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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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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检验费相关的资讯

  • 质检总局调整出入境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2013年12月30日,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详情如下:   根据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苯乙烯等13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商品检验监管 将血型试剂等4个涉及医学诊断、检测的特殊物品新增检验检疫监管要求,实施进出境卫生检疫 取消心电图记录仪等3个产品的海关监管条件&ldquo A&rdquo ,不再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见附件)。   二、结合2014年海关HS编码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4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2014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 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会在南宁召开
    1月20日,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会议在广西南宁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魏传忠讲话,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陈武致辞。   魏传忠指出,“十一五”时期,我们把国际通行规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迎难而上,积极作为,中国特色的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理论体系日趋成熟。当前,动植检工作形势复杂,国内外动植物疫病疫情复杂性、隐蔽性和多发性更加突出,安全卫生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公众及媒体的共同关注,安全卫生要求越来越高,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越来越严厉 国家对动植检工作要求与期望越来越高。动植检工作还存在着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些都需要在今后工作中进行不断的探索。   魏传忠强调,要以开展“以质取胜、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促进动植检工作全面科学发展。一要抓风险分析,按照产品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积极探讨监管模式改革。二要抓基础工作,完善技术法规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查验检测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工作。三要抓重点突破,加强检疫除害处理、旅邮检、进境植物种苗检疫、生物物种资源查验工作。四要抓督促落实,确保有关政策、部署落实到位。五要抓对外协作,加强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协调和沟通,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国际动植物检验检疫合作机制,共同防控疫情疫病的发生。   陈武在致辞中介绍了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他说,随着自贸区人流、物流的剧增,广西疫情防范工作任务更重、压力更大,希望国家质检总局一如既往地指导和帮助广西搞好疫情防范特别是边境地区的疫情防范工作,促进广西新一轮发展。   会议期间,总局动植检司司长黄冠胜对2010年全国动植检工作做了总结,并对2011年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总局相关司局、认监委、标准委和全国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以及中国检科院、标法中心、检验检疫协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等12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代表受邀参加会议。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要谨慎
    日前,先后有多批出境木质包装因为活虫、霉变或IPPC标识不规范等,连续遭到国外官方的违规通报,笔者分析有如下原因:   当下,高温高湿天气在南方一些地区依然盛行,昆虫等有害生物的活动依然频繁 由于部分木材的含水率超标,闷在集装箱里一两个月到了目的地后很容易发霉。   部分标识加施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不强,经过除害处理后的成品在库存或者运输过程中防疫措施不到位,导致有害生物的二次侵染。   少数木质包装使用企业为了控制包装成本而从不具备出境木质包装加工资质的企业采购出境木质包装,导致部分出境实木包装没有经过有效的除害处理。   有些企业对相关人员培训不到位或管理不严,导致在装箱环节工人随意添加未经有效除害处理的支撑木或者垫木等包装材料,增加了木质包装携带有害生物的风险。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出境木质包装使用企业,要选择有出境木质包装加工资质的企业采购所需包装,切勿贪图一时小利而造成更大损失 在与木质包装生产企业订合同时,最好将没有树皮虫孔以及含水率上限等写进合同,以此作为验收证明和标准 在木质包装库存期间,做好相关防疫措施,比如将木质包装单独存放在干净和干燥的地方,定期进行清理和药物消毒,防止有害生物的二次侵染 加强木质包装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培训,防止工人在装箱过程中随意添加没有经过除害处理的包装材料。
  • 财政部: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财政部官网消息,2月12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决定2014年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通知显示,为减轻外贸企业负担,促进出口稳定增长,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通知明确,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 福建继续减免出口农产品和服装检验检疫费
    从福建检验检疫局获悉,2010年实行的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减免政策2011年将继续,减免期限从1月1日至12月31日。   据介绍,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对出口纺织服装产品按现行征收标准的70%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010年,福建省检验检疫部门累计为我省相关外贸企业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1500多万元,涉及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8万批次。
  • 欧盟对中国产跑步机发出警告
    日前,欧盟委员会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对中国产“Iron Man”牌跑步机发出消费者警告。本案的通报国为英国。此次通报的该款跑步机侧放或侧面从包装中取出时,其下方的气压弹簧将会弹出,导致踏板脱离基座,且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和相关警示标识,可能会给用户造成伤害,不符合欧盟机械指令和相关标准EN 957-1。目前,已有一起事故报告。英国当局已对该产品采取临时禁止供应及展示的措施。   据了解,因跑步机质量问题造成伤害的危险有很多,如内置电源线可能裸露并接触到运动区域,长时间使用可能会损坏绝缘体,给用户构成电击威胁。此次被发出警告的产品,其防滑带仅有20毫米,远低于欧盟的最低限值70毫米,而且其牵引带长度仅有305毫米,小于欧盟的最低限值325毫米,用户在使用时极容易受伤。   对此,检验检疫部门给相关企业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必须密切关注相关警告具体信息,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二是按照欧盟标准和法规要求设计和生产,如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应改进生产工艺,及时整改 三是对产品加强检测,分析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重点监控,确保跑步机质量合格。
  • 不再需要海关总署“许可”,检验鉴定机构可承接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
    (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47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二)将第四十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修改为“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备案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将“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修改为“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依法开展来料加工经营活动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209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二条中的“经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修改为“经海关备案”。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二)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格式1、2、3)中的“海关报关注册登记代码”修改为“海关备案编码”。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47号、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修改为:“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二)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将第三项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三)将第九条中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该运营人登记”。(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十、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二)删除第二十六条。(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鉴定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人的委托”。(四)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修改为“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主管海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关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十一、对《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经海关总署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二)删除第二十二条。(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已经海关总署许可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必须在许可的范围内,”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外各类检验机构可以”。(四)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二、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五条。十三、对《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检疫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十四、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海关对从事船舶食品、饮用水供应的单位以及从事船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单位实行许可管理;对从事船舶代理、船舶物料服务的单位实行备案管理。”十五、对《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一条。(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境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应当依法实施并接受海关监督。”十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自制的集装箱调运清单,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申报。调运清单内容应当包括:承运集装箱原进境船舶名称、航(班)次号、日期,承运调运空箱的船舶名称、航(班)次号、集装箱箱号、尺寸、目的口岸、箱体数量等,并向调出地和调入地海关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修改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申报相关电子数据。”(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三)删除第三十条。十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中的“经海关注册登记”修改为“向海关备案”。(二)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三)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备案”。(四)将第五条中的“资格条件”修改为“条件”。(五)将第七条修改为:“海关对运输企业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备案有效期为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期限。”(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海关对车辆监管条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车辆备案有效期为其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的强制报废期。”(七)删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八)将第十二条中的“应向注册地海关交回《注册登记证书》《汽车载货登记簿》等相关证件,办理手续”修改为“应向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可以对备案车辆实施卫星定位管理。”(十)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如实填报交验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者”;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五)更换车辆(车辆发动机、车牌号码),改装车厢、车体,未向海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停止其从事有关业务”修改为“海关可以注销其备案”;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其他需要注销备案的情形。”(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运输企业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续展的,海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海关注销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资格”修改为“海关注销其备案”。十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七条中的“设立”修改为“经营”。(二)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免税商店的经营和终止”。(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经营许可事项。”(四)删除第九条、第十条中的“的设立”。(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经批准设立的免税商店”修改为“经审批准予经营的免税商店”。(六)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人员”修改为“旅客”。(七)将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免税品需要退运的,免税商店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八)将第三十条中的“免税商店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由经营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点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场所和存放免税品的监管仓库,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修改为“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经海关总署批准经营,向规定的对象销售免税品的企业。”十九、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删除“,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二十、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二十条第一项;将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二十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三十一条。(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中的“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四)删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五)将第七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六)将第七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七)将第七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八)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九)将第七十五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十)将第七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二十二、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正)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检疫审批工作。“由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海关总署可以委托直属海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开展初步审查。“海关总署授权直属海关实施的检疫审批事项,由直属海关负责检疫审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二)删除第六条第一款。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初审机构”;删除第二款第一项;将第二款第二项改为第一项,修改为:“(一)输入动物需要隔离检疫的,应当提交有效的隔离场使用证;”将第二款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二)输入进境后需要指定生产、加工、存放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提交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以及符合海关要求的生产、加工、存放能力证明材料;”将第二款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三)将第七条中的“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修改为“海关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包括”。(四)删除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五)将第十条中的“海关总署或者初审机构”修改为“海关”。(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总署及其授权的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总署负责人或者授权的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或者一次有效。”(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或者《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检疫审批的注销手续。“其他依法应当撤回、撤销、注销检疫审批的,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doc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doc 10.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doc 11.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doc 12.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doc 14.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5.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doc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doc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doc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doc 19.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20.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doc 21.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 2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doc
  • 18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等188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1 SN/T2642-2010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操作规范   2011-5-1 2 SN/T2643-2010 泰国茉莉香米品种鉴定及纯度检验方法   2011-5-1 3 SN/T1379-2010 古典猪瘟检疫规程 SN/T1379.1-2004SN/T1379.2-2005SN/T1379.3-2006 2011-5-1 4 SN/T2644-2010 国际航行船舶上坞修船卫生监督规程   2011-5-1 5 SN/T1088-2010 布氏杆菌检疫技术规范 SN/T1394-2004SN/T1088-2002SN/T1090-2002SN/T1525-2002SN/T1089-2002 2011-5-1 6 SN/T2447.2-2010 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通用要求 第2部分:风险评价   2011-5-1 7 SN/T1166-2010 水泡性口炎检疫技术规范 SN/T1166.1-2002SN/T1166.2-2002SN/T1166.3-2006 2011-5-1 8 SN/T1181-2010 口蹄疫检疫技术规范 SN/T1181.1-2003SN/T1181.2-2003SN/T1181.3-2003 2011-5-1 9 SN/T1182-2010 禽流感检疫技术规范 SN/T1182.1-2003SN/T1182.2-20042011-5-1 10 SN/T2645-2010 进出口食品中四氟醚唑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1 SN/T2646-2010 进出口食品中吡螨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2 SN/T2647-2010 进出口食品中炔苯酰草胺残留量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3 SN/T2648-2010 进出口食品中啶酰菌胺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4 SN/T0892-2010 进出口商品货载衡量检验规程 SN/T0892-2000 2011-5-1 15 SN/T2649.1-2010 进出口化妆品中石棉的测定 第1部分:X射线衍射光谱-扫描电子显微镜法   2011-5-1 16 SN/T2650-2010 进出境九孔鲍检验检疫规程   2011-5-1 17 SN/T2651-2010 肉及肉制品中常见致病菌检测方法 基因芯片法   2011-5-1 18 SN/T2389.4-2010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第4部分:液化石油气船舱静态计重   2011-5-1 19 SN/T2652-2010 进境含脂毛(绒)检疫操作规程   2011-5-1 20 SN/T0169-2010 进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测方法 SN/T0169-92SN0333-94SN/T1059.2-2002 2011-5-1 21 SN/T2653-2010 木瓜中转基因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   2011-5-1 22 SN/T1273-2010 国境口岸拉沙热疫情监测规程 SN/T1273-2003 2011-5-1 23 SN/T0973-2010 进出口肉、肉制品以及其他食品中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检测方法 SN/T0973-2000 2011-5-1 24 SN/T1426-2010 入出境船舶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 SN/T1426-2004 2011-5-1 25 SN/T1275-2010 入出境船舶除虫规程 SN/T1275-2003 2011-5-1 26 SN/T1250-2010 入出境船舶船舱消毒规程 SN/T1250-2003SN/T1285-2003 2011-5-1 27 SN/T2654-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吗啉胍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28 SN/T2655-2010 进出口果汁中纳他霉素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2011-5-1 29 SN/T2656-2010 楔天牛属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30 SN/T2649.2-2010 进出口化妆品中石棉的测定 第2部分:X射线衍射-偏光显微镜法   2011-5-1 31 SN/T2658-2010 出口牛蒡检验检疫规程   2011-5-1 32 SN/T2389.5-2010 进出口商品容器计重规程 石油岸上立式金属罐静态计重   2011-5-1 33 SN/T2659-2010 国境口岸蚋类监测规程   2011-5-1 34 SN/T2660-2010 食品微生物实验室菌种保藏方法   2011-5-1 35 SN/T2661-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阿维菌素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36 SN/T2662-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玉米赤霉醇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37 SN/T2663-2010 贝类中失忆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38 SN/T2641-2010 食品中常见致病菌检测 PCR-DHPLC法   2011-5-1 39 SN/T1309.6-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6部分:室内鞋 SN/T1309.6-2003 2011-5-1 40 SN/T1309.1-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1部分:抽样 SN/T1309.1-2003 2011-5-1 41 SN/T1309.4-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4部分:胶鞋 SN/T1309.4-2004 2011-5-1 42 SN/T2664-2010 蜂王浆中四环素类抗生素残留量测定方法 放射受体分析法   2011-5-1 43 SN/T2306.2-2010 帽类检验规程 第2部分:纺织帽   2011-5-1 44 SN/T2438.5-2010 进出口玩具检验规程 第5部分:机械玩具   2011-5-1 45 SN/T0248.2-2010 进出口自行车及其零件检验规程 第2部分:避震器   2011-5-1 46 SN/T1008-2010 日用、运动皮手套检验规程 SN/T1008-2001 2011-5-1 47 SN/T2665-2010 香蕉枯萎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48 SN/T1309.2-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2部分:皮鞋 SN 1309.2-2003 2011-5-1 49 SN/T1309.3-2010 鞋类检验规程 第3部分:塑料鞋 SN/T1309.3-2003 2011-5-1 50 SN/T2666-2010 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51 SN/T2667-2010 转基因微生物定性检测方法   2011-5-1 52 SN/T2668-2010 转基因植物品系特异性检测方法   2011-5-1 53 SN/T2669-2010 三系杂交水稻种子真伪分子鉴定方法   2011-5-1 54 SN/T2670-2010 番茄环斑病毒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55 SN/T2138.2-2008 进出口纺织原料检验规程 植物纤维 第2部分:棉花 SN/T0775-2005 2011-5-1 56 SN/T1062-2010 进出口纱线及织品中山羊绒含量的检测方法 SN/T1062-2002 2011-5-1 57 SN/T2671-2010 纺织原料断裂强力及伸长试验方法   2011-5-1 58 SN/T2672-2010 纺织原料细度试验方法(直径) 显微投影仪法   2011-5-1 59 SN/T1304-2010 进出口含脂毛毛丛长度和强度检验方法 SN/T1304-2003 2011-5-1 60 SN/T0423-2010 出口冻兔肉中出血病病毒检验 免疫学方法 SN0423-1995 2011-5-1 61 SN/T0793-2010 进出口填充用合成纤维检验规程 SN/T0793-1999 2011-5-1 62 SN/T2673-2010 进口硫化铜精矿检验规程   2011-5-1 63 SN/T0519-2010 进出口食品中丙环唑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SN0519-1996 2011-5-1 64 SN/T2674-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那罗星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65 SN/T2675-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甲噻嘧啶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66 SN/T2676-2010 进出口粮谷中T-2毒素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67 SN/T2677-2010 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雄性激素类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2011-5-1 68 SN/T2678-2010 进出口淡水产品中微囊藻毒素的检测方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69 SN/T2679-2010 木材及木制品中砷含量的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   2011-5-1 70 SN/T2680-2010 铁矿石中砷、汞、镉、铅、铋含量的测定 原子荧光光谱法   2011-5-1 71 SN/T0999-2010 出口瓷布玩偶检验规程 SN/T0999-2001 2011-5-1 72 SN/T2681-2010 聚乳酸纤维制品成分定性分析方法   2011-5-1 73 SN/T2682-2010 植物有害生物信息采集要求   2011-5-1 74 SN/T2683-2010 扁桃仁蜂和李仁蜂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75 SN/T2684-2010 中美英象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76 SN/T2685-2010 泰勒氏焦虫检疫规范   2011-5-1 77 SN/T1877.7-2010 旧轮胎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78 SN/T2686-2010 旧机电产品中铍、铬、镍、铜、锑、钴、钡、镉、锌、铋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1-5-1 79 SN/T2687-2010 旧机电产品中三丁基锡和三苯基锡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80 SN/T2688-2010 旧机电产品电容电解液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81 SN/T2689-2010 旧机电产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2011-5-1 82 SN/T2690-2010 旧机电产品中氯乙烯的测定   2011-5-1 83 SN/T2691-2010 塑料制品中二噁英类多氯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法   2011-5-1 84 SN/T2692-2010 塑料制品中二噁英的测定 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法   2011-5-1 85 SN/T2693-2010 马焦虫病检疫规范   2011-5-1 86 SN/T2694-2010 牛胎儿毛滴虫检验方法   2011-5-1 87 SN/T2695-2010 杀鲑气单胞菌的检验操作规程   2011-5-1 88 SN/T2696-2010 煤灰和焦炭灰成分中主、次元素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2011-5-1 89 SN/T2697-2010 进出口煤炭中硫、磷、砷和氯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2011-5-1 90 SN/T0508-2010 进出口生铁检验规程 SN/T0508-1995 2011-5-1 91 SN/T0541.1-2010 进出口标准橡胶检验方法 第1部分:取样与试样制备 SN/T0541.1-1996 2011-5-1 92 SN/T2698-2010 钨制品中杂质元素分析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1-5-1 93 SN/T2699-2010 出境淡水鱼养殖场建设要求   2011-5-1 94 SN/T2700-2010 母羊地方流行性流产补体结合试验操作规程   2011-5-1 95 SN/T2701-2010 动物炭疽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96 SN/T1260-2010 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 SN/T1260-2003 2011-5-1 97 SN/T2702-2010 猪水泡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98 SN/T2703-2010 国境口岸球孢子菌检测方法   2011-5-1 99 SN/T2657-2010 国境口岸组织胞浆菌检验方法   2011-5-1 100 SN/T0900-2010 进出口照相机检验规程 SN/T0900-2000 2011-5-1 101 SN/T2704.4-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4部分:汞的测定 测汞仪法   2011-5-1 102 SN/T2704.1-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1部分:酸根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1-5-1 103 SN/T2704.2-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2部分:氯、溴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1-5-1 104 SN/T2704.3-2010 切削液和机床排泄物 第3部分:亚硝酸根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2011-5-1 105 SN/T1698-2010 伪狂犬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698-2006 2011-5-1 106 SN/T0063-2010 进出口弹力锦纶丝检验规程 SN/T0063-1992SN/T0468-1995 2011-5-1 107 SN/T1202-2010 食品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定性PCR检测方法 SN/T1202-2003 2011-5-1 108 SN/T1203-2010 食用油脂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实时荧光PCR定性检测方法 SN/T1203-2003 2011-5-1 109 SN/T2705-2010 调味品中转基因植物成分实时荧光PCR定性检测方法   2011-5-1 110 SN/T2706-2010 鱼淋巴囊肿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1 SN/T2707-2010 裂谷热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2 SN/T2708-2010 猪圆环病毒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3 SN/T2709-2010 国境口岸产气荚膜梭菌毒素检测方法   2011-5-1 114 SN/T0120-2010 进出口锦纶、乙纶、丙纶综丝定性分析方法 SN/T0120-92 2011-5-1 115 SN/T2710-2010 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16 SN/T2711-2010 进口非硫化铜精矿检验规程   2011-5-1 117 SN/T2712-2010 进出口化工产品通用标准 堆积密度的测定   2011-5-1 118 SN/T2713-2010 贝类马尔太虫检疫规范   2011-5-1 119 SN/T2714-2010 冷轧不锈钢板(带)表面光反射率测试方法   2011-5-1 120 SN/T2715-2010 散装船舶运输铁矿石检验规程   2011-5-1 121 SN/T0460-2010 进出口腈纶纱检验规程 SN/T0460-95 2011-5-1 122 SN/T2716-2010 进出口建筑材料天然放射性核素检测方法   2011-5-1 123 SN/T2717-2010 马传染性贫血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24 SN/T2718-2010 不锈钢化学成分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2011-5-1 125 SN/T2719-2010 进出口天然胶乳橡胶安全套检验规程   2011-5-1 126 SN/T0422-2010 进出口鲜蛋及蛋制品检验检疫规程 SN/T0422-1995SN/T0517-1995SN/T0518-1995 2011-5-1 127 SN/T0481.8-2010 出口矾土检验方法 第8部分:高频燃烧-红外吸收法测定硫含量   2011-5-1 128 SN/T2720-2010 袋装矿产品取样通则   2011-5-1 129 SN/T0348.1-2010 进出口茶叶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检测方法 SN0348.1-95 2011-5-1 130 SN/T0131-2010 进出口粮谷中马拉硫磷残留量检测方法 SN0131-92 2011-5-1 131 SN/T1084-2010 牛副结核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084-2002SN/T1085-2002SN/T1472-2004SN/T1907-2007SN/T2036-2007 2011-5-1 132 SN/T1682-2010 蜜蜂欧洲幼虫腐臭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682-2005 2011-5-1 133 SN/T2721-2010 进出口矿产品中砷和汞的检测方法 原子荧光光度法   2011-5-1 134 SN/T2722-2010 出血性败血症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35 SN/T2593.2-2010 电子电气产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质谱法   2011-5-1 136 SN/T1371-2004 进出口阿斯巴甜检验规程 SN/T1371-2004 2011-5-1 137 SN/T2723.1-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1部分:总则   2011-5-1 138 SN/T2723.2-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2部分:名词和术语   2011-5-1 139 SN/T2723.3-2010 实验室能力验证 第3部分:能力验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2011-5-1 140 SN/T0736.5-2010 进出口化肥检验方法 第5部分:氮含量的测定 SN/T0736.5-1999 2011-5-1 141 SN/T2724-2010 进出口高纯石墨中硫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2011-5-1 142 SN/T2725-2010 煤焦油和蒽油中钠、钾和铁含量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2011-5-1 143 SN/T2726-2010 矿产品检验名词术语   2011-5-1 144 SN/T2727-2010饲料中禽源性成分检测方法 实时荧光PCR方法   2011-5-1 145 SN/T2728-2010 枯草芽孢杆菌检测鉴定方法   2011-5-1 146 SN/T2729-2010 马铃薯炭疽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47 SN/T2730-2010 进出口食品中诺如病毒检测 酶联免疫吸附法   2011-5-1 148 SN/T2731-2010 非金属矿石中石棉的定性方法 X射线衍射-显微镜观察法   2011-5-1 149 SN/T0145-2010 进出口植物产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测定方法 磺化法 SN0145-92SN0164-92 2011-5-1 150 SN/T0420-2010 出口猪肉旋毛虫检验方法 磁力搅拌集样消化法 SN/T0420-95 2011-5-1 151 SN/T0481.9-2010 出口矾土检验方法 第9部分:1,10二氮杂菲光度法测定游离铁含量   2011-5-1 152 SN/T2732-2010 牛瘟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53 SN/T2733-2010 小反刍兽疫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54 SN/T1161-2010 鹿流行性出血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1161-2002 2011-5-1 155 SN/T2734-2010 传染性鲑鱼贫血病检疫技术规范  2011-5-1 156 SN/T2735-2010 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橄榄油模拟物中总迁移量的试验方法 袋装法   2011-5-1 157 SN/T0467-2010 进出口涤纶加工丝卷缩特性测定方法 SN/T0467-1995 2011-5-1 158 SN/T0971-2010 涤纶加工丝检验规程 SN/T0971-2000 2011-5-1 159 SN/T1135.9-2010 马铃薯青枯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60 SN/T2736-2010 核果树溃疡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61 SN/T0736.9-2010 进出口化肥检验方法 第9部分:氯含量的测定 SN/T0736.9-1999 2011-5-1 162 SN/T1231-2010 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疫情监测与控制规程 SN/T1231-2003 2011-5-1 163 SN/T1063-2010 出口一次性聚氯乙烯手套检验规程 SN/T1063-2002 2011-5-1 164 SN/T0542-2010 出口煤焦油中喹啉不溶物的测定 SN/T0542-1996 2011-5-1 165 SN/T2737-2010 铁合金中低铝含量的测定 富氧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2011-5-1 166 SN/T2738-2010 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食品模拟物中紫外吸光度的测定   2011-5-1 167 SN/T2342.2-2010 苹果皱果类病毒检疫鉴定方法   2011-5-1 168 SN/T0541.4-2010 进出口标准橡胶检验方法 第4部分:挥发物含量的测定 SN/T0541.4-1996 2011-5-1 169 SN/T2739-2010 进口电器用塑料原料安全性能测定   2011-5-1 170 SN/T2740-2010 进口再生塑料原料中污染物的分离与鉴定方法   2011-5-1 171 SN/T2541.2-2010 进口天然橡胶检验规程 第2部分:标准橡胶   201 188 SN/T2750-2010 出入境交通工具携带医学媒介生物采集方法   2011-5-1
  •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研成果首次出境赴港
    10月10日,记者从深圳海关所属福田海关获悉,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最新科研成果——一台高时空分辨桌面型扫描电子显微镜近日经福田保税区一号通道顺利出境。据悉,这是合作区产出的科研成果首次出境赴港,后续将在香港城市大学继续开展研究测试。图为福田海关关员在保障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科研成果顺利出境。彭若若摄据了解,这套显微镜为合作区内的香港城市大学深圳福田研究院自主研发制造,是我国首台自有知识产权的桌面型电子显微镜。香港城市大学深圳福田研究院院长陈福荣表示,作为从高校科研团队产出的科研成果,桌面型电子显微镜的成功研发,标志着在高端电子显微镜关键技术国产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也充分体现了合作区科创要素的高效便捷流动以及深港合作的高度发展融合。为助力深圳福田研究院顺利入驻合作区,福田海关以科研机构诉求为导向,组织精干力量上门调研,积极宣讲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在海关注册登记、账册设立、单证申报、设备通关等环节提供悉心指导与精准帮扶,保障该院逾1700万元的科研设备顺利入区,为实验室建设与科技研发进度按下“加速键”。今年8月,深圳福田研究院的桌面型电子显微镜项目研发进展顺利,拟计划前往香港调试、发布。然而科研成果出境在合作区尚无先例,涉及口岸通关、申报方式以及物流运输等。得知情况后,福田海关第一时间了解科研机构出境需求以及科研设备运输条件等,发挥合作区专用跨境口岸直连香港的区位优势,支持显微镜以暂时出境方式前往香港,同步建立完善后续跟进、及时响应的长效帮扶机制,以同时满足科研成果在深港两地自由流动及研发需求。截至2022年9月,福田海关已主动对接合作区内的深圳国际量子研究院、香港城市大学深圳福田研究院等55家科研机构及企业,提供“一企一策”精准帮扶与政策指导,保障其中26家建立海关账册;充分发挥福田保税区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交汇点”以及“直连香港、免证免税”的优势,助力超10亿元境内外科研设备顺利入区,逾150个优质项目在这片科创资源汇集的热土上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福田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海关将继续围绕“深港合作”的发展定位,紧盯科研机构、企业诉求,大力优化海关监管服务,持续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推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迈上新台阶、实现新飞跃。
  • 质检总局颁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办法
    2013年2月1日,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情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2号)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月24日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乳品安全状况及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依法组织评估,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双方可以签署议定书确认检验检疫要求。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经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符合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并能够提供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时应当明确其拟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种类、品牌。   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七条 向中国出口的乳品,应当附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证明下列内容:   (一)乳品原料来自健康动物   (二)乳品经过加工处理不会传带动物疫病   (三)乳品生产企业处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   (四)乳品是安全的,可供人类食用。   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凭证。   (二)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证书。   (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五)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 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六)进口预包装乳品的,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资料。   (七)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乳品,应当提供进境动植检疫许可证。   (八)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九)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十)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进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预包装乳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进口乳品在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方式对进口乳品实施检验 进口乳品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中应当列明产品名称、品牌、出口国家或者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进口乳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实施检验,并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仅供出口加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乳品出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出口乳品应当来自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   第二十四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奶畜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不合格生乳的处理情况   (五)生乳生产、贮存、检验、销售情况。   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出口生乳奶畜养殖不得使用中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出口奶畜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产的乳。   第二十六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七条 出口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二)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出厂检验制度,对出厂的乳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   (四)乳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乳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八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口乳品加工用原辅料及成品进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口乳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对装运出口易变质、需要冷冻或者冷藏乳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对运输工具和装载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条 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报检规定,向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乳品的风险状况、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水平、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记录、既往出口情况、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等,制定出口乳品抽检方案,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乳品实施检验:   (一)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确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   (三)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验检疫要求。   均无上述标准或者要求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实施检验。   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上述要求。   第三十二条 出口乳品经检验检疫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者《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出口乳品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查验不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不准出口。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通报出口乳品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卫生安全问题,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三十四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建立相关记录,保证追溯有效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五条 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样品保管的条件、时间应当适合产品本身的特性,数重量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乳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外通报、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乳品安全信息。   第三十八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 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经核准、整理的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发生可能影响乳品安全的动物疫病或者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乳品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据疫情变化、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乳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评估后调整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 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根据进口乳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乳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发现出口的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四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   (一)未建立乳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进口、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的   (三)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的   (四)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反映真实情况的   (五)伪造、变造进口、销售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 进口乳品进口商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出口乳品出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口乳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口乳品生产企业备案: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出口乳品经检验不合格,擅自出口的   (三)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乳品的   (四)出口乳品来自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口乳品生产企业的。   第五十一条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乳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口乳品进口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处置不合格乳品的   (二)进口乳品进口商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不合格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未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封存并单独存放的   (三)进口乳品进口商将不合格进口乳品擅自调离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   (四)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奶畜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五)出口生乳的奶畜养殖场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少于2年的   (六)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追溯制度或者无法保证追溯制度有效性的   (七)出口乳品生产企业未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或者保存的样品与实际不符的   (八)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关于包装和运输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进出口乳品进出口商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五十五条 饲料用乳品、其他非食用乳品以及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12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批准发布了一批植物检疫类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均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行业标准 编号 行业标准名称   SN/T 2546-2010 进境木薯干检验检疫规程   SN/T 2568-2010 番茄细菌性溃疡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SN/T 2581-2010 进出口食品中氟虫酰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SN/T 2585-2010 肾斑皮蠹和拟肾斑皮蠹检疫鉴定方法   SN/T 2586-2010 进出境组培苗检疫规程   SN/T 2587-2010 刺桐姬小蜂检疫处理技术标准   SN/T 2588-2010 刺桐姬小蜂检疫鉴定方法   SN/T 2589-2010 植物病原真菌检测规范   SN/T 1146-2010 烟草环斑病毒检疫鉴定方法 (代替SN/T 1146-2002)   SN/T 2590-2010 按实蝇属除害处理技术指标   SN/T 2596-2010 番茄细菌性叶斑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SN/T 1159-2010 椰子红环腐线虫检疫鉴定方法(代替SN/T 1159-2002)   SN/T 2599-2010 红脂大小蠹检疫鉴定方法   SN/T 2601-2010 植物病原细菌常规检测规范   SN/T 2602-2010 根癌土壤杆菌的检测鉴定方法   SN/T 1078-2010 进出境藤柳草制品检疫规程(代替 SN/T 1078-2002)   SN/T 2605-2010 油棕猝倒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SN/T 2613-2010 三叶草斑潜蝇检疫鉴定方法   SN/T 2614-2010 葡萄苦腐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SN/T 2615-2010 苹果边腐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SN/T 2617-2010 冬生疫霉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SN/T 1278-2010 巴西豆象检疫鉴定方法 (代替SN/T 1278-2003、SN//T 1453-2004)   SN/T 2618-2010 桉树溃疡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SN/T 2622-2010 柑桔溃疡病菌检疫鉴定方法   SN/T 0796-2010 出口荔枝检验检疫规程 (代替SN/T 0796.1-1999、SN /T 0796.2-1999、SN /T 0796.3-1999)   SN/T 2627-2010 马铃薯卷叶病毒检疫鉴定方法   SN/T 2634-2010 出口柑橘果园检疫管理规范   SN/T 2635-2010 水稻瘤矮病毒的检疫鉴定方法   SN/T 2636-2010 根螨检疫鉴定方法   SN/T 1345-2010 进出境植物检疫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代替SN/T 1345-2003)   SN/T 2637-2010 辐射松幽天牛检疫鉴定方法   SN/T 2555-2010 出口蔬菜种子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SN/T 2556-2010 出口荔枝蒸热处理建议操作规程
  • 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测中心暨浙闽赣农特产品检测中心揭牌
    11月12日上午,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测中心暨浙闽赣农特产品检测中心揭牌开检。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骆江洪、副局长陈景荣,副市长叶新亚、徐炳东出席揭牌仪式,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龙泉办事处主任蒋万扬主持揭牌仪式。   据了解,建立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测中心暨浙闽赣农特产品检测中心,旨在进一步扶持丽水市特别是龙庆景区域食用菌特色产业的发展,改变丽水市食用菌产品送往杭州检测现状。检测中心的建立,将极大地方便出口食用菌企业的检测及检测速度,减少企业出口成本,有力地促进食用菌出口,对进一步促进龙庆景区域食用菌产业的提升发展和农民增收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09年2月,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我市设立办事处,承担我市和庆元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办事处的成立,为龙泉、庆元两地的出口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服务环境。目前,龙泉办事处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批次和金额分别已达到丽水局总量的30%和20%。
  • 中国国门时报评出2013年中国检验检疫十大新闻
    随着2013年在历史的长河中沉淀,饱含憧憬和希望的2014年已经向我们走来。   回首2013,一年中有太多的事情发生: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检验检疫工作、全国检验检疫系统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转变职能应对法检目录调整、口岸打响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战、国境卫生检疫140周年学术会议召开……年终岁尾,当我们搜罗、甄选2013年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十大新闻时发现:2013年,中国检验检疫人体会过喜悦,品味过艰辛,付出了汗水,收获了成功。   2013年,对于检验检疫人来说,是面对挑战的一年,是拼搏进取的一年,是承前启后的一年。这一年,在国家质检总局党组的领导下,中国检验检疫人坚持“十二字方针”,凝心聚力,奋发图强:在红旗飘扬的国门口岸,有他们严格把关的辛劳 在一片忙碌的企业车间,有他们倾心帮扶的智慧 在灯火通明的实验室里,有他们严谨务实的钻研 在万众瞩目的地震灾区,有他们大爱无疆的丰碑……2013年,许多人,许多事,将永远铭刻在我们内心深处。   站在新的起跑线上,梳理一年来的《中国国门时报》新闻,本报编辑部评选出2013年度中国检验检疫十大新闻。回首2013,我们感慨万千 眺望2014,我们充满信心!   2013.12.31   1 习近平总书记在三亚凤凰岛邮轮码头视察检验检疫工作   4月10日,在海南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视察了三亚凤凰岛邮轮码头,亲切慰问了坚守工作岗位的三亚检验检疫局干部职工。   上午9时35分,习近平总书记在有关领导同志的陪同下,来到三亚凤凰岛邮轮码头联检大楼。在听取了邮轮码头有关情况的介绍后,他健步走上二楼口岸联检单位现场查验通道。在旅检通道,检验检疫是现场查验通道的第一岗。在醒目的中国检验检疫标志牌下,三亚检验检疫局凤凰岛邮轮码头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王石永、王非、刘洁正在岗位上为旅客办理检验检疫手续。习近平总书记来到检验检疫查验台前,微笑着与现场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一一握手,向现场带班负责人王石永亲切询问检验检疫工作情况,并语重心长地说:“现在改革发展速度很快,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检验检疫工作很重,责任很大!”   习近平总书记的关怀和鼓励,温暖着在场的每一位检验检疫干部职工,大家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在场的三亚检验检疫局局长陈星恒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百忙中亲临口岸一线慰问检验检疫干部职工,我们备感欢欣鼓舞,三亚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作为天涯国门卫士,我们一定牢记总书记的嘱托,不辱使命,守好祖国南大门。   2 国门口岸打响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战   今年4月以来,针对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等地相继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的情况,为做好口岸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切实防止疫情跨境传播,各地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迅速行动,在口岸打响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战。   各地检验检疫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口岸卫生安全:成立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组,明确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确保通信24小时畅通 突出重点,加强出境人员检疫,强化出境人员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和健康申报工作,及时校准红外线测温设备,对发现或申报有发热(腋下体温37.5℃)、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传染病症状的出境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排查处置 加大口岸禽肉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力度,禁止使用和经营来自禽流感疫区禽肉及其产品,对检测中发现存在污染嫌疑的食品及时进行销毁,对食品加工、储存场所及设备进行消毒处理 对来自疫区的集装箱、货物及旅客携带物品经检疫查验有传播疫情风险的,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对有症状人员的呕吐物、排泄物,以及有可能被有症状人员污染的区域和物品,实施严格消毒处理,对涉及禽类及其排泄物和分泌物的固体、液体废弃物,监督口岸运营单位先进行消毒处理后再实施移运 认真清点防控禽流感疫情所需的防护用品、检测试剂、药品药械,及时进行维护、更新和补充。   4月17日,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战再获重大成果。在北京检验检疫局承担的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禽流感病毒H7N9亚型双重荧光RT-PCR定型技术研究”鉴定会上,专家组一致认为:该项目创新性地实现了对禽流感病毒H7N9亚型的一步快速定型,可在一次检测中确认样品中是否存在H7N9亚型禽流感病毒或其他H7亚型和N9亚型的禽流感病毒 在通用性、特异性、灵敏性上,技术优势突出。专家组同意项目成果通过鉴定,并建议在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动物临床验证实验基础上,尽快推广应用。   3 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启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7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会议号召全系统党员、干部积极行动起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督导组的正确指导下,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坚决搞好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树立“人民质检”的良好形象。中央第26督导组组长李铁林代表中央督导组作重要讲话,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质检系统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保持良好精神状态,采取务实管用措施,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切实搞好教育实践活动。支树平作动员讲话,他要求全国质检系统广泛深入地贯彻中央部署,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坚决搞好教育实践活动。   从此刻开始,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拉开帷幕。   8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调研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刘云山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就深入推进教育实践活动进行研究部署。支树平强调要深入扎实抓好学习教育,深入扎实查摆问题,深入扎实整改问题,确保质检系统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健康发展。   10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党组召开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紧扣为民务实清廉主题,聚焦“四风”突出问题,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树平主持专题民主生活会,李铁林到会指导并讲话。李铁林指出,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贯彻中央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好联系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聚焦“四风”,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得认真、严肃、富有成效,是一次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   4 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全面展开   7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推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座谈会在沈阳机床集团召开。支树平局长传达了李克强总理、汪洋副总理、王勇国务委员对质检总局开展进出口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充分肯定的重要批示。支树平要求,质检部门要正确认识当前的经贸形势,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广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经验,创新监管方式,为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支树平强调,质检部门作为质量宏观管理部门,作为重要的涉外部门,保障质量安全、服务外贸发展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全系统要通过这次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座谈会,领会中央精神,学习先进经验,加大改革力度,以更多更好的举措,改善服务和监管,与地方政府、企业、有关部门、协会齐抓共管,共同培育技术、品牌、质量、服务的出口竞争新优势。他希望沈阳机床以此次授牌为契机,进一步加快技术突破、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领中国装备制造业告别技术模仿,突破技术封锁,走出国门,走向崛起。   在此之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7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研究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措施 部署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7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迅速传达学习7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会议重点传达学习了国务院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尤其是为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一系列措施要求,并结合质检工作实际,就落实国务院重大部署、促进外贸发展进行了研究部署。支树平要求全系统认真学习、认真理解、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重大部署,注重研究大局,主动推进改革,扎实做好工作。   5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迅速应对新西兰婴幼儿配方乳粉事件   8月2日,新西兰恒天然公司发布消息,该公司一个工厂2012年5月生产的浓缩乳清蛋白粉检出肉毒杆菌。有关专家说,肉毒杆菌是一种致命病菌,在繁殖过程中分泌毒素,是毒性最强的蛋白质之一。   在第一时间,国家质检总局与新西兰驻华使馆取得联系,要求对方立即提供详细信息,以便迅速采取有力措施,严防问题产品影响中国消费者健康。   随即,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进口商紧急召回可能受污染的产品,并迅速号令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高度重视,科学部署,进一步加强新西兰输华乳制品的检验监管。8月4日凌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紧急消费警示:虽然涉事产品未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但如有以个人携带、邮寄或网购等方式购买了这些产品的,请勿食用。   根据新西兰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新西兰纽迪西亚公司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其在新西兰市场上销售的3个批号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这些被召回的产品分别是:Karicare(市场译作“可瑞康”)Infant Formula Stage1(适用于0月至6月龄,批号为3169、3170,保质期至2016年6月17日和2016年6月18日) Karicare Gold+ Follow On Formula Stage2(适用于6月至12月龄,批号为D3183,保质期至2014年12月31日),产品的批号和保质期标于罐底。在国家质检总局的指挥下,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逐一排查,认真核对。在总局层面,时刻保持与新西兰方面的联系,随时了解信息、沟通情况。   本报8月5日头版刊发的《刻不容缓——国家质检总局迅速应对新西兰婴幼儿配方乳粉事件侧记》迅速被中国政府网、新华网、凤凰网等媒体转载。   6 广东口岸查获货值超千万假冒伪劣商品   8月5日,广东黄埔口岸,广东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4批准备经香港中转、出口国外的货物查验时发现,所有货物均为假冒伪劣商品,经相关品牌中国总代理负责人现场估算,货值超千万元人民币。   被查获的4批货物为服装、眼镜、手袋、鞋、手表、充电器及食品等,涉及国内外多个知名品牌。检验检疫人员在其中两个集装箱里查获假冒伪劣的LV(路易威登)包1200个,NIKE(耐克)运动鞋1000双和手表3000只,ADIDAS(阿迪达斯)体恤衫10000件、运动鞋1440双和手表3000只,以及GUCCI(古驰)、DIOR(迪奥)、OKEY(奥克利)品牌眼镜等大量日用品,其商品产地分别标注为越南、印度尼西亚、美国等国家。另外两个申报品名为服装的集装箱,经开箱查验发现,均标注产地为马来西亚的假冒出口饼干等。因案情重大,详细清点和案件移交工作,广东局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开展。   假冒伪劣商品往往品质低劣,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一旦经我国口岸出口流入国际市场,将会扰乱经济秩序,对“中国制造”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广东局以“国门之盾”行动为抓手,切实加强口岸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查彻办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各种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全力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   7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意见   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挂牌仪式现场为首批入驻试验区的36家企业和金融机构代表颁发了证照。当天下午,上海市政府召开了自贸区专题情况说明会,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在内的9个部门公布了相关举措。   国家质检总局就支持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出台了积极开展质检制度创新、探索建立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支持试验区创新建立质量技术监督和执法体制、支持深化试验区质量监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试验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试验区检验检疫预警和防控体系、支持试验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动试验区诚信体系建设和完善、支持试验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服务试验区产业集聚10个方面意见。   上海检验检疫部门围绕国家质检总局的部署及《试验区实施工作计划》,出台了具体措施,截至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已分两阶段推出了18项具体举措支持试验区建设,包括进境货物预检验及核销管理规定、进口工业产品风险分级评估工作规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控要求规定等。   8 中国国境卫生检疫140周年学术会议在厦门召开   10月10日,中国国境卫生检疫140周年学术会议在中国卫生检疫发祥地之一——厦门召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代表,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系统老领导,国内知名公共卫生专家,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旅行医学会、亚太旅行医学会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卫生部门等境外组织(机构)代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代表、优秀论文作者等共150人参加会议。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陈冯富珍女士专门为会议发表视频致辞,祝贺中国卫生检疫诞生140周年。   陈冯富珍女士在视频致辞中,对中国卫生检疫诞生140周年表示祝贺,并指出在过去10年间,中国在流行病监测领域取得了巨大进展,特别是妥善应对了H7N9禽流感疫情,赢得了全世界的赞誉。陈冯富珍女士强调,在她本人与支树平局长会晤后,确信中国一定能在明年6月前充分具备《国际卫生条例(2005)》所要求的口岸核心能力,这将是在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中维护人民健康的巨大成就,也将是世卫组织推动的国际卫生合作领域的巨大成就。   陈钢在会上表示,面对着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疫情形势,面对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面对着日益严峻的核生化安全现状,卫生检疫事业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要求,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坚持开拓创新,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口岸公共卫生体系 加强部门合作,形成卫生检疫事业发展合力 加强国际交流,增强中国卫生检疫的国际影响力。要与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和港澳台卫生检疫部门广泛交流,建设、维持和发展口岸核心能力,为建设中国特色口岸公共卫生体系打下良好基础。加快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合作中心,指导帮助包括非洲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建设口岸核心能力,有效提高我国的软实力。   9 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成立   11月11日,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成立暨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名誉会长白立忱出席会议,支树平发来贺信。   支树平强调,质检工作专业性很强,专业学会一直是质检工作的重要力量。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的背景下,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要从3个方面切实发挥作用。一要大力弘扬科学精神,营造学术氛围,集聚专业人才,加强学科建设,引领学术研究,努力当好检验检疫科研建设的先行者。二要强化改革创新意识,深入研究检验检疫领域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理论创新,积极建言献策,承接政府职能,努力当好质检事业改革发展的推动者。三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秉承学会章程,遵循学会宗旨,规范学会发展,充分发挥组织优势、人才优势,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努力当好行业发展的服务者。他要求全系统重视学会工作,关心学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中国检验(检测)检疫学会由来自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的1500家单位会员和1000余名个人会员组成。在学会成立大会之前,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了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白立忱、中科院院长白春礼、李长江当选学会名誉会长,魏传忠当选学会首任会长。   10 山东莱州检验检疫局获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   12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表彰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等出席会议。山东莱州检验检疫局荣膺“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支树平参加了大会,并在会后亲切接见了莱州局局长向仁科。   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自1993年开展第一次评选以来,至今已相继开展了八届。该活动评选条件严格、竞争激烈,本届评选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仅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80个。莱州局经过山东检验检疫局推荐、国家质检总局初审公示、全国差额评审、部务会议复审等层层筛选后,脱颖而出,成为全国质检系统首个获此殊荣的集体。   近年来,莱州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和山东局的领导下,牢记人民质检使命,积极践行“人民质检为人民”服务宗旨,以“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目标,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从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入手,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引导干部职工以德促能、以德促廉,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竭诚服务人民、奉献社会。该局连续多年取得了零通报、零举报、零投诉、零信访、零违纪的显著成效,先后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质检系统文明服务窗口”、“山东省廉政文化建设示范点”等多项荣誉称号,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支树平对莱州局工作专门批示:“莱州局职业道德建设能够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实属不易,应该认真总结、宣传,以此推动全系统质检文化建设,特别是职业道德建设。” 文章转载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海关总署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验检测机构列入
    《通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署综函〔2021〕21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海关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变化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海关总署2021年11月22日海关行政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1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和查验出口监管仓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对保税仓库的监管和查验保税仓库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3对保税物流中心的实地核查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4对免税商店的核查和实地检查免税商店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5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的检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6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监督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四款。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6.《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7对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的监督(口岸环节熏蒸、消毒)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8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9对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检疫监管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0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的监督管理进境粮食、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动物遗传物质、I级风险饲料、I和II级生物材料、中药材存放、加工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3.《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4.《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5.《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11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12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备案信息)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13对报关单位的备案检查(备案信息)报关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14对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检验检测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改革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5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16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和查验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的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7对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出入境特殊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18对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查验、检疫、检验进出口货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条。5.《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19对特殊进出境货物的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转关、暂时进出境、管道运输等特殊进出境货物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0对边民互市的监管和检查边民互市贸易商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5.《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第四条。21对进出境寄递物品的查验、检疫、检验进出境寄递物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5.《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0号)。22
  •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质检总局第111号令《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3.2 第111号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加强对进出口玩具的管理,保护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玩具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和从事进出口玩具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对目录外的进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四条 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如贸易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高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约定要求实施检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政府间已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的要求实施检验。   第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方能从事出口玩具的生产和出口。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儿童伤害的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口玩具的检验   第七条 进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报检时,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如实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提供有关单证。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验证管理。   对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玩具,报检人已提供进出口玩具检测实验室(以下简称玩具实验室)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提供的有关单证与货物是否符合进行审核。   对未能提供检测报告或者经审核发现有关单证与货物不相符的,应当对该批货物实施现场检验并抽样送玩具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明。   第十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玩具,其安全、使用标识应当符合我国玩具安全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第三章 出口玩具的检验   第十二条 出口玩具报检时,报检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该批货物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提供该批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声明   (三)玩具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出口玩具实施检验。   出口玩具应当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口玩具经检验合格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换证凭单 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第十四条 出口玩具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发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货证不符的,不得出口。   未能在检验有效期内出口或者在检验有效期内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且检验要求不同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十五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玩具成品、部件或者部分工序分包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分包或者外购的玩具应当来自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十六条 出口玩具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其经营的出口玩具应当是获得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玩具。   九条理机构管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国内外反馈的重要质量信息,第十七条 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分包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分包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在出口玩具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的明显位置上标注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内的出口玩具,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玩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注册登记玩具的首件产品名称、相片、货号、检测报告、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以及玩具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等资料。使用特殊化学物质的,还必须提供化学物质的安全分析表或者有关机构的毒理测试或者评估报告 属于贴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品牌商对产品设计的确认书和品牌商对企业授权生产的证明文件等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产品描述和使用原料等)   (五)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条件、设备、能力、检验手段等证明文件   (六)与所生产出口产品相适应的工艺、技术文件   (七)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已获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应当提供证书复印件)   (八)产品符合拟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声明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第(三)项所列资料有变化的,玩具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及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合格2个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颁发《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对产品类别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整改,经重新抽样检验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经重新审核合格,方可予以注册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按照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对所使用的高风险原材料应当实施进货台帐管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包括:企业质量控制过程 企业在原料、产品设计、生产工艺、成品及外包加工等安全质量关键控制点情况 企业使用原料情况 企业所使用的涂料、添加剂等高风险原材料的进货台帐等。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玩具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一)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的   (二)发生国外预警通报或者召回、退运事件经检验检疫机构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   (三)出口玩具经抽批检验连续2次,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出现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的   (四)进口玩具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质量缺陷,或者发生相关安全质量事件,未按要求主动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和配合调查的   (五)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对该企业加严管理,对该企业的进出口产品加大抽查比例,期限一般为6个月。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玩具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玩具实验室应当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资质认可并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现检测责任事故的玩具实验室,暂停其检测资格,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玩具的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进入我国国内市场的进口玩具存在缺陷的,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应当主动召回 不主动召回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   进口玩具的经营者、品牌商和出口玩具生产经营者、品牌商获知其提供的玩具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进行调查,确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同时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召回时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召回总结。   已经出口的玩具在国外被召回、通报或者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其生产经营者、品牌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擅自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玩具,或者擅自销售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出口未经检验的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玩具,或者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处违法销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如实提供进出口玩具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逃避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进出口玩具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   第三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出口玩具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吊销该企业的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十七条 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出口未获得注册登记的玩具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擅自调换、损毁检验检疫机构加施的标志、封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我国境内的进出口玩具生产企业、经营者、品牌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出口玩具在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发生质量安全事件隐瞒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玩具缺陷而未报告的   (三)对应当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第四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首件产品是指玩具批量生产前的试产产品。首件产品的结构或者使用的关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的,视为不同的首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产品抽批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对报检的出口产品按照规定的比例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 北京检验检疫局牛结核病γ-干扰素检测方法受好评
    日前,在北京检验检疫局组织的牛结核病γ-干扰素检测方法的验证和比较试验项目评估会上,以中国工程院洪涛教授为组长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听取了该局牛结核病γ-干扰素检测方法技术组的验证技术报告,审阅了相关资料后,一致认为:该验证试验证明此技术可以检测牛结核病,且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以下简称:OIE)发布的信息一致,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实用价值。建议将该方法尽快申请制定国家标准,以便该技术尽早用于我国牛结核病的普查、净化和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   据北京市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马贵平院长介绍,牛结核病被我国列为二类动物疫病,国家标准《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包括了结核分枝杆菌的染色镜检、分离培养、动物实验、皮内变态反应,与OIE推荐标准相比,增加了动物接种试验,但缺少γ干扰素试验等方法。此次北京检验检疫局所做γ-干扰素检测方法的验证和比较试验项目即可补充牛结核病检测方法,以完善我国牛结核检测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在牛结核病的普查及监测中普遍使用皮内结核菌素试验,此方法是OIE规定的国际贸易指定使用的方法,被世界各国接受和采用。北京检验检疫局牛结核病γ-干扰素检测方法技术组即采用与皮内结核菌素试验相比较的验证试验,技术组对239头牛进行试验,试验结果显示,牛结核分枝杆菌γ-干扰素试验能检出早期感染结核杆菌的牛,可以作为皮内结核菌素试验的平行试验以最大限度地检出被感染动物,或者作为系列试验对皮内变态反应结果进行确诊或否定。
  • 上海检验检疫局两项科技部世博科技专项课题通过验收
    上海检验检疫局两项科技部世博科技专项课题通过验收   世博监管难题迎刃而解   《上海世博会进出境物资、动物与人员检验检疫综合保障体系的研究》及《2010年世博期间快速筛检输入性传染病及危害因子的研究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的建立》,专项研究建立的三大体系建设,有效解决了世博物资情况特殊、种类繁多、处置复杂所带来的监管难题。  上海检验检疫局所承担世博科技专项成果参加上海工博会展览   科技攻关   3月16日至17日,上海检验检疫局承担的两项科技部世博科技专项课题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组织的专项验收,分别是《上海世博会进出境物资、动物与人员检验检疫综合保障体系的研究》及《2010年世博期间快速筛检输入性传染病及危害因子的研究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的建立》,专项研究建立的检验检疫通关保障、进出境物资和展品检验检疫监管三大体系建设,有效解决了世博物资情况特殊、种类繁多、处置复杂所带来的监管难题,确保了3576批次,共计78亿元人民币的世博进口物资安全,检验不合格货品16批次,确保了世博场馆建设的质量安全及进口展品的及时布展。   实现重点跨越   在为期两天的验收会期间,以中国疾控中心首席科学家曾光教授、湖南检验检疫局王利兵副局长为组长的验收专家组,认真听取了课题组的汇报、审阅了验收材料、观看了部分专项成果的实物,经质询和充分评议后,一致认为课题组优质高效地完成了原定的任务目标,多项成果填补了相关技术领域的国内外空白,总体技术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并高度肯定了专项成果在世博检验检疫保障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就专项成果在后世博时期继续发挥有效作用提出了深层次要求。   新时期,通过专项研究为检验检疫科技的科学发展储备了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自主创新成果,积累了丰富的重大展会保障工作经验,将实实在在地为实现科技创新能力、检测技术能力、科技情报能力的重点跨越,提升执法把关和科学监管水平,为促进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四个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研究成果丰硕   这次参加验收的两项世博科技专项课题,是上海检验检疫局为了解决在世博会期间检验检疫安全关键技术难题,切实履行世博会期间的检验检疫执法把关职责,在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的组织和协调下于2009年在国家科技部得到立项。   两年来,上海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世博保障工作的目标和要求,由局领导牵头成立世博科技专项项目组,在创新科技管理机制,强化对世博科技专项的服务和管理作用,充分利用前期研究打下的坚实基础和已有技术条件同时,加大“检学研”相结合的工作力度,充分利用质检系统和上海地区丰富的科技资源,对世博会进出境物资检验检疫综合保障体系、世博园区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的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国境口岸卫生检疫监管体系以及国境口岸输入性传染病和危害因子的快速筛检等领域开展了综合研究。   2010年5月世博开幕前夕,项目组基本完成课题各项研究任务,共申请国家专利27项,其中发明专利24项 研制了18项技术标准,其中国家标准2项 研发形成了试剂盒18种,新设备4种,新产品2种 发表学术论文28篇,专著5部 申请软件著作权5项 培养博士研究生3名、硕士研究生16名、对全局数百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培训。   多项成果在世博检验检疫保障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支持作用。   社会成效显著   世博科技专项研究工作的有序开展、科技成果的及时应用和保障工作的切实发挥,极大地促进了上海检验检疫科技工作的水平,提高了社会知名度。   2010年5月14日,专项研发的大田软海绵酸OA化学发光免疫试剂盒在一批挪威馆进口冰鲜蓝口贝筛选阳性,及时追回并避免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专项课题组研制的“新型灭蟑烟剂”和“灭蚊蝇”微乳剂在世博期间得到了良好的应用,其安全、环保、高效的灭蚊蝇效果受到上海浦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高度评价 结核分枝杆菌、人季节性流感H1N1病毒、霍乱弧菌O1及炭疽杆菌等呼吸道和消化道病原体快速检测等得到用户一致肯定,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研发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辅助系统在浦东机场、虹桥机场和上海火车站得到全面应用,为世博会期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有效处理提供了充分的技术保障。   2009和2010年,部分世博科技成果两度受邀在国际工业博览会参展,“十通道检测UPT免疫层析系统”、“新型低能耗环保型检疫物及不合格食品无害化处理装置”等多项世博科技成果在《国门时报》得到广泛宣传。在2011年初世博科级领导小组召开的世博科技总结表彰大会上,“上海世博会进出境物资、动物与人员检验检疫综合保障体系的研究”课题组获得世博科技先进集体、2位同志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大大增强了检验检疫科技的公众影响力。   科技大事记   1.“十一五”期间,上海检验检疫局科技处紧紧抓住上海世博会举办的契机,获得世博国家级科技支撑项目,使上海局“十一五”期间牵头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达6项,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世博科技专项研究共研制了仪器设备5套、制订国标及行标(含报批稿)超过40项、申请专利27项、完成软件系统9套、出版著作4部 并在中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36篇,其中SCI论文7篇。   2.“十一五”期间,该局拥有23个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其中“一次规划”20个,“二次规划”3个,专业门类齐全,分布于该局四个技术中心。2008年8月,首批7个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一次性通过总局核查验收。2010年10月,该局“一次规划”还未验收的13个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又一次性通过总局专家组核查验收。   3.应对重大突发事件。2007年,针对“大白兔”甲醛事件,上海局及时开展食品中甲醛快速测定与确证技术的研究工作,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总局组成的相关调查组,参与完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得到国家领导人和总局领导的高度肯定。   2008年,上海五丰公司徐行猪场普遍发病,该局对送检的疫苗和组织样品利用PCR、细胞分离培养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了检测,确定为疫苗污染,为企业解决了实际难题。   2008年11月外籍豪华邮轮“钻石公主”号和2009年2月“精钻探索”号,停靠上海港的2艘国际邮轮上发生不明原因的腹泻疫情事件,该局利用历年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最短时间内作出了明确的实验室诊断。该事件的成功处置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的高度肯定,并得到香港卫生署的认可。   4.2010年上海局在开展“实验室开放”集中展示月活动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共促质量提升和产品安全,共接待参观人员五百余人。组织实验室大比武与知识竞赛,掀起知识学习和技术练兵的热潮,在精心组织下,该局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优秀组织奖及个人优胜奖。  世博科技成果展示-有机废物无害化处理装置
  • 访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为了解中国科学仪器的市场情况和应用情况,同时将好的检测机构及其优势检测项目推荐给广大用户,“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对不同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百家实验室”进行联合走访参观。近日,“我要测”工作人员参观访问了本次活动的第八十七站: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该中心袁雁庭主任、李国勇副主任、杜鹃工程师热情地接待了我要测到访人员。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中编办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也是目前广州地区唯一获得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宝劳动技能授权培训资格的机构。承担着为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商品检验鉴定、检验检疫认证服务、技术研究开发、标准拟制定、技术与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口岸卫生除害处理、传染病监测与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技术保障和机关后勤事务服务,并对下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指导等职责。 中心获得的资质   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32名,其中博士2名,硕士11名,本科32名,大专21人,专业涵盖化学检测、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机械电子专业等多个领域。   中心下设新沙检验检疫实验室、珠宝鉴定实验室、综合检测中心、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新风实验室5个专业实验室,管理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广东正贸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2个企事业单位。其中新沙检验检疫实验室、珠宝鉴定实验室、新风实验室均获得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CNAS)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计量认可(CMA),综合检测中心也正在申请两个认证认可。   目前中心下辖实验室拥有价值约2100多万的专业检测设备400多台套,包括原子吸收光谱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罗氏荧光定量PCR检测仪、全自动核酸提纯仪、FOSS全自动定氮仪、脂肪萃取仪、量热仪、全自动工业分析仪等大型仪器。   参观珠宝鉴定实验室   据悉,我国是世界第三大钻石加工国,目前广东毛坯钻石年进出口量超过11亿美元,占全国70%以上,其中大部分在广州地区。广州局珠宝鉴定业务始于1996年,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检验检疫系统知名的珠宝鉴定实验室,并在国内外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依托技术和业务优势,珠宝实验室承担对全国兄弟单位的毛坯钻石检验技术支持工作。   据李国勇副主任介绍,2003年,我国实施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中心开始着手进一步完善珠宝鉴定室;2004年起进行升级改造,同年,国家质检总局钻石检验技术小组成立,广州局任组长;2005年8月,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实验室资质   目前,该实验室有5名工作人员,其中3名正式干部、2名聘用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均具国内外专业技术资格。实验室配置了红外光谱仪、钻石扫描仪、宝石显微镜等先进仪器及丰富标本。   珠宝鉴定实验室现主要承担广州局及全国毛坯钻石检验及技术支持任务。完成辖区内仿真饰品的检测技术支持工作,同时接受珠宝首饰及其原材料的司法鉴定和委托鉴定服务,是系统内目前唯一独立通过认可认证的专业珠宝鉴定实验室。 珠宝鉴定实验室 TENSOR 27型红外光谱仪 光纤光谱仪 宝石阴极发光仪 合式分光仪 台式分光镜 钻石比例分析仪 实验室的显微镜及天平 钻石检测流程图   此外,珠宝鉴定实验室还开展人员培训、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在培训方面,珠宝实验室获国家劳动部门珠宝职业技能培训及英国宝石学会钻石学文凭培训的权威授权,承担系统内各级钻石检验人员培训任务。2009年,获政府资助承担对农民工的珠宝专业培训任务,目前已培养系统内外各级专业人才过千人。   在科研方面,珠宝实验室具较强的科研能力,牵头完成了我国首个毛坯钻石技术文件《毛坯钻石检验和分级》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编写工作,并完成了多个相关科研项目。目前在研项目包括《中国钻石原产地特征研究》等总局课题。   参观综合检测中心   综合检测中心隶属于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广州口岸出入境产品的法定检测工作,同时可接受海关、司法、进出口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委托的相关专业业务的检测。   综合检测中心共有9层楼,建筑面积约3400m2。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有化学实验室,以后将逐步拓展到其他检测领域,如食品、轻工、纺织品检测、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等。中心现有工作人员20名,学士以上学位占75%,专业涵盖化学检测、动物检疫、植物检疫、卫生检疫专业等多个领域。目前实验室拥有专业检测设备 50 多台,包括原子吸收光谱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闪点仪等大型化学精密仪器和马弗炉、微波消解/萃取仪、石油产品密度计、旋转蒸发仪等各种小型仪器。 样品前处理室 嘉鸿顺.比沃实验室通风柜 仪器室 岛津LC-30A 超高效液相色谱仪 PerkinElmer AS800 原子吸收光谱仪 岛津GC-2010 气相色谱仪 Roche MagNa pure LC核酸纯化系统 HFP 370自动克利夫兰开口闪点仪   目前,综合检测中心可检测项目达到40项以上,覆盖了纺织品服装及辅料、木制品、陶瓷制食品容器、纸浆、食品接触材料不锈钢制品、鞋类、皮革及其制品、仿真饰品、化工品、油脂类等各个领域。今后拟开展的检测业务还包括玩具、小家电、塑料食用器具等机电、轻工类产品检测;金属矿、塑料、铁合金产品等化矿类产品检测;酒、食用油、调味料、糖果、添加剂、微生物等食品和化妆品类检测;动物产品的微生物、农残、兽残项目检测;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转基因成分检测、有害生物鉴定等。 样品室 待测样品   除检测任务外,综合检测中心还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突出重点、分层培训、分级实施”的培训要求,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大型仪器的培训和省局技术中心举办的各类检测业务培训班;按照ISO/IEC17025的要求加强技术人员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等的学习,确保全体人员熟知管理体系文件,严格按文件要求进行各项活动,并保证持续改进和完善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公正、客观、准确、服务”的质量方针,坚持质量和服务并重的承诺,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   除珠宝鉴定实验室和综合检测中心外,李国勇副主任还向我要测到访人员简要介绍了新沙实验室、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及广东正贸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新沙实验室承担新沙口岸年进口约300万吨粮谷类(主要是大豆、小麦)的检验检疫任务和500多万吨煤炭的检测任务;同时,实验室面向全系统开放,接受系统内无该类实验室的其他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测业务;并且面向全社会开放,接受社会委托及商检公司委托检验业务。国家卫生处理安全及适用性检测重点实验室是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技术研究所主要从事进出口商品委托检测、鉴定;检验检疫技术的研发及方法、标准的制修订;技术交流、合作、培训和咨询等业务。广东正贸有害生物防控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主要经营检验检疫技术服务、卫生除害处理服务等业务,并取得卫生除害机构资格和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除此外,中心在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风、河南、新沙、萝岗办事处还设立4个卫生除害处理服务部,具体从事卫生除害处理经营服务工作。
  • 6月1日起:废物原料第三方检验机构将实施备案管理!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日,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料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实施细则》规定,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同时,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实施细则》强调,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以下是《细则》全文: br/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公告〔2018〕48 号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海关总署 br/ 2018年5月28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章 总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条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六条 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八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九条 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一条 根据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风险特性与管理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合法注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二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规模、检验人员数量和检验设施设备,确保经其检验的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三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分别设置检验、授权签字等关键岗位,保持相互独立,同时制定任职的专业背景条件,持续接受业务培训和教育,确保检验员、授权签字人熟悉掌握与废物原料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制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程序或者作业指导书,规范现场装运前检验活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靠自身检验能力,完整地实施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等工作程序,并对其工作质量负全责,不得委托其他机构、组织或人员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六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真实、完整、可追溯地记录其实施的装运前检验活动过程,并妥善贮存、保管检验原始记录,至少保存5年。 /p p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章 备案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br/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br/ (二)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br/ (三)固定的办公地点、检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平面图,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实景的视频或者5张以上照片; br/ (四)ISO/IEC17020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br/ (五)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 br/ (六)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 br/ (七)公司章程。 br/ 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八条 备案申请人在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将全套材料提交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收到的书面申请资料为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在收到备案申请书面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br/ (一)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备案申请人须在30天内补正完毕; br/ (二)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备案申请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 br/ (三)逾期未补正的,终止办理备案; br/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备案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备案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自受理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审核记录表》(见附件2)的要求,审核申请人资格、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等情况。 br/ 专家组应当在审核工作结束后作出审核结论,向海关总署提交审核报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自收到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审核合格的,同意备案,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证书》(见附件3);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二条 海关总署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专家组审核时间不计算在内,但应将专家组审核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应及时将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的信息对外公开。 br/ 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拟增加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或者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或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重新备案。 br/ 申请重新备案的流程按照本章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取得备案,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br/ 被撤销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六条 海关总署依照职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检验工作实施现场检查、验证、追踪货物环保质量状况等形式的监督管理。 br/ 装运前检验机构不接受、不配合监督管理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出现(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海关总署可视需要随时安排监督检查: br/ (一)备案要求或机构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 br/ (二)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核实调查; br/ (三)被海关总署实施风险预警措施的; br/ (四)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问题的; br/ (五)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br/ (六)海关总署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验证时。 br/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是现场检查,也可以是其他方式,如书面调查、文件审核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见证、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被检查的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机构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二十九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检查人员办理有关进出境手续。 br/ 海关总署决定采取文件审核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被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0天内,将存在问题的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提交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符合性: br/ (一)向海关总署提交的备案信息文件; br/ (二)确保装运前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制度措施; br/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br/ (四)现场见证被检查机构按照中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的能力。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一条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被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实施纠正,需要时提出预防措施,并在2个月内完成。检查组应对纠正预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再次进行现场验证,被检查机构应当配合。 br/ 纠正预防措施验证完毕后,检查人员汇总最终检查结果和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提交海关总署。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现场检查报告,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交的说明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检验机构补充提交证据。 br/ 现场检查报告和说明材料可作为海关总署确定或调整机构管理类别,以及撤销备案的依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三条 经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在口岸到货检验中被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海关总署通知后的15日内,向海关总署报告相关批次废物原料的装运前检验情况,并提供记录检验过程等情况的图像和书面资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四条 海关总署或者各地海关在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但最长不超过3年: br/ (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存在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br/ 第三十五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见附件5)。报告内容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受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五章 附则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六条 如无特指,本细则中所称“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为自然日,含法定节假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 /p
  • 47项化矿金专业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通过审定
    近日,化矿金(化工矿产有色金属)专业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会在银川召开。郑建国、刘丽、梁鸣、章晓氡、蔡延平、陈会明、毛俊、牛增元、魏红兵、欧阳昌俊、陈建国、段文仲、卢利军、李建军、姜莉、刘绍从、林振兴、刘志红、马红岩、周明辉、陈伟、黄光泽、傅志强、闫诚、何湘利、陈俊水、薛屏、房俊卓28位专家组成审定委员会,郑建国担任主任委员。下列47项标准通过审定:   1、木材及木制品中多环芳烃的测定(福建检验检疫局)   2、钢样中高含量钴的测定 离子交换分离电位滴定仪法(甘肃检验检疫局)   3、轻烧镁(菱镁石)中铅,镉,砷,汞的测定(辽宁检验检疫局)   4、香紫苏油中乙酸芳樟酯和芳樟醇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福建检验检疫局)   5、进出口标准橡胶检验方法塑性值(PO)和塑性保持率(PRI)的测定(上海检验检疫局)   6、海上原油检验鉴定规程(深圳检验检疫局)   7、进口液化石油气检验规程 船舱检验(浙江检验检疫局)   8、塑料原料的热稳定性测定 氧化诱导期法(山东检验检疫局)   9、进口散装铜精砂取制样方法(江苏检验检疫局)   10、铁矿中汞含量测定方法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上海检验检疫局)   11、纺织品中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检测(福建检验检疫局)   12、乙氧氟草醚乳油含量检测(天津检验检疫局)   13、滑石中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铁、三氧化二铝、氧化钙和氧化镁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辽宁检验检疫局)   14、出口碳化硅分析方法 碳化硅含量的测定(辽宁检验检疫局)   15、进出境镁锭及镁制品检验规程(河南检验检疫局)   16、进出口金属材料抽样规程(浙江检验检疫局)   17、金属表面腐蚀扫描电镜鉴定方法(厦门检验检疫局)   18、进口化肥检验规程(天津检验检疫局)   19、进口原油质量评价要求(宁波检验检疫局)   20、进口车用汽油质量评价要求(辽宁检验检疫局)   21、进出口化肥中微量无机阴离子测定方法 离子色谱法(陕西检验检疫局)   22、进口涂料检验规程(宁波检验检疫局)   23、石油产品水分测定 卡式炉法(宁波检验检疫局)   24、微波灰化法测定石油产品灰分(宁波检验检疫局)   25、高效盖草能乳油中精吡氟氯禾灵的测定 HPLC法(天津检验检疫局)   26、塑料高聚物的热失重分析法(TG)一般原则(上海检验检疫局)   27、化学品危险性初筛分类程序规范(上海检验检疫局)   28、有机化学品中碳、氢、氮、硫元素含量的测定 元素分析仪法(浙江检验检疫局)   29、聚乙烯相对分子量和分子量分布的测定 凝胶渗透色谱法(上海检验检疫局)   30、涡轮喷气燃料中萘系烃含量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31、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中醋酸乙烯酯含量的测定 红外光谱法(厦门检验检疫局)   32、闪点的测定 改良连续闭杯法(上海检验检疫局)   33、塑料原料及制品中三聚氰胺含量的测定(广东检验检疫局)   34、汽油中含氧化合物、苯、甲苯、C8-C12芳烃和总芳烃含量的测定 GC/FT-IR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35、生物柴油中游离甘油和总甘油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36、挥发性有机液体馏程的测定(宁波检验检疫局)   37、化学品蒸汽压的测定 三级膨胀法(广东检验检疫局)   38、出口水处理用无烟煤滤料(山西检验检疫局)   39、出口石脑油PONA值检验方法(辽宁检验检疫局)   40、出口石脑油PONA值检验方法:汽油和石脑油脱戊烷法(辽宁检验检疫局)   41、出口石脑油PONA值检验方法:石油馏分中烯烃加芳烃含量的测定(辽宁检验检疫局)   42、出口石脑油PONA值检验方法 比折光度法测定饱和烃馏分中环烷烃(辽宁检验检疫局)   43、出口天然鳞片石墨中酸溶铁含量原子吸收测定方法(河北检验检疫局)   44、进出口磷酸铝钙中有效磷的测定(山东检验检疫局)   45、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 检测管着色长度法(深圳检验检疫局)   46、天然气物理参数表(深圳检验检疫局)   47、进口冰铜的取样及制样方法(湖北检验检疫局)。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禽肉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二)双边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输入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允许进口的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鸡屠体(活鸡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翅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副产品(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包括:冷冻鸡翅、冷冻鸡爪)。三、生产企业要求向中国出口冷冻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要求,向中国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要求的禽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四、检验检疫要求(一)动物疫病管理乌兹别克斯坦确认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无疫国家。(二)用于生产向中国输出禽肉的活禽需符合的条件1. 孵化、饲养并屠宰于乌兹别克斯坦,未曾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2. 来自于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过禽衣原体病、禽支原体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禽霍乱、魏氏梭菌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和禽沙门氏菌感染的农场。3. 来自过去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禽类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三)加工过程要求1. 依照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出口冷冻禽肉的活禽实施宰前和宰后检验检疫。2. 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3. 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乌兹别克斯坦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4. 产品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5.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四)存放要求在存放禽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五、证书要求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冷冻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乌兹别克语和英文(填写时英文必填)打印或书写,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六、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向中国出口的冷冻禽肉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产品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产品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乌兹别克斯坦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冷冻禽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产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冷冻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七、可食用禽副产品要求(一)一般要求1.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可以追溯到农场。2. 只有取得中方注册的禽肉企业方可向中国出口可食用禽副产品,而且其禽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也必须取得中方的许可。3.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来源于接受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控的动物。4. 所有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均应按照供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禽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系)确保并符合本要求有关条款。(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1. 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处理间,与非食用副产品的处理相对隔离。加工车间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如实施预冷,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2. 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在未经过消毒及更换工作服等清洁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岗。3. 温度要求。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分割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爪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如实施预冷,预冷后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不高于3℃。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4. 加工后产品要求。修整后的禽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脓液、渗出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5. 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应对不同工艺的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6月1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 会展掠影 | 莱伯泰科精彩亮相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中药材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
    为推动中医药国际化发展和中药材贸易便利化,面向中药材进出口企业开展我国海关相关检疫政策宣贯,进一步加强进出境中药材风险监管与实验室质量控制,2021年4月28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中药材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珠海顺利召开。会议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的100余位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参加会议,共同探讨了有关提升进出口中药材质量、扩大中药材进出口贸易、促进中医药发展的相关议题。会议现场展位视角莱伯泰科此次带来的SPE1000全自动固相萃取仪、MiniLab全自动稀释配标仪,在中药材农残检测方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前来参观的专家、学者在讨论中表示,全自动固相萃取相较于传统萃取效率提升极高,同时对稀释配标仪印象深刻,表示有机会希望来公司实地参观并尝试稀释配标仪在实验过程中带来的效果。莱伯泰科期待您的到来,我们相信,莱伯泰科完整的产品线和完善的应用解决方案定会给您一个惊喜! SPE1000全自动固相萃取仪MiniLab全自动稀释配标仪
  • 检验检疫推荐性标准复审结论公示 涉及多项仪器分析标准
    近日,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公示了对检验检疫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的结论通知,包括35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6843项推荐性行标标准的复审评估,涵盖轻工、动检、卫检、纺织、植物检疫、食品化妆品、化矿金、机电等多个行业,涉及色谱、质谱、光谱、PCR等多项仪器分析技术。  350项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覆盖的行业范围350项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复审结果  集中复审公示的17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178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中,有279项涉及植物检疫,99项涉及动物检疫,36项涉及食品化妆品,其余65项各自被机电、化矿金、轻工、纺织和卫检囊括。  当中,《进出境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技术要求》等43项标准由于标准重复或内容不符合目前的业务需求被建议废止,《限定有害生物指南》1项标准计划项目由于时间久、范围宽被中止,另有19项建议修订,9项建议协调,43项机电项目被建议转化,232项标准的复审结果为“继续有效”。  结论公示结果显示,国标中近20项涉及分析方法和仪器的标准多集中在动物检疫和食品化妆品行业,如《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动物源食品中激素多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等,其中近半数的仪器方法标准由于与其他标准存在重复,建议协调。行业标准和计划项目复审中涉及到的仪器分析方法  公示的5128条行标标准和1713条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复审结论中,有近1300条涉及到PCR、光谱、色谱及质谱联用技术的行业标准,集中分布于食品化妆品、化矿金、轻工等行业。如标准计划项目中的《进出口茶叶中噻嗪酮残留量检验方法 气相色谱法》、《出口蜂蜜中TM-R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等,其中80%的仪器方法标准继续有效。  565项属“危包”的标准多数涉及进出口商品的运输包装和危险货物,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检验,如《进出口聚苯乙烯塑料袋中二乙烯基苯的检测方法气相色谱-质谱法》,《进出口纸箱中多溴联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等。“危包”中4项被建议修订,其余均为“继续有效”。  通知原文如下:认办科函〔2016〕23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质检总局信息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各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工作方案〉》(国标委综合〔2016〕28号文)要求,我委组织对检验检疫系统承担的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及制(修)订计划项目、现行SN标准及制(修)订计划项目进行了集中复审,现将复审结论予以公示(见附件)。  如对复审结论有异议,请于2016年11月2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联系人:吴彤  电 话:010-82262742  邮 箱:wut@cnca.gov.cn  附件:1.推荐性国家标准集中复审结论.pdf  2.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集中复审结论.pdf  3.推荐性行业标准集中复审结论.pdf  4.推荐性行业标准计划项目集中复审结论.pdf
  • 又一重磅文件发布!开展检验检测和认证结果采信试点,引导机构良性竞争
    意见第二十二条涉及检验检测相关内容,为您摘编如下:开展检验检测和认证结果采信试点。落实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求,选取建筑装饰装修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鼓励相关专业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研究制定统一的检验检测服务评价体系,引导市场采信认证和检验检测结果,支持深圳市和其他开展放宽市场准入试点的地区率先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结果互认、一证通行”,有关地区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认证和检验检测,推动实质性降低企业成本。坚决破除现行标准过多过乱造成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鼓励优秀企业制定实施更高要求的企业标准,引导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良性竞争,市场化进行优胜劣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推动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自律和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和《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加快推进综合改革试点,持续推动放宽市场准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牵引带动粤港澳大湾区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一、放宽和优化先进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领域市场准入 (一)创新市场准入方式建立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交易平台。支持深圳优化同类交易场所布局,组建市场化运作的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中心,打造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企业和产品市场准入新平台,促进上下游供应链和产业链的集聚融合、集群发展。支持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入驻交易中心,鼓励国内外用户通过交易中心采购电子元器件和各类专业化芯片,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与用户单位通过交易中心开展合作。积极鼓励、引导全球知名基础电子元器件和芯片公司及上下游企业(含各品牌商、分销商或生产商)依托中心开展销售、采购、品牌展示、软体方案研发、应用设计、售后服务、人员培训等。支持开展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检测等业务,降低供应链总成本,实现电子元器件产业链生产要素自由流通、整体管理;优化海关监管与通关环境,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海关、金融、税务等数据协同与利用,联合海关、税务、银行等机构开展跨境业务,交易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进出口报关、物流仓储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交易中心合作,为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依托中心开展采购,设立贸易联盟并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提供国际贸易资金支持,汇聚企业对关键元器件的采购需求,以集中采购方式提高供应链整体谈判优势。支持设立基础电子元器件检测认证及实验平台,面向智能终端、5G、智能汽车、高端装备等重点市场,加快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加强提质增效,降低相关测试认证成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海关总署、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二)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和跨境数据业务等相关领域市场准入。在严控质量、具备可行业务模式前提下,审慎研究设立数据要素交易场所,加快数据要素在粤港澳大湾区的集聚与流通,鼓励深圳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地方性政策研究探索,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信息权益和数据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技术标准。探索个人信息保护与分享利用机制,鼓励深圳市探索立法,对信息处理行为设定条件、程序,明确处理者义务或主体参与权利,依法处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利益。加快推动公共数据开放,编制公共数据共享目录,区分公共数据共享类型,分类制定共享规则,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放自有数据,支持在特定领域开展央地数据合作。重点围绕金融、交通、健康、医疗等领域做好国际规则衔接,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制定,在国家及行业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出境)安全管理试点,建立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评估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以人民币结算为主,研究推出一批需求明确、交易高频和数据标准化程度高的数据资产交易产品,利用区块链、量子信息等先进技术实现数据可交易、流向可追溯、安全有保障,探索建立数据要素交易领域相关标准体系。探索建设离岸数据交易平台,以国际互联网转接等核心业态,带动发展数字贸易、离岸数据服务外包、互联网创新孵化等关联业态,汇聚国际数据资源,完善相关管理机制。(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三)优化先进技术应用市场准入环境。利用深圳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优势,围绕先进技术应用推广,设立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以企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对标国际一流智库,搭建世界级先进技术应用推广平台,建立与重要科研院所、重要高校、重要国有企业、重要创新型领军企业和创新联合体的联系机制,直接联接港澳先进技术创新资源,分步在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科创中心所在地设立分中心,加快汇聚国内外前沿技术创新成果和高端创新要素,全面对接产业链供应链“锻长板”和“补短板”一线需求,打破制约产业发展和创新要素流动的信息壁垒和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先进创新成果直接应用转化。与证监会和上交所、深交所建立重点应用项目沟通机制,加大创业和产业投资对先进技术应用推动作用,搭建创新资源与投资机构交流渠道,组建投资平台对先进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服务重大需求,打破传统项目实施方式,破除市场准入门槛,突出系统观念,建立先进技术合作转化机制,共享需求和创新资源信息,构建先进技术相关需求应用转化流程和评价标准,整合汇聚科技创新能力,加速人工智能、新材料、量子信息、大数据、网络安全、高端芯片、高端仪器、工业软件、基础软件、新兴平台软件等战略性前沿性颠覆性先进技术在相关领域直接应用。通过首购、订购等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圳市会同国家保密局、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证监会、中国科学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四)优化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方式。依托鹏城实验室等深圳优质资源搭建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分布式实验平台,联接国内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相关实验资源和能力,直接对接服务网络通信、网络空间、网络智能、5G、物联网等各类相关任务,加大与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等单位协同力度,积极对接中国科学院等有关科研院所需求,配合有关单位确立相关市场准入的实验标准和评估流程,降低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新型基础设施在相关领域准入门槛,推动相关融合应用示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  (五)支持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加快设立若干科技类急需的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建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设立登记通道,按照“成熟一家、上报一家”原则报批。抓紧推动设立条件已具备的国际组织。支持深圳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培育发展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的政策措施,允许进一步放宽会员国籍、人数和活动审批,为国际会员参与科研交流提供入出境便利,参照国际通行标准确定会费收缴额度和雇员薪酬标准,建立与国际标准相适配的认证和测试体系。(深圳市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外交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等单位组织实施)  二、完善金融投资领域准入方式  (六)提升农产品供应链金融支持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风险可控前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托农产品供应链产业链核心企业(以下简称核心企业),开展存货、仓单、订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降低下游经销商融资成本。注重发挥核心企业存货监管能力、底层货物分销处置能力,汇集验收交割、在库监控等交易信息,打造动产智能监管大数据平台;鼓励以“银企信息系统直联+物联网+区块链技术”创新方式,打通银行、核心企业、仓储监管企业等系统间信息接口,引入企业征信、信用评级等各类市场化机构,动态更新业务数据并形成电子化标准仓单和风险评估报告;鼓励以区块链和物联网设备为基础,形成存货质押监管技术统一标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确保货物权属转移记录等信息有效性。稳妥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探索运用数字人民币进行交易结算。(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  (七)推动深港澳地区保险市场互联互通。积极推进保险服务中心有关工作,在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前提下,为已购买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港澳保险产品的客户提供便利化保全、理赔等服务,推动深圳与港澳地区建立有关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试点在深圳公立医院开通港澳保险直接结算服务并允许报销使用境外药品。(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港澳办、国家药监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八)提升贸易跨境结算便利度。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制定供应链优质企业白名单,优化供应链核心企业对外付款结算流程,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研究支持供应链上下游优质企业开展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收付。鼓励深圳针对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前海蛇口片区内优质企业制定支持政策。(深圳市会同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九)优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市场环境。探索基础设施收费机制改革,针对地下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探索创新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按照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合理提高资产端收费标准,提升资产收益率。研究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税收政策,支持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减轻企业和投资者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  三、创新医药健康领域市场准入机制  (十)放宽医药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限制。允许采信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报告。支持在深圳本地药品、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临床评价(包括新药械上市前审批注册、已获批药械说明书修改、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与主动监测)中推广真实世界数据应用,重点覆盖临床急需、罕见病治疗、AI医疗算法、精准医疗、中医药等领域的临床评价,进一步加快新产品上市进程,及时发现和控制已上市产品使用风险。加快AI医疗算法商业化和临床应用水平。(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会同深圳市组织实施)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扁桃仁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扁桃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西班牙扁桃仁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扁桃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二、允许进口产品西班牙输华扁桃仁是指由西班牙境内种植的扁桃的果实Prunus dulcis (Mill.)D.A.Webb为原料,在西班牙境内经去壳、干燥、挑选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带皮或去皮的坚果。三、生产企业要求西班牙扁桃仁生产企业有责任确保其输华扁桃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扁桃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应由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推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四、植物检疫要求西班牙输华扁桃仁不得带有下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拟肾斑皮蠹Trogoderma versicolor (Creutzer)、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 LeConte、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zeller)。五、生产要求(一)西班牙输华扁桃仁应使用烘箱或烘干机等干燥机械进行高温脱水。(二)西班牙输华扁桃仁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西班牙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六、食品安全要求西班牙输华扁桃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七、包装要求西班牙输华扁桃仁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扁桃仁的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八、运输工具检疫要求西班牙输华扁桃仁装运前,运输工具应经检查符合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西班牙官方应对每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扁桃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证书附加声明中应注明扁桃仁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扁桃仁符合中西双方于2023年3月3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西班牙扁桃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拟肾斑皮蠹Trogoderma versicolor (Creutzer)、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肾斑皮蠹Trogoderma inclusum LeConte、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zeller)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十、其他西班牙输华扁桃仁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西班牙输华扁桃仁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4月20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扁桃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扁桃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 陕西省鼓励开展检验检测业务非接触式办理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 nbsp 为更好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在疫情防控中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陕西省省市场监管局明确指出,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院、各级疾控中心、食品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做好检验检测服务,把检验检测质量放在首位,规范检验检测操作方法流程,切实做到过程可追溯,检验质量有保证。要保持疫情防控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畅通,优先保障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对涉疫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需求实施特事特办,随叫随到,随送随检,切实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陕西省市场监管局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两微一端”、电话预约等方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非接触式办理,使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对于疫情防控急需办理的业务,做到立即办、马上办、快捷办,以最快的速度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成效。 /p p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要求疫情防控中 发挥好认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公告全文如下: /p p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对充分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在疫情防控中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作用做出部署,明确要求各机构发挥技术优势,以及时响应、运行规范、技术精准、结果准确为目标,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检验工作。 /p p   省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相关认证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服从当地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主动担当作为。要结合疫情实际,强化认证主体责任意识,在确保认证活动合规、有效、可持续的同时,结合自身实际及风险控制能力,优化疫情防控期间认证实施流程,控制认证风险,合理维持证书。 /p p   省市场监管局明确指出,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院、各级疾控中心、食品药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做好检验检测服务,把检验检测质量放在首位,规范检验检测操作方法流程,切实做到过程可追溯,检验质量有保证。要保持疫情防控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畅通,优先保障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对涉疫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需求实施特事特办,随叫随到,随送随检,切实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要靠前服务,根据辖区指挥部指令及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上门服务、驻厂检验,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p p   省市场监管局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两微一端”、电话预约等方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非接触式办理,使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对于疫情防控急需办理的业务,做到立即办、马上办、快捷办,以最快的速度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提高检验检测服务成效。疫情期间,相关防控产品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同时要求各相关机构要及时解答人民群众对防护产品质量的相关咨询、疑问,做好科普知识宣传和释疑答惑工作,并整理涉疫检测相关的标准、方法、技术资料,积极为监管执法提供技术依据。 /p p br/ /p
  • 上海检验检疫局:“三轮驱动”服务外经贸高地
    近年来,受国内外诸多不利因素影响,我国外贸总量的增速有所放缓,遭遇发展瓶颈。面对国内外复杂形势,上海检验检疫局积极抓住政府职能转变的契机,以广大进出口企业需求为导向,以思路创新引领管理创新、以制度创新带动科技创新,提高上海口岸贸易便利化整体水平,有力增强了外向型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上海,我国国际贸易和物流领域当之无愧的核心城市。这里既有上海港口货物吞吐量、集装箱吞吐量继续稳居世界港口第一、第二这样的“高位”,也有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样的“高地”。   自2012年起,上海检验检疫局以现代信息化与物联网技术手段为核心,全面应用“智慧检验检疫”的创新理念,积极探索以“通报通放、快检快放、即查即放”为代表的“三轮驱动”工作模式,服务上海口岸大通关、大外贸的形势,实现一线口岸查验的科学化、快速化、数字化,为服务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输入源源不断的“正能量”,为实现“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国特色检验检疫职能转变之路提供有益的探索。   “通报通放”:报检就在“家门口”   就在一年前,上海的航运货代报检企业一提到“报检”,还是会联想到“长途跋涉”、“人头攒动”、“漫漫长队”这样的关键词。这些企业的本部大都聚集在上海北外滩中心,为进口货物办通关手续却要跑到洋山港、外高桥码头,一个来回,半天时间就没了。   为了给这些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2012年9月,上海局选择位于北外滩的上海航运交易所办事处作为试点单位,正式启动“通报通放”新模式。   “便捷”是这项创新业务模式最大的优势。在“家门口”就能办手续,这项改革立刻受到了企业的拥戴。短短一个月时间,航交所办的业务量整整翻了一番。效率上去了,花费却下来了——经测算,“通报通放”为企业每单节约通关成本约200元。   改革看起来容易,创新模式背后却凝聚着多方面的努力。航交所办在短时间翻番的巨大工作量冲击下,仍然创造了“零失误”、“零投诉”、“零延误”的辉煌战果。非但如此,该办还开发出一套“入境货物自助申报系统”。企业不但可以就近申报,还可以在自助申报机中完成报检,避免了在窗口排长队的麻烦,让“通报通放”模式如虎添翼。   有了航交所办的成功经验,“通报通放”在2013年全面铺开。9月26日起,上海局全面实施入境货物“通报通放”工作模式,所辖全部分支机构均可受理机场、洋山、外高桥等口岸入境货物的申报、报检、放行、签证业务。截至11月18日,各机构共受理应施检货物22.3629万批次,较全面实施前增长27.44% 受理非应施检货物5.5214万批次,较全面实施前增长50.55%。   “通报通放”工作模式真正实现了“就近申报、就近放行、就近取证”,同时不再对企业范围和特定业务以外的货物范围设限,受到企业的积极响应与好评。   “快检快放”:提升的不只是效率   与此同时,“快检快放”也正以上海口岸进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为试点,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便捷”依然是“快检快放”创新模式的核心。不过,为了杜绝安全隐患,“快检快放”在“快速检验、快速放行”前,还设定了“风险监测、信用监管”的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成为受惠企业,享受“快检快放”的特殊待遇。而“受惠企业”不但能在检疫环节降低时间和经营成本,还能被优先纳入“免办CCC诚信推荐企业”和“国家免验产品”申报计划。上海局本着达标一家推荐一家的原则,主动指导、帮助受惠企业获得这些资质。   2012年11月28日,首批25家上海口岸进出口工业产品“快检快放”便捷化监管措施试点企业颁证仪式在沪举行。此模式的推出,大大地促进了企业对于自身产品质量和诚信水平的重视。对行业中的标杆及龙头企业来说,享受“快检快放”优惠政策就能使企业在国内同行中的信誉获得大步提升。   “即查即放”:物联网技术的事半功倍   随着“即查即放”模式在上海临港产业区的成功试点,“三轮驱动”创新战略正式“三合一”,共同为上海检验检疫跨越式发展提供并驾齐驱的动力。   体制创新的信心和底气,正是来自于坚持多年的“科技兴检”战略。“通报通放”的背后有信息化智能申报系统作为平台 “快检快放”的承诺依托的是上海局的25个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6700余台套检测设施装备和一支结构合理、梯次优化的专业技术骨干队伍,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先进的检测手段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   而“即查即放”也不例外,在它背后,有着上海局从2010年起就开始探索的现代“物联网”技术在检验检疫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基于多年研究开发出的“基于物联网的进出境(集装箱)货物检验检疫物流监控系统”,坐拥多项专利,得到了工信部、国家质检总局、上海市政府等方面的一致支持。这项创新,使得现场查验人员可以不要面对堆积如山的纸质单据,他们只需手持一个带有“RFID读写装置”的移动执法终端——全部查验、取证、登记、放行过程都可以电子信息的方式记录在终端,达到可追溯的“即查” 电子数据即时上传至云端,同时实时交互给局端业务平台和口岸电子监管平台,达到无延缓的“即放”。   一查、一放,从开箱到封箱放行,全部过程平均用时不到10分钟,给传统检验检疫工作模式带来了颠覆性的创新。未来,此举不仅能进一步优化口岸综合服务能力,还能解决不同部门、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国家之间的“信息孤岛”难题——跨部门的监管模式一旦施行,必将打破信息不畅的藩篱,为实现贸易通关信息大数据的互通共享创造条件。   “即查即放”实施一年多来,上海局“三轮驱动”的改革创新模式不仅带来了经济与社会效益的双红利,更标志着“可复制、可推广”的“智慧检验检疫”这一服务的脚步,又向转型发展的“高地”迈进了一大步。
  • 海关总署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有关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澳门肉制品输内地。一、检验检疫依据(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二)备忘录。《海关总署与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备忘录》。二、允许输内地产品允许输内地的澳门肉制品是指以畜禽肉或其可食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腌、腊、卤、酱、蒸、煮、熏、烤、烘焙、干燥、油炸、成型、发酵、调制等有关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三、生产企业要求生产加工和贮存企业应在澳门市政署的监督之下,符合内地和澳门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经澳门主管部门认可后报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审核后予以注册;生产企业拟输入内地的肉制品产品清单应当在海关总署备案。四、生产加工过程要求(一)产品使用的肉类原料全部来源于内地且经检验检疫合格。(二)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辅料符合内地和澳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产品的原辅料及最终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食品添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不超过内地和澳门规定的最高限量。(四)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内地和澳门法律规定的要求。(五)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六)输内地的肉制品必须独立生产管理,与其他非输内地产品严格区分,在输内地专用仓库或仓库专用区域进行贮存并明显标识。五、证书要求每批次货物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食品卫生证明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内地和澳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要求的有关规定。同一生产批次、通过多次陆路(不包括铁路)运输发给同一收货人的肉制品,每车运抵内地入境口岸时,随附澳门市政署出具的《食品卫生证明书》副本;同一生产批次的最后一车肉制品运抵入境口岸时,除随附《食品卫生证明书》副本外,还需随附《食品卫生证明书》正本。食品卫生证明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六、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向内地输入的肉制品应该使用一次性、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包装物料。外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品名、重量、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贮存温度、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施加经海关总署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标志,同时还应符合内地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向内地输入的肉制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内地和澳门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致病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的肉制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的肉制品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货物装入车厢或集装箱后,在澳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施加封识。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6月1日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澳门输内地肉制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 中山检验检疫局通过植物检疫能力验证
    中山局通过植物检疫能力验证   中山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植检实验室近期参加了三项能力验证,都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结果“满意”证书。这三个项目分别为南芥菜花叶病毒检测、番茄细菌性溃疡病菌、小麦(2247,2.00,0.09%)矮化腥黑穗病菌检测,均为植物检疫领域首次组织的能力验证项目。   由于植物病原有害生物的体积小,分离与鉴定比较困难,植物病原有害生物检疫工作既是我国进出境植物检疫的难点,也是重点。此次三项能力验证的通过充分证明了中山局技术中心在相关领域具备了相关的硬件和软件实力,且此次能力验证为植物检疫领域首次组织,并经CNAS认可,从而为实验室通过CNAS扩项奠定良好的基础,使中心认证认可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能力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这三项能力验证内容上覆盖了植物病害检验检疫的全领域 能够一次性通过,在中山局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不仅标志着技术中心的植物病原有害生物检测水平又上一个新台阶,还为进境植物苗木检疫鉴定奠定了技术保障的基石。(杨雷亮 石先来) 《中国国门时报》
  • 警示 | 一检验机构出虚假报告被罚30万元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疏于核查出具虚假检验报告2021年6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发现,北京北重中顺汽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对两辆机动车进行复检时,检验人员未对复检车辆与初检车辆是否一致进行严格核查,导致“枪手车”代替初检排放不合格车辆通过检验,检测场出具了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三百二十元,并处三十万元罚款。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发挥科技监管优势,采用“网络监控+精准执法”方式,多方面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尤其重点筛查复检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一旦出现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不仅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还将依据《北京市机动车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暂停其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检验设备、人员资质符合规定,强化内部管理制度,检验规范落实到位。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正常使用2021年4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长建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诊断设备对其所有车辆读取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数据并开展检验。发现该单位在送检前,违规手动清除了三辆车的故障代码,涉嫌不正常使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三日内改正,处每辆五千元、共计一万五千元罚款。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用于监测车辆排放系统工作状况,并诊断、提示故障。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要求,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2021年4月,延庆区生态环境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利用水泵将办公区产生的部分污水通过消防水带排放至地表,属于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五十五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延庆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通过调查评估,北京国投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七万九千余元。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2021年8月,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四通搬家有限公司位于丰台区大灰厂东路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对维修保养机动车所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滤等危险废物进行贮存,而是擅自倾倒、堆放于院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丰台区生态环境局对涉案危险废物进行扣押,责令该单位改正,处六十万元罚款;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丰台公安分局,对相关责任人刑事拘留。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都属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处罚额度等方式增加违法成本,严厉打击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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