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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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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农产品相关的论坛

  • 个人理解食品、食用农产品、农产品(初级农产品)三者的关系

    [font=SimSun, STSong, &]对于食品的定义我非常熟悉,但是对于食用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我还有点模糊。[/font][font=SimSun, STSong,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农产品的定义是: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在此我认为在该法的农产品就是初级农产品,而农产品大类包括食用农产品和初级农产品。)[/font][font=SimSun, STSong, &]因此我认为,在加工程度上,食品>食用农产品>本法的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好比旺旺雪饼>大米>稻谷。[/font][font=SimSun, STSong, &]在包含范围内,我认为食用农产品属于食品大类,也属于农产品大类。[/font][font=SimSun, STSong, &]不知道有没有老师同行给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font]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求助】农产品 检测相关问题?

    SPE技术应用在农产品前处理上各位: 请问各位,我想了解一下关于SPE这个技术在农产品前处理中的应用。现今有很多种前处理方法,是不是SPE占据主导地位。谢谢!

  • 农产品安全否?

    农产品安全否?

    近来,无意中看到某个城市的对农产品安全的调查结果,结论么,果蔬类产品的农药残留、鱼类产品的激素以及肉类产品的病害问题都是市民最担心的问题。在你的城市中,生活中,最容易受到污染的农产品是什么呢?调查结果: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011325_327672_162063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011325_327675_1620630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1/201111011326_327676_1620630_3.jpg

  • 农产品检测仪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农产品检测仪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具体来说,其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农业生产环节:农产品检测仪可以用于检测土壤中的养分含量、农药残留等情况,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依据。这有助于农民和农业生产者了解土壤状况,科学施肥和合理使用农药,从而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农产品加工环节: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农产品检测仪可以检测农产品中的营养成分、添加剂、重金属等情况,保障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安全。这有助于加工企业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避免因不合格产品而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农产品流通环节:农产品检测仪可以用于对农产品进行快速检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在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流通场所,可以使用这些仪器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消费环节:农产品检测仪可以用于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餐馆、学校、食堂等场所,可以使用这些仪器对食材进行检测,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  此外,农产品检测仪还可以应用于果蔬茶生产基地、农户批发销售、市场现场检查等场景,对农产品进行快速安全检查。同时,这些仪器还可以用于食品召回过程中,帮助企业快速定位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总的来说,农产品检测仪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农产品检测仪器将会越来越智能化、自动化和高效率,为人类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4/202404251051259657_7874_4214615_3.jpg!w690x690.jpg[/img]

  • 这是支农产品还是坑农产品?

    这是支农产品还是坑农产品?

    "户户通"直播卫星电视服务是为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尽快解决广大农村地区群众长期无法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问题,经中宣部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实施的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新服务。服务区域范围内的群众,可通过自愿购买"户户通"接收设施,免费收看中央电视台第1至第16套节目、本省1套卫视节目、中国教育电视台第1套和7套少数民族电视节目,以及13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节目、3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节目和本省1套广播节目。直播卫星"户户通"是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最有效方式,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广大农村家家、户户、人人听广播、看电视的问题,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推动城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农村群众共享我国改革开放成果。就是这么一款支农产品疑似被不良商家搞成了一款坑农产品。有朋友说他家装了不到一年的卫星电视没信号了,我爬到屋顶上一看:[img=,460,612]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8/201808061414410893_2520_1636655_3.jpg!w690x920.jpg[/img]那条同轴电缆竟然已经断了。

  • 2019农产品国检

    2019年的农产品国检有实施方案么?往年的第一次国家抽检早就开始了,今年还没有看到方案,有见过的么??

  • 农产品检测仪用酶抑制率比色法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农产品检测仪用酶抑制率比色法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size=16px]  农产品检测仪使用酶抑制率比色法来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是一种常见的检测方法。这种方法基于酶的特异性反应以及农药对酶活性的影响,通过测量酶活性的变化来间接检测样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以下是该方法的一般步骤:  制备样品提取液: 将待检测的农产品样品研磨成细粉,然后使用适当的溶剂(通常是水或有机溶剂)制备茶叶提取液。这个步骤的目的是将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物溶解到提取液中,以便后续分析。  准备酶溶液: 选择适合的酶,通常是具有特定底物反应的酶。底物在酶的作用下会产生某种可测量的产物。将酶溶解在适当的缓冲液中,形成酶溶液。  反应体系组装: 在试剂盒中,将一定量的提取液、适量的酶溶液和底物加入,并通过适当的混合使它们充分混合。通常情况下,要设立一些对照组,其中一些不加农产品提取物,以用于后续的比较分析。  反应进行: 反应开始后,如果农产品提取液中含有农药残留,它们可能会影响酶的活性,导致底物的反应受到抑制。抑制率取决于农药残留的浓度。  测量结果: 反应一段时间后,测量各组的产物生成情况。产物生成越少,抑制率越高,表明农产品样品中的农药残留越多。这一步通常使用光谱仪器来测量产物的吸光度变化。  数据分析: 将测得的吸光度值与标准曲线对比,可以确定农产品样品中农药残留的浓度。标准曲线是通过测量不同浓度的农药标准品制备得到的,以建立浓度与吸光度之间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方法虽然可以检测茶叶中的农药残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因素,例如酶的稳定性、试剂的准备和储存、样品的提取方法等。此外,不同类型的农药可能对不同的酶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选择合适的酶和底物对于方法的灵敏度和特异性至关重要。[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231548210264_6464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原创大赛】如何做好农产品市场监管!

    【原创大赛】如何做好农产品市场监管!

    如何做好农产品市场监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80836_568214_2782436_3.jpg一、农产品市场监管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生产中或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3.《﹡﹡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9号令发布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实行检测检验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二、农产品市场监管的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从原来的吃饱,到现在的吃好,吃安全食品,吃健康食品,吃放心水平。这就对食品安全的要求更进一步提高了,农产品食品的安全,关系到全市人民的餐桌,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个人的食品安全。• 农产品市场监管,岗位重要,责任重大。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集中批发交易的平台,是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链条上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经由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的农产品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针对农产品质量问题,它向前可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主体安全经营行为对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三、如何建立互动式监管机制• 1、大力宣传法律法规• 2、积极主动灵活服务四、农产品市场监管的保障措施1、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 实行农产品上市前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农产品上市前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验。外地农产品进入我市销售的,不仅提供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有效,还应当接受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检。2、实施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经营者要按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使用其标识。鼓励农产品包装销售。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志。3、建立索证索票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留存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备查,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并就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5、实行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农产品的产地、采收日期等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定期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经营者以及品种、产地等在设立的黑名单专栏进行曝光。6、推行不合格农产品责任追究和退市制度。• 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实行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五、农产品市场监管的工作纪律•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农产品检测仪有哪些应用领域

    农产品检测仪有哪些应用领域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11/202311030936496561_3586_5604214_3.png!w690x690.jpg[/img]  农产品检测仪广泛应用于农业和食品领域,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合规性。以下是一些主要领域和应用:  农产品质量控制:农产品检测仪用于检测农产品的外观、大小、形状、颜色、质地等特征,以确保产品符合市场标准和客户的期望。  农药残留检测:检测仪器可以用于分析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物,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食品安全检测:检测仪器可用于检测食品中的微生物、病原体、细菌、真菌和其他潜在的有害物质,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标准。  水果和蔬菜糖度测量:用于测量水果和蔬菜中的糖度,以确定其成熟度和口感。  食品成分分析:用于分析食品中的营养成分、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维生素含量等,以满足标签规定和客户需求。  农产品的鉴别与溯源:检测仪可以用于验证农产品的品种、来源和生产过程,以防止虚假标识和欺诈行为。  农产品加工控制: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检测仪可以用于监测温度、湿度、pH值、酸碱度等参数,以确保产品质量和一致性。  畜禽养殖管理:农产品检测仪也可以应用于畜禽养殖领域,用于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饲料成分和饲养环境的控制。  环境监测:一些农产品检测仪可用于监测土壤、水源和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以支持可持续农业和环境保护。  这些是农产品检测仪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示例,它们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和保护公共健康。

  • 农残检测与农产品的质量

    请大家谈一谈农残检测与农产品质量之间的关系。农残超标比较厉害时,经常有人指责政府的检测部门工作不到位,您的理解?

  • 青之LIMS在农产品行业又添新绩

    5月30日,青之软件成功中标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实验室业务综合管理平台”项目。 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作为厦门市农业局直属单位,拥有如下五点使命: 1、负责厦门市生产和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开展抽查和检验检测工作,为农产品市场准入提供技术支持。 2、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和科学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接受委托检验和仲裁检验。 4、制定并组织实施厦门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科技发展和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调研、技术引进、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和监测技术的研究开发。参与企业标准的制定。[align=center][img]http://www.qingzhi.net/data/attachment/image/20190606/20190606165107_73727.jpg[/img][/align] 青之软件将为厦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提供能覆盖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环境检测、动物疫病检验多方面的实验室检测流程、操作流程的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与厦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共同建设信息化实验室,实现检测业务全程数字化、业务规范化、统计自动化和数据可追溯,整体提升全实验室检测与管理水平。 青之软件作为国内专注于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的软件开发服务商,从业十余年,在农产品及粮油类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施经验。除此之外,公司业务覆盖90%的行业(比如:综合质检、石油、电线电缆、纤检、电子电器、建材,等等),其中,包括全国55%的省级综合质检院,30%的省级食药院;另外包括各类上市公司内部的实验室等。如有需要上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验室可与我们联系哦。

  • 食用农产品质量风险的“防火墙”

    近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通知》明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五有”“五不”。“五有”即有机构、有牌子、有设备、有队伍、有保障;“五不”即定位不变、职能不弱、任务不减、效率不降、能力不退。[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8204947868b6d31bd3312b9976f92cc4[/img][/align][align=center][img]https://r.sinaimg.cn/large/article/b9f199476652ad210e66bfbf230db333[/img][/align] 与食品、工业品相比较,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储运链条长,鲜活易腐保存时间短,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子众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覆盖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种子种苗以及产地环境,检测参数3900多项,且在样品抽样、处理和检测等方面特点鲜明。其作用,不仅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要求,守住“管出来”安全;而且服务于农业生产,指导农业生产主体控肥、控药,按标生产,保障“产出来”安全。 农产品中可食用农产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菜篮子”,更是重中之重。早在2016年3月1日,国家便正式施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即前国家食药总局第20号令,就是专门负责规范“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的法令法规,其主要内容包含:[list][*]目的: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具体工作: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进行建档、日常监督检查、违规处罚、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信息化:汇总分析质量安全信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安全追溯体系,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list]

  • 初级农产品资质认定

    请教各位专家,初级农产品如 小麦、玉米的检验检测方法申请资质认定时领域划分为农牧渔业领域还是食品领域?

  • 农产品快检

    做农产品快检有没有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兽残有没有快捷方式,现在时间太久了,试剂存放在哪里呢,为什么底物拿出来要捂热呢

  • 【讨论】农产品“农超对接”,对于食品检测,有多大意义?

    背景: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切实做好2009年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 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商务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精神,准确把握农产品“农超对接”的内涵,择优选择有实力、信誉好、责任心强的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进行对接,发展“农超对接”现代农产品流通模式,切实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水平。 意见强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重点选好项目实施主体。 目前,“超市+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是“农超对接”支持发展的主要模式。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选择项目实施主体时,要将超市作为与合作社和农户对接的主要对象。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可根据情况选择1-2家合作社进行对接,建设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品牌建设项目。 意见明确,在选择“农超对接”项目时要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超市或流通企业与合作社建立了真实的、良好的对接合作关系,应重点考察双方是否签订了合作协议、是否制定了长期的发展规划;二是申报的农超对接项目,必须是超市(或农产品流通企业)牵头申报,合作社只是作为项目的参与者,不接受合作社单独申报;三是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必须同时包含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子项目和合作社的子项目,不得只申报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子项目,或只申报合作社子项目;四是每个“农超对接”项目包括的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快速检验检测系统和基地品牌建设项目的实施地必须是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县(县级市)的区域内。项目安排要向农产品主产区、名优特农产品以及发生过农产品“卖难”的地区倾斜。 意见指出,通过2009年的“农超对接”试点工作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扩大“农超对接”的示范功能,让各地政府、企业、农民充分认识到推进“农超对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高各方面重视程度和参与积极性;二是要总结经验,完善有关政策,为全面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推进试点的过程中,要及时推广完善“农超对接”的有效做法,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color=#DC143C][size=4]讨论: 目的是为了食品安全,这样的方式,对于食品监管、检验能有多大帮助?[/size][/color]

  • 农产品检测仪适用范围

    农产品检测仪适用范围

    [size=16px]  山东云唐生产的农产品检测仪是用于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性和营养成分等方面的设备。它在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口等环节起着重要作用,有助于确保农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农产品检测仪的适用范围涵盖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检测: 农产品检测仪可以用于检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激素、抗生素等。这有助于确保食品的安全性,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营养成分分析: 检测仪可以分析食品中的营养成分,如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营养价值。  农药残留检测: 在农产品的种植和生产过程中,常常使用农药来防治病虫害。农产品检测仪可以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是否超出安全标准。  微生物污染检测: 这包括检测食品中的细菌、霉菌、病毒等微生物污染物,以防止食品引发食源性疾病。  质量评估: 农产品检测仪可以评估农产品的质量特性,如外观、口感、气味等,以确保产品达到市场需求。  基因改造检测: 一些农产品可能经过基因改造,检测仪可以用来检测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农产品加工过程控制: 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检测仪可以用来监测各个环节的质量,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和合格性。  新鲜度检测: 对于生鲜农产品,可以使用检测仪来评估其新鲜度,包括测量温度、湿度等参数。  总之,农产品检测仪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从种植到销售的各个环节,旨在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合规性。不同类型的农产品可能需要不同类型的检测仪器以满足其特定的检测需求。[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231528283604_5470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原创大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原创大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可追踪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追溯体系通过使用现代信息标识技术,采集记录保存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信息,当出现产品安全问题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查询到出问题的原料或环节。有助于农产品的质量控制和问题产品的召回。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22443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42393_01_2593886_3.jpg食用农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食用菌、肉、蛋、奶。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83441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93370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94752_01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495470_01_2593886_3.jpg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起源于英国。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533429_01_2593886_3.jpg 我国的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始于2001年,在制度建设方面,上海市政府在2001年颁布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这是国内政府层面上对农产品可追溯机制最早的记录。农业部在2005年开始在农垦系统开展农产品可追溯试点,而北京、上海、广州、青岛、成都等城市,则从2004年就开始陆续宣布实施可追溯体系。国外可追溯体系的特点:一是政府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论是强制性追溯体系下政府的强制作用,还是自愿追溯体系下政府的引导促进作用。二是可追溯体系最早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是家畜产品,首先从牛肉产品开始,再逐渐渗透到蔬菜水果等其他农产品领域中。畜产品和蔬菜都为原始农产品,产业链较短,比较容易追溯。三是可追溯体系一般从大型生产经营者开始实施,先选择一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企业进行试点,再进行推广。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92417584071_01_2593886_3.bmp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41758_567712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41759_567713_2593886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09/201509241759_567714_2593886_3.jpg

  • 农产品检测仪检测原理

    [size=18px]  农产品检测仪检测原理  农产品检测仪的检测原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光学原理  测量光在物质中的传输特性:农产品检测仪中的光学系统通过测量光在物质中的传输特性来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这个过程包括光源照射农产品表面,样品吸收部分光线并反射部分光线。  光电转换:经过透镜聚焦后的光线进入检测器,被检测器转化为电信号。  信号处理:电信号经过处理,由计算机系统转化为数字信号。  结果分析:通过比对和分析这些数字信号,可以得出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含量。  二、化学原理  样品前处理:涉及样品分散、去杂、分储等步骤,目的是为后续的化学分析做好准备。  农药提取:将农产品中的化学成分(如农药)提取出来。  蒸发浓缩:将提取得到的溶液浓缩至一定体积,便于后续分析。  色谱分析:依据成分的物理化学特性分离并检测成分。通过色谱分析,可以准确检测出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三、酶抑制率法  抑制原理:基于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可以抑制昆虫神经中枢和四周神经系统中乙酰胆碱酯酶的活性。这种抑制率与农药浓度呈正相关。  反应过程:在正常情况下,酶催化神经传导代谢产物(乙酰胆碱)水解,其水解产物与显色剂反应,产生黄色物质。当存在农药残留时,酶的活性受到抑制,导致产生的黄色物质减少。  结果判定:通过测量吸光度随时间的变化值,计算出抑制率,从而判断出样品中是否含有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残留。  四、光电比色法  光电比色法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测量样品中特定物质的吸光度来定量分析其含量。在农药残留检测中,它主要用于检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胆碱酯酶的抑制程度,从而判断农药残留情况。  总结:农产品检测仪的检测原理主要基于光学原理、化学原理和酶抑制率法等多种方法。通过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实现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快速、准确检测,为农产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size]

  • 农残检测仪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残检测仪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size=16px]  农残检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设备,它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农药残留是指在农产品生长、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农药留存在最终的农产品中的残余物质。如果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或国际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因此农残检测仪的作用至关重要。  以下是农残检测仪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几个关键作用:  风险评估: 农残检测仪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水平。通过对不同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情况进行检测,可以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及早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合规性检测: 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针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法规和标准。农残检测仪可以帮助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商检测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合规性,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品牌保护: 农残检测仪有助于保护农产品的品牌声誉。如果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过标准,将对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通过使用农残检测仪进行自检和监督检测,农产品生产者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维护品牌的声誉。  市场准入: 一些国际市场对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非常严格。农残检测仪可以帮助农产品出口商确保产品符合进入特定市场的要求,拓展国际贸易机会。  消费者保护: 农残检测仪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使他们能够做出更明智的购买决策。消费者倾向于购买经过农药残留检测的产品,因为这可以降低他们的食品安全风险。  总之,云唐农残检测仪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检测和控制农药残留水平,它有助于保护人类健康、维护农产品品质,并促进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8/202308291435339523_7824_6098850_3.jpg!w690x690.jpg[/img][/size]

  • 浙江免费开放农产品快速检测室

    “毒生姜”、“毒豇豆”、“毒辣椒”……如何重塑公众对农产品的信任机制?昨天,我去听了全省农业工作会议,有个重要消息跟大家分享一下,与我们每个人餐桌安全有关。  今年省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就是,全力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这个事怎么做?浙江省农业厅厅长史济锡在会上说,下月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乡镇都要建成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室,为公众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检测项目主要是有机磷、氨基甲酸酯类,即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两个类别,一般是20分钟至1小时告知结果,但目前还无法做土壤重金属残留项目检测。  同时,不定期开展流动检测服务,即开着检测车去各菜场、居民小区、城市广场等地,上门免费检测。  农产品检测结果出来后,如有需要,相关检测机构可出具书面报告单,加盖印章,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之一。一旦快检发现某个蔬菜水果肉类的农药或兽药残留超标后,相关职能部门将立即去处置。  浙江打算选择一些示范性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重点强化生产环节过程的全程监管。比如一棵青菜,谁播种、什么种子、谁施肥、谁打药、用什么药、间隔几天采收、谁来收购、卖到哪等一清二楚。  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及时公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红黑榜名单,红色表示诚实守信、农产品质量过硬,反之用黑色标识,这样倒逼农产品生产者诚信守法经营。

  • 【云唐】农产品检测仪可以检测哪些项目

    [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3/202403060907148315_6926_5604214_3.jpg!w690x690.jpg[/img]  农产品检测仪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农业领域的设备,它能够快速、准确地检测农产品中的各种指标,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那么,农产品检测仪具体能检测哪些项目呢?  首先,农产品检测仪可以检测农产品中的营养成分。这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多种营养成分。这些指标对于评估农产品的品质和营养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农民了解农产品的营养状况,指导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  其次,农产品检测仪还可以检测农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等。这些有害物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因此检测它们的含量是保障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农产品检测仪能够快速、准确地检测出这些有害物质的含量,帮助农民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检测项目,农产品检测仪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进行定制化的检测。比如,对于某些特殊的农产品,可能需要检测其特殊的指标,如某些营养成分、功能成分等。农产品检测仪可以根据这些特殊需求进行定制化的检测,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加全面、精准的服务。  综上所述,农产品检测仪能够检测的项目非常广泛,包括营养成分、有害物质、品质和外观等多个方面。这些检测项目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帮助农民优化生产流程,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产量,保障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范围的扩大,农产品检测仪未来还将会有更多的检测项目和应用领域,为农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align=center][b]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b] [/align][align=center](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align]  [b] 目 录[/b]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align=center]  [b] 第一章 总 则[/b] [/align]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align=center]  [b]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b] [/align]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align=center]  [b]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b] [/align]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align=center]  [b] 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b] [/align]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align=center][b]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b] [/align]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 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 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align=center]  [b] 第六章 监督检查[/b] [/align]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align=center]  [b] 第七章 法律责任[/b] [/align]  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align=center]  [b] 第八章 附 则[/b] [/align]  第五十五条 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讨论】-日本再次提高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 最新2004.10.10

    日本再次提高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 近日获悉,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并对农药管理实行重大改革,再次提高进口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2006年将实施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推进计划,对农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列出详细清单,农产品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或检出清单中未设定限量的农药残留将不许进口。 清单将从现有的130种农产品、229种农药增加到135种农产品、724种农药,清单中未规定的农药残留项目将采用0.01mg/kg或0.05mg/kg等作为限量要求,这意味着几乎不允许检出农药残留。 日本是我国农产品主要市场。2003年仅广东蔬菜输日约1.6万吨,若以对嫩豌豆的检测为例,日本现有农药残留项目75项,如按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推进计划执行,则除继续执行现有的75项标准外,其余649项将可能按0.01mg/kg执行,即意味着不得检出农药残留。 为应对日本将实施的食品安全推进计划,有关部门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应对。一、制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以适应国际上对食品安全质量的要求。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农用化学品的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三、大力推进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农产品生产,鼓励企业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四、企业应加强自律,加强农产品安全质量自控体系建设,严格按要求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从根本上确保农产品安全。(中国农药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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