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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检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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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创】移动执法检测车,提高道路执法,企业年检的执法力度

    一、背景内容 在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的同时,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尾气污染治理刻不容缓。鉴于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特征,特别是高排放车辆这种流动污染源的筛选、发现和治理,除了检测站采用工况法定点定期的检测外,路检和抽检的作用和威慑力是非常重要的。 二、需求分析 目前,机动车的路检与抽检技术手段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 设备取电不方便:目前所用的抽检与路检设备均采用的是220V的交流电,工作时很难具备相应的条件,无法做到随机执法检测,对高排放车辆的威慑力有限,司机存在侥幸的心理和躲避的行为;2. 工作受到现场情况的限制:如现场的天气情况、设备摆放的位置、交通繁忙状况等;3. 检测工作效率较低:由于采用单机测试设备,无法自动进行相应的测试,测试每台所耗的工时太长,检测人员劳动强度高,检测数量不足;4. 检测人员工作条件差,直接暴露在高尾气污染的环境下,严重影响身体健康;5. 对于2005年以后生产的柴油车所适用的排放标准无法准确定位,体现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6. 抽检与路检的检测数据无法存储与分析统计,影响执法过程公正公开和可追溯性;7. 无信息化的管理手段,检测站定点检测数据同路检抽检数据无法综合管理利用,不利于监管中心依此作出相关工作决策,无法形成高排放车辆完整的治理体系;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该方案需求如下:1. 构建一个独力的车载移动尾气排放执法检测环境,不受现场和环境条件限制,改善检测人员的工作环境,提高执法检测力度;2. 实现检测过程的计算机控制自动化,缩短单台车辆检测时间,提高路检/抽检/企业监督检测的工作效率;3. 建立车型排放限值数据库,严格执行国家排放标准限制,体现执法过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4. 实现检测数据的存储和查询,结合执法检测过程的视频电子取证,体现执法过程的公正透明;5. 实现检测数据与中心数据库的无线网络同步传输,建立高排放车辆的数据库并为广州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系统提供路检核和抽检数据,构建高排放车辆完整的治理体系;6. 实现中心数据服务器部署在安全区域(即不对外部电脑进行直接访问),通过应用服务器服务进行访问, 对远程数据访问不显示中心数据库的任何细节。三、方案介绍 本方案基于BOSCH BEA系列尾气分析设备研发,采用统一的设计思路和先进的计算机集成控制技术,以法规标准符合性为设计依据,以网络集中管理和远程监控为技术路线,实现车辆检测和仪器维护完全计算机控制,允许单系统独立工作,也可以通过网络化集成实现联网工作和网络化监管。实现多种检测场合的适应能力,并为管理员提供了完全计算机控制的仪器维护管理系统。移动检测系统网络结构图: 系统特点: 1、符合GB18285-2005汽油车双怠速排放检测法规、GB3847-2005柴油车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与滤纸烟度测量法规、GB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怠速排放测量法规,并与现有在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中心检测系统无缝对接 2、系统中的各种设备都能完全按照最新的在用车排放法规自动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的结果能够按照环保单位的格式要求进行打印、存储、查询、统计等操作 3、检测系统采用先进的分布式平台,拥有国家软件产品著作权,自主软件知识产权,并实现检测中心系统的无缝对接,同时具备完整的综合信息分析管理能力 4、采取检测/管理网络通过一体化的系统集成技术,实时车辆排放状况及实时仪器状态监控,确保了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检测过程的合法性 5、实现了检测系统与网络视频监控同步功能,管理系统里能查询到相应车辆的检测过程视频并打开相应的视频文件进行查看,保证检测过程的权威性 6、采用原装BOSCH进口排放检测设备,检测设备的精度优于国家法规规定,并获得中国和国际相关认证 7、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可以把测得的数据通过无线或者有线方式集成到全市的机动车尾气监测和管理系统中[size=4][color=#DC143C]请楼主上传移动检测系统网络结构图--pjs123[/color][/size]

  • 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今日正在招聘,公路检测员,坐标厦门市,高薪寻找不一样的你!

    [b]职位名称:[/b]公路检测员[b]职位描述/要求:[/b]岗位职责:1、从事母体试验室综合参数检测工作任职要求:1、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交通部检测师(员)岗位证书3、具有道路智能化检测、交通安全设施检测、防水材料、橡胶支座、钢绞线等综合甲级参数检测技能[b]公司介绍:[/b] 检测机健研检测集团(JYT)为垒知集团核心子公司,是中国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综合技术服务的龙头企业,为工程全寿命周期提供测绘、勘察、设计、鉴定、检测、评估、认证、咨询和培训等技术服务,以及生态环境监测、电子电器检测等。服务领域涵盖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及环境保护等。健研检测集团还是中国建筑行业信息化和智能化服务商。创新建立并提供基于互联网的“B2B+ERP”行业供应链大数据服...[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job/user/job/position/64756]查看全部[/url]

  • 施工期道路环境监测布点?

    请教一下各位老师,施工期公路环境监测,在布点的时候是按照一般要求,还是按照交通点的要求,因为道路施工期也会过车,但毕竟道路属于未开放,两个布点要求不一样,交通点要求小于20m,一般要求都在25m以上,到底按哪个,请各位老师解答。

  • 怎么用公路仪器设备对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

    如何利用公路仪器设备对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进行检测?邀请行家、砖家一起来策策。  在路面评价及路面施工验收中都会涉及到一个重要指标,那就是道路沥青路面平整度。这个指标主要是指道路表面纵向的凹凸量的偏差值,能够反映路面纵断面剖面曲线的平整性,反映车辆行驶的舒适度及路面的安全性和使用期限。  一、利用断面类平整度检测设备(主要包括3m 直尺、连续式平整度仪和激光路面平整度测定仪等)。  1、直尺检测方法:把3m 直尺放于沥青路面上,把画图仪移向一端,然后再移动至另一端,进而得到沥青路面平整度的数值。该方法仅适用于压实成型的沥青路面,测量效率相对较低,方法较为落后。  2、连续式平整度检测:利用人或车拉动检测仪器,路面的平整状况会影响小轮的上下运动,通过传感器输出的电位正负以及大小来确定沥青路面平整度。该方法适用于存在较多坑槽或者破坏较为严重的路面。  3、激光路面平整度检测:相比而言是一种先进的检测技术,主要依靠在汽车底盘上的激光传感器来进行测试,并输出路面真实断面信号,信号处理分析后得到路面平整度数据。检测效果和精确相对较高,应用范围也十分广,包括横断面、纵断面等。  二、利用反应类平整度检测设备(主要包括车载式颠簸累积仪)  测试车按照一定速度在路面上行驶,汽车的激振通过机械传感器测量后轴同车厢之间的单向位移累积值。如果位置累积值越小,则路面平整度越好。该方法检测速度快,操作方便,在路面的施工质量和使用期的舒适性检测中经常被使用。http://www.junlincn.com/uploads/allimg/121022/3-1210221156230-L.jpg

  • 关于柴油车污染物检测的疑问

    GB 3847-2018发布以后,新增了外观和OBD检测,今年老板准备扩尾气检测项目,读完标准后发现有不少疑问之处,求教一下了解标准的老师们。首先我想知道路检是不是只要检测尾气的林格曼黑度,也就是附录D的方法即可?,附录A需要也一并进行吗?还有柴油车OBD检查,路检是不是也需要配备?附录C不透光烟度计是不是也与检测尾气的林格曼黑度同等效果?麻烦解答一下,谢谢

  • 【转帖】南京机动车尾气路检和抽检行动昨天开始启动

    【转帖】南京机动车尾气路检和抽检行动昨天开始启动

    南京机动车尾气路检和抽检行动昨天开始启动,首日,记者在位于该市察哈尔路的抽检点采访发现,检测的22辆汽车中,其中8辆车超标。而很多市民并不了解自己的车况,虽然年检合格了,但因机械、保养、驾驶习惯等因素,尾气排放依旧是超标的。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10/200810172105_113135_1607225_3.jpg[/img]希望这样做了能够达到效果

  •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size=16px]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size](第三号)[/align][size=14px]  《[/size][size=14px][color=#ff3300][color=#ffffff]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color][/size][size=14px]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1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size=14px]  现予公告。[/size][align=right]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二○二○年一月十一日[/align][align=center][color=#ff3300]河北省机动车和[/color]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size]  第三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size][size=14px]  本省统筹油、路、车治理。推进油[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升级,加强燃料及附属品管理,实施油气回收治理;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建立健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管机制,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size]  第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size]  第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size]  第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定期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实时更新。[/size]  第七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相关公益宣传。[/size][size=14px]  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size]  第八条[size=14px]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align]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财政、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  第十条[size=14px]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省能源发展相关政策,推进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size]  第十一条[size=14px]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size][size=14px]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鼓励工程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健全和完善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并改善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规划,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重型柴油车绕行方案,划定绕行路线,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高速公路使用效率,推进货运铁路建设,鼓励和支持利用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大宗货物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货物运输方式,鼓励海铁联运,提升港口运输服务能力。[/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size][size=14px]  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当配合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工作。[/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积极研发节能、减排新技术,生产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或者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时,对不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登记、转入手续。[/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等。[/size]  第十六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证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或者车载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维修。[/size][size=14px]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不得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size][size=14px]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在用柴油车污染控制装置添加车用氮氧化物还原剂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在本省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鼓励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size][size=14px]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传输油气回收在线监控数据。[/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使用人在不影响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align]  第二十条[size=14px]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size]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在不影响道路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现场检测、在线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车载诊断系统检查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size][size=14px]  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遥感监测等相关技术研发,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大数据分析应用,提高监督抽测科技水平。[/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当场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具维修复检催告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到维修复检催告单十个工作日内,应当自行选择有资质的维修单位维修,直至复检合格,并将复检结果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抽测应当快捷、便民,当场明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抽测不合格车辆信息。[/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用车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size][size=14px]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重点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重点用车单位重型柴油车环保达标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测不合格应当及时维修,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size][size=14px]  外埠车辆在本省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size]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选择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放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和维修经营。[/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size][size=14px]  (二)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size][size=14px]  (三)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size][size=14px]  (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size][size=14px]  (五)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期限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size][size=14px]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size][size=14px]  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现场检查、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行为的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size][size=14px]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具有机动车排放维修治理能力且实现联网监管的维修单位名录。[/size]  第三十条[size=14px]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size][size=14px]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size][size=14px]  (二)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记录并备份维修情况;[/size][size=14px]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size][size=14px]  机动车所有人不得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机动车维修单位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size]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鼓励措施,逐步推进重型柴油车提前淘汰。[/size][size=14px]  鼓励对具备治理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并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本省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检测合格后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规定。[/size][size=14px]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省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size][size=14px]  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size][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实时排放监控装置等手段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区域协同[/align]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size]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将执行标准、排放监测、违法情况等信息共享,推动建立京津冀排放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实现对排放超标车辆的协同监管。[/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探索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可以协同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本省与北京市、天津市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和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管理。[/size]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干扰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功能或者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四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五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约谈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逾期不改正的,将该重点用车单位列为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车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size][size=14px]  (二)本单位注册的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size]  第四十六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size][size=14px]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等内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二)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三)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及其他相关管理数据和资料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四)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七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的,或者未报送车辆排放维修治理信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四十八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车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予以处罚。[/size]  第四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size][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size]  第五十条[size=14px]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size]  第五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附则[/align]  第五十二条[size=14px]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size][size=14px]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size]  第五十三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size]

  • 特急 | 12月底前,全部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现综检数据全国联网

    [b][color=#595959]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加快推进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 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全国异地检测工作方案》,重点要求各省建立综检联网系统,并在2019年底前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全国异地审验。[/color][/b][color=#595959] 据了解,通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全国联网,构建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统一规范、便民利民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服务体系,实行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可实现普通货车全国异地检测,节省检验检测时间,减轻企业负担。[/color][b]具体如何实现?[color=#595959]1、建设综检联网系统。[/color][/b][color=#595959]由部组织开发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联网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综检联网系统,包括部级及省级综合版)。[/color][b][color=#595959]2、实现综检全国联网。[/color][/b][color=#595959]加快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与省级综检联网系统、省级与部级综检联网系统联网 加快实现省级数据上传部级综检联网系统、接收部级综检联网系统下发的跨省异地检验检测数据,用于跨省异地检测结论互认。[/color][b][color=#595959]3、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全国异地检测。[/color][/b][color=#595959]2019年1月1日起,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时,应采取在线获取车辆检测报告等信息的方式。加快推进普通货运车辆省内异地审验,2019年底前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全国异地审验。[/color][b][color=#595959]4、提升系统应用能力。[/color][/b][color=#595959]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全国范围综检联网师资培训,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综检联网培训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参与系统建设和应用的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综检联网工作顺利开展。[/color][b]有哪些工作安排?[color=#595959]1、准备阶段:[/color][/b][color=#595959]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部建省级综检联网系统开发建设,并部署上线试运行 11月5日前,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印发本省份实施方案,明确建设方式及工作时间节点,并及时报部。[/color][b][color=#595959]2、数据对接阶段:[/color][/b][color=#595959]2018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与省级综检联网系统数据联网 省级综检联网系统与部级综检联网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确保省内检验检测机构完成数据对接并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开展数据对接实施及系统应用培训。[/color][b][color=#595959]3、全面实施阶段:[/color][/b][color=#595959]2018年12月底前,全国31个省份全部检验检测机构实现综检数据全国联网。[/color]

  • 【讨论】你们实验室气路检查的频率是多大呀?是天天都检查吗?

    你们实验室气路检查的频率是多大呀?是天天都检查吗?我们气路的检测频率不高,基本上就是每次换气之后检查一下,今天换了一罐氢气,检查一下气路,减压阀出口的接口有点漏气,拧紧了,就好了!可能是再扭减压表的时候扭动了,幸亏检查一下,不然后果真是不堪设想,这可是氢气呀!!不知道大家实验室的气路检查频率大不大呀》是每天都做检查吗???

  • 【分享】福建省计量院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研发成功

    福建省计量院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研发成功日前,由福建省计量院研发的《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装置(整车)》通过专家组验收。 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是道路交通执法和交通管理的主要技术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此计量器具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交通安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监测车辆是否超速。福建省计量院研发的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装置(整车)》通过验收,为福建省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提供新的检定方法。 据了解,这项“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装置(整车)”首次提出车速波动度概念和现场车速判断新方法,可大大提高检定工作效率,并有效避免误判情况的发生,其总体性能与技术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交通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促进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检定进一步升级。

  • 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交通道路安装

    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交通道路安装

    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交通道路安装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一款气象要素集成度高的小型气象站,本身设计紧凑,方便携带。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可以监测风速、风向、温度、湿度、大气压、雨量六项气象要素数据,因此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也称为六要素气象站。应用用途上,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如果在自身不扩展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在农业生产、旅游、科研、气象等城市环境监测和其它领域。另外,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扩展气象要素监测,比如监测雨量,只需要添加雨量监测,需要测太阳辐射,则添加辐射传感器即可。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如果扩展FSP10总辐射、组件温度等测量,更可应用于光伏行业,如果扩展雨量测量,可应用于水利、地灾等行业,如果扩展土壤温湿度测量,可应用于农、林行业。[img=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0/202210130913388817_9501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本身设计简单小巧,方便拆卸携带,重量轻体积小,外形美观,而且测量结果稳定准确,自身有较强的兼容性,扩展性强适应性强,可以在各种恶劣环境的工作,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自身采用热镀锌、静电喷塑工艺处理,抗腐蚀、抗氧化性强。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可以实现精准采集气象数据,能够实现全天候不间断的数据采集,不会遗漏掉任一重要的气象信息。要知道即便在短短的的一个小时之内,天气的温度和湿度等数值,均会发生微小的变化,因此需要将这部分信息采集到位。[img=气象六要素监测系统,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10/202210130914470602_2262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

  • 汽车电子检测

    汽车电子检测

    [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231532021166_8740_5604207_3.jpeg[/img][font='宋体'][size=16px][color=#626262]随着汽车行业电子化进程的日益推进,电子产品在车辆上的使用场合越来越多,在主被动安全系统,控制系统上的应用,要求产品在全寿命周期内安全可靠,可以正常工作。而在影音娱乐系统,舒适性配置上,越来越多的电子产品也对电子产品的使用场景提出了更多的高要求。[/color][/size][/font][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231532024750_2464_5604207_3.jpeg[/img][align=left][font='calibri'][size=13px][color=#626262]汽车电子设备主要有哪些:[/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calibri'][size=13px][color=#626262]1、与娱乐相关的:收音、CD、DVD、MP3等;[/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calibri'][size=13px][color=#626262]2、与安全行使相关的:各种照明控制,比如示宽灯、雾灯、刹车灯、前照灯、远光灯、行车灯、转向灯、阅读灯,还有ABS控制、EBD控制、水温告警、自动锁系统等;[/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231532025990_538_5604207_3.jpeg[/img][/align][align=left][font='calibri'][size=13px][color=#626262]3、监测相关:胎压监测及告警、水温监测、油量监测、发动机转速监测、车速监测等;[/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calibri'][size=13px][color=#626262]4、与道路行使相关的:GPS导航系统、倒车雷达系统、还有自动泊车系统等。[/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font='calibri'][size=13px][color=#626262]苏州正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可以提供EMC,可靠性,材料性能和失效分析等多种检测项目,帮助您验证产品的功能,性能和寿命等关键指标,确保产品质量。[/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font='calibri'][size=13px][color=#626262]在测试方法和标准能力开发上, 基于I[/color][/size][/font][font='calibri'][size=13px][color=#626262]SO26262[/color][/size][/font][font='calibri'][size=13px][color=#626262],ISO16750,GB28046,[/color][/size][/font][font='calibri'][size=13px][color=#626262]USCAR-2等主流国际、国家标准,覆盖了包括电机,锂电池,电控系统,动力电池,车灯,控制器,传感器,内饰电子产品,娱乐系统,线束接插件等产品的检测能力。[/color][/size][/font][/align][align=left][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231532027279_4600_5604207_3.jpeg[/img][/align][align=left][font='calibri'][size=13px][color=#626262]实验室为目前汽车电子零部件的特定需求,专门配备了电源负载、步入式温湿度系统,电池充放电系统和三综合振动系统,确保覆盖产品的全部检测需求。[/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size=16px][color=#626262]我们投入专业检测设备,[/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626262]为插接件提供各项专业测试。[/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626262]包括插拔耐久,拉拔试验机,尺寸测量,盐雾测试,温度冲击,端子压接质量分析仪和X光等多种检测手段,确保整个接插件的质量可靠。[/color][/size][/font][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231532029543_2309_5604207_3.jpeg[/img][font='宋体'][size=16px][color=#626262]另外,针对可靠性测试中失效的样品或其他情况下失效的部件。我们提供包括X[/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626262]R[/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626262]AY,切片,CT扫描,SAT超声波分析,IV电学特性分析等微观材料分析等检测能力,为汽车电子产品提供可靠性测试,功能验证和失效分析的整套解决方案。[/color][/size][/font][font='宋体'][size=16px][color=#626262]正衡检测汽车电子服务项目目录:[/color][/size][/font][img=,690,122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5/202205231533290512_2079_5604207_3.jpg!w690x1228.jpg[/img]

  •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align=center][font=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size=18px][color=#494949](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color][/size][/font][/align][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color=#494949]??[/color][/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color=#494949]?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四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联防联控的原则。[/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开展相关公益宣传。[/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购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通过安装尿素屏蔽器、传感模拟器、诊断测试仪等弄虚作假方式,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条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制度和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确保本单位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重点用车单位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一)使用经依法检定或者校准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监控数据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四)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保存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五)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销排放污染治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业务。[/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一)未经检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三)减少、遗漏应当检验的项目,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四)使用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五)伪造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六)其他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国家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单位名录,并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督促指导等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制度。[/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平台,对自治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数据信息全区共享。[/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或者租赁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或者租赁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对进出施工场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十九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储油库、加油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法炼油厂。[/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维修治理、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实时更新。[/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二条 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back][/color][/font][font=&][color=#494949][back=#f0f0f0]10[/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月[/back][/color][/font][font=&][color=#494949][back=#f0f0f0]1[/back][/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494949][back=#f0f0f0]日起施行。[/back][/color][/font]

  • 【求助】气路检查是怎么检查的?

    气路检查,原子荧光光度计的气路怎么检查?是否有用到肥皂水什么的?跟[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的气路检查一样吗. 望高手指点迷津.

  • 监测点在临街三层楼背侧,另一侧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小于50米,该点算几类区?

    监测点在临街三层楼背侧,另一侧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小于50米,该点算几类区?

    [color=#444444]请看图,监测点在三层楼背侧的小区内部(政府文件显示小区本身属于1类区),我认为监测点应该算1类区(理由是在三层楼背侧,且右侧无建筑距离人行道60米,大于50米不算4类)。但环保局或监测站认为算4类区(理由是,监测点右侧距离“规划图上的道路红线”46米,小于50米算4类)。请问,此监测点噪声排放值到底算几类区?[/color][color=#444444]注:[/color][color=#444444][color=#444444]右侧是次干道,但次干道也属于交通干线。最新[/color][color=#666666]《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是2014,但我市《声环境划分规定》是2012年的,还是用“道路红线”这个词。这个情况,依据哪个?[/color][color=#666666]假设还是依据道路红线,请回答题图的问题。[/color][/color][color=#444444][img=,690,528]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4/201804091042168428_7267_3371706_3.jpg!w690x528.jpg[/img][/color]

  • 内蒙古1300万采购14台食品安全检测车

    2012年12月19日,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食品安全检测车(改装)”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本次采购包括14台/套食品安全检测车(改装),其中包含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仪、细菌总数检测仪、便携式酶标仪、胶体金检测仪,采购金额为1300万元。以下为公告详情:  经内财购准字(电子)【2012】4900号批准,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受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对其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食品安全检测车(改装)”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食品安全检测车(改装)”政府采购  2、批准文号:内财购准字(电子)【2012】4900号  3、项目编号:BJMSJY-120071  4、资金支付方式:国库集中支付  5、采购预算总金额: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整(¥13,000,000.00元)  6、采购人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采购单位联系人:丁老师 联系电话:0471-3255580  7、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8、采购内容及分包(本项目共一包,投标人必须整包投标):  采购内容:食品安全检测车(改装) 14台(套)  包含: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仪、细菌总数检测仪、便携式酶标仪、胶体金检测仪  9、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的规定;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中应含有生产和销售汽车;  (3)投标货物属国家3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须提供3C认证证书;  (4)凡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二期中标★的产品,投标人必须提供其产品节能认证证书和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十二期中标注位置;  (5)车辆的改装生产企业应具有ISO9001及以上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6)车辆改装企业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成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企业,并保证改装车辆后可以顺利上牌;  (7)投标人必须有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8)必须具有由国家法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所投货物的检验报告;  (8)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厂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区域分设,通风设施、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9)投标人具有车辆专业改装资质,并提供证明文件。  10、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2年12月19日至2012年12月28日每天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1、购买招标文件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长安金座D座2610室  联系人:田芳 卜小华  联系电话:0471-4682138/4682038  12、开标时间:2013年01月08日上午09:00时 (北京时间)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13、开标地点:呼和浩特市北国风光大酒店四楼一号会议室  14、购买招标文件须知: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500元/包。如招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招标文件有差异,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招标文件不接受邮购。招标文件一旦售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和转让。  15、购买招标文件须递交的资料: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购买招标文件的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车辆改装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车辆底盘及改装整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车辆成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产品,提供网上下载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并加盖公章。  16、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1号(一商大厦1503室 )  邮 编:100055 电子信箱:bjmsjy@163.com  开户名(全称):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安门支行 帐 号:0117014170014132  北京明世继元招标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9日

  • 氢焰检测器不出锋

    氢焰检测器不出锋

    请各位大神给看看这检测器是哪儿的问题。二路检测器不出峰,把二路柱子检测器端接一路检测器出峰,把二路收集极放一路出峰,用手触摸二路检测器基线无变化摸一路检测器基线变化明显。老化柱子时基线电压平直无大变化,初步判断喷嘴堵塞,再有走基线时有规律的出脉冲峰。请各位给指导指导!谢谢!

  • 气路检漏,别忘了减压阀

    气路检漏,别忘了减压阀

    之前气质的氦气用的很快,两台并联,一瓶氦气两个月不到就没了,肥皂水检漏没发现漏点,后来买了一台安捷伦的检漏仪。用安捷伦的检漏仪发现,减压阀的仪表连接处有泄漏(皂液不冒泡),用扳手拧了下,发现能拧动。拧紧后再用检漏仪检漏,还是有微弱的漏气,但漏气量减少了。所以提醒下,气路检漏时别忘了阀门。另外问一下各位,你们氦气用的什么减压阀,我这个是氧气的,据说有专门的氦气减压阀。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2/201602232126_584962_2565167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2/201602232126_584963_2565167_3.jpg

  • 检验检测产业再添新引擎!华盛检测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重庆)

    日,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检测)总部搬迁至位于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核心区的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重庆),并正式对外开展检验检测业务。[size=18px][color=#ff0000]检验检测产业再添新引擎[/color][/size]据了解,华盛检测是一家具有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资质、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检测资质、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综合甲级资质和桥梁隧道专项检测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align=center][img=1科学城总部.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wycimg/296c0ed2-6d42-45a2-a521-e2fdfbea0edb.jpg[/img][/align][align=center][size=14px]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科学城总部。华盛检测供图[/size][/align]华盛检测主要从事土木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检测等领域。华盛检测总经理张雪松表示,企业在大中型桥梁、隧道相关的检测,钢结构、道路检测等相关领域具有行业优势,在企业资质、仪器设备、实操项目经验等方面,华盛检测处于行业领先地位。[align=center][img=2总经理张雪松.jpg]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402/wycimg/4dd95f46-75e8-47a1-8011-eb19956863d3.jpg[/img][/align][align=center]重庆华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张雪松。华盛检测供图[/align]据悉,重庆市仅有6家企业拥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综合甲级资质,华盛检测便是其中之一。2022年至2023年,华盛检测连续两届获得“全国建筑类AAA企业”。企业拥有包括机器人全自动混凝土压力试验机、微机控制电液伺服万能试验机、微机控制电子环刚度试验机、26m工作平台桥梁检测车等多项先进智能检测设备,总投入超过千万元。目前,企业经营项目1000余个,其中包含桥梁及相关类103个、隧道及相关类28个。据悉,郭家沱长江大桥建筑材料的交工验收、白沙长江大桥健康监测及成桥荷载试验、白沙长江大桥健康监测、同茂隧道定期检查等项目检测工作均由华盛检测承担。搬迁至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后,华盛检测科学城总部办公场地和检测区域达9000平方米,在重庆市同类检测企业中集中面积最大。[size=18px][color=#ff0000]检验检测产业加快集聚[/color][/size]按照《重庆市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规划》,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正在加快建设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重庆),做大做强国家质检基地,加快培育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产业集群,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形成。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重庆)地处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核心区,以国家质检基地为核心,集聚了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基地,国家电梯、升降机质检中心,国家城市能源计量检测中心,国家笔记本电脑质检中心,国家客车、摩托车、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汽车质检中心,国家消防及阻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等16个国家级质量基础服务平台,技术能力覆盖相应产业90%以上的产品或参数,汽摩整车及零部件、电磁兼容、车路协同及自动驾驶、能效测试等多个项目检测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在全国率先实现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四大质量技术基础的内涵集成,有效助推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据重庆科学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重庆)集聚了国际国内众多知名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机构和检验检测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产业集群正在加快形成。据悉,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专门出台了加快发展检验检测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对落户集聚区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支持企业购置和租用重大设备、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检验检测企业集聚发展等方面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按照重庆市检测检验千亿级产业集群的规划,接下来我们也会朝着横向和纵向进行发展,横向包括开拓水利、铁路、环保、新能源等领域的检测;纵向包括参与检测仪器设备、软件的研发等。”说到企业下一步的发展规划,张雪松满怀信心。[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人民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涂润林[/i][/color][/size]

  • 【分享】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与评价方法探讨

    交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涉及面极其广泛,然而交通噪声对人群的健康的影响始终是调查工作最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特别是近十多年来,高速公路在国内迅速普及,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破坏了城市远郊与乡村宁静的生活环境,引起的交通噪声扰民事件日益严重,我国颁布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但其中均未规定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测量的具体方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期间如何正确地监测和评价高速公路交通噪声影响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国内外相关资料的分析和具体监测工作实践,提出了今后高速公路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评价的工作方法和具体建议。1 高速公路车辆运行特点1.1 高速公路车辆流量高速公路车辆种类繁多,运营车辆车况离散性较大,车辆运行速度快,交通噪声变化起伏变化。因此,在进行噪声监测数据分析时,通常需要对车辆进行分类统计,然而我们从收费站获取车辆流量数据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方法,如表1和表2分别列举了河北省京石高速公路和沪宁高速公路车辆分类方法。 为了便于噪声监测数据分析,目前交通噪声监测中的车辆流量一般按大、中、小三类车型进行分类统计:大型车(8吨以上)、中型车(2~8吨)、小型车(2吨以下)。当需要某一路段的准确车辆流量数据时,人工计数是比较好的选择,上岗时应进行统一培训,车辆流量统计应与交通噪声监测同步进行。另外,随着数字影象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容量的数字录象设备性价比很高,每个测点采取数字录象以后,再送回实验室由专人分类统计也是一个能准确统计车辆流量的有效方法,特别是敏感点24小时连续监测尤其如此。1.2 高速公路车辆运营时间分布特点在进行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前,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车辆运营时间分布特点,总结归纳出各类车辆集中运营的时段,以便合理地拟订交通噪声监测方案。一般经验表明,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高峰期为9~11时,15~17时、21~23时。白天车辆约是夜间的1倍,但夜间大型车辆与白天相当,且超载车较多。实施监测前,应从各路段收费站调阅近期交通量数据并进行分类统计,公路各类车辆交通量时间分布,应该注意的是,高速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预测的交通量是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给出的标准车流量值为准,在进行项目竣工环境影响调查时,为便于与预测的交通量及交通噪声进行比较,可将实际监测的交通量按不同车型折算为标准车流量,一般可按下式折算:标准车流量 = 小型车+ 2 × 中型车 + 3 × 大型车1.3 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昼夜分布特点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应该在有代表性的时间段进行。由于交通噪声与车流量通常有较好的相关性,因此,一般可根据图1给出的交通量时间分布初步判定交通噪声监测的时间段,拟定具体的监测方案。统计资料表明省内公路,一般昼、夜声级相差较小,部分路段夜间声级高于白天。1.4 实际交通量与预测交通量高速公路交通量直接涉及交通噪声水平,高速公路一般在建成并试运行1年后进行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而此时的交通量远低于设计能力的75%,特别是国家对高速公路项目规定了最低交通量规模的要求,目前大量存在人为放大交通量预测数据的情况,直接导致项目建成运营后实际交通量长期低于预测交通量。因此,在进行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中,应注意将实际监测的交通量与《环评》中预测交通量进行对照分析。2 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方法2.1 沿线声敏感点调查道路中心线两侧100m范围内的学校、医院,60m范围内的居民住宅;特别应该注意的是,由于线路摆动在建设中时有发生,公路建成后的噪声敏感点与“环评”报告有较大差异,应按表3所示样式逐一调查落实。2.2 敏感点噪声监测主要目的是了解敏感点环境噪声水平和达标情况。所有敏感点不可能全部监测,首先应选取环评中确认的敏感点和每一路段代表性敏感点,以便于监测数据与环评预测值比较。监测点应选在距道路最近的敏感建筑窗外1米,昼夜各监测1次、连续监测2天。2.1 敏感点24小时噪声监测主要目的是掌握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时间分布特性,敏感点应优先选取道路中心线两侧60米范围内的居民住宅和道路中心线两侧100米范围内的学校和医院,选择1~2个高于路面的监测点,连续监测24小时。监测点应具备必要的监测条件、易于操作、监测期间无生活噪声或其它噪声干扰。2.4 交通噪声平面衰减监测主要目的是掌握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空间分布特性,应选择在道路的平直路段、距弯曲段和桥梁较远、公路两侧开阔无屏障。监测点分别选在距公路路肩20米、40米、80米和120米,监测点与公路之间高差应尽量保持一致、无其它声源干扰,必要时增设距路肩0.2米监测点。一般每条公路设1-2个监测断面。2.5 声屏障降噪效果监测视声屏障长度,一般设4~6个同步监测点3 关于背景噪声3.1 背景噪声来源《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并没有关于交通噪声测量过程中背景噪声修正问题,《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也缺乏相应的规定。然而在实际监测过程中(特别是在乡村的24小时无人职守监测),背景噪声对监测结果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有时无法回避。背景噪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1 监测期间突发噪声:如敏感点狗叫、到访人员、运输车辆和其它突发噪声;3.1.2 夏季昼间持续不断的蝉鸣声;3.1.3 夏季夜间持续不断蛙鸣声和虫鸣声。3.2 测量值修正方法笔者认为在测量结果达标的情况下,背景噪声可以不修正;但是,当测量结果超标并且背景噪声难以回避时,就应该考虑背景噪声的修正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修整:3.2.1 剔除可疑测量值:当某个1小时测量值太高并且交通量数据又不能支持时,应剔除可疑测量值;3.2.2 在有蝉鸣声、蛙鸣声或虫鸣声但无车辆通过时,测量昼间和夜间1分钟等效A声级,作为该监测点的背景噪声,参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中的规定对测量值进行修正;3.2.3 强烈推荐24小时无人职守监测时同步录音,作为可疑测量值判定的依据。4 评价方法监测数据统计处理后以表格、图形给出,同时应得出以下基本结论:4.1 敏感点声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应按环发[2003]94号《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评价;必要时,应对敏感点室内声环境质量进行测量,确定是否满足建筑物设计的使用功能。4.2 交通噪声衰减规律评价。4.2 声屏障降噪效果评价。4.4 交通噪声24小时变化特征评价。5 结束语由于高速公路是近十几年才广泛普及并迅速延伸到全国的各个区域,其交通噪声对人群产生影响的方式错综复杂,缺乏相应的监测的技术规范。目前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中进行得较多的工作是监测交通噪声是否达标,方法也比较成熟,但在实际监测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探索统一规范的监测和评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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