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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相关的资讯

  • 《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印发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学规范做好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财政专项经费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综合考虑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投诉举报等多方面因素,制定本计划。一、抽查产品及数量监督抽查共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电子电器、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电工及材料产品、机械及安防产品、日用及纺织品、耐用消费品、食品相关产品等8大类79种2458批次产品。风险监测共涉及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儿童爬行垫(儿童地垫)、塑料家具、骑行安全类头盔等4种80批次产品。二、抽查范围及形式监督抽查范围涵盖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按照《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附件1)确定的产品名称、抽查批次和抽查领域组织开展。风险监测按照《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附件2)确定的产品名称和批次组织开展。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的同时,市局也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抽查计划进行调整、补充,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三、重点任务及分工市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具体负责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委托承检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对承检机构进行验收考核,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等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助承检机构开展抽(采)样工作,负责问题样品溯源调查,被抽样单位拒检认定,处理抽样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和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等工作。四、工作安排及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定期研究调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二)规范抽查过程。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督抽查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和制度要求开展监督抽查及结果处理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履职尽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确定专人与市局和承检机构对接,及时处理抽样时发生的异常情况,依法依规完成抽样配合、拒检认定、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三)强化结果处理。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力度。接到市局结果处理任务通知后要立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督促其自责令之日起60日内予以改正,提交整改报告及申请复查。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停产、下架,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进行处理。附件: 1.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xls 2.2023年沈阳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表.xls
  • 工业产品质量发展
    为促进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11月9日发布《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包括工业产品质量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保障措施,组织实施等六部分,旨在指导 “十二五”工业产品质量加快发展提升。   附件: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   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   提高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目标的主要任务,也是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为了促进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工业产品质量的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国工业经济运行质量持续向好,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制造能力日益提高,产品质量显著提升,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较好地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钢铁、有色、石化和建材等主要原材料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水平基本与国际接轨 航天、发电、轨道交通等重大装备研发生产实现自主化,工程机械、通用装备质量与可靠性水平不断提高,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进一步缩小 轻工、纺织、家电等消费类产品实现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新产品层出不穷,质量档次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 第三代移动通信、数字音视频、基础软件等信息技术产品的主要功能和性能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水平。   尽管取得了这些成绩,但受传统粗放型发展方式的制约,我国工业产品质量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总体发展不平衡。部分产品质量差、档次低,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 二是标准结构不合理,部分技术标准水平低、贯彻实施不力 三是产业基础差,创新能力不强。部分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品牌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弱 四是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一些企业质量责任意识不强,管理不规范,质量信誉不高 五是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六是基础能力建设投入不足,监管机制不健全,质量公共服务与管理能力薄弱。   (二)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和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推进的重要阶段,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首先,世界经济格局调整和产业转移呈现加速态势,驱动传统产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崛起,迫切要求我国建立更加坚实的质量基础,这为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提供了基本动力。其次,经济全球化大势所趋,深度参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市场竞争,迫切要求我国工业加快产业产品结构优化调整和进出口结构转型升级,这为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提供了清晰路径。再次,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日益增长,显著提高生活质量的现实诉求更加强烈,迫切要求我国不断研发生产出品种更多、质量更好、服务更有保障的新一代工业产品,这为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提供了持久需求。最后,全面完成“十二五” 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任务,为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物质基础,迫切要求加快我国工业实现由大变强的历史性跨越,这为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指出了明确目标。   “十二五”期间,工业产品质量发展也将面临一系列严峻挑战。第一,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工业基础相对薄弱、质量法制建设滞后依然是产品质量发展必须面对的基本国情。第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抢夺市场机遇成为企业生产经营常态,大量新产品在未经充分试验验证的情况下仓促投放市场,造成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聚集甚至集中爆发的趋势性特征日益凸显。第三,新一代工业产品呈现集成化、智能化、复杂化特征,研发生产日趋全球化与网络化,加之新技术、新材料与新工艺的大量应用,致使产品质量问题的诱发因素越来越多与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内在要求越来越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第四,全社会对质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与基础作用的认识仍然不高,制约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提升的体制机制问题在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   面对机遇与挑战,走出一条经济增长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互统一、协调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是我国工业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命题。破解这一命题的关键和难点在质量。“十二五”时期,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扣科学发展主题,抓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统筹规划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切实加强行业指导,着力改善品种质量,努力保障消费安全,全力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建设。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遵循“强化基础,提升能力,创新形象,支撑发展”的方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为核心,以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培育品牌、改善服务、提高效益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政府指导、行业自律、企业主体、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工业产品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努力把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强化基础。围绕工业经济长远发展对产品质量的内生需要,加强标准贯彻、质量检测、技术评价、人才培养与公共服务等基础能力,以及公共质量资源与通用数据平台建设,改善工业产品质量发展的保障条件。   ——提升能力。通过加强技术改造与制度创新、加快技术进步与管理升级,推动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集成应用,突破制约工业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性、基础性、瓶颈性质量技术问题和系统性、全局性、机制性质量管理难题,大幅提升质量设计、保证与服务能力,推动质量技术水平与质量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水平与服务质量水平实现同步提高。   ——创新形象。立足国内市场,面向国际市场,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丰富花色品种,提升质量档次,带动我国工业从以低端、低附加值产品研发生产格局为主,向以高端、高附加值产品研发生产格局为主转型升级。接轨国际先进标准,研制生产出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与发展趋势的高质量产品,提升我国工业产品的质量信誉与品牌形象。   ——支撑发展。抓住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和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有利时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实现我国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质量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治标与稳健治本相结合   围绕我国工业经济发展急需,找准加快产品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加强技术改造、标准贯彻与产业政策引导,促进我国工业产品的质量水平在短期内有一个明显提升。同时,着眼工业经济长远发展,围绕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加快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构建质量工作长效机制,解决制约工业产品质量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推动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水平实现跨越发展。   2.坚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加强政府监管相结合   加强法制建设、政策引导和宣传教育,促进企业发挥质量主体作用,切实履行质量发展与质量保证责任。同时,加强政府监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坚决打击假冒伪劣、质量欺诈、不实宣传、虚假声明等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坚持扶持先进与限制落后相结合   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激励机制,通过典型示范与政策扶持,引导和带动全行业,特别是新兴产业与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发展。同时,加快落后产能的淘汰与升级,营造供需基本平衡且竞争适度的市场环境,重建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良性选择机制,推动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4.坚持立足国情与接轨国际相结合   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的实际需要,立足工业产品质量发展的现实条件,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抓好主导产业、新兴产业与消费热点等领域的品种开发、质量提升与品牌建设工作。同时,跟踪全球市场动态,接轨国际先进标准,满足不断升级的国际消费需求,以质量拓市场、谋发展。   (三)规划目标   1.总目标   到2015年,工业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传统产业的产品质量、档次结构更趋合理,附加值和质量水平明显提高。依法淘汰质量、安全、卫生、环保与能耗不达标的产品。规模以上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产值比重达到90%以上。高端高档工业产品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自给能力明显增强。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国内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全面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产品检测能力基本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率达到100%,质量损失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50%,主导产业中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产值比重达到50%。   ——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全面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产品品种更加丰富,售后服务更有保障,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   ——自主品牌的质量信誉与品牌形象明显改善,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主要行业内的自主品牌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85%,出口产品产值比重达到30%。培育形成一批国际知名品牌。   2.重点行业目标   ——原材料工业。主要产品的质量水平全面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重点产品的质量水平与国际接轨。特殊、关键与高端产品的质量水平与技术性能明显改善,国内配套满足率进一步提高,基本满足下游产业与重大科技工程发展需要。化工、建材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大幅提升。   ——装备工业。主要产品的质量与可靠性达到发达国家同类产品本世纪初的平均水平,售后服务质量与国际接轨。重要基础件、关键零部件、发动机和数控机床等重点产品的可靠性与使用寿命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0%。主要通用装备和大型成套装备的整机可靠性大幅提升,农机、汽车、船舶和民用飞机的产品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水平,航天、发电和轨道交通的尖端产品质量达到或保持世界领先水平。高端关键基础零部件的国内配套满足率和高端基础制造装备的国内保障程度明显提高,高技术关键装备的产品质量实现大幅跃升。   ——消费品工业。主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环保与能耗指标全面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新兴消费品与重点耐用消费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与国际水平接轨,耐用消费品的售后服务质量显著改善。高端高档纺织和服装的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家电出口中,自主品牌产品的产值达到30%。食品、药品企业的质量管理更加规范,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升。   ——电子信息工业。主要产品可靠性、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及技术性能、环保与能耗指标全面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通用元器件、集成电路和软件等基础产品的质量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满足下游及关联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消费电子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与保障性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重大应用软件的可靠性、安全性、兼容性和维护性水平显著提高,大规模、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质量与可靠性取得明显突破。   三、主要任务   (一)改善产品质量发展环境   ——健全质量发展政策与规章制度。在修订完善已有产业政策、部门规章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形成目标清晰、任务明确、内容协调、措施配套的工业产品质量发展政策与规章体系,打造政策透明、措施有效、管理得力的质量发展政策与制度环境,为企业发挥主体作用提供明确、稳定、持久的政策预期与制度约束,保障工业产品质量的良性发展。   ——推动工业标准贯彻实施。结合地方、行业特点和企业需求,组织行业协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工业标准的培训与宣贯,促进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围绕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能耗等领域,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防范和杜绝无标、违标、降标生产。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严格行业准入与市场退出管理。加强对关系安全、卫生、环保以及国计民生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行业准入与市场退出管理。在产业政策中,将质量要求列为行业准入条件与考核重点,在严格审查申请企业的行业准入资质与能力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已获得准入资格的企业实际运营绩效的动态监控与考核,对不能持续满足质量要求的企业实施强制退出。进一步加强市场退出管理与制度建设,落实企业退出市场后的产品售后服务责任,有效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地方主管部门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支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落实产业政策监管和质量管理指导职责。鼓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地方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十二五”规划,落实本地区“十二五”时期工业产品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关键保障措施。   (二)加快工业产品质量提升   ——依靠技术进步带动品种开发与质量提升。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计划中,加大对产品品种开发和质量提升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安排新产品开发、共性技术质量问题攻关、质量与可靠性水平提升,以及增加产品知识产权含量等项目。引导企业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加大技术创新步伐,积极研发、引进和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种更新换代。鼓励企业加强工业软件的研发应用,大幅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加快科研成果的专利化、标准化和产业化,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深化推进质量示范工程。推动各地区、各行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特点和产品质量发展需求,积极实施地方质量振兴和行业质量兴业活动。组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针对本地区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或新兴产业发展中的产品质量瓶颈问题,实施质量振兴示范工程 组织行业协会针对制约行业整体质量提升的产品质量瓶颈问题,实施质量兴业示范工程。   ——开展共性技术质量问题攻关。围绕原材料、装备、消费品和电子信息产品等领域的共性、关键和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组织产学研用各方资源,联合开展设计、工艺、制造、检验、检测、试验等产品质量形成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验证与评价技术、方法与设备的研发与攻关。   ——促进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围绕钢铁、有色、石化、建材、轻工、纺织、汽车、船舶、装备制造及电子信息等行业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达标备案管理,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产品质量达标率大幅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的质量水平全面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部分企业的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推进品牌培育与发展。大力推进国家品牌、区域品牌、行业品牌和企业品牌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塑造我国工业产品质量新形象。优先安排与品牌建设有关的技术改造、质量攻关、标准制修订及检测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企业针对国际、国内市场的不同特点和消费需求差异,制定实施品牌多元化、系列化发展战略,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世界级品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积极收购国外品牌,支持自主品牌在境外的商标注册,促进自主品牌的国际化。建立品牌培育评价机制,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宣传,加快产品开发和品种创新,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不断提高品牌影响力。   ——扶持中小企业质量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支持、引导与帮扶作用,增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链的整体质量水平。鼓励具有行业经验、技术人才以及先进的检验、检测、试验设备和设施的第三方为质量保证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试验服务和质量技术支撑。鼓励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带动中小企业的专业化发展和自主品牌培育。支持中小企业依靠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加快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   (三)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质量信誉社会评价机制。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探索应用第三方信用评估服务,建立工业企业质量信誉社会评价机制,形成以企业为本、地方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质量信誉建设格局。围绕有效保障消费安全和切实改善民生,突出抓好消费品工业和食品行业的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十二五”时期,工业企业的质量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率持续下降,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明显减少。   ——发挥社会性组织的自律作用。支持区域性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和企业联盟等社会性组织建立健全以质量保证和质量承诺为基础、面向组织内全体成员单位的自律性规范或公约,约束企业质量经营行为。鼓励区域性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和企业联盟建立针对全体成员单位的质量安全预警信息披露、报告与共享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营造质量诚信的文化氛围。协调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消费者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各方面的监督、引导、教育、培训与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奖励诚实经营、守信用、信誉好的优秀企业,及时曝光、制约和惩戒虚假经营、不讲诚信、信誉差的不良企业,营造崇尚诚信经营、追求质量卓越、尊重顾客利益的市场环境与文化氛围。   (四)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规范企业自我声明行为。推行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制度,引导企业通过产品质量自我声明,承诺和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协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我声明内容真实性、格式规范性的监督、评价与管理,防范和杜绝企业自我声明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科研院所的作用,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覆盖研发、采购、制造、运输、销售与售后服务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着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企业加强班组建设和现场质量知识培训,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建立最高管理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质量工作推进机制。鼓励企业依靠信息化手段,推进质量技术与质量管理创新,进一步增强对产品供应链和全寿命期的质量控制。到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一批重点企业的质量管理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加强质量工程师和专业技能人员培养与使用。推行全行业质量教育,进一步普及质量知识。支持企业结合行业及自身特点,加强质量应知应会和岗位专业技能培训,严格检验、检测、试验、评审、验收等关键岗位的持证上岗与绩效考核。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质量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与技能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引导企业积极培养和使用注册质量工程师和专业技能人才。   ——强化管理体系标准贯彻实施。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全面贯彻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测量、风险、能源以及社会责任等管理体系标准。加快推进具有行业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及其配套标准的贯彻实施,重点在汽车行业贯彻实施ISO/TS16949,在通信行业贯彻实施TL9000,在航空、航天行业贯彻实施AS9100,在医疗器械行业贯彻实施 ISO13485,在食品行业贯彻实施ISO22000和HACCP,在药品行业贯彻实施GAP/GMP/GSP。鼓励企业结合产业特点和供应链结构,建立覆盖各级供应商的管理体系贯彻实施模式,推动各级供应商同步贯彻实施相关管理体系标准及其配套标准,全面提升供应链质量管理水平。   ——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和科研院所,结合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共性或瓶颈质量问题,开展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示范应用。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开展统计过程控制、实验设计、质量功能展开、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可靠性工程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应用及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引导企业树立持续质量改进的先进理念,建立注重学习与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企业文化。到2015年,累计完成500项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五)提高质量公共管理水平   ——推进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针对新兴的产业集群、区域经济圈、特色园区、孵化基地以及中小企业聚集区,继续规划建设一批质量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质量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布局、广泛覆盖和便利使用。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需要,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选择和设立一批技术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突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评价专业机构 建立完善行业计量技术服务体系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业领域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规划与建设,重点做好新兴产业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培育和实验室建设。到2015年,建成一批质量公共服务平台及产品质量和技术评价实验室。质量公共服务平台对产业集群、区域经济圈、特色园区、孵化基地和中小企业聚集区的覆盖率达到80%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质量服务平台覆盖率达到100%。   ——建立质量监测预警平台。建立自主品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质量竞争力评价体系和工业产品质量指标体系。整合利用监督抽查、执法打假、消费者投诉、出口商品检验等质量信息,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导,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现有检测机构、消费者组织等渠道,吸纳企业和消费者参与,建立国家、地方和行业两级的工业产品质量监测预警网络平台,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有效防范和应对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支持质量管理公共政策与法规研究。支持有关科研院所,结合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指导以及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发展等需要,开展质量管理政策、法规与基础理论方法研究。重点开展质量法律、法规研究与制定,市场准入政策研究,社会监督机制研究,产品质量行政许可机制研究,工业标准贯彻与标准化政策研究,以及检测能力建设与合格评定政策研究。   ——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国际交流。组织开展质量建设与工业发展、技术评价与质量控制、技术壁垒与工业标准、自我声明与合格评定、消费安全与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质量管理国际交流活动。通过组织国际性质量管理与发展论坛、参观访问国外工业企业、引进国外质量专家、出国培训等多种形式,学习、引进发达国家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与成功做法,不断提升质量公共管理水平。   四、重点工程   (一)质量基础能力发展工程   ——关键领域标准建设。围绕产业发展、质量提升与消费安全保障需要,加快关键领域的工业标准制定实施,带动质量、安全、卫生、环保与能耗要求与国际接轨。重点制定实施航空、航天、船舶、通信等支柱产业以及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技术与管理标准,家电及关键零部件的可靠性与能耗标准,农机、工程机械、农药、纺织、服装、涂料等产品的安全标准,以及软件产品
  • 2011年28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布
    关于公布2011年28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8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 方便面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rar
  • 质检总局公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11年1月14日,质检总局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详细如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33 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一条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财政资金安排和现行标准情况,经充分采纳各方意见建议,综合考虑社会舆论关注度、消费者投诉率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等,省局制定了《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和《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现予以发布。《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共涉及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电子电器类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机械及安防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食品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产品等7大类127种产品,产品抽查范围涵盖生产和流通领域。《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共涉及直播带货产品、儿童手表、旅游商品等17种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在按计划对上述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同时,也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酌情调整抽查内容,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省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履职,坚持民生导向和问题导向,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和风险监测通告。同时,为保证承检机构工作质量,省局将适时启动承检机构工作质量飞行检查评价工作。附件:1.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2. 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4日附件1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计划(127种)一、日用消费品及纺织品(25种)床上用品(含学生絮棉制品)、泳装、袜子、内衣(含文胸、塑身内衣)、运动服装、休闲服装、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儿童鞋(含婴幼儿)、学生校服、卫生纸、卫生巾、瓦楞纸箱、眼镜、烟花爆竹、家具(含儿童家具)、头盔、学生作业本(课业簿册等)、老人鞋、塑料购物袋、学生文具、儿童玩具、党员徽章、红领巾、首饰、不锈钢真空杯。二、电子电器类产品(14种)电热毯、电磁炉、空气净化器、室内加热器、家用燃气灶、电动自行车及配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蓄电池和充电电池、家电电器噪声、可燃气体探测器、低压电器、防爆电气、电动机、电热水壶。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4种)塑料管材(管件)、安全玻璃(含中空玻璃等)、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耐火材料(镁碳砖)、保温材料、水泥、输水管、人造石与石材、化粪池构件、建筑防水卷材、建筑用钢材、防水涂料、人造板和普通纸面石膏板、室内装修用胶黏剂、陶瓷砖、内外墙涂料、采暖用散热器、坐便器、淋浴用花洒、地坪漆、油漆、电线电缆、电缆用材料、塑料及铝合金型材。四、机械及安防产品(44种)机械用钢管、动力及冶炼用煤和商品煤、车用汽油、柴油、车用乙醇汽油、天然气(含液化石油气)、危化品有机产品、危化品无机产品、氯碱、工业气体、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橡胶密封制品、轮胎、工业泵、轴承、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砂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除口罩外)、机动车辆制动液、车用尿素水溶液、工业用布、水表、燃气表、发动机油、汽保产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风窗玻璃清洗液、井盖、柴油汽油清净剂、工业盐、铜及铜合金管材、消防水带、阀门水嘴、法兰和安全阀、机制砂和矿渣粉、家用燃气橡胶软管、石油焦、工业白油、船用燃料油、橡胶增塑剂、生物质燃料。五、农业生产资料(7种)化肥、非许可证目录化肥、农用薄膜、农用塑料管材、饲料加工机械、机动脱粒机、农用潜水泵。六、食品相关产品(9种)塑料膜袋、一次性餐具、塑料食品工具、食品用纸包装和纸容器、食品接触用金属制品、食品用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压力锅、食品过度包装。七、电子商务产品(4种)电子商务产品(妇女、老人用品)、电子商务产品(儿童服装(含婴幼儿))、电子商务产品(休闲服装、运动服装等)、电子商务产品(小家电、家电电器噪声)。附件22023年辽宁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17种)直播带货产品、儿童盲盒、奶茶杯塑化剂和特定迁移量、石制食品接触材料中重金属和放射性、食品包装纸制品、儿童手表、密胺塑料餐具、食品接触用金属餐具、涂料中的三聚氰胺、防水涂料中的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密封胶中有机锡、特殊人群辅助产品、旅游商品、功能性服装、成人鞋中的六价铬和邻苯二甲酸酯、儿童演出服和化装舞会服装、老年服饰鞋。
  • 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   2010年第4号   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09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31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8类,包括葡萄酒、绿茶、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酱油、食醋、瓶(桶)装饮用水、食糖、婴幼儿配方乳粉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12类,包括木制家具(木制柜)、卫生巾(含卫生护垫)、学生用品、电动跑步机、化妆品、餐具洗涤剂、电磁灶、助听器、车用汽油、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啤酒瓶、固定式通用灯具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铝合金建筑型材、建筑钢化玻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纤维板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可见分光光度计、电子计价秤、单相电能表、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农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类,即碾米机。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葡萄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绿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酱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食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木制家具(木制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学生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电动跑步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化妆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电磁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助听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车用汽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啤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建筑钢化玻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可见分光光度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电子计价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单相电能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0.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1. 碾米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8年“双11”玩具等7种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期,为加强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2018年“双11”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详细情况通报如下: /p p   一、基本情况 /p p   (一)本次抽查以儿童产品安全和电器产品安全为重点,对玩具、婴幼儿服装、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自动电饭锅、室内加热器、电压力锅、电热水壶等7类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开展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其中,玩具、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自动电饭锅、室内加热器、电压力锅、电热水壶等6类产品是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 /p p   共抽取564批次产品。其中,玩具257批次,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66批次,婴幼儿服装63批次,自动电饭锅58批次,室内加热器47批次,电压力锅41批次,电热水壶32批次。 /p p   (二)本次抽查涉及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凡客诚品、唯品会、国美电器、拼多多、网易严选、苏宁易购、当当网、贝贝网等11家电子商务平台。 /p p   (三)本次抽查,共有81批次产品没有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要求。其中,玩具56批次,婴幼儿服装9批次,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9批次,室内加热器4批次,自动电饭锅3批次。 /p p   37批次产品涉嫌未经3C认证,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相关要求。其中,玩具20批次,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10批次,室内加热器3批次,自动电饭锅2批次,电压力锅1批次,电热水壶1批次。 /p p   对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和经过3C认证的446批次产品进行检验,有44批次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其中,玩具12批次,婴幼儿服装10批次,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8批次,自动电饭锅8批次,电压力锅3批次,室内加热器2批次,电热水壶1批次。 /p p   二、抽查结果分析 /p p   (一)玩具。共抽取257批次,有56批次没有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有20批次涉嫌未经3C认证。对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和经过3C认证的181批次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检验了机械与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的迁移、增塑剂等四大类项目。经检验,有12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小零件、小球、突出物、塑料袋或塑料薄膜、绳索和弹性绳、刚性材料上的圆孔、磁体和磁性部件、增塑剂等。 /p p   (二)婴幼儿服装。共抽取63批次,有9批次没有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对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的54批次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检验了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耐水色牢度、耐酸汗渍色牢度、耐碱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湿摩擦色牢度、耐唾液色牢度、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附件抗拉强力、绳带要求、附件锐利性等14个项目。经检验,有1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pH值、绳带要求、附件抗拉强力、耐唾液色牢度等。 /p p   (三)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共抽取66批次,有9批次没有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有10批次涉嫌未经3C认证。对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和经过3C认证的47批次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检验了7个项目,包括:尺寸检查,防触电保护,固定式插座的结构,延长线插座的结构,耐热,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通过密封胶的距离,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电痕化。经检验,有8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尺寸检查,防触电保护,延长线插座的结构,耐热,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耐燃和耐电痕化。 /p p   (四)自动电饭锅。共抽取58批次,有3批次没有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有2批次涉嫌未经3C认证。对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和经过3C认证的53批次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检验了16个项目,包括: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经检验,有8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非正常工作、结构和接地措施等。 /p p   (五)室内加热器。共抽取47批次,有4批次没有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有3批次涉嫌未经3C认证。对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和经过3C认证的40批次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检验了16个项目,包括: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经检验,有2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输入功率和电流、接地措施等。 /p p   (六)电压力锅。共抽取41批次,有1批次涉嫌未经3C认证。对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和经过3C认证的40批次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检验了16个项目,包括: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经检验,有3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产品的非正常工作、内部布线、接地措施等。 /p p   (七)电热水壶。共抽取32批次,有1批次涉嫌未经3C认证。对标明生产厂厂名厂址和经过3C认证的31批次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检验了16个项目,包括: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不包括第19.11.4条的试验),稳定性和机械危险,机械强度,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外部导线用接线端子,接地措施,螺钉和连接,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经检验,有1批次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输入功率和电流。 /p p   三、工作要求 /p p   针对本次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 /p p   (一)对于本次抽查中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应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按照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p p   (二)将本次抽查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共同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切实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p p   (三)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违反《产品质量法》、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以及经过核查违反《认证认可条例》的产品,采取产品下架等有效措施,以保障消费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p p   附件: span id=" _baidu_bookmark_start_10" style=" line-height: 0px display: none "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margin-right: 2px vertical-align: middle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 a title=" 附件1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2px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1/attachment/f00849bd-f289-42a2-a9fc-0bb66917a030.xls" 附件1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玩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margin-right: 2px vertical-align: middle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txt.gif" / a title=" 附件3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x"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2px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1/attachment/6e3b4437-c311-4b47-9fdb-7b67e14d8c14.xlsx" 附件3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margin-right: 2px vertical-align: middle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 a title=" 附件2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2px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1/attachment/420267b8-129b-4e8c-8553-c77c7d18ac56.xls" 附件2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margin-right: 2px vertical-align: middle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 a title=" 附件4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自动电饭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2px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1/attachment/fa91ef31-fdc2-4c6c-8b9f-73f87561b0ab.xls" 附件4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自动电饭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margin-right: 2px vertical-align: middle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 a title=" 附件5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2px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1/attachment/070d639b-f4e3-4d37-a27f-377f822e3e3e.xls" 附件5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margin-right: 2px vertical-align: middle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xls.gif" / a title=" 附件6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电压力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2px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1/attachment/b31b9260-0566-4499-b67f-c0b392177f61.xls" 附件6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电压力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margin-right: 2px vertical-align: middle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txt.gif" / a title=" 附件7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电热水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x"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2px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1/attachment/7fb0bff9-2da5-41de-8865-52f8d7ebe7ab.xlsx" 附件7 2018年“双11”电子商务电热水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xlsx /a /p p & nbsp /p p & nbsp /p
  • 质检总局2010年第四批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2010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6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第4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次对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9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其中,食品共抽查了5类,包括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肉制品、灭菌乳、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碳酸氢钠) 日用消费品共抽查了9类,包括羽绒服装、羊绒衫、针织内衣、纸巾纸(含湿巾)、轮椅车、插座、汽车用GPS导航仪、汽车用制动器衬片、轻型载重汽车轮胎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共抽查了5类,包括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纤维板、采暖用散热器、陶瓷坐便器、通用水泥 工业生产资料共抽查了10类,包括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阀门、高速旋转式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永磁直流电动机、不锈钢焊条及碱性碳钢焊条、镁碳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一般压力表、出租汽车计价器。   国家质检总局已将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 小麦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 食用植物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3. 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4. 灭菌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5. 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碳酸氢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6. 羽绒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7. 羊绒衫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8. 针织内衣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9. 纸巾纸(含湿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0. 轮椅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1. 插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2. 汽车用GPS导航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3.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4. 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5.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6. 纤维板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7. 采暖用散热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8. 陶瓷坐便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19. 通用水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0. 数控系统和数显装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1. 阀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2. 高速旋转式压片机/旋转式压片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3. 永磁直流电动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4. 不锈钢焊条及碱性碳钢焊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5. 镁碳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6.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7.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8. 一般压力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29. 出租汽车计价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抽查结果.rar
  • 质检总局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意见稿   为更好地适应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好、组织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我局将2001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修订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   传真:010-82260107   电子邮箱:xiezhl@cnis.gov.cn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分类]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原则]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抽查费用]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以及食品监督抽查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企业义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监督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 [不得重复抽查]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查和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发布信息]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计划]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管理]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或者委托的部门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的实施]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查、抽样方法、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内容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中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样品的规定]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应当购买样品。   第十八条 [不宜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拒绝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无法抽样的情形]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样品的运输]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认定]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场抽样样品的确认] 在市场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真伪等情况。生产企业对需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样品的接收]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样品的管理]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异常情形的处理]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现场检验]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结果上报]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样品的处理] 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食品监督抽查的样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结果告知]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承检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复检申请]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复检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样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食品监督抽查的复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企业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复检结果上报]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结果]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责令整改]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该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召回,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其他不合格产品应当在负责后处理的部门监督下销毁,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复查]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质量分析会]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四条 [跟踪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五条 [转交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法律责任]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更换样品的法律责任]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逾期不改正企业的公告]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条 [复查不合格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重复抽查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企业的处理]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条 [移交]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本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及依据于2023年6月5日前反馈至联系邮箱,并附pdf文档(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及word文档,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冯云霄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北二巷4号联系电话:028-86607581联系邮箱:scszljd@163.com附件: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 质检总局:147种产品列入2017年产品质量国抽计划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布《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这项国抽计划共涉及147种产品,包括日用及纺织品18种、电子电器产品29种、轻工产品18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6种、农业生产资料11种、机械及安防产品20种、电工及材料产品22种、食品相关产品3种。  从质检总局有关方面了解到,为了做好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效能,更好服务民生,促进质量社会共治,2016年9月,质检总局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建议。截至2016年10月底,质检总局共收到公众网络投票131.7万票,以及67家单位的639条建议,涉及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产品、电工及材料产品、食品相关产品等8大类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质检总局结合现有财政专项经费规模、现行标准情况和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充分采纳公众意见,将网络投票中公众关注度较高的产品全部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突出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组织制定了《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另据介绍,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将采取季度抽查、专项抽查和联动抽查3种形式组织开展,抽查对象包括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网络销售企业,对社会公开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并将对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在按计划对上述147种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的同时,质检总局也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计划外的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附: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2017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147种)  一、日用及纺织品(18种)  1. 儿童用品(6种):玩具、童车、童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儿童及婴幼儿服装、笔  2. 纺织品(6种):针织内衣、女式内衣、羽绒服装、休闲(运动)服装、冲锋衣、床上用品  3. 箱包鞋类(4种):皮凉鞋、旅行箱包、背提包、运动鞋  4. 文体用品(2种):轮滑鞋、室外健身器材  二、电子电器(29种)  1. 家用电器(16种):电烤箱及烘烤器具、室内加热器(如电暖气、浴霸)、吸油烟机、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动洗衣机、储水式电热水器、热泵热水机(器)、厨房机械(如豆浆机、榨汁机)、电饭锅、电磁灶、电热毯、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食具消毒柜、吸尘器、空气净化器  2. 电子信息产品(8种):笔记本电脑、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如平板电脑、学习机)、机顶盒、有源音箱、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碎纸机、移动电话、彩色电视机  3. 照明光源及灯具(5种):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LED控制装置、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LED照明产品  三、轻工产品(18种)  1. 家用纸制品(4种):卫生巾(含卫生护垫)、纸巾纸、纸尿裤、卫生纸  2. 家用燃气用具(1种):家用燃气灶具  3. 家化产品(2种):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如蚊香)、家用清洁剂(如卫生洁具清洗剂、炉灶清洁剂)  4. 家具(5种):儿童家具、软体沙发、办公椅、木制家具、弹簧软床垫  5. 残疾人用品(1种):单臂操作助行器(如肘拐杖)  6. 其他轻工产品(5种):家用太阳能热水器、树脂眼镜片、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烟花爆竹  四、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26种)  1. 建筑材料(7种):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用夹层玻璃、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冷轧带肋钢筋、铝合金建筑型材  2. 装饰装修材料(19种):建筑防水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陶瓷砖、淋浴用花洒、采暖用散热器(暖气)、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实木地板、陶瓷片密封水嘴、防火门、机制地毯、建筑用密封胶、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卫生软管、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中密度纤维板、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电子坐便器、陶瓷坐便器  五、农业生产资料(11种)  1. 化肥(3种):磷肥、钾肥、复混肥料  2. 农药(1种):农药  3. 农业机械(7种):播种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铡草机(含青饲料切碎机)、植物保护机械、稻麦联合收割机、潜水电泵、通用小型汽油机  六、机械及安防产品(20种)  1. 劳保产品(2种):安全帽、口罩  2. 汽车相关产品(8种):汽车轮胎、汽车制动器衬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发动机润滑油、摩托车轮胎、车用汽油、柴油  3. 通用机械(3种):磨床、加工中心(含数控铣床)、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4. 消防产品(1种):消防应急灯具  5. 计量器具(3种):单相电能表、冷水水表、膜式燃气表  6. 其他机械及安防产品(3种):锁具、人民币鉴别仪、防爆电气  七、电工及材料产品(22种)  1. 材料类产品(6种):钢丝绳、阀门、滚动轴承、动力用煤、稀土氧化物、砂轮  2. 电工产品(16种):电力变压器、复合外套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三相异步电动机、永磁直流电动机、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光伏并网逆变器、数据通讯用聚烯烃绝缘水平对绞电缆(数据缆)、电动工具、电弧焊机、塑料外壳式断路器、橡皮绝缘电缆(橡套电缆)、控制电缆、电力电缆、架空绝缘电缆、铅酸蓄电池  八、食品相关产品(3种)  塑料材质-接触食品的蒸煮膜、袋、盒及密胺制品,纸材料-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金属材料-接触食品部位采用不锈钢、铝材的食品加工机械与设备(切片机、和面机)
  • 辽宁省流量计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成立
    近日,由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检验技术机构沈阳计量测试院负责具体承建的辽宁省流量计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成立,成为省内第一家流量计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填补了我省乃至东北地区流量计质量检验检测领域多项空白。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2020年10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筹建辽宁省流量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批复》(辽市监发〔2020〕45号)批准同意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筹建辽宁省流量计产品质量检验中心。2021年4月,沈阳市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得到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20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21〕17 号)的激励政策支持,省政府因势利导围绕沈阳的产业优势,优先布局打造辽宁省流量计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此时此刻,沈阳计量测试院砥砺奋进,将"争当先锋,奋力突破提升"深植于心中,拉高标杆、快干实干,立足"四高"(高质量、高素质、高标准、高能效),打造出高水准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有效地提升了辽沈地区乃至东北地区流量计整体检验检测资质水平及能力,为实现进一步突破提升精准"落子"。  以高质量专业实验室,打造流量计检验技术高地  中心包括5个专业实验室,总面积4440m2,获得授权的检验检测能力可覆盖主流流量仪表、温度变送器、压力变送器、液位计和采样器,包括:电磁流量计、涡轮流量计、涡街流量计、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57种流量计量器具和1052个项目/参数的检验项目,综合技术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以高素质人才队伍,赋能产品检验高质量发展  中心目前共拥有技术人员28名,其中:博士2人、硕士4人、本科21人。高级工程师以上11人。一级注册计量师4名。中心人员结构合理、理论深厚、技术过硬、经验丰富,核心竞争力强,有效地保证流量计检验工作高质量发展。下一步,中心将以科研为突破方向,坚持"蝶变跃升""整体智治",着力打造最优人才生态,形成引才聚才的强大"磁场"。  以高标准检验设备,提升产品检验"硬核"实力  中心拥有仪器设备136台,主要包括八类"硬核"检验检测仪器设备:(1)静态质量法和标准表法水流量标准装置;(2)气体流量标准装置;(3)基于三合一检测方法的油流量标准装置;(4)燃气表温度适应性试验装置和耐久性试验装置;(5)电动振动试验系统和冲击碰撞台;(6)耐压气密性及水表耐久性试验设备;(7)环境试验设备:恒温恒湿室、淋雨试验装置、太阳模拟光照试验箱、盐雾腐蚀试验箱、沙尘试验箱等;(8)3m法电磁兼容实验设备。这八类国内一流的"硬核"检验检测设备进一步提高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更好地为辽沈地区提供权威、快捷、精准的检测服务,中心将整合所有计量检验检测资源,攥指成拳打造东北地区计量检验检测领域知名品牌。  以高效能服务质量,打造营商环境的"新名片"  中心具备独立执行流量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试验项目的技术能力和条件。中心可开展流量仪表的质量监督检验、质量仲裁检验、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以及客户委托的产(商)品检验,实现流量计质量检验及研发的全覆盖和全过程质量控制。同时,中心以检验检测高质量提升行动和深化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为依托,延伸辐射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及时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流量计的产品质量状况信息,为企业生产提供各种委托检验服务及技术信息和科研支持,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信誉保证。下一步,中心以检验检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目标,以一站式服务为抓手,大力提升检验检测服务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亲如家人、尊如贵宾"的服务体验,实打实的打造成为优化本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的"新名片"。  中心的建成为促进辽沈地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能积极发挥"三推动三加快"的重要作用。一是推动本地区流量计安全应用工作,提升流量计使用安全指数,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排除安全隐患,为应用流量计的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加快大宗贸易计量和工业生产检验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对于提升流量计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推动市场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流量计产品监督和监管的技术支撑工作,加快推进流量计的质量检验技术验证体系的能力建设,从而促进我省流量仪表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三是推动集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标准制修订和技术服务于一体的公益性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加快流量计产品质量的保证、监测、服务等综合保障体系的构建,为促进辽宁智能流量仪器仪表产业做大做强、形成产业集聚高地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新起点,新使命,新征程。打造东北地区流量计产品检验知名品牌,其时已至,其势已成。站上全新历史起点,沈阳计量测试院将汇聚起争当先锋的蓬勃力量,突破不停,提升不止,推动沈阳市检验检测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化进程,促进形成行业竞争优势。下一步,沈阳计量测试院将继续聚焦检验检测主业"基本盘",深耕流量计检验领域"核心盘",拓展新兴业态市场"发展盘",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助企纾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在推动市场监管事务服务高质量发展征程中勇当先锋。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将对全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食品用餐具洗涤剂、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重庆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予以公开。附件:1.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包装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2023年)2.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包装复合膜、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3年)3.重庆市食品用塑料编织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4.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5.重庆市食品用塑料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6.重庆市食品用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7.重庆市食品用纸包装、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8.重庆市商用电炉灶、烤箱、灶和灶单元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9.重庆市商用电强制对流烤炉、蒸汽炊具和蒸汽对流炉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 食品相关产品细则.zip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17日
  • 2021年建筑材料产品质量 国家监督抽查检测情况通报
    2021年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抽查概况。本次抽查了1395家企业生产的1415批次产品,涉及铝合金建筑型材、热轧带肋钢筋、建筑防水卷材、水泥等4种建筑材料产品,共发现110批次产品不合格(详见附件1),抽查不合格率为7.8%。(二)跟踪抽查情况。本次跟踪抽查到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58家,有12家企业本次抽查仍不合格(详见附件2),46家企业合格。(三)拒检情况。在本次抽查中,河北飞跃石化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详见附件3)二、抽查结果分析建筑材料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主体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该类产品近3年整体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9.6%、6.8%、7.8%。图1 建筑材料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一)铝合金建筑型材抽查不合格率为5.2%。本次抽查了25个省(区、市)403家企业生产的404批次产品,发现21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5.2%,较上次抽查下降0.6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7%、5.8%、5.2%。图2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本次抽查重点对化学成分、抗拉强度、壁厚偏差、平均膜厚、封孔质量、漆膜硬度、耐碱性等3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化学成分、壁厚偏差、封孔质量、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等8个项目。抽查发现8批次产品的纵向抗剪特征值(高温)项目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该项目不合格的型材剪切强度不够,容易导致变形、脱落等。发现7批次产品化学成分项目不合格,该项目不合格会引起材料的力学性能不足、耐腐蚀性差等,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对原材料的质量把控不严,使用了杂质含量较高的铝锭。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山东省、江西省、四川省4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80批次、54批次、41批次、39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2.5%、7.4%、0%、7.7%。(二)热轧带肋钢筋抽查不合格率为8.6%。本次抽查了26个省(区、市)257家企业生产的268批次产品,发现23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8.6%,较上次抽查上升4.0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9%、4.6%、8.6%。图3 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本次抽查重点对化学成分(C元素、Si元素、Mn元素、P元素、S元素、Ceq)、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金相组织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化学成分、屈服强度、肋间距、横肋末端间隙、重量偏差、表面标志。其中,有11批次产品横肋末端间隙项目不合格,经技术机构分析,该项目不合格会影响钢筋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导致结构安全风险增大,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部分生产企业对标准要求了解不够,未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或未及时更新生产设备及工艺等。本次重点抽查了广东省、江苏省、河北省、山西省4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35批次、31批次、17批次、17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6%、6.5%、0%、5.9%。(三)建筑防水卷材抽查不合格率为16.4%。本次抽查了28个省(区、市)267家企业生产的275批次产品,发现45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16.4%,较上年抽查上升5.3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3.9%、11.1%、16.4%。图4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近3年国家监督抽查情况本次抽查重点对拉伸性能、热稳定性、不透水性、剥离强度、热老化、吸水率、耐热性等34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可溶物含量、延伸率、拉力、低温柔性、热老化、接缝剥离强度、剥离强度、卷材与卷材剥离强度(搭接边)、持粘性、渗油性等10个项目。抽查发现29批次产品热老化项目不合格,该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在热环境下老化速度快,易变形、收缩或隆起,影响产品使用寿命;22批次产品低温柔性项目不合格,该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在低温环境下使用时柔韧性差,易发硬、开裂,可能造成建筑物漏水。经技术机构分析,建筑防水卷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质量意识较弱,质量控制手段不完备,生产流程控制不严,或者为降低生产成本偷工减料。本次重点抽查了山东省、河北省、安徽省3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79批次、23批次、16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2.7%、30.4%、18.8%。(四)水泥抽查不合格率为4.5%。本次抽查了26个省(区、市)468家企业生产的468批次产品,发现21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4.5%,较上次抽查下降1.0个百分点。该产品近3年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8.6%、5.5%、4.5%。本次抽查重点对三氧化硫、氧化镁、烧失量、不溶物、氯离子、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放射性、水溶性铬(Ⅵ)、细度、保水率等12个项目进行了检验。不合格项目涉及水溶性铬(Ⅵ)、氯离子、强度。经技术机构分析,水泥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铬高的原材料和混合材料,导致水溶性铬(Ⅵ)不合格;二是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氯高的外加剂和混合材料,导致氯离子不合格;三是熟料烧成质量不达标,未按照标准要求掺加混合材料,导致强度不合格。本次重点抽查了四川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山东省、安徽省、广东省6个产业集聚区的生产企业,分别抽查了60批次、37批次、33批次、31批次、31批次、21批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0%、13.5%、3.0%、3.2%、6.5%、4.8%。三、有关要求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企业出厂销售。对不合格企业,尤其是拒检企业和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进一步明确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结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e-CQS系统并报送总局。总局将强化跟踪督办,视情通报各地结果处理情况。 (二)开展质量专项整治。针对河北省、安徽省、山东省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内蒙古自治区的水泥产品,相应省份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产业集聚区质量专项整治,加大辖区内重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持质量监管高压态势,严肃处理质量违法行为。 (三)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将本次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质量技术帮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帮助企业深入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高。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2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公告
    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对118种产品组织开展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年组织抽查检验18397家企业生产经营的19440批次产品,发现1786家企业的1827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查不合格率为9.4%,比上年下降2.8个百分点。   图1 近五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  二、抽查产品区域分布情况   抽查覆盖全国30个省(区、市)。从抽查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看,抽查批次占比较高的依次是广东省(21.6%)、浙江省(16.9%)、江苏省(10.2%)、河北省(8.1%)、山东省(7.0%)。从抽查覆盖区域看,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抽查产品批次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6.3%、15.5%、8.2%,抽查批次集中区域与我国产业集聚区基本吻合。   三、不同规模企业质量情况   从企业规模情况看,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3%、5.9%、91.8%,小型企业抽查比例与上年基本持平。大、中、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别为1.6%、2.9%、10.1%,分别比上年下降0.5、0.4、3.0个百分点。大、中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小型企业产品抽查不合格率远高于大、中型企业,抽查结果显示小型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较多。   图2 近三年大中小型企业产品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对比图  四、生产流通领域抽查情况   从抽样领域看,生产领域抽查12734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65.5%,抽查不合格率为6.6%;流通领域抽查6706批次,占国家监督抽查总量34.5%,抽查不合格率为14.7%,比生产领域高8.1个百分点。   五、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   从2022年度国家监督抽查各产品不合格率分布情况看: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运动头盔、汽车轮胎、氮肥、农用地膜、塑料家具、塑料瓶盖、食品接触用纸容器等8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为0%;家用燃气灶、老视成镜、水泥等59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小于10.0%;彩色电视机、建筑防水卷材、烟花爆竹等30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在10.0%—20.0%之间;电动自行车电池、旅行箱包、电冰箱等21种产品抽查不合格率大于20.0%,其中抽查不合格率最高的5种产品是家用双层床(83.1%)、电动晾衣架(46.2%)、磷肥(46.0%)、车用汽油清净剂(44.0%)、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43.8%)。(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见附件) 表1 近三年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表抽查时间抽查产品(种)抽查不合格率分布情况0%小于10%10%—20%之间大于20%2020年139(13种)(57种)(52种)(17种)9.4%41.0%37.4%12.2%2021年176(7种)(77种)(65种)(27种)4.0%43.8%36.9%15.3%2022年118(8种)(59种)(30种)(21种)6.8%50.0%25.4%17.8%   六、抽查不合格结果处理情况   2022年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已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分批向社会公布,公众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政务-总局文件”栏目查询抽查不合格产品信息。   对于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已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要求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二是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对其开展复查;三是依法严肃查处抽查发现的质量违法行为,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加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力度,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率较高的产品跟踪抽查,对消费投诉集中、共性质量问题突出的区域开展专项治理,严防严控抽查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质量违法行为,保持质量安全高压监管态势,压紧压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产品高质量发展。   附件: 部分重点产品抽查结果分析.docx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3日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公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综合研判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组织制定了《2023年度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现予以发布。做好202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守稳守牢质量安全底线,服务质量强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共包括218种产品,其中,电子电器31种,农业生产资料7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48种,电工及材料产品18种,机械及安防产品35种,日用及纺织品36种,轻工产品26种,食品相关产品17种。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将按照抽查计划,认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对计划外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河南省市场监管局2023年3月20日2023年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计划(218种)一、电子电器(31种)1.家用电器(18种):房间空气调节器、净水器、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风扇、电冰箱、电热水壶、电热毯、空气净化器、按摩器具、厨房机械、电热饭盒、电热暖手(脚)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室内加热器、电磁灶、微波炉、自动电饭锅、冷柜2.电子产品(6种):微型计算机、液晶显示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电源适配器、移动电源、打印机3.网络通讯产品(4种):服务器、路由器、移动电话、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4.照明光源及灯具(3种):读写台灯、固定式通用灯具、可移式通用灯具二、农业生产资料(7种)1.化肥(4种):复合肥料、磷肥、氮肥、有机肥料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1种):泵、农用地膜、滴灌带三、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48种)1.建筑材料(16种):建筑防水卷材、冷轧带肋钢筋、热轧带肋钢筋、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建筑用钢化玻璃、建筑用夹层玻璃、建筑用中空玻璃、混凝土外加剂、建筑用密封胶、硅酸盐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输水管、胶粘剂、建筑轻质隔墙条板、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2.装饰装修材料(21种):实木复合地板、刨花板、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采暖用散热器、聚乙烯(PE)管材、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壁纸、铝合金建筑型材、陶瓷砖、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干混砂浆、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卫生陶瓷、纸面石膏板、防盗安全门、智能坐便器3.建筑涂料(6种):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外墙涂料、地坪涂装材料、木器涂料、溶剂型油漆、建筑防水涂料4.水暖五金(5种):陶瓷片密封水嘴、淋浴用花洒、卫生洁具及暖气管道用直角阀、卫生洁具软管、家用不锈钢水槽四、电工及材料产品(18种)1.低压电器和电器附件(4种):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断路器、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2.非金属材料(5种):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粉煤灰、民用型煤、人造金刚石微粉、石墨及石墨制品3.其他电工及材料产品(9种):电线电缆、铅酸蓄电池、小功率电动机、互感器、电力变压器、砂轮、电动工具(电钻、角向磨光机)、工具(扳手、卷尺、螺钉旋具)、镁碳砖五、机械及安防产品(35种)1.车辆相关产品(14种):车用柴油、车用乙醇汽油、电动自行车充电器、电动汽车充电桩、车用尿素水溶液、发动机润滑油、汽车风窗玻璃清洗液、汽车轮胎、电动自行车电池、车用汽油清净剂、车用压缩天然气、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辆制动液、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2.防爆电气(2种):防爆电机、防爆电器3.劳保用品(3种):安全帽、保护足趾安全(防护)鞋、防护服装(防静电服、阻燃服)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7种):井盖、锁具、危险化学品包装物、车载常压罐体、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工业及商业可燃气体探测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5.计量器具(5种):冷水水表、电能表、膜式燃气表、电磁流量计、热能(量)表六、日用及纺织品(36种)1.儿童学生用品(11种):童车、玩具、童鞋、儿童及婴幼儿服装、校服、包书皮、书包、学生文具、运动头盔、儿童家具、儿童泳圈2.纺织品(17种):休闲服装、衬衫、窗帘、毛针织品、帽子、袜子、围巾披肩、床上用品、冲锋衣、羽绒制品、毛巾制品、棉服装、内衣、熔喷布、无纺布、睡衣居家服、西服大衣3.箱包鞋类(3种):旅行箱包、老年鞋、皮鞋4.其他日用品(5种):皮腰带、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蒸汽眼罩、笔、条码符号印制品七、轻工产品(26种)1.家具(4种):木制家具、办公家具、卫浴家具、软体家具2.化工产品(4种):次氯酸钠、危险化学品(工业碱酸)、工业过氧化氢、液化石油气3.眼镜产品(6种):老视成镜、配装眼镜、防蓝光眼镜、太阳镜、眼镜架、眼镜镜片4.其他轻工产品(12种):电动自行车、贵金属饰品、湿巾、卫生纸、纸尿裤(片、垫)、金及其饰品、银及其饰品、洗手液、牙刷、洗衣液、假发制品、仿真饰品八、食品相关产品(17种)1.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5种):复合膜袋、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塑料购物袋、食品用塑料编织袋2.金属材质食品相关产品(4种):不锈钢餐厨具、工业和商用电动食品加工设备、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不锈钢锅3.其他食品相关产品(8种):日用陶瓷餐饮具、餐具洗涤剂、食品接触用纸包装及容器等制品、一次性纸餐饮具、一次性竹木筷、竹砧板、玻璃食品瓶罐、奶瓶奶嘴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征集《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对《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现对拟颁发的《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联系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1817室,邮编:210036,联系电话:025—86375034。附件: 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日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依据】为加强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心定义】本办法中省质检中心是指由省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的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省质检中心是非法人技术组织,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依托法人单位承担。第三条【适用范围】省质检中心的规划、审批、监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部门职责】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的规划、批筹、验收和监管等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省质检中心的申报筹建、申请验收、运行指导等工作。第五条【中心职责】省质检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应当落实省质检中心建设运行的主体责任,承担省质检中心相应的法律责任。省质检中心主要承担下列职责:(一)为产业发展提供科研试验、新产品测试以及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二)开展与检验检测相关的科研活动,包括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以及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制等;(三)申报并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制(修)订和试验验证工作;(四)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开展全省相关产业、行业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五)提供产品质量分析诊断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相关技术服务;(六)为全省同类别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帮扶和人员培训;(七)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检验检测任务;(八)承担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六条【规划原则】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在区域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等主导产业领域布局建设省质检中心,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建设省质检中心。按照就近就便服务产业发展的原则,可以在合理的区域辐射半径内规划建设同类产品省质检中心。第七条【建设原则】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人才队伍一流、技术装备一流、环境设施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服务水平一流的建设原则,达到引领产业发展、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做专做优做强的目标。第八条【命名原则】省质检中心的命名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准确,名称统一为“江苏省 XX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其产品类别原则上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的产品名称相一致。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品,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名称相一致;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与其行业组织使用的名称相一致。第二章 申报和批准筹建第九条 【申报条件】申报省质检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相关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省质检中心规划原则,产业规模较大、集聚度较高、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二)申报单位应当为在我省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具有所申报领域2年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经历;(三)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检验检测场所和环境条件,配备较好的检验检测装备,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申报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所申报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对于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科技和产业前沿领域,可适当放宽条件。第十条 【申报否定条件】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省质检中心:(一)因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报告受到行政处罚;(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事故;(四)已获批筹建或成立国家、省质检中心因主观过错被取消。(五)其它严重影响申报单位公信力的情形。第十一条【“揭榜挂帅”项目】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产业发展需求适时发布省质检中心建设指引,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申报建设。第十二条【申报程序】筹建省质检中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一)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二)市场监管系统之外的省属单位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三)其他单位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推荐意见,经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第十三条【地方政府支持】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建设省质检中心的应当取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第十四条【申报材料】申报筹建省质检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 筹建推荐文件;(二)省质检中心申报表;(三)省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四)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五)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省内外同类技术机构情况、建设目标、筹建方案等);(六)地方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具体配套支持政策文件。第十五条 【筹建审批程序】申报筹建省质检中心按以下程序审批:(一)推荐申报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核查和报送;(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查;(三)通过材料审查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专家对相关产业基础、技术基础、建设方案等现场考查论证,提出考查论证意见;(四)通过专家考查论证的,经过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筹建。第三章 筹建和验收第十六条 【建设要求】筹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筹建任务书》的要求,完成省质检中心建设任务目标。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基建、设备采购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报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可延长至24个月。建设过程中申报基本条件、技术能力等《筹建任务书》中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筹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第十七条【申请验收条件】申请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建立或完善与省质检中心运行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二)技术能力在相关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省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参数的检测检测能力;(三)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能够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总人数不少于 20人,其中,大学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占总人数的80%以上,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占技术人员的60%以上,至少有相关专业的1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作为技术负责人;(四)服务范围覆盖全省相关产业集聚区;(五)具备较强的科研和标准制修订能力;(六)地方政府承诺的配套政策已落实到位;(七)其他必须满足的条件。第十八条【验收申请】筹建单位完成建设任务目标后,按照申报程序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管理体系、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技术负责人、人才队伍、服务能力、科研、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验收审查】省市场监管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第二十条【现场验收】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专家对通过材料审查的省质检中心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未通过的,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第二十一条【批准成立】通过现场验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成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机构主体责任(积极义务)】省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相关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第二十三条【机构核心业务规范】省质检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包含法人单位信息并加盖法人单位检验检测专用章。第二十四条【机构主体责任(消极义务)】省质检中心不得发生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二)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检测的产品;(三)单独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四)对其检验检测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五)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获批国家质检中心的调整】省质检中心获批为同类产品国家质检中心的,原省质检中心授权名称不再保留。第二十六条【变更调整程序】省质检中心扩展不同领域产品的检测能力,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扩项。省质检中心场所、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省质检中心依托的法人单位性质、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投资关系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七条【日常管理】省市场监管局通过苏检通平台定期发布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名单,及时更新省质检中心名录。采取能力验证等方式实施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评估】省市场监管局每两年组织一次省质检中心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省质检中心每年3月底前通过苏检通平台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上年度自评报告。第二十九条【奖励激励机制】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省质检中心,在人才队伍建设及承担相关领域产品科研项目、标准制修订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对其依托法人单位申报新专业领域国家质检中心、省质检中心等予以支持。第三十条【筹建不成退出】对无法按期完成筹建任务或筹建工作不达标的在筹省质检中心,取消其筹建资格;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筹建任务的情况除外。第三十一条【依申请退出】省质检中心由于产业发生重大变化、机构改革、资源配备不足、检验检测范围调整等原因无法正常运行的,依托单位应当申请取消该中心授权名称。第三十二条【依职权退出】省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场监管局应当撤销其省质检中心授权名称:(一)依托法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检验检测资质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的;(三)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公正性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带来严重社会影响的;(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且情节严重的;(七)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八)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九)“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未主动申请取消的;(十)其它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三十三条【退出管理】 省质检中心授权名称被取消或撤销后,原印章同时废止。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苏市监检测〔2019〕280号)同时废止。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业务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市局制定了《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适用本工作规范。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特种设备、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等监督抽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其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含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下同)、本市其他政府部门共同组织的联动抽查以及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的区级监督抽查参照适用本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区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实施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建立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统一汇总、分析全市监督抽查信息。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流通领域部分消费品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具体产品包括:国家标准《消费品分类与代码》(GB/T36431—2018)中第5大类“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6大类“服装鞋帽及家用纺织品”、第10大类“日用杂品”及上述大类涉及的儿童用品。市市场监管局计量处负责组织实施能效和水效标识产品、计量器具、商品量和商品包装(过度包装)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根据执法办案需要,实施重大、应急等省级监督抽查抽样以及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抽样工作,承担各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以及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抽样机构、检验检测(以下统称“检验”)机构、复检机构以及样品处置机构在市市场监管局的委托范围内,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复检、样品处置、复查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其他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四条(监督抽查计划)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分析本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列入计划的重点是:(一)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产品;(二)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三)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区市场监管局和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年度计划外的产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第五条(实施细则)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作为检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并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也可以使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布的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一)抽样方法;(二)检验项目以及对应的检验方法标准;(三)判定依据以及判定规则。第六条(判定依据和规则)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市场准入的相关规定是强制性质量要求;推荐性标准、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是推荐性质量要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或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是明示质量要求。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高于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强制性质量要求时,按照强制性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质量要求时,按照被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抽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实施细则中检验项目对应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第七条(机构选定)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样品处置工作的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八条(监督抽查方案)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上海市省级监督抽查方案。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或其他单位开展市场调研、技术论证等技术服务工作。监督抽查方案包括:(一)抽查产品的品种、类别、执行标准、市场准入情况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二)实施抽样的区域、领域,以及实行“双随机”抽样时,按照有关要求随机选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名单,跟踪抽查、专项抽查的生产者、销售者名单。(三)本次监督抽查采用的实施细则名称及版本。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实施细则中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四)抽样、检验、结果上报等监督抽查过程中的具体时间节点安排。(五)承担本次监督抽查任务的抽样单位、检验机构。抽样单位可以是抽样机构,也可以是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若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任务有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承担时,应当明确牵头机构、参加机构以及任务分工。(六)样品获取方式,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对样品质量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应当购买检验样品。(七)根据样品实际和工作要求明确备份样品封存地点。(八)根据本工作规范第八章的规定明确样品处置方案。(九)根据相关收费依据或委托合同,列明开展监督抽查可能涉及的样品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经费预算。(十)实施监督抽查可能需要的市市场监管局、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以及承担抽样、检验、样品处置等工作的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机构承诺书)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受监督抽查任务,领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时,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承担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检验机构还需提交资质认定(CMA)证书及涉及拟承担监督抽查检验项目的资质认定附表或相关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并且确保资质范围覆盖所承担产品检验项目涉及的全部检验方法标准。第三章 抽 样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十条(抽样制度)抽样单位应当建立监督抽查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保证抽样工作质量。第十一条(抽样人员选定)抽样单位应当根据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选定抽样人员,进行适当的分组分工,并在实施抽样前,将抽样人员名单和分组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选择抽样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规定,能够胜任拟承担的抽样工作。(二)抽样人员数量和分组分工能够满足按时完成抽样任务的需要。(三)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四)除现场检验外,抽样机构同时承担检验任务的,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第十二条(抽样人员培训)抽样单位在开展抽样工作前,应当对抽样人员组织培训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培训内容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二)《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和本工作规范;(三)监督抽查方案、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四)抽样过程、抽样文书填写、封样要求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处理方法等。第十三条(抽样准备)抽样单位应当根据抽样任务需要,为抽样人员配备抽样需要的材料、工具和装备。包括:(一)抽样所需工作文件、文书;(二)生成随机数、抽取样品、封样的工具和材料;(三)符合样品保存条件的盛装容器、传递或运输工具;(四)现场影像、声音记录设备,信息查询、录入和打印设备;(五)满足抽样工作需要的防护用品。第二节 现场抽样第十四条(抽样告知)监督抽查采取突击抽查方式,不预先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或其他相关经营者。实施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告知书》和抽样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告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抽样机构实施抽样时,还应当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十五条(核对资质)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法定资质证件,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合法生产经营,拟抽取的产品属于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产品。第十六条(抽取样品)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任何方式明示检验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过程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根据抽样需要,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抽样人员要求,承担产品堆放、搬运、现场处理等辅助性工作。(二)抽样人员应当首先了解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产品的总体情况,确定拟抽样产品以及同一产品批量。(三)根据同一产品存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简单随机、分层简单随机、整群随机、多阶随机等适用的随机抽样方法,也可以将上述随机抽样方法组合使用。不得随意抽样、随意点取样品,样品一经抽取,不得随意调换。(四)抽取的样品保质期应满足抽样、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原则上,距离失效日期不少于半年。第十七条(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封样单,以防止样品可能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分开封样,并予以注明。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封样单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包括样品的可调整部位、运转部位、控制箱/柜、控制器、锁具或锁孔等部位,包装箱的上、下、四周等箱板或纸板的拼接处等。需要时,抽样人员可以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录像、特殊材料等适宜的其他附加防拆封措施。封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抽样人员双方的签名,并注明抽样日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编号。抽样人员应当在封样牢固后,方可离开现场。根据监督抽查方案,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时,抽样人员应当予以封存,加施封存标识,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妥善保管封存样品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填写抽样单:(一)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详细完整记录抽样信息。填写时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划改。确需更正或者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二)抽样单上抽样样品、标称生产者、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等信息应当根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产品说明中标明的信息记录,没有标明的,可以按照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的信息记录。(三)抽样单上不适用的栏目或者抽样时未能获取到相关信息的栏目可以不填写;产品或者其包装、产品说明中未标注相关信息的栏目填写“未标注”。(四)抽样单以及需要时另行附页记录其他抽样信息,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逐件签字确认,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印章。特殊情况下,双方签字确认即可。第十九条(现场记录)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进行现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外观照片,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悬挂厂牌或店招的,应当包含在照片内;(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对依法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管理的产品,还应当包括其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三)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当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批量信息;(四)从不同部位拍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照片上能够反映产品信息;(五)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防护措施的照片。(六)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人员的照片;(七)样品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封存位置、封存状态等照片;(八)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对抽样过程录像的,视频记录应当包括抽样前告知、样品抽取、封样、签字确认以及对有特殊贮藏运输要求产品的防护措施等关键过程。第二十条(样品获取方式)抽样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方式获取样品。若需购买检验样品时,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的标价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按前款规定另行付费购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明确提出自愿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或备用样品的,应当在抽样单中注明,并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确认。第二十一条(文书处理)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对应联交给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同时,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纪律反馈单》,对抽样工作纪律和工作质量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的电话或者现场回访。第二十二条(样品传输)除封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样品外,抽样人员应当采取妥善的方式,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特殊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也可以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提供必要的协助,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实施抽样时,应当检查与被抽查产品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关信息进行如实记录,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第三节 网络抽样第二十四条(买样人)开展网络抽样时,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实施,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单位应当在实施抽样前将买样人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第二十五条(网络抽样范围)下列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属于本市监督抽查的范围:(一)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及其平台内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二)其他登记注册在上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三)各类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登记注册在上海的产品。第二十六条(网络抽样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记录抽样情况。抽样记录包括:(一)被抽样销售者店铺首页,包括网址等信息;(二)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销售者营业执照信息;(三)网页展示产品信息,包括网址、产品编号、标价等信息;(四)订单信息、支付记录、收货人等信息;(五)买样聊天记录等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抽样封样)收到样品后,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共同对快递包装、样品包装、样品储运条件等进行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携带或寄递至检验机构。同时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以下信息:(一)快递单据和物流信息;(二)拆封过程以及拆封前后的样品状态和信息;(三)样品状态、数量、配件、标识等信息;(四)封样后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信息、封条信息。第二十八条(网络抽样文书)抽样人员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选择网络抽样适用的栏目填写。抽样单应当由至少2名抽样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抽样单信息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应当由抽样人员在更正或者补充处以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第二十九条(网络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连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抽样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还应当寄送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第四节 异常情况处理第三十条(不得抽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及产品不在抽样单位所承担的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二)有充分证据表明拟抽样产品不用于销售,或者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三)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四)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抽样要求的;(五)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在抽样时能够证明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长三角地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的。第三十一条(拒绝抽样)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发生以下情形,涉嫌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并做好现场记录:(一)拒绝接受、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工作的;(二)以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30%,或者达不到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交易价70%等明显不合理的样品标价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三)拒绝在抽样文书上签字确认;(四)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抽样。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配合,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二条(终止抽样)发现涉嫌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应当终止抽样:(一)产品及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三)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四)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五)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六)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终止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未抽到样)因下列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转产、停业等原因无法抽样或未抽到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报市市场监管局:(一)抽样产品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产品,拟抽样生产者为本市获证企业;(二)列入跟踪抽查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三)“双随机”抽查抽取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四)为应对突发事件或者组织专项整治时确定的拟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第三十四条(抽查方案调整)由于出现本规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情形,造成无法按照监督抽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抽样任务时,抽样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取得同意后,可以调整监督抽查方案。第五节 抽样结果处理第三十五条(抽样文书处理)抽样人员应当将以下文书随同检验样品寄递至检验机构:(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用于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一联)及附页的抽样信息,用于检验机构获取样品信息,以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使用。抽样单位还需将以下文书交检验机构,纳入汇总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三联);(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第三联);(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样情况说明表》。抽样单位领取的由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制作的文书,如有未使用或者作废的,应当在抽样结束后一并交还。第三十六条(抽样数据录入)抽样人员应当在完成抽样后5日内,将抽样相关信息录入监督抽查信息化系统。第三十七条(抽样情况上报)抽样单位应当在完成抽样后7日内,填写《抽样情况汇总表》、《抽样情况明细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业务专用章,书面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十八条(抽样经费)抽样单位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申报表》,按照市市场监管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样品抽取、购买、运输等费用报销手续。第四章 检 验第三十九条(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所检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不得承担其所抽样品的检验工作。第四十条(样品接收)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检查样品的封条、包装、外观、样品性状和保质期等内容,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监督抽查方案要求是否相符。对抽样不规范、样品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方式予以记录,并报市市场监管局。第四十一条(资质核查)对于属于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资质管理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核实样品的生产者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对涉嫌存在无证、超范围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检验,填写《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报告单》,3日内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移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各区市场监管局或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在收到《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后,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核查,并在决定是否立案后5日内将《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单》回执报市市场监管局。涉嫌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标称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外省市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制作《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线索通报函》,将相关线索通报其所在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第四十二条(检验协助)对在检验前需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安装、调试的样品,检验机构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安装调试样品通知书》,通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做好样品的安装、调试等辅助性工作,并抄送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机构应当对安装、调试过程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记录。安装、调试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共同签字确认。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安装、调试的,检验机构应当报告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管辖权的区市场监管局或机场分局应当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接受监督抽查的义务和法律责任,要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配合。如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仍不"text-indent:2em color:rgb(51, 51, 51) font-family:"第十章 附 则第九十一条(文书格式)本工作规范使用的文书样式由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站主动公开。第九十二条(文书保存期限)监督抽查抽样文书等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等对检验记录、检验报告、证据材料、案卷档案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20〕37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 质检总局通报2013年关于羽绒服装等11种产品质量抽查结果
    12月27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陈熙同发布了2013年关于羽绒服装等1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2013年11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2013年11月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质检总局“质检利剑”行动总体情况、关于2013年1-11月份全国口岸传染病检出情况、2013年度缺陷产品召回情况、质检总局发布公告防止巴基斯坦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传入我国、质检总局积极推进建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发布实施等9个方面的情况。以下为具体发布内容:   一、2013年关于羽绒服装等1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   近期,质检总局组织对羽绒服装、电热毯、室内加热器、儿童家具、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冷水水表、钾肥、快热式电热水器、轮胎式装载机和液压挖掘机等11种产品质量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11种575家企业生产的601批次产品,结果显示,有95家企业生产的9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有2家企业违反《产品质量法》,拒绝接受冷水水表的监督抽查,分别是沈阳华美仪表有限公司和开封市鑫泰阀业有限公司。   羽绒服装共抽查了13个省(市)60家企业生产的60批次产品,重点对产品的纤维含量、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色牢度、羽绒含绒量、羽绒绒子含量、羽绒微生物等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依据2012年2月开始实施的新标准GB/T 14272-2011《羽绒服装》,较以往抽查增加了羽绒绒子含量项目。经检验,羽绒服装面料的重要安全性指标甲醛含量、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和pH值等3个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羽绒服装填充物的重要卫生指标羽绒微生物、羽绒清洁度和羽绒气味等3个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抽查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4批次产品的羽绒含绒量和绒子含量低于明示值、1批次产品的面料纤维成分实测与明示名称不相符、1批次产品的面料耐水色牢度低于标准规定要求。   电热毯共抽查了11个省(市)80家企业生产的80批次产品,对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等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抽查的6家大中型企业产品质量均合格,抽查的74家小型企业的产品中,8家企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涉及输入功率和电流、机械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室内加热器共抽查了5个省(市)70家企业生产的70批次产品,包括了辐射式加热器、充油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板式加热器、浴霸等常见的室内加热器产品。重点检查了产品的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发热、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等电气安全项目。经检验,有13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涉及的不合格项目有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接地措施和结构。   儿童家具方面,依据2012年8月开始实施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首次组织对儿童家具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国家标准定义儿童家具为设计或预定供3~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本次抽查了7个省(市)61家企业生产的61批次产品,包括了柜类、椅凳类、桌台类、床类等4种产品,对结构安全、有害物质和警示标识等项目进行了检验。经检验,结构安全项目中,有23批次产品边缘和尖端不合格、2批次产品孔及间隙不合格、3批次产品力学性能不合格、1批次产品其他结构安全项目不合格 有害物质项目中,除甲醛释放量有1批次产品出现不合格外,被抽查产品的表面涂层可迁移元素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 警示标识有17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未提供使用说明和未标明产品使用年龄段。不合格项目中,产品边缘和尖端、警示标识是主要不合格项,分别占到不合格项目总数的48.9%和36.2%。   蜂窝电话用锂离子电池共抽查了5个省(市)61家企业生产的70批次产品,对产品的放电性能、低温性能、过充电保护性能、短路保护性能等项目进行了检验。抽查发现6家企业的6批次产品不合格,主要问题是放电性能和低温性能不合格,表现为放电时间不够即容量不足,实测值不符合产品明示技术指标或标准要求。   信息技术设备用不间断电源共抽查了3个省29家企业生产的29批次产品,重点检查了电气(常温)性能、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和环境适应性等项目。与上一次抽查相比,本次抽查依据的2012年12月实施的GB 4943.1-2011 《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比旧标准提高了电气间隙与爬电距离等安全性能方面的要求。经检验,被抽查产品的环境适应性项目全部合格,抽查发现的12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在电气性能、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性等3个方面。   冷水水表共抽查了17个省(区、市)89家企业生产的89批次产品,重点检查了示值误差、压力损失、连续流量、静压力等4个项目。经检验,有6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4个检验项目均有不合格项。   钾肥共抽查了12个省(区、市)36家企业生产的55批次产品,涉及了氯化钾、农业用硫酸钾和农业用硝酸钾等3种产品。重点检验了产品的养分含量、水分指标、标识等项目。其中,抽查的11批次农业用硫酸钾全部合格,有4批次氯化钾不合格,有1批次农业用硝酸钾不合格。不合格产品的质量问题是氧化钾含量不达标、水分含量超标、包装标识不合格。   快热式电热水器共抽查了48家企业生产的48批次产品,抽查发现,有4家企业生产的4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涉及非正常工作、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接地措施,主要质量问题集中在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方面。   轮胎式装载机共抽查了29家企业生产的29批次产品,抽查发现,有3家企业生产的3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涉及发射噪声、报警装置、司机操作位置、保护措施及装置。   液压挖掘机共抽查了10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产品,抽查发现,有1家企业生产的1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为电气和电子系统(防护等级)。   针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在下一步工作中,质检部门将继续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和用户的健康安全。   以上抽查结果中涉及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主要不合格项目等具体情况,公众可以登录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二、2013年11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   出入境卫生检疫情况。2013年11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查验出入境人员2944.28万人次,同比下降20.27%。其中,发现传染病例462人次。出入境人员监测体检8.56万人次,同比下降5.91%。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8.63万人次,同比下降1.57%。对于以上检出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境农产品有害生物截获情况。2013年11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农产品检疫过程中共截获有害生物1934种47076次,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133种4046次,一般有害生物1801种43030次。   按检疫业务类别统计,截获的有害生物主要来自货物检疫,占截获疫情总次数的70.55% 。其次是运输工具检疫占12.13%,旅客携带物检疫占5.88%,木质包装检疫占 5.55% ,集装箱检疫、邮寄物检疫等占5.89% 。   按有害生物类别统计,截获的有害生物主要是昆虫,占总截获疫情次数的49.02% 。其次是杂草占31.29% ,真菌占 11.12% ,其他检疫物占4.32% ,细菌、病毒、螨类、线虫占4.25% 。   按有害生物来源统计,截获的有害生物主要来自美国、巴西、澳大利亚、越南、加拿大、泰国、俄罗斯、阿根廷、韩国、日本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   针对发现的疫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运、销毁、除害处理等检疫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并向国外通报,要求采取改进措施。   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中禁止进境物截获情况。2013年11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入境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中共截获禁止进境物3.3万多批次,其中从入境旅客携带物中截获植物种苗、种子、肉干、新鲜水果、野生活鳖等 从邮寄物中截获濒危物种红豆杉、植物种子、多肉植物等 从禁止进境物中检出有害生物3000多批次,包括果实蝇、香蕉穿孔线虫、扶桑绵粉蚧、美澳型核果褐腐病等。这些非法携带、邮寄的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极易携带疫病疫情,一旦传播将给我国畜牧业、农林业、生态环境甚至人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如香蕉穿孔线虫侵染香蕉后,使其根部组织变黑腐烂,地上部分生长缓慢,叶片小,枯黄,坐果少,果实小。除严重危害香蕉、胡椒和椰子外,还危害大豆、玉米、高梁、甘蔗、茄子、咖啡、番茄和马铃薯等经济作物及红掌、竹芋、棕榈等观赏植物。   进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情况。2013年11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63批、化妆品3批。不合格食品涉及14类产品,主要不合格产品是糖类、酒类和糕点饼干类,来自19个国家或地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和证书不合格等项目为主要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化妆品涉及2类化妆品,分别是口腔类化妆品和香水类化妆品,来自2个国家,微生物污染和证书不合格为主要不合格原因。对以上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采取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未进入国内市场。有关详细信息,将在质检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进口工业品检验监管情况。2013年11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监管进口工业品30.32万批次,同比下降5.79%,发现进口不合格0.69万批次,批次不合格率2.28%。其中检验监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3.16万批,计456.18万吨、30.99亿美元,检出不合格18批,计16281.85吨、763.44万美元 检验监管进口危险化学品0.91万批,计3256.20万吨、253.58亿美元,检出不合格348批,计96.11万吨、7.89亿美元。2013年11月,处置进口汽车缺陷10例、其中召回44598辆,口岸整改2252辆。   针对发现的进口工业品不合格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均依法采取了退运、销毁、要求整改等措施。   三、2013年11月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2013年11月,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16起,死亡24人,受伤26人,与2012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4起,上升33.33% 死亡人数减少2人,下降7.69% 受伤人数减少29人,下降52.73%。以上事故正在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16起事故中,锅炉事故2起,压力容器事故2起,气瓶事故1起,压力管道事故1起,电梯事故7起,起重机械事故2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1起。   四、质检总局“质检利剑”行动总体情况   2013年,质检总局按照突出重点、重拳打击的思路,强化违法案件查处、区域整治、联合执法、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围绕百姓关心、社会关注、涉及安全的重点产品,以打好白酒、化肥、儿童用品、建材、汽配等五个战役为重点,全面推进“质检利剑”行动深入开展。到目前为止,全国质检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73万人次,查处各类质量违法案件11.1万起,涉案货值金额达45.8亿元,查办大案要案2877起。   五、关于2013年1-11月份全国口岸传染病检出情况   2014年1至11月份,全国口岸检疫查验发现有传染病症状者2.5万人,传染病25种共计3164例,以呼吸道传染病为主,包括季节性流感1166例,甲型H1N1流感829例,其他呼吸道病毒感染549例,其他数量较多的传染病有细菌性痢疾、伤寒及由诺如病毒、轮状病毒等造成的感染性腹泻242例,登革热、疟疾、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211例,病毒性肝炎50例,水痘32例,梅毒性病等29例,手足口病21例,开放性肺结核17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症状者和传染病病例均按照规定程序妥善进行医学处置,保障出入境人员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安全。2013年7至8月,新疆检验检疫局妥善处置了新疆地区可引发人间鼠疫流行的鼠间鼠疫疫情,有力保护了欧亚大通道卫生安全,维护了我国特别是新疆地区的对欧贸易及社会稳定。   2014年元旦、春节将至,入境和出境人员较为集中,为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出行,质检总局提醒广大出入境人员在旅行期间一旦出现发热、畏寒、头及四肢疼痛、恶心、喉痛、淋巴结肿大、持续性腹泻、水样便、呕吐等症状,应停止旅行,及时就医。   入境时有上述传染病症状或其他传染病症状的,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和咨询 入境后出现上述传染病症状或其他传染病症状的,应当及时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动物接触史和蚊虫叮咬史等,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元旦和春节期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或现场发现有传染病症状的出入境人员,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排查措施。   出境人员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国际旅行健康知识,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国际旅行健康与疫情信息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发布实施   为防止境外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质检总局和农业部近日发布第2013号联合公告,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根据动物疫病危害程度分为三类,共计206种疫病。其中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15种,具有危害严重、传播迅速、难以扑灭、根除,可造成严重的经济社会或公共卫生后果的特点。二类和三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分别是147种和44种。206种疫病按照易感动物种类细分为:人畜共患病、牛病、马病、猪病、禽病、羊病、水生动物病、蜂病以及其他动物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简称原名录)于1992年予以公布。原名录实施二十多年来,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入,维护国门生物安全,保护我国农业生产与动物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全球动物疫情流行形势与控制情况的不断变化,原名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动物检疫工作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启动了名录修订相关工作,历时四年多时间修订完成。   修订的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遵循科学性、安全性、前瞻性的原则制定的,既立足于原名录,又顾及行政执法的现实需求,体现了连续性和实效性。既充分考虑了面向国内动物防疫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又跟踪分析了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动物疫病名录的变化及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遵循国际惯例,有利于疫情防控,也有利于促进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另外,名录既关注国际国内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及新发动物传染病,积极参考新的技术依据,又将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体现了前瞻性和灵活性。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严格做好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职责,保护国门生物安全。   七、质检总局发布公告防止巴基斯坦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传入我国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近日报告,2013年1月1日至9月29日,巴基斯坦爆发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共确诊病例77例,包括15例死亡病例(病死率为19.5%)。为防止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巴基斯坦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57号),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  来自巴基斯坦的人员,如有发热、寒战、头痛、肌肉痛等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来自巴基斯坦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等应当无蜱、鼠类等啮齿动物传播媒介。承运人员应当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展现场查验和卫生监督工作,发现有蜱类、鼠类等媒介嫌疑的,需按有关规定实施卫生处理等控制措施。   来自巴基斯坦的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配合入出境口岸检验检疫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等工作 当发现有上述症状者,须做好防护,并按规定采取必要医学措施。   前往巴基斯坦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人员有关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   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又称为克里米亚—新疆出血热,是一种由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病毒引起、经蜱媒传播的病死率很高的急性病毒传染病,人群普遍易感。主要临床表现包括突然发热、四肢乏力、食欲不振、头痛、肌肉痛、呕吐、腹泻、皮疹和出血(如鼻、口腔等黏膜出血)。前往流行区的人员,应尽量避免与鼠类等啮齿动物接触 注意个人防护,防止被蜱叮咬 接触病畜或患者的血液、排泄物时应带手套 不要喝生奶等。旅行中或旅行后,如果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八、质检总局积极推进建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简称“C-RAPEX”)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今年以来,质检总局积极推进建立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简称“C-RAPEX”)。该工作体系已经覆盖了全国所有口岸,在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运行。通过全面系统监测,开展科学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我国进出口产品中的系统性、区域性质量安全风险,科学分析与评价我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状况,针对性采取有效检验监管措施,有效保护国家安全和消费者权益。2013年11月,各级检验检疫部门累计截获进口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2918起。进口的不合格商品主要涉及矿产品、与食品接触制品、服装、机械设备及成套设备等,目前,检验检疫部门已经依法对129起不合格商品采取退运或销毁措施,其余不合格商品经整改或采取其他措施合格后予以放行。   九、2013年度缺陷产品召回情况   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情况。   截至12月26日,2013年度全国共实施汽车召回活动130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375.97万辆,同比增加17.37%。其中,受质检总局调查影响召回的数量为196.13万辆,占全年召回数量的52.17%。共实施轮胎召回1次,涉及产品47.18万件。其中,国产汽车召回58次,涉及车辆327.75万辆 进口汽车召回72次,涉及车辆48.22万辆。   2、儿童玩具召回情况   今年以来,质检总局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稳步推进儿童玩具召回管理工作。   根据2013年5类儿童用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经缺陷调查,认定31家企业生产的31批次儿童玩具产品存在绳索、小零件、锐利尖端等方面的安全隐患。2013年8月,质检总局发布第113号公告,责令上述31家企业立即召回存在缺陷的31批次儿童玩具,及时消除了产品安全隐患,保护了儿童健康安全。同时,我们根据玩具市场购样检测结果,发现86种玩具产品涉嫌存在小零件、突出物、锐利尖端、危险夹缝、制动装置等不符合玩具产品安全标准的情况,立即部署天津、河北、福建、广东等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玩具产品开展了缺陷调查。涉及的38家玩具生产企业对41批次玩具产品实施了召回。   下一步,质检部门将按照《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儿童玩具召回管理,通过将监督抽查、执法打假等工作与召回管理有效衔接,加大市场购样检测力度等,扩大缺陷玩具线索来源,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当消费者发现玩具可能存在缺陷或其他质量问题,可向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36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也可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www.dpac.gov.cn,010-59799616, tousu@dpac.gov.cn)提供相关缺陷线索。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及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二、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第七章)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执行标准;  (五)材质和类别;  (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将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以电子信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销售者资质、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贮存、标识信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实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的数据参数或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测试、验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  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三)舆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四)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可以组织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  (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PDF版本下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全文)
  • 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于近日发布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p p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部署安排,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部制定了《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2月7日&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 /strong /span /p p   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稳中向好的态势,全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5%,同比上升0.4个百分点,全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依然存在,形势仍不容乐观。2017年,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从生产、监管两端发力,扎实推进质量兴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p p    strong 一、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strong /p p   1.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源头防控。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镉污染区耕地修复试点。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病死畜禽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试点。 /p p   2.加快标准制修订。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突出优质安全绿色导向,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施《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编制《加快完善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7-2020年)》,新制修订兽药残留标准100项。支持地方加强标准集成转化,制定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操作规程。鼓励规模生产主体制定质量安全内控制度,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p p   3.推进按标生产。支持创建1万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开展特色农产品生产、畜禽屠宰加工标准化示范。引导各地创建一批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示范场(企业、合作社)、示范乡(镇)。推动“菜篮子”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现代农业示范区整建制按标生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示范,带动千家万户走上绿色安全生产轨道。 /p p   4.稳步发展“三品一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三品一标”认证,不断提高“三品一标”的总量规模和质量水平。新认证“三品”1万个,新登记“地标”150个,建设一批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加强“三品一标”证后监管,开展多种形式营销促销、宣传推介活动,提高“三品一标”品牌影响力、公信力和市场占有率。 /p p    strong 二、全面强化执法监管 /strong /p p   5.开展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种植业上,重点治理高毒限用农药违规使用和禁用农药隐性添加等问题,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严禁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生产。畜牧兽医上,继续实施生鲜乳专项整治,依法打击使用“瘦肉精”和禁用兽用抗菌药、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注水等行为,坚决切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渔业上,重点治理大菱鲆、乌鳢、鳜鱼等重点品种上违法使用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问题,强化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违禁药物源头管控,积极推进健康养殖。 /p p   6.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用药,督促落实禁限用规定和休药期、生产记录等制度,着力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推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建立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和诚信档案,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发挥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对普通散户开展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实现监管工作县、乡、村三级全覆盖。 /p p   7.强化质量安全执法。出台《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建立工作规范,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实施检打联动机制,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在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查处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 /p p   8.深化农资打假。开展春、秋两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突出农村农资市场、互联网和果菜茶主产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假劣农资案件线索,及时督促地方立案查处。推动建立种子、农药、兽药质量追溯体系,推进农资监管信息化建设,鼓励地方加快建设本地农资监管平台,探索建立执法奖励、假劣农资统一储存销毁制度。 /p p    strong 三、着力加强监测评估工作 /strong /p p   9.扎实开展风险监测。发挥部、省、市、县四级监测网络作用,强化监测预警,发现风险隐患。印发2017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强分工协作,及时会商研判,共享监测结果。组织开展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按季度对全国150个大中城市的5大类产品110个品种94项参数进行监测。加强监测结果通报和发布工作,督促问题突出地区加大整改和执法查处力度。对例行监测没有覆盖的产品和质量安全指标开展专项监测。建立省级监测信息报告制度,探索组建监测数据中心。 /p p   10.深入实施风险评估。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农兽药残留超标、病原微生物及生物毒素、收贮运防腐保鲜添加剂使用、产地环境污染等重点环节和因子,跟进开展摸底排查和专项评估,提出风险预警、过程管控和标准制修订建议。建立风险评估动态信息报送制度。推动各地启动风险评估专项,结合区域特色产业逐个品种开展风险排查,有针对性地制定并实施全程管控方案。 /p p    strong 四、继续深化质量安全县创建 /strong /p p   11.巩固创建成果。将首批107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打造成标准化生产、全程监管、监管体系建设、社会共治的样板区,总结推广有效监管模式,带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加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办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成果展,充分展示创建成效。 /p p   12.扩大创建范围。修订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考核要求和管理办法。确定第二批200个创建试点单位。加强创建工作的督查指导和宣传培训,督促试点县(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制度机制,实施全程监管。鼓励各地开展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示范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开好“双安双创”现场会。 /p p    strong 五、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strong /p p   13.强化平台建设应用。加快应用软件开发和指挥调度中心建设,建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确保上线运行。完善追溯管理核心功能,扩充监测、执法等业务模块,建设高度开放、覆盖全国、共享共用、通查通识的智能化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 /p p   14.制定追溯规范和技术标准。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追溯要求,规范追溯流程,健全管理规则。制定发布农产品分类、编码标识、平台运行、数据格式、接口规范等8项关键标准,统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技术规范。 /p p   15.开展追溯平台试运行。选择有条件的省份,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重点,优先在苹果、茶叶、生猪、生鲜乳、大菱鲆等农产品上开展试运行,不断完善优化平台功能及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行业、各地区已建平台的功能和作用,探索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平台间的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 /p p    strong 六、切实强化应急处置 /strong /p p   16.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继续开展全天候舆情监测,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及时编发舆情信息。对各类突发事件或负面舆情保持高度敏感,第一时间掌握和报告情况,处置问题隐患,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健全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建立反应迅捷、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应急处置机制。坚持全国“一盘棋”,强化产地与销地之间的协调配合。 /p p   17.加强风险交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做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换届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问题,组织专家撰写科普文章,编制科普图书、画册、网页和动画视频,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科普解读。对各类谣言、传言或不实信息,依托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及时发声辟谣,会同有关部门对造谣传谣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p p    strong 七、加快健全监管体系 /strong /p p   18.强化机构队伍建设。推动“菜篮子”大县健全完善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经费。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通过“特岗计划”等方式为乡镇充实一批专业技术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配备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 /p p   19.加强检测体系建设管理。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建设和验收进度,督促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及5个配套文件,推进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加强农业质检机构运行管理督导检查,实现飞行检查常态化。推进市、县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部门检测机构整合。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p p   20.提高监管能力。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重点,加大县域内追溯点、乡镇监管标准化站和执法能力建设力度。组织举办形式多样的监管培训班,开展比武练兵和应急演练。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员职业技能培训认定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内容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牧渔业大县农业局长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培训课程,全年培训100万人次。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创新战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技术研究和高效低残留农兽药研发。 /p p    strong 八、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机制 /strong /p p   21.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进程,建立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的制度机制。修订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评价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p p   22.健全监管机制。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试点工作,完善合格证管理办法,加强与市场准入衔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开展重大问题整治和重大案件查处。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社会共治。 /p p   2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安信用”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及时归集和共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出台《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备忘录》,制定农资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支持地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鼓励种子、农药、兽药行业协会和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 /p p   24.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传播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解读、新闻采访、署名文章等形式展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展和成效。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农业部主题日、农产品质量安全论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新闻媒体专题培训班。 /p p   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切实保障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绩效考核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勤政廉政,务实肯干,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以一流的业绩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的良好形象。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政策解读: /strong /span /p p   通过对《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通知的分析,发现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主要集中在了执法监管、监测评估和体系建设和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2015-2020年)》,通知要求2015-2020年期间,要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编制《加快完善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7-2020年)》,新制修订兽药残留标准100项。 /p
  • 质检总局发布10类产品质量提升指导意见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4日讯 (记者 苏兰)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出访德国时指出:&ldquo 中国速度和德国质量的联手,将为中欧乃至世界经济创造巨大增长空间。&rdquo 这对德国质量给予很高评价的同时,也为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质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答案。世界舆论普遍为此点赞,认为此举将造福世界。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中国质量的提升正在造福中国百姓乃至世界百姓的生活。国家质检总局长期以来联合社会各界&ldquo 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rdquo 工作方针为我国质量事业提升以及经济发展增质增效创造了良好的成效。   中国经济网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今年质检总局将消费品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近日,质检总局再次发力,针对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纺织服装、电线电缆、装饰装修材料、节水产品、复混肥料、建筑防水卷材、车用汽柴油、食品包装材料10类重点产品进行质量提升行动并于日前发布了指导意见。   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作用 严格后处理工作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该指导意见提出了工作目标即围绕儿童用品等10类重点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企业的无证生产清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严格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   据悉,按照&ldquo 以质量监督促产品质量提升,以质量提升促产业转型升级&rdquo 的指导思想,将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作为发挥质量监督职能作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加快提质增效升级的一项重点工作。坚持扶优治劣、标本兼治、典型示范的原则,通过上下联动、内外联合,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质量监督,促进提升产业整体质量水平,服务产业转型升级。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对该指导意见的目标进行了阐述。围绕儿童用品等10类重点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和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企业的无证生产清查,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严格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工作。充分发挥生产许可、监督抽查、认证认可、风险监控等职能作用,突出对产品质量问题的查处,加大对集中产区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质量监督促产品质量提升。强化对外联合与对内协作,深入推进重点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开展集中约谈,召开质量分析会,培育和树立具有带动引领效应的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建立质量提升长效机制,积极发挥市场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增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效性,以质量提升促产业转型升级。   如何将工作落到实处?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首先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行动是全系统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其次统筹协调,稳步实施。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行动。要不断健全工作机制,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强化质量监管各项措施的综合作用,在上下联动、内外联合、凝聚合力上下功夫,做到密切配合,稳步实施。   第三方面就是注重实效,加强宣传。要立足区域实际,注重工作实效,创造性地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建立质量提升信息报送机制,对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便于动态掌握全国开展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总体情况。   部署八项任务 进一步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有效性   突出重点产品 推动质量提升   据悉,指导意见要求要结合实际,围绕确定的儿童用品(童装、童鞋、童车、玩具、纸尿裤)、家用电器(小家电、空气净化器)、纺织服装(内衣、床上用品)、电线电缆、装饰装修材料(强化木地板、实木地板、胶合板、细木工板、刨花板、溶剂型木器涂料、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节水产品(陶瓷坐便器、滴灌带)、复混肥料、建筑防水卷材、车用汽柴油、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塑料包装、纸包装)10类重点产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加大抽查力度 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指导意见指出,围绕质量提升的重点产品,组织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各地要结合实际,将质量提升的重点产品列入监督抽查计划,对质量问题突出的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抽查不合格企业依法严肃处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加大不合格企业曝光力度,监督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到位,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积极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开展质量分析,帮助企业分析原因,加强质量标准和检验知识的宣贯培训,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控能力。加大监督抽查质量约谈工作力度,对质量问题突出的及连续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开展约谈,对监督抽查合格率低、区域质量问题突出的集中区域质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开展约谈。   要进一步加强儿童玩具、童车等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列入强制认证目录的未获证玩具、童车产品和假冒伪造强制性认证标志、证书等行为。   加强风险监控 强化风险处置   指导意见强调,要强化风险信息采集,注重从网络舆情、日常监管工作中梳理风险信息,建立重点产品风险信息库。在采集分析风险信息的基础上,针对问题突出的产品,以产品质量中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为重点对象,组织实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注重从超市、批发市场、网店等渠道采样,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产品质量问题。   创新风险监测方式,灵活运用市场调查、实验室检测、质量比对等多种手段,及时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强化风险处置,对于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告知企业,督促企业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对于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规范和自律。对于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时通报地方政府,推动开展区域质量整治,提升区域质量安全水平。对于发现的标准问题,及时反馈标准化主管部门。   严格生产许可 强化证后监管   质检总局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新要求,修订复混肥料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各单位要严格实施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严格审批核发生产许可证。   要严格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开展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情况的检查。对已纳入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范围、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抽查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获证企业依法严肃处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质量责任。开展无证企业的清查,集中力量在产业集聚区打击无证生产、无标生产和&ldquo 低标&rdquo 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分类监管力度 落实差别监管   指导意见指出,要以开展质量提升的产品为重点,加大分类监管工作力度,着力摸清企业情况,完成企业建档,切实落实生产企业差别化监管措施,以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质量责任。要对企业的分类分级及时调整,对不再符合AA类要求的企业及时报质检总局发布调整公告。要充分运用质量提升信息化平台,加强质量信息披露和质量违约信息反馈。   联合地方政府 培育示范项目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将促进质量提升与促进产业发展有机结合的工作路径。   指导意见指出,要针对质量提升重点产品产业集聚区的特点,梳理分析产业质量状况和质量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产业质量现状,推动集中产区地方政府开展质量提升活动,重点产品产业集聚区的省份要结合实际,围绕产业转型发展和质量提升,推动培育一批重点产品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对质量工作的领导作用,强化综合治理,促进区域产业健康发展。要按照地方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落实、省局审核把关推荐、总局指导实施的工作程序,加强调研和组织协调,推动培育示范项目,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加强部门协同 实现标本兼治   要加强质监部门各种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深层问题共同发力,推动标本兼治。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针对重点产品集聚区的不同特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区域联合整治。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参与质量提升工作。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质量信息互通,共享产品质量监管信息,推动信息公开。   鼓励社会参与 推动多元共治   指导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健全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把政府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企业主体、政府主导、部门监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产品质量多元共治格局。要充分发挥大学生质量安全义务监督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等产品质量特邀监督员的作用,在&ldquo 六一儿童节&rdquo &ldquo 全国质量月&rdquo 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系列活动。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真实反映质量监督成效,普及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
  • 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点发布
    p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要坚决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及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农业质量年”这个主题,制定和实施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坚持质量第一,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p p   一、坚持“产出来”,着力增加绿色优质安全农产品供给 /p p   坚持推行按标生产,加强产地环境治理和生产源头管控,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和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 /p p   (一)编制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全力配合做好质量兴农战略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推进路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质量兴农评价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和考核体系。深入落实农业部关于“农业质量年”工作的部署,着力推进质量兴农八大行动。 /p p   (二)完善绿色农业标准体系。按照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要求,全面清理我部制定的农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废止与农业绿色发展不适应的标准。重点制定蔬菜水果和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畜禽屠宰、饲料卫生安全、冷链物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和2018年版农药残留最大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其他行业标准200项。制定农业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对已列入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实施督导检查。启动开展农产品品质、营养标准的研制。制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和《进口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指南》,编制《加快完善我国兽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8—2025年)》。鼓励和规范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制定农业团体标准。 /p p   (三)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治理。加强农业资源养护,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农业绿色发展重大行动。推进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加强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重金属污染区耕地修复治理试点,分区域分品种进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扩大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规模,不断提升耕地质量。推进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病死畜禽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p p   (四)严格生产过程管控。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测土配方施肥。加强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全程绿色防控。加快实施高剧毒农药替代计划,规范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物。 /p p   (五)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标准推广和使用指导,大力宣传培训农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督促生产者严格落实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加快推进规模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建立生产记录台帐。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体系(GAP、HACCP等)生产基地创建示范工程。对标准化生产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指数评价。将是否按标生产作为政策支持的重要条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菜篮子”大县、规模种养基地、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率先推行全程标准化生产。鼓励开展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把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作为高标准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和认定的重要指标,在重点产区集中打造一批生态良好、技术成熟、按标准组织生产的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使之发展成为优质安全农产品供给的示范窗口。 /p p   (六)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充分发挥科研院校和专家团队作用,落实《农业绿色发展技术体系规划(2018—2030年)》,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急需的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研发。在产地污染修复治理、绿色防控、风险评估、营养功能品质评价、质量追溯、智慧监管、检验检测等技术和设备方面加强技术创新,加大高效低毒经济的替代农药、兽药研发力度,大力推广绿色安全生产技术和模式。开展农业投入品减量化施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营养品质影响研究评价,实施减化肥、减农药、减兽用抗菌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化(包括免用)质量安全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开展安全优质、绿色生态农业投入品新品种新技术评价、展览展示与示范推广工作,开展全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及防腐保鲜科学研究、质量评价、展览展示与示范推广。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加强质量安全技术的集成、示范和推广。推动“健康中国2030”“国民营养计划”实施。积极开展国际食品法典和官方评议工作。修改农业部官方评议工作方案,制定农业部官方评议管理办法,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逐步增加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话语权。 /p p   二、坚持“管出来”,着力加强监督执法 /p p   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观念,围绕薄弱环节、重点领域,依法监管、全程监管,严防、严管、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p p   (七)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针对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瘦肉精”、私屠滥宰、水产品“三鱼两药”、生鲜乳违禁物质等专项整治行动。实施“问题链”管理,建立暗查暗访制度,积极查找问题隐患,采取内部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各地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督促及时整改,做到举一反三。推动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建立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加强巡查指导和宣传引导。强化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的微信公众号、热线和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争取设立举报奖励专项奖金,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 /p p   (八)强化投入品监管。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逐步淘汰禁用高毒农药。严格兽用抗菌药准入管理,全面实施《全国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综合治理5年行动方案(2015—2020)》和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全面、系统开展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整治工作。继续实施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追溯管理,防止滥用、乱用和误用。开展“绿剑护农”农资打假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农兽药和肥料非法添加、肥料有效成分不足、种子无证套牌等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在3.15期间公布一批农资打假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对农业部门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曝光,对办案人员进行表扬奖励。推动建立农资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种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绿色的农资产品和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送到乡村。 /p p   (九)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印发《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强监测结果信息会商分析和共享。调整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和专项监测计划,重点增加农药和兽用抗菌药等监测参数,扩大监测范围,加大抽检监测力度。按季度组织开展例行监测,对全国150个大中城市基地和市场的5大类产品110个品种122项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参数进行监测。加强监测结果通报发布和预警工作,督促问题突出地区跟进开展监督抽查,加大整改和执法查处力度。对例行监测没有覆盖的产品和质量安全指标开展专项监测。进一步明确各级监测功能定位,发挥部、省、市、县四级监测网络作用。实施省级监测信息报告制度,结合追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监测数据直报,部省互联互通、监测数据共享。 /p p   (十)强化风险评估排查。以影响农业产业发展、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社会高度关切的农产品和风险因子为重点,开展粮油生物毒素、蔬菜农药残留、畜禽抗菌药、水产违禁药物等15大类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进行全过程、多层次的风险排查和验证评估,做到家底清、情况明。针对重点品种构建风险防控策略,指导地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示范基地,在规范用药、绿色生产、品质提升等方面重点发力,做到因品施策、精准防控。启动农产品品质、营养、风味监测计划制定工作,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质营养水平的不断提升。 /p p   (十一)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会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积极拓宽案源线索渠道,充分利用监测、投诉举报、暗访、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对地方查处工作实施督办。特别是针对禁限用农兽药使用、非法添加、私屠滥宰、销售病死畜禽等问题,坚决做到“问题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没有查清的不放过 涉嫌单位责任没有查清的不放过 问题产生原因查找不全面、不透彻的不放过 对相关责任单位查处不到位的不放过 后续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剖析案件原因,追根溯源,违法必查、查必到底。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p p   (十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抓紧构建属地负责、行业主导、上下协同、全国一盘棋的机制,力求做到第一时间监测预警、调查核实、会商研判、正面发声、系统处置,防范出现大的问题,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壮大质量安全专家队伍,依托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质量安全岗位科学家,调整充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贴近产业、贴近消费者,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技术咨询、科普解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p p   (十三)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贯彻落实2017年北京“双安双创”现场会精神,把创建活动推向深入。举办安全县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扩大质量安全县优质绿色农产品的销量和市场影响力,充分发挥安全县金字招牌作用。组织开展第二批创建试点单位中期核查,督促创建单位加大创建力度,适时命名第二批215个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强化示范推广,总结安全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创建模式,开展系列宣传报道,组织多种形式的县域间学习交流活动,整体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创建活动开展情况,修订创建活动方案、考核办法和管理办法,制定群众满意度测评规范,推动创建活动更加科学、规范。将农产品追溯与安全县创建结合,并作为新命名安全县的条件,已命名的安全县应在一年内达到上述要求,逾期不达标者摘牌。配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开好“双安双创”现场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省(市)为单位整建制创建。 /p p   (十四)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优化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探索建立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省已有平台与国家追溯平台有效对接和融合。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标准,加快国家农产品追溯平台推广应用。将农产品追溯与农业项目安排、农产品品牌推荐、“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等挂钩,率先将“三品一标”企业和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以及农业部门支持建设的各类示范基地纳入追溯管理。选择10个省开展追溯试点,检验平台的功能设置、业务流程和运行机制,强化部省追溯平台对接。加强与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商超的合作,通过设置追溯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引导增加追溯产品消费,调动生产经营主体纳入追溯平台的积极性。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加强与食药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信息卡制度。 /p p   (十五)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积极争取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的支持,力争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列入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深入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专家意见,提出立足新时期、着眼长远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明确立足安全、提升质量、加强基层监管能力的措施,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年底前报国务院法制办。 /p p   三、坚持“树起来”,着力提升农产品品牌含金量 /p p   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强化农产品品牌意识,为农产品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组合供应链,提升农产品品牌影响力、号召力和竞争力,让绿色优质成为我国食用农产品的金字招牌,让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p p   (十六)加强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管理。按照“稍有不合、坚决不批,发现问题、坚决出局”的要求,稳步推进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工作。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核认证,提升发展质量,防范风险隐患。发挥系统优势,着力提升中绿华夏有机品牌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扎实做好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强化淘汰退出机制,确保标志许可和认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p p   (十七)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修改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强化申报工作审核把关和质量管理。认真做好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工作。继续办好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地标产品专展工作。开展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培育、管理、保护及宣传工作,带动区域品牌打造和产业培育,更好地促进特色农业和品牌农业发展。 /p p   (十八)推进都市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和质量提升。举办2018年全国都市现代农业现场交流会。重点在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品牌打造、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选好典型,交流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推动各地提高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p p   (十九)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调整改革。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无公害农产品改革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标志式样、统一证书编号、统一检验机构布局“四统一”,遵循频道不换、放而不乱、程序简化、重心下移的原则,在改革过渡期内,先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合格证合二为一,统一下放由省级农业部门相关机构承担。加强对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协调指导。 /p p   四、坚持“讲出来”,着力强化宣传引导 /p p   坚持正面引导,积极发挥媒体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优质安全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树立我国农产品安全优质放心的形象。 /p p   (二十)加强科普宣传树立消费信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万里行系列活动。让绿色优质安全农产品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不断提升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质量安全科学认知水平,引导放心消费。依托相关技术优势单位,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示范基地,开展常态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生产指导、消费引导、技术培训和展览展示。开通“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微信公众号,宣传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和生产、消费知识,建立联合宣传、科普机制。加强与主流媒体及相关辟谣机构的合作,构建谣言处理数据库,对公众关注、反复出现的谣言进行分类解读,做到及时有效识别谣言,快速果断破除谣言,营造风清气正、安心放心的舆论环境。 /p p   (二十一)加强绿色食品宣传。以“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发展”为主题,举办“绿色食品宣传月”活动,组织开展绿色食品进社区、媒体记者进企业等集中宣传活动。指导、鼓励、支持各地加大绿色食品形象宣传,以电视台、电台、报刊、互联网为平台,以车站、港口、机场、高速公路广告牌为节点,开展绿色食品品牌形象宣传,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提升绿色食品的知名度、美誉度,让绿色食品标志形象深入人心,发展理念广为传播,品牌效应进一步扩大,力争让绿色食品品牌家喻户晓。 /p p   (二十二)加大绿色优质农产品市场推介。举办第十九届中国绿色食品博览会、中国国际有机食品博览会,推动“三品一标”农产品在绿博会集中亮相、共同推介。办好区域性绿博会、推介会、产销对接活动,借助展会平台,扩大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影响力。支持办好工行融e购等优质电商平台,帮助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企业拓展市场,鼓励、支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柜、专营店建设,为绿色安全优质农产品搭建营销平台,促进“优质优价”市场机制的形成。按品类遴选部分品牌价值较高的名特优新农产品在有关平台集中展示推介,选择部分品种启动建立名特优新农产品独特营养品质数据库。发挥“三品一标”认证产品的门槛作用,开展2018年度名特优新农产品收集登记录入工作,优化升级名特优新农产品申报系统。探索开展低碳环保、绿色优质、经济实用的农产品包装及材料科学研究、筛选评价、展览展示和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设计研发、比对评价和宣传推广工作。 /p p   (二十三)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提高生产者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增强全社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和信心。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菜篮子主产县、粮食大县的农资和农产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全部建立信用档案。延伸农安信用平台,推进部本级与各省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评选、主体资格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的必要条件,积极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制。大力弘扬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文化,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主体的自觉选择。 /p p   五、坚持“强起来”,着力加强队伍能力建设 /p p   坚持夯实基层监管基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能力和作风建设,围绕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人才培养目标,努力造就一支“脑要勤、脚要勤、嘴要勤、手要勤 有情怀、有本领、有担当、有作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干部队伍。 /p p   (二十四)加强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出台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推动各地按照标准加大建设力度。加强乡镇监管机构条件建设和人才培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练兵,督促指导乡镇监管服务机构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农业投入品筛查选型、田间地头技术指导、生产过程督导巡查、农兽药使用间隔(休药)期等工作。推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加强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和追溯点建设,鼓励基层监管机构采用“花钱买服务”的方式雇佣监管人员。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队伍人员能力培训,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实现基层监管能力由弱到强的转变。 /p p   (二十五)加强农业检测体系建设管理。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配套文件的修订工作。加快推进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组织开展部县质检机构结对帮扶“双百”活动,择优选择100家部级质检机构一对一帮扶县级质检站开展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双认证”,提升检测能力,充分发挥基层检测机构作用。加强对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运行条件、检测资质、认证参数、检测工作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使国家投资建设的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站)有能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场调查、取样速测和样品前处理及基本的定量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能力校准活动,并及时公布、反馈能力验证和校准结果。强化农业质检机构证后监管,组织开展质检机构飞行检查。探索建立质检机构诚信档案和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组织开展全国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扩大能力验证覆盖面。加快《农产品食品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开发,做好农产品食品检验员职业技能培训认定工作。确定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实训基地,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专业职称评审渠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国家农业检测基准实验室作用。 /p p   (二十六)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学习教育活动,弘扬“红船精神”,以党建促作风转变、以优良作风促业务发展。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大学习”,强化全系统学习交流。加强和改进基层调研工作,做好基层信息统计报送。发挥绩效管理“指挥棒”作用,加强延伸绩效考核和财务项目绩效等各类考核工作,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四风”。树立勤政廉洁的行风政风,狠抓工作落实,做到部署的工作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p p   各级农业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只争朝夕,扎实肯干,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p
  • 深圳产品质量管理实施追溯“连坐”惩罚
    “今后深圳的产品质量,除生产、销售者之外,产品标识印制者、市场开办企业、宾馆等服务业经营者和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服务业经营者或均要为其负责,以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6年来首次全面修订,深圳市人大昨日对其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对企业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完善,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增加。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吴子俊表示,“此次条例明确对企业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强化了各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措施,对部分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拟建立质量状况定期公告制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对于违法行为查处结果。”   【焦点】   商贩售假,交易市场或被吊证   以往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只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但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将“产品标识印制者、市场开办企业、宾馆等服务业经营者和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等全部列入责任范围,不仅实现追溯管理,还要实行“连坐”惩罚,成为修订后的最大亮点。   根据修订草案,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举报。   “集中交易市场是产品经营者开展产品流通、服务等产品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场所,也是较易出现产品安全事故的重点监管区域。集中交易市场里的产品经营者具有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的特点,一旦发生产品安全事故后,产品经营者往往一跑了之,或者由于规模小,难以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   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表示,此类市场是距离入场产品经营者最近、最直接的监督者,如出现“重大过错”,导致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的,将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而“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经营者也被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实践中,这些场所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上的损失,严重的甚至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王璞说。   此外,承接产品标识印制的经营者今后也应当查验客户的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否则将处以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而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也应查验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明明知道是违法产品,还帮其储存等,则没收全部场地和各项服务收入,并对服务收入为6000元以下的,并处3000元罚款 6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认证机构将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认证”在一定程度上是让消费者“一站式”了解了一个产品所需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需要检测的项目、需遵守的一致性要求以及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规定等。但由于缺乏跟踪机制,产品认证的真实度令人担忧。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谁发证 谁担责”,提出认证机构的责任在发证后依然存在,要求其需对获证组织、产品的有效性开展定期的监督检查、工厂审核,如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应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否则需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生产者、销售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   商场不按规定召回产品或被吊证   修订草案对“召回制度”做了规定,要求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上报监管部门。而销售者接到停止销售通知后,也应立即执行。如未按规定召回产品的,将对生产者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和存在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权利。
  • 质检总局公布第3批陶瓷砖产品质量抽查结果
    据中国质量新闻网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2010年第3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并公布了抽查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本次共抽查了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东、四川、陕西等12个省、直辖市185家企业生产的185种陶瓷砖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陶瓷砖》GB/T4100-2006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企业标准的要求,对陶瓷砖产品的尺寸、吸水率、破坏强度、断裂模数、无釉砖抗耐磨性、耐污染性、耐化学腐蚀性、抗釉裂性、光泽度、放射性核素等1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有34种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合格项目涉及吸水率、破坏强度、断裂模数、抗釉裂性、放射性核素、尺寸。具体抽查结果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产品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抽查结果 主要不合格项目   1 高邑县京华陶瓷有限公司 河北省 陶瓷砖 金奥麟 (450×300×10.0)mm 2010-6-6/第5批 合格   2 高邑新恒盛建陶有限公司 河北省 陶瓷砖 美诺雅 (800×800×10.4)mm 2010-5-2/第3批 合格   3 高邑县恒泰建筑陶瓷厂 河北省 陶瓷砖 讯丰 (600×600×8.9)mm 2010-5-17/第4批67色 合格   4 河北恒德陶瓷有限公司 河北省 陶瓷砖 天慈兴 (450×300×9.5)mm 2010-6-10/第32批 合格   5 阳城县金方圆陶瓷有限公司 山西省 内墙砖 金方圆 (300×450×9.5)mm 2010-6-20/F400B15 合格   6 阳城县龙飞陶瓷有限公司 山西省 高级内墙砖 龙飞 (450×300×9.3)mm 2010-6-20/E02606 合格   7 阳城县时代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 内墙砖 冠誉 (330×250×8.2)mm 2010-6-19/61952 合格   8 阳城县大自然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 内墙砖 三晋 (300×200×7.4)mm 2010-6-20/100620 合格   9 沈阳王者陶瓷有限公司 辽宁省 陶瓷砖 千百惠 (300×450×9.8)mm 2010-5-30/58503 合格   10 沈阳佳得宝陶瓷有限公司 辽宁省 陶瓷砖 利百居 (300×450×10)mm 2010-6-11/2588 合格   11 沈阳市强力陶瓷有限公司 辽宁省 陶瓷砖 金百康 (250×400×7.6)mm 2010-6-12/5001 合格   12 沈阳浩松陶瓷有限公司 辽宁省 陶瓷砖 圣诺地奥 (600×600×9.5)mm 2010-5-20/T9623 合格   13 上海斯米克建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 抛光砖 CIMIC (598×598×9.4)mm 081023S8CAADQ 合格   14 信益陶瓷(中国)有限公司 江苏省 釉面砖 冠军磁砖 (600×600×9.6)mm 0054138 合格   15 温州亚泰陶瓷有限公司 浙江省 陶质砖 乔意达 (300×450×9.3)mm 2010-5-21 合格   16 温州市龙湾美尔达陶瓷有限公司 浙江省 陶质砖 美尔哒 MeiErDa (300×450×9)mm 2010-5-23/E28 合格   17 温州市瓯海江南墙地砖厂 浙江省 陶质砖 圣意达 (300×450×9.5)mm 2010-6-16 合格   18 浙江法贝陶瓷有限公司 浙江省 陶质砖 美迪 (300×300×9.5)mm 2010-6-5 合格   19 温州市新艺陶瓷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 陶质砖 波尔登 boERdENG (250×330×7.4)mm 2010-6-18 合格   20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 瓷质砖 诺贝尔磁砖 (600×600×10)mm 10051714 合格   21 晋江广厦陶瓷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 釉面外墙砖 广厦 60mm×200mm×6.5mm 2613 合格   22 福建南鹰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华尔斯顿地砖 华尔斯顿 600mm×600mm HA63102 2010-6-15 合格   23 福建省闽清环宇陶瓷有限公司白樟分公司 福建省 釉面砖 环宇 300mm×450mm×9.6mm 2010-3 合格   24 福建省闽清红叶陶瓷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 釉面砖 红叶 250mm×330mm×7.3mm 2010-6 合格   25 晋江协顺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豪鑫瓷砖 豪鑫 45mm×145mm 145070 2010-6-2 合格   26 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釉面外墙砖 七彩 60mm×240mm 2010-5-10 合格   27 福建省晋江市内坑社仔顺兴陶瓷建材厂 福建省 仿实木地板(砖) CLCT 112mm×450mm 1624 2010-5-24 合格   28 晋江远东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通体外墙砖 信源 45mm×95mm×6.5mm 2010-5-10/4981 合格   29 福建省晋江市远方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远方内墙砖 远方陶瓷 A4587K 300mm×450mm 2010-6-17 合格   30 福建省晋江市永源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 通体外墙砖 联兴 45mm×145mm 2009-12-10 合格   31 福建晋江市祥达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通体砖 祥达 45mm×145mm P14820 2009-11-16 合格   32 南安协进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 协进陶瓷(砖) 协进 45mm×195mm TA45B02 2010-5-6 合格   33 晋江腾达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干压陶瓷砖 TENGDA 45mm×195mm PT1952 2010-6-15 合格   34 晋江恒达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恒达瓷砖 HD 45mm×95mm AY1451 2010-6-12 合格   35 福建省闽清县溪西陶瓷厂 福建省 釉面砖   150mm×150mm×6.0mm G1500 2010-5-10 合格   36 福建省闽清大世界陶瓷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 釉面外墙砖 大世界 112mm×255mm(工作尺寸:113mm×256mm×9.5mm)   合格   37 福建省闽清中菱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釉面内墙砖 斯诺珂 250mm×400mm×7.4mm 2010-5 合格   38 福建省闽清金城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釉面砖 优派 250mm×330mm×7.4mm 2010-06 合格   39 福建省闽清欧尚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高级内墙砖 鑫钻仕 300mm×450mm 2010-6-18 合格   40 福建省闽清发达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 釉面内墙砖 中夌 250mm×330mm×7.4mm 2010-5 合格   41 福建省晋江豪山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 通体外墙砖 豪山 60mm×240mm 2010-6-12 合格   42 福建省晋江协隆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劈开砖 协隆 60mm×240mm×11mm(工作尺寸:60mm×239mm×11mm) 2010-4-19 合格   43 晋江市德顺陶瓷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 腰线砖(釉面砖) 德顺 70mm×200mm 2010-6-8 合格   44 福建省晋江市丹豪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通体劈开砖 丹豪 60mm×240mm 2461 合格   45 福建省晋江市德铭陶瓷有限公司 福建省 尊爵瓷砖 尊爵 Z78911 300mm×450mm 2010-6-10 合格   46 江西普京陶瓷有限公司 江西省 瓷质抛光砖 伟特 600mm×600mm 010330 合格   47 临沂市玫尔美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600×600×9.0)mm 2010-6-17 合格   48 临沂亚太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亚太 (600×600×9.5)mm 2010-5-25/3 合格   49 临沂市金玉玺建陶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明和陶 (300×300×8.5)mm 2010-6-10 合格   50 临沂市连顺建陶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南粤 (600×600×9.4)mm 2010-6-17/A9 合格   51 临沂沂州建陶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福地 (600×600×9.9)mm 2010-6-18/usc6012 合格   52 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王卓 (450×300×9.7)mm 2010-6-27/45056 合格   53 山东嘉丽雅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东鹏 (450×300×9.0)mm 2010-5-4/DF04100350 合格   54 淄博鲁宏沃尔森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领航者 (450×300×9.5)mm 2010-6-17/N35019 合格   55 淄博华瑞诺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鹏诺 (300×300×9.5)mm 2010-6-28/MD308.616 合格   56 临沂朗宇建陶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金艾曼 (450×300×9.6)mm 2010-5-28/3560 合格   57 临沂双福建陶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千业 (450×300×10.0)mm 2010-6-18/66001 合格   58 临沂永吉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金曼迪 (450×300×9.6)mm 2010-6-18/45051A 合格   59 临沂佳宝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宇佳 (450×300×10.0)mm 2010-6-17/005 合格   60 临沂佳贝特建陶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双冠王 (450×300×9.8)mm 2010-6-17/35183 合格   61 临沂顺成建陶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欧丽丹 (450×300×9.8)mm 2010-6-17/4527 合格   62 山东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亚细亚 (300×300×9.0)mm 2010-5-25/YZZW25 合格   63 淄博新中联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金帆 (300×300×10.0)mm 2010-6-24/3166 合格   64 淄博金铂利建陶厂 山东省 陶瓷砖 金铂利 (800×800×11.3)mm 2010-5-1/3 合格   65 淄博金斯威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鑫岳 (800×800×10.7)mm 2008-11-26/TK86633 合格   66 淄博春天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创越 (800×800×11.0)mm 2010-5-4/8508 合格   67 淄博恒岳建陶厂 山东省 陶瓷砖 能强 (800×800×11.3)mm 2010-5-27/B-C8037 合格   68 淄博雄丰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雄丰 (800×800×11.0)mm   合格   69 淄博京鹰建陶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京鹰 (800×800×10.2)mm 2010-6-29/6 合格   70 淄博华岳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华岳 (800×800×11.1)mm 2010-4-26/CHY8304 合格   71 淄博锦昊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高邦 (600×600×9.5)mm 2010-5-20/6601 合格   72 山东沃德赛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沃德赛 (600×600×9.5)mm 2010-6-21/04 合格   73 淄博市淄川新丽泰建陶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锦寓 (600×600×9.5)mm 2010-6-22/609 合格   74 山东东鹏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东鹏 (600×600×10.0)mm 2010-4-30/OP01100030 合格   75 淄博舜元建陶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致锋 (600×600×9.8)mm 2010-6-23/6002 合格   76 淄博雍大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滕易达 (600×600×10.0)mm 2010-6-22 合格   77 淄博国誉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誉中 (600×600×9.6)mm 2010-4-14/6603 合格   78 山东耿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耿瓷 (600×600×9.2)mm 2010-6-23/66 合格   79 淄博金卡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金卡 (600×600×9.8)mm 2010-6-22/PP038 合格  80 淄博统一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瓦伦蒂诺 (600×600×10.5)mm 2010-6-23/342410 合格   81 淄博强赛特陶瓷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金狮王 (800×800×11.3)mm 2010-5-4/8026 合格   82 淄博鸿港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 陶瓷砖 奔越 (450×300×9.5)mm 2010-7-14/00714 合格   83 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抛光砖 海棠 600mm×600mm PW060833S 2010-5-31 合格   84 新兴建兴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高级艺术瓷砖 华顺 300mm×300mm(工作尺寸:298mm×298mm) 2010-5-20 合格   85 高要市宏润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高级内墙砖 雪狼 300mm×450mm×9.6mm 2010-6-8/BT34109 合格   86 肇庆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釉面砖 格莱美 300mm×450mm×9.5mm /2G45093 10050222 合格   87 广东中盛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抛光砖 特爱 600mm×600mm×9.2mm/TM6068T 2010-4-12 合格   88 肇庆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饰釉砖 ARROW(箭牌) 600mm×600mm×10mm/AC0331060 2010-6-13 合格   89 珠海市斗门区旭日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釉面外墙砖 白兔 73mm×73mm×6.5mm/JXF656 2010-3-10 合格   90 广东英超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 英超 600mm×600mm×9.5mm CJ6007 2010-5-1 合格   91 东鹏陶瓷(清远)有限公司 广东省 玻化砖 东鹏 800mm×800mm×11.5mm 2010-4-15/OB01100050 合格   92 清远欧雅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天然石瓷质抛光砖 意利宝 800mm×800mm×10.5mm YPKJ80301 10F18 合格   93 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仿古砖 L&D 600mm×600mm×10.2mm LSH6008 100603B 合格   94 清远圣利达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抛光砖 欧锦 800mm×800mm×11mm PR8201 100509 合格   95 清远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仿古砖 简一 600mm×600mm G601504N 10041 合格   96 高要市陶一郎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釉面砖 红蜘蛛 450mm×300mm×9.5mm 10F04(RY43089) 合格   97 肇庆市永圣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抛光砖 诗曼丽 600mm×600mm×9.5mm 10623(CC6025) 合格   98 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砖 马可波羅 600mm×600mm×10.2mm/Z6860 1005G8B 合格   99 广东博华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 博华 600mm×600mm/LAJ631 10E01 合格   100 肇庆市瑞朗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金盛高陶瓷(砖) 金盛高 600mm×600mm×9.5mm/JA680 2010-4-12 合格   101 四会市中正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精工抛光砖 中正 600mm×600mm×9.6mm/LS6113 424 合格   102 高要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釉面内墙砖 "将"图形 300mm×600mm×10.5mm 2010-6-15/12-66000 合格   103 广东金牌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 金牌亚洲 (600×600×9.0)mm 2010-6-1 合格   104 佛山市兆邦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 兆邦 (600×600×9.5)mm 2010-6-10/HZPJQ068408 合格   105 佛山市金舵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 金舵 (800×800×11.2)mm 2010-5-27/TAC8222 合格   106 佛山市阳光陶瓷有限公司 ,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 维罗 (800×800×10.5)mm 2010-5-11 合格   107 广东强辉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抛光砖(天山雪莲) 强辉 (800×800×11.5)mm 2010-4-30 合格   108 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明珠玉) 冠珠 (800×800×11.3)mm 2010-6-14/GW88801 合格   109 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抛光砖 兴辉 (600×600×10.5)mm 2010-5-8 合格   110 广东骏仕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抛光砖 骏仕 (600×600×9.4)mm 2010-5-13 合格   111 佛山市南海安基装饰砖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 安基 (600×600×9.5)mm 2010-6-14/AJ6021 合格   112 广东新润成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晶洁亮) 新润成 (600×600×9.8)mm 2010-6-19/SP6T15T 合格   113 广东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精工砖) 博德 BODE (600×600×10.0)mm 2010-5-9 合格   114 佛山市南海升华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抛光砖 升华 (600×600×9.8)mm 2010-6-9 合格   115 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 宏陶 (600×600×10)mm 2010-5-25 合格   116 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 顺辉 (600×600×10)mm 2010-5-3 合格   117 佛山市顺德区三彩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 帅联 (800×800×10.5)mm 2010-6-14 合格   118 佛山市南海金巴利玻化砖有限公司 广东省 抛光砖 金巴利 (800×800×10.5)mm 2010-6 合格   119 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 嘉俊 (800×800×11.5)mm 2010-5-2 合格   120 佛山市利华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抛光砖 利华 (800×800×10.4)mm 2010-4-21/P7830S 合格   121 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东鹏仿古砖 东鹏 (600×600×10)mm 2010-3-29 合格   122 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砖 鹰牌 (600×600×10.5)mm 2010-4 合格   123 广东欧雅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泛古砖 奥米茄 (600×600×10.3)mm 2010-4 合格   124 佛山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有釉砖 欧神诺 (600×600×10)mm J09041 合格   125 佛山市三水罗马利奥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仿古砖(有釉) ROMARIO (600×600×10.0)mm 2010-5-25 合格   126 佛山市圣凡尔赛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仿古砖 圣凡尔赛 (600×600×11)mm 2010-5-15 合格   127 广东金意陶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仿古砖 金意陶 (600×600×10)mm 2010-5-20 合格   128 佛山市方圆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釉面仿古砖 楼兰LOLΛ (650×650×11.6)mm 2010-5-20/PJ650253 合格   129 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仿古砖 蒙娜丽莎 (600×600×10.0)mm 2010-5-27/6FE2033M 合格   130 广东能强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蓝山古典砖 能强 (600×600×10)mm 2010-6-5 合格   131 广东汇亚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瓷质仿古砖 汇亚 (600×600×10)mm 2010-5-9 合格   132 广东新中源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省 超石韵瓷砖(陶质) 新中源 (300×450×10)mm 2010-5-19 合格   133 四川省米兰诺陶瓷有限公司 四川省 聚晶超洁亮 米兰诺 (600×600×9.0)mm 2010-6-9 合格   134 四川盛峰陶瓷有限公司 四川省 超洁亮福布斯陶瓷砖 福布斯
  • 服装产品质量亟须提高
    日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09年对儿童服装、休闲服装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结果显示,深圳产服装合格率不足七成。据了解,去年全年,我市共抽查了224家纺织服装类企业生产的446批次样品,检验合格307批次,抽样合格率为68.83%。其中,儿童服装抽样合格率为82.24%,休闲服装抽样合格率仅为64.60%。   服装是深圳的重点产业,2009年深圳市服装行业实现产值1000多亿元,出口近百亿美元。尤其重要的是,纺织服装产品是市民的必需消费品,服装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   如何提高深圳服装质量,保证市民安全,促进产业发展?日前,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服装协会联手举行了产品质量分析会,针对深圳服装业存在的问题,开出“药方”。 病症 1关键环节质量管理薄弱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历年的抽查数据进行了比对分析,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多集中于小型生产企业。市场监管局对一些质量问题突出的企业跟踪调研发现,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较低、质量基础薄弱。这些企业在产品质量上存在“想提高,提不了”的经营瓶颈,落入了监督抽查中“不合格再整改,整改后再不合格”的恶性循环。   药方:实施全过程管理   如何破解上述难题,市场监管局给出了“药方”,那就是按《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通用要求》进行生产。据了解,该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对工业企业产品设计开发、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标识、出厂检验等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的8个关键部分作出了系统的规定,涵盖了国家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内外相关标准要求,为企业提供了质量诊断和管理工具。去年,我市在119家企业进行了试点,通过前后对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提升明显。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介绍,《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通用要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分局索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病症 2 企业标准化建设能力不足   抽查中,鞋类和皮具的标识项不合格非常突出,这集中反映了企业对相关标准的掌握和认识不够的问题。据了解,我市部分服装企业标准化基础薄弱,标准体系不健全,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意识淡薄。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所有在国内市场上销售的纺织服装产品,一律要在标牌上标注纺织品安全信息,否则将受到处罚。但目前为止,深圳3000多家服装纺织企业中,完全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申请检测的企业比率很低。此外,纺织服装产品的相关标准更新快,内容复杂,不少企业缺乏相关专业人员,难以准确掌握标准的技术要求。   药方:积极跟踪标准 如何提高企业标准化能力?市场监管局表示负责人强调,企业负责人提高认识是前提。   另外,我市各部门也为企业跟踪标准提供了方便和服务,一是企业可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关注相关标准宣贯会的情况。此外,企业在生产过程当中遇到的标准技术问题,可向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轻纺部或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咨询。   病症 3 企业缺乏自身检测能力   目前,由于服装行业进入门槛低,部分中小企业的检测能力不足,只能进行简单的常规性能和功能的检测,缺乏产品质量的核心检测能力,部分企业没有对产品的核心技术指标进行检测,这也是导致产品重要指标不合格的重要因素。   药方:委托检验 如何提高检测能力,监管部门支招,检测条件不足的企业,可以与具备相关资质的技术机构采取合作的方式,开展委托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据了解,目前深圳市除了市政府设立的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已成为国家重点检测实验室、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外,还有一些商业性的检测实验室也可接受委托检验,企业可与技术机构开展合作,进行委托检验。另外,为了减少检测费用,企业应掌握一些面料服装的标准和纺织材料的技术知识,如涤纶面料就没有必要做缩水检测,还有一些面料没必要做强度的检测等。   服装协会负责人也表示,各服装企业在加强产品质量的同时,应加大自主创新和品牌建设力度。一方面要加大研究与发展经费的投入,提高整体设计能力,从而提高产业、企业和产品的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加强自主品牌建设,走自主品牌的发展道路,实现从单纯的代工到品牌营销,实现从使用劣质原料以压缩成本到向品牌要附加值的转变。在提高深圳服装质量的同时,打造深圳服装的品牌。
  • 农产品质量安全还存差距 仍处事故多发期
    中宣部副巡视员王开忠,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张红宇,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巡视员张天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司长李兵弟做客新华网,就“辉煌60年”“三农”发展成就与网友在线交流。   网友:最近我国老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请问张巡视员,就您了解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到底怎样?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巡视员张天佐说,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不断提高,总体上是安全、放心的。但是,与城乡居民日益提高的消费要求相比,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总体上仍处于事故多发期和敏感期。主要的困难和问题表现在:   一是农产品生产流通中安全隐患比较大。农业生产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经营,不利于推行标准化 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要经过生产、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供应链条长,污染源多,监管难度大。   二是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由于起步晚,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还不够健全,覆盖面较窄。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明显滞后。   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起步晚,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仍不够健全,监管机构、人员队伍缺乏,高水平的技术支撑机构较少,检测手段落后,专业技术人才整体水平不高。
  • 《2013年上半年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发布
    在8月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13年上半年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上半年,国家监督抽查了43种3487家企业生产的3639批次产品,批次抽样合格率为88.9%,比2012年同期下降了2.2个百分点。日用消费品类、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类、工业生产资料类、农业生产资料类等重点产品批次抽样合格率分别为89.4%、85%、86%、92.1%,同比分别下降了1.3、2.8、1.3、2个百分点。   根据监督抽查情况,该报告分析认为,上半年国家产品质量状况中,存在7类问题:一是部分重要民生产品质量问题依然突出。上半年,质检部门查获食品、建材类产品案件数和涉案货值列前2位。二是涉农产品质量状况不容乐观。上半年,质检部门查获农资类产品案件数和涉案货值列第3位,分别占6.2%和7.9%。三是一些企业产品质量有所波动。小型微型企业的质量问题依然突出,上半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小型企业批次抽样合格率仍然是最低的,为86.5%,同比下降2.1个百分点。四是进出口商品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进口方面,在入境工业品及原材料中,棉花和金属矿的不合格率较高,分别为37.62%、29.41%。从出口食品被境外通报情况看,国外扣留(召回)产品中轻纺类产品被扣留(召回)的比例最高,其次为机电类产品。五是自主品牌附加值不高,核心竞争力不强。由于缺乏核心技术,原创性设计不够,我国产品档次偏低,结构性矛盾突出。六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存在着小、弱、散现象。七是质量问题成为部分企业不正当竞争的重要诱因。一方面,部分国际知名企业利用其在中国市场的品牌影响力,无视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部分国内企业因严重质量问题等原因致使整个产业一蹶不振,国外品牌企业借机大举进入中国市场,形成价格垄断,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   针对上述问题,质检总局将通过落实政府质量安全责任,发挥质量工作对经济运行的基础保障作用 帮扶小微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 集中解决突出质量问题,提振市场消费信心 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服务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大力扶持认证检测机构建设,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技术服务支撑 打造品牌竞争新优势,推动中国品牌“走出去” 推进服务业质量体系建设,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推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改革,服务外贸发展等措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发挥内需潜力、激发创新活力。
  • 2013年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发布
    2月28日,质检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201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总体情况、2013年全国口岸卫生检疫查验检出情况、2014年1月份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2014年1月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质检&ldquo 12365&rdquo 局长接线日活动部署等6个方面的情况。   不合格进口食品涉及20类产品,主要是酒类、糕点饼干类和乳制品类 不合格出口食品涉及22类产品,主要是水产及制品类、粮谷及制品类和蔬菜及制品类 装饰装修材料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建筑用砖强度不合格、防水材料不防水、电线电缆偷工减料等是建材质量违法中的突出问题。大、中、小型企业数产品抽样合格率与2012年相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小型生产企业数量多,产品抽样合格率相对较低。 全文如下:   2月28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陈熙同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2013年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报告、 201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总体情况、2013年全国口岸卫生检疫查验检出情况、2014年1月份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2014年1月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质检&ldquo 12365&rdquo 局长接线日活动部署等6个方面的情况。以下为具体发布内容:   一、质检总局关于2013年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的报告   (一)产品质量基本状况   国内制造业产品方面。2013年,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17020批次产品,批次抽样合格率为88.9%,同比下降0.9个百分点。2013年专项统计调查结果显示,全国纺织服装行业产品质量合格率为85.49%,同比上升2.43个百分点。   进出口商品方面。2013 年,在进出口贸易货值基本持平的情况下,由于检验检疫目录调整,全国共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1552.74万批,货值14735.74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 16.41%和10.25%,批次不合格率1.42%,同比上升0.42个百分点。共检验检疫入境货物471.5万批,货值9572.08亿美元,同比分别上升0.77%和0.40%,批次不合格率4.27%,同比上升0.64个百分点。其中处置进口机电产品缺陷80起,涉及汽车48.99万辆,家电及办公设备16.97万台。检出环保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438批,涉及货物17万吨,货值5697万美元。   进出口食品方面。2013 年,全国检验检疫进口食品96.5万批、467.1亿美元、3286.8万吨,同比分别增长15.8%、11.2%和15.0%。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2164批,进行了销毁、退运处理,涉及货值2.4亿美元、重量7800吨。2013年,全国检验检疫出口食品216.9万批、579.5亿美元、2156.4万吨,同比分别增长9.9%、11.9%和1.0%,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出口食品1025批,涉及货值0.7亿美元、重量2.7 万吨。   特种设备方面。201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27起,死亡289人,受伤274人,与2012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起,下降0.44% 死亡人数减少3人,下降1.03% 受伤人数减少80人,下降22.60%。未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   棉花方面。2012 棉花年度(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棉花检验新体制棉花3183.1万包,720.7万吨,同比增长约30%,创历史新高。但受气候及生产加工方式影响,棉花内在质量状况比上年度略有下降。其中,棉花逐包检验平均长度同比下降0.24毫米,是5年来最低水平,马克隆值级A级比率同比下降1.95%。   汽车方面。2013年共实施汽车召回133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531.07万辆,比2012年同期分别增加了20次和210.71万辆,是历年来召回数量最多的一年。其中,受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开展召回活动28次,涉及车辆196.13万辆,占全年召回数量的36.93%。   (二)质量基础工作   认证认可。2013 年,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证书共计350944张,其中境内323796张,境外27148张 持有效证书的企业49126 家,其中境内企业44947家,境外企业4470家。管理体系有效证书共计557341张,其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74060张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99231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65035张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822张。   标准化。批准发布国家标准1870项,其中制定1161项,修订709项 强制性标准211项,推荐性标准1627项,指导性技术文件32项。在1870项国家标准中,采标数为600项,其中,等同采用国际标准324项,修改采用国际标准223项,非等效采用国际标准53项。标准备案工作方面,备案行业标准4522项,备案地方标准3262项。   计量。2013年度批准国家一级标准物质120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492种 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装置3343项 新发布182项国家、部门和地方计量技术规程规范 得到国际承认的校准测量能力(CMC)新增82项,项目总数提升到世界第4位 共颁发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228份,颁发临时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18张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为523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2013年,新受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60个产品(其中国内259件,国际1件),批准发布180个地理标志产品(其中含国内179件,国际1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电器设备方面,部分自动电饭锅、电磁灶、厨房机械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电气安全指标不合格。汽车配件方面,部分GPS导航产品、灯具的配光性能、传动带的尺寸、制动软管和制动器衬片不符合标准要求。儿童用品方面,玩具的小零件和尖端项目不合格问题依然存在,部分童装纤维成分、pH值等项目不合格,部分童鞋的游离甲醛、皮革中六价铬、耐磨性能等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建材方面,部分刨花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竹地板、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的甲醛释放量超标,部分地坪涂装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不合格,部分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的拉伸冲击强度不达标,部分建筑防水卷材的热老化项目不合格,部分新型墙体材料的节能性能指标不合格。   进出口食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不合格进口食品涉及20类产品,主要是酒类、糕点饼干类和乳制品类 不合格产品来自69个国家或地区 品质不合格、微生物污染和添加剂超标等为主要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出口食品涉及22类产品,主要是水产及制品类、粮谷及制品类和蔬菜及制品类 品质不合格、微生物污染和农兽残超标等为主要不合格原因。   执法督查发现的假冒伪劣问题。2013年,全国质监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183万人次,查处各类质量违法案件11.7万起,涉案货值金额达48亿元,查办大案要案2959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937起。发现的问题:一是儿童用品生产企业制假售假违法行为隐蔽。检查发现许多儿童用品加工企业规模小,生产条件差,记录不规范,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比较隐蔽。二是农资质量违法行为仍然较多。其中,化肥主要违法行为仍为有效含量不足和产品虚假标注、无证生产等。三是装饰装修材料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建筑用砖强度不合格、防水材料不防水、电线电缆偷工减料等是建材质量违法中的突出问题。四是汽车行业拼装问题,翻新废旧、回收安全气囊以及整车质量违法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反映的问题。企业主体责任仍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演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仍存在不规范、不具操作性、应付走过场等问题,部分企业不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进出口商品检验中发现的问题。&ldquo 中国进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体系&rdquo (C-RAPEX)数据显示,2013年共截获进口不合格工业品43521起,退运或销毁1879批 遭境外退运出口货物41140批,共计24.3亿美元 实施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检14212批 接到境外政府部门通报召回1996起。我国出境货物发现问题较多的商品主要是服装,电光源及灯具,小型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食品用包装、容器、食品用具,玩具等。进口不合格商品涉及轻工与纺织品商品、机电类商品、资源与化工类商品、废物原料及危险化学品。   产品质量投诉问题。全国质检系统12365机构共受理业务咨询、举报和投诉业务总量 82.5万起,其中举报6万起,投诉3.98万起。投诉举报排在前5位的产品分别是非酒精饮料、肉制品、手机、水泥及其制品、豆制品。在全国质检系统受理的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申诉中,申诉量排在前5位的产品依次为食品、家具、轿车、移动电话、电视。食品问题集中在食品保质期内变质、饮料内有异物、乳品质量问题、食品添加剂不合格、生产日期标注不明、肉制品名实不符等。移动电话主要问题有电池容量不达标、屏幕显示异常、触摸屏不灵敏、网络信号时有时无、充电器漏电等。轿车质量问题集中出现在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刹车系统、减震器等主要部件上。   针对上述主要问题,质检部门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加快推动制造业质量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质检总局将会同国资委、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门起草《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质量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拟报请国务院印发实施,明确制造业质量升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构建制造业质量升级的长效机制。   二是研究构建我国产品安全监管体系。为了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质检总局近年来在借鉴发达国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下一步,将加快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   三是推动企业建立质量首负责任制度。在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全过程中,哪个环节发现质量问题,就由哪个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先行进行赔偿,倒逼生产经营者强化质量管理,对上游供货、下游经销严格审查把关,形成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机制。   四是完善质量信息发布制度。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质量失信&ldquo 黑名单&rdquo 制度建设,整合质检系统现有的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消费者投诉、执法打假、特种设备安全等质量信息资源,结合每季度的质量状况分析,完善质量状况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质量安全信息,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2013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总体情况   2013年,质检总局开展了日用消费品、建筑装修材料、食品、工业及农业生产资料等5大领域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共覆盖了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一)抽查基本情况   全年国家监督抽查了139种产品。其中包括:纺织服装、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等56种日用消费品 机械产品、电缆电线、电力设备等41种工业生产资料 人造板材、内墙涂料、钢筋水泥等22种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 化肥、农药、农用机械等16种农业生产资料 膨化食品、调味品等4种食品。   (二)抽查结果分析   全年共抽查了16021家企业生产的17020批次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8.9%。从近5年的抽查情况看,产品抽样合格率分别为87.7%、87.6%、87.5%、89.8%和88.9%。   从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抽查情况看,全年抽查了39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覆盖6222家企业的7279批次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 89.8%。抽查了26种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覆盖2637家企业的2684批次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0.1%。生产许可证产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抽样合格率均超过全年总体水平。   从企业生产规模来看,全年抽查的大、中、小型企业数分别占抽查企业总数的13.7%、20.8%和 65.5%,产品抽样合格率分别为95.3%、92.0%和86.3%,与2012年相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占产业主导的大、中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基本稳定,小型生产企业数量多,产品抽样合格率相对较低。   从抽查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9.2%,同比上年下降了0.9个百分点 中部地区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7.3%,同比上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 西部地区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9.3%,同比上年提高了0.5个百分点。   从不同类别产品抽查情况看,日用消费品全年抽查了56种4861家企业生产的5163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6.8%,比2012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工业生产资料全年抽查了41种4349家企业生产的4812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8.4%,比2012年提高了0.5个百分点。建筑装修材料全年抽查了22种2511家企业生产的2511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8.0%,比2012年提高了0.1个百分点。农业生产资料全年抽查了16种3504 家企业生产的3738批次产品,抽样合格率为91.2%,比2012年提高了0.5个百分点。   为促进重点产品质量提升,质检总局组织对儿童用品、电线电缆、学生文具、车用汽柴油、林木制品、化肥、节水产品、建筑防水卷材等8类实施质量提升行动的重点产品开展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26种 6895家企业生产的7544批次产品,其中16种产品的抽样合格率有所提高,平均提高2.2个百分点。   质检总局联合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浙江温岭、河北平乡、山东寿光、陕西西安、安徽无为、江苏宜兴等地培育了一批童鞋、童车、沙漠生态植物产品、建筑防水卷材、电线电缆等质量提升示范项目。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2014年,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将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为重点,加大消费品监督抽查力度,不断改革完善监督抽查工作机制。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产品质量问题,灵活运用季度抽查、联动抽查和专项抽查等方式,提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对抽查不合格企业开展跟踪抽查,对抽查合格率低的产品开展专项抽查,对重点产品开展连续抽查。   二是强化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不断加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消费品国家监督抽查力度,主动发现并依法查处质量违法问题,努力维护公共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抽查后处理。指导各地质监部门加大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强化后续监管,着力解决共性、倾向性质量问题,督促抽查不合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2013年全国口岸卫生检疫查验检出情况   2013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疫查验出入境人员4.64亿人次,排查有症状旅客2.8万人次,检出流感、疟疾、登革热、肺结核、基孔肯雅热等传染病32类3671例,同比增长54.0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及有症状者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总体来看,2013年我国出入境人员中传染病检出情况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呼吸道传播性疾病仍是主要类型。2013年检出呼吸道传播性疾病2999例,占所有传染病检出的81.69%,同比增长35.97%。病种包括肺结核、流感、合胞病毒感染、博卡病毒感染等7种呼吸道疾病。其中,甲型H1N1、H3N2等流感2315例。   二是秋冬季传染病检出数明显增多。2013年下半年检出传染病2314例,同比增长296.91%。其中,第四季度检出呼吸道传播性疾病870例,占第四季度所有传染病检出的76.05%。另外,第四季度检出4例输入性基孔肯雅热病例,2012年同期并未检出。   三是非洲疟疾、东南亚登革热呈高发态势。2013 年,非洲疟疾、东南亚登革热、基孔肯雅热疫情高发,检验检疫部门重点防控,共检疫发现来自非洲、东南亚国家的输入性疟疾122例、登革热124例,分别为 2012年同期的3.6倍和6.2倍,另深圳、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东南亚入境人员中检出4例基孔肯雅热病例。   四是深港口岸传染病防控任务较重。2013年深港口岸检疫旅客2.20亿人次,占全国的47.41%,检出传染病16种2289例,占全国口岸检出的62.35%。其中流感、肺结核、博卡病毒感染等呼吸道疾病1589例,占全国的52.98%,登革热、基孔肯雅热19例,占全国的7.6%。   目前正处冬春之交,全球多个国家疫情频发,包括季节性流感、禽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鼠疫等多种类型。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截至2014年2月 24日,全球共报告182例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实验室确诊病例(包括79例死亡病例)。随着天气转暖,口岸出入境旅客日益增多,质检总局将继续加强口岸传染病检疫工作,全力保障出入境人员生命健康和口岸卫生安全。   四、2014年1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情况   出入境卫生检疫情况。2014 年1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查验出入境人员4077.62万人次,同比上升3.95%。其中,发现传染病例885人次。出入境人员监测体检6.64 万人次,同比下降16.57%,其中,发现病例3.12万人次。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5.92万人次,同比下降23.59%。对于以上检出病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进境农产品有害生物截获情况。2014年1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农产品检疫过程中共截获有害生物1476种38107次,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109种2759次,一般有害生物1367种35348次。   按检疫业务类别统计,截获的有害生物主要来自货物检疫,占截获疫情总次数的63.37%。其次是运输工具检疫占22.12%,木质包装检疫占6.21%,旅客携带物检疫占5.15%,集装箱检疫、邮寄物检疫等占3.15%。   按有害生物类别统计,截获的有害生物主要是昆虫,占总截获疫情次数的42.12%。其次是杂草占33.29%,真菌占14.59%,其他检疫物占6.85%,细菌、病毒、螨类、线虫占3.15%。   按有害生物来源统计,截获的有害生物主要来自美国、澳大利亚、泰国、日本、韩国、加拿大、越南、中国台湾、马来西亚、德国等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   针对发现的疫情,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作退运、销毁、除害处理等检疫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并向国外通报,要求采取改进措施。   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中禁止进境物截获情况。   2014年1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入境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物中截获禁止进境物3.3万批次,其中从入境旅客携带物中不仅截获燕窝、植物种苗、种子等,还从截获的大蒜中首次检出了大蒜A病毒、大蒜B病毒、大蒜C病毒、大蒜X病毒、韭葱黄条病毒、洋葱黄矮病毒等六类病毒。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葱属植物种植和出口国,上述病毒如果传入我国,将对我国的葱属植物产生威胁 从邮寄物中截获植物繁殖材料、新型宠物、科研用菌虫种、生物制品、动植物源性食品等 从禁止进境物中检出有害生物2500多批次,包括地中海实蝇、南方根结线虫、南洋臀纹粉蚧、美澳型核果褐腐病等。   进口食品化妆品不合格情况。2014 年1月,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质量安全项目不合格的进口食品474批、化妆品36批。不合格食品涉及20类产品,主要不合格产品是糕点饼干类、乳制品类和饮料类,来自47个国家或地区,品质不合格、微生物污染和标签不合格等项目为主要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化妆品涉及6类化妆品,主要不合格产品是肤用化妆品、口腔类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来自13个国家,微生物污染、货证不符和品质不合格等为主要不合格原因。对以上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化妆品,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均采取了退运或销毁等措施,未进入国内市场。有关详细信息,将在质检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进口工业品检验监管情况。2014 年1月,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简称&ldquo C-RAPEX&rdquo )的信息化平台统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累计截获进口质量安全不合格商品1564起,主要涉及矿产品、服装、机械设备及成套设备等商品。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已经依法对72起不合格商品采取退运或销毁措施,其余不合格商品经整改合格后予以放行。   2014年1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2.46万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施检验检疫,计367.96万吨,23.71亿美元,检出不合格18批,计862.51吨,96.66万美元。检验监管进口危险化学品0.78万批,计2998.59万吨、 233.93亿美元,检出不合格348批,计43.75万吨、3.64亿美元。   2014年1月,处置进口汽车缺陷召回1例,共计13493辆。   五、2014年1月份特种设备事故情况   2014年1月份,全国共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5起。其中,电梯事故1起,场内机动车辆事故3起,压力容器事故1起,共死亡9人,与2013年同期相比,事故总起数减少10起,下降66.67% 死亡人数减少2人,下降18.18% 受伤人数减少18人。以上事故正在按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六、质检&ldquo 12365&rdquo 局长接线日活动部署   全国质检系统将于3月1日举办质检&ldquo 12365&rdquo 局长接线日活动,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将在&ldquo 12365&rdquo 热线大厅。现场组织答复群众咨询,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欢迎广大群众拨打&ldquo 12365&rdquo 热线电话,积极举报各类质量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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