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暗渠化河道

仪器信息网暗渠化河道专题为您整合暗渠化河道相关的最新文章,在暗渠化河道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暗渠化河道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暗渠化河道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暗渠化河道话题讨论。

暗渠化河道相关的论坛

  • 黄河上游进行河道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

    版友看到网上消息: 甘肃白银市东大沟流域从今年开始进行河道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目前这项工程正在加紧进行。  “东大沟已经累积了比较厚的重金属污染层。”参与河道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的爱土工程公司副经理段建宏说,“我们将采用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将1.65公里河道底泥中的重金属离子固定,使其不再随水流入黄河。”  东大沟是白银市东郊的一条排污泄洪沟,总长38公里,沿线主要有白银公司、银光公司等22家工业企业。由于几十年的长期排污,东大沟河道底泥重金属沉积,污染严重。今年以来,白银市着手进行河道底泥治理,东大沟上游重金属污染底泥治理示范工程正式开始。  根据采样监测,东大沟污染底泥的厚度约为50至120厘米,镉和汞是主要污染物。记者在现场看到,河道里几台发掘机正在清理垃圾,铲除底泥,堆积在一起。  爱土工程公司项目技术工程师杨学东说,河道底泥治理示范工程治理的宽度约为20至110米,首先将50至120厘米厚度内的底泥、废渣等进行清理,然后将其中的石块和沙土进行筛分和破碎。在将污染物破碎均匀后,根据不同的重金属污染浓度,加入相应剂量的化学药剂,对底泥中的重金属离子进行固化、稳定化修复,然后在经过治理的土壤上植树,进行植物修复,完成整个治理流程。  白银市环保局副局长曾潮生说:“固化稳定化处理后,将有效杜绝底泥中重金属的水溶性、迁移性和渗透性。降低对黄河水质的潜在危害。”  据了解,2010年国家将白银列为全国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目前12个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中,白银公司第三冶炼厂含重金属废水治理改造等6个已经建成,其余6个正在进行。针对这些问题,您怎么看,投入,技术,治标治本吗?

  • 施工用水直接排入河道的排放规范

    最近遇到一个客户,想做建筑工地地下室沉降水直排河道的检测,但是没有找到具体的检测规范,望各位大神提供关于检测方案和排放限值的意见。此外,希望能够提供一下像这种分行业的规范一般可以怎样在网上精准查询呢?有哪些网站呢?

  • 【资料】熊猫晚报--广东无证工厂偷倒500斤氨水污染河道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6日 洪梅镇凼涌村一无证工厂偷排生产废水,导致河道出现死鱼现象,记者昨日(8月25日)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有关部门已经查封了该厂,并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 据现场调查发现,发生污染事故的是洪梅镇凼涌村一内河涌,主要用于受纳凼涌村生活污水,不属饮用水源。现场察看内河涌河水略呈浅黄色,未感到有异味,河面上漂浮有死鱼。经核查,污染源确定是河边一无照经营工厂,该厂主要分解提炼含铜铁溶液,主要污染物含有氨溶液。 据悉,该厂已不止一次涉嫌环境违法。早在2006年洪梅镇环保分局就曾收到关于该厂环境污染的群众投诉,并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2007年,房东又将该厂房租给一无照酸洗厂,环保部门于2007年12月对其进行了查处。2008年,房东再次将厂房租给现在的老板,非法经营铜铁加工提炼,洪梅环保分局于今年8月6日联合当地工商分局将该厂查处,要求其立即停产并拆除。今年8月18日晚上7点,该厂在搬迁过程中偷偷把近250公斤氨水溶液倒进河里弃置,造成此次污染事故。当地村民对此破坏环境的行为表示强烈愤慨。 对此,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出了处理意见:立即查封该厂,并由村委会、治安队负责看守,防止房东或厂方负责人擅自把剩余含铜氨水溶液运走;责令房东尽快将厂内剩余含铜氨水溶液运往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污染。此外,环保部门要求当地组织人员马上打捞死鱼,清理河道,并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并向村民通报污染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水网

  • 【转帖】35条入滇河道明年变清 水环境源头治污迫在眉睫

    【转帖】35条入滇河道明年变清 水环境源头治污迫在眉睫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08/200808051210_101878_1631012_3.jpg[/img]4月1日,驻滇部队参与入滇河道“清淤会战”。(资料图) 春城晚报记者 黄雪飞 摄 ■不仅要有金山银山,还要有绿水青山。 ■不从源头上解决已经迫在眉睫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就难以夯实,建设生态文明就是一句空话。 ■抓好“全面截污、全面禁养、全面绿化、全面整治”工作,就抓住了城乡生态建设的“牛鼻子”。 ■把抓好“四全”工作、强化“一湖两江”生态建设当做经济工作来看待,当做经济发展来重视,当做经济建设来投入,当做生产性项目来安排,当做长效性产业来开发。 ■“四全”将成为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一湖两江”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主要抓手和关键措施。 ■“四全”行动将全面落实环保优先方针,昆明市将做到决策、规划、投入、考核等方面的7个优先。 ■昆明要创新生态建设的投融资方式,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今后,环保成效将作为昆明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环保评估是否合格也将成为新上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门槛”。 昆明将确保明年底前,所有出入滇池的35条河道河水变清。这是昨天从“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工作动员大会上透露出的信息。 据了解,目前,滇池周边企业年污水排放量达4900多万立方,其中排出COD7900吨(注:COD是监测水污染最重要指标之一,是指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需氧量。化学耗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越多),总氮600多吨,总磷30多吨;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达2亿多立方,日排放量50多万立方,年排出COD4万多吨,总氮1万多吨,总磷800多吨;农村面源污染产生COD2万多吨,总氮3000多吨,总磷400多吨。与此同时,仅昆明主城,每天就有43.5万立方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滇池,各郊县区基本还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大量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滇池流域、牛栏江流域和柴石滩流域,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 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指出,昆明市要全力推进“四全”范围内片区截污、河道截污、乡村及村庄截污、干渠截污工程。创新工作机制,拓宽筹资渠道,全面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污水无害化、中水资源化,确保明年底,35条入滇河道河水变清。 ■生态形势 昆明水环境面临巨大压力 仇和指出,昆明地处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

  •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关于《数字钱塘江流域河道监测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标委及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协会组织专家对浙江省钱塘江流域中心提出并牵头起草的《数字钱塘江流域河道监测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了论证审查,所申报的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给予立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严把标准质量关,保证该团体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7月15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715/6382500637233647926619094.pdf]2023-20 关于《数字钱塘江流域河道监测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pdf[/url]

  • 便携式明渠流速/流量仪

    一、便携式明渠流速/流量仪概述MGG/KL-DCB型便携式明渠流速仪/流量计是一种专为水文监测、农业灌溉、江河流量监测、工业污水、 市政给排水、水政水资源等行业流速/流量测量的一种便携式测量仪表,该流速仪采用了特殊的超微功耗设计方案,全数字信号处理技术,使得仪表测量更加稳定可 靠,测量精度高,可广泛用于水文、水利、农灌、给排水等需要经常移动测量而且现场又无电源的场合。二、便携式明渠流速/流量仪特点微功耗设计,二节3.6V锂电池,连续工作3年。仪表可同时显示流速、瞬时流速、累积总量、水位等多项测量参数。测量传感器无可动部件,不会产生缠绕、堵塞,长期可靠连续工作。显示器采用高清晰背光源LCD显示器,全汉字菜单显示,操作简单,使用方便。各种信号输出型式:脉冲输出、RS-232、RS-485、GSM/GPRS远程无限通讯等可选。数据保存功能,最多可保存1000组数据,而且数据存贮时间间隔可任意设置以及数据查询。功能强大,仪表可做流速计使用,也可做明渠流量计使用(接入水位信号或输入水位深度,再将渠道或河道的断面数据输入即可实现流量测量);可作便携式仪表使用,也可做固定式仪表使用。可满足不同断面的明渠、暗渠、河道的流速和流量的测量。三、便携式明渠流速/流量仪主要技术参数测量精度:±1.0%。供电方式:3.6V内置锂电池2节,连续工作时间为3年。通讯方式:RS-232、RS-485,GSM无线数据远传(可选)。测量范围:流速测量0.01m/s~10m/s,渠宽≤20m,渠深≤20m,边坡系数0~10。显示方式:LCD大屏幕液晶显示器,全中文显示,可显示流速、瞬时流量、累积总量、水位等测量数据。输出信号:脉冲输出0.00001~1m³/P,可任意设置(无源光耦输出);频率输出1~1000Hz,可任意设置。四、便携式电磁流速/流量计外型尺寸显示仪外型尺寸:127×114×80(mm)流速传感器外形尺寸:Ø32×390流速插杆长度:常规1000mm×节数(流速杆长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作)电磁流量仪一、电磁流速仪概述MGG/KL型电磁流速仪是一种专为水文监测、江河流量监测、农业灌 溉、市政给排水、工业污水、水政水资源等行业流速测量的一种测量仪表,该流速仪采用了特殊的微功耗设计方案,全数字信号处理技术,使得仪表测量更加稳定可 靠,测量精度高,流速仪广泛用于水文、水利、农灌、给排水等需要连续测量的场合。二、电磁流速仪特点流速仪的测量传感器无可动部件,不会产生缠绕、堵塞,长期可靠连续工作。流速仪显示器采用高清晰背光源LCD显示器,全汉字菜单显示,操作简单,使用方便。仪表可同时显示流速、瞬时流速、累积总量、水位等多项测量参数。功能强大,仪表可做流速计使用,也可做明渠流量计使用(接入水位信号或输入水位深度,再将渠道或河道的断面数据输入即可实现流量测量);可作便携式仪表使用,也可做固定式仪表使用。可满足不同断面的明渠、暗渠、河道的流速和流量的测量。各种信号输出型式:脉冲输出、RS-232、RS-485、GSM/GPRS远程无限通讯等可选。数据保存功能,最多可保存1000组数据,而且数据存贮时间间隔可任意设置以及数据查询。

  • 【转帖】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湖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河湖防洪、供水,改善水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及本条例规定的河流、湖泊、人工水道的保护和管理。京密引水渠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市城市河湖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城市河湖的规划、整治、建设应当维护古都风貌,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河湖综合治理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区管城市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计划、规划、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工商、公安、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有关城市河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河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管河道和区管河道。城市河道管理权限需要调整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湖泊的管理工作,由该湖泊的管理单位负责。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湖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城市河湖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城市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履行职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和城市河湖设施,对污染水环境、破坏城市河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对保护城市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城市河湖建设规划应当服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城市防洪规划,并与全市水利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城市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供水、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城市河湖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禁止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河道按照所处位置和主要功能分为水源河道、风景观赏河道和排水河道。城市河道分类需要调整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 城市河湖沿岸应当划定隔离带。城市河湖隔离带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划定。第十五条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二)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擅自堆放物料;(三)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四)擅自爆破、打井、挖沙、取土;(五)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六)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利设备;(七)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八)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九)围堤、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十)擅自筑坝;

  • 疏理河道

    给河堤打木桩[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211201447306_5655_1636655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211201444966_903_1636655_3.png[/img]

  •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城镇河道生态系统评估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相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由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组织编制的团体标准《城镇河道生态系统评估与修复技术指南》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12日前将《征求意见回复表》反馈至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8月11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11/6382734868269786933066089.pdf]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城镇河道生态系统评估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函.pdf[/url]

  • "30万请环保局长游泳"的河流据说已变清 投入了2000多万治污

    昨天,温州市生态办在苍南、龙湾督查“垃圾河、黑臭河”整治工作时,发现两地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工作进程良好。按照相关要求,4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垃圾河的垃圾清理。  以前油污满河如今绿水荡漾  督查河道:河底高河  所处位置: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  主要污染:沿河餐饮店油污、生活垃圾  治理措施:严查沿河餐饮店,建设污水管网  昨天上午,督查组一行来到河底高河。这正是今年2月初网帖“30万元邀请苍南环保局长下河游泳”里指的那条河。在网友提供的图片上可以看到,当时河流表面满是油污和垃圾,发黄发黑。昨天,该河河面上的油污和垃圾已经不见了,绿色的河水与两侧的树木相映。在河边开烟酒店的陈女士说,经过这一段时间的清理,河道干净多了,也没有那么臭的气味了。  苍南县环保局龙港环保分局局长萧建峰说,这条河处于龙港的繁华地带,主要污染源是沿河14家小餐饮店以及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了治理河流,他们联合相关部门治理了河面上的垃圾和油污,查处了沿河的餐饮店,其中查封2家、立案查处7家。接下来,他们还要对居民区进行污水管网的改造,完善垃圾回收系统,整个工程预计投资2000多万元。  曾以臭水闻名目前努力“摘帽”  督查河道:池浦河  所处位置:苍南县龙港镇主城区  主要污染:沿河流两岸违建的小作坊、大排档所产生的垃圾、生活污水  治理措施:拆除违章建筑并提升绿化,目前已拆除两岸违建31500多平方米  池浦河贯通苍南龙港下埠、池浦、瓦窖头三个村,曾是有名的“臭水河”,河岸两侧存在大量违章建筑,依附违建的小餐饮店、小作坊常将废水排入河流。  昨天上午,督查组一行在已经完成治理的池浦河一期现场看到,河道两岸违建已经被拆除,建成了长约400米、宽20米的绿化带。池浦河二期现场的河流两岸违建已被拆除,正在进行驳岸砌石施工。此项工程于今年3月启动,将于6月全部完工。池浦河三期濒临菜市场,生活垃圾和污水全部直排入河,河道污染很严重。今年1月以来,龙港镇对池浦河三期进行了河道清淤,完成河岸周边5500平方米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菜场周边的垃圾清理工作。三期工程涉及河长290米,将建成临水街心花园483平方米,计划今年12月完工。  过去曾被偷排工业废水  现在清淤修复监控“站岗”  督查河道:十字南河  所处位置:龙湾区状元街道  主要污染:有人在河流源头偷排工业废水,致使河水发黄,氨氮、总磷指标偏高  治理措施:清淤、生态修复、安装摄像头24小时监控  昨天,督查组一行来到十字南河源头,只见从山上流下的小溪水质清澈,水质也较好。原来龙湾当地在清淤后,采用“生态修复”的方法,在河道中种植狐尾藻、美人蕉、浮岛等净化水质的水生植物。  “这条河两岸主要都是农田,但过去河水常发黄发臭。”龙湾环境监察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说,后来调查发现,此处靠近公路,一些远处的企业偷偷在夜里将废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的铁元素超标、氨氮、总磷指标偏高。上周,龙湾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河道附近设置了摄像头,实行24小时监控。  驱逐水葫芦围堰清淤泥  督查河道:王宅北洋直河  所处位置:龙湾区永中街道  主要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水葫芦等植物遍布河道、淤泥  治理措施:水力冲挖淤泥、疏浚河道  由于水体富营养化,王宅北洋直河以前河道上满是水葫芦等植物,淤泥有1米多高,也使得河水流动性变差,发出恶臭。  昨天,督查组一行在现场看到,这条河流正在治理中,河面上的水葫芦等已被清理,河道上建起了道道围堰,河道里的水也几乎被抽干,施工人员利用水利冲挖机组对淤泥进行清理。据了解,挖出的淤泥都运到灵昆供那里的围垦工程使用。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多部门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含汾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青浦区人民政府: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的要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两省一市生态环境局(厅)、水务(水利)局(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含汾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 苏 省 水 利 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 江 省 水 利 厅[/align][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28日[/align][align=center][b]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含汾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b][/align]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中,明确要求共同制定太浦河、淀山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和生态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入推动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环境联合治理,促进重点跨界水体水生态功能提升,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要讲话和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深刻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与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惠民,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着力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共同推进重点跨界水体协同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共同保障重点跨界水体水生态安全,为跨界水体生态环境联合保护与建设探索路径和提供示范。(二)基本原则三水统筹,协同一致。以保障重点跨界水体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核心功能为基础,充分尊重重要水体上下游实际需求,形成协调明确的水生态功能和目标要求。分类施策,持续推进。聚焦示范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关键问题,以“一河三湖”为重点,推进重点跨界水体周边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项目建设,持续推进重点跨界水体水质提升和生态修复。生态优先,系统治理。落实自然修复、系统治理等理念方法,聚焦提升跨界河湖及周边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全面修复重点跨界河湖水生态基底。联保共治,统筹联动。深化完善重点跨界水体共同保护、共同建设、共同监管的联合保护机制,共同保障区域水源安全,协同治理水环境污染,联合提升水生态服务功能。(三)总体目标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指引,紧紧抓住“减排、降碳、增容、扩绿、提质”。聚焦重点跨界水体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关键问题,以水污染物减排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区域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最大程度减少开发建设和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立多方协同的水环境联合保护机制,着力提升水环境质量。以生态修复和水系连通为重点,以水为脉、林田共生,提升生态环境容量和效益。到2025年,跨界水体一体化保护取得实质性进展,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有效运行。突出水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水源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到2035年,跨界水体一体化保护达到较高水平。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全面保障,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实现安全、清洁、健康的水环境目标,全面建成人水和谐的美丽河湖、幸福河湖。二、联防联控,共同保障饮用水安全(一)太浦河沿线水源地协同治理持续开展太浦河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和联合保护。建立太浦河流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合作机制和固体废物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提高收集和处理能力,执行严格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航运污染联合防治。加强对非法取水、排污、捕捞、取土、倾倒垃圾、占用河道和岸线等行为的监管,统一防治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展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修复,实施长白荡生态护岸、生态缓冲带建设、长白荡引排水河道清淤及太浦河边滩清理等。结合青浦区金泽蓝色珠链建设,实施火泽荡、大葑漾、大莲湖等生态清淤、湖区和湖滨带生态修复,构建湿地系统,促进黄浦江上游(金泽)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水系保护。(二)太浦河水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加强太浦河沿线空间联合管控。共同抓好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的具体实施,持续推进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协同划分。依据国家和沪苏浙两省一市现行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对太浦河沿线相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控范围实行分类分级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并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强化太浦河重点区域空间管控,强化太浦河两岸生态涵养功能,加强太浦河干、支流污染控制,加强流动源环境风险防控和面源污染治理,确保太浦河沿线水源地供水安全。建立太浦河联合监测机制。开展太浦河沿线水源地监测工作联合会商。每年召开2次水源地联合监测会议,落实统筹协调太浦河水源地水体联合监测各具体事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手工和自动在线联合监测。针对突发污染事故,及时启动联合应急监测和交叉监测。完善太浦河联合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太浦河饮用水水源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监测预警网络体系。统筹考虑重点工业企业分布、水源地上游干支流以及突发污染事故情况,进一步完善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测体系,实现太浦河及其主要支流水质、水文、取用水等预警监测数据共享。健全太浦河应急联动机制。针对饮用水水源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研究编制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联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两省一市太浦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按计划每年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联合应急演练,强化指标异常溯源,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后续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三、绿色发展,协同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淘汰落后低效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国家相关工业行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探索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进一步规范整治印染、电镀、造纸等重点行业。实施低效工业企业整优提升攻坚。吴江区依托工业企业大数据云平台对全区工业企业“精准画像”和分类施策,运用行政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一批安全风险高、环境污染重、税收产出低的低端低效工业企业整优提升或退出转移。重点聚焦青浦区金泽和商榻科创社区、朱家角和练塘产业社区以及城镇和村级低效工业企业,有序推进“三高一低”企业调整,积极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加快“腾笼换鸟”、产业能级提升和模式创新。持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聚力发展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合力推动示范区绿色创新融合发展。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 、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青浦区以“长三角数字干线”建设为引领,聚焦发展大数字、大健康和大商贸三大主导产业,着力打造“3+5+2”制造业发展格局(“3”:发挥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产业先导作用,“5”: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零部件和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品牌快消品等产业集群,“2”:培育生产性服务业和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嘉善县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三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构建“以临沪高能级智慧产业新区为核心,以祥符荡科创绿谷为创新引领、以高质量小微园创业为支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二)协同优化产业布局合理确定城市及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确定产业布局。严格控制区域工业用地规模,有序开展太浦河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重污染企业腾退工作,太浦河两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优化印染产业集聚空间布局。设置印染聚集园区,分阶段逐步完成区域布点外印染企业的迁建改造工作。通过关停淘汰、整合并购,持续减少印染企业数量,推进环境敏感区域化工生产企业调整退出。严格控制纺织印染等产业规模,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纺织产品,推动区域内纺织产业向绿色、智能、高端升级。推进纺织印染、医药、食品、电镀等行业整治提升以及提标改造,提升行业清洁生产及环境治理水平。四、分类治理,系统推进河湖污染防控(一)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结合重点国控断面溯源整治工作方案等要求,重点针对太浦河等重要跨界水体以及主要支流沿线排污口,全面开展排查溯源工作,并因地制宜形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开展城镇建成区入河湖排污口、暗涵内排口、沿河湖截流管道等排查,重点关注雨污管道混接错接、清污混合、污水直排等情况,建立排污口电子档案,并结合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设置标识。通过系统治理、分类施策、精准整治,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湖)排污口,实现排污单位-污水管网-受纳水体全过程监管。到2025年,按照国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完成太浦河、京杭运河、頔塘、淀山湖、元荡等重点河湖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整治。(二)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布局优化及提标改造。采用相对集约的组团布局方式,并考虑互联互通;规模较小、布置较分散的污水处理厂视情况逐步合并。加快未达标污水处理厂的扩容和提标改造,保障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配置生态湿地净化尾水,进一步削减氮、磷等污染物。实施青浦区西岑水质净化厂、吴江区苏州南站新城污水处理厂、嘉善县蓉溪净水厂(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实施吴江区污水厂、盛泽南霄污水厂改建/扩建工程。实施新建污水处理厂归并及互联互通建设工程,设置金泽污水处理厂-西岑水质净化厂、商榻污水处理厂-西岑水质净化厂、汾湖南部污水处理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厂、汾湖芦墟污水处理厂-苏州南站新城污水处理厂4个归并连通管,设置西塘污水处理厂-大成污水处理厂等互联互通连通管。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8%。持续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截污纳管工作。新建青浦区华为、市西软件园等区域发展配套管网,新建吴江区苏州南站新城区域发展配套管网,结合道路建设新改扩建污水主干管网。到2025年,启动区基本实现城乡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源网厂口河(湖)一体化管理。实施市政管网提质增效工程。利用排水管网的内部空间和跨流域调配设施,均衡进厂污水流量、调整各厂运行负荷。实施城镇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因地制宜分质收集和处理。推进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持续推进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改造、合流制与分流制间混接改造、合流制雨污分流改造。全面消除集建区雨污分流管网空白区。以集建区内污水直排口、污水管网空白区为重点,开展污水管网建设和正本清源查漏补缺,实现雨污分流管网全覆盖。分片区组织实施雨污错接混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管网修复改造,同步推进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改造。推进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建立“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管护”的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高标准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已建设施的提标改造,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纳管优先,生态卫生”要求,优先就近纳管处理,原则上距离城镇污水管网2km左右、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优先就近纳管;无法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就地处理满足生态卫生处理要求。实施青浦区、嘉善县农污纳管和农污设施提标改造,推进吴江区因地制宜接管模式及独立处理设施模式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5%。完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集约化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推进污泥高效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通沟污泥适当与城市有机质联合处置。有条件的地区,污泥与其他有机质协同处理,构建循环经济生态环境产业园。青浦区污水处理厂污泥采用干化焚烧方式处理处置后资源化利用,吴江区及嘉善县采用电厂掺烧方式为主。到2025年,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和通沟污泥处理率均达到100%。(三)工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持续推动朱家角、练塘等产业社区的循环化改造工作,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完成朱家角工业园区规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工业集聚区截污纳管,工业园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建立并完善雨污水管网破损排查、修复和养护制度,禁止偷排漏排。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全面加强工业废水接纳口管控,避免水量水质冲击和双向稀释。加强工业企业排水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监督。加强对工业园区特征水污染物的管控,建立重点园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库,加强对重金属、抗生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监控。(四)农业污染防治推进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建立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推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规模化发展,从源头控制种植业污染。实施种植业生态循环农业工程,在保证农作物不减产的基础上,通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科学施肥用药新技术,提高化肥和化学农药的有效利用率,降低农田径流污染。推广应用新型植保机械、性诱剂、诱虫板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施用量,降低农业面源污染。推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到2024年,开展周庄镇、锦溪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工作。推动种植业退水及农田地表径流的生态拦截屏障与尾水回用工程,在姚庄镇、练塘镇、平望镇等种植业集中地区,淀山湖和元荡沿线1公里范围内的农作物种植区因地制宜开展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生态缓冲沟渠等生态隔离带建设,降低入河湖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养殖业污染。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控畜禽养殖总量,推进标准化畜禽场建设。对既有规模养殖场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提高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控。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根据相关区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科学开展水产养殖,严格执行水产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建设养殖尾水净化处理区,采用生物或物理净化等方式处理养殖尾水,确保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探索建立水产养殖排水口污染监管机制,完善水产养殖尾水监督性监测机制,加强水产养殖尾水集中排放期的监管,实施养殖尾水排放报备制度。推广应用养殖尾水处理、生态健康养殖先进技术,强化养殖投入品使用监管。开放渔业水域推广不投饵、不施肥、不投药的生态管理模式。(五)航运污染与风险控制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进一步完善船舶废弃物(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回收处理体系,统一监督管理港口、码头设置船舶废油、废水和垃圾接收装置,加强船舶污染治理。“一河三湖”干支流重要航道水体实行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零排放”。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升区域船舶总体安全和环保水平。统筹规划港口码头,集约节约利用岸线。同步推进港口码头设施建设,配套完善港口码头污水导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等污染防治设施,推进内河主要港口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强化航运风险防控。建立区域危化品船舶监管联控机制。加大危化品船舶监管力度,对太浦河及邻近航道危化品运输船舶和港区储存实施动态全过程监控。严控危险品运输,逐步调整航运功能。加强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管理,逐步禁止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严格控制油品运输规模。结合湖嘉申线等邻近太浦河的航道开通,逐步分流太浦河航运量,适当控制并逐步调整太浦河的航运功能。提升船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必要的应急反应中心和应急设备库,培养专业的船舶污染应急处理指挥人员和相应的应急队伍,配备专业应急处理船艇、围油栏、收油机等设备。建立应急设备统一调配制度。(六)地表径流污染防治着力推进市政设施建设。结合城镇集中居住区旧城改造、道路改造、新建小区建设等措施,推进区域雨水管网建设。针对青浦区华为研发基地、华为人才公寓、市西软件园、西虹桥开发区域等重点区域,吴江区苏州南站新城规划的道路以及嘉善县主城区、高铁新城等新建区域,开展雨水排水系统建设。结合地区更新改造及开发建设,逐步实施雨水管网提标建设。强化径流污染治理。自排地区利用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处理。结合示范区生态绿色的本底特征,采用生物净化拦网等生态排口形式削减入河污染。充分结合社区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等公共设施新建和改造计划,通过实施绿色屋顶、渗透铺装、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示范。充分发挥郊野公园、小镇公园、口袋公园等绿色基础设施作用,强化设施水体调蓄净化功能。结合青西郊野公园、水乡客厅公园、祥符荡郊野公园、黎里郊野公园,开展污染雨水湿地处理试点工程示范建设。强排地区建设初期雨水治理设施。已建强排区域,以增设雨水泵站截流装置为主,辅以源头径流控制和末端处理的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待建强排地区,以增设雨水泵站截流装置和源头径流控制措施为主,辅以雨水湿地净化、就地处理等末端处理措施。持续推进雨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屋面雨水和绿地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回用,在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高架道路、园林绿地、住宅小区等区域建设雨水净化利用设施。鼓励硬化面积达1hm2及以上或用地面积2 hm2以上的新建项目配建雨水调蓄及利用设施,其规模按照250m3/hm2单位硬化面积的指标或不小于100m3/hm2单位建设用地面积的要求建设。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及车辆冲洗等。五、和谐共生,联合修复河湖生态系统(一)河湖水生态修复强化太浦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空间完整性和水体功能保护要求,分河段、分类型实施水生态修复,重点加强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在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柔性岸线、生态护岸方式,对河道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重塑健康自然的河湖岸线。在太浦河陆域侧30~300m范围内,适当布局种植湿生植物、挺水植物、浮叶经济水生植物等,保护和修复滨水生境,削减面源污染排放。实施京杭运河、北窑港、川泾港、牛头河、雪河等太浦河重要支流生态清淤和生态护岸建设,对支流穿越的草荡、莺脰湖、三白荡、杨家荡、雪湖等湖荡实施生态清淤、湿地建设和生态修复,通过设置沉水植物系统、浮岛水质净化系统,减轻重要支流污染物汇入对太浦河水质产生的影响。推进淀山湖元荡水生态系统修复。实施淀山湖、元荡生态绿心工程,推进淀山湖、元荡水域岸线综合整治,沿岸构建整体贯通的环湖生态廊道。开展淀山湖临水侧一定范围内水下地形重塑、水生植物修复,保持水~陆生态系统之间交流畅通,恢复生物多样性。实施退渔还湖(湿),恢复湖泊调蓄空间和生态空间。探索开展淀山湖、元荡生态清淤研究。协同修复主要支流湖荡水生态系统。采用“一河(湖)一策”的模式,以中部青浦~嘉善蓝色珠链、北部吴江~青浦蓝色珠链、南部吴江~嘉善蓝色珠链及圩内中小河流等为重点,采取清淤疏浚、水系连通、岸线整治和活水畅流等手段,加强受损河湖水生态修复,持续改善河湖面貌。到2035年,完成两区一县相关河道综合治理等蓝色珠链建设工程。(二)清水绿廊体系建设建设多层级清水绿廊。以太浦河、京杭运河两条一级清水绿廊为先行示范,带动吴淞江-苏州河、屯浦塘-急水港-拦路港-泖河-斜塘、頔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等二级清水绿廊建设,聚焦水体优化提质、土地功能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公共空间连通、环境景观塑造等方面,实施水岸联动综合整治,推进滨水污染源清退、岸坡植被修复、亲水设施建设等工作,适度延展自然河漫滩,打造“绿色水源通道、绿色行洪通道、绿色生态廊道”。严格落实清水绿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控要求。管理范围内禁止陆域污染排放,可适当布局慢行交通系统、湿地公园、带状滨河公园、观光码头、亲水平台等复合功能;保护范围内限制陆域污染排放,实施滨河生态空间优化,积极引导功能转换。二级清水绿廊的管理范围参照一级清水绿廊划定。(三)富营养化防控持续推进入湖污染负荷削减。优先开展淀山湖、汾湖、元荡周边重点地区截污控源工作,全面实施环湖周边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面源控制、产业结构调整等污染源治理措施,削减上游入湖负荷。实施淀山湖、汾湖、元荡及湖滨带沿湖湿地建设等水生态修复工程,削减地表径流入湖污染负荷。实施湖泊内源治理。开展淀山湖底泥疏浚等内源治理,促进湖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开展淀山湖等湖泊生态疏浚方案研究,优先对污染较严重、底泥释放量较大的湖区实施污染底泥疏浚工程。强化多元调控。开展水力调控措施,优化湖区水动力条件,实施抑制蓝藻暴发的调水方案,优化湖区流态,改善滞水区的水动力条件,抑制藻类生长和堆积,降低水华风险。开展增殖放流、栖息地恢复、水生植物种植等生态恢复措施,通过调控水生态系统结构,抑制藻类生长,提升湖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四)湿地修复与建设加强生态湿地管理和保护。建立重要湿地清单,建立湿地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区域不同类型的湿地开展主导生态功能和重要性评价,提出不同类型、功能和重要性湿地的分级保护与建设要求,对湿地实施统一保护与管理。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以湿地公园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基本格局的湿地规划、保护、修复、管理、共建和示范体系。实行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自查评估常态化。开展湿地建设与恢复。在水流速度较慢的支流与主干河道交汇处、湖荡、水源地周边恢复自然湿地、在陆域建设人工湿地,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重点推进太浦河两岸支流及其连通湖荡水系以及淀山湖主要通湖河道的湿地建设,加强对金泽水源地、淀山湖、元荡等重要自然湿地的保护力度。加强湿地公园建设。完善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和震泽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积极推进汾湖章湾湿地公园建设。开展生态湿地修复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桃源森林公园等8个自然生态公园建设。积极推进小微湿地、乡村湿地保护修复试点,完成至少1处小微(乡村)湿地建设。(五)河湖综合整治实施牵牛河、同方河、金黎河整治工程,红旗塘黄金水道绿廊综合整治工程以及新谊河河道综合整治工程。通过实施河道清淤疏拓、岸坡生态化改造、生态湿地构建、滨水景观带构造、防汛通道贯通、口门建筑物建设等,促进河湖水体有序流动,改善水生态环境,营造多样化滨水空间,全面提升河湖生态服务功能。(六)美丽河湖建设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等要素,从流域系统保护的角度,对照“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总体导向要求,共同推进元荡国考断面为苏沪共考,持续推进跨界水体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工作,在水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的基础上,实现水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完整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提升。按照国家美丽河湖建设任务安排,推进河湖水岸同治,通过清淤疏浚、综合治理和景观绿化工程,逐步推进区域美丽河湖全覆盖建设。六、活水畅流,协同优化河网水系结构(一)防洪排涝水利工程建设持续推进防洪排涝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太浦河后续工程、吴淞江工程、京杭运河整治工程等骨干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通过达标加固两岸堤防、河道疏浚、新建支河口门控制等,完善骨干河道对区域行洪、除涝的保障作用。加强重点城镇防洪除涝提升工程建设。优化调整圩区布局。合理建设青松控制片外围除涝泵站,研究增加淀西闸等除涝泵闸双向功能,进一步提高引排水能力。实施示范区重要河道堤防达标加固、新(改)建必要的闸站以及河道新开、拓浚、清淤整治等。到2035年,完成示范区防洪保安综合治理工程。(二)河湖有序流动调控加快流域骨干引排工程建设,形成以骨干河道为廊道,以区域内部骨干引排河道为链条的流域水网体系。统筹防洪、供水、水生态、水环境不同调度需求,推进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为示范区水体有序流动创造有利外围条件。加强太浦河北片、太浦河南片、太浦河东片三片区水利工程联合调控,形成平枯水期“分片调度、片区协调、定向有序”的河湖水体有序流动格局,增加河湖水体自净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结合两区一县活水畅流工程,通过控源截污、生态沟渠连通、河道轮浚、岸坡整治等综合措施,实施区块小循环。各圩区按照“一圩一方案”的原则,结合防洪除涝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制定完善小区域活水畅流方案,促进各圩区河湖水体流动,提高水环境容量。强化太浦河两岸圩区排涝科学调度,制定实施主要圩区防洪排涝控制运行规定,促进流域、区域、圩区,防洪与排涝的统筹协调。(三)河湖空间优化严格管护河湖生态空间。强化河湖空间管理,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控。生态化改造河湖岸线,构筑满足防洪除涝、引水调水、生态环境、休闲旅游、传承历史等多功能要求的河湖生态空间。强化河湖水面率管控。在维持现状河湖水面率的基础上,通过河道新开拓浚、湖荡整治、退渔还湖(湿)等措施,严格控制现状河湖水面率不减少,进一步保障河湖水面率稳中有升。生态化改造河湖岸线。在满足防洪、除涝、引水、通航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河湖柔性岸线、绿色护岸、滨水公共空间等综合措施,保持或恢复河道的蜿蜒自然形态,并结合河(湖)段所处的功能、区位、景观、生态涵养等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建设。加强河网水系连通。实施水系整治工程。结合祥符荡科创绿谷建设,推动祥符荡区域水系整治建设,增强水系连通,促进绿谷区域内水体有序流动。通过河道新开疏拓、岸线整治等措施,加强泥鱼荡、北祥符荡、南祥符荡等湖荡间水系连通。通过实施水系连通、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养、河湖管护等,推动实施元荡岸线贯通后续工程。实施中心河拓浚及河湖连通工程,完善太浦河南片南部水系布局,促进水体有序流动。以村镇水网为重点,以行政村为节点单元,重点针对河湖水系割裂、水体流动性差、水质状况不稳定、岸线环境不佳等问题,综合水系连通、清淤疏浚、岸线整治、水生动植物群落构建、陆域绿化及景观提升、长效管护等措施,集中连片、统筹规划,分批次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结合美丽乡村等规划,推进吴江区黎里镇、嘉善县西塘、姚庄等农村水系连通项目。结合水乡客厅建设,推进水乡湿地、桑基鱼塘、江南圩田三个展示园的水网整治,推进先行启动区水系整治。七、协同联动,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一)跨界水体联合河湖长制持续完善“一河三湖”等跨界水体联合河(湖)长制。持续推动联合河湖长共同巡河,研究确定联合河(湖)长制目标任务,共同解决重大问题、推进重要工作;联合建立和完善一河(湖)一档;联合研究、制定和落实一河(湖)一策,统筹推进“一河三湖”和周边陆域的综合治理和管理保护,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通报“一河三湖”河湖长制重要工作进展,结合总体功能目标建立跟踪评估体系,检查评估“一河三湖”治理成效。(二)水环境协同监测共享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统筹优化“一河三湖”等跨界水体地表水手工监测网络,覆盖“一河三湖”干流及重要支流、饮用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等,科学优化各级断面监测频次和指标。持续完善覆盖“一河三湖”国控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体系,推进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体系建设,逐步提升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自动监测能力,完善省市边界交接河流的实时监测设备系统。开展面源遥感监测、入水体流量与浓度监测,逐步构建面源污染监测“一张网”。持续开展水生态调查与评估。围绕“一河三湖”等跨界水体,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体质量及生境等监测和调查,定期开展“一河三湖”水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持续优化适合跨界水体特征的水生态监测方法、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形成科学、成熟的水生态监测评价体系。构建水环境质量预警体系。基于水质在线分析和大数据等技术,整合水文、水质自动和手工监测、水污染源数据,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重要跨界水体水环境质量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淀山湖、元荡等重要湖体网格化监测体系。实施淀山湖蓝藻水华监控预警。在已有监测站网基础上,应用卫星遥感技术、5G无人机/船技术和大数据建模技术,全面构建涵盖水质、水文、水生态、气象在内的“天地空一体化”蓝藻水华预警监控系统,开展多元时空信息融合的蓝藻水华监控预警工作,着力提升蓝藻水华智慧化防控水平。推进污染源监测。结合智能识别、自动定位、危化品运输管理等,对太浦河水源地周边车辆船舶等流动风险源进行实时追踪,强化运输管理,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水源地安全;针对有在线监测条件的排污口,完善太浦河干支流沿线排污口在线监测,将在线监测与突击检查结合,强化源头监控体系;利用遥感监测技术,对农田、养殖等农业污染源开展时空遥感动态监测,掌握农业面源时空变化。完善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示范区统一的监测数据共享和管理平台,通过数据共享专题协调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信息共享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沟通推进定期共享、数据更新维护等工作。持续推进“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监测信息共享,依托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示范区智慧大脑生态环保平台,结合实际逐步汇集并共享太浦河及两岸主要支流水量水质站点监测数据、太浦河饮用水水源地及其支流周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信息、预警监测、应急监测及取用水量等数据。(三)水资源协作应急实施水资源联合统一调度。依托太浦河水资源保护省际协作机制,根据杭嘉湖区连续强降雨预报和监测数据、太浦河水质监测数据以及水源地取水蓄水供水情况等,统筹考虑太湖和太浦河防洪、供水安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改善需求,实施太浦闸(泵)精细调度。强化应急演练。以长三角地区应急联动机制为依托,针对“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定期开展跨区域的水污染联合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境预警制度,共同妥善处理跨界污染纠纷,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水平。强化水质异常应急联动处置。充分发挥太浦河水资源保护省际协作等现有协作机制作用,强化水质异常和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加强太浦河应急联动处置,根据太浦河污染排查分析、水质监测分析等结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共同推进蓝藻水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共同建立完善淀山湖、元荡等湖泊蓝藻水华防控应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易集聚区域蓝藻水华控制。强化蓝藻水华拦截设施建设,对于易集聚区域,开展围挡和打捞处置。(四)水环境联合执法强化太浦河沿线水源地专项执法。聚焦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两省一市适时开展太浦河沿线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巡查,并以涉水违法事件为抓手,试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取证和损害评估,重点协调和解决饮用水环境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开展流域联合巡查会商。聚焦“一河三湖”水体及其周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深化现有流域和区域生态环境以及水行政执法巡查机制,对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污水处置设施等开展联合执法和巡查。在“一河三湖”水质恶化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下,适时启动专项联合执法巡查。持续完善两省一市联合执法巡查协作机制及会商机制,根据联合执法巡查情况,按需召开会商会议。根据问题导向,开展形势分析、应急联动和协同污染治理等会商。(五)河湖联合管养统筹考虑水土流失治理、水源保护、水质改善、面源污染防治、人居环境改善等要素,共同推进跨界河湖水体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共同落实跨界水体河湖长效管理工作,协调各区县跨界河湖管理范围划分标准,共同推动跨界河湖蓝线空间划定,统一明确跨界河湖蓝线空间管控标准,探索跨区域、跨部门水域岸线联合管控,探索推广上下游、左右岸、跨界水体连片养护,充分发挥河湖养护的整体效益。八、强化保障,助力方案落地(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和生态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在示范区理事会统筹协调下,示范区执委会加强对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主要任务、工程项目推进落实的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和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加强专业指导协调。两省一市生态环境、水利(务)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做好具体工作的牵头推进,层层落实,协同配合,扎实推进方案的相关任务落地。水利工程及相关涉水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严格按程序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二)完善跟踪评估体系定期开展示范区“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生态环境评估,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估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水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指标达标情况。在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定期对主要任务、工程项目开展情况以及联合保护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分析方案落实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促进重点跨界水体水环境质量得到稳步提升,水生态环境达到相应的功能目标。(三)落实多元资金保障坚持中央、地方、社会共同负担的原则,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方案实施过程中,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各项联保共治任务和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跨界水体的生态治理市场化平台和生态项目共同投入机制,建立激发投入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资金、技术、人才、产业等相结合的补偿模式,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四)强化联合科技创新积极挖掘现有科技力量和科研平台潜力,整合政府研究机构、高校和大型企业的研发优势,集中打造示范区生态环境科研创新技术合作平台。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集合两省一市环科院、监测中心与高等学院、重点实验室等水生态环境管理与保护研究团队力量,形成联合研究技术团队,加强水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技术、水生态评估和功能恢复技术、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估与防控技术、联合保护政策制度设计等领域的研究,适时交流讨论“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水环境污染防控与水生态治理研究进展,为加快解决“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水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提供科研技术保障。附件:重点工程项目清单PDF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24/101136901514921.pdf]165.pdf[/url]

  • 北京五大水系河流水质均超标

    2013年7月29日,清河,排水口排出的生活污水散发恶臭,污染物漂浮在河中。新京报记者 薛珺 摄   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首次全面检查北京河流,人口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大量污水直排河道   新京报讯 近日,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北京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督察,结果显示,北京城市下游各水系均存在污染。北京全市五大水系中所查的50条河流,除9条无水外,条条河流水质超标。   37条河流采样检测全部超标   记者从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了解到,这是该督查中心首次对北京市的河流进行全面检查。此次调查的范围涉及永定河、大清河、北运河、潮白河以及蓟运河五大水系的50条河流(沟),包括房山、丰台、大兴、通州及平谷等五个区县,基本覆盖了北京南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所有水系的所有河流。   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用“形势不容乐观”形容此次调查结果。“地表水污染在北京是突出问题,严格说起来比大气污染的问题更严重。”相关人士表示。   经该中心对37条河流现场采样,检测结果全部超标,有的河流污染物超标十分严重。其中,北运河水系排入小龙河的一条水沟里,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分别超标94.75倍、75.5倍和26倍。   从污染物种类看,以氨氮污染最为严重,38个水样中氨氮超标10倍以上的有14个,占35%;化学需氧量超标10倍以上的样本为两个,占5%;总磷超标10倍以上的有5个,占12.5%。   养殖场粪水直排河道   该调查显示,北京在一些人口较高度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污水处理站仅覆盖60%—70%的区域,而污水收集管网更是不配套,导致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例如,大兴区辖19个镇(街道)只有7个建有污水处理厂,其中黄村镇34个村仍有10多个村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管网。丰台区朱家坟路东侧的牤牛河,自云岗路与朱家坟路交叉口向北不足1千米就有16个排污口。   督察中还发现,一些远郊区县存在相当数量的各类加工作坊,这些作坊产生的废水大多直排。有的养殖场甚至将粪水直接排入河道。   ■ 回应   【水质超标】   水质超标河流集中下游水系   北京河流水质达标率50%左右,饮用水源地水质都没问题   督察结果显示,北京市城市下游各水系均存在污染。全市五大水系中所查的50条河流,除9条无水外,条条河流水质超标。   北京市环保局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处长韩永岐表示,此次督察主要集中在北京市河流下游地区,客观反映了下游地区普遍存在的水质超标情况,市环保局在下游地区的监测看,超标一般也有几倍,高的甚至十几倍。但从北京市地表水整体评价看,北京市上游河道达标率较高,特别是涉及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显示水质都没有问题。总的来说,北京的河道这十几年来,水质达标率都在50%上下浮动,没有明显改善。   对于河流水质超标,韩永岐说,五大水系都超标这是客观事实,但超标的河流都集中在下游水系。每条河流的达标率也不一样,达标率最高的潮白河,达标率能达到80%,上游密云水库、顺义一段就达标,但到了下游通州这儿还是超标。   近些年,环保、水务部门下了很大力气进行水治理,为何水质不见好转?韩永岐说,经过这些年治理,水里几种主要污染物浓度是下降的。按照国家标准,21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超标,那就是超标水质。比如化学需氧量要每升40毫克才达标,现在北运河的水质化学需氧量已经降到40毫克以下,但氨氮还是高,所以总体还是超标。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能力滞后人口增长   主要污染源为生活污水,全市17%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调查显示,北京市在一些人口较高度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污水处理站仅覆盖60%—70%的区域,而污水收集管网更是不配套,导致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在韩永岐看来,北京的水质问题,最大矛盾还是人口增长跟环境容量之间的矛盾。根据规划,北京市污水处理能力是按照到2020年1800万人口设计的,所有的建设、规划都是依据这个人口总量,但去年北京市人口已达2000多万,现在污水处理厂的进度明显跟不上城市发展的进度。像清河污水处理厂,已经建了一期、二期乃至三期,但每次都是新的一期刚建好,就又超过了处理能力。   据韩永岐介绍,北京水质的污染源主要还是生活污水,表现为河水发黑发臭。总体看来,中心城区的污染不严重,像东西城区人口密度并不大,污水排放也不是很高,主要问题集中在包括城乡接合部的周边和郊区。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能力比城市更慢一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达95%,但在农村地区只有60%左右,但农村相对来说,水量占的比例不高,而且因为乡镇相对比较分散,对环境的影响不像市区那么集中,主要是一些人口密集小区,污水集中一排,问题就比较严重。   韩永岐说,根据水务局数据,全市污水处理率为83%,这意味着还有17%的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北京的河道和别的城市不一样,下游已经没有清洁水,河道里要么是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处理水,要么是直接排放。像长江边的城市,污水进入河道还可以通过长江的自净能力稀释,但北京的河道里,即使排放标准已经是全国最严,出水也能达标,但还是很快就超过了河道的环境标准。   ■ 应对   工业废水排放将按地表水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年底前出台   据韩永岐介绍,去年开始,市里先提高了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必须达到地表水的标准。今年,计划让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也要按照地表水的标准排放,目前正在修订《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概年底前出台。工业企业大约有一两年的时间升级改造。   韩永岐说,今年市里还出台了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行动方案,要在3年内投资300亿元,解决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问题。   韩永岐表示,为改善水质,先把污水处理厂建起来,解决直排问题,能处理的先处理,然后水务局再去进行河道截留,把河道纳入整个系统,再加上部门的联合执法,基本上是这三项措施。有些地方短期内污水处理厂还解决不了的,就采取临时性措施,虽然还达不到标准,但至少会整治河水发黑发臭的问题,将来污水处理厂建好之后,再实现达标排放。   韩永岐认为,经过治理,三年内北京的水质至少在感官上会有明显改善。由于城市人口还在发展,很多污染物还会发生迁移转变,所以真正要实现水质达标,还需要更长的时间。   到“十二五”末,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四环路以内地区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100%,中心城区(指中心城及海淀山后地区、丰台河西地区、大兴区五环路以内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新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 ——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

  • 拿什么拯救你,北京!----京城多条河流水质超标

    自从日前公布了2013年上半年空气质量状况,北京荣获“最差前三”之后,近日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又对北京地区的水质情况进行了一番勘察。其勘察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结果显示,北京城市下游的水质均存在污染问题。数据显示,北京全市五大水系中所查的50条河流,除了9条河内无水外,其余条条水质超标。继空气质量之后北京的水质问题又再次引起了热议。 大量污水直排进河道 据环保部调查显示,北京在一些人口较高度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污水处理站仅覆盖60%—70%的区域,而污水收集管网更是不配套,导致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例如,大兴区辖19个镇(街道)只有7个建有污水处理厂,其中黄村镇34个村仍有10多个村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管网。丰台区朱家坟路东侧的牤牛河,自云岗路与朱家坟路交叉口向北不足1千米就有16个排污口。 督察中还发现,一些远郊区县存在相当数量的各类加工作坊,这些作坊产生的废水大多直排。有的养殖场甚至将粪水直接排入河道。

  • 【转帖】南水北调东线水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正式实施

    新华社南京9月8日电 记者从江苏南水北调办获悉,江都市芒稻河湿地整治和生态林网工程项目近日启动,标志着南水北调东线水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正式实施。为加快南水北调东线水源生态保护建设步伐,恢复沿河船厂、码头和砂石场原址河滨带湿地,打造南水北调“清水走廊”,江都市制定了芒稻河湿地整治和生态林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计划2010年12月前完成芒稻河沿岸整治和湿地恢复建设工程,2009年底前完成市管河道(芒稻河、夹江、高水河、三阳河等)林网建设工程建设任务。根据规划,芒稻河沿岸整治和湿地恢复建设工程总投资为1000万元,一期工程由芒稻河沿岸整治及湿地恢复建设和生态廊道及废弃地植被恢复建设两个部分组成,工程将对南水北调的水质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align=center]目????录[/align]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章??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第六章??污染防治第七章??促进高质量发展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九章??保障与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align=center]第一章??总????则[/align]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第三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审议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等,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相关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黄河流域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为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相关工作提供支撑保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黄河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协作,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文、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等标准体系。第八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第九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十条??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并适时组织评估,有效提升黄河流域防治洪涝等灾害的能力。第十一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状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生态状况。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荒漠化、沙化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土流失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第十二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第十三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体系建设,维护相关工程和设施安全,控制、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引起的危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对管理。出现严重干旱、省际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情形,可能造成供水危机、黄河断流时,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第十四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问题等提供专业咨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第十五条??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组织建立智慧黄河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科学化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运动与调控、防沙治沙、泥沙综合利用、河流动力与河床演变、水土保持、水文、气候、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加强协同创新,推动关键性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第十七条??国家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系统保护黄河文化遗产,研究黄河文化发展脉络,阐发黄河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align=center]第二章??规划与管控[/align]第二十条??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对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部署。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第二十四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严格实行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干支流目录、岸线管控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黄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第二十八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统筹防洪减淤、城乡供水、生态保护、灌溉用水、水力发电等目标,建立水资源、水沙、防洪防凌综合调度体系,实施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保障流域水安全,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align=center]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align]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第三十条??国家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加大对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湿地、荒漠、泉域等的保护力度。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脆弱区域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护;需要补充灌溉的,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内合理安排灌溉用水。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和荒漠化、沙化土地治理工作的指导。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封育、锁边防风固沙工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鼠害防治等措施,加强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开展规模化防沙治沙,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土地,在河套平原区、内蒙古高原湖泊萎缩退化区、黄土高原土地沙化区、汾渭平原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贺兰山、白于山、陇中等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和渭河、洮河、汾河、伊洛河等重要支流源头区的水土流失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黄河流域砒砂岩区、多沙粗沙区、水蚀风蚀交错区和沙漠入河区等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和治理,开展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状况评估,实施重点防治工程。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治理保护、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塬面、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加强多沙粗沙区治理,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上中游开展整沟治理。整沟治理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系统修复、整体保护、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一体推进。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淤地坝建设、养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健全淤地坝建设、管理、安全运行制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第三十五条??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黄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合理布局黄河入海流路,加强河口治理,保障入海河道畅通和河口防洪防凌安全,实施清水沟、刁口河生态补水,维护河口生态功能。国务院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序推进退塘还河、退耕还湿、退田还滩,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减少油气开采、围垦养殖、港口航运等活动对河口生态系统的影响。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河流生态流量和其他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研究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确定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生活生产用水状况等因素。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第三十八条??国家统筹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黄河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应当统筹考虑河道、湖泊保护需要,满足防洪要求,并保障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保护与修复,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定期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以及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第四十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评估黄河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黄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和珍贵濒危物种,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设。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四十二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渔期渔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第四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并公布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黄河流域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生产建设者负责复垦。因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及因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并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align=center]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align]第四十五条??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第四十六条??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区域用水状况、节水水平、洪水资源化利用等,统筹当地水和外调水、常规水和非常规水,科学确定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和河道输沙入海水量,分配区域地表水取用水总量。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黄河水量分配方案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量分配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七条??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黄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省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第五十条??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黄河干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审批时应当研究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取水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取水申请。指定河段和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适时调整。第五十一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和承载能力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划定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不超载地区的依据。水资源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节水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水资源超载。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第五十二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制定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制定强制性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深度节水控水要求,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第五十三条??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核定取水单位的取水量,应当符合用水定额的要求。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四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严格限制从黄河流域向外流域扩大供水量,严格限制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因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新增用水量的,应当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取得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取水许可。第五十五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选育推广低耗水、高耐旱农作物,降低农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黄河流域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材料,推进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支持企业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促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城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控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节水意识,营造良好节水氛围。第五十六条??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水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国家在黄河流域对节水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限期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培育合同节水等节水市场。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第五十八条??国家综合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统筹调出区和调入区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科学论证、规划和建设跨流域调水和重大水源工程,加快构建国家水网,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城乡供水保障程度。第五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国家对相关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align=center]第五章??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align]第六十条??国家依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在黄河流域组织建设水沙调控和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完善水沙调控和防洪防凌调度机制,加强水文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实施重点水库和河段清淤疏浚、滩区放淤,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第六十一条??国家完善以骨干水库等重大水工程为主的水沙调控体系,采取联合调水调沙、泥沙综合处理利用等措施,提高拦沙输沙能力。纳入水沙调控体系的工程名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标准化堤防、控制引导河水流向工程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和管理,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第六十二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黄河干支流水库群统一调度,编制水沙调控方案,确定重点水库水沙调控运用指标、运用方式、调控起止时间,下达调度指令。水沙调控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影响。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调度指令。第六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经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编制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黄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四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年度防凌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职责组织实施。黄河流域有防凌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凌汛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第六十五条??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承担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六十六条??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据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制定黄河滩区名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安排滩区居民迁建,严格控制向滩区迁入常住人口,实施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因黄河滩区自然行洪、蓄滞洪水等导致受淹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科学划定并公布。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第六十八条??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治理措施,加强悬河和游荡性河道整治,增强河道、湖泊、水库防御洪水能力。国家支持黄河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退耕还湿,建设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第六十九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七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龙羊峡、刘家峡、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等干支流骨干水库库区的管理,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第七十一条??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御和应对能力。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洪涝灾害防御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意识。[align=center]第六章??污染防治[/align]第七十二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第七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四条??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七十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黄河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第七十六条??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第七十七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黄河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七十八条??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油气开采区等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在黄河流域开发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的,应当对其产生的压裂液、采出水进行处理处置,不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第七十九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第八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黄河流域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开展黄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第八十一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总量控制、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灌区农田退水循环利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黄河流域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理、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align=center]第七章??促进高质量发展[/align]第八十二条??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第八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第八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上中游地区新建各类开发区,推进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第八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乡村布局,统筹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使用绿色低碳能源,加快推进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塑造乡村风貌,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第八十六条??黄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黄河流域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组织推广应用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完善绿色制造体系。第八十七条??国家鼓励黄河流域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网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资源型产业转型,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现代产业和清洁低碳能源,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第八十八条??国家鼓励、支持黄河流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现代畜牧业生产基地以及种质资源和制种基地,因地制宜开展盐碱地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现代农业服务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发展区域优势农业产业,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黄河流域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成果开发和推广应用,提升黄河流域科技创新能力。国家支持社会资金设立黄河流域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综合运用政府采购、技术标准、激励机制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九十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城乡居民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的认识,支持、引导居民形成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align=center]第八章??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align]第九十一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推动黄河文化体系建设。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丰富城乡居民精神文化生活。第九十二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九十三条??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黄河文化资源调查和认定,对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建档,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推动黄河文化资源整合利用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第九十四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古河道、古堤防、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保护、分类实施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国家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推进传承体验设施建设,加强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第九十五条??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建设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传承弘扬黄河红色文化。第九十六条??国家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统筹利用文化遗产地以及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资源,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系统展示黄河文化。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第九十七条??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提供反映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适宜普及推广的公共文化服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九十八条??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为重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深度融合。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黄河文化、流域水景观和水工程等资源,建设黄河文化旅游带。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推动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展示和弘扬黄河文化。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符合黄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求,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第九十九条??国家鼓励开展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支持和保护。国家加强黄河文化宣传,促进黄河文化国际传播,鼓励、支持举办黄河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高黄河文化影响力。[align=center]第九章??保障与监督[/align]第一百条??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资金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支持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基金,专项用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第一百零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节水、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持。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有利于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节约集约利用的价格机制,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价格政策。第一百零二条??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黄河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的统筹指导、协调,引导和支持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采用资金补偿、产业扶持等多种形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鼓励社会资金设立市场化运作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国家支持在黄河流域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第一百零三条??国家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一百零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第一百零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黄河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障建设,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推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配合,鼓励有关单位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第一百零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黄河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align=center]第十章??法律责任[/align]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第一百零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一)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项目;(二)在黄河干流岸线或者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治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治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反本法规定,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采用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方式养殖,妨碍水沙调控和防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网箱、围网或者拦河拉网,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的,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二)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或者缩小水域面积,未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四)侵占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妨碍防洪安全、破坏文化遗产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lign=center]第十一章??附????则[/align]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黄河干流,是指黄河源头至黄河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黄河主河段(含入海流路);(二)黄河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黄河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三)黄河重要支流,是指湟水、洮河、祖厉河、清水河、大黑河、皇甫川、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伊洛河、沁河、大汶河等一级支流;(四)黄河滩区,是指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行洪、滞洪、沉沙功能,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有群众居住、耕种的滩地。第一百二十二条??本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 中国污染河的色彩,测测身边的水

    中国污染河的色彩,测测身边的水

    近日有媒体报道:各地水污染事件频发,《小康》杂志社2010至2012连续三年进行的“小康环境调查”显示,71.8%的受访者感觉目前正受到水污染的威胁。用图分享带您一瞥近年来的部分水污染事件。2011年2月24日,一位小朋友在受污染的江边玩耍。贵州乌江镇河段被严重污染,河里的生物除了藻类,其他生物全部绝种。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3_425870_1608710_3.jpg2012年12月10日,浙江萧山临江工业园中眺望钱塘江排污口的塑料模特。10月14日,有环保组织发布名为《潮流-污流:纺织名城污染纪实》的调查报告指出,浙江省绍兴县和杭州市萧山区两个以纺织印染工业为主的工业园区长期向“浙江的母亲河”钱塘江排放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1_1608710_3.jpg2009年8月22日,云南曲靖珠江源头,南盘江被工业废水严重污染,江中鱼类大量死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2_1608710_3.jpg2011年12月13日,洛阳涧河遭到污染,河水变成血红色,穿越市区后流入洛河。次日,洛阳市环保局经过排查,确认源头是两家非法作坊,生产污水直接排放进雨水管网,并流入涧河染红河水。当日,这两家非法作坊被取缔。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3_1608710_3.jpg2011年3月22日,福州,内河污水。福州有白马河、晋安河、光明港、磨洋河等100多条内河河道,总长度约244公里。内河,每一位老福州都有一段美好的回忆。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经济的飞速跨越,内河清澈的河水变得又黑又臭,宽敞的河道变得狭窄难行,沿岸居民终日门窗紧闭,捂鼻以过,内河,渐渐变成了榕城之殇。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4_1608710_3.jpg2010年6月23日,浙江省嘉兴市区新嘉街道百步桥下河塘边,市民老张用扫帚拂去漂在水面上的绿萍后,下水洗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5_1608710_3.jpg2012年2月27日,一对新人在贵州安顺国家5A级风景区龙宫漂满红浮萍的大河水面拍照。成片的红浮萍将河水“染”成红色。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6_1608710_3.jpg2012年7月6日,重庆市巫山县小三峡,河面漂浮着大量浪渣,过往船只小心通过,清漂人员紧张清漂。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7_1608710_3.jpg2012年10月8日,浙江绍兴市区皋埠镇岙底村乳白色的“牛奶河”。由于岙底村内有一采石场,为了施工需要,经常把乳白色的切割石矿产生的冲洗液直排河道中,导致村民日常生活所需的河水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和生活。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8_1608710_3.jpg2010年12月17日,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林头镇隐龙行政村小王村,山上的选矿厂两口大塘内的水呈酱油色。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79_1608710_3.jpg2010年6月7日,由武汉市洪山罗家桥排污渠排出的未经处理的大量污水正向长江排泄,大量垃圾漂浮在水面上,散发出酸腐的臭气,渠水呈黑色汇集到长江。据了解,武汉市洪山区罗家桥附近居住着数万户居民,居民生活用水都直接排放至渠中,而渠中的污水直接流入长江。此现象已存在有十几年之久的时间。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02/201302190944_425880_1608710_3.jpg===========================================================================你身边的水都有被污染的吗?测测你身边的水赢取精美礼品http://bbs.instrument.com.cn/shtml/20130217/4570318/

  • 【转帖】江苏开启环保督政机制 太湖办现场检查河流治理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简称“太湖办”)近日首次出征,对漕桥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现场督战。“太湖办”现场检查了宜兴市和常州市武进区的重点治污工程,并对两地工作做出了积极评价。“太湖办”首次出征今年初,江苏省委、省政府特批成立了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随后,无锡市、常州市、宜兴市等地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太湖办”。“太湖办”不承担任何具体的太湖治污任务,而是根据三级政府的授权,全力行使督政职能。对漕桥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现场督战,是“太湖办”的首次出征,引起了省级环保、发改、经贸等部门的重视,来自沿湖苏、锡、常等县(市、区)政府领导也赶到现场。“太湖办”现场检查了宜兴市和常州市武进区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截污驳岸、氮磷流失拦截、集中式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等7个重点治污工程。通过现场督战,江苏省“太湖办”主任朱铁军现场评价,宜兴市、武进区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积极采取控源、截污、清淤、修复等多种措施,在较短时间内使漕桥河水质由去年的劣V类改善到目前的V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区域治污各显神通面对现场督战,宜兴市常务副市长李秋峰说,宜兴市把漕桥河整治作为入湖河道整治的示范工程,采取了控源、截污、清淤等多种手段,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对以漕桥河为主的9条省定主要入湖河道编制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着力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坚持整治与控源结合,防治与修复结合,治理与创建结合,有力地推动了沿河水环境改善。武进区副区长顾伟国说,武进区对漕桥河流域188平方公里的区域内进行全方位环境综合整治,启动建设了25个整治项目。截至目前,已有18个项目完成,7个项目正在推进之中。此外,近一年来,武进区启动建设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等七大工程。把绩效评估落到实处面对第一次出征督战,朱铁军明确了下一步漕桥河治理攻坚的重点。各地应按照入湖河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确保“规划、项目、资金、责任”四落实。朱铁军表示,要进一步深化污染防治工作,按期完成542家工业企业的提标治理,削减工业污染物总量;加强中水回用工程建设,2010年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5%以上,纺织印染、电子行业废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进一步加强生活污水治理,按照规划要求,加快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到2012年,规划区内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朱铁军说,要着力创新工作机制。延伸入湖河流的“河长制”,通过层层分解,把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着力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省政府继续安排20亿元治太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要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套到位,有关乡镇也要配套相应的资金;认真落实已出台的环境经济政策,加快落实污水处理费提价至1.3元/吨~1.6元/吨的政策,继续推进区域补偿制度,加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步伐,全面开征氮磷排污费。朱铁军表示,各级“太湖办”要着力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太湖办”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半年督促检查一次,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治理工作开展和规划目标完成;要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把主要入湖河流整治作为太湖治理绩效评估重点,督促资金安排到最急需的领域;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出色的地方和个人通报表扬,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主要责任人坚决实行环保政绩考核“一票否决”。

  • 【分享】河西走廊三大内陆河诉说生态之痛

    三河概况  黑河是我国第二大内陆河,发源于祁连山中段,东与石羊河流域毗邻,西与疏勒河流域相接,北至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境内的居延海,干流全长821公里。黑河水资源总量28.1亿立方米,滋养了位于巴丹吉林和腾格里沙漠边缘的两大绿洲———张掖绿洲和额济纳旗绿洲。  石羊河流域发源于祁连山东段,流域自东向西由大靖河、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东大河、西大河8条河流及多条小沟小河组成,河流补给来源为祁连山区大气降水和高山冰雪融水,多年平均径流量15.6亿立方米。  疏勒河发源于祁连山的西段,全长662公里,多年平均径流量10.31亿立方米,入敦煌市西北的哈拉湖,尾闾为间歇性河道,消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部边界的盐沼之中。  在甘肃的河西走廊,自东向西有石羊河、黑河和疏勒河三大内陆河。依赖这三大内陆河的哺育,千百年来,河西走廊不仅成为历代封建王朝屯兵备战、戍边固疆的前沿阵地,也成为横贯欧亚大陆的古丝绸之路的黄金通道。三大内陆河在不同的时段上,成为古丝绸之路极其重要的节点。解放后,河西走廊更是成为新中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之一,同时也成为甘肃最富庶的地区。一切都离不开三大内陆河。

  • 【金秋计划】70万吨垃圾倒入黄河?官方:已成立联合调查组

    9月3日,韩城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针对8月28日网民黄某某实名举报,反映韩城市[url=http://www.h2o-china.com/news/field?fid=83]生态环境[/url]局充当韩城市兴禾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治理项目保护伞等问题,韩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随即成立由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相关问题开展全面调查。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调查结果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置,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align=center][img=37_3_1725500324.jpeg?wx_fmt=jpe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9/37_3_1725500324.jpeg?wx_fmt=jpeg[/img][/align] [b]一男子实名举报一资源再生企业致70万吨垃圾流入黄河[/b] 8月29日,陕西渭南韩城市一男子发布实名视频,举报当地一资源再生企业违规施工、破坏环境,致70万吨垃圾流入黄河,当地环保部门对群众举报视而不见,充当企业“保护伞”,视频引发关注。 [align=center][img=37_4_1725500324.jpeg?wx_fmt=jpe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9/37_4_1725500324.jpeg?wx_fmt=jpeg[/img][/align][align=center][size=12px]图片来源:黄某某实名举报视频截图[/size][/align] 该举报视频中,男子黄某某称,韩城兴禾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利用合法手续的环境治理项目,进行违法违规经营。 黄某某举报称,该项目存在防渗防漏问题,项目仅简单铺设一块防渗布,且地基未经夯实就投入运营。一个月左右时间,倾倒粉煤灰、[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18]生活垃圾[/url]、[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news/field?fid=61]建筑垃圾[/url]、工业垃圾共计70万吨以上,且这70万吨混合固废,没经过层层碾压,导致下雨后各种塌陷、深坑,施工严重违规。此外,坝体设计跟要求不符,导致每到雨季,已填埋的粉煤灰被雨水冲刷,顺流而下冲向黄河水域。 据悉,黄某某举报的项目系韩城市五里桥沟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及[url=http://www.chndaqi.com/news/field?fid=42]生态修复[/url]项目,按《韩城市五里桥沟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及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建设主要分为沟底平整和基础工程建设、沟内填充、覆土造地三个步骤,其中沟底平整和基础工程建设约 6 个月,沟内填充约5.6年,覆土造地约2个月,管护期为3年。 举报视频里,数张拍摄于2024年8月17日的图片显示,林地下方土壤裸露,山体有被挖掘痕迹,地面有大量车轮碾压印记。有画面显示,地面多处出现塌陷,塌陷处土壤颜色呈深灰色。一段未标注拍摄时间的视频中,疑似粉煤灰混合废物随雨水冲出。 [align=center][img=37_5_1725500324.jpeg?wx_fmt=jpe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9/37_5_1725500324.jpeg?wx_fmt=jpeg[/img][/align][align=center][size=12px]黄某某举报材料 (图片来源:大河报)[/size][/align] “项目治理到现在为止,覆土均来自破坏环境生态及林地,而环评要求此项目的覆土全部外购。”黄某某表示,希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取证,保护青山绿水。 据大河报报道,8月29日下午,举报人黄某某告诉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2023年他曾通过官方渠道提交过举报材料,但未被重视。此次实名举报后,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与其联系,相关证据已经提交。 [b][font=sans-serif]被举报企业相关负责人回应:“他说的这些是诬告”[/font][/b] 据韩城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韩城市2023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2023年,韩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40万吨,其中制造业产生固废占比48.94%,采矿业产生固废占比31.4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占比19.04%。 上述公告提及,2023年,韩城主要共有3家单位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分别是韩城市黑牛建材有限公司、阿甘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以及此次被实名举报的韩城兴禾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其中韩城兴禾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置场类型为Ⅰ类固废填埋场,对煤矸石、粉煤灰设计处置能力100万吨/年,2023年实际处置70万吨。 [align=center][img=37_6_1725500324.jpeg?wx_fmt=jpe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9/37_6_1725500324.jpeg?wx_fmt=jpeg[/img][/align][align=center][size=12px]黄某某举报材料 (图片来源:大河报)[/size][/align] [url=http://www.solidwaste.com.cn/]中国固废网[/url]从企查查APP了解到,阿甘仓储物流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与韩城兴禾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为同一人。 [align=center][img=37_7_1725500324.jpeg?wx_fmt=jpeg&from=appms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9/37_7_1725500324.jpeg?wx_fmt=jpeg&from=appmsg[/img][/align][align=center][img=37_8_1725500324.jpeg?wx_fmt=jpeg&from=appms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9/37_8_1725500324.jpeg?wx_fmt=jpeg&from=appmsg[/img][/align] 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联系到被举报企业韩城兴禾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赵某回应,“他说的这些是诬告”。 赵某称,项目距离黄河有一段距离,并设有拦渣坝,不存在垃圾流入黄河的可能。 关于举报视频中拍摄到的滑坡、塌陷深坑情况,赵某表示是因8月初连续的几场大暴雨导致。“山上这种情况很普遍,并且因为有覆土,出现局部塌陷正常,暴雨后我们就马上进行修复了,而且项目当前还处于初级阶段。” 30日,韩城市宣传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针对黄某某反映的问题,环保部门已经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目前调查结果尚未确定,工作人员正根据举报材料在现场一一比对。 “目前初步了解,项目不存在外漏问题,项目的拦阻坝约19米高,内部填充物不会外漏。”工作人员说。? [b][font=sans-serif]韩城黄河倾倒垃圾案例屡见不鲜,起因是一座河坝[/font][/b] 近年来,向黄河倾倒垃圾的案例不止这一起,[url=http://www.h2o-china.com/]中国水网[/url]了解到,2021年12月16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陕西发现,黄河韩城龙门段干流河道里,2013年至事发有逾百万立方米固废长期违法堆积。固废上方违法建设停车场、大禹庙和生产装置。黄河干流河道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威胁黄河安澜。 2013年至2018年间,国家有关部门先后10次致函韩城市,要求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貌。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曾针对违建停车场问题,指出韩城市龙门镇“怠于履行职责”。2019年、2020年,水利部明察暗访中两次指出龙门镇在黄河河道里的违建问题。 遗憾的是,这期间韩城市一直未依法履行属地责任,相关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本解决。 为何韩城市频频出现巨量固废倾倒入黄河河段事件?起因还要从当地修起一座河坝说起。?????????? 据中国环境报报道,黄河韩城龙门段属淤积性游荡型河道,河道宽浅,水流散乱,主流游荡不定,导致历史上黄河屡次改道。 2013年以来,紧邻黄河西岸的陕西龙门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门煤化工),在其东侧的黄河干流河道内修建导流拦水坝,以阻挡黄河冲击厂区一侧的河滩地。 修坝的初衷是保护厂区,但拦水坝修建以后,由于临近厂区的河水绕行而下,此处慢慢无水,河底逐渐显露出来。非法倾倒便有了一块“方便的去处”。 督察发现,2013年8月至此次督察以来,阳山庄选矿厂、下峪口村等不断向黄河河道违法倾倒采矿废石、建筑垃圾、矿渣等固体废物。 这就是韩城市屡次出现垃圾倾倒黄河河道内的原因。

  • 温州惊现牛奶河

    7月9日凌晨起,有群众举报温州瓯海区内瞿溪河河水整体呈乳白色,疑似遭到污染。 位于瓯海瞿溪林桥村的温州市大树林贸易有限公司是这次事故的责任单位。7月9日凌晨,一批由海南运输而来的天然乳胶原料运抵公司,在工作人员利用橡胶管转移原料的过程中,橡胶管发生破裂。虽然工作人员及时将阀门关闭,但仍有二百公斤左右的乳胶原料沿排水渠流入了旁边的瞿溪河中。事故发生后,大树林公司负责人曾自行采取处理措施,即让员工向河水中倒入大量米醋,试图使乳胶中变质凝固。但由于水流较急,未能奏效。 遭污染的瞿溪河道大约在1.35公里左右,环保部门当日对河水进行了取样调查,发现河水主要表现为化学需氧量超标,主要是水中的乳胶对氧气及阳光产生隔绝效应,导致水体含氧量下降所致。据瓯海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戴东鹏称,泄露口处的河水样本化学需氧量达到了700毫克/升,远超地表水化学需氧量40毫克/升的最高限值。http://i.ssimg.cn/CMSInput/20120712/eb40ecefd9e0482e373.jpg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