下来为大家做详细介绍。2022年新增并且处于现行的国家标准序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增材制造用镍粉(GB/T 41335-2022)2022-03-09 2022-10-012增材制造用钨及钨合金粉(GB/T 41338-2022)2022-03-092022-10-013粉末床熔融增材制造镍基合金(GB/T 41337-2022)2022-03-092022-10-014增材制造 金属粉末空心粉率检测方法(GB/T 41978-2022)2022-10-122022-10-122022年新增并且处于即将实施的国家标准序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增材制造 术语 坐标系和测试方法(GB/T 41507-2022)2022-07-112023-02-012增材制造 通则 增材制造零件采购要求(GB/T 41508-2022)2022-07-112023-02-013增材制造用铜及铜合金粉(GB/T 41882-2022)2022-10-142023-05-014粉末床熔融增材制造钽及钽合金(GB/T 41883-2022)2022-10-142023-05-012022年正在起草当中的国家标准序号计划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20220748-T-610增材制造用镍钛合金粉西安欧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20220735-T-610增材制造用铝合金粉中车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众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飞而康快速制造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20220736-T-610增材制造用金属粉末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西安欧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西北有色金属研究院420220074-T-604增材制造 云服务平台产品数据保护技术要求中国海洋大学 、青岛海尔智能技术研发有限公司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二、行业标准据统计,2022年新增正式实施的增材制造行业标准共计5项,其中医药行业2项,机械行业3项。此外,还有一项关于医药的标准将在2023年实施。具体内容如下:1、标准号:YY/T 1802-2021项目名称:增材制造医疗产品 3D打印钛合金植入物金属离子析出评价方法行业领域:医药批准日期:2021-09-06实施日期:2022-09-012、标准号:YY/T 1809-2021项目名称:医用增材制造 粉末床熔融成形工艺金属粉末清洗及清洗效果验证方法行业领域:医药批准日期:2021-09-06实施日期:2022-09-013、标准号:JB/T 14279-2022项目名称:增材制造 材料挤出成形3D打印笔行业领域:机械批准日期:2022-04-08实施日期:2022-10-014、标准号:JB/T 14280-2022项目名称:增材制造 桌面级材料挤出成形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行业领域:机械批准日期:2022-04-08实施日期:2022-10-015、标准号:JB/T 14190-2022项目名称:增材制造设备 桌面型熔融挤出成形机行业领域:机械批准日期:2022-04-08实施日期:2022-10-016、标准号:YY/T 1851-2022(明年实施)项目名称:用于增材制造的医用纯钽粉末行业领域:医药批准日期:2022-08-17实施日期:2023-09-01三、地方标准截至目前,据资源库统计,国内关于增材制造的地方标准共计8项,其中2022年起正式实施的只有一项,适用于陕西省,具体内容如下。标准号:DB61/T 1503-2021标准名称:医用增材制造 金属粉末生产技术规范所在地址:陕西省批准日期:2021-12-17实施日期:2022-01-17无论是哪个行业,想要正规化发展,都离不开标准的制定,无论是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3D打印有标准可依,才能走得更远、更稳、更好。
  •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土壤水解性氮测定法》等123项省农业地方标准废止的通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17号通告《关于废止等212项辽宁省地方标准的通告》,《土壤水解性氮测定法》(DB21/T 599-1991)等123项省农业地方标准已废止,自2024年6月13日起生效。特此通告。附件:123项省农业地方标准废止清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2024年7月11日附件123项省农业地方标准废止清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DB21/T 599-1991土壤水解性氮测定法2DB21/T 606-1991土壤碳酸盐测定法3DB21/T 607-1991土壤盐分总量测定法—重量法4DB21/T 608-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碳酸根、重碳酸根离子测定法—双指示剂滴定法5DB21/T 609-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氯离子测定法—磷酸银滴定法6DB21/T 610-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硫酸根离子测定法—EDTA容量法7DB21/T 611-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钙、镁离子测定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8DB21/T 612-1991土壤可溶性盐分中钾、钠离子测定法—火焰光度法9DB21/T 613-1991土壤全铜、锌、铁、锰测定法10DB21/T 616-1991植株全氮测定法11DB21/T 617-1991植株全磷测定法—钒钼黄比色法12DB21/T 618-1991植株全钾测定法—火焰光度法13DB21/T 619-1991植株钙、镁测定法14DB21/T 620-1991植株铜、锌、铁、锰测定法15DB21/T 1495-2007彭泽鲫鱼苗鱼种16DB21/T 1496-2007黄颡鱼鱼苗鱼种17DB21/T 1497-2007中华绒螯蟹苗种18DB21/T 1498-2007虹鳟鱼鱼苗鱼种19DB21/T 1499-2007德国镜鲤鱼鱼种20DB21/T 1500-2007刺参苗种21DB21/T 1501-2007菲律宾蛤仔22DB21/T 1502-2007南美白对虾苗种23DB21/T 1503-2007牙鲆苗种24DB21/T 1504-2007虾夷扇贝苗种25DB21/T 1505-2007海蜇苗种26DB21/T 1698-2008辽宁绒山羊鉴定方法27DB21/T 1730-2009北虫草菌种生产技术规程28DB21/T 1749.1-2009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监测技术规程29DB21/T 1749.2-2009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防控技术规程30DB21/T 1749.3-2009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检验检测技术规程31DB21/T 1840-2010蝴蝶兰温室栽培技术规程32DB21/T 1858-2010农产品质量安全 光棘球海胆 苗种33DB21/T 1861.4-2010水产生物种质检验技术规程 简单重复序列扩增法34DB21/T 1862-2010农产品质量安全 缢蛏增养殖技术规范 苗种35DB21/T 1958-2012水产动物 DNA鉴定线粒体COI基因序列法36DB21/T 1960-2012辽宁省人工鱼礁建设技术指南37DB21/T 2048-2012饲料中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水分、钙、总磷、粗灰分、水溶性氯化物、氨基酸的测定 近红外光谱法38DB21/T 2054-2012玉米品种田间鉴定技术规程39DB21/T 2055-2012花生种子生产技术规程40DB21/T 2089-2013动物电子标识技术规范41DB21/T 2106-2013玉米种子纯度SSR分子标记鉴定方法42DB21/T 2144-2013毛蚶苗种43DB21/T 2163-2013水稻工厂化育秧技术规程44DB21/T 2212-2013硬壳蛤 苗种45DB21/T 2261-2014茶树菇栽培技术规程46DB21/T 2289.1-2014海洋微藻成分分析 第1部分:中性脂的测定47DB21/T 2289.9-2014海洋微藻成分分析 第9部分:灰分的测定48DB21/T 2290-2014唇鱼苗鱼种49DB21/T 2305-2014温室大棚输送器技术条件50DB21/T 2325-2014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RT-PCR检测方法51DB21/T 2341-2014马铃薯种薯(种苗)病毒多重RT-PCR检测技术规程52DB21/T 2395-2015稻瘟病菌无毒基因检测 PCR法53DB21/T 2396-2015水稻品种抗稻瘟病检测 PCR法54DB21/T 2410-2015养殖水体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度谱法55DB21/T 2416-2015梨高接换种生产规程56DB21/T 2451-2015玉米品种真实性鉴定 SSR分子检测方法57DB21/T 2466-2015禽流感病毒免疫层析(胶体金)检测方法58DB21/T 2469-2015H1N1亚型猪流感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59DB21/T 2493-2015黄腐酸水溶肥料60DB21/T 2496-2015花生储藏技术规程61DB21/T 2501-2015大白菜贮藏保鲜技术规程62DB21/T 2510-2015苹果高接换种技术规程63DB21/T 2526-2015水稻育秧硬盘64DB21/T 2548-2015种猪氟烷基因PCR-RFLP检测技术规程65DB21/T 2549-2015仔猪乳糖酶基因检测技术规程66DB21/T 1517-2016玉米果穗剥皮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67DB21/T 2289.3-2016海洋微藻成分分析 第3部分:酸值的测定68DB21/T 2289.4-2016海洋微藻成分分析 第4部分:脂肪酸组成成分的测定69DB21/T 2592.2-2016鸡传染性疾病检测方法 第2部分: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荧光RT-PCR诊断技术70DB21/T 2598-2016褐藻酸寡糖含量的检测71DB21/T 2633-2016滑菇熟料袋式栽培技术规程72DB21/T 2637-2016草莓贮运技术规程73DB21/T 2645-2016大蒜露地生产技术规程74DB21/T 2648-2016水稻育苗基质75DB21/T 2743-2017动物源细菌抗菌药物敏感性检测76DB21/T 2786-2017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技术条件77DB21/T 2797-2017矮化中间砧苹果密植栽培技术规程78DB21/T 2826-2017O型口蹄疫病毒RT-LAMP检测方法79DB21/T 2870-2017大肠杆菌超广谱β-内酰胺酶基因型PCR检测方法80DB21/T 2871-2017口蹄疫病毒RT-LAMP检测方法81DB21/T 2872-2017细菌常见主要耐药基因检测技术82DB21/T 2892-2017液固扩繁香菇栽培种83DB21/T 1646-2018沿江牛84DB21/T 2922-2018冲压式棒状生物质燃料成型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85DB21/T 2923-2018田园管理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86DB21/T 2948-2018鹿茸煮炸技术操作规程87DB21/T 2985.1-2018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 第1部分:术语和分类88DB21/T 2985.2-2018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 第2部分:基本要求89DB21/T 2985.3-2018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 第3部分: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90DB21/T 3000-2018蛋鸡无抗饲料营养标准及加工工艺技术规范 调整氨基酸比例法91DB21/T 3005-2018牛冷冻精液质量检测技术规程92DB21/T 3043-2018苹果芽变鉴定规范93DB21/T 3052-2018口蹄疫病毒A型抗体快速检测方法 镧系荧光免疫层析法94DB21/T 3053-2018口蹄疫病毒O型抗体快速检测方法 镧系荧光免疫层析法95DB21/T 3054-2018犬巴贝斯虫荧光定量PCR检测方法96DB21/T 3059-2018饲料中铜、锌、铁、锰、钙、磷、钠、镁、铅、铬、镉和砷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97DB21/T 3060-2018饲料中香兰素、乙基香兰素、肉桂醛、桃醛、 乙酸异戊酯 、γ—壬内酯、肉桂酸甲酯、 乙基麦芽酚、大茴香脑的含量测定 气相色谱法98DB21/T 3061-2018饲用微生物制剂中粪肠球菌的检测方法99DB21/T 3093-2018犬冠状病毒病诊断技术规范100DB21/T 3095-2018犬非结核细菌性肺炎诊断技术规范101DB21/T 3119-2019浮游植物光合作用活性测定 叶绿素荧光法102DB21/T 3120-2019水产动物物种分子鉴定 COI、16S rRNA分子标记法103DB21/T 3124-2019萝卜杂交种子生产技术规程104DB21/T 3136-2019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技术规范105DB21/T 3222-2020高粱耐盐碱鉴定技术规程106DB21/T 3239-2020腐植酸含量快速检测技术规范107DB21/T 3241-2020转基因玉米成分检测操作技术规范108DB21/T 3253-2020小反刍兽疫病毒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109DB21/T 3256-2020非洲猪瘟病毒等温扩增快速检测技术规范110DB21/T 3257-2020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ELISA抗体检测方法111DB21/T 3273-2020猪伪狂犬病毒野毒株与gE基因缺失疫苗株TaqMan实时荧光定量PCR鉴别方法112DB21/T 3278-2020饲料添加剂凝结芽孢杆菌产品检测113DB21/T 3304-2020畜禽粪便中西玛津残留量的测定114DB21/T 3305-2020土壤中毒杀芬残留量的测定115DB21/T 3321-2020生物炭分级与检测技术规范116DB21/T 3324-2020玉米秸秆饲料熟化机 技术条件117DB21/T 3801-2023黄条鰤 亲鱼与苗种118DB21/T 1828-2010玉米 半湿润区高产技术规程119DB21/T 2221-2014设施辣椒主要病虫害防控技术规程120DB21/T 2222-2014设施茄子主要病虫害防控技术规程121DB21/T 1028-1999三疣梭子蟹人工育苗技术操作规程122DB21/T 2793-2017水稻抗稻曲病鉴定技术规程123DB21/T 3074-2018花生抗网斑病鉴定技术规程
  • 广东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强制性地方标准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以下2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4年2月19日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代替标准号实施日期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613-2024DB44/ 613-20092024年5月1日2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2024年5月1日注:标准文本六十日内备案通过后,可在标准委“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dbba.sacinfo.org.cn/)下载。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物质合规性评价规范》等地方标准的报批文本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批准发布9项江苏省地方标准,现将拟公示的地方标准报批文本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年3月28日至2023年4月28日。如对公示文本有异议,请于2023年4月29日前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和建议,需签署真实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和依据。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1802室,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83300097。附件: 2023年度第二批江苏省地方标准报批目录.pdf草莓脆加工技术规程.doc美洲鲥种质检测与鉴定方法.docx港口危险货物码头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规程.doc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标准物质合规性评价规范.doc化工园区封闭化建设技术规范.doc荠菜速冻加工技术规程.docx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建设规范.doc道路干法废胎颗粒沥青混合料应用技术规程.docx快递公共服务站监管数据接入规范.doc2023年3月28日
  • 卫计委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
    近期,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国家标准相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国家卫计委委正在组织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并要求各地组织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具体详情如下: 卫计委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近期,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国家标准相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我委正在组织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并要求各地组织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快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职责,按照我委《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函〔2012〕913号),加快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到2013年12月底,完成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要坚持科学性原则,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清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问题,按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原则,对标准内容进行对比研究,科学做出清理结论。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食品地方标准,对现行地方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废止地方标准或组织修订。同时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进一步规范食品标签中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一)严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各地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将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适合当地监管需要的检验方法作为立项重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品种的,不宜重复制定食品产品的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时,应当及时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意见。   (二)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工作。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严格遵循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以保证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征求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经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的同时,还应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解疑释惑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我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具体工作和技术指导,将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应依法、依程序报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材料。   (四)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收集标准执行情况、问题和建议,逐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相衔接配套。   三、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能力建设和保障措施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要明确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列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加强监督和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此外,要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落实各项保障机制。   各地在标准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函报我委。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25日
  • 天津首个原料奶地方标准通过评审
    天津市首个原料奶地方标准——《优质原料奶、奶牛饲养管理技术规范》近日通过专家审定,并由天津市质监局备案批准发布。该标准将成为天津市奶牛养殖小区的指导性技术标准,有助于提高天津市优质原料牛奶生产水平,保障乳制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   据了解,该标准对于可能引起三聚氰胺事件的奶牛饲料控制极为严格,不仅要求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而且要求养殖企业对饲料来源、品质、安全性应有记录且可以追溯,并逐批检测饲料营养成分,确保原料奶的质量安全。
  • 环保部发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 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报送备案的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   (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 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第六条 [暂缓备案]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   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第七条 [质量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排放标准备案要求] 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者特定产品污染源 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   (三)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监测方法要求]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某种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时,应当通过实验和验证,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并将该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录。适用于该污染物监测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实施监测。   第十条 [修订、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一)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   (二)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十一条 [重新报备]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报送备案。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报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后45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上一年度制定发布或者废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等。   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公告,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备案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范围]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外的任何机构不得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用语]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同类行业污染源或者同类产品污染源,采用相同监测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湖南率先出台土壤污染修复新标 填补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标准空白
    p   国务院日前下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为全国各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指明了方向。 /p p   而在此前,湖南省率先出台了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标准。湖南省地方性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25-2016)(以下简称《标准》)是由省环保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这一标准的发布将填补湖南省在执行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时的标准空白。 a title=" 湖南发布土壤修复标准 与土壤新标对接"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60513/191026.shtml" 【标准详情】 /a /p p    strong 新标准有何内容? /strong /p p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土壤背景值比较高,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因此,湖南省结合地方自然、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实际情况,推出《标准》。”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所长、教授级高工陈灿表示。 /p p   “《标准》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指标、限值和监测方法。其中,《标准》还明确提出了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居住、商业、工业)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的pH值标准、总量标准值、浸出浓度标准值。” /p p   《标准》指出,在修复目标场地边界半径2000m范围内存在饮用水源地、集中地下水开采区、涉水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点,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浸出浓度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Ⅲ类标准,除此之外执行Ⅳ类标准。 /p p   《标准》还明确指出了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钒、总锰、总铜、总锌、总锑等重金属因子的总量标准。 /p p   “这个《标准》突出了湖南省地域特性,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湖南省目前突出的环境问题。”陈灿说。 /p p   陈灿介绍,《标准》在着重调查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特征、土壤重金属背景及目前重金属污染场地治理现状的基础上,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国内土壤修复知名企业、地方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意见,经过召开多次专家咨询会,最终形成了《标准》。 /p p    strong 新标准“新”在哪? /strong /p p   结合近日发布的“土十条”,记者发现,“土十条”中,有4处明确提及湖南。从全面落实严格管控中提及“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各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到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中提出“要求在2016年底前,在湖南常德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p p   从“土十条”中可以看出,湖南连续几次被列入全国土壤修复试点的省份之一,足以看出国家对湖南的重视。而作为土壤修复重点省份的湖南,也将以新的土壤修复标准保障试点的有效运行。 /p p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院长文涛表示,新标准是湖南省针对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提出的地方标准,虽在“土十条”之前推出,但与“土十条”诸多理念和思想相符,比如:“土十条”提出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新标准基于保护人群健康和地下水,提出的土壤重金属治理分层控制的理念,也刚好契合“土十条”提出的“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的要求。 /p p   那么,新标准究竟新在哪儿呢?“一是提出了明确的修复标准限值,二是在国内首次提出了土壤重金属治理分层控制目标参考限值的理念,三是目标具有针对性。”陈灿说,新标准突出了湖南重金属污染的地域特性,明确提出地区内典型重金属污染物的修复标准。 /p p   strong  新标准有何意义? /strong /p p   湖南省 “涉重”企业较多,随着“四化两型”建设的深入推进,一批污染重的涉重企业被关停、淘汰,临近城市区域的工业企业搬迁、转产,场地出让再开发利用的进程加速,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需求日趋紧迫。 /p p   目前,国内污染场地管理条例和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来计算土壤的风险值和修复值,由于风险评估过程的复杂性和结果的非唯一性,导致《技术导则》在一些地方难以操作。污染场地修复工作难以有序规范推进,也难以确保土壤修复工程效果。湖南省作为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污染场地修复管理试点省份之一,制定出台《标准》,用于指导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为推进湖南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p p   2013年,湖南省就开始着手新标准立项研究,经过3年的广泛深入调查和研究,专家多次论证,才在今年3月公布,5月底施行。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同类标准,因此,湖南标准的制定对全国在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p p   “新标准提出的分层控制目标参考限值在修复目标考核和工程验收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强化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文涛表示。 /p p   他还表示,新标准的出台,对于“土十条”中提出的“推动治理和修复产业发展”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p
  • 我国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4项,地方标准若干
    原标题:关于包装饮用水标准情况的简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情况简介如下:   一、我国饮用水的管理   饮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和包装饮用水。生活饮用水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包装饮用水指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目前按食品管理。GB10789《饮料通则》对包装饮用水做了分类,根据水的来源、加工方式等特点,分为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其他天然饮用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共6类。由于包装饮用水加工、运输、储存与生活饮用水不同,因此包装饮用水的执行标准不同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包装饮用水标准   我国目前存在食品质量标准与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并存的局面。我国包装饮用水标准都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涉及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既有食品质量标准,也有食品卫生标准。   (一)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有4项,分别是:   GB8537《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   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质量要求   GB17324《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   GB19298《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除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以上国家标准的卫生安全要求基本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   (二)地方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各地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各地对除天然矿泉水和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类制定了部分地方标准。如浙江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水》(DB33/383-2005)、广东省地方标准《瓶装饮用天然净水》(DB44/116-2000)、重庆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瓶(桶)装饮用天然泉水》(DBS50006-2011)、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DBS44/001-2011)等。   三、标准清理工作进展   为了解决食品标准交叉矛盾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全面启动了标准清理工作。该项工作将对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清理,计划于2013年底完成清理任务, 2015年底前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整合工作。包装饮用水标准也在清理范围内,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指标将会进一步整合。目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开设了食品标准清理专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的“食品安全标准”新浪官方微博也会及时公布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展,欢迎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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