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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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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9786]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29786]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url]

  • 【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 国家质检总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征文启事”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征文启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为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的经验,加强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制度研究和产品质量立法工作,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质量法制意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施行20周年纪念有奖征文活动。一、征文主题 以产品质量法制工作为主线,充分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施行以来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交流社会各方在产品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分析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探讨进一步完善质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意见和建议,为建设质量强国提供坚实的理论和制度保障。二、征文内容 可以从以下方面开展调研和论述: (一)《产品质量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界定问题; (二)产品质量管理与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三)产品质量三包责任、召回、行政处罚等相关制度设计; (四)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制度研究; (五)消费品安全法律制度研究; (六)如何强化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和责任; (七)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研究; (八)《产品质量法》与国外产品责任立法比较研究; (九)“我”与《产品质量法》; (十)其他与《产品质量法》或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有关的内容。 三、征文要求 (一)文体形式:论文、调研报告、记叙文(诗歌、小说、散文等文学类作品除外)。文章题目自拟,要求主题突出,观点鲜明,内容详实,文字精练,字数3000-5000字为宜。 (二)文稿内容应包括:题目、姓名、作者单位、主题词、正文、文章摘要、参考文献,署名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三)投稿方式: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并标明“纪念产品质量法20周年征文”字样。 (四)投稿作者须一并提交征文登记表(见附件)。 (五)征文来稿必须为原创作品,且未公开发表过,同时承诺未侵犯他人版权。 四、活动时间 投稿截止时间:2013年7月20日 五、评选和奖励 征文评选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邀请有关专家成立评选小组,对征文进行评选。 本次征文活动设一、二、三等奖,名额分别为10名、20名、30名,奖金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并颁发获奖证书。获奖文章将汇编成优秀论文集提供总局及国家有关立法机关或机构参阅,并在《中国质量报》、《中国国门时报》等媒体上选登。部分获奖作者还将受邀参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立法研讨活动。 六、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 质检总局法规司 庄磊 010-82261671 赵军 010-82262137 中国质检报刊社 孟威 010-84651973 孙斌斌 010-84648093 (二)投稿地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中国质量报征文办公室 邮 编:100029 电子邮箱:zlbbjzx@sina.com quality_daily@sina.cn附件:征文登记表

  • 【原创】《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

    《产品质量法》《计量法》《标准化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 1.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产品质量法》。 A、公民 B、 法人 C、消费者 2.下列产品,哪些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 A、水稻 B、煤气 C、自来水 3.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标明()。 A、保质期 B、保存期 C、失效日期 4.《产品质量法》中所指的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等。 A、生产日期 B、保存期 C、保修期 5.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 A、赔礼道歉 B、恢复名誉 C、折价赔偿 6. 产品质量()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A、定期监督检查 B、监督抽查 C、日常监督检查 7. 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上。 A、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B、产品说明书 C、产品包装 8. 《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 A、购买者 B、消费者 C、销售者 9. 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A、7日 B、15日 C、30日 10. 失效产品是指产品失去本来应有的效力作用 变质产品是指产品内在质量发生了物理变化、化学变化或(),失去了原有的特征或特性,失去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价值。 A、 形态变化 B、生物变化 C、气味变化 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一种()。 A、行政性管理措施 B、经济性管理措施 C、科学性管理措施 12.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 )。 A、一万元以下 B、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C、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13. 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应当向()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A、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B、计量检定机构 C、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14. 计量法规定用于()、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A、贸易结算 B、 非贸易结算 C、 二者都可以 15.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指:() A、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B、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次级计量标准器具 C、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16.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过()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A、县 B、市 C、省 17.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检定数据为准。 A、国家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B、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C、社会公正计量行站 18.《计量法》中明确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A、县 B、省 C、国家 19.《计量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必须经()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后使用。 A、县级以上 B、省级以上 C、有关 20.《计量法》自()起开始施行。 A、1985年7月1日 B、1985年9月6日 C、1986年7月1日

  • 产品质量申诉指南

    产品质量申诉指南一、受理范围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内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未提供被申诉对象的名称的; 2、无法提供购货凭证的; 3、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的; 4、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 5、属私下交易的; 6、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 7、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等部门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8、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二、受理要求 1、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2、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中要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日期、商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及申诉要求; 并提供票证单据的复印件,有购买协议或合同的须提供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三、处理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相结合; 4、行政行为的高效和便民。四、处理程序 (一)、受理 1、申诉人可通过来电、来访、来函、上网方式进行质量申诉。 2、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处理 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根据申诉人或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产品质量争议的调解由被申诉人所在地的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负责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调解书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不成,将及时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2、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五、处理期限 1、收到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2、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 3、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 广西人造板产品质量合格率为85.4%

    最近我国各地区都在对地板等建材行业产品进行质量抽查。12月13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12年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抽查结果显示,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为85.4%,在不合格产品涉及的20家生产企业中,南宁企业有6家。 据悉,本次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抽查广西区内131家获证企业的137批次产品,其中胶合板61批次,细木工板32批次,中密度纤维板29批次,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9批次,刨花板5批次,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一批次。检验项目涵盖静曲强度、内结合强度、吸水厚度膨胀率、含水率、胶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表面耐磨、甲醛释放量等指标。结果有20家企业生产的20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 自治区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人造板不合格的项目主要有甲醛释放量、胶合强度、横向静曲强度、含水率、内结合强度、表面结合强度等项目。不合格原因多是因为企业原料采购验证把关不严,将不合格的胶粘剂投入生产或企业自身制胶工艺落后等,造成甲醛释放量超标。有些厂家的生产工艺不稳定,人造板生产过程中施胶施蜡比例不当、防水剂用量不科学、使用的粘合剂不符合标准要求等因素,都会造成内结合强度、胶合强度等项目不符合标准。此外,使用的板材表面粗糙、均匀性差、生产工艺不稳定等因素也会造成表面结合强度不合格。 甲醛是原浆毒物,能与蛋白质结合,人体吸入高浓度甲醛后,会出现呼吸道的严重刺激和水肿、眼刺痛、头痛,也可引发支气管哮喘。静曲强度不合格可能导致产品的承载能力、抗冲击能力减弱,影响产品的使用寿命;胶合强度不合格可能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开胶现象,使板的强度性能受到影响。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问答

    http://www.chinastandard.com.cn/news/20020115/200201150022.html 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是怎样一项活动?采取哪些方式? 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问: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由谁负责组织和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问: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什么? 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问:国家监督抽查对样品有哪些规定? 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问:国家监督抽查收不收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问: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是怎样确定的?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问: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和机构应怎样制定抽查方案?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 【简讯】质检总局:食用菌产品质量合格率九成

    中国国家质检总局17日下午发布的一项最新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显示,食用菌产品质量合格率九成,重金属含量等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用菌行业健康发展,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食用菌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辽宁、黑龙江、吉林、福建、湖北、江苏等六个省三十家企业生产的五十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百分之九十点七。 此次抽查依据《食用菌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对食用菌产品的感官要求、水分、总砷、铅、总汞、六六六、滴滴涕、二氧化硫残留量、山梨酸、苯甲酸、干湿比、粗蛋白质(蛋白质)、总糖(糖分)、粗纤维、灰分、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致病菌)以及食品标签等二十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涉及人身健康的主要安全项目大肠菌群、致病菌、重金属含量等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个别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个别产品水分超标。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食用菌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食用菌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17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公告2001年第191号关于公布2011年17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食品、日用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等17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白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酱卤肉制品、腌腊肉  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液体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针织内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机动轮椅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工具(电钻、电锤、角向磨光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电加工机床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永磁直流电动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砂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高速旋转式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开展行政指导

    [align=center][b]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开展行政指导[/b][/align][size=15px]中国质量报[/size][b] [/b][size=15px][color=rgba(0, 0, 0, 0.298)]昨天[/color][/size][align=center][color=#021eaa][b]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开展行政指导[/b][/color][/align][align=center][color=#021eaa][b]着力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直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b][/color][/align] 为提高直播带货产品供给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直播带货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直播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服务扩大国内市场,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提升直播带货平台产品质量组织开展了行政指导。 直播带货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种新业态,对活跃市场、促进消费、方便人民群众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产品质量不过关、虚假宣传、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等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行政指导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对直播带货平台提出六点要求。[color=#021eaa][b]一要[/b][/color]提高质量意识,筑牢直播经济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的基础;[color=#021eaa][b]二要[/b][/color]做学法守法模范,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增强守法合规的自觉性,依法依规规范发展;[color=#021eaa][b]三要[/b][/color]立行立改,各直播带货平台要迅速对直播带货产品质量进行自我对照和全面检查。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带货主播,要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同时要举一反三,防范其他质量问题发生;[color=#021eaa][b]四要[/b][/color]争创“品质直播”,围绕强化平台内部产品质量管控,建章立制,并发挥信用的惩戒力和约束力,努力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产品和服务;[color=#021eaa][b]五要[/b][/color]建立消费投诉“绿色通道”,及时回应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color=#021eaa][b]六要[/b][/color]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会上,相关直播带货平台还发布了网络直播商品质量保障自律承诺,提出了保障直播商品质量、积极依法履行直播带货平台责任、规范商品营销宣传、完善直播交易售后保障机制等自律措施,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 2011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月饼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四川、甘肃、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9家企业生产的299种月饼产品。主要依据《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7099-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月饼》GB 19855-2005、《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对涉及健康安全的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丙酸钙、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合成着色剂、膨松剂、酸价、过氧化值、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计数、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富马酸二甲酯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本次抽查的299种月饼产品,有293种符合标准规定,反映出我国月饼行业的整体产品质量状况良好。6种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分别涉及富马酸二甲酯、菌落总数、霉菌计数、脱氢乙酸。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目录在2楼。

  • 3C认证有力推动消防产品质量提升

    累计颁发证书3600多张 涉及企业340家 出具型式检 验 报告8900多份 到2011年9月为止,我国已累计颁发消防产品3C认证证书3600多张,涉及获证企业340家,出具型式检验 报告8900多份,为配合政府部门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这是近日记者从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据悉,此次公布的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指定认证机构为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承担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的实验室分别为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据介绍,2002年5月,国家首次将火灾报警设备、喷水灭火设备、消防水带3类消防产品列入了第一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04年8月,又将消防车产品纳入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2009年5月,新修订的《消防法》颁布实施,首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规定了以强制性产品认证为核心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2011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依据《消防法》联合公布了新的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增加了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消防装备和建筑耐火构建4类14种产品,又在原有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3类中增加了17种产品,至此,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又增加了7类31种,增加至8类43种。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成为我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 根据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总工程师刘卫军表示,对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是贯彻落实《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确保消防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公安部消防局总工程师杜兰萍指出,消防产品质量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要通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同时,完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管,推动消防产品质量的提升,坚决把住消防产品质量关,为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供有力保证。-------转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 2011年月饼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月饼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本次共抽查了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四川、甘肃、新疆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9家企业生产的299种月饼产品。主要依据《糕点、面包卫生标准》GB 7099-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月饼》GB 19855-2005、《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对涉及健康安全的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丙酸钙、糖精钠、安赛蜜、甜蜜素、合成着色剂、膨松剂、酸价、过氧化值、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计数、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富马酸二甲酯等2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本次抽查的299种月饼产品,有293种符合标准规定,反映出我国月饼行业的整体产品质量状况良好。6种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目分别涉及富马酸二甲酯、菌落总数、霉菌计数、脱氢乙酸。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 关于公布2011年絮用纤维制品(枕头/被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絮用纤维制品(枕头/被子)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计量认证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转帖】2008年月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新闻发布稿 2008-09-02

    月饼是我国特有的传统节令食品。中秋佳节,阖家吃饼赏月已经成为了中华民族传统的文化习俗之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消费水平和食品工业水平的不断进步,月饼的花色、品种不断增加,生产加工技术不断提升,我市月饼的产品质量稳步提高。   今年中秋,适逢奥运盛事在北京圆满结束,残奥会进行之际。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繁荣首都市场,同时也为了保障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食品安全,早在奥运期间就启动了中秋月饼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预案,安排专项抽查资金42.5万,对北京市所有的月饼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门的巡查和检查。我们按照奥运食品安全保障的要求和标准,对北京市月饼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查,委托权威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的食品和卫生标准进行了检验,共抽查76家企业的83种月饼产品,其中抽查合格77种。从抽查情况来看,我市获证企业生产的月饼整体质量水平良好,品种多样,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在检查和监督抽查中未发现我市月饼生产企业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涉及公众安全的重要安全指标严重超标的现象,也未发现本市月饼过度包装的现象,整体质量安全可控。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5家企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责令企业实施了产品召回,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同时还将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为保证月饼产品质量可控和可溯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还积极推进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消费者可通过网络、电话以及手机短信等多种手段,对已经赋码的月饼产品上的电子监管码进行查询,从而了解月饼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产品信息。目前,北京市已有稻香村等4家企业在产品上加贴了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  通过今年和过去几年对月饼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以及食品生产市场准入制度的推进和月饼有关标准的颁布实施,我市月饼行业的生产和经营已经得到逐步规范,月饼行业的规模和品牌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一些企业生产的月饼品牌像稻香村、大三元、宫颐府、好利来、味多美等老字号和北京市知名品牌已经为广大消费者信所信赖。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在此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月饼一定要选购标有“QS”编号(生产许可标识)的月饼产品。要注意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和配料表等是否齐全;要注意小包装月饼袋内要无水蒸气凝结,防氧化剂不可与月饼直接接触。遇质量问题,可通过12345、12365热线向质监部门进行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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